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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简介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1993-2000年,为担保业的起步和探索阶段,担保公司数量少,股本结构主要为政府出资;(2)2001-2010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民营经济大潮席卷,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民营资本开始注入,2008年,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冲击生存异常艰难,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扶持力度,大量民营、境外资本涌入,担保公司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但同时出现大量“异化”现象;(3)2011年以来,随着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工作普遍展开,担保行业步入规范运作、科学发展阶段。《办法》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
我国担保行业从1993年开始起步,经过1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
1.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增强
从机构数量来看,自2006年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政府大力支持的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数量一直保持迅猛的这种态势,2010年担保机构数量为6,063家,较2006年增长近一倍。
从全国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统计看,2007年为703.26亿元,2010年为5577.96亿元,较2007年增长7.9倍。平均每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由2007年的0.26亿元,增长到了2010年的9183.56万元,增长了3.6倍。
总注册资本金成倍地增长,体现了我国担保行业资本实力的不断增强。
2.新增承保规模不断增加,经济效益不断增强
随着中国担保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承保规模不断增加。2009年,中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承保规模达10,796亿元,是2006年的3倍。2006-2009年新增承保规模的复合增长率为51.33%,据此预测,2013年,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新增承保金额将达54,714亿元。
截至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较上年增长69.9%,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截至2010年末,融资性担保机构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5%,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作用。
3.担保机构风险控制能力逐步提高
(1)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和成熟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均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公司委托放款内部操作流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在保项目保后监查记录工作基本流程》、《担保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借款担保业务内部流程》、《担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此外,公司在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制定了《工作职责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关于公司资料备份的管理办法》、《印鉴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
(2)岗位职责清晰,权限管理较为科学合理
我国绝大部分担保机构均对其担保的范围和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普遍来讲,完成一笔担保业务的尽职调查至少需要两个人,一般称之为A、B角项目调查制度,A角是该项目的主负责人,调查报告的撰写、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保后跟踪均主要由其完成,B角其辅助和监督作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形成报告,交由风险控制部门审核,并出具风险审查意见,经风控部经理签字生效。风控部经理同意的项目报评审会进行审议,否则项目终止。
在风险控制部门之上,设有评审委员会,一般评审委员会有5人以上的评委,通常包括总经理、市场部经理、风险部经理等。项目决策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开会表决。
4.融资性担保行业仍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1)放大倍数偏低,盈利能力亟待提高
业内普遍认为,放大倍数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可作比较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担保业的放大倍数可达到16-18倍。放大倍数越高,担保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越明显。《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2)缺乏银行金融机构认可度
获得银行的认可度,企业既愿意找机构担保,而银行也愿意与之合作,从而能够提高融资性担保的规模效应。放大倍数不是监管部门定多少就多少,还要看市场,看银行的接受程度。放大倍数不高,说明担保公司的公信力、银行的认可度、核心能力还有待提高。
(3)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银监会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严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同时也需要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集中度过高所隐含的信用风险,以及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中金投集团副总裁汤志勇表示,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进入到了精细化程度,而担保公司则无论从人员,还是从经验上,都存在较大欠缺。
三、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1.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日趋完善
2009年银监会成立融资担保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等做出具体规定,对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义。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24日,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联席会议的七部委之一,财政部此次发文目的明确,就是行使监管职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履行财政职能,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和地方金融风险。
2.中国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担保业发展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在全国及地区之间亟待升级与转换是目前中国经济运行中的两个基本特点。在此背景下,如何尽快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促进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尽快升级、推动欠发达地区及时应对产业结构推移进程,必然成为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发达省区,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及国内经济周期变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进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技术变革中的融资困境必然更加突出。而在不发达省区,政府与企业从技术、人力、市场角度紧密抓住产业结构在地区间推移进程的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的创新难、营销难、融资难等问题。在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的交互作用下,发达地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欠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均将对各地担保行业形成更大的差异性需求。
3.金融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担保机构进行投融资
一、市信用担保业发展现状
截止年底,市共注册登记建立担保机构17家,筹集担保资本金合计17789万元,其中政府出资5325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有11家。年底,17家担保机构累计发放担保贷款2.5亿元。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10家,大部分未办理实际担保业务;民营担保公司7家,其中规模比较大、正常经营的市信达、河间米各庄两家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共3400万元,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合作关系,担保授信最大可以放大到10倍。截至2007年4月底,市信达、河间米各庄两家民营担保公司共对近200家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涉及房产、制造、石化、印刷等行业,担保金额合计9343万元,贷款不良率为零,业务经营状况良好,贷款质量较高,解决了部分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从调查看,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省内经济发达地市还存在一定差距,呈现处“三高三低”特点。
“民营机构活力高、担保收入低”。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普遍处于业务停滞状态,人员多为政府工作人员,担保业务不熟悉,资金到位率低,多数机构未办理担保业务。民营担保机构业务量和规模逐年增加,业务辐射多个行业,为部分小企业解燃眉之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信用担保收费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担保费可执行5.85×50%=2.925%),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但为了与优质企业客户合作,担保公司往往采取保费下浮的方式吸引客户。市信达担保公司担保费按照担保授信额的2%收取,担保收益处于较低水平。
“资产质量高、风险补偿能力低”。民营担保机构为自身生存和业务发展,在风险管控采取的措施比较严格,结合小企业特点坚持“三有一快”的标准考核,即“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货款回笼快”,动态监控企业经营变化,取得较好效果。两家民营担保机构担保的9343万元贷款中没有一笔担保业务产生不良。但是由于民营担保机构资本金少,规模小,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据调查,目前多数担保公司没有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如出现代偿损失将可能危及担保机构的生存。
“企业需求高、担保能力低”。我市中小企业因规模、管理、信用等级等方面很难达到银行放款要求,普遍存在“融资难”,所以对信用担保机构有强烈的渴求。但是我市担保机构数量较少,规模小,担保能力不足。我市2万多家中小企业中,只有近200家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取得融资,仅占中小企业总户数的1%,担保授信贷款余额不足1亿元。
二、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难点
㈠担保机构少、规模小、人才缺乏、抗风险能力弱,对小企业发展难以形成整体拉动作用。1.市各级政府由于财力有限,对其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注入启动资金后,没有后续资金保障,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得不到银行的有效支持,大都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民营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人员少、资金实力不足,业务发展限于局部经济范围、特定行业对象,广大中小企业很难取得担保机构的支持。2.担保机构的业务流程、风险预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等内控制度建设不健全,多数担保机构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措施。3.缺乏专业队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需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目前市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由政府行政人员兼任,民营担保机构多为银行退休人员,一家担保机构业务人员不过5-6人。担保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相对匮乏,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过于简单,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仍需进一步提高。4.缺乏典型拉动。市还没有一家资本金规模较大、运行规范的大型担保机构。由于缺乏典型引路,担保机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尚未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资金注入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市担保机构对小企业发展难以形成整体拉动作用。
㈡社会诚信意识不高,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担保机构处于弱势地位。1.近年来,由于我市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诚信意识不高,适应金融业稳健发展的生态环境尚待构建,商业银行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上顾虑重重,宁可不放也不愿贷款出现损失,直接影响到担保体系的壮大和发展。2.部分中小企业诚信意识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时常出现,因此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企业上非常谨慎,害怕代偿损失,出现“惜保”现象。以业务开展较为活跃的市信达、河间米各庄两家民营担保公司为例,2007年4月底担保授信额仅为注册资本金的2.7倍。担保机构既要准确掌控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又要最大限度的获得银行的合作支持,经营难度较大,发展处于弱势地位。
㈢扶助政策落实难,职能部门收费高,担保行业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1.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银监会出台了一些扶持、引导、服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在财政补贴、税收、中介收费等方面有相关的优惠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担保行业发展看,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度还比较分散,尚未形成统一、全面和可操作性的针对担保行业的政策体系。当前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民营担保机构普遍对补偿协议存有顾虑,处于观望状态。2.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办理周期长,收费偏高。税收和行政收费方面没有结合本地担保机构实际,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对涉及扶持担保机构的政策执行的力度不够。一些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对抵押品估价过高,导致抵押品价值不实,担保风险系数加大,担保机构没有选择余地。
㈣合作对象单一,缺少银行有力支撑。受调控政策和风险控制的影响,我市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实施战略性收缩,贷款授信标准高于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水平,并且贷款权限上收省行审批,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短、少、频、快”的资金需求,担保机构无法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当前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力,市担保机构主要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签署合作协议。但地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采取较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加上资金实力有限,担保业务发展存在较大局限性。另外,银行有过分依赖担保机构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与担保机构的有效合作,加大担保机构的运营风险。
三、加快信用担保业发展建议
㈠多方筹资、借鉴先进经验、做大做强本地担保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1.地方政府应将国家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保障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偿。合理规划、横纵联合,鼓励担保公司扩大资本金规模,保障后续资金注入,以典型拉动区域担保体系扩张。2.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投资主体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引进山东德州等外地担保机构到我市开办分公司,带动本地担保机构学习其先进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措施,做大做强本地担保企业,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担保体系。3.积极探索新的信用担保办法与途径,创新信用担保业务品种,如实施车辆抵押登记等方式,拓宽中小企业担保授信渠道。
㈡政府扶持、职能部门协作,搭建担保良性发展平台。1.地方政府应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构建发改委、财政局、人行、税务局、银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重点对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企业开展担保服务,扶持优势行业发展。对民营担保机构要建立考核机制,对其符合政策导向的要给予一定的政策补偿,引导担保体系多元化发展。2.切实针对担保机构高风险、低收益的业务特点,发改委、税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先发展、后收益”的扶持政策,改善服务,保障担保机构合理收益,制定适合本地担保企业的税收、行政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跨年度担保合同由于无法预见是否有代偿损失,对担保机构征收所得税时应该剔除,待合同到期日按照保费收入补交;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关键词] 联合担保 风险 法制化
一、联合担保推出的背景
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任何一个民族或地区要想获得实质性发展,都必须大力推进自主创新。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动力源。据测算,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66%的发明专利、74%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已经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源泉。此外,中小企业的长足有效发展对缓解地区就业压力,改变地方经济布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都有着显著作用。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以科技人员创业为主,以科研和成果转化为特征,总体上表现出有形资产比率低、规模小、经营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周转缓慢、初期利润少等特点,因而容易出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信用担保机制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一个有效措施。但事实上,担保行业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正阻碍这些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有:
1.规模小
具体来说,包括担保企业资金规模小、担保机构可担保金额与其注册资金的比例小,以及银行对担保机构可保金额比例苛刻等。这些都使得担保公司不能有效发挥杠杆作用,从而使有效规模变小。
2.风险大
在现实操作中,银行往往将贷款风险100%地转嫁给担保公司,使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分散。这促使担保公司过多寻求反担保,偏离了担保的最初宗旨。
3.发展不成熟
由于担保行业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所以其内部治理结构仍然较为混乱,同时缺乏合适的监督规范机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部门开始寻求在担保形式上获得创新性突破。杭州市率先进行的联合担保有效突破了原有的担保缺陷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成功。
二、联合担保的内容及实践结果
联合担保由杭州市科技局设计并推出,在国内尚属首次,其宗旨在于搭建新型担保业务平台以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体操作上,由市级高科技担保公司与各区担保公司或区科技孵化器两级联合提供担保,并由加合担保平台的银行提供贷款。为此,杭州市科技局出资2000万成立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市级担保机构,随后陆续由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江干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十数家区级担保公司参与到联合担保平台上,合作的银行有杭州市商业银行、浙商银行城西支行等。
目前,按杭州市规定,可进合担保平台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市级以上专利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重点培育企业;经国家授权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知识、人才“双密”企业等,年销售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下。同时,这些企业必须以杭州为注册地且成立期限在一年以上,经营发展状况良好,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可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通过联合担保获得的借贷资金应用于企业产业化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左右。收取的联合担保费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上,由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担保业务平台的其他担保机构接受申请和受理,经初步审查同意受理后,由杭州市商业银行贷款主办行牵头对企业进行联合调查。最后,联合担保各方根据各自审批程序完成担保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担保和放贷手续。
在此过程中,政府将给担保公司补贴担保手续费,并为贷款发生的实际损失再承担30%左右的风险。
联合担保业务的推出,有效帮助解决了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突破了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并较之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事实上,从2006年8月开始启动联合担保业务至2007年,联合担保平台已经进行了总计21次联合担保业务,总担保额为2740万元。而实际结果也相当喜人。据统计,截止2006年12月,担保企业自提供联合担保后,共实现累计销售收入增长额4606万元,利税增长额1278万元,总利润增长额417万元,新增就业人数约100余个。
三、对联合担保模式的评价
1.可以充分发挥各单位的优势资源
联合担保往往由2个或2个以上的担保公司,为同一企业或项目进行担保。在联合担保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市区两级担保公司、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等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整合功能、资源共享。各个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手上的信息资源以及不同职能来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在整体上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功能的最大化。比如政府及高级别的担保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高信用及威望为各方带来很好的信任基础,便于与各方沟通。区级担保公司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更了解具体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与公司基本面。银行的加入则能为贷款的成功带来看得见的好处。这样,各方将自己的优势整合在一起,就能获得比传统担保高得多的信息及功能。
2.能有效分散风险
传统担保模式下,一家担保公司利用实地及案头调查分析后,自主确立受担保企业。此后,该受担保企业的命运就与担保公司绑在一起。如果受担保企业运作良好,发展势头强劲,担保公司就不用承担损失。如果受担保企业经营失败,则该担保公司需要承担全部担保损失。因而,从总体上来看,担保公司承受着较大的风险。但是在联合担保模式下,由于有多家担保公司联合承担担保业务而且担保额度清晰,所以这种风险能在各家之间按责任实现分摊,从而有效降低各个担保公司独自承担的担保风险。
3.可以提升联合担保集体的可信任度
单家担保公司尤其是区级担保公司,往往资金实力不很雄厚,信用基础也有限。因而银行对之的信任度也有限。这样,在选择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时往往有很多限制,包括额度、企业类型等。而联合担保的实行,等于将各家资金实力加总在一起,信用基础也开始变厚,总体上与银行的合作次数也开始变多,因而更容易获得银行的支持和信赖。尤其是部分银行也加入到了联合担保平台中。这样,联合担保项目就有能力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4.通过增加反担保途径大大拓宽了贷款企业范围
在联合担保模式中,反担保措施仍以实物反担保为主,但不局限于实物反担保。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发展潜力的不同,各个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反担保措施。比如:
(1)被担保企业实物资产担保措施。包括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机器设备;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股权;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知识产权;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销售合同应收款等。
(2)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包括经联合担保方认可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实物资产反担保及其信用反担保。
这样,通过增加反担保途径,可以使得更多企业提供反担保,也就意味着更多企业可以进合担保资格范围,使更多企业获利。
5.通过简化程序方便了企业贷款
在联合担保模式下,杭州市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加合担保业务平台的其他担保机构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都可以接受企业的申请并受理。因而有意申请联合担保融资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区的区级担保机构或孵化器就近递交申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有贷款意向的企业,联合担保平台还实行联合担保授信。即企业可预先提出联合担保申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户。联合担保方进行调查后,可以提前确定融资联合担保授信额度。这些措施事实上都极大地方便了受贷企业,能大大缩减申请步骤和企业的申请时间,提高效率,从而间接支持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四、联合担保模式的改进建议
1.转变担保公司的经营模式
联合担保模式中,担保公司往往承担较高风险却收益甚微,其主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因而归根结底,联合担保仍然是政府主导的政策型担保。过多的政策干预可能会影响联合担保的独立担保策略,这不能从本质上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个可以改进的策略是将联合担保平台置身于市场之中,允许担保公司从事担保之外的融资租赁、担保投资等业务,多元化发展以提高其盈利能力。另外利用政府给予联合担保平台的优惠措施吸引更多民营担保公司的进入,激活整个联合担保平台的市场活力。与此同时,为保证联合担保的初始宗旨即引导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政府可以在联合担保平台中设定一些政策性的担保公司,作为联合担保过程中的主导型公司,导向整个平台的担保。比如,杭州市的市级担保公司――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即勘当此任。这样,最终将联合担保转型为政策导向并服从市场机制的新型担保形式。
2.拓宽联合担保平台的参与面
联合担保的存在基础是由很多不同级别的担保公司及银行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联合担保“风险共担”“提升总体实力”等优势。而在杭州市的实际操作中,只有包括市区两级的十数家担保公司及不多的科企孵化器和两家银行加合担保平台,大大影响了联合担保的质量和覆盖面。这样,就需要拓宽联合担保平台的参与面。一方面,引导更多的民营担保公司进入,以加强整个平台的市场应对能力;另一方面,吸收更多的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进入,以便更有效地发现高潜力的产品、技术和相关企业并实施担保,同时也有利于在担保过程中对这些企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当然,要想最终帮助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平台需要吸收更多的银行进入。
3.加强联合担保的法制环境建设
联合担保牵涉到政府部门、中小企业、银行、平台中的各级担保公司和科企孵化器等等单位,过程之中穿插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和利害关系,所以必须有法律对联合担保的各个细节进行规范,以促进联合担保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事实上,在我国,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和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而在杭城施行的联合担保更是没有单独的法律,只有《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试行办法》、《融资联合担保操作规程》等行政性规定。所以有必要对联合担保设立完善的符合时代和行业发展要求的法律,以促进联合担保稳健发展、规范运作,使其逐渐提高整体素质、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1]赵立康:加快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担保平台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J].杭州科技,2006,3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担保融资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深度体现了国家经济的综合实力。2010年两会期间,江苏省人大代表提出了第5433号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大建议。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印发《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要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由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重要内容。如何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发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具有重要研究和现实意义。
一、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必要性及意义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财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利用政府采购信用为中小企业开辟的融资新渠道。银行根据企业近年来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额,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定企业的年度授信额度。中小企业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无需任何抵押,财政部门在企业履约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企业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户,用于归还贷款。这种信用担保方式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存在着很大的必要性与优越性。
(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必要性
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实现财政“四两拨千金”引导作用,强化服务性政府理念;有利于解决中标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及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从而达到中标企业、银行、政府多方共赢的局面。
1.这是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要。担保业务介入政府采购领域,为供应商提供履约和融资担保,促进中标的中小企业顺利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既能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企业解决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借此增强地方企业的竞争力,从而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
2.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需要。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缺乏抵押物和有效担保。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可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的良好信誉,促进中标的中小企业与银行对接,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新平台。参加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中标后,必须及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没有预付款,企业需要先期垫付资金进货,验收合格后才能收到货款,期间往往容易造成流动资金短缺。通过这一平台,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缓解资金压力。
3.还是提高银行业务效益的需要。世界金融危机给金融业造成重大冲击,信用缺失造成一系列的不良贷款,为银行的融资业务带来危机。银行要拓展新的融资业务,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的良好信誉为其提供了切入点,有利于创造新的融资产品,拓展融资业务途径。政府采购项目有预算作基础,国库集中支付为保障,不存在拖欠资金的风险,是良好的融资产品。银行可以通过融资获取收益,同时通过对企业进行融资,能为企业提供多种银行服务,扩大业务范围,取得良好的效益。
(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优越性
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手段有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信用担保、风险投资、金融服务等,对比分析各种手段,可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方法的优越性。财政补贴是国家给予中小企业的直接资金支持,有直接性、权威性、实效性的特点。但是由于制度因素的缺失,造成了中小企业对国家财政的过分依赖,市场的调节作用降低,中小企业的功能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政府采购政策实质上属于保护型的扶持政策。然而这种通过政府采购,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扩大生产、促进发展的方式往往由于信息不透明,招标程序不够规范,评审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缺陷等造成中小企业发展达不到预期;税收优惠是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通行做法。但由于我国各企业的界定模糊,不能更好的运用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进行税负合理化调节,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有限、门槛高无法代替信用担保特别是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
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现状及问题
(一)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现状
第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服务政策法规体系,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评审、各行业的标准、参与政府采购的规范。《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0]15号)是国内唯一一份以正式政府文件明确提出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规则。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现行的担保行业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部委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经济政策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都比较低,约束力不强,难以对担保行业整体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监管。对于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作活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属于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使得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实际执行中的效力和作用受到影响。
第二,通过实例对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现状分析。各地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方法各异。如山西省政府采购部门在此项工作中会向银行推荐供应商,通常是长期在政府采购中履约能力良好、运营比较正常的企业。江苏省提出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建行苏州分行和苏州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研发了“采购通”融资产品,担保机构将银行风险“外包”,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机会。湖南省推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目前开发政府采购领域金融产品的银行基本都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有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开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几乎没有国有银行。政府采购融资模式如下:第一,担保公司介入的政府采购融资;第二,信用担保+其他担保。第三,中信银行的不确定模式。
(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存在问题
目前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担保业务仍然处在探索、起步和试行阶段,在效益评价、监督审计和组织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1.效益评价问题主要是缺乏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评级机制。电子采购体系不完善,无法及时进行采购信息公布、采购文件制作、中标和成交通知及合同的签订等。各项环节中政府采购供应商、银行及政府三方面的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和担保机构不能科学的划分中标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得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和担保机构更多的融资、担保及政府采购等方面支持。
2.监督审计方面问题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上。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不能给企业做担保,因此,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贷款中,大部分地方政府不对银行作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是只凭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即可向银行贷款,一旦贷款企业出现问题而不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而且又缺乏相应的担保,在失去第一还款来源后,银行的贷款缺乏第二还款来源保障。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政府采购贷款并不是那么保险的,而是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地方政府采购中,存在很多政府采购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合理的现象。把一些不诚信、资质不佳、实力不强的一些不合格企业引进来,而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放贷给这些企业,其信贷资金必然面临较大的风险性。此外,部分资金存在被挪用的风险。
3.组织管理方面问题主要出现在政府采购部门及金融机构对业务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采购机构内部未成立专责部门,宣传推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部分试点地区未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列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大部分金融机构未设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部门,专门负责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专门的业务机构。对申请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项目的企业条件审核不及时。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不能及时提供贷款,贷款规模有待提高。试行免担保贷款的条件高,给与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基准利率的优惠贷款门槛过高,大部分中小企业难以享受。
综上所述,完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而其对策和建议如下:首先要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积极构建起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要完善监管机制。在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需要有专门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政府采购机构内部成立专责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建立一套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系统,把诚信企业和不诚信企业分别划分不同的等级,并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依据。考察的标准主要应是企业以往的信用记录、履约能力和目前的经营能力。再次要完善业务操作流程。采取综合授信与单笔用款申请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针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用款时效性强的特点,采用先授信、后用款的模式。最后为了防范衍生性信贷风险,还有必要在资金保障上进行专项保险。
参考文献
[1]李秀红,刘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的探讨.现代商业.2010(11)
[2]马连鹏.中国经营报.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2010(3)
[3]经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1)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医院的经营活动日益多元化,医院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进行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对外担保、现金管理等一系列财务活动,这一系列财务管理活动一方面能够给医院带来收益,另一方面也会产生相应的财务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医院财务风险跟其经营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在进行医院财务风险分析时应当关注医院所处的经营环境。正是由于财务运作涉及到多个方面,医院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会对财务风险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财务危机,医院管理者更应当把握和管理好医院财务风险,为医院的长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公立医院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首先,部分医院管理者对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重视。一些医院财务管理者意识不到财务风险对于医院管理的重要性,这种认识上的不足常常会导致医院管理者不能够及时发现医院财务风险,影响医院顺利营运。医院只要进行财务活动,就必然会存在着不确定性以及财务风险,医院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医院财务管理者对财务风险视而不见,缺少防范意识或者风险意识淡薄都会造成医院财务风险难以及时被发现,很有可能发生大的财务风险。其次,医院自身的财务关系混乱。在一些医院中,其财务管理关系比较混乱,这很容易导致医院产生财务风险。一些医院在经济利益分配、资金的管理以及使用等方面存在着管理混乱、权责关系不明确等相关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医院资金使用效率比较低下,医院资产流失严重,医院资金的完整性以及安全性难以保障,不利于医院的长期发展。再次,医院负债比例过高,资金结构不合理。对于医院来讲,其资金结构主要指的是医院的全部资金中权益性资金跟负债性资金之间的比例关系。资金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医院的财务风险。不少医院管理者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常常融资决策出现偏差,导致我国医院在资金结构上不合理,负债所占的比重过高,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常常会使得医院的财务负担过重,极易导致后期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引发医院财务风险。
三、公立医院财务风险控制的途径分析
医院管理者在进行现金流量风险管理时应当从医院应收账款管理以及医院存货管理两个方面来进行。对于医院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包括事前控制以及事后控制两个阶段,应收账款事前控制主要是做好资信调查,采用科学合理的信用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医院赊销的总体规模,以此来强化对医院赊销工作的把握和控制。对于医院来讲,信用是一种短期融资,本质上属于附加有期限约束的付款承诺,但是这一承诺缺少抵押以及担保要求。正是基于此,在进行信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医院进行信用状况调查就是为了有效获取赊销客户的信用状况,在此基础上判断分析对其开展赊销业务的风险大小。建立和完善医院应收账款考核制度,推行目标责任制。应收账款能否及时收回直接关系着医院现金流量风险的大小。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考核制度,将应收账款的资金占比、呆账坏账的发生金额等跟经济利益相挂钩,根据赊销资金偿还金额来计算医院工作绩效。对于不能够及时偿还到期账务的,相应的业务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考核销售人员工作绩效时,重视客户实际还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的信用期限。重视对医院存货风险的防范。存货管理在医院风险管理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存货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医院的日常生产经营。如果医院的存货较少,就难以满足未来时间内的消费需求;而医院的存货过多,则很可能会造成医院存货积压,影响医院的生产运转。不论医院存货过多或者过少,都不利于医院的风险管理,对于医院的生产经营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正是基于此,应当重视医院存货管理,依据自身管理实际,确定合理的存货经济存量,强化对存货的日常管理。医院要有效规避连带财务风险,可以依靠反担保措施来降低财务风险,减少因对外担保对自身经济利益的损害。反担保措施就是指作为担保人的第三方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反过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自身提供担保,属于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医院的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之后获得求偿权的相应担保。只要是担保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了担保行为就可以向反担保人进行求偿。由于反担保并不是直接担保主债务,因此它属于间接担保,是对担保人所负担的债务担保所进行的再担保。
一、L银行专业担保机构业务发展概况
(一)合作担保机构情况
目前,与L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并准入的担保机构共6家,注册资本金全部在5000千元(含)以上,其中具有政府背景的1家,AA-级及以上担保机构2家,A级以上担保机构4家。
(二)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2012年底L银行小企业信贷余额为7.26亿元,其中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信贷余额为3.24亿元,占比为44.6%。
二、专业担保机构的风险特征
(一)整体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担保行业鱼龙混杂,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风险滞后的特征。担保机构的担保收入也非常有限,收费标准透明,相对盈利能力较差,再加上盈利渠道较少,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有的担保机构迫于收入压力,或风险滞后而产生的资金运营冲动,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方式,往往涉足融资、典当、放贷等业务,其下属公司股权结构错综复杂,而财务报表信息往往不能反映担保机构真实财务状况,为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带来风险隐患。
(二)内部管理混乱,自身风险管控不到位
许多担保机构在行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管理薄弱甚至混乱,公司治理不健全,往往忽略自身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具体表现为:担保机构缺乏规范严谨的贷前调查、资格审批、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债务追偿等规章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在审批时主观性很大,员工在操作时盲目随意,有的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有的担保机构不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有的担保机构与客户勾结,通过客户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利用担保平台圈钱,使客户及银行蒙受重大损失。
(三)经营管理不完善,业务开展有一定的冲动性、盲目性
为追逐更高的利润,往往存在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行为:一是为了争夺客户,超出有效管理范围内的异地担保行为;二是对单一客户的大额担保行为,如超过净资产的10%以上,客户风险集中度较高;三是担保客户集中于个别行业,行业集中度较高。上述行为反映出担保机构过度扩张、经营管理不审慎的问题,往往当客户出现问题时,担保机构亦消极应对甚至无法有效代偿。
(四)利用关联关系放款、投资,抽逃资本金
担保机构出于“逐利”目的,为规避七部委监管文件中的投资、放款要求,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与关联公司形成关联资金占用等形式,利用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贷款发放和投资,其中的违规现象较为常见。此外,部分担保机构违反规定为公司股东担保,导致股东变相抽逃资金;部分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中存在股权转让等形式的注资,而货币占比相对较小。
(五)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违规成本相对较低
目前,各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并不统一,部分地区行业管理不到位,不仅监管层面缺乏担保机构数据与信息的共享平台,监管机构、银行和借款人均无法及时有效查询担保机构对外担保等信息,而且对于担保机构日常运营、投资等缺乏有效外部监督。担保机构违法、违规成本相对较低,也是造成担保机构风险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与担保机构合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初次合作的担保机构准入把关不严
对于初次合作的担保机构,部分经办机构未能把好准入关,属于“闭着眼睛做业务”,未能严格执行我行相关的信贷流程要求进行尽职调查,未能有效落实资金实力与担保能力,未展开对担保机构关联方的梳理和调查,尤其是在各家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履约代偿记录等重要信息。
(二)对异地担保机构管理不到位
对异地担保机构管理不到位,管户行对跨区域担保机构统一管理薄弱,实际操作中,异地管户行难以有效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缺乏有效的贷后跟踪,经办行与主办行之间缺乏信息交流,担保机构风险缓释效果受到影响。
(三)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
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放松(甚至放弃)自身对客户的选择标准,忽视对借款人应有的贷后管理,丧失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把控;同时对担保机构的日常跟踪监控不到位,对于担保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应对和化解。
(四)对担保机构日常管理重视不足
对担保机构准入及日常管理重视不足,由于担保机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大中型客户、小企业客户、个人信贷客户,管理上既有交叉也存在并行,部分经办行的日常监测及管理不到位,不同业务条线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对担保机构日常经营管理缺乏动态跟踪,尤其在其他同业金融机构担保的风险事项重视不足,信息滞后极易造成重大信贷风险隐患。
四、加强担保机构管理措施
(一)严守管理规定,强化名单制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不得与未经一级分行准入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对于涉及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担保机构,立即停止业务合作。为“速贷通”业务提供保证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应在AA级(含)以上。对于评级即将到期的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发起评级,对于达不到准入标准的担保机构停止办理信贷业务,例外情况报总行核准。同时,各行应规范担保机构评级操作,评价人员要客观、完整录入担保机构累计代偿率、利息支出等各项信息。
(二)严把客户准入,加强担保实力核查
加强担保机构的筛选,高度重视担保实力的审查与落实。着重落实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出资方的背景,股东以及关联方情况,实际控制人从业履历经验等,尤其需要重视担保机构在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年限、履约代偿记录、担保额度,在同业内的口碑,在省级或市级担保协会中的地位等。在准入环节工作中,可随机调取银行对账单,与担保机构提供的报表进行核实,着重落实其资金实力与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近两年经营业绩不佳的担保机构,以及关联交易(特别是对关联企业担保)较多、投资关系复杂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予准入。
(三)严控放大倍数,实施差别化管理
结合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及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差异化设定担保机构最高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AA级(含)以上的担保机构(政府背景)最高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AA-级担保机构最高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8倍;运营控制水平(累计代偿率、管理层稳定性、相对收入业绩、现金流流动性等)高于行业一般水平、未发生代偿的A+级、A级担保机构最高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7倍;运营控制水平满足行业一般水平的A+级、A级担保机构最高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3倍;运营控制水平低于行业一般水平的A+、A级担保机构最高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倍;A级以下担保机构不予准入。
同时,加强单户担保额度管理,原则上民营担保机构担保的小企业贷款单户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对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四)严格限额管理,防控过度担保风险
要按照相关规定科学测算保证限额,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合理申报在我行保证限额。在贷款支用时应查询人行征信系统,严格在确定的保证限额额度内开展业务。同时各行(部门)应切实加强保证限额台账管理,防控过度担保风险。
(五)加强贷后管理,提升动态管控水平
进一步明晰责任,提高对担保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必须充分发挥小企业经营中心的牵头管理作用,经办行作为主办行,要履行营销、日常监控管理、客户关系维护等职责,而协办行要体现动态管理的辅助作用。
1.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动态监控。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走访,对其经营管理与担保业务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特别关注其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金、人事、经营策略变动等重大事项,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违约或未履行代偿义务等情况。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应相互配合,多渠道收集担保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加强内部沟通,加强对评级、保证金、担保放大倍数、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高利贷等问题的监控,严防各类风险。协办行对所辖客户的潜在违约风险事项应及时向主办行进行风险提示。作为牵头管理行的小企业经营中心,通过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现场与非现场监控,及时预警信息,建立有效地动态监控机制。
2.推进和完善定期重检制度。全行应进一步加强定期重检制度的贯彻落实,通过分析担保机构财务报表,跟踪担保机构的现金流、代偿率、损失率等关键信息,对担保放大倍数和代偿率进行监控,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担保机构在其他银行的担保情况和对外偿付等信息,对担保合作关系该中止或终止的,立即中止或终止,对于出现保证限额需下调的,应立即下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进入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黑名单”担保机构客户,严禁纳入合作名单。对于合作担保协议到期的,在未经重检同意之前不得受理审批由其担保的信贷业务。
3.加强保证限额的占用与恢复管理。小企业经营中心应切实做好保证限额占用、恢复、监控工作,尤其是做好跨二级分行担保机构保证限额的分割管控。作为牵头管理行应进一步重视保证限额台账管理,严禁出现不符合担保放大倍数的现象发生。高度关注担保机构代偿率、经营状况,如出现负面变化并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应视情况及时调整保证限额、中止业务合作及至停办业务。
4.强化担保机构评级管理。经办行应及时发起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流程,确保评级连续。严格执行总行“对于评级即将到期的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发起评级,对于达不到准入标准的担保机构停止办理信贷业务,例外情况报总行核准”刚性要求。
关键词:辩证 集团 担保
近年来,为满足不断扩大的业务需求,贸易集团在授信规模、授信条件及品种优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且积极响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努力压降担保,争取信用授信。但银行有限的信用授信资源并不能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特别是一些船舶保函、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或者一些不景气行业的融资,担保成为银行授信的首要条件。银行授信是经营公司业务开展的支撑,是公司的重要资源,逐渐上升到战略高度。银企之间的合作规模、密切程度已成为业务谈判的重点内容,是衡量经营公司信用等级的另一维度。
一、母子公司担保
企业集团之间的多次合并重组,使得业务经营多元化,相关产业链不断向纵横方向延生,贸易量日趋扩大。下属贸易公司轻资产运行,银行根据企业贸易规模、信用等级、行业分类以及申请的融资品种,核定授信总额。其中,因为贸易融资属于低风险业务,是银行授信中比较容易取得信用授信的品种,其他授信大都需要集团担保。因此,担保的风险控制仍是集团管理的重中之重,担保总额也是可能纳入集团考核的指标之一。这里用正反两例加以说明集团担保的使用。
(一)正方案例:集团担保船舶贸易案例
B公司是A集团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世纪末,船舶贸易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有稳定的客户群和一支精干的专业队伍,历经了船舶市场的几次洗牌,他们在防范风险、把握市场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来,为规避风险,选择小型驳船、功能类船型,坚持承接老客户订单,与长期合作的国内造船厂共同建造船舶。
2012年10月,和B公司合作多年的印度尼西亚PT公司有建造两艘过驳平台船的意向,总金额超过4000万美元。业务部门将可行性报告递交总经理室,经业务评审团队评审通过后,做出了可以承接的决定。基于建造过程中,要按进度开立保函,需要2亿银行授信额度。B公司向A集团递交了临时增加银行授信的申请:
客户简介:印尼船东PT是意大利COECLERICI的子公司,作为世界著名的干散货运输公司,业务范围已扩展到物流及贸易。早在1979年,该公司就通过建设可移动的水上大宗散货过驳平台船及相关储存、装卸设备为货主提供过驳、减载、装卸和短期储存等服务。
过驳平台船:属于区别于一般散货船、集装箱船或者油轮的特种工程船,是真正意义上的移动码头。一次靠泊能连续装卸作业,过程中无移泊无等待,实现大船上的散料通过过驳平台倒运到小船进港,反之亦然。与固定码头比,具有效率高、投资小、作业灵活等特点,且不受传统航运市场影响。通过比较公司十年来建造的同类船舶,过驳平台船的市值稳定,且稳中有升。
市场需求:印尼是煤炭、矿石资源的主要出口国,近十年出口量大幅上升。因基础设施如深水航道、大型固定码头等极少投入,过驳平台船成为必须的大型物流设备。世界著名的干散货运输公司,如新加坡IMC公司,意大利COECLERICI公司均建造了过驳平台船在印尼开展物流业务。
付款条件:根据船舶建造节点预付,合计预付合同总价的80%,我方开出相应保函。
建造船厂:长期合作的某大型船舶制造厂
A集团认为以上业务风险可控,研究决定同意B公司临时增加银行授信的申请。两条船舶按期建造交付,获取了可观的收益。
(二)反方案例:低比例担保、大量信用授信的贸易融资出险案例
C公司是A集团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主营进口业务。2008年开始,受委托方委托,开具进口化工产品信用证。随着人民币贬值、转口贸易的开展,化工产品进口业务逐渐成为融资托盘的载体,开证规模逐年攀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
贸易融资一向被定义为低风险融资业务,殊不知,贸易融资项下的进口开证、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并不同于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低风险业务。进口开证的风险在于:被一些不法商人利用,成为融资托盘的载体。所谓的进口开证,大部分只是单据流转,利用海外离岸公司转口,贸易被放大。大宗商品的进口贸易,可能隐藏着期货交易等风险事项,也可能一票货物被多次开证,多次融资套取现金,引发风险。
2012年,C公司受托进口化工产品业务经历了一次价格波动,由于A集团充分重视,C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到位,措施得当,顺利渡过危机,规模、效益双丰收。当年,各银行调高C公司的信用等级,贸易融资项下信用授信高达公司授信总额的75%,超净资产近10倍。C公司放大杠杆,进口化工业务成倍增长,同一笔化工产品,可能被转口多次;可能报关进口后,成为开票业务的载体。同时,各部门放松警惕,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形同虚设。比如:根据公司制度,财务部门在收妥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开证;遇到价格下跌幅度超保证金比例时,应补足保证金;仓储部在经财务部确认收妥货款后方可发货;业务部门不得从事高风险期货业务;业务部经理签订合同的最高额权限等等。在C公司,对于进口化工业务一路“绿灯”,业务操作流程违规违纪,并且沆瀣一气,逃避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详见图表)
2014年,国际油价半年近50%的跌势行情,加大了经营化工产品的操作风险。部分贸易商逢低入场,随着油价深跌,亏损幅度加大,损失惨重,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以苯乙烯为例,价格较6月中旬跌幅已超45%。C公司的委托进口商参与化工产品缩链业务,损失巨大,资金链断裂。由于C公司在进口报关后直接把货物的控制权给了委托方,钱货两空,爆发债务危机,造成对银行债务全面违约,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灵活运用集团内担保
如上正反案例,B公司是A集团旗下重要的贸易公司。主营产品有纺织、化工、船舶等,国内外贸易并举,子公司经营各具特色,稳健发展。近三年的进出口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稳步增长。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银行授信的支持,集团年初核定担保总额,对子公司承接的超额度业务认真研判,特事特例,支持贸易发展。全年各子公司累计使用银行授信是银行授信总额的三倍,也就是说,授信平均转三次,利用率非常高。银企合作密切,信用等级提升。
反之,成倍放大杠杆,控制不力,公司遭遇重大损失。
三、防范风险措施
JS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集团内部借款、担保的基本原则、限制性规定、审批流程、保全措施、责任追究等条款,为集团担保规定了基本操作办法。要求企业出台细则,并与下属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最高额担保额度、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费的收取、反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集团为下属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选取以下风控措施:
1.未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份额的其他股东,需将其在该企业持有股权及收益权质押给集团;
2.土地、房产抵押;
3.机器设备抵押;
4.通过被担保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不利润分配的决议,将被担保企业利润转增资本;
5.其他控制风险措施。
集团每年初核定下属公司的担保总额,按既定审批流程审核办理担保业务,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登记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情况,总额控制,并定期收取担保费。在对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加强各项数据的报送,完善财务分析,及时向集团高层真实披露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注重权重业务的跟踪与分析,关注资产负债表异动项目,增强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力,防范风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般为集团占大股,自然人股东持有一定比例股份。考虑到可操作性,没有同比例担保:一是银行认为自然人股东没有担保能力,不接受自然人股东担保。其二,如果将自然人资产抵押取得授信,届时授信到期,业务没到期,抵押物无法释放,可能造成业务期限和授信期限错配,授信在错配期无法使用,影响业务开展。
在风险可控、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集团资产财务部将争取银行授信、压降担保作为工作重点:根据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优选银行,争取授信,推进信用授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授信品种,争取更好的授信条件。尽量满足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求。集团在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以净资产为界,将担保压降到比较合理的范围。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继续争取信用授信,严格控制担保规模。根据集团及子公司净资产,设定风险点,将授信总额控制在范围之内,并辅之以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反担保措施,形成长效的监督和保证机制,确保集团健康、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江苏省国资委,苏国资[2014]93号.
一、主要做法
(一)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创新业务模式
1.建立符合山西实际的政策体系,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有了实施依据。2002年国家四部委颁布《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之时,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研究了全国20多个省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法,并结合山西省实际,参与起草和修改了《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为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提供了基本操作依据。随着小额贷款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又进一步参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使相关政策依据更加明确细化。山西小额贷款政策体系在再担保、贷款利息先收后退、扶持规模再就业等三个主要方面体现了山西的特色。
2.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平台。在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的支持与指导下,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开发了具有山西特色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并为全省受托担保机构免费安装和调试。系统从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项目评估等各个环节,有效规范了小额担保操作流程,辅助防范了担保风险,提高了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效率,减轻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奔波负担。通过该系统,全省各地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信息得以快速传递相关信息和及时统计。目前该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保证了全省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体系业务的正常运营。
3.形成了以各地政府部门为主导、以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龙头、以各市受托担保机构为主干、以协作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省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及时审核,并向受托担保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小额贷款项目;受托担保机构积极评估、复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提供担保;各地银行加快速度地为担保机构承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
(二)多方宣传引导,促进小额贷款合作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较为复杂的社会性工作,要想顺利开展工作,必须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此,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先后多次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劳动、银行、工会、妇联、共青团、扶贫办、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下岗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进行了走访和座谈,积极主动地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工作关系,为广泛宣传动员、广泛搜集项目、合作开展好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投石探路,摸索经验,奠定基础。
(三)围绕小额贷款担保的中心任务,实施了“四个结合”
1.扶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与扶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结合,推动规模再就业。由于文化层次、技术技能低下的特点,决定了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对选择自主创业项目有畏难情绪,而更愿接受一些单位提供的再就业机会。经考察分析,山西省认为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中蕴藏着大量的就业机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能吸纳大量的再就业人员。山西省将能够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确定为小额贷款担保对象之一。
一是把支持再就业典范人物发展与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相结合。一方面,注意调动获得过政府表彰的“再就业明星”、“再就业功臣”荣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积极性,使其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为社会再做新贡献。这些典范人物在引导和扶持下,新近吸纳了200余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另一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也给以重点支持。
二是把促进国有企业改制与实现规模再就业相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在原有母体改制、破产后的新企业内同步就业,可以最大限度地为再就业和社会稳定提供保证。结合国有企业改制和人员分流,太原制药厂、太化集团等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组建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企业,在小额贷款担保的帮助下共吸纳安置原企业的下岗职工700余名。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结合,充分借助常规担保,放大了小额贷款担保功能和扶持力度。山西省担保公司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去年以来,把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作为公司业务的重中之重,不仅不惜成本地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证,而且要求凡是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受理条件的企业必须吸纳一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凡是已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且资信评价良好的企业,优先考虑评审和承诺贷款担保。通过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渗透到企业担保业务之中,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引导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稳定并促进小额贷款担保,取得了两项政策的“双赢”局面,建立了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3.省级担保基金与地方担保基金合作,形成全省担保基金的一体互动,增强了两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合力。为将省级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同时又不加大地方财政的负担,使两级基金形成扶持再就业的合力,山西省规定了省级担保基金对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承担70%的风险;对市属及以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承担15%的风险。
4.受托担保机构与非受托担保机构以及街道社区、银行等单位密切合作,扩大再就业担保网络覆盖面,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方便的服务。一是加大与非受托担保机构的合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后,在省担保协会的组织推动下,省担保公司与山西华银担保有限公司、长治民营泽汇担保公司、山西百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营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强与社区街办的合作。山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是省担保公司支持的一个长期客户,该企业已多次享受到省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贷款。2004年8月,山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杏花岭区新街街道办事处联合举办了“太原市杏花岭区新街街道下岗再就业基地――山西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招聘会”,恒丰实业公司首批招聘了22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省内各受托担保机构均与合作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协作银行可以筛选和向受托担保机构推荐再就业小额贷款项目,并实施对项目的联合考察业务,调动了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经过两年的实践,小额贷款政策已逐步深入人心,小额贷款业务的深入开展帮助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寻找到许多新的创业岗位,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深化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表示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称赞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情系民众,真诚相助”,是“下岗职工的贴心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协作银行积极性不高
一是由于小额贷款担保有额度小、风险大、成本高的特性,基层银行积极性不高。
二是一些专业银行内部规定违反银发〔2002〕394号文件精神。394号文件规定,各类商业银行都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有些银行要求小额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月均还款方式,暂不办理贷款展期”;有些银行要求所有小额贷款项目均报省分行审批;有些银行不认可人总行和省市政府文件,只认市行的规定。
三是对小额贷款运作不规范。有些银行对小额贷款只能按个贷模式操作,对组织起来的不能按公司贷款业务模式操作;有些银行对小额贷款利息,一次性从基金中全部扣除;有些银行不愿执行小额贷款利息先收后退的规定,要么全扣,要么不放,且不愿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总的看,部分协作银行认为小额贷款虽有基金担保,但仍有一定的风险,基金代偿必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如果财政不审核批准,或担保机构不能代偿,与担保机构打官司或扣划基金,还得费心劳神解决纠纷。
(二)下岗失业人员使用小额担保贷款意愿不高
一是对未创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而言,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本身利润薄,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利用了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失败,就不可能再享受政府的福利待遇,因此使用小额贷款的意愿不高。
二是由于长期以来下岗失业人员依赖政府的惯性作用,一部分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能甚至不愿对该项贷款的性质、用途及责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总以社会弱势群体的面貌出现,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一些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自身素质有疑虑,但也讲不出更多的拒保理由,使申保、承保双方矛盾比较突出。
(三)个别地市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个别地市小额贷款工作组织协调不利,存在主观上不重视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组织机构及基金不落实等问题。
二是有些地市到位基金数额小,严重影响了受托担保机构在银行的资信度,使得小额贷款工作难以开展。
(四)担保机构压力大
一是专职人员少。接待压力大,工作头绪多,工作要求高,现有人员负荷较重。
二是不少担保机构盈利困难。部分机构单一从事小贷担保业务,机构自养困难。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服务空间、支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体进行立体式宣传,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具体内容、政策原则和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做到家喻户晓,营造社会各界合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切实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全市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制定、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我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情况;做好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负责建立市林业、财政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
(二)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将林权信息充实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为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应用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信用评级制度提供便利。
(三)林业部门要制定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为林业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涉林企业和林农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
(四)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起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委会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具体操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从优化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的高度,加强与林业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在规范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大户和单位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制定符合林区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程序,全力培育优质客户,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
(三)金融机构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四)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水平。
(五)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林权抵押贷款10万元以上且用于农业生产,林权资产不足抵押贷款的,可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参与担保(但担保额不得超过贷款额的30%),同时做好反担保工作。为满足市担保中心开展林权抵押担保业务,市财政在2009年前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加到400万元,以后年度视农业贷款担保情况酌情增加。
四、加快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平台
(一)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平台,尽量减免林权评估、抵押登记、流转变现等环节的费用。对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审核和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配合金融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以及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林权交易工作。在市林业局设立市招投标中心林权交易分中心,专门从事林权交易工作。拟进行林权流转的项目由市林权管理中心进行前期审核把关后,符合流转条件的进入林权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五、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一)探索建立林木保险机制。用于抵押贷款的林木按每亩200元保额的标准投保火灾保险,其保险费经市财政审核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为鼓励人保财险公司开办林木火灾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财产等保险业务可由人保财险公司优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