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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10-13 16: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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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在探讨了信息时代加强财务会计创新管理的必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重点分析了时代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创新管理的有效途径,希望对于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健康发展具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

信息时代;财会工作;必要性分析;措施途径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在新形势要求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也在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财会工作应该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紧跟时代步伐,要想实施有效的创新管理工作,就一定要充分重视财务会计工作的加强,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我国的财务会计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诸如不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这就应该要求进行不断的实践和探索。

一、新时代加强财务会计创新管理的必要分析

(一)财务会计的含义

对于财务会计来说,主要则是通过专业人员,能有效保障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管理和核算相应的资金运行,这样能够保障相应的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债务人、投资人以及政府,能够通过有效的财务信息进行必要的判断,有效得知企业的盈亏、负债以及经营能力,保证做出有效的正确决策。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进行现代企业基本管理工作中,财务会计工作则是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有效的财务报告,能够保证企业发展具有正确方向,通过企业的有用信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的整体稳定性发展。从财务会计的发展历史来看,主要涉及到相应的商业经济时代会计、工业经济时代会计、现代会计等三个不同时代,在其中的每个时代中,都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其对于企业的影响力也是逐渐增强。

(二)有效保障信息时代下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对于信息时代的发展来说,应该保证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这样能有效对于财务会计核算功能进行重点保障。随着不断的技术发展,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来说,其无形资产逐步呈现出对于单位的价值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对于较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的核算过程中,应该注意到其和传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处理方式上的不同之处。在信息时代要求下,将无形资产有效地引入财务报表过程,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也能充分体现出了对于信息时代财务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三)保证满足财务会计工作职能标准化发展需求

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要求,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也符合越来越开放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财务会计的管理体系来说,也越来越能够体现出国际性的特点,这就必然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发展,同时,这对于财务会计从业人员也具有一定的挑战,也应该要求他们具有较强的与时俱进的精神,应该充分掌握财务会计实际发展情况、企事业单位的信用状况、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二、新时代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创新管理的有效途径

根据信息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可以看出,要想保证企业的创新发展,就应该高度重视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这个过程则是不可逆转的,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我国的财务会计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还不够重视相应的财会管理工作,还具有较为薄弱的财会工作基础,导致出现一定的财务信息失真问题,所以,应该符合时展特点,不断加强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保证进行有效的探索,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第一,提高财会信息质量保证财会信息的网络化发展。在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过程中,应该保证财务人员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相应的各项法规要求,不断保证核算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提供财会信息,使得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得到高质量的处理,这样的基础上,能够更为有效地保证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并能给外界一个更为直观的展示,有效提升单位的信誉度,使得企事业单位形象财会会计创新管理工作能够更为有效的开展,保证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管理进一步加强,实施网络化的管理工作能够保证对于会计信息进行更好的储备,具有更为有效的基础性资料,具有较强信息化特点的创新管理,能够有效实现和分析大量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第二,通过进一步健全相应的财会法律法规,提供财务工作的创新管理的制度保障。从国家的层面,应该保证对于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不断保证涉及到《会计法》的相应创新管理工作制度的展开,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家的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好相应的配套制度,从各个方面有效促进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另外,相关的管理者还应该对于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进一步强化,不断更新观念,保证财会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创新管理能力,能够具有一定的执行力和认知度。

第三,通过内审机构的进一步强化,保证财会内部监督和审查具有较强的力度。对于信息时代的要求,在进行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过程中,应该立足于实际发展,保证在内部建立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和机构,保证内部监督和审查的能力不断加强,有效促进财会会计工作进行有效创新发展。对于内部审查工作来说,主要包括审查核实相关的重要业务和重要岗位,应该切实做好设计和监督相应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对于内部监督工作来说,主要涉及到监督财务会计工作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能够有效监督预算资金的支出以及核算等方面,另外,还可以通过专项专事的责任制,进一步保证监督和审查的力度加强,这样能够使得财务创新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发展,能够更加规范地保障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财会确认和计量创新有效保证财会工作的智能化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快速腾飞,我国的部分企业是单位需要和国际进行接轨,这是时展的必然,但是,这个过程必将会带来一定的挑战,企业单位应该进一步提升竞争力,这样才能更好适应财务会计的创新管理工作,应该保证在进行财务计量、财务确认方面的有效创新活动,并且朝着管理型、职能型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三、结束语

由此可见,为了符合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应该进一步实施财务会计工作的创新管理,应该注意到,这个过程在进行财务会计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应该保证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通过有效的内审机构,使得财会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创新落实在财会确认以及财会计量方面,由此,才能有效保障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作者:张伟 单位:河北中科环保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

第3篇

摘 要 本文首先从财务人员应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入手,怎样宣传用法律、法规,进而推进怎样用法律、法规保护财务信息真实,维护财务人员的权益。

关键词 财务人员素质 职业道德

财会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而工作又是由人来完成的,人的素质及阅历又会影响财 会工作的质量,做财务人员必需德才兼备,所以要做财务会计工作首先必须懂,其次就是用。

懂就是指懂得与财会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如公司或企业法律制度、金融法规、财政税收法规、会计审计法规等; 财会人员开展各项工作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是经过法定程序对人们经济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财会人员在处理财会问题时,需要协调各种财务关系,必然涉及各种利益关系。财会人员面对这些利益关系,只有做到依法,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办事,并就某些人对自己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现象,能找到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财会人员认为,为了本单位利益,做点越轨的事是应该的,甚至在所难免。出现这样的错误认识,这就是不懂,因为一旦被查处,不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社会形象也会受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财会工作承担着企业价值管理的重任,更不能脱离法制化轨道。党和国家制定的许多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财会工作中。反过来,财会工作因承担对微观主体进行价值核算的任务,理所当然地成为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会计资料、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预测与决策。财会人员和企业只有懂法、依法,才能保证整个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这就要求财会工作的当事人、利益关系人和监督者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用就是如何用懂的知识来做,会计核算是一项基本的财会工作,但会计核算的对象即经济交易事项是由企业的广大员工完成的,财会人员依据这些经济交易事项的书面记录来进行会计核算,虽然财会人员享有会计监督的职权,但事实上却难以保证其真实性,所以对企业员工要进行必要的财经法规制度的教育,对弄虚作假的员工进行严厉的处罚。要用必须得懂,要懂必须认真学习相关的经济、金融、财政税务、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财会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财会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财会人员要做到依法做,必须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财会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是为了依法做好本职工作,做到自己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通过增强自己的法律观念、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向单位领导和企业员工宣传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财会人员的权利、职责,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从而促进单位其他人员懂法、守法。懂就必须得做,就是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如审核各类开支、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申报纳税等,一定要按照既定的法规制度去做,不要想当然地主观行事。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会计法规体系,对会计工作的各个领域都有严格的规定。作为财会人员,要模范遵纪守法,就得从点滴做起,从细微处着手,划清是非界限,时时、事事、处处严于律己,自觉地用各项法律法规和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才能逐步形成依法理财的习惯。严格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去做财会工作,不能片面追求“灵活”,更不能按职务的高低、关系的亲疏去办事。执法必严,首先要求财会人员做到廉洁自律。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财会人员整天与钱物打交道,在工作中时常会碰到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经济现象,没有“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道德品质和高尚情操是不行的。如果财会人员自身不廉洁,很可能丧失原则,为了所谓的“业绩”和一些“好处”,随心所欲,践踏法律,不仅自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或单位负责人也要程度不同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任何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和人员,坚决予以纠正,必要时追究其责任。

第4篇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税负高于其他行业,特别是在行业快速发展的那些年表现的更为明显,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税收总收入约为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5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税收增加1.75亿元,占税收增加总额的35%。此外,运作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也是房地产行业经营的主要特点,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循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其重要性可概括为:第一,我国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偏高,并且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种,企业客观上有较大的纳税筹划操作空间,纳税筹划可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第二,行业竞争激烈,纳税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控制自身运营成本,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近些年来,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税务机关征缴稽查的重点对象,纳税筹划可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规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并且呈现出细化的趋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房地产企业对税法及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仅仅是掌握了法律对部分税种的规定,缺乏对税法殊规定和政策的认识,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企业无法对自身的涉税业务进行有效筹划和管理,甚至有可能产生漏税或重复缴税的情况。此外,我国税收筹划起步较晚,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均存在不足,这使得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甚至产生了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的错误认识。房地产企业偷漏、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实际上企业是可以通过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来降低企业税负的,完全没必要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的道路。

例如:某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个项目,其中A项目市场价格为1000万元,可以扣除成本费用为400万元,则该项目增值率为150%,土增税为240万元,同时还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6万元;B项目市场价格为1500万元,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为1000万元,则该项目增值率为50%,土增税为150万元,同时还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84万元。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两个项目共缴纳税金530万元。如果企业将这两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同一小区,那么项目整体增值率为78.60%,土增税为370万元,同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40万元,相比之下便可节税20万元,可见企业应具有税收筹划意识,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二)缺乏纳税筹划能力及管理体系

目前,很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都交给财务部门完成,但部门内部却没有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其他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有限,整体上缺乏完善的纳税管理体系,也缺少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因为企业的税费缴纳工作均是由财务部门完成,所以企业的管理者往往也会将多缴税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等情况归咎为财务部门的工作失职,但针对这种现象却也没有人能够提出更好的建议,这实际上本身就是对税收筹划工作认识上的错误。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纳税业务时确实会与税务机关产生互动,但却仅仅是将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义务,并没有真正涉及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决策,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很多业务都由企业决策人、市场部门、销售部门、策划部门完成,这些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都有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税收筹划工作需要有这些部门的合作与支持。从目前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机械的让财务部门独立负责,又没有给财务部配备专业人才,显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三)缺乏税收筹划事前管理

管理者对税收筹划没有正确的认识,以及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都导致企业的后知后觉,通常都是在事后发现税收负担过重时才要求财务部门使用账务处理手段做应急处理,然后此时极端的操作往往会与税收法律法规冲突,这也是房地产企业税收方面经常出现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之一。实际上,企业的纳税义务一旦发生,再通过其他的手段去处理为时已晚,这时再进行税收筹划则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可见,纳税筹划的应该是一种事前筹划,同时也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及时掌握,否则纳税筹划就不能有效实施。

三、税收筹划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积极转变思维观念,树立科学的税收筹划意识是房地产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基本前提。企业不能将税收筹划工作硬性的安排给财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与完善的税收筹划机制上,管理层要给予税务筹划工作高度的重视,企业各部门开展业务也要与税收筹划工作相配合,并在业务开展前便做好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还要鼓励税收筹划人员积极学习政策法规,全面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动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及纳税成本节约意识,在涉税工作上加强税主动性,最大程度的减轻纳税负担。

(二)提高税收筹划能力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负责人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到税收筹划的效果,所以企业在人员招聘时就应该倾向于有税法专业知识的人,并采取适当激励手段来鼓励财务人员加强税务法规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从而提高其税务筹划能力,降低企业的各种经营风险。在外联工作上,企业应加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特别是对于一些模糊事项和新兴业务的处理,一定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再实际操作。如果企业存在一些内部员工无法胜任的岗位或无法完成的税务工作,企业可以考虑在外部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企业做顾问,例如注册税务师、理财规划师等,这样可以大大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权威性且降低操作风险。

第5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方法;体系

一、煤矿财务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意识。煤矿企业作为一个大型企业,必须尽快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当前的很大一部分煤矿企业并没有真正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没有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意识。财务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会计部门自身的权责和义务,它涉及到数据,报表以及其他各项经济活动。然而,对财务管理的传统观念在很多的煤矿企业管理者的思想中已经形成惯性,因而不能够对投资工作进行预测,不能够紧紧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2)管理片面化,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煤矿企业目前最为重视的是产量效益的提高,但是却没有对项目的投资和内部财务管理进行系统的研究。在管理制度上只是随之发展,而对于内部资金如何管理,资产如何分配以及其他财务工作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与管理准则。同时,很多煤矿企业只是单纯的记录财务信息和原始的会计数据,却没有对掌握的各项财务数据和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和分析。(3)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的煤矿企业财务管理的人员素质亟需提高,因为财务人员的素质决定了财务管理的基础。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比较低,对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有了很大的制约。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在特定时间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严格选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要裁减,或者是调理财务岗位,转向其他工作,必须使自己的财务管理人员工作作风正派,业务素质一流,人员责任心强。同时,对信息化工程利用的不够,对网络和计算机的利用不够,使得信息的整合比较慢,不能实现财务的实时掌握和动态化的管理。

二、煤矿财务内部控制分析

(1)内部控制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就是在财务管理体制内建立指导和管理体制。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煤矿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准则决不可与国家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然就会失去约束效力。二是全面性原则。煤矿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全面,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个方面是指制度本身,在制定时要全面。它必须涵盖煤矿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的方方面面,从原材料的采购,加工到销售等各项经济活动。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人员来说,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准则一旦确定,就对企业内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是最高的管理者还是普通的会计相关工作的人员,都不能不受准则的约束。(2)内部控制的方法。一是明确岗位制。煤矿企业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方面,都与会计财务工作有关。因此在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控制时,必须明确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能,同时要将公司负责人的职能进行规定。煤矿企业的管理者不仅仅对各项工作进行管理,也是煤矿公司的财务所要控制的主要部分。他本身的素质和对财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态度,对煤矿的财务管理导入内部控制具有重要的影响。二是做好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对财务工作的一种事前控制,它是通过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预测,以求对整个生产活动进行更好的控制,达到节约资金资源的目的。必须保证全面兼顾、突出重点、保证收支平衡等方面,对参与预算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明确分工。

三、加强煤矿财务管理提高内部控制的建议

(1)内部控制的内容要严格。在资金的投资过程中,首先要询问相关专业人员,确定方案、其次要在投资过程中进行全程的控制与分析,及时调整方案。(2)内部控制的机构设置要合理。首先要设立内部控制的监督机构。由于内部控制的财务工作涉及到煤矿企业的方方面面,内容繁杂,为了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推行,煤矿企业要将一些财务骨干集中起来,成立监督部门。对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评估,及时查找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要将会计的管理与会计的核算分开,增加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济运行进行有力的监督。(3)内部控制的制度要健全。其制度在设立上要加强对财务的管理。煤矿企业是否能够盈利,运行良好的财务管理是关键。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且系统化的工作,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而系统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是对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在企业内部进行调整和改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风险防范,以便更好地促进煤矿企业的自身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梁金婷.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煤炭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

第6篇

一、财务会计和管理在互联网时代存在的问賵

在互联网时代,财务会计和管理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 财务信息的保密性有待加强

互联网时代,财务信息的保密性要求提高了很多。企业的财务信息对一个企业的运作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一些涉及到企业未来发展和商业机密的核心数据如果泄漏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在互联网时代,有可能造成财务信息流失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1)企业、部门的网络技术设备;(2)在使用财务软件的过程中,有些财务软件存在泄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能;(3)出现断网、断电等网络意外情况;(4)电脑黑客、网络病毒等意外因素。

2. 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的难度加大

互联网时代,原始会计信息和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很多的企业活动都脱离了纸质媒介,这对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如今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纸质的原始凭证越来越少,出现了大量的电子原始凭证,这些凭证的真实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其次,现在许多财务数据的传输对于及时性都有一定要求,在编制各类报表的时候,由于财务数据缺少严格的审核而造成失真的现象。最后,在网络上对会计信息进行修改的时候,一般都不会留下修改痕迹,而相应的审核程序不能很好地进行监测,从而造成财务数据失真的可能。

3. 财务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随着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也需要相应的提高。过去,财务人员只需要懂得财务知识就可以做好企业的财务工作,对于计算机应用知识、审计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了解就好。但现在不仅要求财务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同时也需要较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对金融财务法规的全面了解。目前,我国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

4. 法律规范的设立要紧跟时代形式

目前,我国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成熟,《会计法》对财务会计和管理方面约束不够全面和具体,缺少在网络条件下,对财务工作在计量、管理方面的条文约束等。

二、加强互联网时代财务会计管理的措施

互联网时代,财务会计与管理出现了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财务管理部门要和其他部门进行积极沟通,探讨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1. 加强网络财务信息的安全化建设

加强网络财务信息的安全化建设,对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企业需要创建安全的财务环境,要加大软硬件设施的投人,结合先进的财务管理平台,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同时,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财务软件的运行和管理。其次,在财务信息安全性的控制方面,要通过授权和管理相结合方式建立安全控制机制,现在可以运用的相关技术包括:数据加密、人员有效i只别、密钥等数字技术来保障会计信息的安全性。最后,要加强网络防火墙的建设。现在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企业安全生产经营问题中的比较重要的一部分,网络黑客、木马、病毒等危害网络安全的因素较多,企业要在这方面加强控制,通过建立安科学有效的网络防火墙来加强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建设。

2. 加强互联网下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加强互联网下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是确保企业良性运行的客观条件。企业要加强信息输人和信息传输的控制,通过在系统中加入“黑匣子”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首先,在财务数据的输人上,要实行不相容的职务分离制度,输入财务数据的时候要确保由专岗专人负责。在对财务凭证的审核上,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核制度,特别是对电子原始凭证的审核要弓I起重视。其次,企业要在数据传输方面实行控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可以实行的措施有:对财务数据实行自动加密制度,通过独有信号标识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在进行财务数据处理的时候,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数据的自我监控,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价,预置财务数据的审计线索,自动错误纠正等措施来确保数据处理的真实性。最后,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黑匣子”制度来对财务数据进行实时监督和动态记录。所谓的“黑匣子”其实是财务系统中一个可以记录财务数据运行、修改信息记录器,这种记录器可以对财务数据的运行,特别是财务操作日志和数据修改痕迹进行相关的记录工作。

3. 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

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互联网下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要注意企业财务人才的培养工作,首先可以通过引进高素质的财会人才来加强财务管理质量。引进的人才要不仅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扎实的财务技术功底,全面的经营管理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网络操作能力,可以独立熟练地进行财务软件的操作。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对现有财务人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的方式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可以借鉴西方先进企业的培训模式,聘请财务专家和学者开展财务知识培训,通过财务软件制造厂商的后续服务开展计算机操作培训,并进行定期的相关职业技能的考核,确保财务人员可以胜任互连网环境下的财务工作。

4.完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建设

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完善的,相应的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跟上时代的形式,为财务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要以现在物联网下财务管理的新特点和出现的新问题作为理论依据,加人如何处理网络事项的内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互联网时代财务会计和管理的新动向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财务会计和管理的信息化是财务管理必然的发展趋势。互联网时代的财务会计和管理要依托网络平台,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模式,最终实现企业经营的电子化。而随着现在智能移动终端的大量普及,也必然会给网络财务会计与管理带来新的发展动向。

首先,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企业财务的管理内容和管理空间必然会不断加大。目前,财务数据的产生、传输和汇总收集都开始应用财务软件来实现,传统的纸质财务管理模式进一步被削弱,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就可以对企业财务的运行状况做到准确掌握,财务工作中的物理距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财务数据的传输速率进一步加强。可见,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管理工作的特点必然由过去分散的、缓慢的转变成未来集中的、实时的。

其次,在网络会计时代,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得到了空前的释放,财务管理的范围也随之变广,加强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财务工作’协同处理企业经营业务必然是财务会计与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取消了财务工作空间上的限制,在时间上也大大提高了财务工作的效率。同时,企业的经营业务也在改变过去的传统模式,不仅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处理内容,相反业务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促使在处理企业业务的时候,需要更多部门的参与。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时,必然需要更多部门更多人员的参与,才能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最后,互联网时代,企业的财务活动中的在线管理工作必然大大增加。过去企业的财务活动更多的是进行历史管理,财务管理部门所处理的业务通常都是已经发生的业务,这些业务对于时间有一定的要求,但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就可以做好财务工作。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对于财务工作的在线要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出于网络安全的考虑,通过实时在线工作可以很好地避免网络安全风险。同时,通过在线管理企业可以及时开展经营活动,相应的部署财务工作,大大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所以,互联网时代下,企业财务工作的在线管理是未来财务工作的一个新动向。

四、结束语

第7篇

关键词:高校 财务 管理与服务 探析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与社会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当前高校已逐渐摆脱之前依靠单方面财政资金支持的状态,转变为集科研、教学于一体的投资办学的多元化实体,因此不属于预算内的资金收入也是高校运行、发展的资金来源。特别是在当前大力发展教育教学的背景下,教育经费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有效解决高校发展中的经费问题,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尽量避免或减少无谓的损失,是当前各大高校在财务工作上的重要任务。

一、重视并加强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领导要真正认清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学校领导需要切实提高自身对学校财务管理的观念认识,从而不断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管理工作。部分高校的领导没有对财务工作进行深入的认识,因此只会注重资金的数量,反而忽略了财务资金的管理。还有部分高校领导对财务工作的性质没有正确的理解,而只是将财务管理作为学校记账报账的一种后勤工作。但财务管理工作实际上有利于促进高校科研水平及教学质量的强有力保障,同时财务管理工作在学校经济事项的决策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另外,财务管理在学校进行资源的分配时也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高校日常工作的财务管理工作

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事业,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而教育经费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增加,但实际资金与学校发展所需资金出现了很大的反差,并且长时间存在于高校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所以,如何有效处理好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很长的工作时间里,各大高校都需要对资金有合理、科学的判断。当然,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也需要切实加强对高校的资金投入力度,从而进一步保证高校的实际资金需要。

二、完善财务制度,规范高校的经济秩序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制度是衡量财务工作管理水平的有效衡量标准,具有一定的判定依据。因此,财务制度可以说是高校财务管理的一种有效向导,能够保证高校日常财务活动的有序开展,进而规范和防止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高等院校作为面向整个社会的一种教育体制,因此会涉及到很多种类的经济活动,所以要想进一步规范高校自身的经济秩序,就需要有效结合有关的国家性法律法规以及财务条例,并有效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真正建立并健全高校内部的财务制度。

(一)完善高校财务的收支制度

在实际财务管理的操作中,首先需要明确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依照规定的收取费,避免出现加大收费以及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因此,依照当前高校在发展过程中经费紧张的情况下,需要适当加大高校在管理工作方面的费用支出,同时也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不断提高资金的实际利用率,从而有效控制高校资金的合理支出。另外,要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预算方式,切实调整和优化财务工作的管理结构,真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员工身上,充分发挥每一笔资金的功效,注重并加强高校在职人员的工作优化,有效控制住高校的办学成本。

(二)完善高校的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高校国有资产部分的管理,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专门的管理,并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不同的处理。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的部门管理原则来处理学校部分的固定资产,并且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一定要切实按照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处理,对每一笔自己资金账目都要有一定的信息记录,从而有效提高高校资金的使用效率。而在对于消耗性低值易耗品方面,就需要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而逐渐形成存放、采购负责及保管的良好局面。

(三)明确学校各级财务部门之间的制度关系

财务体制的安排可以采用以下类型进行日常管理:第一,统一性的管理,同时在实际设置的过程中只设置唯一的一个体制来进行负责的工作;第二,分散性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需要设置校级与院级两种财务服务体系可见,只有经过长时间的观察与了解分析,统一性的管理模式更能够较好地促进高校财务工作的有效进行,从而获得最佳的工作效果。

三、正确对待高校财务管理和服务的关系

服务是财务管理的最终目的。然而会有部分会计人员会由于服务方式不当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摩擦,无法很好地贯彻服务教师的目的。所以,这就需要在良好服务当中做好必要的监督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服务的质量,防范和避免由于忽略有关法律法规而降低了财务自身的监督职能的情况的发生。可见,有效的财务监督能够避免不法现象的发生,为高校的教育事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学会换位思考,找到财务管理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要切实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协调和完善财务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保证高校财务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的高校教育事业正在飞速发展,因此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建设与创新需要有效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以此同时,还要使高校的财务工作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按照相关规定有序进行。当前高校在新发展形势下遇到了很多问题,因此要想有效提高高校的教育质量和效率,必须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财务管理与服务制度,有效促进高校教育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高校;后勤;财务;管理

一、引言

高校后勤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后勤保障。此外,高校后勤也具有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功能,但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的不断推进,市场机制的引入,后勤服务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后勤的工作存在着复杂化、多元化,一些高校后勤财务管理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且还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不利于高校后勤财务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也关系到大学校园的和谐与稳定,对高校事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高校后勤财务的现状

高校后勤财务属于学校的二级财务,其职能与学校一级财务相同,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履行财务监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财、物的安全,为相关领导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

目前,高校后勤具备保障服务性及经营效益性两个主要职能。保障服务性主要涉及到:饮食、公寓、水电暖、修缮、校园绿化、物业、通信、校医院等;经营服务性主要涉及到:超市、招待所、餐厅、商铺门面出租等。因此,后勤财务部门需要理清上述各种财务关系,规范财务的管理与核算,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只有这样才能为高校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自高校实施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多数高校后勤财务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属各部门采用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高校后勤设立财务室、财务部或财务科,实行“统一管理、逐级审批、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即统一的财会政策、统一的收支计划、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的财务人员管理。如今,多数高等学校后勤会计核算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在业务上接受校财务处的指导和校审计部门及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与监督。

近些年来,一些高校对后勤财务的监督实行会计委派制,即由学校财务部门向后勤财务部门委派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相关委派人员的福利待遇归属于学校,独立于后勤。执行后勤会计委派制使学校对后勤的财务管理由间接管理从而转变成为直接管理,使后勤的经济事项更加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同时,还促使了后勤财会队伍统一化的领导,这有利于增强后勤财务队伍的整体性意识。尽管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同时提出了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明确了社会化改革的目标,部署了社会化改革的步骤,但目前大部分高等学校后勤并没有完全按照社会化、企业化进行管理,也由于原有的后勤财务管理水平限制,高等学校后勤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的存在的问题

1、内控制度尚不健全

(1)内控制度的制定不够系统、全面。有些高校后勤的管理者认为后勤只是学校的一个部门而已,没有必要制定全面系统的内控制度,就只注重了参照学校制订的内控制度,在后勤内控制度制订时,只考虑了某些重要领域的内控制度,而忽略了其他次要方面的内控制度,从而使内控制度在制订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这样不利于管理者从全局上从对整个后勤进行把握和监督。

(2)内控制度的设置不完善,流于形式。大多数高校后勤内控制度的设置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分工不清,权限设置不明,个别领导缺乏对内控制度过程的重视,而只是注重内控制度的执行结果和事后的责任追究,缺乏对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只是流于表面形式。

2、固定资产产权不清晰。高校后勤实际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学校资产和后勤资产两部分,学校资产是由学校计财处进行账务处理的,后勤集团只进行管理和使用;后勤资产是在后勤账上进行账务处理的。在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着职责不明确,资产不实,家底不清等现象,有一些资产处在管与不管的边缘,这对固定资产本身的管理非常不利,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

3、财务管理目标导向不明确。高校后勤自提出社会化改革以来,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单纯是师生服务质量最优化,其利润最大化等也是后勤所追求的目标。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个别单位把利润最大化放在了重要位置,把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放在了次要的位置,违背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初衷,有时损害了师生的利益,师生对此意见很大,这样是不明智的;有些单位还是沿用改革前的财务管理目标,重视了对师生提供的服务,而没有讲求利润,导致了微利经营,甚至有的亏损经营,使后勤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所减少,从而降低了后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样也是不明智的。

4、利润分配不合理。高校后勤的职工分为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在编人员大多数为原来的“小机关、多实体”模式下的人员,享受高校事业单位人员待遇;非在编人员是编制以外的职工,占高等学校职工队伍的一大部分,为学校的建设和后勤的发展贡献了非常重要的力量,有效地减轻了高等学校用工严重不足的压力,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大学办学规模的逐步扩大,非在编人员已经成为高等学校队伍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群体。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职称、职级参照高校机关人员的发放标准,岗位、薪级等工资是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准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因此,在收益分配上,在编人员的工资没有与责任、劳动贡献挂钩,分配上存在着平均主义。非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般参照社会上同行业标准,与在编人员的差别非常大,他们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这不能体现劳动者按照多劳多得,贡献大小等取得报酬的原则。

5、财务人员的财会专业素质不高。高校后勤财务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工作思路很严谨的工作,因此,没有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经济法律常识,缺乏廉洁意识的人员很难胜任后勤财务的核算管理工作。目前,高校后勤财务管理人员与财务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偏低,业务水平不高,体现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有较强的工作随意性,存在着领导咋说我咋办的工作行为,为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后勤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肃性、合规性,从而使财务管理和核算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四、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的建议

1、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高校后勤内控制度是高校后勤内部各级管理层共同实施的,旨在保证后勤服务工作的有效运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有效使用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体系。高校后勤要完善财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对内控制度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内控制度环境。后勤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内控制度的重视程度,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不拘泥于内控制度的形式,加大对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同时,根据后勤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制定、修改和完善适合自己的内控制度,并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校后勤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做好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工作。加强对后勤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有利于提高高校后勤的保障能力,对于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后勤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建立起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台账,并将每一个固定资产责任到人,同时,定期做好固定资产的申购、管理、盘点、调拨、报废等相关工作,并确保固定资产的各项手续齐全,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备,避免固定资产的流失,使固定资产得到保值或增值。

3、明确后勤财务管理目标。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着后勤财务管理的基本方向,它是后勤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是评价后勤经济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尺。高校后勤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益性,要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教育理念,要为师生的教学、科研、生活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高校后勤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特殊群体―师生,所以就要站在师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先保证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再去抓经济效益。因此,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的目标应是服务最优化第一,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第二。

4、改进后勤薪金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后勤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想要更好地为高校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后勤的收益分配要公平,做到消灭平均主义,实行以岗定薪,按劳、技能、知识价值进行分配。首先,要打破界限、统一身份,按照岗位无论在编职工、非在编职工一律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次,要实现同工同酬,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再次,在编人员退休以后要实行“老人老办法”的福利待遇,对于非在编人员要执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5、提高后勤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财务管理意识。高校后勤事业的发展需要有具备功底非常强的的财会人员队伍,财会人员要提高整体素质,不仅要注重日常的基础会计工作,还要注重提高后勤的财务管理意识、法律法规意识。

(1)强化后勤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高校后勤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财会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增强法律意识,履行相关的财务手续。同时,还要全面加强后勤财会人员的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要坚决抵制腐败行为,反对“”、严格执行“八项规定”、践行“三严三实”,勇于敢于制止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从而保证高校后勤的财产安全。

(2)加强后勤财会人员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后勤财务部门要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培训、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使后勤财会人员具备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并运用到后勤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后勤的财务基础工作和管理水平。

第9篇

一、当前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的法律诉讼问题及其影响

(一)法律诉讼问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日益突出

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多方关注,其中,最为典型和普遍的是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以发生在浙江省嵊州市的一起价款结算纠纷案为例:2001年,嵊州市审计局对本市烟草局办公大楼装修等工程进行审计,发现已结算支付工程价款1047万元不实,审计核减242万元,并决定将多付工程款予以全额收缴财政。随后,烟草局在行政复议维持审计决定和要求施工单位退款遭拒的情况下,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依据审计决定判令施工方返还多付的工程款。结果法院认为烟草局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且施工单位不是审计机关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所以审计决定对其不具法律约束力,判决烟草局败诉。烟草局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官司败诉后,烟草局以追不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由迟迟不肯执行审计决定,后经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42万元多付工程款才如数上缴财政。这种由于审计结果而使有经济往来的双方产生纠纷,直至诉之于法院,而法院的判决又与审计结果相矛盾,虽然审计决定得到执行,但事实上国有资产仍然流失的法律诉讼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并带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诉讼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都出现了类似的诉讼案件。二是诉讼的内容主要围绕工程价款展开。提讼的一方,除了建设单位,还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三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的结果与审计结果相矛盾的占很大比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映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大多数情况下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诉讼的结果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诉讼案件因审计结果而起,诉讼结果又大多与审计结论相矛盾,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挑战了审计的权威性。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少则上千万,多则达数亿,其中建安工程投资亦即通常所说的工程造价占有较大比重,也是较容易掺杂水分的部分,工程造价审计核减的高比率说明,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审计,可以节约大量的建设资金。但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法律诉讼案件的结果不难看出,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审计法律依据的不完善和审计执法主体资格的不明确,使审计面临着对工程造价能不能审、审计处理有无效力的疑问和尴尬。1993年颁布的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界定已显滞后,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没有很好地衔接,使审计人员面对项目审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审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明确,从而导致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行为能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其他部门和审计机关在职能上的重叠、对法律法规理解的差异也加大了工作的难度。这些,都对审计的权威性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审计这道国有资产保护屏障的有效性,最终造成项目建设中的国有资产可以被“合法”地侵蚀。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从总体上讲是在稳步发展,但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经济效益不高,资产质量下降,资产流失严重等等。如何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其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那么,作为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审计部门,又如何结合自身特点,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呢?这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个较为迫切的问题。而前面的情况,则从一定角度反映了审计机关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方面的无奈。所以,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高度来看,这一问题的解决亦已是迫在眉睫。

(三)充分认识解决好项目审计中法律诉讼问题的重要性

应当看到,项目审计中产生法律诉讼问题并非偶然。审计要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必须在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发生矛盾,特别是在个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利益的安全完整。审计署五年规划提出要在整个审计领域内逐年加大效益审计分量。要求审计更深入、更全面地查处问题,就在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会触及更多的利益层面,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更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实际上,由于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不仅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还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以及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建筑领域缺乏有效管理,在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钻空子、弄虚作假,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问题较为普遍和突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早已突破了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范畴,深入到了建设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也触动了建设项目相关各方的利益,从而导致了法律诉讼的频频出现。而其他专业审计的对象是行政企事业单位,审计决定所引起的资金走向也往往只是在国家本体内部循环的问题,利益冲突在某种意义上是被掩盖住了。但随着绩效审计的逐步开展,一旦审计真正涉及到个体利益时,一样也会出现较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影响、制约审计工作的发展。因此,能否解决好项目审计中的法律诉讼问题,不仅对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发展具有较大意义,而且还涉及到整个审计法律体系的建设,甚至对于整个国有资产保护体制的完善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必须深入分析原因,积极探讨对策,从改善审计法律环境、健全审计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降低国家审计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对于制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的认识

如前所述,当前社会各界对于审计领域的很多问题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其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如对于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的执法主体资格以及司法部门对审计结论的认可等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乃至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那么,如何科学、合理的认识这些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审计机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各界对审计法规所规定的审计内容和范围存在歧义

目前《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专业、范围过于狭窄。一般说来施工阶段以前的活动决定了项目90%的工程造价,如果仅仅对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实施审计监督的话,只能是对记录项目发生成本的真实性监督,而对构成项目成本的重要活动如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以及监理环节却被舍弃了,这无疑影响了审计监督在有效保护国有资产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很自然地把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和监理纳入到审计对象的范围之内。虽然《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但由于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较低,且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而且这些审计内容与《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财务收支概念在字面上存在差异。如《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些差异极易引起审计机关内外人员的误解,甚至外界包括被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只能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只能对财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活动,而除此之外的活动都属超出权限范围的活动,这给投资审计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随着审计署五年规划提出审计要从收入审计向支出审计为主转变,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已势在必行。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处罚中的执法主体资格不够明确

长期以来人们对审计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存在着争议,《审计法实施条例》、《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为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意见不一致。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这一矛盾又特别突出。

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争议较大。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其相应的执法部门,并未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之一,同时《审计法》也未明确规定。如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造成多付工程款,审计机关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但《合同法》规定,只有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是合同法的执法主体,有权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因此,上述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在法律诉讼中能否得到支持,就成为问题。因此需要在《审计法》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处理和处罚。

(三)司法部门处理此类诉讼案件时在程序上、实体上存在问题

目前许多施工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不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而往往以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往往撇开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决定,一味强调要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认为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以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的结论为准。

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他们之间产生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在处理两者关系时,既要防止政府权力在民法领域中不适当的或无止境地延伸或干预,保护私权的独立地位和私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通过国家权力对民法领域实行适当的强制性干预,进行利益调整,兼顾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防止出现片面强调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首先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都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任何一个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权限办事,不应当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更不应当否定法律赋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

审计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不能撤销或变更。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决定不服,只能根据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变更或撤销审计决定,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否定审计决定。

此外,根据法理上的先行后民原则,人民法院审理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后,应将审计机关已经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审理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该证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提出申请,民事诉讼程序暂时中止,待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审计决定正确的,按照审计决定进行判决;如果审计决定被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结果进行判决。这样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也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行政救济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果审计机关已经进行审计的,就不应该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以中介机构的审价结果来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的批复》(〔1990〕法民字第2号)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按照该规定精神,上述案件中嵊州市烟草局可以要求嵊州市审计局根据审计复议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施工单位收回多付的工程款,而不必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只要审计程序合法,审计结果又是在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数量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定额及有关配套取费文件确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事后某一方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非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审计决定。

此外,从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角度看,国家建设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中项目建设方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但他能否真正行使好国家赋予的权力,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需要进行监督。由于合同涉及到国有资产,所以这种合同除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外,还应考虑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不能为个人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限制在社会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所以在与施工、设计和监理等使用国有资产的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合同时,不应过分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而应更多地受国家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有关行政法规的约束。

大量的审计实践证明,在国家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中,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侵占国有资产,危害国家利益的问题比较普遍。因此,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对合同实施审计监督既是合法的、又是合理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机关要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必然要涉及到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审计机关应坚决维护和监督其执行。如属于虚假和违法的合同,审计机关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处理。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主要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如果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合同条款或设计文件真实履行,或偷工减料、或高估冒算、甚至未做的项目虚假进入了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查处。对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金额必须坚决剔除并进行追究,这实际上不是否定合同,而是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也维护了国家人民的利益,阻止了一些人利用合同违法犯罪。由于审计结论对一些工程项目的结算价款作了调整,而据此就认为审计行为否定了合同、违反了《合同法》,违反了市场经济体制中平等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

三、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法律诉讼问题的对策

我们分析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出现法律诉讼问题所产生的原因及其引发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探讨在新形势、新问题下,审计机关如何加强风险意识,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审计监督水平,以更好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健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

要解决上述有关问题,需要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具体有:

1.拓宽审计内容。现审计法将审计内容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而随着绩效审计的逐步开展,审计将会更多地涉及经济管理、经济决策行为,迫切需要对审计范围和内容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建议在《审计法》中将审计内容调整为“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范围界定为包括工程技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技术经济审计、建设管理审计。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建设项目整个领域,包括项目的立项、方案的选择、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的招投标、监理单位的选择、合同的签订、施工、交工验收以及竣工决算的技术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审计监督,以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流失。

2.明确审计依据。由于我国将审计机关定位在行政执法部门,既然要处理、处罚,就应明确处理、处罚的权限,所以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应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可以适用哪些领域的财经法律法规作为定性、处理处罚依据,解决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问题。

3.确立处理处罚划分原则。由于目前各界对审计处理处罚的界定不是很明确,往往审计机关认为的审计处理被法院认为是处罚,一旦审计机关不按《行政处罚法》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就会判审计机关程序不合法而撤销审计决定。所以在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应明确处理处罚划分原则,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审计法》中增加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或修改目前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程序和具体做法。

4.提高法律效力。必须在审计法中明确凡涉及使用国有资产,特别是公共产品的相关单位,在进入国有资产市场时首先应遵循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必须要接受包括审计在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也就是说,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决定对涉及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相关单位、部门都具有约束力。

(二)完善审计内部制度,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1.抓住审计重点,改进投资审计方法。随着即将执行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和建设项目设计、监理逐步市场化,迫切需要改进审计方法,堵塞市场化运作中资金使用的漏洞。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关口前移,突出抓住建设过程的三个重要环节:一是招投标环节。审计既要监督是否实行招投标,也要对邀标、评标、竞标及中标各环节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全过程监督,避免一家投标多家陪标的现象及人为操作标底的可能。二是工程变更洽商环节。变更洽商涉及项目资金的调整,且资金多属追加,对变更的合理性与真实性的监督应特别关注。三是材料采购价格确认环节。即将实施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要求材料价格实行市场价格,如果审计滞后,由于价格的时效性与施工工期长的特性,一方面工程竣工后很难对施工过程中所购材料价格进行准确认定,另一方面如价格不合理,审计也无法变更承发包双方就材料价格签认的材料价格,因此要对大宗采购材料及单位价格较高的材料价格在合同签订进行监督。

2.加强审计内部培训。对于审计人员如何降低审计风险,在实务操作中必须有一个规范性的、原则性的技术指导,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操作办法和审计指南,以指导审计人员正确操作。各级审计机关应时刻关注审计工作中碰到的一些问题,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交流合作,为完善审计法制建设,指导今后工作创造条件。

3.经费问题。由于国家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同、决策者不同、所有者不同,故审计的绩效归属也应不同,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来源来解决审计经费。如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财政全额保证;非财政直接安排或筹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作为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已签证承诺多支付的工程款,则上缴财政,其中一部分款项由财政返还用于审计所需经费。

(三)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目前审价市场普遍存在无序竞争、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以致造成审价市场的秩序混乱、审价质量不高、从业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法制,为腐败现象的滋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因此首先要在审价市场强化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其次要引入招投标等竞争机制,促进形成协调统一、公平竞争的中介审价市场;再次应强化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还可建立信用市场,以信用记录来强化道德威慑;同时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工作交流,通报工程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值得借鉴的做法,努力为中介机构提高工程审价质量创造良好的条件;最后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应结合日常的建设项目审计,不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价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促进社会审价完善内部自律机制,强化其质量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