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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保证建筑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实施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非常必要。在建筑安全上健全法律、法规,并对施工现场安全提出相关要求。施工安全技术主要包括脚手架、土方及模板等工程建设,这些方面的施工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有必要对建筑安全问题加以考虑,因此,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方面正在探索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1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问题
1.1安全标准化管理不彻底
在完善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均为针对施工过程展开的安全标准化建设,这一阶段的标准化建设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但是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具有全过程、系统性等一系列特点,必须站在全生命周期角度来构建体系,具体来说,应该从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及工程运行等方面制定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标化体系进行完善。
1.2建筑安全管理中标准化体现不全面
从标准化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颁布了《标准化法》等相关指导性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纵观当前标准化建设情况,并未将标准化办法和建筑安全管理完好的结合在一起,缺乏系统性标准化条例,同时对于全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管理及技术方案制定等相关问题,也没有得到约束和规范,没有对其展开全面的论证。此外,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及完善等工作还没有完成,其中存在大量的缺陷和不足。
1.3新变化带来新要求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中出现了很多新方法、新工艺及新材料,这无疑为建筑安全标准化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种情况下现有的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远远不能使这些要求得到满足。例如高层建筑中大体量混凝土浇灌、大跨度钢结构的运用等施工技术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建筑安全技术却始终比较落后。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过程中始终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还需要从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对安全标准进行编制。
2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构建
2.1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特点
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必须贯穿于整个建筑施工全过程中,从工程准备一直到竣工完成,各部门都要充分重视项目工程的安全性,具体来说,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分析:
2.1.1系统性
国家针对建筑施工安全颁布了很多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建筑企业也纷纷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定及章程,此外,在具体项目上还设置了安全部门,编制了相关安全管理办法。从国家、行业到企业均颁布了项目安全施工规定及办法,由此来看,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管理体系。
2.1.2复杂性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到了很多部门,需要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配合与写作,从施工管理的角度来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了焊接、脚手架及木工等项目工作,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必要对这些工作进行分析与检查,最后制定出完善的标准。
2.1.3变化性
建筑施工现场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经常会出现比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旦出现将会对项目造成巨大影响,从而对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因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比较长,其劳动条件也比较差,随着季节的不断变化,其安全保护措施也需要随之改变。
2.1.4全面性
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内容非常广泛,不同项目阶段都需要将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从“人、物、管理”角度着手展开标准化管理工作。①现场人员行为的标准化是指施工人员的作业活动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②现场机械与材料等的安全标准化;③建筑项目不同层次安全管理行为的标准化,从企业领导到部门经理,再到安全部门部长、施工队负责人等。
2.1.5长期性
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应在不同部门、施工队中进行宣传,主要以预防为主。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都比较长,不同工种之间切换也比较多,因此,人员变更非常频繁,需要项目人员对其展开安全标准化管理教育,教育过程不能是暂时的,也不能间断,应该从工程开始一直到竣工才能结束。
2.2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构建
2.2.1组织机构标准化管理
项目经理应对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负责,安全保证体系负责人、技术保证体系负责人等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管理意识。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在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制定各级安全人员职责,以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安全保证体系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做好施工管理工作中的管理、组织及协调等工作,并贯彻执行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细则。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安全技术负有直接责任,参加安全生产监察,从技术上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2.2.2现场施工标准化管理
①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化。为了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任务和目标,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现场施工管理细则;②现场管理标准化。现场入口处应设置平面布置图,明确划分办公区、施工区、生活区等,在主要通道设置不同安全警示牌,有触电危险场所标识应使用绝缘材料制作;③临时设施管理标准化。临时宿舍建设必须满足消防及环保要求,室内用品及设施应摆放整齐,食堂、洗浴间等设施应满足要求,现场应配备药箱、绷带等急救器材。现场各种机械、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不同类别应分区堆放,存放材料场地应平整,现场材料应结合材料特点采取保护措施。
2.2.3安全防护标准化管理
在开始施工之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编制临时用电祖师设计,针对施工现场用电区域进行维护。项目建设中使用的悬挑平台、脚手架及防护网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布设,此外,建筑外侧应结合规范挂上安全网进行封闭,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通道口、电梯井口及楼梯口等位置,应结合具体情况设置防护棚、防护门及防护栏杆等,必要时还要加装安全网,并设置标识起到提醒的作用。必须拆除或改变安全防护设施时,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以后,应提前将替代安全措施做好,在作业完成以后立即将安全防护措施恢复。
2.2.4安全信息标准化管理
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信息在各层面上进行交流,因此,安全信息管理在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基础作用。为了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系统性,从工程开始就应该制定出全面的原始记录标准,同时,还要制定安全信息分析方法,逐级建立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对着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同步收集与整理,一直保存在工程竣工完成。工程安全工作负责人主要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应安排专人负责。
2.2.5评价机制标准化管理
评价机制主要包括项目安全管理的综合考核、机构运行有效性考核、安全检查及监督的考核等方面内容。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应由建筑企业来完成,定期向企业上交安全管理方案,企业组织安全专家展开审查,并对项目现场检查项目展开安全管理,结合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表扬或者批评。
3结语
综上所述,安全目标是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部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不仅与项目人员及财产安全相关,同时也直接决定了项目是否能顺利完成。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中还缺少有效办法,安全管理效果也不理想,安全标准化的提出正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本文构建了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虽然在一些项目中取得了成功,但是对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来说,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研究和探索,加强对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
作者:林骏 单位:福州市台江区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步向义.对我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体系和模式的探索研究[J].建筑安全,2010(9):13~15.
[2]毕远志,姜晨光,孙若昕,张进.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信息定置管理技术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5):118~123.
[3]刘晓峰.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J].工程建设标准化,2014(5):55~56.
Abstract: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System is a product assessment system conform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lemented by governments to protect consumers' personal, animal and plant life safety and the environment. There has not established a certification system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n China, some supervision forms on product are not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facing economy losses and the limit of technic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o learn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system, some suggestions to push forward China's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ertification system were given.
关键词: 技术法规;技术性贸易壁垒;强制性产品认证
Key words: technical regulations;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8—0310—03
0 引言
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其产品、服务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相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按认证对象分为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按认证主体分为政府官方认证和民间认证;按强制程度分为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两种,这里主要介绍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 国外认证体系介绍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认证体系也主要是由官方认证和民间认证二大部分组成。由NIST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制认证计划,ANSI国家标准学会负责对认证机构的注册和认可及实验室的认可进行管理,并代表美国参加国际认证认可活动。
1.1 美国的官方认证 美国联邦政府的官方认证主要有:与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相关的产品认证,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一致性检查认证和对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的客观评价、对质量保证的认证,既有强制性产品认证,也有自愿性产品认证。部分联邦政府认证如下:
1.2 美国的民间认证 美国民间认证数量众多且均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虽然属于自愿认证,但某些民间认证具有相当强的约束力,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认证,美国许多州立法规定上述产品没有“UL”标志的不准销售。美国CPSC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调查案件时,也按技术法规引用相关UL标准作为测试标准。美国许多商场超市为避免麻烦,拒绝没有“UL”标志的上述产品。
2 国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1 欧盟 欧盟在国际贸易中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手段娴熟,技术性贸易壁垒设置完善。欧盟在组建初为了统一欧盟大市场,就将欧洲安全标准列入欧盟安全指令中,欧盟指令作为欧盟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欧盟标准属于基于产品特性本身的技术要求,并无强制性,但其往往被欧盟技术法规和欧盟指令引用。除欧盟有统一的指令和标准外,欧盟各成员都要按欧盟指令要求,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欧盟强制实施的有低电压设备(2006/95/EC、73/23/EEC)、安全玩具(88/378/EEC)、电磁兼容(89/336/EEC、2004/108/EEC)、民用爆炸品(93/15/EEC)、电梯(95/16/EC)、体外诊断医疗器械(98/79/EC)、无线电及电线终端设备(1999/5/EC)等指令,欧盟安全指令涉及的产品必须加贴CE安全标志。
关键词: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质量成果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本文试从新的角度和切入点,对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进行探讨:社会发展是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本质上就是人的发展问题,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必须从人入手。
一、从企业生产员工入手――把好质量第一关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绝大多数为小型企业,而且食品作为传统行业,生产工艺相对简单、技术含量较低、行业平均利润率低、员工薪酬不高,难以吸收高素质人才进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质量法制意识薄弱,质量保证能力较弱,流动性较强。我院多年来的检测数据显示,有近50%的不合格食品样品是由于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造成,除极个别是企业故意滥用外,大部分是因为企业相关人员不了解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管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
食品生产的员工是把好产品质量关第一要素,若企业每一员工都牢牢控制住了产品质量,对后续工作的影响将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要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员工培训,使员工们一定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作为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清楚自身与食品安全的关系,时刻提醒自己,任何一个人的工作不到位,都有可能导致最终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从而自觉地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二、从企业负责人入手――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许多事实表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往往是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缺乏诚信与质量意识,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了解甚少,对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够,唯利是图,用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添加剂等手段违法生产食品,造成极大危害。
食品生产企业是整个食品质量安全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食品质量和安全实施的主体。因此,企业负责人要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做到:
(一)对待自己的产品就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我们常说,企业的产品就像是企业的孩子,孩子的成长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作为企业,首先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文化核心,并能够通过宣传和培训,使之能够深入到每一位员工的头脑当中,让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变得紧凑、严密,富有时效性。
(二)对上岗的员工要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培训。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让员工们知晓其所负的质量安全责任,并能够通过“责任教育”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这样做也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深入了解和统一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三)建立健全全面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和工艺等相关标准,确保生产出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必须严格执行从产品研发、原辅材料验收、生产操作、产品验收、包装运输、出厂检验等生产加工过程中各环节的全程控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添加剂等食品辅助原料的使用规定。
(四)建立诚信企业,扎实推进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进行。诚信原则是食品生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任、保障食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坚实基础。企业要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以加强质量诚信为核心,以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为重点,切实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努力打造诚信企业。
三、从监督和管理人员入手――严守食品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大门
食品安全问题要得到有效遏制,就目前我国的现状和国情,完全指望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更换”道德血液,进而寄希望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显然是极不可靠的。因此,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提高监督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和水平,提升监督和管理效能,保障食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切实有效的发挥行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性。作为行业管理人员,不仅要在整个行业中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在行业内部倡导和建立遵纪守法、信守诚信的良好行业风气,大范围地组织并展开各企业的普及法律法规活动、贯彻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要积极地建立健全行业规定制度,加强各个企业之间关于质量承诺及质量安全的相互交流,认真地指导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争取促进企业内部形成先进的管理模式。
(二)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与问责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敬业尽责,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进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贯彻和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最有力的措施,对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查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指导企业加快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全面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使公民、消费者成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者。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要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就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健康消费、理性消费,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同时,要畅通举报渠道,畅通公共舆论监督途径,对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及时曝光,形成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问题食品的高压态势。
结语:
总书记强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随着企业的食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员工自我认知的提高,政府监管工作的强化,消费者对食品产品安全问题意识的增强,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相信食品质量安全会得到有效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袁先铃.“三鹿奶粉事件”对我国乳品行业的影响[J].食品与发酵科技,2009,(01).
(一)严格落实镇(街办)、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行工作例会、工作报告、年度述职、工作约谈等制度和采取行政问责、目标考评等手段,督促各镇(街办)、部门(单位)按照“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督促各责任单位层层分解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开展目标责任实施进展情况每月调度、季度通报、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推进目标责任体系建设,严格目标责任考评奖惩。
(三)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主动公开事故查处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真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五)继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进高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参加责任险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强化源头基础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健康发展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行政许可责任,防止和减少行政许可超时、违规等现象发生;严格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达不到颁证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颁证;对已获得安全生产许可,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采取有效督促措施,直至关停。
(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三)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已关闭小矿小厂死灰复燃以及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等典型违法行为,要集中开展专项“打非治违”行动。加强联合执法,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对“打非治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措施。
(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持续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工作。强化对尘毒危害严重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五)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有色冶金以及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在规定时间全面达标,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安全水平。
(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
三、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全面完成非煤地下矿山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年内所有露天和井工矿山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未达到的一律停产。继续深化废石堆、拦沙坝的安全专项整治,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二)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深入贯彻新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大力整治安全距离不达标、重大危险源监管措施不合规、作业现场监管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加强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过程监管,全面完成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达标改造。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安全监管现状调查,建立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严厉打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把各类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关,对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辆,坚决不允许上路,严禁不符合资质的驾驶员上岗。
(四)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整治。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深化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和电力工程等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开展农民返迁房、农村自建房(土坯房改造)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五)深化消防安全整治。继续开展“清剿火患”战役,以“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棚户区、居民住宅和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集中整治火灾隐患。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跟踪监管。
(六)深化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突出居民小区电梯的安全监管,严防电梯超期未检或“带病运行”。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查处非法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深化食品安全整治。以学校周边、食品批发及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为重点对象,以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生猪屠宰、餐饮服务为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集中执法、联合行动、专项整治,实现整治范围全覆盖,形成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
(八)深化环保安全整治。以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威胁生活用水地表水源的企业(包括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和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为重点,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流域1公里范围内所有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做到一个不漏,全面掌握每户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整治。
(九)深化其他行业领域的整治。突出抓好冶金、煤气、交叉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等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持续开展水利、电力、农机、旅游、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
四、突出企业培训教育,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一)扎实开展企业培训教育。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工作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安全培训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校园、安全社区、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活动,推动安全理念、安全方针、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不断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三)开展安全主题宣传活动。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日、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应急救援演练周和安全文化周等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强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五、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一)加强应急体系和应急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物资保障体系、应急队伍体系、媒体导控体系的应急指挥系统,加大资金投入,购置先进实用的装备物资,确保有备无患。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继续抓好“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应急法规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指导和把关,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工作。
(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着力抓好区域内救援演练工作,严密组织常规性、专项性、综合性实战演练,积累实战应变经验,做到应对有策、应急有序。整合应急救援资源,更新装备,强化训练,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
六、注重安监队伍建设,增强履职服务能力
(一)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建设。各镇(街办)、园区(基地)要加强安监站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四保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二)加强安监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利用业余学习、选送参训、开设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方法途径,开展安监人员的业务培训,年内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基层建设现场会,以会代训,不断提升安监干部的专业能力。
(三)加强安监队伍思想建设。以打造一支作风扎实、业务精通、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
关键词:战略;技术标准;定位;二元化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标准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标准已成为制定竞争规则和控制市场的有力武器。发达国家依靠较强的经济和科技实力,制定了大部分的国际标准,主导着国际技术标准制度。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整体工作仍比较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激烈的竞争需要,必须加快实施我国技术标准战略,正确解决制约我国技术标准战略中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政策、制度等问题,提高我国技术标准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1、国外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战略
近年来,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从保护自身核心利益出发,高度重视争取标准化话语权工作,并陆续出台了国家标准战略。日本了争夺型国际标准战略,核心是加强产业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建立适应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技术标准体系,争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最高领导权和国际标准的控制权。另外,一些新兴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新加坡、巴西、印度等,也都在研究和制定本国的标准化战略,以争取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提高本国技术标准对国际标准的影响力。
1.1欧盟技术标准战略体系
欧洲标准、欧洲合格评定方法和欧洲指令构成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的三大支柱。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有: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指令——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须使其变成本国的法律,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实施方法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例如:WEEE和RoHS指令等;决议——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CENELEC中的OSM决议,是针对某个具体标准中的具体问题给出的具有权威性的解释;建议与意见――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它是立法文件有效的补充,与前三个构成完整的组成部分。1999年10月,欧盟了控制型国际标准竞争战略,核心是建立强大的欧洲标准化体系,以求对国际标准产生更大影响。
1.2美国技术标准战略体系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其技术标准最重要的管理者和协调者,也是美国在世界标准组织如ISO和IEC的唯一正式代表。美国工业化的初期,各企业自行其事,成立了好几个独立的技术标准协会,其和维护的技术标准互不通用,这种情况造成了极大的浪费。1918年美国工程标准委员会(AESC)成立,就是今天的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前身。1921年,第一个“美国安全标准”出台,这也是该学会的第一个重大标准。1931年,它吞并了“国际电气委员会美国国家分会”使自己成为在IEC这个重要国际标准组织当中的美国正式代表。1946年,美国标准协会和世界上25个国家的标准组织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作为发起人,美国标准协会也理所当然成为美国在ISO的唯一正式代表。20世纪80年代,美国产业界越来越认识到,技术标准实际上可以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无形壁垒,也可以成为攻占其他国家市场的利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大大强化了其国际合作的力度,1987年成功劝服了ISO和IEC两大国际组织,让它们成立了“信息技术国际标准第一届联合委员会”,并把这个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了ANSI,为美国在国际信息技术标准制订中,赢得了优势地位。90年代后期,技术标准在全球化浪潮中的战略和竞争地位日益明显。应对这种趋势,2000年底,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制订并了《美国国家标准战略》。这是美国在技术标准领域,第一个宣言性的纲领文件,意在指导所有领域,以实现可信的、市场驱动的标准。它强调: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美国将继续执行其“自愿标准化”的战略。它提供了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开发出符合社会需要和市场需求的标准,并对怎样在国内和国际上贯彻这些关键原则,提出了战略思路。
2、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标准制定也正在由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模式向以市场为主导、协会与企业等各方参与为主体的模式转变。面对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和我们要实现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从体制制度、法律支撑、制标理念及产业界参与等几个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1标准化工作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以往我国标准的分权管理,并没有把国家技术标准提高到战略高度,形成了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各部委行业标准为主体的标准结构,现在很多标准还是历次机构改革以前的部委的标准,造成标准失效、交叉、矛盾等。加入WTO以后,虽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国标准和维护的主体,各部委管理标准的部门形式上改称为分委会,但体制上与国外的标准学会性质并不相同,导致了我国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制度上的制约。三聚氰胺事件以来,食品行业标准整合显得更加紧迫。食品添加方面不同的部委标准有不同的规定,如“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体现了我国政府运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解决社会生活中突出的实际问题。除食品行业外,还有很多其他行业存在类似现象仍待解决。
2.2强制性标准不具有法律地位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标准化法”历经多次演变,从《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不同时期我国强制性标准在范围上经历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加入WTO实施国际通行做法以来,“强制性标准”又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虽然我国已加入WTO多年,但标准查新许多老的不适用的GB标准、各部委的行业强制标准还没有作废或没有改为GB/T标准、行业推荐标准。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机构,国家标准由各方面自愿应用,标准体系为自愿性体系,体系自身没有强制性和自愿性之分,只有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引用到的标准,其应用才成为强制性。这也是WTO/TBT的一些成员为什么对我国用“强制性标准”这一“标准”形式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强制执行技术要求(按TBT应属于“技术法规”范畴)提出异议的原因。
2.3标准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有待改变
国外标准制定理念是除非证明是安全的,否则就是不安全的。我们的标准则是针对某个产品或者某种材料而制定的,以塑料的安全卫生为例,塑料作为一个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种类非常多,每一种材料制定一个标准耗费的精力、物力和财力是不计其数的,也不可能做到;再如食品安全,以前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仅规定了已知的添加剂限量,但新的添加剂不断出现,或者老的添加剂改一下配方换一个新名字,造成标准不适用,有的是没有规定添加剂种类,虽然某一种添加剂含量不超标,某些小作坊在食品中可能添加近十几种添加剂。所以即便标准数量再多、再全,仍然可能有遗漏。我们很多时候都是出现了问题,才应对地去解决,缺乏足够的风险评估,预防方面做的还是不够,我们需要一种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世界,来合理规范产品的质量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转2.4我国技术标准战略的主体——企业作用发挥不明显
以往我国的标准审定以行政审批为主,行业协会和政府一体化,对政府形成高度的行政依附,市场参与程度低,协会标准无法反映企业的需求。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它也是进行技术标准战略选择的主体,但目前我国的企业还没发挥应有的主体作用,企业缺乏参与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动性,没有建立起以科技研发、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标准,更缺乏以科技创新、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标准领军企业。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才卖技术,三流企业卖产品。国外不乏一些企业运用自己的创新成果制定标准、运作标准达到出售技术、销售产品的目的。企业不能只把自己看成是一个标准的执行者,还应该把自己看成是标准的主体和制修订者,努力让自己的核心专利技术体现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甚至是国际标准中。
3、实施二元化的国家技术标准战略定位
二元化,即政府和产业界。技术标准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产业界自治,技术标准战略的主体定位于企业,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工作的原则。
3.1政府在技术标准战略中的定位
3.1.1技术标准战略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技术手段
美国的标准相关法律关系到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领域,执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欧盟近几年出台的RoHS、EUP、ReaCH等指令法规也是以立法为基础和依据,进而再衍生出一系列标准,这些强制性标准都是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和执行的,而且国外立法对政府相对应部门的分工管理很明确。
我国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应RoHS、EUP指令相继出台,但还有一些不适应科学发展的地方需要改善,我们的一些措施总是跟在西方国家之后,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应该考虑利用WTO中保护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相关条款,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标准战略。
3.1.2技术标准战略中的政府干预和政策引导
现代政府角色和职能定位是,政府主要提供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物品和服务,而把其他的产品与服务完全交由市场和企业来完成。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有限管理和宏观管理。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不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构造我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新体系,建成一个以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为核心、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自愿性标准为主体,与法律法规相配套,以实施监督为保障,政府授权、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技术委员会具体组织、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利益相关各方积极参加,公开、透明的标准化制修订机制。
3.1.3建立更规范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建立一套面向产业界的完善的标准制修订程序。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体系几乎都是自愿性的,这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合的。我国要实现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自愿性标准体系。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则通过遵循国际通行的一些原则来保证自愿性标准体系的自愿性特征。
以前我们都是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就像我国的经济发展一样,起初可以学习引进,但不能一直跟着别人走,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靠自主创新,必须有自身核心的东西。采用“重点竞争型”的国际标准竞争策略,通过有效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国标准的水平,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我国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通过实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使国际标准更多地反映我国技术要求;在我国优势、特色领域实现以我国标准为基础制定国际标准的新突破,使国际标准充分体现我国重点领域技术要求和经济利益,确保我国重点领域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优势。过多参照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这相当于强制实施国外标准,导致我国产业界掉入国外的专利陷阱,以后试图跳出陷阱,都要付出巨大的转移成本。技术标准竞争的前提是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技术,没有这种核心技术就没有技术标准国际竞争的优势,就只能采标而永远无法制标。我们的技术标准战略目标就是加大科技创新、加强产学研结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采标实现同期,制标体现核心技术,采标向制标过渡。
3.2企业在我国技术标准战略中的主体地位
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查找制约社会发展进步的地方,做到不越位,不错位,补缺位。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主导型技术标准管理模式,使企业缺乏参与技术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的主动性,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及国外发展要求等各种因素,共同制约着我国标准战略实施。从国外标准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经验来看,企业必须成为国家技术标准战略的主体。企业成为标准制修订的主体,既符合国家的相关精神,也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工作的原则。企业是技术标准战略的主体,企业作为生产和研发的实体,拥有大量的技术标准人才,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技术标准战略的核心要素。国内的一些大型企业已经在标准化工作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一些中小型企业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中小型企业因为在规模与技术上并不占优势,往往容易对标准采取被动接受与执行的策略。其实中小型企业应当变被动为主动,虽然一开始不可能直接制修订标准,但也应该积极参与,先当学生,跟踪学习,从标准制修订开始就积极参与,这样一来可以了解最新的技术发展和标准的要求;二来还可以使自身具有独创性的技术专利有机会被写入标准。自己的起点也会提高,产品也会更有竞争力。在国外,大多数企业都有专门的标准化工作部门,负责标准的研究、制定与跟踪等工作,从标准的起草到最后的执行,全程护航企业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标准不仅是一种产业和经济的秩序,还是产业存在的技术方案,对内可以促进产业分工和贸易发展,对外则意味着技术壁垒和产业壁垒。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是当今市场的主要特点。企业一定要转变标准化工作的观念,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企业应当多与国家标准化部门和行业协会沟通,及时了解标准的变化信息,争取在第一时间加入到标准制修订队伍中来,成为标准制修订的主体。
4、结语
国际的挑战,国内的需求,使得采取技术标准战略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它关系到我国的科技、产业、贸易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关系到我国国际竞争的成败。通过实施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参与的技术标准战略,使我国的创新成果尽快形成拥有自主技术的技术标准,支撑创新成果产业化,使我国不但成为技术的引领者,还要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从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格局中争取一个有利的位置。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必将与我国各方面的战略形成合力,从而推动我国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建成创新型的国家,使我国成为科技大国,达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真正的和平崛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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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
计量检测是一种现代化的技术活动,以保证科学规划和管理为基础,确保量值准确并对单位进行统一计量。质量技术监督的主要概念为计量、质量和标准化,计量及检测应用质量技术的关键在于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与管理、推动队伍建设并强化法律监督作用等方面。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因产品质量的问题而引起的事故会对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是保证企业长远利益的重要举措,并且也是企业当前最重要的责任。在企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应用现代化的质量技术监督,有助于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客观分析,对于提升企业产品的质量并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质量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计量。计量标准及测量方法是目前国家规定的实际工作执行计量单位,标准的计量检测技术对于解决剂量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计量进行详细划分后,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科学计量、法制计量以及工业计量。在这三种计量中,计量工作的基础是科学计量。在研究中,计量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含了工程量、物理量、物理化学特性以及物质成分等方面。法制计量的主要目的则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不会因不合法生产而受到侵害,工业计量是企业发展时所得到的的具有可靠性的、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数据需求。
质量。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指出,企业生产质量具体指的是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其必须符合三项要求,即默示担保条件(2项)和明示担保条件(1项)。企业所生产的任何产品都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我国制定的安全标准,而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都必须完整具备使用功能。另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与其的说明吻合,不能出现偏差。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标准化。现代企业管理与发展的前提是标准化管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入wTo之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及时的新标准,要不国内行业容易受外国企业的冲击和排挤。在缺乏明确的应对措施时,经济建设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所以说,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加强市鼍济研究,建立实际可行的技术标准。
二、计量及检测应用质量技术的应用
完善质量监督体系。首先,计量检测能够为企业提供实施法制监督。行使质量监督权力是计量部门的重要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为企业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为实现计量检验的目标,单位应遵守《计量法》的有关内容,并同计量标准和计量基准的相关要求符合。另外,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次,优化检测技术测量方式。测量方式主要是测量时选用的方法,它会直接影响测量体系下被测量产品的检测结果。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测量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最后,增强法制观念。质量是产品的核心,为保证企业顺利地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同时保证企业长远发展。企业应转变思维,将自己从传统上复杂的计量过程中解放出来,实现计量工作的数字化、简单化和多元化。
加大资金管理投入。计量检测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进步,计量检测技术也在不断提升自身的水平。
量器具在性能和结构上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而发生着较大的改变,这样的情况需要进行相关的计量设备配置,从事开发和计量检测有关的各项技术装备。引进或升级设备都需要资金投入,因此单位应保证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自身的计量检测技术,保证每年都能够投入一定资金升级或更新相关设备,为企业计量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支撑。
对于检测和校准的结果,应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在资金投入过程中应以设备的校准水平为主要依据。在加大了对技术装备的资金投入之后,还应加强计量检测能力的提升,保证企业计量单位的权威与公正。
推动计量队伍建设。在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中应用计量检测技术体系,需要相关操作人员具备足够高的专业素养。
人才是事业单位发展的基石与核心,无论哪个部门或哪个领域均如此。企业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在熟练掌握了专业计量知识的同时,也应具备计量技术的应用能力和检测能力。在建设计量检测管理队伍时,需要严格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分析,对培训计划进行详细制定,并通过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等方式,培养计量人员的专业素养,以此提升计量检测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同时,单位也应加强人才引进,对组织内部结构进行完善,并保证现代计量技术功能的充分发挥。
1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及其对策的理论分析
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在于其“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他人或后代人承担。在海洋鱼类、公共牧场以及空气、水等共有资源、公共物品方面,“外部不经济性”表现得非常明显。如果市场主体均可以任意、无偿、无限制地开发、利用共有资源或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则从短期来看,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不断地从其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中获得全部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分摊给其他的开发、利用者以及后来者。这样,在获利动机的驱使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会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其结果,从长远来看,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毁灭,对全体开发、利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共有物的悲剧”。
显然,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使得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中所需的环境要素(如空气、水、环境的纳污能力等)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如对财产、人体健康、生产生活活动、环境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等),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合成与该市场主体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响其决策。而且,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将该环境成本转嫁给他人和未来。正因为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代价不是由开发利用者承担,污染环境的代价不是由污染者承担,他们就不愿花费大量钱财来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也就成为市场经济的“盲区”,而“外部不经济性”则成为产生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
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政府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资源,鼓励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即通过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这就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道理,也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
为了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由此而设计的环境政策与法律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调控型”和“自我调控型”。所谓“直接控制”,即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其主体是“命令和控制”措施,同时这也为经济计划、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等提供法律框架和基本保障。就应用范围来看,该模式主要应用于污染控制,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也有一定的应用。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严格性、强制性,即污染环境者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直接控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资源管理模式,美国则是该模式的典型,其“命令和控制”手段可以概括为四个环节:确定法规标准颁发许可证监督实施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所谓“间接调控”,即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筹集一笔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加以支配,以支持清洁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某些特殊类型的环境受害者的救济等,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使用环境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作法,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
从理论上看,可持续发展的“间接调控”经济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财政信贷刺激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押金制度、执行鼓励金制度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其中每一种手段、制度的设计功能通常为筹资、经济刺激或二者同时兼有。
最后一种模式为“自我调控”,即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改变其环境行为。一般说来,某一国的直接管制越严厉,经济技术水平越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越强,该模式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2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背景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关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养护,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形成了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八项制度为基本内容的环境管理体系。上述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体系,侧重于污染物产生后的达标排放,总体上属于“末端”治理措施。至于“预防为主”原则,虽然早在70年代就已提出,但由于行政管制的力度不够,又缺乏有效的经济刺激制度,因而并未得到充分落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强化“直接控制”的同时,完善经济手段以保护环境资源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指出[1]:“各级政府应当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2]:“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已有的立法进行调整,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的法律调整手段”,“通过调整各种经济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可见,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已被摆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3完善我国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途径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多数国家通行作法,我国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已确立了资源补偿费制度。例如,《矿产资源法》(1986)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现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水法》(1988)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这些措施对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功能逐步加强,但缺陷也日趋明显。一方面,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包括自然资源的范围和开发利用者的范围)狭小,许多国有自然资源仍处于任意、无偿使用状态;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往往无法通过市场供求反映出其稀缺性。这就使得许多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促使生态环境的破坏、退化并加剧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现实中苦乐不均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资源补偿费的大多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矿山、冶金企业等,而浪费严重的乡镇、村办和私营企业等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难以收取资源补偿费。这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场条件下的不平等竞争。
针对上述情形,一方面,应当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其能够反映出资源稀缺性和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自然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手续,强化征收环节,保证把应收的资金收上来。同时,应当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保护的行业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成绩突出的企业实行减免收费、税收优惠或奖励,做到既不损害本来就相对薄弱的原材料产业,又能从总体上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轻环境资源的压力。
在利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方面,我国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了征收排污费制度,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表现。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物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总的说来实行的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虽然该制度对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并筹集了一部分污染防治资金,但总体上看经济刺激功能极其微弱。首先,收费标准偏低,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3],更远远低于污染物的正常处理费用,客观上鼓励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积极治理污染,形成“谁污染、谁受益”的格局;其次,实行单因子收费,即同一排污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物计算收费数额,不利于促使排污者削减污染物,也不利于其公平竞争;再者,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自净)能力资源,许多排污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也可不交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保持社会公平要求摈弃“环境资源无价值”的传统观念而遵循有价、有偿使用的原则,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和实行多因子累计收费。否则,经营者仍会逃避防止、减少和治理污染的责任,这既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又使污染治理投入多、排污少的经营者与污染治理投入少、排污多的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
随着经济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大,仅污染源排出的未超标部分的污染物就侵占了大部分的区域环境容量甚至已经超过了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只对超标排污者征收排污费显然已无法保证和改善环境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以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取代目前的“浓度控制”是必然的趋势,但考虑到实际需要和条件的限制,污染物的“浓度控制”与有条件的“总量控制”(所谓有条件的“总量控制”,是指针对某些特殊区域、某些特定种类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将在较长时间内共存,最后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下应当实行排污即收费、超标排污属于违法并加重收费的制度。而在实行“浓度控制”的条件下,变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为达标排污即收费、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也同样是必要的、可行的。首先,其必要性在于消除不同法规间的不协调。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现行《环境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交纳排污费,即并不认为超标排污系违法行为。这就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此外,现行《环境法》规定,对投入生产或使用时未达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包括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以依法处罚。这就出现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超标排污视为违法并予以处罚,而投产后超标排污仅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不算违法也不受处罚的自相矛盾的境况。其次,其可行性,可以从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得出结论。现行《标准化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药品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体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即都实行超标违法原则。如果在《环境法》中实行超标违法并予以处罚的制度,同样也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不会出现处罚面过大、执法困难的局面。这是因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的,其中针对重点污染源或产品设备的专项标准是根据国家一般的污染治理水平即最佳实用技术(BPT)而定的。
当然,在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有条件的“总量控制”并存的情形下,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区域环境的具体特点,实行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并加倍收费制度应当遵循灵活处理、区别对待、逐步到位的原则。一般地,凡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污染物,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污染源应当立即实行该制度,而对现有的污染源则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自身的经济技术条件等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凡实行“浓度控制”的区域和污染物,应侧重于实行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可责令其限期治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污染源应立即实行超标排污加重收费,而现有污染源则应逐步地、定期地提高收费标准。此外还应合理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各污染源的排污量指标,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环境税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有着显著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受传统产品经济的影响,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目前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对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改善的意义不明显;在奖励综合利用以及节约能源方面,环境立法采用了一些税收调节手段,如规定综合利用产品在投产5年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可以视为技术改造项目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税在保护环境资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应当汲取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除现有的一些环境税收规定外,目前首先应当对含硫燃料征收硫税,对严重危害环境的产品如含cfc[,s]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这不仅有利于环境资源的合理、持续利用和改善,有利于履行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也可以作为环境基金的一个来源。此外,为了鼓励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对采用清洁工艺技术以及安装“末端”处理设施的企业、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生态恢复工程项目等应当提供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优惠;对严重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应当征税,如征收土地闲置税等。
在财政刺激方面,除了取消或减少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相符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外,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环保机关对企业等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能力,应当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的环境保护基金。该基金应由中央和地方的环保投资、环境费、环境税、环境贷款、外国和国际组织的环保赠款等组成,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基金主要用于清洁工艺技术、设备以及“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或以赠款、贴息贷款等形式向有关企业、单位提供经济支持和刺激,也可用于帮助地方修建或改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等。地方基金除用于修建、改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进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外,还可用于帮助清洁工艺技术、设备以及“末端”治理技术、设备等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帮助治理重点污染源,用于救济某些由环境污染或破坏遭到损害的受害人等。
相对于“命令和控制”措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灵活的污染控制手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及市场条件选择自行削减排污量或到市场上购买排污指标,从而为企业实施费用最小的排污“达标”方案提供了新的途径,这不仅可以实现政府既定的环境目标,而且也可以节省污染控制的总费用。我国在16个城市开展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试点的同时,也在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结果表明,该政策为空气质量非达标区提供了发展经济的可能性,加快了实现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步伐,同时促进了技术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和工业的合理布局,并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费用趋于最小[4]。因此,在“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应得到立法的充分确认,特别是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控制方面,对适用范围、交易规则、监督管理、违法责任等内容均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出口;食品企业;监管手段
一、我国食品出口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食品进出口贸易中,更是影响显著,使一直在价格上拥有优势的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在国际上受到很大冲击,美国宠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水产品扣留事件”、“多宝鱼药物残留事件”、“大白兔奶糖含甲醛事件”等等,使我国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上的信誉度不断降低[1]。当然,在面临这一系列事件,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引进先进四品质量检验设备与技术、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改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等等,也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
虽然近三年来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增长迅速,但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地对我国出口食品设限,如美国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食品安全要求,加重我国输美食品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产生冲击,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提出新的挑战。以2011年7月美国FDA拒绝我国出口食品情况为例,可以看出仅2011年7月,我国食品出口遭拒事件就有54起,其中产品品质问题和兽药残留超标占一半以上,可见我国出口食品监管还需加强。
二、当前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一般风险产品,二是高风险产品。
1.一般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1.1 供应商合格评定制度
供应商合格评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原辅料、添加剂等上游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资质、管理体系、设施设备、投入品的使用等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合格评价的过程。经供应商合格评定合格者列入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企业在正常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只能从列入“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应商处采购商品。
1.2 进货查验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主要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购买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该制度是于2009年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第39条中所提出的,至此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食品加工企业中强制执行。
1.3 原料辅料验证检测制度
虽然出口企业所采购的原辅料均经过供应商的检测,并都对每批原辅料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但为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运行,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万无一失,尤其是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以及非食用物质的安全控制,出口企业会在供应商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再对敏感的项目交由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高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质检总局将制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对于不在质检总局制定的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确又风险性很高的产品,应要求其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也必须具有出口备案资格,并对其提供的产品按最终出口食品的要求进行检测,由供应商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换证凭单》后方可出售给出口食品加工企业。
因为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以及国外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在最后一步确保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性,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测,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根据产品风险性的高低设置合理的抽检频率,必要时应批批检测。
三、出口企业食品质量监管存在的几点问题
1.食品监管体系出现漏洞
我国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检验检疫部门来完成,而出口食品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原辅料和添加剂生产企业则由农业、质监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各部门各施其政、互不干扰,这种状态就可能造成两种情况:要么各部门协调不足,出现缺位监管的情况,如毒豆芽事件;要么出现交叉地带多部门抢着监管,给食品生产企业带来很大负担。
2.监管部门的人员和技术不足
由于我国近年来食品出口总量不断增多,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外技术法规不断更新,使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检验检疫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到提前预防,只能在问题出现后才开始被动的应对,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行业的国际形象。而造成这种被动应对的主要原因还是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水平没有及时和国际接轨,以及对于国外技术法规了解不透彻造成的。
3.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国际采用标准存在差异
对于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有关农药、兽药等方面的规定标准就有8千项之多,而在欧美日这些发达国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方面的规定标准也有数千项,而且标准要求特别严格。相对来说,我国在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严格程度上,都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尽快予以改善。
四、加强出口食品企业监管的手段
1.加大监管力度,优化监管措施
虽然我国在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应该加强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首先是在食品加工产业链上进行全程监控,从生产、加工、保藏、运输、销售、出口,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其次,食品出口企业要不断地加大对出口产品原辅料的检测工作,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质量检测相关规定以及国际食品质量标准实施监管工作,建立企业自身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2.推进出口食品监管模式,加强企业政府共同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针对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提出“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程控制”的监管原则,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4],但目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监管中对于这种监管模式的执行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出口企业对于高风险食品的原辅料必须遵照相关规定从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养殖场购进。但是作为源头的种养殖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部分产品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此,种养殖基地应该加大推广农业标准化的力度,结合国际食品质量标准,提高出口食品源头的安全质量。
3.明确企业责任,增强企业自觉性
在德国,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处于主体地位,企业将会为自身产品的安全问题买单,而政府检验机构则不是作为服务部门存在,而是加强管理,将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淘汰。在柏林,每年都会有近千家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而倒闭。而在我国,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思想陈旧以及宣传不够,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地位的思想意识仍非常单薄,与质量安全相比,老板更为重视利润的提升。而政府监管部门则是充当了企业本应担任的主体角色,对于企业的惩罚措施更多的是以停顿整改为主,而像德国那样勒令关门的情况则十分少见。
五、结语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是全世界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协作与努力。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的一个难题,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建立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等手段来实现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国际化、标准化。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质量和产业品质为重点,以强化管理和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培育名牌和完善技术标准为抓手,以长效机制和制度建设为保障,努力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市场引导和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体系,大力实施以质取胜、质量兴县、品牌带动战略,切实强化质量工作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市场竞争、推动自主创新、节约资源能源、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基础保障功能,全面提升总体质量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县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达到全市领先水平;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位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质量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在全县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心系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具体目标
1、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逐年提高。到2015年,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食品、建材、农资、烟花爆竹、蚕丝制品等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无标生产现象基本消除。
(2)积极培育名牌产品。每年培育1个省名牌产品,1-2个市特色品牌产品;到2015年,被评为中国名牌的产品数量不少于1个,被评为省名牌的产品数量不少于4个,被评为市特色品牌的产品数量不少于7个。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规范。2011年底前,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到2015年,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获得相关认证;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发展和明令淘汰的产品得到坚决清理。
(4)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大力引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到2015年,全县50%以上的小型企业(主要是旅游服务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力争有2家以上企业获得全省质量管理卓越企业、先进企业荣誉称号或质量奖。
(5)农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地方大宗、特色农产品和主要食用农产品(蚕桑、烤烟、大米、腊肉、魔芋、草莓等)逐步实施标准化生产,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过程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逐步实现有机食品认证。
(6)打假工作取得实效。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诚信机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的行业、市场得到有效整治,基本清除区域性制假售假现象,消费者和名优企业投诉大幅减少。
2、工程质量
各项工程的各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勘、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到2015年,全县建筑、交通、水电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其中优良率达到60%以上。
3、服务质量
交通、商贸、旅游、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房地产等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服务质量明显提高。60%以上的服务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实现服务质量的高品质、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4、环境质量
积极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稳步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新型工业发展。主要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并达到全市先进水平。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8%以上,县域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的比重大于95%。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县质量兴县及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质监局局长
成员:县计划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经贸局局长
县城建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科技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旅游局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部门质量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质量兴县及名牌战略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1、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质监局:负责全县质量兴县活动、名牌产品培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打假治劣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对质量兴县活动、名牌产品培育进行宣传;负责全县计量、标准、质量、食品、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县质量兴县活动和名牌产品培育的综合考核。
2、县计划局:把提高产品质量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立项论证,并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发展名牌产品。
3、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税收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4、县经贸局:督促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节能减排意识;指导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负责淘汰产品的关停和技术更新;引导、监督商贸流通服务业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和服务标准,每年帮助1家商业企业开展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5、县城建局: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6、县农业局: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全县农业标准化推广率达20%以上;围绕全县畜牧产业发展,加大对兽药、饲料等生产投入品的质量监管,杜绝“瘦肉精”事件的发生,确保肉食品安全。
7、县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各种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认真做好食品和药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和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8、县科技局: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上下功夫。大力扶持高科技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科技进步,积极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
9、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当年空气质量指数达到良好的天数逐年增加,二氧化硫、工业废水排放逐年下降,环境噪音达标率逐年提高。
10、县旅游局:督促旅游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每年指导、帮扶1家宾馆(酒店)或农家乐开展餐饮业的标准建设工作。
11、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消防器材质量的监督。
12、县工商局: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创建消费者质量信得过单位10个,培育、引导和帮助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1个。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市场机制
1、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监管,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督和质量失信惩戒制度,严格商品经销者进货检查验收和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商品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现代化商品质量监控网络。对产品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存在致命缺陷的生产企业,严格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2、健全工程项目和设备监理制度。在建筑、水利、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限额以上建设项目中的成套设备推广设备监理制度。
3、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服务质量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健全服务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积极开展窗口单位达标、创优、服务竞赛等活动,加大服务消费维权力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4、构建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和完善县级检测机构建设,为我县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对质量工作的推动和指导作用,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规范中介组织行为,不断增强服务功能。
5、强化安全监管。突出抓好“两个安全”,重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建设,提高安全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6、加强环境保护。严把环境门槛,新建项目必须履行环评手续,落实“三同时”制度,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工商户必须依法达标排放,严防环境违法事件发生。开展清洁生产、绿色企业的评选活动,健全环境监察和监测制度,加强监管,提高全县环境保护水平和全民环保意识。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1、坚持质量管理负责制。企业厂长(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质量目标与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负有主要责任。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坚持“质量一票否决权”,将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作为考核厂长(经理)的重要内容。
2、强化标准化和计量检测工作。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消灭无标生产现象,并逐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和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科学的计量管理方法和测试技术,严格对计量测试设备的管理,推广在线测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量规定,提高检测质量,保证在用计量器具和测试数据的准确可靠。
3、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要持续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企业要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先进技术,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建立技术创新体系,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产品质量上档次,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4、积极使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模式。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调动企业全体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建立质量激励机制,实行员工的收入分配与质量挂钩的责任制度。
(三)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1、以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突出对重点乡镇、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存在问题组织专项整顿,防止形成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行业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防止质量滑坡情况发生。加大对质量不合格企业的督促整改力度,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监督机制,促使他们注重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2、以抓大案要案、抓源头、端窝点、治理整顿市场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假工作,杜绝行业性、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发生。按照《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计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及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3、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行业质量自律机制。加强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等机构的建设,使之积极为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服务,使之积极为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服务;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质量技术监督协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对质量的社会监督作用。
4、建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以打假责任制、预警监控机制、快速反应机制、质量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重点整治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使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广泛宣传质量兴县及名牌战略工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启动“质量兴县及名牌战略工作”活动。
(二)第二阶段:到2012年底,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培育1个省名牌产品,2个市特色品牌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获证;1家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得到初步遏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优良率达到20%以上;服务质量初步提高;环境质量初步好转。
(三)第三阶段:到2014年底,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培育1个中国名牌产品,3个省名牌产品,5个市特色品牌产品;2家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继续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中优良率达到40%以上;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
(四)第四阶段:到2015年底,重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育1个中国名牌产品,4个省名牌产品,7个市特色品牌产品;3家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成效显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根本性遏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优良率达到60%以上;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协同运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质量兴县及名牌战略工作作为推动全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县域产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和各企业都要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具体抓此项工作,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要提升服务意识,着力抓好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寓管理于服务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积极推进质量兴县及名牌战略工作。
(二)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本部门推动质量兴县及名牌战略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县质量兴县及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质量兴县工作的日常跟踪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对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通报。各有关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质量兴企”、“质量兴厂”等活动,以质量促效益,以质量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