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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值法

时间:2023-10-09 16:14:36

导语:在股权投资估值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股权投资估值法

第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难点,许多人一谈起权益法和成本法之前的转换,就觉得如同进入迷宫一般,越转越晕,找不到方向。本文采取一个仿真案例,假设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投资在2007―2011年间经历了从初始小额投资逐步增加持股直到合并,再从合并逐步减资到小额投资的变化,以清晰的路线图全面剖析持股比例变化导致的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转换,帮助读者理清思路,找到迷宫的出口。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甲乙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假设甲公司、乙公司均不考虑所得税,A公司每年底按10%提取盈余公积。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以现金28万元购入乙公司5%的股权,不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500万元。2007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6年度现金股利30万元,除权日为4月5日,股利发放日为4月20日。2007年1-3个月乙公司实现净利润36万,4-12月实现净利润64万元,2007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10万元。2007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元。

①投资时(初始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应收股利 1.5

贷:银行存款 28

②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③2007年底减值测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现值28万大于账面价值26.5万,所以不提减值准备。

(2)2008年1月3日,甲公司以公允价值60万元,账面价值45万元的一批存货(库存商品),收购了乙公司其他股东15%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追加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74万元,账面价值为554万,差额系2007年12月购入的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5万元,公允价值为55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寿命为5年,无残值,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7年度现金股利36万元。2008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万元,2008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0万元。2008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64×5%=3.2

贷:盈余公积 3.2×10%=0.3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8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5%=0.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0.5

由于调整后的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9.2万,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万,应提减值准备1.2万。

借:盈余公积 1.2×10%=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

贷:库存商品 45

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为26.5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25(500×5%)万,产生商誉1.5万,不予确认;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为70.2万,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86.1(574×15%)万,产生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5.9万。两者综合考虑,产生计入当期损益的营业外收入14.4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4.4

贷:营业外收入 14.4

②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6×20%=7.2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 (64×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

③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7.2

贷:应收股利 7.2

④2008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20-20/5)×20%=23.2

贷:投资收益 23.2

⑤2008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0×20%=4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⑥2008年底减值测试

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1.2+70.2+14.4-7.2+23.2+4=132.6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35万,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2009年初甲公司以定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乙公司40%的股权,累计持有乙公司60%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控制。甲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面值为260万元,市场定价280万元,甲公司向券商支付手续费等费用5万元。在增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为658万元。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8年度现金股利40万元。2009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9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35万元。2009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60万元;

①追加投资时

第一步:追溯调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6.5+70.2=96.7

盈余公积 3.3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24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107.1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2-3.2+23.2=23.2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5=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 3.5

由于转换为成本法之后,长期股权投资在2007年底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28万大于其账面价值26.5万;在2008年底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万又大于其账面价值96.7万;而权益法下在2007年底却计提了减值准备1.2万元,所以应该予以注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2

贷:盈余公积 0.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8

第二步: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80

贷:应付债券―面值 260

银行存款 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

②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60%=24

贷:投资收益 24

③ 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24

贷:应收股利 24

④2009年底减值测试

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万,小于预计可收回金额460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4)2010年1月4号,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一半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0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81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但是依然在乙公司董事会里派有代表,可以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9年度现金股利45万元。2010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80万元,2010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25万元。2010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6.7+280=376.7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76.7/2=188.35

投资收益 11.65

②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6.5+70.2+14.4-4+280)/2=193.5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2-3.2+23.2+(160-20/5)×0.6-40×0.6]/2=46.4

贷:长期股权投资 188.35

盈余公积 5.1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44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4-0.5+35×0.6)/2=12.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25

由于2007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6.5+3.2-0.5)/2=14.6万,大于2007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2=14万,应提减值准备0.6万;2008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66.3万,小于2008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135/2=67.5万,不计提减值准备,2007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2009年底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32.6+280-24+(160-20/5)×0.6+35×0.6]/2=251.6,大于2009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460/2=230,应提减值准备21.6万;而成本法在2007年和2009年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应补提22.2万减值准备。

借:盈余公积 22.2×10%=2.2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9.9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2.2

③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5×30%=13.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3.5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3.5

贷:应收股利 13.5

⑤2010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80-20/5)×30%=52.8

贷:投资收益 52.8

⑥2010年底确认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25×30%=7.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

⑦2010年底减值测试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93.55+46.4+12.25-22.2-13.5+52.8+7.5=276.8万,大于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应计提减值准备6.8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6.8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8

(5)2011年1月5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2/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220万,当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均为973万。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10年度现金股利38万元。2011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70万元,2011年底形成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5万元。2011年底,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2万元;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22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2/3=19.33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93.55×2/3=129.03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2/3=57.13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2/3=13.17

投资收益 4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25+7.5)×2/3=13.17

贷:投资收益 13.17

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9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2.2+6.8)×1/3=9.67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93.55×1/3=64.52

―乙公司(损益调整)(46.4-13.5+52.8)×1/3=28.57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2.25+7.5)×1/3=6.58

③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8×10%=3.8

贷:投资收益 3.8

④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3.8

贷:应收股利 3.8

⑤2011年底减值测试

2011年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90万,小于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92万,不计提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陈玉媛.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缺陷[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3):97-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2篇

〔摘要〕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商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从2006年我国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时期修订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间,我国已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三大组织形态,力图以“后发优势”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生长过程。在立法体系长足发展,各类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繁荣成长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的法律困境与商事组织学理层面的分歧。“何种商事组织形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基于有限合伙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广泛应用,流行说法纷纷认为,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优组织形态。WWw.133229.coM①而基于本土信用体系薄弱,主管机构则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公司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投资机构,基金组织形态的选择对于参与群体任何一方均意义深远,而学理研究的目标并非简单化地给出终局不变的单一答案。本文试图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中国元素,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借鉴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立法体系变迁的背景与过程,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中心,观察我国三种商事组织形态的生长。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组织形态利益安排的差异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清单,这一清单类似于法律公共产品,不仅有选择空间,且成本适度从而富有竞争力。而采取何种商事组织形态,则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困境观察

纵向浏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组织形态的比重与走向,发现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量所占数量比例较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除2006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外,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鲜有出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统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大约占据总数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占比为3.8%。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年,9页。三种商事组织形态不均衡的发展,恰恰是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长法律环境的映射,沉淀三种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助力于明确立法修订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出现并相对成熟的组织形态,尤其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对于增强出资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成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基金本身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多个投资者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因其对出资人的保护、完善的治理结构、成熟的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在“控制权-受益权”、“投资效益-报酬激励”的特别诉求,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实现。

然而,公司型组织形态被人诟病最多的是其“双重征税”制度,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别在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差异。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穿透税率”,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时如果出资人为公司,则需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资人为个人时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次投资行为产生了两次征税的事实。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成功投资案例回报率常常是初始投资总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仅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然摆脱不了“双重征税”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我国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和信用机制,导致信托型基金异化为“契约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行,在此之后,几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

症结在于:第一,契约型组织形态产生的较大的成本导致出资人知情权受限,基金出资人为降低道德风险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权,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丧失制度价值。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无法建立高度信义关系,基金出资人几乎全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常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实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由此形成了“隐名出资”的问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中,其中一项是对成都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连续盈利3年,显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银监会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显名基金资产所有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获得收益后出资人根据信托契约取得投资收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而言,一旦选择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物权归属上就意味全部资金已经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为自身事务出现债务困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必然遭受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中商事审判原则并未确立,所以即便出资人及时采取诉讼救济手段,也仅能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得到微弱的补偿,无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以及其收益获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出资人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出资人为应对该风险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权利的侵占,导致了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鲜有人问津信托(契约)型商事组织形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态将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态。

然而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行效果与立法预期出现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等等。由于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由注册资本1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无限合伙人,管理上亿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此规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掌握实际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追诉,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归责机制之间的失衡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频发。

二、回归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分析与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法学应回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面对三种组织形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困境,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法学原理角度观察,并对三种组织形态功能差异性给予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其一,考虑到不同的商事主体的需求。由于从事商事主体的资产规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倾听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情况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其二,不同的组织形式间成本适度。基于商事主体所从事商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对市场造成的外部影响的差异,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保证各类型组织形态的适度竞争性;2其三,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兼顾风险认知与教育薄弱的弱势金融产品受众的公平权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边界,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确保商事交易的相对稳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事企业,可以把其法律组织形态界定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结构组织形态。从既有的法律空间看,可以承载或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即公司制、信托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投资者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管理与税收方面的优势而备受私募基金的青睐,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管理权,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商事活动,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但持有该基金份额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约承担无限责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参见北京大学周丹博士论文《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态——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页;张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选择研究》,《金融经济》2009年第24期,125-126页;厦门大学何德凌博士论文:《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态的选择》,2008年,25-28页。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约)三种商事组织形态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给予差异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在选择组织形态时权衡的标尺。而最终选择何种组织形态,取决于出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赖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单中各商事组织形态的运行成本、风险分担是否安排适度,以及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单一商事组织形态,而是倾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足于保有各组织形态的竞争力,均衡运行成本、控制权及利润分配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差异性的组织形态清单,同时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而商事组织形态最终的选择权应该交由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组织形态在“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明显失衡,也会扼杀商事组织形态之间合理的竞争力,导致商事主体被迫选择单一商事组织形态后,再通过内部契约重新校正。这有违于商事立法节约谈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成长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生长的一个缩影,这一历程中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与市场经验不足的欠缺,经由观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发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

经验,可以归结以下几点基本理念和具体立法建议:

(一)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必须理性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照顾到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的情况,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组织形态,差异化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之间应该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最后,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取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即“出资者”与“出智者”博弈的结果,需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级,组织形态的运营成本等方面最终确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约)型的商事法律组织立法清单充分满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组织形态功能的充分展现,需要依赖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机制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组织形态才能保障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内在价值诉求的实现,否则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负着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蹒跚,不仅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还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递进式的演化路径及其所占比重变化,受制于其所在资本市场的传统商事理念、行业成熟度、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的变化,立法者必须基于对本土商事环境的全面深刻观察,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及时对商事活动中的试错予以纠正,美国立法者针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业绩报酬的限制和双重征税制度分别进行了修正。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修正案,创造性地对于集中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投资者人数超过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实行业绩报酬的条款制约。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终于获得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等的税收待遇。以确保能够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份满足不同商事主体需求、成本适度、给予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的商事组织形态清单,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第3篇

〔摘要〕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商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从2006年我国第一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同时期修订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间,我国已经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约)型三大组织形态,力图以“后发优势”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生长过程。在立法体系长足发展,各类型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繁荣成长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的法律困境与商事组织学理层面的分歧。“何种商事组织形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基于有限合伙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广泛应用,流行说法纷纷认为,有限合伙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优组织形态。①而基于本土信用体系薄弱,主管机构则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公司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组织形态。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组织化的投资机构,基金组织形态的选择对于参与群体任何一方均意义深远,而学理研究的目标并非简单化地给出终局不变的单一答案。本文试图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中国元素,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借鉴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立法体系变迁的背景与过程,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为中心,观察我国三种商事组织形态的生长。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组织形态利益安排的差异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组织形态清单,这一清单类似于法律公共产品,不仅有选择空间,且成本适度从而富有竞争力。而采取何种商事组织形态,则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困境观察

纵向浏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组织形态的比重与走向,发现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实施后,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量所占数量比例较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除2006年经国务院特批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外,信托(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鲜有出现。根据国家发改委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统计: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大约占据总数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占比为3.8%。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年,9页。三种商事组织形态不均衡的发展,恰恰是对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长法律环境的映射,沉淀三种组织形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助力于明确立法修订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出现并相对成熟的组织形态,尤其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对于增强出资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成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而基金本身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实际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是多个投资者采用集合投资的方式共同投资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则以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组织因其对出资人的保护、完善的治理结构、成熟的救济措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在“控制权-受益权”、“投资效益-报酬激励”的特别诉求,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协议》中实现。

然而,公司型组织形态被人诟病最多的是其“双重征税”制度,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别在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差异。有限合伙企业实施“穿透税率”,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层面不发生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时如果出资人为公司,则需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出资人为个人时需要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由此,一次投资行为产生了两次征税的事实。

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联合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针对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成功投资案例回报率常常是初始投资总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仅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然摆脱不了“双重征税”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进我国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环境和信用机制,导致信托型基金异化为“契约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行,在此之后,几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态。

症结在于:第一,契约型组织形态产生的较大的成本导致出资人知情权受限,基金出资人为降低道德风险过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权,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丧失制度价值。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无法建立高度信义关系,基金出资人几乎全部进入基金管理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常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实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主体资格,导致其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由此形成了“隐名出资”的问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的对外投资中,其中一项是对成都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规定,银行的股东必须连续盈利3年,显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经银监会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

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信托契约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显名基金资产所有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获得收益后出资人根据信托契约取得投资收益。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而言,一旦选择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法律物权归属上就意味全部资金已经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如果因为自身事务出现债务困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必然遭受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中商事审判原则并未确立,所以即便出资人及时采取诉讼救济手段,也仅能适用民事赔偿原则得到微弱的补偿,无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以及其收益获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出资人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出资人为应对该风险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权利的侵占,导致了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鲜有人问津信托(契约)型商事组织形态。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义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而共同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型。由于该组织形态将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排除在投资决策机制之外以及“穿透税制”的特性,使其从产生之日起便与风险投资行为伴生,时至今日成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类型之一,特别是在股权投资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主导的基金组织形态。

然而2007年至今,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行效果与立法预期出现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普通合伙人资质难以确认、无限责任实现路径不清晰等等。由于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约束制度的缺失,导致“出资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扩大了成本,动摇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资人与管理人的信任基础,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续发展。

我国《合伙企业法》尚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完整规范,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进一步影响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运作效益。在实务中常常看到由注册资本100万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无限合伙人,管理上亿资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此规避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尤其是掌握实际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追诉,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归责机制之间的失衡必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频发。

二、回归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分析与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法学应回应现实生活中提出的问题,面对三种组织形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发展困境,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法学原理角度观察,并对三种组织形态功能差异性给予准确定位,有针对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组织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组织形态法学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其一,考虑到不同的商事主体的需求。由于从事商事主体的资产规模、决策机制、风险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倾听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情况的基础上,提供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其二,不同的组织形式间成本适度。基于商事主体所从事商事活动的规模以及对市场造成的外部影响的差异,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保证各类型组织形态的适度竞争性;2其三,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兼顾风险认知与教育薄弱的弱势金融产品受众的公平权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边界,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确保商事交易的相对稳定。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功能性比较观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事企业,可以把其法律组织形态界定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结构组织形态。从既有的法律空间看,可以承载或可供选择的企业形态有三种,即公司制、信托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基金,投资者即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在管理与税收方面的优势而备受私募基金的青睐,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的管理权,对外代表企业从事商事活动,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对基金承担责任,但持有该基金份额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约承担无限责任的除外。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按照所签订契约处置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的比较,参见北京大学周丹博士论文《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态——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页;张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选择研究》,《金融经济》2009年第24期,125-126页;厦门大学何德凌博士论文:《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态的选择》,2008年,25-28页。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约)三种商事组织形态对于“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给予差异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在选择组织形态时权衡的标尺。而最终选择何种组织形态,取决于出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赖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单中各商事组织形态的运行成本、风险分担是否安排适度,以及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的完善路径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单一商事组织形态,而是倾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立足于保有各组织形态的竞争力,均衡运行成本、控制权及利润分配机制,为商事主体提供可供选择的差异性的组织形态清单,同时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环境的成熟。而商事组织形态最终的选择权应该交由利益相关者根据自身利益博弈结果自愿选择,以此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内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组织形态在“控制权的争夺”、“利润分配的机制”、“基金运行的成本”、“管理人声誉的保有”四个功能性方面明显失衡,也会扼杀商事组织形态之间合理的竞争力,导致商事主体被迫选择单一商事组织形态后,再通过内部契约重新校正。这有违于商事立法节约谈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成长可以说是我国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生长的一个缩影,这一历程中难免存在立法零散与市场经验不足的欠缺,经由观察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发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

经验,可以归结以下几点基本理念和具体立法建议:

(一)商事组织形态立法体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必须理性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满足不同商事主体进入商事交易的诉求,照顾到多方利益参与群体各自内在的情况,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组织形态,差异化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组织形式之间应该成本适度,避免由于对于组织形态不同选择产生交易成本的偏离;最后,为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商事组织形态的选择取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即“出资者”与“出智者”博弈的结果,需要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级,组织形态的运营成本等方面最终确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约)型的商事法律组织立法清单充分满足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三种组织形态功能的充分展现,需要依赖系统化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机制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体系下,组织形态才能保障私募股权按投资基金内在价值诉求的实现,否则将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负着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蹒跚,不仅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还可能引发潜在的风险。

其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递进式的演化路径及其所占比重变化,受制于其所在资本市场的传统商事理念、行业成熟度、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的变化,立法者必须基于对本土商事环境的全面深刻观察,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及时对商事活动中的试错予以纠正,美国立法者针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业绩报酬的限制和双重征税制度分别进行了修正。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修正案,创造性地对于集中进行中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投资者人数超过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实行业绩报酬的条款制约。1997年美国国税局制定了“打勾规则”(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终于获得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等的税收待遇。以确保能够为商事主体提供一份满足不同商事主体需求、成本适度、给予不同商事判断能力的商事主体提供法律关怀的商事组织形态清单,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第4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问题;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私下募集社会资本的方式,对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并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企业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而获得收益。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从2002年以后获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创业板启动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因为退出渠道的增加、二级市场新股发行市盈率高而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和投资的资金量不断扩大。但部分机构成立时间短,专业性不高,在投资时对企业的调查不充分,对行业的理解不深刻,导致投资失败,使LP的利益受损。

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竞争态势

自2002年开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募资金额迅速增长,并于2011年上半年到达顶峰。目前PE机构手中拥有着大量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压力很大。但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下滑较大,导致PE机构可投资的目标企业数量减少。同时,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需要募资时,经常有二三十家PE机构进行竞争,将投资价格炒的很高。而新股发行市盈率不断降低、二级市场持续疲软,使得PE机构在退出时的股价偏低,如将资金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计入投资成本,则PE投资亏损可能性很大。

二、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内容包括财务情况、历史沿革、公司产供销的情况等等。大部分投资机构尽职调查的时间不会多于5个工作日。在这5个工作日中,很难将企业所有情况了解清楚。一些经营不善或要价过高的企业若想隐瞒公司实际情况,投资机构不容易甄别。

(二)企业运营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所选择的投资对象,以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为主,故初创期企业本身固有的一些风险已基本规避。但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也有着处于这些阶段时企业共有的一些风险。对于成长期的企业来说,企业依靠的主要技术已基本成熟,产品也逐步被市场认可,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的难度比初创期大幅增长。同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主要拥有者,也会采取更激烈的竞争手段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进行打压;对于成熟期的企业来说,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已基本确定,企业的业绩增长乏力。为了寻求业绩新的增长点,企业可能会进入不熟悉的行业,因不了解行业特性、规则等而导致投资失败,影响企业主营业务发展。

(三)行业风险

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虽然较好,但所处行业竞争激烈,或是行业由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走下坡路,或是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身处这类行业的企业,业绩变脸的可能性不小。

(四)投资价格风险

在当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激烈。面对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投资机构为了挣得投资份额,将投资价格抬的很高,投资时的市盈率甚至与二级市场同类公司的市盈率相近。在目前新股发行市盈率日益走低、二级市场又十分低迷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很有可能亏损。

(五)退出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为企业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和管理层回购等,其中又以企业上市为主。但企业可能会因为历史沿革、行业情况、证监会政策等原因,导致企业上市被否或暂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阻。而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一般都有年限,无法及时退出会影响到出资人的利益。

三、风险控制的方法

(一)充分的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从“成长性”和“合规性”这两个主要角度进行调查和判断。

成长性角度,主要通过对企业家、企业高管团队、客户、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的访谈,获取企业信息、行业信息、企业家个人愿景信息,再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判断。合规性角度,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拟上市主体是否符合上市规范。第一是法律方面,主要查看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的各项法律资格、登记和备案,重大重组情况,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公司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情况(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知识产权);第二是财务方面,主要查看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企业的负债和纳税情况;第三是股东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二)合理的投资价格与投资方式

在PE投资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规避风险,必须控制好投资价格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采取如PB估值法、PE估值法、PEG估值法或EV/EBITDA估值法等;其次要根据投资价格,计算投资回报率。PE行业一般采用内部回报率进行收益计算;最后要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如分阶段投资、联合投资等,或者采取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其他风险控制方式

对赌协议:如果企业将投资价格开的很高,可采取对赌的方式约定企业对预期利润的实现。即如果目标企业达不到事先约定的利润或某种市场效益的条件,目标企业将面临着向投资方转让股份,提交现金本息,甚至是出让控制权的惩罚。

防稀释条款:为避免企业再次增资或股权增发时,将PE投资机构原有的股份稀释。

回购条款: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上市或被并购等,企业大股东需对PE投资机构所持的股份进行回购。

四、总结

市场上每支私募股权基金,存续的时间一般在5-7年左右,在这个时间段内一支基金一般只能完成一轮投资,故资金的流转效率不高。如果企业在被投资后,经营业绩下滑,会影响到这支基金的整体运营情况,故每笔投资都需非常谨慎,在投资前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将投资风险控制在预期范围内。PE市场经过2011年的发展,必然面临行业洗牌,只有将投资风险控制好,才能在行业中生存下去,获得LP的认可。

参考文献:

[1]王慧彦,陈薇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与风险[J].商业时代,2009(16).

[2]孙颖.私募股权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J].经济生活文摘(下半月),2011(08).

第5篇

一、合并前的情况

[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发生前,A、B公司分别为P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子公司。P公司占有A公司60%的股份,占有B公司100%的股份。如图1所示。

同时,各公司报表如表1所示,单位均为万元(仅为讨论本文的问题,以下报表均为简化版)。

二、合并业务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是合并。合并业务描述:A公司于2011年4月6日自母公司P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通过银行向P公司支付了15万元(此例中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12万。通常在收购前,会请具有资质的公司对被收购方进行估值,然后按估值进行收购。估值是一项主观性很强的工作,通常会受到各利益方的操纵)。假定A、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该业务完成后,股权结构如图2。

二是单个公司对合并业务的账务处理及个别报表编制。B公司:不需做任何处理;A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所支付成本与享有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异,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在此假设A公司资本公积余额大于此项交易应冲减的金额),做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资本公积 3

贷:银行存款 15

P公司,由于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该项股权处置产生投资收益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投资收益 5

该合并业务结束后,各公司报表如表2(B公司报表无变化):

三是编制合并报表。A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处理

借:股本 10

年初未分配利润 2

贷:长期股权投资 12

恢复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

借:资本公积 2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

P公司会计分录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时,实现的投资收益5万元中有2万包含在合并报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润中

借:投资收益 2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A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处理

借:股本 80

资本公积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

少数股东权益 40

冲销A公司合并B公司时,A公司所冲减的资本公积。从整个集团角度讲,资本公积并未减少。其中60%应冲减P公司处置B公司的投资收益(3万元的部分,2万元已在P-1中冲销),因为A公司60%的股份属于P公司,该部分收益并未实现。另外40%相对于处置给了少数股东,该部分收益已经实现。

因此,从处置B公司该项业务中,P公司共获利1.2万,少数股东损失1.2万。很多公司往往通过这种形式损害上市公司少数股东的权益。

借:投资收益 1.8

贷:资本公积 1.8

借:少数股东权益 1.2

贷:资本公积 1.2

冲销A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恢复的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

借:资本公积 2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

B公司及P公司的合并报表如表3所示:

第6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公允价值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投资收益

一、关于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上述解释的理解分两个步骤进行解读:

1.对所售的股权的账务处理。

对所出售的股权,个别报表应结转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是以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以所持有的相应的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再乘以所出售的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举例如下,黎明公司于2006年6月持有旭日公司80%股权,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合并初始日旭日公司的净资产为9000万元,黎明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将所持有的旭日公司50%股权出售给阳光公司,出售所得价款6000万元,丧失对旭日公司的控制权。

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8000÷80%×50%)。

个别报表确认投资收益1000万元(6000-500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对剩余股权的账务处理。

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

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如果处置股权后对子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对被投资

企业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不作账务处理。

其次,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剩余股权部分,应当假设合并初始日对子公司就采用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对原取得投资初始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进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为留存收益;对处置当期年初至处置投资日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未分配利润;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应按剩余股权比例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举例如下: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旭日公司共计亏损1000万元,2012年1-3月亏损300万元,合并初始日至出售日资本公积增加500万元。

处置股权后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30%股权,按此股权比例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增加未分配利润-300(-1000×30%)

增加未分配利润 -90(-300×30%)

(说明:因1-3月旭日公司的净利润已经体现在合并报表中,故本年度追溯调整的净利润通过“未分配利润”反映,不影响当期损益)

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0(500×3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

贷:未分配利润 -300

贷:未分配利润 -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在合并初始日存在相关商誉,还应当扣除商誉。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对上述解释分四个步骤解读,

1.计算在合并层面确认的总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6000+3600)-(9000-1000-300+500)×80%-800=2240

(注:上述公式中的800万为合并初始日形成的商誉(8000-9000×80%),计算投资收益时予以扣除)

在母公司报表中已确认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在合并层面应确认1240万元(2240-1000)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40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投资收益 2240

2.对所出售部分的股权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期间利润增加而相应增加的收益(权益)相对于处置股权部分的份额未考虑,购买日至处置股权日旭日公司实现净利润-13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500万元,由于在个别报表未体现,合并报表应予调整。

增加未分配利润-500(-1000×50%)

增加未分配利润-150(-300×50%)

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500×50%)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

贷:未分配利润 -500

贷:未分配利润 -1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50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8000-5000-240+1240-400=3600

而剩余30%股权的公允价值正是3600万元

3.调整综合收益的影响。

旭日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与黎明公司持有股权(80%)相关的部分(500万元×80%=400万元),也应当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4.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在丧失对旭日公司控制权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黎明公司还应当披露其处置后剩余的旭日公司30%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3600万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金额1140万元(3600-8200×30%)

二、关于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的解释的主要变化、特点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本项解释的主要变化。

本项解释规定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出售,用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相对应的公允价值与子公司的净资产所占份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这是新的解释与原准则最大的区别之处,原准则仅确认出售部分的投资收益,新的解释不光确认所出售部分的投资收益,还同时对剩余股权视同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出售确认投资收益。

2.本项解释的特点。

对于剩余的股权,在个别报表层面,维持原先的历史成本基础,按照追溯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披露;而在合并层面剩余的股权是按照公允价值披露。这样将导致处置后剩余的同一项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上的计量基础不一致,个别报表上保持原帐面值基础,合并报表上则重新建立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并且该差异以后将一直存在直至股权被处置为止。这种处理方法体现了了有中国特色的合并报表层面趋同,而个别报表却部分趋同的特性。

3.本项解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首先,本解释对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巨大。本解释施行后,对于一些投资

期限较长特别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远远低于其公允价值,这样给一些企业留下了较大的利润调整空间,处置投资时点的选择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很大。因而监管部门应加强各企业信息披露的力度,要求各企业采用适当的方法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的情况下,特别关注估值技术的的依据和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其次,按照新的解释账务处理后在合并报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为公允价值,更符合资产的定义。

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按照原准则处理后的长期股权投资为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确认的投资成本,但是对于一些投资期限较长特别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远远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即不能反映“预期会给企业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采用新的解释帐务处理后更接近它的公允价值,更接近于资产、尤其是一项投资性质资产的真正内涵,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正价值。

再次,按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按照新的解释在合并报表中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和处理方法更接近于国际会计准则。

总之,本项准则的调整对企业的利润、资产的价值影响很大,也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的特点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研究其内涵,保证披露的公允价值的合理性;作为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审计和监管力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股权投资;估值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3-0056-04

一、引 言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尤其是经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洗礼,闻名于世的巴菲特价值投资已逐渐深入人心。价值投资法无论对股票二级市场抑或股权投资的一级半市场(Pre-IPO)都是通用的。价值投资的真谛在于使用合理的资产定价模型计量股票或股权的内在价值,并通过比较发现那些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的投资机会。因此,价值投资的前提、基础和核心是估值。

估值的方法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理论上讲,VC(风险资金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对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估值的方法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资产基础法,也就是通过对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进行逐项估值的方法,包括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值法。第二类为相对价值法,主要采用乘数方法,较为简单,如P/E、P/B、P/S、PEG及EWEBITDA评估法。第三类为收益折现法,包括FCFF、FCFE和EVA折现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选择的估值方法也不同。众所周之,PE往往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所区分),同时PE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年以上,流动性差。此外,PE和VC另外一个区别就是多数PE往往不介入企业的控股权争夺,只是作为财务投资者介入,在此前提下,巴菲特的“现金为王”原则也就自然成为PE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今天公司的股权价值就是股权资产的整个剩余使用寿命期间预期能够产生的并以适当的利率贴现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综上所述,在考虑各方法优缺点并结合未上市股权投资特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折现法更适合PE行业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环境下的股权估值。

二、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折现法介绍

企业自由现金流(FCFF-Free Cash Flow forthe Firm),由美国西北大学拉巴波特(Alfred Rappa-port)和哈佛大学詹森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1990年,麦肯锡资深经理科普兰阐述了FCFF的具体计算方法:FCFF=(1-税率t)×息税前利润(EBIT)+折旧-资本性支出(CAPX)-净营运资金(NWC)。其经济意义是:FCFF就是企业产生的在满足了再投资需要之后剩余的、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前提下的可供分配给企业资本供应者(股东、债权人)的现金流。

上述FCFF计算公式是较为清晰的,也是当今财经教材中的经典公式,但运用该公式对我国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实际计算并不好用。原因在于FCFF这类舶来品受到中、西方会计核算口径差异的影响,即上述公式中FCFF算法对应的是西方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编制规则,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直接法”编制要求。具体来说,美国FASB于1987年11月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5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企业可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方法报告经济活动的现金流量。但在美国企业实务中,由于间接法具有简单易编,会计人员更为熟悉的优点,美国企业普遍采用间接法报告现金流量表。然而与美国不同,我国准则规定企业必须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因此,基于以上原因,FCFF估值法在我国不能直接运用,需要针对我国会计制度的特点调整出FCFF的直接算法。我国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已经扣除了追加营运资本项,因此计算FCFF时,再轧算出资本性支出CAPEX就可以了,即:

FCFF=调整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资本性支出(CAPEX)-(1-税率t)×利息

在该公式中,计算“调整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项时,涉及的项目很多,在此不一一列出。

三、运用FCFF估值方法的分析实例

在此,以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三金”)为例来具体分析FCFF估值方法的运用。

(一)桂林三金及财务情况

桂林三金是一家专门从事中药、天然药物研究和生产的中医药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在深交所上市。我们将分析的切入点定位于2009年年中,也就是该公司IPO前夕。

按照该公司的市场投入及产品的成熟程度,其产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一线品种。包括三金片系列和西瓜霜系列。从销售收入比纵向看,公司主营业务80%的收入和90%的毛利来源于此。从市场占有率横向分析,西瓜霜系列在治疗咽喉类用药市场占有率约为20%左右;三金系列是抗泌尿系感染类中成药市场的领导者,市场占有率超过30%,位居市场第一位。(2)二线品种包括脑脉泰和眩晕宁,这类产品处于市场导入期,2008年销售收入约为3461万,是未来公司重要的利润点。(3)储备品种。目前公司有心血管疾病、癌症治疗等13种在研药。

从财务历史数据来看,2006-2008年公司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7.32%,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2.01%。公司上市前3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都保持着平稳较快增长(见图1)。

(二)实证分析

根据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我们计算桂林三金2006-2008年的企业自由现金流,如表1所示。

从2006-2008的桂林三金的企业自由现金流来看,由于近三年企业的经营和投融资都较为平稳,因此该公司的FCFF十分稳定,适合采用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模型对其进行估值。

我们首先对桂林三金未来的发展情况做一个分析判断,这个步骤在PE投资中往往通过和管理层沟通,分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等尽职调查方式展开,然后结合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综合判断,这也是最考验投资人员眼光和判断能力的环节之一。

这里,笔者通过对桂林三金公司的分析,认为桂林三金拥有营销管理、新品研发、管理层股权激励等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目前已实现MBO(管理层收购),解决了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一致性问题,有助于公司的业绩释放。除了公司本身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以外,在政策支持方面也有诸多利好。国务院于2009年5月7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中医药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最后,桂林三金目前拥有中药保护品种20个,性价比高并具备提价能力,其已于2008年大幅提高一线品种价格,提价效应也将逐步体现。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未来3年桂林三金公司将迎来高速增长的良机,预计2010-2012年公司

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3%、23%和21%,对应的FCFF年均增长率达到17%,2012年后随着公司不断扩张,投资支出将逐步加大,FCFF在此后的5年中将逐步下滑到一个平稳的水平5%,从2017年开始将参照国内GDP增长速度和人口老龄化带来对中药的需求实现5%的永续增长速度。

至此,我们可以采用三阶段的FCFF估值模型对桂林三金的股权价值进行估值,公式为:

其中,PV为公司价值,Fc为2009年底的公司自由现金流存量,FCFF为第t年的公司自由现金流量,g为永续增长阶段自由现金流的增长率,WACC为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如前所述,已经对桂林三金的历年FCFF及其增长情况进行了分析判断,接下来,我们估算桂林三金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WACC=权益资本成本×(1-资本负债率)+负债成本×资本负债率×(1-所得税率)。其中权益资本成本采用CAPM模型计算。选择上证综合指数的收益率作为市场收益率,使用最小二乘法对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3月25日桂林三金的日收益率和上证综合指数的日收益率进行回归,得到桂林三金的Beta值为1.1157。选择3个月期的存款利率1.71%作为无风险收益率,选择1990-2007年作为市场风险溢价计算的时间区间,运用几何平均法算出中国资本市场18年来的风险溢价(Market Risk Premium)为8.84%,则可以计算出桂林三金的权益资本成本等于无风险利率加dzBeta乘以市场风险溢价,这样估算出来的公司权益资本成本为11.57%,具体计算如下:

KE=rf+β×(rm-rf)=1.71%+1.1 157×8.84%=11.57%

根据公司年报公布的2008年年初数据,可知桂林三金在2008年的有息负债总额=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应付款=150000000+0+0+8806233.33=158806233.33元。同时,2008年公司的财务成本7328611.18元,则桂林三金的有效负债成本为4.61%。

从资本结构和有效税率来看,选取桂林三金上市前3年数据分析,这些数据波动不大,取平均值如表2所示。

在此基础上,桂林三金的WACC=权益资本成本×(1-资本负债率)+负债成本×资本负债率×(1-所得税率)=11.57%×70%+4.61×30%×(1-16.07%)=9.26%。

最后,2009年底桂林三金的少数股东权益占股东权益合计的0.52%,同时,桂林三金2009年半年报显示该公司有息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8 275万元,用公司价值减去有息负债的价值即可得到权益价值1234903万元,再乘以(1-0.52%)得到桂林三金普通股总价值,再除1)A2009年底的股本45400万股,得到桂林三金2009年底的内涵每股价值为27.06元,具体计算过程可参见表3。

第8篇

PE这个资本领域里不断发生着神奇的创富故事,尽管存在一定争议,陈水清一案显然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敲响了一记警钟。

祸起跟投

据报道,陈水清所使用的手法,是采用其所控制的影子公司跟投复星创投拟投向的目标公司,然后抛售股权获得巨大利润。类似手法在业内一般被称为跟投,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团队的高管或者亲属入股私募股权基金拟投资的目标公司。

这种情形非常普遍,据调查国内有超过半数的PE/VC允许员工在投资项目中参与跟投。跟投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对PE而言,跟投可以将投资人的利益和PE团队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对PE是有效的保障。否则,LP每年拿上固定的管理费,盈利再拿20%,就算亏损,仍然有利可图,这对GP很不公平。所以,高管及员工跟投是PE/VC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国内PE高管的收入和国外同行之间还有较大差距,内部跟投可以起到激励机制的作用,使收入与能力相匹配。

但持相反观点的大有人在,他们认为跟投虽然使PE管理团队的利益与GP和LP一致,但挤占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份额,损害了其利益,还会使PE团队丧失中立的判断,而掺杂进个人的利益因素,影响到项目的成功。甚至PE高管很可能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钱去给个人利益抬轿子,是另类的“老鼠仓”。

所以,跟投是一把双刃剑,目前国内这方面还没有相关立法,但多数股权投资基金都有自己的家规,要么不允许跟投,要么鼓励跟投。不管将来如何立法,如果允许跟投,必须让投资人知晓,这是PE的知情权,否则难以保障PE的利益。从陈水清案件的情况来看,复星创投并没有内部跟投的机制,陈水清的所谓“跟投”也没有向投资人披露。

检方指控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该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客观要件上,行为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罪的主观要件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犯罪。

陈水清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检方指控陈水清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2007年至2008年,其负责公司对汉森制药(002412)股权投资过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受了汉森制药3%的股权贿赂,并支付302.5万元股权转让款,陈水清受让股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426.5万元。

2007年至2008年间,陈水清利用其担任复星医药投资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公司对时代阳光股权投资过程中,向时代阳光索取了5.1%的股权(约408万股,价值约1097万元)贿赂,并以其实际控制的创盛公司名义持有上述股份。2011年10月,陈水清将其收受的时代阳光公司股权200万股出售,获利1000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2010年至2011年间,陈水清在其负责公司对天运生物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向天运生物公司索要了300万股股权(价值1800万元)贿赂,并以其实际控制的创盛公司名义持有。

2010年至2011年间,陈水清在其负责公司对绝味食品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以明显低价收受了160万股绝味食品公司股权贿赂,并支付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该股权在其外甥夏光成名义持有,陈水清、夏光成受让股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880万元。

犯罪存疑

就本案而言,陈水清的犯罪主体资格,各方并无争议。然而,其是否收受“他人”贿赂、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则存在争议。

首要的争议在于检方指控陈水清收受贿赂的数额上。根据检方的指控,陈水清以低价方式收受了拟投资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商业贿赂犯罪中一种新的财产形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发文,将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明确界定为:既包括金钱和财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将股权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检察机关认定“低价转让”的依据是其转让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相比较而得,由于估值方法的不同,往往结论迥异。公诉机关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而得到的“市场价格”是否公允取决于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否则简单地将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作为陈水清受贿的金额,恐怕缺乏说服力。假设“影子公司”的转让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虽然低于但有合理合法的解释,那陈水清的跟投虽然违反复星创投内部的规定,但并不构成犯罪。

另一值得商榷之处在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他人”亦指拟投资的目标公司。汉森制药(002412)、时代阳光、天运生物、绝味公司当时均是行业内的明星企业,各股权投资基金趋之若鹜,说白了,这些明星企业不差钱。不是PE是否选择这些企业的问题,而是这些明星企业是否选择PE以及选择哪个PE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说这些明星企业贿赂陈水清要求其所任职的复星去投资,不要说从法律上说不过去,也违反了一般性的逻辑和常识。

此外,陈水清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是案件关键所在。刑法中所说的职务便利,指利用其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这些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权,而是利用个人私交或者其个人职业的声望,则不构成职务便利。如果“影子公司”只是从陈水清处获得了信息,并作为与目标公司进行谈判的筹码,陈本人并未向目标公司明示或者暗示要求低价或者无偿转让,那也很难说其构成犯罪。

第9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 投资战略 金融危机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渠道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日后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出售所持有的股权并获利的实体或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正因为如此,在欧美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及投资市场分析 

 

(一)发展现状 

1.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深化并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促使全球股市大跌,全球经济下滑。受其影响,2009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整体呈下降趋势。今年新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金额均较2008年同期有所减少。 

2.私募股权投资传统行业比重加大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倾向采取更加保守和谨慎的投资策略,多投向那些收益较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传统行业。从今年第一季度统计数据来看,无论是投资金额还是投资数量占比都较2008年同期有大幅增加,体现投资机构为应对当前复杂而严峻的市场变化而对投资策略做出相应改变。 

3.私募股权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 

2007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最明显的趋势之一就是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过桥资金和对已上市公司的投资案例数明显增多。同时,来自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的投资更是从无到有,表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策略已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和趋势[1]。 

4.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私募股权发展的政策环境逐渐成熟。在政策基本面上,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适时推出创业板、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民间投资领域,落实和完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创业板市场大幕已经拉开,这更引发了本土私募基金的投资热情。 

(二)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分析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出现下滑态势,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延续了去年走势,投资规模与投资金额均大幅下降。机构投资策略趋于保守,多选择具有较强防御能力的,抗周期性强的传统行业进行投资。目前的经济环境带给私募股权机构的是危机与机会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机构不得不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投资组合贬值以及高负债,需要通过停止投资新项目、加速出售现有资产等现金筹措手段来渡过难关。另一方面,由于资金链紧张,广大待投资企业估值下降至较低水平,金融危机的冲击同样筛选出不少优质企业,投资价值依然保持较高水平[2]。 

根据china venture数据统计,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12起案例分布在7个行业。其中,制造业依然为主要投资行业,投资案例数量5起;农林牧渔业次之,有2起投资案例。在投资金额方面,农林牧渔、制造业、金融业投资金额较高,均超过1亿美元。从以上数据来看,私募股权投资总量较2008年下滑明显,且投资于传统行业的比重加大。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战略研究 

 

(一)根据行业发展确定投资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私募股权的投资特点,其投资往往倾向于风险较低的项目,且偏好于后期投资。且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是影响下,行业进行不同调整,私募股权投资者要寻找有价值的项目,所以行业调研就变得具有十分意义。从不断的经济数据来看,我国的经济正在复苏。可见,这正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绝佳机会。同时,考虑到由于我国经济政策对行业调整的影响,不同行业都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进行着不同程度的产业调整。因此,在投资前对不同行业的分析研究及预测就显得必不可少。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基于行业现状及中国经济发展规律,参照国外经济发展历史,融入中国的现实国情来分析判断,对相关行业的预测其可能的发展未来,并对行业和国家政策主题进行从行业到企业的逐步分析从而确定有价值的投资对策,并通过业务伙伴来获得投资对象的相关资料对投资项目进行筛选。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不同的行业团队,借助于其专业的投资经验和知识,可以对投资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在宏观经济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目标行业的发展和相关特性进行研究,进而确定行业内部的市场占有份额较大的企业作为其投资对象,在此分析过程中应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以及产业的经济技术特点进行分析来确定投资目标的有效价值。在投资产业选择上应注重长短期综合考虑,既考虑到当前的利益,又要重视该产业未来发展的潜力,以及抵抗经济波动的能力强弱,综合分析,谨慎投资。 

(二)上市公司私有化投资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全球金融市场持续低迷,这对全世界的金融市场无疑是一次信心的考验。我国的a股市场也受到一定的波及。由于我国经济刺激政策执行力度不断加强,经济刺激已经开始显现效果,从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的股票市场已显现复苏迹象。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允许投资证券类资产。目前,在我国上市的公司无疑是该行业中的重要力量,其企业长期价值很高。随着我国经济困境的摆脱,在相关行业复苏时这些公司应当是行业复苏的“龙头”,显然这种投资的安全性较高,同时也会由于经济的复苏而收不菲。所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上市公司私有化是一种很有利的投资战略[3]。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找到由于金融衰退而显示超值投资的上市公司,其投资的途径是要约收购或吸收合并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进行退市私有化。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其掌握的资源优势和先进的管理方式,通过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组织重组等手段帮助私有化的上市公司改善管理,提高企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最后,采用适合的方式,上市或出售以完成整个投资活动退出并获得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本身是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发展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摸索,作为私募股权的投资者,要有足够的耐心和足够的理性,来共同促进其健康发展。尽管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还比较严峻,但是中国的经济较世界来说仍保持较高水平增长,基本消除股市泡沫,并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步成熟,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将参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促进pe的长期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将更显活跃。 

 

参考文献 

[1]栾华,李珂。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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