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09:45:41
导语:在法律思维的重要性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能动司法;经验法则
在当下中国语境的能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以各自不同的评判约束机制促使着法条主义(判决)与民意之间的沟通回应,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制度链接,严格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互动博弈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替代互补。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说,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官在有限的法律与变化的现实之间寻找最佳切入点,避免机械执法和司法恣意这两个极端。经验法则在能动司法辐射下,以其流动性和客观性的特点,成为避免司法走向两个极端的重要手段,显然经验法则所凸显的作用尤为重要。
一、经验法则:两种效果和谐统一的利器
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谓经验法则,即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对证据进行判断的规则。在诉讼实践中,具体指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的信息、资料,运用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理性升华并总结,形成对相关事物因果关系或者一般态度的认识。
(一)法律层面上的运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证据关联性的认定、证据证明力强弱的认定和事实的推定。一般情况下,法官有选择何种经验法作为推定的前提或者决定是否进行事实推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案件中存在明显可适用的经验法则除外。①
法律适用中的经验法则主要用于三个方面:法律的解释、法律的选择及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依据。为此,司法者就要依赖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法的一般精神、公平正义理念、社会道德观念以及经验法则来作出裁判。
(二)运用模式的选择:综合思维模式和借助利益衡量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通过承认生活习俗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赋予生活经验以法律地位;并以判例的形式将成熟的经验法则吸纳入法律规范当中来。在大陆法系国家,亦赋予经验法则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外国的相关立法内容对于我国经验法则的运用应该有借鉴意义。当然,我们应该着眼于中国特色的司法环境,引导经验法则的运用。
1、综合多种思维模式。法官必须运用法律思维从事审判工作,通过法律职业特有的视野和职业规范来观察、分析、从而做出判断法律问题和现象。不同的思维方式有不同的利益权衡:法律思维以合法性为基本准则,政治思维力图权衡利弊,经济思维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道德思维侧重善恶、好坏的评价。②丰富法官的思维模式对于司法调解的成功率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调解制度是适应新形式下的产物,它综合运用了法律、道德、情感等多种方式,较为折衷和妥当地满足当事人的权益,提高了诉讼民主化透明化,有利于实现两个效果的和谐统一。
2、借助利益衡量,平衡对社会主体的利益保护。法律设置的诸多权利是一定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权利冲突或受到侵害的实质是利益的失衡,法院审判就是对争执的利益进行重新确定与分配。笔者建议确定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保护生存权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和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而由于经验法则自身的特性,使其能在能动司法的背景下操作自如,对司法效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法官,即使证据不充分,也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应该说,在能动司法的背景下合理选择经验法则运用模式,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③
二、理性反思:经验法则运用面临的现实困境
虽然经验法则在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其自然性使裁判者总是意识不到它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受到体制和人为的一些因素束缚,限制了经验法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法官职业风险束缚了经验法则的运用
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取决因素。但实践中,存在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却片面加重了法官的责任。比如“错案追究”责任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④不当的加重法官的司法责任的职业风险导致了法官的裁判有悖能动司法的要求,也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民意要求。
(二)法官执业水平限制了经验法则的运用
我国法官的选拔主要以招录院校法律毕业生为主,近年来,法官队伍明显呈年轻化和专业化的趋势。由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缺陷,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社会经验匮乏的问题,致使法官在办案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十分有限。而与此同时,受案多人少的原因和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基层法院对简易程序适用率都作了较高的要求,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获取经验法则的途径受限,导致案件质量受到影响。⑤
(三)裁判说理不充分模糊了经验法则的运用
忽视裁判说理的重要性,实践中存在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也没有针对性,当事人难以感受到能为大众所接受的经验法则的存在。法官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使得不重视裁判说理的重要性,这将会失去通过运用经验法则来检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的渠道,从而也将使约束司法恣意的设想成为水中之月。
在历数了这一期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种种感性的经历之后,我们将目光集中在学生对这个 课程效果的反馈上,希望籍此能够了解到学生对这样一种新的教学方式的意见和建议。通过 从对课程及方法的评价和对自身收获的评估,学生们的意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评价
学生们对这样一个全新的而且应当说还是不十分完善的法律教育项目给予了极大的肯定和支 持,这从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极高的出勤率和在课程进行中所表现出的极强的责任心和认真 精神就可以看出。在课程评估过程中,同学们普遍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 中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它所提供的学习模式和接触实践的机会以及从中取得的收获与其 他的课程相比有极大的不同,诸如互动教学和模拟教学的方式,在指导教师监督下的独立办 案,对某些专题的集中讨论等,都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学习空间,使他们能够更加 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从而扩展了视野,弥补了传统教学中的不足。这种崭新 的实践性教学方式的引入及时地填补了我们传统课程设置中的缺憾,对学生而言,深有益处 .
此外,从选课时由于同学们极大的热情而使我们不得不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选课人数这一点 来看,也显示出了法学院学生对实践性教学的需求和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上的不足。
其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方法的评价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部分,我们采用了其他课程较少采用的一些方法,例如模拟场 景,用现场录像回放分析,就个别问题有针对性的讨论,这些方法都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 习兴趣,使他们始终关注课程的内容,同时为他们进一步接触实际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接触实际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去(如有关谈判的技巧)。 在同真实的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学生们不但掌握了如何运用相关的法律技巧来处理问题, 同时还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相应的问题而对社会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帮助他们认识了 社会,增长了人生的阅历。
第三,对自身收获的评估
对每一个同学而言,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所经历的情况和所体会到的收获可能都不尽相 同,这主要是基于他们所处的环境和所办理的案件的不同,但在大家进行交流评估时,却发 现有许多体会是共同的。在学生的总结会上,他们提到的最多的是两个方面的收获:
1、在实践中对法律的全新认识和对社会的进一步了解。
许多同学提到了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在书本中所学到的并不一样。在他们独立承办的几起案 件中,他们都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的理论和平时认为是无可争议的道理在办理真正的案件过 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情况,这 些情况都使学生们开始重新认识这个真实的社会和社会中的法律。在面对当事人时,不但要 处理法律问题,还要处理许多情与理的问题,有的同学不仅慨叹“这个社会太复杂了”。他 们认识到,处理一个案件不仅应当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也是必不 可少的。
2、职业道德与合作精神的加强。
同学们通过在案件中处理自己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了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的 重要性,并在办案过程中出色的加以实践,他们的认真与负责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而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在北大妇女中心这样的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一定的工作,同学们接触到了 一些社会中最需要得到帮助的人,在为他们提供可能的帮助的过程中,同学们认识到了对于 法律工作者而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真正地去理解公平和正义的含义,作为 律师职业最根本的目的是什么,对这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加以思考。
对合作精神的加强,这应当是我们的一个意外的可喜成果。学生们长久以来养成的习惯是独 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而相对缺少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律诊所的工作中他们 能 够通力合作,亲密无间,不仅解决了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而且从彼此获得了帮助和启发, 更从中感受到了合作的愉悦,这对于学生们而言收获是巨大的。
以上的介绍可以使我们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和重要性有了一个初步的感性的认识 ,然而这种重要性价值的来源又在哪里呢?如果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其价值仅现于浅表的实践 性的经历和经验性的积累,这无疑将流于浅薄。这种教育项目更深层次的意义,它所着重的 目的和作用,才是它得以产生如此影响的来源。
我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目的应当是完善学生的法律思维,弥补传统教学所欠缺的功 能,充实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以使之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这才是这个项目 之所以受到学生欢迎的一个主要原因。长久以来,法学院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地强调 理论学习而忽视甚至是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 可以应付自如。而学生由于缺少实践的检验并不知道自己所学的知识哪些更有用,由于并不 了解理论的实际意义而不能进一步地理解和把握知识,这都造成了知识资源的浪费。另一个 方面,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当具有的 社会责任和社会意识,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这样的人更易于为社会的风 气所影响和左右,久之势必不利于法律职业的发展。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 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 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 的不足,可以全面地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 或缺的。在这里,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指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能力,而是指一种更为广 义的思维,具体地说应当包括对法律的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法律的头脑和意识以及对法 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 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背景不同——虚拟与真实。
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或想象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是案例分析这样 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这种模式的不足主要有三个 方面:(1)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 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象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无法真正地锻炼 解决问题的能力;(2)难以引起学生真正的兴趣。由于缺少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 投入、负责地办理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因此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3)难以对案件 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及观察,特别是针对有些程序上的问题。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 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方式不同——抽象与具象。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 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 了其产生的有些程序上的问题。
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的,学生通过办理真 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方式不同——抽象与具象。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植入学生 的头脑,以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与否,合理与否,而忽视 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寻求不到解决问题的 有效办法。例如在我们法律诊所中处理的一些案件,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学生们在 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就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了一些情况,有时经常不自觉地就用情感 替代了法律的思考,经常会因对当事人的同情而单纯从情感的角度看待案件,忽视了作为一 个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结果造成了一 些周折。这也就暴露出了我们在对学生进行培养时缺乏全面的考虑,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 的其他因素的考虑。另一个方面,学生经常会出于一种力求中立和客观的角度做出判断,我们并不恰当地将之称 为法官式的思维,因为它更注重单纯地对理性的分析和依法律的规定。这是一种接近抽象地 判断是非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在办理实际案件中经常提醒学生,注意要用律师的思路去考 虑问题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去做出判断。这都是传统教育思维模式的惯性在起作用。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 作用的环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做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 ,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是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 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而对案件做出判断,这就是实践中具象的思维方式。
3、角度不同——理论与实践。
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的能力, 强调学理性思维的重要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则通过解决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注重创造应变的能 力,培养一种超出单纯学理性的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所谓实践的理性(并不是指实践理性)是实践性思维的集中表现,是将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 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位同学曾经提到:“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我感受 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当我们在开始处理具体 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到后来发现自己可以通过运 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做出处理。”这就说明学生 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已经开始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
4、效果不同——单一与丰富。
与传统教育模式所取得的效果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更为丰富一些。如在诊 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可以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正如一位学生所言,“ 在接办案件的进程中,与当事人的交谈,与法官庭上、庭下的交流,也使自己有意识地扮演 多重角色,一个精神的慰籍者、一位指导老师、一位法律顾问、一名学生、一位人…” .多样性的角色带来多样性的思考,也获得了多重的收获。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使学生 能够开始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 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等等。学生们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更为 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刻地 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这些都是 传统的法律教育所难以达到的。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大致可以总结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作用,即:法律实务技巧的培养、法 律意识和法律头脑的形成以及人格的形成和道德的完善。在这三者之中,完整的人格和完善 的道德是合格的法律人的根本;全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是其基础,而良好的法律应用能 力和技巧则是其外在的表现,它们共同构成了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仅是它同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 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 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了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精义和对社 会的意义。
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 .教育的根本目的应当是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正如梁治平所说的:“教育所关涉的 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是真正触 及了教育的目的了。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法学教育;法律思维能力;模式建构
一、国内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分析
第一,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及其原因。笔者曾在2013年12月末做了一项调研。调查的对象是,在随机挑选的几所法学院校中随机选出数十位在校本科生和刚毕业不久的本科生。调查的内容是,让这些学生(老生)思考笔者现场提供的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生活案例。调查结果显示,大概有70%的学生只是生搬硬套现有的法律条文;大概有10%的学生以这问题太难或是课堂上没学过为由拒绝回答;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从不同角度(主要是结合理论和实践),采用逻辑思辨的方式为案例提供解决方案。这份调研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院校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即欠缺应有的法律思维能力。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其一,本科生自身的问题。即不正确地求学法学知识,所谓的方法论错误。他们常以“死记硬背”的方式学习,纯属机械性记忆、理解和运用。法学实践就是到律师事务所或是相关司法部门打小杂。其二,教师教学的问题。暂且抛开学生培养法律思维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刚开始求学的学生难不了对法学求学方法论的认识存在误差,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逐渐引导。但是,在实际教学实践中,教师常常忽略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三,法学教育的问题。无论是本科生自身的问题,还是教师教学的问题,在当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下,应该主要归根于法学教育问题。首先,当前的法学教育过于重视行政式教学,其次,当前的法学教育以“工匠式教育”为主要模式,即以职业培训教育为模式。把学生类比成工匠,教育的目的是让这些“工匠”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技术”。第二,培养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分析。法学教育是追求卓越人才的教育,它的中心任务应放在对法科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是在教高[2011]10号文件中也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即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相对只是死板地输入,无法很好地法律思维,形成自身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大学之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只为了养成律师或法官,而是要培养法律人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何,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这就是培养法律专家所共通的素养——法律思维能力。”与此同时,它是检验法学教育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法学院校的教育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本文提及的法律思维能力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学本科生需同时具备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具备了体系化、网络化的灵活的法律知识框架,同时能不断挖掘出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来扩大框架;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能自信地将理论化的法律思维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具备逻辑分析能力,能灵活地分析问题,并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二者是并重的关系,法学教育应该着重从这两方面入手,并建构一定的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国内外法学院校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的比较
翻看了相关文献和参考文书,国内外一些法学院校有着值得思忖以及学习和借鉴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笔者重点总结并比较分析了如下几种模式。通过下文的比较分析,会发现它们的目标都是:意图改变传统的教学和求学模式,追求多样的灵活的培养模式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第一,读书会的模式。西北政法大学在课堂之外设立了“终南山法学小组读书会”,它是一种在院校领导、青年教师指导和广泛邀请校外知名学者参加下,由学生和教师自发组成的以研讨法学原著为主要内容,采用主题报告、评论或者自由讨论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发挥,进行思维碰撞和融合,以此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终南山法学小组的读书会模式是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它很好地利用了课余的时间,在课时之外实现教师和学生间平等、自由的交流;在知名学者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头脑风暴、发散理论性思维、通过逻辑突破涵摄限制。当然,读书会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只以理论性思维培养为目标且是精英式培养,会带给学生很大的压力。第二,导师辅导的模式。导师辅导模式指院校通过分散学生集体学习的方式,任命每个教师负责指导几个学生,其中指导的内容是不受限制的。这种模式它一方面减轻教师的教学负担(因为它是一个教师负责少数学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采用“一对少数”的方式进行创新性因材施教,避开记忆流,采用灵活的自主的交流方式。但是,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非很理想,特别是在本科阶段。主要原因是导师辅导主要集中在抽象理论的指导,总体上缺乏一定的生动性,并且这种模式留给学生的自由空间过大,这样学生积极性、自觉性、重视性和主动性欠缺或是交流的重心偏移。第三,研讨会的模式。研讨会培养模式为德国法学教育最是常见,即学生在参加研讨会之前需花费较长的时间精力准备某一论题并撰写论文,研讨会开始时学生需先宣讲论文,然后评讲自己的思路,再由学生和教授评论。研讨会的最后,学生需要上交一份报告。这种模式的教育理念是让学生通过舌枪论剑的方式进行循序渐进的思维,因此,德国以研讨会及其他类似的培养模式培养出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由于这种模式以理论性研讨为主,所以在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方面局限性和读书会模式相类似。因而在2013年,德国颁布并实施法学教育改革法,用于弥补理论性教学的不足。第四,法律诊所的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最早源于美国的教学改革,它的理念是重视实践性教学,让学生亲自参与和诊断,从而“对症下药”。〔4〕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院校中最早采用法律诊所模式培养学生思维的,但大体都是针对本科3年级以上的学生。西北政法大学的诊所培养模式的有很多优点,能根据学生的兴趣设计诊所类型,同时它重视实践效果,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类似一个机构),让学生真实投入现实中产生一份实实在在的责任感(类似在工作),即以律师或是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来审视问题,以求形成自己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逻辑思维。这是不同于只停留在虚拟层面上的模拟法庭培养模式的。
三、国内法学院校对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模式建构
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考虑到出台类似德国的《教育改革法》需要一定的过程,因而笔者结合国内的教育国情即逐渐转变传统记忆性教学,暂且只从具体可操作的角度,围绕理论性思维能力培养和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建构如下模式。第一,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其一,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这是由导师辅导式和研讨会式引发的设想。导师辅导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下进行思维碰撞,研讨会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能直抒己见,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并创新了这些特色。想象型教学是教师教学的模式,它应该成为法学教师教学的主流方法。它的关键是让学生不受束缚地想象和理解,是突破传统的死记硬背,将抽象的法学概念或是命题有形化,同时又要造成恰当类型的混乱,仿佛每一个法学概念或命题都是看得见的又四处蹦跳的小精灵。通过想象型教学,一方面教师教学轻松,另一方面学生能饱含兴致,通过想象深刻理解和反思理论问题。脑图型学习是学生在课上和课下培养理论性思维能力的模式。脑图型学习源自“头脑风暴”,即借鉴图表的方式,把自己头脑所思索的或是人与人间所交流的形成无限制的头脑网线,并将该网线一一记录下来。脑图型学习的关键作用是有着哲学上所阐述的非线性作用的特征,即1+1>2的效果。其二,聚会式交流。这是由西北政法大学的读书会模式引发的设想。考虑到读书会模式会带给学生压力,笔者构建了类似社团交流的培养模式——聚会方式的交流“。聚会式交流”即要求学生和教师像家人一样聚在一起畅谈,只是畅谈的内容必须限定在法律相关的问题、事宜,参加聚会的人通过畅谈能形成一定的理论性逻辑思维“。聚会式交流”应该成为法学院校的一项品牌教学模式,让每个人(不论老师还是学生)都是教师,同时也都是学生。法学院校应该隐形地把学生和教师在“聚会式交流”中的表现当成他们素质(教师是教学质量等)考核的评判标准之一。第二,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重在引导学生积极实践,引导他们将理论性思维同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实践性逻辑思维。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虽然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已经在多所法学院校践行,但还是处在雏形阶段尚未成熟;二是模拟法庭的发展成熟度相较诊所式更高;三是模拟法庭模式的虚拟程度较深,无法让学生真切感受现实。笔者借鉴了法律诊所式的优点和模拟法庭模式的发展程度,在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上,构建了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包含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公益性援助的性质。二是具有模拟法庭的性质。当然,该模式能否健康运行前提需要各法学院校向校内校外宣传“公益性法律援助”,以求获得大量的案件。其次,虽然该模式强调学生的自主性,但也应该设定一定的实践性绩效管理机制,避免该模式流于形式。最后,学生自主性应起关键作用,需要学生明确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到援助型模拟法庭来。
四、结束语
笔者通过建构理论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和实践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希望能对国内法学本科生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提升有所帮助,对国内的法学教育改革有所借鉴。培养一大批具备卓越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是你我共同的追求。
作者:何佩佩 刘风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邱联恭:“法曹养成教育之课题与展望”,载其所著《程序制度机能论》,自印本1996年版。
〔3〕邱昭继:《读书会与法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课堂教学;实践课教学
中图分类号:GD64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254-02
一、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相脱节
(一)课堂教学没有顾及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就学校教育而言,学生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较短时期的集中训练(如毕业实习)就能习得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贯彻于整个法学专业学习的过程,课堂教学也不例外。课堂教学不仅要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更要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课堂教学中,通过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引导式教学法等教学方法,训练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训练学生的阅卷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技能。
我国法学教育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方法较单一,教师主要对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学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即使采用案例教学法,所选案例也大多是人为设计的简单案例,仅仅训练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不能有效训练学生的阅卷、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甚至有些地方高校的教师认为,课堂教学主要是传授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应由实践课来承担。可以说,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基本上没有顾及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这也是地方高校所培养的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较弱的原因之一。
(二)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并流于形式
1.实践课体系设置不合理。地方高校在实行法学本科教育最初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轻视了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法学课程体系中所开设的实践课较少,司法事务界普遍反映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较弱,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具备调查取证、阅卷、谈判、起草合同书、书写法律文书,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近年来,鉴于我国法学教育日益增长的职业导向,在一些学者不断呼吁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高校法学院认识到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实践课教学,加大了实践课教学的课时,除了模拟审判、法庭旁听和毕业实习这些传统的实践课程之外,增开了一些新的实践课程,如:司法调研、司法见习、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等,并在司法机关建立了一些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但是,有些地方高校为了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盲目地增开一些实践课程,使实践课程体系不够科学与合理,重复设置一些实践课程,浪费宝贵的教学课时。如在实践课教学体系中,三大诉讼法课程中均安排了法庭旁听实践教学环节,而又在三大实体法课程中安排了司法见习实践教学环节(这些地方高校司法见习的内容主要是法庭旁听)。我们认为,法律实践课并不是开设的越多效果就越佳,应注重课程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学生各项法律职业技能均能获得有效的训练。
2.实践课教学流于形式。毋庸讳言,合理的实践课程体系如能得到较好的开展,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有些地方高校的课程体系虽然设置较为科学与合理,但是,由于受资金短缺、师资力量较弱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很多实践课程教学仅仅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得到有效提高。例如,在模拟审判实践课教学环节,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为了提高其在学校和地方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邀请学校和当地司法机关的领导观摩,过于注重其表演性,忽视了其实战性与真实性。为了提高其观赏价值,鼓励学生直接到法院复印全部案卷,然后依据案卷进行表演,这样做虽然提高了观赏价值,但学生的阅卷、调查取证、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诉讼技巧等法律职业技能没有获得有效的训练。又如,有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但由于没有对法律诊所教育内容进行认真的研究,课程具体操作环节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加之具有法律事务能力的教师较少以及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本过高所导致的经费短缺,法律诊所教育往往不了了之。另外,一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往往流于形式。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三年的暑假,由于学生忙着考研,准备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往往选择分散实习的模式,带队教师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学生往往到司法机关实习很短的时间,有的甚至找关系盖章,而不去实习。即使是法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实习,有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经常请假,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律实践主体。
二、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一)课堂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为了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了采用传统的讲授法之外,还应灵活地采用其他教学方法。
1.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根据教师事前提出的所要讨论的问题,相互之间展开讨论或辩论,发表意见、交换看法、相互切磋、取长补短,从而习得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不仅强调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更重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能有效地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具体而言,通过学生的发言和争辩,使学生既动脑又动口,既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又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在组织讨论时,教师通过强调学生发言时语言表达要准确、精炼、生动、富有逻辑性,迫使学生平时自觉地加强口头表达能力的训练,并在讨论之前进行演练,从而有效地训练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指根据法律品性并运用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讨论式教学法激励学生从多角度、多方面去发现问题,用多种方法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训练学生缜密的法律思维能力。
2.引导式教学方法。所谓引导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对一些事例或案例的分析,教师一般不直接告诉学生正确的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自己去获取知识的教学方法。由此可见,引导式教学法是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分析案件或事件,从而习得知识为目的。因此,它对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学生法律推理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大有益处的。在事例或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对于案件或事件涉及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师不再照本宣科,单向灌输,而是将案件或事件涉及的理论关键点在学生预习的基础上进行穿针引线的简明阐述,更重要的推理或说理部分由教师引导各学生自己独立完成。
3.批判式教学法。所谓批判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以质疑和批判的态度来审视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判决、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指出它们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的教学方法。批评式教学法的核心在于训练学生不轻易认同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轻易接受法院有争议的判决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判决、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重新检验,检验的结果就是有的人会说“好”,有的人会认为“不好”,有的人会认为需要修改,有的人会认为不需要修改,在不同的争论中明辨是非。批判性思维和反向思维是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备这一基本素质。批判式教学法是一种非常好的培养学生批判式思维、独立思考、不轻易接受别人观点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反向思维。同时,该教学方法也有助于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为了提高自己质疑或批评水平,学生课前或课后会主动地了解相关理论知识,查阅具体法律法规,并积极思考[1]。
(二)实践课教学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协调
1.合理设置实践课程体系。法律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庭旁听、模拟审判、法律诊所、司法调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毕业实习。地方高校法学院要根据自身的条件,科学合理的设置实践课体系,确保学生的各项法律技能获得有效的训练。法律诊所教育虽然可让学生广泛参与法律实践,但其对师资力量和经费均有较高的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高校可暂不推行法律诊所教育,可考虑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既可为社会弱者提供帮助,又能训练学生的办案技能。此外,还可开设一些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如:为了训练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语言表达技巧,可开设司法口才训练课程。为了使学生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与技巧,可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训练课程。为了有效训练学生的阅卷、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思维能力,可开设典型案例评析课程。需要注意的是:该课程所选案例应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典型案例,最好是教师自己在兼职律师业务中所办理的案件。
2.认真对待实践课教学,建立法律职业技能的考核与评价体系。为了确保学生认真对待法律实践课程,应建立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考核与评价体系。法律职业技能的评价与考核分为平时实践课的考核和毕业前的总体考核。平时实践课的考核主要就学生在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中参与热情、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根据学生综合表现确定其在该实践课中的成绩。最终法律职业技能的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运用程度。最终考核应安排在学生毕业实习结束时进行,由学生选择毕业后打算从事的法律职业,然后按职业选择分组,自愿组成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这时的模拟审判,教师不参与指导,完全由学生自己组织进行演练。为了体现公正性与权威性,聘请当地司法实务界的人士组成考核与评价小组,根据每个学生在模拟审判中的表现确定最终考核的成绩,只有考核合格才能顺利毕业。
综合性高校仅开设“逻辑学导论”在课程设置上,中国政法大学属于相对比较完善的,除了为本科生开设“逻辑学导论”之外,还开设了诉讼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逻辑等。但是一个学校的课程完善不代表整个中国的高校都具有这样的课程设置。一般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律专业仅开设“逻辑学导论”这一门课程作为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同时在教材的选择上也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课时数的限制,仅仅对逻辑学在法学中进行生搬硬套,这样的教学结果就是学生对逻辑学稍有理解,对法学理解也不是很深,在两者的结合上简直就是在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这样的“人才”走向社会可以为社会带来怎样的效果呢?这种形式的授课,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的内容,没有突出法律的科学性,也没有深入考虑法律内部的问题,肤浅得很。
第二,对于法律和逻辑结合所产生的“法律推理”的讲述让人十分诧异,要么抛开法律讲推理,要么抛开推理讲法学,这样的课程设置简直让人发笑。有的人说“实质法律推理”也叫“辩证推理”。而事实上“实质法律推理”的根据并不是取决于推理的逻辑问题,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实依据,应该属于“内容推理”。还有的教科书认为“个案适用推理”、“民事责任划归的推理”等其他责任划归推理都划归到法律逻辑学里。这种想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是对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逻辑学属于不规范以及分类偏差的错误,这样的错误是由于不能坚持以“逻辑学”为研究基础,必然会把法律逻辑术语搞混,造成不规范和分类错误的情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在讲“法律辩证推理”时却去讲“实践推理”和“实质推理”,并且不重视法律逻辑学的法律的主体地位的情况,在进行法律逻辑学的讲授过程中需要进行纠正的。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2.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2.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2.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2.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2.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2.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2.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三、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3.1活动主题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3.2活动目的“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3.3活动过程
3.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3.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3.4活动总结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总结
关键词:法律课;有效教学;技工院校
技校生走上社会后要更好地适应职场工作需求,就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因此,在技工院校开展法律课教学已经成为技校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技工院校法律课教学的有效性体现为:不仅要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遵守法律的意识,更要培养学生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一、探究法律课有效教学模式的重要性
在技工院校中,学生基础普遍薄弱,他们对学习的兴趣性不高,学习主动性不强,也没有掌握较好的学习方法。任课教师除了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以外,更应该教会学生方法,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为此,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能力的提高。传统法律课教学模式主要采用讲授法,以教师为主体,直接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与法律理论,师生之间缺乏互动和交流,学生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难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传统教学模式下,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运用,大多数学生缺乏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将来毕业后也难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法律教师应该探究有效教学方式,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强化师生之间的交互性,提高法律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二、法律课有效教学模式类型
1.讲解传授法
在法律课教学模式中,常用的教学模式是讲解传授法。不过,法律教师在讲解传授法律知识时,不能满堂灌、照本宣科。技校生虽然基础较差,但是他们思维敏捷、灵活性强。教师在讲解传授过程中,基于技校生实际情况,要尽量避免深奥的法律理论,而是选择一些浅显易懂、实践性强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自主学习法
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法律教师在向技校生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可以引导学生阅读有关法律知识的读物,向学生推荐优秀法律著作,引导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养成勤做读书笔记的习惯。总而言之,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习惯,不仅有助于改善法律课学习效果,还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3.辩论学习法
辩论学习法是法律课堂教学的重要方法。在自由辩论的氛围下,教师提出辩论题目,学生在自由辩论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观点和想法。学生一方面可以在激烈辩论中突破难点,另一方面也能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教师设定辩论主题时,要尽量选择学生感兴趣的热门话题。教师在指导辩论的过程中,要适度引导、控制辩论进程,防止辩论严重脱离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
三、法律实践课的教学方法
提高法律实践课教学效果的着重点在于实际案例的应用,法律教师应该更多选择启发式教学模式,而不是传统的灌输教学模式。
1.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时,给学生分配不同的法庭角色,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与能力。(1)精选案件。模拟法庭训练围绕案件展开,因此选择热门性案件或者争议性案件,能够提高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另外,尽量使模拟法庭丰富多彩,将不同法律专业知识融合于一次模拟法庭训练中,使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本领。(2)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完整的模拟法庭可以划分为多个环节,每个环节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独立完成庭审任务,学生集体讨论,共同决定各自的扮演角色以及职责。另外,在整个模拟法庭审查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指导辅助作用。
2.课外活动模式
课外活动模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寒暑假社会实践、参与法律讲座、组织学生观摩庭审等。下面对其进行详细说明。(1)寒暑假社会实践。在寒假和暑假期间,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和提高自己将法律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的能力,不断拓展社会视野。(2)参与法律讲座。应该定期邀请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学者到学校来做法律讲座。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高超的案例分析能力,必然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案件分析能力。(3)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法庭审判具有很强的直观性,让学生近距离感觉庭审全过程,能够使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变得鲜活起来,给学生带来震撼。
作者:周维 单位:江西省冶金技师学院
一、创新普法宣传内容和方式
传统的法制宣传侧重于法律知识的讲解而且方式比较单一,相对于普通人民来说专业性和理论性比较强,不利于人民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和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熏陶。普法宣传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引导人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从而逐渐树立人民法治信仰的重要前提。创新普法宣传内容和方式,真正使法治思想根植于人民心中、融入人民社会生活主要需做到:第一,注重法治宣传内容的生活化和针对性,法治宣传内容要注重与人民的日常社会生活相结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人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比如对深刻的法律知识可以用人民身边的事例进行举例讲解,让人民在听故事的氛围中理解法律常识;同时针对不同的群体要进行不同方式的教育,在学校要针对学生对其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重大事故应对方法教育,远离、珍爱生命的教育等等;在基层,要对普通老百姓对其关心的诸如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民事纠纷等问题进行法律讲解;在机关单位,要就目前存在的、、脱离群众等问题讲清楚其法律后果,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等等。第二,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法治宣传。首先,运用现代社会多样化的宣传媒介,如报纸、电视、手机、网络等各种形式,努力打造法治文化宣传平台,让法治宣传无处不在;其次,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如法治图片、法治宣传栏、法治文艺节目、普法栏目剧等各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让法治宣传走进生活;最后,对法治的宣传要采取正面和反面两种方式,使人民体会到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的危害性。
二、改进法律教育途径和形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可见,法律教育对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仍基本停留于学校课堂教育,而且教育形式比较单一、教育途径相对较少。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必须改进法律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具体来说,在学校教育中,要改变传统的法律知识灌输的形式,适当让学生举办一些与法律相关的辩论赛、知识竞赛、节目表演等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会法律知识,同时,要对学生进行正确价值观引导,对社会中现实存在的许多涉及法律的问题进行正反面分析,让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具备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使法治思想深入学生的内心,内化为他们的价值取向,外化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家庭教育是孩子最好的教育,法律的教育在注重学校的教育的同时不可以忽视家庭教育的作用,家庭成员不仅要给孩子树立知法守法的好榜样,而且要在家庭生活中注重对孩子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在如何看待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上,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要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要从孩子的实际生活中讲清楚违法的危害;净化教育空气,是法治教育不可或缺的,必须注重青少年在社会生活中接触到的社会环境的治理,尽量减少其接触负面影响。
三、确保执法和司法公平公正
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实施,执法司法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其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在对法律尊严捍卫的同时,能够增强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确保执法和司法公平公正,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的功能才能让人民体会到法治的力量。要在提高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基础上,坚持严格执法,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时惩治,对遵法守法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让人民感受法治弘扬真善美,打击假丑恶的作用;坚持公正司法,坚决反对徇私枉法,对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使善者得到应有的回报,使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让人民真正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法律的威慑力让人民提高对法治的信仰。
四、鼓励党员干部带头守法
[关键词] 实习;病历书写;医疗安全
[中图分类号] R197.322[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6(b)-111-02
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向住院医师过渡的重要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习医师在实习期间扮演了无执业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角色,书写病历就成为了实习医师必不可少的学习内容之一,但是由于实习医师的能力及各方面的影响,导致了实习医师的病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我院在如何培养实习医师的同时达到保障医疗安全方面采取了种种措施,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1.1 诊疗中的重要性
病历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病情及治疗措施的一种载体,后续诊治医师对患者病情的把握及采取何种诊疗方式主要依据病历的记载,所以,病历关系着医师对病情的把握及患者的人身健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1.2 诉讼中的重要性
当前医疗诉讼已经屡见不鲜,而目前中国医疗诉讼举证责任为医方,在这种医疗诉讼中,医方如何做到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就只能依赖作为最重要的法律证据材料的病历。
2 实习医师病历书写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教学医院,临床与科教并重,实习医师的病历书写是众多培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技能,它不仅关系着现在的医疗质量而且影响着实习医师的未来医疗行为,但是实习医师却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很多病历问题,给教学医院带来了非常严肃的医疗安全隐患挑战。
2.1 合法性问题
卫生部规定,实习医师可以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医疗行为,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发现,实习医师为患者开具的医嘱、医疗证明文书及大病例中经常发现并没有上级医师签名而使其变成了非法行医。
2.2 书写能力缺陷
临床对于实习医师来说是一个全新的环境;实习人员的临床思维与能力还不能达到要求,客观上造成了病历书写的缺陷,包括病史纪录不全,主次诊断选择不正确等。临床又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繁琐的工作,并且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特别在病历书写方面,要求做到重视每一个细节,所以导致实习医师书写病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能意识到的失误。
2.3 病历书写质量
通过对我院的实习医师病历的检查,发现其存在着很多共性方面的问题,如一般项目填写不准确、不完整,主诉重点不够突出,现病史记述不够详细、准确,个人史欠详细,体格检查中阳性体征记录不具体,诊疗计划不具体,缺乏针对性,格式、文字、术语缺陷等。
3 如何改进实习医师病历书写质量
针对实习医师存在的种种问题,我院不断尝试各种措施进行培训、干预,以尽可能地减少实习医师病历质量问题。
3.1 重视职业素质的培养
职业素质,包括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习惯等。医学是直接服务于人的生命科学,高尚的医德医风是做一个合格的医生的前提,是医生职业的灵魂。明确高尚的医德医风既是顺利完成实习阶段学习任务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做一个合格医师的必备素质。
3.2 增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
俗话说,当医生是“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虽然有些夸张,但是足以说明医生这个职业的严峻处境。临床医师只有知法、懂法及依法行医,才能适应医疗环境的变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的出台,使得病历书写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我院在实习医师进点前和实习过程中重点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把临床实习中病历书写的重要性提高到法律层面,使其自觉维护病历质量,切实做好自我保护。
3.3 加强实习病历书写的培训和控制
病历质量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实习质量和带教老师的临床教学水平;同时也是医院医疗安全的关注重点,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对病历书写的监督和检查。因此,我院将实习医师的病历质量管理纳入我院病历质量管理的重中之重,并对其进行管理。
3.3.1 进院前培训鉴于很多实习医师是没有临床经验的现状,进点前培训就显得至关重要,通过进点前的培训,给实习医师树立相应的临床思维,让其对临床有个比较概括的了解,对其进点后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3.3.2专科培训进点前的培训是对实习医师的宏观培训,但是各个专科有着各自的特色,专科培训就不可或缺,通过专科的培训,实习医师会明白该专科的特点,常规病历书写的要点等,通过专科的系统培训,使得实习医师在书写病历时有的放矢,从而保证了病历书写的质量。
3.3.3 及时批阅和讲评实习医师的病历从医院各科室的实习医师病历书写情况分析,虽然经过前期的各种培训,实践中还是无法避免的出现各种问题,故带教老师需要定期与不定期的批阅实习医师的病历,帮助其发现问题,一对一的讲解,加深了实习医师对错误的认识。带教教师在批阅病历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挑选好较典型病例,给实习医师进行讲评,并组织进行讨论和辩论使实习医师对自己的病历书写情况作出正确的认识,及时作出改正, 使得病史书写更加规范,措辞更加严谨,从而不断地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3.3.4 疑难病例讨论 临床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疑难病例,邀请相关专家会诊,这是实习医师极好的学习机会。在疑难病例讨论前,实习医师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做好病历摘要的准备,力求内容要简洁、完整、逻辑性强、客观真实、重点难点突出,要求其记录各位专家发言的中心内容和重点内容。通过这一环节,学会理解专家发言的主要精髓,专家分析问题的独特思维,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和探讨问题;并且对所讨论的问题在纵向上深入了解,进一步培养学生严谨的思维方式和周密的分析能力。疑难病例讨论后,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及时归纳总结学习各位专家诊断疾病的思路,启发创造性思维,培养和锻炼实习医师的临床思维。
3.3.5 考核为了能够及时掌握实习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考核自然是最好的手段之一。将历书写纳入出科考核,制订考核表,由带教老师从规范性、完整性、诊断正确、分析合理、处理原则得当等方面评价实习医师病历书写能力。专科考核之外,由医教部专门组织院内考核,通过考试和抽查来发现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组织带教医师与实习医师进行讨论、修订,进而提高病历质量。
3.3.6 院级病历质控以上措施有效地保障了病历的书写质量,但是对整个病历质量还需要最后把关,即院级质控,由医教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病历进行地毯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订,通过院级质控有效地杜绝了病历中残留的问题,为医疗安全把好最后一道关。
3.4 政策鼓励
通过举办优秀病历展的举办,让实习医师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举行病历书写比赛、年终评选优秀病历书写能手等措施以调动积极性,医务招聘时将病历书写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等一系列的措施,有效地推动了我院实习医师对病历书写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了我院实习医师病历书写的质量。
4 达到的医疗安全效果
4.1 达到了行医主体的合法性
随着对实习医师的法律讲座及临床带教培训的不断加强,依法行医的意识逐渐深入实习医师脑中,使得各位实习医师能够在平时的工作中,特别是在病历书写过程中,时刻保持着警惕性,时刻牢记着病历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事,有效地保障了我院病历书写的合法性。
4.2 有效地保障了我院的医疗质量
鉴于对病历书写的要求和培训,我院实习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大幅度提高,病历书写错误大量减少,真实地反映了每个患者的真实病情,为上级医师对病情判断打好了良好的基础,有效地推动了我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3 在诉讼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医疗诉讼案件在每个医院并不罕见,通过了解,很多医院的诉讼案件并非输在医疗上,而是输在病历上。通过鉴定发现很多医院的病历(特别是实习医师病历)总是存在很多可以避免的问题,我院通过对实习医师病历书写的几年监管,自2004年起,没有出现一起因病历书写问题而败诉的医疗案件。
总之,病历书写不仅是医学临床实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每个医院医疗安全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有效地管理、监督好实习医师的病历,无论对实习医师的成长和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都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相信通过上述方法,这两个方面都会有着长足的进展。
[参考文献]
[1]姜昆,严丽洁.关于实习医师书写正式病历的困境及对策讨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3(20):80-81.
[2]王秀莉.如何提高实习医生的病历书写能力[J].卫生职业教,2005,17(23):117-118.
[3]严敏婵.实习医师病历书写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医学信息,2000,9(13):494-495.
[4]张勇,刘坚鹏,蔡杰.实习医师病历书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中国病案,2007,7(8):42-43.
[关键词] 护生;临床实习;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G642.44[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10)04(c)-148-01
护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护生实习的过程是护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是学校教育的深化和延续。毕业临床实习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护生今后的工作情况。在带教中多注重从护生的评估、考评激发护生的思维能力等方面着手。我科针对目前护理实习临床带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制订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对策并予以实践,获得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 带教老师水平有待提高
医院护士更新换代的频率也有所加快,许多护士临床经验尚浅加上学历相对偏低等因素,带教能力也参差不齐[1]。近几年护理学科飞速发展,护理本科毕业生受到的是最新的护理理论的教育。现阶段从事临床的部分带教老师都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师,知识体系陈旧,不了解护理发展的最新状况。使带教老师与护生沟通起来存在盲点。另外有些带教老师理论水平较差,只注重实际操作,不能达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影响到护生实习的效果[2]。
1.2 专业思想不稳固
部分护生入学前对护理专业不了解,缺乏动力和兴趣。特别是到临床后看到临床护士每天琐碎繁杂的工作,加之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偏见。因此感到吃亏,心理失衡,故不安心工作。另外,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到临床一样倒班,使用不分层次,起到了消极作用,从而影响学生的积极性。
1.3 潜在的护患纠纷问题
部分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淡薄,只注重护生的专科护理技术及理论知识的教授,对相应法律知识讲解甚少,使护生的法律意识也淡薄。护生不明确出现问题时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工作中言谈随意,不注意细节,容易引发护患纠纷。
2对策
2.1加强带教老师整体水平的培养
严格把握带教老师的选择。带教老师必须具有护理本科学历,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热爱护理专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并且具有较高的带教能力。掌握护理专业的新知识、新技术,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人文科学知识等[3]。应以一名带教老师带教一名学生为宜。定期举行带教老师培训,内容可为护理学最新发展近况等。
2.2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法对护生进行逐步教育
在临床教学中采用按照护理程序查房、组织病案分析、疑难病例讨论,实现健康教育等多形式,多启发式教学活动[4],激发护生的学习兴趣。培养护生从被动地“要我学习”到发现问题,并寻找最佳科学证据以解决问题的“我要学习”的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护生的学习主动性及临床思维能力。从被动的灌注式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从而全面提高护生的综合素质。
2.3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规范护理行为,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护理人员证据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增强行业自律和工作责任心,提高护理工作安全性[5]。定期组织带教老师及护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年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护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通过学习增强了带教老师及护生的法制观念,使护生更多地了解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并且带教老师定期组织护生参加相关案例的讨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指出在临床工作中存在的或潜在的法律问题,使其进一步明确护理管理中各种规定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从而避免护患纠纷的出现。
2.4 强化护生专业思想
在带教的过程中要随时了解护生的思想动态,掌握情况后根据每位护生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思想教育。并注意思想工作的效果,让护生认识到护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强化专业思想。
3讨论
带教老师是护生进入临床的第一任老师,老师的一言一行及教学方式都会影响学生的工作能力及今后的发展方向,通过对带教中的一些不足加以分析改进,自己也会从中得到快乐和幸福,从而使教师在临床带教中更得心应手,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新一代白衣天使。
[参考文献]
[1]周立,席淑华.护理临床带教现状分析[J].护理杂志,2001,19(3):7475.
[2]陈松兰,陈慧.对护生职业态度教育的研究[J].护理研究,2005,19(9):1705.
[3]胡秀敏.有效临床带教中教师的特征及评价方法的研究进展[J].中华护理杂志,2003,38(8):649.
[4]李晓玲,王世平.多形式教学活动在临床带教中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2002,17(9):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