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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储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动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存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第四十八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 处理 粉煤灰 二次污染
1 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 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所谓固体废物,一般来说,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1]。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也对固体废物作了比较详细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纳入固废管理的物品、物质。”近年来,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1.2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根据调查结果,城市生活水平愈高,垃圾产生量愈大。在收入比较低国家的大城市,如加尔各答、卡拉奇和雅加达,每人每天产生0.5-0.6千克垃圾,在中等收入国家的大城市,这个数字是0.5-0.8千克,在工业化国家的大城市,每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通常在1千克左右。对于不同的固体废弃物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物品,主要方法有: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热解、生物处理等等。对于终态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类方法。固体废弃物历来有放错地方的原料之称,对于这些原料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加以利用。例如粉煤灰就可以加在水泥混凝土中,改善混凝土的材料和力学性能,在长常高速公路的应用中可以看见粉煤灰在未来美好的应用前景。
1.3 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工程建设不断,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彻底的解决计划,而是露天堆积,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法,但是施工之后施工方往往会忘记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有处理计划也只是简单的将其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很多人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导致在一些地方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固体废物污染越来越严重,到现在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2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十分广泛,如: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因此,我们对待垃圾,必须变得小心起来,必须找出控制和治理固体污染的对策。首先是要控制其产生量。例如,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废品的回收率等。其次,就是开展综合利用,把固体废物作为资源和能源对待。实在不能利用的则经压缩和无毒处理后成为终态固体废弃物,然后再填埋或投海。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2.1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首先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在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D、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
其次,建设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体系。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整顿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市场,尽快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逐步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扶持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和产业,加快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产业中心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2.2 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①填埋法。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 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的长效机制。借鉴发达国家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完善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不仅要重视资源的减量化,也要重视固体废物的回收和资源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③固体废物优化方法。许多工业废渣的成分,性质类似于天然建筑材料或人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也就是要转变对固体废物的认识,将建筑固体废物看成一种资源,对固体废物进行二次利用,既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又能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方法。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主要分为两步,也就是将固体废物分类和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如: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固体废物中的一些水泥块、石块等代替骨料混凝土中的石子,以增强混凝土硬度和强度一种技术;建筑过程中的废砖,如果形状比较完整,而且强度、硬度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则可以作为砖块重新利用起来。如果已经破碎,就可以采取将其粉碎,作为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骨料使用。对建筑固体废物中的废陶瓷,可以采用破碎成砂的方式,将其破碎到5-10mm,可以广泛的应用于建筑物的外墙装饰。在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同时,也创造一种较高的经济效益。
3 结束语
固体废物是相对于原物而言,其经过一定的技术环节,可以转变为有关部门行业中的生产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可见,固体废物的概念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目前提倡资源的社会再循环,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减少废物处置的数量,以利社会发展。中国的固体废物产业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许多环保公司开始向市场化的运营方式转变,各种类型的资金也进入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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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作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态废弃物理学物质。法律上将固体废弃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废物和危险废物,这样便于管理,同时又涵括了较广的范围,突出了管理和控制的重点。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特点:
1、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固体废物作为无使用价值而被人们丢弃的物品,其并非绝对的没有价值,而是对应一定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对于相对的过程和特定的人而言的,所以,一般的也有将固体废物成为放错地方的资源的说法。
2、源头性且危害长远:相当部分其他类型的污染是由于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所致,如填埋处理不当会污染土壤;其浸出液接触水源又形成了水污染;细小颗粒、粉尘还会随风飞扬,增加空气的可吸入颗粒物。
3、数量庞大、成分复杂:由于人们不可能完全利用和消耗从自然界所取得的资源,所以从工业下脚料到矿山的废石,再到食物残余等都能够产生固体废物,几乎遍及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
4、处理代价昂贵:除了循环利用固体废物外,一般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主要有两种手段——填埋和焚烧。如果采用填埋的方式,每填埋1万吨固体废物就需要占用近1亩的土地如为对大量有机固体废物进行焚烧,虽然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破坏大多数有毒有害物质并且可以利用产生的热能发电,但是焚烧有机固废却会生成某些新的特定的污染物。②
二、固体废物处理法律体系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经验
由于德国的立法例和我国相似,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可参考德国经验。③通过对德国相关立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固体废物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施行产品责任制。产品责任制是德国推进循环经济的重要经济政策手段之一。按照《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谁就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目的的产品责任。为了履行产品责任,产品生产者应最大可能地在生产中避免产生废物,保证有利于环境的利用,确保在利用中产生的废物得到处置。
2、确立抵押金制度。德国环境部制定了抵押金制度,抵押金制度是为了提高包装品回收率。德国包装法明确规定,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于72%,则强制性的押金制度必须实行。德国开始强制实行该项制度以来,顾客在购买所有用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可乐和汽水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顾客在退还空罐时领回押金。
三、我国固体废物法律体系的构建
处理废物并使其资源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只有加强法规建设和配套的政策,才能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1、建立统一完备的资源综合利用法规体系。虽然我国环保法中已有若干资源利用的规定,但宜将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纳入环保体系,在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和谐一致、统一完备的资源综合利用法规体系。首先,应个性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的内容。该法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但该法在固体废物处理及资源化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其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国土综合开发法、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标准法规、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法规,以及包含在其他部门法中有关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加强专项立法。不同种类的固体废物在处理、处置及资源化等方面应分别加以规范,这就需要加强固体废物的专项立法。针对目前我国固体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处理、处置状况应进行以下几项专项立法:(1)针对目前“白色污染”问题的产生,主要根源在于大量的产品包装物,尤其是朔料包装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而这方面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没有针对性,且该法侧重于污染防治,因此对于包装腔作势废物的处理及回收利用均没有具体规定。制定《包装废弃管理法》,应以实现包装废弃物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三化为指导方针,具体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利用废旧包装物的义务和法律责任。(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法》。我国由于危险废物管理起步较晚,因此在法律体系上尚不完备。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仅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做专章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则散见于部门规章当中。因此,要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的控制能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命健康,必须加快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此外,要加强配套的技术政策、财政优惠政策的制定,扶植环保产业的发展。④(3)加强医疗固体废物专项立法。医疗固体废物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特殊废物,它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还含有其它有害物质。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制定医疗固体废物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在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时,应充分体现强制实施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集中控制和区域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原则,还应明确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医疗废物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受到制度和法律的制约,还受到技术因素、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等的影响。然而,一项战略的实施,一种理念的渗透,制度和法律应行。因此,新的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是我国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前提和保障。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②柯坚.关于我国清洁生产法律规制的恩考,中国软科学,2000.9.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农业;环境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 A
一、农村固体废弃物的主要构成
1、生活废弃物
生活废弃物主要就是说日常生活中所产生固体的废弃物和垃圾等。其中主要包括其煤渣、厨房的废弃物、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和各种塑料包装等。
2、产业废弃物
由于乡镇企业的数量不断的增加,产生了大量的企业废弃物。产业废弃物主要包括工业、农林业、畜牧业和医疗卫生等各个产业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由于这些废弃物通常具有一定的毒性,会产生大量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当前,只有较少的发地区对于此类物质加以处理,在这之中部分还没有得到有效地安置以及处理,乡镇企业的产业废弃物几乎占据了产业固体废弃物的绝大多数。
3、危险固体废弃物
危险固体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辨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固体废弃物在乡村通常都存在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采掘业、黑色金属锻炼以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锻炼及其压延加工业、造纸及成品制造业等企业,同时还有一些则是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飞灰、含汞镉电池、费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和一部分农民让在使用的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鼠药等剧毒物品。这些危险废弃物没有取得任何有效的处理。
二、固体废弃物的危害
1、侵占土地
固体废物的堆积,占用大量土地,不但污染环境,还浪费土地资源。据估计每堆积1×104t废物,占地约需666.7km2。国内仅工业废渣和尾矿就堆积占地3996×105km2。全国各大城市市区几乎被环状的垃圾堆群所包围。
2、污染土壤
废物堆放,其中的有害组分很容易经过风化、雨雪淋溶、地表径流的浸蚀,产生高温有毒液体渗入土壤,杀害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坏微生物与周围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导致草木不生。
3、污染水体
固体废物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污染水体。固体废物直接倾入江河湖泊,既减少水域面积,又大面积污染水域;固体废物随地面径流进入江河湖泊,使水域成为污水沟,水域中鱼类大量死亡;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在降水的淋溶、渗透作用下进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粉状固体废物随风飘入地面水,造成地面水污染。
4、污染大气
固体废物一般通过如下途径污染大气:以细粒状存在的废渣和垃圾,在大风吹动下会随风飘逸;一些有机固体废物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被微生物分解,能释放出有害气体;固体废物在处理(如焚烧)时散发的毒气和臭味等,都能污染大气。典型的例子是煤矸石的自燃,曾在各地煤矿多次发生,散发出大量的SO2、CO2、NH3等气体,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5、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中的病原体和有毒物质,经大气、水体、生物为媒介传播和扩散,危害人体健康。许多传染病,如鼠疫等都同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有关。危险废物具有一些伤害性特别强的特性,如易燃、易爆、强烈的腐蚀性或剧烈的毒性,可能对人类造成严重的伤害。危险废物对人类的短期危害可能是通过摄入、吸入、接触等而引起毒害,也可能是燃烧、爆炸等恶性事故引起伤害;对人类的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化学品中如某些重金属(Cd和As)、有机化合物(C7H8、CCl4)是致病物质,Hg是致突变物质,可能使脑、脊髓、神经或肾脏受到伤害。
6、危害生物
固体废物的有害物质会改变土质成分和土壤结构,有毒废物还能杀伤土壤里的微生物和动物,破坏土壤生态平衡,影响农作物生长。某些有毒物质,特别是重金属和农药,会在土壤中累积并迁移到农作物中去。
三、我国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现状
1、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健全
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立方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可是对于这些法律来说只是针对于大型城市的环境问题而制定的。目前,在我国的农村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方面的问题在环境污染环境防止方面相互比较明显不足。
2、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欠缺
在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就是建立在城市重点污染防治上,对其农村污染和特点不重视,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的制度主要有:环境立法不足,环境的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对于环境的保护职责和污染的性质不匹配等现象,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的工作等。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继续进行排污,严重的影响了农村的生态环境。总的来说,无论是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还是对于乡镇企业对于农村造成的固体防治污染,以及农村及其他固体废物方面的管理,政府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的时候都是很欠缺的。
3、农业生产废弃物
农业生产是农村的重要垃圾来源,随着现代农业在农村的推广,一些不容易自行分解的化学制品在农业生产中广为普及,例如农药化肥、农用薄膜以及废旧残损农用器械给农村带来了严重的污染。据统计,农用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是世界首位,农村农用薄膜使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这些被废弃的农业生产品,给农村的水源和土质都带了严重的后果。
4、 乡镇企业工业废弃物
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乡镇企业的繁荣在给农村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农村的环境带来了威胁。小规模的经营模式、粗放型的管理模式、以及相对较为低下的工艺方式,导致了大量的环境污染。企业产生的气体、固体废弃物由于缺乏管理,被随意放置,给当地带来了严重的环境危机。
四、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物的防治对策
1、加强管理
一方面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把农村垃圾处理纳入城乡工作的总体规划,摆上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研究探索农村垃圾处理办法,使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道路。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力度,从法律制度上保护农村环境不受污染。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教育设施,运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农民能经常接触到的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农村实际创新工作方法
坚持垃圾处置产业化发展方向,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垃圾开发市场,加大农村环保监督处罚力度。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源的查处,解决城市垃圾下乡问题,探索农村垃圾处置方法,对有利用价值的垃圾要做到物尽其用,如秸秆、粪便和其他可产生沼气等能源的垃圾进行加工利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民间投资介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4、要加强农村乡镇企业环境管理
农村乡镇企业是村民致富的源泉,也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要控制和防止这一污染,这就要求必须要建立一套整体的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治理,属于该淘汰的企业就必须要淘汰,属于保留的企业就应该要加快其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生产,降低其耗能,减少污染的排放。
5、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
采纳恰当的措施与加工技术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使之得到综合使用,关于处理固体废弃物排放所发生的环境问题是非常有用的。例如,对城市生活垃圾可采纳先将铁、玻璃和塑料从中分拣出来并别离加以收回使用,再对剩下部分做高温堆肥处理使之转化为有机肥料等,都是固体抛弃物综合利用的例子。
结束语
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问题既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纷繁巨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技术问题,又涉及政策管理问题。关键是要转变传统的观念、建立新的调控管理手段和农村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模式,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参考文献
[1]张旭吟,王瑞梅,吴天真.农户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J].农村经济,2014,10:95-99.
(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对产废单位的监督管理,拓宽管理范围,积极推进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1、针对20__年开展的固废、危废申报工作,深入企业进一步核实固废、危废的产生数量、种类及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措施:实行动态申报制度,对产废大户实行变更申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企业主动申报与监督管理相统一。
2、对产废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
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网上申请联单制度,从日常监督和转移联单入手,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要求各产废单位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对重点产危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产废单位提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计划。
3、在继续确保医疗废物100处置率的前提下,采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收集运输危险废物。以实验室废液、感光材料废物为重点,在全市大专院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全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综合利用、实验室废液的无害化集中处置工作。
措施:加强对产废和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的监督工作,做到及时收集、及时处置,严格转移联单制度。
4、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
措施:帮助企业拓宽固废利用渠道,建立固废综合利用信息交换平台,推进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二)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对小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实行集中规范化管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包括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措施: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落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现场监督,实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处置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处置企业进行合理布局,控制处置企业数量,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处置企业合理竞争,长远发展。同时,在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建成后,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小型企业实行园区化统一集中管理。对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单位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2、贯彻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加大查处力度。
措施:对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行限期处置和强制处置相结合,对本市能够处置的就地处置,无法处置的转移到外地处置。
(三)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口废物初审工。
措施:对办理许可证、进口废物的单位实行现场踏查,深入企业了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四)加快固体废物处置项目的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
1、在06年初,积极引资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
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的建成,积极引入固体废物利用新技术。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措施:积极参加国家、省组织的放射性管理工作培训,组织落实培训内容。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证条例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对新增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新增放射源的建档工作,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放射源编码和数据库,实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
(三)、加强在用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用源单位每季度报一次安全管理现状,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用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要求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
(四)、加强废弃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严格执行废弃放射源安全贮存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废弃放射源施行强制收贮。
(五)、加强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污染源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三、提高固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污染事故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高标准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认真听取落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时完成答复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举报的办理工作;
【关键词】 固体废物 处理 现状
随着中宁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使得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持续增加。中宁县坚持以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原则,结合地区实际,以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和无害化为目标,以促进固体废物减排、完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强化监督管理为主要任务,大力实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重点工程,切实减少固体废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中宁县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1 中宁县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中宁县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
中宁县固体废物主要以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还有城市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以锰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硫铁矿制酸渣、镍渣等为主,城市生活垃圾以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电子垃圾为主,农业废弃物主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农田残膜为主。
中宁县的固废处理处置工作起步相对较晚早,现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主要有中宁县工业废渣场和中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中宁县工业废渣场设计处理规模为119.4万吨/年,其中I类工业废弃物为19.4万吨/年,II类工业废弃物为100万吨/年。I类渣场全场有效库容为250万m3,使用年限可为13年;II类渣场一期填埋有效库容为240万m3,使用年限为2年,全场有效库容为1260万m3,使用年限为17年。2014年废渣场防渗层铺设完毕,已开始收存工业废渣。中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总库容为140m3,一期库容为70万m3,填埋规模为100t/d,使用期为2003~2015年;二期库容为70万m3,填埋规模为120t/d,使用期为2016~2025年。中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于2008年正式投入使用,按照中宁县人口以及经济发展,该生活垃圾填埋场能够满足中宁县城居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量(107.6吨,含餐厨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填埋量。
1.2 存在问题
进入“十二五”时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所提高,但从全县和长远的发展看,仍存在如下问题:
(1)固废产生量大,缺乏合理规划。近年来随着中宁县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固体废物也随之逐年增加,不仅有当年产生的固体废物还有多年来历史遗留的,不仅有大量工业固体废物,还有大量的农业废物、市政固体废物以及建筑垃圾,使本来就相对薄弱的固废处理处置难度更大,矛盾更加突出。预计到2020年,全县工业固体废物总量可达564万吨,较2014年工业固体废物将增长297.18%。这些工业固体废物将给全县带来巨大环境污染压力的同时,也给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带来了前所未有挑战。工业固体废物以电解锰渣为代表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均低于同时期全国平均水平。全县没有针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合理规划,来指导对历史遗留和未来产生的固体废物科学、有序地采取有效的办法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处理处置不规范,存在环境风险。中宁县以电解锰生产过程产生的含铬污泥、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修渣为主的少量危险废物,主要为临时堆存和依赖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填埋处置),处理方式较为单一。随着中宁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仅依赖与处理能力有限的填埋处理,存在潜在的环境事故安全隐患,环境风险较大。各类固体废物的简单堆放(既无覆盖、围堤,也无防渗和导排气系统)和不规范处置,增加了环境风险。畜禽粪便产量大,未做无害化处理就施入农田,导致进入农田的氮、磷等营养元素富集,引起地表水的富营养化及黄河水体以及地下水的污染,导致影响到附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产量大,加之村镇对于生活垃圾管理回收不到位,处理处置设施不完善,长期堆存会对土壤、地表水甚至地下水资源产生严重污染。
(3)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中宁县目前对畜禽粪便、农业秸秆、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主要是还田、直接堆放或填埋,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低,缺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监管及无害化处置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投资体系不完善,还未形成有效的评估、投资、融资机制;产生的农用薄膜回收率低,且回收后的农用薄膜其再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既影响周边环境,又浪费了大量的资源,不利于县城种植业、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宁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经仅限于水泥或建材,附加值不高,大量固体废物不能充分利用或者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不健全。
(4)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与固废产生量不匹配,中宁县企业2014年前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厂区堆放处理,部分企业堆放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599-2001要求建设。中宁县工业园区固废处理厂占地面积99.8万平方米,项目设计库容2000万方(吨),填埋使用年限约为30年,该项目建设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目前,项目土石方清场工程已基本完成,固废厂的排洪暗涵、拦渣坝、渗滤液收集及导排、防渗膜铺设的一期已完成,已完成投资约12000万元,二期工程也在有序进行。但由于资金缺乏,影响了工程进度。
2 对策建议
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应从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给予重视,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做到“自产自消”与“自产自销”相结合,减少和控制工业固废对环境的污染。
2.1 落实企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的主体责任
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负责落实已堆存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制度、措施等。企业在申报扩容增产项目时既要落实原有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又要对新项目明确可操作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管理。
2.2 统筹规划,明确综合利用目标和任务
针对工业固废类型特点,应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进行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质量和水平。
2.3 开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
发改、工信等部门应围绕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再利用等,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技术研发交流与合作,吸引先进技术、人才和管理方式推动资源利用发展。制定产业导向和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固然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技术研发项目,鼓励设立生态经济研发机构。
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市场趋势等信息的收集和研究,通过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着力谋划一批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改善明显的项目。编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发展计划及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认真包装每个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尽量做深、做细前期工作,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大力向外推介,积极引进合作伙伴,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成为招商引资的新亮点。
2.4 做好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和企业的认定工作
发改、工信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对粉煤灰、脱硫石膏、冶金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和植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属综合利用类资源,享受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报请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监督管理。
2.5 制定积极的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
一是减少和限制天然石膏、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开采,提高资源补偿费标准。推广脱硫石膏、石灰石、粉煤灰、冶金渣等综合利用产品替代天然石膏和石灰石等。二是引导企业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发改、工信等部门应从项目审批上鼓励引导企业研发适合区情、县性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及途径,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开发新型固废利用墙材。三是政府应采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政策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未综合利用部分,无偿提供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和园区所有建设项目应明确提出采用新型利废建材产品要求,在工程设计时,应优先设计采用综合利废建材产品,将其作为鼓励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一项任务予以落实。无特殊需要不得选用可替代的建材产品。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和国家明令淘汰限制的建材产品。
2.6 加大政府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从技改资金、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等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新型建材产品科研、生产基地建设。对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项目予以奖励。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优先考虑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对未按要求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工程可不予审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制订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各类金融机构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向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等。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在项目资本金构成比例上可以适当放宽。
2.7 加大监管力度
要落实固体废物排污申报制度,全面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排污申报制度,建立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核定企业固体废物排放种类、数量;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监管机制,建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罚制度。对堆放库存超过核定量的实行处罚,对堆放库存减少的予以奖励。要求企业废物排放一定时间段内实现零增长,并制定时间表,逐步消耗。同时,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予以取缔,给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典型企业留出空间,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化、法制化。
2.8 推进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建设
针对中宁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建设中宁县固废处理处置循环产业链,以中宁县产生的工业固废、低品位原材料和燃料,通过水泥窑炉协同处理、有价元素回收、生物质废渣发酵、秸秆发电等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效地实现固体废物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再利用和循环经济,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推进农业循环产业链建设,加快农田残膜污染整治与回收再利用,充分利用种植业和畜牧业优势,规范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管理,减少秸秆资源损失以及畜禽粪便直接还田,提高有机质资源回收率,采取青贮、氨化、黄贮等措施进行饲料利用,发展生物质燃气、发酵、肥料等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化肥的使用,逐步改善农田生态。配套发展规模化肉制品加工厂、林果加工业、枸杞制品加工业,形成微生物生产、植物生产、动物生产、工业加工生产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实现农作物的生态有机种植以及畜牧业生态循环养殖,减少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改善和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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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北海,朱雷,李治琨,等.中国工业固体废物的现状和对策探讨[J].环境科学研究,1998(3):1-4.
[关键词]:农村固体废物;循环经济;绿色发展;污染现状
[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大部分人都生活在农村,同时农村又是重要的经济区域,农、林、牧、副、渔等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发展不但为人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大力支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的到来,农村城镇化及工业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1]。然而在这过程中,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总和的农村环境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污染甚至破坏。其中,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直接威胁食品安全致使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农村发展模式的一大障碍[2],所以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就目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缓减速、环境问题解决迫在眉睫,资源相对缺乏的总情况下而言,要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重要的战略选择。因此,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思想,在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工作中实现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综合利用比例,能够有效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实现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生态农业的要求,并支持未来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2-3]。
1、农村固体废弃物污染现状及危害
固体废物被定义为在生产,生活、生产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4]。而就农村固体废物指的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包括农作物秸秆、蔬菜、果树的枝条、糠批、畜禽养殖废弃物、农用塑料残膜、农村生活垃圾等,它属于固体废弃物中的一类[5-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企业力量的逐渐壮大,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固体废物呈上涨趋势愈来愈明显,并且对农村环境和村民的生活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威肋,如农作物秸秆和农村生活垃圾主要以垃圾堆的形式的任意堆放焚烧,这样不但占用了大量农村土地影响了村容村貌还因为焚烧形成的烟雾,造成了大气污染,使空气能见度下降,造可见范围降低,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7];一些高污染企业近年来都向边远地区或者农村转移,给农村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环境的破坏埋下了隐患;禽畜养殖排放污物由于未经处理,其会使水质污浊,生化需氧量(BOD)负荷增加,形成厌氧腐化或富营养化现象,威胁鱼类、贝类和藻类的生存,甚至也会传染疾病,影响居民健康[8];农用塑料残膜更是对土地造成了持续的影响,造成了土地的贫瘩甚至完全丧失耕种功能,而日益发展的乡镇企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更是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循环经济理念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的应用
工业固体废物传统的处理方式是填埋或焚烧,农村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因为农村人口分散,这种处理方式会付出更高的成本而相对贫困的农村地区根本无法承担并且农村固体废物总体上危害程度比工业固体废物要低,即更适宜无害化处理而达到循环利用的目的[9]。因此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的优化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在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减少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1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定义为在物质的循环、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资源回收和循环再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10]。它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11]。循环经济提出改变了传统经济中“资源―产品―消费―污染排放”的单向流动经济模式,转而提倡“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自然生态模式,按照生态经济规律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持续发展[12]。
2.2循环经济理念在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应用
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农村中推广,改变过去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生物(家禽、牲畜)与农作物通过各自之间的新陈代谢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链条,外界物质和能量(如太阳光能、风能、雨水以及对家禽牲畜喂养的饲料等)的注入使这个生态链条不断的运行,最终达到农业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高度统一[13-14]。这种循环农业其本质上就是生态的循环经济。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就应该体现在农业循环上,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是其优先行动领域,在内容上包括源头上减少传统的化肥农药等非友好型物质和不易于循环物质的使用,转而使用有机肥等可循环物质,过程中提高外界物|的使用效率,末端上要使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入下一个循环链条继续利用[15]。例如目前的“猪一沼一果(菜)”的能源生态模式,“养殖一沼气一种植”三位一体的庭院经济模式[16],北方的将日光温室、畜禽舍、沼气池和厕所优化组合的“四位一体”模式以及立体种养有效组合模式和由土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和清洁生产的优化生态企业管理模式等等,这些都是循环农业经济模式的雏形,在其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都得到了很充分的回收利用,值得推而广之[17-18]。而对于不可避免的已经产生的农业固体废弃物可以利用资源化理念变废为宝,实现循环利用,减小环境压力。利用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可生产纸板、人造纤维板、轻质建材板等包装和建筑装饰复合材料[19]。例如如以硅酸盐水泥为基体材料,玉米秆、麦秆等农业废弃物(经表面处理剂处理后)作为增强材料,再加入粉煤灰等填充料后可制成植物纤维水泥复合板,产品成本低,保温、隔音性能好[20];以石膏为基体材料,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增强材料,可生产出植物纤维增强石膏板,产品具有吸音、隔热、透气等特性,是一种较好的装饰材料[21];再有,以秸秆、稻壳、甘蔗渣等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原料,通过粉碎、加入适量无毒成型剂、粘合剂、耐水剂和填充料等助剂经搅拌捏台后成型,能制成可降解快餐具,以替代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22];以农业植物纤维性废弃物为原料还可制成可降解性纤维素薄膜,替代不可降解性塑料薄膜[23];对于畜禽粪便等农业废物可以利用生物化学降解进行堆肥,腐熟后可用作肥料和改良土壤[24]。农村固体废物危害较小,如果处理得当,不但会减轻农村面临的固体废物污染的压力,还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效益,实现生态发展,所以循环经济理念在农村固体废物中的应用现的尤为的重要。
2.3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固体废物种类较多,在目前情况下,还不能全面控制、处理和利用所有的废物。我国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亟待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2.3.1资源回收率低。在固废的循环利用中,不少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比如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体系和分类回收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很多可以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没有得到充分回收和利用,一些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资源的回收多为低级的材料回收,如废纸、废玻璃、废钢铁等[25]。
2.3.2 经济上受到制约。虽然实施循环经济在理论上会带来长远的和宏观上的经济效益增长,但在近期必然要求环境保护方面增大投入。以垃圾处理为例,非循环的填埋处理成本大大低于分类处理和购入焚烧设备进行处理的成本[26]。成本的增大,对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一般是可以承受的,但对于欠发达地区却是难以承受的。我国最需要实施循环经济的地区,恰恰是那些经济欠发达、环保成本高、环保水平很低的地区,所以,国家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在财政上适度倾斜。
2.3.3 技术工相对落后。对于一些行业,产品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如葡萄酒酿造中产生的葡萄果梗、葡萄子和皮渣等固废的回收产品大多数由规模较小的企业甚至是小作坊企业生产,由于回收工艺技术的制约,导致了回收再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葡萄酒酿造中产生的固废利用率不高[27]。
2.3.4 分布分散,不便于管理。由于农村较为分散从而又导致了很多地区难于实现机械化生产,也不便于集约化生产管理。加大管理力度,重新规划好农业生产区域,使得可以进行集约化生产,这样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也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和压力[28]。
3、开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建议
3.1加强政府的资金扶持和思维引导。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是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必要条件[29]。政府要转变职能,为发展循环经济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时,都要考虑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在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上提供经济上支持和技术上的帮助的同时,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一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3.2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和减量化,解决环境污染及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统一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在废物进入环境之前,对其加以回收利用,可大大减轻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因此,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应把综合利用技术放在首要位置。
3.3在农村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加强法治工作。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完善、指导现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的治理。总体上看,农村固体废物比城市固废在无害化和资源化方面更适宜实施循环经济,中国农业有长期和成功的循环经济传统,需要保持和发扬,要加强政策和法律的鼓励和扶持,通过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
结语
固体废物是一种放错地方的资源,具有十分明显的循环经济价值,但是现有的再生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且废旧物资的产量还在迅速增加,因此在农村地区更深层次的引进循环经济理念,还需要大量的借鉴和比较,以及多方的努力和支持。循环经济在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中的应用只是农村环境保护极为微小的一个部分,在以后的农村发展道路上更应鼓励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推进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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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海漂垃圾调查,以及前一段根据省领导指示,省环保局会同省建设厅和《海峡都市报》社开展的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检查的情况都表明,沿江、沿路、沿岸垃圾倾倒、堆放的现象不容忽视,有的地方问题相当严重。4月中旬,省环保局召开了整治影响群众健康环境问题视频会议,部署当前要着力推进解决几项事关民生的环境问题,其中就有一项是要积极促进各地加快对随意倾倒、堆放的垃圾的清理,并依法查处垃圾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的现象。4月底,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会议一结束,省政府紧接着就召开了全省专项行动会议,部署今年全省专项行动任务,之后,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把加大农村垃圾污染整治力度列为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整治海漂垃圾的总体部署,结合正在开展的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现象予以严肃查处,对擅自向江河倾倒、堆放垃圾的现象要依法处理并促进所在地加快清理,防治污染。
二、严格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认真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如实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指导督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其工业固废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督促其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实现规范处置;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推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尽快出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擅自倾倒、丢弃和违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现象,促进*、*、*市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场运行工作,*市按国家规划要求尽快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对辖区内医疗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近年来,*市大嶝岛通过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全面开展各村庄环境整治,使其布局日趋合理,管理不断规范,环境有效改善,垃圾妥善处置。实践证明,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有利于推动乡镇、村庄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营造良好的农村人居环境。因此,要加快制定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把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推进,特别是*、*、*沿海地区,要积极主动在具有较好社会基础和较强经济实力的镇(乡),历史文化名镇(乡)、文明镇(乡)、卫生镇(乡)、重点旅游镇(乡)、全国重点镇(乡)、省重点发展中心镇(乡)率先开展创建工作,分期分批解决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问题,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四、配合“家园清洁行动”,促进乡镇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去年以来,省政府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全面推进农村环境卫生建设,重点解决农村污水垃圾污染问题。这是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等地防治海漂垃圾的有效之策。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协调、督促各地开展海湾、九龙江流域沿岸乡镇、村河道沟渠和港湾内倾倒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清理,加快海湾沿岸、九龙江流域两岸乡镇、村垃圾中转站、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在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中,要配合建设部门根据《九龙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制定县域垃圾处理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九龙江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整治计划。
五、加强协调联动,促进海漂垃圾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作者:于文武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静脉产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立法缺陷
重视资源化不力我国固体废物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达到环保要求为目的,以污染防治为主,对回收利用则未给予充分重视。虽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使废物资源化为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在这一指导原则下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但总的来说,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分散,缺乏系统性,难以形成专门的废物资源化的法律体系。废物的资源化缺少相应的子法支撑,操作性较差。法律规范效力低在固体废物立法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只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即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他法律规定大多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法律效力低于一般法律,仅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内部具有法律效力。这种低效的立法管理形式不利于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且不利于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调。缺乏子法的支持虽然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回收利用、处理、处置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并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了专章规定,但一个完整的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法律还远未建立。缺乏强制性措施由于一直以来我国把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视为一项公益性的福利事业,这种理念渗透到立法当中,使得对于固体废物立法管理。指导性的法律规定较多,而强制性、惩罚性的措施较少。很多行政措施是以“意见”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模式与法律制度的构建或“通知”的形式的,这种指导性的行政措施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中的“制裁”部门,因而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静脉产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创新
我国静脉产业的市场化就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固体废物管理新体制和法律体制,使得固体废物的产生者、收集者、回收利用者及废物的运营处置机构作为各个利益主体,其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主要是通过法规政策、经济合同、执行污染控制标准的行政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管理关系,而非仅凭行政管理与道德意识来联结,这样就与主导社会运作的市场经济相一致。明确政府部门职能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打破“政企不分”的混乱局面,避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规章、政策的制定、出台与监督实施等等。在国家层次,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起草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办法和环境标准,并统一监督管理。由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性规章赫尔实施办法,并负责具体监督当地的废物收集、清运、处置过程,参与许可证的批准和撤销,与当地的建设部门、市容部门、环境卫生部门等相关机构协调配合。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固体废物的资源化管理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两个部分。就政府行政管理而言,我国已有专门机关和部门,而行业自律管理则未发挥其应有的重要性,这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急需完善之处。这方面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许多国家的再生行业组织十分发达。固体废物的行业化管理,一方面可以避免单纯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所产生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政府财政负担过重等弊端,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固体废物管理的信息化、产业化,节约固体废物处理的成本,提供废物资源化的效率。培育管理的产业化首先,政府应该采取行政指导措施,制定诱导性法规、政策,建议、鼓励采取入股、兼并、合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垃圾处理公司,并使全社会意识到这一产业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其次,政府应该本着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条件,以招标的形式吸引相关企业投标、竞标,从中选定最适合和最有保障的企业签订行政合同。企业通过竞标获得政府的补贴和财政优惠政策,而资金的投入和运作则由企业自行决定,同时企业应当完成对政府所作的承诺,政府拥有监督管理权,这样才能保证垃圾产业按照法制的轨道良性运行。此外,为解决垃圾资源化的最大难题——资金问题,政府应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为垃圾产业的发展开辟多种融资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一是生产者责任制。生产者责任制主要是针对包装废物的一项管理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包装废物领域率先推行“生产者责任制”。对企业当前技术条件下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强令其回收使用,对不能重复使用而在环境中不易降解的如塑料包装物,应该强令企业进行回收,由其他环保产业部门进行循环再生利用。二是垃圾分类回收。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时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基础。按需求从源头将不同废物分开堆放集中,一方面可以避免废物之间相互污染,便于区分利用,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率,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垃圾的处置量,提高垃圾处置效果。三是奖惩机制。垃圾的回收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的环保意识,要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除了宣传教育以外,采取惩罚与奖励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加以引导是很有必要的。如具有“花园城市”美称的新加坡,其优美的环境与严格的管理措施和严厉的惩罚制度是分不开的。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经济激励是指以市场为基础,通过改变市场信号,影响正常对象的经济利益,引导其改变行为。这种间接宏观管理模式,由于不需对政策对象的微观活动惊喜全面的监控,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成本,此外还可以有效地配置保护环境所需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