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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引言
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事情方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需要进行风险预估的,这样才能避免公司由于过度承担责任导致经营失败。美国国际集团(AIG)由于过度冒险而遭到大批客户的拒绝,给公司发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就说明科学合理的进行风险承担,才是保险公司经营之本。
保险公司经理人的决策行为一般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内部治理,一个是外部监管。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就在于经理人可以为股东提供最大化的财富值,而外部监管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保证经营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因此,经理人的决策收到双因素的制约,同时两者存在互补关系,为公司的健康良好经营保驾护航。
二、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及风险的概念
(1)内部治理。现在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虽然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益处,但是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因为利益不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也就不尽相同,经营者也有可能不考虑所有者的利益,于是就有了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内部治理结构多半是由高层管理人员、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从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从股权结构方面来研究,将股东按照持股比例的多少进行分类,然后运用股权集中度、绩效等对股东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让大股东享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这样的安排有利于股东之间的监督,也有益于建立激励机制。第二就是从资本结构方面研究公司治理,就是根据资本结构分清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然后进一步理顺公司治理机制。
(2)外部监管。外部监管就是从外部治理的角度来管理公司,外部环境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包括法律、政治和社会的规则等,这些都极大的影响着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形成,也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制约。我国学者对外部监管进行了深入了研究,认为至少包含契约文化、产权保护、政府治理等多方面内容,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内部治理的问题,就需要结合外部环境制定适合内部治理的方案,协调好公司内外之间的关系,促进金融行业的有序良好的发展。
(3)风险。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就势必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可以将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保险公司特有的风险。其中,一般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保险公司特有风险是指承担风险以及与准备金相关的各种风险。
三、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关系分析
(1)内部治理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之间产生的冲突是保险公司内部矛盾之,在完全市场的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如果可以掌握很多有关保险公司内部的信息,就可以预测风险,假设公司的管理者经营目标是是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增长,那么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评估值,和本身投资的成本就没有直接联系。但是这是一种假设情况,不太适合保险公司的内部实际。保险公司股东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导致的风险是股东道德风险,因为他们之间的风险和收益呈现了明显的不对称,股东更加偏好风险,希望财富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且因为股权决定权益,本身具有激励作用,所以股东很可能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这就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内部治理的基本问题。此外,保险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也会产生冲突,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薪酬和业绩的刺激下,管理者有可能不会顾及股东的长远利益,而追求短期可以获得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无形中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2)外部监管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外部监管是由于政府的各项措施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对风险承担有以下影响:保单持有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且投资分散,需要有一个部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这就是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时也保障了保单持有人的部分权益,对保险公司追求高风险的投资活动给予有效的限制,保证了公司的稳定发展。
(3)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的关系。经过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与风险承担进行研究,很多学者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研究结论,就是如果外部监管强度增大,那么内部治理的程度就会变弱,也就是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这种效应的表现也是比较明显的。当外部监管力度大时,内部治理的替代效应就大,保险公司面临着较低的风险;相反,保险公司则会加大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有效地管控这些风险,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对于保险公司的健康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需要平衡好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替代效应,会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也产生着影响,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人也要协调内外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臣,李慧聪,罗胜.保险公司治理研究:进展、框架与展望[J].保险研究,2011,(11).
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摘 要 本文重点对军队会计监管问题进行重点探讨。
关键词 军队会计 监管 军队财务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新军革的不断深入,国内外和军队的专家对会计监管问题的研究关注强烈。军队会计监管作为军队内部一种制度安排,它可以有效的防止军队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军队资产,确保军事效益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但是最近几年军队还是出现不少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是军队的资产流失影响了军队管理层的决策,危害到国防建设。所以有必要针对我军会计监管的现状结合我国会计监管的经验研究新形势下我军会计监管。
会计监管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督管理,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保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一、我军会计监管的现状分析
我军会计监管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建国前的军队会计监管与建国后的军队会计监管。目前我军会计监管主要从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监管职能的界定不清。二是单位内部的控制制度不完善。有些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种监管管理制度,连起码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有时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不要,以致会计秩序混乱,给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管带来重重困难。三是外部的监管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情况。军队是国家的特殊机构其保密性质很强,外部的监管不能够靠社会群众的监督,这就要求军队的审计机构必须担负起外部的监管任务科学的对军队会计监管审计。四是军队一些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会计人员的意识中只有《刑法》才是法,而对《会计法》不以为然。因此在具体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因受利益的诱惑开始早就会计信息的失真,并不认为自己触犯了法律。五是军队会计理论发展的滞后是现在军队会计监管缺乏正确的引导。
我军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会计监管机制问题,一是内部监管薄弱、外部监管乏力、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监管主体执法不严;监管手段落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文化与社会环境是诱因,比如传统文化对会计监管人员的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对会计监管人员的影响;法制建设滞后,例如与会计监管相配套的法规不健全、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会计监管人员执法权限受限;军队审计监督不独立;网络会计监管的技术有待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例如部分会计监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会计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部分会计监管人员道德素质不高。
二、加强军队会计监管的对策
军队会计监管是军队经济活动的基础,是提高军费管理使用效益的必要手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地方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比较要重,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样我们军队内部也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给影响了军队管理人员的决策。军队是特殊的的国家机器,军队会计信息真造成军队资产的大量流失,影响了国防建设。所以我们必须在加强军队会计监管上探路子,确保我军新军革的顺利完成。
结合上一部分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建立健全会计监管机制,包括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的法规,例如加强与会计监管相配套的法规建设、加强对会计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加大会计法规的约束力;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职能,例如财务部门的权责和职能、审计部门的权责和职能、上级财务部门的权责和职能、加强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单位内部的监管,例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管的执行体系;加强外部的监管力度,例如加强外部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强群众的监管力度。二是构建军队会计监管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明确军队会计人员监管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人第一责任制;完善激励机制,例如制定精确公平的激励机制、多种激励综合应用;建立军队会计人员正当权益保障机制。三是抓好队伍素质建设,提高监管水平,主要包括加强会计员政治思想教育;加强财会计员诚信教育;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以信息化高技术手段进行会计监管,主要包括加快会计网络建设科学处理会计信息;建设会计信息网络监管的平台。五是实施会计信息“阳光工程”。
参考文献:
[1]杨仕鹏,余家健.基础会计学.海潮出版社.2005.
[2]余家健.军队会计学.海潮出版社.2007.
[3]方正起.军队会计研究.军事经济学院.2008.
[4]李树联,杨增军.会计制度设计.出版社.1997.
关键词:外部信用评级;监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4-005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4.13
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信用评级包括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内部信用评级是对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并确定信用等级的过程。客户信用评级参数属于商业机密,由各银行自行研究、设计、审定。外部信用评级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级事项的法规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科学化的方法,利用规范化程序,对评级的对象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全面调查,最后经过对与评级事项有关的参数进行综合比较,并以直观简单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最终将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综合评价行为。
一、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的作用
2000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各评级机构认为该类债券和普通抵押债券风险一样,并给予最高信用评级,刺激了次级抵押债券证券化的进程。但是,2006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借款人违约率大幅上升。2007年7月,标普和穆迪分别下调了399种和612种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等级,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大震荡[1]。此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开始了连续的大规模降级活动。2008年1月,标普公司宣布对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获评的6389个美国RMBS交易评级下调评级或者列入负面观察名单,此外还将全球1953个CDO和572个资产支持证券ABS列入负面观察名单,这种大规模的集中降级在金融危机爆发的初始阶段加剧了市场恐慌,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
在金融危机的传导链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非常关键。因为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甚至惟一依据,次贷产品必须要有外部信用评级才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像CDO这类的金融衍生品如果达不到最高信用评级,根本不可能进入市场交易,退休基金、教育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也不会大量买入并持有,金融危机也不可能大规模蔓延。总的来看,在金融危机的蔓延过程中,外部信用评级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部信用评级的监管体系缺失
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外部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是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系仍未全面建立起来。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以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监管的滞后,不利于保持投资者的权益。比如,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和SEC《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在结构化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上是滞后的,没有将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特殊信用风险纳入监管考虑范围,并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外部信用评级做出特别的监管规定[3]。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中立性较差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中立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评级活动本身不受发行者制造的压力干扰,二是人员与资金方面的独立。长期以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金融产品做出评级。这种评级结果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并且作为其投资时的重要决策依据。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以穆迪为代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运作备受指责,那些曾经大量被标以AAA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产品,事后证明被严重高估。欧洲债务危机当中,穆迪、标普和惠誉对希腊等国每下调一次评级,都让其国债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外部评级机构给金融投机推波助澜,经济好的时候把企业的信用级别提得很高,而经济不好的时候又降得很低,这种顺周期行为只会加剧经济波动。
(三)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时滞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较严重的时滞,没有及时警告投资者投资美国次级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穆迪与标准普尔公司在金融危机出现前还曾经将一新品种的信贷衍生工具评为安全性,其信用级别等同于美国国库债券。
二、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部信用评级市场和外部信用评级逐步发展起来,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外部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可操作性较差,相关制度主要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另外,我国也没有限制外国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的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对中国国内评级市场的冲击较大。
(二)监管主体缺失
与美国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以证券法来规范评级行业和国家信用体系相比,中国评级行业尚处于多头监管状态[4]。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评级行业的监管权力,统筹协调能力不高。
(三)市场准入制度缺失
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资质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部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许可上,外部信用评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资质予以认可。我国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企业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债券的发行需“由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而这些机构又被特指为“自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5]。根据上述规定,联合资信、大公、中诚信、新世纪、远东等机构有资格入围。而对于公司债券的评级,证监会又作出了独立的资质认定,先后有中诚信、新世纪、鹏元、大公等几家机构获得该项业务资质。在各个监管部门根据各自出台的监管规章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特定评级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可的同时,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没有统一规定。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空白,导致外部信用评级市场较为混乱,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力较差,为争夺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甚至存在恶性竞争,削弱了外部信用评级的公信力,难以形成有市场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三、政策建议
外部信用评级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关系着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的话语权,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坚持主动性,建立健全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建章立制,完善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外部信用评级工作进行制度性安排。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力,结合金融监管需求和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适时制定相关政策,切实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二)促进规范化,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体系,规范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是保证评级质量的必备条件。在培育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更应加强对评级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外部信用评级长效机制,对评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贷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外部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相关制度,完善推进外部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工作。
(三)以市场化改革构建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在推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确定几家全国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外部信用评级属于相对垄断的行业。以美国为例,外部信用评级的主要业务主要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所占据。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全国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监管指标,比如财务实力、评级准确性、人员素质等,考核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技能。
(四)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2011年1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进行规范,防范风险。其总体思路是建立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方面。在授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应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核其独立性、专业性和评级公信力,并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不应将外部评级直接作为授信依据,并应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情况。在投资业务方面,对于没有内部评级的重大投资产品,商业银行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的外部评级。同时,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
参考文献:
[1]冉俊.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征信,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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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立涛.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1.1政府监管失灵在我国,由于会计信息监管部门众多,也由于会计信息所具有的经济后果影响,相关监管部门纷纷确立自己的会计监管权,争相出台非正式的规定,以优先确定本部门的监管权,限制其他部门的争权,而且部门的利益驱动使各部门在自身出台规定时不可能主动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我国的现实问题是,立法给予了政府会计规范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会计规范制定低效或无效时应承担的责任,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不对等的,政府会计规范行为取向是单一的,搭便车的心理使公众不愿过问政府的行为及其影响,而慑于政府的权威,特别是在缺乏民主意识的情况下,更使多数人对规则的制定产生无能为力的感叹,对舆论的不重视又使公众唯一可以利用的正面武器被搁浅。
由于国内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与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的监管主要侧重于上市过程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得到加强,被查处的上市公司违规案有明显增加。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不断地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制度的建设,构建起监管规范的实施机制,但是对于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却收效甚微。造成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有权诸如责不清、力量不强、程序不明、执法力度不大、处罚不严,加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都不健全,法制也不健全等,都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情况的发生。
1.2内部监管的不利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管力度非常有限,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独立性差、监事工作不到位、监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监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是组成董事会的二级委员会,因此,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审计委员会本身,还取决于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健康运行,审计委员会就可以按照董事会的运行原则良好运行;如果董事会运行失效,审计委员会就不可能成功。
1.3外部监管不利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的。但目前,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就确认有关事项,造成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或者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且面对上市公司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或有事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等未充分披露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既不向公司提出,也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而且,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力的惩处,在较低的违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之间,使得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
2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措施
2.1加强对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监管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拥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加以监督,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风险性来看,也应对这样的机构进行监督。监管机构必须受到法律和制度规则的约束,即必须依法监管、规范监管,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和监管人员的腐败。由于监管机构的违规行为时常未受到应有的惩处,他们所负的责任极其有限。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政府监管机构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使其严格依法监管。
2.2完善上市公司的自我监管
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上市公司也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
缺少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其他形式的监管只能流于形式,将无法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上市公司本应是会计监管的被监管者,但当上市公司通过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对自身实施监管时,上市公司的内部机构也就成为了会计监管的主体之一。
首先,逐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明确审计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确保上市公司如实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扩大审计委员会在内部会计监管方面的权利。从而强化董事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意识。其次,规范、完善监事会机构。由于监事会多是由有专业知识、有权威的专家组成,又是从企业外部进行监督,因此监督的力度很大、很有成效。
2.3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建设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监督职能,应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制。可以在上市公司中引入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该上市公司主审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少甚至杜绝公司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的“权利来源”,切实增强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同时,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国内事务所可以通过强强联合、兼并等方式形成一些大型事务所,这就大大缩减了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抵御上市公司以变更事务所逼其就范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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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份制商业银行;监审联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700970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一直致力于研究银行监管问题,并通过制定鼓励稳健做法的指引来提高监管水平,而制定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当局与内、外部审计师关系的文件是这项长期工作的一部分,该委员会于2001年8月了《银行内审及监管当局与内外审的关系》。银行完善的内部控制必须得到能够独立、有效地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内审部门的支持,银行监管者要求银行应遵守有效的政策和惯例,对内、外部审计师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采取恰当的改正措施。最后,实现监管者、内部审计师等合作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体系外,还应该与监管者构建监审联动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增加企业价值的增加。
1建立监审联席会议制度,搭建监审互动平台
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目标具有共同性,是监审联动的基础。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是促使银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银行价值,维护股东乃至社会公众对本行的信心。而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正是为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层应该意识到建立监审合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并主动积极搭建监审互动的平台,建立监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研讨,力求在战略目标和工作思路上与监管部门达成一致。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和银监局年度监管会议共同召开,不仅搭建了各分行与属地局、各分局的沟通平台,还促进了监管部门属地局与各分局的联系,努力促进双方信息资源互补,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2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监审信息共享
内部审计和银行监管的内容具有一致性,为监审联动创造了条件。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检查和评价内控体系以及执行情况的合法性、风险性、合规性、适当性、适用性、有效性、准确性、可靠性等。银行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持续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银行的各类风险,检查各种政策的执行情况等,这些与银行内部审计的内容共同点较多。
股份制商业银行内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该本着公开、透明的理念,逐步建立了审计项目立项前的沟通,审计资料的共享,监管信息披露和内部工作联动等信息交流制度。一是加强审计项目立项前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实现科学立项。监管部门通过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窗口指导,引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科学立项。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在审计项目立项计划阶段,不仅征求行内经营机构和管理部门的意见,也及时与属地局、各分局进行沟通,充分考虑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结合自身风险制定内审审计计划及监管方案。二是审计资料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审计效率。2006年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要求股份制银行加强与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应提供审计成果或加强沟通。如每年将全部审计报告报送给银监局,内审总部以及分部每年至少两次主动向各地银监局汇报年度项目审计、内控评价及日常监管情况,对于辖区机构的审计结果,均报送给各地银监局。三是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信息披露和内部工作联动。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内审部门提供监管信息,包括现场检查年度立项计划、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安排、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处罚和处理意见以及现行监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准予披露的监管信息等。
3建立监审合作机制,实现资源优势互补
内部审计和银行现场检查的运作机制具有相似之处,提高了监审联动的互补性。银行内部审计流程一般包括制定审计方案、现场审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整改等部分。而银行监管部门制定的现场检查规程,明确要求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该要求与银行内审的运作机制具有相似之处。兴业银行和监管部门深化联动的合作机制,开展联合检查,采取现场项目委托等,实现资源和优势的互补。一是深化监审合作,开展联合检查。对于检查内容相似的现场检查和内审项目,监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部门可共同研究制定检查方案、确定主查人或主审人开展联合检查,根据现场检查工作需要,借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或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检查。二是有选择地开展部分现场检查项目委托。对于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内容较为简单明确、定期或周期性开展的后续跟踪检查等现场检查项目,监管部门委托运作规范、力量较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完成,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意见。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外部监管 关联交易
为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趋势愈来愈明显。自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逐步实现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模式,大型金融机构大多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形式。金融控股公司虽然能获得综合经营中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内部复杂的股权关系、组织结构、关联交易等使其存在的金融风险积聚、金融脆弱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在当前我国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基本空白,监管重叠或监管缺失的现象不可避免。因此,全面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呈现出非规范化及复杂化的特点。从类型上看,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可概括为五大类。
1、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而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如中信控股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
2、实业控股公司。随着我国企业投融资体制逐步市场化,只要企业符合对金融企业的投资入股要求,《公司法》不管制对金融企业的投资。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形成实业控股公司的现象逐渐增多。如山东电力集团投资形成的鑫源控股公司、海尔集团控股青岛商业银行、东方集团投资包括金融保险在内的六大产业等。
3、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公司的母公司是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直接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类机构最典型的是银行控股公司。如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
4、政策性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为主体设立或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二是2003年国务院出资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不从事日常商业性经营活动;三是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一般以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设立涵盖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困境
1、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律群,其对金融控股公司既无明文规定,也无明文禁止。这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也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法律缺失。
2、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造成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失、重叠。在当前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但监管文化、监管重点、监管方法各不相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属交叉地带,存在监管缺位问题。我国各监管机构除了监督行业的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外,还肩负着促进该行业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职责。监管机构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度来规范业内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尽量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鼓励被监管对象积极创新业务,拓展业务范围。监管单位竞相出台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管理办法,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监管竞争,容易导致相同业务监管规则各异,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存在着监管竞争,另一方面分业监管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监督存在诸多空白,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又极不充分,极易导致关联交易、违规越权操作等。
3、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难以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有利于各种协同效应的发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关联交易的诸多操作手法使金融控股公司各成员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架构与内部交易构造复杂,而集团与各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交流的程度及准确性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业务的财务处理口径存在差异,合并报表很难完整、准确地反映集团财务状况。在分业监管下,国内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空白,缺乏强制按时报送财务信息、资本状况的制度安排,各监管单位仅掌握集团内相应行业子公司的相关数据,缺乏对集团整体风险的把握。外部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准确评价集团的经营业绩,及时把握整体风险状况。
关联交易使相关风险在集团内部转移,不当的关联交易往往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总量进一步聚集,并通过风险传递效应损害集团的稳定。内部机构间的资金融通是关联交易中最常见的问题:控股公司成员或关联股东通常以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优惠条件从银行调度资金,相关贷款手续不齐备,无担保或风险评估不充分。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所融资金在运用上常常存在问题,例如:用于集团成员(包括股东)房地产业务或其他长期投资,流动性风险增大;向集团证券子公司提供资金,为其客户在股票市场安排过桥贷款或高比例杠杆融资;基金公司动用资金,维系集团内证券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二级市场价格;资金被集团内其他金融机构用于他途。如果一个部门出现影响偿付能力的财务危机,集团其他成员将被迫救助,从而产生更多的资金往来,风险传递将会给集团带来严重影响。
4、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重复计算与监管缺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单位对行业内的资本充足率有一定的要求,并有相应措施促使其达到资本标准。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相互持股,股权结构复杂,资本金常被重复计算,根据单个资本衡量办法计算的集团整体资本常常被高估。主要表现在:同一笔资金作为资本金被母、子公司多次出资,导致集团账面合并资本大于实际偿付能力;控股公司股本存在少数股东权益,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若将报表全部合并而不是按照投资比例部分合并,资本重复计算将掩盖集团资本不足的实质;如果集团财务杠杆率高,相当部分的股本是集团以债务形式转移至子公司,相关风险进一步加入;如果集团内部未接受监管的机构持有金融子公司的股份,出资不实或资本金转移现象将导致资本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资本不足作为控股公司潜在的金融风险并不为各外部监管机构监控。
国内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机制协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核实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监管责任未落实,无法准确判断或监控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状况,更无法对资本金不足的控股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尽管单个监管部门可以做到对监管单位的资本金进行有效监管,但对集团公司资本金的风险监控仍相当不足。2008年2月18日银监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重复计算问题做了十分有益的尝试。
5、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失。产业资本投资甚至控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速度呈现加快态势,但当前我国对这类公司没有监管,也没有法律约束,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德隆系、农凯系等经营风险的暴露就是危险的信号。
三、加强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建议
1、逐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体系。只有具备框架清晰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其在预定的法律框架下稳健运行。虽然有关机构在三年前就酝酿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先行修改所有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有冲突的经济、金融法条款,然后汇总成《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待时机成熟再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
2、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为避免监管真空,应注重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高效率沟通协调机制,特别要注意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核心公司的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的紧急性金融风险,不同的监管机构事前应做出预警性的恰当安排。如果监管机构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合作,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进行市场的投机,极易引发金融市场投机泡沫。应由国务院牵头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制度具有制度性约束。
3、要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其波动状况。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缓冲器,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在金融控股公司体制下,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复杂的互相持股,可能会在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可能会形成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信用链条,只要有一子公司经营不慎,其风险就可能迅速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因此,确立适合不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科学计量资本充足率,准确评价其总体健全程度很重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参考银监会制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做法,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类似的规定,对各自监管领域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提出资本金要求。
4、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应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进行披露,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从事不同的业务,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因此,应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清晰的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
5、加强对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同时控股两类不同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应以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整合;对于控股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应由监管机构视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对于非控股类的金融投资,应由监管机构视不同情况对投资主体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金荣:浅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问题及监管建议[J].上海金融,2007(1).
[2] 张纲:我国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J].海南金融,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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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会计监督;公共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引言
众所周知,会计信息系统是经济信息系统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己经逐步走上了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的轨道。但最近几年来资本市场所暴露出的问题,都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因此,探讨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生成机理以及如何进一步强化证券信息监管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
二、文献综述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凯恩斯、斯蒂格勒、植草益、丹尼尔.F.史普博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监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公共利益论、寻租论、经济监管论和程序论等各种不同的监管理论观点。泰勒和特利(PeterTaylor&StuartTurley,1986)就政府会计监管目标、会计信息披露要求、法律框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经济后果等方面,对监管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瓦茨和齐默尔曼(RossL.Watts&JeroldL.Zimmerman,1986)从有效性市场假设的角度评述了早期的信息披露监管观点,阐述了市场失灵、监管成本、股价效应以及监管目的等问题;沃克(HarryI.Wolk,1997)分析了会计监管的经济学原理;迈克林(StuartMcleay,1999)展示了监管体系的复杂框架,从欧共体区域角度探讨了政府在推动会计协调中的作用等。
在国内方面,江川(1997)研究了有关利益关系人及其动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庄丹(1999)、陈国辉和李长群(2000)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政府会计监管的必要性;薛祖云(1999)从经济学视角构建了一个分析会计信息监管的理论框架,包括会计信息供求关系、会计监管主体行为、监管性质和过程等问题;刘峰和林斌(2000)、谢德仁(2001)研究了政府监管对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的促进和影响;葛家澍、黄世忠(2002)从对安然事件得分析入手对美国的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反思;黄世忠、杜兴强、张胜芳(2002)以博弈论为基础,分析了会计监管的模式及其效率,并搭建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独立监管模式;夏冬临(2002)分析了美国的会计监管实践模式和会计监管的成本效益,等等。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监管失灵
造成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本身问题,如权责不清、力量不强、程序不明、执法力度不大、处罚不严等。
(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管形同虚设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相当薄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担负起监管的角色。
(三)上市公司外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不力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的。但目前来看,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现行会计监管是政府主导型会计监管,财政部和证监会通过法律授权担当了监管的行政职责。监管政策的建设过程与会计改革的过程同步,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转轨经济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产权不明、公司治理混乱的情况,再加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等,使得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缺乏有效需求。由于参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利益驱动不足、知识积累不够,利益相关者对监管政策的制定持“理智的冷漠态度”,会计监管政策制定更多地是一个“理性计算的过程”。新晨
四、对策与思考
第一,建立“开放式会计监管”理论开放式会计监管。就是在政府主导的立法型监管中,增加民间监管主体的参与,在政府对会计失灵的干预中,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自发需求,来贯彻政府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审计制度。
第三,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公共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会计监管的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造假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斯蒂文·小约翰.传播理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Abstract: If there is no coordinated system environment, accounting standards can not successfully implemented. Therefore, discussing the impact of the quality factor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has an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ystem from four aspects of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the quality of accountants and external accounting supervision.
关键词:会计监管;会计准则;人员素质
Key words: accounting regulation;accounting standards;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6-0006-01
1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包括政治和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会计准则功效的发挥固然取决于会计准则本身的质量,但协调的制度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协调的制度环境,再完善的会计准则也无法顺利地运作实施。
①政治和法律环境。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政策、法规等,为会计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是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有力保障。会计准则是建立在会计法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必然会深刻地影响会计准则的质量。会计准则属于经济规范体系,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同配套经济法规的协调,尤其需要与其他会计法规相互协调和密切配合。会计准则与经济法规的协调包括会计准则与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税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合同法、外汇管理法等方面的协调,其中会计准则与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协调主要是会计准则与财政法规等财务规定的关系处理。而且,主要表现为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关系的处理。②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影响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根本因素,具体包括经济体制、经济模式、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能力和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等。经济的发展是推动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发展的原动力,是会计准则发展和完善的促进因素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会推动各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势必影响了会计准则的质量。
2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准则的建设和执行不仅要注意到会计规范制定的现实适应性和远期前瞻性,而且还要充分考虑会计准则实施的上壤和环境。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信息不对称和企业契约不完全的背景下,影响会计准则实施最为关键和重要的企业因素莫过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①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利益相关者之间保证科学决策、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的制衡机制或制度安排,这套制度通过对利益相关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面界定,对会计准则在企业的实施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督、约束和保障作用。通常,人们将公司治理结构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通过竞争市场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被称为外部治理结构;一个是通过内部决策和执行机制形成的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被称为内部治理结构。处于外部治理结构中的利益相关者依赖会计准则生产的会计信息做出决策和选择,会计准则建设质量和执行效果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安排的效率和效用。反过来,外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也必然会促进会计信息的需求,进而影响会计准则的实施效率和效果。内部治理结构中,通常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影响到会计准则在企业的实施,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为会计准则的正确执行提供了可靠保障。②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指企业管理当局为实现管理目标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措施。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人们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那么,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帮助经营者实现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内部控制在企业制度中担任着内部管理监控的重要角色,它为会计准则在企业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内部平台,有助于提高会计准则的实施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又是紧密联系的,一起构成了会计准则在企业运行的内部基础环境,从而也成为会计准则在企业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石。规范、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增强了会计准则的管理水平和监控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甚至避免了会计准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加强会计准则在企业的严格执行过程和会计准则的信息生产过程。
3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素质质量主要是指会计人员的数量、素质、知识结构以及工作积极性等问题。它一般包括职业道德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要爱岗敬业、熟悉法规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要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较高的政治素质包括认真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廉洁奉公等。较好的业务技术素质要求会计人员做到善于涉猎各类学科,不断提高自身的阅历要善于研究市场变化规律,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管理方法善于总结会计实践经验,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有创新才能。
因此,会计人员素质质量高则高质量会计准则就会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相反,如果没有一支很好掌握会计准则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再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4外部会计监管
外部会计监管质量保障主要是指加强政府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组织及公众媒体等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对会计准则的正确运用和遵循。政府部门由于其权威性、独立性强,具有足够的强制力,实施监管权力较易于为社会公众和被监管单位接受,从而是会计准则得以正确执行的强有力的保证,因此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质量也就提高了会计准则的执行质量。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则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优势,能迅速发现企业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即能及时和有效地查明企业是否正确执行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制度,因此发挥好注册会计师等组织的监管职能有利于督促企业对会计准则的正确执行。另外,媒体或舆论监管也可以在外部会计监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对会计准则的正确执行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此外,企业所有者、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应是外部会计监管的组成部分。显然,外部会计监管得力是高质量会计准则得以有效执行并能真正落到实处的一个重要保障因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