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5:58:52
导语:在安全检查法律法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若干国家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1.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
自18世纪建国以来,美国的食品安全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过程。从管制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美国是分散管制模式的典型,以分品种管制为主,即政府部门按照食品种类进行分工管制。联邦政府层面,由 15 个管制机构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管制职责,最重要的两个机构是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 和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FSIS 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安全管制,并被授予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的权限。FDA 负责 FSIS 职能之外的所有食品的安全管制,约占美国食品消费量的 80%。尤为重要的是,FDA 负责美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制,与中国及其它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经常打交道。FSIS 和FDA 之外,还有三个较为重要的管制机构,分别是卫生部的疾病控制中心(U.S.Center for Disease andContol,CDC)、商务部的国家海洋渔业管理局(Na-tional Marshal and Fishes Service,NMFS) 以及环境保护总署 (Envi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CDC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调查,NMFS负责对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自愿的收费性监测,EPA负责对食品、动物饲料中农药使用和残留量的管制以及饮用水的安全管制。
2.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法规
上世纪初,由于美国食品生产过程中卫生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发消费者的强烈不满,1906 年6 月 30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安全管制法律《食品和药品法》,对食品生产中的卫生和安全予以规范,明确禁止企业生产和销售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食品和药品法》的实施,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对食品卫生和安全依法管制的开端。之后,针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顺应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等利益集团的压力,美国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管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如《肉类检查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配方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等。另外,突发事件也会促成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如 2001 年“9?11”事件之后,为了严防恐怖分子在食品供应链中的蓄意污染,美国 2002 年颁布了《公共安全与生物恐怖应急法》,制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举措。目前,美国有 35 部联邦法律涉及食品安全管制,最重要的是FDA 负责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SIS 负责执行的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制品检查法》和《蛋类检查法》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法》。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属于综合性法律,食品安全管制只是法规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则是非常具体的专门针对某一类食品的安全管制法规。此外,在《美国法典》中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严格和完善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农业部与 FDA 负责制定了美国《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对食品供应链中质量和安全的监控。
3.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是美国食品安全管制的显着特点。食品召回对美国公众健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FISS和CDC的监测数据表明,1996年以来随着食品召回的数量稳步上升,食源性疾病发病率持续下降[1](P122)。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的召回法规和召回负责部门。《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详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各项内容。FDA和FSIS是食品召回负责部门。与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的负责范围一样,FSIS负责肉类、禽类和蛋类食品的召回,FDA 负责其余食品的召回。FDA 和 FSIS 就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召回,分别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如 FSIS制定的《FSIS指南 8080.1:肉类和禽类产品的召回》、《FSIS指南 8091.1:FSIS健康危害评估委员会工作程序》等。二是主动召回为主。美国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要求召回和指令召回。主动召回是食品企业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时,自愿向消费者发起的食品召回。如果食品企业没有主动进行食品召回,FDA 可以直接要求有问题的企业实施食品召回并且承担主要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在FDA 掌握了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要求召回才具备其合法性。此外,为了加强对生物制品、婴幼儿食品以及在洲际间销售的牛奶制品这 3 种特殊食品的安全管制,针对这类食品的安全隐患,FDA 有权强制这类企业实施食品召回,即指令召回。主动召回为主,可以有效激励企业主动进行食品召回以降低安全风险。三是召回程序完备。食品召回程序的完备,有利于提高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保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利益。四是召回制度分级明确。根据问题食品的风险程度,美国将食品召回划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甚至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形;二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有可能造成短期内有害健康的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健康的后果可能性较小的情形;三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基本上不会导致有害健康的后果的情形。分级不同,重视程度也不同。一级召回一般需要警报,二级召回可以警报,三级召回则一般不需要警报。
(二)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1.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
欧盟是全世界最大的食品生产与消费区域。欧盟食品安全管制体制包括欧盟和其成员国两个层次。从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开始,食品安全就是欧盟国家的关注重点。欧盟建立了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管制体制,纵向联通欧盟到各成员国国内各个层级,横向跨越欧盟成员国之间及欧盟与非欧盟国家之间。欧盟层级有四个主要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一是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欧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基本政策,制定重大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二是欧盟委员会及相应的常务委员会,包括食品科学委员会、动物健康与福利科学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职能是向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提供各种食品安全管制的立法建议和议案。三是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其职责是负责监测整个食物链的安全,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 8 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四是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在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统一规定下,各成员国建立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管制体系。欧盟与成员国之间,重大政策由欧盟统一制定,各国自己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的职责由各国根据国情自己制定,体现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2.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法规
与管制机构的设置类似,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法规也包括欧盟制定的法规及其成员国制定的法规两个层面。欧盟委员会 1997 年颁布了《食品立法总原则的绿皮书》,以此为基础制定了 20 多部食品安全管制法规,包括《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调料包装和放射性食物的保存方法等方面的法规。《食品立法总原则的绿皮书》中,没有提到“食品安全”这个概念。上世纪末发生的疯牛病和二恶英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对“食品安全”理念的理解越来越深刻。基于此,2000年 1 月欧盟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食品安全白皮书》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宗旨,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管制原则。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形成了新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从22 个方面制定了 84 条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可以归纳为6 大类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食品卫生;动物健康与福利;饲料;污染物和残留物;添加剂、调料、标签;转基因食品和新型食品。欧盟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白皮书》的法律框架下,也制定和修订了各自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避免各成员国之间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按照《食品安全白皮书》的要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并于 2002 年 1月 28 日了 178/2002 号指令。178/2002 号指令设立了欧盟食品安全总的指导原则、方针和目标,确立了处理食品安全事务的一般程序,旨在协调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立法上应该追求的共同目标,并为制定食品安全法提供了基础。
(三)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1.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各州和地区政府依据自己制定食品安全法规,负责国内食品的安全管制。澳大利亚是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大国,75%左右的农产品和25%的农产品制成品用于出口,对国际市场有较大的依赖程度。因此,为了保持农产品和食品行业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也为了保护本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澳大利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建立了高效率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澳大利亚政府中,负责食品安全管制的主要机构是:澳新食品管理局(Australia NewZealandFood Authority,ANZFA)、 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Australia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AQIS)、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Biosecurity Australia,BA)。澳新食品管理局(ANZFA)是最主要的管制机构,负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安全管制事务,主要职能是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计划,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协调食品安全执法和召回行动,负责国内和进出口食品的风险分析。检疫检验局(AQIS)的职能是确保所有进口食品和大部分出口食品的安全。生物安全局(BA)的职能是对进口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可能导致的疫病风险的安全评估。
【关键词】城市防洪工程;制定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1城市防洪工程概况
城市防洪工程包括堤防工程和排涝工程两大部分,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堤防工程一般采用土堤或防洪墙。防洪墙常由钢筋混凝土浇筑而成,在墙体高度不大时,可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防洪墙。城防工程的建设已从单纯的防洪理念转变到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与城市规划、发展相结合,使防洪工程与城市融为一体,它不但提升了工程的行洪能力,而且增加了工程的亲水性及可观赏性,更加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建立城市防洪工程的管理制度与体系
2.1管理体系的建立
城市防洪工程牵涉面广、岸线长、检测点多、水下情况复杂,需根据各城市防洪工程特点建立一套综合有效管理体系,以便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检查、记录及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处理。
2.2城防工程安全检查及安全评价
2.2.1城防工程监测网点的建立
城防工程监测对象主要包括防洪大堤、防洪墙体、排涝设施。监测项目包括大堤、墙体、排涝站、排涝闸等建筑物的变形、河道的河床变化、水流的流速、流量及河道的水位变化等。特别对防洪墙要根据城防工程的结构型式、设置的变形缝的间距(浆砌石墙体15~20m,钢筋混凝土墙体10~15m)、防洪墙地基情况、过往人流量的大小、所处河流位置及周边建筑物情况制定不同的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墙体沉降、位移的变化可在墙体上埋设固定观测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测。地形条件、水流复杂的地段应适当加密观测标点。定期定点对水流状态进行观察记录并绘制不同层面流速分布图,对基础易被淘空的地段应加强监控,并与上下游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为日后工程建设管理提供数据。
2.2.2防洪工程的安全检查
防洪工程在汛前定期进行检查,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在汛期来临前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城防工程主要建筑构件、设施有:大堤及挡土墙(浆砌石或钢筋混凝土)、护坡(草皮或混凝土预制块)、防浪板、排涝站、排涝闸等。安全检查项目包括:大堤及墙体沉降、位移、外表检查(包括裂缝、洞穴、滑动、隆起等变形现象)、河床冲淤变化;防洪墙基础是否有淘空现象等、防浪板、平台的完整性、排涝设施的排涝站、排涝闸的维修、养护、运行状况、动植物(例如植物根系、白蚁)的破坏情况等。定期对设置的各变形监测点进行测量,记录相关数据,把测量数据与以往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变化要进一步检查,找出产生变化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防洪工程的安全隐患。
2.2.3防洪工程的安全评价
根据安全检查项目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查勘现场;再结合本次检查记录及以往的数据统计,根据相关的规范对城市防洪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防洪工程结构安全评价。防洪工程安全评价主要针对防洪建筑物的变形及稳定分析。评价方法主要有现场检查法、监测资料分析法和计算分析法。监测资料分析主要适用于数据比较健全的情况,在没有监测资料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现场检查与计算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
b.防洪标准复核:根据设计阶段洪水计算的水文资料和运行期间延长的水文资料对城市防洪标准进行复核;根据河床现状对防洪工程设计行洪能力进行复核,每隔几年对河床进行测量并绘制断面,在河床淤积一定程度时采取河道疏浚等工程措施来保障工程的行洪能力。
c.排涝系统安全评价。排涝系统复核的目的是确保排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保证城市居民不受内涝灾害的影响;根据城市近期地形、地貌、地表植被、城市排水管网等的改变情况分析水文循环条件的改变,根据新的水文条件改变对排涝系统的排涝能力进行复核。
d.防洪工程综合评价。结合工程结构、行洪能力、排涝系统等安全状况对防洪工程的现状作出综合评价,得出局部或整体的修补、加固、重建等意见,并呈报上级部门备案、核查。
2.3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
2.3.1人员管理
制定城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技术操作流程,使城防工程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有了规范化的运行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技术操作流程就不至于在人员岗位变动的情况下出现管理脱节的问题,安全管理有了保障。同时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监测技能、测量仪器、法律法规及各种相关工程事故处理方法培训,以提高单位人员素质及应对危机的能力。
2.3.2资料管理
a.城防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等工作是分阶段进行的,不同的标段存在地理位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责任人等的不同。而工程的管理却是不分阶段的,故应加强各阶段工程档案的整合,在传统资料管理基础上建立、完善数字化管理系统,以方便日后的检索、查询、使用。
2.3.3与上下游其他管理单位的关系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中应该加强与上下游部门的合作,特别是对防洪工程运行有影响的,如大坝、水库、闸、站等,必要时分级由防汛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
2.3.4工程的日常维护养护
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定期对防洪工程进行维护,以保证工程外观的完整、清洁。
2.4防洪工程管理的宣传
防洪工程是公益事业,需要广大群众的参与;管理中要大力宣传我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群众有基本的法制观念;同时在沿河竖立宣传牌并标明举报电话,让群众在发现任何工程隐患、任何违法现象的第一时间内有处举报;建议每年对为城市防洪工程保护做出贡献的群众给予表彰,以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
2.5工程运行管理评价
建议管理单位自己或上级单位组织人员对城市防洪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和监测等内容进行评价,主要复核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和计划是否落实;对出现问题的地段是否及时处理;工程监测记录是否完全等;针对工程管理上的不足提出意见、建议,以提高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
3.城市防洪工程应急预案的编制
已建城市防洪工程大部分位于人口密度较大的地段,在现有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灾情,制定防洪工程应急预案,为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做好城市洪涝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有效控制灾害的发生和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城市防洪工程可能发生的事件包括:土堤出现渗水、管涌、流土、滑坡、溃堤等;防洪墙倒塌、道路沉陷、岸坡滑移、防浪板的损毁;排涝设施能力不足;超标准洪水、特大暴雨等在设计或日常管理范围外的对工程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预案编制要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应遵循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全面部署、分工负责、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预案编制内容包括:概况、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预案制定完成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明确责任与任务,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形成强而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