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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建议

时间:2023-10-12 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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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建议

第1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在服从整体目标的前提下,合理落实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以及运营资金的管理等工作,称为财务管理。可以说,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相应的财经法规,按照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来组织落实企业的经营活动,促使各项财务关系稳妥落实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实现是提升企业自身实力的重要因素,特别对于现代建筑类企业来说,加强其财务管理工作是确保施工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而施工目标则是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只有完善了财务管理职能,才能促使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并且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一、影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因素

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对财务管理工作造成重要影响的因素主要可以归结为政府政策、社会环境与企业自身管理等方面,而影响最为明显的当属后两者。

1.社会环境

随着建筑行业的兴起,建筑企业批量涌现在市场上,这一方面能显示出我国建筑行业的繁荣,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行业管理的各种问题。由于市场准入标准的降低,很多资质尚需提高的企业挤入市场分羹。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业的异常突起,更是带来了“先接手,后治理”等问题,即很多企业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抢占市场份额上,而忽视了内部机构的设置与管理。特别在涉及财务问题时,由于操作不规范,通常会造成资金周转难题,从而引发了拖欠材料商款项、拖欠施工款等问题,同时,建筑市场的材料发票达标水平偏低,影响了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这就阻碍了企业财务部门的正常工作。

2.企业自身

首先,很多企业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方面还存在漏洞,缺乏严谨的考核评估体系,导致一系列财务问题出现后无从入手、难以解决。其次,缺乏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更缺乏严格的财务责任制度。一些管理者任人唯亲,所选拔的财务工作者并非专业的人才,这就束缚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现状

1.从业人员素质有待于提升

一个行业的发展水平终究由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决定。当下建筑企业财务工作发展的瓶颈就在于从业人员素质的普遍偏低。当然,这也是由该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的经济形势对建筑行业的财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该领域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软件操作能力,更要有较强的市场调研能力、学习能力,时刻把握市场规律,能够合理地分配公司财务资源,以及根据市场需求变更工作手段、调整财务计划的能力。这样才能促使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财务信息真实性有待于提高

之所以一再强调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因为不仅在建筑企业,很多其他领域的企业都存在主观操纵客观的问题,财务工作所涉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客观的,如果放任主观随意性的发挥,那么在内部控制不力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财务管理局面的混乱。例如,当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负责人身兼数职,那么其工作重心必然会阶段性偏离财务管理工作,从而影响企业自我监管能力,特别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一些以项目经理部门制度为核心的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企业的财务工作会以各个项目经理部门的成本票据作为财务核算的基础,并且将工程借款作为收入或成本,利润的计量也受到影响。这种忽视收入、成本所产生的实践性与配比性的信息必然会有失真实。

3.缺乏对财务管理的正确认识

意识对行为的能动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之所以现代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屡屡受阻,主要原因就是对于建筑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正确的认识。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见诸于企业运营中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针对企业的财务问题制定财务决策、针对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制定预算标准、结合企业的资本循环情况记录财务数据、结合现有工作水平提出实际业务量的标准成本等应达标准、对显著的差异进行调查分析、对于财务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根据经营活动的状况预测经济形势……如果不能意识到财务工作在以上各方面的主要性,那么必然会忽视这些阶段的具体工作,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最常见的就是在记录会计账目时,如果平时工作马虎大意,出现漏记或重复的现象,那么企业会计周期考核信息一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4.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制度

可以肯定的是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建筑类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从财务制度的确立、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然而,制度的落实情况却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很多可行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受到重重阻挠,甚至有部分人员有章不循、有规不守,进而出现了年初无预算、成本缺乏控制、费用支出没有限制等现象,严重扰乱了财务工作秩序,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绩效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三、提高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1.更新财务管理理念

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首先应该正视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重新认识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其执行力度和落实标准,将总体目标细化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中,建立起科学的全方位监控体系。一方面,要拓展财务管理理念,积极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实际,逐级落实财务工作,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同时,应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来发展财务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操作模式,以成本和效益为重点,促成企业节支增效,逐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实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2.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企业间竞争的实质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优秀的财务管理队伍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经营目标落空、企业政策执行不力、以及各种财务问题。可以说,政策落实到位的根本前提是拥有一批高水平、高技术、高素质的员工,否则再好的规划都是纸上谈兵。因此,要提高财务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就要做好多方面的投入: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并进行定期考核;适时开展经验交流会,对于工作中的典型问题要重点分析,推广先进的经验;制定并执行奖惩制度,鼓励员工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职业技能和创新水平,约束其在工作中的不良情绪,以物质激励等手段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3.强化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和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是各行业、各类型企业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因为只有完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处理制度才能促进企业规避风险、正确处理风险事故,并在日后的发展中保存实力。因此,为了减小因为管理上的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建筑企业可以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对于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等,根据国资委每年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业主要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设定具体的财务预警指标。考虑到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结构、财务状况等的不同,可以根据所处行业、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的现实问题来设定具体的风险预警机制。

4.加强成本控制

节约成本是保证利润的最直接手段。对于建筑类企业来说,这点显得尤为明显,合理进行材料采购工作,降低材料成本,加强建材的管理,这些都是成本控制中的重要环节。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坚持如下两种方式:分渠道采购,按照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的原则,控制采购成本;科学盘点材料,对于材料的收、发、领、退等定期盘点,特别是材料的现场管理工作,绝度不能疏忽,严格杜绝跑、冒、漏、滴等损失,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四、结语

建筑行业是引领我国经济全速前进的重要角色,在提升综合国力、发展社会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技术和经验等各方面的制约,建筑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只有及时更新财务管理理念,不断强化业务素质、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企业制度,才能促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取得显著成绩。

参考文献:

[1]吕辉.现代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2011(01).

[2]杨艳芬.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1(03).

第2篇

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工资基金及消费基金管理的要求,我市于1990年第一季度进行了全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现将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处理意见

1.企业违反规定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或多列支的包干总额,要冲减1990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或包干工资总额,并相应核减1990年挂钩工资基数,依照税法规定补交工资调节税。

2.按政策规定应在挂钩工资或工资总额以内发放而在以外提取发放工资的,应改由历年工资基金或奖励基金结余中支付,并在1990年相应冲减成本(费用),没有结余的要从1990年应提的挂钩工资总额中支付。并依照税法规定补交工资调节税。

3.挂钩(或包干)企业按规定成建制划出职工而未按规定核减挂钩(或包干)工资基数的,应申报核减挂钩(或包干)工资基数,并相应核减计征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工资基数及合理调整效益基数。

4.工资基金超支的企业,在1990年要相应减少工资总额的实发数,以实现年末累计收支平衡。

5.企业少交的工资调节税,要依照税法规定如数补交。

6.工资基金大检查中发现的工资总额实发数额与上报统计部门劳动工资年报数字不一致的,市属企业的问题由各局、总公司就数额差数、产生原因及问题处理意见报市统计局备案。区县属企业的问题报区县统计局备案。

7.工资基金大检查中查出的具体问题应按照京劳资发字〔1990〕20号文件《关于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从1990年元月1日起执行,20号文件中未包括的问题报市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处理。

二、处理程序

1.一般企业的问题由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进行处理。

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要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和有关处理意见分户下达“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附后),企业据此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和有关财政、税务分局,同时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后上报市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备案。其中调整工资基数的数额,市劳动局将在调整1990年挂钩工资基数时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进行调整,再由区、县局总公司分别落实到应调整的企业需要在企业财务帐目上进行调整或补交各种税款的由有关财政、税务分局审核,监督处理。

2.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重点抽查的企业,由大检查办公室直接处理。

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将直接向各重点抽查企业下达“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企业据此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

3.处理工作要在1990年8月31日前结束,9月15日前各主管区、县局总公司要将所属企业(包括大检查办公室重点抽查的企业)问题的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

附件一:

                        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

                          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单

                            __________:

经研究,同意检查小组对你单位重点检查后提出的处理意见。

一、你单位纠正违纪问题应补交各种税_____元,由监察机关负责限期交库。

二、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见《北京市工资基金大检查问题处理意见报告》。

                   北京市企业工资基金大检查办公室(代  章)

                      1990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京市工资基金大检查

                       问题处理意见报告

被检查单位:__________

所在区县:___________

检查起止时间: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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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名称  |                |主管部门  |            |

|被|------|--------|-----|------|

|检|所有制性质  |                |单位负责人|            |

|查|------|--------|-----|------|

|单|  地    址  |                |劳资负责人|            |

|位|------|--------|-----|------|

|基|  电    话  |                |财务负责人|            |

|本|------|--------|-----|------|

|情|  开户银行  |                |          |            |

|况|    及帐号  |                |          |            |

|  |------|--------|-----|------|

|  |工资制度形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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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查出的违纪事实和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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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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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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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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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小组成员:                                              |

|                                                            |

|检查联络员签字:                检查组组长签字:            |

|------------------------------|

|被查单位意见: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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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办公室审定意见                                        |

第3篇

一、对形成“取证难”现象的主要原因的分析

1、客观原因

从纳税人角度看,主要是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评估涉税资料不完整、准确性较低。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是实施纳税评估的基本前提,对核算不健全、纳税资料不完整的企业往往很难用正常方法、程序进行准确评估。由于核算资料缺乏完整性、准确性造成的“取证难”现象在目前中、小企业评估工作中有一定的共性。

从税务部门的管理方式看,目前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处罚效力和对纳税人的“威慑力”较低。

首先,《征收管理法》和《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对纳税评估的具体定义,也没有与纳税评估直接相关的处罚规定。

其次,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可初步认为纳税评估实质上是税务部门的一种内部税源管理方式,与稽查方式相比,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处罚效力和对纳税人的“威慑力”明显较低。

2、主观原因

约谈是评估取证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从实际评估情况看中,纳税人主观上往往缺乏配合约谈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得部分纳税人甚至有时会故意隐瞒真实的核算情况,给纳税评估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设置障碍。

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务部门是主体、是约谈的主动方,纳税人是客体、是约谈的被动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第十九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由此可见,影响约谈取证的实质效果关键在于纳税人配合约谈的主动性、积极性。但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多数纳税人主观上容易对税务部门的约谈工作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抵触,如果纳税人消极态度的应对,会直接影响约谈取证工作的效果。

二、针对“取证难”现象的主要建议措施

1、建议措施的主要内容

建议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核定征收综合管理模式。

具体流程是:纳税人申报后,税务部门进行评估,对经分析、调查、核实后,对发现明显存在申报漏洞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依据《征管法》实行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对有证据认为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及时将初步核定的税收情况以书面的《通知书》形式告之纳税人,并同时通知纳税人,接到《通知书》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动税务机关提请约谈、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务部门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约谈、调查情况,最终核定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不能主动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能充分证实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税务部门则按《通知书》上核定的税收依法进行征收。

对明显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还需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2、建议措施的主要依据: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建议措施的积极作用

首先,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核定征收综合管理模式下,纳税人由原先的被动约谈转变为主动申请约谈,增强了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配合性和积极性、主动性。纳税人主观上更愿意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核算资料,以向税务机关证实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降低其纳税风险和税收成本,这对从根本上转变税务机关“取证难”的现象有着积极作用。

第4篇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5篇

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千企百项”专项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方法

进一步深化落实《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新兴产业助推“一核四园”的实施意见》,围绕“送、快、促、减、控、创”的要求,以“两项制度、两大服务平台”为载体,重点对全市重点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和拟上市公司、新兴骨干企业等300家企业和全区20项重点投资项目开展以下几方面服务工作,促进企业发展和项目落实。

(一)深入开展“三访三助”活动

根据区委区政府“三解三促”活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开展“访企业实情、访发展困难、访服务需求,助信心增强、助难题破解、助服务提升”的“三访三助”活动。对全区300家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20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大走访,全面了解企业呼声,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本次企业大走访活动从10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调查摸底、上门对接、座谈交流和督查反馈四个阶段。

1、调查摸底。各分局负责确定走访企业名单,并通过前期调查摸底,详细了解企业对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对问题进行梳理归类。对属于业务范畴的需求,由各业务科室对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形成书面答复材料。

2、上门对接。区局领导对挂钩企业的上门进行对接,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座谈交流。召开以乡镇为单位的“经济税源分析和税收政策解读座谈会”,与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析经济发展形势、谋划发展思路,宣传税务部门服务企业发展的举措,解读相关税收政策,提出应对建议。

4、督查反馈。将座谈会未能当场答复的问题、企业和政府共同关心的问题、有借鉴意义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反馈给参会代表。

(二)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

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年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等三个《公告》的内容,引导企业在材料采购、货物销售、税收核算、领导决策等环节优先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税务风险。

政策法规科负责《公告》的解释、内控机制建立完善建议的拟定;各税分局负责收集和反馈上述《公告》贯彻落实中发现的特殊问题;大国科负责对ERP内部管理系统企业的实地辅导。活动11月底前完成。

(三)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专项辅导服务

对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核算和备案资料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调查,以企业为单位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会,详细解读税收政策,指出调查中发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及整改建议,引导企业防范税务风险。

该活动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实施,10月底前完成。

(四)开展对重大涉税事项风险提醒服务

对企业报告的、第三方传递和管理中了解到的企业对外投资、重大资产重组、成本分摊、大额融资等重大事项进行信息采集、政策分析和研究及特殊事项的课题攻关,及时指导企业处理涉税问题,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服务,避免事后调整引起的税务风险;对跨国交易事项开展专项提醒服务,防范特别调整、税务审计和税收情报交换等方面的风险。

该活动由大国科、稽查局负责实施,12月底前完成。

(五)发挥“短信平台”在专项活动中的作用

依托省局“短信平台”,及时税收信息,提供预警服务。

征管科和政策法规科负责确定信息的内容,各分局负责信息的。

(六)整合税收服务团队

建立区局和分局两级税收服务团队。区局成立由税务指导师和科室专业人员组成的税收服务团队;分局成立由分局长为税收协调员、分局专业人才为辅助协调员的税收协调员服务团队。

两级服务团队在税务指导师和税收协调员的统筹安排下,有针对性地分工负责与企业的沟通,和解读税收政策,了解掌握企业重大经营变化,帮助企业查找税务风险,受理企业重大涉税需求,引导建立和完善税务内控机制,确保每个企业得到个性化的服务。

政策法规科和人事教育科负责专业人才的确定。税务指导师和税收协调员负责税务指导具体计划的制定。

二、工作要求

第6篇

1.1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

按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契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转股和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资产划转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不同的条件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1.3土地增值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新成立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发生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不改变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中,其他税种的规定相对简单明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尤其复杂多样。实际操作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重组业务只涉及资产转移,没有一并转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但未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利用重组业务规避缴纳相关税款;三是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款,却未缴纳相关税款;四是特殊性重组业务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但未及时补缴相关税款。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税费作为重组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重组业务操作前针对税收法规政策分析涉税金额及风险,选择涉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使其了解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同时加强对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跟进重组业务的进展情况,在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迟缴、漏缴税款。

2关联交易定价

随着企业集团纵向扩张战略的实施,关联交易是企业集团为提高整体竞争力而必然发生的产物。近年来,为了规避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平衡税负,关联交易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填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交易双方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时,关联交易定价调险尤其突出。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一是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标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先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三是向税务机关合理提供可比的产品或劳务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

3跨境业务

第7篇

关键词:税务工作;涉税风险;优化建议

一、企业税务风险来源

由于税法和会计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公司的税务活动不规范,或者未根据最新变动的税收政策进行缴税,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的风险。税务工作的风险不良走向会影响公司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资金受损甚至会受到法律处罚。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在“营改增”和“互联网+”的大环境下,税收政策日新月异;另一方面,公司业务活动不确定性给税务风险的控制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企业税务风险形成原因分析

(一)缺乏专职的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

大部分公司的税务工作是由会计人员负责,没有专门的税务机构,税法和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性,会计人员的主要精力是企业的账务处理和许多繁杂事项,对于税法政策的变更的跟进不及时。除此之外,会计人员习惯性从账务处理角度看问题,缺乏税务观念,无法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提供前瞻性的指导意见。由于办税人员的不稳定,企业的税收资料无法得到有效地保存,比如国税申报表资料、地税申报表资料,这些文件虽然不是要求企业必须纸质存档,但是对企业非常重要,但无专人管理非常容易丢失。

(二)没有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部分企业无内部审计部门,日常审计工作基本上是公司聘用外部审计部门配合。外部审计部门入驻企业时间不长,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业务状况,难以让企业建立一个有效税务风险应对机制。采购部门开展业务对涉及的发票、请款单以及销售清单未经过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不利于规避虚假发票。金税三期上线以来,不少一般纳税人企业被税务局预警后评估后稽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的监控将日趋严格。企业作为采购方或者劳务接收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票进行抵扣。比如:供应商将押金开成了增值税专用票,在企业发票的勾选平台上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勾选,容易导致不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参与抵扣。

(三)企业账务工作有缺陷,存在漏洞

会计人员认为只要保证发票真实,记账工作无误,就能保证企业避免重大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金税三期”系统具有强大的预警功能,税务局的审点从核实虚假发票转向以“真实发票、虚假业务”作为突破口。会计人员为了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账务处理上进行技巧性的操作,比如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将五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直接作为坏账损失,这些账务处理未得到税务局的认可,将面对很大的税务风险。研发费的核算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同理解和应用,也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税务风险优化对策

(一)配备专职的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

企业不仅需要在组织结构上设置税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税务人员,更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培养涉税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税务人员应加强学习,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通过会议、宣传栏等途径增强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税务人员还有义务让企业人员明白税收产生的过程,并针对企业不同的涉税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帮助员工建立一定的税务常识。企业的税务资料应得到完整有效的保存,每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资料,比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税务资料,每月应做好整理和存档工作。

(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定期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监督,如有必要及时引进外审部门查漏补缺。同时,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比如授权审批的业务中约定谈业务和签订合同需要财务人员的审核与签字,能够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弊端。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监督、组织结构、会计记录、授权审批等制度。采购部门开展业务对涉及的发票、请款单以及销售清单经过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有利于规避虚假发票和合理的税收管理。

(三)减少企业账务处理缺陷降低税务风险

首先,从降低税务风险的的高度,经常性检查日常的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发现账务处理的漏洞,并及时更正和补充相应资料。比如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例,财务人员应当对财税政策了然于胸,在此基础上准备齐全的资料,同时资料须有严密的逻辑性。其次,在年度结账前自查公司的账务,还应自查税前扣除的票据是否合规、是否真实,检查收入是否全部入账,从而降低企业汇算清缴的风险。最后,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账务处理中涉税事项和碰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并及时存档,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及时改进。

四、结语

税务风险是企业必须正面面对的一个话题,本文从涉税人员、内部控制、企业账务处理这三个方面分析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需主动更新知识储备,熟悉企业业务,从而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徐敏.浅论上市公司税务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6(10):246-247.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朱广俊,张林海.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4(5):20-27.

第8篇

一、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现状及难点

(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的日益多元化,投资者之间转让企业股权的现象日趋普遍,转让形式也日益复杂。由于股权转让比较隐蔽,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间隙来逃避缴纳税收问题较为突出。我国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散落于各个单行文中,未形成一套系统性的文件,给投资者以筹划空间,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难度。此外,对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框架性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模糊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存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二)股权转让的有效信息难以获取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股东发生变化,要到工商部门作股权变更登记。一些企业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但由于企业本身税法观念淡薄而没有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者故意不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而工商行政机关与税务机关尚未完全实现信息共享,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程度不一,大部分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还是停留在事后告知阶段。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交易信息,难以及时有效介入管理,造成税收流失。(三)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难以核定目前,一些股权转让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会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税务机关要取得其真实转让价格信息,在调查取证时存在很大难度。而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股东的投资来源和收益没有审核权和追溯既往权,造成股权转让时大量税款流失。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未明确具体操作手段。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四)故意错用会计处理方法或税收政策少缴税款由于企业所属行业的差异,其会计处理方法具备多样性和复杂性,部分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故意混淆,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而税收与会计本身也存在政策差异,企业不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故意错用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五)纳税人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税法遵从度低的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可能会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真假合同,合同中的转让价格与真实交易金额相差巨大,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不诚信行为控管的范围和力度极其有限。对于纳税人而言,偷逃税的利益是现实的,被税务机关发现却是一个小概率的事件。退而言之,即使被税务机关发现,也不过补缴税款、滞纳金,象征性的处罚了事,偷税成本仍在纳税人的心理预期内。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利用这种方法偷逃税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二、完善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国家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认真贯彻关于保护劳动致富,完善规范分配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税目作进一步细化,增设股权转让税目,区别对待个人劳动所得、正当性投资所得,对投机性所得设置较高档的税率或累进税率。鉴于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逐渐普遍,建议国家应出台专门的《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法》,对现存的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统一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税收政策,真正做到公平税负。税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税收政策,要求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必须申报交易基本情况,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进一步明确股权变更的财务处理办法,界定财务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其依法核算。(二)加强股权转让信息的监控管理为提高股权转让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信息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网络。股权转让监控系统应涵盖从外部信息的采集及自动更新,到动态反映投资者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再到定期比对分析各类涉税数据,筛选、提示并推送疑点,最后由税务机关根据疑点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同时,股权转让的征收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配合,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银行、土地、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比对,要以立法的形式,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多渠道全面掌握个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依靠社会综合治税力量实现对该类税源的及时有效控管。(三)建立股权转让价格合理定价机制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应以精干力量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等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其次要适当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借鉴国外的普遍做法,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定价,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四)加强对股权转让企业财务处理的规范管理目前我国虽然已颁布了新的《会计法》,一些私营企业受利益的驱动,财务会计随意处理、弄虚作假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进行有明确目标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会计人员的处罚力度,建议全面推行新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书面备案资料进行审核,防止企业错用政策规定。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将股权变动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登记好股权转让电子台帐。(五)提高纳税不遵从成本鉴于目前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可考虑向社会广泛征集股权交易的线索,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与股权转让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交叉比对,经查证后属虚假合同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引入股权转让所得诚信管理机制。通过全程监控投资者的股权变动,并据此设定相应的诚信等级,对有“不良纳税记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拒开完税凭证,将其不诚信记录传递给金融机构和劳动部门,还将追究其偷逃税的责任。二是强化违法处罚力度。对于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提高纳税不遵从成本,达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标准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作者:张英明勒枫林梁伟万里虹单位:新建县地方税务局

第9篇

【关键词】税务中介,一带一路,作用

一、税务中介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

(一)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塑造企业良好形象。多国合作共谋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的相继涌现,以及国外跨国公司进驻我国,避税问题在所难免。税务中介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是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税务中介在处理企业涉税业务的同时,为企业在国际上塑造一种积极缴纳税款、遵法守法的形象。因此,完善的税务中介服务可以改善跨国投资环境,创造条件让本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税务中介提供纳税服务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我国重视和发挥税务中介组织的力量,顺应国际潮流,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协助企业解决国际涉税问题,防范涉税风险。税务中介本身职能包括解决企业的涉税问题,但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更多地是帮助企业解决国际涉税事务。国际涉税事务往往需要税务中介对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条款进行专业解读,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按照国与国的税收协定纳税。目前我国采用较多的税收协定有《中新协定》、《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税务中介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纳税服务,使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处理国际税务问题没有后顾之忧。

(三)为企业在国际税务纠纷中构筑与税务机关的坚实桥梁。“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企业走出去会面临各种国际税务纠纷,国与国之间有时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者很多问题在双方税收协定中没有涉及,此时需要求助政府出面为企业与他国协商,避免企业双重纳税。税收中介应该为企业在国际税务纠纷中构筑与税务机关的坚实桥梁,参与到国际协商中,展现其解决国际税务纠纷的能力,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减轻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税款缴纳负担。

(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计划的路线、原则、灵魂与纲领,指导企业下阶段的发展计划的实施,有时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税务中介负责企业涉税领域,在企业进军国外市场时,税务中介会根据意向国家现行税收制度的现状,结合企业属性判断哪个国家在税收负担上具有劣势,再加上这些国家关于行业、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定提供依据,参与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使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更加精细化、明确化,按照战略规划展开行动,会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稳健地走出去。

(五)构建国际化现代服务体系,引领、协助企业走向世界。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我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构建国际化现代服务业体系包括数字影视、网络传媒、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IT信息服务等新兴行业,依托信息技术、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以新型经营方式和形态提供服务产品,具有信息和知识密集的特点。税务中介是中介服务里比较特殊的服务种类,凡是跨国企业对国际涉税服务都有需求,税务中介可以协助企业理顺境外税收管理机构,规范境外投资税收管理,通过海外投资的税收信息服务体系对企业进行引领,使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二、税务中介应对“一带一路”机遇的对策建议

(一)注重国际税收人才培养,拓展国际税务中介服务业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对税务中介行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为税务中介行业提供了拓展国际业务的契机,挑战是我国税务中介大多数业务均是国内业务,存在规模小、业务范围较窄的问题,尤其是缺乏处理国际税务问题的业务人员。基于这样的机遇和挑战,税务中介需要注重国际税收人才的培养,积极拓展国际税务中介服务业务。同时,国际业务拓展是税务中介正式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需要机构积极寻求机会,并充分展示各自的特点和专业技能,为税务中介行业能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参与国际合作提供可能。

(二)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中介机构的合作,谋求双赢。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跨国企业进行国际交易日益增多,合作的国家范围也在逐步扩展,基于税务中介机构的现状是不可能有精力在“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安设机构和人员来负责国外税务中介业务,因此,只要在取得这些国家的服务资格基础上,寻找其他国家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合作,或者直接以交易形式委托他国税务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这样不仅可以使税务中介以有限的资源开展更多的业务服务,而且为以后业务拓展奠定了基础。

(三)建立行业国际税务信息交流平台,团结力量共谋行业发展。“一带一路”战略为税务中介行业提供了一个国际平台,国际税收业务处理过程复杂,而且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因竞争关系的存在致使一些国际税务信息各属己有,在处理国际税收业务时各税务中介机构会花费大量时间进行一些重复的前期工作,这样会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的问题。基于以上问题,由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国际税务信息交流平台是必要的,各税务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交流了解其他中介机构处理过的业务类型、业务对象所属国家等信息,双方在平台下沟通协商进行交易,花费少许代价完成一些前期资料的搜集。因此,通过建立行业国际税务信息交流平台,可以促进税务中介行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希蘅;程国强.“一带一路”建设的若干建议[J].西部大开发,2014年10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