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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态论文

时间:2022-06-10 14: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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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态论文

第1篇

重庆库区的淹没特点

根据1997年5月《三峡工程原四川库区不同水位段移民迁建安置进度及分期投资安排规划意见》,重庆库区淹没及损失主要有三个特点:

淹没损失数量大

三峡工程水库淹没涉及重庆市的万县区、涪陵区、巫山、巫溪、奉节、云阳、开县、忠县、石柱、丰都、武隆、长寿、渝北、巴南、重庆市区、江津共16个区县。

全市库区淹没线下居住人口72.85万人,占全库的85%;其中农村29.29万人,占全库的86%;城镇人口37.09万人,占全库的82%。

全市库区淹没涉及城市两座,县城7座,集镇107个。其中有5座县城和52个集镇需要全迁。到2009年直接淹没人口达到103万人。

淹没房屋总面积2927.53万平方米,占全库的85%;其中农村872.53万平方米,占全库的84%;城镇1409.1万平方米,占全库的83%;工矿企业643.64万平方米,占全库的91%。

淹没耕园地(耕地、园地、河滩地)360954亩,占全库的86%。

受淹公路总长891公里,占全库的82%;高压输电线1223公里,占全库的68%;通信线2957杆公里;占全库的84%;广播线4175杆公里,占全库的88%;港口、码头653处;水电站装机80984千瓦,占全库的86%;抽水站装机18432千瓦,占全库的98%。

淹没损失分布不均衡

首先,就不同水位看,主要实物指标在2003后比重太大。如135米线下,农村淹没人口只占14%,房屋只占13%,耕园地只占25%;城镇主要是巫山、奉节、云阳、丰都,万县、涪陵、忠县只是部份淹没;在1387家企业中,只有522家,占总数的37.6%;而135米水位线以上淹没量就很大,如果按分期蓄水位安排移民任务,则最后几年移民的高强度很难完成。

其次,区县之间的不平衡性也十分突出。长江干流临江城镇、农村、企业、专业设施项目往往以纵向淹没涉及为主;开县等地到175米水位(特别是后期)横向淹没涉及突出。部分区县城镇淹没相对集中。

淹没影响不确定因素很多

如滑坡问题,有的区县地质条件成熟,可以对滑坡对象体作进一步研究,但淹没区的滑坡处理方案还不完全清楚,淹没涉及的孤岛、塌岸等问题还没有处理方案。半淹没城镇的功能恢复等问题尚待解决。

重庆库区移民与生态经济型发展战略

三峡工程的兴建将形成600公里长的水库,因此需要完成百万大移民的艰巨使命,世界上绝无仅有。历史重担落到了重庆市的肩上,压力重大,但也机遇难得。根据本文前面(编者注:参本刊1999第二期)的有关论述和基本观点,为了从根本上完成重庆库区的移民任务,应当采用可持续发展移民方针,选择生态经济型发展战略。

生态经济型发展战略的基本要点是:用生态经济的思想,遵循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指导城乡经济发展和移民扶贫,有效地协调好发展、移民、脱贫、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重视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环境。

必须保证上百万的移民“移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移民工作是暂时的,20年内必将完成;移民后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是长远的,是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关系整个地区繁荣富强的根本。只着眼移民工程,则完成了搬迁就完成了任务;若着眼于历史使命,则必须立足于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然而发展必将增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一旦超过库区原本脆弱环境的承受力,必将反过来制约和威胁库区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以致造成社会与政治上的不安定。所以,库区移民必须兼顾暂时的和长远的利益,实施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的区位比较特殊,自东至西位于三峡工程库区的库腹和库尾,全都在库区之内。尤其是重庆市区,一个数百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恰好在库尾的回水末端。水库正常蓄水位成库以后,泥沙淤积和水体污染对市区的威胁极大,因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特高。

在移民过程中求发展,用发展促移民;在移民与发展中重环保,用良好的环保确保移民与发展的成功。移民、发展、环保三者之间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出路只有选择生态经济型发展战略。移民是硬任务,发展是必要条件,环保是约束条件。

生态经济型发展战略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重庆市的具体化,或者说是具有重庆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它的具体化与特色主要是侧重了重庆市的特殊区位,重庆市的经济现实和重庆市的特殊使命。

重庆库区生态经济区构想

在重庆市实施生态经济型发展战略的具体目标,是把重庆库区建成生态经济区。

生态经济区是指在特定地域空间的资源,环境和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所构成的物质、能量、信息流动与转换的系统整体。就重庆库区及其关联区县而言,重庆库区生态经济区是生态环境保护区与经济开发区的整体融合,以可持续发展为总目标,在有计划推进库区移民的同时,加快区内经济发展并分步骤积极保护生态环境。

首先,移民是硬任务,时限性很强,不允许有任何迟延,必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妥善安置好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重点解决好耕者有其地,居者有其屋,致富有门路三个关键问题。

其次,移民与发展不可分,坚持在移民安置中带动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落实移民安置。只有立足于发展,才能拓宽移民安置的空间,才能确保移民安置后的“稳得住”。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三,发展与保护同步。在移民迁建与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三峡库区的393亿立方米水体一旦重度污染是根本无法治理的!

第四,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特殊重要性。要吸取三门峡实际移民人口总量为最初设计估算人口三倍的教训,从严控制人口数量。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特别是实用人才的培养,强化科技意识,实施科技移民战略;否则,持久的发展与致富是没有保证的。

构建生态经济区必须制定一个科学的发展战略规划,从三峡库区的实际出发,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战略指导思想、方针、目标与任务

生态经济区划

生产力布局

农业建设

工业建设

交通建设

城镇建设

旅游业

人口与教育

第2篇

论文摘要:生态修复是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破坏,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身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修补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l,at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通渭县鹿鹿山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项目于2004年被列入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试点项目,经过3a实施,项目区内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林草覆盖率从52.30%提高到60.29%,农户人均纯收入由1613.80元提高到1967.20元;生态、经济系统开始良性循环,该项目的实施为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基本情况

通渭县鹿鹿山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项目是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生态修复试点项目。实施期为2004—2006年,项目区年均降水量500ram,年均气温3~5oC,适宜各类生物生长,属黄土丘陵沟壑区第三副区。该地区为石质山地,项目区辖陇阳、北城、寺子3乡,12个行政村5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839人,人口密度84人/km,全部为农业人口,农业劳动力4706人。人均土地1.19hm,人均耕地0.26hm,总面积93.30kmz。完成封禁面积56.25km2.人工补植9Ohmz,人工种草277.5Ohm2,设立封禁工程围栏5km、标志碑5座、标语牌9O个、封育区“四至”边界标志界碑600个;新建管理房3间、示范养殖圈舍150座。布设植被监测点5个、气象观测点1个、径流泥沙监测点1个,选择监测典型农户60户。

2生态修复成效

生态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破坏,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身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修补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该项目实施后,项目区水清、山绿、水土流失减轻,群众的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生物、产业趋于多样化,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蓄水保土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测算,到项目实施年限末期,林草覆盖率从52.30%提高到60.29%;监测区年土壤侵蚀模数由1430t/km。·a降为964.40t/km项目区内农户人均纯收入自1613.80元提高到1967.20元;农、林、牧、副各业产值结构由基期的76.70:0.94:17.30:.5.06变为50.30:.1.07:29.50.:19.1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为农地:林地:草地:荒地:其他=21.12:20.97:34.30:4.30:18.56。舍饲养殖数量6000多(只),实现牛、马、猪、兔、鸡、鸽等多元化养殖。各产值机构有了较大变化,土地利用结构更加合理,使区域生态、经济系统开始良性循环。该项目的实施为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几点启示

3.1科学规划,对位配套措施是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的前提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科学规划。在生态修复技术措施运用上,以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为核心,依据“源于自然,还于自然”的思想,为大自然恢复其自我修复能力创造条件,对位配置各类措施,以封为主,封禁、补造、抚育、管护并重,工程、生物、农艺措施相结合,生态修复与群众脱贫致富相结合的原则。使项目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隔离区,减少或禁止人、畜活动对生物群落的干扰和破坏,促使土壤质量正向发育,生态系统自我调控能力向健康状况演化。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2加强组织、建章立制、加大宣传是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

生态修复是新时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大战略调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生态修复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专门成立项目执行领导小组,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责任权属。制定和颁布有关项目建设的法规及管理制度,对生态修复区林草及其设施的管护管理提出具体的操作要求。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利用集市、庙会等多场合、多形式、多渠道对农民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印发传单、公告、宣传画及日历和手册。为生态修复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证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3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整合项目,为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涉及农、林、水、环保、畜牧、财政、扶贫、科技等诸多方面,综合性很强,我们利用中央资金的主导作用和退耕还林草的机遇,深化投资管理机制改革,整合项目资金,统筹兼顾,合理规划,相互配套,镶嵌实施,达到资金技术、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投入资金发挥最佳使用效益。在项目建设中,与相关部门在工程实施、科研和监测等方面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全面提升生态修复的科技水平和效益,加快生态修复进度。在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投其资,各计其功”的工作机制。为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3.4立足实际,政策引导,狠抓落实是实施生态修复的关键

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使其得到休养生息。必须按照“顺应天时,遵循自然规律;顺应市场,遵循经济规律;顺应科学,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坚持川台河谷区发展全膜覆盖玉米、浅山区种植马铃薯、深山区发展畜草产业的种植结构调整思路,大胆探索,积极挖掘本地资源潜力,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大力发展玉米、洋芋、畜草、中药材等富民产业。通过政策引导,利益驱动,解决了许多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使支柱产业开发和扶贫攻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生态修复,既满足了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条件,又确保了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生态修复能力的体现根本在于彻底控制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一切干扰因素和防止水土资源的污染,关键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封禁成果管护。为此,要采取以下强有力的措施:

①建立健全水保监督执法网络。县、乡、村、社四级执法网络组织机构健全,并逐级签订监督管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绝对明晰。

②依法具体落实“三区”划分与“三权一案三同时”制度,严格管理,奖惩兑现。加强修复成果管护。

同时,对水保预防监督执法的检查情况纳入乡镇年终综合考核评比的内容,推行奖励机制,以管促封。使生态修复效益能够正常发挥。

3.6合理布设监测网络,为生态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工作所获取的基础数据,对于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的研究及评价意义重大,根据基础监测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要求,合理布设监测网络,采用实地定点、定时,多方位、多层次、多目标、多样点统计调查的方法进行。着重做好以下监测内容:

①蓄水效益监测。定点观测和统计径流、土壤侵蚀、泥沙变化、流域降水量等数据,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后的蓄水保土效益。

②生态效益监测。林地监测:采用多样点抽样调查法。草地监测:选用不同草地类型,采用刈割测定生长量等,分析评价了项目实施后的生态效益。

③社会效益监测。通过布设网点社经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定点观测和典型农户调查结合,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评价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根据监测结果与效益分析评价,为同类地区生态修复的科学研究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3篇

二、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童先生的各种文论教材和相关论文,关于“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三处代表性的阐发:其一,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0页。)。此处“意识形态”被看做是“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文学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即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就这一点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学、科学、宗教、道德一样是一种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自学考试指导书》,武汉大学出版,1995年版11页。)。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文学所撷取和反映的“必须而且只能是客体的审美价值”(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

其二,“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就必然是审美与意识形态复杂的组合形式”(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而这里的“意识形态”已与“人类意识的外在化形态”大相径庭:“意识形态是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一种上层建筑形式,指上层建筑内部区别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话语活动,如哲学、伦理学、宗教、文学及其它艺术等。”(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此处也对审美作了正面阐释:“审美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

其三,“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学又是人类的一种审美活动。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作为文学属概念的意识形态又不是“话语活动”了,而回到了“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上去了:“我们说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就是说社会生活本来是自然形态的东西,经过作家的艺术改造,变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而审美也变成了人对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动过程:“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由上述可知,童先生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两个层面中:一是不同版本的论著对“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不同版本的解释,各种解说之间不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二是不同解说自身也有诸多不尽合理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说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面三种解释都把文学的属概念规定为一种“意识形态”,但对意识形态的界定却并不一致。解说一、三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的外化、形态化”,在外延上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解说二认为它是一种“话语活动”,这一说法实际上已经把社会意识中的某些因素排斥在外了。一般认为,所谓“话语活动”不过是说话主体与接受者之间在一定话语情境中通过文本进行的一种信息沟通过程。而话语活动之所以能够进行,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话语双主体(说话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沟通的媒介——“文本”的存在。文本大体有两个存在形式,即所说的话与所写的文字。我们知道,如社会习俗、幻想、集体无意识等社会心理因素并不常常构成“文本”和“话语系统”。因此,从意识活动的角度说,社会心理因素不能构成话语活动的重要内容。这样,一边认为意识形态包括全部社会意识内容,一边又认为它排除了社会意识的某些内容,两个意识形态概念在外延上发生了矛盾。在内涵上两者也相互抵牾。前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产物”,把它视为静态的、凝固化的事物;后者又认为它是“话语活动”,即是包括说话主体、接受者、文本、沟通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动态过程。其实话语活动本质上就是意识活动,如果意识形态是话语活动,在更大范围上等于说意识形态是一种意识活动,那么,一面说,意识形态是“意识活动的产物”,一面又认为它是“意识活动”本身,孰对孰错?令人匪夷所思。

由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解释充满矛盾,已经提前决定了对“审美意识形态”和“文学”不可能再有科学合理的说明了。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对“审美”的解释之中。解说二,把审美视为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解说三又把它变成了人类对“美物”的“观照、感悟、判断”的精神活动。应该说,单就“审美”一词而言,它确实拥有包括上面两种含义的多重内涵。然而,在“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判断中,“审美”充当的是被判断事物“文学”的“种差”,即文学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独特性质。严格说来,这个种差——“审美”必须是确定而统一的,否则,就会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歧义和模糊。

从第二个层面来说,童庆炳的“审美意识形态论”每种解说自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解说一把文学规定为“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在方法论上混淆了事物的存在“形态”和分属领域。一般而言,事物的形态是人的感官能够直接把握的事物外貌状态。例如,人们能够直接把握H[,2]O的“形态”只能是气态的、液态的、固态的水,亦即我们说H[,2]O只能形态化为汽、水、冰三种形态,而不能说它“形态化”为了黄河、太平洋和喜玛拉雅雪峰。同样人类社会意识的“外化形态”也只能是为人所直接感知和把握的语言、文字、文本、话语及人的自觉不自觉的动作行为等,而不能形态化为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就像河流、雪山不过是H[,2]O的形态——水、冰的存在领域一样,哲学、文学也只是人类社会意识的某种外化形态——哲学性文本和话语、文学性文本和话语的存在领域。

以撷取现实生活中的审美价值作为文学的“特质”,理由并不充分。童先生的说法是:“当我们说文学艺术的独特对象是客观现实的审美价值的时候,不要把现实的审美价值当成是独立的存在。现实的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和综合的特性,它就像有熔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政治价值、宗教价值等溶解于其中。”(注: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页。)然而世界上任何具有相同属性的事物一般都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不仅事物的审美价值不是独立的,其实用价值、认识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等也是如此;不仅实用价值、政治价值等可以渗透溶解于审美价值之中,反过来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渗透溶解于实用价值和其它价值之中,那么既然文学可以撷取溶解其他价值因素的审美价值,也完全可以撷取融合审美价值的实用价值或其它价值。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撷取审美价值呢?为什么“必须而且只能”要用审美价值去溶解其它价值呢?童先生并没有准确把握到文学与审美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关键之点。

解说二在属概念上把文学视为一种话语活动,把“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命题的种差——“审美”解释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和人与世界的一种特殊关系。紧接着又说:“它(审美)可以从目的、方式和态度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从目的看,审美是无功利的;从方式看,审美是形象的;从态度看,审美是情感的。”(注: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页。)然而,我们知道“方式”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它与“目的”、“态度”等一起构成实践活动的下位概念,我们只能说人类在掌握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抱有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方式,表现何种态度,而不能说“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一)的目的如何,方式如何,态度如何。“关系”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它至少在双方之间方可发生,审美关系必然发生在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审美关系(解说二中审美内涵之二)的特征也必然是审美主体与对象互相作用所形成的特殊状态的特征。如所周知,在审美发生过程中,就主体的心理状况而言,最终并不报有任何目的,主要采取形象方式,并表现出某种情感态度。这只是主体在审美活动中所呈现出的特点,而并不是主体与对象间形成的审美关系的特点。

如此的“意识形态”与如此的“审美”,两者“复杂组合”而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内涵应是什么呢?我们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解说三与前两种解释最大的不同是提出了“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的观点,而问题也恰在于此。我们知道,审美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审美活动包括审美欣赏与审美创造两种含义,狭义的审美活动单指审美欣赏。显然,上述对审美(活动)的理解指的就是狭义上的。让人不解的是,童庆炳先生一向坚持文学活动论,即认为文学是世界、作家、作品、读者四要素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而审美欣赏不过存在于读者——作品的环节之中,说文学是一种狭义的审美活动,实质上等于说文学仅是一种读者对作品的鉴赏活动了。我们宁愿认为这是童先生的疏忽。问题是我们把这种疏忽的因素考虑进来,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审美活动,即把“审美创造”也看做是审美活动的重要内容,可否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活动呢?我认为,广义的审美活动仍涵盖不了文学活动。首先。“审美创造”不等于“艺术创作”。为了表达对传统艺术的反叛,杜桑为微笑的蒙娜丽莎画上两撇胡子,又把夜壶摆上大雅之堂供人观赏,名之曰《泉》,我们说不清是在创造美还是在破坏美。但由于这些作品确实蕴含着某种艺术意义,我们还把这些艺术家的行为称为艺术创作。其次,审美活动中的审美欣赏也不等于文学活动中的读者接受。我们认为,审美欣赏是审美主体在非功利状态下对事物形式进行的非功利情感的知觉过程。但在文学艺术的接受活动中,往往要经历阅读——鉴赏——评价(不只是审美评价)的过程。其中,只有在鉴赏的某个瞬间读者是完全排除功利性考虑的。另外,文学活动中“世界——作家”的加工过程,“读者——作家”的反馈过程,“读者——世界”的体认过程等环节也很少与审美结缘。由此可见,文学活动不等于审美活动。

三、我的几点看法

如所周知,文学现象的无限丰富性和复杂性,为阐释文学提供了巨大的理论空间。在多元化的阐释背景下,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角度解说文学,不过是多音合唱中的一种声音。至于是否可以担当“文艺学的第一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要从人类社会意识的视角审视文学,就应挖掘出它本来已拥有的深厚的理论内涵,进而明晰地、系统地、合乎逻辑地将其阐发出来。由于篇幅所限,现将几点看法粗列如下,详细论述笔者另有专文。

现代人类文明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具体说来,文明意识可以分为实用意识、审美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三大类。实用意识遵循的是现实实用性原则。它具有明确的实用目的性和功利性,即满足人类的物质性存在的需要。实用意识又可分成两小类,用来专门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相关技术发明以及指导思维活动和语言交际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工具意识;专门对组织、团体、国家、社会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制约和管理的意识类型,可称之为规范意识。审美意识是在实用意识中分化产生的一种超功利性意识类型。首先,只有当人类形成了完全的抽象能力,具有了把事物的形成与属性相区分的能力,人才有条件和可能以非功利的态度和非功利的情感专注于欣赏事物的形式,于是审美欣赏在人类历史上发生了。其次,如黑格尔所言:“人有一种冲动,要在呈现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中实现自己。”(注:黑格尔:《美学》,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页。)而当实践水平发展到人们的精力可以不必全部投放于事物内容和属性,而有能力集中于对承载事物内容和属性的形式的创造上时,我们说审美创造在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在审美欣赏和审美创造活动的共同推动下,人类的审美感觉、欲望、兴趣、情感以及审美观念、理想等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进而形成了由这些因素统一而成的完整的人类审美意识。与实用意识相比,审美意识的特征表现在三大方面:非功利性、超越性、自由性。

文学可以成为各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由于各类意识内部结构不同,承担职能不一样,它们分属领域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实用意识内部,观念、认识等理性化因素与欲望、情感等感性化因素相比处于主导地位。按其特点与职能,工具意识分属于了自然科学、语言学、思维科学等领域;规范意识分属于了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伦理等领域。欲望、情感等感性因素在意识内部处于主导地位的审美意识,主要分属于了文学、音乐等艺术领域。某一意识归属于某一领域,以某一形式表现,并不具有天然合法性。在人类所有意识类型中,情感、想象、理想等作为不稳定的因素,在特定情况下都可能突现成为主导因素。此时,该种意识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文学艺术。换言之,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主要是审美意识的存在领域和表现形式,也可以成为实用意识诸种类的表现形式,还可以成为实用意识之下的个人潜意识和社会集体无意识的泄导渠道和形式。

意识形态指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由包括审美意识在内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因素构成的、表现在各种意识领域中的社会意识的整体面貌和样态。按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一定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必然决定着该社会形态中存在于各种具体社会意识形式中社会意识的性质。因此,具体的社会意识无论归属于什么领域和分工形式,其社会性质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支配,从而产生社会意识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和划分,各自形成特定的样态、面貌。另一方面,不管何种意识形式、何种意识因素只要产生并存在于某种社会形态之中,就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间接地、显露或隐曲地体现出该种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同时,它们会以体现社会同一性质为磁石,聚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意识样态。我们把这个体现一定社会形态性质的统一的、意识样态叫做“意识形态”。

文学不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表示的不是意识的实体自身,而是意识的性质、样态,它不是由各种具体意识自身组成的,而是由各种具体意识的社会性质组成的。它要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存在载体,却不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自身实体的构成要素。具体说来,从社会结构划分看,每一具体的意识即可以从水平层次上归属于社会心理或社会意识形式;也可以从分工形式上归属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艺术。从社会性质上划分,每一意识都只能现实地、具体地存在于特定社会中,该社会的特定经济形态决定着该意识同该社会全部其它意识因素一起,构成了具有特定性质的意识形态(注:参见李志宏《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讨论综述》,见吴光正《文学基本理论问题论稿》,吉林美术出版社,1996年1月,第31页。)。

第4篇

关键词:吴堪 地域 时代 特色

家喻户晓的螺女故事,在丁乃通编著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中编为AT400C,命名为田螺姑娘,其故事基本形态早在魏晋时期已成熟定型。这便是《搜神后记》中所载的《白水素女》故事,或又名《谢端》。由魏晋至唐末,历时三四百年后,田螺姑娘故事又化名为《吴堪》出现在唐末皇甫氏的《原化记》中。以上便是田螺姑娘型故事的两个亚型。在中国民间文学界,较早注意到这两个亚型的是刘魁立先生,他认为田螺姑娘型故事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两个系统,一个是“谢端系统”,一个是“吴堪系统”。立足《吴堪》这一唐代异文,笔者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魏晋异文《谢端》和其他异文,透析出其鲜明的地域特色和表现环保意识,凸显阶级斗争以及崇尚女性地位的时代色彩。这对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田螺姑娘的唐代异文,探究此异文的社会历史意义具有重要价值。

一.鲜明的江南水乡特色

唐末皇甫氏所载《吴堪》,不但具有较为鲜明的民间叙事风格,而且显示出鲜明的江南水乡特色。这不仅体现在白螺所代表的地理区位上,还表现在它突出了受江南稻作文化影响的江南民众的审美情趣。

1、白螺所彰显的地理区位特色

唐末皇甫氏所载《吴堪》故事,发生在常州义兴,即现在的江苏宜兴县,为典型的江南水乡。因此,故事中的吴堪因爱护门前的溪水而得一白螺。而《谢端》故事以福州为背景,故谢端于海滨钓得一大海螺。同时,在笔者搜集的更多异文中,出现田螺、螺蛳意象的较多。如《田螺妖》、《田螺女》、《田螺仙子》、《田螺娘》、《螺妻》、《田螺精与水兰花》等故事文本中出现的都是田螺意象。白螺与海螺的区别,或者说田螺与海螺的区别,显示出即使是在南方地区内部也有内陆与沿海的地理区位差异。因此,白螺所代表的地理区位是南方地区的内陆。

2、中国南方民众的审美情趣

“民间作者组织一个情节和背景,总是从人民的实际生活出发的。情节出于虚构,决不是无中生有,而是有广泛的生活基础的。”笔者自小生活在南方,深知中国南方民众具有源远流长的食螺、蓄螺的生活传统。在他们看来,螺与他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物资匮乏的年代,螺肉是难得的人间荤菜美味。螺为江南民众常见又喜爱的事物,在“万物有灵”的观念影响下,人们易在它们身上寄托美好的生活幻想,他们希望螺能幻化成美丽、温柔、勤劳的典型江南女性形象。一方面表现出“农民对美的追求”,因为“它玲珑巧小的体态,流畅优美发热回旋状曲线和女性纤细身姿某种内在美德契合”有关系。另一方面,又可以满足贫苦孤独者对美好爱情和婚姻生活的企盼。这不仅表现出江南民众对螺的喜爱之情,希望它能满足人们对美好家庭生活的憧憬;还表现出人们对贫苦孤独者的同情之念。更进一层,站在文学的角度上看,它继承了中国文学的悲悯传统,即对贫苦孤独者的同情。从审美方面讲,这展现出在江南稻作文化影响下的江南民众的审美情趣,他们有一种对美的追求,对仙妻,更确切地说是对贤妻的渴望。这也从侧面折射出在封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的向往。

二.鲜明的时代色彩

唐代的《吴堪》故事,相比魏晋的《谢端》故事,因时空和背景的变化,又显示出鲜明的时代色彩变异。在《吴堪》中,不仅将“敬护泉源”的环保意识表现得鲜明突出,故事后半截还采用形象塑造“二元对立”的美学原则,凸显阶级斗争,在表现阶级斗争的同时,还交融着对异类女性智慧的赞美。

1、表现环保意识

在《吴堪》故事中,鳏夫吴堪因“常于门前,以物遮护溪水,不曾秽污”而偶然于“水滨得一白螺”,白螺化成一年轻美貌的女子。白螺女告诉他,“自己奉天帝之命下凡,不仅是出于‘哀鳏独’,还是因为他‘敬护泉源’。”在天帝看来,吴堪“敬护泉源”才是他令螺女下凡的最主要原因。而在《谢端》故事中,螺女本为天汉中的白水素女,是因为天帝哀其“少孤”才派螺女下凡为他“守舍炊烹”。不仅如此,在程趾祥的笔记小说《此中人语》所载的《田螺妖》一文中,未有只言片语提及螺女为何而来。同样,在《近五十年见闻录》中《螺妻》一文更指出是螺化为女子,主动要求与男子结成夫妻,并非是像吴堪一样,天帝因为他爱护水源才派螺女下凡。而在《中国民间故事集成・四川卷》的《田螺仙子》中,对于田螺姑娘的到来缘由也无任何文字叙述。由此可见,同样作为田螺姑娘型故事,《吴堪》中所表现出的鲜明环保意识耐人深思,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2、凸显阶级斗争

在众多的田螺姑娘型故事中,《吴堪》故事的后半截显得与众不同。它增加了县宰夺妻,吴堪和螺女巧妙抗争以及螺女以神奇本领和聪明才智取胜,县宰受到惩罚的情节。它不仅采用人物形象塑造的“二元对立”美学原则,还顺应社会历史发展潮流,凸显唐末激烈的阶级斗争。“这样不但故事情节由简趋繁,适应了人们审美情趣的发展,也反映了民众愤怒反抗阶级压迫的新现实。”

众所周知,唐末举国动乱,潘镇割据,宦官专权,牛李党争,这三大社会问题日益突显。民生多艰,社会矛盾尖锐,阶级斗争愈演愈烈。为了突出阶级压迫、阶级斗争的社会现实,《吴堪》特意设置了县宰这一凶恶的人物形象,与吴堪和螺女这两个人物形成“二元对立”的审美效果。在故事后半截,县宰强人所难设计出三道难题欲强夺螺女。首先,提出要蛤蟆毛和鬼臂二物,螺女机智应对过关。其次,县宰又提出要“祸斗”一枚。据《山海经》中记载:“祸斗,似犬而食犬粪,喷火作殃,不祥甚矣。”不料,螺女用神奇本领竟牵来一头能食火,其粪也是火的喷火怪兽,正好埋葬了那位作威作福,欲夺他人之妻的县官。这位挖空心思刁难他人的县宰,最后死于非命的结局,同时也凸显了惩恶扬善的主题。

而出现在魏晋时期的《谢端》故事,“打上了魏晋时期盛极一时的神仙道教信仰的烙印”。道德教化意义更重,阶级斗争并未言及。与此类似,在《田螺妖》和《螺妻》中,阶级斗争的烙印早已消失褪去,螺女与男子婚后的生活才是故事叙述的侧重点。

3、推崇女性地位

螺女在《吴堪》故事中,不但美貌勤劳,而且兼具勇敢和智慧。丈夫受到县官的无端迫害而一筹莫展,她却有胆有识,和县官斗智斗勇,不仅一下子找出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的“蛤蟆毛”和“鬼臂”二物敷衍了事,还敢于反抗,最后竟牵来一头喷火的怪兽,“使作恶者反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而自食恶果”。在这样精巧设计的故事构思里,既表达出对压迫者憎恨,又体现出对异类女性才能和智慧的赞美。笔者认为,这不是一个偶然,也不是唐末的皇甫氏胡诌。它是作者联系唐代社会实际,对女性社会地位有所提高的一种现实折射。

在中国历史中,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会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在具有胡人血统的李唐王朝统治下,女性的社会地位较前朝和后代都具有明显的不同。“纵观历史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制度下的妇女社会地位经历了一个由上升到下降的抛物线的变迁。通过分析,对比抛物线上的各阶段,不难看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妇女服饰自由、潇洒、飘逸,中国传统的“褒衣博袖”成为唐朝女性服饰的主流款式。在精神风貌方面,唐代妇女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唐代诗歌也有很多描写妇女的,如杜甫的《丽人行》等。另外,唐代女性受教育也较为普遍,涌现出一批批富有才华的女诗人,薛涛、鱼玄机等便为其中的代表。并且“唐代女性参政之多、影响之大在我国封建时代也是十分少见的”。由此可见,在《吴堪》中,对螺女的赞美,同时也是对唐代女性社会地位的一种推崇,反映出唐代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社会现实。

《吴堪》故事在地域上表现出鲜明的江南水乡特色,在时代上又与唐末尖锐的社会矛盾、激烈的阶级斗争相吻合,同时,还表现出推崇环保意识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新现实。

参考文献:

[1]刘魁立:《论中国螺女型故事的历史发展进程》,《民族文学研究》2003年第2期。

[2]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浙江分会编:《论文集》,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3]郑土有:《中国螺女型故事与仙妻情结研究》,《民俗研究》2004年第4期。

[4]陈勤建:《试论螺女故事发生的文化机制》,《亚细亚民间叙事文学学会第五届年会论文集》1998年。

[5]刘守华:《中国民间故事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6]杜芳:《中国田螺姑娘型故事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7]王丽:《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新华教育导刊》2011年第10期。

[8]刘守华、陈建宪主编:《民间文学教程》,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刘守华:《中国民间故事结构形态论析》,《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10][美]丁乃通编著,郑建成等译,李广成校:《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华中师范大学出版2008年版。

[11]刘守华主编:《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刘守华:《中国螺女故事的形态演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13]刘守华:《从到――一个著名故事类型的解析》,《古典文学知识》2001年第3期。

[14]李道和:《晋唐小说螺女故事考论》,《文化遗产》2007年第3期。

第5篇

    「正 文

    事后不可罚行为,即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对其鲜有提及, 更缺乏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对其性质与范围加以明析与界定,有助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罪数 等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并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

    刑法一般理论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存在于状态犯中,但亦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为,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 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叫事后不可罚行为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于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确保或利用前行为所得之不法利益,而又 不另破坏新法益的行为,即事后不可罚行为。②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达到既遂后,不 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其持续不法状态的行为,不予单独处罚。③第四种观点则认为,所谓事 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 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 犯罪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三种观点大致相同,但仔细推敲仍存在细微差别。前者可称 为状态说,即把事后不可罚行为与状态犯的不法状态等同起来,忽视了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行 为性;后者则注意到这一点,将其认定为维持不法状态的行为,显然更为可取。而第四种观 点所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范围显然要大于第一、三两种观点,不仅包括单纯维持不法状态 的行为如盗窃后的非法持有或窝赃行为,而且包含了之后的进一步利用行为如消费或销赃行 为;惟第二种观点与前三种观点有很大差异,该观点将不可罚的范围大大扩展,认为事后不 可罚行为中的“事”不仅限于状态犯,且该行为不可罚的根据并非因包括在先前犯罪行为的 构成要件范围内,而是以为确保或利用前行为所得之不法利益且没有破坏新法益为标准。依 此观点,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仅包括以上所说的盗窃后窝赃、销赃行为,而且还包括杀人后 为灭尸起见而为之遗弃尸体行为。但依此观点,若杀人之后以嫁祸为企图而遗弃尸体,则应 各自独立论罪。

    由于以上观点分歧,要弄清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就有必要先解决以下问题:什么是状 态犯?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否必须以状态犯的存在为前提?以下试就此加以论述。

    关于状态犯的提法,刑法理论不无异议。否定说认为,状态犯并非一种犯罪状态,犯罪后 的不法状态,行为终了,已无犯罪要素,将犯罪后的不法状态分类的“状态犯”是不确切的 .⑤肯定说则认为,状态犯是与即时犯、继续犯相并列的一种犯罪形态,其由本罪行为与不 法状态两部分构成。因有不法状态的存在而有别于即时犯,又因本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并非相 伴始终而不同于继续犯。⑥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不法状态不同于犯罪结果,它是指犯罪 行 为完成后,其对犯罪客体的持续侵害状态如盗窃后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状态;而犯罪结果 则是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现实的既定的表现,不具有可延续性如杀人后的死亡结果,故状态 犯不同于结果犯。同时,这类犯罪又不能归入行为犯(包括继续犯和即时犯)中,因为在行为 犯中,犯罪客体所受侵害因犯罪行为的停止而停止,没有后续的不法状态。所以状态犯因其 特征而理应在刑法理论中有一席之地。状态犯多以财产犯罪为主,这里的财产犯罪应从广义 上理解。

    由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与罪数形态理论有密切联系,对其性质及范围作恰当的设定,方不至 于与牵连犯、吸收犯等纠缠不清,引起理论上的混乱。因此,事后不可罚行为中的“事”应 理解为状态犯为宜。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即在状态犯实行行为完成后,为维持或利用不法 状态以确保犯罪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构成,但因法律对该事后行 为 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故不单独定罪处罚的行为。

    二、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

    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事后不可罚行为以状态犯的既遂为前提,这使其与牵连犯中的结果性从行为区分开 来。如杀人后以逃避侦查而实施的遗弃、毁损尸体行为,按照前述第二种观点,亦应成立事 后不可罚行为。但由于杀人罪并非状态犯,故只能认定为牵连犯的结果性从行为。另外,状 态犯必须达到既遂状态,才可能有事后行为的存在,盗窃后的持有、处分赃物显然以前罪已 既遂为前提。如果盗窃未遂或因数额很小不以犯罪论处,则事后不可罚行为就没有存在的余 地。

    (二)、形式上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事后不可罚行为如果与前罪单列开来,其完全具备某一 犯罪构成。以财产犯罪后的处分赃物行为(如销赃)为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赃物,且故意 实施客观上的销赃行为,似乎已符合销赃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前罪的存在决定了其仅具备 形式上的符合性,这也是其不可罚的本质所在。

    但有种观点认为,盗窃后的赃物行为之所以 不可罚,是因为赃物罪是身份犯,即只有盗窃犯正犯之外的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易言之, 该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形式上亦不符合赃物罪的要件。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这种以身份犯来否 定该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观点,实质上颠倒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应该是:由于该赃物 行为属不可罚行为,因此对盗窃犯罪后的一系列赃物行为不作犯罪论处,在事实上就造成了 只有对正犯以外的人才可独立定为赃物罪的表象。

    (三)、不可罚性,这是其区别与其他事后行为的最显著的特征。由此引发以下两个问题: 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可罚”的根据是什么?事后不可罚行为的范围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其不 可罚的本质就在于形式上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而实质上缺乏不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具体理 由有以下两点:第一,就状态犯而言,其不法状态往往是与前罪行为相伴而生的,是其自然 后续。台湾有学者认为,“就今日交易之社会经济状态言,窃盗犯不直接使用赃物,而因出 售赃物之目的以行窃者,殆为普通之现象,立法者就此一般事态,于规定窃盗罪之法定刑时 ,应已考虑及之。易言之,对于处分赃物行为所受之刑罚,应于规定窃盗罪之法定刑时已于 考 虑,故应认为后之处分赃物行为之可罚性,已包括于前行为之窃盗罪内适当。”⑦第二 ,依照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盗窃行为实行完毕后,虽然处分赃物行为又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 赃物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一新的客体,但基于人性的弱点,法律不可能期待其如实交出赃物以 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没有期待可能性。

    在判断事后可罚行为与不可罚行为之标准时,日本多数学者认为,该事后行为是否可罚应 以其是否侵害新的法益或增加前行为之损害范围或程度为准,若仅是本罪所惹起的违法状态 之单纯的延长或继续,则可认为已包含于本犯罪之中,否则,就不能不认定为另一可罚的行 为。⑧如利用盗窃来的邮局储蓄存折,欺骗邮局职员,从而提出存款,因侵犯了新的法益, 构 成独立的犯罪。笔者以为,将这一标准拿到我国刑法中则显不尽妥当,以盗窃后的赃物行为 为例,依照我国刑法分则的体例,销赃罪是列在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它侵犯的客体是司法 机关追索犯罪的正常活动。如果按这一标准,因赃物行为侵犯了新的犯罪客体,故不成立事 后不可罚行为,但这与通说相左。在笔者看来,应以对该事后行为是否有期待适法行为的可 能性为标准。如前所述,法律不可能要求行为人把盗窃所得财物如实交出以配合司法机关的 正常活动,正象法律不可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供述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样。而且 立法上也有此倾向。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在学理上,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与 诈骗罪的牵连犯,第二种观点认定为盗窃罪一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诈骗罪。新刑法采纳 了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就已经肯定了该使用行为为不可罚之事后行为。

    三、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

    (一)事后不可罚行为与牵连犯

    刑法通论认为,牵连犯即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 其他罪名(即它罪)的犯罪形态。⑨牵连犯的数行为有主、从之分,从行为包括手段性和结果 性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在本罪行为之后实施,故与牵连犯中的手段性行为较易区分,关 键是其与结果性从行为易发生混淆,而对其二者加以区分有重要的意义。事后不可罚行为的 完全依附性使其丧失了定罪量刑的意义,因而前行为仅构成单独的一罪;而牵连犯中的结果 性从行为指行为人为维护或强化本罪行为的犯罪目的而实施其他犯罪。⑩它实际上构成了另 一 犯罪,因前后行为的牵连关系而从重处断。可见,该结果性行为虽无独立的定罪意义,却能 影响量刑,这是事后不可罚行为所不及的。一般认为,盗窃枪支行为与之后的私藏枪支行为 构成牵连犯。笔者则认为,私藏枪支行为并非结果性从行为,而是事后不可罚行为。首先, 盗窃枪支罪属于状态犯,而后之私藏、持有行为是维持该不法状态所必须之行为。盗窃枪支 行为实际上已包含了后之私藏、持有行为,如对其加以处罚,则有重复归罪之嫌。其次,由 于该私藏、持有枪支行为于前盗窃行为之不可分性,法律对其没有期待可能性,这与结果性 从行为与前罪行为仅有的牵连关系不同。

    (二)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

    对于吸收犯,我国学术界对其存废尚有争议。鉴于吸收犯与牵连犯的错综复杂关系,理论 界关于取消吸收犯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认为,因吸收犯与牵连犯是一种交叉关系,取消吸 收犯势必会造成罪数形态理论中某一部分空白。依我国目前吸收犯理论,无论存废都有其不 当之处,在此不作具体展开。笔者认为,只有重建我国吸收犯理论,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 而在此过程中,事后(前)不可罚行为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要正确理解吸收犯,就必须搞清以下问题:吸收犯与吸收关系的关系。吸收关系包括刑的 吸收、罪的吸收和行为的吸收,是吸收犯的上位概念。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具有数罪特征( 形式上或实质上)由于各种原因依一罪论处,都可以说是基于吸收关系,因此,吸收犯与吸 收关系不能等同。而我国刑法通论往往将吸收犯中具有吸收关系的数个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这样,就将 吸收犯的范围大大扩展,似有将吸收犯与吸收关系等同之势,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吸收犯 对牵连犯、连续犯“领地”的“侵犯”,致使三者界限模糊,难以区分。

    回答了第一问题,接下来面临的问题是:吸收犯是刑的吸收、罪的吸收还是行为的吸收?这 是将其与牵连犯、连续犯划清界限的关键。有观点认为,牵连犯属刑的吸收,因为其属处断 的一罪,也称科刑上的一罪,对数个罪名分别宣判,只是在科刑时以重罪论处,并不发生罪 间 的吸收;而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概括故意,以连续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它 由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在对其评价(即定罪)时以一罪论,故属于罪的吸收。(11)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故予以采纳。并且认为,应将吸收犯限定在行为的吸收这一范 围,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归入吸收犯中仍是以重罪(刑)吸收轻罪(刑)为基础,故应予以 排除。仅保留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以及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两种情况。前者包括:(1)状态 犯中的本罪行为与事后行为按行为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中;(2)共同犯罪中的情况,如教 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后者也分为两种情况:(1)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属异质罪名,如侵入 住宅行为与盗窃行为,可归为牵连犯中;(2)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属同质罪名,如杀人行为 与为杀人而准备工具行为,由于后行为属事前不可罚行为。基于行为的吸收,从而归入吸收 犯之范围,有人称之为同质当然吸收。(12)通过对吸收犯的重新界定,其范围就留下事前不 可罚行为与事后不可罚行为以及在共犯中的某些特殊情况,这样,其与牵连犯、连续犯的界 限就一目了然了。

    吸收犯理论的重新设计与定位势必引起其地位的变更,将吸收犯定位于行为的吸收。那么 , 预备行为或从行为基于行为当然包括被实行行为或主行为综合评价。而失去了独立性,即论 罪量刑的资格。因而该预备行为或从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构成,但其完全被包含于 另一犯罪构成中,吸收犯由此丧失了处断一罪的地位而归入实质的一罪之中。

    四、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共犯中的认定

    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单独犯罪中较易认定,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犯的特殊性、复杂性则 较难认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为人实施前罪行为后,教唆他人实施该事后行为。如盗窃犯在窃取财物之后,教 唆他人代为销赃。他人在事前无共谋的情况下接受教唆,成立销赃罪毫无疑义。但正犯即盗 窃 犯是否构成销赃罪的教唆犯则不无疑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依共犯从属性理论,被教唆者实 施了被教唆之罪,教唆者理应成立该罪的教唆犯。在此例中,该盗窃犯亦应构成销赃罪的教 唆犯,与先前的盗窃罪构成数罪,实行并罚。第二种观点就是将教唆赃物的行为看作是盗窃 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仅成立盗窃罪;对被教唆人以销赃定罪。这种观点以 共犯独立性为基础。笔者认为,判断该事后行为是否不可罚仍应以是否具有期待适法行为之 可能性为准。日本的判例、通说认为应构成教唆犯,其理由与被告人教唆他人毁灭证据一样 ,“刑法将被告人本身从毁灭证据罪中除外。因为期待被告人不毁灭证据是过分的,但不能 认为毁灭证据是权利行为,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这一点,仍然应负责任。”(13)笔者认为 ,事后不可罚行为具有一身之专属性,只有前罪行为人亲自实施,其教唆行为因具有不作为 之期待可能,已超出不可罚之范围,故应承担教唆犯的责任。

    (二)、行为人实施前罪行为后,受他人教唆进而实施该事后行为,成立事后不可罚行为, 没 有疑问。

    而该教唆者应构成某一特定犯罪的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则需要研究。笔者认为, 应成立教唆犯,因为该教唆者与正犯之间形成了共同的故意,且主观上仅是教唆他人产生犯 罪意图,并非实行的故意,不应因该正犯的事后行为客观上不受处罚而将其视为他人犯罪之 工具。

    「参考文献

    ①大冢仁、福田平著,顾肖荣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 93、194页。

    ②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47页。

    ③⑥⑩(12)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131、284、31 2页。

    ④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⑤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4页。

    ⑦⑧蔡墩铭著:《刑法判解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67、161页。

    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