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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培养

时间:2023-10-10 10:43:25

导语:在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1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患者保护自己就医权利的意识增强,对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更加重视,近几年护理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为了提供更高层次和要求的服务,适应新形势护理服务模式,护士学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中必须重视法律意识培养,才能有效减少实习期间护理纠纷和护理差错的发生,并对今后走上护理工作岗位打下良好坚实的基础。为此,展开了对如何提高实习护士法律意识的探讨。

强化护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培养高素质的护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强化护生法律意识,使其在临床护理实习中,言行谨慎、细致、耐心,学习提供周到、科学、严谨的护理服务,这是护理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培养高素质的护理人才的基本要求。

确保护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通过临床高年资护士的带教,使护生的法律知识增加,法律意识增强,使其进一步认清护理专业中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并能将相关知识运用到将来的工作中。主动将各种制度和职责当作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去履行,从而确保护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真正体现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整体化服务。

保护自身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使其具有较丰富的相关知识,可预防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在处理时也会从容不迫,有理有力有节,依靠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乃至医院的合法权益[1]。

提高护生法律意识的方法

开设法制课:首先护生在进入临床科室之前,需进行5~10课时的法制课。使她们在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病例,讲解临床常见的潜在法律问题,使她们要学法、懂法,以便更好地守法。

重视临床带教老师的选择:带教老师要求有10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大专以上学历。临床带教老师必须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重视带教老师的实际考核,只有考核双优秀者才能胜任。

带教中贯穿法律知识的讲解:①结合临床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高年资的老师可以结合临床实际,一方面讲专科的理论知识及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讲不按照规章制度去做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让护生理解:护士长期工作在临床第一线,与患者交往是最密切的,服务的对象是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容不得半点马虎[2]。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是防止一切事故的关键。②在临床护理操作过程中强化护生的法律意识。在进行临床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嘱和护理常规,根据分级护理原则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正确执行各项技术操作、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做好各项护理记录。即使面对一个昏迷患者或是无表达能力的患者,也要严格完成每一次护理操作,遵守每一个操作规程。要让护生意识到护理人员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将构成侵权,甚至犯罪。③向护生讲明精湛而娴熟的操作技术的法律意义。如果护士静脉穿刺技术不熟练,在抢救危重儿时因头皮针几次穿刺不成功不能很快进行输液给药,延误抢救时间,影响抢救效果;新的医疗仪器不会使用,没有仔细看说明书等,都会影响医疗护理质量,造成患者及家属的不满甚至发生医疗护理纠纷。为避免纠纷的发生,护生应努力练熟每一项护理操作。④让护生明确自己的职责。护士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处理,不单独进行治疗性护理操作。在工作中不应感情用事,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护生要密切观察,在第一时间告诉医生和带教老师,否则,发生问题护生要承担责任。⑤培养护生实事求是的科学工作态度。在护理工作中,一旦发生失误,不论问题大小、轻重,要立即报告带教老师、护士长或在场的医生,不隐瞒事实、情节,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把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遵守科学的方法,保持科学的工作作风,不接受患者及家属的无理要求,做好患者的身心护理。

讨 论

加强护生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护士长期工作在临床第一线,护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护士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护生在实习期间就能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仅很快地掌握了护理技术操作和专业理论知识,还懂得了作为一名护士应具备精湛而娴熟的护理技术和护理知识的重要性。能主动地学习、练习、观察病情,并与临床所学的知识相结合,为今后走上护理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法律意识与实践的关系:①护生能主动将相关知识运用到临床工作中。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能主动地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使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的隐私权。②护生懂得了护理文件的法律效应。懂得了临床护理记录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3]。因此护生能自觉按照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护生的责任心自然得以加强。③护生能严格执行医嘱,执行查对制度。医嘱通常是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应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更正无误后再执行,不能盲目执行医嘱,应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娇江,孙继良,刘玲.关于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思考.实用护理杂志,2000,16(1):46.

第2篇

【关键词】中职生;培养;法律意识

0.前言

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新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是职业学校素质教育的主要目标,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已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那就是对中职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

据中国法制网统计,当前中职生中有违法倾向(如强行索要、任意殴打他人)的约占28%,有厌学倾向的约占42%,其他不良行为的约占15%,问题学生中女生也占19%,此外还有部分学生与社会无业人员往来密切。许多中职生认为强行索要、殴打他人是司空见惯的事,丝毫不以为这是种触犯法律的行为。从这组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需要对中职生加强法律教育。

1.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1.1中职学生需要具备法律意识

中职学生是社会的一个身份很特殊的群体。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处于模糊阶段;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科学的法制教育,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得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中职生确实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对法律的认识水平。

1.2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他们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

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 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这就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中职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的真实生活还有很多不成熟的看法。中职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增强其法制意识,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1.3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知识+技能+做人”的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4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保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化, 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中职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法律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的失衡, 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这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提高其法律素质, 促进其全面成才。

2.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2.1中职生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

虽然职业学校都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但大多数中职学校的学生都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于作为公共课的《职业道德与法律》,往往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尤其在一些职业学校中把《职业道德与法律》作为考查课,考试形式只是开卷考试或者写篇短文就可以。学生平时又没有接触过此类知识,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只是有一些模糊的概念,有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

2.2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都是他们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的原因

中职生的年龄一般在16岁-18岁之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该年龄段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强、易表现和易冲动的特点,其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定,极易误入歧途。

3.对策

3.1正确认识职教领域法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

许多人普遍认为法律教育相对于专业课程教育来说只是一门辅助课程,不像专业课那么重要,因此在整个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法律教学课程的设置都比较少,有的也只能是侧重对知识的讲授,而缺乏对知法守法意识的培养,因此不能使学生真正的懂法、守法。

3.2案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

在法律意识培养的教学模式上,应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注意知识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把案例教学贯穿教学的始终。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当选择有代表性、贴近学生实际生活或学生周围发生的一些案例,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让学生认识到,教师的教学不只是抽象的法律知识,而是在自己的身边悄然发生各种各样的现实的案件。这样才可以让学生明白如果自己对此类事件不防微杜渐的话,也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那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样,法律对公民的规范作用才会深入学生的心中。

在教学方法上,要致力于教学方法的创新,将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运用于法律基础教学, 将教学内容和典型案例制成多媒体课件,增强其直观性,使学生能主动接受教育,增强教学的效果,从而达到对学生违法乱纪预防和教育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环境。

3.3模拟法庭训练,寓教于乐

设立模拟法庭,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原告”、“被告”、“律师”、“检察官”、“法官”,“证人”这些对学生来说就是很遥远很陌生的词语,如果让学生自己来扮演这些角色,就会使学生体会这些词语的含义,亲身体验法律程序,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这样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就会焕发出无限的学习热情,对知识的体会有别于教师枯燥的讲授,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提高了法律的觉悟,他们体会到的是法律的尊严、权威和公正,这样定会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远离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4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

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作为一名中职学校的德育课教师,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并把所学的知识进行整合,将课堂教学作为主渠道,在教学计划、教材选购、师资配备、教师考核、学生考试、授课时数等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执行,减少随意性。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开展学法用法的实践活动,让学生知道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从而在实践中探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国家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5重视家庭教育

良好的家庭教育在人生初期,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可起到法律“潜意识”的导向作用。家庭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另一重要场所,对学生最终将如何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少数家长由疼爱发展到溺爱,再从溺爱发展到纵容,其实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同时也与学校的素质教育相抵触。因此,家长对学生的爱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多与教师沟通和交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掌握子女的思想动态,双方共同努力,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其以积极的心态和极强的法律观念迎接人生的挑战。

4.结束语

总之,提高中职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但仅仅依靠学校的法律教育又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大环境,这样才能达到学习与行动相一致的目的,造就新一代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

第3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2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12

[本刊网址]http://hbxb.net

大学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储备力量,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高职院校大学生作为我国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促进这一群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样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内涵研究呈现出一种从简单的对法律水平的关注发展到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如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的研究上来。本文基于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成果,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内容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内容。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着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自身特殊特征。正是这种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内涵上的特殊性使得研究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变得极为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呈现片段性

在整个三年学制中,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只在一年级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还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而该教材的法律基础课大约只占全书的四分之一。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未及展开就草草收场,授课教师们多疲于赶进度,传授的也仅仅是抽象化的概念。也就是说,我国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系统解除法律知识的途径非常有限,使得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片段化、碎片化。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主动性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专科层次,它们大多由过去的中专、职业高中升格而来,在高等院校序列中,位居末席。高职院校在高考中录取分数线不高,连年扩招更使“门槛”设置愈低,客观上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偏低;而这个阶段的高职大学生,刚刚摆脱高考的压抑,又还未感受到社会生存的压力,所以许多同学没有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这部分同学几乎很难参与课堂学习,在接受法律教育时,心智的参与程度也很低,失去了在高职三年唯一能全面、正确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机会。这使得对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当被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朴素性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片面性,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很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网络的点击留言、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同身受而得到的,他们对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往往带有人云亦云性,或者仅仅用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念去评价。因而他们的法律意识处于较低和或日较朴素的层次。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所处的阶段正是他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成熟和完善时期,这个阶段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发展性,一旦脱离这个过程,他们对法律的相当朴素的认知、情感、信仰等都已固定下来,再去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难度相当大。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我们通过分析这一阶段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认识到在这个过程培养、塑造良好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校园法制教育取得巨大成功,但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虽然零散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我国高职院校只在大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业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法律基础部分课时极为有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获得整体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困难。而且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大多也只重视专业课,轻视法律基础课,上课无精打采,考试敷衍了事。在这种主客观因素联合作用下,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不太可能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

(二)欠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高职院校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给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一些法律的基本规范和知识,纵观此教材的法律基础部门,我们可以看到,主要是向大学生们教授一种守法教育。守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仅仅强调守法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因为守法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视野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法的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在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中,既要加强守法教育,也要让大学生树立一些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例如权利本位的理念,程序公正的理念。

(三)对我国当代法律评价失当

法律评价是人们建立在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基础上的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作出的评价。正确的法律评价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理性的法律理念上。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又因其身心发展阶段还处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阶段,他们对我国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和失当,部分大学生过分夸大我国法律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困难这一方面,从思想深处蔑视法律的作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落实依法治校,营造学校法治环境

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是大学生身边的社会。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高校要坚持落实依法治校,让大学生感觉到法就在身边,自己就在法中。

首先,严格校园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师生言行举止,将学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开展法制教育,针对不同年龄、专业的大学生的不同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树立大学生信法、守法意识;最后,邀请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进校园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讲座。

(二)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健康法律心理

学者们的大量社会学研究显示,大多数人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守法,而是由于道德习惯而守法。因此要培养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离不开思想道德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在校园里多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联系,是对法律现象自发的、系统的反映形式。积极健康的法律心理能够让大学生克服偏激心理,对法律现实、社会现象进行更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对于大学生某些消极、破坏法律心理的出现,要及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教师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解决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些心理问题。

(三)积极探索法制教育新模式

教育是高职院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方式。唯有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丰富完善教育内容,才能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

第一,高职院校教师应当与时俱进,改变过去传统的对法律基础知识点、抽象法律原则概念的传授,把重点放在良好法律意识的培养上。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不是让大学生背得全部的法律概念,熟悉全部的法律条文,而是让大学生们把知道的法律知识内化为内心的法律信念、法律信仰,从而自觉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守法、遵法、护法的行为。

第4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高职生 法律意识 培养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7-0057-02

高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项社会活动逐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使社会对高职生各项综合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高职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社会意识逐步形成和建立时期的高职生来说,在培养他们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还应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从长远来看,这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法则都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1.从群体效应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截至2011年,我国高职院校有1071所,在校高职生有631万多人,而高职生作为未来社会生产、服务与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并且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国家未来发展的主体,他们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法律意识的强弱将直接反映并影响未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高职生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法治理念深深沉淀在他们的意识中,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现实意义,也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从高职生素养构建的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提高和完善高职生整体素质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提高高职生综合能力,2006年教育部高教司在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职业院校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高职生培养成具有良好品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根本任务。高职生作为即将踏入社会主义建设第一线的主力军,仅掌握专业的职业技能是远远无法满足未来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必须通过各种方式提升高职生的法律知识,培养高职生的法律意识,以使他们知法、守法和用法,以便于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可以说,高职院校学生法制观念如何、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以及法律素养怎样将是高职生整体素养体现的基石,必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反映出来,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从学校教育的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注重对学生进行道德观、价值观及人生观教育,这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长期形成的教育传统,对高职生构建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世界的思想交流不仅影响着高职生的生活与交往方式,更重要的是改变着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这就给高职院校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加大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有助于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的实效性和现实性,对高职生规避网络上不良信息的影响,维护高职生良好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缺乏的现状分析

1.高职生普遍存在着法律知识贫乏的现实

法律知识应是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石,更是衡量高职生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依据教育部规定,高职院校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但由于课时的限制,专门的法律课所占课时更少,而且讲授这门课程的教师大部分是以非法律专业的教师为主,再加上高职生更多注重专业课学习而忽略法律基础课学习,重视学分而轻视法律知识实效,在这种学习思想的支配下,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可能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表面上高职生学过基础的法律知识,但他们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较低,甚至有些高职生存在着“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在这些思想和行为的影响下可知高职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贫乏。

2.高职生法律维权意识薄弱

法律意识高低的重要表现就是自我维权意识的强弱,而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高职生遇到权利侵害时维权意识普遍薄弱的现象,再加上以“和”为贵的传统处世文化的影响,导致当高职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由于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放弃法律武器,大多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很少有人会想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些高职生以社会上种种消极现象批驳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促使有些学生遇到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需求法律的援助,而是邀请同学中的老乡、社会上的朋友帮忙采取暴力的手段解决问题,这样的结果可能导致本是受害者的人转变成侵害者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第5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 遵纪守法 法律现象 法律知识

我国加入“WTO”,使我们的生活领域、经济领域服从法治已成为迫切的现实。未来的社会需要尊重法治、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作为未来进入社会的中学生,必须将“法治精神”作为人格要素之一。而作为培养未来合格公民的学校,必须承担起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任。

一、教会学生观察、体验法律现象

人是社会的人,任何人均处于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中,作为中学生也不例外,时时被各种法律关系所包围。要让学生明白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始终处于权利,义务的矛盾体中,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非达到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但与此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必须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若学生不履行这一义务,将会受到一定的校纪制裁。如果学生学会了观察身边的法律现象,必将形成丰富的法律心理,为法律观念的形成奠定基础。

二、要让学生学会、学活法律知识

现有的教材体系,在初二开设“法律常识”课,法律常识课的首要功能是“法冶”教育,要实现这一功能,就不能简单地将其与其他“文化”课画等号,教学中讲授灌输、强记硬背,在最后的考试中用一个分数来界定学生的好差。应该教会学生在理解必要法律常识的基础上,用法律知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学会用法律去分析身边的事,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形成健康法律观念,学校才能培养出具有“法治精神”的合格公民。

三、教育者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第6篇

【关键词】 医学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要性;途径

近年来,随着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病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病人及其家属状告医疗卫生机构的案件层出不穷。概想原因有二:一方面的确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工作者使然。另一方面,大量医疗事故的出现也与医护人员执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笔者认为,广大医护工作人员在走上医疗工作岗位之前,就应加大对其相关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但遗憾的是作为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重要途径之一的医学院校,并没有在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培养方面予以重视,导致数以万计的执业“法盲”医护人员走上工作岗位,为以后大量的医疗纠纷的爆发埋下隐患。作为医学院校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医学类院校不应只顾及学生专业的培养,基本执业法律意识培养应该加强,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

一、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

病人相对于健康的人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除了肌体上的不适之外,精神上更显脆弱,这就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善于与病人进行沟通,尽量为病人做好服务。从法律层面上讲,病人就医就标志着医患合同关系的成立,医护人员应该尊重病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在治疗过程中医护工作人员对病人的基础护理、病情观察、健康教育及治疗措施等方面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尊重病人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言行,对各种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要依法进行各种医疗活动,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医疗工作做好,使每个患者都能得到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然而,如何才能培养出如此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专业医护工作者?笔者认为,源头是医学院校应大力培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就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2、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确保医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医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由于医护工作人员工作服务性强,稍有疏忽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凡此种种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应对。例如:一些自然死亡的病人家属常常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到医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面对此种情况,若我们的医护工作人员在校期间就得到过系统的执业法律知识培养,例如对《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了如指掌,并在实践课堂中得以有效训练,在其走上工作岗位以后,面对突发状况的时候,也许就能沉着应对,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优化医疗服务质量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科技的进步,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作为患者花钱为自己的身体康复购买最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能做出与其投资相匹配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良好的医疗质量也是医疗卫生机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衡量医疗质量的好坏不应是从医疗卫生机构所具有的硬件方面来考虑,更重要的应该是从医疗机构的软实力来考量。因此,肩负着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医学院校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期待和重视。社会期待那些高素质的医学人才不应只是专业知识方面的人才更应是化解医患危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高手。作为培养专业人才摇篮的医学院校要勇于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4、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

医护工作是医疗机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护工作人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广泛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医护工作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当病人病情突然变化,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就会因责任心差、业务能力差、处理不得当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会给医疗机构的声誉带来重大影响。因此,相关医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医疗机构的发展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凡此种种,都需要医学院校加强对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

5、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医护人员的学习教育中,相关执业法律法规教育起步较晚,大多数医护工作者缺乏相关执业法律法规知识。对此,相关机构应为其补课,要改变其长期以来形成腐朽医疗意识。随着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医疗卫生机构要发展,就要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就应该在如何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笔者认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医学院校不能再坐以待毙、不负责任,要勇于负起责任,打响“强化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知识”的第一枪!唯有如此,我们的医学院校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人民的身体健康才有真保障,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才能真发展。

二、法律意识的内涵及其培养途径

1、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感觉、理解、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观点等等。法律意识不能够自发形成,需要进行有目的的培养。

2、医学类院校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笔者认为,医学院校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应该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证执业法律课程量,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每周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执业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开展执业法律宣传,普及执业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思想,创造有利于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形成的校园环境;二是强化医学生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学习,提升医学生医学生执业法律实践操作能能力。着力培养医学法律人才,开展医学法学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强化执业法律实践课程,使医学生的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提升医学生处理医患纠纷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结语

社会在进步,医疗卫生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医学院校要加强对既懂医又懂法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医学生在日后的医护工作中自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医护工作疏忽引起的医疗纠纷,从而有效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真正促进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律师网http:///.

[2] 吴春荣.医院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因素分析及防控对策[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02.

【作者简介】

第7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法律意识

近年来,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出台,给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给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新劳动法律体系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实施规范化操作和合法化流程,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流程表单来实施具体的劳动关系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调整、适应和接受这种影响,学习各项劳动法规,不断增强和培养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和正确执法。

1.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意义

1.1 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能深化的需要

人力资源管理在

2.1 从法律的认知层面

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新的、较为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形成,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以及本地区的相关劳动法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去熟悉和掌握:其一,通过业余自学并参加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国内知名咨询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了解立法背景,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其二,组织案例分析讨论会。收集并研究案例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讨论是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最直观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促进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受到启发。其三,聘请劳动关系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分析专家、咨询机构对复杂事件所提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2.2 从法律的遵守、运用、评价层面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停留在理论认知层面,还应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强化和深入。为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基于新劳动法律背景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其一,以新劳动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依法制定、修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用工流程,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做到制度标准化、执行流程化、管理柔性化。其二,建立反馈和评价机制。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持续、有效的反馈和评价机制,旨在从管理理论、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使人力资源管理在新劳动法律体系下得以不断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因此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及其执行原则的理解,其法律意识将大大增强。

第8篇

一 当代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困境

1.网络普及对当代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冲击

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比例是74.5%。高中和大专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尤其是大专以上学历人群上网比例接近饱和。2012年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20.5小时。由此看出,如今社会已经是网络社会,网络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学习和生活。作为网民中规模较大的职业群体,高职生的互联网普及率也处于高位,网络的普及对于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了巨大冲击,具体表现方式如下:

第一,通过网络影响高职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下简称“三观”),冲击着学校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网络是公众传播信息的重要平台,通过网络和传播的信息对信息接收者具有教育感化的功能。大学阶段是高职生“三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法律意识和“三观”同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两者关系密切,互相影响。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给高职生以不同的教化结果,积极信息有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而消极信息导致学生积极向上的“三观”受到弱化,不利于正确“三观”的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受到极大的冲击。

第二,通过影响高职生的思想冲击着法律意识的培养。在网络平台上,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和机会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同时,信息接收者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他人的观点和理论。高职生正值青春年少,思维活跃、思想开放,易于接受新思想、新事物,但由于涉世不深,对有些问题的是非鉴别力不强,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消极颓废思想观念的网络信息极易侵蚀着学生心灵思想净土,从而冲击着其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三,通过影响高职生的行为冲击着法律意识的培养。高职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和网络有着密切的联系。网络是虚拟平台,人们进行网络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较低,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加上学生自我约束力较弱,导致学生养成自由、不受约束的网络行为习惯,这种行为习惯严重影响着法律意识的养成。

2.当代高职生自身因素制约着其法律意识的提升

第一,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高。高职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总体不高,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1)感觉法律难学。从总体上讲,和本科学生相比,高职生的感性形象思维较好,实践动手能力较强,而理性抽象思维较弱,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感觉比较吃力。法律知识具有系统理论性、思维抽象性、逻辑严谨性的特点,大多数高职生感觉法律知识难以领会和掌握。(2)自我约束力不强。相较于本科生,高职生的主动求知欲望较弱,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在网络背景下,网络延伸到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角落,通过网络传播大量有趣的信息锁定着学生的注意力,分散了学习精力,加上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约束力不强,这些因素综合影响着高职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二,法律知识积累有限。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学校的办学精力主要集中在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上,学生学习的主要目标是夯实自身的专业知识基础,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因此,学生的学习时间基本上被专业课学习、实践所占据,没有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导致法律知识积累有限,而有限的法律知识直接制约着法律意识的提升。

第三,法律实践活动甚少。意识的养成与强化必须通过反复的实践才能实现,进行法律实践活动是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受制于种种原因,高职生无法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原因有:(1)高职生自身没有法学专业知识和基本法律技能,无法为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专业支撑。(2)学校无法为学生提供相关法律实践活动的平台。为实现高职院校职业教育的宗旨,学校一般将学生安排到公司、企业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实习、实践,加上受制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等各方面因素,几乎没有安排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

3.师资力量无法适应网络背景下高职生法律教育教学的要求

目前,承担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大多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他们有的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没有接受过真正、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训练,这影响到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精髓的把握,进而影响到法律知识的传授,最终影响到法律教育的效果。在网络背景下,快速的信息传播速度要求法律教育者必须具备敏锐的法律嗅觉,迅速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充分掌握最新、最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制资讯,准确解读重大法治事件,正确宣传法治精神。然而,这对于大部分承担法律教育任务的教师来说,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4.法律课程建设不完善

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建设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在课程的设置方面,大多数高职院校仅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无相关的具有普及性质的法律课程,仅依靠这个课程涉及法律内容,很难担当起提升学生法律意识的重任。在网络课程建设方面,目前高职院校对法律网络课程建设重视不够,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不足,建设现状难以满足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需要。在教材的选用方面,学校选用的法律教材存在着专业性有余而可读性不足的情况,缺少具有权威性、普适性的材。

二 当代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路径探究

探究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升路径是关系到提高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教学质量、提高高职生综合法律素养的重要课题。 要提升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学法、知法、尊法、守法和用法;教师要懂法、会教法,努力扮演好教育引导者和学生学习促进者的角色;学校要占领网络法律教育主阵地,完善法律课程建设,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效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

1.高职生: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用法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决定因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起作用。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升需要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高职生自身因素是内因,它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

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提升其法律意识的关键。因此,要提升法律意识,高职生必须做到:(1)学法、知法。学法、知法是前提。学生要充分利用网络等学习媒介和平台主动学习与自身学习、生活和将来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为守法、用法提供前提。(2)尊法。尊法是境界。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和应当达到的境界。高职生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自觉养成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提升尊法境界。(3)守法、用法。守法、用法是要求。高职生学法、知法的最终目的是将自身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和教师还应当通过科学的方式和有效的手段,帮助学生提高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树立学习主体地位,最终达到提升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的目的。

2.教师:懂法、会教法

在提升高职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教师担当着引导者、促进者的角色。为了胜任此角色,法律教师必须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经过法学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专门训练,只有这样才能深入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法律精髓,才有可能把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充分传授给学生,才能帮助学生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并解决日常学习生活以及毕业求职中所遇到法律问题。要确保法律教学团队的高水准,学校要严格法律师资准入制度,加强法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自身要加强学习,通过积极参加校内外培训与教育反思实践等活动来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

在网络背景下,法律教师必须紧跟信息爆炸的时代步伐,第一时间充分了解和掌握当下发生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制新闻和法制事件,通过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技术,整合数字化教学资源,在恰当的时间及时向学生讲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3.学校:占领网络法律教育主阵地、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效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第一,有效占领网络法律教育主阵地。在当今,网络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具有最新最丰富的信息资源,而且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通过最便捷的途径在传播着信息。从教育层面来说,网络已经成为一个全新、广阔的教育空间,是重要的教育主阵地,网络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手段在不断冲击着传统的教育方式。因此,在网络时代背景下,教师必须充分利用好网络法律教育空间,有效占领网络法律教育主阵地,牢牢掌握法律教育的主动权。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律课程建设,丰富教学内容,优化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效果。(1)完善课程设置。关于法律课程,目前高职院校一般是每个专业只开设一些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如建筑类专业开设建设法规,酒店管理类专业开设酒店法律法规等,这些课程只是面向特定专业的学生,辐射面窄,普及性不够。因此,高职院校除了开设必修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还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学习需要以及不同阶段的学习特点,设置教育辐射面广、普及性强的法律课程。这些课程的内容必须紧密联系高职生的日常生活行为规范以及毕业后求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2)规范教材的选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具有可读性和实用性,学校也可以根据本校学生的特点自编教材。(3)加强网络课程建设。在网络普及的大背景下,高职院校加强法律网络课程建设对于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效果、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素养、提升法律意识的意义凸显。因此,高职院校要加强法律网络课程建设,丰富法律教育教学途径,拓宽法律教育教学平台。

第三,持续有效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当前,充分利用网络等方式持续、有效地对高职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对高职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法律素养,提升法律意识。在网络背景下,为了提高对高职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时间。(1)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在校园范围内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宪法观念,尊尚宪法,树立宪法权威。(2)利用各类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专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通过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应采取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制作校园广播法治新闻播报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建设固定的校园法制宣传栏与建设专题普法网站相结合。在现代化教育方式中,通过通信设备向学生手机发送法制教育信息是网络背景下对高职生进行法制教育最为有效的方式,这种教育方式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教育内容丰富、接收阅读方便、接受教育涉及面广等特点,有利于提高教育效果。

第9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医学生;法律意识

案例教学法以其较强的互动性、启发性、开放性和现实性等独特优势,成为了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最常用的教学途径,也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公认的有效方法。考虑到医学生自身素质和专业学习的限制,对医学生开展卫生法教学,最根本在于课堂上通过教师对真实深刻的案例的介绍,激发医学生内心的道德认同感,提升其道德素质的同时引入法的内容与精神,以此为其今后自主汲取更多法律知识、自我培养职业操守打下良好基础。

一、医学生面临的“两个问题”

1.课程比重失衡严重

我国医学院在课程设置上普遍存在自然科学课程与人文科学课程课时比例严重失衡的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项关于西方医学人文教育课程学时占总课程学时的比重的调查显示,美国和德国达20%~25%,英国和日本约10%~15%,而我国医学人文课程集中在第一、二学年,多为选修课和考查课,约占总学时的8%[1]。且这方面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育手段单一,课程开设随意,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明显与目前提倡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背道而驰。从中小学的应试教育到大学的技能教育,缺乏对人文素养的培养的关注,是当前高校生道德与法律素质提升的主要障碍所在,即存在医学生“学不到”的问题。

2.社会需求形势严峻

在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障体制尚不健全、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尚不合理、医疗卫生法制尚不完善等的大环境的影响下,医疗执业环境逐渐呈现出恶化态势,医疗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

曾有资料表明,我国发生过患者因不满意治疗结果而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事件的医院比例占59.63% ;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使用威胁、暴力殴打、辱骂医护人员的事件的医院占73.33%。[2]虽然其中有一部分的纠纷由现代有限医疗水平下的不可抗力造成,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引发医患纠纷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经常表现在未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非法获取医疗收入等方面。这些现实情况都对医务工作者自身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使得医学生面临“必须学”的问题。

据前文所述,卫生法学在大多数医学院中是作为选修课和考查课进行的,课时数量相当有限,和其他医学专业课程相比,卫生法学的教学必然缺乏较强的系统性。为了能让医学生们在今后职业的道路上更好地实现医患和谐,其教学手段不能走其他课程“概念灌输”的老路,教学目的不能要求学生掌握多少法律条文,而要把唤醒医学生的法律和责任意识作为课堂目标,把培养其职业精神和道德素质作为长远目标,充分利用有限的教学资源在课堂上向学生传递法的精神。

二、案例教学的“两个原则”

1.案例材料真实深刻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典型案例为基础,以教师为设计者和引导者,以课堂讨论和师生互动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方法,所以要通过运用这种方法活跃课堂气氛,引起学生的重视和共鸣,首先要在案例材料的选择上下功夫,须保证案例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深刻性。具体上看,真实深刻的案例应该至少满足两个条件:①案例细节要交代清楚,最好能和临床诊疗结合起来。卫生法学中的案例对于医学生来说是比较新鲜的事物,这种新鲜感使得学生在学习案例伊始会怀着较大的兴趣来倾听。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教学资源情况采用口述、书面或影像的方式,将案例细致、生动地呈现给课堂里的每一位学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医生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在不知不觉间就违反了卫生法中的重要原则,所以教师在医生的疏忽之处就不能过于含糊,要确保案例的重要线索能被大多数学生所掌握。丰富度高的案例在持续吸引学生注意力的同时,也增大了信息量的传递,为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提供了空间。此外,适当地结合一些临床实际,如入院体查报告等,也有助于医学生从医学专业的角度(如诊断学和误诊学等)来深化自己的思考。②案例的后果要能引起足够警惕。当前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频发,并呈逐步上升趋势,每一起纠纷或事故发生,都将对医疗机构的信誉和财产、医生的发展前途以及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从现有法律来看,为保证作为弱势一方的患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第4条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医疗侵权案,即一旦院方被诉诸公堂,将负责提供证据,这就要求医生小心谨慎,规范诊疗,因而对于提升医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是怎样强调都不为过的。重视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甚至可以提高到重视生命财产安全那样的高度上。案例的深刻性,主要在案例本身的后果上体现出来,因为深刻的教训,能够在学生的心里留下深深的烙印,让他们在今后的职业生涯里铭记法律对其时刻具有的无形的约束力。教师通过深刻的案例,让学生明白医生必须时刻怀着高度的责任心,杜绝工作中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因为医生有稍微的疏忽对于患者而言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2.案例启发医―法―德并治

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根据特定情境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展开分析和讨论,从而从案例中得到相关的启迪。和往往已经有公认结论、简单明了的事例教学不同的是,案例教学对情境的设定和结论的得出要更加复杂,考虑的方向要更加多元,这恰恰满足了卫生法适用于医疗行为过程的复杂性。

在分析某起医患纠纷时,教师至少从三个角度引导学生思考:①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由于案例常和临床诊疗密切相关,医学生受其自身专业学习的影响,往往会对入院检查、病理特征和诊疗手段格外关注,这有利于学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判定。②卫生法规有无违反。院方责任的判定不仅限于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还会涉及医患之间的方方面面,故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若医疗机构的过错给患方造成了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院方依旧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法律范围内,学生还要去关注医疗手段过失以外的违规行为。③职业道德有无缺失。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执业医师法》中的总则。事实上,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两者辩证统一,相互渗透,缺一不可。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惩恶,但它的适用范围较小,即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甚至有时候法律和道德还会产生尖锐的矛盾,安乐死问题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在讨论过程中一旦涉及法律之外的因素,教师还应该联系“医学伦理学”和“医学心理学”等学科中的知识对案例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总之,引导学生在医、法、德之间辩证地思考是让医学生能更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作岗位的有效锻炼途径。

三、课堂讨论的“两个建议”

1.建议明确思考方向

案例教学法相比于传统教学模式,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运用前者的课堂以学生为中心并具有高度的互动性与启发性,这种优势通过案例教学法中的核心环节――课堂讨论得以发挥出来。课堂讨论是激发学生自主思考,调动学生参与积极性的最佳方式,但受中小学应试教育的影响,医学生自主思考的习惯和能力还普遍比较缺乏,如果在案例的基础上仅提出问题让学生自由思考,可能会使不少学生茫然无措,间接打击了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所以教师可以帮助学生提出几个思考的方向,主动设置几个答案的选项供学生逐条分析,权衡它们间的利弊关系。每个答案乍看之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而这些答案也正是人们面对该案例时最具代表性的几种想法,它们在整个案例中似乎都有法律、道德或其他实际因素的依据,只是各有所侧重。例如,在讨论某医护人员是否因存在过错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而需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需要学生结合案例中包括医学、法律和道德等诸多细节去探讨其中的因果关系是否必然成立。因此学生在这些选项中做抉择的过程就是一种权衡主次矛盾、去伪存真的锻炼,也体现出了“医德法并治”教学原则的贯彻。当然,如果教师只是想强化学生对一些基本法律常识的认识,作为案例教学的补充,则不建议在讨论前过多给予提醒,避免过多地占用课程时间。

2.建议加强师生互动

师生互动是教学活动的基本特性, 它体现出教学主体的平等性,符合“因材施教”的科学教学原则,因而是评价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从学生的角度上看,师生互动即为学生通过得到教师以任何形式给予其学习状态的反馈,以更全面的认识和更强烈的求知欲提升其学习效能的过程。在案例教学中,师生互动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师生直接对话。师生直接对话也称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当学生在课堂上公开发表自己的见解后,教师直接对该生所陈述理由采取确认、质疑和建议等方式强化此观点。直接对话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思维广度与深度,及时修正观点,且它对教师的思维判断能力要求较高,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②师生间接对话。师生间接对话是指当学生在课堂上公开发表自己的见解后,教师不评论该生的观点,而是在重复和简化此观点后引导其他学生针对这一观点进行支持、补充或辩驳。间接对话中教师扮演了主持人的角色,它把更广阔的思维空间和话语权交给了学生,在活跃课堂气氛的同时能激发出更多新颖的见解。无论是直接对话还是间接对话,师生互动打破了传统以教师为中心的教条灌输模式,有利于增强学生对医学、法律和道德的整体认识,是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在医学院校中开展卫生法学教育,从现阶段实际情况上看,应当以唤醒医学生的法律和责任意识、培养其职业精神和道德素质为主要目的,以传播基础法律常识为次要目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在医学生中发挥启蒙和警示的作用。而要使医学生法律意识能够在课堂上真正得到提高,则需要在备课时重视案例素材的选取和案例意义的启发,并且在课上加强课堂讨论和师生互动,让课堂上有限的内容在学生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最终帮助其自主学习和领会。

参考文献:

[1]何彩云,何柳云,左小航,等.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现状[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