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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隐逸文化;山水画;发轫
中图分类号:J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016-02
一、隐逸文化的渊源与流变
(一)中国的士阶层与仕宦文化
隐逸文化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相对于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仕宦文化而言的,而其行为主体则是同时立于“仕”、“隐”两端的“士”。
中国历来把国民按“士、农、工、商”分类,而“士”则号称“四民之首”,士大夫阶层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占据着中心的位置。关于“士”的人格品质和社会责任,历来也多有论述:“士,志于道”,孔子规定了“士”是社会基本价值的维护者;“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曾参将“士”提升到了承担人生重大使命的高度;“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将“士”界定为的具有铮铮骨气的“大丈夫”;“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荀子所言点破了“士”的政治和社会文化的功能。
“学而优则仕”,孔子把读书和从政联系在了一起,这不仅反映了当时的政治与文化现状,同时也规范了中国以后的政治与文化,从而奠定了中国仕进文化的基调。据余英时先生《士与中国文化》自序所言,中国历史上的“士”大致相当于今天西方所谓的“知识分子”,西方学术界常常称知识分子为“社会的良心”,要求其除了献身于专业工作以外,同时还必须深切地关怀着国家、社会、以至世界上一切有关公共利害之事,而且这种关怀又必须是超越于私利之上的,“知识分子”的这种基本性格和中国的“士”极为相似。①
(二)中国士阶层的隐逸情结
受上述传统哲学思想影响,“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士人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取向,个人内心世界的修养、人格的完善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成为各时代士阶层的信仰和追求,希望走上一条光明坦荡的仕途,实现其使命与抱负。
士人们即使处于社会中心的位置,但是兼济天下、求取功名的理想与抱负又必然要依赖并最终取决于社会现实。如果社会现实不能为士人们实现其理想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或个人不愿意“摧眉折腰事权贵”去迎合某一部分无道之人,那也就预示着其未来的命运悲剧。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往往在士人的心理上投射出巨大的反差与矛盾,于是,一些急流勇退的文人士大夫们,选择孟子“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中的“独善其身”为行为准则,开始在林泉丘壑中寻找自己的“避难所”,从而滋生了中国士阶层的隐逸情结。
中国古代的士阶层素有隐逸情结,这种情结逐渐积淀成了一种具有独特魅力的隐逸文化。中国古代士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历来受的儒、道、释的共同影响:一方面是受儒家积极入世思想的影响,努力通过做官,去实现其建功立业、匡世济民的人生价值;另一方面是受道、释两家“无常”、“无为”等思想的影响,隐居山林,独善其身,以求得个人生活的宁静恬淡。最终形成了孔子“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的带有一定功利色彩的人生哲学。
(三)隐士身份与隐逸思想的嬗变
“道德和政治之间的矛盾是隐士传统的核心。”②因为隐士啸傲山林不仅仅是不问世事,避开政治不是彻底地逃避或者一蹶不振,而是隐居求志、待时而动,更重要的是他们要努力避开社会现实的危害,保持自己理想和人格的纯粹性。
“隐士”的身份也有一个不断嬗变的过程。《史记》称战国时期能够替弱小国家排忧解难的鲁仲连为“高士”;《史记》称商朝有宰辅之才而杂于平民之间的伊尹为“处士”;孔子称不食周粟而死的伯夷、叔齐为“逸民”。汉代以降,隐士的身份逐渐明确,特指那些远离人群与闹市,不与当权者合作而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
南朝范晔在《后汉书》中专列《逸民列传》,说这些人是“不事王侯,高尚其志”,他进一步把这些人分为六类:“或隐居以求其志,或曲避以全其道,或静己以镇其躁,或去危以图其安,或垢俗以动其概,或疵物以激其清。”③
“隐逸”也是一个有深刻文化意蕴的概念。“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④,孔子真正地使隐逸之成为中国文化的一种身份象征或者说符号标志,对这种无道则隐、存身求仁、审时而动的主张,称之为“道隐”;“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而不能寒,疾雷破山、飘风振海而不能惊。若然者,乘云气,骑日月,而游乎四海之外。”⑤而庄子所向往的“至人”,更是超越于人世,因此人世也无从伤害,同时他们以“乘天地之正”、“御六气之辨”⑥的大气磅礴取而代之现实的“冷”与“酷”,由纯粹的自我存在到超然的精神存在,谓之“心隐”。孔子所提倡的“道隐”从社会现实出发侧重于权时之术,庄子的“心隐”则从根本上否定现世的价值,表现出对社会现实超然的精神觉醒。但据实而论,庄子的隐逸王国从审美的层面看固然不乏诗意和美感,但落实到行动中,却远不如儒家富有操作性。
汉代东方朔将独立自由的人格巧妙融入宦游之中,谓之“朝隐”;魏晋时期士人们以高标豪迈的人格为基础,既隐身林泉,又对时事放言不羁不弃文化创建,谓之“林泉之隐”;初盛唐时期,因为社会政治较为包容,仕隐齐一,也正是这种包容宽松的气氛“蕴化”了隐逸文化的真精神――叛逆和反抗意志;中唐时的白居易承接了朝隐的路数,但又失了朝隐的游刃宦海而不失初心的权变之道,提出的“中隐模式”;而明清期间的壶天之隐则龟缩了士人的人格,是隐逸文化的没落。
总的来看,隐逸文化的精神价值就在于对禁锢的主流价值系统的叛逆,对僵化的道统和无道的政统的矫正,在于它为学统这个开放的系统提供了强有力的原始能量。另外从思想根源来说,在中国的文化心理中,一直就存在“天人合一”的思想基础,这种以道家思想为核心、以儒释为补充的思想,几千年来一直对中国各阶层产生潜在的心理影响。受到这种思想的浸染,中国人向来就有一种回归自然,心无拘役的心理预设,这是其归隐的潜在动机,也是隐逸文化隐伏于传统主流文化之外,历经几千年而不绝的根本原因。
二、隐逸文化与中国山水画的发轫
在不同时代人的眼里,山水的内涵其实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中国的先哲如庄子、孔子,虽然都曾从涵养心性的审美角度留下过赞颂山川的言辞,但这在遥远的上古不过是空谷足音。因为在当时人眼中,山水和神其实没有什么两样,《尚书・舜典》上说“望于山川,遍于群神。”《诗・大雅・时迈》则云:“怀柔百神,及河乔岳。”从这些经典文献中可知,三代秦汉的山水远非审美的对象,而是人们顶礼膜拜的神物。即使在内心中欲与山水相友善的孔子,《论语》中出现最多的还是诸如“岁寒而知松柏之后凋”之类的道德比兴话语,而如“仁者乐山,智者乐水”之类的言语,同样充满着比德色彩。像庄子那般与万物俱化的理想和乐夫山水的审美,在其时可谓绝无仅有。
先秦时的山川,主要是起“望秩”、“望祭”的作用,“望”即是“祭”,乃是一种在原始宗教观念支配下的自然崇拜仪式。秦汉以还,帝王多登泰山封禅,其实仍是受“望祭”影响而形成的最隆重的国家典礼。
魏晋时期的社会动荡,一方面促使了传统礼教的衰落,另一方面也加剧了自魏代汉以来正直士大夫屡遭迫害的情况。一大批名士如孔融、杨修、何晏、嵇康、向秀等遭到滥杀,这使得当时的士林产生了一股藐视正统并远离权术以求自保的潮流,在这种隐逸思想泛滥的同时把士人推向了山林。至此,人们看待山水的眼光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中云:“游山泽,观鱼鸟,心甚乐之。”羊祜镇守襄阳时,“乐山水,每风景,必造岘山,置酒言咏”,顾恺之从会稽还,人问山川之美,对曰:“千岩竞秀,万壑争流,草木蒙笼其上,若云兴霞蔚。”左思《招隐诗》则云:“何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基于此,产生了“山林与!皋壤与!使我欣欣然而乐与”的自然主义审美。
中国山水画就发轫于魏晋这样一个隐逸风气和自然审美主义弥漫的时候,并且从一开始就和隐逸文化结下的不解之缘。从晋宋的宗炳、王微,唐的卢鸿、王维,五代的荆、关、董、巨,宋元的李成、郭熙、范宽、赵孟、“元季四大家”,以至明代的沈周、文徵明等,这些著名的山水画大师身上都深深地透露出隐逸文化的烙印。
注释:
①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②[美]比尔・波特著.明洁译.空谷幽兰――寻访现代中国隐士.民族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③同上.
④论语・卫灵公第十五.
税收有几个法定原则:其一,税种及税收要素均须经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其二,未经法定程序,未以法律形式,不得对法定之税种及税收要素作出任何变更。其三,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那么,印花税存在的法律基础是否存在?
现行的许多税收教科书这样对印花税进行定义: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签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在这个定义里有两点很重要:第一,印花税是凭证税;第二,是用来粘贴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沿用了这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显然,印花税是用来“粘贴”的。现在的股票交易已经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投资者在交易时把印花税粘贴在何处?虚拟世界中没有粘贴印花税的地方。
在《暂行条例》的后面,附了一个《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其中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财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共计13项。都涉及合同、证照,都符合“贴”印花税这一前提条件,其中并没有股票交易印花税。
虽然,《暂行条例》也为财政部留了一个自我发挥的空间:“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为“应纳税凭证”。问题是,落脚点仍在于“凭证”上面,以便粘贴。股票交易印花税在实行电子化交易以后,实际上已经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之内。说得再直接点,目前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已缺乏足够的合法性。
而且,《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印花税率,仅从比例上来看,基本在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之间,最低是万分之零点五,最高是千分之一(是法律意义上的上限)。除此,还有“按件贴花五元”、“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的规定。
显然,股票交易印花税即使具有合法性,税率也不能超过《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千分之一”上限。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从1990年开征,按照千分之六的标准征收,高出《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最高标准6倍。期间,股票交易印花税率多次修改,但大部分时间都高于千分之一的标准(比如,1997年5月12日,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提高到千分之五),但始终未受到公众的关注。
许多人把西方国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交易税等同于我国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这其实是一种误读,这是两种不同的税种。有关部门或许是出于理亏,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与西方国家的交易税合起来起名字,叫“股票交易印花税”,这种变通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税收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而且,即使把我们的印花税等同于交易税,这一税率在全球依然是名列前茅的。
关键词 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税收问题;税法调整
中图分类号 D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4)13-0006-01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自3月1日起实施。本次改革依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转变监管方式,简化手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
一、注册登记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
(1)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年度报告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同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4)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5)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电子营业执照载有的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引起的税收问题
(一)股权成本的确定问题
股东转让股权时,将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成本后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在实缴资本登记制下,《公司法》对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期限、验资,都做了明确规定,因此,股权的计税基础是明确的。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的认缴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所以,公司成立时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公司的实缴资本随着股东缴纳出资而增加。在股东未完全缴纳认缴资本的情况下 ,股东转让股权时股权成本应如何确定?这直接影响着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从而影响应缴纳的所得税的计算。
(二)印花税计税依据与缴纳时间的确定问题
工商登记改革影响到的主要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应交的印花税。税法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另外,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都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由于实收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并且对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没有要求,纳税人在未交足认缴资本额的情况下,印花税的该如何计算?同时,由于存在纳税人可能会有不定期实缴资本情形的出现,给该税目印花税的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税务机关从一次性管理方式转为多次连续性管理,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对该税目印花税的日常管理?
(三)新注册资本制度对资本弱化相关政策的冲击
资本弱化主要包括未缴清实收资本借款利息税前列支问题和关联关系借款利息列支比例问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在新的认缴资本制度下,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债权与权益投资比例可能失去了分母,再计算已无意义;对未交齐资本期间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已显多余。
三、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可能引起的税法调整
(一)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税法一般以历史成本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所谓成本就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照此原则,原始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而不应是其认缴额。所以,股东在缴纳全部认缴额之前,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变动的。例如,A出资人在1月1日认缴150万,实际缴纳时间是:1月1日80万、6月1日100万,12月31日150万。如果A出资人,在4月3日将股权按照10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是20万(100-80),如果在9月1日将股权按照13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是30万(130-100),这种理解方式应该是符合其账务处理实际的。这就颠覆了过去税务机关以实收资本制度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理念,税务机关必须在管理手段、内容等方面迅速做出调整,如税务登记时记录的资本方面内容必须马上转为认缴资本金额、比例,股权转让时的成本必须按照账面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其股权转让价格是完全可以低于认缴资本的,关键是做到根据账面净资产进一步评估判断其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二)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印花税的影响
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在现行政策不作任何改动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自动电子审核分析比对,筛选存在实缴资本的情形,及时通知纳税人补缴印花税。同时,建议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政策进行调整,能否与国家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政策相一致,对实行认缴资本制度的纳税人,直接按照认缴资本征收印花税,这样就免去了认缴资本制度下印花税的征收麻烦的问题。 对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与传统的实收资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相比,计税依据大幅减少。
(三)关于资本弱化相关政策的调整
随着新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如何才能实现所得税政策与改革的步伐同步?笔者建议,或许可以直接废止资本弱化相关规定,既然是企业发生的正常财务费用,允许企业列支就是;或许改革现在的政策规定,以认缴资本作为计算债权投资与权益投资比例的基数,废止关于未交齐资本金从而导致对应部分借款利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2月7日。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2013年。
[3]褚小丽.《工商注册登记形式的不同对税收的影响》,财经界,2010年03期。
[3]李旭春.《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管理影响的思考》,中国税务网。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一、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小企业有着严格的区别,其认定标准也有别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认定标准。我国税法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具体而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国现行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式优惠。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得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至6万元。其次,在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我国现行税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苛,受惠面过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过于苛刻,要求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1000)万元。而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为数不多,受惠面过窄。在认定条件中,对就业人员作出如此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吸纳就业。再者,从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般不再对小型企业和中性企业进行区分,二者普遍适用税收优惠,因此,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中小企业再作如此划分,势必会影响企业发展的积极性。(2)优惠力度过小。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税率,税率优惠仅有5%,与发达国家相比,优惠税率的力度太小。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表面看来,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0%,似乎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可是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为数不多。(3)缺乏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产少,资信度低,缺乏担保和抵押,银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在印花税中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0.005%,这对承担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因此,这种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4)缺乏相关与之配套的政策。我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小型微利企业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四、完善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建议
(1)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拓宽受惠主体范围。取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限制,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限制,根据调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使用优惠税率,拓宽受惠主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同时不再单一考虑税率式优惠,通过少计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减税基等方式给予优惠。(3)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的税收支持。对小型微利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除免征印花税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4)完善与财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金融体系,与税收政策相配套。建议直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财政支持,给予财政投资或补贴,发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虞华,陈蕾宇.对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思考[J].金融财税.2011(11下)
[2]王嘉彦.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4,5(3)
关键词:印花税 认识误区 谈谈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由于纳税人对印花税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很多纳税人少缴税,甚至被罚款。那么在印花税缴纳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呢?
一、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很多纳税人认为多贴印花税票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举例说明:A单位财务人员对《印花税暂行条例》理解有误,导致对改制后原已贴花的资金账簿重复贴花500元,A单位向税收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扣,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印花税政策规定予以拒绝,并向其耐心宣传印花税政策规定,给A单位财务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以身说法的税法知识宣传课。A单位财务人员最终认识到对多贴印花税票者,单位只能自认损失,不可以申请退税或抵扣。
二、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凭证都征收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对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清楚,误将单位所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都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计税基数。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目前列举的应税经济合同有十一大类,即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据此可将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十一大类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签订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劳务合同、单位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等。
三、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签订了书面合同才需要贴花。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除对依法成立的具有规范内容和名称的10类合同书征税外,还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纳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仅仅是单纯的合同,而应定义为“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发货单、银行付款单、确认书、调拨单、入库单等都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畴,都应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
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果在境外书立的应税凭证就不需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因此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五、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许多纳税人喜欢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工作。随着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很多纳税人对电子合同是否贴花存在误区,认为电子合同不是书面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纳税人认为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是错误的观点,纳税人在经营中一旦采用电子合同,切记应“贴花”完税,不然纳税人不仅要补交税款,还要被重罚。
六、纳税人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很多纳税人一直认为“转销为代”合同与“代购代销“一样,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实,“转销为代”是指单位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并签订有合同,只是将本单位的产品做形式上的代购代销,实质还是一种销售行为,单位应该缴纳印花税。“代购代销”合同是一种合同,单位本身不生产产品,只是接受委托进行代购代销活动,实质是一种劳务,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因此“代购代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一定要分清“转销为代”和“代购代销”两类合同,以免因为理解有误,导致合同没有贴花,产生涉嫌偷逃印花税的严重后果。
七、租赁合同没有按合同所载总金额一次性贴花
A单位今年1月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以今年已收租金计算缴纳印花税100元,明年应收租金的印花税准备明年再申报。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A单位上述纳税方法说明其对印花税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该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在签订时按照总的租赁金额(即年租金*租赁期)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应一次性按10*2=20万元为计算依据,缴纳印花税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两次申报印花税100000*0.001=100元。
八、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
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因此很多纳税人认为购买了足额印花税票就算完成纳税义务是错误的想法。正确做法: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足额印花税票,然后及时将足额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税贴花完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税务机关检查的征纳方法,并采取了轻税重罚的措施,所以纳税人要及时纠正对印花税认识存在的误区,正确及时贴花完税,以免涉嫌偷逃税款,给纳税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某企业举办筵席,其中菜肴支出600元,酒支出300元,其他水果、面点、香烟等共支出150元,已知该地区的筵席税税率为15%,则该企业应缴纳多少筵席税?
A.135元 B.157.5元
C.90元 D.无需缴纳筵席税
2.筵席税以下列哪一项作为起征点?
A.300—600元 B.200~400元
C.300~500元 D.200.500元
3.屠宰下列哪些牲畜应缴纳屠宰税?
A.乳畜 B.捕获而宰杀的野猪
C.菜牛 D.幼畜
4.下列哪一税种可以委托区、乡人民政府甚至基础村民委员会代为征收?
A.农业税 B.筵席税
C.印花税 D.屠宰税
5.某牛羊饲养场春节期
间屠宰10头牛,其中1头为因伤而屠宰,每头实现销售收人6 000元,该地区的屠宰税税率为20%,则该饲养场应缴纳多少屠宰税?
A.10 800元 B.12 000元
C.1 200元 D.10 000元
6.张某将其房产抵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12万元,则该抵押合同张某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A.12元 B.36元 C.6元 D.5元
7.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A.按租赁合同计税 B.按借款合同计税
C.按购销合同计税 D.按仓储合同计税
8.某企业2001年5月,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个科目共计9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9本,则该企业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A.450元 B.45元
C.495元 D.405元
9.甲、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提供20万元的原材料,乙提供15万元的辅助材料,收取加工费8万元,则乙公司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A.115万元 B.40万元
C.140万元 D.215万元
10.某粮食收购站与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在印花税法上应如何处理?
A.由收购站负责贴花 B.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贴花
C.由购销双方负责贴花 D.免交印花税
11.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以上适用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其印花税应如何确
A.按税率高的计税印花 B.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
C.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的税率 D.无需缴纳印花税
12.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关于印花税的缴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可暂不贴花,待金额确定后一并缴纳
B.应估计大概金额贴花,待金额确定后补缴差额或由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部分
C.应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D.采取汇缴的办法缴纳
13.下列哪些印花税的缴纳可采用汇贴方式?
A.1份凭证超过500元 B.频繁贴花
C.1份凭证超过1 000元 D.每月缴纳印花税超过确定金额的
14.已贴印花税票的财产租赁合同,其实际履行金额超过合同规定金额,则应按如下哪些做法处
A.不再补缴印花税 B.再加贴花5元
C.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 D.应按实际履行的全部金额重新贴花
15.下列哪些银行账簿无需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2008年证券市场热议的话题,当它成为本届人大一次会议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时,有关提高、降低、维持、取消它的讨论在会场内外和媒体上下持续不断。但是,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究竟从何而来?为何而引起争议?却在众多讨论中不甚了了,有必要在此仔细追根溯源。
1.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在税收定义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收。
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就规定了:“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中,解释为:“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这说明,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凭证是一种纸质载体,即法规中所说的“书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13类税目,税率都在万分之零点三至千分之一之间(绝大多数在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
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并不十分科学。而我国却从一开始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并长期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因此就我国目前证券印花税而言,其实质是就交易行为课税,因此,应该将它归为证券交易税的范畴,或逐渐将它改革为证券交易税。
2.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由来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的《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是迄今为止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可以查到的最早的官方公开的行政规章。深圳开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时,我国税法中有关印花税的法规只有1988年国务院(而非立法机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而其中并无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税目。
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从7月1日起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几经变更,延续到今天。
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历年变动表
调整时间 调整幅度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3.莫让证券交易印花税成为政府创收的财源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1990年为抑制股票过热而设立的,它实际上更像是证券交易税。
一、针对税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宣传方案,有的放矢,提高自觉纳税遵从度是基础。坚持不懈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是做好“两税”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针对税种的不同,制定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税法宣传办法,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才能为“两税”的有效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针对“两税”税种的特点,专门制定了“两税”宣传方案。如对车船使用税,采取的是“套餐”方式,即一是广而告之。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着重宣传车船使用税征收的重大意义、征税范围、缴纳方式、计税标准和适用税额,使纳税人及时了解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提高对主动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认识,以减少征收工作中的阻力。二是零距离沟通。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与纳税人零距离交流,用通俗易懂的方法进行政策宣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该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警示教育。对过期未缴纳车船使用税者严格按规定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不缴税者,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从而维护了税法的刚性。对印花税,则采取的是除通过设立政策咨询台、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外,对合同签订频繁、业务量较大的单位,还采取主动上门沟通的方式,面对面地进行税收辅导,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度。
二、抓队伍人员思想,更新“小税种大责任”征管理念是前提。由于“两税”税源零星分散,难于管理,且占税收收入总量比重小,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务部门往往疏于管理。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首先更新思想观念,明确指出,要在抓好主税种征管的同时,摒弃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把它们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深挖增收潜力,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并强调:一个地区对零散税收征管重视程度如何,不仅是对该地区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对能否坚决贯彻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思想的检验,是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队伍人员的思想素质提高了,才能在全局上下牢固树立“抓大不放小”的征管理念,才能善于“捡”“两税”这样的“小芝麻”,积液成裘,在“两税”这个“小税种”中实现大作为。
三、加强税种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是关键。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工作,而“两税”又存在点多、面广,既有“西瓜”可抱,又有“芝麻”可捡的特点,顾此失彼就必然会造成“两税”的税收管理盲区。因此,建立源泉控税机制,抓好“两税”控管和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分析和研究税源,实现“两税”申报与征收的最大化,是加强“两税”征管、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的基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两税”征管工作,认真开展了对“两税”税源、征管现状的摸底调查,并及时按税种建立了基础资料数据库。以印花税为例,依托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分析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数据,以及与其销售收入等指标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对比,强化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印花税在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一是加大对建筑安装行业、外来基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力度,对建筑安装项目开工进行立项登记,完善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在建筑安装企业、外来基建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门临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及时足额附征印花税,并分户建立扣缴台账;二是加大对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印花税征管,特别是对批发零售业大型企业的销售合同类印花税管理,对合同金额较大,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清理,仅2006年全年批发零售行业这一项就入库印花税1 43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5万元,增幅达47.8%。
四、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创新税收管理是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政策的改变,税收管理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查找问题、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模式,寻求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两税”的征管与服务水平。以车船使用税为例,其管理难点就在于户籍管理难以到位,尤其是地税部门对车辆无检查和留置权,造成车船使用税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针对这种情况,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当前车船使用税管理的形势后,清楚地意识到,车船使用税能否及时足额征缴,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地方党政的大力支持,能否将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张强有力的护税协税网络,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部门各自为政、零打碎敲的管理办法,形成集中征收,多环节控管的管理模式。于是大胆地提出了强化部门协作、优化税收管理的新举措,即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下,对全市的在籍机动车采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集中办理、税检同步、一站式服务”的征收管理方式,在各县区及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各机动车检测站设立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集中办理车船使用税缴纳事项,对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到其主管的地税机关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在核发新购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变更登记时,先查验完税情况,对没有缴纳车船使用税或没有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通知其到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缴纳税款或主管的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车辆业务手续。从2006年9月正式运行这种新的征管模式以来,有效地实现了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信息共享与工作互动,仅四个月,就共受理了4万余辆车车船使用税的征免等涉税事宜,征得税款440余万元,甚至还出现了单日征收税款突破10万元的记录,取得了良好的开局。2006年全年实现车船使用税1 026万元,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比上年同期增长516万元,增幅高达101.18%。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和该条例在2007年起的正式实施,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必将进一步实现新的飞跃。
销售办公楼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除印花税外,销售办公楼还应缴纳其他税费。
公司销售办公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你公司转让办公楼取得的收益,应并入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屋建筑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不征收增值税。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建造建筑物并非自用的,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征收营业税,税率3%。销售不动产的,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征收营业税,税率5%。
据相关资料,现行税法对出售办公楼没有税收优惠规定,而且目前已将商铺、写字楼出租纳入日常的规范管理中,所以没有把非住宅纳入综合征收率范围内。此类房屋出租应缴税款的计算比较复杂,共涉及到6个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