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09:45:51
导语:在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法律意识;公民;生成;社会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
对一种事物或者现象的研究一般从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内涵本质及与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构建逻辑的合理性,也为学术的交流探讨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受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这样分析的:“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独到的分析,在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律意识是这样界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写道:“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法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2]刘金国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意识概念的表述更为具体:“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同时还包括人们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内容十分复杂、外延及其广泛的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主观的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是人们对法的各种心理要素的综合体。法律意识有其丰富的内涵:
第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般社会主体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所谓社会意识,指的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结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态度、情感等主观反映。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情感、认知、态度、信念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马克思在其经典论著《序言》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主体的主观意识都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并决定,作为社会意识一种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例外。当然,社会意识同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模式、权力运行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也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与此同时,社会主体的一般法律意识也反作用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第三,法律意识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特征。由于个体的经历,人格品质等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而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这使法律意识在整个社会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同时,不同主体相同的社会生活背景,类似的法律实践经历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识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途径
简单地说,公民的法律意识生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内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举例来讲,欧洲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内生型。经过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迎来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工业革命带动生产力飞速发展,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现代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西方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内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说,是西方社会“自生自发”[4]的演化结果。相反,中国近代之始的现代法律运动则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发,西方列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打破了国人天朝永固的梦想。一批有志之士开始认清形势,拯救国家于危亡,他们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国。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法律意识产生之初,是在内忧外患不得不变的情况下,学习西方的结果。20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浪潮惊涛拍岸,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政府主导型的现在法治进程并未改变,国家通过引进、学习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此起彼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又有交流学习的引进。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推进,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逐渐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同时,与改革开放相伴的是剧烈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必不可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促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第一,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7]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终的标准。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秩序等价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调整手段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众多调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评价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任何人都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权力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公民习惯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现代法治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应当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公民信任法律,树立法律正义感的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仅仅依靠强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更无从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从而树立对法律的正义感。“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为遵守和运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础,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7]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对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动与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司法不公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从而寻求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巨大阻碍。“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8]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官独立性,加强监督,杜绝司法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做的事。
第四,持续推进普法教育,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普法工作开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受传统文化、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在厌讼的法律心理长期影响下,我国公民普遍厌诉,有时宁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种“和为贵”。受人治传统的影响,民众更愿意相信权力而不是法律,遇到问题先寻求“关系”,而不是依法办事。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分化严重,这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大对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的培养建设,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让普法工作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切实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支撑,法治社会的理想将永远可望而不可即。为此,学者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识的生成模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讨,笔者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肤浅的见解,以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贡献,推动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3]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普法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1、农民法律意识概述
1.1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律意识,指的是人民对于法律现象的归纳与总结,这种归纳包括知识、心理、观点几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识及要求公民要自发地认同与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它体现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论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办事,不能越轨半步。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来实施社会活动。
1.2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对于新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提高农民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与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却是不容乐观的,由于教育、历史等因素,农民阶层对法律知识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们仅仅是从感性的层面上去认知法律,并没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内涵,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恶果就是,在农民们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动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是想到“走后门”或者暴力解决的方式与途径。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党在十五次大会上确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但是在很多偏远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很多农民依然对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与模糊,他们并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遇到事情也无法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传统的人治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很多农民的内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统管一切,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
2.1不断强化法制环境,推进法治教育宣传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制与法治氛围里,农民们才可以逐渐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一个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环境才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农民们认知到法律对自身实际利益的重大保护作用。才可以让农民知道政府的治国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大原则方针。农民们的正常生活的维持离不开生产劳动,但是如果他们的生产劳动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保护,就很容易出现问题,由于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农民们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很容易对法律产生一种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循循诱导的方式去说服思想相对传统守旧的农民们,普法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仅仅如此,是还不够的,要进一步深化农民们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要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进行新农村的法治体制推进建设,例如黑板报、村委讨论会、广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传渠道,农民会在这些潜移默化式的教化当中逐渐提升法律意识。
2.2不断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农村法律机构建设
自从党的召开以来,农村的法治文明建设得到非常大的提升,这与我党密切执行的农村经济深化改革与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是离不开的,比如已经颁布执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原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们的正常经营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地方政府方面还制订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规与纲领,可以说,至此我国农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法律法规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骄傲,我国在农民的法律知识覆盖层面、法律运用维护能力等方面还有着很多的欠缺与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从实际生活当中去改造农民的旧式法治观念,才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关联性。
2.3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强化社会本位思想
要让广大农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一定要彻底地把农民当作是此次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工作的重要主体,才可以让农民在双方的沟通当作发挥主人翁意识,自觉地去配合党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意识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农民们也不会因为一些外力的挤压而迅速学会法律法规制度并加以运用,要让法律法规意识深入农民们的骨髓当中,就一定要让农民们在一个潜移默化的教化过程当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好处、保障。只有这样,农民们才会在法治社会当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才会感受得到自己的归属感。一定要让农民们明白,法律并非是与自己很遥远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兽,法律不会给守法的人带来任何恶果,反而可以保护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一定要加强农民的现代法律法规意识教育,要从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出发,通过具体的基层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
3、结论
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碍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基层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与潜移默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从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一、引言
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使得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私有财产权开始成为公民关注的重点,作为公民个人的重要权利,私有财产权受到民商法的保护,但是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何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使其更加完善是关键。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旨在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改善当前存在的问题。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主要特征
首先,补偿性特征。所谓补偿性即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施害人要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补偿的基础以实际受损利益为依据。补偿性赔偿责任是基于民商法理论确定的平衡侵权者、受害者利益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次,不主动干预特征。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是在受害者私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并且主动提出司法保护的前提下,如果受害者没有主动提出,那么民商法不对其进行干预。最后,平等性特征。平等性主要针对公民的身份来说,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经济实力、年龄、权利等等都是不同的,但是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都受到民商法的保护,民商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益时是平等对待的,不因公民的不同而区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私有财产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国外发达国家法律发展历史久远,公民法律意识较强,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私有财产的概念模糊,缺乏运用民商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甚至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意识,当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且对于民商法公民的了解程度较低,没有专业的能力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对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监督不到位
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管是法律运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但是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监督体制建设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监督机构,这就导致私有财产受害者被动成为了监督的主体力量,但是公民缺乏专业的能力和法律知识,没有能力实施监督权利,导致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三)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私有财产立法体系不健全,民商法中缺乏实际的原则性条款,操作性较差,没有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措施。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形式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虚拟私有财产产生了,但是民商法却没有与时俱进,缺乏针对虚拟私有财产的保护内容。
四、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策略研究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缺乏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是我国大部分公民存在的问题,改善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的方式,具体做法可以运用电视、网络、短信、广告牌、社区广告、广播等多元化的媒体积极展开普法宣传,让法律深入公民的生活中,在生活中潜移默化地不断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主题讲座,积极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积极解答公民关于法律的困惑和问题等。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积极号召公民参与到竞赛中来,将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问题制作成题目,通过有奖竞赛的方式吸引公民参与,在竞赛的过程中公民能够学到很多法律知识,不知不觉中就提升了法律意识和能力,而且还赢得了奖品,可谓一举多得,这种方式非常受公民的欢迎。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监督
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是法律执行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力保障,更是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但是当前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导致诸多问题的出现。建立专门的民商法监督机构是行之有效的措施。由于公民对于民商法的认识不够全面和专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加强对于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能够避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与时俱进,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
当前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详细条款对相关私有财产侵害行为的规定,细则不够完善,当私有财产受到侵害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却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保护,造成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损失。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应该不断完善民商法立法体系,尤其是针对没有涉及的私有财产问题,要尽快加入到法律规定中来,例如,针对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特殊形式的私有财产,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实现有法可依,不得出现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现象。全面覆盖私有财产可能产生的问题,健全民商法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民商法的进步和发展,积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落实司法实践,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司法实践是指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法律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层面,法律的意义是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民商法的意义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只有当法律落实到实际中才能够体现出其价值,才能真正为公民提供切实的服务。落实司法实践要加强执法机构的执行,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方式,提升司法机构的办案效率,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等等,从根本上对公民司法权加强保护。
[参考文献]
[1]王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2).
[2]盛钧俣.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原则析述[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8).
【关键词】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宪法规定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法律要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过来人民也要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所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法治建设及依法治国的灵魂和关键。
但是,从对当代全民法律信仰现状的调查结果看,当代全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情感淡漠,守护法律的意志不坚定,其法律意识水平与法律信仰尚有较大差距。了解当代全民的法律信仰状况,分析其原因,找到培养全民法律信仰的有效途径,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培养全民懂法、守法、信法,以较高的法律素质和饱满的法律情感拥护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过程中在的突出问题
(一)全民法治精神的严重缺失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具备法治精神。在我国全民在法治精神方面还是有很多缺失,比如: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意识,滥用职权,有些行为还凌驾于法律之上,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去行使权利。这样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还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正是这些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促使很多人面对法律存在侥幸心理都想钻法律的空子,导致社会法治意识淡薄,我国在法治的道理上任重而道远,只有不断的、长期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二)法治历史底蕴薄弱
导致我国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历史文化原因。众所都知我们过是个拥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中以人治为主,国家所有的权利都集中在君王手里,古代君王被奉为神灵。中国古代法治的思想都是一个弱势群体。首先,我国的孔孟之道,重礼轻法的传统文化观念。导致对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的缺失。其次,就是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对法治思想更方面的宣传力度。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思想环境,不利于法治思想的培养和法治信仰的形成。
(三)现行普法模式的落后和低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缺乏一个好的法治思想成长的环境与氛围。对全民法治宣传在力度和层次上宣传也不够。另外宣传的方法也不科学,一味的就是对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的灌输,人民缺乏积极性都是一味的被迫接受,不能真正的理解法治思想的内涵。
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措施
(一)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及司法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
(1)首先我们要提高对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司法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要不断加强领导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意识,要不断对领导干部进行普法教育。使党政领导干部从灵魂深处意识到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要真正在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只有严格执行依法治国久而久之法治思想就成为一种规范一种信仰。
(2)确保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民众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由认可到相信,由相信到信赖,进而使人们逐渐习惯对周围事物乃至自身事务第一时间以法律思维去思考,促进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地融入公众内心。
(3)正确统筹“法、理、情”的关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过严格执法彰显法治的权威和力量,突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二)加强法治精神的宣传
(1)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治教育。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采用更科学的宣傳方式,使公民在通俗易懂的形势下更好的理解和体会法治思想,从而更好的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2)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要充分利用现在的高科技宣传手段,通过网络,电视,手机等媒体来宣传,在基层社会可以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比如小品,讲故事,看宣传片等手段把法律常识通俗易懂的让老百姓传达,通过不同形式渲染法治思想大环境,久而久之老百姓就能主动的了解和接受法律常识和知识。从而在潜移默化中使老百姓收益。
(三)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1)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开展群众性法治教育,是增强法治意识教育成效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普通大众对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有着比较清晰的认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善于依法维权,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2)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让公民遇到法律事务时能得到优质服务,降低公民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成本,从而使公民乐于依法维权、依法办事。
(四)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我们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真正的做到从娃娃抓起,从而让青少年树立牢牢地法律意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从小对他们就行法治意识教育,以后才能更好的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才,为国家的建设添砖增瓦。
(五)加强社会道德建设
建立良好的依法治国的大环境是增强法治意识教育的重要条件。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在进行法治宣传的基础上也要加大对以德治国的宣传。只要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人民的自身素质以及更好的使公民确立法治信仰。因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要强化道德建设。要在全社会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营造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的社会风气,引导人们自觉遵守规则,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形成以规则为行为准则的意识,发扬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通过道德建设让人们不仅依据法律条文行事,更重要的是依据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原则来行事,真正在实际生活中践行法的精神,实现法的价值。
(六)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依法治国是我国现在治理国家的根本基础和必要依据。首先,国家的治理要靠法治,只有依法系统的治理国家,才能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只有更加健全法治机制才能够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实行多元主体参与与社里治理理念相结合。比如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促使在治理过程中在法律的基础上更加民族化。促使人民更加积极的参与进来,为国家的建设积极的发挥自身的能量。另一方面,通过社会规范建设,如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等来协调关系、约束行为、保障群众利益,从源头实现依法治理。
(七)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行政执法活动是执法主体与外界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既表现为执法环境对执法的制约和执法者对执法环境的适应,又表现为执法环境受制于执法活动和执法活动对执法环境的改造。
( 一) 环境因素对执法的影响
行政执法环境,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执法的难易程度和落实行政决定的难易程度。实践证明,高质量、高效能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保障。执法环境不好,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执法工作中就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不断优化执法环境,对于搞好各项执法工作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要是不断自觉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 二) 改善执法环境,重在改善社会环境
执法的社会环境具有可变性特点。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对行政执法活动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也比较明显。例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决定执法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手段,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具体行政决定能否落实。但无论在地区之间还是同一地区的不同行政领域,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均呈现出多样性变化特点。在行政执法环境的诸要素中,执法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内部环境要素,执法的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属于外部环境因素。人是内部执法环境中最具决定性的要素。优化执法环境,必须从优化执法机关内部环境和改造执法外部环境两方面同时入手。其中,优化内部执法环境的核心在于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执法水平。
二、中国行政执法环境现状
行政执法环境构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因素体。政府职能、行政体制、决策机制、行政程序与行政监督制度等都属于架构行政执法环境的重要因素。这里仅仅针对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主体因素作出论述。
( 一)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领导因素
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各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法律素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仍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有些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理解国家法律及政策方面存在一定偏差: 一是对依法行政存在一定偏见,如认为依法行政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有关行业或地方利益。改革就要敢于闯,符合自身利益的执行,不符合的可以不执行。二是认为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都是合法的,从本位主义出发,以局部利益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忽视国家和人民利益。三是认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就不能严格执法,人为地把严格执法与保驾护航对立起来,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从而放纵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二)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执法人员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一是在特权思想和“权力本位”观念的支配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定位在市场经济监管及社会秩序维护上,认为执法就是处罚,忽视了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的服务社会和服务大众的根本职责。二是个别执法者廉洁执法自律意识较差,破坏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廉洁执法的形象。三是执法队伍适用法律的水平普遍不高,缺乏有关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惯于用传统方式执法,应对新型违法的能力也不强。四是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而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满足于老经验、老办法,不注重依法办案,甚至不遵守办案纪律,回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执法中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不够准确,以致时常出现偏差。
( 三)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公众法律意识要素
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行政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行政执法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近年来,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合理、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但普通公民在法律意识方面仍有不少欠缺: 一是缺乏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二是缺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养成。
三、完善行政执法环境的建议
( 一) 提高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在法律授权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但是,按照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可能脱离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尤其在制度建设初期,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素质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直接管理者及决策者,其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应当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
1.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
早在 1999 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就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因此,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应当将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客观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此,应改进对“德、能、勤、绩”的评价标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对法律及人权给予尊重和维护的程度,作为衡量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素养的一个重要尺度; 将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和行政执法质量,作为评价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其依法行政能力的最高标准; 将行政法律在相关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作为考量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否勤政的基本内容; 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考核的导向作用,以此增强领导干部维护执法和司法独立性、权威性的意识,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支持司法机关对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3. 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组织人事部门将那些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较强法治观念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有利于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同时,该制度还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有助于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根据“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的要求,科学地确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各个环节中的位置。为防止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流于形式,宜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对考察对象的考核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考察对象的范围,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同时,为了防止将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唯一标准,而导致对其他素质的忽视,作为过渡措施,可以由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培训并组织考试,未经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均不得提拔任用。二是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工作方式等特点,科学地确定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内容和考核标准。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统一、高效、实用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 二)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责任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1. 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早在 1990 年代,中国就确立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完善和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不同的职位,遵循学以致用、按需施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行政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法律培训的内容。在具体实施中,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及时补充相关法律内容。现阶段,培训内容既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也要包括所在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在新招录公务员的法律素养达到较高水平之后,对行政执法人员将主要是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以及相关行政领域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增强其相互配合的执法意识和能力,避免执法中的权限争议和冲突。同时,应将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分别作为岗前培训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规范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程序。在过去的实践中,各地各级行政机关采取短期集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普法测试和案件讲评等方式,多渠道、分层次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为了有效利用培训资源,增强培训实效,避免各单位组织培训导致的随意性,今后应逐步使公务员学习培训正规化、制度化,实行统编教材、统一考试,并建立与培训制度相衔接的行政执法资格制度。三是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考勤考试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在制定科学的考试考核标准的基础上,严格培训纪律,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考核考试成绩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考勤、考试与审定行政执法上岗资格、年度考核和工资晋升结合起来,与行政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结合起来,将那些学习不认真,考试不合格,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人员淘汰出局,以逐步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法律素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行政执法队伍。
2.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制定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标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实行民主评议与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缺乏统一规范的考核标准,评价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体现不同岗位公务员的个人实绩。为此,应当按照不同职位类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内容及标准。
二是实行以客观评价为内容、民主评议为形式的考核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表现和执法效果。具体包括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的质量。在考核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民主评议,也应当以考核对象的行为事实作为评价基础。
三是拓宽考核部门全面了解考核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渠道。即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与行政执法案件的复查情况,与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结果结合起来,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机关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四是充分发挥考核制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为此,应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执法人员职务和级别升降的重要依据。在考核中,发现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当然,公务员执法能力和责任心的提高,不能仅仅依赖于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规范公务行为,强化法制监督,严格奖惩制度,对于公务员执法能力的提高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1]( P81)。
( 三) 提高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改善和优化行政执法环境的基础。
1. 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养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 1985 年开始,中国实行全民普法教育,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国家的力量强制性地进行法律文化启蒙和传播。在先进的法治理论宣传、感召下,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然而,法律意识的养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需要不断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不仅是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的现实需要,而且是整个法制建设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联系公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让公众自觉接受或乐于接受。要从中国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运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当代中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实践表明,公民权利在面临侵害的危险或被侵犯之后,公民不知或不愿、不敢运用法律手段申请司法保护或救助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这就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难度。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注重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了解行政执法、支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还要注意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公民联系实际学法、用法、守法,把学法和用法、守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现代公民权利意识。
2. 为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权创造条件
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形成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固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根本上讲,公民、社会组织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取决于法律系统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程度和效果。公正、高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是引导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为了积极引导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一、刑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缺乏重视
首先,我国刑法中仅有第246条这一条是有关人格尊严保护的明文规定,不足以体现刑法对人格尊严保护的重视。而且对于刑法第246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过于笼统且将侮辱罪和诽谤罪设为亲告罪,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由于维权意识不强或是遇到诉讼困难等多种原因而选择不去告诉。然而,“公然侮辱”他人是性质恶劣的严重行为,是一种不顾国家法律的威严挑战公权力的行为。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做人资格,对于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公诉机关应当主动介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作为自诉案件,将不利于发挥刑法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功能。①
其次,该条文出现了两次“严重”,但对于如何判断“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法律及法律解释都未给出明确的标准,这就给了法官和立案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若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不当,会使得罪刑不适应;立案人员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判断不当的,会使得提起公诉的标准变得因人而异或因事而异,如此一来便会导致大量公权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刑事案件得不到刑事制裁。
最后,对于该罪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笔者认为该量刑偏低。人格尊严对于人来说是公民人权的核心,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侵害人格尊严多造成的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2014中国教育发展报告》对2013年国内中小学生自杀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得出了《报告》所搜集了2013年发生的79起自杀案件的主要原因排前二的是学业的压力和来自他人,特别是教师的羞辱。再比如,2005年沈阳市的 “超市搜身案”中,怀女士与女儿在超市购物时,被怀疑偷东西,后被超市工作人员举报带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强行遭到搜身,女儿因此患上创伤性精神病。从这些例子中,我们都可以看出侵害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这类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往往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所以说如果不重视人格尊严的保护的话,悲剧还将继续上演。
二、完善人格尊严的刑法保护
刑法作为最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应充分发挥其在保护人格尊严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尤其是在刑事处罚这一部分。我国现行刑法中侮辱罪和诽谤罪仅简单的以一条法条作出规定,而相比人格尊严保护较为完善的德国,其刑法典以专门的一章内容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且将人格尊严的侵犯分为“侮辱”、“害恶的诽谤”、“重伤”三大类,并就各种行为的表现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同样作为亲告罪,德国刑法认为“公然侮辱”是属于严重的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作为公诉罪名。我国却没有用这种方式来划分公诉与亲告,而是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为公诉案件的标准,这在一个重视集体利益的国家不足为奇。但是这种设定却不利于我国法律意识不强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笔者建议,在公民法律意识尚不健全的我国,应将这两个罪名改为公诉罪名,让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此时发挥积极作用去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从刑法的角度上让公民认识到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公民的素质及维权意识。当然,此种设定的前提是在于侮辱和诽谤行为是严重的。对于一些不严重的普通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为了节省国家司法资源还是应当将其划入民事侵权的范畴,不作犯罪论。所以将侮辱罪和诽谤罪作为公诉罪名的前提是法律需要明确民法上的一般的有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和刑法上触犯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犯罪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的认定界线。现行刑法中侮辱罪和诽谤罪转化为公诉案件时用的语言表述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其中对“严重”的认定,其实就是对亲告罪与公诉案件的界线认定,在笔者看来,在将侮辱罪和诽谤罪设为公诉罪名后,可以将这里对 “严重”的认定当做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的界线认定。只是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尚未有相关规定,而如果真正对到这一界线的认定规定的话,那将涉及到民法和刑法两个领域,所以应当在这两个部门法的司法解释中都加以规定。总而言之,也就是法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为侵权行为的性质的判断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
在量刑方面,改侮辱罪和诽谤罪为公诉罪名后,可以适当的提高该罪的量刑幅度且增加必要的罚金刑。德国、西班牙等大多数国家都在该罪的刑罚方面设有罚金刑,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单处或并处罚金来起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当然同时被侵害人仍然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取得损害赔偿。此外,目前现行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提高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适应那些造成了非常严重后果或情形非常恶劣的侵害他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就前面所提到的“超市搜身案”造成未成年人患上精神病的案例而言,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在身负双重义务(积极义务: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消极义务: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情况下还强行对未成年女孩搜身,给其精神上强大的打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该案例中对犯罪人的量刑幅度就可以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对于那些会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侵权行为更应是如此。
三、结语
随着社会和时代的进步,人的地位不断地提高,对人的认识也不断的取得新发展,相应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中。保护人格尊严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公民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其内容和作用都极其广泛,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保护好公民的人格尊严有利于法治社会的进步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刑法对它的保护尚不完善,立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完善相关立法是保护人格尊严所要迈出的第一步。
2、普及法律知识,构建和谐社会
3、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4、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5、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6、法律援助在您身边,公平正义与您牵手
7、让法律与我们相伴,让文明与我们相依
8、坚持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
9、全面实施普法规划,努力构建平安柯桥
10、同筑法制长城,共享法治阳光
11、依法行使民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12、法律素质高一分,全村形象高十分
13、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14、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
15、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6、学法人人受益,守法处处和谐
17、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18、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19、遵纪守法,利人利己
20、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
21、与法同法,社会和谐
22、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23、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24、加强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
25、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推进农村法制建设
26、扩大基础民主, 搞好村民自治
27、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28、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29、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
30、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32、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 ,营造安全祥和的生存环境
33、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
3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5、加强法制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36、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7、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38、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9、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40、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41、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4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43、尊重宪法,崇尚法治
4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45、开展普法教育, 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46、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47、依法保障食品安全, 营造放心饮食环境
48、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49、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50、人人学法用法,个个依法办事
51、假日出游 ,依法维权
52、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53、落实“六五”普法规划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4、切实加强监管, 依法保护环境
55、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56、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57、深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 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难题
58、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59、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60、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
6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6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63、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64、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65、正确行使宪法权利, 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66、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67、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68、关注交通, 保护生命
69、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
70、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71、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
72、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73、完善残疾人保障机制 落实平等参与共享精神
7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5、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7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77、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掀起全民学法用法热潮
78、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79、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0、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科学发展
81、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82、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83、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84、心中遵法,自主学法,办事依法,维权用法,诚信守法,和谐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