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5: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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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移支付;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
中图分类号:F811.4 文献标识码:B
日本是拥有三级政府的单一制国家,包括中央、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和市町村(相当于我国的市、县),其中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为地方政府。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比率大概为2比3,但税收收入的比率却是3比2,这种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使得日本政府间的财政转移制度成为中央财政计划和运营的重要内容。在日本,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主要有四种方式: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
四种政府间财政转移的资金流程有所区别:国库支出金是从中央的一般会计(从上级政府的预算)直接进行交付;地方交付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是先从一般会计转移到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中,而地方让与税是作为目的税不经过国库,直接计入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这三种财政转移都是通过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交付给地方。通常,地方需要的转移支付税额大于中央按照比例从国税中计提的额度,其差额通过中央提供的追加性全年支出和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借入的资金进行填补[1]。
四种方式的财政转移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构成比重是不同的,如表1所示。以2008年为例,一方面,来自中央的财政转移比重(包括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30.7%,其中地方交付税最大,占16.7%,其次是国库支出金,占12.7%。另一方面,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总计1.3%,所占比重很小,因此本文介绍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侧重于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
一、地方交付税
地方交付税就是在不损害地方团体自主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实施行政权限的情况下,通过争取其财源的均衡化以及设定地方交付税的标准,保障地方行政有计划地运营,从而有利于实现地方自治的宗旨,并且强化地方团体的独立性。它是日本政府为了调整地方政府之间资金来源的差异性制定的财政调节制度。
(一)地方交付税设立的目的
地方交付税是在保障地方政府独立运营的前提下,谋求地方政府间资金收入的均衡性。本着地方自治的宗旨,强化地方政府独立性,中央政府保证必要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制定转移支付基准,保障地方行政的基本运营。地方交付税主要用于平衡和保障地方政府财源。
1.平衡各地方政府财力水平。地方政府作为最基础的行政机构,覆盖面很广,应保证其规模、职能、能力及运营的内容都能达到一定的均衡水平。但是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以及社会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收入水平差距很大。中央政府通过地方交付税的支付,来缩小各地方的税收收入差距,调整地方政府间的收入不均衡。
2.保障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首先,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将国税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地方交付税,保证每年国家预算中支付的地方交付税总额。并且,在国家制定的地方财政计划中,确定了应配给地方的财政数额,以及国家为保证资金来源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财政措施(如发行地方债等)。其次,通过核定地方政府的标准财政需要和标准财政收入,根据统一标准计算出每个地方政府能够得到的交付税的数额,为财源不足的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二)地方交付税的资金来源
地方交付税的资金数额是根据国税的一些税目按照一定的计提比率加总计算得出的,如表2所示。这个比率是法律规定的,因此当国税收入确定后,地方交付税的总额基本上也就确定了。此外,自2001年起,创设临时财政对策债制度,将原本应作为地方交付税转付给某地方政府的部分资金额度,改为让该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取得资金补偿。
(三)地方交付税的类型和计算方法
地方交付税分为普通交付税(占交付税总额的94%)和特别交付税(占交付税总额的6%)两种。普通交付税是根据对各地方测算的标准财政需要额和标准财政收入的差额进行分配,但当标准财政需要额小于标准财政收入时,就不进行普通交付税的分配。特别交付税是针对特殊情况(如因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政资金不足,所给予的转移支付,是对普通交付税的补充,主要用于普通交付税分配方案确定后发现标准财政收入明显过高估计产生的差额;在普通交付税分配额确定后发生灾害,出现特别财政支出需求;或因灾害导致的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等情形。 普通交付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地方政府的普通交付额=(标准财政需要额-标准财政收入额)=财源差额
标准财政需要额=单位费用(法定)×计量单位(国家人口调整等)×修正系数(雪天修正等)
1.标准财政需要额。
标准财政需要额=单位费用×计量单位×修正系数
单位费用:每计量单位的费用。(例如:建设1米的市级道路花费)
计量单位:该公共团体的需求状况(例如:需要延长市级道路100公里)
修正系数:包括分级补充修正(依据人口多少以及其他测定单位的数值划定等级标准,每一级对应不同的修正系数)、密度补充修正(根据人口密度、平均每公里道路对应的机动车数量以及其他类似指标)、形态补充修正(根据地方团体形态的不同分别测算该行政团体所需经费的平均单位数额)以及寒冷补充修正(针对寒冷降雪等情况的调整系数,例如:经常降雪地带由于必须采取对策因此需要额外的经费等)。
计算实际的标准财政需要额时,首先,分别计算出地方公共团体每个支出项目(道路费等),最后加总。
2.标准财政收入额。
标准财政收入额=标准税收收入额+一定比例的特别转移支付+地方转让税
标准税收收入额=预算额(根据标准税率计算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法定税收等)×基准税率(都道府县、市町村均为75%)
上述预算额中,未计入标准财政收入额的部分称为留存收入,是中央对地方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并为防止标准财政需要额不能完全涵盖实际的财政支出而保留的财政收入。
标准税收收入额的计算基础因为政府部门的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道府县的收入项目包括:道府县税、事业税、地方消费税、不动产购置税、道府县香烟税、高尔夫球场利用税、机动车税、矿区税(资源税提成)固定资产税、机动车购置税、柴油交易税、市町村香烟税都道府县交付金、地方道路让与税、石油气体让与税、航空燃油让与税、都道府县交付金以及都道府县纳付金。市町村的收入项目包括:市町村税、固定资产税、微型机动车税、市町村香烟税、矿产税、特别土地保有税、事业所税、利息部分交付金、分红部分交付金、转让股票等所得部分交付金、地方消费税交付金、高尔夫球场利用税交付金、柴油交易税交付金、特别吨让与税、地方道路让与税、石油气体让与税、机动车养路让与税、航空燃油让与税、市町村交付金以及市町村纳付金。
(四)各团体职责及地方交付税运作程序
总务大臣需要致力于确切地把握各地方团体的财政状况,估算每一年度的交付税总额及支付给各地方团体的交付税数额。都道府县的知事(相当于省级行政长官)和市町村长(相当于市及市以下行政机关的长官)必须向总务大臣提交该地区的标准财政需要额和标准财政收入的资料、计算特别交付税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总务大臣必须于每年的8月31日前,确定该年度应付的普通交付税数额。第二,为了充分反映地方团体的意见,保持制定过程的透明化,针对地方交付税的计算,创设了意见征求制度。地方团体可针对交付税额的计算方法,向总务大臣提出质疑和建议;总务大臣在收到意见时必须认真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地方财政审议会。第三,普通交付税的支付。普通交付税在每年的4月、6月、9月和11月分四次支付。第四,地方交付税的提前支付。由于大规模灾害等情况造成的特殊财政资金需求,可以允许交付税资金提前支付。
(五)地方交付税的监管
1.由上而下的监管。总务大臣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所报的用于计算交付税数额的资料进行检查,都道府县检查区域内的市町村所报交付税计算材料,并向总务大臣报告。
2.由下而上的监管。地方团体可以就交付税数额的计算,经由都道府县的知事向总务大臣提出意见,总务大臣需认真处理该意见,并报告结果。涉及市町村的审查提议的,由都道府县知事进行转达。
在地方交付税的执行过程中,地方团体由于疏忽对团体的范围、内容等进行了错误计算,造成该地方行政水平下降时,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向总务大臣提出请求,要求减少应交付给地方团体交付税的全部或一部分。总务大臣在听取地方团体的辩解后,除自然灾害等不得已事由,必须减少应当交付给该地方团体的交付税的全部或一部分。
(六)地方交付税存在的问题
1.交付税成为附加条件的财政收入。地方交付税不同于补助款,是没有限定用途的一般财政收入,但随着地方交付税的拨付,逐渐出现了巧立名目将本无限定用途的交付税资金变成有限定用途资金的现象。如竹下内阁的“故乡建设事业”,名义上全部市町村都可以额外得到一亿日元现金,但实际上是在计算地方交付税时采用的是增加一亿日元的标准财政需要额,这一措施把原本作为一般资金来源的交付税的用途诱导至“故乡建设事业”的特定事业上。
2.存在道德风险。地方交付税制度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地方团体间的财政调节问题。地方转移支付的调节功能如图1所示,横轴代表人口规模,纵轴代表人均标准财政收入。通过分析现存的地方转移支付事例,可以看出标准财政需要额相对人均额和人口规模呈U字型,标准财政收入与人口规模成正比。按照现在的交付税制度,标准财政需要大于标准财政收入,其差额可能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得到补充,而标准财政收入大于需要的情况下是得不到交付税资金的,成为“不交付团体”,以此来调节地方团体间的财政资金差额。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没有针对“不交付团体”的资金补充,也就是说,如果把交付税作为财政调节制度,就有必要设置“逆向交付税”。现行制度上,没有针对“不交付团体”的财政调节规定,而财政需要小于财政收入情况的存在,有可能成为诱导“不交付团体”故意增加行政支出,以减少本团体的“损失”,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国库支出金
国库支出金又称国家财政拨款,是以实施中央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为目的而对地方政府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是国家支付给地方团体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的统称。
(一)国库支出金设立的目的
1.确保公共服务的全国均等化水平。如义务教育等,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也是中央政府的责任,部分经费由中央政府承担,有助于确保全国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2.促进财政资金有重点、有计划地投人。对道路、河流、港湾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通过提供经费,引导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目标和规划有序发展。
3.援助遭受特殊困难的地方政府。如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政府,难以通过自身的平衡机制筹集灾后重建经费,最终会影响当地政府财政的正常运转,中央通过专项财政补助,能够保证灾后重建工作尽快的实施与完成。
4.援助财力薄弱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力薄弱或面临财政重建等特殊财政需要时,中央政府可通过提高补助率、利息补助等方式,对其进行财政援助,以确保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健全运行。
5.奖励从事创新活动的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致力于那些中央政府急于从事却难以从事的活动,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的创新意识。
6.对地方政府受托承担中央事务的行为给予补助。对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工作,出于便利国民、提高效率等考虑而委托地方政府实施,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2]。
(二)国库支出金的类型
按照国库支出金的支出目的分类,主要有三种类型:国库负担金、国库补助金和国库委托金。
国库负担金是为了保证国家政策的执行,确保一定的行政水准,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对于那些本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部分费用,由国家承担的部分称为国库负担金。例如:“儿童辅助费”、“灾害救助事业费”需要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拨款。
国库补助金是国家为了奖励从事特定工作以及为特定工作提供援助所给予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例如埋藏文化发掘调查补助金等。
国库委托金是与国家利害相关的,本应由国家承担的事权,为便于操作和执行,委托地方政府经营,国家将相关经费以委托的方式交付给地方政府。例如:委托地方政府从事的国民年金业务、国会议员的选举、国税调查等。
(三)国库支出金的监管
与地方交付税一样,国库支出金也是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直接分配,但分配的资金中,都道府县所占份额较大。由于国库支出金是作为中央本级支出,是在指定用途的条件下对地方政府的资金转移,因而对其监督管理不仅地方负有职责,中央政府也负有重要职责。中央政府对国库支出金的监督管理类似于其他中央财政支出,主要由财务省监督、指导,由会计检查院进行审计。
中央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专款专用。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发现挪用则可收回资金或进行其他处理。其二是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监督。通过对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资料真实性及支出进展、工程进度等进行调查、监督,保证国库支出金的有效使用。其中,对于地方政府故意虚报材料,或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进行严厉的处罚,必要时可以暂停对其支付国库支出金[3]。
三、地方让与税和地方特例交付金
(一)地方让与税
地方让与税是一些原属于地方税的税源,因税制改革等原因而作为中央税加以课证,但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将该部分收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返还给地方政府。目前,地方让与税主要包括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飞机燃料税、汽车重量税、特别吨位税和所得赠送税。这些税收根据相关的地方特性进行分配,如对石油天然气税,根据地方道路所占的份额,拿出该项税收收入的50%,分配给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城市;除飞机燃料税、特别吨位税的范围限定在机场、港口所在地外,其他四种让与税对象均为一般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但是地方让与税的规模不大,在转移支付制度中只起辅助作用。
(二)地方特例交付金
地方特例交付金是为了填补始自1999年的持久减税,所造成的交付税财政资源不足,导致地方税下降而采用的制度。收入扣除使国税中的征税基础额减少的同时,也降低了地方税收,使得地方财政的标准收入额减少,造成中央向地方政府的交付税总额变相的增加,进一步造成了国库的严峻状态。为填补地方资金不足,地方政府增加地方债的发行以及增加转移支付税特别会计借款,除此之外,作为地方财源的填补,使用了国家从一般会计中筹措出的地方特例交付金。2003年,由于来自中央的国库支出金额减少,地方收入的减少也要通过地方特例交付金来填补。
四、日本转移支付制度经验借鉴
1.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有保障。占日本转移支付资金比重最大的地方交付税,其资金来源同当年的税收收入直接挂钩,且维持一个固定的比例,充分保证了资金来源的及时、充足。
2.日本地方以下税收分配明确,不仅都道府县有其明确的税收收入来源,市町村也有其固定税收收入,这充分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为转移支付资金的提取提供了财力保障。同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有利于更精确地计算本地区的地方交付税数额。
3.日本转移支付金计算科学、精细。地方交付税的计算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道府县和市町村分别上报,考虑到税基的不同,并有明确的计算科目和调整方法,这就更加符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同时,修正系数的分类非常细致,不仅考虑到人口密度的不同,还对北方地区的降雪等生活问题设置了修正系数,使得资金的使用和扶持意图更明确。
4.民主化的监管模式。转移支付金的确定是地方和中央共同协商来完成,总务大臣的统筹使得地方政府受制于中央的领导,而赋予地方团体对资金的提取、使用等质疑权力,避免了中央的过度集权。
5.三级财政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得资金使用更有效率。较多的行政审批、划转层次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也不利于资金的及时划拨使用,影响资金的经济效率。日本执行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负责统筹规划及监管,都道府县进行上传下达,市町村负责申请和执行。中央对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时,不仅根据都道府县的申报,还直接复核市町村的申报材料,更能反映基层政府的需求,提高审批和行政效率。中央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是分两个会计进行的,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有的资金分别划拨到市町村和道府县,这直接避免了道府县对市町村资金的挪用,且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 卢中原.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60.
一、财政收入风险主要特点分析
(一)财政收入风险的认知评价
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以税收和非税收入等形式筹集、占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社会产品价值。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职能的行使就必须集中必要规模的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能否实现预期的财政收入目标是不确定的,这便是财政收入风险。因此,财政收入风险是指财政收入的未来不确定性。比如,如果税收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预期的税收收入目标能否实现是不确定的。
财政收入风险具体体现在收入规模、收入真实性、收入稳定性问题以及收入结构和质量问题等方面。
(二)财政收入风险的界定
一般而言,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困难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是地方财政矛盾激化的反映,风险的大小是随着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变动而上下波动。这些不确定因素既可能是财政内部的机制不完善或错误行为所致,也可能是外部经济环境的改变,使财政政策和相关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偏差甚至背离,由此产生了财政收入风险。
(三)财政收入风险的特点
1.财政收入风险的扩散性和传导性
财政收入风险扩散比其他任何风险都更加明显。它不仅体现在一定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系统内部的各级财政之间,即国家财政作为一个整体系统,任何二级财政产生风险,都会迅速在上级财政和下级财政之间迅速传播,并很快扩散到整个财政系统,从而呈现为风险共担的局面,而且由于财政系统的开放性和与整个社会经济的紧密关联与互为依存性,使得整个社会的公共风险迅速转化为财政收入风险,如自然灾害必然导致财政减收增支,社会失业会使财政支出迅速增加等。
2.财政收入风险的隐蔽性
从财政收入风险产生和存在的形态来看,既有显性风险,又有隐性风险,而且以隐性风险居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是由于财政收入风险来源广、领域宽,往往不容易被及时察觉。二是财政显性风险更易于利用技术手段被处理成隐性风险。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财政收入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部分财政收入风险通常都处于潜伏蔽状态,表面上财政运行良好,但实际上风险因素已经存在,并对财政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当矛盾和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由隐性转变为显性,直接影响财政的稳定与平衡,则可破坏财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财政收入风险的危害性大
财政是一种宏观经济活动,所产生风险的危害是全方位的。财政收入风险的出现会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下降,经济增长减缓,严重的还会引发局部财政危机,直接影响政治及社会的稳定。同时,财政收入风险的危害具有时效性,对财政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逐渐发生作用,进而阻碍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风险总是和一定的损失联系在一起的,风险越高,损失也越大。
二、财政收入风险的表现和危害
(一)财政收入风险的表现
1.税收虚增,影响收入真实性
现阶段,为了完成目标任务或“政绩”的需要,税收收入中含有一定的“水分”,特别是县(区)、乡虚增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地区采取违规技术手段,人为地扩大收入规模,搞“数字税收”。
2.公有资源的廉价出让
在各级政府日趋激烈的招商引资大战中,地方政府纷纷采用行政手段引资,层层下达招商指标,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各级政府互相攀比出台优惠政策,开展“让利竞赛”,地价越来越优惠,税收减免越来越大胆,各种政策底线不断被突破。导致的后果是既牺牲了眼前财政收入,未来的长远利益也难于保证,甚至给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留下隐患。
3.税收政策的漏洞
税收管理中,由于制定的部分税收政策不严密、不科学,产生政策漏洞。如:现行民政福利企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差,成为一些企业避税“漏洞”,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竞争;废品回收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漏洞大,税收流失严重。
4.税收征管的漏洞
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征管体制不完善,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仍待进一步加强,主要反映在:一是征管基础工作薄弱,征管质量不高;二是管理脱节,岗位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不到位;三是发票管理不严格,造成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混乱;四是根据利益调整税收行为,破坏财政秩序,影响法律尊严。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一致性,由于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影响地方各级政府体制性财政收入的稳定,对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和调整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作用非常有限。
(二)财政收入风险带来的危害
1.破坏税负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提供统一的市场竞争条件,市场经济的灵魂之一是公平竞争,税收政策对社会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公平的。税收管理中的征“探头税”、收过头税等行为侵犯了纳税人权益,增加纳税人负担,虚增当年税收,同时,形成年度间组织收入的“恶性循环”,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财政收入风险的存在造成财政收入中的税收大量流失,如:税收政策的漏洞,使企业和个人加以利用;“引税”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最终都是以低税率吸引纳税人,以回扣方式奖励中介人;收“人情税”、“关系税”、“变相包税”等不正常现象,其结果造成税收的流失。
3.误导财政转移支付
现行的上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上与地方财力水平挂钩,地方财力不实,直接影响上对下转移支付规模,对各级财政影响很大,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4.降低税法尊严
税收区别于其他收入的特征是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不依法治税现象,使税收的“三性”大打折扣。如:打着“扶持企业发展,涵养税源”的旗号,违背“应收尽收”原则,有税不收或少收;违反规定减税、免税、退税。这些现象严重干扰了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实施,破坏了税收的严肃性,损害了税法的尊严,降低了税法的地位。
5.降低政府财政资金调控效率
由于财政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以及收入质量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对财政形势、财政增收能力的判断,使得财政调控效率明显降低。
三、财政收入风险的成因
一是“风险大锅饭”的存在,各级政府避险动机和风险意识不强;二是民众改变现状的外在压力和领导干部谋求政绩的内在冲动导致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三是未树立科学发展观,对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不科学;四是财政体制不完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五是制度缺欠与管理约束弱化,监督制约不力;六是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脱节;七是各级政府收入权利不平等,财力向上层层集中,基层财政实惠越来越少,风险越来越大;八是网络经济加剧税收征管困难。
四、控制财政收入风险的有效对策
通过财政风险表现及成因分析,我认为,财政风险贯穿于财政活动全过程,是当前地方财政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防范与控制财政风险,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其成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强化风险意识,规范决策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财政是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地方财政风险不仅仅是财政系统内部的风险,它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经济风险,如果不认真对待,风险的积聚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化解,最终将会引发财政危机,导致地方经济萎缩,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财政风险的危害性和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性,强化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和认真执行制度化的决策程序,使财政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收支项目的安排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和规范的决策,要针对本地实际,加紧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有效措施,坚决消除风险隐患,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壮大地方经济,实现经济与财政收入协调发展
经济是财政的基础,加快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力,实现经济与财政收入协调发展,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基础,也是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地方财政的前提。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增强企业自身活力,壮大骨干财源,培育经济增长点,不断提高经济总量和质量,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要树立和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正确处理发展和政绩的辨证关系,通过实行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在实践中谋正确的政绩、正确地谋政绩的自觉性。一是政绩评价的主体要由少数人或上级领导为主,向以人民大众为主转变;二是评价的方法要由注重开小型座谈会、作定性评语,向注重公开的、多种形式的、量化的评价转变;三是评价的内容或指标体系,要由较单一、较短期向综合性、长期性转变;四是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须以德、能、勤、绩的综合状况为依据,不能以“绩”代替其他方面。
(四)打破“风险大锅饭”
一是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基础上,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的风险责任,本级政府责任内的风险要由本级政府承担,上级政府没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下级政府随意向上级政府传导自身应当承担的财政风险;二是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产生后果的风险追究责任,具体到那一届政府、那个部门、那个人应承担多大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制约上下届政府风险转移以及无具体风险责任人等行为;三是对于引发财政危机必须上级政府救助的,应建立一种制度安排,让下级政府清楚地了解何种情况下上级政府才会救助,以强化各级政府防范风险的动机,提高其防范风险的努力程度。
(五)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规范各级政府的分配关系,构筑防范财政风险的“防火墙”
规范、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既能从体制上有效地控制财政风险,又能明晰地界定政府间风险责任。先确定事权,按照提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确定哪些事权划归中央政府,哪些事权划归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发生事权交叉的领域,应按照受益与付费相对称的原则,积极配合、主动协调,以实现有效管理。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效率和公平相结合、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统筹兼顾原则,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主要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分配,重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适当扩大地方税规模,增强地方以自我财力来防范财政风险的能力。
(六)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
建立规范的财政收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全部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统一税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因素法取代基数法,摒弃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统一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提高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均等化水平,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基数不平等问题;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开展收费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实行收缴分离;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实行源头控收。
(七)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要建立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和财政风险的透明度。二是要设计一套符合地方实际的财政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准确地反映地方财政风险程度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对地方财政风险状况做出及时的预测。三是对重大政府收支行为决策,要加入财政风险评估环节,将财政风险作为约束条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先进行财政成本评估。
(八)建立地方财政风险应急反映与管理机制
面对永远存在且日益频繁的公共风险和公共危机,迫切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中建立应急反应与管理机制,提供制度化的财政资源保障,这也是公共财政框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建立行之有效税收征管制度,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税源监控,加强税源管理;建立高效的征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岗责,优化整合各种资源,实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协调统一,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改进征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电子化,用先进的手段进行征前、征中、征后的管理。
【关键词】公共产品;税收负担;民生财政;减税
1.引言
税收负担问题一直是关系国计民生最尖锐、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它与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然而随着我国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却存在“国富民穷”这样一个现实问题,一方面,政府财政能力不断增长,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增长;而另一方面,在很多关乎民生的领域,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我国的纳税主体尤其是居民感到税负沉重。在这种背景下,关于中国税收负担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的税收负担是轻还是重?
为什么仅是一个数据指标的税收负担会引起那么多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判断税收负担不能脱离对财政资金用途及支出效率的分析。这是因为同样一笔资金,如果在公共部门手中比在私人部门手中更能实现如促进经济增长、公平分配、保障民生等目标,那么即使是税收占GDP的比率较高,也不能轻易断言税收负担过重。本文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根据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这一本质,通过判断“税收收入是否与政府财政民生支出的变化水平相一致”来深入分析我国宏观税收负担轻重问题。
2.宏观税收负担的含义及衡量指标
宏观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指整个社会国民经济的税收负担水平,反映政府在社会收入分配中集中程度的高低。它通常是以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总额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衡量指标。由于境外国家的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在规范化的政府收入中,税收是政府收入体系的主要来源,因此,境外国家主要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反映宏观税负水平。但是在我国,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能全面地说明我国宏观税负的大小,于是在以往的研究中,对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衡量便产生了用大、中、小三种口径的宏观税负来表示。一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小口径的宏观税负率;二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中口径的宏观税负率。三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率。
在上述三个口径的宏观税负率中,大口径的宏观税负率最适合衡量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的高低,它全面反映了政府从微观经济主体取得收入的状况。
3.区别“宏负的高低”与“税负的轻重”两个概念
“宏观税负的高低”与“税负的轻重”是不同的概念,即税负高并不意味着税负重,税负低也不意味着税负轻。例如在税负一定的条件下,如果政府提供较多的公共产品,则该国民众会感到税收负担轻;反之,即使税负偏低,但政府提供极少的公共产品,则该国民众仍会感到税负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所以评判价格的高低要看其是否物有所值。例如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
4.宏观税负轻重的衡量指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所以从政府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即民生支出的视角更能反映宏观税负的轻重。而民生问题本身有轻重缓急之别,即民生问题可划分为基本民生问题和非基本民生问题,本文是以十七大报告中的基本民生内涵为指引(我国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到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基本民生问题),通过该指标,对我国宏观税负轻重进行全面考察。因此本文将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四项作为民生投入的主要项目,用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表示政府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由此判断我国税负的轻重。
5.对我国宏观税收负担轻重的判断
5.1 我国宏观税收负担高低的确定
本文针对小口径税负率进行考察,由于税收收入数据统计比较完整,所以本文对小口径税负率的判断基本没有疑义。从我国的小口径税负率来看,我国宏观税负呈不断上升趋势,小口径宏观税收负担从2001年的14.0%上升到2008年的18.0%(如表1所示)。
表
数据来源:2001-2008年数据由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整理计算而得。
5.2 对我国财政民生支出的剖析
考虑到2007年我国进行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科目有了较大变动,但依据公共财政支出项目与民生问题的高度密切原则,本文依然将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和医疗卫生作为民生投入的主要项目。因此我国政府财政民生支出比重的统计结果如下:
数据来源:2001-2008年数据由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整理计算而得。
通过分析表2可知:(1)从民生投入的总量来看,我国财政民生支出八年间增长了3.4倍。(2)不同民生项目的财政投入增速不太一致。例如,在“全民医保”战略推动下,八年间我国的医疗卫生投入增长了8.08倍,而教育支出仅增长了2.95倍。(3)我国民生支出比重八年来维持在32%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生支出比重偏低。
5.3 对我国宏观税负轻重状况的判断
基于前述衡量宏观税负轻重的理论基础,通过表1和表2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宏观税负在2001~2008年间增长了4个百分点,增速较快;而八年间政府财政民生支出比重却明显偏低,几乎没有任何增长,这说明我国“民生财政”政策偏弱。总而言之,针对我国的宏观税负而言,如此快速增长的税收收入没有跟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人民就很难更多地享受到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带来的利益,福利水准无法随之提升。那么,单纯地衡量税负水平的高低将没有任何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从政府公共财政民生支出的视角来看,我国的宏观税负偏高,宏观税负环境亟待改善。
6.减轻我国宏观税负的对策建议
随着中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刚要的出台,如何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便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成为我们接下来必须研究的重要(下转第211页)(上接第209页)课题。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前几部分的分析,提出一些现阶段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第一,应适当降低广义宏观税收负担率,即广义减税,降低实际税费负担,变“费”为“税”。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征税;二是随着政府出卖土地的减少,土地出让金收入会逐步减少;三是有些政府基金收入项目应该取消。四是属于制度外的收费,应该一律取缔。
第二,我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增加对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住房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目前我国也具备了使财政支出结构向民生倾斜的条件:第一,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政府财力大大增强。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完善,一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基础设施,应尽可能吸收民营资本投入,减少政府支出,以便将这方面的资金转向不断增加的教育、保健与福利服务等民生方面的支出。
第三,即使是一些纯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可以由第三部门即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提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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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 税制改革 财政体制
一、关于“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1、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10省市。截止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2、“营改增”的意义
第一,“营改增”的改革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完善。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优点,可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行中断了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不利于增值税优点的发挥。若想充分利用好增值税的这一中性效应,最好就是扩宽增值税的税基,让其能够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实际上,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还是比较狭窄,致使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截断,税收中性效应的优势难以凸显。
第二,“营改增”的改革有利于税收的征管。两套税制并行造成税收征管实际征收过程中的一些困扰。伴随着多样化经营模式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地涌现,对税负的课征和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形式方面也是五花八门,要想准确划分商品与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困难,这为两种税收的划分标准和实际征收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障碍。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大量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与服务的区别也不再那么分明,两者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分清楚,所以到底是适用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是难以确定的。
第三,“营改增”的改革有利于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此之前,我国营业税是以大部分第三产业为主要的课税对象,增值税是被排除在第三产业之外的,主要为第二产业。这对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得企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向大而全的模式发展,从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可是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的是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从而导致服务含税出口,这样同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不利于我国服务在国际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营改增”存在的问题研究
1“营改增”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营改增”制度刚刚实施,许多企业对新制度不明晰,在执行过程中便会遇到法规不明确等问题。一是各个税务所的专管员的回答都有所不同,因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很困惑,因而政府对政策解释的权威性需要加强;二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也有待加强,税制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会涉及各个方面不同的部门;三是政府和企业沟通渠道的畅通性也需要加强。
2“营改增”制度试点后在宏观和微观出现的问题
此次税制改革,从试点城市和试点行业的税负情况也反映出许多问题。第一个总要问题就是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收入压力,如何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政府支出又增加,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该如何调整。第二就是同是现代服务业,为什么有的企业税负降低了?有的却上升了?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政府应该如何鼓励这类企业或行业使其继续发展。第三怎么样解决小规模纳税人重复征税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不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依然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优势不能很好凸显出来,从长远来看也将影响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而“营改增”只起到减税的作用,这就影响了增值税税收中性这一优势的充分发挥。第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空缺是否需要通过转移支付手段来缓解地方财政的困难,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改革后,中央、地方财权、财力分配问题等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营改增”影响研究
1、“营改增”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影响
将本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属于共享税的增值税,必然会影响到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为了使“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推行,试点方案中保持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规定将原归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依旧作为原归属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这种方案既保持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利益又避免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方面调整的问题,促进改革的平稳推行。但这种收入分配方式只是临时性的过渡方案,并未能解决财政体制的深层次问题。从我国的分税制本身来看,这种在增值税基础上增加的收入划分方式是不规范的。在试点阶段,改革的行业范围较窄、涉及到的收入规模相对较低,使用这种过渡方案尚不会对整个财政体制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然而随着改革逐步深入,覆盖全部地区全部行业后原营业税约15000亿元的收入都采用这种方式分配给地方,这将加剧现行分税制的不规范性,同时也会加大税收收入管理的难度。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应当如何调整和改革,才能符合“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目前各界有着不同的改革设想 :一是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进行调整,即在原来中央地方75:25分成基础上,下调中央的分享比例,上调地方的分享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测算数据来确定,以不影响地方既得利益为前提条件。二是综合调整相关税种的收入归属和分享比例。三是改革其他税种并进行综合调整。例如,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等都有改革的空间和增收的潜力。四是新设税种,替代营业税作为地方财政主体税种地位。譬如,设置一个零售环节的N售税,替代营业税。
3、“营改增”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影响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将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领域中,而当前实施的“营改增”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正是起着积极促进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以提高发展的质量与效益作为核心任务,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
“营改增”对经济结构的影响,主要是结构调整效应,分工深化效应。
第一,结构调整效应。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结构矛盾,主要表现在需求结构失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出口结构不平衡等方面。“营改增”改革正好给经济结构战略性的调整带来积极影响。它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优化效应、需求结构调整效应等方面。
(1)实施“营改增”,可以消除商品和劳务流通中的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引导产业分工和协作。以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方式,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加快技术改造,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企业产品开发、工艺流程、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环节,全面提升工业层次和水平。由于“营改增”改革突破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减少了产业分工细化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促使企业主动将生产外包,这样加速了生产业与制造业的分离和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实现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使我国逐渐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模式。
(2)我国的结构需求主要表现在投资与消费关系方面的不平衡。经济增长过度依靠投资和出口,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相对较弱。“营改增”的实施,不仅减少个别企业的税负,更重要的是它的连带性减税。纳税人在购买应税商品和服务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等相关行业的整体减税,从而引导需求结构的调整和改善。
第二,分工深化效益。主要体现一是制造业主辅分离的促进效应,“营改增”可以改变大部分生产型服务业内化于第二产业内部的情况,有利于实现主辅分离,促进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抽离出来,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提高产业能级,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促进工业转型升级。二是生产精细化效应,实行“营改增”可以避免营业税重复征收,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促进生产业的精细化发展。三是产品内分工的催化效应,此次税制改革可以以促进价值链跨区域重组,从上述分析可知,服务业纵深、精细化发展可使我过在国际产品分工体系内的竞争力增强,这样就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低端增值率有所提升,生产业竞争力增强,使我国逐渐由制造业聚集地转为生产服务业的聚集地。
四、促进“营改增”的财政体制改革建议研究
1、提高地方税收收入
首先,“营改增”虽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但同时也为其他税种的增税提供了空间。比如对财产税、环境税等绿色税种进行增税,减少“营改增”导致的地方财政压力。根据国家统计,我国财产税占全税收的比例不到10%,而向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均在80%以上,在澳大利亚这一比例高达99%。因而若想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将财产税设置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可行的。其次,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在征收管理上,改革后增值税收入都可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地税系统会在税制、征收方式不变的情况下沦为“收费”单位。若仍维持之前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将导致中央政府{控能力的减弱。中央政府没有必要过于将财权、财力集中于自己身上。
2、扩大增值税行业征税范围
根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增值税应尽量扩大税基和征收范围。1948年法国也进行过“营改增”改革,耗用七年时间对工业、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实行广泛征收并取得改革的成功。后来,美国还有欧共体(现称欧盟)都相继实施增值税“扩围”沿用至今。因而我国在继上海、广州、江苏等地的改革之后,接下来的改革应当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所征收的范围,最终演变到将流通中全部的商品和劳务都划分至征税范围,彻底取消营业税的征管。否则,营业税只征不扣的税收机制对增值税的道道征税、环环扣税的机制会直接破坏增值税的征扣链条,不利于增值税税收中的发挥。增值税“扩围”的改革应该遵守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实施。
4、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字:宏观税收负担;统计口径;优化改善
一、宏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标准
我国由于政府收入不甚规范因此存在相当数量的非税收入。如果只用政府的税收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来衡量宏观税收负担率,既不能正确反映政府所能支配财力的程度,也难以进行宏观税收负担的国际比较。因此,根据政府取得收入的统计口径不同,有必要将我国宏观税收负担分为大、中、小三个统计口径来进行分析。在这三个指标里,大口径的税收负担是最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集中财力的程度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担水平,是我国的实际宏观税负。而中、小口径指标反映的是名义宏观税负,表明了政府调控能力的强弱。因此在分析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时候,我们要将这三种口径的指标综合起来进行考察。
二、我国宏观税收负担现状分析
从三个不同统计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相对比较来说,中小口径之间的宏观税收负担差别不大,这主要是税收收入占我国的财政收入的比重非常大的缘故。而大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在数值上则远远超过了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
(一)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实际偏低。我国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差别并不大,因此选用中口径来进行分析。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政府财政收入包括税收、社会保障缴款、赠与和其他收入。目前,我国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实际偏低。从总体上看,我国中口径的宏观税负明显低于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IMF出版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8)对2007年全部有数据的53个国家的宏观税负进行了计算。这53个国家宏观税负平均为39.9%,其中24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5.3%,29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5.5%。按这一口径计算,2007年至2009年,我国宏观税负分别为24%、24.7%和25.4%,不仅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从可用财力上看,我国可用于统筹安排的公共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明显偏低。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除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外,我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也都具有特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只有公共财政收入可以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公共支出。2007年我国公共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19.3%,2008年为19.5%,2009年为20.1%,明显低于国外平均水平。
从人均指标上看,我国人均财政收入与国外相比差距更大。2009年我国人均公共财政收入5130元,按当年汇率折算仅为751美元,大大低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13000美元以上的水平。
(二)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实际偏高。由于我国税制与国外税制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别,也就是我国的政府资金成分复杂,常常出现“税小费大”的现象。根据大口径计算判断得出的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与西方国家的宏观税负最为接近,更便于比较。因此,我国的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与其他国家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才具有可比性,所以采用大口径宏观税负来进行国际比较。
中国的大口径政府收入已经从1998年的1.73万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10.8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也从1998年的20.4%上升到2009年的32.2%,上升了约12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刘佐也曾指出:“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可能只有20%,但大口径的话,我们统计至少超过了30%,还有统计不上来的。还有人说35%、40%的。”目前,我国属于中下等收入的国家,但是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却非常高。2007年我国的宏观税收负担为28.8%,远远高于中下等收入国家宏观税收负担18.59%的平均水平。再加上中国经济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的预算外收入较为复杂,考虑到对体制外、预算外收入测算的保守性,我们计算的大口径宏观税收负担应该是实际税收负担的下限。换句话说,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是大于28.8%。参照这项结果作为衡量标准,可以说目前企业和居民的总体税费负担是偏重的,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三、优化宏观税负水平的建议
从上述对于宏观税收负担的相关分析可见,目前中国大口径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较高,会给居民和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在不断提高,税收也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特别是在2007年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了应收尽收,各种税收流失的问题得到了很大解决。大力加强征收管理的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造成的减收。
(二)整顿政府收入渠道,加强资金管理。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居高不下的一大原因是大量存在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这部分收入不仅难以测算,同时也是引起纳税人感觉税负过重的一大诱因。想要减轻税负水平,必须规范政府收入。因此应控制收费项目,理顺税费关系。政府应当严格立法,对目前各级政府和部门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并进一步加大“费改税”力度,同时坚持向“税收为主”的政府收入体制转变。
(三)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从总体上对税收制度做整体考虑,对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合并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对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的必要性及其效果重新论证,权衡利弊后进行调整。改革和完善增值税,推进增值税转型,并完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尽快推出其他税种的改革
(四)结合宏观调控政策,调控税收负担水平。从长远来看,经济的波动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在所难免的。要实现宏观税负政策与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改造现有的税收机制,使税收水平能够与经济同方向变动。我国在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也不可避免的遭受到影响,外需明显减少,经济增长速度也有所下滑。而同时伴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将会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进而侧重于提供公共物品以及公共服务,这样会使得宏观税负水平在短时间内有所提高。因此有必要通过调整税负的结构来减轻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拉动内需,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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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收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背景下,结合贵州省近几年房地产税收现状,对房地产市场保有环节增加新税种进行探析,提出需建立合理的房地产市场税费制度、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层次、健全房地产计税价格的评估制度,达到完善和优化我省房地产市场税收制度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保有环节;物业税;空置税
一、基于贵州省数据的房地产市场税收现状分析
本文主要采取2007年到2013年贵州省样本数据对房地产业税收收入进行分析,选取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增加量作为指标反映2007-2013年房地产市场税收发展水平。2007-2013年贵州省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增长了5.67倍,年平均增长40.83%,但是如下图所示,房地产税收增长率出现不规律发展,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省内税收入增长下降,但房地产业税收收入达到最大值,后到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率出现负值。贵州省房地产业税收入总额在7年内增幅不大。
图 税收收入年增长率、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年增长率、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重
我省房地产税收体系中除了相关税种的填充外,包括了大部分的房地产费用和租金。如在房地产取得环节,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但是以上税种的征收总数较小,相比之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支付土地开发费,开发环节需要缴纳的税金和费用合计量构成了房价的75%。土地出让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向国家一次性缴纳的资金,该项资金构成了房价的主要成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抬高房价从购房者身上将该笔资金收回,地方政府也通过提高土地出让金价格的方式来获得更高的收入,而税负在土地出让金的对比下显得更加渺小,税负无法起到限制土地征用的作用。同时,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较多的税种和费用,其税收收入主要占房屋销售价格的25%,税负水平较高。此环节发生的一些税费会通过转嫁的形式转移到购房者身上,政府也会通过公共品的形式对购房者征收一定的税收负担。在房屋的保有环节,现行税制中对于房屋自用方式上所涉及的税种较少,仅征收1.2%的税率,对于房屋的计税依据也依然根据其原始的房屋面积,缺乏准确的计税标准;对于房屋免税范围过大,同时缺乏物业税及空置税的征收。造成我省房地产税收体制保有环节税负低,交易环节税负较高,不易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象。
二、房地产市场保有环节开征新税种的研究
1、关于物业税的探讨
我国2003年10月提出开征物业税,并逐步取消房地产方面其他的相关费用。后由于物业税的征收较难征收,未进行立法而停止实施。据统计,美国县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 70% 是来自物业税。现阶段房地产保有环节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房产税仅对企业营业性用房征收,而对居民个人住房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实行定额税,一直未进行调整,与高额的地价相比,税负较轻,起不到抑制过多占有和打击囤积行为的作用。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范围,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地方税种,因其征税对象不像商品税一样具有流动性,不容易发生税负转嫁的现象,该税种的征收有利于地方居民分担公共支出成本,更能够体现公平和效率。物业税的开征可以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物业税通过税收的形式降低房屋价格,抑制房屋价格上涨、调节贫富差距,控制房地产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投机行为。
2、关于空置税的讨论
邓芳芳(2011)对空置税进行定义: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房屋中,持续一年以上未入住的空而未用的房屋,包括单位或个人购买的住房以及个人和承租单位公有住房。不包括开发商短期内尚未出售或出租的房屋。①造成空置房的原因很多,在房地产开发商角度,根据商品销售周期理论,商品房在进入流通市场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合理的库存。我国商品房空置的合理区间被界定为1.5%-30%之间,超过30%的比例即进入危险空间。但房地产市场上,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可能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建设更多的高档用房,在市场上供求不均衡的时态下,人为的造成空置房增加的现象,囤积大量房屋等待房屋价格上升时期在进行抛售。这样的后果是增加了贫富差距的悬殊,房地产因为具有保值增值的作用而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商品,许多中高收入者购置多套住房,且不对外出租,造成房屋空置现象。
三、完善和优化房地产市场税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房地产市场税费制度。由于国外房地产税制较为完善且稳定,可以借鉴国外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经验。1、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那些图谋暴利的房地产企业征税高税,坚决打击各种投机行为。2、对有偿转让房产产生的利润征税。具体做法可以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对购买房产一年内的转让所得征收250%的所得税,三年内的转让所得的征收15%的所得税,三年以上的免征。3、切实利用税收杠杆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同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购房和租房实行税收优惠或补贴。明确划分地租及税费的关系,将地租加入到土地出让金范畴。及时清理税费的层次,可以将土地闲置费改为空置税,加强税收的调控作用。②
(二)具体税种方面。房产税方面,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现农村已经逐步实现现代化,将农村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完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判断房屋随市场变化的真实价值,能实现税收负担与市场同比变化。完善房屋的登记制度,明确房屋归属权,建立房屋地籍制,并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判断房屋本身价值,保证公平性。适时开征物业税。明确纳税人为拥有土地和房屋的持有人;征税对象为房屋和地产;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的评估值,对于使用性质不同的房屋给予不同的税率标准。调整印花税和契税。契税和印花税两者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而二者存在重复课征的现象,可取消印花税,将继承和赠与获得的房地产加入到契税的征收范围,同时适时降低契税税率,提高房地产的流动性。③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扩大计税依据,将外资企业及个人均纳入征税范围,尽快开征空置税。
(三)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层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房地产税法,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管理的依据大部分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因此立法层级较低,调整机制不健全。
(四)增加房地产相关专业的人才。房地产税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计税价格的评估制度,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房屋评估机构的建立需要大量的人才运用专业的技术水平进行分析评定。加强征管力量,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加强稽查和征管力度,建立税务一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平台,减少逃漏税行为。
总体上,尽快将房产税整合为房地产税。将与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税种重新整合,减少交易环节收费种类偏多的情况,统一成房地产税,简化税制,提高征税效率,避免重复计税,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通过建立第三方房物评估机构将房产真实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并将农村房地产一并纳入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区别对待不同地区、不同使用用途的房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及注解:
① 邓芳芳、郭松海.《论开征房产空置税的必要性及设计实施》[J].经济研究.2011(02).35.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本来源,扩大税源、增加税收是国家财税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企业都绞尽脑汁地要减轻税负,于是就产生了避税和节税行为。本文从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避税和节税进行比较分析。
一、“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避税,即税收规避的简称,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通过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
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理解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税负所采取的一切行为。进一步可将其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1,其中正当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作出符合税法宗旨并能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漏洞,通过人为的安排,减轻税负的行为。
2特征
(1)非违法性。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
(2)提前性,亦称前瞻性。即在纳税前,就需要对经营过程的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筹划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低税负,例如运用低税率,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二是延长纳税时间,将纳税期推后,可以间接减轻税收负担。
(4)权利性。避税实际上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节税”的概念和特征
1基本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款,即税款的“节约”。它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有多种纳税方案可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为标准来进行选择。
节税行为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
2特征
(1)合法性,节税是通过对税收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优化税收的选择。
(2)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者、消费者行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实现政府调控经济,引导消费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各国在制定税法时,都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为纳税人的节税行为提供了前提,使得节税行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样性。税收政策在地区、行业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差异越大,那么纳税人的选择余地就越大,节税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区差别、科技含量差别、出口优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税”和“节税”的区别与联系
1从立法角度看,二者内涵不同
节税具有合法性,而避税有非违法性。节税顺应立法精神的,而避税则违背立法精神。避税是以不违法的手段达到减免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税法,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影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2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经济、社会影响不同
企业选择节税,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暂时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企业通过节税,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使生产者有更高的积极性以及更多的资金去再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可以通过扩大税基而获得额外的税收收入。同时,普遍推广节税有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促进纳税人学习和研究税法。
避税在形式上与偷税截然不同,没有公然违反税法,但它也是利用税法和国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环节,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妨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同时,避税会影响纳税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纳税人会朝着有政策漏洞的行业、部门去生产、投资,不利于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甚至会引起经济的不正常发展。
3从微观经济角度看,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节税可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是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正确途径。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对资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避税是以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漏洞为前提,如果税收政策变化,一定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状况,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会使企业不能进行长期的生产发展计划,导致生产计划的短期性。一旦税制完善,企业便束手无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中的不确定性。
4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对二者持有不同态度
在很多国家,政府部门都提倡企业进行节税筹划,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又间接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是一种政府于企业的双赢选择。因此国家应在这方面积极宣传,让纳税人了解、认识节税筹划。
避税,是一种国家不提倡的行为,虽然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反对,但由于避税的非违法性以及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我们还是应该自觉的反对这种行为。政府部门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设计税种,构建一个完善的税收体系;同时出台相关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税的有效办法。
5避税与节税的联系
(1)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的行为;
政府性收费作为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是政府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且一般都有专项用途,它与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相比,有自己的特点:
1.征收主体的多元性。政府性收费的征收主体有的是国家及其政府有关部门,有的是事业单位,还有的是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而税收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使用方向的特定性。政府性收费是为了满足准公共需要即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资金的使用方向相对固定。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纯公共需要,筹集一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而征收的,使用方向不固定。
3.征收上的有偿性、自愿性和不固定性。政府性收费的征收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自愿和有偿,具体表现为缴费人提供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每项政府性收费一般都明确征收期限。且征收标准与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适时调整。
4.资金管理方式的特殊性。政府性收费由于是政府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其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一般实行专款专用;而税收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政府一般性开支,实行集中管理。
二、政府性收费的必要性
1.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政府财政收入要以适量的政府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作补充。我国地域辽阔且各地区的经济基础、自然条件、人文地理状况都存在很大差异,由此也造成了我国税源因各地区、行业、领域不同而不均衡的局面,如果将所有凭借国家职能取得的收入都设置成各种固定的税种,必将会造成我国税制结构的繁杂和混乱,而且会带来高成本、低效率的结果,因此,对一些社会公益性项目和特定项目的支出收取费用会提高效率。
2.公共产品成本需要税收之外的其他财政收入来补偿。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可分为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一般而言,满足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应由政府提供并以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获得成本的补偿。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的补偿形式主要是税收,准公共产品的补偿主要通过政府性收费等向特定服务或受益对象收取的有关费用来解决。
⑴纯公共产品的补偿。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环保等的补偿形式主要是税收,此外还有规费即政府性收费和借债。由于税收具有一般报偿性,而且不存在排除与不排除的问题,适用于所有的经济主体,所以是纯公共产品的主要补偿形式。而政府性收费反应的是政府与经济主体的特殊经济联系,所以也是纯公共产品的一种补偿形式,例如,政府性收费中的行政性收费是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证照费、注册登记费等。因为政府执行行政职能既与所有经济主体发生一般经济联系,又与行政事物相对人发生特殊经济联系,为体现特殊经济联系与一般经济联系的区别,在普遍征税的基础上,还要征收行政性收费,来补偿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
⑵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实际上同时具有这两大特征的纯公共产品不多,大部分都是满足其中一个特征的准公共产品。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或竞争性,即不能同时被人使用或造成浪费,因而不宜采用征税的方式来补偿其使用成本,应当采用政府性收费或基金的方式来弥补其成本。具体要根据拥挤的状态、浪费的可能、调节的需要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对不同的项目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调节准公共产品的消费,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效率达到最大化。
所以,纯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采用“税收———公共支出”机制来分摊其生产的成本费用,是一种最为有效的社会分配机制;对于准公共产品则应由政府根据成本费用的分摊机制,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以使用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和调节,这不仅可以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还可以解决公共产品面临的“拥挤”和“搭便车”的问题,同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3.税收的刚性不能与政府事权的不断扩大和丰富相适应。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事权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这必将会导致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就需要增加财政收入。然而,作为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因其固定性的特征已经不能保证税收收入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因此,政府有必要开辟一些收入渠道,增加一些除税收之外的收入形式如政府性收费等,以避免因财力缺乏而造成公共产品提供不足、政府职能缺位等情况发生。特别是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方政府,政府性收费不仅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和维持地方政府运转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也可以极大地促进当地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政府性收费的几点思考
政府性收费在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成本等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它自身还存在着收费项目过多过乱、收费膨胀过快、征费单位私设“小金库”等一些问题,仍待解决。只有解决好政府性收费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使其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提高社会效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政府性收费:
1.规范政府收费的范围。政府职能是那些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要做的实际就是财政支出的范围,一个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出范围,一个是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准公共服务的支出范围。税收用于前者,政府收费用于后者。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对准公共产品收费范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收费一般发生在(1)提供特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2)提供准公共性和准公益的文化事业、基础设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广播电视、医疗保健等事业单位。
2.强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收费管理体制。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只有规范的行政体制才能有规范的收费管理,只有部门职能的确定才能有收费管理权的确定。行政体制改革应彻底解决政府职能定位的问题,避免各个部门职能交叉。精简政府机构,压缩人员编制,使政府部门收费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妥善解决收费养人的问题。
3.强化财政对收费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收费的管理权。财权是政府的财权,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证。坚持政府收入规范化和预算“完整性”是市场经济国家历来推行的原则,强化财政对政府资金的管理,即要将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归入财政视野,财政工作要从单纯的预算内收支平衡转移到对整个社会财力的管理和分配上来,逐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范围和种类,政府收费都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建立健全政府性收费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与税收稽查相类似的政府性收费稽查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收缴、收费资金使用进行全面性监督核查,并且运用社会舆论的广泛性和公开性,接受大众监督,实行举报制度和曝光制度,在全社会形成抵制乱收费的社会风气,杜绝乱收费蔓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摘要]政府性收费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政府提供了财政收入,而且在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政府性收费的特点,对政府性收费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性收费的几点建议。
内容摘要: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包括两个方面的效率: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如何来衡量公共支出的偏好就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大部分公共物品供给中。个人的选择没有显示在被观察市场中,本文运用计量的方法对我国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配置效率进行实证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各省市在地方公共物品供给中都不能达到有效率的配置水平,政府配置地方公共物品的组合是不平衡的结论。
关键词:地方公共物品 供给配置效率
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包括两个方面的效率: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生产效率往往使用数据包络分析或其他非参数估计方法来确定效率边界。配置效率有两方面:一个是固定预算效率,即在政府既定的预算之内的效率;另一是不同的私人和公共财政预算之间配置效率,即要不要通过增加预算来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给。涉及到配置效率,如何来衡量公共支出的偏好就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大部分公共物品供给中,个人的选择没有显示在被观察市场中,因为通常来说地方公共物品没有市场,决定公共开支和融资水平的是集体决策,支付任何特别税和接受任何特定的服务之间并没有明确的联系。对于公共物品的消费来说,可能是强制性的,如九年义务教育;对于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消费者不得不接受已经被提品的质量和数量,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往往是唯一的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将运用统计调查数据来对指标进行衡量。
指标的选取
从几乎纯集体服务(教育)到“地方公共物品”(社会保障),我国各个省市提供的差别都很大。不同的省市、不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口规模等因素都制约和影响着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
2006年,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的6个最重要的地方公共物品占总支出超过60%,分别是:经济基础设施(设施改造、供水等,10.9%)、教育(11.1%)、社会保障(以家庭为基础的制度化的服务,15.7%)、医疗卫生(4.4%)、文化(图书馆、博物馆等,6%),以及科研支出(4.2%)。政府对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管制程度是有所区别,当地公民对公共物品的期望和国家对公共物品的规定标准之间有一个均衡,这部分反映在不同城市人均支出的方差上。我国管制最重的机构如小学教育方差最少,在其他行业更高。
基于Bergstrom修正模型的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配置效率
(一)理论模型
假设有三种制约因素,个人收入(Y)和个人偏好(I)及城市特征(K)。每一个人基于上述因素期望从6个公共物品(X1,X2,…X6)中得到最大效用。个人收入被用来解释私人消费和公共物品的关联性。个人特征被设置为两个因素――需求差异和偏好差异。为了控制需求差异,设置几个变量:被调查者的年龄,性别,依赖退休金或社会保障金,用户的家庭特征(家里是否有人受教育),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如果被调查者在政府部门工作,那么应包括他们的意识形态。衡量城市特征的整体变量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要。省市之间由于拥挤、规模经济或者所谓的动物园效应(Oates,1986)的原因存在巨大的差异。控制这些因素的变数包括总人口以及人口密度。
假设每一个人,i,从地方公共物品中最大限度获得以下效用函数:
U=Ui(X1i…X6i;Yi,Ki,Ii)
各个省市不能自由确定自己的税率,税率由中央决定,全国都是一样的。地方约40%的收入来自中央政府的拨款,主要包括无条件整笔补贴,至少在短期该补贴是中央政府用客观的标准发给的各个城市的。在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向地方的转移支付规模庞大,落后地区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转移支付来维持公共物品的供给的,同时转移支付也越来越体现出平衡地区财政差距的性质。因而,向下的转移支付就可能会改善地方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公共物品供给。另外,财政学家注意到一种针对转移支付的“蝇拍效应”(Fiypaper Effect),这实际上是一种类似财政幻觉的效应,并暗示增加转移支付能够改善公共物品提供。最后,现行转移支付体制总体上累退的性质明显,人均转移支付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一地区的富裕特征。综合这些因素,预期转移支付能够改善公共物品的供给,对各城市来讲,这是外生变量。因此,私人消费和地方公共物品之间的选择是在国家层面决定的,而不是象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在地方一级决定。由于个人和公共物品之间的这种独立性,任何税收-价格的估计是不可能的或是没有意义的(Bergstrom,1973)。
中央政府给地方的补贴对预算约束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政府预算规模大小成为真正制约供应地方公共物品的约束,个人收入只是影响个人的效用。在收入方面,税收和中央政府的补贴是分开的,税收被假设为不同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个函数。这被假定等于6种地方公共物品的运行费用:
(1)
则个人需求函数被设定如下:(2)
其中,Xji:城市每种地方公共物品的支出;Y:人均国民收入;K:城市特征变量(居民人数、人口密集度等);I:个人特征(性别、年龄等);Rm:城市收入;T:税收收入;G:地方从中央获得的财政收入;m:城市的下标;P:六种地方公共物品的价格。
(二)数据和经济计量模型
首先,向被访者简单介绍所在城市面临的预算限制,受访者被要求描述在他们的城市中对目前不同水平的地方公共服务满意度。大多数部门供应不同的服务,不可能确定每一种物量产出。因此,用居民的人均支出作为一个变量来表示实际利用资源分配。在六大地方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答案差异很大,如表1所示。经济基础设施和文化对居民来说是最不受欢迎服务,其中25%以上要减少开支。社会保障和教育是非常受欢迎的服务,有超过一半受访者有意增加支出。
地方公共物品供给配置效率实证模型
在上述的理论模型中,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价格变量是被考虑在内的。但是,这项研究是根据城市总支出数据,不可能完全将总支出区分为单位价格和数量因素。因此,相对价格影响是很难被估计的。在Borge(1993)的论文中研究了简化价格变量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结论是:剔出了价格因素,不会造成相关系数的显著偏离。本文的样本只有1000个受访者,他们也仅仅住在50个省市,那么城市水平的差异会引起一些计量问题,因此,本文采用相对支出水平方差较小的城市来进行估计。本文将价格因素剔除,将模型简化。在简化的对数线性函数模型中,个人需求弹性被认为是常数,用于研究公共物品供求:(3)
β是需求函数的参数,以β1、β2代表的中央财政拨款的收入弹性和税收的收入弹性,ε是服从N(0,σ2)的随机扰动项。受访者认为在不同行业的公共物品中支出应该要增加、减少或维持在目前的水平,本文的模型将其正式化。它的基础是实际供应的支出水平XS和个人预期的支出水平X有区别的。假设一个简单的行为模式:文章认为,如果XSX,则回答“减少开支”;如果实际支出够接近期望水平,则回答保持原有水平。T代表税收收入;G代表地方从中央获得的财政收入;Y代表人均国民收入;K代表城市特征变量(居民人数、人口密集度等);I代表个人特征(性别、年龄等)。各自的衡量指标如上文所描述,变量的定义如表2所示。
地方公共物品供给配置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将回归,研究结果如下:
各个行业人均开支的系数显著为负,与美国以往研究(Rubinfeld,1987)一样。因此,一个部门支出规模越大,受访者越不太可能希望增加支出。在六个部门中个人收入的估计系数是不显著的。以往文献上通常的结果,对公立教育的需求是一个介于0.15和0.3之间的正的个人收入弹性系数,但这些估计是基于鉴定税收-价格模型的。
个人收入弹性不显著可以被解释为两种不同的原因,其中一个就是被忽略了的一个变量――地方公共物品的价格,这个变量没有被列入;另外一个就是地方公共物品供给在国家层面被决定,受个人收入影响很小,如果能够制定一种使公共物品能被每个人影响而不论个人收入高低的政策,其取得成功的话,本文期望个人收入弹性是接近零。各种公共物品对中央政府补贴的需求弹性是正的(除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研的税收收入弹性是负数,但是文化和基础设施的税收收入弹性是正的。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该中央政府补贴制度的目标――该补助金制度设计是低税收的收入省市的优势,即有相对贫穷的居民城市的优势。城市中低收入水平的居民希望增加公共服务水平,城市中高收入水平的居民减少地方公共物品。因此,地方公共服务弥补了城市中民间消费的缺乏。
除基础设施以外,女性对其他各部门公共物品供给都有着更积极的态度,但这种性别的差异只有在社会保障和教育两个方面是显著的。照顾老人的显著系数被解释为男性和女性的一种传统的效应差异;期望教育方面也找到同样的结果,女性在对孩子的教育方面投入更多一些,更积极一些。
年龄会对公共物品的供给产生影响。某些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可以被视为在几代人中使用,在这项研究中,教育投入被较年轻的受访者看作是更为重要的,与此同时,他们对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没有显示这种效果,这种积极性体现在年长者身上。教育会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产生强烈冲击。毫不奇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赞成文化投入。受访者是否收到一些退休金或社保基金会对社会保障的偏好产生重大影响。这可能反映了需求差异,因为转移支付的受助人可能比别人更需要社会保障。被调查者在该政府部门工作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也产生特别强的影响。
上述测量规模效应的两个变量中,居民人数对各种公共物品投入弹性是显著的(除基础设施),但是显著程度是不同。政府管理费用和文化的系数是负的,说明城市规模越大,这两种需求越低,这两项服务在较大的城市更加膨胀。对于其他三个部门,相关系数显著为正的,说明城市比农村对这些家庭的服务种类需求(医疗、教育、社会保障)更高。回归结果分析如表3所示。
地方公共物品供给配置效率的实证结果分析
等式(3)描述了一个定量需求模型,文章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私人消费和当地的公共物品之间的选择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
表4为三种方式的预算配置,第一行为六种地方公共物品当前预算的分配,第二行为付出更多的税收之后经常预算的分配,第三行为重新配置内部财政预算案。由于对医疗卫生解释的不显著,造成估计的不合理,该部分预算的分配被去除。
本了一个研究,假设中央监管的税率是根据各自的偏好定制的,询问受访者一个假设性的问题:他们是否想要加税以增加财政在地方公共物品的开支。所有回答想要在一个部门增加开支的受访者进一步被询问,如果想增加这个部门的支出,是通过重新配置财政在不同的服务的支出还是通过增加税收,或者说他们根本上不希望增加。
在实证中,将此信息被设置作为一个虚拟变量Moretax,如果被调查想要加税则为1,否则为零。对于所有地方公共物品支出部门,这个变量的系数是显著为正的,这说明多数消费者希望扩大地方公共物品的支出。这一变量的引入不改变其他系数。配置效率有两方面的:从内部结果看,固定预算效率即在政府既定的预算之内的效率;从整体规模看,不同的私人和公共财政预算之间配置效率,即要不要通过增加预算来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给。
从地方公共物品的配置的整体规模看:新的财政预算分配估计建立在表4所示的需求函数估计模型基础上,由此可知其显示赞成加税的受访者希望扩大了近50%财政预算,而赞成重新分配目前的预算的受访者期望扩大20%。考虑中国的预算约束,受访者希望增加税收和重新配置财政结果的不一致并不令人惊讶。如果修正这两种预算案的差异,同时减少这两个团体的20%的预算支出,则希望重新配置财政预算的保持支出不变,希望增加税款集团的只是增加了30%的财政预算。
这两个群体都是大约由50%的受访者构成,那么则得到一个粗略的结论是,在市政预算应该增加约15%的财政扩张以达到有效率私人和地方公共消费之间的分配。尽管这个估计不是非常精确,但是这个结果给重新配置预算份额一个预期方向,并且其具有事实依据,中国的市政规模程度比那些可以自主决定地方税收水平的国家要小的多。
从地方公共物品配置的内部结构看:研究结果还表明,在财政预算中,资源分配是低效的。重新配置财政中,文化由6变为4,基础设施由13变为10,这个变化说明当前对文化和基础设施的消费是在预期之上,而对社会保障和教育的供应量是太低了。针对这个问题,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城市的资源分配是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一些团体在地方政府的力量比另外更强。为了让公共物品的供给更加公平,可以使公民来尽可能接近和参与某些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过程。因此,期望得到这样的结果,市民对管制少的服务比管制多的服务更满意。然而,研究结果不支持这一假设。
与此相反,人们对中央政府的几乎不管制的政府管理费用与文化费用满意度很低,希望支出少很多。其中一个可行的解释是由于调整具有滞后性。例如在其他行业高的经常性支出向昂贵的医疗卫生费用转移,城市就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调整他们的服务组合。在以往的研究中,调整惯性已被证明是确实存在的(Borge,1993)。各省市在地方公共物品供给中都不能达到有效率的配置水平,政府配置地方公共物品的组合是不平衡的。从内部结构看:太多资源分配给基础设施建设与文化,而太少资源分配给教育和社会保障。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总体规模水平需要进行调整:经过粗略估算,公民都想增加人均市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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