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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

时间:2023-10-16 10:34:11

导语:在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

第1篇

【关键词】普法教育 公民意识 法律信仰 法律思维

普法教育作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至今已经持续开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来,普法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空前提升,各项依法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但是,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管理方式不断变革的新形势,普法教育在各方面亟待创新。未来的普法教育,有必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普法教育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一、普法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意识

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我们普法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是让老百姓知道我国有多少部法律,把法律知识灌给老百姓吗?还是让老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以追求表面内容为主的普法教育都是肤浅的,不符合现代法治本质要求的。那么我们的普法教育要追求的是什么呢?普法教育不是让每一个人都知道《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又一次被修改,而是让人们明白修改这些法律真正意味着什么;也不仅仅是让老百姓了解诉讼法的具体操作程序,更重要的是让人们认识到程序优先在法治进程中意味着什么。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未来普法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和社会价值取向。”公民意识涵盖了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公民自觉地遵守和维护现有法律。这里所说公民意识,不是泛指公民的意识,而是特指具有宪法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意识,他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认知,也包括对尊严和价值的认知,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一个国家要进入法治化状态,不仅要以体现正义的良法为基础,而且要以理解法的精神的公民为社会基础。”在未来普法教育过程中积极培养公民意识,能够积极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

二、普法教育的重点是实现法律的内化,确立法律信仰

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把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外在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法律的态度是内心并没有真正接受法律而只是观察法律,他们将法律的要求视为一种外在的强迫,出于无奈而接受;另一种是内在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法律的态度是从内心接受并且以法律为其指导,他们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并以法律的要求作为评价自己行为的标准。哈特的这种区分给我们研究普法教育提供了另一个视角。“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法律深信不疑和确信服从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人们在对法律认识和对法律功能评判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功能的确信状态。”纵观我们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更多注重普及的是法律的具体内容,局限于使人们知法和懂法的状态。大多数状态下法律并没有被内化,而成为对法律规则持外在观点的人,是出于无奈而接受法律,从内心抵触、规避法律。笔者认为我国的普法教育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了让人民群众知道法律、懂法律的第一步任务,下一步普法教育的重点应该是实现法律的社会内化,着眼于使人们从对待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向内在观点转化。也就是说,使法律规则成为人们“心中的法”,使法律规则被人们从内心真心接受,并且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觉地行动。具体来说我国今后的普法教育要从普及法律知识向弘扬法治理念与法律精神转变,要将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向国人普及,让人们理解现代法治的真正内涵,进而在全社会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

三、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普法教育的必然趋势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它与其他思维方式相比有许多独特的特点。“法律思维方式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根本价值取向,重在维护权利、制约权力、契约自由、保障人权,反对义务本位、官本位。”“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思维方式必然将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社会正向法治化迈进,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普法教育的重点也由注重具体知识传授转向宣传法治理念。这种转变恰恰与法律思维的价值取向相吻合,社会中普遍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法制教育,法律思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在未来普法教育中注重公民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是必然的趋势。

总之,我国的普法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未来的普法教育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今后一个时期,普法教育必须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积极开拓新路径,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维来部署落实,努力开创普法教育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白银燕,李才荣. 浅谈我国普法中的问题与建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

[2]王东. 关于公民教育基础问题及基本内涵的思考. 中州学刊 ,2006(4).

[3]解连峰. 公民意识——中国法治的保障. 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8).

[4]纪智媛. 论法律的信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7(11).

第2篇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律与生活;法律启蒙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36-0039-02

当前,我国在中小学阶段对学生的法治文化教育上存在明显不足。初中的法律常识只能算是守法教育,并不能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更遑论法治精神。当然,在高中阶段的政治课程体系中,《法律与生活》校本选修课程的开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学法治教育上的不足。下面,笔者将结合自身在开设本课程中的经验谈一点看法。

笔者把法治文化教育的内容限定为《法律与生活》,虽然不可能做到彻底的系统性,但也不是照本宣科,照搬教材内容。因为法是包罗万象的,而市面教材也完全按照大学学科要求设置,因而没有特别适合高中学生的。于是,根据生活中的热点、学生遇到的问题,笔者通过法律视野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具体的、客观的回答。以下是笔者其中一个学期的教学设计:

为更好地说明笔者的设计意图,下面选其中部分内容再进行详细介绍:

第1课时主要是想让学生知道法的价值。中国人非常喜欢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我们的媒体对此有大量报道,而老百姓似乎也习惯了“搞大”的做法,只要存在侵权、违约等行为,受害者往往先想到的是闹事、静坐、跳楼、烧公车等手段,至于正确维权,按程序一步一步走,似乎大家都没有这个耐性。《红潮风暴》这部电影告诉了我们有时候程序比实体更重要,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

第3、4、10课时主要是用视频的冲击力影响学生,使他们明白一些违法行为会带来家破人亡、不可逆转的人生后果。

针对深圳学生家庭离婚率较高,如一个50人的班级一般会有3~5个离婚家庭,笔者特意设置了第12课时――《财产千万亲情几何》,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及继承的法律问题,目的是想告诉学生父母有选择婚姻、追求幸福的权利,孩子也有选择自己认可的监护人的权利。在家庭中,孩子是三角形的一角,具有稳定的作用,因此,要学会做一个善解人意的好孩子,做家庭关系的协调剂。

……

在学生的“学”上,孩子们积极性相当高。当然,这个积极性是呈增函数形态逐渐递增的,因为刚开始笔者采取大学教授模式,发现学生状态不佳。于是,才逐渐用案例、视频导入情境,以点带面,逐渐深入,学生也终于渐入佳境,以至于最后经常互动,如模拟法庭等的开展,使法治文化的普及变得非常成功。下面是笔者的学生,罗宇豪同学对校本选修课程――《法律与生活》的学后感言:

通过这个学段《法律与生活》的学习,我觉得我对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这对我将来毕业后与社会接触,融入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将带来极大的帮助。我颇为欣赏老师认真、严谨的教学气氛,上课时不仅详细生动地为我们讲解生活中可能不能意识到的法律问题与漏洞,同时也为我们播放相关论法视频及某个法律问题上的电影。这样不仅让课堂变得活跃,同时也让我们能更加强烈地领悟到生活中法律的形式。而我对法律也越来越感兴趣,有空时,我会上网查询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在一些论坛里找寻围绕在我们身边的事物中所包含的法律因素,进一步了解更多被保护者或群体与法律权限的关系或者立法的流程,例如,如果你被虚假广告骗了,应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忍气吞声,任由他人受骗让不法分子更加猖狂;假如你“拾金而昧”,数额较大而拒绝归还,会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没有权力开除在校的学

生……所有的一些细节也许都与法律紧密相连,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中学开设法律常识课程,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普法宣传,更是一种系统的法律启蒙教育。常规的法律教学和政治课教学一样过于抽象,因此,教师在讲授法律课程时,需要在课程设计上考虑受众的接受能力,尽量把课程设计得贴近生活实际,添加大量的互动元素,增强内容的趣味性。通过多个学期的教学实践,笔者明显感觉到学习过上述课程与没有学习上述课程的学生之间在法律认知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大部分学生参加学习后,看待社会问题更加理性,并开始从法律角度来思考和分析各种社会现象。他们在家庭或者生活中遇到纠纷矛盾时会主动寻求法律途径,甚至给父母提供比较全面、成熟的法律建议。种种迹象表明,通过系统的法律启蒙,能够较早的提升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为社会输送更具纪律性和法律意识的合格公民,同时也使学生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法律思维;现代企业管理;应用

一、引言

法律思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所应进一步重视的关键内容,知法懂法不仅是我国国民应具备的,更重要的是我国现代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将法律思维与管理工作进行合理有效的结合,使管理工作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以法律为主要依据,这种法律思维的现代企业管理更加符合我国发展现状,进而促进现代企业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将法律思维与现代企业管理相结合,是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实现现代企业管理对法律思维的有效应用,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率,还能保证企业的发展稳定性,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完成的重要前提。

二、法律思维对于现代企业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1.降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诸多风险。在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思维的应用具有重大的影响意义,首先能够降低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诸多风险。企业运行与发展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选择与挑战,想要使企业规模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扩大就要开展一系列的项目投资,这是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风险较多的内容。只有选择合适的项目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的安全性,想要有降低免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就要善于将管理工作与法律思维进行融合,使管理工作的原则与方法更加合理有效。法律思维的应用可以帮助现代企业对各项投资项目进行更为准确的判断,分析其在开展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潜在危机,对于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投资项目不予考虑,这样会使现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得到有效降低,从而对企业的规模发展以及经济效益的加强具有积极的推动性作用,从而利于我国现代化经济的稳定发展与建设。

2.显著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法律思维的应用还能显著降低企业运营风险,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现代企业进行完善与发展中十分重视的内容。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只有提高经济效益才能保证企业的运营与扩大发展,所以想要使我国现代企业在未来能够得到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就要将法律思维有效应用于管理工作中。法律思维的存在使得现代企业管理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一部分运营风险的发生。企业运营风险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这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说具有重要影响,想要提高现代企业经济效益就要降低经济损失,所以加强对企业运营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对于现有的企业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对于缺少法律规范的条例内容进行改进与完善,这样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管理的有效性,使管理工作在我国法律的支持下积极进行。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风控手段。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风控手段也是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应用的重要意义,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进行管理工作的前提,现阶段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现象,这使得管理工作质量不能达到相关的要求与标准,对于现代企业的发展起到较为严重的限制作用。法律思维的应用使得我国现代企业对于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与加强,在现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提出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应用,完善管理制度中的主要内容,使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与有效性,在进行管理工作时能够提高相应的制约与控制作用,使不符合管理制度的工作内容得到及时的改进。风控手段是我国现代企业发展中较为重要的内容,现代企业面临的风险来自于各个方面,所以全方位的风控手段对于减少企业运营风险至关重要,法律思维的应用将更为全面的完善风控手段,使其在面对企业运营风险过程中能够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从而避免企业陷入较为严重的风险挑战中,对于现代企业稳定化发展与建设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律思维在现代也业管理中的应用举措

1.强调规范化管理,营造企业法治化文化氛围。目前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正在对法律思维进行积极的应用,其中主要表现在加强规范化管理,营造企业法治文化氛围。企业管理部门将法律思维与以往的管理方法与原则进行合理的融合,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思维教育与开展法律思维交流活动,积极鼓励管理人员进行现代化法律思维管理的学习,将法律作为管理过程中首要遵循的原则。强调规范化管理就需要对以往的管理措施进行合理的改进,统一企业管理标准,督促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管理相关规范进行管理工作,对于企业中存在问题的工作环节进行及时有效的发现并督促改正,同时以法律为基础处理相关违反管理规定的相关事件。营造企业法治文化氛围需要企业对法律思维加以重视,企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学习工作,传达国家最新的法律内容,使企业管理与国家法律进行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工作的高效性与有效性,这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

2.提升员工的法治思维,加强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升员工的法治思维,加强管理规范化建设也是我国现代企业所应重视的内容,员工的法治思维对于企业各项工作的进行起到直接的影响作用,只有员工的法治思维的加强才能保证企业各项工作在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下进行。想要提升员工的法治思维就要从实际工作中对其进行积极的鼓励,使其接受相关的法律思维教育,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与其自身工作相结合,使其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与严格性,这种法治思维就能再其进行工作中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防止不符合企业管理做法的出现。加强管理规范化建设首先就要对以往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根据相应管理措施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必要的改进,使现代企业管理更为规范化,在管理工作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与稳定性,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推动企业管理改革,保证企业竞争激励制度有效性。推动企业管理改革,保证企业竞争激励制度有效性也是我国现代企业未来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内容。改革是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推动企业管理改革才能使管理方法更加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从而在面临各方风险与压力的过程中发挥出更为有效的作用。企业竞争激励制度是保证企业内部积极进步的重要措施,竞争激励制度要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之内才能体现出其有效性,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企业竞争激励制度,使这种良性竞争带动企业的自身发展与进步,进而提高其与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还能取得相应的发展。

四、结语

法律思维对于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至关重要,只有将法律思维合理融合到企业管理方法中才能推动管理的可行性与有效性,现阶段我国现代企业在对法律思维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方面,相信经过我国企业在未来的不断努力下,能够更好的将法律思维进行应用,提高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与有效性,使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进而推动企业在未来的有利发展。

参考文献:

[1]冉令军.法制思维与法制方式管理企业探讨[J].科教导刊(下旬),2016,05:136-137.

第4篇

关键词 法律素质 大学生 法治

作者简介:寇晓燕,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与方略。党的十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作为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的支柱力量,青年学子的法律素质高低无疑直接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然而近年来,刘海洋伤熊事件、马加爵案、药家鑫案、复旦研究生投毒案等大学生违法犯罪、命案要案频频发生,这些典型个案不但折射出大学生群体存在的亟需关注的心理问题,同时也凸显了高校教育如何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精神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法律素质是指通过经常研习和日常生活获得的法律知识,经过深入思考、判断和分析后内化形成的法律意识和由此确立的源于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服从以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它对一个人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方式等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普遍认为,它是由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三个维度所构成。首先,法律素质养成是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前设的。只有储备了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 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才能为培育正确的法律观念意识和提升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奠定基础。其次,法律素质培养的核心是法律意识的确立,法律意识包括法治观念、权利意识、程序意识等,是主体对法治理念、制度的心理反映,体现了主体对于社会法律现象的精神态度,其标志是在对法的科学认识和由此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思维基础上对法律真诚信仰的确立。第三,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质培养的关键,是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在实践中的外化。具有良好的法律能力要求具有遵纪守法和良好的依法办事的能力,具备积极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上的效力与最高权威地位,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勇气与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法治中国的蓝图越来越清晰,有了完善的顶层设计的指导,还必须有具体的实践落实,只有法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意识,才能让法治国的理想照进现实。正如澳大利亚学者沃克所说:“归根结底,法治力量和他的健康发展并不依赖于专业法律人员,而是依赖于广大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只有当普通人也认真守法时,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没有普通群众遵守法律的态度,就没有法治。” 法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内化为民众的主体意识与潜在素养,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一个充满了法律精神的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秩序。先生曾说:“欲知明日之社会,先看今日之校园。” 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能否达成,大学生作为其推进主体本身的法律素养的提升是一个前提和重要因素。高校无疑承载着大学生法律精神养成的重要使命。大学生作为未来推动国家发展的中流砥柱,如何卓有成效地培育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促使其将法律素养内化为自身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人格类型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使这一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未来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群体成为国家法治理想实现的中坚力量,为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就显得特别重要。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环境下,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提升及其这个群体在多元化时代展示的法律态度对社会各个领域和方面产生的深远影响力,站在促进国民整体法律素质提升,加速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视野和高度,而不是仅仅囿于大学生这个特定群体本身,来深刻认识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法律素质蕴含的三个维度来考察,当前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素质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想的要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的需要提升的空间,具体表现为:

对法律的认识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法律思维有待强化。在全民普法的法治语境下成长起来的大学生们在长期的学习与生活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由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获取并没有经过系统化的训练,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尤其是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精义缺乏整体的系统把握和深刻的认识。总体而言,很多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仍停留于比较模糊的、感性的阶段,还未达到作为未来社会精英群体应有的深度和高度。由于缺乏对法律的科学认知,因而无法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在遇到一些情、理、德、法糅杂的复杂情境时往往会习惯以伦理、人情思维来作出评价,容易被感情或情绪所左右,无法作出理性客观的判断与分析。

对法律源自内心的真诚信仰尚未真正确立。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实,实现法治理想最大的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社会群体对法律的冷漠态度。虽然法治在中国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作为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我国法治建设所遭遇的实践困境首先表现为法律信仰的危机。由于受到社会上司法腐败等亚文化现象和“人情大于法律”、“权大于法”以及“以权代法”等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产生了质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负面价值观念的冲击甚至导致一些大学生为实现个人目的,无视法律的权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现象的出现反映了部分大学生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未能在内心深处形成对法律存在的高度认同感和敬畏感,因而难以做到用法律的准则和法律精神自觉抵制各种与法不容的歪风邪气,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 参与法律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存在知行脱节现象。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指出: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其指向的是现实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很多大学生虽然通过学习储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法律意识的层次性还不高,遇到问题时还不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和寻求解决方法,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本质上意味着一种权利赋予与保护,缺乏主动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并且将理论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能力不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学生并不善于和勇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尽管在日常生活的消费、兼职、就业过程中经常遭遇侵权,但不少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可见,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往往呈现出矛盾性的特征,一方面对理想的法治社会极其向往,对法律的学习也极具热情,但同时在实践中参与法律生活的积极性不高,反映出其现实行为与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之间的联系尚未完全建立。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具体路径―――基于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思考

就高校目前课程体系的设置而言,面向全体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它在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所以,高校教育者必须依托这门课程并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增强课程教育实效的具体路径以达到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目的。

(一)明确教学目标

布莱克斯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学习法律,但不是学习法律的技术细节,而是理解法治的精神。没有精神上的法治自觉,就没有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表现为制度却形成于精神,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最为关键的是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定位已从最初的向大学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发展到以如何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为目标的阶段。这意味着当下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点是建立法律思维方式,培养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等内在法律精神。教学实践表明,试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的教学在有限的课时内使非法学的不同专业的大学生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法律素质的训练应以帮助学生认识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思想,学习使用周延的态度来观察法律问题。2013年最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关于法律基础部分的修改正是在传递着这样的理念,具体的部门法律和法条几乎很少涉及,更加注重法理和法律精神的传达以及法律思维的培育。教材的这一变化也要求教师在具体的教学操作过程中必须明确教学目标,正确处理和把握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素质培养的关系。法律素质培育无疑是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基础,但是,法律知识的储备量并不必然与法律素质的高低存在正相关关系。“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只能说明其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对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项综合工程,并非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 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包含着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不能在教学中单纯追求学生对具体法律条文掌握的数量而忽视法治理念、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信仰与情感等精神性法律观念的培育, 应更注重实现大学生内在法律意识、精神的整体提升。

(二)精心选择和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制约着大学生的情感体验,自然也会影响教育目标的达成。如前所述,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应当突出的是法治精神的传达,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必须深入钻研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并能融会贯通提炼出其中的主要法律精神来对学生进行渗透教育。一个国家浩繁众多的法律之所以能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的有机体系,就在于这些法律条文遵循或体现着共同的法律理念和精神,如民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对等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意挖掘法条背后的法理,梳理教学内容各部分所包含的法治观念,将其从各个具体法律部门中挖掘出来,使“法治”精神成为贯穿整个课程讲授的一根主线,并将其融入到相应的具体知识传授中去,潜移默化地渗入到学生的观念中,使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真正实现提升大学生内在法律精神的目的。

在安排教学内容时教师需要对当下日新月异的现实教育环境有准确的把握,因此,教学内容要结合新媒体时代教育环境的改变,尤其是虚拟环境等因素的入侵,引导学生识别网络虚拟空间下的法律风险,正确认识新出现的法律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形成自控、自律的法律行为习惯。同时,要注意把握学生的心理,认识到“人的需要在人的心理―行为过程中处于起点位置。尤其是在人们接受外部信息时,需要决定着‘灌输’是否有效。” 所以,在内容的讲授与安排上,应密切结合大学生的社会生活和日常实际需求,结合大学生在消费、恋爱婚姻、兼职、择业中可能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以及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专业择取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予以重点讲解,这更容易激发他们主动学习的意愿并易于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

第5篇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不足的缺憾。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程添一砖瓦。

一、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实体轻视程序。传统法官对纠纷的解决首先考虑实体目标,而非程序过程。

对上述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存在的误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是泛伦理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把政治理解和构造为“伦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构造为伦理型法律。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并延续至今,道德伦理观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方式的泛伦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所谓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仅仅从政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思考并提出解决办法。这里所说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政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支配着很多人对法律性质、任务的认识,而且对国家法律体制的构造、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风、司法人员的选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上,强调法的政治性质,而忽视法的其他属性;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之所以强调法治,是认为法治是实现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务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独立自存的价值;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习惯于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反腐败、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强调其政治素质,而忽视法律专业素质。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仅仅从政治的观点和思路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律认识和实践蒙上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诉讼观念的影响。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最高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员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趋势、审判权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综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官存在实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倾向,甚至在一些地区可以说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主流。

三、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是促使法官这一群体向职业化迈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该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应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应是与大众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一般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大众思维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强调的是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作出不规范行为的人,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然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

其次,它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的出台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克服人性的弱点为目的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人性“恶”的角度着眼,并通过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各种“恶”的情况出现。

再次,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官思考的问题总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能还原,法官也不能大胆设想,只能根据证据来分析、来判定。即法官必须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它是一种利益性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是为维护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从而满足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强调利益基础上权利义务的对待性。

最后上,它在审判活动中就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是指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某一问题时,对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既然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一类,那么,它是否有独特之处?一位与海瑞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法官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也就是说法官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养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众思维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思维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转化性思维方式。

法律术语有三个功能,即交流功能、转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用大众化的语言来分析、判断不就更贴近人民群众吗?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法律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其中法律术语则是这门技术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区别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术语可以帮助法官之间、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交流时及时抓住问题的要害,使争议点凸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经过法官的思维,都可以转化成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机关公务员,它没有必要通过贴近民众来赢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否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廉洁性发生怀疑。法律语言还能阻隔非专业思考方式的干扰,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与政治因素相疏离,也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维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维中占据优先地位,法官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例如对足球“黑哨”事件,依大众思维会考虑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裁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起事件让法官来思考,则会考虑司法介入的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责任无异于空谈。西方有法谚:法的生命在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的表述不谋而合。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当然要以合法性来思考问题,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均能做出及时的裁断。他只考虑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维遵循“保守”和“稳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应遵循“保守”和“稳妥”。

一切规则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实都是以前发生的,法官从来没有执行过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见过明天发生的案件。法官对待社会问题也好,对待法律问题也好,其态度是保守和稳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样预测未来、设计未来,过于激进地思考问题,这会使整个社会的法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会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一特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四、法官思维方式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说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鲍西亚在威尼斯的法律规则之中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说服夏洛克放弃诉讼请求,兼顾了法律逻辑与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确定性思维,判断的结论问题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第6篇

法理学在传统教学中被定位为专业基础理论课。尽管近些年来高校教学改革中在法理学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法理学的教学仍然是以法学知识的传授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忽视了法理学“法律思维方式培育”这一重要内容。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也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特别是对于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的高职院校来说,法理学教学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应该是“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本文作者依据多年的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经验,结合案例、事例来探讨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法律思维的界定

法律思维是法律执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执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虽然这些职业的差异很大,但是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有所不同。对于法律思维的特点,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一)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法律执业者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对各个时生效力的实在法,也就是说必须以法律作为起点和最根本的依据,来思考和判断法律问题。法律执业者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法律规范性的思维。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它没有物理、化学一样的严密和精确,进行法学上的疑惑也不能在实验室里得到求证和解答,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法学上的结论,不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统一而又无差异的再现和证实。尽管法学可以建立严谨的学科体系,可以有独立的思维方法,但是法学的科学性归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不同,因为法学永远不可能不受意识形态、阶级利益、道德观念等价值性因素的影响,法学家也永远不可能像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面对他的研究材料那样来面对法学的对象———制度、人、复杂的社会、形形的矛盾与纠纷。总之,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的学习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活动,而学习法学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维也必然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就是要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学问,大的可能是国际间的争端、地区间的争端、民族间或种族间的争端等,小的就是指我们日常的事务,夫妻间的纠纷,邻居间的纠纷,同学间的纠纷等。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而法律思维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是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三)法律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案例:乙向甲借钱,借据上写明,乙向甲借钱一万元,上面有乙的签名和借款日期。借条由甲保管,甲是货车司机,他将借据拽在兜里,时间久了,借据被弄得脏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据的边沿裁掉了。由于乙久不还钱,甲就起诉乙,要求还款一万元。乙辩称仅欠甲1000 元,其它9000 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 元、3000 元、2000 元、1000 元)归还给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并称还钱的记录都是记载在原告手中的借据上,因为那张纸很大,记载在一起,对双方都很安全,可是现在原告把还款记录撕掉了。甲说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还钱这回事,请求法官进行裁判。

法律思维具有运用一定思维方式为法律决定寻求理性证明方式的能力,具体包括演绎、类推和归纳等。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彰显出法律思维的理性,体现了法律思维的逻辑力量。在处理这个“半张借条”的案件时,就要有很强的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根据举证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责任呢?若乙还了钱是否有义务举证,若甲认为乙没有还钱,他该怎么证明乙没有还钱。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乙还甲1000 元,即法院认可了乙已还甲9000 元的事实。法院解释为,这个案件纠纷源于证据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带来的,如果甲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证据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及相关责任。

(四)法律思维是经验、理性的思维

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就是法律执业者理解和运用集合了理性和经验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单纯的思辨,也不是单纯的经验判断。“法律的目的要求法律执业者能够完美地结合运用经验分析和价值判断”。可以说“法律思维就是一种经验条件下和范围内的法律人的职业活动”。

(五)法律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律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为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法治社会“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思维定势主要表现在“崇尚法律”,面对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基本任务在于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并对照法律规定“, 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最终作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同时,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二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是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的。“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况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则无以养成。”因此,要想培养和造就合格的法律执业者,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理学,作为专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基本技能和理论思维方式的学科与课程,应当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

“思维活动及其模式的建构是在语言直接参加的条件下完成”的,因此思维是通过语言体现的。“语言是传达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心理的特殊的难以剥离的外在形式,当法律一旦形成,语言就成为它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对于法律,我们不可能通过视角直观到它的任何抽象的或具体的意义,只能通过语言符号的整合、组织,才有可能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

高职院校在法理学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坚持“够用”原则,有针对性地讲授法律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之上,在教学中除了教师以规范的法律语言教学外,还运用课堂案例讨论、课内实践等多种教学方法,来使学生掌握规范的法律语言,并且学会运用法律语言的技能,使学生能够以法律语言为基础开展社会交往、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职业。

(二)培养和训练学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解释能力、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能力。作为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应该学会像法官或者律师一样亲身体验法律思维运用的全过程。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应该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过分地强调课程体系完整的教学模式,注重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能力,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学生的辩论或调研能力,充分体现教师主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过程中运用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为原则的案例教学方法,可以从任何一个案例进入法理学,基本上使每个问题都会融入案例,而案例也会涉及到一些部门法内容,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在案例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形成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执业技能

在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过程中,每节课、每个知识点都需要进行教学组织设计,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和热情。可以采用情境模拟教学,由教师创造一定的教学情境,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分别在教学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有教师模拟、学生模拟、教师与学生共同模拟等方式。最常见的就是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形式,使学生充分投入法庭角色的实战演练当中,通过模拟法庭实践,由学生自主组织、演示,老师辅导、点评,使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熟悉法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从而对法理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学习到整合法律、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的良性过程,以促进其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时发掘学生的潜力与智慧,提高学生的执业思维能力和执业技巧。

(四)培养学生的社会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法律意识既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思维的产物和结果。全面树立“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和提高法律执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支持下,法律思维表现为权利的思维方式和程序的思维方式。无论何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执业思维应该彰显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在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在高职院校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该共同建立起学习的原则,将法理学的思维和精髓深刻地融入到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这些原则可以是分享体验、交流观点的分享原则,先观点、再理由的理性原则,自由表达权利的权利原则,民主表决制定课堂规则的民主原则,以及先举手后发言的程序原则。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 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 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林喆.法律思维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第7篇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黄莺(1982-),女,江西临川人,景德镇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律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教学、民事诉讼法;金晓虹(1963-),女,江西奉新人,景德镇学院教授,律师,研究方向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1-0075-03

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应更注重基层法律人才的塑造,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成为实现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我国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教学方式改革与师资建设等的笼统介绍,这些研究忽视了对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必要性的分析,而这类分析是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实施教学改革具体步骤的必要前提与理论基础。对此,笔者从深刻理解教学改革的必要性这一角度来分析教学现状,并就设计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谈一些看法。

一、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平台

人才培养是教育机构与教育者的共同责任。社会越发展、越进步,法律的作用就越突显,法律职业就越重要。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理论人才培养;二是实践性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众所周知,高职高专教育倾向于职业教育,高职高专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其自身的职业定位。因此,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应将法律职业技能作为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的一条主线,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教学改革的方案。“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以智力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1]。可见,法律职业技能强调的是实践能力,也即专业技能,包括法律认知技能、法律语言表达技能、法律分析技能、证据筛选与运用技能、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甚至包括对法律的敏感性。

此外,在强调实际操作能力培养的同时,不可忽视其他方面技能的培养,比如社会交往技能(含礼仪技能)、外语技能、创新技能以及基本的理论知识技能等。这些技能的培养同样应体现在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比如开设一些针对培养这些技能的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身需要与教师的建议来进行选择。所以,要实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目标,就离不开教学改革对此的探索。

(二)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促进专业建设的必要手段

任何一个专业的建设都离不开课程设置、师资结构、教学以及科研的同步协调发展。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建设同样也要求有相应的教学元素(笔者认为教学元素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结构、科研成果等)来发挥作用,而教学改革是促使所有教学元素发生变化与作用的必要手段。法律专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相连,为适应培养职业性、应用性人才的需求,法律专业各教学要素的调整、配置必然需要通过教学改革来实现。在教学中,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应以及同行对教学的评价应是进行专业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然而,在实施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仅依据教师的高学历与科研的层次等级来设置课程、配备师资,忽略了教学本身的客观现实与实际效果。这不但不利于专业建设,而且会使得法律专业的发展偏离人才培养目标,因此,为促进专业建设,应通过教学改革来促使教学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三)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增强学生法律思维的有效措施

培养法律人的核心要素是具备法律思维,故顺利、高效地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与发展法律专业都离不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这一环节。

1.对于法律思维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谌洪果先生认为,法律思维即“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2]。郑成良教授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3]。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周晓春先生认为:“所谓职业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认识过程。与行政思维相比较,法官的职业思维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形式性和单一性的特性”[4]。可见,以上观点是从法律的职业性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分析法律思维的涵义。笔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人的思维,它运用法律的解释、推理、论证等方法来分析应由法律来规范与调整的社会现象。

2.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不容忽视的任务。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应当贯穿于整个教学(包括各个部门法的教学)的始终,特别是在法理学课程中,应当以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为中心,要求学生对事物或事件的分析由日常思维向法律思维转变。同时,要求学生明确法律思维是学习好法律课程的必要技能,也是培养社会责任感的重要工具。只有在教学中不断地增强学生法律思维,才能使教学改革更有意义。

(四)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是推动法治进程的理论支撑

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除了在培养应用型人才,促进专业建设,增强学生法律思维方面的微观作用外,从宏观上说,这类教学改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理论意义。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以后,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期待与日俱增。如果说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是构建法治社会硬件系统的话,那么进行法律教学、培养法律人才、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等活动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软件系统。显然,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过程是构建法治社会软件系统的过程。

课程设置适当与否、人才培养目标是否明确、教师的教学水平能否适应专业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可否进一步提高都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样,这些因素都将决定构建法治社会的软件系统能否更加协调、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教学现状

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大致分为高层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即跨国集团、大型企业及中央部级机构等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中层法律人才(公检法、行政执法机关及中型公司法务部门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和基层法律人才(基层司法所、一线执法部门及部分中小型公司法务部门所需的法律人才)。教学的过程就是人才培养的过程,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设置欠合理,教材选择受限制

为适应培养基层法律人才的需求,高职高专法律专业课程的设置及教材的使用与本科院校应有很大的不同。课程的设置与教材的选择是一个专业发展的根基,学生在校期间能学到什么知识以及能够获得的知识量都会对学生的就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呈现以下特点:

1.专业必修课科目主要集中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其他科目的设置仍旧模仿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对实践性课程设置较少。

2.专业选修课设置的数量较少,而且课程之间的衔接没有充分体现基础理论与专业选修课之间的合理关系。

此外,高职高专法律类的教材数量与质量都不尽如人意,这必将制约法律专业的发展。大多数学校使用本科类的教材或成人教育类的教材,而且在选择教材时没有注意理论观点上的更新,这为教与学都带来了很多困难。

(二)教学内容不新颖,教学方式较单一

教学中的具体内容、重点与难点的讲授是需要教师在备课过程中不断以去粗取精的方式提炼相关知识点。然而,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师的教学任务比较重,且各个部门法的教学并没有进行细致的分工,所以教学内容时常得不到更新。此外,由于硬件设备的限制或是学校所处的地域局限,各式各样的教学方式不能被充分运用。所以,传统的“填鸭式”,“照本宣教科式”,甚至考试方式(仅仅是背与写)都使得课堂成为一个说教式的课堂,没有互动的局面。

(三)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双师型教师缺乏

目前,由于双师型教师的缺乏,教学中教师过多地讲解理论知识,而没有将实务案例与法学理论结合,这将导致学生对知识的接受非常被动,主动思考的机会很少。所谓法律专业双师型教师,是指既能传授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又能指导实践,讲述司法实务。从任职资格上说,这类教师既获得教师资格证,还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应当申请律师执业证书。从某种程度上说,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和更新与教师结构的组成密切相关,教师知识的更新能够带动学生吸收新知识,扩展视野。在实际教学中不少老师抱怨有些课程不好讲解,究其原因之一是教师自身对教学目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了解或是自身缺乏一定的实践能力。

三、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明确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加强教材的编写,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制定教学计划首先要解决的是培养目标的问题。这不仅是为专业建设定位,也是为具体的教学工作定位。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培养的是一线应用性人才,故制定教学计划应紧紧围绕这个目标进行课程设置,适当增加实践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中的比重,重视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实现培养目标还需要体现在教材的编写上,高职高专类教材应具有实用性与针对性,反映出专业特色。对此,笔者认为法律专业的教师应形成一个教学团队,针对平时的教学情况、教材使用情况,改变传统的教材编写模式,突出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编写出真正适用高职高专法律专业教学的教材。教学计划的制定是有效分析、实施教材的第一步,教学计划的设置需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课程的难易程度、教学规律等因素。

(二)运用多种的教学手段,改革教学的内容与方式

教学手段是教学中师生相互传递信息的工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手段经历了从口头单一式传授到多媒体制作、课堂互动、小组讨论等多样式传授。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理论的前瞻性、知识的新颖性,就离不开教学手段的有效运用。针对法律专业的特性,教师在备课时就应当充分准备好与理论相适应的教学手段,在课堂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教师是一个引导、组织的角色。法律专业的教学手段除了传统的理论教学外,还应尽可能的增加实践教学,如案例教学、组织模拟法庭、参加旁听庭审、进行法律咨询、辩论赛等。案例教学能够促进学生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律思维。组织模拟法庭是一类仿真式的训练,有助于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关系的分析,熟悉、辩护、检察、审判各个环节的法律工作。参加旁听庭审是一种让学生感同身受的实践方式,在真实的审判场景中,学生能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咨询,学生需要无偿地为公民、法人等提供法律帮助,这项实践活动能充分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适合在“3.15”、“12.4”或在其他课余时间进行。举行定期的辩论赛能为学生提供一个锻炼胆识与口才的平台。它适合在校内举行,可以每学期开展一次[5]。

(三)重视对现有教师的深造培养,将法律实务带进课堂

韩愈在《师说》中提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是传授知识、经验的人,既是一种教育者角色,又是一种社会角色。教师要承担的责任不仅要体现在课堂上,也要体现在课堂外,学校重视对教师的深造培养是进一步提升教师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必要途径。法律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双师型”教师在这类学科中的作用不容忽视,除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外,他们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包括对学生的实践指导能力。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工作培养评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双师型”教师即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其核心是“教师职称与实践技能”两项并存。 这一要求的内涵指“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两种素质:教师素质与行业素质[6]。笔者认为,法律专业的教师可以通过攻读学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执业等方式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此外,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以充实法律专业师资队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模式可以将法律实务带进课堂,才能真正的“解惑”。

作为高等教育形式之一的高职高专教育,它的发展需要很多推动力。法律专业教学改革是专业发展的推动力,更是整个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推动力之一。教学计划的构建、教学方法的更新、“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等都是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环节,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始终把教学改革的理念置于教学过程中,对教学改革之路要不断地探索下去。

参考文献:

[1]于庆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J].法律科学,2003(2):9-14.

[3]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3-10.

[4]周晓春.法官职业法律思维:经验型法官向知识型法官过渡的桥梁[J].中国律师,2000(12):75.

第8篇

公司法律文化的层次结构

公司法律文化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为公司成员共同信仰、共同追求的对法的认知、评价、心态以及与此相应的思维模式和制度的总和。公司法律文化包括公司法律意识文化和制度文化二层次。

公司法律意识文化

公司法律意识文化指公司对法律的认识、态度、评价、信仰,以及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思维模式。因此,公司法律意识文化包含二层,一层是对法律的认识、态度、信仰;二层是基于法的理念认识,以法的理念管理公司,从事经营,即思维模式,这种模式被称为公司心智模式,它像一只“无形的手”影响着公司商机的捕捉和对战略构想的决策,影响着管理行为的选择。

公司法律意识文化应当包括下列意识或思维模式:

规则意识 法律是行为规则,法律意识文化的规则意识就要求任何行为都应当有一定规则,行为人应当努力去知晓规则,尊重规则,严格遵守规则。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避免管理混乱和经营危险。

公平、平等、公正意识

法律有公平、公正、平等、权利、理性、秩序等价值。价值意识就要求行为人对法的价值尊重、信仰,并以此作为行为的价值目标。公司的规则制度也必须体现公平、平等、公正价值,处理管理和经营中的一切问题都应当体现这种价值,公司不能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为所欲为。

制度意识与法治意识

法律是一种制度,通过权、责、利统一规定建立制度来实现对社会的调控;法治的内在精神就是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法律本身公开、明确、稳定等。法治的本质就是对法律制度的尊重。制度意识就是要通过建立权、责、利统一的制度,相信制度;法治意识意味着信仰、尊重制度,要求制度必须公开、明确、稳定,要求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法治意识要求制度至上,就是当情、权与制度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决定因素,或裁判的依据。

守法意识 就是依法行为,享有权利,同时履行义务,并主动承担责任。

权利意识 反思传统法意识,传统法以义务为本位,但现代法强调对私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通过大量立法确认私权利,抑制公权力,以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现代法是以权利为本位,强调对私权利的保护。公司的权利意识要求公司首先应当清楚我国法律确认了哪些私权利,有权利意识并不意味着只知道有权利就行,而必须履行一定义务,我们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权利的实现。

证据意识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工具,证据意识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证据意识要求公司清楚证据的有关重要制度,如证据的表现形式、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担等。证据意识要求公司在经济活动中,要注意制造、保留证据;公司不要轻易向对方提供证据;注意举证期限。

时间意识

时间在法律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种情况是时间关系到公司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法律救济,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法律就不再给予救济,这称之为时效;另一种情况是权利的保有期限,超过这个时间,权利就失去了,这称之为除斥期间。时间意识要求清楚我国法律有关时间的规定。公司要利用时效的延长、中止、中断制度,以便更充分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程序意识

经济活动由开始、进行到结束,是一个程序过程。作为经济活动直接翻译的法律也很讲程序,因此,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也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规范的程序正是制造证据,保证交易安全,保护自己权利的有力支撑。

公司法律制度文化

公司法律制度文化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意识文化而建立相应的制度,这个制度虽然不是法,但却是依法制定的,是合法的,渗透了法的理念如公平、平等、尊重等价值,权责利统一意识等,是为了公司守法经营,依法高效、便捷管理公司,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

公司法律制度文化应当包括下列制度: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实现公司治理。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法人财产保护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人事薪酬制度、技术创新制度、重大经营决策责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期权制度等制度。依法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依法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本开发及管理制度。

公司为什么需要法律文化

引导、规范公司管理和经营

指引公司行为

法作为特殊的行为准则,相对于道德、公司人治而言,有其明确性,法明确建立权利模式和义务行为模式,指引公司的行为。权利模式就是指引公司可以去做某事或从事某种行为,以及怎样去做;义务模式则是指引公司不要做某事或从事某种行为。法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管理、发展都给予指引。

预测公司行为 法律规定了某种行为是否可以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公司在进行某种行为时,就可以预测到自己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这种后果不利于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那么公司就可以停止这种行为。如果预测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那就去做。如果预测可能实现自己的目标,也可能有违自己的目的,那么公司就可以从经济学来选择是在风险中求利润,还是放弃利润以规避风险。

促进公司合理设计管理和经营

公司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法建立各种行为模式,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计行为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安全性、高效性,实现利益最大化。

确认作用

公司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如商业风险、政策风险、自然原因引起的风险等,但公司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经济学对公司行为的评价,就是利润的最大化,只要公司行为实现了这一目标,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合理,就是好的。但评价公司行为除从经济学等评价外,还必须从法律来评价,法律认为不合法,那么因这个行为所取得的利益都不受保护,相反还会受到惩罚,所以法律对公司的行为有“一票否决权”。

发展作用

公司在发展,就必须要寻求新的资金、人才,尤其是管理要创新。一是建立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合理在企业各机构间分权,建立各机构的权、责、利,同时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即经理人,通过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制度,建立对公司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对劳动者通过明确的制度,建立对劳动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也约束公司,企业要解聘劳动者,则必须有制度规定的原因,按制度规定的程序,这样劳动者就很清楚自己应当做什么,只要做到了,就不会被解雇。劳动者因此有归属感,稳定感,同时激励与竞争机制让劳动者有危机感,必然使劳动者发挥最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法律为公司融资设计了多种渠道:间接融资,如向银行贷款;直接融资,如发行股票,发行股权。直接融资虽然比间接融资更好利于公司,但要求很高。当公司还不能直接融资时,就只能间接融资,而间接融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信用。信用就是财富,但信用怎么来建立,信用就是通过守法经营来建立的。

保障作用

无论法律多么完善,市场经济如何成熟、规范,在日常经营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权益被侵犯。在市场经济中应当而且只能通过法律,即法律救济。但法有规则性、稳定性,不管法官的喜怒衷乐,法官只能依法裁判,即裁判必须有正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正确,我们叫做枉法裁判,你可以上诉。如果因为法院的枉法裁判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公司如何建立法律文化

企业家以身作则

公司法律文化就是企业家的人格化,企业家应该是公司法律文化的灵魂。企业家在公司法律文化的培育发展过程中既是倡导者、决策者,又是推行者、表率者,对公司文化的形成从内容到过程都起着决定作用。因此,企业家是否愿意把自己置于制度之下,正体现了企业家的法律文化素养,也直接关系到公司法律文化建设。

言传

加强教育是公司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式,这种教育一是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二是法律理念的教育,即法律的一些基本价值理念,以这些理念建立、完善公司制度,以这些理念推行制度。

身教

守法,不仅是依法办事,而且对公司的制度也严格遵守,而且平等遵守。公司应当有法治精神,制度精神。有什么样的公司就有什么样的员工。

第9篇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 女权主义法学 世界帝国与法 社区矫正

后现代法学流行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它是继传统三大法学派别之后的又一法学研究倾向,其涉及领域广泛,代表的理论派别主要有美国的“批判主义法学”和“女权主义法学”、法国的“权利学说”、日本的“世界帝国与法”等等。后现代主义受非理性主义的影响,但是主要是受存在主义,特别是海德格尔的影响,并和后结构主义合流。从法律秩序内部的合理性和价值观构建和维护上而言,后现代法学思维方式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的特征呈现。

一、美国女权主义法学与后现代法学

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看似强大的美国,其国内社会问题突出,其中女权问题异常明显。女权主义法学在接受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后,对于女性权利的争取非常明显,在经过第二次、第三次女性解放运动之后,基本形成了“包括选举权、同等报酬、福利、获得就业和教育、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和选择堕胎的有限权利”。女权主义者们认为正统的所谓现代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男性特权或男性话语基础上的。女性解放运动在哲学的思维下武装自己,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她们在获得法律的保障树立了现实基础。据统计1950年代美国婚后女性就业率仅为11%,1978年就业率上升到50%,1997年逐步上升达到61%,2010年达到69%。

二、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国与法”

柄谷行人是日本后现代法学的发现者,他在理解和阅读“世界帝国”时认为“国民国家则不具有这样的统一原理,这是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以同样性质的住民与政府的积极同意(如人民投票)为前提的。国民既然是以领土、民族、国家的历史共有为基础的, 就不能建立帝国, 国民国家在实施征服时, 只能去同化不同性质的住民, 强制取得大家的同意, 而不能去统一他们,也不能将自己对正义与法律的基准强加给他们。” “可以把面对资本制-国民-国家的对抗场所放到这一三位一体的‘外部’,即联合主义中去寻求。这是另一个‘交换’的原理,在某种意义上,它与市场经济是相似的, 即是以每个个人的自由契约为根据的,但是它不主张资本主义那样的利润追求。另一方面, 它与共同体是相似的,即它是互酬的、相互扶助的, 而不是排他的、拘束性的。”柄谷行人想要构建一种国际法上的“新的帝国”,想彻底的摒弃资本主义式的国家制度,建立以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基础上的“新的帝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的压迫,规避民族主义的出现。简单而言,他是根据资本制-国民-国家,实现广泛的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联合体,建立大的社会法治。

三、我国后现代法学发展的价值追求

废除劳教制度后,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责任异常重大,它肩负着通过社区矫正教育,实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在高铭暄教授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一文中首先强调了“社区矫正明确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刑法社会化是在当代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背景中应运而生的一种对传统刑法体系与理论进行反思的理论,它要求我们摒弃传统的文化基础,解决人们在强调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公正性失真,重新建立一种人们可以信赖的法律正义。

第一、强调法的实质性,在司法运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我国废除劳教制度,采用社区矫正制度,这是人权保障的显著提升,美国的“女权主义法学”强调保障女性的作为人的权利,而我们的制度建设考虑的是保障犯罪主体的基本权利,而实现这一权利的意义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使在社会的监督下,人们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接受和宽容他们,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尽快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强调法的具体适用,摒弃从宏观上对制度的把握,减少过度强调整体性而对不同犯罪的区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发展中,我们经历四要件到三要件再到现在理论界坚持的二要件理论,这一认识的发展,就是要区分犯罪个别化,不同的犯罪主体,应该区别对待,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由于他们对行为违法性和主观的过错认识存在一定的缺陷,一味的强调惩罚,那么在预防犯罪的目的上便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反而会适得其反。

第三、强调法的阶级性,降低不同阶级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国与法”强调历史的“反复”,如果我们不区分犯罪与未犯罪之间的关系,那么在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和剥夺生命上可能出现与现代法治文明相悖的一些行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大法域下的整体认同制度,从立案时的“取保候审”到审查阶段的“附条件不”再到审判后的“徒刑以下的缓期执行”和执行中的“假释”,都是社区矫正制度调整的对象,那么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的区别性对待,便是我们的关注重点。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3]宫燕明,梁晓俭.后现代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律理论的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