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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全面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开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执法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为:
1、无证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或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瞒报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2008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为挂牌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启动阶段(4月22日—4月30日)。市安监局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动员。
2、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市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专项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区、环本农场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配合市安监局展开行政执法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安监局撰写2009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南通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全市各镇、区、环本农场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行动有序顺利推进。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一、建立机构,明确分工
(一)建立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迎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领导、科室、大队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
A、局办公室:
作为领导小组所设办公室,局办负责“迎检”工作各项具体事务的牵头组织工作,重点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方面的有关“迎检”准备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1、负责组织召开机关“迎检”工作动员会;
2、负责整理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情况;
3、负责整理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4、负责整理局成立以来受理的件、市长公开电话的调查处理情况;
5、负责整理局成立以来各界对我局行风建设、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整理市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7、负责与人大财经工委的沟通联系,根据人大的安排,落实检查期间各项活动的准备工作;
8、负责汇总局机关在自查自纠阶段排查问题的情况,并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形成本局的整改汇报材料,在6月初报市政府;
9、负责起草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B、综合监管科:
重点落实危险化学品行业(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迎检”准备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1、负责整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情况;
2、负责整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情况;
3、负责整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4、负责整理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组织情况;
5、负责整理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采掘施工单位除外)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6、负责整理局成立以来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涉爆事故除外)情况。
C、矿山监察科:
重点落实矿山、采掘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迎检”准备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1、负责整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情况;
2、负责整理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组织情况;
3、负责整理矿山企业、采掘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4、负责整理局成立以来调查处理的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D、执法大队:
重点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迎检”准备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1、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负责清理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格式合法性情况;
2、负责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情况进行自查;
3、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按时办理情况进行自查。
二、突出重点、精心准备
根据市人大的安排,这次执法检查范围主要是20*年以来我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具体要准备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和资料:
一是本局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牵头开展相关宣贯活动的情况;
二是根据综合监管的职责和要求,本局落实监管责任的思路和措施情况;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查处重大案件的情况;
四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
五是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和处理来信来访情况。
三、把握环节,稳步推进
根据人大的安排,“迎检”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发动阶段。时间为4月底前,主要工作任务:
1、成立“迎检”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迎检”
工作方案。
2、召开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对“迎检”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科室和人员的责任与任务。
3、主动征询市人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4月底—5月下旬,主要工作任务是:
1、认真分析20*年以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大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等情况;认真梳理20*年以来上级领导交办、各级人大代表反映、群众和投诉举报的各类事项和案件处理情况。
2、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三)迎接检查阶段。时间为5月下旬—6月下旬,主要工作任务是:
1、精心组织,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对本局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
2、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各级人大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市政府。
(四)整改提高阶段。时间为6月下旬以后,主要工作任务是:
1、全面落实整改方案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并于11月底前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2、召开专题会议总结“迎检”活动,对下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明确意见。
四、加强领导、确保实效
一要充分认识人大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迎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大对我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为此,我们要以此次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扎实做好本职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检查,虚心接受意见建议,把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下一步改进工作的重点,通过主动参与人大检查,提高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作出积极的贡献,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高职;安全防范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加关注生存环境的安全,对社会安全防范建设提出了非常大的需求,行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大批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作为全国司法类唯一的一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站在战略高度,敏锐地意识到安防行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未来需求,提出了“顺应产业创专业、根植行业建专业、服务行业促专业”的建设思路,于2000年在全国高职院校中率先创建了安全防范技术专业,解决了安防一线岗位技能型人才无对口专业培养途径的问题,填补了专业设置的空白。
近年来,该专业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并于2009年获得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笔者拟以此为基础,对安全防范技术专业建设的成果加以总结,旨在促进自身及其他院校同类专业的建设。
三方合作设计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关于人才培养的蓝图,是教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专业建设的核心。作为一个全国首创的新专业,形成全新的人才培养方案是首要的问题。
为此,我院按照“岗位—任务—能力—课程”的开发路径,由行业企业专家提供对应安防系统维护、工程施工管理的一线岗位,融入《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国家职业标准,专业教师归纳行动领域,教育专家全程进行指导,三方共同论证、确定学习领域,构建了“突出布线、安装、调试、维护等核心能力,渗透‘忠诚、奉献、责任’等警院文化特色”的“公共学习领域重素质,专业学习领域重能力,拓展学习领域重发展”的全新课程体系。按照能力递进的培养规律,设计了认知式实习、体验式实习、参与式实习、顶岗实习的工学交替四阶段,形成了对国内同类专业具有示范作用的全新人才培养方案。
自2003年首届毕业生走向社会以来,该专业毕业生年平均就业率稳定在95%以上,一半以上毕业生已成为安防一线工作岗位的技术骨干。毕业生就业发生了由原来学院向企业推荐,到企业主动向学院要人的根本性转变,用人单位给予高度评价。毕业生中涌现出了“全国优秀百名保安员”,荣获三等功的看守所普通干警,在大型安防工程中独当一面的岗位能手等一大批优秀人才。
专业的发展影响和带动了专业群的发展,目前安防专业群已拥有安防技术、安全保卫、消防工程技术、安全技术管理等4个专业,课程建设成果实现了资源共享,专业建设的理念和思路也为校内其他专业的建设提供了指导。
我院首创的安防技术专业于2004年被正式列入《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随后,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行业内外院校陆续开设了同类专业,带动了国内同类专业的发展。教育部高职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本院安全防范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蓝本,指导全国法律类高职院校同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本院两度在全国高职法律类教指委年会上介绍了精品课程建设经验。
四方联动形成长效机制
校企合作是落实专业建设的重要途径,实现多方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解决安防工程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学生实习点多、分散、难管理等问题,为学生建立相对稳定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切实保障工学结合的推行,是专业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经过实践探索,我院在2005年学院成为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唯一培训中心的基础上,勇于开拓,集聚学校、政府、协会、企业四方之力,在学院中创建了全国高职院校中首家安防科技产业园。由学院制定建设计划,为企业提供零租金场地,为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服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协助招商,入园企业享受开发区高新企业一切税收、银行贷款、新产品开发资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浙江安防协会牵线搭桥,保证入园企业质量;入园企业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通过这样的形式,创立了学校、政府、协会、企业四方联动、多方共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形成了生产、顶岗、就业、创业之间的良性循环,多方共赢,促成了以学院为主导的集中式顶岗实习模式,为高职院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校企组合模式。
这种多赢机制吸引了众多安防企业的关注,现已有首批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知名安防企业入园,其中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生产线整体入驻园区。学院与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在公司内设立生产性实习基地的协议,已有两届学生共356人在公司内顶岗实习,部分学生因表现优秀被企业直接录用。科技园的创立带动了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有两家由学生创建的安防公司落户科技园。
师生共建校内实训基地
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支撑,在既无现成实训设备,又无任何可借鉴经验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学生综合技能在校内仿真情境中训练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为保障学生技能训练,兼顾行业服务需要为目标,我院广泛征求来学院培训学员和行业专家的建议,打破传统的实验模式,由教师自主设计,将安防工程真实情境与典型任务转化为模拟实训系统和实训项目,师生共建了一系列以仿真工作情境为主体的专业综合实训场。
2005年以来,我院率先将安防工程真实情境及典型任务转化为模拟实训系统和实训项目,先后建设了包括仿真银行和超市等场所的安防工程综合实训场、仿真监狱各项功能的模拟监禁中心安防系统、安防技术综合实训场及安防工程制图实训室、消防实训室等综合实训场5个,开发安防工程实训系统9个、综合技能实训项目86项。创建了将安防类专业真实工作情境转化为校内模拟实训场所的新模式,实现了安防工程真实情境与典型任务向模拟实训系统和实训项目的转化,成为国内安防类专业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的范例,为工程类专业校内模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供了借鉴。
几年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18所院校慕名来我院进行专业建设考察交流。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教育部、浙江省司法厅等各部门领导多次来学院实习基地视察,并给予高度评价。
双向互通建设教学团队
教学团队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关键。为解决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既能适应职前教育,又能适应职后培训的问题,必须提高“双师”素质,改善“双师”结构。
我院借助浙江省安防协会和安防科技产业园平台,与安防科技产业园入园企业达成了人员“双向互通、柔性流动”协议,教师兼做企业技术顾问,企业骨干同时被聘为兼职教师,实现了教师教学与企业实践不分离,兼职教师工作与校内授课不分离,打造了一支既具备安防工程设计、评估能力,又具备安防工程施工、维护等职业技能,还能解决企业难题的专兼结合的省级实践教学团队。目前,该团队中有获得“国家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资格的9人(全国共有145人)、有全国电子类职业鉴定考评员9人,有省级专业带头人1人,有省级“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1人,还有1人获得省级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
自2005年成为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培训中心以来,我院已开展资信等级培训51期,培训企业员工6917人。培训种类从单一的资信等级培训走向多元化,培训层次也从只承接省内安防协会的培训到承接中国安防协会的培训,2007年底成为中国安防行业职业培训中心。培训规模的扩大及培训质量的提升,促进了安防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教师借助安防科技产业园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有11名教师参加了4个浙江省安全防范技术地方标准及国家安全防范技术标准的制定。
以教师团队为行业提供培训服务为基点,建立了校协联盟,实现了学院与行业的深度融合,形成了“服务行业促进专业建设,专业提升助推行业发展”的局面。
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院的安全防范技术专业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优到特,开辟了一条行业服务与专业建设相互促进、良性互动、螺旋式上升的专业建设之路。
参考文献:
[1]温希东,孙德刚.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探索与实践[J].职业技术教育,2004,(25):48-50.
现对我市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作一汇报
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及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一系列重大决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我市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了将整治工作做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成立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目标、工作要求进行了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按照方案的要求,立即行动、协调配合,全面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目前,此项工作已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正不断引向深入。
一、近一段时期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此次专项整治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切身利益,关系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为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展开,市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大会。会上强调指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各方联动,全力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切实推进“三个形成”:一是形成共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全市上下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质量就是形象”的共识,抓住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形成合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生产、生活方方面面,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全社会必须形成和强化“政府重视质量、部门监管质量、企业提升质量、社会关注质量”的工作合力,通过各级政府发挥主导职能、有关部门主动加强监管、广大企业成为质量提升主体、全社会强化监督主力作用,有效提升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三是形成声势。积极新闻媒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群众举报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专项整治浩大声势,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良好舆论氛围。会后,各县(市)政府、各部门也召开了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议,对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政府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质监局,其中市公安局、农委、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政府办分别牵头负责我市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政府也相继成立了以主管县(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是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面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小组,把部门工作职责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了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严格落实,层层分解
按照《*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政府抽调质监、工商、农委、卫生等各个单位人员组成专门部门,在对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借鉴国家和省整治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的实施方案,并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经市政府常委会通过后,下发到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企业。方案对整治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和任务、整治时间和步骤、组织领导和分工进行了细化。具体是*大重点、*项任务、*个工作目标和*个百分百。各县(市)政府结合全市的专项整治的目标、主要任务、整治重点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各县(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行了具体的分解落实。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任务。
二、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启动以来,我市紧紧围绕确定的整治重点和任务开展工作,工作中体现了“四个到位”。一是排查摸底到位。为了提高集中整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区、各部门全员动员,对全市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行动谋划到位。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再次进行分析、研究、部署。进行了快节奏、高强度、大范围的集中打击,形成声势,形成高压态势。三是组织指挥到位。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自始至终直接参与整治工作,多次深入执法一线,实施靠前指挥。四是综合协调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大局观念,坚决执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切实做到全市一盘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市的八个专项整治小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
非法生产、经营整治组公安部门于8月24日在*街和*路成功打掉二处销售假烟黑窝点,查获假冒中华、玉溪、小熊猫、红河等*种,共计*条假烟,涉案货值*万余元;整治期间先后配合商务局、质监局、卫生局共同协查,出动警力*人次,有利的保证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农产品整治组农业部门在9月22日对48户农药经销商店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样品*个。9月24日对我市的*个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了对投入品使用情况、档案建立情况等方面的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使用禁用农药。在检查的同时积极开展安全整治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和农产品经营户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介绍农产品质量鉴别方法、农业投入品使用注意事项等多方面知识。
生产加工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质监部门于8月14召开了全系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工作会议,8月28日全系统上下联动开展了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统一行动,成功打掉食品加工黑窝点3个。9月8日在*进行了以“全力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确保我市食品和产品质量安全”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到目前为止质监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生产企业*户,立案查处*件,涉案货值金额*万。关闭无证生产企业*个。
流通领域消费整治组市工商部门组织了城区超市、农村较大规模的超市等食品经销企业的检查,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认真做好索证备案工作。目前全市城区食品经营者*%建立了自律制度,乡镇经营者*%以上建立了自律制度。同时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整治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经营企业和个体户4*户,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户,整治重点区域*处,取缔无照经营户*户,捣毁制假售假黑窝点*个。
餐饮消费整治组卫生部门对餐饮单位、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及小餐馆进行了检查。共检查餐饮单位*户,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查处违法案件*起。取缔无卫生许可证餐饮单位*户,整改合格*户,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户,量化实施率*%。
药品整治组药监部门在全市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多次,车辆*台次、查办案件*多件,打掉制售假药窝点*个。有利的净化了我市药品消费市场。
猪肉整治组商务部门突出重点,加大屠宰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私屠乱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整治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立案查处3起,涉案货值金额*元。
进出口产品整治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全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下发了《*市出口食品实施批次管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出口食品企业进行宣传贯彻。从9月1日起,我市的*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加施了标志,并实行了批次管理。加施率达到*%。
截止到目前,全地区共出动执法人员*多人次,车辆*多台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户,食品经营业户*户,端掉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个,涉案货值*元,在各新闻媒体播放有关信息*多条,有力配合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虽然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效果不错,但也存在发展不平衡、基层行动滞后、一线执法力度不够、协调配合不到位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大工程,需要个部门、各单位、各个环节的密切配合,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部门之间、部门和各县(市)政府之间、各县(市)部门之间在配合协调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荣幸和同学们探讨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常识,希望通过我的讲解帮助大家了解一些中学生应注意的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会自我保护 。
中学生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一)集体外出
上学、放学、春游、秋游和其他集体外出活动时,队伍应该怎样排列?走路应该怎样走?横过车行道应注意些什么?这些都是必需掌握的基本知识。
集体外出,要有教师带领。在没教师带领的情况下,要推选一位“路队长”来管理队伍;外出时要整好队,横列不宜超过二人;行进时,应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不能走入车行道。队员应遵守纪律,不能随便离队,不能相互追逐戏闹,不猛然三五成群地并肩行走或跑到交通拥挤的地方聚集、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队伍横过车行道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有信号灯的地方,要在绿灯亮时通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车行道,要在暂没有来车时抓紧时间通过。如果来往车辆较多,应在人行道上或路边耐心等候,不要随便乱穿,更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急穿。
(二)安全横过道路
上学、放学和外出活动,我们几乎天天要在道路上行走。走路要保证安全,这里面的学问可多着呢!有不少行人,因为没有掌握好安全横过道路的要领,结果丧身与汽车轮子底下。
横过道路时,要选择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这是行人享有“先行权”的安全地带。在这个地带,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一般都要减慢,驾驶人也比较注意行人的动态。在没划有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道路,要特别注意避让来往的车辆。避让车辆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左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才走入车行道;再看右边是否有来车,没有来车时就可以安全横过道路了。
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随便乱穿,或者在汽车已经临近时急匆匆过道路,都是十分危险的举动。
(三)乘车
乘坐公共车辆,应该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
候车时,应依次排队,站在道路边或站台上等候,不应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准站在道路中间拦车。上车时,应等汽车到站停稳,先让车上的乘客下完车,再按次序上车,不能争先恐后。上车后,应主动买票,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车辆行驶时,要拉住扶手,头、手不能伸出车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碰擦。下车时,要依次而行,不要硬推硬挤。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需要横过车行道的,应从人行道内通过;千万不能在车前车尾急穿,这样很不安全。
(四)道路不是游戏场
道路是为了交通的便利而建造的。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交通十分繁忙,如果我们随意地在道路上玩耍、游戏、追逐,把它当作“游戏场”,放学以后在道路拉开“场子”踢足球、打羽毛球,既妨碍车辆的通行又会被车辆撞伤,是不允许的。在人行道上跳“橡皮筋”、跳绳、踢毽子,会给行人的通行带来困难,是妨碍交通的。在道路上追追打打,车前车后乱穿,甚至相互扔石子,这就更容易出事故了,另外一些同学,因为不懂得在道路上玩耍的危害性,甚至在道路中间拦车、追车、扒车和向汽车投掷石块,以此为乐,这是最最危险的举动,一旦被车撞倒,后果不堪设想。道路不是游戏场所,不能在道路上玩耍。我们要互相提醒,大胆劝阻,当一名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员”。
(五)避让转弯车辆
当汽车的方向灯一闪一闪时,告诫人们汽车要转弯了。我们应该注意避让转弯车辆。
现代汽车的转向,都是依靠前轮来转向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汽车转弯时所占用的空间往往大于车辆固有的宽度。前轮行驶的轨迹不与后轮的轨迹重合,也就是说,前后两只轮子不会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就是汽车转弯的“内轮差”。由于这种“内轮差”,使汽车转弯时,前轮可以通过道路的某一物体,而后轮却不能通过。懂得了汽车转弯的基本原理后,我们在道路上碰见转弯的车辆时,不能离车辆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车头可以过去,就没有事情了。其实如果你离转弯汽车太近,就很可能被车尾撞倒。
(六)骑自行车常识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自行车最多的国家,十世界公认的“自行车王国”。自行车轻巧灵活,车速自便,维修简单,并且不使用燃料,无废气污染,无噪声,因此特别受人青睐。但是,自行车骑车人用双脚踩动踏板,由链条来带动后轮向前滚动,在行进时要用双手握住车把来掌握重心,控制方向。所以稳定性差,安全性差。一碰即倒,一倒人就伤。
从以人为本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年满16周岁)。而当你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一学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自行车的基本要领。自行车首先应该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严格遵守载人、载物规定。出发之前,应该先检查一下铃、锁、刹车、车轮、踏脚、链条、撑脚、坐垫等是否完好有效。学骑自行车时,应选择人车稀少的道路或广场、操场。禁止在交通繁忙地段学骑自行车。当你已经掌握骑车技术,可以单独骑车时,你还应该掌握一下几条骑车规范:
一是,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二是,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闯越红灯。三是,骑车转变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也不要弯小转。四是,自行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设置交通标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五是,骑自行车载物,长度不能超过车身,宽度不能超出车把宽度,高度不能超过骑车人的双肩。骑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六是,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七是,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骑自行车的安全问题是个大问题,在各类交通事故种,自行车事故要占总事故的一半以上。自行车给人们的交通带来了便利,自行车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不幸。为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骑车规范,避免成为自行车的“牺牲品”。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安全;质量
在建筑工程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因管理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建筑施工管理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1.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
部份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对质量管理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往往依据以往的习惯和经验来对质量进行控制,对工程质量管理一直放不到主要的位置,领导在意识上就不够重视,因此往往导致质量管理工作做不到位,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力不够,从而为工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1.1.2片面要求工程进度,轻视工程质量
部分建筑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片面的追求工程进度,赶工期问题严重,这样往往忽视了对施工过程中质量的控制。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只为求快速完工,而忽视了质量的要求,为图方便快捷违规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施工人员多劳多得,因此为了赶进度,粗制滥造,把规范标准置于脑后,同时因领导对质量的不重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不力,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导致施工过程中质量缺乏控制,建筑产品无法达到质量的要求。
1.1.3细节处着力不够,管理不到位
在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过程中,无法把具体的管理措施落实到每个施工环节上,质量管理往往只做表面文章,没有在细节上做到位,这样对工程的质量势必会产生影响。
1.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2.1建筑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的问题
当前的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可以说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发展基本需要,导致伤害事故行为缺少法律规范。因为法律人才与资源的短缺,导致立法工作不能和新问题同步的情况,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出现的疏漏之处较多。
1.2.2建筑安全业绩评估方面的问题
当前对建筑企业开展的建筑工程安全评估,一般是政府安全检查执法部门用打分的形式来开展。一般来讲,国家开展安全大检查的一段时间内,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形势较好,但是在安全大检查之后,就会出现安全事故的再次反弹。
1.2.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中的问题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并未彻底解决,管理体制还不十分完善以及多次反复性改革,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产生了一定影响。管理职能相对来讲比较分散,效果大打折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与工伤保险分开,导致了双方在发挥工伤预防以及使用工伤保险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方面,管理效果不佳。
2.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加强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
2.1.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强管理,在现有的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对工程的一些关键部位,加强施工技术的运用,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每一个施工人员的目标责任。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制度的规定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使各专业施工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
2.1.2.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目标。
在质量目标管理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目标,但是这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所制定的目标必须符合企业的自身情况,也就是与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状况、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协调起来。第二,要详细了解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了解建筑市场质量竞争的基本情况,掌握建设单位资金与工程合同内容和要求,在了解这些内容的基础上由质量管理小组领导会同成员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目标。
2.1.3.强化工程质量监理
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对施工生产各个环节或中间产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其质量控制程序和内容随着施工的不同阶段而变化。不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还是工程保修阶段,质量监理单位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2.1.4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动质量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企业为保证工程产品质量,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把企业所有的质量管理职能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职有责有权、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有机整体。形成由线到面,由一面到多面、环环相扣、连结紧密的有机整体。
2.2加强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2.1完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做好安全立法工作
在进行建筑工程安全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该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计划,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流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法律部门充分结合当前建筑工程未来发展的态势来做好安全立法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法律法规体系,让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2.2.2做好建筑工程安全业绩评估方面的工作
进行建筑工程安全业绩评估是为了尽快发现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且做好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措施。建筑工程安全业绩评估包含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两个方面,这是安全管理现代化的重点,也就是对单位安全现状与水平加以全面、正确的评价,对每一个方面存在的一些危险因素的严重度展开评估,这些都应该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全面审视的问题。
2.2.3确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建立企业岗位风险评价指标系统
1)确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全面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理念,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施工工艺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全面贯彻这一理念。在开展安全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如果不关注任意一个环节的话,就会出现安全事故,为企业形象、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创建主管机构,确立主导思想:建筑工程施工没有大小事之分,必须将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头等重要位置来抓,并将安全生产当成是工程施工的主要工作来进行。
2)建立企业岗位风险评价指标系统
工程项目建筑施工是复杂体系,涉及到的岗位相对来讲比较多,并且各个不同的岗位面临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企业需要对具体的岗位风险程度进行全面的评估,按照不同的岗位风险程度,建立不同岗位的费用投入与管理措施,提升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效性,达到最佳目标。具体来讲,企业经济和安全效益岗位风险评价包括四个指标,分别是个人行为、管理方面、物品设施以及环境卫生等。
3)政府和相关的建设管理部门强化管理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的工作,并不是由建筑工程企业来承担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不能直接参与到市场中来;切实考虑到检测、安全性评价以及检验等工作,性质上就需要出具公正性的结论,真正做到其公正性与客观性,并且做到既要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外,还需要由建筑工程企业中的中介组织来完成,这也是国际上普遍做法。特别是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发展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已经趋于成熟,保险公司一定会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通过安全中介来加强监控。
3.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施工管理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必须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才能真正的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保忠.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控制[J].山西建筑,2011(3).
今天这次会议很重要。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巩固改善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确保不发生大的食品卫生公共事件。刚才刘区长宣读了《市中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四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意义
近一时期,国务院和省、市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7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8月10日,全省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姜大明代省长、殷鲁谦副市长分别在总会场和济南会场作了重要讲话;8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以上一系列重要会议的召开,我们不难看出,目前从上到下都把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因此,大家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总体上来看,近年来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主要产品和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6年,全区定期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了94.5%,高于全省15.5个百分点,高于全市5个百分点。先后涌现出了一批知名品牌,其中中国名牌产品1个,山东名牌产品11个,济南名牌17个。同时,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6年我区的综合评价得分为100分,达到了《山东省标准化生产达标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并通过了省标准化达标验收。食品安全方面,目前全区已有26家企业获得食品市场准入QS标志,各大超市、集贸市场等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企业、集体食堂均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并将食品小作坊开始纳入监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档次不高、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强;个别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隐患多;少数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一些小作坊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我们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多管齐下,切实解决;要力争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努力把我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扎实实推进专项整治
国务院和省、市部署的这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给我们提出了非常明确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具体到我区实际,就是要着力加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农产品和食品等重点产品的集中整治。质监、工商、农业、卫生、商贸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我区实施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把产品准入关、源头关、货架关、餐桌关,全面加强各种涉及居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
第一、要结合实际,明确本部门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质监市中分局作为这次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在搞好组织协调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标准体系,要求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杜绝无标生产;要加强监督抽查,积极开展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监测工作,防患于未然,杜绝区域性质量问题的发生;要以违禁使用添加剂、标识标注不合格、无证生产等各种违法行为为重点查处对象,加大对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工商市中分局作为产品在流通领域的主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整顿规范全区食品流通秩序,严格食品消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各商业企业要把好验货关,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并曝光。区卫生局要将加强大中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卫生管理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要求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要加强所属医院、社区门诊的药品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区农业局要重点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实施产地产品一体化认证,并对已认定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情况加强日常监管;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控制问题产品危害与影响;要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对常用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实施例行监测,有效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药物行为。
安监、商贸、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及各办(镇)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第二、要标本兼治,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这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管当前,解决突出问题,还要管长远,做到标本兼治,因此必须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检查。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生产加工和经营者违法违规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从源头上采取断然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二是加强治理。对违法行为要处罚,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三是强化监管。严格实施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准入许可,严格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者必须负责召回,销售者必须停止销售。总之,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工作措施既能迅速见效,又能发挥长远的作用,收到长远的效果。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这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办(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稳步推进,把行动方案一条一条落到实处。为此,我提四条要求。
第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政府成立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办(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小组,要把专项整治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及时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上报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健全工作责任制。这次专项整治,国务院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办(镇)一定要切实发挥好作用,对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都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发现和消除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街道、社区、单位及个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搞好协同配合。在专项整治中,各办(镇),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消灭监管盲区。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最近区里正在开展安全整治大检查,与我们现在开展的这项工作具有很多共性,这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互相补位。
一、总体要求
以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为重要引领,深入贯彻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突出“破大案、打团伙、端窝点、捣网络”这一主攻方向,集中力量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排查和整治食盐安全隐患,确保全县人民食盐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对近年来的盐业案件进行梳理。尤其是对制假售假的大要案件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制假售假的苗头性案件追根溯源、穷追猛打,坚决铲除非法生产经营食盐的地下窝点、网络和团伙。
(二)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的集中检查。特别是对黎城市场,虹桥市场,新街口,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假冒伪劣食盐案件多发地区、食盐销量下降地区,加强突击巡查,实现检查全覆盖,确保无盲区、无死角。
(三)对食盐安全重点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对人员比较集中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集伙食堂和食品(卤菜、熟食等)加工单位进行专项治理,特别是对全县龙虾用盐户进行重点监管。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盐安全事件。
(四)对假冒伪劣食盐源头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可能流入食盐市场的液体盐、工业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进行集中排查、源头治理。
(五)对联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例进行一次集中宣传。对这次联合执法行动中侦破的案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连续报道、跟踪报道、深度报道,进一步形成严打高压的舆论氛围。
三、实施步骤
这次联合执法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8月10日至8月12日)。在8.10日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设立二十四小时举报电话:。计划8.11行动按领导小组要求,学习淮盐发[2015]16号关于开展保障食盐安全“雷霆风暴”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共同研究制定联合执法行动具体方案,确定双方联系人员。并向当地政府汇报。8月12日前将本地区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分别报送至市盐务局盐政执法管理处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二)实施阶段(8月13日至9月25日)。本次行动,盐务局,公安局共同加大食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止工业盐、假冒伪劣食盐和含有毒有害物质食盐流入食盐市场,进一步净化食盐市场,保障食盐市场有序供应,努力杜绝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确保全县食盐消费安全。
8月13日到8月25日与公安部门对县内宾馆饭店、饮食摊点(夜间排挡)以及食品(卤菜、熟食等)加工单位等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食盐经营网点、超市卖场、集贸市场等主要食盐流通环节加强检查,防止非法经营食盐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8月26日至9月5日和公安部门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与外省(市)接壤地区食盐市场的 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对陆路和水路食盐运输的检查,坚决防止工业盐、工业副产盐以及假冒伪劣小包装食盐流入食盐市场。
9月6日至9月8日和公安部门对本县城乡的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发生群体中毒,保障大规模集中人群的用盐安全。
9月9日至9月12日联系公安部门对我县的各大龙虾加工店,卤菜摊点进行一次排查。重点是曾经有过使用不合格盐产品的商户。
9月20日-9月22日我局与公安部门将对这次联合执法行动中侦破的案件,在人员密集点设立案件告知栏,通过各种媒体进行连续报道、跟踪报道、深度报道,进一步形成严打高压的舆论氛围。
(三)总结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县盐务局、公安局于9月24日前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分析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将行动总结材料报市盐务局盐政执法处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盐务、公安将以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及时研究解决联合执法行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指挥和协调,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取得扎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