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6:23:44
导语:在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出40多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已经逐渐系统化,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的集合法群与总体框架,且日趋科学合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认证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推出了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审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时,必须加注QS(QualitySafe:质量安全)标志。当前,我国多部门对农产品进行多种形式的质量安全认证:农业部设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分别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认证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成立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和管理;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进行认证、监督和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部门多头监管、效率低下
不同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链的不同环节(见表1),造成了多个部门“多方散分、齐抓共管”的局面。部门的多头管理,中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沟通,致使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法效率大打折扣;若出现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易出现相互推诿、问责无人的现象。管理机构之间权属关系模糊,监管内容亦有重复,不但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管理资源,而且也会发生许多矛盾,引致各部门之间监督和管理权限相互摩擦与冲突。
(二)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有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出台时间较早、覆盖面不宽、标准不高,难以适应现阶段广大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需求和新变化;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比较笼统,可操作不强,具体实施起来或多或少“无章可循”;一些法律和法规的兼容性存在相互交叉和矛盾、执行部门协调不一致等状况;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背离了制定法律和法规的初衷,降低了它们应有的效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问题突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截至《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2009年2月28日),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农产品)标准体系。受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各部门分别制定各自的相关标准,虽总体数量较多,可相互间既有交重、又有脱节,其协调性和衔接程度较低;(2)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的个别重要指标和标准存在缺失,尚不能满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求;(3)一些标准标龄较长,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影响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4)相关标准技术性强、执行要求较高,需加强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经过不断探索,业已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认证种类繁多、标准多重且不统一;(2)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对认证后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惩处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3)认证体系仍不完善,缺少专业技术人才;(4)认证知识普及率不高,致使认证产品不能得到社会认可。此外,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方面的宣传力度还很小,政府、企业、生产者(农户)和消费者等各利益主体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有些农产品虽然已经具备了申请和认证条件,可对农产品的认证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其农产品只要能以自己认为不错的价格卖出去,没有必要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认证的注册、认证及管理上,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互为补充,促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发展。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是:(1)相关职能机构、部门设置重复,相互间协调性差,效率低下;(2)部分质检机构、实验室环境条件较差,检验检测设备老旧低效,检验检测手段比较落后;(3)质检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高、精、尖的技术型人才,同时也缺少管理型人才;(4)质检机构的地域分布不均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质检机构、实验室的建设滞后,基层设置几乎空白。
三、发展策略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农产品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是基础,质量标准体系是依据,行政管理体系是主体(周应恒,2008)。只有明晰各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认证条件确认与申报、生产(种植)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相关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需要从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方面着手: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颁布实施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其强化和完善;对当前诸多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摈弃那些“过时”、“不适用”的“旧法律法规”,完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触犯或违犯农产品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
2.健全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
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及认证的研究及修订,建立和完善一套既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层级构成。引进国际领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建立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梳理各个农产品(食品)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调整、明晰其监管职责,尽可能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产品(食品)控制体系。
(二)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明确供应链各环节责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宣传,增加对信息可追溯系统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电视、报刊、杂志、培训等),促进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消费和购买。另外,加大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供给,通过多种途径降低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信誉,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商标标识,对违反标准的生产者(农户)或企业吊销“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使用资格。推广使用商标防伪标签技术,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编写条形码、保存相关记录,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当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便可进行信息追踪,尽快发现问题所在环节并进行控制,从而明确供应链上各利益主体的相应责任。
(三)加强对质量安全农产品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可对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农户或企业进行专项补贴,使之“有利可图”,这样才能极大地刺激质量安全农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大力扶植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从财政资金上给予倾斜或补贴,更好地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化、质量安全性及销售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基地农户标准化的生产技术应用和推广工作等,以期保证生产基地能够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质量安全农产品;大力扶持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企业,从财政上支持其销售方式和渠道的拓展,如:举办质量安全农产品展销会,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
(四)加大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让生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等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农民增收以及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也要加大消费者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认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了解和认知,通过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努力做到让消费者可有效识别并及时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充分发挥消费者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唤起社会上每一位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意识,从简单的保护意愿转化成切实的行动。
论文关键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
(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
笔者以为,要想把发展对策落实为具体的业务工作,必须加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通过贯彻落实《纲要》,提高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增强测绘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观念,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把测绘装备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服务和保障作用。必须加紧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周密安排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考核监督等项工作,加强测绘业务全面建设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必须加快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步伐,建立吸纳、选拔、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机制,利用国家相关教育环境,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知识面宽、基础知识扎实、知识产权意识敏锐、创新思维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必须加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解决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滞后于装备信息化建设、滞后于测绘全面业务建设的现实问题,建立与装备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1.1组织机构较为分散
集群创新是企业个体行为与产业群体行为的有机结合,它强调企业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并形成一条由市场、协作企业和制造企业等多个成员组成,包含需求创新、设计创新、技术创新、检测创新等多项内容的创新链。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管理也是如此,需要形成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协作流程。然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松山湖高电产业企业尚未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行业组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虽然下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面向辖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和科技项目服务,但并未专门针对产业进行分类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集群企业缺乏统一的归属管理。
1.2知识产权尚存风险
在集群创新里,加工出更好的成品是集群最终的创新目标,各节点多企业之间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有效协作,是完成技术创新目标的关键。交流是合作的必经之路,但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知识产权风险。松山湖高电产业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表现为:①企业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暴露给对方,造成知识产权流失;②合作创造出的知识产权归属不明;③企业间存在着侵权现象;④人员流动造成知识产权外泄等。这些风险的发生,导致了技术创新链中的连锁反应,并影响了整个集群创新的运行,阻碍了集群信任机制的建立,降低了对外竞争能力。
1.3战略规划有待成熟
松山湖高电产业企业均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规范,除了具备常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基础能力外,还对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进行了规划,并纳入了企业整体战略当中。然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的自我发展战略定位偏高,缺乏对整个产业集群的系统考虑,战略内容中未能融入所在集群的发展目标,缺少与地方及合作企业的协调。此外,一些战略规划在制订时也未进行充分的国内外行业调查和情报分析,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更多的是定位在数量增长而非质量的提升上,且在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多变的形势下,战略规划的可行性和应变能力均将受到考验。
1.4专业服务未成体系
由于当前各地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十分奇缺,专利技术标准不一,部分新兴行业的产业链不完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些都给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市场的发展带来了阻力。作为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松山湖管委会一直在创新管理方法,为服务园区企业努力,并且在产业规划、规范市场、提高行政效率、净化投资环境等多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通过引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组建科技服务部门、协同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园区创新等,为园区产业发展营造了较好的服务环境。然而由于人才、资源等客观原因,园区知识产权策划、信息咨询、专利导航、专利评估、知识产权质押和交易等服务依然缺失,专门针对松山湖高电产业等产业集群的特色化、专业化服务尚未形成体系。
1.5创造运用能力不高
产业集群的优势在于缩小了创新型企业之间的地理空间范围,并且通过共享技术和资源,实现上下游企业配套衔接,推动知识和技术的转移与扩散,从而形成了较强的产业竞争能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是实现这些优势的基础。对比松山湖高电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践,我们发现部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比较缺乏,可供集群受用或共享的技术资源有限,企业之间的研发实力差距较大。此外,在当前快速多变的技术市场环境中,高端电子信息产品的集成度和复杂度不断提高,这也迫使集群内不同领域企业在创新问题上必须密切合作、协同攻关。然而我们发现松山湖高电产业在知识产权转让、引进和技术合作的过程中,缺乏企业间以及与科研机构间的协同与合作,专利技术市场的运作深度还需进一步提升。综上所述,产业集群的核心功能是集群创新,而知识产权又是技术创新的核心要素,因此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关键。为此,下文将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服务和管理等角度,探索知识产权提升地方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2知识产权政策保障集群发展
基于产业升级目标,结合当前集群产业运作环境,地方产业集群企业的推进政策须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目前正在实施的产业集群扶持政策包括知识产权申报、高端技术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价值维护、知识产权战略等不同内容。下文将从制度运用、政策实施和措施推进三方面提出集群发展的政策保障途径。
2.1熟练运用现有制度
产业集群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集群生存和发展是存在于一定的制度背景当中,除了宏观层面的政治、社会与文化因素外,微观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产业规范也对集群的运行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为此,松山湖高电产业需要不断深化对于知识产权法规及地方产业制度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制度中的利益补偿和驱动激励产业创新,并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商品化,推动产品和技术贸易保护,在协调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有效实现产业技术创新价值,为产业集群发展营造诚信与合作的制度氛围,随着集群中的社会资本的形成和积累,逐步形成统一市场、规范产品标准,共同实施产业专利技术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规划。
2.2强化实施激励政策
政府在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中作为一个重要的行动主体,它通过产业规划、布局,选择合适的企业、机构进驻集群,维护集群秩序,并通过特定的集群政策,形成适合有利的机制等来促进集群发展。目前国内一些高新技术园区探索实施了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位一体的区域政策,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用力不均、协同缺位的现象,这也导致园区内产业集群企业“重企业创造的资助,轻产业定位的指向”、“重专利申请的保护,轻资产运用的企划”。松山湖可以针对高电产业现有基础及外部市场需求,强化实施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激励和技术产品转化等各项激励政策,引导产业集群形成有效的协同发展机制。
2.3落实推进专项措施
为了推动地方企业创新发展,东莞市目前已经实施了多个专项激励措施和办法,其中包括《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等。然而由于产业集群缺乏稳定、统一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这些措施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头重脚轻”的现象。为此,应对各项与产业相关措施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推进各个专项激励措施,共同推动地方产业创新发展。此外,地方行政部门也要积极探索良好的政府服务,打造由传统到高端的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和市场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集群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知识产权服务助力集群创新
创新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集群创新,集群企业可以共享资源、降低风险、分担成本,获得知识溢出效应和创新扩散效应,提升集群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作为产业集群专业化管理的子集,贯穿于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各环节之中。下文将从服务产品开发、服务平台搭建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阐述集群创新的助力途径。
3.1开发新型服务产品
知识产权服务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快速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近年来,松山湖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专业服务体系作为建设“创新松山湖”、营造科技创新软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园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从服务内容角度,松山湖高电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服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创新:一是以专利服务为核心,开发面向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策划和咨询服务;二是以专利的转让和市场化为目标,培育、开发直接专利价值评估、技术转让、质押融资等服务;三是以知识产权信息化为基础,构建专利申请、法律状态、情报分析等信息交互。最终通过凝聚服务人才,提供专业化、高端化的创新服务,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产业的导航作用,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辅助。
3.2搭建专业服务平台
建立基于集聚创新的知识服务平台也是近年来开放创新和众包商务模式的直接反映,建设系统、专业的服务平台已经得到众多产业集群管理机构的重视。我们认为松山湖高电产业集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搭建专业服务平台:一是参照上海、江苏等地成功模式,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依托地方专利信息中心,建设集成知识产权技术、法律、市场和服务的信息分析系统、专家咨询系统和网络支持系统,形成覆盖园区政府、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二是建立高电产业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建设网络平台,并与金融、产权市场进行衔接,鼓励知识产权转移和转化;三是通过组建由政府、集群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产业技术联盟,推动技术创新主体之间的技术学习与合作,扩大集群边界和影响力,拓展产业集群的成长空间。
3.3建设完善服务体系
产业集群的创新发展不仅需要政府行政的引导和调整,还需在现有市场环境中建设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于松山湖高电产业而言,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就需要通过将集群企业及所在园区的专项资金、先进技术手段、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整合起来,建设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系统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并发挥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具体来说,应具备以下三种要素:一是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包括产业集群企业的专利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市场信息;二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技术人才以及知识产权信息人才等;三是知识产权服务手段,主要包括基于区域或产业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工具、信息检索和服务平台。
4知识产权管理推动产业升级
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效率将直接影响到产业集群企业创新能力的发挥和创新活动的开展,产业集群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以实现产业链群效应为主旨,以融入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为主线,以加大知识产权资源投入为手段,通过政府推动、行业驱动、企业发动等共同促进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全方位提升的行为。下文将从行政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三个方面阐述知识产权管理推动产业升级的现实途径。
4.1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我国产业集群的管理机构一般以开发区管委会的形式存在,这为以产业集群为单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条件。加强园区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应从产业发展过程的角度,强化园区行政的知识产权引导、推动和协调职能,利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和权力,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等手段,使知识产权成为产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要工具。此外,还要从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强管理效率和手段的提升,构建知识产权行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挖掘产业所在园区的知识产权发展潜力,为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创新和服务提升提供保障。
4.2加强行业组织协作
产业集群的多企业合作创新模式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推动集群企业各方共同致力于某一研发项目,彼此投入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资源,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并以协议形式所共有。然而集群成员合作与竞争共存,导致集群企业在合作时伴生了许多知识产权风险。为此,要加强产业集群组织协作,形成制度完善、自主运营的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知识产权技术的集体保护和运用。对于松山湖高电产业来说,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建立产业链联盟,推动地方产业链的演进和形成,并通过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通产业联盟互通瓶颈。此外,还要努力推动地方专利联盟发展,发挥专利技术的扩散效应和联盟的规模效应,改变企业单打独斗的维权战术模式,实现以联盟集体名义进行专利许可、诉讼等知识产权谈判的战略维权方式。
4.3规范提升企业管理
对于集群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促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以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为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推动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发展的内生动力。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为了规范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促进自主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最终使企业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松山湖高电产业集群来说,应在广东省贯彻实施《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的政策背景下,积极组织集群企业参与贯标工作,密切配合贯标辅导机构,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丰富知识产权管理手段,并加强集群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和管理评价等多方面,实现集群内的同步发展,从而共同提升集群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5结语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日趋增多。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支撑。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1995年1月施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从法律上给予知识的承认和保护。它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及未公开信息等。其中未公开信息是指商业秘密和未公开的试验数据。它往往通过文字、图形、声像等形式将智力劳动形成的过程及其试验数据记录在作为原始凭证的档案材料中。这样,档案中商业秘密和试验数据的拥有者往往也是档案的形成者。档案部门在提供这部分档案利用时必须要考虑到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保护档案中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又要将档案中记载的智力劳动成果充分开发加以利用,与国际接轨,服务于市场经济。所以,管理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措施。
为了使我国企业与世界接轨,适应世贸组织法规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档案工作的要求,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于2002年9月1日联合印发了《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其中第十条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①《中国入世工作报告》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经营信息。”②“入世”后,保护商业秘密即是一项国际义务,也是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目前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护现状
(一)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档案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是企业知识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档案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档案保护,收集有关知识创新、发明所形成的专利文件、成果鉴定等档案材料;而我国不少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档案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档案资料流失严重
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文件及档案资料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砝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三)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国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松下公司包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目前,许多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文件档案资料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三、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护的对策建议
企业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企业进行知识创新活动的过程、内容、结果,是企业拥有某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凭证。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它们能起到至关重要的凭证作用。例如:在产品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申请权纠纷时,产品档案中的技术协议书、委托书及相关合同文件往往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因为这类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有关产品设计和生产制造的依据性文件,一般含有明确产品专利权属和其他权利的内容;产品设计计算文件、产品图样、产品装配试验的技术条件等文件是产品申请专利时证明其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重要凭证,主要依据这些材料而编制的说明书构成申请专利最基本的文件,发生有关该产品的假冒、仿制等侵权纠纷时,这些文件则是十分有利的证据;产品商标设计和注册的有关材料既是商标的载体,更是商标权权属的有力依据。③因此,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保管,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应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内容,特别是驰名商标档案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象征,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集合体。驰名商标管理的基础是档案管理,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达到管理保护效果。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管理岗位,保证驰名商标档案管理的准确性以及连贯性。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企业将此岗位设立在办公室、市场部、秘书部等部门,但这些部门较大的人员流动经常使驰名商标管理出现断层,同时,相关人员法律知识的匮乏又往往会给管理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这一管理责任交由档案部门承担,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建立纸媒介的驰名商标档案及电子化的驰名商标管理数据库,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统一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驰名商标档案及数据库的建立,可以直接使企业对于自身商标状况进行全面了解,跟踪市场份额。管理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分类,比如可以按照产品线划分类目,同一类目下以商标名称建立卷宗,单件商标又要按照商标本身特点设立档案内容。如海尔集团公司将企业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工艺及商标、专利等档案全部集中于档案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④目前,由于企业档案管理组织体制不合理,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档案被盗的案件屡有发生。
(三)应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保密教育,使员工增强保密观念,自觉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特别是商业秘密档案的保护。规定企业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知识产权档案的权限,每个员工不得查阅自己无权利用的档案。
(四)建立企业有效的电子文档安全管理机制,防止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伴随着企业集团化趋势和中外商贸联系的增强,依托网络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和电子通信必将得到促进,电子档案、多媒体档案及其他新型载体材料档案将大量出现,如何保证电子文档案的真实性、可读性、凭证性,尤其是电子文档的安全性,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大多数的读者眼中,安然事件和企业信息化、企业的电子文档保护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美国的安然公司和会计事务所之间传送的电子文档能够妥善保管的话,我想美国证监会也不会轻易地获取很多电子证据。在文档保护方面,国内的情况和美国比起来就更加糟糕了。据一项调查显示:中国500家大型企业中,企业对电子文档几乎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有保护措施不到3%,一些机密性的档案材料,电子文档轻易的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移动硬盘泄密到网络外部,造成企业知识产权严重损失。2000年中国国家信息安全课题组的《国家信息安全报告》指出,若以10分为满分计算,中国的信息安全强度只有5.5分。
随着我国企业与世界接轨,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重要。同时,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存在又大多是电子文档的形式,所以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电子文档安全管理机制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现在泄密的渠道主要有3种:电子邮件、移动硬盘和打印泄密。因此,要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实行双套制保存,保证数据的安全和有效。总而言之,商业机密等电子文档资料的保护是中国企业进入WTO之后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护重要措施之一。企业内部网络安全任重道远。
注释:
①罗军,对企业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的两点思考,《档案学通讯》,2004,(2)
②马素萍,中国“入世”与企业档案工作对策,《档案学通讯》,2003,(6)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7]88号),正式颁布并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广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的重要内容。
本课题于2008年7月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经过调查和研究。在广泛征求河源市知识产权局、河源市科技局、河源市工商局、河源市版权局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该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学术建议稿——条文及说明》(以下简称《建议稿》)。专家组鉴定认为,建议稿以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及提升为主线,借鉴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企业组织管理战略之中,以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参考文本.拟定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类企业也可结合参考文本,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拟定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制度:建议稿对于指导和扶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现就《建议稿》的几个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一、关于制定目的、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于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重要意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直接影响着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力。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激励企业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对于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中,其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知识产权。因此,《建议稿》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将上述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课题组认为,它不仅适用于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的各级各类员工.还应适用于来本企业实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有关人员。因为上述人员均可能因为职务或工作原因接触到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所以将其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职责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达到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企业须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审查批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计划;指导、检查、监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指导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等。
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非常设机构,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处理日常知识产权事务。《建议稿》第五条对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以及机构职责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
《建议稿》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工作备案、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宣传等制度。
(一)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是确保资产增殖保值的需要,是资产优化组合、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对其进行评估。
(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是现代企业高度重视的知识产权的战略之一。通过知识产权查新检索,不但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而且可以提供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是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并予以保护的制度。通过备案,使企业的一切知识产权工作都纳入企业的管理、监督和保护之中,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案可查。
(四)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认定制度
规定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的目的在于明确智力成果的权属,划清产权界限,减少纠纷。《建议稿》第九条主要依据现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将员工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分为个人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非职务的知识产权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权属归个人;对于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企业给予创作者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署名权。
(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之一。知识产权档案记载了创作研究的过程和最终成果,也是继续开展创作活动的条件。知识产权档案能起到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等作用。
(六)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可以减少因泄密而造成的损失。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员包括企业的内部人员和可能的企业外有关人员。因此.需要针对各种情形和各种人员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密和承诺措施。
(七)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到合同。知识产品的产生、使用和处分过程比较复杂.尤其需要合同来进行规范。知识产权合同既可详细地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能作为权利义务的证明。
(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企业之问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降低竞争风险。
(九)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专利管理
(1)专利申请管理。企业的各类发明创造,应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2)专利申请人的确定。委托研究项目和共同研究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
(3)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设置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可以确定其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避免日后纠纷,也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发明进行指导和管理。
(4)专利申请审查结果。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对企业员工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不适合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发明人说明理由。
(5)专利法律状态调查。通过专利法律状态调查,可以确定研究成果的可专利性:专利引进时的专利法律状态调查,还可以确定引进的专利是否合法有效,增加谈判筹码。
(6)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检索是企业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的具体运用。通过专利文献查新检索,不仅可以获取科技情报特别是核心技术情报,也提供了决策依据,降低创新风险,防止低水平重复。
(7)技术引进。技术引进是企业利用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通过技术引进,可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推动经济增长模式发生转变。在技术引进中,为确保所引进技术的合法有效性。应在事前要求许可方提供专利项目清单,并进行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技术引进协议,要尽量避免限制自身发展、改进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进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以便于企业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8)产品出口。出口产品时,应事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9)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专利实施可使专利价值最大化,或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技术改造而获得新专利。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how)。
(10)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是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的具体体现,企业在进行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时,应与当事人签订专利实施与许可贸易合同。
(11)专利转让合同。凡是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12)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企业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研发阶段还是在研发成功后,保密工作都异常重要,一旦泄密,就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在职员工接触到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其承担保密义务。
(13)非在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接触的人不仅包括本企业的在职员工.也包括非在职员工,某些企业外的人员也需要承担保密义务。
(14)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企业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时.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处理侵权纠纷。
(二)关于商标管理
(1)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商标管理工作是涵盖商标工作战略规划、具体计划、商标工作管理制度、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其范围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2)新产品商标管理。开发新产品需使用新商标的,应于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新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的商标法律状况。
(3)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前景,则应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4)商标转让和受让。转让企业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请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合同事宜。
(5)注册商标保护。企业员工应注意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存在仿冒、假冒和淡化等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报告,以便调查处理。
(三)关于著作权管理
(1)《建议稿》第三十四条是关于著作权管理中所涉及的相关术语的解释。
(2)《建议稿》第三十五条是关于企业及其员工取得职务或非职务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3)职务软件著作权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愿登记。
(4)《建议稿》第三十七条是关于职务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规定。
(5)《建议稿》第三十八条是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竞争对手有损害本企业利益和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奖励和法律责任
(一)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并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二)发明人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专利权持有企业发给奖金:专利技术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按照专利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请求企业支付酬金或提成。
(三)知识产权泄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企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对策
医药产业被称为高科技产业,具有高度知识技术密集、高度资金密集、高附加值、社会效益好、风险大、增长快、产品寿命周期短等高技术产业的基本特征。医药领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已经成为对知识产权保护依赖性最高并关系国家经济和国计民生命脉的关键领域。但是由于我国医药研发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晚于欧美发达国家数10年,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时间短,目前多数国内药企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都是在探索中寻找适合自己企业的保护策划。本文从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现状入手,尝试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1 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以来,虽然全国上下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和普及措施,但效果不大,仍有不少医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知之甚少,重成果,轻产权的现象普遍存在[1]。由于实施时间较短,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了解的度有限,因而在认识上仍然存在某些误区,例如有些人认为文章比专利重要,广告、销售比专利、商标重要;商业秘密比专利重要等[2]。因此,许多发明、创造等得不到有效的专利保护,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1.2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不强 我国医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同医药企业发展经营战略多是相互割裂的,不能有效的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我国医药企业往往是为了保护而保护,缺少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战略规划一环的认识,导致我国医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极少有企业可以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另外,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系的构建十分不完善,我国医药企业大部分没有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通常只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申报和简单的管理流程,缺少知识产权开发、运营过程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3,8]。
1.3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匮乏 在药物开发时,避免拟立项的新药研发项目可能侵犯相关药品专利权,即要了解相关药品的知识产权状况,查全专利并对其核心的化合物专利、晶型专利、目标适应症专利、拟采用的合成工艺专利、制剂专利的地域分布、保护期限、是否中国授权等真实的法律状态信息和授权的保护范围并作出侵权风险分析。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精通专利的专业人才奇缺,只能求助与社会上一些专利机构。由于社会专利人员的知识结构问题,对药品专利业务工作并不精通,另外由于化学药物通常在上万个候选化合物中选择出一种具有活性的化合物用作药用,通常在临床前或临床阶段没有通用名,仅有IUPAC命名,而有些药物的化合物专利已markush(通式)结构呈现,如果仅利用关键词检索,很容易造成错检漏检。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和财产名誉损失。
2 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对策
2.1掌握专利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集法律、技术、经济于一体,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是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的必备手段[4]。重点对一线研发和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涉及专利新颖性,创造性、一般的侵权原则以及专利数据库使用、检索技巧等的培训,使相关的技术人员对专利的重要性有充分的的认识,能很好的在研发中发现新的创新点,及时申请专利,利于企业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另外,公司领导要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领导不仅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且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这将直接决定企业的专利策略部署和知识产权战略是否能顺利实施。
2.2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制度,涉及新药立项前的查全专利,新产品立项时的专利可行性分析,后续研发中创新点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评估,专利申请、专利信息调研、以及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追踪等,都要有相应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高水平的专利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事。才能够在涉及专利事务时有章可循,降低侵权风险,并能很好的将技术创新转化为知识产权资源,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良性发展。
2.3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在多数专利机构中,具体人员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人员的知识背景也与医药行业相差很大,无法满足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需要。另外,我国多数药企都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部和相应的专职专利人员,一些大公司即便有专利部门,工作人员的数量少,素质也很难保证[5]。加之,新药开发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点,需要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人员必须具有药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检索及知识产权和法律知识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很少有药企具有上述的复合型人才,不利于企业深入开展维权,无效,诉讼,许可、运营等知识产权事务。我国医药企业要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不能纯粹的依靠机构,要重视培养和引进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并发展和稳定企业的知识产权队伍。
2.4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制药企业大致分为仿制型、仿创结合型,创新型企业三类,这三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进攻性知识产权策略防御性知识产权策略
伴随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E-Business,EB),从一开始就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勃勃生机,作为网络经济的核心,它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企业的市场竞争方式和传统经营管理方式。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了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是企业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所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举措。面对国际大公司对国内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包围的战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国企业应对入世后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涵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市场环境,主动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推进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控制知识产权技术市场,为取得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知识产权战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进攻性知识产权策略(Of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和防御性知识产权策略(De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进攻性战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夺取主动,以达到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使本企业市场份额最大化。为此就要求对新技术进行抢先申请,或异议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使其申请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或是实用性。此外,还可以对拥有特定专利的企业实施收购、兼并等措施,掌握专利控制权从而占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属于此种类型的专利战略有基本专利战略、专利战略、专利收买战略以及商标申请策略等。防御性专利战略则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实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损失。具体如对已申请专利的基本发明创造进行改进,申请与基本专利相关或与周边技术相对应的改进专利,使最低的投入能够获得最大收益。它包括交叉许可战略、公开战略、取消战略等。
2国外企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进入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成了刺激技术进步和开发,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实施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和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最为成功的。美国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创始国,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已有一个世纪之久;日本则是在二战后遭遇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攻势后急起直追的,最终形成与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攻势相抗衡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实施"企业进攻性"知识产权战略。美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实现其维护技术优势和谋取经济利益,实施企业进攻性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利用专利法的发明原则和实质审查制的规定将先发明创造成果予以保密,最大限度地限制竞争对手的利用;美国企业为了维护其技术优势,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将专利战略融于其贸易政策之中。阻止侵犯美国专利权的国外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中,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律师事务所承担了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日本实施集专利技术开发、引进、转让于一体的主体化知识产权战略,是日本企业经济实现飞跃的成功经验。日本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被视为企业发展、竞争、再创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视知识产权为一种经营资源。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重视海外专利申请,进攻他国市场;注重技术的消化与吸收,并不断加以改进创新;将专利战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战略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专利发明商品化发展。日本在专利实施这方面一直居世界前列,其平均实施率为52%,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3我国企业面临"知识产权战略"的新挑战
就目前国内企业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尚不能成为有效管理和推动"科技专利"发展的手段。我国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还仅仅是初创阶段,还不能利用网络有效开创新的专利,还不能通过网络有效利用别人的专利发展自己,还不能利用电子商务的各项新技术建立起行业的"专利网络"。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战略无措施。在我国,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专职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是非常少的。而且企业不注重自身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有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不知道创造与积累无形资产。
(2)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特别是涉及高新技术领域专利标准严重缺乏。2003年,江苏省新增内资出口企业3034家,相当于全省历年内资进出口企业总数的3/4,但其中2701家私营企业的出口总额只有30亿美元,平均每家只有110万美元,而且绝大部分出口产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核心专利、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不到国外申请的25%。
(3)专业专职人员缺乏。美国的IBM公司仅专利工程师就有500余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为知识产权服务的工作人员达1500人。而我国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没有任何配备的企业仍占不低的比重。(4)资金投入少。我国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从研发投入上说,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上的投入,一般在GDP的3%~5%以上,一些中等水平的国家也在2%以上,而2001年我国用于研发的投入仅占GDP的1%,仅相当于西门子一家公司用于研发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上的投入。
(5)政府工作滞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较差,专利侵权诉讼时间过长,已经严重损害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信心。一部分企业已经不敢申报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方式加以封锁保护。
4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以知识产权管理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实施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入世后国内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电子商务无疑为建立这种模式提供了最现代化手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企业应该从五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意识战略。企业要设有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收集在全球范围内与企业有关的情报和信息,及时了解整个行业中发生的变化、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等,以帮助企业负责人做出正确的决策。政府要有创建有利于加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制度环境意识,通过扩大工业企业的对外经营自,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要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2)知识产权创新战略。①专利创新策略。企业要加强自主专利的研究,大幅度提高我国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加专利研究的投入,尤其要加大原始创新的力度,并在取得研究成果后,及时申请海内外知识产权;②标准策略。专利标准,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对我国企业影响是最大的。专利标准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3)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利用世贸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多边协议与协定中允许的保护措施,大力保卫企业贸易,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加大打假力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要尽快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被跨国公司抢先注册专利、知名商标、窃取商业秘密。
(4)知识产权应用战略。包括:企业合作,组成战略联盟;善于将无形资产转化成资本;跨国申请专利;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并举,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5)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关系重大。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步伐。企业要培养知识产权创造人才,让更多的发明创造者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创新,增强创新能力。此外要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增强企业的科学决策意识。加强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知识产权人才。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竞争环境、技术研究能力和经济实力,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灵活地、主动地、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同时,无论是选择哪种战略,企业都应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管理工作、经营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体系,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形成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科技、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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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怀国,钟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部分企业在对外开放和参与世界竞争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例如,截至2005年底,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公司已申请专利保护100余项,实现15亿美元产值,成功挺进49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个码头,占据世界市场50%以上份额,使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机械出口国。
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的问题
尽管如此,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我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是:
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经济贸易发展的情况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完善的限制措施,无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对这种恶意手段进行规制和打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进出口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细节仍然有待完善。司法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在证据提取、侵权赔偿标准确定、司法鉴定认定等程序和措施上存在时滞,加之部分涉嫌侵权企业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恶意行使权利,致使被侵权企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法有效惩处违规者。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和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植物新品种,海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和成果进出口、药品和产品进出口知识产权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外贸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外贸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知道该找哪些部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对外贸易实际运作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导致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无法及时沟通信息,及早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企业实力弱,创新能力不足,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
虽然我国的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另外,从专利构成来看,中国人申请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其余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我国一些著名的企业商标在国际市场被抢注。如同仁堂、景德镇等传统老字号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实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006年3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强调科技进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和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做好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制定并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
深入实施国家在财税、金融,进出口保险等方面加大对自主创新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予以扶持,把对外贸易发展中的自主创新作为推进贸易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体系、制度和规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情况,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改进现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遏制没有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滥竽充数。继续研究并合理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研究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案件的立法可行性。地方政府应该完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促进政策。对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涉嫌垄断行为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严格完善的立法促进公平竞争,予以防范和抵制,应尽快研究出台统一的《反垄断法》。依据《外贸法》,制定和出台有关对外贸易行为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地位。
加大海关打击力度,建立多双边海关合作交流机制
在打击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犯罪、保障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方面,海关合作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和使命,对促进多双边贸易,保持良好、有序,守法的贸易环境,维护正常的贸易体制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关应继续加强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海关合作,建立定期交流和会晤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与技术合作,联手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威胁,保障多双边国家、地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和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减轻和改善国内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负担和担保责任。
加强能力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引进稀缺、急需技术的同时,加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注意技术交易和技术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自身利益的争取,积极主动向有关机构咨询和检索,了解和熟悉对外贸易合同中应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防范在对外贸易业务尤其是加工贸易业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陷阱,建立完善有效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还应该转变经营思维,建立企业的品牌战略,树立长远的品牌意识,注重品牌的内涵,不断自主研发,自主创新,把民族品牌做强做大。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进行战略性思维转变
依法打击国外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国内企业的商标和专有技术不被恶意收购、抢注和滥用。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磋商、谈判的过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存在一种误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长期以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焦点主要是国外知名品牌和进口技术等,忽略了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误导了国内消费者和企业,也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应付地位。因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品牌战略”,还要通过法律、外交、行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手段,加大政府引导、扶持、交涉力度,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对外贸易,对国外企业侵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坚决打击,依法捍卫我自主知识产权。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往往覆盖了一个行业、产业的范围。从这个角度看,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面维护自身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更有利于开展工作,接触实际情况。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组织、咨询、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以及它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平台作用。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协会处理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1.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涵;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的,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点,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和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找突破。要通过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准确确定"有所为"的技术发展领域,并采取有效的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费的投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并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经济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2.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呈现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趋势的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还不断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应对其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可以补助承担单位用于取得外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大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改变科技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将形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质量作为评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县)活动中,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经济、技术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本单位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择若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工作原则,帮助和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战略指导、业务交流、专项服务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单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科技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使之按照市场需求,强化其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面向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指定或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要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
2.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维护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努力为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组织或者指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就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人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主动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持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