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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业务托管

时间:2023-10-13 09:46:27

导语:在财务业务托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财务业务托管

第1篇

(一)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财务活动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首先就是要进行资金的收支活动,企业将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性商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这种销售过程就为企业带来收入,确保企业的生产可以继续得以发展。但是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并不能完全收回所有的资金,收入会小于企业的投资成本,这时候企业想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需要通过短期借款的方式来筹集所需要的资金。只有具备充足的资金可以加速企业的资本周转次数。在财务管理活动中,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间与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基本上是相同的,很明显,企业手中持有更多的流动性资金,就会扩大再生产,购买大量的设备原材料和劳动力商品,甚至会有更高的科技人才和科学技术的研发与投资,企业将会生产更多具有附加高科技含量的商品,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促进企业获取丰富的利润和报酬,使得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占取广阔的市场领域。

(二)企业利润分配的财务活动 企业的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利润的增加表现为企业销售出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性商品的价值增值,利润是超过企业所投入成本的那部分剩余资金,就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在企业股东或员工内的分配。利润的分配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企业要依法缴纳税收,这是每一个企业所要遵守的法律义务;二是企业要向员工们提取公积金,来弥补企业生产的亏损;三是向企业的各个股东们分配红利。在分配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也不是随意分配利润的,而是根据股利支付率的比例份额来支付给投资人或者股东们,鼓励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股利的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利润的分配,都能导致企业资金的不能顺利的流动。过低的股利率,投资人或者股东们获得报酬较低,致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对上市的企业来说,受的影响就会更大,直接使得股价下降,对企业的融资具有负面效应,市值下降。倘若股利过高的话,虽然投资人或者股东们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但会使更多的资金流出企业,不利于企业内部本身的投资能力发展;若遇到较好的投资项目,企业将会失去此次机会。因此,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最适合本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企业投资的财务活动 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以及要适应市场的发展情形,就需要寻找有利的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在市场中的价值,所以企业就要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分为两方面:一部分用于实体资产的投资作用,一般用于购买土地、厂房、基础设备、原材料与燃料,重要的还要购买大量的劳动力,称之为企业的内部投资;另一部分企业的资金用作与虚拟经济的投资中,这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筹措资金的主要途径,如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或者与其他企业进行联合投资,也称之为企业的外部投资。不管是企业的实体投资还是虚拟投资,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的收入,这种投资所引起的收入,就需要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调节。

但是企业在投资活动时,企业的流动资金往往是有限的,更倾向是通过银行进行贷款或者别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在还款的时候都必须附加较高的利息。因此,企业为了以最小的成本投资到最大的收益项目中;同时还要考虑到该项目的风险大小,要保证投资回来的资金成本要得到回报,以及生产顺利进行,那么企业的财务人员占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财务人员在一方面分析投资方案时,既要考虑现金流向问题,又要考虑投资收益的大小,以及投资收受益的时间长短。另一方面,财务工作人员还要综合分析投资方案所承担的风险因素,加以计量,以及市场带来的变化趋势,才能选择哪个方案最佳,哪个方案欠佳,做到慎重考虑,未雨绸缪。这也是对企业的整体利益负责,才能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正确化。

(四)企业筹资的财务活动 筹集资金作为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一方面,它同样关系到企业能否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现代企业的筹集资金主要是在虚拟市场上进行的,一般都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这种由企业筹集资金所引起的的财务核算活动。作为企业财务工作人员所要进行的义务是先要考虑企业所需要的资金以及筹资方式,比如是从银行或者企业进入资金,还是本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选择筹资方式,一方面是要保证风险因素在企业控制的范围之内,一旦遇到突发的危机情况,特别是财务危机等,企业财务管理者必须要做好积极的应对危机的措施,使得企业不陷入倒闭破产境地。另一方面,企业所筹集到的资金要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筹集到的资金必须要通过正规的、合法化的渠道,确保企业经营过程中顺利化,运作正常化,做到财务清晰,账目明了,给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决策指明了方向。

二、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理论分析

本文通过微观经济学中委托理论来说明财务活动中的业务核算。因为委托理论分析,尤其是有关利益冲突的分析,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活动的运行与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化。

在信息具有完全性和对称性的条件下,委托人和人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规定人所承担的义务,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若委托人发现人达不到事先规定的要求,通过惩罚的措施制裁人,这样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很严重的问题,双方都不会违约,能有效的得到解决。然而在现实的生活情况下,委托人――人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双方彼此互相缺乏了解,委托人就没有充分的时间与精力去监督人,人随时到会出现违约情况,严重地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同样也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导致资源的浪费,无效率的配置。

(一)企业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体制中,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管理层来执行,企业最高管理层所创造的利润,最终由全体股东所占的份额享有。作为企业额高层管理者为企业创造高利润的同时,自己要获得收益也要最大化,而股东追求的股东利益最大化,付给管理者的成本最小化。因此,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制约、惩罚、激励等措施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激励措施是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最佳方法,也是目前大部分企业所选择的方法,因为它把股东的利益和管理层的利益同时挂钩,使管理层更加满足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避免管理者违约、偷懒、耍滑等风险。企业一般采取的是股票期权报酬激励和股票期权的所有权激励两种方式。

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水平规范化、合理化以及获得高额的利润,企业的价值能力就会提高,股票的价格就会上涨,股票期权计划就会赋予经营者的权利而取得收益;企业的经营水平不好,致使企业的利润下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可以放弃股票期权计划而遭受的损失。企业的理性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积极的努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理念,提高其管理水平,实现企业价值不断增值。这样就符合股东和管理者的双方利益,最终运行到同一轨道上来。作为股票期权的所有权激励说明了一旦企业管理者购买了本企业的股票,管理者也就成了股东,和企业原来的股东们处于同等的地位,这时候的管理者就更加的为了企业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也为企业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二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即使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也可以使二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当企业的管理层经营不善时,导致企业的利润受损,威胁到股东们的利益时,将会有可能出现倒闭破产或者是被别的企业收购,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解聘企业的管理者,管理者就面临着失业的境地,再去寻找工作就会出现搜寻成本,管理者为了弥补这部分成本,必须要采取措施,使股东们的利益最大化,确保自己不会被解雇,增加自己的收益。

(二)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当企业在投资某一个项目时,可能会出现流动资金的短缺,企业就需要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债权人可能是别的企业或者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二者之间就形成了委托---关系。企业股东与债权人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假如企业的股东们投资于一个风险很高的项目,比债权人预期还高,就会产生隐瞒债权人的高风险,这样就会很容易获得债权人的贷款;如果该项目取得成果的话,股东们将会获得高额的盈利,同时也能归还贷款,二者之间的利益可以得到一致性。但是在实际企业的运作经营中,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很难成功,受损的将是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收益和风险是不对等的。另外,企业股东借入的资金,不投资于项目,而是在隐瞒债权人的情况下,发行新债,致使企业的负债程度增加,破产风险程度上升,债权人又会增加其损失,导致债权人的不良资产比率上升。

作为有理性的债权人,总会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使得风险降到最低水平。一方面债权人发现企业的股东们与高层管理者们隐瞒事实,就会立即停止一切资金业务往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偿还其损失,并附加高额的利息,这就需要债权人随时地监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项目的运作,做到及时反馈。另一方面,债权人会通过合同的形式设置一些限定性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蒙受损失,一旦股东们超过限定性的条款,就视为违约行为,将会停止一切的合作,并且偿还损失。

(三)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少数的几个大股东通常控制着企业的发展,凭借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权利操作者企业的重大决策,根据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来决议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牺牲的却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虽然一些中小股东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一定的剩余索取权,由于信息存在不对称不完全,很难接触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甚至根本就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这种局面下,就会产生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们的利益冲突,具体为:大股东隐瞒中小股东们支付高额的收益给予管理者;操作股价,欺骗中小股东们;利用不合理策略,榨取中小股东们的利益;发股东以低价购买上市企业的优质资产,然后再高价出售它们,之间形成的超额利润,被大股东占有,排挤中小股东们的利益。

为了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们的利益冲突,保护中小股东们的利益。一方面,要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的完整性、透明性、真实性、公开性;同时还要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和会计准则体系,加大对财务会计信息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另外一方面,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员工代表们相互运作,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比如通过立法的形式增加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投票权等;提高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比例,可以增加中小股东们或企业员工担任;发挥监事会真正的监督权力和监督作用,为中小股东们或员工们的利益考虑。

三、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目标

(一)企业经营的利润最大化 西方经济学家们认为,有理性的企业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一个企业获得利润越多,所持有的财富就越多,越能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看,企业所获得利润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企业支出成本之间的差额,是按照配比原则进行核算的,也就是说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较结果。从资产负债的等式中可看出,资产等于负债加上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由股本、资本公积金、留存收益(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构成的。股本可以理解为企业投资所花费的成本,一般是不会变的;资本公积金也不是来自企业当期的生产经营业绩所致的;只有通过留存收益的增加,才能体现企业报酬的增加,即利润最大化的实现,也可以是净利润与股利分配之差额。

在我国企业经营过程中,还是以利润最大化成为一个企业的追求目标,但是在企业的长期经营过程中,利润最大化渐渐暴露了许多的问题。一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到投入成本与利润之间的关系,比如,甲、乙两个企业同时投资一个项目,获利都是500万元,但乙企业的成本低于甲企业;如果从单纯的利润来看,并没有反映这样指标,可能是甲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的财务分析、评价等做得不够完善,还有欠缺。二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同一业务的往来,会计的处理方法的灵活性不够,并不能真实反映利润成果的会计计量。三是企业追求利润的同时,仅考虑了当前的利润最大化,并没有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就是说没有考虑到利润的时间价值,即货币所表现的时间价值,通常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决策具有短期化的倾向。例如,企业为了追求当前的利润最大化,可能会放弃对产品的科技研发的投入,人才培训等,显然这是对企业未来发展不利的。四是,利润最大化是反映某一时期的盈利水平,并不能反映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在企业财富和股东权益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在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目标中,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仅仅是企业的一个目标,更重要的是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为主的财务管理活动的目标。

(二)企业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法马提出资本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他认为根据企业过去的财务信息和现在的财务信息基础上,将市场效率分为强有效市场、半强半弱有效市场、弱有效市场。在强有效市场里,股票债券能全面反映企业的价值,此时,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可用股票等金融资产来衡量,因为现代企业中股东的财富是由股票的价格和股票的数量来反映的。假定股票的持有量是一定的,那么股票的价格越高,股东的财富就会越大,换一句话说,就是股票的价格最大化。尽管这存在一些争论,但是随着市场逐渐的趋于成熟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市场将会越来越有效率,股东财富的核算趋于合理化。

企业股东们所追求的自身财富最大化,这就要求获得更多的净现金,是由企业的股票价格所反映的,因为股票价格一方面取决于现金的流向时间和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未来财富发展的经营能力所致。第一,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利润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它考虑了现金未来的流量。第二,它反映了资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第三,它考虑了资金未来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这些都是优于利润最大化的特点。

由前文的委托理论分析,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资金、实物、技术、人力等资产,通过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来经营企业,所获得收益按股东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股东们。企业的管理者在经营企业时,所面对的投融资决策以及股利政策都要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诸如企业的资产与收益、经营能力等,最终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以及股票的价格。所以,股票的价格将会通过股利政策和投融资的决策反映出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在保持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要综合考虑分析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财务信息支持。

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作为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补充,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最佳目标,然而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一方面,在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时候,需要支付投资成本和管理成本等,这些成本需要由企业本身来承担的。另一方面,相关利益者额利益必须要受到法律和道德上的保护,以免受到股东们的占有。

第2篇

首先,会计与资产托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托管公司为托管资产提供会计服务,资产托管的职能是对委托来的资产进行服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托人必须诚实守信、忠诚于委托人,还需要有专业的业务能力。资产托管设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在资产托管人员总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会计系统是资产托管系统的主要内容。其次,资产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会计职责。资产托管人履行会计职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时也体现在多个方面,资产托管人在本质上和会计的职责相同。非基金类资产托管强调托管人承担并履行会计职责。随着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会计外包成为资产托管的重要业务增长点,资产托管人承担并履行会计职责的形式越来越多。最后,资产托管的发展离不开会计,资产托管与会计相互联系,会计服务又是资产托管的重要服务内容和职责,托管人必须履行会计职责,承担会计的职责,因此资产托管的发展离不开会计的发展。

二、资产托管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在整个会计理论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整个会计理论体系的顺利运行。在会计理论界,学者对于会计目标的定义有两种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主要表达了会计目标就是通过财务报表向授权人提供管理财务的根据,确保资产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受托人就是管理层,而股东和债权人给予管理者管理资金的权利。决策有用观的观点,会计的作用就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潜在或目前的受益者提供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他们进行资金的投资、信贷等决策的实施。综合以上两种观点,学者探讨出了资产托管会计的目标,就是契约签订。契约签订指的就是资产托管会计向有关契约方提供是否签订契约的有效信息,这种观点是在深入挖掘企业责任、企业决策的本质后而总结出的,是对传统财务会计目标的延伸和发展。资产托管会计的目标和传统会计的目标都具有信息传递的作用,但是所传递的信息又有不同,资产托管会计传递的信息更注重本质意义上的信息,也就是是否签订契约的信息。资产托管会计目标的契约签订是根据其主要业务和主要职能决定的,其资产托管的主体对象都是许多契约的集合。

三、资产托管会计假设

资产托管会计的服务主体是由一系列契约集合来表现的,主要包括不同种类的基金。会计假设是会计核算的首要前提,指的就是在会计实践和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的假设条件,这种假设条件不需要证实就一直使用。资产托管会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会计假设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会计理论束缚,在内涵和形式上都有所突破。由于资产托管业自身的特殊性要求,托管资产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基本理论方面即遵循普遍会计理论,同时在某些主要方面更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假设是界定会计空间或者会计边界的需要,也是明确会计所服务的对象,是会计假设的基石。资产托管的出现延续了这一主体的精髓所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会计主体的形式。资产托管会计的会计主体是具有实体的主体,这些实体主体包括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资金等,资产托管会计进行确定、估量、报告的主体和各个契约的主体都是一样的托管资金,这是与传统会计的会计主体的不同点。

(二)持续经营

传统财务会计假设中的持续经营值得是,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里,会计主体依照已经制定好的经营计划、经营目标以及经营方式一直经营下去,但是不会破产或进行资产结算。而在资产托管会计中,资产托管会计的会计主体是是具有实体的,并且已经根据契约形成了,因此持续经营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者的交易不是固定的,资金规模也不是固定的。

(三)会计分期

在资产托管会计中,会计分期是实务运行的首要前提,会计分期对于资产托管会计来说是可以实现的。会计分期受到资本市场上交易日等其他情况的影响,因为每个交易日都需要进行资本份额的折算、收益分配等。在会计分期中,会计年度是最普遍的。

四、资产托管会计科目核算

(一)建立账薄

资产托管会计在为企业建账过程中要选择适用准则,应根据企业经营行业、规模、内部财务核算特点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托管会计在建账时应该考虑与企业相适应,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而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建账要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建账还要依据账务处理程序,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一旦选择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选择了账簿的设置,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一般情况下应设置的账薄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在科目的选择上,一般参照选定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结合自己单位所属行业及企业管理需要,依次从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中选择出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二)财产清查

资产清查就是对企业的资金账户、现金、证券、基金等财务核算和整理,有利于企业的账目保持清晰,通过资产核算使企业各部门、各个组织之间的账目清晰明了,使资金关系一目了然。资产核查就是全面的清理、核查企业的所有资产。首先要全面清查企业的银行存款、贷款、投资等相关资产,可以使用征询函的方式进行清查;其次要全面的盘点清查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际资产。在清查的过程中,可以将实物盘点和账务的核查相结合,使账目和实务相一致。对于无形资产也要进行清查,采取多种手段落实固有企业的无形资产,防止纰漏。还要将企业相关的债权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理,对因技术故障造成的错误及时更改,有利于保证资产、债权等的真实性。在对企业资产核查的基础上,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重新估测企业的固有资产和流动资产。在资产核算中对企业资产的盈亏进行估算和认定,还要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进行核实和鉴定,保证财务损益的确定。价值重估就是对企业账务价值和实际价值进行对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重新估价与实际相背离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益认定就是根据国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证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情况。

五、结语

第3篇

中海地产托管中建股份地产业务

2月10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与控股子公司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拟将中建股份旗下的地产业务交给中海托管。

目前,中海接受母公司托管的项目达24家公司,主要位于北京、上海等城市。根据协议,整个托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每年的托管费各不得超过1亿港元。各托管公司在此期间只维持其现有业务,原则上不再新增业务。

从内容看,中建股份把业务各个板块交由中海地产维护。不仅仅是日常业务,同时人事、发展计划以及财务等核心板块,都已经托付给中海地产。

中海地产一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所涉及的人事调整也已完成,主要是考虑到政府审批时间过长,因此才将托管作为过渡。

新任的中海地产董事局主席郝建民,近期表示,中建股份的注资仍需要等待大约6个部委的审批,其还给出了3年内完成整合的规划。摩根证券(亚洲)研报预计,一年到一年半最为可能。

“委托管理模式并不多见,但这只是一个过渡手段。”同策咨询总监张宏伟说,把控股股东的内地上市资产注入境外上市公司,其中的估值、注资问题相对复杂,各方面的审核是少不了的,托管有助于逐步理顺内部关系。

中建系整合大势所趋

据了解,早在去年8月的公告,中建股份就抛出整合大计,要整合旗下房地产业务并注入中海地产,注入中海地产的相关资产价值约500亿元。由于中国建筑旗下最大的两家公司是中海地产和中建地产,因此中海地产重点在于托管中建地产的相关业务。

目前,中建股份整个地产业务分为三块:中海地产(包括中海宏洋)、中建地产、总公司下属其他板块(如中建股份房地产事业部)的房地产业务。

中建地产是近几年在国内崛起的地产品牌,因此项目主要是近年来开发的,包括了北京的中建红杉溪谷和中建国际港、上海的中建大公馆、天津的中建滨海壹号等项目。

中建股份旗下地产业务各有侧重点。中国建筑董秘孟庆禹曾这样表述:中海地产偏向高端,在一线城市、二线城市的项目较多。而中建地产是根据中建股份的建筑工程发展起来的,主要做一些中档或中低档项目。除此之外,中海宏洋则专注于三线经济活跃城市。

尽管如此,中建系地产业务庞大复杂,分散的发展模式一度阻碍着其效率的发挥。业内通常将中建股份旗下的中海地产、中建地产分开排名,而对中建系的整体房地产业务缺乏关注。

目前,不只是中建系,包括中粮旗下的地产业务整合以及保利地产内部出现的兄弟之争,均预示着未来央企整合将是必然之路。

中海地产前任董事局主席孔庆平此前表示,整合正是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将中建旗下房地产资源发挥至最高水平。

大部制或为重组铺路

所谓船大难掉头,面对越来越庞大的体量,突破千亿的中海,寄望管理模式的变革能带来更灵活的身段。近日,市场上传出消息称:中海将放弃区域化管理,转而调整为 “大部制”,进行纵向一体化管理。

深圳知名房产分析师、“房地内参”创始人尹香武在微博中透露,中海将在集团层面组建工程、营销、财务三公司,实行全国纵向一体化职能管理。这种大总部平台+大前线部队的组织架构,或为整合中建地产进入中海体系的过渡型举措。所谓大部制,即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目前,中海在全国一共有五个大区。按照上述说法,财务公司将负责拿地、报建、融资等工作,工程公司、营销公司将专门负责后期的工程、营销工作。但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取消区域公司”的消息不大可靠。“取消区域公司,这个不可能,中海这么大一个公司不会轻易做这种举动,我好几个同事最近还去区域公司了呢。”中海地产内部人士说。

但中海追求大部制的纵向管理,确实正在推进。中海内部人士表示,中海目前没有财务公司,但确实组建了工程公司和营销公司。上述内部人士解释称,纵向管理主要是执行,区域公司权力更大一些,负责管控,比如在营销这一块,区域公司主要负责管控,营销公司负责完成指标。至于未来是否会推进大部制架构,以配合管理变革,目前中海还未有公开表态。

“中海是在区域公司的基础上,配合垂直模式管理。”张宏伟表示,垂直化是一种权力更加集中的方式,但会使管理链条拉得比较长,降低灵活度。要将两种管理模式配合运用好,关键在于平衡。

新巨无霸将诞生

不管是为注入资产进行过渡的业务托管,或是推动垂直管理模式,中建系地产都在努力理顺旗下业务。

一旦上述整合方案实行,中建股份原则上不再新增直营从事纯粹房地产开发业务,集中精力做城市开发,包括产业园区、社区等相关的新城镇建设。中海地产将成为中建股份旗下惟一的房地产开发平台。据中建股份的2013年全年业绩简报,其中房地产开发业务销售额为1426亿元。而中建系的地产业务几乎全部由中海地产和中建地产囊括,其中中海地产销售额达到1082亿元人民币。

这可大致等同于新中海系的规模,该体量仅次于万科和绿地,位列行业第三名。由于中海地产一直以来的盈利指数高于其他龙头房企,无疑将挑战行业龙头万科。不只是体量,业务板块上的促进也显而易见。近年来,中建股份正积极利用自身综合性建筑公司的优势,向城市综合体运营商模式转型。

据记者的不完全统计,在2012年间,中建股份在施工的城市综合建设及统筹城乡项目13个,累计完成投资额149 亿元,仅完成1055 亿元计划投资总额的小部分,主要由中建地产运营负责。

第4篇

第一部分 20xx工作回顾

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近几年来,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在不断发生变化,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随着实际业务变化以及国际通用规则的日益完善而在变化,作为一名资金复核人员,只有不断的加强财务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各项资金的运用、分析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一年来,我先后自学了国家新出台的财务管理要求的一系列规则和办法,还有新调整的一些会计管理的实务等,同时我还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认真听老师讲课,并注重要在业务工作的实践和运用,使自己能紧跟行业发展的形势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工作能力都得到明显提高。

二、具体的工作情况。

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职责银行划款复核、前台交易系统复核、中央国债系统复核。这些工作都是资金管理的重要过程,就是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再次审核,保证资金的安全,帐务处理的规范,为企业把好资金运作关。今年以来,我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工作。

1、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年以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去工作,不允许自己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和懈怠,否则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形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我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每天我对各项银行划款复核、前台交易系统复核以及中央国债系统复核工作进行认真严格的复核,每一笔业务,每一项资金的流动及确认都是在反复的核对之后进行的,凡是不符合要求的帐务处理及业务回购、债券买卖、收款付款等业务一律不予确认,严格把关,发挥好职能作用,力保企业的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今年以来,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共检查复核业务笔,保证项业务的规范有序。

2、完成了重大项目的资金核算工作。

今年先后完成了债权投资国电项目的核算工作,华发债权投资项目成立的前期准备工作等,由于项目核算工作事关企业资金投入及使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也是项目投资中资金管理的重要一环,事关项目投资的发展,我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程序以及公司投资国电项目核算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把好资金使用关,主要的业务是应付利息、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今年共进行了两次,即3月份和9月份各付息一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与托管银行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加强交流和沟通,做好协调工作,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运作,有效防范了资金使用的风险。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今年,配合创新部完成了托管银行开立托管户的工作,对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认真复核后,按照要求划转至项目方,使该项目及时按照预定的计划成立。我多次与托管银行以及公司的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实现该项工作的有序推进,为公司的业务开展奠定的基矗

我还根据投资部的工作需要和指令,办理了通知存款的相关手续,我按银行规定的要求对每笔业务办理了开户手续。为了有效做好上半年的降息预期的准备工作,我们还多次与投资部沟通,做好利息波动的防范风险后,通知所有存款都以七天为周期进行滚存,虽然大大增加了我们的业务工作量,但是全面保证了公司资金的使用安全。今年,在同事的帮助协作下,共完成了各银行存款业务达205笔,总金额达2100亿元,为公司创造收益6100万元。

4、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财务档案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期限要求进行规范存档备案,我作为资金复核工作人员,今年还承担了财务部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项凭证、各项帐务、报表以及各项分析报告等都严格按照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存档,存放有序,方便存查,完整标准,同时还接待了外来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工作,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同时我还与人事部门交接了xx年年底以前的凭证,通过认真对照,签字登记,推动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

5、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中,防范突发应急事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保证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防止出现故障等原因形成业务的中断或者造资金管理的其它不良后果。今年,在一些领域做了积极的研究和分析,实现了工作的顺畅和有序。特别在网上银行的帐户的管理上,通过日常分析和研究,我们都准备了纸质划款凭证,一旦发生网银故障时即随时都可以通过人工划款,保证业务的连续性。还有在中央国债系统的密押器的使用上,为了防范中央国债系统发生故障,引起帐务管理和其它因素的影响,加强了系统密押器的管理和操作,保证了系统顺利完成交易。

特别是在自有资金托管帐户及定期存款帐户、招行三家支行开户并办理网上银行、浦发徐汇支行开户、建行第一支行、第五支行开户。中国银行浦东开发区支行。自有资金帐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提高资金收益率。因法人更改,变更自有户印鉴。

6、其它工作。

另外我还按照公司的要求和上级的安排,做好中央国债公司开立的券款对付业务,认真细致的进行业务核对,一是要保证和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今年1至4月份还承担了华力公司投资报表的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按照财务报表程充有序进行,为企业经营决策及时提供了依据和基矗由于5月其它工作的需要,移交至其他同事。

第二部分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我虽然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认真严格负责的工作,并且圆满完成了领导交付的其它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自己还存一些不足和差距,例如还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还需要在财务复核管理上下功夫,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部分 下一部工作打算和计划

20xx年,将是我公司经营发展新的历史时期,也是新的关键阶段,作公司一名财务系统的工作人员,应该有自己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努力做好工作。因此,我对自己在XX年的工作进行了认直仔细的规划,我将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的帮助协作下,创新性的做好财务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具体的工作计划及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的概念越来越抽象,它不再局限于某个学科,在税务、计算机应用、公司法、企业管理等诸多领域都有所涉及,企业的财务管理对财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新的一年时在,我将进一步加大学习的力度,提高自己财务业务水平,特别要结合企业行业发展及自己的岗位工作需求,加强相关业务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财务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以适应工作的需求,特别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还要参加一些重要的会计培训部门组织的专家培训,使自己的财务业务水平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是更加认真负责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对各项财务资金的管理都要严格把关,不能有半点疏忽和大意,银行划款复核(资金划转、新股申购、债券买卖、基金申购、回购、定期及通知存款资金划转)前台交易系统复核(资金增减、债券兑息兑付、定期存款确认、定期存款到期确认)中央国债系统复核(债券买卖、债券回购、收款付款确认、dvp交易资金划转),要加强一些账目、帐务处理的研究和分析,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三是做好一些重大项目的投资核算。重大经营项目事关企业今后的发展,资金安全性与项目投资的可行性以及企业发展的后续性-息息相关,特别是20xx年两个债权项目的投资核算、付息等工作,要保证时间性和规范性。我将大力加强与托管银行的沟通和协调,不断探索和总结合作和业务联系的新方法和途径,保证各方合作程序和业务往来的顺畅。在华发项目上,除要做一些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外,还在20xx年召开受益人大会以后,时行资金建帐,并做好ta系统的操作工作,保障业务系统的正常运作。

四是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我们虽然在二0xx年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严格的整理,在二0xx年,我将在二0xx年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要保证目录、各项帐本的存放等都高度的一致性,特别是一些重要帐户和原始凭证等业务帐本都要严格备案登记存查。

五是加强与公司各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沟通和交流,才能达到业务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实现合作紧密,工作有序,防止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造成工作的延迟和业务的疏漏。

第5篇

国内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相关业务创新日益活跃,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深入建设,各类基金层出不穷,为托管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托管业务已成为国内银行发力角逐的焦点业务,中小股份制银行发展托管业务也必须从战略层面进行思考。

国际银行业发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趋势

随着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了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诸多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国际上逐渐确立了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相分离的制度,并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始扮演起资金托管人的角色,经历三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后,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国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际银行的托管业务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国际先进银行普遍高度重视托管业务

从本质上看,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发展托管业务,能够有效提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水平,改善业务收入结构,提高无风险业务收入的比重。同时,托管费用收入具有安全稳定的特征,与其他金融业务发展有明显的联动效应,有利于巩固客户关系,减轻金融市场“脱媒效应”对银行的冲击。因此,国际先进银行都非常重视此项业务,纷纷利用其发达的业务经营网络,以及在资源、信息方面的优势,迅速做大托管业务,

JP摩根、道富银行、纽约银行、花旗集团、法国巴黎百富勤、瑞士联合银行等机构均是全球资产托管业务的行业领军者。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持续攀升

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推动商业银行资金托管规模持续攀升。据有关资料估计,全球商业银行资金托管规模每年都在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托管资金种类不再简单局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政府基金以及产业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都成为了商业银行托管的业务对象,形成庞大的业务规模,为银行带来丰厚的收入回报。目前全球前五十家托管银行托管的资产已超过100万亿美元,为金融机构贡献的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美国纽约银行、花旗银行托管的资产早已超过10万亿美元,国际先进银行托管业务规模预计还将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

托管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提高

国际先进银行无不重视托管服务的质量水平,为在系统开发、人员配备上满足迅速发展的托管业务需求,近年来国外托管银行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增大,一般每年将其营运预算的20%~25%用于技术工具和资源的开发,为客户提供创新和前瞻性技术咨询服务,并根据业务发展及客户需求不断开发新的托管服务产品。在不断增加托管业务系统投入的同时,国际银行大力培养高素质托管业务人才,在托管业务的前台、、后台倡导专家型服务,打造优秀的托管业务团队。譬如,汇丰银行为了适应托管业务向全球扩张的高速发展,在人员、系统等方面进行了大规模投入。目前汇丰单纯从事托管业务的人员就达到3000多人,超过整个汇丰集团总人数的1%,年均托管系统投入超过3000万美元。

国内银行托管业务的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

国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是在1997年11月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时,但在当时的制度安排中设立了很高的门槛,只有五大国有银行才能开展托管业务。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最早开办了这项业务,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随后跟进。很多中小股份制银行,只是最近几年才陆续获准进入资产托管市场,资产托管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

当前国内银行托管业务的竞争格局

目前,五大国有银行凭借托管业务起步较早,网点众多,客户基础庞大的优势,占据着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看,截至2007年底,工商银行托管了86只基金,托管基金净值达9726.17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约为29.69%。建设银行托管基金的增势迅猛,托管的基金为68只,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7483.32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为23.04%。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托管了56只和58只基金,托管基金规模分别为5690.45亿元和4246.98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分别为17.52%和13.07%。交通银行托管了40只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2775.51亿元,托管资产净值市场占比为8.54%。尽管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中小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近年来飞速发展,但市场份额仍然较低,2003年在基金托管市场上的份额只有2.6%,而2004年为8.5%,2007年达到8.71%,共托管了57只基金,基金规模约2831.6亿元。另外,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QFII、QDII、信托资金等资金托管方面,五大国有银行在规模上也有明显的优势。

不可否认,五大国有银行托管业务经历多年磨练,在基金清算、交割、安全保障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在业内有良好的品牌效应和深厚的市场业务关系。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规模主要是由银行基金代销能力决定的,尤其是在传统的销售模式下,基金要依赖银行网点来赢得首发规模,这使得大银行确立了市场领先的地位。虽然中小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开展较晚,但非常注重提高托管硬件系统的先进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提升托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知识结构,改善服务质量,市场竞争力正在逐步增强。

托管业务的发展前景

从业务发展角度看,托管业务作为银行的新兴业务,具有成长性高、专业性强、综合效益显著的特点,托管业务甚至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银行业的竞争格局。托管业务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难以变更性,便于与企业和金融同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传统银行业务有着显著的撬动作用。这就意味着托管银行对其他业务的逐步渗入以及非托管银行相关业务的减少或退出,其影响长期而深远。特别是在经营传统银行业务时,往往只关注于企业的财务部门,而托管业务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可以广泛与金融同业、监管当局、省市政府、国资委、社保机构和企业高管等社会各种重要资源建立起广泛的合作与业务关系,对于带动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系统打造银行综合业务平台有重要的价值。所以,托管业务的开拓力度对银行长久发展意义重大,必须高度重视。

商业银行托管资金的范围在不断拓宽,资金品种日益丰富。譬如,在《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等政策陆续出台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快,保险资金投资托管迎来新的机遇。

在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中,银行托管的地位也得到确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将集合计划的资产交由银行托管,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委托资产交由银行托管。在新的政策监管环境下,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采取银行托管模式,开办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扩大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监管机构确立了信托公司资金集合信托的托管机制,明确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并且规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条件和职责,为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托管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法规条件和制度环境。

总之,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资金托管业务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市场潜力巨大,资金托管市场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托管业务品种越来越丰富,客户群体也从金融类企业扩大到一般性企业,这为商业银行拓展托管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巨大的利润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出发,加快托管业务发展步伐,不断提升银行托管业务市场竞争力。

中小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对策

中小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自开展以来,紧紧把握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机遇,托管业务全面、迅速、健康发展,取得跨越式进步。在今后更为激烈的竞争中,必须坚持差异化、创新性,确立效率优势、服务优势和品牌优势,走具有中小股份制银行特色的托管业务发展道路。

进一步强化市场营销

夯实传统托管业务基础。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资产、信托资产是托管业务中的传统业务种类,要及时跟踪、把握资本市场新热点和新变化,进一步加大对基金管理公司尤其是中等规模基金公司的营销力度,争取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的持续增长。扩大信托、券商定向资产和集合理财产品的合作范围,加强对信托和证券公司的营销工作,加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开发,以业务创新带动信托资产托管规模的增长。

加快开发新兴业务领域。QDII和QFII的托管是联接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重要平台,有助于积累国际托管业务经验。一方面,在总结托管QDII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对具有QDII资格基金公司的营销力度,积极促进QDII托管的品种和数量迈上新台阶。另一方面,寻找在QFII托管业务领域的突破口,扩大银行在QFII市场的影响力。同时深化与PE私募股权基金和产业基金的合作。继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发工作,保持资产证券化托管数量的稳定增长势头。在企业年金市场营销方面,积极争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塑造年金的市场品牌,做大做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加强与各类金融子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合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类金融公司的合作,争取证券、信托等公司更多的托管业务支持,实现合作双赢的局面。同时,还要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政策动向,掌握各类基金的发展规划和最新动态信息,获取相关业务资格和监管支持,为银行争取到更多的托管业务机会。

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

优化投资者服务内容。托管业务服务是否高效优质决定着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不论是在投资监督还是在提供信息披露、信息咨询等方面都要求托管银行的服务紧紧跟上客户需求甚至超前发展。为了确立与同业竞争的比较优势,必须根据托管业务运作特点,在国内商业银行中创建领先的投资者服务体系,通过现代互联网及通讯工具,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及时的资讯、市场提示信息、全面的投资者教育资料、必备的基金专项营销信息等,并能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组织进行相关的信息服务和培训活动等。

构建先进的服务平台。托管业务涉及到资产保管、账户管理、交易指令处理、财务报告等方方面面,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对运作处理水平的要求很高,必须加大投入,搭建先进的系统运作平台。努力提高托管核算清算工作自动化处理水平,按照产品种类分成工作组,实行专业化操作,以提高核算清算效率,适时引进新的信息技术系统,提高数据信息管理水平,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应对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规模迅速增长所带来的核算清算压力。同时引进托管资产绩效评估系统、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系统、QDII和QFII相关系统,实现数据信息标准化、自动化管理。并对托管业务的电子服务渠道进行改造,继续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对投资者的服务功能,不断探索、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信息。

夯实托管工作基础

托管业务属于新兴业务领域,市场创新活跃,要持续深入进行制度建设工作,从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岗位业务流程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托管业务三级制度体系。同时,随着托管行业的竞争加剧,需要及时审视调整传统托管组织架构模式,以迅速直接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要求为目标,优化机构设置模式,正成为托管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对此,要积极借鉴外部成熟经验,探索和研究在金融市场发达、目标客户集聚的地区,如上海、深圳两地,建立托管业务分支机构,并单独作为一个经营部门,有效整合系统功能和资源,提高反应速度和工作效率,丰富经营层次,增强营销能力。随着业务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托管业务人才提出更高要求。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并注意从市场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打造优秀的托管业务团队。

强化风险控制

托管业务涉及从证券价格变动监控、交易结算、收益归集和公司讯息处理等核心服务到税金返还、投票、基金或投资组合的会计核算和开放式基金的定价、基金绩效评估等增值服务一系列内容。不仅服务内容繁多,而且业务涉及资金数量巨大,这要求托管业务必须强化风险管理,保证无差错运行。要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进行现场检查,严密监控操作风险,推动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打造一流品牌

第6篇

主席:周小川

行长: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8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经从1998年的1600万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月6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年底,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⑤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基金托管业务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商业银行托而不管,过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督管理基金规范运行,避免发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性,同样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⑥加强银行基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进行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基金是新业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人员难免对基金业务产生陌生感,对基金业务销售和托管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岗前培训、人才引入和员工业务素质学习才能保证证券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罗松山。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第9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经从1998年的1600万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月6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年底,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超级秘书网

⑤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基金托管业务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商业银行托而不管,过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督管理基金规范运行,避免发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性,同样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⑥加强银行基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进行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基金是新业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人员难免对基金业务产生陌生感,对基金业务销售和托管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岗前培训、人才引入和员工业务素质学习才能保证证券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罗松山。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