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16:14:44
导语:在劳动合同的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平等协商原则,就是指工会代表的职工以及整个企业就劳动合同的相关细节和具体规定进行一系列的协商和管理,并进行广泛的讨论,通过平等的协商,签订集体的劳动合同,这就是平等协商的原则。遵循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双方都能够制定自己满意的合同,即便是合同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争议,也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原则来进行更正。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平等协商机制,如果这一机制不健全,则不能很好的保证劳动合同的正规性、公平性,这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
(二)不例外原则
不例外原则是指所有的企业,不管是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还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都要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能例外,这就是不例外原则。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的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关于员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更应该要坚持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不能例外,这两种制度不只是适用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所有的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共同遵守。在企业遇到劳动关系问题的时候,更需要运用这两种原则来解决合同纠纷,矛盾越尖锐越需要恰当的运用这两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
(三)重点突出原则
所谓重点突出原则,是指在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员工感兴趣的最看重的问题,将这些问题作为合同制定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并没有将员工特别看重的问题纳入合同之中,就无法更好的维护员工的基本利益,这种合同就不能真正的起到调整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因此,企业在制定相关的合同时,必须要将员工真正的切身利益考虑到其中,比如说员工关心的社保问题、工资问题等,协商好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迅猛,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前景,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越来越明确,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担负的工作日益繁重。并且,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也需要顺应时势的进行改变。因此,在现今状况下,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对于保证企业和员工关系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按照我国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来办理,严格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备案以及管理的相关工作,并且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时间、条件、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而劳动管理部门,要对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以及存档管理,进行细致的规范,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全面的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政府部门、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等,必须要全面的配合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大力的推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推广进各个社区和相关的用人单位,争取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宣传教育,纠正一般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错误,帮助他们更好的运用劳动合同,把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常识,让他们明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法律责任,不至于出现一些违法事件。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制定相关的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和保证,政府的各个有关的部门,必须要依照这一法律规定,做好企业和劳动者的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的保障部门,应该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为企业部门和劳动者免费的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并且,能够为企业和相关的用人单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宣传资料,给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帮助。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现阶段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说实施过程中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政策的操作不规范、劳动合同不全面等各种问题,这些不足之处就需要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不断的规范和完善。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进行实际调研,发现其中出现的一些弊端,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使劳动合同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关系
一、前言
由于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在无形中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为使二者达到平衡,必须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的认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
1.概述
现在劳动者个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加上新的法律出台,人力资源的工作也越来越专业化了。简单的说,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的五大变革:人力资源管理是所有管理者的使命将成为现实;人员招聘和解雇工作的重要性凸显;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成为留人的关键;主动管理将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用工方式要因时因事进行调整。除此之外,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劳动政策等也需要关注。因此,本文主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论述。
2.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关系管理模块下的一个分支内容。劳动关系管理主要指劳动合同、社保等管理方面的内容。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一个研究领域和方向,人力资源说到底就是研究人的,研究人就离不开关系,当然要用到用人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有:(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规定,对劳动者有一个安全的保障。(2)工资及加班费用计算。这也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一项,加班对劳动者来说就是需要补贴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就是一种完全的保障。(3)女职工保护及未成年工人保护。这两种劳动者相对于男性职工来说是比较特殊的,一般情况下禁用童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依据劳动合同对童工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女性员工有很多特殊情况,如每个月的月经期、怀孕以及生小孩等情况,对此劳动合同中有对女性特殊时期的假期规范。(4)劳动争议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问题及解除技巧。在面对公司和劳动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就要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人力资源策划、招聘、考核等,是参与决策层的管理工作。目前中国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还没有上述功能,所以人力资源专业目前的就业方向仅仅是行政人事部门的工作。一般学术界把人力资源管理分为模块或者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诠释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的核心思想,帮助企业主掌握员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
4.把握二者的关系
对于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的一般关系,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决策。对于规划和战略来说,要依据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是在职员工的有效保障,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2)人力资源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成本核算管理主要是对员工的福利和保障的职责,处理好成本核算管理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关系是人力资源的重要步骤。(3)人力资源的招聘、选拔与录用。招聘时要与应聘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是人力资源招聘的一个凭证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4)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让人力资源管理者学习劳动合同,使管理者有劳动合同方面的基础,有利于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5)人力资源的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效绩是直接和劳动合同挂钩的,所以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人力资源管理有很大的帮助。(6)人力资源的薪酬福利管理与激励。福利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像人与饭的关系,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连接。一切都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方可进行处理。(7)人力资源的保障。保障主要是对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基础保证,对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就没有劳动保障,所以这也是二者之间的重要关系。(8)人力资源的职业发展设计。职业发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一个公司在职业认定方面的重要依据,所以是二者之间关系的必然产物。(9)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的主要政策都是依据劳动合同制定的,二者的关系是附属关系,具有必然的联系。(10)人力资源管理的诊断。诊断的基本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管理都有着重要的联系。
5.二者的重要性关系
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分析如下:(1)劳动合同法对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特点,要求国家应加强宏观调控。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表现,对各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都是一种带控制的关系,因此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2)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选择都是要以达到人人平等为基础,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这样有利于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的报酬计算都是由其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进行的,而其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是劳动者应拿到报酬的基本保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了相应保障,对于执勤时间段出现的人身伤害,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不同规定判断是否为工伤,然后进行相应的资金补偿;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障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基本福利,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一些工厂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是每位劳动者必须具有的一项权利,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岗位技术符合工作需要。(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社会中为数最多的工种,因此有相对的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正确把握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劳动者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使其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袁平娜 单位:内蒙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论文摘要:新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是深渊而广大的。对于薪酬管理,尤其需要企业管理者重新设计和规划。可是,许多管理者始终认为,竞业禁止补偿不属于薪酬范畴。其实,现代企业应当将竞业禁止补偿纳入到员工薪酬管理范畴之内,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薪金管理制度。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从法的价值讲,《劳动合同法》是弱者的法律,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法,是调节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由此,(劳动合同法》必须遵循法律制定规则,必须突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立法思想—.把劳动者放在“弱势群体”的范围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诉求来讲,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平衡的体现,追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集中反映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功能。笔者拟从法自身运行的规律和时代诉求来探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在人力资源体系战略设计和整体薪酬体系设计等许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相关知识,从企业发展角度着眼,着手企业面临的现实处境,综合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就新实施劳动合同条件下的企业薪酬体系设计进行研究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
(一)效率、公平正义兼顾原则实施
公平意味着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及平等地履行义务,劳动法的公平属性在于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一律平等地遵守法律制度。正义意味着合理的要求能得到合理和公正的满足,劳动秩序的正义属性正来自于对劳动性质的区分。劳动法所维护的秩序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秩序,只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秩序才是劳动法应当维护的目标。在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从员工个体层面来看,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员工工作动机、工作行为以及个体绩效等方面的促进。目前主要采用绩效动机、缺勤率、员工离职率(离职倾向)、个体工作结果等指标的改进程度作为判断效率薪酬的标准。从组织层面来讲,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组织效率的促进,通常采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总体绩效指标对薪酬有效性进行测量。公平感与员工技能、资历、绩效、职责、工作负荷、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不同,其在不同企业薪酬决策中的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
(二)合理成本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企业的成本总体上上升幅度大约为8%,而有的企业特别是低端企业其利润率不过5%-8%,成本上升可能会导致企业不具备赢利能力而灭亡。闭因此,在设计薪酬体系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企业的成本承受力。只有熟悉同行业的薪资水平、参考地域经济的不平衡性,才能以此为企业框定一个合理薪资水平,起到聚拢人才、稳定企业的作用。所以,企业利润高时,说明了员工的努力,员工相应的薪酬应是水涨船高,才能起到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同企业共患难。特别是企业领导层,可根据其拥有的个人才能,给其相应的薪酬。薪酬设计一旦出现偏差,其个人的损失(薪酬)远不能抵消企业的损失。
(三)保障人权原则
所谓人权保障,是指防止人权受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黑格尔认为,惩罚犯罪即“犯罪的消除,权利的恢复”。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劳动法以权利本位为主导,以追求自由与保障人权为宗旨,崇尚正义,注重对普通劳动人员个体权利的保护与个性的张扬,并把这些基本精神程度不同地渗透于劳动法之中,外化为具有相应特征的规范体系,以特殊的调整方式和作用保障、促进良好秩序的形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补偿问题
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漏商业秘密,纷纷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但是,随着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竞业禁止存在以下难以克服的问题,给劳动者权益带来极大侵害。
(一)用人单位随意扩大竟业禁止义务人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只要是对受聘(雇)于该企业的员工,一律约定在职和离职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甚至有的聘用合同中,将竞业义务扩大到公司的勤杂人员。
(二)劳动单位扩大竞业禁止的时间和地城
有的企业将竞业禁止的时间延长至劳动者离职后的3年或5年内。同时,竞业禁止的区域,一般而言应限定在企业产品或服务主要提供的区域;但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却以企业所在地实际的行政区划为限,更有甚者,在合同中将禁止竞业的地区扩大至全省乃至全国。
(三)劳动单位竟业禁止补偿费微薄
劳动单位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时,没有约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补偿费薄。但是,在劳动力资源供过于求的现实生存状况下,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同时,目前我国的劳动者普遍劳动技能低下,绝大多数劳动者属于以一技养身,劳动者即使明知这一条款不公平,也不得不签订合同。
(四)劳动单位不恰当地扩大了竞业禁止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将一些根本不是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信息,或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实用性但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统统作为商业秘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五)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劳动者隐私权,指的是劳动者因工作而遭受雇主侵犯或可能遭受雇主侵犯的那部分隐私权,而非指劳动者在民法上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只能是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的。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权限范围以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更为薄弱。(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对劳动合同缔结后的双方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缔结前的招聘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权”和雇主的“知情权”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I81许多省、直辖市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出台了相关的政府令或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一些弥补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从用人单位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知情权,对劳动者的隐私权并没有作出正面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较低,不足以给劳动者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三、设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自从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一些企业经营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一些技术含量低、出口依赖严重的初加工企业甚至面临着严重的生产成本压力,所以相当部分企业呼吁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如果从战略眼光和长远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能让企业主随意设置工资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有着极其复杂的前置条件。众所周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不是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的,而主要是由强势的资方单方面决定的。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有强大的劳工组织,而中国还未健全此类组织,低端劳动者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所以,弱势的劳动力迫切需要政府为他们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稀缺,在这场残酷的较量中,劳动者已失去了选择的权利。但是,有些劳动者虽然接受了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下,企业的最低工资水平可能仅够糊口,无法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所谓的充实和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更是遥不可及。尤其面对贸易壁垒和国际劳工标准,必须设置具有我国特色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所讲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对公约的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国际劳工建议书虽然并不对成员国产生约束力,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书仍然对各成员国的劳工立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面对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由于企业生存发展受到严重挑战,为了维护企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国家可以在有条件前置的情况下设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首先,由于目前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人员既包括在传统劳动统计体系中的“单位就业”人员,也包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差异往往很大,如果缺乏全面的就业统计和工资统计往往很难确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其次,中国的地域广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不仅巨大,而且在不断增加。因此,最低工资不能实行全国统一的水平,必须照顾各地在收人水平和物价水平上的差异,这其中同样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另外,工作岗位的性质、行业不同,也会导致工资水平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以某个行业(如制造业)的工资水平为依据,不仅可以控制行业差异的影响,也会降低确立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作难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因地域差别而造成的国家无法实行统一最低标准的难处;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
四、建立工资协商机制
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工资协商机制促成企业良性发展促进了企业良性发展。但企业要创新发展,也必须认真落实工资协商机制。
(一)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公务公开制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发挥员工主人翁精神,对于工人工资在企业利润中所占比例应明确掌握和了解。为保障公务公开的真实有效性,可由工人推举代表和税务机关参与工资协商,定时公布。
(二)实行工人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工资浮动制
工人与企业的命运密切相关,工人工资水平应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形成工人个体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体现工龄,效益工资体现业绩)的联动机制。这样,工人有着主人翁的感觉和干劲,对于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企业家的经营苦心能够给予极大的关注和谅解,也能充分凭自身的聪明才干愿意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增强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建言献策,自觉把自身命运同企业命运紧密相连,同呼吸、共命运。而且工资浮动制的实现,可以使企业家自愿实现技术改进和工艺改进,也愿意在创新上下工夫,达到企业产业更新换代加快和竞争力增强的效果。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
1.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员招聘的影响
(1)《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人员招聘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劳动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从而起到有效保证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劳动企业没有按要求与劳动者签署合同,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新规定有效避免了用人单位不支付节省劳动社保费用和经济赔偿等费用,极大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者合同试用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人事企业的劳动者合同试用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严格限制劳动者合同试用期的时间和次数,为有效保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之内,事业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一改以往的劳动使用制度,极大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变化引起了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
(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期限合同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提出,劳动者有权决定自己的劳动期限合同,劳动事业单位不得干预,这极大提高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劳动法的这一改变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劳动者满足劳动解除条件时,事业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论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极大提高了人力资源的灵活度,劳动者对劳动期限的有效管理决定,极大提高了劳动者对企业的选择力度,这一改变可以有效吸引人才,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1.2《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日常管理的影响
1.2.1提高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的协商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在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时,劳动者具有协商权,这极大提高了劳动者参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极大提高了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促进了企业内部的团结。《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企业制定有关劳动者自身相关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得完全有自己决定,而是要邀请劳动者代表,参与规章制度的设置,赋予劳动者制度协商权。《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极大保证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同时,促进了劳动者融入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极大提高了企业的民主性。这一做法的另一个好处是,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是由劳动者亲自参与制定了,这会使得劳动者自觉遵守劳动制度,从而极大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1.2.2《劳动合同法》在集体合同方面的影响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劳动合同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劳动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得欺压劳动者。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极大提高了劳动者的力量,从而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更加均衡,事业单位将会更加重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有着极大的益处。
1.3《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
1.3.1《劳动合同法》在经济性裁员方面的影响
合同法规定,对于企业经济性裁员,企业可适当扩大裁员范围,并对优先保留的部门进行了科学的规定,对于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在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可优先保留;对于在企业经济成分中比重较大的部门,企业可适当优先保留;相反,对于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部门,企业要及时予以淘汰。在企业进行人员裁员时,要确保保留能力高的人员,裁出能力低的人员,确保裁员的科学性。
1.3.2《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在劳动人员经济补偿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改变,新劳动法规定,事业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人员,可适当进行一定期限的劳动延期,以确保劳动者不会立即失业,给劳动者提供了找工作的时间,这一规定十分人性化,极大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
2.企业适应《劳动合同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办法
2.1《劳动合同法》下企业用人管理的有效措施
2.1.1人员招聘方面的有效措施
针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在人员招聘合同签署方面的要求,企业在进行劳动人员招聘的时候,要加强对劳动法的认识,提高招聘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招聘人员对劳动合同签署重要性的认识。要积极与劳动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署工作,规范劳动合同签署流程,同时,要加强对招聘的科学化管理,提高招聘的水平。
2.1.2对合同期限的有效制定
劳动事业单位在签署劳动期限和同时,要充分结合劳动的需要,与劳动者签署相关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期限合同签署过程中,可将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合同科学搭配,合理签署;同时,事业单位要制定劳动期限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劳动期限合同的有效管理;规范劳动期限合同签署流程,确保合同签署的合法性、有效性。
2.1.3对劳动者试用期的有效制定
在事业单位制定劳动者试用期的时候,要加强对劳动试用期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预判,对能力足够高的劳动者,可以适当减少劳动者的劳动试用期,对于劳动能力过低的劳动者,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这部分劳动者剔除出去,以不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综合能力。
2.2将《劳动合同法》贯穿于人力资源日常管理中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监管力度,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办法,规范制度行为。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意愿,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2.3根据《劳动合同法》,科学制定劳动报酬
在劳动报酬方面,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不可以种种理由来进行违约金的收缴,违约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的人员技能培训费用。在劳动者薪水发放过程中,企业可以结合劳动者的综合能力,根据劳动者的业绩进行薪酬发放;在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支付方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足量发放加班薪酬,充分维护好企业员工的自身利益。从而有效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4根据《劳动合同法》,利用好绩效管理
企业必须要积极适应劳动合同法,必须要把绩效考评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其落实力度,建立公平的绩效考评机制。在企业采用绩效对员工进行考评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员工在经过岗前培训仍然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对员工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要做好员工的绩效考评,因为这是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凭证。
3.结束语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力度,针对《劳动合同法》给企业人力资源各方面管理中带来的巨大影响,企业要积极适应劳动法,不断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科学性,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有效提高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科]
【参考文献】
[1]熊诗芸,陈丹.浅析《劳动合同法》对中小型企业的影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7).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转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爆发出越来越多的冲突与矛盾,这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两极分化在日益严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冲突现象也逐渐增多。这种不和谐的局面如何改变,怎样才能使劳资双方的关系得以协调,如何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面对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及时地颁布实施了。作为一部能够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各个阶段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正是使企业和员工之间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候能够有所依据,在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能够有法所依。所以该法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一)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重心正在改变。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这使得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都是劳动力的输出。原来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忽视了人力资源管理这项工作,这样做的最主要的结果就是大量的人才流失,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的浪费。随着改革开放的搞活,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慢慢发觉人力资源在一个企业内部的重要性。从而使得人力资源管理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工作也逐渐成为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仍然追求企业眼前利益。
现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控制企业在人力投资上的投入。大多数企业对员工在管理过程中,强调的控制员工,忽略员工的个性发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扩大收益,过多的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没有给员工更多的培训机会,这就使得员工在企业中的创意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对于企业的理念和文化不能很好的与自己的人生规划相结合,在企业中缺乏主人翁意识,没有参与感。这种现象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劳资双方关系紧张,人才流失严重,变相的给企业带来了损失。
(三)企业文化的培育上投入不够。
优秀的企业文化,标志着该企业拥有成功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体系,同时也标志着这个企业拥有了长期发展的重要基石。让员工普遍接受一种企业文化,并且使这种企业文化深入人心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对企业自身而言它能够指明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以及日后的定位;对于其员工而言它应该能在感染员工的同时突显他们自身的特色。但是在中国大的环境背景下,私营企业蓬勃发展的时间并不长,没有形成自己独有的企业文化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一)跟《劳动法》相比,如果企业在用工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劳动法》的规定虽然要求在用工时需签订书面的合同,该法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并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劳动合同法》在这一点上则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一条规定,违法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二)扩大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原来只有一种情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两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仍然要续签的;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而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存续满一年的,视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除非个人原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劳动法》的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就是只要劳动合同到期了,企业不必给员工支付补偿金,双方劳动雇佣关系自然终结。这样的规定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化合同,来避免日后纠纷补偿的支付。而《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则有很大改变。该法规定除非是劳动者个人的意愿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其他情形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都要为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之所以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于此同时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任意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从另一方面敦促用工单位审慎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违约金条款不能在劳动合同中随便设立。《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上,是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在劳动合同上附加违约金条款。一种情形是劳动者违反了合同中有关服务期限的约定的;另一种情形则是劳动者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竞业限制义务的。除了这两种情形以外,企业没有权利在合同中为员工设定违约金条款。设计这条法律的意义在于可以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
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转型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归属感。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赋予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在这样新的背景下,怎样才能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将成为用工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上的重要内容。尽是通过简单的提高工资的方法来吸引员工,不仅不会带来好的效果,反而会使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下降,跳槽现象频繁,企业之间也会产生工资竞争的恶性循环。一个好的企业文化的出现则可以减少上述情况的出现,良好的工作氛围,深厚的企业文化底蕴会影响核心员工的个人发展规划,因此,如何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才是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关键。
(二)完善薪酬制度,健全激励机制。
科学的制定薪酬制度,可以在薪酬比例中加大绩效工资所占的比重,对于绩效工资这一块,不单纯考虑员工完成工作的质量,要形成一个系统的绩效考评体系,针对完成绩效的计划、绩效工作的考评、以及绩效的反馈信息等方面要全面加强,充分考虑员工的想法及其切身需求。关注员工个人能力的提升,增加技能培训以及学历深造的机会,使薪酬不再是员工考虑的唯一因素。
(三)把好招聘这道关,增加培训深造机会。
员工的招聘是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公司把守的第一道关,在招聘的过程中,不仅仅要重视人才的学历文凭,专业是否对口,同时建立完善的照片管理体系,针对所需人才形成一个系统的、全方位的考核标准,综合考量是否符合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岗位的综合要求。所以一个公司想要成为一个对企业员工负责任的公司,就应该满足员工在这方面的需求,建立起长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机制,来满足员工自我完善和自我成长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员工进行培训不仅可以降低员工流失率,而且可以节约解雇佣成本,也有利于员工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如何在法律的规制下妥善的处理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面临的首要问题,这关乎一个企业能否吸引优秀的人才,提升整个企业的积极向心力,同时也关乎是否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人力成本上的浪费。只有权衡利弊,在守法的前提下把企业员工的利益和发展放在首位,才能够实现企业和员工双赢的结果。(作者单位: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参考文献:
1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在劳动合同的立法中,过于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将大幅度地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投资环境则会造成消极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的发展是极为不利。但是,若是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则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意义。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其实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谐了,才能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和企业发展状态。
1.1 在劳动合同签订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超过13个月。这种通过规定强制缔约与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来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这种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面临强大的罚款责任。用人单位忽视或者故意不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但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也使自己面临被严厉处罚的局面。
1.2 在员工试用期上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约定及报酬草案给与了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连续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次数等做的更加严格地限制和规定,这给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这些规定,都给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在新进员工在约定试用期的管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3 对企业员工招聘的影响
当前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这类企业中存在着不少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征缴率相对较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将大幅增加,进而推动企业总体成本上升。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旦劳资双方出现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都应由企业提供证据。这就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较高的工作要求,各种档案、制度的建立都要进行专门的管理。企业招聘员工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如果招进来的职工不合适,要辞退就得额外支付赔偿金。这也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要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的招聘中需要把好关,在员工的日常管理中,也要防止人才的流失。
2 在劳动法规定下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新劳动法的实施下,更是要注意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着眼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的行为,科学合理地应用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即持久获利能力,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能否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企业的管理者形成注重发展的工作作风,有利于调和员工的价值观和信念。实施持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可以帮助员工改善工作态度、树立起正确的职业观念同时提高组织管理的效率,以维持组织的不断发展。
2.1 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把关新员工的招聘流程
吸收和招聘进新的员工是企业保证新的血液和运行的重要程序,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必须更加注意新进员工的招聘流程。在新员工的招聘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和掌握企业和部门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才的标准,找出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此外,人力资源的管理其实是一个大的工程,部门之间有具体的分工,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需要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流程都要熟悉。各自负责的招聘、培训等工作也需要彼此的协调和沟通,工作的流程需要有连贯性,这样才能做好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
2.2 组织劳动合同的管理
做好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提高防范经营风险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无论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对对劳动用工方面的薄弱环节有清醒的认识。在出现相关劳动纠纷之前,就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最后,还要注重用工资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劳动合同的丢失或者是损坏等低级的合同管理错误。
2.3 加强企业员工的管理,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因此,要想在现代激烈的市场搏击中发展壮大起来,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力量,加强人才的管理,留住企业所需要的优势人才。在企业的人才管理中,必须要加强企业的人才管理和培训机制。在企业中,要建立健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企业实际运作中,单纯的依靠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员工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相关的人才管理制度、培训机制和多方位的激励手段。传统的薪资激励在现代自我价值观有所改变的今天,这种制度并不能充分满足人才发展的需要,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中,需要对传统的薪酬制度上,进行完善和改观。人才的培养对现代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的重要,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知识技能必须与企业的发展同步。培训应该是系统化的,培训的内容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培养出自己的员工。另外,培训的内容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技术的范围内,还应该包括企业文化,个人精神方面因素的培训,使企业员工在培训中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技术技能,而且还增强了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357号文)的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4日 劳部发〔1996〕16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做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通过提供政策指导、推荐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1996年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和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参与指导、培训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加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并引导其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单位询问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此,我局向劳动部做了请示。劳动部答复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第87号令以及劳动部的309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发给生活补助费”。“北京市已做出的规定与《劳动法》不相违背的,可按北京市的规定执行”。根据劳动部的答复意见,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第87号令)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企业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从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算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计发办法,应按照其本人当年的月标准工资计发,标准工资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确认。
发给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自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在国务院第87号令实施之日前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执行该规定。
二、关于退休养老金问题。应按《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1986年京政发127号)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发给。退休养老金的支付,按照京政发127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的基数和比例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1990年12月底以前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元,1991年1月1日以后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返还给本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自1986年京政发127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今后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是一项十分重要、细致的工作,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农民合同制工人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以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即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他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因企业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