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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学习土地管理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建立土地巡查机制,扎实开展土地巡查。通过开展土地巡查工作,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制观念,严格执法,自觉守法,确保国土资源规范管理,依法合理使用,为促进我区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土地巡查工作,使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基础业务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国土资源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实现国土资源违法预防机制健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国土资源办理工作有序的总目标,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巡查范围
土地巡查工作任务由国土局监察大队五同志负责,巡查范围包括全区19个乡镇的土地(矿产)。具体土地巡查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四、工作职责
1、巡查人员要树立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巡查职责,认真做好自己所负责乡镇区域内的土地(矿山)巡查工作,督促依法用地,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同时宣传国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巡查人员要根据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在地域、时段上的规律性,实行动态巡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对重点区域(区块)要进行重点巡查,确保掌握情况,防范各类土地(矿山)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的产生。
3、巡查人员在自己所负责乡镇区域内的土地(矿山)巡查工作中,要与所在镇国土资源所及村、组土地协管员紧密配合,建立巡查档案,设立举报联络电话,确保土地(矿产)巡查全覆盖,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置。
4、巡查人员在土地(矿产)巡查中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快速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违法用地(矿产)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5、巡查人员要建立规范的巡查台账,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每月向区国土局监察大队报送巡查报表。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区国土局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并在两个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向区国土局监察大队汇报。
6、巡查人员在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说明其违法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和要为此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终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1、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明确土地(矿产)巡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全面做好土地(矿产)巡查工作,取得优良成绩。
2、巡查人员要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到刻苦勤奋、兢兢业业工作,提高土地(矿产)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土地(矿产)巡查工作任务,获得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满意。
3、巡查人员于每周一早晨九时召开例会,汇报总结上周情况,安排好下周工作,确保土地(矿产)巡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取得巡查工作的实际成效。
六、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强化落实。全体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本土地巡查方案,提高对土地(矿产)巡查工作的认识,强化落实意识,制订巡查工作计划,全面做好和完成巡查工作任务,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on rural residential land management and tenure systems analysis,through the study of existing problem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and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policy against our country,make suggestions to a relatively viable, to address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 allocation confusion providing feasibility.
Key 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中,农村的宅基地,主要的是指在农村中,住户或者是个人将作为住宅基地用地而发生占有,或者是利用的本集体的所有土地。宅基地既包括各种建造房屋占据的土地,也包括已经建好,或者是过去已经占用的土地,同时还将即将用于房屋建造的土地。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中,宅基地主要分为三类,已经建立房屋的占用地,建过房屋但已无附着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和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其中,宅基地的所有权要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由于我国的宅基地在制度体系,和分配政策上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使得我国的宅基地使用分配缺乏规范性,分配秩序混乱。在宅基地的使用分配过程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较大,行政力量的干预更是严重,使用权的分配制度不严格,规范难以贯彻落实,很多地区分配过程中,都是由村干部进行决策,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现象,不仅仅很大程度的丧失了公平性,也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存的问题
宅基地关系到农村住户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其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将对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公平性起到十分重大的影响,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下,农村宅基地虽然在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效果不明显,依旧存在着很多问题。笔者将作出详细分析。
1.规划建设实施困难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要严格遵守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农村中,居民的住宅建设规划要严格遵循当地乡镇或者是村里面的建设规划。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村民在修建自己的住房时候,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自由性,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和个性化的要求,当获得了房屋建设的审批之后,并开始放线和施工,在房屋建设竣工之后,也不去土地管理机构请求房屋质量的检查验收,这使得农村的住宅建筑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显得混乱,各种土地权属矛盾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和谐。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区域交通网络逐渐完善,很多农村居民在建筑房屋时候,多会选择交通便利,经济发展潜力大的地段,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更多的村民会凭借经济实力或者是私人关系在一些新规划地区选择更为优越的地段进行建房,那些经济能力较弱的农民更多的希望在原地建房。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村宅基地规划困难,新的规划难以贯彻落实,老规化难以废止。
2.“一多一乱”现象比较严重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笔者发现,很多农村村民并没有严格遵守建房规范,同时,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擅自扩大房建建筑面积,更有甚者,在规划自己将要修建的房屋的同时,用其他的方式将房屋基地边上,本属于集体的土地大肆占用,并在这些本属于集体土地上发展农业,养殖业等,赚取经济利益。在占用集体土地的同时,也忽视到土地管理部门的等级注册,既严重阻碍了土地管理的规范性,造成了土地管理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很多土地权属问题的矛盾。
3.乱圈乱占问题非常严重
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主要是用房屋建筑所用,但是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笔者发现,很多农民在占用了基本的住宅建筑用地之外,为了满足养殖畜牧等需求,在房屋附近修建猪圈,牛圈和羊圈,或者是在屋后修建菜园等,既造成了空间的拥挤,也造成了严重的交通阻碍。同时,不利于区域的整体规划。
4.无节制的占用好地
在笔者多年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经验中,笔者发现,很多有经济实力的或者还是有私人关系的农民,为了能够选择最好最宽敞的地方修建房屋,花费高昂代价占用一些优质土地或者是平坦地,从而造成了很多浪费,比如,村中心很多旧房都浪费,无人居住,村子外部却大力修建房屋,造成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
5.违法用地查处执法困难
在农村,由于农民修建房屋相对而言投资都比较大,基本上都要花费掉很多的积蓄,而且受到一些传统观点的影响,比如房子的面积越大越好,规模越宏伟越好,房屋的结构设计越新颖越好,将房屋视为身份地位等象征,这便使得很多居民在修筑房屋时候,房屋面积经常会突破原有规划的面积。同时,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相关的规定,土地监察人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权,当发生一些土地占用问题的时候,如果没有能够实施有效的阻止或者是限制,便只能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即使申诉得到贯彻落实,房屋已经建筑完成。在众多调整的法规中,《土地管理法》刚性最强,但是其中的相关处理惩罚也只是进行拆除或者是没收,但是没有违法占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属于居民财产,要进行严格的财产评估,其操作十分困难,容易引发多种矛盾,也使得执法变得更为艰难。
6.村民宅基地私自出租,转让出售他人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很多农民的法律素质较低,对宅基地的相关的法律认识不清,多认为宅基地是自己的私人财产,可以进行自由的处理,比如自由交换,买卖,宅基地的交易都是属于私人的事情,与土地管理部门无关,因此,无需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同时,在很多农村中,村干部的管理水平有限,干部和群众都对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不关心,缺乏热情,私自将集体土地转让,或者是进行出售。造成了土地流失,管理严重脱节。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1.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要借助各种传媒面向社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宣传土地基本国情,国策,国法,普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土地法制意识。尤其面向乡镇领导,要将《土地管理法》列入普法内容的重点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的土地法制素质,对各级主要干部学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行任前考试,任期评议,离任审核,凡考试不通过,评议不合格,审核有问题的干部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领导职务。
2.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农村宅基地管理要以合理利用土地、节约耕地为原则,结合农地整理和村镇建设现代化的进程,达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从长远看,要结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大力搞好村庄用地的整理。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村集体为单位建村民公寓楼;经济实力较弱的地方则要大力整治空心村,对多占宅基地及乱圈乱占进行清理,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依法处理。
3.严格实施村民建房手续的审批
村民建房手续的审批要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规划安排的前提下,实施村民建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办事程序的公开化,要将村民建房办理手续的条件、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在各乡镇向群众进行公布,在村民宅基地安排有争议的地方,可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坚决铲除老百姓建房中出现的以地谋私,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4.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要对继续违法超占集体土地的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对仍然违法建房超占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理。一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二是对不符合农村规划的建房一律不批,新建房必须和旧村改造结合起来。这样持之以恒坚持下去,原来超占集体土地随着有偿使用的矛盾缓解,新建房违法户得到及时查处,旧村改造也有了启动资金,自然就能加速村庄改造步伐,于国于民均有利。
四.结束语
宅基地的管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效率。要在分析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严格执法,做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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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地籍;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2-0081-02
土地地籍管理机制规范化建设是将各项地籍管理工作与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定等认真检查对照,使各项地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是加强耕地保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各项地籍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依法行政,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土地地籍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地籍管理资金短缺,地籍成果社会化应用程度亟待提高。首先,地籍调查和地籍档案管理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由于土地登记被列为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只能收取工本等费用,加上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土地登记没有得到完全重视。有些项目年底虽编制了预算,但得不到批准,很少有独立的资金支持,给筹措土地登记需要的资金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由于资金的缺乏,造成地籍测量手工化、地籍变更调查形式化、地籍档案简单化等情况,尤其对地籍数据的实时更新带来严重制约。其次,目前我国地籍管理形成的各种成果,如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不能广泛共享,社会的应用程序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不够健全,尚不能进行网上查询和异地查询。这与市场对土地登记信息日益强烈的需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当前国内某些地区出现的一些企业提供虚假土地权证,进行多重抵押、多重担保的恶劣骗贷案件,土地登记信息联网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因此具有更大的积极意义;
2)依法行政不严,土地登记不规范。首先,土地登记有时会受行政命令干扰,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政府为了解决某些问题,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形式,要求对这些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进行登记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虽然看起来是解决了当前的某些问题,但此类登记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且可能带来更多的后遗症。用地审批是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之一,用地审批程序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可能会导致无法进行土地登记。其次,土地登记不规范。一是土地登记制度不够建全和完善。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在《土地登记办法》中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还没建立完整的登记程序、内容、方法;二是自我举证制度不够完善,目前仅对企事业单位在土地登记时要求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但地籍调查工作仍由业务科室人员来完成而非有资质中介机构完成,对个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尚未其要求提供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未能成立土地登记中介相关机构,对地籍测绘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
3)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不统一,政策配套不及时,程序有待简化。首先,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表明,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登记发证不适用《土地管理法》,而适用其他法律,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如林业部门)负责,这一点也与地籍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原则不一致。其次,由于相关政策配套不及时,对于我国地籍管理的相关工作缺少具体的政策支持,特别是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只有具体相应配套办法或措施才能出台,实际地籍工作中才有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
2 规范土地地籍管理机制,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
1)着力推进土地地籍信息化建设。首先,我们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认识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程度。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识到搞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对提高国土部门行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都有深远意义。为实现信息化工作在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而努力奋斗。其次,完善国土资源政务系统,构建统一的政务系统平台。为解决现有应用系统相互独立,不成一体的问题,计划开发完成一套GIS支持下的,能涵盖主要业务模块的适应国土资源综合管理信息建设需要的系统,并完成现有系统的升级和部署。第三,完善综合信息监管网络系统。要扩大业务覆盖面和地区覆盖范围,把包括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土地权属、补充耕地、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山开发利用统计、地质灾害、执法监察在内的资源状况、资源收益、管理行为等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监测、监控和监管,并以此为基础,加强数据综合分析和比对研究,有效服务于宏观调控;
2)加强地籍管理队伍建设,并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实现地籍资料的现实性。首先,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充实人员,特别是各分局地籍管理人员,各分局要有专人与市局地籍处对接;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地籍管理人员地籍业务的培训,同时地籍管理人员要加强自我学习。切实做到法律通、政策熟、业务精;三是要加强作风培养。培养地籍管理工作人员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对地籍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其次,建立长效机制。只有不断利用现代化技术更新地籍基础资料,始终保持地籍基础资料的现势性.才能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技术保障作用,才能长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人、财和物的投入,加快地籍基础建设投入,努力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切实解决经费短缺问题;
3)提高地籍管理立法层级,加强其权威性。《土地管理法》应当对地籍管理五大方面内容予以全面确认,不可缺漏、偏颇;同时,对于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的各自工作内容、工作机构或部门、基本原则、主要依据等作出规定,或者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述内容不应由部门规章规定,部门规章仅可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范围之内规定详细规则。
3 结论
目前,我国各地土地籍管理的大局意识、基础意识、协调意识正在进一步强化,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科学的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统一的土地管理基础平台、地籍管理的长效机制正在进一步构建。因此,规范土地地籍管理必将会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城镇地籍管理;管理体制;人才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25-0036-01
地籍管理是一项国家为了获得有关地籍方面的资料和为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情况而采取的国家措施,是整个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界、质量、数量和用途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记载和管理,土地管理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统计和地籍档案资料。这5方面既有各自不同的工作内容,同时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了严密的地籍管理制度。
1 目前城镇地籍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地籍管理具有的经常性、要求高、目标分散等特点。所以,地籍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工作不够到位。土地权属、用途一旦发生了变化,平常的管理工作就会出现不能保持步调一致的问题,从而使得地籍的成果失去利用价值;另外,在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理等方面的工作时,也很容易产生执行政策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2)地籍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专门从事地籍管理的人员较少,特别是各个分局,人员不足,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地籍管理工作甚至不是专人承办。另外地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业务知识不精,业务水平不高;有的经验不足,实际工作能力不强;还有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3)地籍管理科学化程度不高。地籍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时,地籍的调查、地籍信息的系统建设和地籍档案的管理对技术的要求都非常高,特别是地籍调查中的遥感、航测和数字化技术等现代化高端技术,使用起来比较困难。对于地籍工作人员要求,除了必须熟悉掌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具备地籍测量知识、计算机和土地登记等科学技术。就地籍管理工作总体而言,现代化手工不高。在地籍管理工作方面,也都基本处于理论和手工管理的阶段。部分档案可能由于时间或人为的原因,会出现残缺不全的问题,所以难以真正实现“以图管地”,地籍管理信息化亟待加强;
4)地籍管理立法的权威性比较差 现行的地籍管理法律法规的主体是部门规章,作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地籍管理的各项内容或多或少存在规定不规范的问题。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土地评价、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大多是由部门规章来确立的。由于部门规章的法律的权威性较差。所以出现的后果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许多规章制度是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而擅自设立的权利。
2 城镇地籍的科学管理
城镇地籍管理制度涉及到许多方面,从管理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科学的管理体制。市级政府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的情况,就日常地籍管理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具体的规定或提出意见。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市民宣传,使地籍工作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从而使地籍管理工作有序地推进和开展。同时,还要建立相关责任制。市局局长、分管局长负责领导管理的工作,地籍科长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乡镇国有土地管理的所长对单位形成的具体地籍资料负总责,地籍业务经办人员负直接办事责任。具体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准确、详实、齐全的地籍资料,经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严格把关后,由市局审核发证。
2)加强地籍管理队伍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充实人员,特别是各分局地籍管理人员,各分局要有专人与市局地籍处对接;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地籍管理人员地籍业务的培训,同时地籍管理人员要加强自我学习。切实做到法律通、政策熟、业务精;三是要加强作风培养。培养地籍管理工作人员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对地籍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3)加强专业技术运用,实现地籍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扩大现代科技在地籍管理工作的应用,积极推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地籍管理工作方面的转变。第一,在目前的科学技术基础上,要加快加强遥感、航测和数字化等测绘技术在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中的运用,同时也要加强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在地籍管理的土地登记工作中统一使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实现图件、属性资料和档案的统一规范;第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和土地登记等相关制度,利用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来提高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人员的土地登记业务能力;同时也可以利用土地登记制度来吸引社会力量的支持,从而提高土地登记技术和工作效率,使得地籍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
总之,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唯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地籍管理制度才能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地籍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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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间虽短,给我留下了难忘的印象,学习以来,我认真聆听了各位老师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籍管理、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地籍调查、土地评估、地籍测量不有绘图等各门课程,可以看出我国的发展形势是严峻的,同时,土地管理形势和工作任务也是很重的。我们要结合实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了国家能够稳步发展,我们要努力学习,提高素质。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职能转变,要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使我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学习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过程,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察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察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依据上有一些不完善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的行动起来,这些自觉的行动起来才能推进执法监察事业向前发展。
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学习培训老师除了讲《土地管理法》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件分析,使我增长了很多知识,还给我们讲了土地评估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平时接触的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科室的业务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通过学习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学习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土地违法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这次学习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通过学习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执法监察局的负责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重要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通过学习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才能在执法监察这个平台上创造出更好的业绩。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到组织和经费落实
经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我局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增强,为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搞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学法、用法、守法上下功夫,我局把“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纳入每年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使全局上下认识到: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是实现“富民强县,加快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同时,作为法制社会,不学不行,本职工作要做好,不学也不行,严格依法办事不学更不行。由于认识统一,我局干部职工学法的自觉性、责任性得到提高。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制定普法规划。“五五”普法启动年初,我局就深入基层就如何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县国土资源局“十一五”依法治局规划》和《关于在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同时,我局还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制定普法教育各项工作计划,做到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依法治理及“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得到具体落实,全局的普法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2、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为“五五”普法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建立“五五”普法联络员,专门负责“五五”普法工作的联系和协调。三是成立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普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3、保证普法经费。局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均将普法经费落到实处,确保“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硬件的添置。同时规定,五五普法宣传材料、宣传用车、普法培训班等工作,做到优先安排,为保障普法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力地经费保障。
4、狠抓制度落实。根据“五五”普法的总要求,每年定期召开两次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重大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安排,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每年都及时征订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书籍和报刊,要求大家以集中组织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普法学习与实际工作业务学习相结合,做到定期检查,督促落实,确保普法工作不走过场,扎实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做到学习教育和宣传活动落实
几年来,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我局“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结合本职工作,重点举行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知识学习。并邀请县法制局、县党校等单位有关同志进行辅导和讲解。二是积极参加市、县级组织的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学习,领导带头,全员参加。
三、围绕中心,坚持标准,做到各项工作落实
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近年来,我局围绕地方经济这个中心,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加大建设用地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规范建设用地的管理。首先,要把好预审关。各项建设用地都要符合规划,可利用存量土地的,不得利用增量土地;可利用非农用地的,不得利用农用地;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利用耕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其次,要加强计划管理,各地年度建设用地,一律按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建设项目未通过预审的,不能列入计划。再次,要严格按转用、征用和划拨、出让审批权限审批用地,严禁越权批准用地,坚决制止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
城市、小城镇建设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各项建设要逐步向相应的功能区集中。小城镇建设要依法明确供地方式和土地产权关系,防止或避免发生新的土地权属纠纷。
要加速农村土地整理的进程,引导农村居点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需拆迁的村庄内建房,禁止占用规划预留区之外的耕地建房,禁止在堤防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禁止在公路两侧擅自建房。
乡镇企业新增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原有企业要逐步向工业小区集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
交通、水利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格控制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范围。国道、省、县道等公路两侧符合条件的农田,必须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已经出售的要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城镇居民不得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已经为违法建造或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应依法进行清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管理,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项目开发农林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进行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生态园”等项目开发。
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必须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村、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用土地。
四、强化开发用地的监督管理,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农林开发用地必须首先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用地范围、界址、测绘地籍图。
农林开发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包括出让金),并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公共设施建设、且开发建设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上,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承包者或租赁者,必须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原出租或发包方同意,不得私自转让、再出租、抵押或转包、分包。
五、规范国有土地交易管理,切实制止各类炒卖土地的行为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交易中介组织管理,搞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必须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1993〕45号令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采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已批准立项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实行出让、租赁、出资或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其地价评估结果、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依法履行土地资产确权、评估、确认、登记程序。
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中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各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各级政府要组织专班进行清理,其中土地收益要按规定依法上缴国家。
要做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土地出让金或出让收益的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凡已购公房获得全部产权的,必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凡使用划拨土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实用住房,首次入市转让时,应按标定地价的10-20%补交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部门在交易时代征(其中省直部门的由省直土地分局代征)后直接缴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六、切实抓好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清理工作,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要抓好对本行政区域内1991年1月1日以来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联建分成以及以“果园”、“庄园”、“工业园区”、“中心村”和“三峡移民建镇”等名义进行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等交易行为的全面清理工作。1990年以前发生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还未处理的也一并进行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铁路沿线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三资企业用地等重点地方和重点单位。
(三)清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整个清理工作从1999年9月开始到1999年12月底全部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①9月份为学习发动准备阶段,各级政府要组织清理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同时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特别是重点单位部门的干部群众要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②10月主要是自查自报、调查摸底、分类统计、研究制定处理政策,做到边清理边进行处理。③11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总结验收,上报清理情况。
对一些问题较多的市、县,要抓住重点,办好试点,摸索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清理工作不能走过场。
(四)依法处理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各地清理出来的各类违法案件,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在具体办案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并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关键词] 土地监察 土地违法 执法
一、前言
土地是一种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家组织管理土地的重要保障手段。没有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处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的实施和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上的保障;当前,土地利用与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旧存在,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造成耕地资源和国有土地大量流失。这些情况不得不引进土地监察部门的重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明确的执法权力,土地执法难以到位,严重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执法难”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因此,如何扭转当前土地执法面临的种种问题,刹住违法用地之风,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以最终实现土地管理的总目标,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
1、强化基层队伍建设
人是执法监察关键环节中的关键,他们不仅是执法员,还是信息搜集员、问题分析员。为此,必须注重执法队伍的选配工作,形成优秀人才向一线流动的机制。针对土地所编制短缺,巡查工作无法专人负责的情况,建议一方面要适当增加编制,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例如,组建协管队伍,各地基层土地所可以酌情从辖区内聘请一些县(市)、乡(镇)人大代表或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国土资源管理义务监督员,签合同、发聘书、给报酬、定奖惩,拓宽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渠道,协助解决所发现的问题。针对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建议不仅要进一步增加学习培训力度,还要尽快向基层土地所输送新鲜“血液”,让有土地专业知识的年轻人才进入基层土地所,以老带新,互相学习,让年轻人尽快摸清基层土地现状,锻炼成长为中坚力量,使基层土地所真正成为上级管理土地的专业化、正规化的“前线部队”。
2、更新管理土地的手段
遵循“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实行上下联动,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就必须向基层土地所巡查人员配齐配全车辆、数码相机、摄相机、PDA等执法监察工具,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迅速出击,及时发现,依法解决,把违法用地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必须在基层土地所加快推进科学化管理土地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土地信息化平台,实时更新土地资源各类数据库,以土地资源信息网络为依托,以标准、制度和安全为保障,形成互联互通、贯穿上下的政务管理、决策和为社会服务的信息体系,让基层土地所能更便捷地上报土地巡查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一寸土地依法、正确、合理的利用。
3、明确基层执法职责
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得越迟,查处难度就越大,因此,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是提高土地执法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有效途径。这不仅可以减少因执法给当事人、社会和国家带来的损失,还可以提高执法的威慑力,让违法者不敢存有丝毫侥幸。我们必须通过持续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逐级检查等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把违法用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应进一步明确基层土地所的土地执法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基层土地所巡查的积极性和便利性。可以建立节假日动态巡查预警制度,实行基层所与执法总队轮流巡查,做到全方位、全领域检查监督,有效地制止违法用地抢建现象的发生。另外,可以在乡村基层建立土地协管员、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员,强化基层一线的土地监管作用。只要违法现象一有苗头出现,村级协管员就能事前做足群众工作,宣传有关政策,讲明利害关系,动员当事人自行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执法监察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尽量减少损失。
4、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要对基层土地所执法监察实行问责制度。必须明确规定问责对象和问责情况,如获悉违法用地信息不报告,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以致形成违法用地事实的;明知申请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移交执法监察机构处理的等。还应明确责任区分,可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分别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如问题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降级;问题较轻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等。亟须建立相应的执法监察绩效考核制度,每年上级部门都要对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和《执法监察专项考核细则》对基层土地所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涉及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土地管理和利用监督检查情况等。同时还应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办法》,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德、勤、能、绩、廉”进行考核。
5、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地方政府是土地监察的监督检查对象。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在切实做到不干预、不取代地方政府正常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基础上,抓准问题,提出合理的土地整改意见显得尤为关键。土地监察要想完成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任务,发现问题的所在,直接取证才是硬道理。国土资源部可以出台相关配套的具体监察条例,如:《土地督察专员调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督察局在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检查时,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和协作,如实地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审批事项的所有统计数据和书面报告等资料。同时,地方政府无权干涉。”这样,土地监察可以避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直接从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获得第一手真实可靠的信息,为后续的督察工作迈出坚实的一步打下基础。此外,还可以颁布《土地违法违规责令限期整改办法》等,为有效行使纠正权提供法律保障。
6、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土地监察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公民参与的监督体系,主要号召社会上的一些律师组织、评估机构、会计公司和公证机关等组成一个独立而且专业的机构――土地监督联盟,利用先进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平台,设立问题论坛,让有问题的公民在网上发帖咨询。还可以利用每年的“6 25”全国土地日,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土地法规,进行开展法规咨询。出动宣传车上街下乡进行法规宣传,分发宣传材料等方式。举办土地法律法规比赛。组织观看法规宣传片。在繁华街道、主要路口设置大型法规宣传路牌,利用市区建筑工地围墙和绿化带小型广告牌等广告载体书写、刊发宣传标语、广告横幅,并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学习观摩。为土地执法监察营造良好气氛,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国情、国策、国法意识,使土地管理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求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发挥宣传员的作用,耐心向群众宣传解释土地法律法规。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结语
总之,土地监察管理是落实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面对土地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违法用地占地行为,面对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艰巨任务。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土地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采取有效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理清思路,才能使整个土地监察工作走向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并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王先文.执法监察教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36-37.
[2]仁,鞠成伟.论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07(2):9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