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9 02:05:14

导语: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1篇

11月6日晚,姗姗来迟的成品油和原油批发放开规定,让此前一直在密切观望新条例的民营企业松了一口气。广州市华泰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兴)董事长陈曦林以“比较满意”来评价刚刚出现在商务部网站上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下称《成品油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原油管理办法》)。

依照入世承诺,中国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开放原油和成品油批发业务,业界一直翘首以待相关政策的出台。此前,中国已根据入世承诺,于2004年12月11日开放了成品油零售业务,并于当年年底颁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此次条例公布得相当突然。从商务部到发改委,相关部门均守口如瓶。直至12月6日新规正式前一个小时,几乎无人获知新规即将出台。接受《财经》采访的石油企业均表示,对新条例“一直在等”,但“根本不知道何时和如何出台”。

30座加油站之争

新条例让民营石油企业放心的原因很简单――申请成品油批发企业的门槛没有被抬得太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新的成品油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对于2004年底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个升级版。

暂行办法中对于申请石油批发企业的主要资格限制,就是要求“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根据2005年9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成品油批发属于特殊商品分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这意味着,能享受到暂行规定中市场放开好处的主要是国内企业,而非外资。

在暂行规定颁布之后,截至2005年,仅广东省2005年已有209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取得资质。广东油气商会报告称,在广东成品油批发市场,中石化和中石油以外的批发企业已占55%的市场份额。

但是2005年6月,商务部连续下发的两个条例草案引起了业界的恐慌。商务部正式下发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批发技术规范》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仓储技术规范》),向各界公开征求看法。

根据《批发技术规范》,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主要条件为:具有全资或控股的、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等。《批发技术规范》还规定,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常备储量不得小于上年度平均10天销售量。

《意见稿》之后,引来各方强烈争议,意见集中在“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这一要求。

反对者认为,加油站数量的要求只会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批发业务,保护国有石油企业和外资石油企业,因为外资公司已经通过与国有石油企业合资等手段进入中国成品油零售业务,拥有上百座加油站。

“30座加油站的要求简直是拦路虎。”在商务部的网站上,一位针对《成品油批发(意见稿)》发表意见的匿名人士称。

华泰兴董事长陈曦林向记者表示,针对征求意见稿,他们提出了几个方面的意见:将注册资本要求从1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至少3000万元;二是不赞成对零售的要求,因为批发与零售是两种独立的业务;三是库容要求提高到10000立方米,码头吨位为5000吨。

此外,他们还建议取消对批发企业常备储量的要求。

“这些意见被采纳得还挺多的,表明商务部充分考虑了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陈曦林12月7日对《财经》表示。华泰兴主营燃料油进出口,在商务部2005年进出口额最大的100家民企名单上排名第五,进出口金额为4.4796亿美元。

在最终的管理办法中,上述两条引起民营企业广泛批评的条款没有出现。

新门槛

2006年7月,商务部再次就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过石油商会等组织了解企业的看法。据悉,11月,在正式之前,商务部还邀请了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国有石化企业代表征求意见。

最终,商务部没有分别出台技术规范,而以《成品油管理办法》取而代之,并首次出台了针对原油流通领域的《原油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稳定的供油渠道,申请条件有四,满足一条即可:一是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二是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三是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四是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此外,《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企业需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成品油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硬件设施方面也有详细规定,要求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总经理助理曾晓渝表示,《成品油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征询过各大企业意见,应该说各方都比较能接受。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一门槛看起来并不高,但是综合起来要达到也并不容易。此外,《成品油管理办法》也存着一些措辞模糊之处,可能为未来执行时带来困难。

一业内人士举例说,“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中的“拥有”如何理解?租赁取得使用权是否可以算作“拥有”?

华泰兴董事长陈曦林认为,“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不够明确,比如说,对多少辆公路运输汽车可满足要求未作规定。

最大的不满还是针对稳定供油渠道这条。根据新条例,如果一家企业既不炼油,也没有进口资格,就需要与有资格的企业签置供油协议。但新规却同时规定,有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如向不具有资格的企业销售经营用成品油,将受到处罚。

沉默的外资

相比之下,外资对于新条例的出台表现得相当冷淡。中国对外资控股中国石油企业和石油进口权的限制性规定使得批发权放开对于外资企业的吸引力大减。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道达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张春梅表示,这实际上意味着外资在经营加油站的合资企业中持股比例必须小于50%。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则存在对外资的歧视。不过,他表示,外资也可以变通,通过不同的投资主体来投资,绕过这一规定,“这将增加政府监管的工作量。”

自中国开放成品油零售业务以来,外国石油公司纷纷通过与中国国有企业合资形式开展圈地运动。

BP在广东和中石油合作,在浙江和中石化合作,目标是到2007年底收购建成和经营1000家加油站,广东和浙江各500家。BP中国媒体与传播总监赵元恒近日向记者透露,目前BP在浙江经营的加油站已超过220座,在广东已接近达成目标,超过450座,。

壳牌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立合资企业,目标是在江苏省的七个大城市经营500多个加油站。据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公关经理粟陆莎介绍,截止到2005年年底,壳牌在江苏经营的加油站已经超过200个,壳牌还在其它地区拥有70多个加油站。

道达尔与中化国际实业公司合资组建了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和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两家合资公司,目标是在中国建立500座加油站。

两家合资公司中,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华北地区的北京、天津、辽宁和河北省的加油站,目标是200座;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上海、江苏和浙江省的加油站,目标300座。

石油进口权的限制更使外资对于投资石油批发领域意兴阑珊。依据原外经贸部2002年7月的《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其它一些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从2002年年底至2005年10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及现在的商务部先后公布了五批原油、成品油(燃料油及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根据名单,中国目前已有19家原油进口企业和48家成品油(燃料油)进口企业。这些企业中包括像大连实德、湖北天发这样的民营企业,却没有外资或合资公司取得石油进口权。

在此情况下,外资在中国开设的加油站多选择与三大石油公司合作,由三大石油公司提供油源。

新规定虽然允许外资进入石油批发领域,但是对于外资规模的限制以及尚未获得进口权的现实,则使得以BP为代表的外资很难在市场中找到机会。

原油难进

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商务部首次颁布了《原油管理办法》。陈曦林认为,这意味着放开非油田企业进入原油经营业务。但是依照现在的规定,民营企业要取得原油经营资格非常困难。

根据《原油管理办法》,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还应当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原油供应协议。

第2篇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6年12月6日,国家商务部公布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的大门第一次对民营和外资全面打开。新规则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实施两年的原油以及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也就是说,由中石化、中石油集中批发成品油的历史将从此结束。

随着原油和成品油批发市场的开放,一些过渡性、保护性政策将取消。民营企业进入行业的门槛降低,外资也将由“投石问路”转为“大举进攻”,中国成品油市场化大门已经打开。

石油产业市场化进程大大加快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其成品油市场的开放为中外石油公司提供了一桌难得的盛宴。国外石油巨头们早已摩拳擦掌,国内大石油公司目前也在积极应对改变。

如果说零售市场放开还没有引起巨大震动的话,刚刚放开的成品油批发市场对外资企业则意义重大,这为其在华业务提供了上下游的联动空间。当前,一些国外石油公司正在中国加紧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完善成品油分销网络,为全面进入我国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打基础。

近日,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欲与中石油联手在中国建加油站,加油站将借助中石油已有的物流网络销售俄罗斯公司生产的成品油。此外,其还将在中国设立一个炼油厂,并铺设一条石油管道,该管道是俄罗斯准备建设的东西伯利亚一太平洋石油管道的一条分支。

面对外资油企涌入这一不可避免的趋势,我国也在逐步完善和培育市场,以求更好地保护我国石油安全并提高自身竞争力。目前,业界要求推出石油期货交易的呼声再次响起。我国燃料油消费一年只有3000多万吨,是石油期货交易的“探路者”。而成品油消费却将近2亿吨,原油消费超过2.5亿吨。由于没有完善的石油期货市场,定价权一定程度上掌握在别人手里,我们成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因此,市场呼吁开办石油期货,以此影响国际石油价格的形成,在国际石油交易中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地位。可喜的是,我国战略石油储备库已开始建立。四个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分别位于大连、黄岛、镇海、岱山等沿海地区。首批建成的浙江镇海基地已开始注油。这一方面将对我国石油安全形成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将来石油期货上市打下了良好基础。

大集团垄断地位将逐渐打破

两个《办法》实施后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三足鼎立的新竞争格局。目前,壳牌、BP、美孚等跨国企业都已进入中国经营加油站、成品油零售和油销售。但由于批发渠道被中石化、中石油垄断,这些跨国企业不得不采取合资方式开展经营。而在原油方面,外资公司几乎没有经营的先例。此次开禁,为外资争夺中国原油、成品油市场带来了机遇。

在中国最活跃的民营企业从事原油成品油经营,今后也将只讲条件不讲身份。据统计,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社会批发企业占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社会加油站占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实施,这一比重可能还会增加。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成品油批发市场的开放对民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民营企业只要抓住机遇,合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就会进一步获得发展,成为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的一支中坚力量。

最新消息显示,企业无须拥有自备或者控股加油站也可拿到成品油批发牌照。这意味着,民营资本在申请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时,将不会因自备加油站数量未达标而被拒之门外。

新《办法》出台对各方的影响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后,原有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可以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进行整改,零售企业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通过整合,有利于筛选出我国优秀的民营油企,使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于以中石化、中石油为代表的国有石油公司来说,短期内应不会受到太大冲击。首先,目前我国的油源主要由国有公司控制。虽然成品油批发市场放开,但并不等于进口放开。成品油进口权短期内放开也是不现实的。其次,中石油、中石化等国内主要油品供应商经过多年的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营销网络与系统布局,其品牌市场影响力已根深蒂固,对国内成品油市场的掌控能力在短时期内难以撼动。

世界大型跨国石油公司的进入给中国炼油业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为了在开放的市场与世界顶尖石油公司竞争,中石油等公司已经在世贸保护期内学习了不少先进技术以及管理经验,为尽快走向国际化奠定了基础。另外,国家发改委去年颁布的“炼油行业十一五规划”规定,在中外合资炼油项目中,外方必须拥有先进技术或原料供应能力,中方股东对合资项目相对控股。由于外资不能控股,其成品油批发业务将受限,客观上维护了国有石油企业对下游的控制权。

广大消费者将成为开放成品油批发市场的最大赢家。新《办法》实行后,由于外资与民营油企的进一步参与,加油站数量将更加密集。事实上,全球著名的美孚、壳牌、道达尔、康菲、SK等公司虽然均在中国开展业务,但只有法国道达尔等为数不多的企业在中国设立加油站。目前,北京单个加油站服务车辆达到2500辆之多,而美英等发达国家单个加油站服务车辆数是1860辆。可见,跨国巨头与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还很大,百姓加油将更加方便,得到的服务质量也将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油品价格也有望在竞争中趋于合理。

外资进入将考验国有石油企业竞争力

我国目前共有加油站9.2万座,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全资和控股的约占44%。国际三大石油巨头仅通过合资建立了3000座加油站,数量上只是中石化、中石油的零头。

表面上看,外资似乎对我国成品油市场冲击不大,但外资瞄准的是我国成品油批发市场。随着我国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开放和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跨国石油巨头将会变合资为独资,兼并收购民营加油站,构成完整的销售网络,并在我国营造油库、码头,开始销售自己的成品油。况且,这些世界巨头走的是高效的“大城市路线”,它们选择了广东、浙江、江苏等成品油需求量极大、利润极高的省份,这对于国内石油企业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竞争力,但与世界著名石油公司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如中石化的炼油能力、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仅为壳牌公司的66.6%、38.9%、27.9%和7.0%,与BP和雪佛龙等公司的差距更大。中石化的原油加工能力与法国道达尔公司相近,但油品销售收入仅为后者的1/3。

此外,我国的炼油装置平均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低。目前,全国炼厂平均年加工规模为250万吨左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居主导地位的三大石油公司虽然已具备相当的实力规模,但其盈利能力、营销能力、国际化经营能力以及对石油资源的控制能力都还有待加强。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划全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原则

(一)依法整治与有序操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整治标准,又要注意人性化执法,鼓励自查自纠,做到打击不法和有序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二)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此次活动主要集中治理“证照不齐全、安全无保障、质量不可靠”等三个方面问题。

(三)政府主导与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工作。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按照整治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四)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原则。在集中整治活动期间,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重拳出击,确保实效。同时,要注意及时总结分析典型案例,完善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三、整治重点

(一)不符合规划要求。无证、无照经营或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违规流动加油站(点)。

(二)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安防设施建设未到位,技防设施未正常运行,保险柜质量不达标及设置不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油库。

(三)不符合质量要求。违规批发、零售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加油站(点)。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江耀武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子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商务局局长

成员: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安监局副局长

县质监局副局长

县商务局副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国土局党组成员

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也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协调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做好专项整治配合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职责:负责组织当地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供电所、建管办等相关单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

(二)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配合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做好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和整治内容:

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牵头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加油站(点);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掺杂售假、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局: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操作行为和安全隐患;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安全工作的指导。

公安局:负责在联合执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工作过程中提供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和扰乱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法分子。

消防大队:负责加油站(点)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情况的检查,做好消防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质监局:负责检查加油站(点)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

国土局:负责对加油站(点)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许可私自占用土地的加油站(点)。

住建局:负责对加油站(点)的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村镇规划要求、未经规划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加油站(点)。

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成品油运输车辆的营运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违法从事经营的加油站(点)的停电、断电工作,并拆除其非法经营使用的供电设施。

六、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6日至2月28日,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1年1月6日至1月13日)。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计量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烈的整治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自查自纠(2011年1月14日至1月22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组织、指导、督促加油站(点)根据县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制止其非法经营活动,组织拆除加油机、油罐等与经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县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类建立成品油调配、储运、销售、安全管理、防范设施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相关台账及拆除相关设备的加油站(点)情况,报至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1年1月23日至2月12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切实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成员单位要予以配合。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根据各乡镇报送和反馈的情况,对摸排、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整治,对违反相关法规的经营行为,采取暂停营业、限期整改、停止建设、依法取缔,直至拆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1年2月13日至2月23日)。

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整治标准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情况在全县通报,并建立全县成品油企业信息库,作为今后依法监管的依据。

第五阶段:总结规范(2011年2月24日至2月28日)。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健全成品油市场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宣传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整治目的、意义、内容和效果,形成良好的氛围。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建立重大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二)严格督查考核,务求整治实效。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考核评比和专项通报。

(三)严明工作纪律,积极稳妥推进。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全县统一要求,掌握原则,把握标准,积极行动,严禁不作为、乱作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具体责任人责任。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充分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特别是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成品油销售单位经营行为;依法打击违法销售成品油和生产销售劣质成品油等违法经营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__年第23号)有关成品油的定义,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全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对象为从事生产、调配、储运、销售成品油的单位;监管范围为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煤油、柴油等燃料。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坚决取缔无证照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特别是车用乙醇汽油生产、调配和经营活动。(三)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1、非法炼制的油品;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5、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四)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7、销售企业(加油站)向机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强化“经济户口”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各单位务必于20__年1月15日前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摸底排查工作,通过登记注册查询系统,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单位逐户检查,摸清底数及分布情况,并分类建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企业台帐,并于20__年1月20日前将成品油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市场科。

(二)梳理问题,确立项目组,加大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成品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成品油市场健康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大局,各县(市、区)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吸取09年“焦点访谈”黑油事件曝光的教训,针对成品油市场现存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大问题”,及时成立项目监管组,对重点区域、重大问题要及时调度,集中解决。明确辖区监管重点企业,制定监管责任制度,细化具体巡查内容,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工商局20__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录。巡查中发现企业违规经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凡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立案查处,绝不能再出现媒体曝光事件,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同时,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守法经营,提高其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杜绝隐患问题。

(三)加强成品油质量检测工作,严把油品质量关。一是要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统筹安排抽查经费、时间及抽查的地区、企业和成品油品种,加大成品油质量检测力度。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行为,除依法查处、监督其整改外,还要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追根溯源,并采取措施,确保油品质量。二是要严格执行质量抽检程序,抽检计划由市局统一制定,并上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成品油质量检测工作,各县(市、区)局不得自行安排(抽检计划省局批准后,另行通知)。三是各单位接成品油质量举报需进行个别抽检的,要及时报市局市场科,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抽检工作,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在加油站及乙醇汽油其他经营场所,张贴123本文来源:文秘站 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或其它举报方式的宣传告示,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大要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完善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三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开展执法宣传,对典型案例要适时进行曝光,做到曝光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

(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经营秩序。一是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要积极推动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加大惩戒力度,及时记录,重点监控;对屡禁不改、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建议 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购销台帐、查验进货票证及油品质量等内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自律,提高其质量意识及责任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市场监管和车用乙醇汽油推广的重要性,把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成品油市场管理(含质量检测)统一归口市场规范管理部门,理顺工作关系,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到责任清晰到人,努力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并建立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狠抓各项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执法合力。要坚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加强与商务、物价、公安、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及质量检测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开展联合办案等形式,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合力,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第5篇

对本次政策调整未涉及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干预,清华大学教授梁小民表示,这是因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尚未确定,“油和气密不可分,等到成品油定价机制确定了,再把这个放开比较有利于社会稳定。”

液化气价格变动滞后

原油价格涨跌是液化气价格涨跌的晴雨表。液化气是石油的衍生产品,原油价格的快速下跌必然会传导给下游产品。2008年12月5日,国际油价已跌至每桶44美元,国际油价的大幅持续下跌后,老百姓从中得到多少利益呢?从各地报上来的数字看,下跌幅度与目前原油下跌的幅度对比还相差甚远,老百姓似乎还不太满意。

液化气不同于别的商品可以储备,一来没有多余的煤气罐,二来储存煤气也很不安全,因此再降价也不会出现抢购热潮。在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降价是好事,只是这次降幅不大,气价还是有点高。

对于这个问题,扬子石化相关负责人表示,气价的涨跌是要跟着国际油价走,如果国际原油期货价格一直维持在一个水平,短时期内液化气零售价不会动。如果继续大幅下跌,国际油价与国内油价的传导期为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上游产品降价一个月后,气价存在降价的可能。零售商为了自身利益,每次都会根据气源价格定价,这就出现一种局面:只要你炼油厂涨,物价部门马上就能接到零售商们要求涨价的报告,而降价却需要一个月的传导期。究其原因,是因为老百姓没有话语权。只能默默背负着涨价压力,而零售商们不需要承担市场风险。

液化气何时真正成为商品

第6篇

【关键词】石油化工行业发展趋势

1我国石油企业外部环境

1.1国家在《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中提出炼油工业实行准入制度,并从宏观上对炼油工业的全国布局进行了调整从炼油工业准入制度来看,对于炼油工业限制更为严格,不仅仅针对国内企业,也针对外资企业。从国家对炼油工业布局的调整推断,我国将在原油产地适当增加炼油企业的数目,以消化当地生产的原油。

1.2成品油等市场化定价机制正在形成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有望改变我国炼油行业亏损的现状。同时,天然气价格将继续上调,上游供气企业受益匪浅,下游用气市场将面临洗牌。原油和成品油批发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将加快推进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其它相关政策环境的变化均将加大石油企业的成本支出,赢利的空间进一步压缩。

1.3技术支撑的预期目标已经明确在技术发展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的通知》为实施大型石油、天然气、煤化工及新型催化关键技术开发,提出了重点开发内容和预期目标。地质理论与油气勘探技术向综合勘探体系发展,油气开发技术向多学科协同、多技术集成发展。此外,信息化建设对决策的支持程度增强,信息资源整合成为石化行业信息化的重中之重。

2我国石油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2.1陕西作为全国重要能源基地的地位日益显现目前我国的石油天然气产量和销售收入主要来自黑龙江、山东、新疆、陕西等省份。黑龙江地区产量近几年一直在逐渐下降,而新疆地区产量近四年年均增长速度大约在5%左右;陕西和天津近四年产油量年均增长速度分别大约在15%和12%左右;山东地区产量增长速度缓慢,年均增长仅为0.4%。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新疆、山东、陕西、天津几地将成为重要的石油产地。

2.2近年来我国石油产量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但相对于消费量的增长是比较缓慢的,对进口原油的依赖程度将不断提高

2.3预计未来十几年,我国天然气需求将呈高速增长,需借助周边国家的天然气满足国内需求的缺口以2000年为基准,天然气消费增长异常迅速,充分证明中国天然气消费潜在的需求是巨大的。2000-2006年,中国天然气消费量年均增长12.8%。预计未来十几年,中国天然气需求将呈高速增长,平均增速将达11%至13%。2010年需求量将达到1000亿立方米;到2020年,天然气需求量将超过2000亿立方米左右;从国家天然气发展总体规划看,在现有的60多个已通天然气城市的基础上,2010年发展到270个城市。到本世纪中期,全国65%的城市都将通上天然气。

2.4我国油气行业集中度较高,已经形成寡头垄断的竞争局面我国石油行业是一种分割而治、垄断经营的市场结构,短期内勘探开采领域的垄断性很难彻底改变,但石油炼制和成品油销售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从勘探开发方面来看,中石油、中石化及中海油三大石油集团公司通过重组,实现了上下游一体化经营,业务上相互交叉,打破了原来上下游分割垄断的局面。从炼油方面看,由于我国几大石油公司在国内新开工炼油项目较多,规模较大,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之间油源争夺和成品油销售竞争必然加剧;国际石油公司通过建合资炼油厂或进口油源保障其在中国成品油市场上的销售资源。从销售方面看,成品油批发市场放开后,中国大陆会逐渐成为成品油销售的目标市场;成品油市场竞争的主热点区域是东部和东南沿海地区,竞争的焦点将是市场需求的增量。竞争者将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与外资公司,进口压力将主要来自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省、日本和俄罗斯等。

2.5国内炼油企业盈利状况不佳,多数企业处于亏损状态2006年在高油价的影响下,国内炼油企业普遍盈利状况不佳。国内前20位的炼油企业中,有17家亏损,2家企业销售利润率在2%以下,仅有陕西延长石油公司销售利润率较高;前20强中,中石化系企业有9家,大都远离原油产区,原油供应主要依赖进口,导致企业运营高度暴露在国际原油价格的风险之下,所以2006年国际原油价格高是导致中石化33个炼油企业有一半接近资不抵债的重要原因;前20强中,中石油系的企业有4家。中石油系炼油企业的特点就是接近原油基地,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原油供应;但是这些炼油企业又远离市场,导致运输成本较高,增加了物流成本。

2.6石油行业受国内需求和国际石油市场价格影响显著随着关贸壁垒的解除、新型能源替代品的发展,竞争逐渐激烈。一是进入壁垒高。二是供应商力量低。三是行业内竞争寡头垄断。四是客户力量低。五是替代威胁较高。3石油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石油后备储量不足。石油生产量高于石油储量,石油储采比很低,石油资源接替矛盾十分突出。二是石油储备体系不健全。关系到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石油战略储备问题刚刚开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目前中国石油石化企业商业储备能力十分有限。三是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低。相对于国际石油公司,我国企业资产规模较小,装置规模和生产规模偏小,资源利用不合理,重复建设造成生产能力过剩,是中国石油企业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四是整体技术水平落后,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中国石油工业技术大部分是从国外引进和吸收,很少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五是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营销能力较低。我国生产高标号清洁汽、柴油所需的技术、装备和资源仍显不足;长期以来处于垄断经营下的油品销售在市场放开之后,营销理念、渠道建设以及销售队伍素质等均处于较低水平。六是生产成本高,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低。国内石油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工效率较低。虽然经过石油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国内石油企业的效率已经有明显改善和提高,但与外国石油公司相比,无论管理水平还是人工效率均有较大差距,桶油管理成本较高,而人均销售额和人均利润远低于国际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年鉴(2007).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发改委.国家“十一五”规划.

[3]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2008-12-18.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8篇

2007年经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发展改革会议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做好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深化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多双边经贸合作,推进现代流通业发展,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继续做好粮、棉等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粮食。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的任务:一是继续稳定和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拉开品种和地区差价,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机制和补贴机制,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政策。二是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既要引导粮食价格合理回升,又要防止粮价过度上涨,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三是保证市场供应。要充分发挥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调节作用,坚持常年、常时在粮食批发市场拍卖临时储存的小麦和稻谷,把握销售节奏。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运输的组织和协调,做好产销区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地域性缺粮。协调粮食局指导各地组织好粮食供应。四是做好粮食进出口品种调剂工作。要认真研究粮食进出口贸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组织进口保证供应和保护国内农民利益的关系。

――棉花。一是加强信息引导和宣传,抓好新棉收购,要切实防止出现“卖棉难”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二是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防止加工能力的盲目扩张。引导农民和加工企业做好排除异性纤维工作,提高棉花质量。三是综合运用储备和进出口手段,调控好棉花市场。收储部分国产棉花,引导市场棉价合理回升。要在不影响国产棉销售、保护棉农利益的前提下,组织好棉花进口。四是扶持发展国内棉花生产。

――食糖。2006~2007榨季全国食糖市场由上榨季的供不应求转为供大于求。本榨季食糖市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食糖宏观调控,促进糖业健康发展,保持国内食糖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避免糖价过度下跌,保护糖农和制糖企业利益。一是将政府协议进口的糖转入储备,并适当收储部分国产糖。二是控制国营贸易进口节奏,避免进口糖冲击国内市场。三是严格限制糖精生产销售。四是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

――化肥。一是做好化肥淡储工作。在维持总量800万吨不变的基础上,要对新年度淡储化肥的承储企业进行招标。同时要不断完善化肥淡储的制度,并及时检查淡储化肥承储企业的储备情况。二是推进化肥流通市场化改革。明确从事化肥经营必备的资格条件,建立化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化肥市场管理办法。争取在条件成熟时,形成《化肥经营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三是继续运用关税手段控制尿素出口,停止进口磷矿石,出口磷酸二铵的加工贸易。四是做好钾肥进口协调工作。

――石油。编制年度成品油专项用油分配计划;监测成品油进出口进度,协调成品油进出口中的问题。研究提出年度成品油供需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建议。根据国内外市场成品油价格、数量、品种变化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研究改进成品油进出口管理。专项调研扩大企业成品油出口自问题。

继续深化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

――粮食。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要引导粮食企业兼并、重组,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营销能力,发展现代物流和统一配送。要鼓励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进入粮食流通领域。要推进粮食的装卸储运“四散化”变革,提高粮食运输效率,减少损耗,降低成本。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研究建立与市场价格挂钩的、能够在供大于求市场价格过低情况下保证农民收益的“黄箱”支持政策,防止粮食生产的大起大落。

――棉花。继续抓好供销社所属棉花经营企业的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办好区域性棉花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棉花市场体系;大力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促进棉花流通现代化,提高国产棉竞争力;鼓励棉纺企业、棉花加工企业和棉农合作社的联合,积极探索多种组织形式的棉花产业化发展路子。

――化肥。明确从事化肥经营必备的资格,建立化肥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化肥市场管理办法。争取在条件成熟时,形成《化肥经营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

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为缓解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压力,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结构调整,要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一是要加强对石油、钢铁、电解铝、稀土、焦炭、稀有金属等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状况和进出口的监测和研究。二是要继续运用调减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调整加工贸易政策、削减出口配额总量等手段,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三是要认真研究WTO规则,加强规则的运用,逐步创新调控手段,如建立战略资源性产品出口审核制度等。四是要加强出口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加强稀土、焦炭等重要商品出口企业的资格审核。加强出口企业的协调,提高行业集中度,避免我国出口企业恶性竞争,在我国出口占据国际贸易较大份额的产品上,争取更大的国际定价话语权。五是要抑制外资企业掌控重要资源性产品出口。在稀土、钨锌锡锑等稀有金属、焦炭等重要资源性产品上,要控制对外资企业的出口配额发放数量。

做好外贸监测分析和政策协调工作

一是跟踪监测外贸进出口形势,做好月度外贸进出口分析工作。及时跟踪我国外贸进出口运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外贸运行形势分析,做好月度外贸形势分析。二是努力做好重大政策协调工作。做好缓解贸易顺差扩大的相关政策落实、跟踪研究国货复进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和出口加工区相关工作;参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三是做好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工作。控制重要资源性产品、高能耗产品出口,组织好国内紧缺的能源、原材料等重要工业品进口。做好进出口总量平衡,把握好进口的时机、节奏,做好粮棉进出口、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经贸合作

一是继续做好自贸区谈判工作。妥善解决自贸区谈判中的难点。二是积极参与WTO谈判等有关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提出对WTO农业规则的修改建议,为我国农业争取更大的支持空间。做好2008年WTO对华第2次贸易政策审议的准备工作。积极应对WTO贸易争端,参加汽车零部件的应诉工作,加强对我国产业影响的分析,提出谈判建议。三是加强与台、港、澳经贸合作。四是认真做好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工作。成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工作小组”,做好我委牵头负责的“国内产业竞争力分析”课题及相关课题研究。五是做好关税税则有关工作。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总体要求,提出调整年度关税税则和临时性关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9篇

关键词:成品油;销售;策略

石油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被称为国民经济的血液。随着中国加入WTO,成品油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并呈现出白热化的趋势,在国际国内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石油行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11年,国内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和煤油)表观消费量达到2.42亿吨,同比增长4.5%,而石油消费的对外依存度也已经由2001年的399%上涨至56%。同样,作为世界石油生产、消费和进口大国,国内的成品油销售市场也存在巨大的机遇,如何在现代企业的市场竞争中正确把握机遇,根据市场的变化,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是企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脱颖而出的重要手段。

1 关于成品油及其行业现状

1.1 成品油的定义

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1.2 我国油气资源的现状

我国的油气资源总量丰富,经专家预计可采的石油资源量约为150亿吨,而天然气也有约12万亿立方米。而现在已累计探明的石油可采储量约为63.4亿吨,天然气在26万亿立方米左右。同时,在除去采出量后,仍有23.7亿吨的石油和2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资源剩余,其可采储量分别居世界的第12位和世界第15位。

当然,在除去已探明的储量之外,我国的油气资源还存在很大潜力。我国目前的石油勘探水平的发展正处于中等成熟阶段,而天然气则还处于早期阶段,尤其是在西部和海上地区,勘探工作不断突破并有新的发现。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的油气产量仍能保持稳中发展,且天然气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1.3 行业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从低迷到繁荣,国际石油市场已经经历了巨大变化,每一次油价的变动与调整都牵动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变化。因此,其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各国领导的重视。同时,随着亚洲经济的恢复和飞速发展,使得其对成品油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也带动了欧美国家对成品油需求的持续增长。同时,近年来,由于国际地缘政治关系的日益紧张、国际投机基金的炒作以及美元走低等因素导致国际油价持续走高,其巨大的利润和战略意义吸引了世界各国的目光。

中国成品油市场上除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国有石油集团外,还有国际石油公司(壳牌、BP、道达尔等)、区域及地方炼油销售企业(陕西延长、辽宁华锦、山东地炼)等众多的竞争对手,其市场业务范围与价值定位也各不相同。

我国分别于2004年底和2006年底开放了国内的成品油零售和批发市场,标志着外国石油企业可在国内营建油库、码头和销售网络,开展成品油相关业务,也就意味着外资公司可以在我国大量销售自己生产的成品油。外资巨头的进入,有助于打破成品油市场垄断,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同样也给国内两大石油集团带来了颇大的压力。中石化集团在10多年前就提出了:“得零售者得天下”的理念,并以此为战略在今后10几年的时间内持续、大力度的扩张零售网络,目前在全国已经建设了庞大、稳定的销售渠道。几乎在同一时期,中石油集团也采取了类似的销售网络开发策略,并在拓展南方市场中取得了很大成功,构筑了遍布全国的成品油销售网络。在中国石油集团近几年的工作报告中,完善石油石化产业链布局,尤其是在中下游炼化和销售方面的布局,仍是被反复提及的重点内容。中石油集团自2010年年初起对中下游板块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同时在上市公司层面上,原来的四大板块业务也进行了重新调整,化工生产和销售纳入炼油与化工、销售、天然气与管道板块。这种种措施都是为了加大炼油及销售业务的规模,也是为了业务更加集中,加大企业在该市场业务的比重。

壳牌、BP、道达尔等国际大型石油企业利用其强大的品牌号召力和服务水平,积极与国内两大集团合作,业务范围也从沿海地区逐步扩展到西北、东北内陆省份,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区域或地方炼油企业如陕西延长石油、辽宁华锦集团利用行业及其自身特点,获取了大量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采取“低价”战略,通过灵活掌控区域内市场也获取了可观的市场份额。

1.4 行业销售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成品油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对客户的重视度不够,市场调研不够深入等等。

面对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国内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已经由单一的资源竞争逐步转变为由品牌、价格及服务等全方位的综合性竞争。而丰富的客户资源就成了销售业务发展的首要资源。然而,成品油作为生活必需品,其需求量一直都是有增无减,以至于许多企业对其客户资源重视不够,最终导致在行业竞争中失去一席之地。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