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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财税金融;课程改革
财税金融课程是高职院校经管类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财政、税收与金融方面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有关财税与金融的实际操作常识和基本理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使学生们了解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掌握财政的概念、特征,理解公共产品的含义、特征以及市场失灵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掌握财政的职能。了解税收的性质和特征;税制构成要素以及税收的分类;各税种计征;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1.课程实践教学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所面向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而设置。本课程重点针对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培养;充分考虑学生初次接触财税金融知识的实际情况,体现基于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将本课程创设为五个实践学习情境,即:实践学习情境一: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实践学习情境二: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实践学习情境三: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学习情境四: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实践学习情境五: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本课程围绕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为主线,按照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的过程,依据会具体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设置。打破了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课程内容;打破了以“了解”、“掌握”为特征设定的学科型课程目标,从“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出发,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打破了传统的知识传授模式,以学习情景为主线,创设工作情景,结合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2.课程实践教学目标
通过对不同学习情景设定的不同工作任务的完成,使学生正确认知经济管理职业,具备经济管理的基本知识;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同时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工作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2.1 职业能力目标
专业能力目标:明确财税金融的基本概念;明确财政的概念,掌握财政的职能;掌握税收的概念及特点、税收分类等,重点掌握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技能目标:能掌握购买性支出的分类 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能掌握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能掌握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能够对财政收入的规模进行分析;知道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熟悉国债的制度与管理;知道税收的产生及发展、税收分类;知道税收作用、税收原则;知道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熟悉税收负担及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的方式、研究税收负担的意义。
2.2 社会能力目标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团队意识及妥善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具有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具有自学能力、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掌握经济管理知识并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具备基本核算能力;具备对财务报表认识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信息搜集、分析能力,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
3.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是对学习情境的划分,根据五个学习情境分别分为具体的不同工作任务。通过行动导向教学法实施教学。首先下达任务,分析任务,接受任务,阅读工作任务学习指导书等。然后提出问题、咨讯、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在教师指导下设计工作流程。根据咨询获得的知识分组讨论讨论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作出分组与行动计划。教师集体指导解决问题。检查学习情境执行情况,组内自评。成果汇报、组间互评。最后上交案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
3.1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该任务涉及的知识点有:公共财政的含义;公共财政的特征;我国财政的转型;公共产品及其特征;财政的职能;政府失灵。
3.2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财政收入的计算与税收的计算。要求学生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价值构成,所有制构成,部门构成。财政收入的规模分析,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国债的制度与管理,所得课税的概念及特点,所得课税的作用。企业所得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
3.3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教学情境设计,分为财政支出与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学习与讨论两个具体任务。财政支出主要有购买性支出的分类,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主要有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我国的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3.4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教学情境设计,具体任务分为认识金融与金融体系,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督。认识货币与货币流通,信用,银行,利息与利息率。认识金融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相互关系,商业银行的性质及职能,中央银行的性质、业务及职能,货币政策的含义及内容 货币政策的局限性。认识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管理,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
3.5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教学情境设计,主要分为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与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认识影响货币供给额变动的因素,M0、M1、M2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剑桥方程式,货币均衡的标志,货币失衡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求与社会总供求的关系。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通货膨胀的经济效应及治理对策,通货紧缩的社会经济效应。
4.实践教学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采用工作任务教学,以工作任务引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成就动机。本课程教学的关键在于课堂教学组织。教师应选择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采用教师演示与学生分组讨论、训练互动,学生提问与教师解答、指导有机结合,让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教、学、做”一体化。本课程的教学以学生实际操作为主,教师讲授为辅。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的能力,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本课程的教学应充分利用多媒体、网上资源等教学资源,帮助学生提升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参考文献:
[1]朱维魁.财政与金融[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0.
[2]倪成伟.财政与金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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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分税制是在界定了中央地方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建立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未重新划分,地方分税制只是在地方各级政府间大致划分了税种。这样,尽管财政能力包括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能力,但测度地方财政能力应仅测度财政收入能力,因为分税制前后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相同。河南地方分税制自1994年建立以来,历经1996年、2004年和2009年三次比较大的调整。1996年和2004年的调整是为了缓解因分税制实施致使财力上移、事权不变给基层财政带来的收支压力,实现财力下移。2009年的分税制完善是为了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本文以分税制调整为线索,分析分税制调整前后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总量变化和上下级财政关系的纵向变化。前者体现河南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总量水平,后者反映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均等化程度。据此,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设计提升各级财政收入能力和实现财政自给能力均等化的财政体制的改革路径。
二、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的总体性衡量
由于财政支出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财政收入是财政能力形成的基础,因而,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在政府间如何划分就决定各级财政能力的高低。
(一)河南各级财政的收入规模财政收入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各级财政收入的多少和增长速度直接关系着各级政府辖区内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尽管上级的转移支付也可作为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但
一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由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解决。而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指标主要有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绝对量指标指一级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对数量,相对量指标指一级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于GDP是地区概念,而这里论述的是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因而就不能使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度量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少,只能采用衡量财政收入规模的绝对指标。1995年,河南省级财政收入为16.42亿元,比1994年增长39.36%,比全省财政收入增长率高5.85个百分点。市级为46.43亿元,县级32.85亿元,乡级28.93亿元。2003年,河南财政收入为338.05亿元,比1996年增长108.6%。省级收入为55.71亿元,增长177.21%。市级收入为108.94亿元,增长89.69%。县级收入为74.13亿元,增长82.59%。乡级收入74.13亿元,增长82.59%。就财政收入增长率而言,1996年分税制调整未能实现政府财力的下移。2008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为1008.9亿元,比2004年增长135.3%。省级财政收入为79.55亿元,增长87.07%。市级财政收入为363.96亿元,增长118.5%。县级财政收入为397.94亿元,增长178.55%。乡级财政收入为167.45亿元,增长117.98%。市、县、乡三级财政收入增长率均高于省级,2004年分税制调整增加基层财力的效果明显。2010年,河南财政收入为1381.32亿元,比2009年增长22.67%。省级财政收入为107.26亿元,增长24.14%。市级财政收入为514.74亿元,增长26.81%。县级财政收入为529.68亿元,增长20.03%。乡级财政收入为229.65亿元,增长19.34%。由于2009年省级财政对增值税、资源税和非税收入分成收入的增加,2010年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比2004年提高。1995年—2010年,河南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08倍,省级增长6.53倍,市级增长11.09倍,县级增长18.31倍,乡级增长7.94倍。财政收入的增长有力促进了财政能力的提升、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但市、县级财政收入增长得快,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增长得慢,尤其是省级增长得最慢。各级财政依靠本级收入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不均等,省级财力下放过度,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来履行政府职能。
(二)河南各级财政收入结构
财政收入结构是财政收入中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重。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国家,税收比重越大;相反,税收比重越小。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的高低就成为衡量财政收入质量的重要指标。1995年,河南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为82.99%,省、市、乡级税收比重分别为94.52%、89.36%和86.59%。县级税收比重为62.59%,居四级财政之末。随着1996年分税制调整,地市以上企业增值25%部分的增量省级不再分成,各地市也不再集中县市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1996年—2003年,省、市级税收比重由94.51%和83.99%分别下降到74.41%和76.94%,财政收入质量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由57.65%和83.67%上升到69.44%和94.7%,财政收入质量提高。2004年河南省财政对地市下放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当年省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9.8%,2008年也仅为40.57%。市县乡级税收比重由2004年的76.63%、64.88%、90.95%分别上升为2008年的77.17%、69.05%、92.19%,财政收入质量提高。2009年河南省级财政提高了增值税和资源税类税收的分成比例,税收比重提高到49.29%,市县乡级税收比重下降到76.93%、66.53%、89.94%。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为38.69%、76.68%,县乡级上升为69.77%、91.79%。1995年—2010年,省市级税收比重下降,县乡级税收比重上升。省市政府需要提高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保障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河南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
地方财政收入中各级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反映各级财政从分税制中直接获得的财力水平,影响各级财政的自主程度,受制于分税制的集权和分权设计。1996年、2004年和2009年的分税制调整都没有改变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低,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比较高的状况。省级财政收入比重最低,2003年之前略高于10%,2004年起低于10%,并从2004年的9.92%下降到2008年的7.89%,2009年再下降到7.67%,2010年回升为7.77%。乡级财政收入比重2004年前略高于20%,2004年后明显下降,从2004年的17.91%下降到2008—2010年的16.59%、17.09%、16.62%。2008年前,市级财政收入比重最高,均在30%~40%之间徘徊;自2008年起,市级财政收入比重低于县级财政收入比重,市级略高于36%,县级略高于38%。1995年—2010年,省级、乡级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市级、县级财政收入比重上升。省级、乡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提供公共服务。
(四)对河南各级财政收入能力总量关系的合理性判断
1995年—2010年,由于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增长率低于市级、县级,因而省级、乡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于市级、县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然而,省级、市级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于县级、乡级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国际经验,政府的层次越高,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越大;反之,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越小。
三、河南政府间财政收入能力的纵向均衡性判断
判断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需要借助于财政自给能力的概念,而财政自给能力是各级政府在不依赖高层政府援助的情况下独立地筹措收入的能力,通常以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表示。①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本级负责征收的收入÷本级公共支出如果系数等于1,说明该级政府刚好具有财政自给能力,虽然没有能力向其他级别政府提供转移支付,但也不需要其他级别政府提供转移支付,也不需要举债。如果系数大于1,说明该级政府具有充分的财政自给能力,除了满足本级政府支出外,还可向其他级别的政府提供转移支付。如果系数小于1,则该级政府的自给能力不足,需要其他级别政府向其提供转移支付,或通过举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由于2011年之前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举债,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小于1,意味着需要接受其他层次政府的转移支付来提供公共服务。1995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38,居于河南四级财政之末;乡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84,居于河南四级财政之首;市级财政自给能力为0.69,高于县级财政的0.53。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显不足。1996年—1997年,各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有所提高。2002年—2003年,县级财政自给能力低于省级,乡级依然最强,市级位居第二。2004年之后,各级财政的自给能力的对比关系又恢复了1995年的状况,表明2004年和2008年的分税制调整对各级财政自给能力的影响相同。特别是2008年后,四级财政自给能力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趋势更加明显。例如,2010年,省级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为0.17,县级为0.3,市级为0.66,乡级为1.04。1995年—2010年,除乡级财政自给能力是上升的并在2010年超过1外,省市县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下降的并小于1,省市县级财政需要上级的转移支付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
四、政府间税收划分的国际经验及河南税收配置的缺陷
(一)河南税收在政府间的错位分配
1.政府间税收分布经验。一般而言,政府层次越高,税收占政府总税收的比例越大;政府层次越低,税收占政府总税收的比例越小。单一制国家中较高层次的政府的税收比例一般高于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1.93%、15.3%、2.94%,加拿大(2007)为48.04%、42.19%、9.78%,德国(2007)为49.44%、37.3%、13.26%。在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比例为82.98%、17.02%,挪威(2007)为84.27%、15.73%(单一制国家一般不设州政府),法国(2007)为81.59%、18.41%①。
2.税收在河南政府间分布的错位。2010年,税收占河南财政收入的73.6%以上,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并不均匀。市级税收占全省税收的比重超过38.83%,税收比重位居各级政府之首。省级税收比重为4.08%,税收比重最低。县级税收比重为36.36%,乡级税收比重为20.73%。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市县乡政府占有的税收比例与其政府层次高低不相适应,省级政府②的税收比重太低。
(二)税种在政府间的错位配置
1.税种在政府间的分布规律。一般来说,高层次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比重较大,较低层次的政府财产税的比重较大;单一制国家较高层次政府各种税的比例一般高于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制国家中,澳大利亚(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1.98%、18.06%、0%,财产税的比例为0.05%、67.87%、32.12%,中央政府占有所得税的100%。加拿大(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39.15%、60.14%、0.71%,财产税的比例为0%、19.17%、80.83%,地方政府拥有其他税种的100%,所得税的62.8%、37.2%、0%。德国(2007)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63.56%、34.73%、1.72%,财产税的比例为0%、54.17%、45.83%,所得税的40.87%、38.33%、20.8%。在单一制国家中,匈牙利(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商品税比例为86.84%、13.16%,财产税比例为37.72%、62.23%,所得税比例为80.44%、19.56%。挪威(2007)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拥有商品税的99.21%、0.79%,财产税的52.26%、47.74%,所得税的77.1%、22.9%,其他税的100%、0%。法国(2007)中央政府拥有所得税、商品税的100%,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产税为20.5%、79.51%。
2.河南政府间税种配置的缺陷。2010年,河南省市县乡政府分别拥有商品税③的2.77%、39.56%、34.83%、22.84%,所得税的14.64%、39.85%、29.16%、16.35%,财产税的0%、39.44%、42.8%、17.76%,其它税种的0%、26.04%、48.97%、24.99%。与上述国家相比,河南省级政府的商品税、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比例较小。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河南省级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省级财政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和省级财政自给能力均是最低的,河南财力严重向县级、市级倾斜。另外,2012年,河南要全面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而省管县体制包含着省级财政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支持。为此,必须改变河南省级财政收入能力最低的状况,以便有更多的财力来增加对县级财政的支持。目前,河南的“乡财县管”体制也在积极探索之中,乡级政府将要虚化。有鉴于此,本文基于2009年的分税制框架,以省、市县两级政府为例,构建提升财政收入能力和均等化水平的改革方案。
1.增值税。市县增值税收入(25%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的规定,促进市县实现第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省级企业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仍归省财政所有(原体制规定)。
2.营业税。省级企业营业税全部归省财政,取消原省级企业营业税下划市县的规定,扩大省级税收中营业税的比重,使营业税成为省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3.资源税。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市县资源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省级集中30%;市县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7—2008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07年1/3和2008年2/3),增量部分省级集中20%(原体制规定)。
4.企业所得税。省级企业所得税除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和跨市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市县。企业所得税(包括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省与市县维持现行的15∶85比例分成,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5.个人所得税。原下划县市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省与市县改按6∶4比例分成。这一分成比例与个人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一致。由于省级财政占有了个人所得税分成中较大比例,其便逐渐成为省政府具有调控收入分配性质的税种。
6.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归市县所有,真正使财力下移,满足市县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需要。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上。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的税率、税种以及税收分配等设定行为规范,以实现税收征收和合理的分配。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的税收政策,并且税收制度不尽合理和完善。
1.长期的高税率和不合理的保险调节税的设置(1994年以后取消调节税),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积累能力。保险公积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税率的高低、税种的多寡对税后利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较高的税率和不合理的调节税的设置必然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保险公积金的积累也就自然减少。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培育保险市场主体,稳定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2.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1997年以前,原中保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国内其他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一直低于内资保险公司。这种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导致保险市场各竞争主体竞争起点的悬殊。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3.实行统一的营业税率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统一的8%比例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4.不尽合理和完善的保险税收分配制度,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保险业支持的积极性。我国保险营业税和涉外保险业务的所得税一直归地方财政支配。(1997年后提高的3%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政府)国内保险业务所得税的分配如上所述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但总的来讲,现行保险税收分配制度难于体现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因而影响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且现行分配制度上兼顾了中央财政与省级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并没有兼顾到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
5.缺乏居民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我国目前只对法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免税,而对个人自愿购买寿险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为引导人们将储蓄和投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由前所述,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财政与保险的关系逐步理顺,保险税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也逐渐宽松,但总的来讲,保险税制仍不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仍然严格,制约了保险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充分发挥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应对保险施行宽松的税收政策,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1.降低保险税率,取消外国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考虑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很低,还不足以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税率应适当降低。另外,为增强民族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应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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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1、财政的含义与本质是什么?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1)财政是指国家的收入和支出。从本质上来说,财政是国家参与的社会分配。
由政府提出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国家年度基本收支计划是国家预算;上一年度的国家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国家决算。
(2)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①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免费义务教育、各自社会保障、抗震救灾、帮护困难群众和下岗失业职工等等)。
②财政具有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如国家通过财政支持某些行业、某些地区的建设、财政投资基础设施行业等等。)
③财政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国家通过财政政策促进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在经济增长滞缓,(收大于支)经济发展主要受需求不足制约时(供大于求),政府应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经济建设支出和减少税收,刺激总需求增长,降低失业率,拉动经济增长。反之,在经济发展过热、物价上涨(供小于求),经济的正常运行主要受供给能力制约时,政府可以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抑制总需求,稳定物价,给经济"降温"(支大于收)。
注:财政政策国家调整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的政策,如增加或减少财政支出,增加或者减少税收,免收利息税和农业税,调整出口退税等。货币政策是国家关于货币和金融的政策,国家通过货币政策调整流通中的货币量,使之符合流通中货币的需要量。如调整存贷款利息率、存款准备金率,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等等。
2、财政收入有哪些形式?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及如何增加财政收入?
(1)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财政收入的形式有:
①税收收入--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普遍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它征收面最广、最稳定可靠,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
②利润收入: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和国家参股企业的分红收入。
③债务收入。
④其他收入:收费、罚款等。
(2)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
①经济发展水平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二者是根与叶的关系、源与流的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途径。
②财政收入还受分配政策的制约。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财富过多,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不利于企业生产的扩大和个人购买力的增加,最终将对财政收入的增加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国家财政集中的收入太少,将直接影响国家职能的有效发挥,尤其会降低财政对经济发展支持和调控的力度,最终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因此,国家应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又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3、财政支出分为哪些部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关系分为哪几种情况?
(1)国家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就是财政支出。国家财政支出分为:
①经济建设支出;
②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
③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
④社会保障支出;
⑤债务支出。
(2)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关系分为:
①财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节余;收入
②财政盈余:收入>支出,;
③财政赤字:收入
4、财政收入越多越好?
财政收入是国家为履行其职能所占有或消费的一定的社会财富。财政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财政收入越多,意味着国家可以更好行使国家职能(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协调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改善,有效调节资源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等)。当国民收入总量不断增加,各方面分配比例合理前提条件下,这一说法才能够成立。但是不能够说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在一定时期国民收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财政收入越多,会直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收入,这样,对企业的生产扩大和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会影响到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阻碍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
征税与纳税1、税收的含义: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①有国就有税--税收为国家的存在与发展提供物质保障。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理想、最普遍的形式。
②有税必有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理解区分)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区别的主要标志。)
强制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
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代价。
固定性--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需要,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实施条例对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了界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即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二是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等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政拨款原则上仅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其他不征税收入中提到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但税法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不具体。为此,《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哪种类型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文件规定对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备注:该文件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其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核算,专款专用,而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用。经解读文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来源渠道,不仅限于财政部门,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截至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文件中规定:一是,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追踪管理方面,现行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将财政补贴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当多的企业对此认识不清,有的甚至混淆不征税收入概念。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专项资金,也有地方政府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还有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甚至个别国有大型企业,对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甚至将税收返还性质的财政补贴也列为不征税收入。
(二)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不征税收入有的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便将其定性为财政性资金,认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不用纳入收入总额,不用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全面解读财税[2008]151号文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款项,除软件生产企业、核力发电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以外,其他企业取得的上述款项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混淆一些企业认为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因此,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混为一谈。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有的企业在确定收入性质时,盲目填报,如: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将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类免税收入,填入不征税收入栏目。其实,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性质不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法定不征收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既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根据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一般可以扣除。
(四)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疏于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以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损失扣除及弥补亏损的管理、税收优惠的备案审核管理、对企业重组及清算的管理、以及反避税管理等方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的不征税收入,各地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一,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对此新概念认识不清,宣传力度不强,管理力度不大。目前,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处于无统一审核标准、后续管理情况不一、缺少事后的专项评估、分析等状况。
三、对于加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目前,相当数量的纳税人对此认识不清、出现概念混淆的问题。因此,应积极拓展税法宣传渠道,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税收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做好对不征税收入的税收政策解读。为了有效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前,编写发放统一、规范、准确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管理政策专辑”,宣传普及不征税收入的政策规定,以及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分析。通过加强税法宣传,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二)明确规范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明确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基层税务机关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进行案头审核,根据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对表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进行延伸审核,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的不征税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不征税收入专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
(三)分类实施加强审核管理1.财政拨款管理方面对于一般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财政资金拨付文件,文件中对该项资金是否规定了专项用途;二要审核企业是否提供了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项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要审核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另外,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要审核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认定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三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批准文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3.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与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收入总额进行比对,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具备下列资料,如: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证明、收费上缴财政的相关资料等。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是 中国 的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财税体制大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财政收支规模增长迅速;但另一方面,国家的财政困难,财政对经济社会稳定及 发展 的“瓶颈”性制约现象也日渐突出。
从现实情况看,这种财政“瓶颈”,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财政经常性收支方面的突出矛盾和“瓶颈”制约。一国财政的经常性支出,是有效履行国家(政府)职能的基本财力需要,也是安邦定国的必要财力保证。近些年来,政府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行政经费欠缺,本应由国家预算解决的教材文卫、公用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紧张,不少地方甚至连正常的工资发放都成为 问题 ,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政府职能“缺位”,由此而诱发的“三乱”(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和行为扭曲等,就在很大程度上与财政的经常性支出不足有直接关联。
二是国家财政调控上的“瓶颈”制约。这方面的突出问题又主要有三:
1、政府投资调控上的“瓶颈”制约。即由于财政困难,使政府投资特别是中央政府投资,在全社会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持续地非正常下降,从而弱化了政府的投资调控功能。国外的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投资,一般应占社会总投资的20%~25%左右,而在我国1995年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投资仅占3.1%。
2、中央政府在实行财政纵向平衡方面的“瓶颈”制约。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采取了照顾各地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办法。这种过渡性的、非规范化的转移支付数额,高达近2000亿元左右,且对各地财政能力差异的平衡作用十分微弱。而自1995年实行的较为规范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则因其投入的财政资金数额很小,亦起不到多少纵向平衡的作用。就是说,中央政府因其可支配财力上的“瓶颈”制约,故使其现有的财政纵向平衡、纵向调控能力较弱,既不利于为全国各地提供大体相等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对各地公共投资需求的平衡与满足,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对无收入和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财政“瓶颈”制约。随着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下岗及失业职工的人数,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对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问题,将在近期内变得十分突出。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这一类再分配问题的解决,包括对下岗、转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对职工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和必要购买力的维持等,都离不开国家财政的强力支持。而当前我国的财政状况,则与这种财政政策干预和收入分配调节的现实需要相矛盾。
很明显,上述这些紧迫的财政“瓶颈”制约问题,如不能尽快得到有效缓解,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和基础性的障碍。
这方面的总体思路是:从切实加强国家财政实力中“增”一块。即通过切实增加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数量,以提高其对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支撑力。从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移”一块。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通过解决财政职能的“越位”问题,为加强和改善财政的投资地位腾出必要的财力。从减少农民和各类企业繁重的“非税”负担中“促”一块。即通过切实解决农民、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非税重负,以增强其投资和消费需求能力。从加快建立政府间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中“调”一块。即通过打破当前以保护各地既得利益为主旨的税收返还办法,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提高国家财政平衡和调控区域投资需求的能力。从适度适量增发国债中“用”一块。
充分发挥财政经济杠杆在扩大需求中的引导与刺激作用。
具体地说,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为了保持适度消费和投资需求增长,确保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头,似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紧迫问题,即采取如下的财政对策:
(一)尽快增强国家财政实力,提高财政对社会需求的调控能力。
这可以说是振兴我国财政、缓解和消除财政“瓶颈”的一个核心 内容 与基础性环节,也是缓解与消除东南亚 金融 危机对我国影响的一个必要的“固本”之策。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这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又主要有三:
1.尽快改变国家财力分配过度分散的不正常局面,增加财政的可支配财力。
造成我国近些年来财政赤字的不断扩大的原因,固然与高投入、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有直接关联,但国民收入和财政分配格局的失调与扭曲,也是一个带基础性的成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财力分配向地方、部门、和居民的过度倾斜,不仅形成了财力分配和使用上的散、乱局面,也使国家提高“两个比重”的努力因缺乏可资动员、可供支配的财力基础而屡屡受挫。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分散面广、数额巨大的预算外资金,特别是各种收费和基金挤占税收及侵蚀税基的问题。其结果,不仅使很大一部分规范的国家税收收入即所谓预算内收入,变成了非规范或不甚规范的预算外收入,从而减少了国家的可支配财力,而且使这些“费”或“基金”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财政的运用与监督范围之外,既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也往往给某些财经违规乃至腐败行为开了方便之门。事实和资料显示,当前在中国的不少企业已经出现了“费”大于税的情况,一些地区也出现了非税收入的增长规模和增长速度,大大超过税收收入增长规模与增长速度的不正常现象。这种税收收入“缺位”和非税收入“越位”的状况,不仅已对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和我国财经状况的好转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也极大地损害或降低了农民、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投资与消费需求能力。其中,特别是在住房建设中,由于各种名目繁杂的附加收费过滥、过多、过高,从而成了抬高房地产价格和抑制消费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大力整顿和规范预算外收支,改革税费制度,已迫在眉睫。
诚然,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或准预算管理的轨道,在增加国家财政可支配财力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财政的支出范围,在短期内并不一定有明显的增收减支作用。但从统筹安排、集中运用国家财力、加强财政管理和预算监督以及减少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来看,则无疑能收到维护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原则,有效利用有限财政资源,从而有利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良好功效。
2.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财政投融资制度,以便从制度上解决财政投资需求与投资供给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增加国家可支配财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无论是从亚洲一些新兴 工业 化国家或地区的 历史 经验,还是从中国的迫切需要来看,积极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财政投融资制度,都是积极开拓财政性投资来源、保证和加大国家财政的基础性建设投入、缓解“瓶颈”产业制约、从而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促进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增强国家财政稳定和发展功能的一条有效途径。在这方面,特别是日本已实行40多年的财政投融资制度与政策,就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和经验。无论从我国当前的迫切需要,还是从长远的战略考虑;亦无论是从解决我国财政性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困难,还是从强化国家财政宏观调控与经济稳定功能的角度来看,逐步摸索、推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投融资政策,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3、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财政收入的主渠道是税收,因而不断优化税制,充分挖掘税收潜力,就成了增强国家财政实力的重要环节。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1993年各地竞相扩大税收基数的基础上,1994年增加税收871亿元,1995年增收912亿元,1996年增收1100亿元,1997年又增收1114亿元。连续四年税收的大幅度增加,充分显示了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基本成功。然而,尽管如此,现行税制结构(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税源税率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一些新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利得税等)的开征,减免税的继续清理整顿等,仍然有着很大的财政增收潜力。至于加强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财政增收效应,就更是极其可观、众所周知的了。如果再考虑到我国 目前 的总体税负水平,无论与经济发达国家还是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明显偏低,即存在着提高总体税负可能性的情况,则财政增收的前景就更为明朗。
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2020年的中国:新世纪的发展挑战》指出,如中国做好对非国有企业的纳税工作(它们是经济增长中最为迅速的部分),改进对税收征集的激励机制,制订有效的审计程序,采用 计算 机化信息系统,以及实行对各种逃税行为进行严厉而公平的罚款新制度等综合举措,其所能增加的税收份额,到2000年将达到gdp的6%。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比如到2020年,甚至可能达到gdp的10%。无论世行报告的可靠性如何,我国税收的增收潜力无疑是十分可观的。
(二)认真调整、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就当前的突出矛盾而言,其任务或重点则可概括为三句话,这就是:调整范围,突出重点,强化支出效益约束。
所谓调整范围,就是要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级财政事权,来重新规范和界定支出范围,特别是要彻底从过去那种大包大揽、惯于插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以免在新形势下重蹈超负荷运转、越位运转的覆辙。通过这种调整,就可用退出某些领域和项目、削减部分财政支出的办法,来达到同时加强那些应该加强的政府投资的目的。这也是调整、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客观需要。从当前的实际需要看,这方面的要点:一是配合政府机构改革,大力整顿和压缩近年来增长过速、膨胀过度的行政管理经费;二是配合国企改革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改善,逐步减少巨额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三是争取尽快退出国家财政在竞争性加工工业、一般性商业服务领域的相关支出。通过这些“压、减、退”的途径,尽快使国家财政从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矛盾与困境中解放出来,面对新的形势和问题,加强其应有的宏观调控和需求管理功能。
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根据现有财力状况,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以及轻重缓急的优先次序来安排财政的支出重点。根据多年的经验,在这个问题上,尤其不能用撒胡椒面的办法,为后续财力安排留下窟窿、造成被动;同时也不能再用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区通过“创收”的途径,去解决财政范围内的支出缺口问题,以免造成分配秩序的混乱和分配规则的破坏。
最后,所谓强化支出的效益约束,就是要把支出效益作为财政支出决策的出发点及其归宿,坚持用必有效、有效方用的理财原则,从而在支出到位和尽力避免损失浪费的基础上,促进和保证财政收支的积极平衡。
(三)切实减轻农民和各类 企业 繁重的非税负担,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增加。
即通过切实减轻农民、乡镇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沉重的非税负担的途径,以相应增加其有支付能力的消费和投资需求,为开辟我国广大的 农村 市场,扩大企业可支配的投资来源和技改能力创造条件。
特别是为了使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真正成为我国新的 经济 增长点,使住宅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就必须改变当前因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中所承担的各种名目的收费过滥、过多,房屋成本和售价过高,致使空置房数量与年俱增,住房货币化、商品化及房地产业的 发展 ,都迟迟不能进入良性循环轨道的不正常状态。
(四)通过建立政府间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提高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平衡和引导地区投资需求创造基础条件。
分税制改革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即各级财政的分级、分权、分税,以及政府间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前者重在解决与各级财政事权相适应的收入来源的规范化 问题 ,但却解决不了各地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即解决不了某些地区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方面所存在的政府财力缺口问题,因而不利于实现这些地区的财政收支平衡。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所实行的、基本上以照顾各地既得利益格局为特点的“税收返还”办法,尽管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却既不利于公平分配,又不利于某些地方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平衡。近三年实行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办法,虽然有利于克服这种不足,但又因中央财力的严重匮乏,用于规范化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极为有限(1995年仅为20亿,1996年仅为30亿,1997年计划亦仅为40亿),故对地方财政平衡的调节力度十分微弱。因此,如何逐步消除分税制改革中的旧体制痕迹(按照既得利益格局进行“税收返还”),适当加快政府间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步伐,就不仅成了促进和保证我国地方财政实现稳固平衡的一个必要因素,而且将对改善各地区的投资环境,平衡和引导地区间的投资需求,产生极为重要的 影响 。
(五)制定和实行积极而又审慎的国债对策。
国际经验表明,正确、恰当的国债政策,是解决各国财政问题的一个有力手段。而衡量国债规模适度与否,不能只从个别的、单一性的指标出发,而必须进行全面 分析 ,从综合性的指标显示,来作出符合实际、顺应时势、瞻前顾后的判断和结论。为此,根据世界各国衡量国债规模所采用的几个通行,睦看 中国 在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1.债务依存度。它是指当年的债务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关系,其 计算 公式是,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财政支出额)×100%。这个指标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国家借债来筹措的。这一指标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口径:一是用当年的债务收入额去除当年的财政支出额,再乘以100%,习惯上叫作“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二是用当年的债务收入额去除当年的中央财政支出额,再乘以100%,称之为“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迄今为止,由于中国国债全由中央财政来发行、掌握和使用,并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债的还本付息支出,故使用后一种口径更具实际意义。
对这个指标,国际上有一个公认的控制线经验数据,即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掌握在15~20%为宜,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则控制在25~30%的幅度内为当。我国的资料显示,自1994年开始,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财政支出额+债务支出额])就超过了上述的安全线,达到20.2%,1995年为22.2%,1996年为26.4%,1997年(预计)是28.2%。而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自1994年开始,也超过50%以上,1994~1997年分别是:52.41、53.28、55.61和57.77(预计数)。与国际上的经验数据相比较,如果说我国当前超过20%以上的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虽然已属偏高,但还不太为过的话,那么,早已超过50%以上的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则显得大大“离谱”了。日本即使在财政最困难的时期,这一指标的最高值也不过37.5%而已。
2.国债偿债率。它是指当年的国债还本付息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说明,国债规模需受到财政收入状况的制约,要把国债规模控制在与当期财政收入状况相适应的水平上。关于这一指标的数量界限,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应控制在8~10%的幅度以内为宜。我国的情况是:1994年前之前,由于国债发行规模较小,故国家财政的债务支出额也不大,1990~1993年的累积额也只不过1000亿元左右,每年的偿债率约在7%上下(1992年除外)。但从1994年起,随着国债发行规模的剧增,这一指标也呈陡然递增之势。1994~1997年分别为:9.6、14.2、17.7、23.3(预计值),每年所借新债中用于归还旧债的比率也不断上升。
3、国债负担率。它所衡量的是当期的国债累积额占当年gdp的比重。这是度量国债规模最重要、最常用的一个指标。因为它是从国民经济总体或全局来看,而不仅仅是人财政收支角度来考察的国债数量界限。国外的经济学家大都认为,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债累积额最多不应超过当年gdp的45%,这与经济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大致相当,即一定时期的国债累积额最多相当于当期的财政收入总额。从这一指标来看,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又无比经济发达国家低得多。1989年我国的国债发行额占当年gdp的比重只有0.35%,1996年也仅为2.84%;从国债余额占当年gdp的百分比来看,1991~1996年分别为:5.41、5.25、5.50、5.21、5.45和5.60。
4.居民的应债力。一般可表述为:国债余额占当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这是从居民的国债承受能力来考察的国债规模指标。当然,在居民投资意愿、投资选择、投资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债规模与居民储蓄存款状况不存在完全的正相关系,但也能近似地反映居民的应债力。从年度国债发行额占当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看,1990~1996年分别为:1.32、2.18、3.42、2.06、4.77、5.09、4.79。再从国债余额占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来看,1991~1996年的情况则依次为12.8、12.1、11.8、11.5、10.6、9.87。可见,无论从哪个指标看,当前我国居民的国债应债力,都有很大的弹性或潜力。
综观以上几个指标,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看似矛盾的结论:从反映国家财政自身“承债”能力的指标来看,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债务压力已经很大,几乎没有进一步扩增国债规模的弹性和空间;另一方面,从国债负担率和国债余额占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来看( 目前 的gdp是国债余额的20倍,居民储蓄存款也相当于国债余额的17倍),国债规模的进一步扩增又有巨大的潜力。而且,从动态趋势看,如国债的发行规模即使按现在的增长速度扩大,在未来10年内,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也不会超过14%,即仍旧远低于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债负担率警戒线。
为什么会在中国出现这种极为明显的矛盾现象呢?究其缘由,根本之点就在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的严重扭曲,gdp的财政贡献率过低,致使国家财政的承债能力十分有限、十分脆弱。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国家财力极度分散,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极其庞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可支配财力相对萎缩,因而大大制约了偿债能力与发债规模的同步增长,形成了扩增国债规模潜力巨大,而财政承债能力则相形见绌的矛盾结局。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解决这个矛盾的对策有二:
1、扩大国债规模必须与集中国家财力、振兴国家财政同时进行,使财政实力的切实增强和国债规模的相应扩大,做到双向协同、相辅相成。
在 现代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的确不必拘泥于仅仅通过税收来取得资金,需要灵活有效地运用国债手段、国债政策来调控经济的运行。然而,国债又是需要还本付息的,故国债的发行规模必须顾及到财政的应变和承受能力,不能只顾需要、不顾可能与可行而盲目扩张。因此,无论从 理论 还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进一步扩增国债规模的主要障碍,或者说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国家财政收入或其现实的可支配财力的制约。所以,根据十五大精神,如何切实地集中国家财力,增加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可支配收入,增强财政的承债能力,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如果中国今后能在提高两个“比重”上尽快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通过整顿预算外资金、清理规范非税收入、加强税收征管等途径,使国家的可支配财力数量有较大增长,那国债的发行规模就能随之进行“跟进性”的更大扩增。
2、国债规模的扩增要建立在国债结构不断优化的基础之上。
这是因为,合理的债务的结构,不仅有利于充分挖掘 社会 资金潜力,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而且也有利于降低国家的筹资成本,减轻财政的未来负担,提高国债的使用效益。根据我国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近期似应 研究 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调整国债的期限结构,适当增加长期国债比重。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是以3~5年的中期国债为主,很少有10年期以上的长期国债和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国债期限结构缺乏均衡合理的分布。这种结构单一情况,使国债缺乏选择性,很难满足持有者对 金融 资产期限多元化的要求,同时又使国家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过于集中,客观上为国债规模的扩大设置了障碍,因此必须加以调整。
二是国债品种结构需进一步 多样化。如财政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储蓄债券的交叉运用等。这既可满足国家财政的不同需要,又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余地,有利于使国民的应债能力得以充分释放。同时对于减轻巨额国债的发行压力,充分挖掘国债的经济功能也有很大的意义。
三是调整国债的持有者结构。国债的持有者,包括中央银行、机构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和国外持有者等。当前的问题是,需要改革国债市场主要在财政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居民个人这样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循环的格局,以利于扩展国债的发行空间。这方面可供考虑的举措,包括可考虑逐步取消对商业银行购买和持有国债的某些限制;着力培育和鼓励机构投资者,以及有条件地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国债市场等。
(六)充分发挥财政经济杠杆在扩大需求中的引导与刺激作用。
――运用财政转移性支出手段,诸如灵活运用针对某些社会群体的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等手段,通过保障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福利水平及其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以防止社会购买力的过度萎缩,确保社会、人心的稳定。
由于县域财政是中国式财政关系的基础,是实施民生政策的中坚,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如何重构财政激励相容机制,提高县域财政发展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政策意义。分税制改革尽管增强了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激励,却没有明确各级政府的民生支出责任和预算约束,在县域财政自给率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向其他层级政府转移支出责任以及预算软化成为县级政府的一种占优均衡。从当前来看,这种财政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县域财政发展质量,具体来说:
一是财政收入结构不尽合理。县域财政收入60%以上依赖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少数骨干企业,税收增量和税源增长点有限,并且县域规模企业竞争力不强,受宏观调控以及企业成本上升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财政增收不确定性加大。
二是对“土地增长主义”财政的依赖。在片面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引致下,县际之间的低价同质化招商竞争既扭曲了财政资源的配置,又放大了财政机会主义,降低了县域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三是县域财政举债规模日益扩大。县域财政年度收支平衡仅是一个应付《预算法》和《担保法》的表象,县域财政举债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缺乏有效金融工具的前提下,县级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只能依托于各类融资平台举债,举债数额巨大,超越当地多年的财政承载力,而且举债项目缺乏科学论证,多头举债,管理混乱,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积聚了县域财政债务风险。
四是在财政收支矛盾和维持性支出不断膨胀的情况下,民生性支出和经济建设性支出难以权衡,财政支出结构优化任重道远。以上这些问题是“十二五”期间县域财政发展必须面临的挑战。
那么,如何提高县域财政发展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进而作为转变县域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认为以下四方面值得考虑:
第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完善县域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必须充分发挥县域财政的杠杆效应,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和渠道,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社会合力;整合使用各项财政资金,支持县域经济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企业创新,支持以农民市民化为主的中心镇、卫星镇建设,培育城乡统筹发展的新生财源增长点,同时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壮大地方税收收入,规范非税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使本地税负与民生保障相联系,逐步解决县域财政的“土地增长主义”。
(一)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财税管理的性质要求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者具有相对稳定性,然而当前一些地方的财税管理工作者事实上主要是上级领导指派的或者兼职的。一遇到更换领导,财税管理工作者必然也会跟着被更换,使财政管理工作缺少稳定性。
(二)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由于分税制体制尚不够健全,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尚在建立之中,财政对于地区以及城乡差距所具有的调节能力相当有限。
(三)预算体制覆盖面过窄。相对于税收体制以及财政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而言,随着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实质性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造成目前的税收体制改革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的实际发展。
(四)资金效益亟待提升。当前一些地方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措施带有显著的过渡性特征。比如,尽管已经实施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只是把收入资金与支出资金简单地进行分开拨付,但实际上依然是收入与支出在一条线上运行,再加上一部分专项资金一定要经过层层申报与拨付,必然会直接影响到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创新思维下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全面改革现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财税工作要达成既定之目标,主要还需依赖于财税管理体制。鉴于一直以来财税管理部门存在着重收入和轻管理的思想,这就需要在财政税收管理过程中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减少人为的影响。要形成规范化的财税管理秩序,建设一种人心思齐、和谐统一的财政税收管理体系。所以一定要切实改革以往传统意义上的财税管理体系,形成能够适应当前时展的财税管理新型体制。
(二)规范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要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从而规范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充分界定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责任,健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要依据财权和事权相适应之原则,更好地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全国性基本的公共服务和具备调节收入分配性质支出上的责任,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而地区性的公共服务支出上的责任,则由地方政府承担;对于具备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上的支出则应分清主要和次要的责任,这就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共同承担。要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之规模,提高对于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程度;这样一来就能减少财政税收管理的层次,提升行政效率以及资金使用的效益,从而切实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三)科学确定财税收支的范围。应当依据优化、高效与服务之原则,进行合理的引导,充分明确财税管理的范围、税负的比例,科学合理地配置于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之中,切实加快区域公共服务的均衡化过程。要明确财税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各级财税管理部门能够行使职责之权利,扩大财税管理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财税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之实际,逐步将财税管理的收入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全力调整易导致财政税收税源转移以及跨区域之间分配不公之状况。要兼顾中央宏观调控需求与地方在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上的积极作用,降低市场等因素对于区域间财税收入转移之影响,实现我国财税管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预算体制。要形成专门化的预算编制管理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等,把国家的中长期预算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健全两者相互协调的新型国家预算管理体系。要不断扩大包含经常性预算、资本性预算等在内的复式预算的范围,形成复式预算体系。要强化国家复式预算体系建设、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的经营等,把全部财政性收入都纳入预算的框架当中,形成更为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
(五)提升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财税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前提是改革、完善与创新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断强化财政税收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全力加快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依据全面、科学、规范、精细之原则,充分整合财税资源,把全部财税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之中,从而提升财税管理的公开性、完整性以及透明度。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