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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

时间:2023-10-13 16:08:36

导语:在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电子货币的风险研究

第1篇

关键词:网上支付,法律,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第2篇

【摘要】互联网加时代的兴起正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创新的必然结果。互联网金融不仅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而且会推动我国的金融效率提升、交易结构和金融架构的深刻变革。互联网金融对原有商业银行带来“去中介化”“泛金融化”和“全智能化”的新的挑战,商业银行需大力发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渠道创新和平台模式创新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和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中国商业银行 系统性风险 影响分析

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其中包括机构系统或市场系统,因为外部因素的冲击或者是内部影响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单个金融机构不能幸免,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这种类型的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之为不可分散风险。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2013 年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开始互联网金融渐渐被人们所熟识。进入到2015年,互联网金融更是表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于此背景下,银行从业者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文章会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影响,同时为商业银行的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的方式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和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

金融行业网络发展迅速,使得投资理财等项目均可在网上实现,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悄然发展,使得新的支付方式迅速兴起,异地支付、手机银行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加速了“无钱包”支付时代的到来。

本文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狭义的电子货币。二十世纪末期,欧洲中央银行《电子货币》报告上对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电子货币提出了解释,在技术设备中以电子方式存贮的货币价值,它作为储存预付值的支付工具,不必经过银行账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值得注意的是,概念中排除了单一用途的预付值卡,即所谓的封闭系统的储存卡,如电话卡、公交卡等。这是因为这种卡对消费者及整个金融体系来说风险很小而且影响也很小。电子货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现金有替代效应,进而降低了银行的现金漏损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降低,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预期盈利能力,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本文选择银行卡年末消费总额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值作为电子货币使用率的指标。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来说是把一双刃剑,一方面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服务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加入互联网金融阵营的步伐,加剧了市场竞争,对商业银行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防范银行系统风险,商业银行应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以提高子货币使用率来规避银行系统风险,缓解存款分流的劣势并获得新的发展。根据以上分析,文章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防范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建议。首先,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抢占互联往后金融货币使用率的方式来有效防范银行系统风险。从金融环境的市级情况来看,在互联网新环境下的电子货币的使用对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拓宽与电商平台及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的渠道,加大自身在支付结算覆盖的领域,拓宽资金运用的方式,着重加大资金的运用效率,将目前的经营范围不断实现多元化处理,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商业银行还应当不断的加强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发展电子银行软件、自建对应的电子商务平台,扩展线上服务等等,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稳住现在拥有的客户,重新回收流失的客户。在互联网新环境下,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电子货币的重要性,利用抢占互联网货币使用率的方式来有效防范银行系统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应创新服务模式,加大产品创新以满足用户不同需求。由于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银行和第三支付平台等机构对商业银行存款的分流影响银行存贷比,进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创新服务模式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用户不同需求,吸引流失的存款,减少对商业银行系统风险的负面影响。

第三,优化资产结构,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控制贷款增长率的过快增长可以有效地减少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增加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防范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可以正确使用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减少银行经营和资金运用的风险,这将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完善其风险防范机制最后,商业银行系统风险还与汇率波动息息相关,因此,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商业银行时刻关注并积极应对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降低汇率波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威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并非水火不容的敌对关系,是有着互相协作、互相补充的关系的存在,失去任何一方的支持和敦促,另一方的可持续发展都会受到非常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兼容性、包容性是值得商业银行借鉴和学习的,商业银行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挑战时,也应该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以及经营规划等方面做出改革和创新。简言之,互谅网金融和商业银行都是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二者的协调发展必将在今后的金融体系中展现喜人的成绩。

参考文献:

[1]邹静,王洪卫.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基于SVAR模型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7,(01).

[2]朴岩.关于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28).

第3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货币政策;对策

当今世界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电子货币正在我们的生活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在给我们带来较多方便的同时,也给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应有效果受到影响,所以中央银行有必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一、电子货币概述

电子货币种类较多,定义也各说纷纭,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巴塞尔委员会给出的定义,通俗来说就是指在电子设备和网络上进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储值’,顾名思义即储存的价值,就像我们将现金放在钱包里一样,电子货币是被保存在各种卡里,当储存在其中的价值被使用之后,可以继续向其中追储价值。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网络之中的一种虚拟的数字现金。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

第一,电子货币对法定准备金的影响。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该工具的作用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货币,中央银行并不对其征收准备金,于是必须缴纳准备金的存款的比例就会减少,这样必然会使得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不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所以存款准备金的比重越多,商业银行就只能以越少的资金来发放贷款和投资,从而带来的收入也就越少,而由于电子货币可以不用缴纳法定准备金,商业银行就找到了不缴纳法定准备金的机会,这就使得法定准备金作用有所减弱。

第二,电子货币对再贴现率的影响。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当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如果它只能依赖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来补充流动性,那么再贴现率的调整必然会影响到其贴现数量,但是如果商业银行补充流动性的途径不只是向中央银行借款这一条,那么再贴现率的作用便减弱了。而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比较多,于是就成为商业银行补充流动性的一条重要途径。简言之就是发行电子货币来补充流动性这一新的途径使得再贴现对商业银行来说不再那么重要,因此电子货币的出现也就使得再贴现政策的效用有所降低。

第三,电子货币对公开市场业务的影响。一方面,中央银行只有在对社会上的货币供给量准确把握比较了解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是要买进还是卖出政府债券来扩大或收缩货币供给量,而电子货币的发行则增加了中央银行计量社会上货币供给量的难度,于是中央银行要想准确的计量难度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中央银行准确的计量了社会上现有的货币流量并相应的买卖了有价证券,这一政策影响也不会再如中央银行所期待的那样,因为当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带来影响时,它们又可以通过调整电子货币发行来抵消其影响。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中介和最终目标的影响

第一,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影响。首先,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多元化,从而使货币供给量的可测性降低。其次,要想通过调节货币供给来影响经济活动的话,须在货币流通速度比较稳定的条件之下。但是电子货币的存在使得交易更加快捷,所以必然会加快货币的流转,这就使得货币供给量变得不再好控制。

第二,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作为中介目标的影响。一方面是对现金的影响,由于电子货币对现金具有较强的替代性,从而公众减少了对现金的需求,中央银行难以对现金准确操控,必然降低了基础货币的可测性;其次,电子货币使得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存款准备金影响经济的作用减弱,从而使得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控制力减弱,降低了可控性。

第三,电子货币对利率作为中介目标的影响。利率由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决定,电子货币的出现对货币供给和需求都产生了影响,所以必定对利率产生影响。如上面的分析,电子货币使得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控制难度加大,进而对利率的控制受到影响。

第四,电子货币对最终目标的影响。由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降低,所以必定会对各个最终目标带来直接或间接影响。首先,各个金融或者商业机构在发行成本较低情况下,必定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加大电子货币的发行量,这样一来无疑增加了社会上的流动性,造成物价波动。其次,电子货币使得货币流通速度加快,流通速度的加快也意味着货币供给量增加,于是进一步影响到了物价稳定,使得发生通货膨胀可能性增加。

三、中央银行的应对措施

第一,规范电子货币发行。严格控制电子货币发行,对发行机构进行审查,严格限制信誉不好、经营状况不佳的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发行,同时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要设定一个大概的标准,如其种类、流通范围等,从而使得电子货币能够在流通中更加规范,以保障货币政策的实施。

第二,健全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系统。要建立统一的电子货币支付转账系统,加强对电子货币在流通周转过程中的监管,加快网络加密技术创新保证电子货币系统安全性以及客户私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调整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造成了冲击,但相对来说,利率受到的影响较小一些,重要性也相对加强,因此中央银行应积极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利率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调整传导机制,使货币政策起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电子货币加强了资本的流动性,尤其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各国的影响也加深,因此中央银行有必要与国际金融组织增进合作与协调,加强对电子货币跨国界流通的监管。

参考文献:

[1]黎东.浅析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冲击[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

[2]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

[3]庞然.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J].问题探讨,2003

第4篇

王静(1975-),女,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研究生。

摘要: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构建在畅通电子商务资金流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对该领域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本文在借鉴国际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新课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40-03

所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是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2005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规模增长极其迅速,根据赛迪顾问的分析,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79亿元,比2004年增长79.9%。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占网上支付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6%左右。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提出的新课题

(一)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

1.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沉淀,利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这成为了某些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而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

(二)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三)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

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四)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危害令人堪忧

1.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2.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规避相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

3.为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通过创建虚假交易(非真实交易)将资金从A的支付平台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再提取资金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4.成为网络赌博的又一渠道。尤其是最近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可疑交易有上升趋势。

5.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二)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三)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监管的策略选择

(一)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

参考一: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

参考二:同年的10月26日央行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式实施。

参考三: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原则

1.市场导向性监管原则。是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也应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

2.审慎有效性监管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外部性,市场存在着失灵。监管部门应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人文背景,在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中寻找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均衡点,在监管收益与成本的权衡中把握监管力度。

3.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作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发展的催化剂,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有益的革新和实验”,因此相关监管政策不应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留有解释的空间。

4.动态监管原则。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未来的发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应进行动态的监管,有弹性的监管,分阶段制订监管政策,“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建议

1.尽快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现金流不是判断是否是银行的标准。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

2.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现在国家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在注册资本、缴纳的保证金、风险化解能力上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实行监管,采取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门槛。这一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同时,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3.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都有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对交易金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对国际机票、电子产品等的交易造成了困难,而且许多消费者不愿花76元办理数字证书。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交易金额的限制在考虑防范风险的同时,应为平台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汇款和转账业务是否可在平台开展也急需规范。

4.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可采取限制一定时期内的账户资金余额或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方式。工行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公告。

5.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首先,应制订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用户和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进行法律制裁。另外,制订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严惩逃税行为。

6.规范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使用。首先应明确我国的电子货币的定义、发行方。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归于央行旗下并不可取,但可以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缴纳一定的发行准备金,用户按面值赎回电子货币。

7.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对外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可能监管,外资企业一般采取曲线进入中国市场的策略,借内资“壳”公司开展业务。虽然拟定外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但比例的限制是否能真正限制外资的绝对控制,监管部门还需探讨。

8.加强与国内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协作,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9.将对客户的宣传教育作为监管的补充。有时风险的出现在于客户自身风险意识的薄弱和有关知识的匮乏,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对客户的进行宣传引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卓其,史明坤.网上支付与网上金融服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第5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信用卡;信用风险;个人信用体系

一、电子货币发展概况

电子货币作为当代最新的货币形式,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应用越来越来广泛,逐渐呈现出多种发展形态,如数字现金、电子钱包等一系列的货币。通俗来讲,电子货币是指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由于电子货币将现金同存款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通过计算机的信息处理、储存和显示作用,使得电子货币具备了存款特性、现金通货特性、现金与非现金相互转化的特性、信息显示特性等。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照比发达国家较晚且主要集中在信用卡业务上。1979年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协议,开始国外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由此开始进入中国内地。1981年,发达卡、美国运通卡、日本百万卡、威士卡和万事达卡相继进入内地。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首次发行了国内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时代,随后农行,工行,建行,交行纷纷加入了VISA和Master Card国际组织,1995年广东发展银行首次发行了我国首张信用卡。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信用卡产业开始了实质性的发展,各家银行纷纷开展信用卡业务。2003年被国内银行卡界称为“中国信用卡元年”,发卡总量达到544万张,从此整个信用卡市场进入了全面竞争的时代。据中国银联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内地信用卡总量已超过1.3亿张(见右表)。央行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显示,2008年第三季度末信用卡期末信贷总额8910,47亿元,同比增长70.9%,为2006年同期的3.5倍。200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1400亿元,较2006年增长了54.2%,而近3年来,电子支付市场每年也都以高于30%的速度在增长。于此同时信用卡的品种也在不断的推陈出新――从单一品种走向多样化,各种女人卡、男人卡、旅游卡、奥运卡、商场联名卡层出不穷。

二、电子货币发展瓶颈

层出不穷的信用卡敲诈、伪法操作风险,大量“睡眠卡”、无效卡的存在不断暴露出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中的问题。究其产生原因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商业银行追求信用卡业务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盲目发卡没有建立起科学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效的监管和信用评级机制,由此我们来探讨阻碍信用卡发展的因素。

1.信用卡成本过高

通常,每张信用卡对应一个银行账户,实行先消费后付款,即支付是通过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来完成,其账户处理滞后于贷款支付,属于延迟付款的性质,这种延迟支付自然的体现出持卡人信用情况对银行信用卡经营带来的影响。所以银行在发行一种类型的信用卡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成本因素。

2.深度挖掘客户数据技术上的滞后

信用卡是一项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进行市场化运作来获得利润的产业,各银行相继开发新产品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缺陷,对已有客户消费数据的有效信息挖掘不够,无法形成对消费的有效跟踪,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从信用卡业务的角度看,数据挖掘是对持卡人大量消费数据进行抽取、转换、分析和其他模型化处理,从中提取能够辅助银行了解客户消费倾向、消费频率等有效信息。众所周知,银行业存在一个“二八定律”,即银行80%的利润系由20%的客户所贡献,发达国家的银行就是通过数据仓库找出自己这20%的最优客户,并以各种方式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他们的忠诚度,进而提高自身利益。而我国信用卡分析领域的数据挖掘应用技术还相对落后。

3.持卡人信息不对称

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具有不确定性,首先表现为持卡人行为的不确定性,一个具有良好行为准则的持卡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成为恶意透支者。其次持卡人的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宏观经济走势、持卡人所在行业的变化,财产突然损失或贬值甚至持卡人的身体状况都会对持卡人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另外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换言之,资信状况良好的人不愿或不需使用信用卡,而资信状况差的人对于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却十分热衷,从而造成恶意透支甚至诈骗现象。持卡人可以完全掌握和熟悉信用卡业务,银行则不能完全掌握持卡人的情况,这种无法避免的不对称性形成了制约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4.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从整个信用卡发展的大环境来讲,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完善,特别是个人信用记录的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的完整性、信用记录的历史数据积累量、实效性等都存在一些问题。国外消费信贷在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建立起了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库可以随时查询客户的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决策辅助信息。目前,我国多数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征信审核及额度管理主要还依靠人工操作,程序繁琐,不确定性因素多,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管理功能弱。由于我国缺乏一个跨地区、跨行业、中立的个人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使得银行进行风险评估的难度加大,风险管理的成本增加。信用体系不健全已成为制约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重要“瓶颈”。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业务的措施和建议

1.有效控制银行发卡成本

团体卡是针对一定集体或具有一定相似度的群体发行的信用卡。为防范信用卡违约风险,这种信用卡大大减少了人力调查成本,一个团体的成员具有很多相似处,如收入、消费程度、信用情况等。这就免去了操作中重复繁琐的客户信息筛选过程,节约了人力资本的开销。通过与各大百货公司、食品企业等各做,实现了客户资源共享,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得到一定得折扣,很好的实现了双赢,提高了信用卡的使用效率。

2.大力拓展信用卡网络技术

依托金融信息网络,按照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将分散于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集中到一个计算机系统,形成统一的风险管理平台,与各行母体网络系统进行整合,实现信息接转,形成高效快速的涵盖所有信用卡业务的机构和网点的信息控制子系统。自动生成风险预警信息,自动拒绝反程序的业务操作,使违规行为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无法通过。当务之急是针对互联互通尚未完全实现,银行信息反映不灵敏的弱点,尽快建立高效的清算网络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透支行为,并能迅速传递止付信息。

3.构建信用卡消费的监管体系

信用卡具有信用借款的功能,决定了信用卡持卡人透支的存在。对已透支的持卡人,应采取科学的管理办法。实行循环信用制度和信用登记制度,对限额内透支、透支期限内主动偿还的持卡人和经过催收偿还的透支持卡人分别进行登记,保留优良客户,摒弃不良持卡人,逐步形成稳定的良性透支群体。针对由不良透支形成的不良资产,要加强催收手段和策略的研究,探讨有效的催收方式、技巧,全面落实催收责任,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对信用卡业务不良资产的认定和处置应尽快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划分,并按合理的比例及时计提呆账准备金。同时,要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一些做法,实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理,或委托社会力量进行催收等。

4.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严把资信审查

第6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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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孔立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4年第13期,第56-58页。

(论文)陈湛匀、李文斌:《我国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发展研究》,《新金融》2000年第8期,第34-39页。

第7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风险 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在科技与经济同步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但是,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买家和卖家不是面对面的交易,物流和资金流也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对买卖双方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严重缺乏,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在此情形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一种解决方案应运而生。所谓“第三方支付”,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把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一种信用中介或媒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将形形的支付工具整合起来,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种支付中介服务。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B2B,B2C,C2C等形式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将成为中国金融支付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其中,我国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有PayPal(ebay)、支付宝(阿里巴巴、淘宝)、财付通(腾讯)等等

但是,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不断做大,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第三方支付也面临着监管法律缺失的困境。因此,分析第三方支付所带来的风险,结合我国对这个市场自身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为有关部门有效地对第三方支付市场进行金融监管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现存的问题

1、资金沉淀问题

目前,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从而使客户交易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中形成了资金沉淀。在这种模式下,沉淀的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1)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2)交易前或交易后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里的资金。其中,前者的数额尤为惊人,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轻易地从中获得利息,从而取得巨额收益。当前,很少有第三方支付公司会将用户的交易资金存放在专用账户,他们往往都会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因此,这笔钱如何管理将是一个大问题。

2、电子货币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商业银行也只是在央行的监管下发行信用卡等等。但是从技术上来说,可能成为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跟前者相比,后两者常被忽略,例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已开始扮演硬通货的角色。所以,电子货币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电子货币在无国界范围内的税收、法律、外汇汇率、货币供应和金融危机等方面的潜在问题,应该要引起我国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3、金融犯罪问题

由于网上交易具有匿名性、隐蔽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往往成为虚假交易的温床。虚假交易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目的:例如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洞或者交易者对系统的不熟悉来进行诈骗;不法分子可以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进行洗钱活动,抑或是贿赂、偷税漏税、变相侵吞国有资产或他人资产等其它非法活动。

4、客户信息安全问题

买家或卖家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同时,往往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信息透露给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出售客户信息资料,将能换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客户信息的泄露,会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地威胁。

四、对于加强第三方支付金融监管的建议

1、建立托管账户

由于第三方支付存在着资金沉淀问题,因此,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显得尤为重要。第三方支付公司选择某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银行,由该商业银行定期出具资金的使用报告,使得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这些银行系统就能了解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以防范资金沉淀问题的产生。

2、规范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对于央行的货币发行确实造成了诸如通货膨胀之类的消极影响。因此,有关部门要尽快规范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

3、联合有关部门打击金融犯罪

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法规,进行行业监管的同时,应该联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尽量避免出现诸如洗钱、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法行为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该及时汇报不正常的交易情况,并上报交易记录,由专门的独立机构进行审查。

4、通过立法,保障客户安全

鉴于泄露客户信息是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通病,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令禁止此种行为的出现。只有通过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才能避免公司利用信息和技术、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公平,确保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

六、结语

第三方支付市场是一块大蛋糕,对我国的监管部门来说,自然不能因噎废食。虽然这个行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它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们应该不断探索,与时俱进,加强监管,使得整个第三方支付市场步入到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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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茹.第三方支付及其金融监管.湘潮(下半月)(理论),2008,3.54-55

第8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第9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 发展 货币供给 影响

一、前言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货币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电子支付具备较高的效率、较低的成本,这些特征无疑给传统金融发展方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电子货币代替了流通中的现金,影响了货币乘数和基础货币,进而影响了货币供应。所以,文章着重探讨了货币供给在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今天所遭到的影响。

二、电子货币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

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的广泛普及等都推动了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1985年3月,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第一张名为“中银卡”的信用卡,自这之后,各个商业银行便将信用卡发行视作不可或缺的业务竞争方式,于是相继发行了工行“牡丹卡”、中行“长城卡”、农行“金穗卡”与建行“龙卡”。我国政府于1993年实行了“金卡工程”,它使用的是电子货币运用体系工程,旨在强化对经济宏观调控与金融创新深化的建设。北京于2007年12月26日举行的“国家金卡工程全国IC卡第十次工作会议”展示了2000年以来,银行卡的联网通用推动了银行卡发展,发卡量已经接近了16亿张,POS机已经达至了120万台,商户已经达至85万家,跨行消费金额已经达至2.31万亿元。非银行电子货币的发展也较快,公交卡、超市卡、医保卡、“一卡通”型电子货币等逐渐盛行于各大中城市之中,极大便利了人们的购物与消费,推动了商品零销售的旺盛。

三、电子货币的发展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一方面,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的影响。央行需要对基础货币加以控制,传统方式中,央行可以采取提升或减少法定准备金率的方式合理调控货币供给量,或者采取公开交易证券的方式合理调控货币供应量。基于电子货币条件,存款准备金与通货是影响央行能否基于电子货币影响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因素。

从电子货币对存款准备金影响角度而言,通常情况下,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率的小幅度调整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货币供给,但电子货币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一些法定存款准备金。若央行没有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就会影响了央行通过对准备金率的调整来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实际成效。同时,商业银行具备电子货币与其衍生品,且这部分的货币不需要缴纳准备金,可以通过对商业银行机会成本的降低来减弱央行法定准备金相关政策的作用。从电子货币对通货影响角度而言,电子货币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替代了流通过程中的现金,进而影响了流通中现金量。基于相关统计,我国2011年的流通中现金量比1990年较少了20%,而电子货币使用率却逐渐上涨,且上涨速度较快。这无疑展示了,现金的使用量逐渐较少,电子货币有着较为显著的代替作用。可见,电子货币对央行货币供应量有着直接影响,并对货币政策执行成效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对货币乘数的影响。传统货币供给的模型可以简单描述为:货币供给是基础货币量和货币乘数的积,是流通中通货和银行体系多种存款的和。基础货币主要涉及流通中通货与银行体系准备金,银行体系多种存款的创造取决于银行准备金的不断扩张。基于电子货币的存在,电子货币对货币乘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下所述:

从电子货币对现金损失率影响角度而言,现金损失率与公众流动性偏好与通货机会成本有着紧密联系的关系,一般人们对通货的实际需求量会随着收入的提升而提升,从而提升现金损失率;从电子货币服法定准备金率影响角度而言,电子货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银行流动性,银行用于投资与贷款的资金的增加,不需要完全受相应准备金的的影响,随之提升了派生存款与货币乘数。可见,法定准备金率的降低会促使货币乘数提升;从电子货币对超额准备金率影响角度而言,超额准备金率易受利率与经济繁荣的影响。电子货币具备流行性较强与安全性较高的特征,所以银行获取低成本资金较容易,且会降低具备超额准备金实际数量,一定程度上说,电子货币的发展降低了超额准备金率;从电子货币对非交易存款比率影响角度而言,定期存款存在一定的限制,没有较强的灵活性,所以人们更乐意选择活期存款,电子货币的发展降低了非交易存款比率,提升了货币乘数。总而言之,电子货币的发展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货比乘数各变量,并产业了相应变化,影响了货币乘数的稳定性。

四、避免电子货币影响的对策

首先,制定电子货币存款准备制度。电子货币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活期存款与流通中现金,降低中央银行控制货币的力度,因此央行需要提取一定的准备金合理控制好货币数量。

其次,电子货币的发展方便了支付结算,中央银行可以创建全国领域内的支付结算平台,以促进权威性的树立,从而更好地管控电子货币影响领域,以及增加了货币政策的权威性。

再次,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电子货币的发展,并提升了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的繁杂性,所以,中央银行需要强化和政府的合作,创建风险预警体系,从而减少外国资本流动对我国货币政策成效的影响。

最后,合理监管电子货币,创建较为标准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电子货币起步较晚,中央银行需要学习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合理政策与法规,并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宜的规章。

五、结论

总而言之,电子货币的发展对货币供给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方面,电子货币影响了基础货币,因为电子货币取代了部分流通过程中的现金,从而影响了中央银行货币供应量及货币政策执行力;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影响了货币乘数,电子货币的涌现在一程度上降低了现金漏损率提升了货币乘数,电子货币较高的使用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币乘数,从而无疑影响了货币乘数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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