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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贷款

时间:2023-10-10 15: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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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贷款

第1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 中小企业 融资影响

一、引言

宁波市中小企业占到全市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宁波市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促进财政增收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在金融危机影响还未消退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可避免的陷入困境,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先天性缺陷”,使企业发展步履弥艰。

近两年,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市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扶持监管力度。2008年7月23日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就小额贷款企业的经营范围、区域性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做出具体规定。紧接着,宁波市也出台了《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同年8月18日,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手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提出的信用担保将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部分资金缺口。

将研究对象重点放在了中小企业聚集的宁波,从其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结合信贷政策分析,以达到见微知著的效果。以调研分析的方式,试图探索发现小额贷款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及制约因素,并结合宁波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所处国内外环境,提出小额贷款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相关建议,以促进宁波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宁波市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现状

1.中小企业现状

宁波市中小企业数量重多,在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充分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宁波经济的主体。据宁波市统计局提供的最新数据,2009年宁波市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数为12031万家,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99.7%:实现工业总产值67955991元、利税6362068元,分别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89.7%和73.4%;从业人员达1545987人,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91.7%。这种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特点,决定了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应考虑中小企业的经济利益。

2.融资现状

在资金构成方面,与国内外大多数中小企业一样,宁波市中小企业对自有资金存在很大依赖性,借贷和亲友入股也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不同资金来源的相对重要性则因企业规模不同而异,一般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自有资金难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内部资金的重要性随之下降,而对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的需求则上升。从外部融资结构看,根据2006年宁波市科技局对宁波中小企业的抽样调研数据显示,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从表2-1中可以看出,企业规模越大,银行贷款的比重越高;民间借贷资金所占的比重正好相反,即企业规模越小其比重越高。

3.存在问题

虽然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所缓解,但并未能根本解决。去年以来,我市辖内银行积极转变经营理念,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做出积极贡献。今年前五个月我市银行机构共对3.5万家小企业新发放贷款241亿元,小企业贷款余额达2283亿元。但调查显示。仍有34.7%的中小企业经常存在资金短缺情况。资金不足始终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初始资金不足的初创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高,资信低,缺少抵押物或担保单位等原因,融资途径受到很大限制。

三、小额贷款对中小企业融资作用

小额贷款理论最早是由・尤努斯博士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他进行了小额贷款实验,并在此基础上于1983年创立了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主要从事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服务。

按照国际通行的定义,小额贷款是一种以金融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和制度性的贷款服务方式。每笔贷款的数额都很小,是其基本特征,也是它得名的原因。小额贷款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贷款机构(或组织)提供。

中小企业作为企业界的“贫困人口”,小额贷款也可用于中小企业融资,从而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的运作范围。并且,调查显示,43%的中小企业对小额贷款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可见,小额贷,款确实可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

小额贷款对中小企业融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不足

调查显示(如表2),流动资金不足以25.71%的比例成为既扩大生产资金不足之后中小企业资金链中最重要的缺口。由于流动资金循环与生产经营周期具有一致性,流动资金的周转是企业盈余的直接创造者。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由于规模限制生产经营不稳定,市场波动和一些季节性、临时性因素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故其贷款结构侧重于流动资金贷款和短期。

调查显示。在偿还期限方面,小额贷款约九成为一年以下的中短期贷款。而在小额贷款利率方面,77.78%为基准利率的1-2倍,11.11%为基准利率的2-3倍,3.70%为基准利率的3-4倍,无低于基准利率的情况。

可见,小额贷款一般贷款期限较短、利率较高、额度较小,所以贷款门槛低、放款快,具有周期短、周转快、贷款易的特点,正好适用于解决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小额贷款的出现。无疑对中小企业补足流动资金具有重要意义。

2.规范民间资本服务中小企业

民间资本是指国资和外资以外的资本,一类是民营企业的钱,一类是普通百姓口袋里的钱。保守估计宁波市民间资本至少在800亿以上。但丰厚的民间资本却没有良好的投资渠道,民间借贷和炒房现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促使房地产泡沫产生。

而小额贷款的出现则为大量民间资本提供了新的投资流向。《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但促使私人钱庄、典当行等非法借贷组织通过重组和金融改制向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转型,而且拓宽了中小企业贷款渠道,大大增加了企业可贷款总额。并且,转向小额贷款的民间资本同时保留了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创新性和便捷性,易于被中小企业接受。

四、制约因素

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我市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据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统计。2009年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投放贷款204612亿元,比年初增加417.7亿元,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占全市新增企业贷款的37.35%,较上年末提高10.38个百分比。截至2 009年12月末,宁波市1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2.9亿元,受益客户6400余户。但是,这样的支持力度却未能得到中小企业的满意。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对政府政策只表示基本满意,68%的企业表示小额贷款难度持平或上升。那么,除了企业资金需求增速大于小额贷款贷款增速外,还有什么制约了

小额贷款发挥其作用呢?

1.银行类金融机构手续繁、门槛高

银行类金融机构相关保障体系和法制健全,有安全的贷款保障,加之贷款利率相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低,出于对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的控制,企业往往更倾向于向银行贷款。

但是中小企业普遍能力不足、资金薄弱、还贷能力低,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银行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难以实现。因此金融机构在制定发放贷款时多倾向于还贷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国有企业。而对中小企业进行手续繁琐的资产、风险评估和资料审核等程序,而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政策的不熟悉往往使手续更加繁琐,,另外过长的申请周期又易使中小企业错过资金使用的黄金期。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利率高、风险大

调查显示,近年在银行贷款占企业资金来源基本持平或略有增加的情况下,同期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的比例有所上升。但与之相随的是借贷的高利率。

有关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上限为央行法定利率的4倍,即以贷款期限为一年计算,年利率可高达29.88%。另外,目前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其相关体系与制度仍不完善,尚不成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体系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与潜在风险,使中小企业在高利率的同时还需承担一定风险。

3.金融秩序混乱及“人情关”障碍

经过1993年下半年全国性的大规模治理整顿金融秩序后,各地金融运行平稳。金融秩序趋于好转,金融违规活动得到了明显的收敛。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又再度出现。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普遍反映金融机构“人情关”障碍不小。虽然国家银监会以及金融机构先后出台了规范信贷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贷款,“讲人情、重关系”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4.民间资本的“相对优势”

如前文所述,宁波民间资本丰厚并大量投资于借贷。借贷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为主。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主要用于短期头寸周转,但一般只要按时支付利息就可获得展期。因此资金性质实际为不定期,比较灵活。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居多,无需抵押、担保手续,最多一张借条即可,有的仅仅是口头约定,相对于金融机构复杂的借款手续来说显得十分地简便快捷。因此,许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乐意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

五、政策建议

1.改善企业内部环境

(1)企业负责人要培养信用意识,提升企业自身信用等级。

中小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并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积极聘请金融专家顾问,主动对接信贷产业政策,积极构建银企对接融资载体。

(2)联合担保

依据格莱珉银行创建的联合担保组织形式,将经济、社会背景与目的相似的企业组成“支持小组”,并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这些机制保证支持小组成员之间建立起良好的相互支持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更大的联盟――“中心”,从而形成“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贷款程序,将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转化为来自成员自身的内部监督,有效降低银行的监管成本,降低企业贷款难度。

2.改善企业外部环境

(1)搭建银企沟通平台

我市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多渠道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引导银企互动交流合作,多举办中小企业银企洽谈会,为中小企业和银行提供直接互相了解沟通的渠道。

(2)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流动

积极推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服务。通过改革金融体制,使非正规金融正规化,对信誉、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重组、改制,形成针对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投资公司或担保机构。

(3)加强金融创新支持中小企业

在传统金融服务基础上,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根据不同企业在不同阶段资金的多样化需求,推出服务到位、成本合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除对市场销路好、资金回笼快,信誉好的中小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外,对成长型、潜力型、创业型的中小企业也要给予积极的扶持。

参考文献:

[1]郭斌,刘曼璐,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45

第2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困境; 民间借贷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性问题。特别是2011年以来,随着持续调控的货币政策下银根紧缩,公开市场面临资金“干旱”,加之欧债危机带来的经济不景气,企业从银行贷款日益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资金饥渴催动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加剧。民间借贷是从计划经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中,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和落后的金融体制无法满足其需求的产物。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如果管理不善会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借贷危机。有中国民间借贷“晴雨表”之称的温州地区,众多中小企业倒闭,企业主背负巨额高利贷出逃事件频发,中国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浮出水面,资金领域风声鹤唳。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做到疏堵结合,考验着政府和企业的智慧。

一、文献回顾

中小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其作用与融资状况并不相符,融资难的问题深深束缚着中小企业的手脚。胡援成(2004)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融资渠道窄,市场信誉低等原因,融资状况较差。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短期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长期资金的来源比较复杂,主要取决于社会内部的积累能力;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社会积累能力也不尽相同。芦梅(2010)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制度和担保体系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指出现行的银行体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商业银行最大限度压缩风险资产比重的理性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融资困境;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薄弱。林毅夫(2005)以信息的不对称性来论证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然性,认为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无法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收集中小企业“软信息”方面恰恰具有这种优势。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嘉思瑶(2009)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及融资难点的分析,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除自身缺陷外,正规融资渠道困难,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加快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是解决融资难的最有效方法。蔡辉、冯融(2011)认为相对于大型银行,民间金融在信息、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为规范民间金融,应规范民间金融合法合规,构建民间多渠道融资结构,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与民间借贷现状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截至2011年,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1 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占GDP比重达6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占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仅获得了不到20%的贷款资源,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内部原因

与大型企业相比,我国的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抵押担保能力不足。同时,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约为大企业的5—8倍,成本收益原则使得更多银行资金流向大企业。

2.外部原因

从外部环境因素来看,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特别是规模歧视,更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在经济主体逐渐多元化的同时,金融体制始终主要服务于国有经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资产的比率,资金更多地流向大企业。

3.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

在信贷市场,中小企业一般不会公开财务信息,银行无法判断某个企业的风险水平,只能了解中小企业的整体状况,银行面临着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对每个贷款申请人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并没有很清楚的认识,为了规避由此带来的逆向选择,银行更愿意采取信贷配给,在一个更低的利率水平下提供贷款,而不是为了达到资金供需平衡,在高利率情况下提供更多的贷款。道德风险在于中小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贷款后改变承诺的投资项目,或者长期借贷不还。信用担保机构可解决信贷配给的问题,但是我国的信用担保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担保机构管理风险能力不足,控制风险能力薄弱。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源所在,造成了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受到种种阻碍和限制。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

第3篇

(一)贷款难

据调查数据显示,因现阶段小额贷款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我国中小企业大都面临贷款难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的风险大,使银行贷款的风险随之增加。第二,中小企业单笔贷款额度较小,促使银行放贷成本增高。第三,中小企业大多缺少固定资产抵押,使银行贷款难度增加。第四,中小企业公司财务的账目不够全面、清晰,银行无法从中获得有效信息。但是,据详细调查及各地成功开展小额信用贷款的案例表明,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较大,有效的经营管理及管控风险对银行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小企业本身并不是贷款难的根本原因,而是能够适应中小企业贷款特点的市场化金融机构缺乏。具体原因是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主要原因包括: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为大中型企业服务,而一些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低,技术实力及经营水平等实力均较弱,导致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因此,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并不受到重视。另外,中小企业希望通过政府扶持的途径来解决贷款问题,但是由于政府的能力及财力有限,无法快速地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二)风险投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风险投资是一些企业、金融家向有巨大发展潜力、新兴的公司投入的资本,以期获得更高的效益,但是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针对的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的企业。同时,风险投资也是一种高风险高利益的投资过程,因此其一般投资的对象都是有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的新产品。一般情况下,风险的投资资金是由政府或民间创办并组织的。在我国,风险投资还处于初期阶段,还未成熟,相对应的市场机制也未完善,因此也影响了风险投资的回报收益水平,且因中小企业中良好的投资环境匮乏,使得风险投资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谨慎态度。反之,中小企业实际的融资需求也是现阶段风险投资水平无法达到的。

(三)民间资本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通过内源性和外源性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但事实上,外源性融资尤其表现在民间资本融资占比较大,而内源性融资只占小部分。民营资本的就是由地区民营企业的动产和家庭金融资金组成。尤其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大大增加,而我国的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在此情况下,民间融资就成为了有效的融资方式,大大弥补了金融体系的缺陷。小企业的民间融资主要是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吸收社会闲置资金,是制度化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从现代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状态来看,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市场的关系密不可分。另外,民间资本融资在我国得到发展并推广,也刚好反映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体系的不完善。尤其是经历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屡屡受挫,充分暴露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不足之处。在融资体系失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受到了多重阻碍,在此背景下,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有利于将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清除,使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及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处境,利于国民经济飞速发展。

二、建设银行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处境

中小企业的经营方式较灵活、成本较低、转移进退便捷,更加适应市场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因而在国家发展中,中小企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且不可替代。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较多,且其出口额占全国总出口额的半数以上。另外,中小企业也为城镇的就业提供了机会,而建设银行是我国国有控股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建设银行一直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上尝试多种方式走出困境,在传统的金融模式和信贷产品上不断推陈出新,寻求更加适应市场需要,更加灵活、专业、快捷且能够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模式。目前,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了一个立体式的信贷服务体系。传统的信贷模式以财务信息为基础,以固定资产为担保的条件,不但限制了银行的发展,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进步。通过深入了解调查企业担保资金的去向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以尽最大可能使信贷风险降至最低,在满足企业需求的前提下,提高银行的信贷效率。

(一)“速贷通”

此产品为建行首创的信贷产品,在“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获得“最佳中小企业融资方案奖”,此产品是专门针对有急切信贷要求但是却没有银行授信额度的小企业,银行没有准入门槛,不注重评级及客户授信,在企业能够提供足够的担保及与企业业主或股东有信用相连的前提下,就可以实现快速贷款。

(二)“成长之路”

为经营信用记录较好、有持续发展能力、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提供全程融资,以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设备及厂房等资产的投资项目。建设银行提供贷款、保证、信用证等,企业以抵押担保方式为主,也可凭在建设银行取得的信用等级作为保证或者由担保公司直接申请贷款。但申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基础资料的复印件、连续一年的缴税证明及抵押无权属凭证或者担保人的资料。该产品融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多种产品于一体,与大企业独立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不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快捷、有效的审批流程。“成长之路”是以短期贷款业务为主,一年的有效期,但是可以循环贷款,最长期限可达三年。单户贷款金额小于等于3000万元,需由市建设银行审批,超过3000万元的,需由省建设银行审批,没有最高额度限制。“成长之路”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包含小企业联贷联保、小企业小额无抵押贷款等特色业务。

(三)“速保通”

第4篇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资金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自筹,二是直接融资,三是间接融资,四是政府扶持资金。

1、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是指企业所有者自行筹措资金。如合伙人或股东自有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企业经营性融资资金(包括客户预付款和向供应商的分期付款等);企业间的信用贷款(有些国家对此是禁止的);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机构的贷款;以及一些社会性基金(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的贷款等等。 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自筹资金极为有限。

2、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这种筹资方式的缺陷为只有公司制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一般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债券和股票只能以柜台交易方式发行。而且只有极少数符合严格条件的公司制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公开上市的机会,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

3、间接融资。主要包括各种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方式(即金融产品)主要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间接融资会承担较高的融资费用,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4、政府扶持资金。政府扶持资金即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而对某些少数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扶持。通过政府资金的扶持,虽然可以改善一些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不能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1、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过窄。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资本薄弱,外加上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券发行的准入障碍,导致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

2、获得信贷支持少。银行对风险和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同时,中小企业因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据统计,我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

3、流动负债所占比例较大。银行一般只提供短期资金周转和固定资产更新等短期贷款,因此导致中小企业负责比例中短期贷款比重过高,长期贷款比重较低的局面。

4、自有资金缺乏。我国中小企业大多为白手起家,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发展的速度。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原因

1、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的结构缺陷表现其一为缺乏民间融资机构。居民手中的货币往往只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增值,而专门的民间融资机构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民间融资机构的发展,可以将货币从居民手中集中起来,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佳配置和运用,从而有效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中小企业除由于自身规模小,资产数量有限,提供贷款的抵押和获得担保的难度大外,其自身的认知和内部昔理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各类金融机构对其融资。

3.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体系不够合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体系的完善以及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的帮助。但是,现有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提供虚假信息。这就使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诚信度问题、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沟通问题、透明度问题等得不到有效解决。

4.民间融资活动借贷不规范,风险大。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的特点。不仅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来维持秩序,难以发展为真正市场化的融资活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此外,由于民间融资风险很大又得不到保障,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四、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1、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要就得扩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我国的融资机构。如完善我国的民间融资;合理降低证券融资的标准;票据融资、授信贷款、个人创业贷款、个人商铺贷款、再就业专项贷款等等,企业可以有效的通过这些融资途径,达到融资的目的。

2.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企业素质。由于在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是来自银行的贷款,因此,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未建立是造成融资难的原因之一。中小企业自身应提高其信用度,构建融资信誉。中小企业为取得融资信誉,必须比一些大中企业多付出成本,即可称为信誉成本,为取得银行的金融支持而做好自身的努力。

3.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现有中介服务机构鉴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逐,对于需要其提供服务咨询,帮助建立、完善账目等方面服务的中小企业,往往根据企业意图,造假帐,提供假数据信息等,这样做其实并无助于中小企业融资,反而失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整体信任。因此,必须改变中介机构的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注重其长远利益。

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投融资模式;民间商会;行业协会;信用中介

以民间商会或者是行业协会作为信用中介,进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贷款支持,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与信用体系进步背景下,中小企业投融资模式创新发展的一种体现,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运营发展资金匮乏,推动中小企业运营发展进步等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民间商会为信用中介的投融资模式背景分析

以民间商会或者是行业协会作为信用中介进行中小企业投融资贷款的投融资模式,是在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同时,由于面临着投融资困难问题,对于运营发展进步起着很大阻碍制约作用的背景下,作为非盈利以及非政府组织、以企业经济发展服务为目的的民间商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在中小企业投融资中作为信用中介,进行中小企业投融资的支持,以促进中小企业的运营发展与进步。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其推动作用下,也迅速的发展起来,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成为一种趋势,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进步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影响。但同时在中小企业的这种世界性的迅速发展态势下,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健全以及对于中小企业管理体系的不健全等问题,导致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运营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进步有着很大的制约和局限性影响作用。而另一方面,民间商会以及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非盈利以及非政府组织机构,随着建立之初至今,不管是在组织制度以及运行机制方面,都有了很大的突破与发展,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不仅对于行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很大的提升,更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以及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积极作用。因此,这种以民间商会作为信用中介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模式,也逐渐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情况下,被提出并应用,它对于减轻政府负担与保证市场秩序与发展所需服务等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民间商会为信用中介的投融资模式分析

(1)民间商会为信用中介的投融资模式建立。在进行以民间商会作为信用中介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模式的建立时,根据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运营管理特征,加上银行金融机构的运营特点,并结合民间商会组织本身具有比较强的内聚力、组织规范、影响力高等情况,可以进行民间商会以及商会会员、担保公司等三方联保下的,通过中小企业自身的保证,实现的中小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运营合作关系,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运营发展与进步。以民间商会为信用中介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模式,进行中小企业投融资贷款的保障体系,主要是通过在对于现有的一些保障方式进行继承以及深化的情况下,也就是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贷款过程中,仍然存在有金融机构进行企业信贷必要工作和条件要求,即对于企业信用级别的评价和企业自身担保加上企业的专业担保等,但同时又是在这两种工作要求以及贷款方式进行改进的基础上,实现的以民间商会作为信用中介的中小企业投融资贷款。这样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模式,不管是对于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讲,都能够从这种模式体制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具有较大的积极性作用。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来讲,在向企业进行贷款的信贷方式上,实现了向企业授信的转变,并且信贷工作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简单化的转变。其次,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这种模式对于中小企业运营发展中的资金困难问题,有很大程度上的解决,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进步。(2)民间商会为信用中介的投融资模式实施条件。首先,以民间商会作为信用中介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进行运行实施,需要政府进行认可和支持,这也是该种投融资模式实施的重要制度保证条件;其次,企业运用这种投融资模式进行投融资应用实施,还需要民间商会作为投融资的桥梁以及纽带作用作为条件,并且这也该模式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最后,该种模式的运行实施还需要银行以及金融信贷机构对于自身的工作进行加强和改善,以作为投融资模式实施的主导条件;同时,企业的专业担保公司还需要在模式实施过程中,为模式中的各方进行相应担保与保障措施的提供,以促进模式实施。

参 考 文 献

第6篇

随着经济迅猛发展,我国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也随之规模不同程度的扩充。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需要有大量后备资金增援。而中小企业融资根本无法满足公司上市的基准条件,同样也无法满足国家金融机构融资借贷资金的基准条件。在这种情势下,中小企业只得依附于民间借贷这种调动资金灵活、融资条件相对便利的融资渠道。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在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新闻会上称,截至2012年底,民间借贷市场的总体规模已超过4万亿元,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超1300万户,其超过1/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解决企业资金链资金需求问题、经济市场上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市场占有率扩充起到了积极正面效应。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高额利率、借贷手续简单无规范操作、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直接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甚至导致中小企业高比率的破产清算,扰乱了正常化经济市场秩序。

1、中小企业作为借方资质条件弱化

民间借贷往往贷方出让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于借方,借方向贷方出具收据,经双方签字认可所借款项,借贷关系这种诺成、双务合同即告成立。

在新型民间借贷关系中,作为借方的中小企业需要大量的融通资金实现产业升级换代、规模扩大创新,但是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达到证券市场的融资需求,也无力满足国家金融机构放贷资金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因此,大量的中小企业只得诉求除国家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资本市场中,确实存在大量拥有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利润增速的贷方。他们与借方无实质上依存关系,或者经过中介机构,或者经过熟人介绍,借贷双方并无严格借方资质审查,也无严格放贷程序。双方合作签署一份往往贷方自制的格式合同(有些甚至口头约定、打借条的方式),完成对中小企业的放贷。

可见,民间借贷中小企业作为借方,资质条件弱化,只要有“介绍”,形式上配合完成借贷流程,实现资金借贷相对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容易”得多。

2、民间借贷高额的贷款利率

按照正常流程,中小企业按照约定的款项使用用途实现目的,于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期效还贷,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但是,造成中小企业无力按照约定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最终“跑路潮”的出现或者借贷双方融资纠纷出现对簿公堂,其中的主要原因:民间借贷高额的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指居民个人与企业、居民个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率。其特点就是当资金紧缺时,利率提高,需求疲软时,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场自发调节。

P2P机构微金所披露全国16个省、直辖市的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情况:据《中国民间利率市场化报告》显示,2014年9月份,调研地区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达27.14%,持续居高不下。其中,福建省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28.81%,浙江省和山东省次之,分别为28.58%和28.48%。北京则相对处于较低水平,为22.26%,其余各省从27.89%到24.86%不等,地区间差异明显。报告显示,民间有息借出资金规模7500亿元,平均利率36.2%。农村地区无论是民间借贷利率还是银行利率都会比城镇更高,分别为25.7%和7.3%。

据中国经济网深圳2015年8月9日讯,2015年8月1日至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如表1所示。

而相对同期,2015年9月6日起执行的最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如表2所示。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左右。

通过两相对比,不难得出结论:民间借贷高额利率远远超出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国家虽屡次出招改变现状,但对于巨大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仍然杯水车薪。中小企业在资金链断裂,急需资金却无力获取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情况下,只有获取高额息的民间借贷资金。

3、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显性递增趋势

首先,作为借方的中小企业资质弱化,和贷方之间基于信赖、情面松散签署融资合同;高额的贷款利率,无疑为后续中小企业按照约定偿本付息留下重大隐患。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贷方也逐步严格要求中小企业提供适宜的抵押品,但是抵押品的估价认定、价值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妥善处置。

其次,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过程监管无力,甚至很多方面监管“留白”,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递增的原因之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往往“暗箱炒作”,高额贷款利率、融资款项用途合法性及其专款到位后使用过程、逾期还贷或者无法偿债的情势下贷方追偿的手段等等,完全依赖借贷双方自我“约束”,任何中间环节的纰漏,都会引起双方融资纠纷。

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情况显示,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宁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案件诉讼标的金额翻倍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宁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2252件。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数逐年上涨,从2013年审结652件增至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民间借贷纠纷结案标的额也在逐年增加,从2013年的1.79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8.07亿元,年均增幅为350.84%。

三、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理依据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无可抑制的增长,仅仅依存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活动取缔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远远不足。立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国家实施有效监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已经施行。这是最高院时隔24年后,重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主体认定

《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5年8月最高法《新规定》第1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只要主体适格,双方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主观意思表示,应该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

2、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规定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除原有的民商法原则性规定外,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被看作是《新规定》最有亮点的内容,重新定义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

3、民间借贷合法性认定

根据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运用排除法明示了当然包括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合法性认定。

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建构设想

1、我国民间借贷法制规范存在弊端

结合我国既有的司法法规和最高人民银行工作指南,最高法2015《新规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明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这些无疑对于规范和调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 “向阳”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笔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方面,仍有以下完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看法和建构设想。

(1)中小企业之间民间借贷规范探析。商业实践过程中,中小企业之间拆借屡见不鲜。在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颁布之前,基于央行2006年《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此部门规章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遵守。企业间借贷合同一般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而无效。这次司法破冰无疑对于中小企业直接拆借这种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明确认可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的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规范意图显而易见:中小企业之间民间融资希望破除中小企业短期由于资金困难又急于生产、经营、流通等实体环节的困境。

但是事实上,中小企业短期资金融通往往存在于上下游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上下游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之间借方为了尽快便利获取融资资金,贷方为了资本市场获利;联营企业基于税收、整体集团利润考量,会计记账方式、融资资本是否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从现实中都无从监管。这对日后融资资本还贷、融资纠纷的产生埋下伏笔。

(2)民间贷款利率的“新红线”。2015年《新规定》对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作出了重大调整。《新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项废弃了长期以来“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对约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划出了“两线三区”,即《新规定》分别划定了年利率24%与36%两条红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区间。其中,24%~36%贷款利率依靠借贷双方自愿履行,是属于司法不强制保护的范畴。大部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会归于此档范畴。

笔者认为,24%~36%民间贷款利率形成的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属于相对于法律债务对称的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依赖借方自愿履行,债务人(借方)如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债务人(借方)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要求返还;债务人(借方)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贷方)无法获得胜诉权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毫无疑问,在此融资利率期间范围的中小企业,贷方债权实现完全取决于借方“意思自治”。这种“自由但不保护”是否会成为日后融资双方争议纠纷的“导火线”?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建构设想

笔者认为,我国既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毋庸置疑的规范和保障了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但是仅仅只是依靠法制规范约制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远远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

(1)加强中小企业自身规范建设。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中的融资主体,应该着力加强自身规范建设。财务做账、民间借贷融资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民间借贷融资资金的附属担保(担保人、担保物)规范、民间借贷贷款利率的考量、民间借贷融资合同签署及履行等一系列问题都应全盘规划、严格规范,致力于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2)加强国家宏观监管。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弱势,很难从证券市场上融资,也很难从国家金融银行业成功获取融资资金,更无从谈起中小企业续贷、短期快速筹资扩建。正是因为这样,中小企业才涌入民间借贷的高息洪流中。

国家应该从宏观金融政策上实施“偏袒”中小企业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资金流顺畅充足。比如对于资信良好的中小企业可以以自身资信担保或者象征性担保、适量担保;对于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加快审批程序流程,缩短企业贷款融资时间成本,帮助企业尽快资金到位;对于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中,按照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的24%~36%贷款利率的融资担保,加大监管力度,着力政策解读、加强市场引导,使其规范化;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市场监管,在融资项目在建过程中提供相关部门合力帮助等等。

第7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差

(1)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誉度低。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普遍存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财务管理不健全、随意性大、财务信息透明度差的状况。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于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连续良好的经营业绩,许多中小企业难以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有的中小企业甚至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重复抵押,制造虚假的交易合同、资产证明,在得到贷款后,再以不规范的资产评估、资本运作、破产、改制等手段逃避银行债务,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诸如此类的种种恶意骗取贷款、逃避债务的行为,造成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缺乏积极性。

(2)企业抵押资产不足,融资成本高。在我国,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然而,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底子薄、抵押品不足,在申请贷款时经常被否决。并且抵押物的抵押率较低,目前土地、房地产的抵押率一般为70%,机器设备为50%,动产为25%~30%,专用设备仅为10%。同时,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手续繁琐、收费昂贵、对抵押物的评估往往不按市场行为准确评估等问题都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2、现有融资体制不健全

(1)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企业治理结构不建全、经营不够规范,难以像大企业一样提供规范、令人信服的财务信息;并且由于经营历史短,信誉积累不足,也缺乏品牌及信用历史所拥有的间接传递信号的作用。银行需要依靠信贷员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长期、细致地了解,得到企业与企业主的相关信息,才能形成信贷决策。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追求资金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商业银行谨慎地对待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甚至迫使金融机构忽视健康成长的中小企业对贷款的合理需求。张维迎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银行作为理性的个体,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人的申请即实行信贷配给,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因此,目前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融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恐贷”现象,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难。

(2)缺少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从银行获得贷款是中小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从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上看,国有银行存在着一种对国有企业的“兄弟情结”,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国有银行之间的红市交易获得大量优惠贷款。而对于中小企业,银行为防范风险,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就势必抬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门槛,设置更多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如加强贷款审查,对所有贷款企业提出抵押品要求等。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施,更是打击了银行贷款人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客观上给风险较高但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融资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3)民间融资法律地位不清。民间融资是银行融资的补充,它能够充分吸引社会上闲散的资金,在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借贷矛盾下,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新的希望,能满足中小企业“短、快、频”的贷款要求。目前,民间融资已经在国内中小企业融资中占到了不小比例,作用不可小觑。可是在现阶段,民间融资法律地位尚不清晰。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资本非常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暧昧不清,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融资活动由于缺少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约束,合法的民间借贷常被冠以“非法集资、高利贷”之名,而非法的民间借贷又不能被有效地监管。

3、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的资金特别是流动资金之所以短缺,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从企业收取的利税多而拨付的资金少。虽然近几年政府出台了许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由于扶持、鼓励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许多政策法规没落到实处,或者在落实上打了折扣。并且,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多是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操作的,对大企业优待多,中小企业考虑少;对公有制企业优待多,对非公有制企业考虑少,政策适用不够公平。在税收政策上,国有企业可先缴后退,非国有企业却无此待遇;在土地政策上,国有企业可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值税减免政策,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上,大企业可列入国家计划及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小企业却无此厚遇;在行业准入上,中小企业尤其是个私企业还受到诸多限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破解之道

1、中小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1)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完善财务制度。中小企业必须摆脱家族式管理的束缚,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构建科学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外部形势的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更要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增强其透明度和可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力。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增强,对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的保护将更加有力,这样无疑能够增强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

(2)提高自身信誉,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信用是现代企业生存的基础,中小企业必须讲诚信。只有讲诚信,企业才能赢得市场、密切银企关系,才有可能筹集到更多的社会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中小企业应积极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恪守信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让银行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信息。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行业自律组织,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和协作,这样不仅能够降低银行的信贷调查成本,也可以为自身争取贷款提供便利,进而畅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金融机构应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制

(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体系。鉴于中小企业资信意识淡薄,政府有关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尽快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的和具有权威性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减少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纪录更加透明。银行在进行授信调查的时候就能够比较容易地区分信用纪录好的企业和信用纪录不好的企业,从而避免银行对所有的中小企业“一刀切”,避免因为个别中小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影响整个中小企业群体的融资能力。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以商业性担保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策性担保机构应由政府出资或控股,不以盈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或信用保证。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建立过程中,可通过制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商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资金来源,增强其资本金的稳定性。

(2)加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应给予中小企业融资平等的“国民待遇”,让其能够进入国有金融支持的队列,大力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扩大对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额度,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降低抵押收费标准,改变目前各地办理贷款抵押登记、评估、公证等收费标准不统一,综合收费率高的状况,减轻中小企业的费用负担,使有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得到银行融资支持;二是对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免征或降低营业税,或允许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损失贷款自主核销,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和处置能力;三是中央银行在再贷款方面应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倾斜,增强它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能力。

(3)推进民间融资合法化。政府应将民间资本放在与其它资本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合理配置民间资源,减少民间资本自由流动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还应建立关于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和规范政策,将民间融资从目前的压制性管理转变为扶持性管理,从法律上合理准确地确定民间融资的概念,加强规范管理;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设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加强必要的信息监控和风险防范。民间借贷地位合法性的确立,不仅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的法律环境,还有助于打破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

3、政府给予更多政策上的支持

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各级财政应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制定实施相应的中小企业资金扶持计划,继续实行对低收入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上,应修改现行所得税的有关条款,加大所得税对企业创业期的扶持力度,加强所得税对技术革新、产业引导、开拓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调节作用;对于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购买技术和相关的技术服务,可以采取减免所得税的办法;对于安置下岗职工、综合利用资源、从事社会服务的中小企业,也可以实行税收优惠,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在土地政策上,应保障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项目用地上机会均等,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必须将中小企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尤其要增加科技含量高、资本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同时,还应专门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在产业政策上,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督促金融机构改变歧视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不良贷款按损失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尽管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但是通过政府、银行、企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创建一个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市场法制化和社会信用完善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融资环境,真正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可以实现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中小企业的明天会更好,中小企业将会为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作出越来越突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陈林、袁孝伦: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析及对策[J].上海改革,2008(7).

[2] 邱锡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及其策略[J].经济师,2009(2).

[3] 孙丽华、杨华:我国中国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期文献综述[J].北方经济,2005(11).

第8篇

【摘要】受自身条件的约束,融资难始终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在经济危机不断加重的形势下,尽快帮助中小企业度过寒冬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此,我国不仅要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还应不断创新融资方式,更好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关键词】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毋庸置疑,中小企业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价值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50%,上缴税收占国家税收总额的一半左右。中小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这些中小企业中相当部分为非公经济,往往由于企业自身信用度不高,偿债能力不强等原因,使得企业资金来源较少且融资规模有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随着国际经济增速放缓、国内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在资金方面更加捉襟见肘,运营举步维艰。

一、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停关数量多于新增数

据调查,广东省2008年1-10月关闭的企业约有1.5万家,同期新增仅有3200家。吉林省1-11月关停中小企业2.3万家,占全部中小企业的8%,同期新增中小企业1.7万家。海南省50家重点企业中有2家停产。

(二)微利经营,限产情况普遍;海外订单减少,经营困难

由于国际和国内市场需求减少、原材料价格上涨和用工成本上升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大量在产中小企业产能利用率不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采取减产、停产和裁员、减薪等办法来应对生存危机。吉林省有30%的中小企业开工不足,江西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有70%约4000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产措施,有11%左右的企业出现亏损,亏损额同比上年增长了1.5倍。海南省的50户重点企业中有6家出现减产。

(三)资金困难未见明显缓和

企业融资需求较大,融资困难现象依然普遍。多数企业缺乏资金,无法扩展市场、转型或创新,甚至因资金链断裂而关闭。虽然我国已出台多项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紧缺问题,但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可抵押的不动产,融资仍然很困难。有些地方组建了一些担保公司,但由于缺少担保金,能够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数量是有限的。

二、中小企业运转难的主要瓶颈问题

(一)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1.近年来,由于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等价格不同幅度上涨,企业生产成本随之上涨,部分中小企业技术水平不高,只是微利经营,且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不强,无法灵活运转资金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近7%-8%的小企业停产倒闭。2.部分外销型企业出口订单大幅减少,内销不畅,产品积压,最终导致企业停产关闭。外贸企业原本利润水平就较低,受人民币对美元大幅升值的影响,大部分采用美元结算的出口企业利润下降,已经无利可图。3.税负加重。企业所得税从15%调整至25%,有些行业出口退税率下降,使得企业利润下降。新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了企业员工工资和社保医保标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工成本的提高加剧了企业的成本压力。

(二)经营困难的根本原因

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或直接融资难的最根本原因和最大障碍是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和信用。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较大比重,技术水平不高,利润较低,偿债能力不强,企业信用度不高。一旦出现产品销路不畅,资金回笼慢,就会难以运转。有限的资产难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大幅提高技术水平;在面对较大的经济困难时,往往“中变小,小变无”,银行贷款风险较大,难以积累良好的信用度。

三、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应当逐步建立包括政府、中小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在内的股份制信用担保基金,扩张基金规模,用股份制运作理念在公司内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发展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积极组建各地中小企业担保组织,指导信用担保机构盘活担保存量,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担保能力。

(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要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风险状况,可以更好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更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另外,中小企业规模不同,对待风险的态度及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也不相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创新融资品种,以应对不同层次企业的需求。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已创新出一些新的融资品种:1.随借随还循环贷款。针对有适合抵押或担保,现金回笼较快的企业,推出手续简便的可循环贷款,方便了中小企业的申请、办理。2.配对组合联保贷款。这种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借款人缴纳一定保证金,组成互助的联合担保小组,相互提供贷款保证担保,更多地依靠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和约束。3.动产抵押盘活资金。是指缺乏普通抵押资源、有短期融资需求的小企业可以将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商品、原材料及设备等动产向银行抵押,也可用国债、存单等进行质押,以从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贷款带有典当的性质,但贷款利率远低于典当利率。

(三)其他融资方式

1.推动中小企业转换融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可以面向居民个人推出措施,增强中小企业对社会资本的直接吸纳能力,拓宽中小企业资本、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可以在中小企业间相互投资持股,提高中小企业资本率,使中小企业之间优势互补,形成新的资本运营机制。

2.大力发展民间融资,并逐步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民间融资与银行信贷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相互竞争或替代的关系,而是由于各自优势的存在,表现为一种互补关系。

当前民间融资的现状:(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2)民间借贷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多数通过“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以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象。(3)民间借贷特有的优势。民间借贷能满足中小企业“短、快、灵”的要求。无需抵押或是繁杂的手续,当出现资金紧急缺口时,民间借贷就会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4)民间借贷的利率。目前,民间融资利率大多数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借贷利率,这也正体现了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

尽管融资户利用民间融资比较及时、方便,但由于缺乏金融法律法规的保护,尚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做到:首先,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正式承认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化。2008年以来,我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而合法的利率的出台有利于打击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其次,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还应加强管理,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不断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等。

3.创新融资方式。网络信用已经在融资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成功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创了一条新的道路。阿里巴巴是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企业,并不是金融机构。从1999年开始,阿里巴巴率先建立了电子商务诚信体系。2000多万中小企业在阿里巴巴网络贸易平台上创建的网络交易信用和阿里巴巴自身建立的贯穿贷款过程前、中、后的一套风险控制体系,使银行看到了业务发展的契机。到2009年,有超过8家银行参与阿里巴巴的中小企业融资计划,中小企业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获得的融资金额预计将超过60亿元,贷款省份将扩大到广东、江苏、山东以及上海等地。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其相比一般企业债券的优势为:(1)发行主体是多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构成的集合体。(2)对单个企业的信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的要求较低。(3)发行费用相对较低。相比银行贷款的优势为:(1)投资者较为广泛。(2)融资成本较低。(3)融资期限相对较长。(4)融资规模相对较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可以促进优质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参与企业的知名度,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通过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以及风险投资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如今,典当已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典当动机不再是生活所迫,而是换取所需资金。典当行业融资的特点是“短、小、快、灵”,一般情况放贷多则3-5天,少则1-2天。作为银行的有益补充,典当是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又一资金来源。

四、优化发展优质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诚信度

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诚信度是获得银行贷款、解决融资困难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水平、缓解融资困境的必然选择。

(二)企业在融资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收益与成本,选择正确合理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

中小企业融资的优选顺序应为:内部积累、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合理的融资结构的内容包括:确定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合理比例、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的合理比例。

(三)还应考虑地区、行业特点、宏观调整等发展因素

以河北省为例,面临着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成本增大,部分企业面临关停的严峻局面。产业结构中资源型重工业产业比重偏大,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中小企业产品档次低,初、粗加工产品多,企业研发能力弱,产值比重较低。面对这些情况,应当有选择地帮扶优质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资金、人才和技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茂盛,乔志芳.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J].中国集体经济,2008,(3).

第9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规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这与它们完善的市场经济及成熟的金融市场有关。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仍然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是当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但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审核时间过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实力不强、缺乏抵押资产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为由而拒绝给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总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由于其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的利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不但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物,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资产抵押登记、担保费等高额费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相对较高。

(二)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包括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众之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民间借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加活跃,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工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意社会需求时的必定产物。民间借贷已成为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这种态势逐年递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20‰,在民间融资不够发达的广东省,借贷利息更高达月息20‰--30‰。[2]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基于亲缘关系的直接借贷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结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鉴于社会各界倡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政府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政策,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监管混乱和监管漏洞。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从法律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地规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这样才可能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在金融市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上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经济状况日益剧增,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企业由于实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等问题很难通过商业银行机构得到解决。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3]民间借贷则为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时,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优势,从而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由传统的直接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民间借贷比其他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其闲置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者本身既能从中获利,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从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业运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失,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许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却使得其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高息对较低收益率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得不偿失。当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新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债务,恶性循环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4]

2、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不规范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率是在我国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调整的,由借贷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鉴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因此利率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导致国家利率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在有关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质价值和意义。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我们应尽快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其纳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使这些不规范性、隐蔽性的借贷活动公开化、合理化,以达到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畅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机制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 采取单独的民间借贷立法模式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浮动范围、借款方式、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信用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活动;加大打击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可能让人们了解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保正当的民间放贷行为顺利进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为民间借贷创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5]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有机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金融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民间借贷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系统,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运行纳入监管之中;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

(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标准,可以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利率、担保、贷款额度、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范,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界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有效的规范。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与人民银行建立监测点,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在准确掌握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

参考文献:

[1]樊鸿雁.姜南.中国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4-39.

[2]李英民.民间借贷:博弈分析与路径选择[J].济南金融,2005,(9).

[3]张婕.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J].经济研究,2002,(6).

[4]刘黄.中小企业如何制定最佳融资决策[J].中国中小企业,2002,(9).

[5]朱峻宏.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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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大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剖析及对策选择[J].金融研究,2001,(10).

[8]冯静生.对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思考[J].经营与管理,2009,(1).

[9]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5).

[10]贾丽虹.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