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7 16:20:34
导语:在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强化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的要求相矛盾。作为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就其职能来讲,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千方百计的稳定地方金融形势,积极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者应该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从中央银行赋予分支行金融监管的职责来讲,则主要从一个地区贯彻货币政策、金融方针.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情况判断分支行的政绩;而地方政府则往往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以可供资金的数额,金融机构的多少.金融市场容量的大小来评判一个银行作用的大小。根据当前全国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中央要求我们要从严控制金融行为;而地方政府则往往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强调金融应最大限度地宽松搞活。这样一来就常常使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处于两难的矛盾之中,常常迫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顾及地方利益而放松金融监管的力度。同时也容易产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2、监管的内容,标准不明确。目前,在中央银行转换职能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同志的思想认识还仍然停留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中,而把金融监管的注意力过多地放在审批金融机构上,这显然是不够的。另外,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还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尺度。比如,对金融机构设置的审批,仅凭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原则性的意见,就难免出现不平衡的现象,使得一些专业银行盲目地攀比设置机构的数量。再有,对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早已明确规定了九条考核指标,要求专业银行由规模管理转变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保证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各专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指标没有核定,而且由谁核定,人民银行按照什么标准去考核监督,考核的常设指标项目又有多少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使得人民银行分支在实施监管中很难操作。
3、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范围不清,缺乏处罚手段。目前我国的金融法规不健全,使监管缺乏充足的依据。从前一时期的情况看,金融监管的依据主要是总行制定的一些暂行条例、规定,办法或领导同志的讲话,而且大多是些临时性的,或多或少地带有政令色彩。就目前已经出台的金融监管法规而言,又大多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对一些违规行为难以纠正和处罚;被处罚了的单位又不服气,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工作难度。
4、中央银行自身监管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合力。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仅金融管理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稽核、会计、计划、国库、发行等部门也都同样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这就存在一个相互配合的问题。但从实际工作来看,常常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一些分支行的金管、计划、稽核、会计部门缺乏相互协同配合的意识,各自为政,没有形成通力协作的合力,造成重大处罚、处罚意见相悖,使监管工作产生了负效应,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5、对社会信用及金融市场监管不力。根据今年金融工作的要求,要严格控制信用总量,抑制通货膨胀,其中包括社会信用,即银行信用以外的各种信用形式,包括股票、债券、集资等。在现行的体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大量产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社会信用的监管权力没有有效的真正落实。例如,股票归地方政府和证券委员会管理、审批,人民银行既没有审批权,也就谈不上监管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样因缺少必要的处罚手段而显得无力。比如社会融资,特别是企业乱集资,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民间拆借等各种信用行为中一些问题。从来就没能从根本上杜绝。
6、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数量不足,难以适应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需要。从中央银行的干部来源来看,除了来自金融院校的毕业生和少量的各专业银行业务人员外,相当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其他行业、部门的人员和转业军人。这些人员中大部分缺乏金融基础理论知识系统学习和金融业务一工作的实际锻炼。在人员素质上距离中央银行现代化金融监管的需要相差甚远。
二、中央银行强化监管的对策
1、尽快理顺中央银行分支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消除阻力。这就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通过立法完善法规,摆脱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和监管阻力。在这方面,设立人民银行经济区域分行是彻底理顺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一个有效办法。同时,要加快企业改革、财税改革、投资体制等一系列改革的步伐,规范金融机构同企业、同政府的关系,让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和自身资金实力自主经营,才能从根本上规范中央银行同金融机构的关系,减少金融监管的地方阻力。
2、明确监管的内容、标准,做到职责明确、方法科学、措施得力。根据工作体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否从人口,居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社会经济的要素上确定一定的量;专业银行缴存的备付金是否可依行别,按地区、分季节而确定不同的比率;专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否可以把九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再一一细化,并明确各级机构的核定,监管职权.对金融机构要实行年检;对商业银行要按照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实行存贷比例管理,并按照国际金融惯例,恨据资产与负债期限对称原则控制中长期贷款比例,为分散信贷风险规定单项贷款占资金总的比例,设置相应的监管指标系统,降低经营风险.以实现科学化管理。
3、加快金融立法进度.建立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是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重要依据和保证。应尽快出台《银行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特别是对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各级人民银行要结合本地实际,着手拟定对金融监管法规暂行实施细则和金融违规的处罚条例,为总行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法规,条例提供决策依据。
4、完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中央银行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不仅包括金融行政监管,而且包括金融业务监管。这是中央银行的两大操作系统,从而构成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的完整体系。中央银行在实施稳定货币、抑制膨胀,加强金融监管中,各职能部「1之间要保持目标的一致性,搞好分工协作。我们所说的金融行政管理主要由金融管理部「1来实行,而金融业务监管主要由计划、资金、稽核,以及会计、国库、发行等部门来进行。各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发挥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整体功能。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069-02
一、网络金融的概念
网络金融是将网络技术融合到金融业务中而形成的新型金融形式。狭义上讲,是指以网络为媒介,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运行模式。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相匹配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外部环境等。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中国目前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几部零星法规,缺乏对网络金融系统、详尽的司法界定和行为约束。
2.技术风险。网络金融的运行存在技术风险隐患,如系统硬件和软件运行故障、访问量超载导致的服务器崩溃、遭受黑客的网络攻击、感染计算机病毒等。
3.操作风险。网络金融一大亮点是客户可以自助办理业务,但客户缺乏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对网路操作系统也不熟悉,很可能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手误等操作风险。
4.运营风险。(1)金融犯罪的新工具。由于网络金融客户只需通过具有联网功能的终端就可以办理业务,这使不法分子可以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隐匿自己的身份,实施金融犯罪。(2)风险扩散的助推器。网络金融通过互联网使各个行业部门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也将各类风险汇聚到一起。一旦某个领域发生危机,风险很快传导并数倍放大。
5.跨境风险。网络金融加快了金融企业的全球化战略进程。但不同国家地区的金融制度、金融运作方式各不同,难免会和与当地金融系统产生矛盾摩擦。
6.竞争风险。(1)外部竞争风险。中国网络金融服务质量较差且主要模仿发达国家,没有核心技术专利。一旦该市场对外开放,国外同行会以优质服务抢走客源,并利用专利特权打压国内企业。(2)内部竞争风险。国内企业为抢占用户资源,建立起专属独立的服务系统,使客户无法进行联网操作和清算。他们还怠于新产品开发,而大打价格战、捆绑销售战,引发恶性竞争。
三、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风险监管立法空白。中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及监管的正式法律条文。这使德监管部门在具体风险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
2.风险监管意识薄弱。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认识理念迟滞落后,仍然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层面上。对于新兴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和防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
3.风险监管权责模糊。网络金融监管涉及网络技术和传统金融业务两个方面。这就使风险监管的权责模糊不清,一遇到风险监管难题,各部门就会互相推诿,不利于风险的及时化解。
4.风险监管技术落后。中国网络金融在监管硬件和软件的研发上滞后,尚未取得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受到发达国家的掣制,丧失了监管的独立性,进而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5.企业风险内控缺失。中国网络金融企业缺乏内部监控机制,认为风险监控只是监管部门的事,把责任和包袱抛给了国家,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6.风险监管人才匮乏。网络金融同时存在金融业务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要求监管人员是精通金融知识和网络技术应用的复合人才,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但目前中国该领域的人才数量匮乏。
四、加强风险监管的措施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关于网络金融风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风险实施监管工作时有法可依,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强化风险监管意识。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到与时俱进,在监管理念上打破对传统金融风险的认识局限,充分意识到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监管工作的长远性和艰巨性。
3.明确风险监管权责。对原监管部门进行改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并对其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协作。
4.加快监管技术研发。应加快网络金融监管技术的研发速度,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应用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加快网络金融监管硬件设施的普及完善和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
5.建立企业风险内控。网路金融服务商应该自觉建立起企业完备的内部风险监控,定期对企业的业务和运行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上报监管部门,尽可能将风险范围控制到最小。
6.重视监管人才培养。应加大网络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力度。兴办培养金融监管人才的学校,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网络金融监管等相关专业,储备丰富的人才资源,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7.开展国际监管合作。加强国际间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先进监管技术和经验,完善风险监管的网络体系,防范和化解跨境风险,同时也可以维护网络金融服务海外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风险监管模式设计
(一)监管主体
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需要以下六类主体的参与:本国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网络金融企业、网络技术监管部门、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
(二)运行方式
1.本国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司法空白,使监管工作有法可据。(2)科学规划监管模式构建,协调各监管主体的工作,维护模式正常运行。(3)加大监管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为日后监管模式的运行储备专业人才。
2.网络金融企业要做好企业内部的风险监管工作。(1)制定企业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行为规范守则。(2)成立内部风险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企业的风险监管工作。(3)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3.行业自律组织要对所属行业的网络金融企业实施行业内的监管工作。(1)修订协会章程,加入网络金融监管部分,实现网络金融企业间互相监督。(2)利用现有组织框架,成立专门负责网络金融业务的行业监管部门。(3)开辟用户信息反馈渠道,受理其投诉和建议,维护用户合法经济权益。
4.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网络金融风险中具体业务和运作的监管工作。(1)建立网络金融企业行业准入标准。对于在业务上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限制甚至不准其进入。(2)建立网络金融业务日常抽查制度。对网络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定期抽查,若发现潜在风险可以及时处理。(3)建立网络金融企业信息公开制度。网络金融企业要定期公开企业各方面的重要信息,避免因信息的不对称使用户蒙受损失。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在社会中的不断普及和应用,该方式应用到金融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某些程度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进步和发展,在使用期间也会产生一些问题,特别是风险管理模式的形成,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因为风险管理工作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为主要的部分,对其完善与制约是各个人员研究的主要话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与进步,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处以初级发展阶段,对风险因素还在不断分析,所以,我们要努力借鉴国外一些经验,促进风险管理工作的创新性与完善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方式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便捷性特点,利用三大技术以及自身的发展优势,能够改变传统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市场上的发展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项新的金融模式,其管理工作的核心因素为风险管理,所以,在当前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发展环境不够良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没有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并且,相关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风险管理工作,在金融市场上,也没有促进制度的优化建设,从而造成了一些风险因素的产生[1]。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
1.技术风险
三大技术能为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积极发展,其风险性影响了该行业的有效进步。其中,主要表现在: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的产生、加密技术的不完善性,其隐患的形成给个人信息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同时,技术支撑中存在潜在风险,导致我国采购的相关设备与软件出现一些内部问题,从而导致一些风险因素的逐渐产生。
2.虚拟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化网络,能够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性,也能分辨出信息真假。特别是资金周转现象,利用该虚拟平台,无法促进资金的有效监管。
3.操作风险
因为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都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的,但这种交易方式是固定的,如果对操作流程不够熟练,将造成一定的操作风险[2]。
4.监管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呈现分散状态,但监管工作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给监管模式也带来一定冲击。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很多理财产品没有一定的信用担保,在对金融产品投入前期,其内部存在较大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对策的研究
目前,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风险,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制约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形成和规范运作。所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目前金融发展行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1.基本原则的合理制定
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使之能够遵循相关的实施原则。因为互联网金融是面向全球用户体现的,不仅服务工作较为便利,还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其提供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原则的形成主要遵循几点原则。其一,遵循严格的监管原则,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监管,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风险性有效制约,以降低其产生的危害。其二,遵循行业的自律性原则,各个单位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进行分析,以保证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提升[4]。其三,遵循实体经济的服务原则,在本质上,互联网是一个交易的平台,是一种实体服务方式。其四,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该原则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五,遵循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原则,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吸引更多人才,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动态分类监管工作的执行
执行动态分类监管工作,需要对金融监管的主要概念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自律性、规范性、谨慎审查性以及监管的严格性。同时,动态分类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还能对互联网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特征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对其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方式的有效形成[5]。
3.运行安全体系的完善
促进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形成,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的产生。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完善性,在具体实施期间,首先,要根据互联网的技术层面,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并将“三大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条件,在该形势下,不仅有效减少了金融风险的产生,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操作与交易过程中,也能促进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实现安全防护技术与防火墙技术的有效形成。
4.自我保护意识的积极提高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保证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得以提高。消费者需要正确认识到法律法规,并了解法律手段所起到的作用,以使在互联网金融监督工作与管理工作中有效完成。在对知识进行宣传与普及过程中,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知识大力宣传,以保证监管部门明确出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并且,一些监督、管理机构还需要为其提供一定保障,使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个参与人员都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发展情况下,不仅保证了互联网消费者相关信息的安全性,还加大了对一些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5.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促进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发展,因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所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控制期间,面对一些困难。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庞大性,导致一些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这种情况,需要促进各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发展,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互联网中的风险因素,还能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执行。如图中所示,为余额宝的发展规模。在业务发展上,互联网企业是很难自己形成深化的,并且,与腾讯、国金证券的合作也不是仅为了导流、销售,在生态链上,实现安全性标准,依靠各个渠道为其创造价值,才能促进金融领域的有利形成。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四、监管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抓好废、改、立工作
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对我国而言,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应从如下几方面把握:1)高度重视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创制)的规划性和系统性,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及不同新法之间的协调,对于不合时宜的法规要大胆地废、改;2)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3)充分认识执法制度化的重要性,以保障既定及将定的法制能得到有效执行;4)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诸如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甚为必要,破产法、竞争法的完善亦颇为关键。
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相比,仍然显得很薄弱,表现为:
1、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2、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
过去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责,对董事长、行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对其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不力,其结果是,中国人民银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并不明显。经验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3、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严肃处理,有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继续任职。这足以说明,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亟待提高金融监管的严肃性,树立中央银行监管的权威。
4、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虽然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由此不仅增加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在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监管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目标在表达方式上虽然与他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尽管这个基本目标没有改变,但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巨大变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认识到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尽管有些金融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定的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大部分金融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断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强调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监管。近些年来,金融机构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络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上述业务在创造更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安全造成的冲击也更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对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以规范业务发展,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为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特别是其市场风险、对方违约风险及操作风险等风险的监管,提供了许多参考性文献、国际最佳实践及主要原则。
3、强调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得到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历史上许多银行都因治理结构不良而导致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些亚洲国家的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将这种改革作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国家根据理论和实践成果,专门起草并了关于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或原则。
4、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亚洲金融危机部分地归结为亚洲国家的金融体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积累。
5、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随着制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趋势使传统的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受到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立法,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及时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
此外,国际金融组织和许多金融监管当局特别关注和强调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审慎监管、并表监管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等。分析研究这些发展趋势,对于我国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作用。
三、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的构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监管理念与方式,与国际惯例和标准接轨,迅速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是摆在全体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央行监管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工作重心都应该大胆更新和调整。
1、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O的适应能力和接轨效果。去年底,中央办公厅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既能严格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对全国而言的总体要求,我们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要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中1997年底,有70个成员国达成了一项新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标致着全球金融市场开放迈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国加入WTO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放开,我们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明确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有利于科学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第二,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只能批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央行的监管责任不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或者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我们就必须着力分析和判断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优良,内控机: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特别是要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及其成员各自的职责,使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更新监管理念,坚持审慎性会计原则,实施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多种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将金融监管纳入市场约束的轨道。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企业,其资产价值和财务成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价值评价方法,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真实风险的判断。因此,我们必须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运用这些原则和标准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和机构的多元化与国际化,以及银行控股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并表监管已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说并表监管是判断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有能力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别强调,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监管,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从事的业务。同时并表监菅为金融监管部门从资本要求方面控制商业银行风险提供了可能。面对国际舞台,我们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以便应对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问题。融监管部门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具体的处置流程是:
这些处置措施要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断,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如救措施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实施资产和债务重组,外部注资,变现资产,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和股息红利分配,停止部分业务,以及实施兼并、合并等。对难以挽救的危机机构,要及时采取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以防止演变为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88-03
金融监管对稳定金融体系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发展特别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
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监管实现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所谓有效的金融监管,要达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增强人们对金融稳定的信心,减少败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降低金融资产的波动性,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
监管的方法: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管理;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目前金融监管的主流是保证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发展。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重点。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一)金融开放政策,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的激烈竞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
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中国金融业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国加入WTO。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与实行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优势,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致命的,它们不得不求生、求变。因此,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法门。
然而,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没有完成,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正如中国银行副行长华庆山在2002年11月的“世界资本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所强调的,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的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可以预见,随着QFII的实施以及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压力下,境内金融财团必将说服监管当局允许他们开展混业经营,这种压力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现行的监管体制会越来越被动,并且由于“三元冲突”的存在,央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战。
(二)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1、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联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2、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由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金融业的主力――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如今中金公司的多项指标已居国内证券公司首位,很多大型国企在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于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并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2006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示,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3、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例如:银行私募的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不断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等金融创新的出现,实际上是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挑战,如果不及时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会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从而可能暴露出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和协调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按照审慎性原则,应该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加强商业银行资产的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2、强化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既能将商业银行的各项表外业务通过信用系数换算、风险加权计算后全部动态反映出来,监管部门可据此对不同银行各类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又能将表外业务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控。二是加大表外业务风险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的考核力度。将商业银行包括表外业务加权风险资产在内的,全部风险权重资产,纳入资产负债比例考核。并要求金融机构在大额贷款比例管理中,将对单个企业的表内信用与表外信用之和,作为授信总量来控制,以全面反映真实的风险水平。三是建立表外业务风险暴露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运行的透明度。由于表外业务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应强制规定哪些信息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披露,以便对各类风险及时发现、准确评估、有效化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快速、准确、及时、充分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对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基本前提,信息披露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也成为银行监管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二)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
1、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作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妨碍检查的进行。
2、要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
4、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二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四是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社会动荡。
(三)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对监管工作的再监管
要注意发挥内部监督、被监管对象监督和社会监督3个方面的监督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对监管工作再监管的组织体系。
1、要注意发挥人民银行内部监察、内审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作用。监察部门要侧重对监管干部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管,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监管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和整改;内审部门要侧重对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管,通过常规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监管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事务部门要侧重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监督,保证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要注意发挥被监管对象的监督作用。除了由监察部门定期向被监管对象了解情况外,还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政策法规、公开监督程序,主动接受被监管对象的监督。
3、要聘请一批社会监督员。发动他们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使再监管产生实效,可将以上3个方面的情况纳入到对监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监管干部的年度行员考核中,实行奖惩挂钩。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金融全球化是金融业务发展的最高形式。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导致金融业务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因此,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监管当局才真正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划清监管职责,共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监管,才能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也才能保自己的一方平安。因此,目前全球金融统一监管进程大大加快,以IMF和国际清算银行为主体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针对影响全球化体系稳定的三大要素――银行部门、国际金融市场和市场支付及清算基础设施,分别建立了监管国际标准或准则。我国已经“入世”,理应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第一,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第二,要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措施包括: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运用现代化技术的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和央行内外资统一监管体系等。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立法和执法应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 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中国保监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马红霞、严波、陈革.美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银行监管 非现场监管 监管创新
一、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一)银行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现代经济中,在一国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银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银行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二)银行是金融活动中枢
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金融运行情况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晴雨表,透过金融现象,可以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趋势。银行业的风吹草动,都会因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而牵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神经。
(三)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
金融危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突发性,难以预测和驾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经济发展,破坏社会稳定。1980年以来,世界上已先后有120多个国家发生过严重的金融风险和危机,这些国家为解决金融问题所直接耗费的资金高达3000多亿美元。
二、我国在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全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银行纷纷登陆,这使得银行监管的复杂性较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时期大大增加。由于自身的发展受限及缺乏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存在很多弊端,主要问题有:
1.监管意识薄弱、封闭,监管人员专业水准不高。金融监管意识的薄弱、封闭是长期以来封闭型的金融体系造成的。整个金融服务业的市场是封闭的,资本的流入流出都需要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银行经营管理多受各级政府干预及控制,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形同虚设,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也无法得以提升。
2.监管体制和手段落后。从理论上说,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该由三部分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政府监管系统和社会监督体系。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监管职能向人民银行过度集中,目前全国合计近4.3万家银行或准银行的金融机构全部由银监当局负责监管,造成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工作的严重超负荷,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使得当前沉重的监管工作更是雪上加霜,政府监管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全局观差,随意性大,当银行监管触动地方利益时,就横加干涉,反而弱化监管作用,而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绝大多数未成立同业公会,即使少数地方有同业公会,其主要作用也仅限于加强彼此间的联络与交流,缺乏行业自律制度,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等社会监督体系长期以来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监管手段落后,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督检查仅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甚至连这点都难以保证,因为不少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并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随时、实地地检查、稽核外资银行经营情况的做法较少或流于形式。
3.监管内容重点不明,风险管理意识薄弱。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规定较严格,实际监管内容主要侧重于市场准入及合规性监管,采用的是强化管制、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自由度的监管原则,而对外资银行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普遍存在监管较松的现象。
(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完善
非现场监管因其具有信息的全面性、持续性和对风险的早期预警作用而成为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方面:(1)数据基础不够真实准确;(2)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3)非现场的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不系统;(4)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落后。
(三)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从我国的监管实践看,银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和内部审计三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合力:(1)内外监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2)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3)未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
三、完善银行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在银监会2010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会议中,刘明康强调要总结处置外资银行跨境风险传染的经验教训,完善监管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使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1.转变现有现念,加强研究人才培养。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需要国际化、开放式的监管理念,要与国际接轨。当务之急是尽快摆脱以往传统、封闭、落后的监管思维定式,提高对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具体要做的是:
(1)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调查工作。成立专门的调查研究小组,对金融开放后国际金融市场风险、过去发生的全球银行危机的案例进行研究。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惯例内容的研究。加强对他国外资银行监管方法的研究。努力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水平、创新业务、主要问题、最新变化及发展趋势的动态研究;
(2)注重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资银行监管人才。通过培训尽快提高监管人员的理论水平及实践能力。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统完善的监管人员素质的自我提高机制、知识更新培训机制。
2.成立专门机构,完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监管机构设置上要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同时也需各方面的密切配合。鉴于我国具体国情,至少在过渡期内,我国对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仍需分别监管。为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成立了相对独立的副部级国家银行监管局。在此基础上有必要精选一批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专门型人才成立专门性的外资银行监管部门,并在一些外资银行比较集中的城市,如上海、深圳等地设立分部,对外资银行进行集中、深入、更有效的监管:银行的内控和自律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因此必须重视督促外资银行尽快建立内控机制。构建外资银行的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成立外资银行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章督促外资银行强化自身经营道德、作风及行为的自我约束。必要时可在立法中体现这些要求。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约束作用,通过新闻媒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另外,在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过程中,还要重视加强我国监管主体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联系,建立相关制度,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二)建立持续、有效的非现场监测体系
1.完善非现场监管数据基础。完善非现场监管数据基础,实现数据的真实全面。
2.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补充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指标生成口径,充分反映银行各方面风险状况;要对法人和分支机构建立分层次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标准;针对不同银行机构的业务特点设定合理的监管标准值区间,允许银行自主寻找“三性”的平衡点;研究并建立对银行机构和体系的风险评价体系及模型,实现对风险的早期预警。
(三)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
1.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2.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
3.合理有效地配置基层监管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邱跃民等。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问题的现实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9(37)。
[2]李早航。现代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9.
一、中央银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1.会计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管的基础。随着中央银行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基层中央银行承担大量的、具体的监管和服务任务,会计业务也超越了一般的银行日常业务核算,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支付清算的具体承担者;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流动进行综合反映,使会计监管成为了整个金融监管的基础和核心。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对会计监管的职能作了界定,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法》也赋予了行业主管部门会计管理的职责。因此对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是基层央行会计部门的中心任务,并依法行使权利,严格有效地进行监管。
2.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会计监管作用,既是当前形势对中央银行的客观要求,又是中央银行自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当前会计工作中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在各金融机构中不同程度的、形式各异的存在,这些现象对金融会计工作危害极大,不仅发生了大量的经济案件,而且隐藏着大量的金融风险,影响了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央银行从金融监管的大局出发,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实施全面、完整的会计监管,这种会计监管既有合理性的监督管理,又有会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财产的完整和资产的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观念淡薄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影响了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会计部门由于仍然承担着部分人民银行自身的业务核算工作,会计工作人员只是侧重于日常的核算业务,忽视了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一是基层中央银行的会计人员未能及时更新观念。跟不上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及会计监管职能转变的需要,没有打破旧的传统管理模式;二是部门监管观念模糊。监管职责不明确,会计部门人员未能形成监管观念,其部分监管职能被其他监管部门所替代,没有真正起到会计监管的作用。
2.会计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制约了监管职能发挥。中央银行在行使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人员远远跟不上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要求,存在着人员素质、技能不高和技术落后的矛盾,加之沿用传统的监管模式,严重影响了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造成会计监管人员素质偏低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既有丰富的金融理论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又懂计算机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全面型人才较少。二是由于工作关系,常常把水平较高的会计人员充实到其他的监管部门,这也导致了会计人员的严重不足,难以充分发挥会计监管的职能和作用。
3.会计监管缺乏系统性,查处力度不够。基层中央银行的会计监管一般来说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主要依赖于上级行安排监管项目,遵照执行,完成任务。而本身独立地行使监管职能的机会相对较少,仅仅局限于一些例行的单项检查。而对于查出的问题,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难以起到震慑的作用。对金融机构的会计违规进行处罚,是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促进金融业规范运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事实上,多种因素阻碍处罚的正常进行,影响了监管效果。一是会计监管部门未能从维护金融秩序的高度来认识金融机构的会计违规行为,只是认为金融机构为追求较多的金融利润而为之,况且处罚力度的大小与自己的利益无关,认识上存在问题。二是存在干扰处罚的客观因素。由于基层行地域较小。各种人际关系网无处不在,往往是刚刚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游说者接踵而至,导致处罚结果难以落实。三是利益观念弱化了处罚力度。由于违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而且实行罚缴分离,基层监管部门没有任何利益可图,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影响了监管处罚的力度,弱化了会计监管职能。
4.监管技能、手段跟不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基层中央银行的会计监管基本上还是传统的操作方式,局限于查帐薄、翻传票等老办法。目前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基本上被计算机所代替,监管人员如不尽快掌握金融电子化知识,掌握新的监管技能,就很难真正的发挥监管职能,收到真实的监管效果。
5.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各自为政,削弱了中央银行的整体监管力度。中央银行的各职能部门都具备监管的职能和任务,但是由于内部工作性质的原因,相互联络少,通气不够,造成重复监管、多头监管、监管无序的现象,况且各自监管的角度、方式、办法各不相同,处理问题的依据不统一,在掌握政策上尺度也不尽相同,甚至个别有相互矛盾、冲突的方面,致使被监管单位无所适从,忙于应付,意见很大。
三、加强会计监管的几点措施
1.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素质。中央银行会计监管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监管的质量。提高会计监管队伍素质,是加强会计监管工作的根本。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创新业务的增多,金融服务领域的拓展,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影响,都对会计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必须抓好基层中央银行监管队伍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要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公正廉洁、敬业勤奋、作风踏实的监管队伍。优化会计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渠道的职业培训,使监管人员不仅掌握金融基础知识、会计业务知识、金融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同时熟练掌握微机操作技能和计算机知识,逐步提高会计监管队伍整体素质。
2.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央银行会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查处力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辖区内金融秩序的好坏和金融风险的防范,会计部门要同其他监管职能部门达成共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从维护金融秩序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实事求是,依法查处,敢于动真碰硬,以体现会计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完善各种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会计部门要以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和完善各种会计监管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尽量把实际工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补充进去,逐渐地充实完善,监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开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处理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会计监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一、统计理念: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资源不是由政府垄断的产品,更不是统计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债权在内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树立统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理念,打破对金融统计信息的屏蔽,满足外部审计和公众机构查询的需要,不仅符合先进的统计思潮、国际惯例,更是银行监管的本身的技术前提。
二、统计制度:需求多层面的整合和观念的变迁
(一)依法界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统计上的关系。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从行政法律关系上,银监会统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银监会行使统计调查权力应减少随意性,尊重被调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准确把握监管统计工作的核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风险就是监管的目的。监管统计工作要始终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为工作的基本和目标,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底数、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风险的关键部位和特征作为监管统计的核心,为真实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盈亏水平,为全面评价银行业机构能力和风险状况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构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监管实际,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的监管统计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项统计工作都要以风险统计为核心,必须以风险为切入点,全面反映银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内容、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的变化。
(三)丰富监管统计工作的内涵。现代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的内控和治理。监管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需要,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统计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质量,二是资金流动性,三是盈亏情况。这些内容也是银行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银行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也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身就是进一步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前提。对监管统计报表填报过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断本身也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控的重要的手段,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也应是银行业内控的重要制度框架。这对监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体现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要求,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有敏感的反应。
(四)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统计制度。
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和设计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有监管成本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统计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调查,广泛听取被调查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论证,既满足监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杂烦琐,做到科学、合理、简洁、规范。要做到这一点,统计观念的改变是必须的,要有开放的先进的统计理念,既运用成熟的统计方法,又借鉴先进的统计技术成果。
(五)完善监管统计的技术平台。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生产方式和统计生产模式。既要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同时也要建立与统计工作相配套的银监会独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终是统计工作所必须依托的工具和载体。推进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其实质就是实现监管化统计。所谓网络化统计,就是指在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统计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储存和等统计信息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三、统计功能:银行监管统计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常说统计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也同样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发挥监管统计的三大功能,必须从监管统计部门职能定位入手,使监管统计部门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统计的矩阵式管理功能,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信息中心”、“风险预警中心”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监管统计的“数据库”是一个以描述银行风险为核心的一个有机协调的互为补充的数据集合体,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技术的,这个“数据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子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系统、风险评价预警数据系统。所谓“资料库”是相对于“数据库”的数字形态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监管统计相关的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金融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数据库”和“资料库”的完备是监管统计发挥信息功能的基础。“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对“数据库”和“资料库”信息资源的开发,实现统计的咨询和监督功能。建立“风险预警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功能,及时地向监管部门通报和反馈预警统计信息,提示监管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起到窗口指导的作用。建设“信息技术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动监管统计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不仅是监管统计功能实现的技术保障,它本身也是监管统计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统计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