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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及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59-02
一、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我们知道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处。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0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两者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
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和可靠地财务信息作保障;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效率,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核算纳税的主要参照依据,税法对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约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据原则的不同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有: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这些会计核算的原则在税法核算中也是认可的。然而,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则:收入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等,这些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时候是相背离的。因此,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会计业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异。
(三)经济发展状况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税法也是如此。从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国家的,会计制度体现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需要,因而当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企业代表的不再仅仅是国家的需要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这是经济水平发展的结果,也是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存在差异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经济发展中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考虑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理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以,当前正确协调好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围内,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
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税法相关内容应该及时跟上,对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新内容,税法应该及时加以规范,争取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四)具体会计业务操作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
一、税法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的原因
首先,目的不同。会计制度、税法由国家机关所制定,由于两点目的、出发点存在差异,税法为确保国家强制力,使财政收入具有固定性与无偿性。确保征管方便与税负公平,有效约束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现金量、利益的直接体现,进而达到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
其次,规范内容不同。会计核算、税法具有不同规则、不同对象,税法是为规范纳税人行为、机关征税行为,有效分配社会财富,呈无偿性、强制性特点。会计核算在于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全面掌握企业财务状况。所以,会计核算、税法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第三,发展速度不同。随着资本市场逐渐发展,会计核算呈高速发展态势,新会计制度日益靠拢国际会计准则,呈国际化特点。制定税法,主要为满足国家宏观经济需求。为确保国家经济目标开展,而会计核算,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制度。
二、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必要性与业务差异
如上文所述,税法、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目的、规范内容与发展速度的不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深化改革,对于税法与财务会计之间差异,将会越来越大。笔者认为,应尽量减少两者的差异性。只有确保两者差异最小化,建立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的混合模式,方可体现两者的差异优点。
首先,必要性。对于财务会计、税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具有分离论、统一论的观点。按照统一论观点,先有会计核算制度,后有税法,税法是会计制度发展而来,两者是一种统一的关系。而分理论观点,税法、会计制度之间目标不同,具有现实性差异,主要为永久性、时间性差异,构建税法基础的税务会计。因此,缩短两者之间差异十分必要。
其次,主要业务差异。其一,收入差异。财务会计收入,主要对于劳务、商品销售、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组成。而税法主要为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应纳税计算必须按照配比性、相关性原则,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二,费用差异。一、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的工会经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包含了超过部分,而以上费用的发生会计上是全额作为费用予以扣除的。二、业务招待费,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税法采取双重约束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会计上全部作为费用扣除,导致差异的产生。四、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的过程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不同规定,会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产生。五、在无形资产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该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可选择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以及加速折旧的方法;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均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
,! 三、调整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方法
首先,强化管理配合。对于税法制定、会计管理,分属于国家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主管,为合理确保会计制度、税法,必须加强两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以降低差异损失,提高财务会计核算、税法之间的协作性。
其次,加强业务协调。对于会计处理,业务相对较为规范,税法、财务会计核算之间的协调,税法需坚持自身原则,适度协调会计原则。例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严格选择会计方法。撤除各项预计负债、减值准备时,采取入账方法,消除时间差异。
第三,结合我国国情。我国为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国税法、会计核算,在满足国际化同时,还需适应我国国情。税法制定、财务会计核算制定,除满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会计主体核算之外,还需满足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要求。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所起的作用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概括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具体会计准则是按照基本准则的内容要求,针对各种经济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在很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合理协调这种差异,使二者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优化企业的资源。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调的动态发展过程,合理协调二者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及税法的模型选择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实现二者关系的协调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地执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利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能够正确的认知会计和税法在相关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而进行会计处理,也能使企业合理利用经济资源,实现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的差异
1.二者的目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在一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2.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力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人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一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
3.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这里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一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定列举,确定某一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其次是符合税法应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防止和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的角度,税收制度设计和制订应具有防范功能。为了避免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空进行避税,税法制定了一些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行调整的法规规定,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最后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税法控制,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如贿赂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部门的罚金在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扣除项目的控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必要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体现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自我国2001年加入WTO之后,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使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快速地占领市场,使外国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能力和发展潜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外商投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向着国际会计准则的方向靠近。从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来看,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地缩小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差距,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体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致力于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不断地缩小它们之间的差距,力求税收制度公平、公正、高效,在保证我国有足够的税收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个税收优惠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的投资,为我国企业的资本筹资带来便利,有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
2.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比较大,在企业进行税费缴纳时需要调整的项目就比较多,这不但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还要求他们对税法很熟悉,这就使得企业进行税费缴纳的成本大大增多。首先,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较大,企业在日常活动中都是按着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还要按照税法的要求重新调整,这就使得企业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其次,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调整时,很有可能由于对税法认识不够计算出错误的税费,如果多缴,则直接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如果少缴,则会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使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也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最后,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提高了,企业就需要定期的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当我国的税法有所改变时,企业必须要及时的请相关专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及时地掌握税法改变的知识,避免调整工作的错误,给企业造成偷税漏税的行为,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都受到损害,最终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更多成本,使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了。
三、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方法
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相协调
我国对会计目标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企业的会计目标就是管理当局能够向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目标是能够为政府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信息,为企业加强财产、成本、费用和产品质量等的内部管理工作提供直接的有关决策方面的信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商业客户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正确的决策,降低经营决策的风险。而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标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有稳定的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保证企业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税收制度下健康的发展。因此,在制定会计目标和税法目标的时候,可以尽可能的将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出更好的环境。
2.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处理方法的协调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税法;对策
我国是人口大国,而且占地面积也比较广阔,这样的基本国情就使得我国地区分布较多,而不同区域因为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其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会使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民出现不满情绪,一旦出现此种情况,对于国家的稳定发展来说有着不利的影响,而且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还会导致税法失范,针对此种情况,提出有效的税法对策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一、区域经济不协调发展的税法失范
(一)税法失范概念
所谓的税法失范,主要是指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正常来说应用税法规范能够对人们的生活、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但是税法的应用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其价值以及有效性都缺失。通俗一些说,就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对税法制度进行变革,从而导致税法脱落现实,应用税法也无法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
(二)税法失范原因以及表现
税法失范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有多种,本文对其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当前的税法结构内容和区域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不协调。就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来,虽然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小漏洞,这些的情况就使得税法的作用还不能完全地发挥出来。税法中有些内容还不是很合理,和我国的国情存在着一些微小的出入,这样就使得税法的应用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第二,我国的税率设计还不是很科学。当前我国实行的税率是统一的,但在不同的地区,人们的经济收入是不同的,所以统一的税率对于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人们来说是一种负担,而且目前这一不公平状况也有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第三,分税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的地域是十分广阔的,所以不同地区的税收都是由地区政府部门负责的,在这一过程中,因为地区政府和中央机关的财权关系不是很规范,从而导致政府部门将增加经济作为发展的目标,而中央又将一些小税都交给地方政府部门管理,这样就使得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较低。
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法对策
(一)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制定税收基本法
我国税法的实行已经有了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中,国家、相关学者对税法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且在税法的指导思想、制定原则等方面的争议也逐渐的减小,这样的情况就充分说明了税法的可行性。鉴于此种情况,国家就应该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只有尽快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够促使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的整体发展。
(二)对税法制度进行改革
在对税法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分税制。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所以必须实行分税制,而为了更好地应用税法,推动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国家就应对分税制进行完善,在对此进行完善的时候,应找出其核心内容,就是对财证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让各级政府部门都能够具有与之地位对等的财政权,政府部门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税收管理工作。因此,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中,在保证中央基本财政需求但同时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支配权,进而调动地方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二,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我国的地区经济发展是不同的,比如说上海、北京等地的经济发展是非常快速的,而一些偏远的小山区其经济发展速度是十分缓慢的,甚至有些地区只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针对这样的情况,若是不同地区仍然实行同样的税率,那么就会增加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民的生活压力。所以说,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税率是非常有必要的。若是降低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地区的税率,那么投资者的支出收益就会超过发达地区,这样就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到西部地区投资,从而有利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化配置。
(三)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可以真正地发挥作用
我国提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本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引起了新的不公平,所以说,应该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处理,保留合理的政策,去除不合理的政策,这样才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首先,转变原有区域性优惠,逐渐发展产业性优惠。要知道,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所以若是以区域为单位,那么这对于无法实行优惠政策的地区是不公平的,所以取消经济发达地区的优惠政策,多执行一些和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有关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能源、科技等行业的发展,可以对这些行业进行税收优惠;其次,由直接的税收优惠转变为税后优惠。此种税收优惠方式的实行,一方面可以促使更多的人投资,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有些投资商逃税;最后,对外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在对外资税收进行优惠的时候,应该缩小优惠的范围,并对优惠进行规划,避免交叉优惠。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经济的发展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但是不同区域存在的经济发展不协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此种情况的出现很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鉴于此种情况,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对此进行协调,从而缩小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尽可能地让各区域的经济发展处于同一水平,以此来满足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 社会在进步,税法也在不断的修改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越来越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位。本人结合工作经验和现场的调查讨论,从税法的改革情况,公平性中存在的缺陷方面谈谈自己的微薄见解,并结合实际给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税法;公平性;改革;存在缺陷;建议
1 我国税法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税法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首先,表现在建立了涉外税收相关制度,还建立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体系;其次,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并恢复和改进了关税制度;通过恢复征收契税、开征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改革农业税的征收方式完善了农业税制度。经过调整和改革,使我国将原来适应计划经济的一套单一化税收制度改为一套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关税、农业税等税种相互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征收的复税制体系,税种由改革前的13 种增加到37 种。此次税制改革成效显著,但局限性也较强,有明显的过渡性,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一是没有统一的税制,税负极为不公平,把企业进行分类收取不同的税率,并实施不同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无法正常公平竞争。二是税收和税源增长不协调,税收明显滞后,太依赖国企实现税收聚财性能。三是没有规范的税收秩序,监督管理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由于以上原因和社会的发展,在1994 年再次进行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基本原则对各种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统一的改革,并采取了很多的措施大幅度降低或者是减免税收,废掉不合理部分同时增加新的内容,达到基本上与市场经济相协调,保证经济稳定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
2 现行税制公平性中存在的缺陷
公平性是现行税制主要原则之一,但是在认识度上还存在不足之处,导致税法整体上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2.1 流转税制的公平缺陷
流转税是目前税制中的主体,缺陷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与消费税上。增值税不公平表现为没有考虑到扣除各种原材料和设备的折旧费,导致税收基数增大,或者是重复征税现象。消费税不合理,为了调节个人间的收入差距对高收入者实行征收一定的税收,但是社会在变,收入也在变,税收的征收标准却没有跟上。同时征收的范围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整,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
2.2 所得税的公平缺陷
淤企业所得税“双轨制”下的公平缺陷。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过多的限制和过高的征收国内企业的税收,而对于外资企业有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减免税收,明显出现税负不公平,降低了国企的市场竞争能力。
于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陷。收入多元化,进行分类扣税难以具体掌握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和收入水平,不利于收入调节。并且每个人的收入来源不一样,付出的辛劳不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征税,难以体现公平性。
盂农业税收有缺陷。农民纳税没有享受到对应的服务,并且城乡税制不统一,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民极为不公平。
2.3 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缺位
目前社会分配不均,收入悬殊,贫富差距大,要调节这种高收入缩短差距,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规范人们的收入,预防贫富两极分化。遗产税与赠与税是配套而行的。如果相应继承人不纳税,这种不劳而获对于其他人是很不公平的。
还应该给每个公民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这是政府的职能。但是任何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存在都需要资金,并要有合理的方式进行筹备,征收时需要法律的指导和保障,否则就出现不缴、拖欠或者少缴现象。加之社会的筹资方式和政策没有统一规定,出现了各地区、行业不公平因素,劳动力无法得到合理流动。总之,筹资不到位社会保障就得不到保障,开征社会保障税就显得非常必要。
3 税制完善袁实现公平的建议
目前的税制缺陷诸多,随着社会的进步会不断改革,促进社会发展的。如何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需要把税制的公平性真正落实到管理中,做到依法征税,税收统一合理。
3.1 调整税制结构,增强直接税对公平税负的调节力度
不管税制进行怎样的改革,直接税都是税制体系中的主体,合理的税制制度能够刺激经济发展,调整经济波动,稳定市场,调节人们的分配收入,缩短贫富差距。所以在改革中要结合国情,加大直接税的比重,同时也需要间接税的并存。
3.2 完善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
将增值税进行转型,由生产转向消费,考虑到各种折旧,降低税收的基数,尽量减少重复征税现象,同时鼓励储蓄限制消费,促进资本增长。还需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将各行业中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有一定收入和消费的部门都进行征收增值税。
3.3 改革所得税制度
(1)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内外企业要统一税法制度,充分体现出公平性,让所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进行竞争,同时政府应该适当降低企业的税率,多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发展。
(2)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公平体现税收,实行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把差别课税与累进税率课征有效结合,从源扣缴预防漏税现象。与此同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率调整,劳动所得应该低于非劳动所得税负,根据收入的多元化,对税源进行拓宽。
(3)农村税费的改革。尽快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
3.4 不断开征新税种
社会进步人们的收入增加,可以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以税收方式抽取一部分遗产份额充入国家财政,同时对继承人的不劳而获进行了限制,使收入分配更公平。赠与税是与遗产税相配合的一个税种,可以防止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而逃避将来对遗产税的征收。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稳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法定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社会保障税严管专用,对所有纳税人都一视同仁,使用同一税率,因此可以保证税负公平的基本原则。只要税法的要素设置得当,征收社会保障税,不会增加纳税人太多的负担,又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而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5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公平性不仅要体现在税法制度上,还需要有相关的公平管理机构和管理行为,这样纳税人才能真正享受到公平。改变征税观念,依法征税,依法纳税,违者重罚。
(一)税务管理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开展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都必须要对法律法规要求予以遵循,而在开展受管理活动的时候必须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在从事事务管理活动的时候应该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进行,针对税务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谋划,通过对合法手段的应用帮助企业节税,使企业的税赋水平得以有效降低。不能够通过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多列支出、将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等擅自撕毁、隐匿、变造以及伪造等行为进行偷税等违法活动[3]。
2.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诚信原则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是企业进行纳税活动的本质,企业通过诚信纳税可以使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从而使企业经营的收益得以增加,而且商业合作伙伴、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层以及企业股东等企业利益的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度将会受到诚信原则的直接影响,诚信原则能够对过度的机会主义倾向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企业的负责人必须要主动地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根据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诚实纳税意味着企业能够对自己应尽的经济责任以及社会责任进行主动的承担,对相关税收法律的义务约定予以遵从,只有这样才能够与税务机关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起来,并且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3.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管理与控制税收成本的主要目标就是节约成本,企业经营者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就是成本效益原则。相对于同行业而言,企业的税收成本必须要压到中等偏低水平以下,才能够使企业的价格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得以提升。因此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必须要对有关税收的案例、规章以及法规等进行钻研,最终将帮助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方案制定出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优化[4]。4.事先筹划的原则:所谓的事先筹划的原则是指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通过事先的设计安排以及规划,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的目标以及少交税的目标。相对于纳税行为而言,纳税义务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通常具有较大的滞后性,这样在纳税之前企业就有可能针对税款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从而实现降低或者避免企业的税务负担的目标。如果企业已经发生了经济行为,而且企业的税率、计税依据以及纳税项目已经成定局,这时候企业如果想实施少缴税款的措施,那么不管这些行为是否合法,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之内。总之,税收筹划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对税法的运用,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能够使企业对纳税义务的发生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1.准确纳税:企业需要以税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据针对准确纳税的含义进行解释,准确纳税也就是指的是企业在对相关税收法规、法律进行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做到及时、足额地上缴税款,同时要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2.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对遵从税法成本风险进行规避以及对处罚风险进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主要包括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源差异以及外部环境等出现的遵从成本;而处罚风险则指的是由于没有足额以及按时的上交税款,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得情况。
3.税务筹划: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在不违反法规以及法律的条件下,事先安排纳税主体的投资行为以及各种经营活动等与税务事项有关的、而且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目标以及少交税等目标的活动。
二、企业开展税务管理的有效对策
要想使中国企业处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应该以这些问题为根据,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措施。
1.作为税收征管者,国家必须要对相关的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国家的税法体系应该主要包括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以及税收基本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收法制建设相对而言要滞后很多,曾经有很多次提议针对税收基本法进行立法,然而直到现在为止,税收基本法也没有成文,而且一些重大税收问题、税收原则以及法律依据具有明显的缺失。由于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下来,因此就使税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所以必须要针对中国的税收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将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制定出来[5]。
[关键词]税收执法责任制;法律意义;法律问题;完善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法律意义
(一)从税法原则来看,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保障纳说人权利的必要措施
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税收的宪法原则,又称依宪治税原则。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其核心一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遵循宪法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征税主体权力的科学设置和对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上。
传统的税收定义认为,税收是国家依据其政治权力,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要摒弃传统对税收权利关系上把税收法律关系当作税务行政关系的简单描述,以及认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由于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区别而处于非对等地位的错误观念,只能依照税法中的宪法原则对纳税人权利进行最根本的保护。
而权利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因此,只有以完善的税收法治为前提,改革税收执法、健全税收司法,才可以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而税收执法责任制则是从实际的意义上遵循了税法原则,健全了法制体系。只有建立完善了执法责任制,才可以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进行监督,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二)从防范执法风险角度来看,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机关健康运转的必要前提
从客观原因看,税收法律规定混乱,增加了执法风险,也对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对全国1994年~2005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以求能够准确把握实际执法中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动因。调查发现,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反映出的税收政策问题中,有税收政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有税收政策之间相互矛盾的,也有税收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的。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税收执法责任制能够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作用尤其需要更多显现出来。另一方面,从主观原因分析,反映在行政执法中的税务机关自身的问题多种多样。在税务应诉案件中,有的是证据取得、运用不当,有的是违反法定程序、个案批复随意,还有的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必要业务常识,或是缺乏工作责任心。
二、当前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现行法律缺位,使得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障碍重重
税收执法依据不统一、不完备,效力级次低,补充规定多且杂。既有“无法可依”的窘况,也有“依法打架”的尴尬。
1 对纳税人来说,普遍存在着重义务、轻权利。从法理角度看,权利义务是等量的,税收关系作为一个法律关系,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应该都是权力义务的综合体。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权利和利益不仅受到了纳税人自身的关注,而且也得到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重视,纳税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承认。宪法中仅强调了纳税的重要性,即《宪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作为赋税的提供者――纳税人的权利未明确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其作为债务上的权利仅见于《税收征管法》;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则散见于多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之中,且规定的范围过于狭小,无法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也正因为如此,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显得格外力不从心。
2 对税务机关来说,很多现有执法依据级次太低且内容不完善。目前实行的税法中,25个税种单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仅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余大部分的单行税种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的。然而,真正在税法领域起作用的,还不仅仅是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更主要的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大量税收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税收规章政出多门,数量庞大,名称杂乱,且相互冲突,导致已出台的税收法律中存在大量的空白地带,客观上形成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局面。
3 税收执法责任制在推行中有法律上的欠缺。像《法官法》、《检察官法》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法院、检察院的特殊执法的权力和责任。而一般的行政机关可以参考相关行政法规追究执法责任,但是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使得在具体工作中,不能参照普通的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纳税人的很多权力,但是没有对征收机关违法渎职的行为设计相应的罚则,这对于追究征收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是非常不利的。
(二)执法责任制本身过于模式化,没有与整个税务行政过程结合好
一是征管体制改革仍须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始终不尽人意,工作环节增多,手续变杂,工作量增大;部分责权分离,有权的无责,无权的有责,权力和责任互相交叉,相互推诿扯皮。二是执法责任难以界定,表现为该做的不做或做不好,不该做的却做了,存在“越权”的现象。三是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中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划分不清,过错的要素以及好坏程度的解释都是开放性的,弹性较大。四是考核监督机制缺位。受计算机考核指标适用度的影响,人工考核难以避免主观性,影响了监督的公正、客观,而计算机考核只能对在计算机中留有痕迹的行为进行考核,而由于税收执法者是各个动态的执法个体或小集体,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有许多执法行为是不通过计算机系统的,机器考核难以反映真实情况。五是重追究轻激励。税收执法责任制要达到责权利的结合统一,追究与激励并重,目前实施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虽对税收执法建立了评议考核制度,但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责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这种失衡造成部分基层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
三、如何完善执法责任制的思考
(一)立法方面
将纳税人权利入宪,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在宪法上提出要求。同时,不断完善其他税收立法,保证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
人权的保障离不开宪法,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离不开宪法,依宪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对于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没有涉及。美国、法国、日本等国都在宪法中明确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定既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精神,又不符合国际惯例使用双重税收管辖权确定纳税人的原则,实际上所有取得应税收入的中国和外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团体单位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同时,加快其他税务立法速度,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对各税种进行正式立法。同时,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使执法责任制有法可依,具有可操作性,将执法责 任制落到实处。
(二)执法方面
不断加强日收管理,推行听证、复议和案件会审制度,将执法责任制与整个税务行政过程相联系起来。
推进执法责任制。根本在于与日管联系互动,建立科学有效的依法治税运行机制。过去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偷逃税现象严重等问题,之所以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真正相互制衡的、完善的权力监督责任追究机制。要推行好税务执法责任制,就要从日常工作的一点一滴抓起,防患于未然。要重视执法检查,适当改变税收执法检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通过建立健全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相配合的一整套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从法律的大环境方面
做好政务公开、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为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创造良好的氛围。
1 对全社会来说,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施行,这就从根本上督促税务机关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外部监督税务人员执法的份量。
一要推行公示制度,及时向纳税人公告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信息等,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税务机关的体制建设情况;二要增强执法公开的透明度,除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外,重要是公开执法结果(包括定税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真正实现阳光作业,不留阴影,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落实纳税人应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只有建设法治税务、阳光税务,才能落实社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开好“监督之窗”。
【关键词】 纳税筹划;成因与风险防范;分析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二)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练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税收的优惠政策。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边际高税率的存在。如果税率较低甚至很低,国家取走税款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紧要,自然也就不会使纳税人绞尽脑汁去研究、实施避税。由于税率过高,纳税人的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和抵制。特别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避税现象更容易发生。边际税率高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纳税人收入级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也就是说多收入的增长速度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长速度。纳税人避税的措施。一是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使再增加工作获得的收入中有较高的部分被税收拿走,这一点当纳税人收入水平处在税率变化级距临界点时十分明显;二是进行收入或利润转移,降低自己的应税收入档次,减少纳税额,高税率往往成为导致纳税人避税的加速器,纳税人不堪重负,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开辟各种减轻税负的途径。
4.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5.课税对象可转换性。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而转为租入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有资本(权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资本(负债),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这时,纳税人就要认真考虑,是多用自有资本好,还是多利用外借资本好。
6.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上述例举的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说明,只要国家税收法规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就会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空间,避税就不可避免。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能争取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的主动权,尽可能防止国家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过多流失。
二、筹划中的两面性博弈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一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下就可以了。这一纳税筹划方案虽然使得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可见,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三、筹划后的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的两面性博弈中,尽管能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但这仅是预测与估计。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风险与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风险是筹划目的得以达到的关键。企业纳税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正确树立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
(二)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
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纳税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参考资料】
[1]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 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