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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水库对水资源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对于自然水资源有一定的改善作用,并且对当地生态环境也有积极的改进作用。所以针对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有重要意义。
1水库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管理缺乏科学性
人类的生产方式不同程度影响着水库周边的生态环境,其发展具有一定的多元性,影响的途径和类型日益增加,所以在进行水库管理时,应积极对相关的管理进行更新,针对外界发展的趋势以及生产方式,对现有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方式进行创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所产生的问题较为普遍,如污染物,其对水资源的破坏度非常大,因此污染物的处理是水库管理工作的重点,水库管理必须制定严谨并且切实可行的污染物处理办法,确保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进而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较好的保障。
1.2没有充分把握工作重点
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在各管理环节中,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尤其是水库的重点环节,更应强化管理力度。但是在现阶段,水库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库管理对生态资源保护作用的发挥。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点位置,导致在开展相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贯彻落实不到位,对生态环境仍有不利的影响,无法实现管理与保护工作同步[1]。
2水库运行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在制定水库管理工作的相关重点时,应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充分融合,确保管理工作与保护工作同发展。水库管理工作的重点为水质监测、涵养林的建设以及生态平衡的维护。水质监测主要是通过生物监控和理化监控两方面进行,有助于确保水质的无污染。生物监控主要是对水资源中的浮游生物以及植物进行科学的观察和分析,是水质监测工作的关键,确保水资源中的浮游生物以及植物对生态环境无害。水资源的涵养林对维护水库水资源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确保水库管理工作主体、水资源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所以应加强对水库涵养林的建设。水库建设过程中对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后期水库管理中应加强对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减少土壤的,扩大绿色覆盖面。对水库周边的湿地应加强监管力度,保护野生动物及植物。贯彻落实节水工作方针,采用先进的科学设备或节水技术优化水库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对渔业应积极转变传统的养鱼观念,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并以此作为管理和发展的目标,促进水库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周边区域环境的改善,推动水库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共同发展和进步[2]。
3加强对污染物的处理力度
水库管理工作人员应深入污染源头进行实地调查和分析,并做好相关的记录,为之后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解决对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加强对水库周边的管理力度,禁止周边居民或者企业在水库周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或工业废水、工业垃圾等;在水库周边禁止采取极端手段对渔业资源进行破坏;在水库中禁止有水面经营活动或者娱乐经营行为出现;在水库的集雨范围内,禁止发展规模养殖,要取缔有污染的企业。此外,还应对其他情况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水库无污染[3]。总之,水库和生态环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实现水库的长远发展,必须深入分析水库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制定针对性地措施,保护好周边生态环境,进而推动水库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罗忠文.水库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南方农机,2016,(1).
[2]吴继峰,.水库管理与生态保护之间协调发展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10).
1 农业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的相关概念阐述
1.1 农业生产的概念
农业往往指的是进行生物培育的一种产业,包含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微生物分解三个环节。在这个生产过程中实际上就是一种生命物资的再次生产。而每种生物凭借其自身的特征和特点对于自然环境又有着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对于生长环境的要求。而全球不同的地区土壤条件、气候条件等共同构成了不同的环境条件。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也恰好决定了农业生产的能力强弱。故而,农业生产必须要从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以及水资源条件等处罚,因地制宜进行农业生产。
1.2 农业生态环境的概念
农业生态一般指的是为人类生活、生存服务的一种生态环境系统。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农业生产可持续进行的根本基础。而农业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性和地域性,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相当明显。具体来说,农业生态环境具有以下几点重要作用:
(1)保护农业环境的生产安全。(2)保护农业生产资源的安全。(3)保护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生物安全。(4)保护农业生产产品的安全。
所以,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是农业生产的保障和基础,是人类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2 我国现阶段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
2.1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现阶段,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由于受到现代化发展和工业发展的影响日益恶化。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工业的发展导致了太多工业“三废”的产生。而这种工业“三废”产生之后很多工业企业并没有根据标准进行治理和排放管理。对于水资源、土地资源以及人体健康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工业“三废”对土地、大气和资源的污染无疑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其次,农民自身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大肆进行农药和化学药品的释放,造成了很多残留药品和工业制品的存在。诸如秸秆焚烧、牲畜粪便等问题。最后,工业的发展对于大气污染也是相当严重,随着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等气体排放增多,全球变暖、酸雨、天气炎热、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逐年递增。这种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耕地资源以及农业生产的保有量。
2.2 水资源污染且紧缺严重
我国水资源呈现出的是总量丰沛平均紧缺的情况。而我国农业用水量几乎占据了总用水量近70%作于。而且,我国已经有接近一半的大中型城市面临缺水的情况。所以,上升到农业生产层面上,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将面对严重缺水的情况。而且,由于工业发展造成的水污染也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到位。
2.3 水土流失严重
现阶段,我国的水土流失已经接近了400万平方公里,占据了全国国土面积近40%。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情况还将会持续上升。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情况已经造成我国土地荒漠、草原退化和森林面积锐减等问题。最终,我国的生态环境将面临水土沼泽化、盐渍化以及肥力缺失和土壤酸化等问题。
2.4 耕地资源逐年递增
我国人口基数大,耕地面积少。而且是全球城市化水平偏低的国家。工业化进程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尤其随着人口增长。我国的耕地资源将会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下去最终将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彻底崩溃,整个农业生态环境系统丢失。
3 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对策措施
3.1 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针对现阶段工业“三废”以及城市垃圾等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一定要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这就要求我国环保部门联合农业部门重点针对农药、化工品以及饲料添加剂等会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污染源进行治理。加强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推广,逐步淘汰高残留的农药和化工品。根据农业生态所需的土壤环境优化施肥方法,改进施肥结构,最终实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目的。
3.2 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完善合理的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和检察体系。通过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系逐步进行农业土地使用的合理规划和布局。利用宏观调控进行耕地面积的稳定。另一方面,加强因地制宜,积极性性适应性耕种和开发。同时,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技术开发、研究、应用和推广与管理体系相互结合起来。
3.3 积极保护耕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要素,也是农业生态环境的生命线。没有耕地的农业生态环境就无法实现农业生产。面对我国耕地数量和面积逐年递增的状况,一定要进行耕地的保护,树立保护耕地的意思。针对耕地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实行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确保农田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3.4 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工作
水资源紧缺的根本性问题还是在于我国水污染的频发。所以,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工作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故而,我国一定要加强水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找到水资源的污染源。并针对性地进行治理和管理。一定要重修构建水污染的治理策略,以源头为中心,以污染全过程为重点,将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彻底结合起来。
4 结语
不得不说,我国现阶段正面临着农业生存危机。而这种农业生产危机的源头正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故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已然成为了我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国农业生产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针对现阶段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一定要加强治理,积极防范,实现农业生态环境的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生态旅游 环境影响 问题与对策
1 生态旅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生态旅游开发对土壤和地质地貌的破坏。生态旅游开发是一些原本受到保护的生态区域对外开放,接受游客进入该区域观赏和游玩。旅游的过度开发使原本脆弱的环境遭到了破坏,地面裸露、土壤板结、小溪断流,土壤厚度减少。登山运动还会影响岩石结构,使山体的高度降低,开发旅游必然要大兴土木,修建旅游基础设施。严重地破坏了地质地貌,导致自然景观受损,水土流失加剧,生态平衡失调。
植物的生长受到威胁。火灾是破坏植被的最大隐患。自开发旅游以来,游客吸烟、野炊或者其它方式引起的火灾成为森林火灾的源头。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如修建游乐设施、饭店宾馆、交通道路、购物中心、通信设施等时,必然会使大面积的植被受到破坏。游客践踏是破坏植被最为常见的方式,导致植物死亡,还会引起当地土壤酸碱性的变化,影响植物的生长,使物种结构发生变化,植物种类趋于减少,特别是一些稀有的植物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动物的生存受到影响。旅游的开发破坏了许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大量的动物寻找新的家园,动物为了适应新的环境,使其生存质量下降。四川峨眉山由于大量游客旅游,使山上的野生动物逼迫离开寻找新的生存之地,由于蛇的减少,使山鼠繁殖过多,导致对植被的破坏,从而生态环境面临着失衡的危险,部分植被和动物绝种。游客在游玩时使用的各种设施设备,发出的噪音对动物也产生影响,如飞机、汽车、游船等的噪音,影响动物的生活。
垃圾、废水和废气的污染。旅游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消费,其不管在数量和种类上消耗量极大,而且排除放出大量的废弃物,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一些塑料制品的污染很难在几十年内消除。在一些风景区,旅游景区,面积过大,山高林密,游客分散,生活垃圾外运销毁比较困难,又无法清理,使垃圾在景区内随处可见,不但给植被的正常生长造成影响,也影响着游客的视线。在旅游中,游客和旅游设施产生大量的废气和废水,这些污染物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污染了河流,而且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汽车的尾气、宾馆的废气都会带来空气污染。特别是在山谷中,游客和机械排除的二氧化碳会污染空气,影响景区的气候,是景区的气候发生多变。
2 旅游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
科学规划与建设。科学的规划与建设是开展生态旅游、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其目标就是要使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在进行规划与建设时,必须要明确旅游地开展生态旅游后可以接受的生态系统变化的极限,不能超越这个极限,否则就会造成生态系统不可逆转的损害。如果缺少科学的规划与建设,开展生态旅游就会极大地破坏生态环境。
健全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为了有效地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生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执法方面,还应设置专门机构进行旅游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用法律的手段来惩治偷采、盗捕野生动植物、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旅游的发展。
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包含两个层面的建设。一方面,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技术力量,定期监测,加大监管力度,对各旅游区环境进行评估、评比,参与决定各旅游区的定级评审项目,从政策上把握好生态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另一方面,各旅游区也应建立起自己内部的环境监测系统,开展定期的监测工作,对生态旅游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论证,特别是在游客集中的时期或景点,要准确地监测游客的数量和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地作出反应和调整。
注重环保宣传与教育。旅游者是旅游
动的主体,人数众多,成分复杂,活动复杂,活动范围不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提高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是生态旅游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从旅游宣传促销到旅游活动的开展都有必要引导游客认识、热爱和保护生态环境。对旅游者的宣传与教育应坚持寓教于游的原则,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全方位进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决定了生态旅游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因此,必须对生态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环保宣传与教育,决不能让“生态盲”去管理和经营生态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导游人员要经过考核后持证上岗。对他们的教育,除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加强其责任心和事业心的教育,增强责任感。
强化旅游活动的日常管理。大量的旅游活动直接对生态环境造成冲击,为了保护环境,就要强化对旅游活动的日常管理。首先,应根据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控制游客总量。旅游市场具有极大的周期波动性,呈现出时间和地点的双集点。一些热点的生态旅游区在旅游旺季总是人满为患,这给旅游区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甚至破坏。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有必要控制每天的游客总量。其次,管理工作要职责明确。旅游地工作人员都应明确的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确保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可以将旅游地分片分段落实到人,谁管理的范围出现问题,就由谁负责,增强责任意识,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张莹.生态旅游环境问题与保护对策初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3(3):67-68.
[2]石登荣.农家乐生态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博弈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8):134-135.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生态环境问题 保护措施
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过程中,当地的生态环境会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而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随着目前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逐渐认识到需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需要对环境进行保护,创建环境友好型的社会,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对水利水电建设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同进行。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从整体上来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首先是有利影响。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利用水能进行发电,这样的发电方式属于一种可再生能源,不但能够缓解目前我国资源紧缺的现状,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化石燃料的燃烧所带来的有害物质,减少了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另外,水利水电工程除了利用水能进行发电之外,还能够起到防减灾的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二)不利影响。从整体上来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要远远大于有利影响,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当中,能够增加水汽的蒸发量,当地的降水量也会相应的增多,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天气条件。另外,对于一些大型水库来说,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会对河道造成阻拦,使水库的水文环境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会对当地生物的生存条件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水利水电工程会阻挡某些生物的回游路线,使其不能得到顺利的繁殖,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对当地的物种造成较大的影响。水利水电工程虽然能够防止由于水势过大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是相应的会对当地土壤的肥力和酸碱性造成影响,另外,也会对当地地质结构造成影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滑坡或者崩塌等自然灾害的产生。随着目前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大,水利水电工程的规模也在不断增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对其进行建设的过程中会占用大量的植被面积,这样就会对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而在生态平衡造成破坏的同时,当地物种的生存情况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生态问题的保护措施
通过以上叙述可以知道,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虽然能够在一定范围中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不利影响要远远大于有利影响,加上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情况并不容乐观,针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具体的方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先是加强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在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各个角度提高其中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使其在施工的工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对比较环保的施工方法,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设计人员在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当地物种环境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环保设计,其中所采用的施工材料需要符合环保工程的实际要求,在具体的施工当中不能产生大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垃圾。最后,施工人员需要根据施工设计图来进行工程的建设,以此来减少对生态环境建设的不利影响。
(二)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目前,这样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大型项目的建设当中,主要指的是在对一些可能会对当地环境造成破坏的工程建设之前,结合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并且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的防止措施,最后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方案,来对项目工程进行施工设计。这样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样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当中,在这样的评价制度下,能够全面准确的对当地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并且根据具体数据来对影响的程度进行预测,在对生产要素和环境变化进行综合评价之后,选择出合理的建设方案,这样一方面保证了水利水电工程的整体质量,同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三)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理念相互融合。在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其中的每个环节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考虑,以此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其中这样的建设理念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水利工程的设计阶段,需要结合当地物种的生存环境特点和习惯,来为植物和动物创建有利的生存环境,尤其是对于部分鱼类的回游产卵,需要采取相应的设计手段建立专用通道,为鱼类产卵提供条件。在工程的建设阶段,其中需要采用较为环保的施工材料和施工技术,以此来保证当地植物和动物的正常生长,维持生态的平衡。最后,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环境监测系统,对生态环境进行及时而有效的跟踪调查,在l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时候,需要第一时间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三、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针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理念,建立环境评价制度,并且在施工的各个环节融入环境保护理念,以此来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徐建红.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分析[J].中国科技博览,2015,(35).
[2]何护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探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9).
关键词: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 S718.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5.040
生态环境主要是由非生物、生物群落等自然因素所组成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由于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密切联系,一旦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人们生活环境也会随之不断恶化。基于此,我国应合理应用相关措施,确保林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以实现协调发展的目的,从而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1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西北地区主要以干旱和半干旱为主,且地形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而生态环境特点表现为:水源匮乏、干旱少雨;沙漠戈壁总面积相对较大,且多数土地无法再次利用;森林稀少,植物的覆盖率普遍较低;在土地沙漠化方面,西北地区则占全国的90%以上,呈现较为恶劣的生态环境。而西北地区出现环境问题多数是由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土地沙漠化的不断加剧、资源开采和废弃物堆积等导致,因此对其进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极为重要。
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态建设中,林业资源属于其建设的重要主体,在林业资源产品中,多数属于可再生绿色能源,特别是节能减排方面,其作用不可忽视;二是林业资源作为生态文化的主要源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渐形成相应经营理念,从而展现人与环境,资源与生态的协调发展;三是按照目前我国经济正常和相关技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其发展方向进行合理调整,可有效促进我国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四是森林资源属于林业关键资源,同时也是林业经济基础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应用,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才能明显提升林业经济水平,为其更好发展奠定基础;五是目前生态环境受到的破坏相对比较严重,导致物质的生产力不断下降,使其各项功能随之出现不同程度的衰退。
2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若要实现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则应将持续发展作为核心内容,通过分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情况,总结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性。所谓公平性是指应该保证机会选择具有平等性特点,例如应以公平为前提进行分配,消除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的情况以及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可持续性。可持续性是在生态与环境系统遭受干扰时,可以维持自身生存率。由于资源、环境均属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只有保证资源可以永续利用,才能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目耍还餐性。若要保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持续性的发展目标,则应在共同配合下进行,通过提升共同责任意识,保证各方可以获取相应效益,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需求性。除了应符合相关基本需求之外,还需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其需求主要包括:发展需求。人类为了提升生活质量,向更高层次发展时的需求条件;基本需求。保证人类的正常所需物质、生活需求;环境需求。当满足人类基本需求后,为符合人类身心健康以及生活和谐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优化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3.1提升保护意识
为了保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将提升人们保护意识作为重点,尤其应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在人类生活中,生态环境属于人类赖以生存的关键,对自然环境给予保护,是对人类本身的保护。森林作为生态系统的主体,同时也是防灾减灾和净化空气的关键,对其给予有效保护,不仅可以获取一定的太阳能,而且还能提升有机物质制造数量,为人类更好的生存提供有力保障。
3.2构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在对林业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时,若要构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则需要制定完善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强化林业生态管理;对林地征占管理方法、审批制度进行重点完善;建立林业生态相关补偿制度,确保原有补偿方案得到全面完善,认真开展环境恢复工作;将人工修复、自然修复进行结合,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加大林业法制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促使法治观念得到全面提高,从而实现依法办事的目的;针对林业要案和大案,应进行重点查处以及惩治;提高林业相关项目检查力度,保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得到合理应用,实现资金的专款专用,使其可以安全、高效运行,进而促进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顺利开展。
4结语
林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密不可分,不仅需要对林业资源进行合理应用,提升人们整体生活水平,而且还能对林业生态资源给予有效保护,保证生态环境维持平衡状态。但是,人为所导致的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因此加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得极其重要,以长远发展眼光制定林业发展策略,能明显降低对林业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参考文献
[1]吴林红.刍议增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J].现代园艺,2016(17):180-181.
[2]张玉清.浅谈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J].中国农业信息,2016(16):74.
关键词:突破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对策
一、“突破辽西北”战略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地位分析
2015年2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意见》出台并再次强调,“十三五”期间,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实现绿色发展是突破辽西北战略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过程中,要正视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是突破辽西北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二、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辽西北地区长期以来工业发展相对缓慢,再加上该区域农业经济的粗放经营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资源浪费等生态破坏加剧,资源环境承载力极其脆弱。脆弱的生态环境极大地制约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在立法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其对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使得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2、在执法层面,执法手段和措施单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分层管理体制效率低下,且极易导致各执法部门互相推诿和争权夺利现象产生。农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都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失职现象,使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陷入一个异常混乱和尴尬的局面。
3、在运营环境上,相关制度协调性较差。许多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虽已建立,但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较差。在有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4、在法律归责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规定不协调,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宽泛不够严苛,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既不足以震慑违法的当事人,也不能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
5、在法律监督上,相关部门认识,行政管理手段单一,过分偏于经济处罚,缺乏对于建立长远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视,致使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威胁当地农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辽西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辽西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使得改善该区域农业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发展辽西北地区的农业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1、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面对辽西北地区农业生态环境的困境,应制定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范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通过对现行环保法的修订,完善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规定。
2、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垂直管理体制,以求增强管理和执法效率,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的发生。通过赋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较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来增强其执法和管理权威;此外,应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行政和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
3、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农业环境保护法必须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相关处罚指标体系,从重从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开展。
4、采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是妨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根源。要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积极构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公开法律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才能使得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公众的参与下得到有效监督。
结语
“突破辽西北”战略有利于提升全省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区域发展,也践行国家政策。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十足的动力。(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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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受到了较大的破坏,降低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因此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从而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对经济发展的过分关注,因此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环保部门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生态问题的及时处理,从而为城镇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现本文就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究,仅供交流借鉴。
关键词:
城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有效对策
为了有效的提升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加快城镇化的建设见进程,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城镇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不仅影响到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还会对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城镇生态环境问题的的处理,从而有效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为城镇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然而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影响因素的存在,造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影响到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需要采取合理、科学的对策进行处理,从而推进城镇化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1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城镇居民垃圾污染问题显著
现阶段,很多的城镇并不具有完善的污水处理技术,这样一来,城镇居民生活产生的大量污水就会在没有经过处理之后就会排放到江河湖海,对城镇的水质、土壤和农田造成了严重的污染,降低了农作物的生产产量。城镇的大部分生活垃圾随意的堆积,垃圾的运输营运系统也不是很完善,与城镇化发展发展步伐严重脱节,垃圾也没有固定存放的场所,只是将垃圾简单的堆集在一起,对其的处理也没有专业化的设备,从容造成了严重的二次污染和多次污染,对城镇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1.2城镇工业污染问题比较严重
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经济发展比较重视,因此城市工业的发展和建设受到了广泛关注,但事实上,很多的乡镇企业的经营模式都是粗放型的,缺乏规范的规划和有效的管理,加之企业的生产规模也不是很大,所以企业投资到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是有限的,从而造成重的工业污染,形成"三废"。在2013年,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出现严重的雾霾天气,经过专家的分析和研究,获得的结果是由于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造成的,当然也包括工业废气。
2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2.1科学进行城镇规划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执行更高的环保标准,设置明确的绿化标准。积极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小城镇的发展不能一哄而起,小城镇系列规划一定要从当地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出发,安排部署小城镇的产业结构与工业企业布局。在市区避免发展第二产业,严禁有污染的项目发展,对污染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经治理仍未能达到要求的要责令其关闭,污染较大的项目必须撤出市区或疏散。
2.2加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必须加大治污总投资,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科研投入,鼓励优秀的科研专利用于治污中,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对阻碍工业企业或个人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行政法规和相关收费进行清理。对其中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坚决予以取缔。对需要保留的行政收费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积极性的理念,重新核定行政收费标准。企业要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加快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
2.3加强水土资源流失的保护
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不管是经济发展的程度如何,都会对地资源和水资源都会造成一定的浪费和破坏,从而保证相关基础设施的方便建设,但是在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完成建设之后,都会促使城市地面出现硬化的情况,从而使暴露的土壤量逐渐的减少,这样一来,雨水的下渗效果也不是很理想,下渗量也逐渐的减少,因此内涝问题是很容易发生的,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增加植被覆盖率,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问题。一些城市政府为了提高政绩水平,因此会加强形象工程的建设,因此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比较看重的是眼前的经济利益,对城镇土地过多的占用,促使建筑用地越来越大,单纯的追去经济增加,但是监管工作却没有做到位,这样一来,促使城镇土壤的植被率大幅度的下降。为了有效控制该项问题,需要对的水土流失问题进行合理的规划,减少城市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流失和浪费,促进城镇化的建设水平的提升。
3结语
综上所述,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就是生态环境,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有利于促进城市社会文明的和谐发展,因此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做好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并在保护工作中,使用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理论和方法,并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充分的尊重和利用,同时还需要积极探索生态环境破坏和根源和危害,从而取得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对生态环境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控制和扼杀,从而有效提升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和发展。
作者:邹尚伟 单位:黑龙江省海伦市环境监测站
参考文献
[1]史亚楠,佟光霁.浅析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3.
P键词: 环境保护;问题;对策;内容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关系人类生活健康的重要保障。“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这是“十三五”时期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导方针。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我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环境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一、环境保护的意义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环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针对保护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逐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但法律规定范围广泛,内容较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当前制定的资源法针对性较强,且注重污染企业职责,轻政府职责,相关的法律规范交叉、重叠,条款间互相矛盾,存在冲突,追究环境污染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等,总之,我国统一、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还未形成,急需改进和完善。
2、环保投入不足
部分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质疑,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环保和治理污染的脚步,但为什么成效不大反而少数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专家称还是投入不足,不仅是投入的机制不健全,更重要的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层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在研究相应的科学技术时缺乏经费,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力量薄弱,最终导致工作能力差,质量低,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够
环境保护是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群众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可是,事实上社会大众普遍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环境保护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大部分的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概念认识十分模糊,较多关注对负面环境问题的敏感程度,对正面环境问题如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区等关注不足。社会公众也普遍缺乏有意识地学习环保知识、主动参加公益环保活动等。
三、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控制对策
1、完善环保立法
首先是完善环境保护的内容,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使其有一个综合而统一的基本制度,并填补部分环保领域法律空白,严格审查环保条例,及时处理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规定,确保相关部门执法时有明确的实施细则;然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地位和承担方式,督促其有效落实环保工作,并加大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最后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靠公众力量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并保障其诉讼请求的法律效力。
2、各地加大环保投入
一是,政府要做好表率作用,逐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比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引入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造机会,同时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为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科技支持,或者实行征收环境税,用于保护环保工作。二是,各基层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根据自身条件,完善环保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快科技创新,通过优化财力、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3、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程度
社会公众,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生力军,因此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是至关重要的。国家要建立起各种相关的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可以通过立法逐步来予以支持,创造和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使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同时,还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对环境保护进行宣传,使得环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参与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责任和义务。而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应当对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活动给予关心、支持和鼓励,做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坚实后盾和有力支撑。
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环保意识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因此,要做到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环保责任和环保法制观念,又要增强广大环保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必须加大环保法制宣传的力度,这是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毫无疑问,如果环保法律意识和环保责任能够成为扎根于民众内心的观念,领导干部能够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维护环保行政执法,养成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那么,国家颁布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必然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民事业,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地必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并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环保知识,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宣传措施,如派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下基层,将当前的环境问题和影响切实传达给农民,并指导其如何科学的进行农业和工业生产,设立专门的环保宣传和咨询小组等,切实促进农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此外国家还应推行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督促人们将环保落实到日常行动中,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各级领导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速度进一步加快,使得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通过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利用农业用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家肥、土杂肥等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供和施用。
第十二条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支持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不得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投肥(药)养殖。
第十五条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兴办砖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其他农业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恢复受污染的农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术和农用化学新产品鉴定的,应当提供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运用。
第二十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专项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野生植物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农业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引进物种环境影响风险评估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进物种的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控工作,并组织灭杀。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没收的野生农业有益生物的活体应当放生,死体应当掩埋销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以及非法采集、侵占、购销、破坏省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田或者农田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