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2 16:11:03
导语:在残疾人就业建议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权;就业保障;日本残疾人
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拥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我国政府对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保持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少且简单,主要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登记、用人单位需求统计、就业培训,为残疾人推荐就业岗位等。由于职业能力测评、职业康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落后、专业人才匮乏,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岗位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不能充分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本课题结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公报所公布的最新数据,对我国城镇、农村残疾人近几年的就业状况、受教育情况、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情况等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在研究日本残疾人就业立法、就业服务的同时,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和残疾人就业的发展实际,对残疾人就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双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并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1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1.1城镇残疾人就业状况。1.1.1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人数。2014—2017年间,我国城镇、农村残疾人新增就业人数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稳步上涨。1.1.2城镇残疾人就业形式。目前,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形式主要有5种,从中残联公布的近5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新增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是个体就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其次是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安排就业,最后是公益性岗位就业和辅就业[1]。1.1.3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人数。从2011到2014年,我国城镇残疾人新登记失业人数呈现上下波动趋势,依次分别为54037人、45146人、50237人、48925人。然而,实际失业人数不止如此,依然有大批残疾人处于待就业状态。1.2农村残疾人就业状况。1.2.1农村残疾人就业总体情况。对比近几年的数据可以发现,农村残疾人就业形势严峻,从2011年的1748.8万到2012年达到峰值的1770.3万,2013、2014、2015年分别为1757.2万、1723.6万、1678.0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1.2.2农村残疾人就业形式。在我国农村,残疾人以务农为主。从2011年到2015年,我国农村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数分别为1367.7万、1389.9万、1385.4万、1360.4万、1323.2万。这些数据表明农村残疾人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土地,实际上农村残疾人大部分处于隐性失业状态。1.3残疾人受教育状况。在我国,残疾人接受学校教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义务教育、特色教育普通高中班(部)、残疾人中等专业学校(班)、普通高等院校、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中,全国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人人数,2014年有7864人,2015年有8508人,2016年有9592人,2017年有10818人,这些数据表明有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平等地享受高等教育。1.4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状况。截至2014年,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多达6154个,其中残疾人联合会兴办2211个,依托社会机构兴办3943个,38.2万人次城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由残疾人联合会兴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总数变动不大,依托社会机构兴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却增长迅速,这说明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服务越来越贴近残疾人的现实需求。
2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借鉴
日本是亚洲福利模式的模范国家,尊重残疾人就业权,致力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1立法保障在日本,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有数十部,最主要的法律有两部,分别是于1960年颁布、先后修订多达25次的《残疾人雇用促进法》和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基本法》。《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所有企业都要按比例雇佣残疾人,这是一项法律义务。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会依据企业每年递交的工作报告,对超比例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实施奖励,这些奖金将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为雇用残疾人在工作设备、工作环境、福利设施等方面额外产生的成本,从而减轻企业负担,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持续雇用残疾人的长效机制。而《残疾人基本法》更多地强调国家、社会公共团体有责任和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心理支持、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服务。2.2就业服务日本政府设立了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共职业安定所,以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职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调查研究职业康复的相关事宜,并就相关的技术性事务,为地方的残疾人职业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建议、指导、帮助。目前已经形成了社区残疾人职业中心、地方残疾人职业中心、残疾人职业综合中心三级网络,在残疾人劳动就业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公共职业安定所,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主要负责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前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从业适应性训练以及就业后的调查跟踪辅导等。具体内容包含:(1)把有求职意向的残疾人的求职信息推荐到相关对口企业,拓宽其工作应聘渠道;(2)对残疾人进行适应能力检查,然后针对其特点进行特殊的求职指导和职业培训,以保证其找到合适的工作;(3)对已经雇用和有意愿雇用残疾人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或者建议,为残疾人就业创造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2.3取得效果从2013年4月起,日本政府将企业雇佣残疾人比例从“1.8%以上”调至“2%以上”[3]。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日本残疾人就业人数首次超过30万,呈现逐年稳步增长的趋势。
3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16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24- 02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
由于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按照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全额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般来说,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规定的安置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 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出台了多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等。
2.1 对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 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安置比例≥25%且安置人数≥10人)的单位,收入达到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2.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的单位,由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笔者所在的集团各企业安置的比例未达标,本次未涉及,所以在此对以上两条优惠政策不展开细述。
2.1.3 企业所得税
(1)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税务筹划主要是围绕这一项优惠政策而展开。
(2)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由于本次税务筹划不涉及此业务,所以仅提及,而不详细展开。
3 税务筹划的意义
3.1 社会效益
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人群,由于先天不足或飞来横祸等种种原因,导致其肢体或身体官能缺失,给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遗憾。据报道,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8 300万。残疾人要工作、要生活,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其实,残疾人也和正常人一样,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在各个领域默默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他们倍加珍惜每一个工作机会,甚至有些工作做得比正常人更用心,丝毫不逊色于正常人。
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摒弃陈旧的观念,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安置残疾人、扶持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的大好事。笔者所在的集团在全国多地设有企业,在落实开展这一工作时,每当去当地残联联系安置事宜,非常受欢迎,更是让我们深感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
3.2 经济效益
前已述及,安置残疾人,除了可以少缴或免缴保障金外,还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重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
4 税务筹划需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实践
4.1 需考虑的因素
4.1.1 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岗位等
企业需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梳理各岗位的具体要求,考虑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和岗位等。比如部分食堂、卫生等后勤岗位,接线员等客服岗位,可以考虑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
4.1.2 经济因素
假设某公司所在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15 000元/年,公司合计按工资标准的30%计缴五险一金。当地缴纳保障金的基数按25 000元计算,当年所得税率为25%。我们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计算得出,当安置残疾人需支付的年工资低于62 500元时,安置相应数量的残疾人,可使公司税后收益最大化。
(X+X×30%)×(1-25%)-25%X
X
所以,对于一些缴纳保障金所用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比较高的企业,筹划安置相应比例的残疾人是有正向经济效益的。
4.1.3 工伤人员
由于集团下属企业均属于生产销售货物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型生产设备,偶有工伤的情况发生。企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在报工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积极向残联申请相关的备案手续,若符合条件,则属于安置残疾人,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4.1.4 额外安置
积极与当地残联等部门联系,综合判断考虑。
4.2 在本企业的具体实践
由于意识到安置残疾人的各种积极意义,在财务总部的积极引导下,2012年集团开展并落实了该项工作,不仅节约了保障金,还节约了所得税。
经统计,2012年集团(在全国各地共有11家企业)共安置了57名残疾人,其中有一名是盲人,按安置58名残疾人计算。2013年缴纳2012年度保障金,节约了206.84万元;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发放的残疾人的工资均按100%加计扣除,节约所得税57.55万元;同时扣除保障金影响所得税51.71万元,合计节约各项税费212.68万元。
二、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
目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较为严峻,残疾人就业更为困难,深层次就其原因,简析如下:
(一)从社会总体上来看,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每年新增劳动力一部分,富余农民工进城务工一部分,下岗职工一部分,以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一部分,本身就僧多粥少,再加上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社会的就业形式都很严峻。残疾人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就业更是难上加难。
(二)从残疾人自身条件来看,参与社会竞争能力不强
一是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我区文盲或半文盲占到37%,高中(中专)只占8.8%,高中(中专)以上为零;二是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目前,有关部门的培训尚未将残疾人纳入其中,残疾人参与培训面窄。即使是参加培训的,也只是简单的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水平普遍较低。三是由于自卑心理,导致参与社会意识不强,就业观念较差。许多残疾人认为残疾就是无用,生活就是要靠家庭、靠政府,心里没有工作的概念,个人不想外出参加工作,家人也有同样的想法,类似想法的残疾人较多。其中我区有就业能力却无就业愿望的有35人,其中属于一级劳力年龄有15人。
(三)从社会角度来看,对残疾人就业存在歧视
很多人认为健全人,甚至大学生都就不了业,何况残疾人。在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中,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问题为由,不愿安排残疾人;部分企业单位也不配合,有的企业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我区目前安排残疾人的企业比例较低。
(四)从扶持政策上来看,对残疾人优惠的措施不够,执行力度也不够
一是政府尚未出台优惠残疾人的具体办法,残疾人个体就业凭《残疾人证》很难享受税费减免,而凭《下岗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却可享受税费照顾;二是有优惠的方面但未惠及整体,保障措施未跟上。为了照顾残疾人的利益,国家规定福利企业必须为残疾人办理保险。但超过45岁的就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而福利企业没有参加保险的残疾人又不能计为安残退税的人数,这就使得福利企业不愿招收年满45岁的残疾人。因此,45岁以上残疾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三是对创办福利企业支持不够,认为没有税源,创造不了经济效益,不同意引进福利企业,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限;四是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关注程度不够,认为推荐残疾人就业难度大,成本高。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对策与途径
该如何才能帮助残疾人促进就业呢?我们认为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对残疾人进行心理辅导,培养他们的自尊、自信、自强和自主精神。如对我区有就业能力而无就业愿望的35人(尤其是一级劳动年龄的15人)加强引导,鼓励他们就业,做到自食其力。
(二)加大残疾人就业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残疾人就业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报道活动,努力使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企业法人都熟知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权。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要组织开展各类扶残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的力度。残疾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技能水平低的现象,所以残疾人在社会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的素质培训尤为重要。一是充分发挥现有培训途径的作用。目前培训工作途径较多,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扶贫办和成人教育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多种培训机构,都可以为残疾人培训提供了较好的平台。政府要协调各部门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将残疾人培训纳入其中,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承担培训残疾人的任务,举全社会之力,提高残疾人的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水平。二是开办残疾人特校高中(中专)阶段教育。以前,残疾
学生较大部分初中毕业就面临辍学,家庭条件优越的才能到外地继续接受教育,建议我区能建一所初高中阶段教育的综合特校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校,提高残疾人的教育水平。三是有针对性的作好残疾人培训工作。既要以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依托社会资源举办各类短期技能培训班,帮助残疾人掌握生产工作技能,加强就业前培训,又要以职业要求为落脚点,协调有部门做好企业内残疾人的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工作适应能力,加强在职培训。同时要以创业意识为关节点,加强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参加自主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残疾人个体就业提供帮助。四是残疾人就业的培训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残疾人培训实行免费。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福利企业政策。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对现有的福利企业切实搞好服务,确保国家退税落实并用于企业发展和改善残疾人职工的生活,为福利企业巩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注重福利企业的巨大社会效益,积极支持创办福利企业工作。
二是研究探索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的方向。一是公益性岗位。如看护、收发、保洁等,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给残疾人使用(全区共安排残疾人协理员28名)。二是扶持修理业、服务业。如修鞋、修家电、修自行车、食杂店、复印打字社、保健按摩院、理发店等。三是在固定市场给残疾人租摊位,如提供一些诸如菜市场摊位卖菜等简单的工作岗位。四是可以扶持残疾人进行自主创业。如**社区岗墩村残疾人卫林身残志不残,从维修自行车起家,现已开办了电动车行,不仅自己收入增加了,而且安排了三个人就业,去年还被评为全区创业带头人。
三是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建立服务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权益保护。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和谐社会
残疾人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依法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合理的报酬或收入。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残疾人与健全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全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关系着全国五分之一的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可以起到安置一人、稳定一家、和谐社会的目的,对于促进社会的经济建设和文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残疾人事业在我国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困难,总体生活质量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的需要
对整个人群来讲,残疾人是弱势群体,残疾人群的生存状况远不及正常人。在我国,就业目前仍然是残疾人改善自身生存状况的主要途径。所以残疾人实现了就业就可以帮助自身赢得一个固定的经济来源,从而解决生存问题。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残疾人身心健康
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残疾人虽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劳动仍是残疾人的第一需要。就业可以改变残疾人的自卑心理,残疾人一方面需要享受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同时也需要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融入社会和谐建设之中,可见,就业不但可以实现残疾人的人生价值,而且可以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实现社会平等的需要
现阶段,在平等就业问题上正是因为有歧视残疾人现象和行为,有轻视残疾人就业能力的意识,党和政府才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只有实现了残疾人充分的就业,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充分就业,才能让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共同融入社会,实现就业问题上的人人平等,最终促进社会平等和谐。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状况
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城镇残疾人口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6225万人,占75.04%;其中处于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有3493万,占42.10%。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未就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
三、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体系
(一)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和主要形式
我国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专门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了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律体系。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有三种方式: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自谋职业和个体就业。
(二)社区服务体系的组织结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主要依托残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体系来运作。全国已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组织体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达2万多人。
1.建立社区残疾人组织管理机构
1990年后陆续改为“劳动就业服务所(站)”之后,从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逐渐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它是专门负责社区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开展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以促进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2.重构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组织管理体制
从社区组织管理职能分工的角度来看,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专设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由市政府授权在特定范围内执行市政府对社区的官方政策;二是半官方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该社区民主选举的委员及其他有威望的市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向市政府反映搜集到的关于社区事务的建议或意见,直接转达民众的呼声;三是自主性的社区服务组织,其职责是受政府指导或委托,具体实施社区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我国残疾人就业影响因素分析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流于形式,就业质量不高
首先,有些单位招用残疾人是为了逃避缴纳就业保障金,造成了很多残疾人领取生活费但不在单位上班、就业不在岗的“挂靠就业”局面。其次,许多单位不与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各种劳动保险,平均工资只有非残疾人的一半,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残疾劳动者多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政策不稳定就可能失业。
(二)福利企业趋于萎缩,集中就业服务方式面临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一些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开办的福利企业往往在技术、人才、管理水平、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处于劣势,不少福利企业相继倒闭。这一方面导致已就业的残疾人下岗,同时也减少了残疾人再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机会。
(三)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意义认识不到位,分散按比例就业缺乏强制性
残疾人除了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外,前劳动力市场歧视,即教育歧视也会造成残疾人就业困难。教育歧视造成残疾人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最终造成残疾人文化程度偏低,劳动素质不高,就业能力不能够满足工作的需求,这也是雇主不愿雇用残疾人的一个客观原因。教育歧视和就业歧视会相互作用,结果会进一步加剧残疾人就业困难。教育领域和劳动力市场是结合在一起的,就业歧视,特别是针对高学历残疾人的歧视,会降低残疾人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水平,这种较低的激励水平加上教育歧视的作用会造成残疾人就业能力不足,最终不利于残疾人就业。
五、发展和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残疾群体就业政策
政策法规的落实需要有效的措施和组织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要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对象,在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监督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就业促进法》,完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律援助政策并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措施
1.注重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在城市化进程中,残疾人由于自身素质和技能不高,向城镇转移比较困难。当前,解决农村残疾人就业问题,必须着力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整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体系。宜采取残联与社会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实用技术培训班,建立适应残疾人要求的常年性、专业性职业培训中心,形成农村残疾人培训的专业队伍。同时积极探索残疾人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相衔接的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2.加强残疾人就业市场体系建设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市场建设,完善就业登记、信息服务、中介、再培训等服务,将残疾人就业市场纳入社会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当中,建立起统一、高效、有序的就业服务体系。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刺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雇佣残疾职工而影响效率、增加成本投入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假冒安置残疾人、不给残疾人提供必要帮助、不公正对待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给以行政处罚。
3.残疾人就业比例应当更具弹性
通过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现一批残疾人就业;通过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来安置一批残疾人就业。有的地方在开发一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社区就近安排残疾人专职委员就业,并开发一些社区安全巡逻员、清洁工、开办小卖部、报刊亭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4.发展社会福利企业
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离不开社会福利企业。政府应将福利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按同等优先的原则予以扶持。对福利企业在资金、税收、营业场地等方面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应真正落实到企业。
5.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机制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的优惠措施,推动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确保重残、老残一体和一户多残类型的残疾人得到特别扶助和重点保障。把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6.通过各种宣传手段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泛宣传残疾人自强自立和扶残助残的先进事迹,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通过宣传,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起扶残助残的社会责任。
7.加强残疾人教育与职业培训投入
残疾人就业需要相应的技能作为支撑。残疾人的健康资本很难改变,但人力资本水平则可以通过接受教育和培训而得到提高,重视残疾人教育在提高就业能力方面的作用。
(三)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工作岗位并鼓励扶持用人单位培训
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构建多元化残疾人服务网络,用人单位需做到以下几项职责: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要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舆论环境。
(四)根据残疾人残疾状况的多样性,实施分类救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残疾人可以分为肢体、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和精神残疾等5类。政府应对其采取不同的特殊政策,即对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重度残疾导致无法就业或一户多残类型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体现社会救助的性质,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而对有工作能力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和听力、语言残疾的残疾人可按残疾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残疾人职业津贴,体现经济保障性质,目的是维护残疾人的“工作权”和“生活质量权”。
(五)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的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体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家庭、企业和个人参与的“一主多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1.充分发挥社区参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职能
街道、社区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在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建立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提升残疾人就业的信心。同时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社区支持性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实践,建立多功能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等,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
2.利用互联网为残疾人就业开辟社会支持渠道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的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扩大了传播的受众范围。残疾人由于身体上存在某些障碍,使他们难以走上社会,无法获得正常的教育和获得就业的信息。网络可以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残疾人足不出户,就能实现供需双向选择,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意愿。
(六)家庭要努力营造对残疾人就业支持的环境
家庭要为残疾人提供温馨的家庭环境,培养和训练其良好的生活习惯与独立的生活自理能力,促进其身体和心理的健康发展,为残疾人就业奠定必要的身心基础。同时,积极配合职业咨询、职业教育工作者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七)努力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
对残疾人而言,提高自身素质,是其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根本途经。残疾人也要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树立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转变择业意识,努力提升自身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择业能力以适应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求。同时,残疾人个人积极创业并以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
六、结语
世界各国在对待残疾人生存问题上,大都经历了从实行善意的救济或施舍到将残疾人视为平等权利主体的过程。在发达国家,往往把残疾人就业机制纳入到国家反歧视法中,上升为一个人权问题。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直接影响着五分之一的家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就业方面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诚然,促进残疾人就业,仅仅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家庭以及个人都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从根本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体现了风雨共担的社会责任和情怀。
参考文献:
[1]王亚栋.中国残疾人就业:现状・问题・对策[J].社会福利,2005.
[2]王雪梅.残疾人就业问题与就业保障政策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
[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09.
[4]杨思斌、吕世伦.论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弱势群体保护与政府责任[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
[5]张杨,袁茵.试析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模式[J].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08.
关于残疾人就业,有两条众所周知,其一为就业大环境形势严峻,其二为残疾人在这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因为相对弱势,所以需要扶持,甚至保护。同是经济较发达的广东和浙江,在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方面,有各自独到的探索和经验,浙江的陈漭先生与吕明晓先生在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机制建设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而广东的古念群先生则提供了一套几乎可以拿来就用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完整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就业领域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这是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个法规。《就业促进法》最核心的精神在于倡导和维护公平就业,消除对妇女、残疾人等的就业歧视。做到公平就业,就要营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经常设置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是维护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的参与对象;妇女、残疾人、农村人等可能是现实中就业歧视的对象,国家除倡导公平就业理念以外,还适当给予部分群体适当就业政策倾斜,以维护其就业权益,达到就业公平。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并充分利用,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机制,提升残疾人就业水平和质量,改善残疾人生活。
一、当前浙江省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及成因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通过各种措施,努力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环境,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目前集中就业约10万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约12.5万人,个体就业约11.5万人,有一定规模的农村种养业者约30万人。
在看到这些不菲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总体上来说,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社会就业水平,就业残疾人的就业层次偏低,就业不稳定,就业质量相对较差,特别是女性残疾人就业困难,农村残疾人相对处于劣势,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缺位较多,保障程度薄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2006年4月1日零时,浙江省有残疾人311.8万人,其中城镇残疾人口为82.95万人,占26.60%;农村残疾人口为228.85万人,占73.40%。全省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13.42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12.03万人。残疾人的在业率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即使在业的残疾人,在收入、地位等方面与社会平均水平也存在差距。这种差距最明显地体现在残疾家庭平均收入上,浙江全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7679元,农村为4331元,而当年全省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7877元,农村为8580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就业总量不足的大环境决定了就业率的相对有限;其次,由于不少政策法规效力的有限,一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愿望并不强烈;再次,有关扶持和援助措施还不够,特惠的力度还不够大;最后,残疾人自身的竞争能力不够强,残疾人就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维护不够到位,等等。这些原因综合导致了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二、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保护机制的建议
从《就业促进法》与《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实施来看,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已经进入依法行政和政府统筹阶段,这有利于改变残疾人的就业困境。残疾人就业既需要促进,又需要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完善残疾人就业的促进保护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残疾人就业的效果和水平。
1.政策层面:国家应当实施积极、特惠、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政策。
国家当前实施的是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政策首先应当是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就业的困难性,在税费减免、资金扶持、就业服务等方面让残疾人享受到普惠制度基础上的特惠政策,针对残疾人的特惠实际上兼具促进和保护的双重特性。残疾人就业的一个特点是部分残疾人即使通过促进和保护也不能就业,这就需要实施具有保障特点的残疾人就业促进保护政策,比如采用集中就业、庇护工场、工疗机构等具有保障特性的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目前一些地区实施的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也具有类似的功能。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事实上这是残疾人里面最困难、对家庭造成最多负担的群体,公共部门更加应该承担职责,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应当高度关注和优先安排。在此基础上,形成分类实施、区别对待,又有机构成、全面覆盖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舆论等多种机制,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共同发挥作用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
2.环境层面:倡导人道主义,创造助残扶弱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应当加强对文明残疾人观的宣传和推广,让全社会意识到,残疾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过程中所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价;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是社会道义和公共职责所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是现代行政的内在职责、重要内容和伦理规范。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将助残扶弱的优良传统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形成并践行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助残扶弱风尚和扶贫济困理念,将扶助残疾人就业在内的帮扶残疾人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将残疾人和社会各界一道脱贫致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通过舆论、教育等各种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社会各界都来关爱残疾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特别要在以企业为主体的用人单位中,倡导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给残疾人一个就业机会,切实保障已就业的残疾人,并给他们的就业、生活创造包括无障碍在内的良好环境。
3.机制层面: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分类实施,创新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体系。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增加用于残疾人就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专业、公共、个性的就业服务。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个性化,开展就业跟踪和就业评估,提出有效措施,从残疾人与用人单位供需双方促成、维护和提高残疾人就业的水平质量。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专门机构应当为改善就业服务强化人力资源建设,财政应为此加大保障力度。
其次,加大对歧视和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提升法规施行效力。借助人大、政协、就业监察、法制等力量,定期不定期开展残疾人就业专项视察、检查,通过委托或法制创新等形式赋予残联一定的残疾人就业监督权,法院在司法解释和案例判决中遵循法理精神基础上,倡导和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爱心律师和法律援助为遭受就业权益侵害的残疾人提供法律帮扶。
第三,不断创新补贴、奖励等符合市场经济的激励措施,给予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价值补偿。在当前给予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税费减免以外,还应增加对用人单位的无障碍改造补贴等补助。同时积极运用荣誉、褒奖等措施,激励广大用人单位。
最后,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就业渠道,形成分类实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又有机构成的残疾人就业格局。从就业形式上,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残疾人就业主渠道,应当继续巩固并扩大成效;残疾人个体就业呈现增长态势,应抓住浙江省“创业富民”战略契机,在税费减免、开业补助、养老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等措施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在集中就业方面,应当充分肯定福利企业、庇护工场安置特定残疾类别、残疾程度的残疾人就业的规模经济性和现实合理性,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基础上,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扶持。等等。
4、行动层面:政府机关应当起到表率作用,残联组织应提高代表服务能力。
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政府具有双重角色,一是作为全社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模范和表率,这是其社会责任,二是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其社会事务管理职责,政府只有首先做好表率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政府首先应当禁止歧视残疾人,对符合条件、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残疾人给予均等机会,以自身行为遵循《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维护和提升法规的尊严、效力。
在人们经常忽略的地方,有着这么一群孩子:他们的人生从一开始,就有着种种无辜的遗憾。这就是那些身有残疾的孩子。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他们的家长又多了一份忧虑,就是孩子们长大后能否找到合适的工作;自己年老后,又有谁能照顾他们的孩子?
家长:孩子的未来无保障
在乌鲁木齐市第七小学,刚走进教学楼,就听见该校特教班的教室里传来孩子们异样的读书声,他们吐字并不清楚,声音也高低不齐。
你千万别笑话这样的读书声,这对孩子们来说已经相当不容易了,因为他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连认一个字都需要比正常孩子多花几倍的时间。
走进这个特殊的教室,10个孩子整齐地坐着,奇怪的是,几乎每位孩子身边都坐着一个大人。
下课后,丁丁的母亲诉说了她的烦心事。她说:“我的孩子今年11岁,他出生时就患上了脑瘫。我跑了很多家医院也没能把孩子的病治好。眼看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是却没有正规的学校愿意收我的孩子。三年前,我毅然辞去工作,带孩子来这里上学。
“让我欣慰的是,如今孩子已经认识六十多个汉字了,还会做简单的算术题呢!可现在我又多了一份忧虑,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我和其他智障孩子的家长们一样都很担心孩子长大后的生活。为此,我首先想到要为孩子买份保险,可我跑遍了乌鲁木齐市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他们均以我的孩子是智障儿童,不属于受保范围为由,不予办理。
“有一次,我隐瞒了孩子的病情,到乌鲁木齐市一家保险公司给孩子办理意外伤害险。可当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见到我的孩子时,马上向我提出不能办理。为了这件事,我大哭了一场。让我感到伤心和不解的是,为什么最需要保险的人却买不到保险?”
保险:残疾儿童不能办理
和丁丁的母亲一样,其他孩子的家长也有同样的忧愁,大家说,只有活着的时候对孩子们好点儿,自己死了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他们真希望政府和社会能够给孩子们多提供一些帮助。
对于智障孩子家长们提出买保险难的问题,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医保办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均向记者表示,对于智力和身体有残疾的孩子,在18岁之前是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只能等到他们成年后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办理。
在记者采访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时,得到的答案也只有一个:不论是轻度还是重度残疾,保险公司均不受保。
一位律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保险公司对残障人拒保的情况可以理解,毕竟保险公司所从事的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在《保险法》没有对残障人保险这一问题进行有关规定之前,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大量风险而拒保并不违法。
但这位律师认为,从保险是为了分担社会风险的初衷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有关残障人保险的问题应纳入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以保障残障人的合法权益。
福利院:92%的儿童存在残疾
据了解,目前,乌鲁木齐市还没有一所专为残疾儿童设立的学校。为了让这些特殊的孩子受到同等的教育,市政府分别在天山区、新市区、水磨沟区、沙依巴克区四个中心城区为智障儿童设立了特教班,给孩子们提供了一个学习的地方和受教育的机会。
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有很多残疾儿童,院内有三百多名孤残儿童,残疾率占到总人数的92%,其中以脑瘫和智障儿童为主。他们大多都是孤儿或弃婴,有的出生仅4天就被送到孤儿院,真是很让人心疼又心寒。
孩子们的学前教育是在孤儿院内进行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正常孩子被送往附近小学或中学读书,残疾孩子就只能在院内接受教育,而老师们也主要是教孩子们一般的生活技能,当他们成人后,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就业。轻度残疾的孩子可以走向社会,而重度残疾的孩子将直接被送往养老院接受终身护理。
最近几年,残疾孩子能够就业的特别少。一到假期,老师就带着孩子们四处找工作,即便这样,很多单位仍然拒绝接受残疾人。也因为上述种种原因,很多残疾孩子的家长,在孩子刚出生后,就将他们遗弃。
就业:缺乏适当的岗位
据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院的一位领导介绍,智障孩子毕业后,一般只能达到小学三年级学生的水平。这些孩子基本上可以学会去超市买简单的生活用品、叠衣服、熨衣服,有的甚至还可以做简单的饭菜。不过,这些技能显然无法保证孩子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智障儿童属于残疾人的一种,就残疾人就业来说,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按比例就业,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全市三万多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一人的,按一人安排;二是集中就业,针对18岁以上的残疾人进行集中培训,推荐就业。2005年,全市共培训残疾人971人,可目前就业的只有486人;三是个体就业,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如修鞋、开店等。
目前,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并不理想。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各单位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年应向政府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笔经费将纳入国家预算中。可全市三万多家单位,至今还有两千多家因没钱或其他理由不愿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的单位宁愿交钱也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的则是前面安排完就业,后面紧跟着就安排残疾人下岗,造成残疾人就业快,下岗也快的局面。
对于下岗,有的是因为残疾人自身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但乌鲁木齐市残联呼吁,社会各界应主动提供适合的岗位,让残疾人有机会享受劳动的权利和乐趣。
建议:成立残疾人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一名长期从事特教工作的老师建议说,有关部门应建立残疾人服务中心,成为集康复、教育、培助养于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她说,由于人的心理、思维、能力是在自然、社会、劳动环境下才发展起来的,在残疾人成长的历程中,如果有继续康复的环境,让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还是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的。相反,如果对他们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将贻误时机,加重他们的残疾程度,甚至会使前期的康复训练毁于一旦,从而给他们的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自从去年5月份任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以来,在社区残联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残联所有工作人员的鼎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进取,认真工作,充分发挥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在任职以来,我与其它专职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社区残疾居民家庭,了解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残疾人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切实照顾好社区残疾人的生活。做好社区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我希望通过努力工作,可以激励残疾人朋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让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积极走访,关心残疾人生活状况
今年,我与社区***、***等两名同志积极走方社区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朋友的生活状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我们通过主动走访社区***户残疾人家庭,对**社区残疾人生活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残疾人朋友的需求做了认真的记录,并向上级残联组织和有产部门进行了汇报,确实的解决了**社区残疾人朋友遇到的问题。像**社区里残疾人***、***是一对夫妻,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工作,面且身体上还是**级残疾,家庭生活困难,我们在走访中了解到了他的困难,后来通过联系塑料花外加工工作给他本人和家人做,增加了家庭的收入,解决了生活问题。通过开展走访活动,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
二、加强社区残疾人的康复工作
我们根据社区每个残疾人的不同康复需求,对社区内的残疾居民开展针对性的康复训练,使其得到最佳的康复效果。在今年**月,我们接受了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通过这种有效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了我们这些专职委员的工作能力,以便更好的服务于残疾人朋友,我们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使残疾人就地就便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我对自己所管辖区的***名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进了深入调查工作,对需要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为残疾人朋友提供多种康复服务,我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为他(她)们提供康复医疗、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知识普及,同时还对残疾人的亲友进行培训与训练指导,这样可以更加方便帮助残疾人进行康复工作,在平时的康复工作中,我根据社区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相应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成年人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对脑瘫儿童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原则,适时选配辅助器具,开展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交往、生活活动四方面的康复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对智力残疾儿童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方面的能力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评估。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生活护理等综合康复训练服务。开展盲人在日常生活环境和公共场所的行走导向训练服务。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及视功能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等。同时积极普及康复知识,积极开展康复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
今年,我所管理的社区残疾人中,有**名残疾人在就业问题上遇到了问题,主要问题是部分残疾人朋友因为身体伤残情况严重找不到工作,以及工资待遇过低等两个主要问题,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我将情况反映给有关领导,在上级领导的帮助下,开展了以下工作措施来帮助残疾人朋友解决工作问题。
1、加强残疾人文化素质培训。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素质培训尤为重要,我们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以就业需求为出发点,依托社会资源举办各类短期技能培训班,帮助残疾人掌握生产工作技能,加强就业前培训;又以职业要求为落脚点,加强企业内残疾人在职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适应能力;通过加强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同时我还为社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提供帮助。
2、加强分散比例安置残疾人工作,这项工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残疾人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动用人单位愿意接受残疾人,从而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已有的福利企业政策,对现有福利企业切实搞好服务,为福利企业巩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据统计,我国残疾人已超过8500万,其中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残疾人约3200万,城镇约800万,农村约2400万。2013年度,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10.8%,比上年度的9.2%上升了1.6个百分点,是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1%的2.5倍之多,且实际失业率还不止如此。造成残疾人失业率如此之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现象非常普遍。就业机会歧视也称就业招聘歧视(recruitingandhiringdiscrimina-tion),是指劳动力供给者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而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就是残疾人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自身的残疾而受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导致平等就业权的丧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就业机会歧视的禁止,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可见,我国在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禁止方面的立法并不缺乏,然而实践中对残疾人实行就业机会歧视的现象依然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实施机制尤其是司法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相较于公务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过程中因歧视而引发的诉讼,比如著名的四川成都蒋韬身高歧视案、安徽芜湖张先著乙肝歧视案等,求职者与普通用人单位,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就业机会歧视案件则相对较少,至于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笔者更是未在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搜索到一起这样的案件。可见,相较于就业机会歧视的行政司法救济而言,民事司法救济在我国更为缺乏,许多平等主体之间的就业机会歧视案件在立案时就会面临种种障碍,导致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如何通过完善我国现行的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机制,为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是我国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依据
1.理论依据
(1)实体权利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是救济的基础和根据。就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而言,用人单位侵犯的是残疾人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平等就业权的私权属性,那么平等就业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就能够成立。一般而言,私权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不能加以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的私权,比如婚姻法律关系中与谁结婚的自,国家公权力不得对之予以干涉;第二类是因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可以限制的私权,比如所有权,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它进行限制;第三类是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私权,或者说具有社会权力属性的私权,这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扩大的私权。而平等就业权就属于上述第三类私权,与之类似的还有教育权、环境权等。此外,从权利的两个要素――利益和自由来看,一方面,平等劳动权保护的是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这是一种涉及公民最根本利益的一项私益;另一方面,根据自由劳动的原则,公民还享有是否获得就业机会的自由。因此,平等就业权具备获得民事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基础。(2)请求权基础。获得民事救济需要存在民事请求权,民事请求权分为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显然,就业机会歧视不可能形成物上请求权,只可能形成债权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又分为根据违约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和根据侵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根据违约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要求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前提,而就业机会歧视一般发生在劳动力提供者(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受到就业机会歧视的残疾人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侵权,而不能是违约。但如前文所述,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的实体权利依据是平等就业权,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就业权并不在该条列举的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具体民事权利之列。正基于此,目前法院在受理平等就业权相关案件时所适用的民事案由并非“平等就业权纠纷”,而是将平等就业权作为劳动者人格尊严利益,分别适用“人格尊严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予以受理。
2.法律依据
对于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民事司法救济,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除了基本法律,我国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上述规定均为我国目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现行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机制的缺陷
据前文所述,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民事司法救济具有实体权利依据、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然而现实情况确是绝大部分受到就业机会歧视的残疾人都无法获得有效的民事司法救济。这说明我国现行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在衔接上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1.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法律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问题
如前文所述,残疾人遭受就业机会歧视后只能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而侵权责任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对平等就业权做出了规定④,但平等就业权并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范围,残疾人求职者无法以用人单位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依据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此类案件如果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则会被归类于“一般人格权”项下。虽然《侵权责任法》未采用“一般人格权”的提法,而适用“其他人身权益”的表述,但在实质上起到了一般人格权的作用。一般人格权理论作为一种补充法律漏洞的应急措施,历来饱受争议,被许多学者所诟病,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框架性权利,一般人格权在内容上极不确定、具有模糊性;第二,由于牺牲了法律的确定性,使其现实保护永远依赖于法官对案件的解释与判断,从而背离成文法传统,走上判例化道路且赋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解释空间。因此,司法实践中将就业歧视案件归入“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的做法存在一定缺陷,如何使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进行更好的衔接,值得深思。
2.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法律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1)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的案由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2011年两度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均未将“平等就业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由予以设立,从而直接导致目前各地法院对同类案件以不同案由立案和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人格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人格尊严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等等。笔者认为,案由的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会给残疾人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了不便,也不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同时阻碍了民事案件司法统计准确性与科学性的提高。(2)缺乏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属于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残疾人求职者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确实针对自己实施了就业机会歧视的行为,并且还需证明自己没有被录用的原因就是该就业机会歧视行为。如果原告残疾人无法举证,那么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但残疾人被拒绝雇用后,雇主并没有义务说明不予录用的原因,因此,残疾人很难证明雇主的拒绝录用行为是基于残疾这一原因。如在2010年“顺德乙肝歧视案”中,顺德区人民法院指出,原告阿伟(化名)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顺德某资产管理办因阿伟是乙肝携带者而不予录用,因此法院不予确认。可见,在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中,由于残疾人求职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极为弱势地位,由原告举证较为困难。(3)缺乏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在第十二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但纵观此章规定,基本上针对的都是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是该法唯一的一条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其中规定了民事责任。①然而,该条适用的范围过窄,仅适用于乙肝歧视,这样的规定还不如不规定,因为在前面做出了对就业歧视的一般性禁止后,在法律责任部分仅设立针对乙肝歧视的罚则就会形成一种暗示:除了乙肝歧视外,其他的禁止歧视都是随便说说的。除了上述两法中有关于就业歧视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均难觅民事责任规定的踪影。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的法律责任形态多为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等,民事责任的缺乏使得残疾人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或者赔偿。
四、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司法救济机制的建议
1.完善我国反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
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当然要限定于民事利益侵害,而平等就业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不应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上文已论述,平等就业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私权属性,其权利主体是私人,平等就业权歧视也是来自于私人的一种侵害行为。既然是一种私权,自然会产生私法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制范围。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平等就业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明确列举的具体民事权利范畴,另一方面,将平等就业权案件归入“一般人格权”项下,不仅不利于突显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同时也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判决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平等就业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受到就业机会歧视的残疾人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讼,并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
2.新增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独立案由
反就业歧视纠纷发生时,提起反就业歧视诉讼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案由,法院立案受理的第一步也是确定案由。民事纠纷案件案由是衔接民事实体法律所调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与民事程序法律规定的重要“桥梁”,只有反就业歧视案件案由确定了,就业歧视受害者才能明确自己可否提讼,司法机关才能明确自己可否受理并对该案件定性和准确适用法律。如前文所述,我国当前的案由规定里面并没有专门针对反就业歧视纠纷的案由。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我国当前的案由制度,将平等就业权纠纷规定为独立案由,从而使反就业歧视纠纷案件恰当地进入相关实体法框架与程序法框架,避免我国当前司法实务中反就业机会歧视纠纷案由制度的不统一,同时这也必将更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司法救济机制的真正建立。
3.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关于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的经验,即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表面的证据证明歧视的存在,当原告能够提供表面的证据使法院相信发生了歧视或者可能发生了歧视时,举证的责任就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就要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此时,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客观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待遇的差别是出于正当理由,如职业内在需要②,然后由残疾人求职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的理由不成立,只是实行歧视的借口,之后再由用人单位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如果其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则用人单位应承担歧视的法律责任。这种“举证责任转移”渗透的精神是:让最适合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仅能够提高残疾人捍卫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机会歧视的积极性,同时也符合正义的价值理念。
4.完善残疾人就业机会歧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当前残保金征收工作的主要做法
1.行政事业单位。《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3条的规定: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根据这一规定,松阳县所有有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核实其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无误之后,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乡镇核算中心、教育核算中心等直接划转其应缴的残保金。这一做法,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的及时入库,提高了残保金征收工作的效率。
2.各类企业等非行政事业单位。先由残联和地税等相关部门核实全县应缴残保金的各类企业等缴费单位及其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然后由残联向其送达缴纳残保金通知书,缴费单位无异议的则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其对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缴纳金额等提出异议的则由残联和地税等部门重新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缴费单位按再核实后的缴费金额缴纳残保金。如缴费单位既无异议又没有按规定缴纳其应缴残保金的,在每年的残保金征收期结束之后,由地税和残联等部门组织清欠,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保金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松阳县属于浙江省6个最不发达的县之一,经济落后,企业规模小,数量少,从2007年开始,根据县委县政府“发展工业50条”及“四商活动”的要求,对工业企业减半征收残保金,所以残保金收入的总量较少。与此同时,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保金的支出需求不断增加,收支矛盾突出。即便如此,在征收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问题。
其一,部分用人单位对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义认识不足,导致残保金征收的压力加大。这些用人单位认为缴纳残保金是自愿的,可交可不交,交了残保金等于增加负担吃了亏,所以千方百计地逃避安置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保金。甚至部分政府职能部门也对残疾人事业有偏见,认识上有偏差,随意敷衍。
其二,残保金的征收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对欠费等行为的处理缺少可操作性。对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强制力不够,对欠费或形成死欠的单位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缺乏执法刚性。
其三,民营企业的高流动性,导致对应缴费企业数和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核定非常困难。浙江省是民营企业大省,松阳县当前的企业结构也以民营企业为主。每年都有许多新的民营企业开业和老企业的关、停、并、转,并且生产经营规模时而扩张时而收缩,企业员工处于不断的流动中,这给及时掌握全县应缴纳残保金的企业数和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核定带来了很大困难。
其四,残联和地税等相关征收部门的信息系统不对称,客观上降低了征管工作的效率。
其五,与财政支出对老、少、边、穷等地区的适当倾斜相比,残保金对欠发达地区缺少相应的政策扶持。
加强残保金征收工作的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提高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保金征收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宣传部门、新闻单位、乡镇、社区积极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清除认识上的误差,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使用人单位认识到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和依法缴纳残保金,是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具体行动,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2.完善残保金征收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全覆盖、低费率,提高相关单位缴费积极性。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应法规,明确细分征收范围,严格规范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对逾期拒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明确法律责任,赋予残联或地税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对形成死欠的残保金建议参照社保费死欠的相应规定执行。
3.优化服务,扎实做好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在每年的残保金征收工作开始之前,可以结合财政部门掌握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总人数,地税部门掌握的企业用工人数、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工伤保险的参保总人数等数据建立一个用人单位的用工台账,为依法征收残保金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