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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和健康权

时间:2023-10-12 09:45:41

导语:在生命和健康权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生命和健康权

第1篇

本课由“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和“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两目组成,依据的课程标准是课标中“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由于初中生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只知道关爱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是自身的权利,却没有意识到它也是一种责任。部分学生不懂得珍惜自己的生命,漠视自己的健康,所以增强这一责任意识非常必要,并且青春期学生情绪易冲动,加之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常使法制观念淡薄的学生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后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加强关爱他人生命和健康的教育将有助于避免或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再次,生活中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现象屡有发生,但很多学生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所以掌握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本领十分重要。由于本课内容与学生生活实际联系密切,需要对理论真正思考、理解后才可能内化为自己的正确认识。所以,为了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在教学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图片、视频等教学资源。

【课堂实践】

1.歌曲导入,巧妙激趣

课前准备时播放歌曲《健康歌》,可以调动学生的情绪,也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让学生跟着歌曲活动活动筋骨)。

教师设问:歌曲中的人们在行使什么权利?这项权利每位公民都享有吗?

【设计意图】明确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对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同样地尊重、爱护,引出本节课的课题。

2.创设情境,突出重点

情境一:八年级学生小宇最近患了感冒,但因为怕打针吃药,久拖不治,结果得了心肌炎。

情境二:某天夜里,某人手持铁棍入室抢劫并扬言要杀人。小宇和爸妈一起将歹徒制服,并将其扭送至派出所。

教师设问:①怎样看待两个情境中小宇的不同表现?②从歌曲及小宇的表现中,能归纳出哪些行使生命健康权的积极方式呢?

【设计意图】通过歌曲和两个情境材料,让学生归纳出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的方式。(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向上的精神;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3.角色体验,走出误区

情境三:昨天小宇看了一则新闻,一位13岁的中学生从四楼的家中阳台跳下,幸好被二楼的杆子挡了一下,才保住性命。看完新闻,小宇想:等自己觉得学习压力不堪忍受了,也用这种方式解脱。反正生命本来就是自己的,与他人无关。

教师设问:①假如你是小宇的父母,当知道儿子对生命的这种态度后,有何感受?放弃生命的行为有什么后果?②我们身边还有没有类似不珍惜生命或漠视健康的现象,请试着举例说明。

【设计意图】联系生活,设置情境,使学生融入其中,进入角色,设身处地地感受。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加以体会、揣摩,激起内心的矛盾与冲突。通过让学生现场扮演小宇的父母,启迪学生的思维,使他们学会理智地分析问题,走出观念误区。明确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4.合作探究,解疑明理

情境四:班会课上,老师播放了2009年感动中国晚会上荣获特别奖的10・24大学生英雄群体的相关新闻报道(播放相关视频)。小宇看完觉得几个大学生太傻,怎么能为了他人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呢?要是我在现场,一定珍惜自己的权利,即使再会游泳,也不去救人。

教师设问:①小宇的想法对吗?为什么?②假如当时你在场,会怎么做,说明理由。

【设计意图】选取感动中国特别奖获得者――救人大学生群体的相关视频为例进行分析,培养学生理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懂得面对突发事件或危险处境时,应理智应对,既能珍爱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也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这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5.法眼看权,突破难点

情境五:小宇近来对网络上的暴力游戏疯狂着迷,整天在游戏里打打杀杀,每次杀死对手都很有“成就感”。一天,同桌小南因琐事与其发生冲突,小宇冲动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小南。小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宇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教师设问:①小宇为什么受到法律的严惩?这起惨剧能否避免?②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还有哪些?③类似“大义灭亲”的行为属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吗?④小宇受到了什么不良影响?怎样避免这种影响?

【设计意图】通过对创设情境的分析,明确公民必须履行关爱、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懂得要想很好地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暴力文化对自己的不良影响,远离暴力。此外,在处理和他人的关系时,要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冲动导致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发生。

6.延伸拓展,展示提升

文字材料:某年5月,某市一中学17岁的小吴同学(化名)持刀捅伤同校6名男生,其中一名当场死亡,另一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名3人重伤。

据称,该生平日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纪行为。那么他为何会突然向同学举起“屠刀”呢?事后,小吴自首。据他交代:之前他曾被其中的学生持刀勒索过,还威胁说不给钱就要他的命。结果由于别人的阻拦,那些人的抢劫计划没有得逞。“15日那天,这些人来找我算账,他们很多人围着打我,我很害怕,情绪冲动就闭着眼拿着刀乱挥,直到看到让出了一条路,我才逃了出来。”

教师设问:①小吴的权利在此前有没有受到过不法侵害?权利受侵害后,他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吗?②等待他的会是什么?为什么?从事件中我们得到哪些启示?

【设计意图】通过典型案例的文字、图片材料展示,让学生学会运用本框知识分析问题,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正确观念,达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

【教后反思】

第2篇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但如今大多数公民仍是忽视了它的存在,不懂得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更不知道用“法”来捍卫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许多青少年也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以及维权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导致起起的悲惨事件发生在我们身旁。

案例(1)

2007年五月十九日下午,青岛理工大学北院篮球场上,几个男孩在打球过程中发生碰撞而发生争执,何某持刀捅伤16岁中学生邵某,邵某心脏破裂,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何某因故意伤害最被非法逮捕。

一次小小的篮球活动,一个不经意间的碰撞,一场不道德的争执,使在场的运动少年完全忽略了自己与他人生命健康,狭隘的内心再也不能容忍对方的存在...最终一位含恨的离去,一位含悔的受惩.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也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一旦失去,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

提倡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故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免以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地发生."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案例(2)

2006年11月21日,哈尔滨双城市周家镇发生非法"送子车"坠桥翻车事故不具备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的村民关景全驾驶一辆中型客车拉载五十二名小学生,在前往学校途中因严重超载转弯时速度过急侧翻坠入河中,39人受伤,12人重度昏迷,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关景全肇事逃逸他乡,双城市监察机关和交通肇事逃逸处批准对关景全实施围追逮捕。

一辆超载的"送子车",一个没有责任心的司机,牵连的是五十二个幼小无知的小生命.生命岂是能这样开玩笑.

提倡: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共同携手,营造良好的氛围,保护青少年的生命健康。

案例(3)

2000年10月1日,与小强同村的几个小朋友玩“过家家”游戏.此时,小强路过此处,向他们说了几句“结婚”“亲嘴”之类的脏话。当天下午,“新娘”的父亲和母亲就去小强家中进行质问,并罚小强跪了2个多小时,第二天上午10:30左右,“新娘”的母亲王某、叔叔杨某、“新郎”的父亲何某再次闯入梁家。几人把小强拎到街上,一边让小强罚跪,一边拿酒瓶和椅子对小强进行殴打和辱骂,小强的腿被打得鲜血直流,当时有一百多人围观。小强就这样被打骂着直到下午5:00多才有人报警。被打后,小强4个多月未能上学,双腿发麻发软,双手冰凉,不能独立行走,只有扶着东西或有人搀扶时才能站立行走.

本案中,杨某、王某、和某对小强进行殴打、罚跪、辱骂,不仅给幼小的小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且给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影响。他们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然而在小强被当街殴打长跪的案件中,围观者有一百多人,却没有一个人能够站出来,及时报警,制止这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提倡:作为未成年人自身,应当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树立法律观念、加强法律意识、学习和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在遇到非法侵害时,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法律虽然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一直以来社会各界普遍重视青少年犯罪现象,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却往往受到社会的忽视。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第3篇

关键词:人权;知识产权;药品专利权

20世纪后半期,伴随着全球化的慢慢推进、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各种传染性疾病也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从而使得人类的身体健康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近年来,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种疾病也有上升的趋势,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数以千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药品价格极其昂贵,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药品的价格可以单独决定一个国家是否有能力及时治疗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公共健康事务的能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国内的医疗卫生体制较为完备,各种疾病容易及时得到控制。同时,在治疗和药品开发方面的技术优势也使得发达国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也相应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相对薄弱,导致其人民无力购买一些必需的药品。而造成药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往往与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说,对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实现国际社会所大力提倡的人权?传统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个体与生具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权利等;新的人权观则认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条件下和社会的发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权,因此,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成为当代人权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论人权是个人的还是集体之下的,它都不应受到时间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权

所谓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在各国宪法上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宪法学者倾向于称其为“人权”(HumanRights),以表明它们是人所固有的权利;德国的宪法学者则习惯称其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Grundrechte);日本学者则习惯将其称为“人权”或“基本人权”;而我国宪法学者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用语,称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人权是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类将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在被赋予最高规范效力的宪法规范中予以确认和表达,加以保障与实施的一些权利,强调它们作为人类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性质。

从人类生存意义上来说,生命权、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生命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保护其身体组织完整、维护正常生理功能的权利。健康权的基本内容有: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在我国,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是绝对,只要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其实,生命权、健康权属于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所谓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是指人为了生存而应享有的权利。在人类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对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生存的权利始终是人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应当得到肯定与保障的权利。对于生存而言,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条件,而我们通常认为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则是生存得以实现的物质条件。因此,在人权理念刚进人人类的思维中时,人类首先主要确立的便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韩大元先生在其主编的《外国宪法》中,谈及法国宪法时,说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可以根据它们与国家的关系类型来分类。借鉴叶林耐克的理论,第一类权利属于‘消极状态’的权利,是‘自由权’,可称之为‘防卫性权利’;第二类属于‘积极状态’的权利,反映了个人参与国家的运作过程,可称之为‘参与权’;第三类权利要求国家作出肯定的行动,属于‘肯定状态’的权利,可称之为‘权利债券’;第四类权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国家予以担保的那些权利,可称之为‘权利保障权’;最后,作为权利的基础,‘平等权’寻求国家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全体个人,并且国家应保证每个人将得到平等对待。”而他所说的“权利债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认的健康权。

二、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通过权利限制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这些制度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照顾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个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不同的经济特性,包括非物质性、消耗无损耗性、非占有性、累积性和再生性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产是将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固化下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其成本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传播性,并且可以为许多人同时拥有并使用,从事实上说,任何人都利用它来为自己谋利。那么,于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为其提供专门的保护,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垄断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将会被他人无偿使用,个人创造的价值得不到肯定与补偿,其创新的热情也必然会遭受打击,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将无从谈起。于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垄断的、独占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这种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一旦享有了这种排他的权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开发、智力投人的成本,并获取较高利润。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劳动价值及人的尊严和自由。其次,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全人类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2、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药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质,是保证人类生命健康权基本权利实现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质。由于制药行业比别的行业需要更大的投资,新药的需耗费大量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如果对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那么药品研发便成为一种公益活动,而对于制药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难以期望他们继续新药的研发。因此,TRIPS协议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扩大到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使得受到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度上扬。药品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有权利,是法律赋予药品专利人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故将药品纳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中,其本身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从客观上来说,其促进了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情况:这种适合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欠发达国家而言并无优势可言,因为发达国家拥有世界注册商标的绝大多数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却使得欠发达国家增加了发展成本,而且,一些药品研发商和生产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借用药品专利权保护之名,对药品进行垄断,大幅度地提高药品价格,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由于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一些必需药品,所以这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死于各种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药品实施专利,限制药品的获得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和作为人权的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固有的垄断性和生命健康权的天然合理性。药品专利权时垄断性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垄断性地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左右药品的价格,其昂贵的价格严重影响了贫困地区的居民获得医疗。又因药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证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无力购买的情形下,人们别无选择,只有放弃生命或健康。此时,人类的生命健康权这项基本人权何以实现?目前,尽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疗的,如艾滋病、肿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获得药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药物价格昂贵,这其实是一个社会悲剧。《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宣称:“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它明确地表达了人类获取必需药品的权利,可是在这种强势的药品专利权保护体制下,这种基本人权的实现却困难重重。

三、人权与药品专利权的调适

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对于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和诚实的竞争者而言都不是障碍,自然也就不会与真正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知识产权与人权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二者时而表现出来的冲突,我们考虑的是孰轻孰重的问题而非肯定谁否定谁的问题。从人权的基本属性来看,人权是基本的、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普遍的权利,而知识产权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和投资的,是可以转让、交易、变更甚至征用的权利。问题并不在于知识产权本身与人权有什么冲突,而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以及在行使的过程中如果对人权造成损害,何者应居于优先地位的问题。健康权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健康的维持是个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健康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个人有权获得医疗照顾。与健康相关的药品专利,从根本上说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没有任何冲突的,药品专利权人为了获得生产、销售某种药品的独占权,必须研究开发新药,这种研究开发所用周期较长,投资也相对较大,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护,则难以激发、支持药品发明,从而也不可能为实现人类的健康权提供足够的医疗条件。专利权人为了收回投资或者为了新药的进一步开发,势必会将药品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这与收人较低者充分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产生了冲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药工业界将药品专利保护视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认为是否能够获得廉价药品关系到其广大民众的生死存亡,这导致药品专利保护问题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协调与平衡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关系呢?

1、药品专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药品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所以,药品专利制度本身不是获得药品的障碍,且合理的专利制度会促进药品的研发,有助于医学的发展,最终服务于公共健康,使公众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众为了自身健康权的实现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价。可见,药品专利的垄断性保护已经阻碍了药品的发展,这与设立药品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为了保护药品专利而牺牲部分人的基本权利。为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协作,允许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卫生健康状况,可以对某些关涉大众卫生健康的基本药物实施强制许可。目前,许多政府已经在立法及实践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药品强制许可已是国际普遍性的作法。强制许可,又叫非自愿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论知识产权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经其许可而利用其权利客体,但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强制许可通常用于药品的生产,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专利制度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公众可以较容易的获得价格适当的药品。药品的强制许可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及技术传播,有利于全人类健康权的保护与实现。所以,完善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将是解决药品专利制度与人权保护相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解决药品专利权保护与人权实现的问题上,除了对药品实行强制许可制度,还应该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给药品专利保护以适当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其发明的投资回收,其次可以为其他社会公众进行进一步的革新创造条件。这个期限届满,该专利即进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但是此种保护期限应排除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传染病大规模暴发的情况,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权。

第4篇

××景区是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有着丰厚的资源,按照“构筑大产业,发展大旅游”的总体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俗话说“靠上吃山”,“吃山还要养山”。××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他的声誉,将直接影响××在全国、全世界的形象。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景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面貌发生较大变化的一年,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去年以来,在××管委、市局消协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景区消协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为维护广大游客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积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设,努力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不断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渠道,及时、快捷地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消协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认真开展消费监督和引导工作,逐步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代言人。主动帮助景区广大经营业主以健康为本,积极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做到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已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依法维权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从1997年开始,中消协都会结合当年的消费焦点和热点,推出一个消费年主题。今年的消费年主题是:健康·维权。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新主题是中消协根据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当前社会消费的新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确定的。今年的主题口号既是广大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期望,也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要求。建议各驻山单位、各经营单位紧紧围绕“健康?维权”这一主题,积极配合好消协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生活中生命健康的程度是体现国民的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2005年年主题所指的生命健康权,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近几年,随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竣。以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安全为例,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因食物和水源污染造成的腹泻每年不少于1.2亿人次。我国因为食品安全不合格,甚至食品中掺杂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重大、恶性案件屡见不鲜。去年安徽阜阳假奶粉、山西假酒、山东粉丝等影响非常大,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在我们景区内也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欺客、宰客、恶意诱导等现象仍存在,决不能掉以轻心。每年我们都查出一些违法业户,如04年春天我们接到游客投诉,反映一些养蜂户,存有生产质量不纯等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检查,抽取化验,最后查处了600余公斤劣质蜂蜜,处罚了4户,取缔了2户。今年我们在对红门辖区监管中查处了两起销售劣质食品的案件,目前正在处理。因此,确定“健康·维权”为消费年主题,认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其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广大游客的生命健康权、在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景区各界从落实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结合“健康·维权”的年主题,今年我们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以突出抓好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重点,采用发放有关《消法》宣传资料、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消法》和消费年主题的宣传;消费者协会配合工商部门深入开展打假维权活动,并在去年开展打假维权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用劣质面粉烙饼欺骗游客等焦点问题重拳出击,严格规范。其中,检点为食品、饮料、儿童用品、烟酒、旅游商品(有些过于锋利的刀、剑、斧等利器以旅游纪念品名义销售,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各单位、各经营业户、和消费者组织都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执法局、卫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别是关注食品安全;在3月15日前,景区消协还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景区、新闻媒体、诚信经营企业,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永恒主题,“ 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健康是维权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权工作的切入点。维权是健康的首要目标,也是健康的直接体现。消费者满意是“健康?维权”的根本目的。建立“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社会监督体系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构建“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社会监督体系,就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加强对企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及广大企业的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协同运作的市场监督新机制,营造安全、有序、健康的旅游环境和让消费者满意的消费环境。二是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三是解决现阶段消费维权领域里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四是加强“平安、文明、卫生景区”建设、促进景区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准备与移动、联通联系,让来景区的游客进入泰安区域就能收到,欢迎登景区的信息及提供的服务,让游客有亲切感、安全感。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协会永远的责任,高举3?15旗帜是消费者协会肩负的使命。多年来,消费者协会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和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是消费者的代言人、保护神。

   只有动员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进一步创造条件,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治劣,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景区消协和各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对经济秩序监管,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要切实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引导消费者要加强学习,学法用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同各种非法侵害健康行为、侵权行为作斗争,做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理性消费者。

    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决定市场秩序好坏的源头,也是推进“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经营单位都要视信誉为生命,强化信誉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依法经营。构建“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监督体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定的义务,又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必由之路。今天的座谈会,就是架起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桥梁,推动各经营单位关心和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同时,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宣传自己、展示的机会,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从而促进各经营单位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管委谭主任在管委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提到, 将在景区经营单位中开展评选星级经营业户活动,实行信用评价制度,让游客知道哪些是放心业户,哪些是不放心业户;谁砸了景区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让经营者也要有压力感、紧迫感,更要有责任感。

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责任.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来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履行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通力合作,不断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景区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思路是:第一、坚持一个宗旨: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正确处理两个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经营者正当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三、立足“三个围绕”: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年主题、围绕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第四、树立四种风气:以人为本,树立“学习的风气,团结的风气,干事业的风气,守纪律的风气”,加强消费者队伍自身建设。第五、发挥五个作用:消费者协会要发挥消费者代言人作用、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作用、党和政府向社会的“窗口”作用、联系社会协调各方的组织协调作用。第六、坚持六个结合:一是坚持与管委党工委、上级消协组织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领导支持。二是坚持与山上执法单位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行政支持。三是坚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司法支持。四是坚持与新闻单位结合,为消履行职能寻求舆论支持。五是坚持与行业组织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行业支持。今年,我们将在驻山单位及企业中骋请部分义务调解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坚持与专家志愿者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智力支持。总之,我们将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消费者的代言人,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为消费者分忧解难,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保护广大游人权益是一项神圣的事业,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携起手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景区的安定团结、出一把力,为打造“健康、平安、卫生、文明旅游环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5篇

摘 要 胎儿在活着出生后,当然可以取得他人对其在胎儿阶段的赠与、遗赠等纯利益。尽管自然人在溯及取得胎儿阶段的权利能力时,并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我们可以比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的通说,认可胎儿有纯利益的获得权。

关键词 胎儿利益 民法保护 范围

民法典依照权利能力说理论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究竞依法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笔者认为,我国民法至少应该确认胎儿享有以下民事权利,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等人体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其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的正常发育的权利。胎儿在孕育期间,身体的各部分组织、器官以及相应的机能正处在逐步完善、成熟的过程中,所以,胎儿在这一阶段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不受任何外部侵害的利益就是胎儿享有的健康利益。健康利益是胎儿人身利益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胎儿期间受到的侵害,很可能导致将来的出生者生而残障,这不仅给婴儿及其家庭带来不可治愈的伤痛,也会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所以,民法必须加强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胎儿享有健康权,就意味着自然人对其在胎儿阶段受到的生理健康侵害,有权向法院提讼,请求致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2.生命权

按照学界通说,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生命权保护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从生物学意义上讲,胎儿无疑是具有生命意义的,但是否能够享有法律所保护的生命权呢?对此问题,学者观点不一。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为:胎儿虽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胎儿从现实的角度讲毕竟不是人,虽客观上具有生命的形式但不能赋予其生命权;即便赋予胎儿生命权,其权利也无法行使;如果认定胎儿有生命权,则由于侵犯生命权的不可逆转型,他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活着的生命与尚未出生的胎儿相比,当然活着的生命更重要;若赋予胎儿生命权,会妨碍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第一,胎儿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理论加以分析。在法律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条件下,只要胎儿活着出生,就当然享有生命权。

第二,以胎儿无法行使权利为由而否认胎儿的生命权,是没有道理的。

第三,以活着的生命和尚未出生的胎儿相比较,认为活着的生命更为重要,从而否认胎儿的生命权,这既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又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的生命价值。

第四,胎儿享有生命权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冲突,而且,胎儿享有生命权,也并不意味着需要禁止除计划生育外的其他堕胎行为。

第五,从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关系来看,胎儿应享有生命权。

3.受抚养权

受抚养权是指接受抚养人爱护教育成人的权利。胎儿应享有受抚养权。各国立法也不同程度地承认了胎儿所享有的受抚养权。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关于胎儿受抚养权成功获得法律支持的案例。

4.继承权

继承利益是胎儿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所享有的遗产继承的利益。胎儿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法律所关注。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涉及对胎儿继承利益的保护,但未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我国未来民法典若直接承认胎)L的权利能力,胎儿享有继承权就有了直接法律根据。与此同时,法律还需解决另一个问题:如何保障胎儿的继承权得到实现?按照我国现有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分割可以在胎儿出生前进行,这对于以活着出生为条件而溯及取得胎儿期间的权利能力的胎儿而言极为不利。在遗产分割时,究竟承不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成为难以抉择的问题:承认胎儿的继承权,无法律依据―胎儿正怀于母体期间,依法尚无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的继承权,面临违法的可能―胎儿日后活着出生,将溯及取得胎儿期间的权利能力,任何剥夺其继承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若按我国继承法的现今处理方法,即为胎儿保留“特留份”,这虽能解决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但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可供分配的遗产数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特留份”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再次进行分配,分配费用的增加必然导致可供分配遗产数额的减少。鉴于此,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中涉及尚未出生的胎儿时,遗产分割应在胎儿出生后方可进行。

5.纯利益的获得权

胎儿虽尚未出生,但也有可能成为赠与、遗赠等行为的对象或保险的受益人。对于此种对胎儿本人有利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纯法律利益,胎儿是否可以取得呢?笔者认为,根据总括的保护主义之法定停止条件说,胎儿在活着出生后,当然可以取得他人对其在胎儿阶段的赠与、遗赠等纯利益。尽管自然人在溯及取得胎儿阶段的权利能力时,并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我们可以比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的通说,认可胎儿有纯利益的获得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规定应当变通运用于胎儿,即胎儿作为受遗赠人,其“知道受遗赠”的时间应理解为活着出生的时间,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作出,参照监护人不得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胎儿的法定监护人不得拒绝代替胎儿接受纯获法律利益,或实施其他侵害胎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同命同价;适用标准;平等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0-0283-01

一、法院裁判案例分析

2011年4月17日,被告徐某1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原告陈某乘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方车上一家三口同时受伤,其中一人为拥有城镇户口的徐某2。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徐某1驾驶的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陈某的丈夫作为二轮车驾驶人员,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让右方来车先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陈某(原告)、徐某2(原告孙子)无该事故责任。

审理中,原告陈某为证明其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提供了本起事故中另一伤者徐某2的户口登记簿,证明徐某2非农业户口,因此原告陈某的残疾赔偿金亦参照徐某2的非农户口,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当前法律对计算残疾赔偿金作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标准的区分,考虑到本案系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致残,为体现公民健康权的平等性,在既有城镇居民标准又有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一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立法宗旨并不相悖。法院根据当前司法精神及案情给予城镇标准判决,对原告陈某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方至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执行。

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规定之不足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两条法律规定仅限于同一侵权行为,仅针对死亡赔偿金,而且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忽略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慰问金等,因此给“不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留下了可以操作的法律空间,“同命同价”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彻底的解决。按天赋人权理论,在自然法则面前,人人生而平等,其生命健康尊严并不应因其身份、地位、权利、住所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亲情依赖、痛苦感受、生命健康减损等身体本身方面,人的感受也都是一样的。所以,以户籍住所不同而区分人的感情感受不同,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同命同价”应是人类生命健康平等的最直接的体现。同命同价理论不仅应当在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还应当对公民的健康权予以同等的平等保护。

三、“同命同价”理论应作扩大解释

死亡损害赔偿中民众“同命同价”的法心理,并非仅是一种朴素的良好愿望,亦非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种不理性的社会需求,其具有价值观念的崇高性与实践理性的正当性。

《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人身造成损害一般会造成两种损失:一是人的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受损造成的在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损失;一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身外财产损失。1、对于“人的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受损造成的在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损失”,因人人生而平等,其生命、尊严、健康、自由等并不因为其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或者是因其职业不同等而有任何高低贵贱之分。同时,人类生命无价,尊严无价,健康、自由无价。因此公民因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受损而造成的在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损失,应当“同命同价”。2、对于“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身外财产损失”,应根据受害人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予以赔偿,谈不上“同命同价”问题。这也是“平等的相对性”理论的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0条、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的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关于人类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损失;而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身外财产损失,一般是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比如交通工具或通讯工具等因同原因力受损而造成的损失。另外,就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中“居民”的理解,并没有指明就是“户籍”,而强调的则是个“居”字,也就是以实际居住地(也就是实际生活、经营、生产、消费的生存环境)作为人损赔偿标准的身份判断标准。这是比较合理的。

第7篇

同志们:

今天,市工商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3·15”暨诚信单位表彰大会,并确定为以弘扬维权,倡导健康,引导,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消费这样的鲜明主题,这个会开得十分有意义。再过几天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是我们以及所有的消费者一个值得庆贺的特殊的节日。借此机会,我愿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广大的消费者表示节日的问候!向一直辛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线的各职能部门表示诚挚的谢意!向荣获各级“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刚才,××*同志代表消费者协会总结了2005年消协工作情况,并对2006年消协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总结非常全面、客观,思路也非常明确,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发挥消协职能作用,用心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过去一年,市消协共办理团,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体投诉四起,人数达120多人次。接待来访咨询202人次,接受电话咨询268次、受理投诉252件,结案235件,结案率达100%;,全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加大消协调解纠纷工作力度,在全州率先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共调解消费纠纷235件,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一年来,市消协通过加强“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建设,提高了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的服务水平;通过依法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消费侵权行为。你们所做的工作,市委、市政府是十分满意的。针对当前消协工作,我提三点希望: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改进工作方式,研究工作方法,加强宣传推介,扩大影响。要把握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要加强干部素质建设。要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狠抓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打造“学习型”队伍,增强干部职工驾驭市场经济、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三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努力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二、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经营行为的管理主体。一方面,在管理上要宽严相济,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放宽政策,减少限制,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努力营造宽松优良的发展环境。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进而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建设诚信××,打造诚信工商,加强消协诚信体系建设,从而推动企业信用创建工作。要利用我市现有资源,积极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三、提高消费者健康维权意识

第8篇

“单独二胎”政策启动,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思考生命的意义。

“昆明火车站砍杀事件”的发生,让不少中国人感慨生命的脆弱。

“马航失联”之后的日子里,中国人又在为生命祈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疾病、没有意外,每个人都能活到年老,那是怎样的一种感受呢?置身于此情此景当中,国人想到的会是什么?哪些词汇会从他们的脑海里“跳”出来?

2014年2~3月,《小康》联合触动传媒、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并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2014中国生命小康指数”大调查,总共219800余人参与了此次调查。

结果显示,提及“年老”,大部分国人都会想到“儿孙满堂”,其次是“幸福”,再次是“死亡”,排在第四位的是“衰退”,列第五位的是“回忆”。此外,想到“享福”、“疾病”、“焦虑”、“成就”和“闲适”的人也比较多,这五个词语的排名分列第六至十位。

对于“死亡”,人们是否会有焦虑、恐惧的感受呢?39.5%的人表示“既没有焦虑感,也没有恐惧感”,26%的人表示“既有焦虑感,又有恐惧感”,20.6%的人表示“只有恐惧感”,13.9%的人表示“只有焦虑感”。

当然,提及“生命”,更多的人会把这个词汇和“健康”联系到一起。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身体健康”也是人们对于生命的美丽愿望。

因此,已经连续十年进行的“中国生命小康指数”调查一直坚持从居民健康满意度、居民健康水平、居民健康保障和措施这三个方面来衡量中国的“生命小康”水平。其中,居民健康水平指标包括平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居民健康保障和措施指标包括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千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等。

第9篇

1以下行为属于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的是( )。

①积极锻炼身体 ②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过马路

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④主动学习自救自护的基本常识 ⑤在患病时及时医治

A①③⑤ B.①②③④ C.①③④⑤ D.①②④

2下列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是( )

A在教室里张贴伟人的肖像

B经本人同意,某电视台播出以某明星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

C某网站举办欢迎明星评选活动,刊登了众多明星的照片

D某体育杂志擅自使用奥运冠军刘翔跨栏的照片作为封面

3 中学生小刘有写日记的习惯,同学小王偷看了小刘的日记,并将日记的内容在班内传播。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刘的( )

A人身自由权 B隐私权 C著作权 D通信秘密

4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他人与社会最起码的尊重的人格尊严权,它集中体现为( )

①名誉权 ②肖像权 ③姓名权 ④隐私权

A①②③ B①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5某校高二学生林强想竞选学校学生会主席,但他的“威望”不及何辉同学,为了竞选成功,他道听途说,添油加醋,捏造事实背后中伤、诋毁何辉,林强的行为侵犯了何辉的( )。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荣誉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

6侵害公民姓名权的具体表现是( )。

①盗用他人姓名 ②冒用他人姓名 ③给他人起外号 ④阻碍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7有些工矿企业实行所谓“严格管理”,工人下班出门时要被搜查身体,这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 )。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C隐私权 D名誉权

8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提倡以下做法( )。

①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②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③远离暴力,尊重生命 ④在危急情况出现时,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9下列行为属于合法搜查的是( )。

A司法机关为了执行任务,出示搜查证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搜查

B有的学生丢失了东西,老师搜查了部分学生的书包

C保安人员的搜查

D派出所为清理流动人口的夜查

10以下对于隐私的理解正确的是( )。

A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

B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而不愿为人所知的纯个人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