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0:43:27
导语:在未成年法律知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公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而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尤其是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强弱,更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社会管理的视角看,社会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遵守法律规范自觉性的增强,也必将有助于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困扰世界的公害,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和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作为教书育人“主阵地”的学校,理应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担”。因为学校是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战场”上发挥“排头兵”作用。这是法治中国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的需要。那么,学校该如何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呢?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几点:
1.学校应配备一些普法专干教师,法学专业教师优先胜任,条件有限的学校让政治教师兼任,这些教师须掌握必备的法律知
识;应不断对自己进行法律知识的“充电”,以胜任自己的教学需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涵养的专职教师是学校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2.学校应购买一些通俗易懂又贴近现实生活的,尤其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的法律教材,配发到在校未成年人的手中,争取做到人手一册。切合实际又广受欢迎好评的法律教材是学校加强在校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硬件”和必要要件。
3.学校应每周抽出一定的时间,专门进行普法教育。如,每周的团队活动可定为普法教育日,做到一周一讲,每周必普法。从而在时间上保证普法教育的充足有效,并形成惯例。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普法实效性。
4.学校可聘请就近的公安司法机关中的相关人员,定期到学校进行普法教育。用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对广大在校未成年人“现身说法”,以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
专人专审机制。该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派经验丰富、熟知心理学的女干警专门负责。充分发挥女干警心思细腻、耐心稳重的优势,注重从未成年人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出发,对症施教,因势利导,既讲解法律知识,分析犯罪危害,又实施心理沟通和疏导,帮助其从思想根源上走出误区。
权益保障机制。该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绿色通道和快速介入机制,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做到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第一时间掌握案情、第一时间实施监督。审查案件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提供法律援助、是否核查出生日期等关键事项,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法定人到场制度,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切实权益保障落实到每个过程、每个细节。
品行调查机制。该院坚持案件审查与品行调查相结合,深入家庭、社区、学校,注重调查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道德品行和惯常表现,通过对家庭状况、性格特点、在校表现和社会活动等情况的研究剖析,进一步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成因和动机、目的等因素,为准确审查案件提供依据。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
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把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工作日程,组织全县的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二、形式多样、广泛宣传
1、县司法局联合团县委、县教育局开展以“预防犯罪、与法同行”为主题的送法进校园活动,举办以现身说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讲座50多场,编印下发《青少年法律知识手册》5000多册,组织法律知识竞赛18场次。
2、组织学校、社区及有关单位结合“12.4”法制宣传日、安全教育日等活动,以未成年人学生为主体,组织开展
禁毒、交通安全法规等大规模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3、在全县各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开展法律宣传在校园系列活动。县司法局的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都被各学校聘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学期都到学校举行“以案说法”报告会,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自觉地遵法守法。今年,我县司法局还通过参加学校组织举的办主题班会、主题队会、知识竞赛和出版专题板报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应该说还是共性的,我们将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认识存在偏差。从家庭和学校看,个别家长和老师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即使在工作中渗透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但也不是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高度去认识。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剥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二)措施还不到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普及还存在死角死面,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工作方法滞后,挽救性的措施多,预防性的措施少,老办法多,新措施少,工作措施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近来年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县城流动人口增多,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县城,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及时入学,很快就流入社会,成为“家庭管不着、社会管不着、学校管不着”的“三不管”少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普法规划,并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方案。宣传要向深度、广度扩展,要体现宣传效果,常抓不懈,要突出重点,扩大面上的普及宣传。要突出教育系统这个重点,把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普法结合起来,扩大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面不断扩大。
在刑诉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4月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简称《规定》)中第10条、第17条明确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以及审查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人到场,告知法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第16条同时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的意见。2010年8月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把律师也列入了该范围,并增加了选任时可以征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对合适成年人案件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这一规定的出台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这一用语,但却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1、合适成年人的被动介入难以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起信任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对案件的介入往往是在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经过通知合适成年人才到场,在到场后,因为与未成年人之间完全是不认识,关系陌生,在没有任何接触的基础上,其到场并不能有效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心理,也不能建立双方之间,至少是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信任关系,那么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代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犹如空谈。在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就是在讯问在成,然后签字了事,这样一种形式,难以为未成年人和司法机关之间起一个有效的沟通的桥梁。
2、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不够专业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包括其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但对合适成年人所应具备何种素质,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素养,并无提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是聘请学校的老师、社区的工作者以及政府部门从事青少年有关工作的公务员来担任。这种选任有一定道理,但还是缺乏规范性和专业性。当前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大都不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背景。导致了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低,所选任的合适成年人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该制度运作的效果。
3、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合适成年人发现在讯问、审判中存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但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应该行使何种诉讼权利,承担何种义务都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并不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旁观者”,应具体明确其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同时说明放弃权利和消极履行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让合适成年人制度发挥其该有的效果。
三、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1、选任具备一定素质的合适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应该通过相应的选拔程序,建立起具备一定综合素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并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来提高合适成年人的履职能力。合适成年人不但要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熟悉未成年人工作,且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司法部门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刑事诉讼程序,正确行使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学会如何缓解未成年人心理压力,以及运用法律知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鼓励引导合适成年人制定矫正方案。合适成年人在参与刑事诉讼中,能真切感受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及起伏变化,理解其内心所想,因而能够制定出最适宜的矫正方案。之后才能与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等社会力量共同努力,实现最大限度的跟踪和帮教。从审前社会调查、讯问、、审判再到帮扶矫,合适成年人应全程参与,从而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和挽救,让未成年人早日走上正途,回归社会。
3、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首先,从未成年人被第一次讯问起,若无法定人,合适成年人便应介入,积极地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流和沟通,帮助其疏导紧张情绪,建立起彼此信任的良好关系。在每次讯问时促成其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对话,同时对于司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其次,在审查和审判阶段,合适成年人的主要职责应帮助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及其他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对在庭审过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有关机关反映。(作者单位: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在遵循教学计划和不改变新课程标准理念的情况下,对学科内容的知识进行巧妙设计,努力寻找切入点和渗透点,向学生讲授该课知识的同时,将法律知识融入进去。例如,在讲授五年级下册《品德与社会》学会集体小主人———自主选举班委会这一课的时候,我利用教材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班的学生自主选举班委会,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民主选举的方法,在真切的生活体验中体会民主选举的意义,增强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为他们将来参与社会民主生活打下一定的基础。在学习《信任是做人的根本》这一课,利用书本上的案例:广州发生了严重的“假酒中毒”事件,导致50多人中毒,十多人死亡。在向学生讲授诚信是一份社会的责任,也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同时也让学生树立了保护产权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可以解决法制教育与一般教育在课时上的矛盾。渗透教育追求的是与主课内容的自然融合,并非教师在主课上专门设置时间进行法制教育,而是在课堂教学中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地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渗透,不仅丰富了主课的内容,还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可以较好地解决法制教育与教学计划之间的矛盾。课时少、教学容量大是当今义务教育的一大特征。如果法制教育的内容根据主课的内容而确定渗透点,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就没有必要改变原来的教学计划,也无须重新编制专门的法制教材,通过教师对主课的内容进行巧妙的安排就能实现法制教育;第三,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知识本来就是抽象乏味的条文,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但是,如果把这些法律条文通过教材的具体内容进行演绎,使抽象的东西形象化、实用化,这样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和理解。
二、在教学案例中渗透法制教育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可以通过列举生活中真实的事例,让学生充分讨论,透过实例,掌握法律知识。例如,我利用《法在我们身边》这一课的事例:我们社区有一个叫玉娟的同学,今年11岁,父母下岗后,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家里的人不打算让她上学,要让她到大伯开的饭店里打工。让学生讨论后说出自己的看法。首先,我问学生: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玉娟的父母让孩子辍学打工这种做法对吗?孩子们都说不对,玉娟应该上学读书,但是,至于为什么不对,孩子们就说不上来了,于是我就相机给孩子出示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玉娟的父母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次,玉娟的大伯也违反了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样一说,孩子们都明白了自己原来享有如此重要的权利。就这样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法律知识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心里,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结合品德教学游戏对学生进行
XX年年12月24号——到2012年1月5号的实习是在新浦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平时我们都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了解社会实践,但说到真正的去办案,去运用法律知识,同学们都还没什么经验,所以本次实践课——实习,成了同学们走进社会、了解社会的踏板。
回首在少年庭已经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知道了该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从一开始只会简单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动手写审理报告,从一开始参加旁听到了自己参加庭审做笔录。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在过去的这两周实习过程中,让我受益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材料。应该说,了解并熟悉掌握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是实习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而这个内容并不是仅仅只能通过亲身经历立案、庭审、结案等才能掌握的,亲身经历只是完成这一内容的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重要途径便是整理卷宗材料。卷宗作为案件结案之后的档案整理,是对案件的进展流程的客观全面反映,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每一环节中的文书材料的处理,总结时间顺序,我可以清楚明晰的了解并掌握一个案件的进展过程,并且通过自己的思考,理解,在头脑中模拟一个案件的处理,以加深对其的掌握。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整理卷宗材料是每一个实习生最初的、必经的,也是做的最多的工作吧,这正是法院安排的苦心所在,是为了首先便让实习生对一个案件,从到受理,到审判,再到最后的判决,都有一个清楚的思维,从而以便于以后的实习以及工作。
来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要手握法律的正义之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渐渐地,手上案件一个又一个后,我的心却渐渐沉甸甸了:法律,究竟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一些案件经过了法律,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后,我没有得到正义的满足,却是留下了满心的惋惜。因为,在这两个周中,我看了太多迷失的少年,听了太多花季被折断的声音,见了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我所实习的这段时间,是我所接触的案件的主角。我统计了一下,仅11月份,少年法庭就接了9个未成年案,涉案34人,批捕了32人,另2人被公安机关作了其他处罚。这绝对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它向我们发出警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已刻不容缓了。 结合庭里的资料,现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作如下论述:
一、未成年人的犯案,多以侵犯财产为主。在这9个案件中,有5个是抢劫案,1个是盗窃案。未成年人关系网简单,生活需求也不多。他们大多的生活内容是吃饭、睡觉、上网、玩,所以,他们最需要的只是钱。而他们因为是未成年人,几乎没有收入,家里给的钱又不够挥霍,因此,财物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侵犯财产型犯罪便成了未成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案,很少是单独行为,多半都是结伙作案。在这9个案件中,有6个是团伙作案,四五个人一起的居多,多的达到八个。未成年人本来就很喜欢拉帮结派,而在犯案时,由于他们年龄小、个头不大,单独的行为往往难以制服受害人而达到目的,所以,他们需要人多,才能“镇的住场子”。这是一个未成年嫌疑人自己的交代:“人多,气势摆在那里,他们(受害人)就自己乖乖交出财物了”。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伴随有暴力的,而且多是手段残忍、后果恶劣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简单、心智极其幼稚,完全不能很好地预计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所以,在犯案的表现形式上就是作案疯狂、不计一切后果。在很多个案件中,都打伤、或打死受害人,甚至带上工具作案,而在我们提审他们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都表现得满不在乎。其中有一个16岁的未成年人和一个19岁的人把一个13岁的小孩活活打死后,问他知不知道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他很轻松地回答:“不就是死刑、无期”。我在想,他根本不知道死刑、无期对他自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才会如此没负担地回答吧。人小,别人一吆喝,便跟着去抢人,知道是犯罪却完全不知道这种行为后果很严重。正是对后果的无知,才在他们小小的拳头下生出如此多的暴力。另外,他们很容易接触的网络暴力、凶杀,也可能成为了他们犯罪的蓝本。还有这些未成年人几乎都是小学生,初中文化,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接受“做人”的教育。也完全不知道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即使知道是什么后果他们的知识和人生阅历也使他们想不明白这个后果真实的意义。很多未成年犯都只是觉得判几年刑在里面呆几年,一幌就出来了,没什么事,可他们不明白、不理解:那几年人生中宝贵的时间意味着什么……
最后,想要说的是,整个社会法治观念落后,也是未成年犯罪的成因之一。社会上没有对法律的尊重的风气,人们便不知道、不了解法律。这些未成年人也许完全不明白法律的性质。也就是不畏惧触犯法律后的条条款款,也就去大胆犯案,从而便发生了害了别人也害了他们自己的悲剧。那么,在此需要呼吁:未成年犯也是自己案件的受害人。青少年维权中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起到应有的作用,社会、家庭、学校、不要过早地放弃孩子。
关键词: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三、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小学生的认知发展正处于具体运算阶段,他们对新知识的学习依赖于自己的具体经验,接受性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教师要尽量使用学生能够理解的浅显语言、理解的情境,让他们明白教师话语的含义。法律知识比较单调乏味,如果对学生照本宣科地讲解抽象的法律条文,或者借助于听一两次法制理论教育讲座,都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为那样的教育会显得枯燥无味,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不但不能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甚至还会造成学生用消极的方式去抵触,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因此,教师有必要将现行各类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的开发,并把开发出来的法制因素在各个学科的教学中有机地进行渗透,从而真正在课堂教学中唱响法制教育的旋律。《品德与社会》教材安排了相当丰富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根据学生的年龄、心理和认知特征,充分利用品德课的资源,对学生多形式、多渠道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下面我就从以下几方面谈谈我如何在《品德与社会》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一、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在遵循教学计划和不改变新课程标准理念的情况下,对学科内容的知识进行巧妙设计,努力寻找切入点和渗透点,向学生讲授该课知识的同时,将法律知识融入进去。
例如,在讲授五年级下册《品德与社会》学会集体小主人――自主选举班委会这一课的时候,我利用教材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班的学生自主选举班委会,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民主选举的方法,在真切的生活体验中体会民主选举的意义,增强民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为他们将来参与社会民主生活打下一定的基础。在学习《信任是做人的根本》这一课,利用书本上的案例:广州发生了严重的“假酒中毒”事件,导致50多人中毒,十多人死亡。在向学生讲授诚信是一份社会的责任,也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规则,同时也让学生树立了保护产权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可以解决法制教育与一般教育在课时上的矛盾。渗透教育追求的是与主课内容的自然融合,并非教师在主课上专门设置时间进行法制教育,而是在课堂教学中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地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渗透,不仅丰富了主课的内容,还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其次,可以较好地解决法制教育与教学计划之间的矛盾。课时少、教学容量大是当今义务教育的一大特征。如果法制教育的内容根据主课的内容而确定渗透点,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就没有必要改变原来的教学计划,也无须重新编制专门的法制教材,通过教师对主课的内容进行巧妙的安排就能实现法制教育;第三,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知识本来就是抽象乏味的条文,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但是,如果把这些法律条文通过教材的具体内容进行演绎,使抽象的东西形象化、实用化,这样更容易被学生接受和理解。
二、在教学案例中渗透法制教育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可以通过列举生活中真实的事例,让学生充分讨论,透过实例,掌握法律知识。例如,我利用《法在我们身边》这一课的事例:我们社区有一个叫玉娟的同学,今年11岁,父母下岗后,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家里的人不打算让她上学,要让她到大伯开的饭店里打工。让学生讨论后说出自己的看法。首先,我问学生: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玉娟的父母让孩子辍学打工这种做法对吗?孩子们都说不对,玉娟应该上学读书,但是,至于为什么不对,孩子们就说不上来了,于是我就相机给孩子出示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玉娟的父母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次,玉娟的大伯也违反了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样一说,孩子们都明白了自己原来享有如此重要的权利。就这样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法律知识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心里,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结合品德教学游戏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通过游戏的方式习得知识是小学生最喜欢的学习方式。我们在进行游戏教学时,可借助情境教学,结合游戏规则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使学生知道为什么要守法。
关键词:彝族 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 问题
一、彝族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现状
在经济转型期,我国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及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冲击,彝区人民的社会意识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使彝族的婚姻普遍脆弱。在彝族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依靠彝族习惯法来调解,婚姻纠纷也不例外。彝族习惯法是彝族人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它地方法性浓厚、具有滞后性,所以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成文法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
个案一:峨边彝族自治县西河镇底底古村阿仲某某,吉克某某结婚,按照彝族婚姻习俗男方给女方家婚嫁钱0.25万元。当时女方阿仲某某25岁,男方吉克某某22岁,婚后第三年生了大儿子李A,第六年生了二儿子李B。婚后女方阿仲某某一直在男方家务农,照顾男方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
此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照顾孩子,男方一直在外务工,僵持了两年后,双方在彝族民间调解员鲁克某某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女方无过错,是男方无正当理由抛妻,所以男方向女方家族打100件啤酒并且向女方家族r礼道歉,另外还给予女方过错赔偿金、青春损失费和调解费共4万元整。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给付抚养费,可以随时见两个儿子。笔者在采访阿仲某某时,她哭诉道:从离婚离婚5年来她只见过孩子一次,那次见面的机会都是因为孩子住校读书,所以她就买了几套衣服偷偷地跑到孩子的学校见孩子。生怕被男方家发现,再三叮嘱大儿子李A把新衣服放在学校里洗换,不准带回家。
个案二:吉克某某嫁给鲁克某某,怀胎7个月的时候,男方遭遇车祸当场死亡。鲁克某某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家族中又没有合转房的近亲属,所以这桩婚姻关系在双方家族的协议下解除。对于遗腹子所达成的协议是:女方吉克某某在其娘家生养,孩子取名时,必须跟男方姓。男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孩子到入学年龄时,男方家就把孩子接来抚养。
二、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存在的问题
彝族习惯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解除婚姻时,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不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职业、生活环境、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无条件的归男方所有且子女必须跟父亲姓。
彝族人民对子女抚养权的认识存在误区:彝族有句谚语是这么说的“人类都是父亲的孩子”。彝族人觉得,妻子是男方家出了钱娶到的,所以婚后所生子女都是男方家。所以认为只有男方有抚养权。要是把这个抚养权让给女方的话,会让男方整个家族丢脸。在男方无条件抚养的情况下,宁愿让男方家族轮流抚养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也不能让女方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不会向女方收取抚养费。所以,一般来说彝族离异中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无抚养权。只有遗腹子考虑到孩子需要喂乳,双方就不存在“身价钱”退赔的纠纷,就没有矛盾。
这样不仅侵夺了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且不利于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彝区的有些妇女在婚姻上被抛弃和遭受离开孩子的双重打击,文中个案一阿仲某某就是这种情况。无故被男方所抛弃。自己辛苦生养的两个儿子,也不能归其抚养。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男方觉得,离婚时,女方索要了钱,而且在索赔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虽然最后达成协议时,女方可以随时见孩子,但是在执行探望权的时候,男方不会配合,甚至阻碍执行。
三、完善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制度
1、通过基层组织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彝族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的古老民族之一,只要分布在中国的西南部。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靠民间“德古”来调解,德古调解的结果虽然并不一定都公平,但是大家都会乐意接受。所以彝族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德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只用彝族习惯法、遵循先例,全靠彝族德古来调解婚姻纠纷的话,所调解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国家法的精神,甚至与国家法冲突。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彝区妇女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基层组织来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彝区人民知法、懂法、守法。这样的话,彝族妇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顺利的通过国家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充分体现“未成年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彝族德古在解决婚姻纠纷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考虑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有利因素,选择其中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来抚养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比如说男方吸毒、无经济来源等情况,女方条件明显比男方优越的情形下,就把未成年子女让女方来抚养。男方给付一点抚养费,若是女方条件没有男方好,没有抚养的能力,就让男方来抚养,女方给付一点抚养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双方都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抚养权利义务确定后,中途出现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因素时,就变更抚养权。这样才能让彝区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3、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在处理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必须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跟任何一方生活。这样不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