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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务筹划

时间:2023-10-16 16:07:17

导语:在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所得税税务筹划

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税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8-0148-02

1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理解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的工资薪金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筹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在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税务筹划是一种不正当或违法的行为,因此不敢运用税务筹划,从而让自己浪费了许多可以节税的机会。

2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1)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利于个人节税并减少偷、漏税。个人所得税是从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提取的,所以有很多人就会有所不解,为什么自己辛苦挣的工资还要纳税,对于现在的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价上涨,人们微薄的工资想要在大城市生活是非常难。所以,很多人就会想着去偷税、逃税,这样既没有达到多得收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

(2)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们能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觉得自己得到便宜,就有利于人们诚实自觉的纳税,能够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3)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事业单位的节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少,同时就会减少企事业单位的税负,因为个人所得税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薪酬和社会福利等,这是一笔很大的费用支出,因此职工个人能够合理的税务筹划,也正是为企事业单位节税,增加企业的利益。

3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转换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可以从时间上进行转换,从而达到节税的目地。

(2)征税范围的转换。在不同的征税范围下会有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税率,如果可以很好的转换纳税范围,如个体工商户收入转换为个人所得收入,那么所计算的税率和方法就大所不同,通过详细的计算和筹划,让纳税也能活用进来。

(3)计税依据的筹划。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应税项目也不同,那么就有不同的扣除标准,合理的选择对应的项目,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4)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在个人所得税法律中,有些税目下特殊的项目是可以免税、减税的,可以通过这一点好好的利用,在纳税前进行行为决策,有利于更好的节税。

4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案例

(1)工资薪金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纳税,从2011年9月1日起都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起征点为3500元,税率为3%-45%。”但每一级的税差是很大的,特别是收入高的人,也就有很大的负税压力。为此就要采取高福利,降低名义收入的节税方法,如:提供住房、就餐、免费医疗、交通工具等,这样既保证了个人的福利没有减少,而且企业也可以节税,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个人可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就做好这方面的要求,因为税务筹划特点就是在纳税发生前做出事先的筹划,所以事前性是为完成税务筹划所必要的条件。

案例1:2012年10月,某企业聘用30名员工,单位给每个员工签订月工资为3400元,外加每人发放600元的交通补贴。

直接发放交通补贴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3400+600-3500)×3%=15(元)

如果单位有专车接送,就不用直接支付交通补贴,可以不纳税,因为应纳所得税额为3400元,小于起征点3500元。这是运用采取实际福利,降低名义收入的节税方法,这是比较简单且实用的筹划方法。

案例2:肖某在一家小企业做维修工作,工作时间很灵活,有需要时才工作,公司规定给他40000元每年。

按劳务报酬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800)×20%=506.67(元)

按工资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不纳税,因为40000/12=3333.33(元),小于起征点。因此,用这两种方法在计算此笔收入时,明显是第二种方法更好。从而分析出,在签订劳务合同还是雇佣合同时,要看是小金额收入还是大金额收入,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税负差异,但特殊情况也要特别计算,综合全面的计算后,在进行实际操作。

(2)年终奖的筹划。根据《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所得税,但起征时,应先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为年终奖的计算方法特点,年终奖的所得税就会随年终奖的数额增加而增加,所以,应注意尽量不要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注意年终奖数额的大少,有时在临界点上会出现“倒流”的现象,在工资、薪金不大的基础上,可以把年终奖分配到每个月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

案例1:某企业,李某年终奖为54000元,江某年终奖为53000元,假定这两个人当月的工资都超过起征点。

计算李某的工资:由年终奖除12得出每个月为45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4000×20%-555=10245(元),税后净收入:54000-10245=43755(元)。

计算江某的工资:由年终奖除12得到每个月为4416.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3000×10%-105=5195(元),税后净收入:53000-5195=47805(元)。李某与江某年终奖净额比:43755-47805=-4050(元)。由此可知,李某比江某的年终奖多1000元,但最后得到的税后净收入却少了4050元。这就是因为在年终奖的临界点上,基数差额不大,看是年终奖得的多一点,但实际税后净收入却少很多。在这种情况上,应该按实际的情况合理的调节年终奖的基数,采用一定的方法,例如,发放实物奖,物品福利奖等。

案例2:某单位销售人员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2012年7月,发放季度奖为12000元。

直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0-3500)×25%-1005=1995(元)

如果把季度奖平均分配到下个季度,即分为三个月发放,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500)×10%-105]×3=885(元),两种方法之差为1995-885=1110(元),由此可知,在工资金额不大时,把奖金平均分配到与工资薪金计算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同时由时间带来的资金流转,也使企业更好的运用。

(3)劳务报酬、稿酬的税务筹划。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单位非雇佣关系,而从事的安装、设计、会计、翻译、经济服务等其他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收入是指个人作品被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都可以运用增加次数、增加人员的方法,还有费用相抵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1:某单位的一名设计师,取得设计收入6000元,这项设计也有他妻子的辅助工作。

如果只算一个人的收入,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如果算成两个人的收入,每人各得3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2=880(元),由此可以少纳税960-880=80(元)。如果有更多的人来平分这笔收入,就会更加节税,这就是从增加人员,平分收入的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的。

案例2:某考查员是从事国家研究的专业人员,他去边远地区考察花费40000元,经与出版社合谈,可以有两种方法支付稿酬;一是支付稿酬费用80000元;二是支付40000元稿酬,另报销40000元考察费。

第一种方法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30%)=8960(元),税后净收入:80000-40000-8960=31040(元)

第二种方法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0×(1-20%)×20%×(1-30%)=4480(元),税后净收入:40000-4480=35520(元),两种方法净收入之差为31040-35520=-4480(元)。这就是采用费用相抵法,进行的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免税和减税项目,是国家通过对某些个人所得税项目规定用特殊的计算方法,为的是保护特殊的人群或意外事故、以及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的纳税对象。在实际的税务筹划中,就应该注意这一方面的考虑,因为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税务筹划绿区,能够让纳税对象符合其中的项目,如:保险、福利、公积金等,就能够很好的运用相应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计算。

案例1:某单位助理,扣除保险和公积金后为8000元,原扣除的公积金为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20%-555=345(元)

如果公积金加扣5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500-3500)×10%-105=295(元)

筹划前后的差额:345-295=50(元),这样少了纳税额又可以得到公积金额外的利息收入,可谓一石二鸟。

案例2:某销售企业的外籍员工,本月基本工资和提成和为8000元,回家探亲花路费为1000元。

不考虑探亲费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20%-555=345(元)

考虑探亲费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1000-3500)×10%-105=245(元)

两种方法之差:345-245=100(元),这样计算不仅仅可以让自己的探亲费用可以得到报销,而且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这只是生活中发生的实际优惠项目,当然有些项目也可以转换为纳税优惠的项目,这样就可以很好的运用到税务筹划中,为纳个人所得税带来优惠。

5总结

一个经济实用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应该具备合法、合理、符合实际的才行。还有要综合全面的考虑所需的其他费用和手续,金钱是可以计算的,但是时间也是金钱,如果所筹划的所得金额小于实际花费的时间价值,那么就得不偿失了。所以,根据个人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的税务筹划,既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也保护了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虹.税法与税务筹划[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

[2]王红宁.税务会计[M].沈阳:东北经济大学出版社,2011,(1).

第2篇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特点及税收筹划作用分析

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房地产企业取得收入征收的税种,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作为税收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表明,目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而房地产企业则是我国所得税的重要纳税主体,所得税也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税种。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

企业所得税就是对纳税主体所得收入征收的税种,因此对于所得税而言,纳税与负税主体,不会出现税负转嫁的问题。

2、所得税是以净所得作为征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乘积,并扣除减免及抵免税额,因此,所得税充分体现了按能负担。

3、所得税的弹性较高

企业的所得税与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收入所得有着直接的联系,所得额较高对应的税基与税率就高,反之则会降低,因此与纳税主体的经营情况有着直接关系。

4、税额较大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时间长,资金量大,因此税基也相对较大,所得税的税金数额相比其他企业更高。

(二)房地产企业开展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资金流量大,涉税种类多,税金数额较高,开展所得税的税负筹划,主要是通过合理的筹划,有效地减少税负支出,因而节税效果明显。

2、有助于防范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框架和准绳,通过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漏洞,避免由于纳税风险造成房地产企业的损失。

3、可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税务筹划是一项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强化纳税筹划管理,可以促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政策、理论、实务技能水平,对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的原则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应该严格基于国家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违反税法、偷税漏税等行为不仅会造成房地产企业出现税务风险,而且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声誉以及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都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实效性的原则

国家或者是不同的省市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导向都是不断的调整的,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务筹划又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因此在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应当注重实效性,准确地把握好各项税收政策时机。

(三)统筹均衡的原则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该将其置于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税负中统筹考虑,不能由于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造成其他环节税负或者是整体税负的提高,应该遵循综合均衡的原则。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合理的运用各种所得税税收筹划技术

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上,应该全面的利用各种税收筹划技术,具体运作上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技术措施:

1、纳税时间的筹划

对纳税时间进行筹划主要是利用好货币的时间价值,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尽可能的合法延迟纳税。纳税时间主要是基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完工,即房地产产品投入使用、竣工证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初始产权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合理的把握这些完工条件,适当延后完工时间。

2、合理利用各种扣除项目

有效的增加成本扣除,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来减少税基,同时在我国税法中规定,对于一些关于职工保障及福利项目可以作为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的调整企业职工的福利支出,既可以起到激励职工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增加扣除成本。

3、准确的运用各种优惠条件

不同地区在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上都有着不同的优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结合项目区域的实际政策情况,合理的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减税效果。

(二)针对重点环节开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科学的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应税利润主要是以会计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也就是对差异科目调整计算。因此,在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上,应该全面分析不同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对于税负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降低税负的会计政策。

2、以固定资产的筹划为突破

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就是以不动产为主要内容,因此在税务筹划上应该把固定资产筹划作为重点。综合考虑房地产企业的预计净残值以及折旧年限,适当的采取加速折旧的处理方法,增加前期成本,降低利润,这对于后期资本的加速回收也非常有利。

3、根据收入和资金的不同针对性的制定筹划方案

在收入阶段,房地产企业就应该将收入划分为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该区别管理,同时尽可能的将征税收入时间后延。同时,在资金的管理上,重点对于闲散资金可以作为国债或者是其他权益性的投资,把闲散资金作为免税收入,而且权益性投资所得收益不必缴纳所得税,有助于降低税负。

(三)分阶段做好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在于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过程中,因此所得税的筹划也应该根据项目开发不同阶段制定筹划方案。

1、项目开发准备阶段

重点是全面的组织财务管理人员掌握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优惠,确定纳税申报地。同时,对项目分支机构组织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不同进行把握。

2、项目开发阶段

重点是合理的选择项目开发建设的筹资方式,以及确定好开发项目的竣工时间以及销售时间,确定好最佳的时间节点。

3、项目销售阶段

在销售方面的税收筹划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销售部门从企业内部分立,以销售公司的方式,实现企业广告、宣传等费用的摊销,降低纳税基数以及税率等级。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损益;筹划;会计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规划。税收筹划是法律许可的合法行为,与偷税、避税有本质区别。偷税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是故意、欺诈性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出,纳税人要承担补税和处罚的法律责任。避税是指通过不合理的转让定价逃避税收的行为,一般要承担税务行政检查及补税的法律后果。偷税、避税尽管在短期内实现了税负降低的目的,在长期却要承担比未发生偷税、避税行为更大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合理使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积极的事前、事后安排,减轻或延缓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行为。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对象,所得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从所得税角度对纳税义务作出规划。本文重点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方面探寻税收筹划的空间。

一、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

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合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一般而言,内销业务以发货时为确认标准;外销业务以海关放行并开立发票为确认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收入,可将销售时点合理推延;二是选择适当的计价方法。主要是指转移价格的适当运用。转移价格是指关联企业间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互为提供劳务、专有权利和技术、固定资产、资金信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作为集团管理的一种手段,关联企业间的定价具有机密性,往往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之间的正常关系,表现为一种扭曲的价格信号。这种关系经常有利于企业投资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义务。转移价格的前提条件是,关联企业所处地区实行不同税种和税率。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甲公司处于高税区,乙公司处于低税区。运用转移定价策略,甲公司可以较高价格从乙公司购买商品或劳务,便可以起到减少甲公司利润和增加乙公司利润的作用,从而减轻了公司集团总体上的税负。转移价格的基本特征是,受企业投资总部的利益支配,脱离市场供求关系和现价的约束,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非正常货币交易,达到收入与费用的跨地区的非正常分配。

利用转移价格税收筹划的途径主要有: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低定价策略或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和利润;关联企业间采取无、低息借款或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关联企业间通过劳务和其他财产的非正常定价,转移利润。当然,税法对关联企业业务有比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因此。在运用转移价格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准确地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合法、合理。

二、成本费用确认的税收筹划

企业费用分为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和财产损失。费用的具体项目很多,发生的方式和渠道亦不尽一样,税收筹划的方法自然应有所不同。

(一)销售成本的税收筹划。销售成本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其成本极大化。因为已销商品、产品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所得额的大小,欲达此目的,主要在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优选。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有五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企业可以任选其一采用,但采用一种计价方法后不得随意变动,若需变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然而,当物价上涨期间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使销货成本高,而当期收益低,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当物价下降期间,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当期销货成本较高,同样可起到将当期收益降低并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

(二)工资费用的税收筹划。实务中,在工资费用上求取纳税利益的企业多采用虚报人数的手段。这种逃税方式经常被税收机关识破并处以罚款,于税收筹划的原则所不容。工资费用的正当税收筹划应当注意以下环节,以使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一是足额提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二是企业股东、董事或合伙人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以使其个人收入由分红转为工资。

(三)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利息支出系企业向外融通资金所支付的代价。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准予列支费用的,有应予资本化的,也有虽列为费用但不准扣抵收入的。不同处理有不同的结果,凡此均影响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途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资扣抵时,利息支出应尽早予以资本化,以使以后年度费用最大化;二是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

三、存货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发出有多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影响销货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

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会计政策的选择还需考虑税收优惠的因素。若企业处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且利润为正,企业应比较提高当期应税所得额带来的税收优惠收益与递延纳税收益,确定恰当会计政策。若税收优惠收益较高,纳税人应尽量提高企业在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具体到存货,就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在预测购进货物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在价格变化不定且单位价格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若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在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则纳税人应采取与上述相反的措施,尽量降低当期的应税所得额,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应注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企业采用何种方法及计量方法变更等,都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的税收筹划。

四、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一)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折旧年限的确定存在人为因素的影响,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包含一定弹性,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其中,对于净残值的估算也会影响到所得税交付。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算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尽量低估残值可使企业的折旧总额增加,各期折旧额随之增加,降低企业折旧期内所得税交付额。

(二)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财政部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在此范围内,企业具有部分选择权。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额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4篇

一、注意公益性捐赠限制条件

第一,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目前,企业进行捐赠主要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年度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完全相同。企业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存在很大的差距,企业应正确计算扣除税基,准确地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扣除。企业以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捐赠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只能用税后利润来进行公益性捐赠。

但是,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第二,向非列举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9]124号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对除列举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三,向不符合资格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9]124号所指的非登记公益性群众团体应符合的条件如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只有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四,捐赠票据不合法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我国有关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必须提供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二、把握公益性捐赠时机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捐赠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结转以后期间扣除。因此,企业在捐赠时机的掌握上,应选择企业会计利润较高的期间进行捐赠,以适用更高的税前扣除限额,从而降低税收负担。企业还应根据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对当年利润做出合理预计,根据预计利润进行计算分析,如果捐赠额度太大,争取将当年捐赠额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多次捐赠,使捐赠额被尽可能充分扣除。

某企业2008年和2009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4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0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2万元,2009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28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一:该企业2008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4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那28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2万元[(100+40-100×12%)×25%]。

方案二:该企业2009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40万元,则可在税前扣除18万元(150×12%),超过18万元的那2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3万元[(150+40-150×12%)×25%]。

方案三: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2万元,2009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28万元。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12万元,用足了扣除限额,2009年最多可在税前扣除30万元,捐赠的28万元可被全额扣除。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12-100×12%)×25%],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7.5万元[(150+28-28)×25%]。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5.5万元(22×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7万元(28×25%)。

三、合理确定公益性捐赠方式

目前,法律认可的对外捐赠财产范围主要包括现金、库存商品、股权和其他物资。当企业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外捐赠时,应考虑由于财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异所导致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影响。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涉及的流转税如下: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捐赠企业或个人则需就此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对于将自建不动产进行捐赠的行为,捐赠企业需就自建和捐赠两个环节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是以销售(营业)收入额为基数的。由于企业的捐赠行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企业的捐赠行为会影响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进而影响上述三费的税前扣除额,并最终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第5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组建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组建税务筹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15%的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仍是税务筹划的重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旧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但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作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产业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不再设地域限制,而是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外,除高新技术企业外,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企业也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税法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从而改变了税务筹划中三资企业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我国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关联交易各方支出分摊、关联交易定价有监控,并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义务,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组建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为优化产业结构,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优惠;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行业的优惠;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从事技术服务企业的优惠;兴办第三产业的优惠;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国家对乡镇企业的优惠;利用“三废”产品的优惠及专门为吸引外商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若企业投资方向符合上述要求,就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由地区优惠更多地转向产业优惠。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

(二)企业组建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组建形式时,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税务负担,企业要权衡利弊,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如果建立公司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要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份制企业享有税法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股东所获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制企业的最佳选择。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办法。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营业利润不缴企业所得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从税负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高于合伙企业。

第三,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在纳税人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组建形式上可以选择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税率按25%(符合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为6.75(25%x=35%x-0.675)(0.675为速算扣除数) 万元时,税务负担是一样的,这里不计分红的影响,如果考虑分红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这个点就大于6.75万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6.75万元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私营企业轻,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6.75万元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比私营企业重;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比,税务负担基本一致。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及税务筹划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确认其纳税人身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者的计税方法和征管方式有所不同。一般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仅从税务负担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而增值额较大,就可能使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假定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则: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增值率×17%=销售额×6%

增值率=6%÷17%=35.3%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个点为纳税无差异点。同理可计算出其他纳税无差异点,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纳税无差异点增值率

17 6 35.3

17 4 23.5

13 6 46.1

13 4 30.8

A公司为一百货公司,假设该企业预计可实现销售额200万元,同时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符合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购进成本为120万元,即增值率为40%,应纳增值税额为13.6(200×17%-120×17%)万元。若将该企业分设为3个独立核算的小企业,假设分立后3个小企业的销售额均为100万元,则需缴增值税额8(200×4%)万元,可以节约税负5.6万元。由此可见,根据自身的状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是切实可行的。

第6篇

【关键词】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2

1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2 关于收入总额口径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2.3 关于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4 关于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5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3.5 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4 体纳税筹划途径

第7篇

[关键词]绩效工资 公立医院 个人所得税 税务筹划

绩效工资,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而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公立医院来说,绩效工资制度下医务人员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劳务报酬等。将税务筹划运用到医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中,于纳税行为发生之前,使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达到合理合法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在有效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是对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补充。

一、 基本工资的税务筹划

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制度下的基本工资,是指与医务人员工作业绩不挂钩的底薪部分,每月发放金额相对固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免税项目,减少应税收入。

(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充许在税前扣除。公立医院应在工资薪金中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并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采用按最高标准计提公积金等方法,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的发放金额。

(二)基本工资适当福利化,降低医务人员名义收入 我国个税的免征额为2000元,医务人员每月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立医院可将超过2000元的工薪部分适当转化为职工福利支出,通过提高福利待遇来降低名义收入。具体实施时,医院应先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财务制度,明确不同级别、职称人员的报销方式和额度,再对医务人员每月固定的基本消费支出,如交通费、通讯费、用餐费等,依据合法的报销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在不改变医务人员实际待遇和医院人员经费总额的前提下,减少税前工资,相应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

[例1]王医生月工薪收入5980元,允许税前扣缴三险一金1000元,每月固定开支交通费300元,通讯费200元,就餐费用300元,购买学习资料200元。除去固定开支,王教授每月工薪为498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322元[(5980-1000-2000)×15%-125]。如果以上固定开支由医院实报实销,而将每月工资下调为4980元,则每月应纳税额为173元[(4980-1000-2000)×10%-25]。经筹划后,医院人员经费支出不变,但王医生个人每月可节税149元(322-173),全年共节税1788元。

二、绩效工资的税务筹划

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受工作业绩高低的影响,每月都会有不同的变化。在绩效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的发放方法使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也会不同。

(一)绩效工资分月发放与一次性发放 一般来讲,医务人员当月绩效工资均在次月取得,有时医院为了全年的考核目标也会预留部分在年终一次性发放。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就使得一次性工资与每月工资有可能按不同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当医务人员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工资适用的税率,小于或者等于每月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之合适用税率时,即能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例2] 陈医生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允许税前扣缴三险一金1000元,2009年共取得绩效工资54000元,平均每月4500元。如果每月的绩效工资都在次月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完全不预留发放一次性奖金,每月工薪总收入为7500元(3000+4500),应纳个人所得税550元[(7500-1000-2000)×15%-12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6600元[550×12]。如果医院每月将3000元绩效工资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剩下的18000元[(4500-3000)×12]预留到年终一次性发放,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25元[(3000+3000-1000-2000)×15%-125],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775元(18000×10%-2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675元(325×12+1775)。比较后可以看出,绩效工资总额不变,陈医生个人可节约税款925元。

(二)绩效工资推延发放和预支发放 受季节变化、流行病发病规律、学习进修等因素影响,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在各月起伏会比较大,采用推延或预支方式,将全年绩效工资均衡分摊到不同的时间段取得,从收入较高的月份分流部分绩效工资到收入较低的月份,是节税的另一种形式。

[例3]张医生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允许税前扣缴三险一金1000元,2009年4月份所在科室拓展新业务,取得绩效工资5980元,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21元[(2500+5980-1000-2000)×20%-375]。同年10月被派到上级医院进修一月,进修期间无绩效工资,则基本工资扣除税前项目后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医院将张医生4月份的绩效工资留出2980元推延在10月份发放,则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50元[(2500+5980-2980-1000-2000)×15%-125],10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47元[(2500+2980-1000-2000)×15%-125],两个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97元(250+247),比在4月份一次性发放节税224元(721-497)。

(三)绩效工资采取不同的形式发放我国税法以单位和个人之间是否存在着稳定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来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其计算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方法和税率是不同的。医务人员取得的绩效工资,可根据需要适当变通为劳务报酬发放。

三、 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

新医改意见明确指出了,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因多点执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在绩效工资制度下的另一种经济体现。

(一)劳务报酬合理费用化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一定费用后,按20%的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医务人员在与其它执业医院签定劳务合同时,可约定先扣除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用等必须支出,再取得最终的净劳务报酬,以降低计税依据减少纳税。

(二)劳务报酬与绩效工资的相互转化 比较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发现当应税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比劳务报酬适用税率低。在合法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通过签定长期雇佣合同的方式,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薪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例4]赵医生09年进修期间,每月从本医院取得基本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为2500元,7月份应邀为某下级医院做手术,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7月份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440元[(3000-800)×20%],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5元[(2500-2000)×10%-25],7月份纳税合计465元(440+25)。如果赵医生与下级医院签定雇佣合同,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薪,则赵医生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元[(2500+3000-2000)×15%-125],节税65元。

值得一提的是,公立医院利用各种税收政策和方法,对医务人员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深入挖掘信息来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并注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以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8篇

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对企业利润有重要影响,内容广泛、计算复杂。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后,减去减免税额和免抵税额所得,而应纳税额以应税收入为基础,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各项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以其为切入点,进行税收筹划设计。纳税筹划的理解,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针对纳税人而言,即企业或个人在上缴税款方面的筹划,其二是针对税务机关而言,即征收税款方面的筹划。本文讲述的是前者,即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然性

(一)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由股东财富最大化决定,通过制定税务筹划战略,找出适合自身的节税途径,在充分考虑企业财务环境和发展目标继承上,合理配置资金,实现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使得企业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税金作为净收入的抵减项,减少了股东收益,与企业目标相悖,因此,纳税筹划是企业生存、发展、盈利所必须的。

(二)法律具有严肃性、规范性、强制性

符合法律规范是税务筹划的首要特征,是企业开展任何经营、投资、分配等经济业务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减少税负,需使筹划具有合法性,而非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行为。当纳税义务发生时,若少交或不交税款,必将受到法律处罚,合理合法及时的纳税筹划,既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增加净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益,又使企业遵纪守法。

(三)纳税是义务,纳税筹划是权利

在法律的基础上,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无可厚非,这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各种筹划方案对比分析,根据测算的预期效果找出最适用方案,使净利润达到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理论及实践是在具体环境中开展的,无论是税收政策、税收执行环节,还是筹划意识、管理层决策、财务会计行为,都存在各种问题。

(一)偏重税务机关权力的强化

当前我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被普遍定义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税法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甚至是漏洞,使得纳税人不通过合法手段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是偏重于税收机关放宽标准,由此引起一系列行贿受贿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在法律允许之外放宽了某些企业的纳税限额,使合理的纳税筹划变为偷税、漏税,则不利于市场经济良好氛围的形成和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二)财务人员运作税收筹划存在风险

在节税意识方面,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理解误区,将纳税筹划和非法逃避税款混为一谈,或者心存偷税漏税的侥幸心理;会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素质低的财会人员不按照准则规定计量业务活动,出现账实不符、出具虚假会计报告的情况屡见不鲜。扭曲了纳税筹划合法性特征,不仅使会计人员和主管人员面临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还使企业形象受损,得不偿失。另外,我国的税务机构、税务筹划人员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三)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待调整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速度的提升,国内税法变化速度惊人,各种税收条款在短短几年内发生不断的变更,根据经济环境的发展出台相应的解释公告,若不加注意,对该税种相关法律制度的使用就会出现偏差的情况。近几年我国的税法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但仍然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再者,税法对偷税、漏税、骗税等涉税案件打击力度偏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改进意见

(一)加快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最直接的影响来自经济制度环境,必须因时制宜地修订税收政策。一方面,国家需对已发现的有关税法存在歧义和不恰当之处进行修订,防止企业的理解和税务机关的运用出现偏差的情况,为企业、税务部门、税务机构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企业和税务机构提供正确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规范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违法乱纪行为,使违法企业或税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加大不正当的偷税漏税经济行为的成本,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构建良好的市场风气。

(二)营造稳定的税收行政环境

首先,税务行政人员要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及其变动非常熟悉,便于指导纳税人依法缴纳所得税,引导正确的筹划方式,做好征管查处工作。其次,作为人民的公仆,税务机关自身也要严格自律,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不贪赃枉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严禁贪污受贿现象的出现,确保做到不偏不倚,大公无私。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

第9篇

摘要我国税务筹划的兴起和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同国际接轨的体现。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利润的增加,经营、投资、理财、分配活动必然越来越复杂,每一个时期都需要规划,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在经营能力和外界环境既定的情况下,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从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心并希望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科学合理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成为广大企业和税务工作者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出现企业将偷逃税收与税务筹划混淆的现象,文章从国家的税收政策出发,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了企业如何对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国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单向性的税收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税款一旦缴纳就很难退回,这无疑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原则上说,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只是不同税种的税负弹性大小是不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各税种的不同内在要素:a.税基;b.税收扣除;c.税率;d.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不难看出,从税种来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大,因为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从行业和企业类型来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照顾、鼓励发展的一些行业可以获得较多的优惠政策,筹划的相对空间也比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从税负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入手,结合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的税收政策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的,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的问题,尤其是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筹划

(一)合理安排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二)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付”,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个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四、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应首选国产设备,以达到减税效应。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保证研发所需支出。这样既可使企业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又使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考虑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企业应就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企业组织形式及筹资方式等的不同导致所得税税收负担的不同,充分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企业整体税负的优化。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都会使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多样,因此还要从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筹划等方面进行。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行业竞争也日趋公平和激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提高效益减轻税收负担,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已成为目前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盈利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参考文献:

[1]邓娜,吴君民.试论企业税务筹划与合法性避税的界限.价值工程.2008.1.

[2]尹磊,魏钢.新企业所得税法之税收优惠解读.财务与会计导刊,人大书报资料中心.2009.2上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