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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

时间:2023-10-13 16: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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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教育的关系

第1篇

关键词 职业教育;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策略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01-0049-04

一、引言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定的就业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市民化的必由之路。为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增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华东区域发展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包括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五市在内的江苏苏北地区、安徽、山东是华东的经济洼地,也是华东农村劳动力转移任务最重的地区。职业教育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紧密,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人力资本配置作用。在此背景下,深化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贡献的研究,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策略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对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第一个领域是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作用。杜睿云、安树伟(2012)基于比较优势的视角,在提升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方面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进行了比较,归纳出职业教育具备应用性、灵活性和实践性等特点,提出了“契合农村劳动力成长特点、降低受教育者成本与风险、满足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需要等方面都具有很大比较优势”的理论观点,并据此指出职业教育可以成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教育补偿的有效方法[1]。李敏(2015)分析了苏北职业教育与就业的关系,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的“三个保障”“四项建设”“五个统筹”等相关策略[2]。阚大学,吕连菊(2014)利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法克服内生性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职业教育促进了中国城镇化建设,推动中国城镇产业结构转型与就业结构升级[3]。

另一个领域是职业教育服务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提升路径方面。唐瑾(2014)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的就业压力出发,分析了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贡献机理,并从宏观制度和具体策略两个层面提出了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4]。马建富(2014)从解决农村转移劳动力人力资本困境的角度提出了职业教育制度配置和政策创新的培训策略[5]。

不难看出,现有研究多基于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促进作用方面进行理论突破,多基于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相对较少,尤其缺乏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贡献方面的实证分析。鉴于此,本文以华东六省一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数据为样本,整理和收集2003―2014年间的面板数据,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给予实证分析,得出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贡献的研究结论。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来判断职业教育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平稳时间序列中,如果变量(A,B)之间存在稳定的影响关系,则需要判定是变量A的变化引起了变量B的变化,还是变量B的变化引起了变量A的变化,或者是两个变量A、B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从统计学意义上可以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判定因果关系的方向,从而判定哪个变量是因,哪个变量是果,或者互为因果关系。

从上述对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对一个时间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时有一个前提条件,时间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否则可能会出现虚假回归问题。所以首先要对需要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来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可看出本文中的时间序列是同阶单整的,这时需要检验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随机性趋势,即协整关系。本文采用Johanson协整检验来判定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

(二)数据来源和说明

采用职业学校的数量和招生人数这两个变量表示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几类学校的数量之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也为这几种院校的招生人数之和;用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表示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数据从华东六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2003―2014年的面板数据中获得。其中,职业教育规模用职业教育部门费用支出代表,收录于我国华东六省市统计局的统计年鉴中的教育统计,职业教育及培训人数的数据获得于华东各省市教育部门和农业部门,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来源于华东各省市农业部门。

1. ADF单位根检验结果

为消除异方差的影响,分别对职业学校的数量、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取自然对数(Lsc:代表职业学校的数量,Lst代表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Lmp代表劳动力转移人数)。为了避免非平稳时间序列进行实证检验导致的虚假回归问题,先对统计数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

ADF单位根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三个变量Lsc、Lst和Lmp的水平值都没有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但当对三个变量取一阶差分后,各变量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所以可以判断三个变量皆为一阶单整变量。这样变量之间就可能具有稳定的协整关系,为进行下一步检验提供了可能性。

2.Johanson协整检验结果从表2的Johanson 协整检验结果可以看出,三个变量Lsc,Lst 和Lmp 在1%显著水平和5%显著水平下都拒绝了没有协整关系和最多一个协整关系的假设;而在1%显著水平下接受了最多两个协整关系的假设,在5%显著水平下拒绝了最多两个协整关系的假设。

3.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根据协整检验结果,职业学校的数量、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存在协整关系。但是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确认。首先,对职业学校的数量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表3给出了检验结果:在5%的水平上,承认了职业学校的数量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格兰杰因,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不是职业学校的数量的格兰杰因,即职业学校的数量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相互之间产生了影响。

其次,对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表4给出了检验结果:在5%的水平上,承认了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是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格兰杰因,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也是职业学校招生人数的格兰杰因,即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相互之间产生了影响。

(三)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上述实证分析可以看出,职业教育规模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促进作用:职业学校的数量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因此,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会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产生积极影响;反过来,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也会促进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的扩大。

首先,职业学校招生人数的扩大,会使得农村劳动力获得职业教育的机会增加,从而使得农村劳动力能够更好地获得就业准备知识。这些就业准备知识包括相关工作岗位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安全知识等,就业准备知识对农村劳动力获得非农就业的机会是必不可少的。其次,职业学校的数量增加,会使得农村劳动力获得相关知识更全面,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职I需求,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从而转变为市民。因此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的扩大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对农村劳动力转变为市民这一过程产生了积极影响。

其次,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会增加需要获得相关知识的需求,而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就需要扩大职业教育规模,这时主要是促进职业学校招生人数的增加。而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对于获得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会进一步提高,从而可以获得更好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更好地融入市民生活。为了满足这种需求,更多种类的职业学校就会发展起来。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就促进了职业学校数量的增加。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的增加促进了职业教育规模(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职业学校的招生人数)的扩大。

三、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水平策略

从上述实证分析可以得出,职业教育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产生了积极影响,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便捷、准确的方式,同时有利于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对于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镇化进程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考虑到职业教育规模的扩大,会促进华东地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因此,在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进程中,要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作用。

首先,各地政府要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与培训管理体制的投入。在思想上要有前瞻性,通过政策的及时跟进,对各类职业教育与培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与培训要实施严格的监管与评价体制,“完善和推广第三方监管机制,切实将监管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培训内容及培训满意度、培训师资等多方面的监管”。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加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的积极性。第三,各地政府还要积极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积极性与意愿。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渠道,宣传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以及创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和创业的典型案例,报道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好处,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舆论氛围。

(二)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各地政府要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的软硬件投入。在硬件方面,要加强教育与培训基地建设,提供强大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硬件设施。各地要利用现有的职业院校、各街道社区、工会、妇联等各类培训资源,改造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各地政府要主动承担培训任务,购买培训需要的各类设施设备,提高培训资源的利用效率。在软件方面,要开发适合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内容,根据转移劳动力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开展多形式、多样化的培训。坚持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等形式,通过课堂教学、电视广播教学、网络课程、移动端微课等教育方式,全方位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

(三)提倡多主体协同机制

第2篇

一、素质教育发展及现状

应试教育一味地追求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并将其作为评价教师优劣、学校好坏的唯一标准,其弊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显现,已经不再适应时展的要求。从1994年6月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在局部地区进行素质教育试验开始,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素质教育旨在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教育形式,它不仅重视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情操,还注重对受教育能力的培养、关注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和个性发展。1999年召开了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素质教育的内涵和灵魂。由此,素质教育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进入新世纪,素质教育经过多年发展成果显著,但是在德育方面有所缺失,特别是在德育中的劳动教育方面,仍然是实施素质教育以来的一块短板。劳动教育是指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崇尚劳动精神,热爱劳动,自觉自愿参加劳动活动,是德育的内容之一。劳动教育是联通教育世界与生活世界、职业世界、新兴创客世界等的重要环节,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在要求全面提升素质教育的当今社会,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劳动教育,补齐短板,充分发挥德育在素质教育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二、劳动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劳动教育诠释了素质教育的核心内涵,是提升素质教育的必要手段。当今社会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享受生活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劳动教育在教育活动中逐步被淡化,出现劳动意识缺乏、不珍惜劳动成果的现象,素质教育得不到更好的实施。独生子女在家庭中的独特地位,使得老师对孩子细心呵护甚至溺爱,独生子女很难真正接触到劳动活动,大多数劳动教育流于形式。素质教育的本质意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劳动教育可以使学生获得智商和情商的全面提升。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是智力发展的丰富源泉,劳动可以使大脑得到协调发展,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的智力发育。在劳动活动中,互相帮助团队合作的意识将贯穿始终,学生之间的友情将会加深,处理情感的能力也会随之提升。

劳动教育丰富了素质教育的本质灵魂,是提升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劳动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人们通过劳动不断地创造着先进文明成果。劳动教育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从而实现德育的作用。劳动可以锻炼人的意志,学生在参与劳动活动的同时也在养成个人的品格和持之以恒的品质。在身体力行的劳动中懂得劳动光荣,劳动成果来之不易,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感恩为了自己健康成长而不断辛勤劳动的父母和老师。劳动教育的不断完善不仅保证了素质教育的正常进行,而且为素质教育取得预期的效果提供了重要保证。

三、加强劳动教育对素质教育的提升

(一)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劳动教育在培养青少年的独立生活能力,勤俭朴实的生活作风,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着其他各育不能替代的作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是学生端正劳动态度和养成劳动习惯的基础,通过劳动教育让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积极引导学生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提升综合素质。

(二)大力弘扬劳动精神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人们充分感受劳动光荣的日子,是体味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的日子,更是一个有效实施劳动教育的日子。国家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是我国重视劳动、鼓励劳动的重要体现,这不仅突出了劳动的教育地位和作用,而且对全面推进劳动教育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积极鼓励参与劳动

第3篇

【关键词】农村 人力资本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在古典经济学中,直到20世纪下半叶,舒尔茨等经济学家提出完整的人力资本理论。他认为,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中国学者李宝元(2000)指出,人力资本的内涵主要指通过教育、培训和其他正规和非正规的学习过程,以及通过健康投资、劳动力迁移等手段而凝结在自然人身上的知识、技能、优良品质和所有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能力。

一 中国农村人力资本现状

1.农村人力资本不断提升,但存量仍然较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鉴》显示(见表1),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城乡人口数的比重在逐步下降,但由于基数过大,乡村人口逐年增长。也就是说,农村人力资本积累的人口对象在进一步扩大。

在国家“普九”教育与扫盲教育政策的指导下,随着各方面教育投入的增加,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逐年增加。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所占比重稳步增加,不识字或识字很少,以及小学文化程度的人数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呈明显下降趋势。但总的来看,我国农村人力资本存量仍然偏低。张亿钧(2007)在计算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的年限后发现,2003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33年,比城市劳动力少了3年,不难看出农村人力资本存量偏低。

2.城乡人力资本差异明显

从2009年城乡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来看,农村劳动力文盲半文盲率、小学文化程度人口、初中文化程度人口分别比城镇劳动力高3.5、15.3、13.4个百分点,而高中文化程度与大专及大专以上人口却分别比城镇低10.2、16.5个百分点。农村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劳动力比例仅为2%,而城镇这一比率已达18.5%,城乡人力资本差异由此可见一斑。城乡现实存在的收入差距更主要的是财政在教育投入上的城乡“二元标准”,造成了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入的不平衡。据测算,2003年我国平均初中生均教育经费(包括城市学生在内)与农村初中生均经费比是1.38∶1,平均小学生均教育经费(包括城市学生在内)与农村小学生均经费比是1.22∶1。教育投入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城乡人力资本的差异,农村教育经费长期不足已严重阻碍农村教育的发展,阻碍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人力资本的提升。张文玺(2007)指出,在有限的财政资源下,由于城市优先政策造成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在基础教育和初等教育方面,投向城市的预算内财政资源要远远高于农村,导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非常突出。

3.农村人力资本地区之间差异大

我国农村教育投入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中央财政预算内投入只占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2.5%左右,因此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农村教育投入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而农村教育投入的多寡,又直接影响到区域间劳动力接受教育的机会与水平不同,进而引起人力资本的差异。按经济发展水平从小到大将各省市自治区进行排列,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趋势,即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普遍高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米本家(2009)指出,2006年人均教育经费最高的省份是北京,达3443元,最低的是贵州,仅371元,贵州仅为北京的10.78%。2006年人均教育经费在800元以上的省份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除外均是东部省份。

二 农村人力资本与经济发展关系问题研究

第4篇

一、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

(一)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和谐状况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

(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没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做好劳动关系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以及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为劳动关系调整带来巨大的挑战。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处弱势就业地位,劳动合同签定率不高,劳动者权益易受到侵害,劳动保障监察乏力和劳动争议频发,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这说明,我国劳动关系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需要亟待研究解决,如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实施合同不够规范等等。

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与对策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充分说明党在发展理念上,对于人的问题、对于劳动者的问题、对于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问题的高度重视与理论自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开放、民主法制的原则,从多方面下功夫,抓住机遇,认真对待,科学决策。

(一)科学把握和谐劳动关系与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前进方向,坚持以当前的实际来科学统筹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是如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基本着力点是加强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倡行诚信友爱、激发劳动活力。为此会需要思想政治工作创新,需要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更大作用,思想政治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需要。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做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使政府从矛盾的旋涡中超脱出来,建立起顺畅、高效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快发展经济,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互利互惠机制。同时要深化改革,消除劳动领域存在的体制,加强对劳动就业的指导和管理,真正建立起统一、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机制。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程中,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以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的,它把人本身当作成就,把发掘人的潜力潜能,使人变得更有价值、更接近于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作为至高无上的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努力形成促进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二)科学把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与继承的关系

创新与继承,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各自都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创新的前提是继承,没有继承,就无所谓创新。任何创新,都是在既有的历史基础之上进行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程中,创新要以劳动人民的利益为目标,以经济、社会与环境相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为前提。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以及理论上的不断总结和提炼,形成了系统而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思想政治工作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入人心。如前所述,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对象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努力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

在处理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与继承的关系问题上,首先要充分研究和认识我党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优良传统和理论原则,大力传承和弘扬那些科学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和方法等。比如在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面,倡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和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等;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手段方面,必要的理论灌输和正面宣传引导、深入群众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关心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等等。其次要针对新情况新要求,积极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在探索和实践中把工作做得更好。要不断拓展和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充分体现时代性要求和实践性特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角度看,思想政治工作要将和谐的身心与人格、和谐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纳入视野。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培养开放创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激发人们内在的精神动力和个体责任感;要体现和宣传平等、尊重、协作和友爱的精神理念,引导人们形成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和谐共生的新型人际关系观;引导人民群众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实践中扩大社会认同、形成思想共识,树立科学的环境友好观念和生态平衡观念。

要大胆实践新模式,在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以求实效,淡化思想政治工作主客体界限,克服对思想政治工作对象被动性、服从性和落后性的预设,建立起主客体平等、双向互动的多途径沟通交流机制。主题教育活动是近年来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中备受青睐、成效卓著的重要载体和平台,精心策划和组织好主题教育活动,不仅能扩大思想宣传工作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而且能更好地吸引广大群众的参与,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主客体互动,有效地激发群众的主体性、创造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三)科学把握思想政治工作自主创新与学习借鉴的关系

在世界格局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今日,在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和交流之中,研究和学习借鉴国外的文化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对启迪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和教育者隐蔽教育目的和意图,通过间接、暗示、迂回、熏陶等方法,可以使使受教育者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和影响。比如特别重视文化的熏陶,通过博物馆、纪念馆、庆典活动等再现其价值观;强调德育环境对受教育者的影响,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来优化教育和社会环境;注重技术层面的工作,比如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分解,用“公民权利和义务教育”、“国民精神教育”、“历史教育”等来代替。这种将无意识教育与有意识教育的巧妙结合的方法,真正使受教育者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影响,产生了较为显著的效果。

第5篇

【关键词】顶岗实习;协议;保险

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非基础教育学校学生毕业前通常会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方式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12个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随着顶岗实习人数的增多,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报酬等纠纷也渐成频发态势,势必影响实习学生实践教育效果,影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积极性,影响学校的教学改革推进步伐。在当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把三方权利义务协议化,把协议规范化自然是最有力的保障路径。

一、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顶岗活动过程所形成的学生、学校以及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法律关系包括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三个法律关系主体,以及三个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顶岗实习法律关系是探讨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前提,也是防范和化解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必要步骤。

1.实习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多种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单就顶岗实习来说,学生与学校之间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主要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而学生则通过缴纳学费享有教育服务,二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只不过教育服务合同是一种受国家行政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也就是其中还包含有“管理”的成分的原因,这种管理主要是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也是为了保证教育服务合同的实现。学生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相关的顶岗实习工作,学校管理规范学生实习中的行为。同时,在顶岗实习模式下,学校和学生存在组织者和组织成员的关系,学校对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受损利益承担替代责任。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克扣工资、意外事故等利益受损情形,学生应当先向实习企业请求赔偿,如果无法得到合理救济,则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2.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习学生的实际身份是受教育对象,实习也只是学校教学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协议”其实就是一个委托合同,即学校作为委托人将本应属于自己的实践教学任务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实习单位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学校一个重要教学环节的学生实习,只不过是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部分,那么作为实习主体的学生与在校学习的学生实质上是一样的。双方一般是根据需要和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协议的方式把学生派往用人单位实习,双方建立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3.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因为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委托关系,实习单位只是学校对于实习学生权利义务的承接或是分享,也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包含在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里。但是,实习学生毕竟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其人身利益尤其是生命健康利益并不能由学校及实习单位越俎代庖、一手包办。实习单位是受学校委托对学生进行教育,并附有一定管理责任的被学校包容的民事主体,如果实习单位超出了学校的委托授权,或是违法使用实习学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根源

1.顶岗实习法律规范模糊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顶岗实习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顶岗实习的法律属性,对于顶岗实习矛盾纠纷的法律解决,主要依据民事而不是劳动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是此条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仅仅是纲领性规定,无详细具体的实质性内容。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中抽象、模糊的法律规定,直接导致顶岗实习学生的身份界定模糊、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与归责原则不明确。顶岗实习生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是适用一般侵权的民事法律还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还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系列问题让顶岗实习法律风险在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救济无所适从。

2.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复杂

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扮演受教育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而一旦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纠纷,就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实习单位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宜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参加实习并不等于就业,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存在之间的劳动或是劳务关系,不应承担包括休息时间、工伤赔偿、签订劳动合同等用工单位的责任,实习学生不应向实习单位主张任何权益。

学校认为,校方只需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发生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遭受权益损害等事件,应由实习单位,或者其他侵权主体承担责任。学校不应承担除教育管理失职之外的责任。且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学校只有在有教育管理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认为,顶岗实习单位为自己安排的实习岗位往往就是毕业后的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作为用工单位的责任,学校也应负连带责任。

三、如何规避顶岗实习的法律风险

1.重视契约保权利

当前的法律把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位于劳务关系,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间寻找平衡点,建立准劳动法律关系,那就是建立规范三方实习协议。通过实习协议绕开非劳动关系即难以得到保障的障碍,提升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保障。

由相关部门出台指导性的意见,提供标准格式的顶岗实习协议指南,明确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义务,例如:报酬计算方式、工作时间、纪律制定、保险保障、劳动保护和权利救济、纠纷解决方式等。规定实习单位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生上岗前的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等。规定学校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委派专人管理学生的实习等。通过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是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管理责任分担比例和分担方式,保护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以防患于未然。将学生与劳动者区分开来,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

2.加强管理保安全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增加必要的安全生产、自我安全防范等自我保护的相关课程内容。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学校应派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思想、心理、实习表现等情况调查了解,有条件的学校可派专人常驻实习单位指导、管理实习学生,这样更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克扣报酬、意外事故等损害实习学生权益的情形,学校应协助实习学生向实习单位主张权利。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要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要应选派技术、技能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员工做指导教师。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家、行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建立顶岗实习学生权利专项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随意侵犯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对相关用人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严惩。

3.完善救济保平安

风险的发生虽然是偶然的,但是对个体的影响又是巨大的。近年来面对频发的顶岗实习诉讼与纠纷,学校与实习单位疲于应付,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生产和工作秩序,同时由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能力有限,许多受伤害学生根本得不到充足数额的赔偿金。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填补受害人损失,分散风险,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针对保障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合法权益问题,2009年底,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2012年初,教育启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示范项目。该项目已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成果由最初的9个省份推广到25个省份2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保险的性质与作用是学校办理,全国统保,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因此各省市也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联合保险公司,开发既符合各地实际,又有利于实习学生保障的保险产品。

学校应该在学生实习前做好工作,选择购买有利于保障实习学生的保险,强化对实习学生的保障,事后积极协助办理理赔,使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及时得到救济,降低学生家庭、学校的经济负担。

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基金,并从顶岗实习的所产生的效益,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列入保障基金。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顶岗实习的保障机制中,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捐助,发挥顶岗实习保障基金类似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

实践表明,唯有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规范的三方实习协议明确顶岗实习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顶岗实习前的教育,实习过程中的控制管理,以及建立完善的事后的救济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顶岗实习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曹多富.学生校外实习“因工受伤”的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J]2008(32)

[2]莫小梅,赵洪.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中校方责任风险与规避.职业教育研究[J]2012(10)

[3]王鑫,王先兴.顶岗实习中法律关系的应然分析.中国城市经济[J]2011(11)

[4]韩旭,刘俊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教育探索[J]2012(6)

[5]徐芳宁.浅析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J] 2008(3)

作者简介:

李子君(1985.05~)女,江西丰城人,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基础部讲师。

注释:

第6篇

作者简介:陈保荣(1968-),女,河南南阳人,文学硕士,天津职业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创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的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研究与实践”(主持人:董刚;项目编号DJA100316);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十二五”规划课题“高职教育与劳动力市场互动机制研究”(主持人:陈保荣;项目编号GZYJH2011008)。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22-0019-04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历经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成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1年底,全国共有高职(专科)院校1280所,占普通高等学校数2409所的一半还多,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生约700万人,占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的三分之一。30多年来,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了成千上万名毕业生,为国家输送了大量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他们遍布在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不仅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也得到社会认同,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生力军。

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市场是高职教育发展最直接的动力。我国的高职教育由于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最初的办学定位是“自费走读、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短期学制”,这种定位与当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比较接近,一开始就得到市场的认同和欢迎。随着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高职教育不仅得到市场经济的认同,而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2004年6月17-19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讲话,陈至立在讲话中强调: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加快培养大批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教育部部长周济也在会上发表了“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实现职业教育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主旨讲话。会议要求,职业教育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应当完成三个转变:一是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二是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三是从以专业学科为本位向以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转变。可见我国的高职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劳动力市场与高职教育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

(一)高职教育针对企业生产管理一线进行人才培养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

1.高职教育培养出多种类的劳动力,满足市场对劳动力的不同需求。人类在原始社会就开始了劳动分工,原始社会“采集经济”时期,每天天亮后,劳动群体在首领的安排下,年轻力壮的若干男人们去狩猎或渔捞;妇女、青少年、中年等,去采摘植物食物;老弱者留在住处看护幼儿、火堆,或在附近捡取烧柴、搓绳子、砸击制做石器、用兽皮连接成“袋子”或“兜子”;派有经验的人员四处觅寻哪里存在食物资源[1]。这是原始社会的劳动者从事工作内容不同所引起的分工。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分工在原有基础上又有了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区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不管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其分工越来越细,逐步变为社会分工,社会分工是超越一个经济单位的社会范围的生产分工,包括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部门的一般分工以及把这些大的部门再分为重工业、轻工业、种植业、畜牧业等产业或行业的特殊分工。这种分工劳动的岗位,职业特性越来越强,于是出现了对劳动力的不同需要,出现了交换劳动力的现象,随着大量的、不同类型的劳动力交换,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为各种生产活动提供劳动力。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定位使高职院校培养的多种类劳动力在满足市场对劳动力规格不同需求方面,有着不可小看的作用。

第7篇

[论文摘要]中职教育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新型劳动者,面对如今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素质教育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在素质教育过程中一些关系必须理顺。

中职教育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新型劳动者,面对如今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素质教育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造就新一代劳动大军和提高广大在职劳动者的素质,已成为教育新面临的一项十分重大的战略任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国家实施素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专业技能素质教育,身心素质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总起来就叫综合素质教育。

1中职学校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实行“应试教育”,学生接受知识单一、片面,中职学校的学生在这方面更加突出。中职学校的大部分学生是中考失利者,而且农村学生居多。受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的中职学生,不少学生学习基础差,缺乏组织纪律意识,集体观念淡漠,这都给素质教育实施和开展制造了障碍。开展素质教育,难度较大,其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效果不理想。思想素质教育虽然被学校高度重视,但效果不理想,主要表现在学生对思想道德教育无兴趣。

2.文化素质教育有待加强。由于中职学生很大一部分文化程度不高,给学习专业知识技能带来一定困难,还有些学生无学习兴趣,注意力不集中,使其尽快拓展知识面有困难。

3.身心素质教育巫待强化。现在中职学校的学生,身心素质不容乐观,不少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身心问题。如:因学业成绩差感到学习压力大,自卑自贱、精神萎靡、心理失衡、焦虑不安;因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相互攀比、自私自利、沉迷网络、违规违纪等。这些问题既影响学生目前的学业,又会影响他们以后的工作和发展。

4.创新能力急需加强。对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本身基础差,学习兴趣不足,在学校能掌握大部分的知识和技能就不错了,无暇创新能力,形象思维和发散思维普遍缺乏,但走上工作岗位,没有创新能力是难以满足社会发展要求的。所以,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树立素质教育意识。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非常重要。

2中职学校素质教育必须要理顺九个关系

在中职教育工作中,有着许多客观存在的而且相互影响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的矛盾需要我们解决,那么,我们就应该根据学生个体实际与学校教育目标来理顺一些相关的问题。

1、全员发展与个别尖子生的关系。中职教育培养的对象应该是全体学员,首先要考虑保证每一个学员通过学习都能学到一技之长,能自立于社会,为社会所承认和需要。为全体学员服务是中职教育的宗旨。素质教育在面对全体学员的基础上,也应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每一学员的潜能,以求培养出优秀人才来。

2、全面发展与特长发展的关系。社会的进步要求社会成员全面发展,和谐发展。中职教育必须考虑如何在保证学员全面发展的同时也要重视学员的个性发展,保证学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

3、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的关系。中职教育培养的是未来第一线劳动人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劳动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未来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因而,必须强化学员的道德教育,培养出又红又专的人才来。

4、文化课与专业课的关系。中职教育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在课程设置上,必须妥善处理好文化课与专业课的关系,忽视文化课只重视专业课不行,把文化课强调到不适当的地位也不行。实践证明,文化课、专业理论课、技能训练课按3.5:4:2.5的比例设置较为合理。

5、专业理论学习与专业技能训练的关系。没有起码的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就成了无源之水,不本之木,而光有专业基础理论,没有起码的扎实的专业技能,那也只能是空洞的教条主义者,知识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技术,至多只能是口头上的专家。所以,既要重视专业基础理论学习,更应突出专业技能训练,将二都有机结合起来。

6、一专与多能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对劳动者要求越来越高,加之就业门路的增多,就业市场的扩大,社会对全能型、复合性人才的需求日渐增大,因此,中职教育必须适合社会展趋势,妥善处理好学员的一专与多能的关系。

7、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中职教育必须做到一方面准确地、及时地向学员传授社会现有的知识和技术,一方面又要恰当地加以延伸,启发学员思路,尽可能地发挥学员潜能,让他们在以后的技术革新中尽可能地大显身手。

8、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中职教育,必须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中职教育不能不顾及眼前的利益,也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特别是发展素质教育。

第8篇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分割;教育过度;大学生就业

一、关于“教育过度”的理论解析

“教育过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劳动经济学家、哈佛大学教授R.B.弗里曼(Richard B. Freeman)在1976年提出的。他在《过度教育的美国人》(The Overeducated American)一书中,把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的教育收益率下降,归因为“教育过度”,即教育的供给超过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这一概念反映了教育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1] 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曾满超教授、亨利・列文教授等对教育过度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他们认为,教育发展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称为“过度教育”:一是劳动者相对于其受教育程度经济地位下降,二是受过教育者不能实现其对于事业成就的期望,三是劳动者拥有比其工作要求较高的教育技能。教育过度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知识失业和知识贬值。[2]

根据“教育过度”概念观察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确实有很多方面能说明我国也存在着一定的教育过度现象。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我国的教育规模来看,虽然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了大规模的高校扩张运动,大学生供给量迅速增加,但到2003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才接近1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已超过80%;从人才结构来看,虽然部分人才培养过多,但许多高级技工人才短缺。我国不仅接受高等教育人口所占的比例小,而且受教育的质量也不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培养大量方方面面的人才为经济发展服务。所以,我国存在的教育过度现象,并不是总量上的过度,而是由于高等教育结构失衡引起的结构性教育过度。

教育过度理论提醒人们,在扩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规模时,必须处理好其与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等的关系。所以,在评价过度教育理论时,需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教育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的关系,高等教育的相对过剩(结构过剩)与总量过剩的关系,高等教育是生存必须还是提升社会地位的需要的关系。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对教育过度产生原因的解释

(一)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发展形式,即工作竞争理论,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阶级冲突理论,最终形成了以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为核心内容的系统理论流派,代表人物有皮奥里、多林格等。

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把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或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一级市场具有工资高、待遇好、工作稳定、升迁机会多等特点;二级市场工资低、条件差、就业部稳定、没有升迁机会。因此,劳动者接受教育只是为进入一级市场并提供给雇主一个培训潜力大的信号,而那些接受教育机会少的人则被认为培训潜力低,只能留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不愿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而在二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人,即使想办法提高受教育程度,还是很难进入一级市场,最终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双向流动障碍。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与教育过度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国家一样,也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有着典型的二元化特征,主要表现为: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传统部门劳动力市场和现代部门劳动力市场。[3]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大中城市,人们可以享受最新的信息资源,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众多的发展机会,而这些都是在乡镇及农村不可能达到的。所以毕业生会选择留在大城市或沿海城市就业,但随着大量的受过教育的劳动力涌入市场,但对劳动力的需求并没有增加,一些热门行业对员工的需求甚至趋于饱和。在这种情形下,毕业生宁愿选择自愿性失业,也不愿去其他劳动力需求高的地区就业,这就出现了某些地区教育过度的现象。在现代部门,工作稳定且福利待遇好,是指国家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高校和著名的外企;传统部门则是指一些私营企业。同样的道理,大批毕业生宁愿暂时不就业,也要挤进现代部门,以至于那些传统部门招不到人。同时,由于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双向流动性差以及我国目前存在的制度性分割,毕业生一旦在农村就业就很难回到城市,这也导致了一部分毕业生宁可从事低水平的工作也不愿去西部地区和农村就业。再加上近些年,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扩招,致使原本就不景气的就业市场雪上加霜。这些都说明了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着结构性的教育过度现象。

三、我国教育过度的表现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问题凸显

回顾我国高校扩招的历程,源于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文件提出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15%。此后高等教育的规模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在短短五六年中,大学招生迅速扩大,“大众化教育”取代了“精英教育”。

通过对历年高校毕业生人数及就业率统计(如表示)数据表明扩招10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就业率自2007年开始呈下降趋势,基本形成供大于需的局面。面对如此严竣的就业形势,人们往往简单地把它归因于扩招带来的后果。但是,扩招只是一个方面,就全国范围来看,仍然有很多岗位无人问津。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高校设置的专业结构不合理。体现在高校的专业设置盲目追求热门专业,致使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比如几乎每所高校都设有管理学科专业、计算机专业、法学专业等;有的学校仍旧保留一些社会需求很少或没有需求的专业;这就人为地缩小了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我国教育、卫生、经济、会计四类专业技术人员,占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70%,而对于国家工业发展继续的地矿类专业、能源类专业则跟不上发展,其技术人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二)就业大学生出现高才低就、高聘低就现象

在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上,由于毕业生不合理的定位,竞相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中争夺一个岗位,从而出现了硕士生抢本科生的岗位,博士生抢硕士生的岗位,而本科生只能与大中专生抢饭碗的“挤占效应”,甚至出现了大学毕业生“零报酬”就业等现象。原本受过中级教育或上岗培训的雇员就能胜任的工作,一度要求雇用大学生,而这种岗位被具有大学文凭的雇员占据之后,用人单位则又要求雇用更高学历的人。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导致了高等教育的不同层次失去了劳动力市场的甄别功能,必然造成对人才的高消费倾向和严重浪费,同时教育过度的问题也会造成稀缺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我国目前正处在“精英化”向“大众化”过度的阶段,但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点没有放在专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上,而是一味地发展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众多学校争相提升自己的办学层次,轻率地否定自己的专科教育特色,追求上本科专业,申请硕士点、博士点;学生本人也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努力上本科院校,而较少考虑专科院校。[4]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中,又没有分清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把两种毕业生同时推向市场,这就造成了现在的劳动力市场出现“求研究生大学生易,求高级技师难”的局面,使得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脱节。

(三)大学毕业生的供给结构不均衡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平衡以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尚不完善,所以我国的教育过度现象还表现为人才供给不均衡。一是工资高、福利好的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学历毕业生供大于求,而一些私营企业、传统经济部门以及竞争大的行业则很难招到高学历的人才。二是大量的毕业生选择留在大中城市或东南沿海城市,造成了这些发达地区的教育过度,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则相对不足。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不同市场之间的流动困难,再加上我国存在的户籍制度和工资制度的约束、城市的就业歧视政策,直接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使我国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者的就业市场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毕业生通常都倾向于留在大中城市,且更倾向于正规部门就业。根据张香敏先生关于“大学生最愿意去哪个城市工作”的调查可以知道,32.37%的学生将上海作为第一目标,北京为27.67%,深圳为12.13%,之后是广州、大连等沿海发达城市,而选择区农村、小城镇的学生不到总数的5%。

四、应对我国教育过度问题的对策

(一)发挥政府职能,打破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因素,以及东西部地区的生活条件、福利待遇都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导致了东南沿海地区人才过剩,而中西部地区人才不足。所以,规范和发展二级劳动力市场,缩小与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差距,逐步实现两级市场一体化。在此过程中,政府则要充分发挥其职能,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发展,完善落后地区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约束限制。制定有效地大学生就业激励政策,对于那些自愿去农村及中西部等基层就业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那些在落后基层岗位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以放宽去城市就业的限制,这样就提高了大学生去欠发达地区就业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大学生的自愿性失业,为跨地域流动的人才提供便利,最终实现全国人才市场一体化。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高等教育结构体系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特征,可以看出,对劳动力需求的最大缺口应该在职业教育和专科人才培养方面。[5]所以,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应该具有更加多元化的结构和更加开放的办学体制与人才培养模式。[6]一方面,高等教育体系的发展应体现出层次性,在重视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同时,不忽视职业教育和专科教育的发展。分清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就使学生对自己的专业应用有合理的就业定位,使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既有创新型的尖端科学人才,也有掌握精湛技术的高级技师。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要体现教育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学科结构的合理性影响着市场中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高校在开设一个新专业之前,要考虑的不是这门专业眼前是否热门,而是要根据市场提供的信号,以及自己学校的特色,面向市场需求,灵活设定专业方向。

(三)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鼓励自主创业

在大学毕业生的头脑里往往都存在着一种固定思维,即一定要前往大中城市或发达的沿海城市就业,认为在那里才有更多的发展机会,能够体现自己的教育价值。我们认为,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首先对自己要有科学合理的定位,对主客观条件认真分析,不能盲目跟风,一定要挤进一级劳动力市场。其实,在那些发达城市和经济条件优越的部门,人才济济,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即使有幸进入,也很难在那里崭露头角。相反,在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竞争压力相对较小,更有利于发挥大学生的聪明才智。高校应该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使毕业生的工作重心由注重外在条件转变到注重内在能力修炼。是金子总会发光,只要毕业生找准自己的就业岗位,不管在哪都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在就业岗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时,高校应积极开展创业教育,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政府也应出台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参考文献:

[1]柯佑祥.教育经济学[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2]亨利・列文,曾满超.高科技、效益、筹资与改革[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26.

[3]高海榕.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教育经济学分析[J].学术探讨

[4]陈超.高等教育规模与城市化联动发展的国际经验[J].比较教育研究,2001,(9).

第9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劳动者;法律地位

Abstract: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is the core of reform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while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ructing and realizing this system.However,the affirmation of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n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by the operating statutes of our country is either obscure or contradictory.Theoretically,teachers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workers,who are legally related to schools by working contract based on equality and willingness.The teacher's 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eaching should be clearly claimed,which will make active effects on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Therefore,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as a worker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set up a set of systems based on the working contract for protection of the teacher's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

Key Words:teaching faculty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worker;legitimate identity

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打破教师任职终身制,实施教师聘任制,建立以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为特征的师资管理体制。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位含糊,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制偏离了预期目标。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混沌

教师的法律地位指教师在法律规定下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与内容具体体现在我国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1]。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在聘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是模糊的、甚至是冲突的。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即:(1) 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教师和学校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学校具有完全的聘任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教师也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有受聘的权利也有拒聘的权利;(2) 聘任关系的契约性。一旦双方就聘任达成意向,签订聘任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 聘任的自愿性和互利性。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教师聘任的形式和内容,对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为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教师法》对双方在聘任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除申诉(这一方式也仍有许多争议)这一方式外,却没有再明确其他途径,使得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成了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也成为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一个障碍。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为解决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又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劳动与人事双轨管理,在教师的身份仍被视为“干部”的情况下,教师与公立学校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进一步明确;同时根据《教师法》,由于教师的待遇与公务员待遇存在一定比照关系,因而事实上《劳动法》将教师与学校聘任纠纷排除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法》在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申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救济方式之一,如果教师是劳动者且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话,申诉这一方式自然是不合适的;(2)这一条规定除了提供申诉这一救济方式之外,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途径。由于申诉是一种非诉讼意义的救济制度,因此,这一规定有排除其他救济手段的嫌疑。朱应平也认为《教师法》、《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申诉这一方式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目前对教师法律地位规定不明,认识不清,甚至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2]

二、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的法理学理论,笔者认为,在聘任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劳动者。

1.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劳动和人事双轨并存的管理体系,在立法时对普通工勤人员与干部做出了区别对待。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立法所依赖的社会背景已完全发生了改变: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已经初步完成,通过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了职工身份的融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已经被淡化和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虽然滞后于企业单位,但各个事业单位也已经初步建立并实行了聘任制,逐渐通过人事、全员招聘等形式实现了人事管理的合同化。在目前我国公立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中,虽然机关法律法规仍有欠缺,但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总结,专兼结合项目合作等用人模式,外聘、特聘、兼职、返聘等多元聘任形式已被广泛接受、推广,按需设岗、灵活流动、严格考核、重视保障等观念也已为大多数教师与管理者所接受。从这一意义上讲,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已经初步满足了《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条件的要求。

2.从关于“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的理论发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劳动契约关系存在应以同时具有从属关系存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为标准,即:(1) 雇主可单方决定劳动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任务的具体种类等劳动条件。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处于雇主广泛的单方决定劳动条件权限下,为适当地保障其人格、身心健康及经济利益,当然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2) 雇主拥有对劳动提供者的惩戒权。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更具有或者具有和前者相同的人格从属性,原则上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3) 劳动提供者提供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劳动者须自行提供劳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服劳务。若劳动提供者根本无须自行向雇主服劳务,而可另行聘用他人服劳务,则显然因免于直接受到雇主指示权约束而欠缺人格性上的从属性,不宜纳入劳动者范围;(4) 雇主对劳动提供者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并且从劳动提供者的角度观察,该劳动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动具有一定的“对价性”。[3]

比照教师的工作,可以发现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也符合以上特点:首先,教师的劳动时间、地点、任务等劳动条件一般情况下是由学校自行决定的,教师有服从的义务且不得随意更改;其次,学校对教师的劳动具有管理和惩戒权,学校可以按照校纪校规对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者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分;第三,教师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教师的劳动过程必须由教师本人来实施,不得由他人代劳;第四,在实行财务包干以后,各高等学校对财务收支具有独立自主的支配权,因而对教师的劳动报酬具有较高的自主权。由这些条件和劳动者主体的界定标准相对照,公立高等学校教师基本符合界定标准的要求,因此从法理上讲可以定位为劳动者。

3.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最终目的是将教师作为劳动者。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师聘任制经过试点、推广,1993年国家颁布《教师法》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其目的就在于打破教师终身制,希望建立起公立高等学校灵活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与岗位的有机结合,使公立高等学校能根据自己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聘用到符合资格要求的教师;使成千上万愿意从事教师职业、也有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加入到教师队伍,使不愿意从事教师职业和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顺利分流到其他行业,实现教师队伍合理的人才流动,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能使国家做好教师队伍的监督与管理,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4.在法学理论上,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教师通过基于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与学校产生法律关系,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将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是从事教育公务的机构,是作为特别公法人执行教育公务,必须通过其法人成员的活动得以实现,而教师是高等学校法人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通过参与高等学校的管理、进行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使高等学校的教育公务得以顺利实施。而高等学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它可以根据情况运用公法或私法的方式管理其工作人员,其聘用应该纳入到行政合同或者政府雇佣之中。[4]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充分显示了高等教育中国家教育权的存在。[5]但是也应看到,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滞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不发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从思想认识的角度看则是与列宁关于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理论是分不开的,虽然这一观点在后来被认为是对列宁思想的误解[6],但却导致了我国在所有的部门法体系中都贯彻有一种行政干涉的思想,大多奉行“管理主义”思想,将整个学校内部的所有人和物都视为管理的要素,因而导致对其中人(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重视不足,甚至出现暴力干涉、侵害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而只有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教师聘任制,应从教师的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入手,建立一系列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第一,应该将以主体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改为以内容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即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表述改为“用人单位聘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公务员、军人、武装警察及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将教师明确地纳入到了劳动者的范围之中,为其权利、义务的框定与实现、法律救济的途径与程序等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通过加强对教师行业的监管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有人担心,如果将教师定位为普通劳动者,其所担负的教育职责这一涉及社会发展的目的如何实现,这实际上就需要政府真正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因为根据《教育法》及《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涉及教师的制度主要有3个,即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而从教师资格制度来说,它是保证教师队伍来源质量的重要措施,而教师职务制度则是评价和考核教师发展质量的重要体系。从其性质上看,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家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属于行政权范围,国家负有监管和认定的责任;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教师不同岗位职务的统称。虽然在教师职务评审中还存在着高等学校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职务评审是学术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等许多法律问题,但从目前实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地位更类似于一个独立法人内部设立的工作机构,只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从其权力渊源上看,这种权力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一部分,《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高等教育法》第47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制定。”[1]325-329因此只要国家通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制度的监管力度,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第三,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完善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具体措施。如根据要约与承诺的步骤设计聘任合同,对格式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制订与范围的规定等进行完善,对教师报酬与工作条件保障、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教师救济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与明确等,使教师与学校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责清晰的法律关系。

第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教师基本权益。如教师与学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合法原则,相关内容及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应建立公开透明的选拔考核制度;应规范解聘条件及相关程序;要落实好落聘人员的安置等,从而使劳动合同真正起到择优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7]只有这样,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才能得以进一步深化。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00.

[2]朱应平.教师权益法律救济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0(4):178-187.

[3]吕琳.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J].法商研究,2005(3):30-36.

[4]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01):67-71.

[5]吴开华,覃伟桥,论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J].教育评论,2002(5):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