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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时间:2023-10-11 16: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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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第1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思路;具体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01

应收保费作为一种流动性的资产普遍存在于财产保险的业务中,是投保人没有支付但应该支付的款项,其受到了收款时间的差异、不充分的市场化程度和竞争市场等的因素影响,这是属于较为常见的现象关于在财产保险公司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应收保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稳定公司的正常运作,避免经营风险的情况出现,应当控制在百分之零点零三到百分之零点零五之间的正常范围将应收保费占据公司总保费的比例。

一、产生的危害关于高比例的应收保费

(一)对于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

根据行业内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应当实行责权的发生制度,当财产保险企业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时。因为应收保费在财产保险公司中作为部分的收入核算,就会增加公司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比重,增加公司的成本支出,所以,应当将应收保费控制在合适范围,当出现过高的比重时,一方面会使公司的现金流受到影响,甚至会造成赔付情况;另一方面给催收的工作人员带来压力,造成对投保人在追缴保费的过程中的成本支出。

(二)对于公司内部管理紊乱的造成

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过高的手续费用、高比例的返还资金和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的各项补贴等,都能够被直接纳入在应收的保费之中经过各种不正当的退费手续,扮演转换器的角色承担基层公司的各种开销,账外资金的情况有时也会出现,导致公司管理层难以对内部进行管理和考核。由于应收保费作为内部隐性部分的存在,为业务之间的争抢带来了便利关于变相的降低费率,容易造成投保人出现错觉,产生攀比的心理,引起财产保险管理的紊乱。

(三)关于道德风险的引发

财产保险公司出现内部员工、人等擅自截留、挪用、贪污应收保费的情况,是因为公司没有完善的规定关于应收保费的管理,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个人素质较差的工作人员对催收不及时、管控不严的应收保费动念头。

二、关于应收保费的成因

(一)从客户自身的问题分析

在市场中竞争因素的作用之下,在政府的采购中,在大客户和车队业务中,在大项目的业务之中常使用分期付款的办法对保费进行缴纳,使用分期付款时签订的协议,对于应收保费的形成就在未到付款时间的协议之中出现。因为这符合正常应收保费的情况,所以为了避免风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形成,需要及时催收。

(二)从延期续保的重大项目和客户内部进行付款的审批分析

由于国外的投资公司、跨国公司在发达的地区和省份之中并不具有财务的实际决定权,因此,审批规定存在一定的期限关于需要支付的项目保险费用,规定中期限的限制较长,因此,部分企业对于保费在支付会规定在较为集中的日期,一旦保费的支付错过了规定日期就只能下次进行,这样便形成了一部分的应收保费。对于应收保费账龄的延长,是由于某些竞争主体比较多的续保项目的存在,业务员不能够及时将续保谈定对很多大项目,从而滞后拖延了这些项目的续保签单。

(三)从投保人的诚信因素分析

由于某些投保人不够诚信,故意拖延,在投保的过程中定好的支付时间,但在时间其内却拒绝支付,出现过期缴费的情况。还有一些投保人是因为市场竞争的原因,经济出现状况,无力缴纳保费,以致出现死账、呆账的情况。

(四)关于不及时结算业务原因分析

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不会及时的对业务进行结算,有时拖延滞后时间较长,造成应收保费的产生。

三、关于财产保险应收保费的管理策略分析

(一)关于公司诚信的提高和宣传力度的加强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对保险中保障职能的宣传,加强人们对财产保险全面的认识,主动进行缴费让投保人,避免客户原因造成应收保费的形成。

(二)关于公司风险管理的强化关于应收保费

需要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进行强化,避免应收保费从恶性竞争中产生,禁止为了抢夺业务采用变相降低费率的方式。关于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做好前期检查、时候处理的工作。公司实行客户黑名单的管理制度,对于诚信有问题的客户禁止投保。

(三)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奖励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将应收保费和工作的绩效考核挂钩,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认真对待应收保费的问题。

(四)关于公司催收应收保费的力度

在财产保险公司中,无可避免对于应收保费的形成,应当尽可能的降低应收保费出现的概率,关于监控和分析的制度建立需要定期或者实时进行,实时掌握对应收保费的具体分布和发展动态,及时了解跟踪出现异常情况的业务,对于业务员的催收工作应当强化管理,必要的时候,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公司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颖颖.基于P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应收保费问题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8.

[2]张新愿.对我国财险公司应收保费困境的成因及对策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06.

[3]黄媛媛.中国非寿险业的风险防范与管理[D].西南财经大学,2010.

第2篇

【摘要】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文章试图从应收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第3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现金流管理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预算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建立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管理机制是实现稳定现金净流入的保证。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控、预算调整和预算评价等方面。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预算编制要与承保利润预算对接,按照产品线维度和月、季、年的时间维度进行编制,并充分考虑与产品线保费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关的应收应付事项的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预算执行与承保活动密切衔接,保证业务销售计划按预算安排推进,成本费用不突破预算进度,应收应付事项严格管控。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同时开展预算监控分析,及时发现主要预算收支项目在执行额度和进度上偏离预算目标的不利情况,提出预算纠偏的措施并加以落实,尽可能将预算执行偏差降到最低。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市场环境、自然灾害等)影响,导致现金流预算目标难以达成时,要实事求是对预算进行调整,保证调整后的预算仍然符合现金净流入的原则要求。年度结束后,要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编制、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不断强化预算对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支持作用。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管理要点

(一)加快产品迭代升级,以稳增长驱动现金流入增长。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现金流入的源泉,适销对路的产品是保费收入增长的有效支撑。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目前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供给质量低,与市场需求之间不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在发展中取得先机、掌握主动权,必须推进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围绕服务科技创新、围绕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围绕服务环境保护、围绕服务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加快传统产品升级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打造优质廉价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求。有了好产品,也要有合理的定价,才能够获得市场认可,才能获得合理的收益和正现金流。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保险产品定价也要从基于传统的精算数据向基于大数据转变,更加精准地识别风险,细分客户群体,对细分市场实行差异化定价,并根据市场费率水平动态调整。创制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一揽子”组合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重保障,增加销售卖点,实现保费收入可持续增长。(二)优化销售渠道选择,提升投入产出比。目前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在销售渠道选择中仍然过多地依赖中介渠道,以河北产险市场为例,2018年专业和兼业渠道业务占比超过60%。中介渠道业务获取模式属于费用驱动型,呈现出难掌控、易流失和投入高的特点。因此,财产保险公司要通过优化销售渠道选择,来提升投入产出比,改善现金流。一是加强直营销团队等自有渠道建设,提高自有业务掌控力和新增业务获取能力。二是加快互联网渠道建设,推动线下业务线上化,建立客户大数据,通过客户画像,有针对性地推送产品和服务,提高销售效率、降低获取成本。三是制定配套的销售绩效考核政策,落实资源差异化配置,构建低成本业务获取模式。(三)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随着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信用政策可能因为保险行业竞争加剧而放宽,财险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率也呈逐年升高的趋势,对现金流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收保费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应收保费管理机制,加快资金回流,提高保费实收率。1.建立应收保费授信管理机制,加强事前授权管控按照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方案,实施应收保费预算额度管理,对应收保费总量进行控制。建立客户资信评级制度,根据客户资信评级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缴费期次,并根据授信后的投保情况、保费缴纳情况等资料及时调整客户授信。建立权责匹配的应收保费授权管理制度,将应收保费审批流程植入业务核保系统,实现应收保费在承保出单前的强制管控。2.建立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制,加强事中催收管理一是根据“谁签单、谁负责”的原则逐笔明确应收保费催收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建立终身责任制,通过责任人绩效兑现预留保证金的方式确保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建立应收保费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反映应收保费的产生、清收及账龄情况,对即将逾期的应收保费进行预警提示,督促责任人及时催收,并监控催收进度。三是建立逾期应收保费分类催收及考核机制,根据应收保费逾期Y圆桌论坛UANZHUOLUNTAN账龄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并保留有效的催收证据材料,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并根据催收情况实施考核奖惩。3.建立应收保费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事后问责管理建立应收保费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应收保费坏账损失逐笔核实形成原因,根据金额大小和性质对责任人进行相应问责处理,形成内部威慑机制。同时,加强坏账损失成因分析,通过完善流程制度、调整授信等方式,有效降低坏账损失的发生。

第4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财务风险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特殊性

(一)资本及其流动性的特殊性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因而应该拥有比一般企业更大的资本。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和后续经营资本有严格规定,如《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本限额来支撑维持其业务规模,而且要求有较高的流动性与偿付能力。

(二)提取各种准备金应对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在时间顺序上具有先收保费后付赔款的鲜明特点,为了保证出险后被保险人索赔时支付赔款的需要,按监管规定在平时收取保险费时必须计提充足的责任准备金,这体现了保险公司收入确认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三)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承保利润和投资性收益,甚至完全依靠投资性收益来支撑,可见保险投资在保险业生存和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稳健的保险投资,提升盈利水平,分担传统承保业务的压力。而由于保险投保人的广泛性和保险的保障功能,保险资金的社会性显而易见,这使得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考虑其广泛的社会影响,采取谨慎的态度,以保证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避免出现群体性社会事件。

(四)应收账款过多的特殊性

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建立初期,往往为了争夺市场,会放松对业务、财务政策的管控,采取延期收取保费的政策,结果应收账款过多,导致业务规模上去了,但保费收入的现金流入不足,而正常的经营管理支出、业务规模相应的出险赔付不减,现金流入量不足以支撑现金流出量,在被保险人出险索赔需要正常支付赔款时,保险公司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导致出现财务风险。

(五)利润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多少与费率的厘定有直接的关系,费率的厘定会根据保险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经营目的做适当的调整,因此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也具有其特殊性。而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由于保险产品的现时售价是根据历史的成本计算出来的,而现时售价又是用来支付将来可能发生的成本(赔付)的,且由于影响风险的因素随时在变动,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

二、目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性不足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危机

部分保险公司持有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尤其是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时,不得不以低价变卖部分资产或临时以高利贷方式筹资应急,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很多新开办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对业务规模的考核重于对经营效益的考核,导致现金流入不足、流出失控,出现财务风险。

(二)保险准备金提存缺乏严格的财务监督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即会计中的或有事项。经营者往往为了粉饰报表提高利润,对或有事项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偏低,违反谨慎性原则,财务报表显示的财务数据失真,无法保证或有事项的赔付需求或投保人可能解约的退费要求,并可能产生根据虚假盈余来决策不恰当的红利分配等,严重影响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

(三)资金投资运用缺乏稳健性和安全性

我国的保险事业起步晚,发展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水平,对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制衡、监督机制,专业人才缺乏,往往会因为错误决策导致投资失误和经营不稳定,造成投资效益低下或者亏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隐患。甚至部分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保险资金进行违规投资、出借、挪作他用等,因处理方式不当造成损失,损害投保人的保险安全利益。

(四)应收账款过多容易造成坏账损失

有时保险公司为了使企业业绩增长、抢占市场、完成规模指标任务,会拉拢客户投保而做出延期收取保费的让步,因缺乏对投保人信誉及资质的调查和评估,出现延期到期后投保人继续主动或被动继续拖欠保费,造成保险公司应收账款过多,负债偏高和产生坏账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资产与负债不平衡,产生坏账损失,对保险企业的现金流周转不利,给保险公司带来财务风险。

(五)财务报表利润反映不准确

从准备金提取角度,精算师自身经验与运用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保险公司将准备金科目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靠主观人为调高或调低准备金的提取比例,造成准备金提存不当或不足,导致财务利润状况不真实,误导投资人、投保人和国家税收政策。

(六)费率厘定不合理

为了在激烈竞争中拿下业务,部分保险公司不惜采用低价政策,恶性竞价,在报价中大幅压低费率,或者不恰当地给予“高返还”等手段变相压低费率,致使中标后的盈利空间在原基础上大幅度缩水,极大地降低了保费充足率,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水平,势必对财务管理带来较大的隐患,容易引发财务管理风险。

三、优化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关注资产负债比,控制流动性风险

为控制和应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公司应加强资产与负债的现金流匹配管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重视现金流控制、部门间加强沟通、定期对现金流进行监控与测试,制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引发的现金流支付危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发展。

(二)谨慎提足准备金,加强监督与问责

严格执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准备金提取比例、足额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总公司要加强对各分公司偿付能力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利益相挂钩,促使各机构努力控制费用,增收节支。同时监管部门加强行业准备金提取充足性的监测与评价,向社会公布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出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坚决制止保险公司通过少提准备金调节利润的行为。

(三)遵循投资安全性第一原则,在此基础追求效益最大化

当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竞争激烈,在此背景下需要运用大量的资金进行投资,以追求更高利润来弥补保险业务的不足,但受到人才和其他条件的限制,投资时很容易忽视资金运用的风险,为了做好投资的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体系和投资管理体系,走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理财的路子,这样有利于专业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取最大的效益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从而将公司的财务风险降到合理的范围内,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和稳定性,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摒弃为了扩大业务规模争夺市场,盲目采用赊销策略的思路

公司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客户信用状况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决策水平。强化应收账款的追踪管理,要实施严密的跟踪以掌握其回收情况。完善公司内部监控制度,对应收账款业务中的每个环节,健全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一套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的控制程序。保险公司产生应收账款后,要重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努力降低不良资产比重,减少公司的资产损失。

(五)遵循谨慎性原则,及时合理提取各项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遵循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本原则――保障偿付能力,及时对各项责任准备金进行提取,做好满足随时可能出现的赔付需求,保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同时要遵循提取准备金的谨慎性原则,合理提取各项准备金,避免人为调节财务报表的利润。

保险公司还应保证财务部门对精算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精算数据的提取应经过财务部门的参与、认可,避免成为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既要避免准备金提取不足及偿付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也要防止过多的提取准备金不能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六)采用“先算账、后做业务”的费率厘定方法

科学规划,准确定位,理性应对市场,坚持“先算账、后做业务”理性控制成本,合理厘定费率,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损失概率、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经营管理费用等因素,并使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运用科学的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提高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水平。

参考文献:

[1]卓义容.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的一点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0(12).

[2]张菊莲.保险公司应收账款风险化解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3(18).

[3]韩梅.浅谈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现代商业,2011(11).

第5篇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报账制;财务管理

对于报账制的内涵,笔者搜索了相关的资料,没有找到明确的定义,叙述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这样理解:报账制是某些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下级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的一种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实行报账制的下级机构不单独设置财务账套,所有会计资料都上交上级机构,纳入上级机构财务账套核算,上级机构在账套中设明细会计科目或设部门对下级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从以上对报账制的描述可知,报账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对于保证资金安全、预防下级机构财务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的金融保险业、邮政电信业、石化业、运输业、烟草公司、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等对其基层机构或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大都采用这种模式。

财产保险公司在县级城市设有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在地级市设有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对于县级城市的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一般采用报账制财务管理模式。各家财险公司在实际运用报账制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对于报账制的流程、方法,业内也无统一的规定。如何做到既有利于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又能保证财务管控的严格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笔者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总结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下文简称“我公司”)在报账制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归纳了财产保险公司在几个重要财务管理方面采用报账制管理模式中较为合理的做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的管理

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财务人员的管理,目前存在由实行报账制机构自主招聘管理、上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模式以及由上级公司统一委派、集中管理模式等。由上级公司统一委派、集中管理模式就是上级机构统一招聘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委派到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并对委派的财务人员集中进行管理,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任免、工资待遇等集中在上级机构,所在分支机构对其有建议撒换、部分考核权的一种人员管理制度。由于该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上级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财务管控,笔者建议对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管理采取此办法,但要注意将委派财务人员的部分利益与委派单位相挂钩,以调动其为所在单位做好服务的积极性。我公司是将委派人员年终奖与委派单位效益相挂钩,在财务人员管理上总体效果良好。

实行报账制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可根据其业务量的大小配备财务人员。年保费收入在1 000万元以下的,一般配备一名出纳,负责该机构保费的收取,费用、赔款的支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相关辅助账的登记,与上级公司会计资料的传递,应收保费管理,单证管理等与财务相关的工作。保费收入在1 000万以上的机构设置1到2名专职出纳,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会计核算人员。出纳负责保费的收取,费用、赔款的支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会计核算人员负责相关辅助账的登记,应收保费的管理,单证的管理,与上级公司会计资料的传递等。无论实行报账制机构财务人员是只配备1人还是若干人,财务印鉴均要分开保管,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要设置登记簿认真记录印章使用情况,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要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当实行报账制的机构只设置一名财务人员时,上级会计机构要承担更多下级机构的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的职能。

二、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

实行报账制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的资金涉及到保费资金、费用资金、赔款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就是指分支机构收到的保费资金必须全额上划到上级公司指定的账户,不得将收到的保费用于支付费用及赔款,所需费用及赔款资金必须由上级机构全额拨付的资金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是对上级机构拨付的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即赔款资金与费用资金不得混用,指定用途的费用资金不得挪做他用。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如能严格按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就基本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还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银行账户的设置

规模较小(保费收入500万以下)的机构可不设置银行账户,所收保费存入上级机构收入账户或上级机构在当地开设的收入专户,所需费用及赔款资金可采取先报后支或备用金制。先报后支的方法是指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将相关费用报销凭证及赔案资料经相关审批人审批后直接从上级公司取得现金,然后再支付给费用报销人或赔案权益人,涉及转账支付的由上级公司直接转账;备用金制即先领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日常的费用及赔款支付,备用金使用完以后再到上级机构报销,补足备用金。备用金制存在占用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效率、易产生费用超支等问题,笔者不建议采用。

对于费用和赔款资金的管理无论是采用先报后支还是备用金制,都存在现金管理不符合要求,费用赔款支付时效性差等问题,因此只适合规模较小的机构使用。规模较大的机构,或条件成熟的规模较小的机构应设置收入、费用、赔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收到的保费及时存入收入账户,上级机构根据该分支机构核定可用费用限额、赔款计划下拨费用、赔款资金到费用户及赔款户。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在途资金数量,上下级机构应在相同银行开设账户,以便资金能即时到达。有条件的企业对收入账户可与银行签定即时自动划款协议,随时将下级机构收入户资金划转到总公司指定账户,减少资金的周转时间。

(二)应收保费的管理

应收保费管理是财务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涉及到收入的实现、保费资金收回的问题,属资金管理的一个方面。对实行报账制的分支机构的应收管理要实行严格的账龄控制,并对不同的业务来源形成的应收保费采取不同的管控办法,总体思路是责任明确、账龄合理。按保险单的业务来源分,应收保费可分为业务形成的应收保费及直接业务形成的应收保费。对于业务,应将与人或机构签定的协议在上级公司备案,对业务形成的应收保费必须有人或机构的书面确认材料,严格按协议规定的保费结算日期结算保费。对出现违反协议的人或公司要及时中断与其的合作,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追回应收保费。对于直接业务,首先对未收到保费而发出的保单要由业务经办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应收保费的账龄出现异常时,要及时进行分析,对在应收保费上有问题的业务人员要及时采取相关的处罚措施。

(三)有价单证的管理

实行报账制机构的有价单证尤其是手工单证等同于有效的保险合同,有价单证的管理基本等同于应收保费的管理,也是资金管理的一部分。有价单证在信息系统中分库存、在用、已用或作废三种状态。对库存单证,上级机构要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在用单证中,对在用时间较长的(一般为三个月以上)必须全部收回,重新入库,或到领用人、单位实地盘点,保证发出有价单证的安全;对已用单证,要将业务系统录入情况与财务留存联相核对,以防出现鸳鸯单等现象。要将财务留存联全部上交上级机构归档保存,作废的单证要收回保单、发票正本及其他各联,与已用单证一起上交上级机构归档保存。

三、实行报账制机构的资产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实行报账制机构固定资产的购置、大的维修、处置、变卖等都必须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根据权限设定直接审批,或再报上一级公司审批后进行。实行报账制的机构不得自行购置及处置固定资产,上级机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中发现盘亏、盘盈的,由上级机构在财务账套中进行处理。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设置固定资产备查账,定期与上级机构固定资产卡片及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低值易耗品一般由分支机构在其费用额度内自行购置,分支机构必须设置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并向上级公司备案,上级机构对低值易耗品一般采用一次性或五五摊销法,上级公司对实行报账制机构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实一致。

四、实行报账制机构辅助台账的设置

实行报账制机构由于不设有财务账套,所有财务管理数据必须通过建立相关辅助台账获得,所以相关的辅助台账也较多,业务量统计及应收管理方面的台账有:签单保费台账、实收保费台账、应收保费台账;单证管理方面的台账有:空白单证出入库台账、有价单证核销台账;资产管理方面的台账有: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台账;费用管理方面的台账有:费用明细台账;资金管理方面的台账有:赔款支出户、费用户、收入户银行存款日记账。

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一般的辅助台账没什么特别的要求,都是些流水账或清单,但对于费用明细台账的设置有些讲究。实行报账制机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全部由上级公司通过费用形式下拨,因此,费用台账要能反映如下内容:本期可用费用数额、本期上级公司实际拨付费用数额、本期实际使用费用数额及费用项目、上级应拨未拨付费用数额、本机构费用超支数额。同时,为了便于核对,应形成勾稽关系,费用余额要与费用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相一致。

我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使用了20栏的多栏式账簿,账簿栏目名称如表1。

表1中,借方反映上级机构本期拨付及代付资金;贷方反映机构实际支付费用及上级代付分摊的费用;余额反映费用资金的余额;可结费用反映该机构当期可用费用限额;应付款反映上级公司预拨费用或超费用限额下拨费用数;费用各明细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如租赁费、水电费 、差旅费等;应收款反映月底上级机构应拨付而未拨付的费用数额。账簿各栏的勾稽关系为:期初余额+本期可结费用发生额+本期应付款发生额-本期费用明细发生额-本期应收款发生额=期末余额。期末余额等于费用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加费用现金余额。以上费用台账既能反映费用项目,又能反映上下级之间的费用划拨关系,同时也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五、实行报账制机构税金的申报

财产保险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代征车船税及企业所得税。财产保险企业所得税一般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从2008年起二级以下机构不再需要在当地进行申报,因此实行报账制机构的税金主要涉及到地方税种。由于实行报账制机构无财务账套,为了税金申报的准确,上级机构在每月的纳税期内应根据账务数据,给各报账制单位下发各机构保费收入的数据,做好个人所得税及车船税申报清单,下发给各机构,由各机构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各机构申报完后,根据申报表向上级机构申请税款,上级机构于审核税款申请后及时拨付税款。每月终了前,各机构将税单交给上级机构进行账务处理。实行报账制的机构税金的申报数据由上级机构统一提供,这样能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六、实行报账制机构财务资料的管理

实行报账制分支机构的会计资料有两种,一种是纳入上级机构账套的会计资料,如费用报销凭证、保单发票的财务联、赔案资料等;另一种是由报账机构自行保管、备查的财务管理资料,如各种台账、费用结算清单等。第一种会计资料原件必须定期上交上级机构,上级公司核算人员要认真审核费用报销凭证,核对原件与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在XX公司”字样并签名,此复印件做为实行报账制机构登记费用明细台账的依据。同时,各机构要对第二种财务资料认真整理,统一编号。未经上级机构同意,不得销毁任何财务资料。

报账制无疑是一种既能降低财务人员人力成本,又能起到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目的的财务管理模式。要真正发挥报账制这种管理模式的作用,在管理中做好以上几方面的细节工作十分重要,报账制财务管理是一系列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集合,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己经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报账制财务管理模式更加完善。

第6篇

一、基本思路

借助层次分析法将该综合战略绩效评价体系建成一个层次分明的架构,最高的一层是总目标,即股东价值(财富)最大化。由于EVA最直接反映了企业这一目标,因此将EVA作为反映综合绩效的指标位于顶部;第二层叫战略选择层,具体依照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而定;第三层叫标准指标层,将平衡记分卡四个紧密联系的方面划分出来;第四层将平衡计分卡的四个不同方面视为KPI主要控制要素,再将每一个要素层层分解设定部门、岗位层面的关键绩效指标。如图1所示。

首先,依据企业当前所处的阶段确定自身的战略目标,即是企业在其经营过

程中所要达到的市场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目标。时刻明确该目标在整个构建和评价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确保EVA值最大化与该目标保持一致。

其次,分析各经营环节,找出实现目标的驱动因素,进而确定绩效评价指标。财险公司是一个由相互关联的流程组成的整体,在这些流程共同作用下才能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特别注意的是,绩效评价指标应尽可能的少(只提取关键性、决定性的),因为一般衡量这些指标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人们仅仅能对有限的信息进行消化和反映。

最后,修订指标,对初步选定的指标按评价原则进行测试,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指标进行修改,筛选出最合适的指标,最终即搭建出一整套合适的指标体系。

二、具体指标

我们以某一财险公司为例,设计新体系以衡量公司绩效,具体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一)财务维度指标

1.EVA体系的财务指标。EVA回报率=EVA值/资本占用,反映企业资本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以及企业创造价值的资本利用效率,作为相对指标,不同量级的企业也可以利用它对价值创造效率进行横向对比。

EVA费用率=各项综合费用/EVA,该指标反映了财险公司为股东创造经济增加值了所耗费的相关综合费用,如:承保过程中的业务管理费、手续费、分保费等。财险公司通过分析该指标能够提高成本控制水平。

总资产EVA率=EVA值/平均总资产,该指标反映了公司总资产对经济增加值创造能力。

2.传统财务指标。传统财务指标也可将其作为EVA评价体系的辅助指标。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来满足偿付能力的需要,对于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可分为短期和长期指标考核。

现金比率=(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流动负债,现金比率只度量所有资产中相对于当前负债最具流动性的项目,等于速动资产剔除应收账款后与流动负债的比率,最能直观地体现企业短期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

资产负债率=平均负债/平均资产,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债务筹资的比例,也能衡量企业在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和保护程度。

(二)客户维度指标

该类指标从保户角度评价财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有助于财险公司以保户的需要为首要考虑点来明确自身的市场战略,为保险产品占领市场提供条件,在保持客户忠诚度与购买力的同时确保公司的盈利。

顾客满意度是一个主观性的衡量指标,综合反映保户对财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满意程度,其数据可通过发放问卷、采访等途径搜集。

续保率=(当期保户总数-新增保户数)/上期保户数,可以反映保户忠诚度,该指标可从财险持有的保户资料中获得。

市场占有率=本公司保费收入/所有财险公司保费总额,可以衡量财险公司保费收入在整个财险市场中所占份额,直观地反映出其在该行业市场的地位。

(三)学习与成长维度指标

员工培训支出表明公司为员工付出的培训成本和提供的发展条件,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员工的业务水平,数据可从人力系统中获取。

在要求员工自身提升工作能力的同时,也应提高信息化建设程度,进而有利于企业及时取得所需的必要信息和形成有效的激励反馈机制,如此一来,员工也会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工作。信息系统开发成本能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该企业的信息化程度。

(四)业务经营维度指标

该类指标从保险业务流程角度评价财险公司的经营绩效。高效率、良好的内部经营管理有助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提高保户满意度等。因此该维度的指标应重点关注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的生产效率、降低经营风险等。

肯尼系数=保费收入/所有者权益,也称为承保能力比率,保险公司的经营主要集中在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上,肯尼系数二者都具有放大作用,因此通常被视为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一般情况认为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不应超出其净资产的两倍。所以相应地,肯尼系数一般不应当大于2,该指标值过大会给财险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总体保费收入,衡量总体应收保费水平和应收保费水平的比例关系,以期提高资金周转率。

综合成本率=总体费用支/已赚保费,可反映公司的总体费用支出水平,进而使得公司承保相关费用可通过努力控制在一定合理水平上。

总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平均总资产,财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存在着资金安全性方面的特殊要求,因为保险资金主要取自日常承保获得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经营就属于负债经营,因此财险公司应当会在运用保险资金投资时,不仅要寻求高收益,更要时刻监督其投资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各个指标权重的确定将对综合评价的分析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要求合适的权重确定方法使得权重的赋值做到科学客观。权数的确定目前主要有主观赋权评价法和客观赋权评价法两大类,其中主观赋权评价法主要是定性评价,由专家根据自身经验加以打分判断后再进行综合地评价,如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法、指数加权法、功效系数法等。客观赋权评价法主要不同是根据指标间的相关性确定权数,如熵值法、主成分分析法、灰色关联分析法、变异系数法等。主观赋权法主要的缺陷在于评价结果容易受打分者主观成分的影响。通过文献回顾,笔者认为运用客观赋权法更为恰当。

第7篇

转型期财产保险业存在的风险

(一)诚信风险

一是个别保险机构和部分从业人员只讲保险责任和范围,不讲责任免除投保时对客户欺瞒哄骗,出险后推诿和扯皮,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操守,肆意贬低和诋毁同行,从而导致两败俱伤并自食其果的囚徒困境。三是个别保险公司条款晦涩或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而从业人员在推荐和介绍保险条款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引起保险消费者的不满。四是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招投标时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五是个别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客观存在的风险,投保后人为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二)承保风险

一是部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选择部分风险大的财产不足额投保,财务管理混乱,各类账册不全,出险后很难判断出险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二是部分保险机构不顾风险,不计成本地接受违背价值规律的极低费率和承担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严重的定价风险。三是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多数大项目大工程和特殊风险标的费率仅仅只有国际市场的1/2到1/3,导致无法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存在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四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管理和效益的倾向,个别负责人为保“位子和票子”追求任期内业务实绩,部分业务外勤始终受以保费论英雄的习惯思维和以保费提费用和利益驱动,承保的业务质量差、风险大。五是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靠博弈和运气经营,对承保业务缺乏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精确的风险分析水平以及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六是部分保险公司最高决策层对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生命线的理念认识不足,经营目标、考核机制和对策措施摇摆不定,业务发展慢时强调加快发展,亏损时强调提高效益,致使基层无所适从。七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以效益为核心指标的核保机制和实务操作规程,长期形成的群体效应和习惯势力严重影响承保质量。八是保险有价单证风险,个别保险分支机构钻出险大数法则的空子,采用出险后再将该单证人账的做法,通过吃单埋单,达到侵吞保费移作他用的目的,甚至还有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和业务外勤私自印刷有价单证进行销售。

(三)理赔风险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核保形同虚设,严重不匹配的过低费率与过宽责任会造成理赔风险,许多不该赔的责任也不得不赔。二是随着财产私有化进程的加快,个别被保险人夸大、虚构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进行骗赔,甚至还有极个别的理赔人员参与和教唆被保险人骗赔,骗赔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三是理赔定损人员力量薄弱,素质不高,查勘定损不准确、不合理,既存在惜赔,更存在滥赔。四是理赔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较大,甚至为完成保费任务一面进保费,一面编造假赔案或签订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大额返还协议,从而造成虚假保费和赔款。五是个别保额大和所缴纳保费多的大保户以要有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要挟保险公司。六是经保监会审批开业的社会化定损理赔机构保险公估公司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费昂贵、权威性不强。七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和被保险人防灾防损意识均较淡薄。八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内部的理赔管理不规范,有时为逃避上级机构的理赔审批,大案化小、一案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为能在再保险上摊回赔款,人为地把发生在没有再保险安排的较大损失保险事故移到有再保险分保的保险标的上,或者把平时的许多小赔案集中在大灾上一并处理等。九是极个别基层分支机构通过编造虚假赔案的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其方法和手段愈来愈隐蔽。

(四)财务风险

一是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特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严重不足,现金流周转困难。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年底时为完成利润指标人为扣压大量赔款,并按照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进行纳税,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导致经营上的恶性循环和偿付危机。二是应收保费风险,没有按照规定对账龄较长的应收保费提足坏账准备金。应收保费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客户违背诚信原则投保后不出险不缴费;其次控制应收保费的规定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再次是为应付恶性竞争,人为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支付高额费用。三是财务管理风险。部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不严,费用严重超支,手续费和费用使用不规范,人为调节和篡改财务核算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还有极个别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搞账外经营和做假账,严重影响经营稳定。

(五)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保险业发展迅速,致使《保险法》内容和条款处于滞后状态,与现实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业务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迟迟不出台,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出台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形式的所谓地方“司法解释”,任意曲解和扩展《保险法》等法律,造成事实上的司法混乱和地方割据,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协调不统一,政出多门。如财政部规定的8%手续费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关于营销员营业执照问题、税务部门关于营销员纳税基数问题、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保险市场和保险条款干预问题等。四是财产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临法律不支持的严峻后果,法院往往以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缺乏权威性为依据,判保险公司败诉,致使部分地方的保险公司已陷人大量诉讼的泥潭。五是部分法院往往以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保险法》规定在有争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依据,判保险人败诉和部分败诉,形成事实上的被保险人谁谁得益的状况。

(六)内控机制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职责界定不清,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执行不力,各类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流程管控不严,精算技术滞后,风险管控能力和手段不强。内部审计稽核体系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稽核力度不大,处罚不严,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健全,风险管控体制存在严重的薄弱环节。

(七)监管风险

保险监管的机构和体系尚不完善,力量薄弱,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目标缺乏应有的实施手段和完备的监控能力,在费率和条款市场化后缺乏强有力的跟进措施,特别是缺乏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目前保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特别是混业经营显得有些滞后和不相适也保险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还不够,造成政府各部门对保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尚不配套和衔挠监管机构在服务水平和为保险业创造和谐环境的工作上尚有差距,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许多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支持和引导不力。

(八)人才风险

在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长和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的情况下,行业内部人才匮乏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缺乏有保险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保险精算、工程技术、计算机、医疗、法律和外语专业人才奇缺,岗位供需失衡加剧了业内较高频率的人才流动。新成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用高职位或高收人为条件挖角现象频繁发生,个别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领整个团队集体跳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原有保险公司利益。

(九)产品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雷同,结构单一,同构率高达90%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新老产品在业界和学界看来仅仅是取名不同而已,差异化程度很小。目前,没有形成保护新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机制,因而保险公司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没有兼顾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保障功能的产品少,有个性和针对性的产品少,分红和储蓄性质的产品多,保险得到的保障却不全面。为农业服务的涉农产品和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产品开发推广严重滞后,保障程度不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对保险的需求。

(十)展业方式和费用风险

一是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为了招揽业务,往往采用违规退费和挂应收保费等方式争抢份额,支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额佣金和手续费。在占整个财产险保险业务60%左右的车险处于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个别分支机构不得不通过支付给新车销售商高达30%左右的手续费来争抢越做越亏的新车保险业务。二是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三轨制”。第一轨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直接展业(直销业务),给予5%左右的工资和费用(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工资等展业成本远超过此数);第二轨是接受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个人人(营销员)业务(营销业务),给予15%左右的收入和费用;第三轨是接受兼业机构、专业保险公司和经纪保险公司业务(业务),大约支付20—40%左右的费用和佣金,有的甚至更高。这一奇特现象日趋严重,展业人员买单卖单现象比较普遍,并在各公司之间讨价还价,在搞乱展业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同时,迫使展业费用水平居高不下,严重冲击了保险公司经营基础。三是极个别的保险分支机构甚至正在向破坏保险资源和违法的第四轨(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确定承保业务的最低基准费率后,计算出投保人应缴纳的最低保费,超过最低保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握有该保险业务或资源掌控权的有关人员和经办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私分)展来方向发展,动摇了保险经营的基础。

(十一)资金运用风险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在不断拓宽,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和境外运用,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和保险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无法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从而形成投资风险。

(十二)数据失真风险

受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和计算机管理覆盖面不宽的制约,大量基础数据的积累不全面、不系统、不规范。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条件下的违规退费等现象存在和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人为调节和篡改经营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数据和数据分析失真,严重影响精算定价、风险评估和经营决策。

化解财产保险业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执行董事,并在董事会内部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I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战略决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要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直属董事会的风险管控委员会,必要时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同时要健全并发挥风险管控机制和体系的作用,广泛运用风险管理量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落实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明晰界定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极个别基层负责人和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巨大风险。要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推进科学化、扁平化、专业化和垂直化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实施垂直独立和具有权威性的“两核”(核保和核赔)机制和体系,防范化解“两核”风险。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和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立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科学且保持相对稳定的激励机制。同时还要建立择优任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疏通人员的进出口关。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异地交流或换岗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对发现问题的人除取消交流换岗资格外,必须给予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要建立总公司垂直领导的内部审计稽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通过内部严格审计稽核起到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约束。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迅速解决财产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五率”(极低的费率、高赔付率、高手续费率、高成本费用率、高应收保费率)问题,把“五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总部一定要强化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管理,尽快堵塞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从机制上防范化解新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年扩张、第二年微亏、第三年巨亏的所谓“三年现象”。

(三)转变监管职能

在目前保险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已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建议保险监管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要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为核心指标的偿付能力监管,尽快公布全面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用科学和精算的监管手段,遏制财产保险恶性竞争。二是要从监管人员到现场监管转变为通过运用计算机非现场监管。三是要从查处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事件逐步转变到建立保险市场规范的监管处罚机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保险市场的整体进行监管,防止保险市场的大起大落。四是要从内部操作式监管转变为公开透明的方法手段监管。通过定期召开新闻会和在政府白皮书等媒体上公开披露监管指标的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提出公开警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权威性。五是要从单纯狭隘监管保险市场转变为服务和监管并举,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监管的枢纽和桥梁作用,强化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推进,为建立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以长远的眼光谋划保险业的发展。

(四)建立诚实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能够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场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险人、保险中介和被保险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特别是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一定要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规章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为承诺的保障,把培养和增加社会的诚信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任务,带头规范保险市场,带动与保险有关的三方人共同构建和维护好诚信的和谐社会。

(五)理性对待,正确引导

保险行业的人才流动应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则进行。一是保险公司要制定人才发展的全面规划,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人员和外部引进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机制,营造奋发学习和和谐向上的环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谋其政、成其事,员工能尽其力、负其责、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术等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和员工确保保险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正确引导业内人员的流动,要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出发,防止和化解因人员盲目流动造成的对原从业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保持保险行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考试机构,全面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分层次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力求做到各类人员均持证上岗。

(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

创新产品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必须把产品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责任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民营企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转型换代,同时实施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新产品开发者的正当权益。

客户买保险的实质是买保险公司的承诺和服务,因此必须把承诺和服务作为保险公司立业之本和诚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实自己制定的确服务承诺,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不遵守服务承诺的处罚细则,让失信者既损失业务更损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级分支机构建立由当地知名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后指导防灾防损,出险后作技术鉴定,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全流程提供高层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达到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与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和水文部门、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研讨和探索防灾工作的新途径,整合资源,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8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防范控制

在当前保险行业领域快速发展的时期,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已经从传统的粗放经营管理向着集约专业和精细管理的方式转变。但受到保险公司经营所面临外部复杂市场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扩大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市场等,造成了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也面临着较大的隐患,财务风险管理不当出现财务损失,将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可逆转的危机。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该高度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一、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概念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经营方面其实质就是集中投保人的保费,用以承保在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类不确定性风险问题,由于受到保险公司经营领域特殊性的影响,因而保险公司外来资金主要是股东投资和保险费,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负债经营,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的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业务经营管过程中需要进行负债融资,因而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盈余出现波动。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在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够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到期债务问题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保单所发生赔款所具备的金融支付能力。保险公司目前偿付能力出现问题主要是保险产品在设计时保险责任和费率不符合经营规律,如高风险高保障产品的责任匹配低费率,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进而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无法及时按期偿付债务的风险问题。第二,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失衡的风险。在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保险公司的自身收益,需要确保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的规模、期限以及成本收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匹配性。特别是保险公司与一般企业相比,还具有资金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如果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匹配出现失衡,如固定资产配置过高,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内部的流动负债以及流动资产在保险公司内部总资产比例相对较高,因短期资产在经营活动中会受到限制,甚至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资产变现能力受到影响,进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现金支付能力,存在着发生财务资金风险的隐患。第三,投资不当或者坏账过多等造成应收率过高的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领域中,对于筹集到的资金同样需要开展各类投资活动,如果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投资项目出现投资收益难以实现,则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出现现金减少的风险问题。同时,在保险经营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规模的应收账款问题,如果应收账款回收困难或者难以及时足额回收,出现坏账风险,同样也会造成保险公司出现财务损失。

二、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设计在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方面,首先应该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架构进行改进完善。具体来说,应该结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险公司内部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尤其是做好财务风险管理战略目标的制定、重大财务风险管理决策的制定、财务风险预测分析等。同时,应该在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财务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财务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收集整理相关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落实财务风险管理责任。此外,还应该具体落实企业内部业务部门的财务风险管理责任,确保财务风险管理各项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落实。

(二)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在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还应该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设计,尤其是结合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有关的资金收支运行、财务审批、预算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完善,从制度层面有效防范控制财务风险隐患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在财务风险控制管理环境方面,关键是应该强化保险公司内部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尤其是重视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的归集分析,完善财务报表和会计核算管理模块,增强对各类财务信息的归集整理分析能力,提高财务风险预警分析的准确性。在财务风险的评估方面,关键是应该提高财务风险的预警分析和识别能力,现阶段财务风险分析方面主要有蒙特卡罗法、风险价值法以及财务报表分析法,企业在财务风险预警分析方面,关键应该充分运用财务报表分析法,重点结合对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金使用效率以及现金流动等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具体状况进行研究分析,科学准确的判断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概率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制定提出应对策略。

三、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防范控制的具体财务措施

(一)提高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管理水平造成保险公司出现财务风险,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因素就是资金管理上,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方面应该把资金运作管理作为关键。首先,应该重视强化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资产负债状况,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综合运用管理,拓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确保资产负债维持在科学的水平。其次,应该重视强化保险公司的资金风险管理,强化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跟踪监测控制,最大程度降低资金运作使用过程中各种潜在风险问题的发生。此外,还应该注重提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尤其是在保险公司投资项目的选择方面,应该尽可能的选择流动性安全性相对较高的证券产品,尽可能的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

(二)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在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还应该注重做好财务风险的预警分析,重点是综合选择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应收保费、赔付率、退保率、业务及管理费率等相应的财务风险指标,建立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资金风险监控体系,尤其是针对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关键环节,强化对资金收支状况、资金流量表等的动态监控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

(三)突出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重点有效避免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还应该结合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按照保险公司业务环节等的不同完善财务风险管控策略,具体来说,在保险公司的承保环节,应该结合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建立系统科学的核保体系,对投保业务进行科学的甄别,尤其是综合考虑保险费率、免赔情况、责任范围等多方面的情况,同时还应该做好保险公司产品的定价以及费用配置的合理化,强化应收保费回收风险管控。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应该建立完善保险公司理赔制度,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流程,强化对保险公司理赔报价的审核管理,严厉杜绝各种骗保等行为,最大程度防范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有效防范控制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还应该注重建立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内控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构建完善的预算控制体系,强化企业内部的资金管控,完善企业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严格执行落实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财务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归口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避免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同时,还应该注重全面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对保险公司的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及时进行审计监督,发现在财务风险管控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避免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

第9篇

共同保险业务中一般份额最大的保险人被称为主承保人,即首席承保人,是指在财产保险承保条款上带头接受保险的人。

其他共同保险人又称为非主承保人。

主承保人一般负责投保资料的收集、协议签订及保单出具,负责提供对客户的保险服务,负责处理赔案并告知非主承保人按比例分摊赔款等。

共同保险业务所涉及主体及资金流动形式较为复杂,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更多的要求,为确保合理、准确的进行共保业务相关账务核算,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行业特殊的监管制度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保业务保费收入确认分析

(一)保费收入确认时点确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及权责发生制的基本核算要求,保费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保费收入确认最核心条件。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分析,保险合同成立条件为保险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表现为,共同保险人、投保人及经纪公司等就保险相关条款达成协议,各共同保险人签订共同保险协议,并由主承保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相关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承诺生效日期即保单起保日期与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一致。

根据保险原理的有关解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生效是以保费缴纳为生效条件的。

综上,结合会计相关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三个基本条件,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保单起保日即已经满足。因此在一般条件下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除非无法在保单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可靠计量等特殊情况。

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早于保单起保日期的,保单签发日,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确认为预收保费,保单承诺生效日即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于保单起保日起即确认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确认金额确定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即保费收入的确认依据为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不构成对保费收入确认的影响。

分期保费如果在保险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必须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仅是部分承担风险,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相应保费收入。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涉及共保业务中保险分期情况较为普遍,但这种分期通常仅为保费缴费金额的时间分期,并非对保险责任的分期,故对于存在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我们应该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并非按照发票实际开具及收付金额确认保费收入。

各共同保险人应根据共保协议约定的承担份额比例分别确认保费收入,涉及到相关保险合同修改的,主承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非主承保人并得到相关书面确认。

(三)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业务实践中,保费收取一般由主承保人统一向投保人或者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公司收取。同时,按照发票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的开具原则上要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向投保人出具发票,其他共保方向主承保方出具发票。

按照保险合同成立条件及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确认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收到投保人或经纪公司支付的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等;根据应承担保险份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剩余的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保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的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首期保费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主承保方依据各共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比例划出代收保费后应当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贷记“银行存款”等。

2. 非主承保方根据实际收到的份额内保费确认保险业务收入。涉及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

二、共保业务中的保单费用确认分析

保单费用一般包括经纪费、出单费、营业税金、咨询及防灾防损费等,应当依据共保承保比例及权责发生制等要求据实入账确认。

(一)共保经纪费业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大型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委托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或者为其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保险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则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相应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相关经纪费佣金。这是共保业务中经纪费支出发生的主要内容。

目前保险经纪费的主要结算形式分为主承保统一结算及各共保方单独结算两种,同时严格禁止与保费轧差后净费结算。

票据开具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统一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向主承保方开具全额经纪费发票。非主承保方向主承保方支付保险经纪费时,由主承保方向其他共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

按照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主承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但是由主承保方负责相关资金的统一收付已成为该类型业务处理的行业惯例,我们按照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基于发票及行业合规要求,可在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出具发票时提供列示各共保方经纪费比例金额的详细发票明细单给主承保方;主承保方在收取代付的各承保方经纪费时提供相关复印件、收款收据、分割单等。

主承保人与非主承保人依据权责发生制及与保费收入相关性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支付经纪公司经纪费后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主承保方根据份额内承担经纪费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经纪费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在支付首期保费相关经纪费后,将份额内各期保费对应经纪费总额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首期经纪费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对应经纪费贷记“应付手续费/分期付款应付手续费”。

收到非主承保方划来经纪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

2. 非主承保方应当根据所承担份额保费支付对应经纪费。涉及到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支付首期保费时将份额内各期保费对应经纪费总额借“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对应经纪费贷记“应付手续费/分期付款应付手续费”。

(二)共保出单费业务处理

一般共保协议中,主承保人会向非主承保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出单费,用于保单出单打印,与经纪公司、投保人日常业务交流中的相关费用支出项等。

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在主承保方向非主承保提供出单费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后确认相关收入、费用。

主承保方出具出单费发票后应当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只有在实际发生相关出单费用支出时借记相关“营业费用”科目。这种收支两条线的会计处理模式更加及时准确的反映出经济业务实质。

非主承保方收到出单费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三)共保业务营业税金处理

通常情况下,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保险业务收入确认是一致的,按照相关性原则共保业务的营业税金计提与保险业务收入完全配比,各共同保险人按照各险种份额内保费收入确认的期间、金额,根据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比例自行计提和缴纳。不按照一般意义上的“以票定税”计提和缴纳,考虑经济效益原则,也不采用主承保代缴和划收等方式处理。

(四)共保业务咨询及防灾防损费业务处理

按照共保协议约定,主承保人或者经纪公司会按被保险人的要求,组织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或防灾防损服务。该类服务按照共保原则需要各共同保险人按照共保业务比例承担。

在实际咨询或防灾防损发生时,由专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出具发票划分至各共保方,由各共保方凭借相关票据分别支付确认相关费用,借记“营业费用\出单费或防灾防损费”,涉及代收代付的各共保方之间进行相关资金划转。

(五)共保业务退保费业务处理

涉及到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共保业务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退保要求时,由主承保人依据合同自行处理,并将有关业务处理单据副本递交非主承保人,非主承保人依据承保比例向主承保人划付应退保险费及相关费用等,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保险业务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