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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

时间:2023-10-11 16: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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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解决方案

互联网的发展为几乎所有传统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模式。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统保险行业不断经受着冲击与挑战,其线下运行的模式已经逐步被互联网保险的运行模式所替代。

1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特点

顾名思义,保险是一种为个人、单位提供的一种付费交换服务保障的形式,通常情况下由个人或单位付出一定费用,由国家或大型企业银行做背景的保险公司为个人或单位承担风险赔付的业务。伴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创新,保险也由原有的线下操作模式向互联网形式转变。这种保险方式的转变更大程度上提高了保险行业的普及程度,加大了保险行业的受众群体,拓宽了保险行业的业务范围。在《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把互联网保险界定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运用网络技术来为消费者们进行相应的服务,从而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在网上销售有关方面的产品,并经过第三方来收取相应的费用。从运行特点来看,互联网保险具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特征。互联网保险依然需要依托于保险机构本身,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及线上申请与线下办理相结合的运营方式。线上申请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公司、公司及其他类型的融资公司或融资机构通过利用大数据、信息传输技术等来实现。大部分互联网保险采用的方式是在互联网上吸收资金的同时,又将资金应用于互联网投资,因而互联网保险的资金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共生关系,这一共生关系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在承担传统保险业风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互联网金融的部分或全部风险。互联网保险从其本质而言,依然是一种保障服务的运营方式。与传统保险企业的业务形式大致相同,互联网保险同样也是在收纳保险金的同时,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不同形式的保障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与客户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P2P模式,而是一种基于保险公司自身长期的服务保障体系,与其他类型的网上金融业务相比,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尤为重要。从受众客户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与网络金融业发展相结合的一个必然趋势和重要补充。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互联网保险扩展了保险公司的地域优势,对于保险客户而言,空间上的距离已经不能成为互联网保险行业业务投保的阻碍,互联网保险可以让客户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通过上传相关证件、提交相应材料,接受保险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又依托不同产品和不同服务的独有特点,整合互联网保险业务,将互联网保险的业务风险调整为一种可控的状态。网络大数据的运用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的控制有着极大的帮助,并且该模式也使得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极大提高。比如,通过购车渠道的大数据管理、交通信息的大数据管理可以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在进行车辆保险的同时,对车辆的情况进行综合了解,进而降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毫无疑问,互联网保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保险为传统保险业提供了更广大的市场范围,让传统保险在互联网模式下获得了新生。

2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发展至今已有十几个年头,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而导致了互联网保险所面临风险的加剧。

2.1信息数据的真伪性风险

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业务员与客户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客户则需当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比如体检证明、车辆相关证明等。在此过程中,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存在造假的可能,且保险及公司核验证件真伪的能力也有待加强。在互联网保险时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数据来源主要依托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但是,大数据信息由于信息孤岛等各方面原因从而导致数据信息不完善、不准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互联网保险的相关产品决策,增大了互联网保险业务面临的风险。

2.2互联网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风险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服务,摸不到也看不着,没有任何实体,具有无形特性。保险产品所提供的往往是一个较长时间段内的保障服务,具有长期可持续性。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下很难界定所保险产品的完好程度,保险产品同样也具有模糊性。以上的多种特性直接导致了保险产品本身的复杂性特点。再加上通过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售,就使得互联网保险业务在网上的销售具有极大的不可测控性,而这种不可测控性又同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会伴随着一个较长的周期过程中逐渐显现。在这些情况下,如何规避潜在风险,如何合理设定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服务内容与定价就变得越来越困难。

2.3互联网保险的服务风险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不再受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段、任何地点申请想要的互联网保险服务。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而言,逐步扩增的网络用户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加;业务量的增加也同时会面临着业务理赔数量及投诉数量的增加。互联网保险理赔同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就极大地挑战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业务拓展能力、现场勘查能力及实际理赔结算能力等一系列的工作能力。在理赔工作量增长的同时,伴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投诉量也随之激增,给保险业务的开展带来更多风险困扰。从客户角度而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业务开展直接体现为申请保险服务与原先相比容易许多,可以依据自身的需要随时申请,并且会有网络保险服务人员进行全天候一对一的主动服务,方便快捷。但是当客户提出理赔的时候,往往将会耗时很长,手续十分烦琐。同时受限于时间和地域,保险理赔业务往往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与赔付,进而严重影响了客户对互联网保险乃至整个保险行业信任度。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而言,由于其过于注重保险业务的销售量,为提高销售业绩从而对业务开展尽可能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又或者通过有意无意拖延甚至拒绝保险理赔的手段来降低风险,是国内所有保险公司的不可言说的通病。

2.4互联网保险的概念混淆风险

互联网保险从本质上是一种保险活动,也就是由客户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不间断地付出合适的费用,互联网保险行业或者保险公司对其提供风险赔付。传统保险或者互联网保险开展的前提是客户付出购买服务的费用,保险公司则提供风险赔付服务,这是一项正常的商业业务往来,与慈善扯不上任何关系。它既不是所谓互助,也不是所谓众筹。以某宝的互助宝为例,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充其量是互联网上的互助关系。这种概念上的混淆直接导致了真正的互联网保险的客户群体受到了冲击的同时,互助宝的受众又认为自己已经投了保险,而理应享受保险服务,在需要赔付的时候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2.5理财风险与法律风险

最原始的保险行业并不存在理财问题。直到十几年前,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服务的同时,开始增添了理财服务。由于投保客户经常会有保险服务周期过长,如未发生风险可能就浪费了持续投保费的顾虑,最初的理财服务由此应时而生,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抚客户的顾虑。后续发展中,理财的收益随之越来越高,甚至出现理财服务成为主打,保险则成为其附加功能。互联网保险是兴起于理财之后,承袭了理财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与传统保险业相比,互联网保险更加注重理财,往往能够提供更大的收益。同时,理财服务的投资属性也直接导致了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投资风险。为了实现向客户许诺的理财收益,互联网保险行业更加注重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运营,从而造成互联网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在现阶段,我国并没有正式的投资理财相关法律,只是通过一些暂行办法来进行约束,整个互联网金融很不规范。同时,我国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只是针对传统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方面建立的,而对于互联网保险理财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至于当前互联网保险行业及互联网金融业的乱象频出,严重制约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

3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风险解决对策

互联网保险是传统保险行业的一个良性补充,从广义上看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互联网科技创新为传统保险行业开辟的新领域和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互联网保险也为保险行业开辟了新的战场,增添了更多风险点。从我国当前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态势来看,互联网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风险还很严峻。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如下对策来规避相应风险,保持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力。

3.1提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

从互联网技术角度来看,大数据的完善与安全性是保障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的不断完善直接影响到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数据的安全性的发展在保障了客户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增强了互联网保险行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数据支持,互联网保险行业最珍贵的发展积累也是数据。

3.2产品的设计与创新

目前来看,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产品设计无外乎一个模式和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模式显然是其收费模式;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理财计划,另一个则是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保险计划。互联网保险行业必须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不同社会群体,同时结合客户群体的需求,不断调整产品的组合方式,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更。

3.3强化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要将互联网保险与其他的网络众筹等模式区分开来,全面提升互联网保险的赔付能力、赔付效率和赔付力度。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互联网保险客户的利益,在保障互联网保险行业及其他补充行业发展的同时,让客户能够更好地理解区分保险与公益的差别,做到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理选择与应用。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风险控制协调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改变的不仅仅是传统金融行业的中介平台,更重要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因为互联网因素的加入变得透明度更好,参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等一系列特点。互联网金融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其中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指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创新以及电商化创新,非金融机构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手机理财APP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1]。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互联网金融以其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多样化的参与主体等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用的同时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的不足,使金融行业对实体经济的帮助进一步扩大,提高了居民对金融产品的消费水平,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以及金融脱媒的过程,使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得到改善,促进传统金融行业的改革创新。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崭露头角以来发展速度势不可挡,到2014年互联网金融已突破10万亿规模,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随着金融创新产品、金融创新平台等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提升,甚至影响了传统金融行业时期的经济结构形态,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同样难掩其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高速发展下的利益冲突会逐步显现。

互联金融面对的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乱象层出不穷,行业内鱼龙混杂,倒闭、跑路、停止兑付的事件频频发生,如“e租宝”涉及资金近700亿,2015年P2P问题平台约有790家,占比高达30%等,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多元化,一旦暴露风险引发的是,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总体上,金融本身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面临三大风险[2]。

(1)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具有虚拟性,业务往来不是用实际货币而是以网络虚拟形式来实现,比如P2P借贷平台,该平台从事金融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P2P平台的金融属性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其责任划分不清晰,处置措施不完善。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会趁机利用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谋取暴利,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的底线。

(2)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自互联网金融发展以来,短时间内大量P2P平台、理财平台等纷纷出现在金融市场上,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假借理财等名称卷款跑路的事件。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伊始其收益率高过同期银行利率,因此吸引了大量资金持有者进行投资,当一些借贷平台有大量资金沉淀时便有可能发生捐款潜逃的事件,不仅对其投资者造成了影响尤其是P2P借贷平同时也波及了整个金融市场,甚至会造成金融市场上的信用缺失从而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所以互联网金融缺乏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约束,给资金加一道“保险”。

(3)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引发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成就了一批批互联网金融企业,但行百里者半九十,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片面追求利润,降低了对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信用调查力度等,对一些信用不好的客户提供与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同样的服务,一些不法分子会趁机利用该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造成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避免客户的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依旧是风险控制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具体的服务模式来划分其是否属于金融属性从而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在监管过程中为了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的问题,需要协调不同的监管机制,比如一行三会和工信部的监管协调。另外,互联网金融同样属于金融行业,所以对于金融行业本身具有的风险同样需要进行风险控制,比如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的防范措施的施行。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需加强,完善自身机构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需将自己的财务信息、管理信息等进行披露,降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有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同时有利于监管的执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从法律上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制约、防范、处理风险事件的发生。

现阶段中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互联网金融业的违约成本较低,较容易发生违约风险,出现卷款潜逃等问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亟待从各方面加强。

参考文献:

[1]罗军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及风险监管研究[J].金融经济.2016(10)

[2]杨红双,赵珊,陈慧,徐圆.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以e租宝案件为例[J].商场现代化.2016(14)

[3]马瑞云.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小微企业融资难对策分析[J].河北金融.2016(04)

[4]杜莉娟.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6(06)

[5]范应胜.我国互联网金融研究:模式风险及路径[J].时代金融.2016(14)

[6]黄丽苏.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信息化建设.2016(05)

[7]曹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33)

[8]潘柱廷.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安全[J].中国经济信息.2015(05)

[9]张行.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4(04)

[10]朱广勤,高晴.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J].理论学习.2014(07)

[1]刘芬华,吴非,李华民,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体征、泡沫风险衍生与规制逻辑,经济学家,2016(06)

[2]张承惠,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考与建议,经济纵横,2016(04)

第3篇

 

一、互联网金融介绍

 

互联网金融是进入21世纪以来新发展出来的名词,互联网对目前的金融模式产生影响---向传统金融业态渗透,秉持"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这一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业务具备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管理弱、风险大等特点,其主要通过互联网等工具进行运作。

 

运营成本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依靠互联网的虚拟性,因为减少营业和管理成本费用,使其具有较低的成本优势,同时双方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信息比较等,更直观全面地表现出各企业之间的差别,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投资的风险。

 

处理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而言,可以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主要是因为它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将许多需要人工操作的流程由计算机网络进行运转,能够更好的减少由人工操作带来的错误率等。[1]计算机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运作设备,计算机网络有其自己的一套操作流程,相比较人工而言,因其完全标准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处理速度快,效率高,给客户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从而进一步扩大其客户圈。

 

范围覆盖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寻找到他们所需的资料,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互联网上寻找所需的金融资源,能够直接获得金融方面的服务,更方便于处理事务。传统金融业务存在一定的盲区即小微企业,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一盲区,更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监督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还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二是监管弱。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领域,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管,从而使得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投资风险大。利用互联网等工具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优势,同时也存在多重风险。一是信用风险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各方进行违约的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等情况,然而中国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使得P2P平台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案件频出,客户资料、资金安全等在互联网服务器等遭受黑客攻击的同时将不再受到保护,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面对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特殊风险。

 

在进行传统众筹模式与互联网金融下众筹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更多通过网络进行实现,不再依靠各种金融机构,同时因其依靠计算机,信息处理速度更快,然而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相比较传统金融模式下众筹而言,互联网金融众筹有广阔前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众筹融资的不足。

 

二、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制度

 

如今国家正在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自去年底以来,国家出台了较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对于股权众筹方面的监管法规,已经有了相关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出现。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底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在2015年7月18日,央行牵头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对应监管部门以及对肯定其我国资本市场的意义。2015年8月3日,证监会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对当前股权众筹行业进行摸底调查。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关于调整《场外证券市场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股权融资“,这个文件明确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业态的界定。以上诸多文件的出台均肯定了互联网股权投融资这种新型业务形态,并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对股权众筹进行风险防范、方向指引、行为规范,以此促进我国创新创业、丰富资本市场层级体系的基础。

 

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已有了初步的发展,虽然对很多问题还不能明确的界定,但相比之下,在法律制度上依旧是一片空白的实物回报类众筹,其出现的风险与实际实施上的具体问题则更需要我们去探求、分析与解决。因而下面将对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实物回报类众筹的法律风险

 

实物回报类众筹主要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即触及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该法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认为构成“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股权众筹,2015年《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中,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股权众筹或从备案制走向审批或许可制。而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至今没有法律法规的关于审批许可的规定,而如今大多数平台,例如点名时间、追梦筹等,均是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类,然而这并不就明确表示其拥有可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同时,实物回报类的众筹平台均是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宣传需要融资的各类项目,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实物的形式给投资的公众给付回报,而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些也均符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后三个要件。因而在如今法律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实物回报类众筹平台的经营与运行实际上都存在着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嫌疑。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因此实物回报类众筹基本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涉嫌违反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依照其罚则相应处罚。

 

与此同时,实物回报类众筹是否会面临刑事犯罪风险,我们认为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尽管平台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人数都大大超出了司法解释认定的起刑点,然而我们认为实物回报类众筹并不一定均满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所有要件。我们可以看出,有两个明文规定的要件: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刑法理论界通说,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否则不成立本罪(例如将资金应用于生产活动)。因此,当众筹平台设立的融资项目内容是关于货币资本经营时,若达到该罪的起刑点,则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是项目内容是为了生产或其他排除资本经营的内容,那么无论其融资数额或人数是否超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刑点,均不可能成立该罪,只是处于一般违法状态,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处罚。

 

对于实物回报类众筹的其他法律风险还有很多,包括项目发起人在宣传中知识产权的侵犯与被侵犯、众筹平台涉嫌设置资金池、基于平台的项目融资流程可能导致项目发起人涉嫌集资诈骗等等一系列法律风险[2]。

 

众筹模式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网络而更加便利快捷、将信息普及大众的创新之举,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新生事物在带来诸多弥补传统模式的同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很多实践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以及制度上的空白,这就需要时间去慢慢解决与填补。随着股权众筹制度的逐步建立,相信不远的将来实物回报类众筹模式也将出现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进行规范与发展,平衡项目融资与投资者保护,从而为中小微企业创设一条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业格局,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分析

ITFIN,是金融行业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所具有的特征与传统金融相对比,比较特殊。所具有的功能范围比较广泛,具体表现为成本低、效率高、覆盖面广,同时具有显著的发展趋势。但是,因为ITFIN在一定程度上传承了互联网的特征,所以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为在管理领域所呈现的功能强度相对较弱,导致在实际应用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因此,金融行业在发展ITFIN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其中所具有的风险类型进行明确,并利用先进的战略手段对具体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促进该新型的金融模式在全新的市场环境中实现稳定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述

ITFIN,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下具有极强的适应性,是时代创新的重要金融产物。具体指在互联网的支撑下的,实现融通、支付、投资等各类与金融有关的各项业务开展与实施。在拓展金融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就目前来讲,ITFIN体系所包含的金融模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众筹。这是依托于互联网信息分享渠道广的特性,将各种导渠道的资金进行集中整合。(2)P2P网贷。即在互联网的支撑下,以第三方平台为载体,实现资金的借贷。(3)第三方支付。是一种应用范围比较广的ITFIN模式,在服务范围和功能体现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性。(4)大数据金融。具体指电商企业在互联网的支撑下对海量数据进行资源整合,并在基础上开展相应的金融服务。除了以上几种比较典型的ITFIN模式之外,还包括金融门户、数字货币等其他模型。可见,ITFIN系统中所蕴含的模型分类有多广泛。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ITFIN该系统在海量数据生成、信息智能检索以及高速处理等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优势十分突出。但是,与之相对应地,ITFIN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风险隐患,对此,金融行业整体需要加强思想重视。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风险。众所周知,互联网虽然在信息存储、传递方面具有显著的技术优势,但是因为其系统环境的开放性,并且在信息资源方面具有较强的共享特征,导致其内部环境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具体表现为信息的泄露、丢失等。而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受互联网平台的内部结构稳定性、防护系统安全性等方面影响显著。在网络平台进行资金交易的过程中,需要以协议交易信息和细则为前提。也就是说,在正式交易之前,双方需要就交易内容、资金数额以及具体的交易方式进行对接,从而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资金利益。而上述信息都是十分重要的金融信息,如果在对接的过程中出现信息泄露等不良风险,就会严重威胁双方的资金安全。尤其是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以支付宝、微信为载体的支付方法受到广泛的应用。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衍生出了很多种犯罪的方式和技术手段。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的手段对交易信息进行盗取,利用病毒技术黑入用户资金账号,盗取资金。除此之外,ITFIN在互联网方面所具有的风险隐患还有很多。比如说,负面的评价,以及网络的不合理传播等,都可能给ITFIN环境造成的一定的威胁。因此,金融行业需要针对上述风险加强思想认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规避。(二)金融风险。在ITFIN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金融风险也是比较常见的风险类型,也是导致ITFIN受到发展制约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金融风险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资金流动风险。因为对此风险类型缺乏正确的思想认知,在进行资金交易以及ITFIN系统正式运行之前,未能就资金流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同时,也未能针对相关的风险完善相关的预防机制,是导致风险波及范围增加的主要原因。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干预,则可能导致金融平台内部资金流动受到制约,甚至增加资金链断裂等其他风险隐患发生。其次,信用风险也比较常见。ITFIN是建立在良好征信指标的前提下开展的金融交易与借贷,双方需要严格履行合同细则,具有一定的契约性。但是,如果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如果在诚信方面出现问题,未能严格遵守契约精神履行相关的职责,就会导致金融风险发生。尤其是对一些金融模式来讲,以P2P为例,在进行网络借贷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相关企业无法对借贷人群的真实经济情况以及诚信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的评估,那么在开展金融服务与合作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增加烂账、坏账等不良风险。(三)其他风险。ITFIN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还会受其他因素影响而出现一定的风险。比如,系统内部的技术结构和功能是否完善,以及工作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等,都可能给金融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针对当前ITFIN在实践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相关单位和行业整体必须要加强思想重视,并通过制定相关的体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进行有效干预。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措施分析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针对ITFIN系统稳定运行实际需求,顺利贯彻风险防控目标,相关企业需要就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从而构建优质、稳定的运行环境,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的发生。首先,加强风险管控的思想重视,意识到风险对ITFIN发展造成的不利威胁,并在思想上端正认知态度。作为管理者需要在思想上进行明确,并将正确的防控思想有效地传递给基层工作人员队伍,从而保证上下防控思想准确、一致,推动各项防控工作稳定开展。其次,在明确思想导向之后,企业需要针对ITFIN运行环境,构建完善性的管理体系。对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能范围进行明确,并针对常见的风险,就具体的系统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比如ITFIN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骤,信息的登陆、备份以及交易环境的安全性检测等,从而保证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性的工作流程,开展相应的作业工序。同时,企业需要就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处理,落实责任体制。将风险防控职能落实到个人,覆盖到ITFIN系统运行的每个环节当中,从而保证ITFIN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能够拥有一定的人才储备进行管理干预,从而保证金融环境安全、稳定。(二)加强信息技术和基础技术研发。在积极发展ITFIN的过程中,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基层建筑的建设工作,对相关的技术工艺进行优化和创新,从而保证金融系统内部结构的稳定性,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功能覆盖范围,不断对功能要素进行丰富和创新,从而全面提高ITFIN在金融行业领域的市场影响力。首先,加大资金投入,引入先进的科技技术。对ITFIN市场进行综合分析,从国外国家引入功能先进的技术体系。并结合企业内部实际发展需求,对原有的金融体系进行结构重构,并引入先进的软硬件设施,对系统功能进行优化处理,从而全面提高金融系统在市场环境中的适应性。其次,加强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制定一定的技术研发项目,合理配置资金,并引进高素质的技术人员,为积极开展ITFIN系统创新与技术研发提供良好的支撑平台。在研发的过程中要结合市场整体发展趋势,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并且要根据具体的模型类型对技术研发方向以及具体的技术目标进行明确,从而保证各项创新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同时,加强安全防护等基础技术体系建设。针对ITFIN中存在的风险类型进行合理划分,并利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具体的风险进行防控。例如,针对ITFIN中存在的网络风险制定完善性的系统维护体系,做好网络环境的自动化监控,从而保证ITFIN系统能够正常运转。此外,在技术研发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测试工作,从安全、效能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测试,避免技术体系存在漏洞而造成金融环境存在威胁。(三)加快构建互联网征信体系。征信是影响ITFIN环境安全的重要指标,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ITFIN的发展进程。因此,相关单位需要从征信层面出发构建完善性的考核体系,从而保证在进行网络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双方的征信记录进行全面考核,以此为依据决定交易操作是否进行,并对具体的交易数额进行有效控制。首先,利用大数据技术中的海量数据存储功能,对现代用户的征信信息进行收集,并构建征信资源中心进行统一管理。之后,在征信资源的基础上构建完善性的考核系统,对征信信息检索、评估等功能模块进行优化处理。如此一来,在具体实施ITFIN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先进行有效的征信评估。以P2P为例,在实施网贷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借贷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呈现的征信数据情况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借贷申请进行考核,并控制好借贷数额。(四)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在ITFIN风险防控工作深入开展的过程中,相关企业需要从人才队伍建设层面进行全面优化,并加强建设工作执行力度,加强素质型人才储备,进一步规范系统操作的具体流程,构建安全、稳定的运行环境。在人才招聘的过程中,需要针对ITFIN系统运行在安全保障方面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就具体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包括对系统平台进行规范操作,做好交易环境安全监测,加强金融信息备份与安全管理等,并围绕若干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察,以保证所引进的人员队伍与岗位实际需求之间更加契合。同时,相关企业需要针对ITFIN的具体运行需求,高度重视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当前工作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遇到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分析,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完善性的优化措施,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操作表现。此外,企业需要针对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储备和信息素养进行重点考核,定期向其渗透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养工作人员形成良好的风险预估意识,并督促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系统操作的过程中,规范自身的操作行为。(五)完善立法监督金融市场环境。在ITFIN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政策干预,从立法层面进行战略引导,针对风险防控具体需求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而为ITFIN系统的规范运行提供良好的战略导向。首先,国家需要根据金融宏观调控战略要求,制定完善性的立法。如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同时,基层政府需要针对当地在ITFIN落实中存在的具体风险现象,就具体的法规体制进行细化和完善,从而为当地的金融企业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依前所述,在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全新金融市场环境中,加强ITFIN风险的分析与防控十分关键。金融行业需要明确具体的风险类型,并分别从管理体系、技术层面、征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市场环境监督等多个层面,开展相应的战略干预措施,对ITFIN市场环境进行全面的监督,实施系统性的管理,从而保证所构建的金融市场环境更加安全、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琳.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防控研究[J].黑龙江科学,2018,9(19):148-149.

[2]潘牧云.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防控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8(18):305.

[3]侯向东.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8(15):293.

[4]赵增强.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防控[J].税务与经济,2018(01):46-51.

第5篇

一、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具体体现在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上。央行数据显示,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保持高位增长;2013年移动支付业务16.74亿笔,金额9.6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2.86%和317.56%。新华网的报道显示,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发展已经超出人们的想象,例如互联网理财领域的“余额宝”,截止到2014年2月,其客户数已超过6 000万人,资金规模已超过2 500亿元。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和管理弱等特点,并在国家支持互联网创新的背景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的互联网精神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进而形成以点对点,网格化共享互联,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金融体系。虽然成熟可靠的互联网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相比,在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将会产生诸多不确定的金融风险,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要控制金融风险,需有完善的金融预警机制作为保障。所谓金融预警机制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警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且以经济金融统计资料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结合收集的历史数据,结合数学指标、统计模型、数据挖掘等模型、算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中的研究热点。传统的金融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景气指数法、指标体系评分法和模型法。景气指数法,通过综合许多经济因素为一个或一组景气指数来经济动态走向;指标体系评分法,通过筛选指标、编制指标体系、给与指标赋分来给出金融安全状态的较为完整的评价;模型法,通过将与金融危机发生的相关因素纳入统计模型进行检验来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爆炸式增长的客户数据是一个亟待开发的资源,数据中所蕴藏的无限信息金矿若以先进的分析技术加以利用,将之转换为极其有价值的洞察力,能够帮助金融企业执行实时风险管理,成为金融企业的强大保护盾,保证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营。数据是下一个“Intel Inside”,未来属于将数据转换成产品的公司和人们。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的建立,应根植于互联网中的大数据,结合传统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利用统计、计算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数据的海洋中甄别、判断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并且还能通过数据掌握客户动态,企业经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

二、 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及特点

1. 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一样,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信息化的形式,离不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客户,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互联网金融活动更容易收集、整理、存储用户信息、用户交易数据、服务或产品信息,甚至还能存储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对互联网平台的使用情况、操作行为,以及沟通、留言等信息。从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构成形式来看,主要包括: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用户操作及行为数据、金融服务或产品供给情况,以及文本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以及留言等)。

(1)用户数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用户的参与。为保障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保证日常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金融企业针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工作是十分严格的。通常情况下,用户的基本信息会被收录和存储到企业信息系统之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用户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用户规模直接反映了企业的规模,还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发展前景。

(2)交易数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向电子信息化方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活动离不开用户交易。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用户交易提供了互联网平台媒介及相关金融服务。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便于回溯和取证,系统会记录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的过程。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不仅可以用来分析用户的交易偏好,也可用来侦测用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为防止交易风险提供依据。

(3)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是互联网交易的媒介,也承载着传递信息,宣传金融服务的作用。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感知客户的感受,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因此,为了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服务质量,了解客户的操作行为习惯,通常会记录客户的操作行为。

(4)文本数据。作为信息传递的平台,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评价,留言,沟通交流信息,这些信息体现了民众的舆论动向。金融运行的基础为信用与预期,这种特征使其更容易受社会信用与预期舆情的影响。金融舆情能够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对互联网金融运行产生现实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金融舆情,则有可能酿成大的金融危机事件。

(5)其他数据。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外部因素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例如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进出口、行业发展状况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影响。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应该全面,细致的整理和收集相关的数据。

2. 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特点。与大数据一样,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等三大特点。三大特点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新局面。

(1)规模性。所谓规模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无法通过当前主流的分析工具来及时处理。互联 网金融数据的规模体现在用户规模增大、交易规模增大两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效率较高,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更具有广泛性、规模性,更加平民化导致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较大。另一方面,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用户、以及大数据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交易规模很容易迅速提升。

(2)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数据类型,除了有结构化的数据以外,还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例如文本数据。此外,还体现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在线支付、还贷借贷、理财、保险等服务,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B2B电商金融、B2C电商金融、网销基金(网络理财)、网销保险、银行电商、P2P网贷、网络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等。

(3)高速性。所谓高速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到达与处理必须及时高效,不允许较长的延迟,不及时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宣传,互联网用户的响应速度提高,加之用户规模较大,数据的增长速度呈指数增加。

可见,要从大数据中识别、发现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需要有处理大数据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的能力。要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目前大数据主要的处理模式可以分为流处理和批处理两种,其中批处理是先存储后处理,而流处理则是直接处理。不论以哪种方式处理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都要从数据出发,识别、发现、预警、监控、预测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1. 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

(1)系统性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测、预警的系统,是一个大的体系,必须涵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必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还须考虑各种交易行为,甚至民众舆论动向。同时,还需兼顾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情况等。

(2)时效性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高速、变化的特点,说明实时处理分析的重要性,目的就是实时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及时识别、判断金融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响应,在时间上要连续,在内容上要连贯和可比。

(3)可操作性原则。在数据的收集、管理时,要有利于风险的识别、判断、预测;在系统的构建时,要结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简单、可靠、易行;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选取的指标、统计方法、相关判别准则要易于分析、有利于操作,不仅能快速的识别、判断、预测风险,做出预警,还能辨别风险的源头。

(4)科学性。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系统地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金融风险。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弹性原则。系统的设计应兼容既有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系统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保证系统中功能、模块应能独立运行,功能各异,相互补充,避免冗余。

2. 以数据为中心的系统的层级。

(1)数据管理层。数据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过程中,必须健全为企业服务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提供方便、可靠的数据操纵接口,以便其他层级用户的使用。数据中心管理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安全性;并兼顾可靠性,保证数据中心正常运营,为风险的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平台。

(2)数据整合层。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海洋中实现金融风险的预警,必须对金融风险有透彻的定义和认识。从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确定分析需求,对数据进行重新整合,提取与之对应的分析数据。数据整合是保证分析结果可靠性、准确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说数据是预警体系的基础,那么需求则是预警体系的灵魂。数据提取层的任务包括:风险的定义、分析需求的确定、数据的整合与提取。

(3)数据分析层。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实施手段。全面的数据分析系统,应包括现行的指标体系、统计模型,及人工智能方法;同时兼顾与企业相适应的相关指标体系、统计模型等方法。数据分析层的功能应包括:风险识别、判断,风险预警,风险监控,自动上报、信号系统,风险预测,风险评级等功能。

(4)数据解释层。来自数据分析层中的每一次预警、每一个报告,都须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企业外部经济运行环境,行业背景来进行解读。目的是更系统的评估风险,评价风险的可靠性,风险的危害程度,产生的根源,可采取的控制手段,弥补数据分析层的不足,为企业决策管理者提供更完整的决策依据,从而减少企业为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损益。数据解释层应健全风险响应机制,建立风险应急小组,为及时处理风险提供依据。

结合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从系统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弹性来看,预警体系涵盖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各个环节,即数据的收集、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数据解释;各层级紧紧相扣,又相互独立,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提供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因企业管理缺陷导致的内部风险;统筹兼顾、持续改进,降低企业管理经验成本。

四、 结论与机制实施建议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目的是,预防或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本文介绍了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入手,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及特点,说明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和系统层级。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也能帮助企业提高、完善 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基于大数据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作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工具,在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的时代背景下,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在系统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数据作为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一旦离开操作数据的“人”,将毫无用处。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系统顺利实施。考核机制应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以建立全面、可靠、弹性、实时、安全的数据体系为目标,对参与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效能进行评估,量化参与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为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参与者。

(2)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由易到难,逐步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是简单地借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或者新系统的重新开发,而是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建立与大数据为中心的风险预警系统,本质是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转变。实施的过程中,企业要做系统的评估,从简到繁,从易到难,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稳步建设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体系。同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践,有条件的创新,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3)制定科学规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施、操作程序。为保证系统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在预警系统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中心,制定明确的系统实施计划,包括确定系统实施的进度、参与者、目标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同时要制定系统使用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参与者的权责、业务范围、数据权限等;制定风险分析、上报、反馈和监测机制,保证及时发现风险,且得到及时响应。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2.067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2-0-02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开启了众多产业与互联网的结合,给这些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金融行业也不例外。想要使互联网金融得到长远发展,就需要对其存在的风险加以分析,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

1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涵与特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涵,从广义上看,它指的是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出现损失的不确定性;从狭义上讲,它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或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各种原因造成的预期或非预期的损失的可能性。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影响具有广泛性。互联网金融中,参与者大都是中小企业和普通民众,资金提供和需求双方金融知识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性高,且人数较多,风险一旦产生,很容易引起群发事件,影响面较大。

监管存在困难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进行需要通过网络进行,而互联网金融是虚拟且开放的,交易效率高且频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且属于混业经营,这导致了监管上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准确了解监管对象和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监管上有一定的难度。

较强的传染性。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企业和机构,它是在一个开放和公共的平台上来开展业务的,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独立性,风险出现后也无法有效地进行隔离和控制,风险很容易相互传递,具有将强的传染性。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简单来说就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结合,在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中,既包含传统金融业务中所存在的风险,也包含与互联网结合后带来的特有的风险。

2.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传统金融业中较为常见的风险,它指的是由利率因素引起的可能给金融投资人或者机构造成损失的风险。

具体来讲,就是利率的变动,导致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实际的收益低于预期或者其实际成本高出预期,实际收益或成本与预期出现差异,从而可能使金融机构或个人面临损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受收益的影响较大,对市场变化的把握和应对能力有待提高,因此,相较于成熟的传统金融,其出现利率风险的几率也要高于传统金融。

2.2 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有两种,一种是借贷方的信用风险;一种是金融平台的信用风险。它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之一。

第一,从借贷方的信用风险方面看,网络借贷是以信用作为支撑,无实际抵押和担保,且目前除了信用卡外,大部分互联网借贷都没有接入征信系统,其信用度无法准确查询和核实,通过网络提供的相关资料成为了信用评价的主要标准,真实性和可靠性得不到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借贷方信用审核的难度较大,再加上互联网违约成本较低,除了银行外也缺少足够的约束,无法有效避免主观骗贷的情况,信用风险增加。

第二,从金融平台的信用风险出发,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时间较短,门槛较低,缺少完善的审核和监管,运营风险也大,这容易出现金融平台因经营、资金方面出现问题造成收益过低甚至倒闭的情况。

2.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金融机构因资金不足,无法及时履行支付义务或者资产增加情况而造成的风险。目前,网络市场存在多样的新型金融产品,其中包括一些货币基金、理财产品,以及一些支付平台提供的小额借贷服务,如余额宝、阿里小贷等,用户通过这些平台,可以自由进行货币基金的申购和收回,但这些基金每天能够提出的金额是在一定控制范围内的。一旦出现用户进行集中大量地资金收回,或者是理财产品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用户大量收回投资时,支付平台会出现集中且大量客户的资金流失等,给基金运营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2.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内部操作过程或者人员、客户等造成损失的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过于重视业务量,而缺少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经常出现内外联合造假骗贷的情况;还有一些平台自身利用平台自融,或者钻监管的“空子”提供虚假评级,骗取投资等,这都是内部操作问题带来的风险。

同时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员工因业务不熟练或者是有意自盗而进行错误操作,或者是互联网金融的客户自身缺少指导,在进行操作时出现失误等造成的损失风险,这是出于人员以及客户操作的风险。

2.5 技术风险

互联网本身就存在着十分明显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也同样面临着这一问题。这些主要是由于网络是完全开放的,且网络信息的加密和安全性有待提高,导致网络面临着病毒、黑客、故障等技术问题带来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中的用户信息也都存在于网络平台上,一旦出现网站被黑、系统瘫痪等问题,特别容易出现损失,且目前很多金融平台都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技术方面的完善。

2.6 法律合规风险

当前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根据传统金融制定的,造成互联网金融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空白地带,缺少配套的监管机制,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行操作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题,进而带来经济损失。

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合规风险主要表现在立法缺失和违法操作带来的风险。由于缺少防止诈骗和恶意透支等方面的规范准则和法律规定,不能有效抑制风险的发生,给市场和相关人员、机构带来了损失。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3.1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运行活动进行有效规范;不断加强政府与行业的结合,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另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和平台,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3.2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可以让互联网金融活动参与者,清楚地了解到企业金融活动的运行情况,摆脱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欺诈等困境,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证。这需要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的主体都纳入信息披露的框架中,一旦因为信息披露问题带来了经济损失,则由这些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要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对不同等级的信息进行不同的管理和披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线下交易等,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3.3 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机构以及第三方平台的注册进行资金限制,确保其能蚓】赡艿乇Vぷ式鸬牧鞫,且要对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要求,要求业务操作方面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相关从业经验,并配置足够的网络风险管控人员,且对管理者设置一定的信用准入标准;针对一些无力运营需要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可以借鉴金融保险制度对投资者或债权人进行赔付,以保障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其进行最后的监管。

3.4 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

以往针对传统金融的监管方式已经不适用于当前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因此,须在监管模式上有所创新,以适应这种混业的态势,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形成监管合力。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实现:第一,需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范围和责任,避免由于监管缺失或者越位而导致监管不力;第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进一步扩大征信系统的涵盖范围,解决由于混业带来的边界模糊和监管政策冲突等问题;最后,把握好监管的尺度,尽可能地与传统金融的监管尺度和标准保持一致,使其与相关的制度相匹配,使监管保证整体性和有机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鹏.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体系建设的研究[J].时代金融,2016(35).

第7篇

一、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工具及通信工具来实现资金互转、支付等业务的新兴行业模式。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水平,然而随着互联网络技术水平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也在快速地发展。

二、大数据及其特点

(一)数据分类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数据贯穿了整个网络金运转过程。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主要有:参与者(客户)、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可以输入、保存参与者(客户)信息数据以及提品信息数据,甚至还可以保留参与者(客户)在对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时的各种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正是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库,是网络金融的基础。根据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操作过程,可将其分类为:用户信息数据、成交信息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

用户信息数据是指每个参与者(客户)在建立账户时要填写的基本资料,这些资料被保存后就会被自动储存到企业的信息系统里。用户资料数据关系到每个用户的私人资料,所以企业必须对此数据进行严格保密,进行统一的管理,不能被泄露。

成交信息数据是指互联网金融行业为用户提供了商品及服务,然后用户对此商品或服务进行购买成交时,有成交信息数据,可以保留你成交过程中的整个操作,作为你安全成交的凭证和依据,防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用户操作数据,是记录用户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平台进行操作时相应过程的记录。

(二)数据特点

互联网金融数据分为以下特点:规模广、多样化、高效性。首先,规模广是指互联网金融数据涉及广泛,覆盖广。其次,多样化是指互联网数据涉及种类多,信息数据的多元化。最后,高效性是指对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处理及时、准确、高效。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风险,主要体现如下:第一,用户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概念不清晰,投资风险意识不强,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创新投资,与传统金融不同,其实互联网金融与改变传统金融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二,存在技术不足与人为破坏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但是互联网技术风险还是存在的,例如计算机故障与其他类型的风险,例如:黑客、病毒等。

第三,经营多样化导致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多样化导致风险监管难度更大,涉及到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业务交叉性强。第四,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金融市场相冲击。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冲击的,使得银行间的竞争增大,相互抬高利率,而且还改变负债的结构。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一)以数据为基础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建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可操作性,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建立时,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方便、安全、易操作;在对数据进行分析时,要有利于操作,这样才能快速识别风险,作出防范。

第二,及时性,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我们必须及时处理,具有高效性,所以在进行建立该系统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时限性,确保能够及时地发现风险及不足,这样才能有充足的时间去预防,避免出错,造成不良损失。

第三,准确性,在建立该预警系统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才能避免对风险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系统数据分级

在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分为四个级别,分别如下:

1、数据管理

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是以数据为基础的,预警系统对数据进行分析与处理,所以要对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系统。这样可以更方便地对数据进行导出、整理及存储。

2、数据整合

数据整合主要是风险预警系统对数据进行整体的分析,进行风险预警。

3、数据分析

风险预警系统进行数据整合后,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来判定风险。所以,风险预警系统必须具备智能性。

4、数据结果

数据解释就是数据分析能够对风险进行解释及反应,并且分析结果。

第8篇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结合收集的历史数据、数学指标、统计模型、数据挖掘等算法判断识别金融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中的应用热点。传统的金融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景气指数法、指标体系评分法和模型法。具体来说:景气指数法,是通过综合许多经济因素为一个或一组景气指数来经济动态走向;指标体系评分法,通过筛选指标、编制指标体系、给予指标赋分来给出金融安全状态的较为完整的评价;模型法,则是通过将与金融危机发生的相关因素纳入统计模型进行检验来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建立,应根植于大数据开发应用,结合传统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利用统计、计算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数据的海洋中甄别、判断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并且还需要通过数据掌握客户动态,企业经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测、预警的系统,体系庞大,必须涵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同时还要考虑到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必然涉及到各种交易行为,甚至民众舆论动向。同时,还需兼顾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经济指标、行业发展等现实情况。

在时效性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高速、变化的特点,实时处理分析的目的就是及时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识别、判断风险并对其进行预测和响应,这要求在时间上要连续,在内容上要连贯和可比。

在数据的收集与管理时,要做到有利于风险的识别、判断、预测;在系统的构建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简单可靠且易行;在分析数据的过程中,选取的指标、统计方法、相关判别准则要易于分析、便于操作,做到不仅能快速识别、判断、预测风险,做出预警,还能辨别风险的源头,诸如此类是对系统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

在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部分定性指标,以便进一步系统地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金融风险。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准确性。

系统的设计应兼容,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系统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系统中功能、模块可以独立运行,各异功能相互补充,避免冗余。

以数据为中心的层级配置

从数据管理层角度出发,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数据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过程中,必须健全为企业服务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以及提供方便、可靠的数据操纵接口,以便其他层级用户的使用。数据中心管理数据时,应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及安全性,并兼顾可靠性,保证数据中心正常运营,为风险的预警提供支持平台。

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海洋中实现金融风险的预警,必须对金融风险有透彻的定义和认识。这就需要我们从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确定分析需求,对数据进行重新整合,提取与之对应的分析结论。数据整合是保证分析结果可靠性、准确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说数据是预警体系的基础,那么需求则是预警体系的灵魂,其中数据提取层的任务包括:风险的定义、分析需求的确定、数据的整合与提取等多个方面。

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实施手段。全面的数据分析系统,应包括现行的指标体系、统计模型,及人工智能方法,同时兼顾与企业相适应的相关指标体系、统计模型等内容。数据分析层的功能主要包括:风险识别与判断、风险预警与监控、自动上报、信号系统、风险预测、风险评级等功能。

来自数据分析层中的每一次预警、每一个报告,都需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外部经济运行环境,行业背景来进行解读,目的是更系统地评估风险,评价风险的可靠性、危害程度、产生根源,进而提出有效的控制手段,弥补数据分析层的不足,为企业决策管理者提供更完整的决策依据,进而减少企业为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损益。总之,数据解释层应健全风险响应机制,建立应急小组,为及时处理风险提供依据。

结合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从多角度分析,预警体系涵盖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各个环节,即数据的收集、提取、分析和解释;各层级紧紧相扣,又相互独立,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因企业管理缺陷导致的内部风险,缩减企业管理成本。

以数据为中心的可行操作

除了体系设计和层级配置的考量外,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也很关键。数据作为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一旦离开操作数据的“人”,将毫无用处。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系统顺利实施。考核机制应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以建立全面、可靠、弹性、实时、安全的数据体系为目标,对参与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效能进行评估,量化参与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为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参与者。

同时,为保证系统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在预警系统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中心,制定明确的系统实施计划,包括确定系统实施的进度、参与者、目标以及针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等。必要时,应制定系统使用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参与者的权责、业务范围、数据权限等;明确风险分析、上报、反馈和监测机制,保证及时发现风险,且得到响应,确保大数据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更科学。

相关链接

目前,可用于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大数据存在多种来源。电商,以阿里巴巴为例,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风控数据挖掘系统,并通过旗下阿里巴巴、淘宝、天猫、支付宝等积累的大量交易数据作为基本原料,将数值输入网络行为评分模型,进行信用评级。

支付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入口和结算通道,此类平台可基于用户消费数据做信用分析,支付方向、月支付额度、消费品牌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数据。

第9篇

在现今的法治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这要求国家、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公民认真审视这类风险。在法律风险领域,刑事风险是一种最为严重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这都是刑法在现代社会重点保护的社会利益,一旦侵犯必然招到严厉的刑法制裁,刑法制裁又是所有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财帛动人心,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后更是为金融类犯罪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触犯刑法的风险随之激增。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界定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的线上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金融资金供需信息交换快捷,便于资金供需双方快速实现资金融通。二是覆盖的人群较为广泛,能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本。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模式:一是P2P平台: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二是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找普通投资者,是一种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全新概念。

(二)刑事法律风险基本界定

刑事法律风险,一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经营者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二是指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的伤害或者损失。

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果: 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法制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经营者面临的刑法制裁:人身自由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二是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遭受经营信誉、经营财产损失而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陷入经营困难增加破产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典型涉嫌罪名及刑事制裁分析

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涉及罪名是研究互联网形式法律法风险的典型基础,即是从已有的刑法规范分析可能面临的典型罪名,阐述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集资诈骗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这两类罪名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易触犯的,是重要的形式法律风险点,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重点防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重点防控领域。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刑事案件受害者损失分析

财产受害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盈利模式之一是利用借贷双方现金流的时间差形成的“现金池”,进行投资。一旦投资被刑事犯罪侵害,极易造成平台财产损失。声誉受害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生存的前提之一是网络信用,假如有人利用平台进行犯罪(洗钱)活动,而被查出,那么平台也会声誉扫地,关门大吉。

四、结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平台经营、谨守本心、恪守法律。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刑法规定太多的剥夺,却是幸福最后的保卫。互联网刑事法律风险的是互联金融平台不可承受之重,应当理性谨慎对待,作好相应的防范,促进互联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