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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条件

时间:2023-10-24 11:00:11

导语:在工程监理的条件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工程监理的条件

第1篇

【关键词】监理;协调;原则

前言

对于建设工程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十分的广泛。这样在协调方方面的就会比较的复杂,有可能会带来很多的不便。因此在工作之中,协调管理工作显得异常的重要,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需求的改变,我们的协调管理方面也在不断的完善自身的不足之处。在监理的过程中如果做好协调管理工作是一门非常深奥的学问。每项工作都有自己的标准,我们的这项工作也是要严格的遵从规定去办事,做到有法可循,有章可依。在协调工作中,要充分自身的专业素养,与此同时还需要组织能力。下文围绕着这些相关方面进行论诉。

一、协调的原则

1、目标性原则。对于一项工程的最终的目标就是满足相关方的需求,在目标的实现过程要充分的考虑与中和各方的条件。是各方协调发展,进行井然有序的工作,最终达到预期效果为目的的工作。

2、依法原则。对于协调工作一定要严格的按照规章办事,在法律以及相应的条款内进行工作,在施工以及一些其他方面在协调工作出现问题是,要依法处理,依照相关合同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冲突。

3、协商原则。每一项工程在设计、施工等方面不可能每一条方案一提出就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当有冲突时协商解决问题,做到相互的为对方考虑,以多方最大收益为原则,要考虑到主次之分,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体现到沟通的重要性。

4、尽早原则。在协调管理的过程中,一旦有矛盾产生或者先期,及时的进行调节,把事件尽量最小化,消除在萌芽期。有两点好处:第一,有利于内部团结,能够加强组织的凝聚力;第二,能够降低损失,积极事件的波及范围。就拿某企业的一项工程来说吧,刚开始施工阶段发现设计不合理,为了赶进度,避免损失继续施工,快竣工的时候,发现墙体整体倾斜,最终导致整体工程重建,还应发了纠纷问题,我们一定引以为戒。

5、连续性原则。对于每项工程都不是单一独立的的个体,我们建设工程也不例外,有很多的小工程组成,没有部分都是不可缺少的,相互又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一般的情况下,两个相邻的工作都会有很大的联系,怎么做好相互之间的协调工作十分的关键,协调好了会大大的减少工期,有利于各部门的工作轻松化。

二、监理工作中的协调问题分析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需要协调最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关系等; 这些关系相互渗透、复杂、多变。怎样做才能使这些关系融洽和谐,我有自己几点粗浅的意见:

1、监理协调工作要坚持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不仅价值大,使用寿命长,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康和环境。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会对工程质量产生隐患的问题,作为监理人员应该坚持原则。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如决策、设计、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人员素质等。作为施工阶段的监理人员对于这些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应坚持原则性。比如在建筑主体施工中,施工单位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主体结构中。这一点作为监理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不合格材料运出场地,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又比如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或者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技能职称的,作为监理人员,坚决杜绝这样的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这一点一定要坚持原则。 施工过程中,中间产品多,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而言质量存在着隐蔽性。而建设工程项目的终检无法对建设工程的内部质量进行检验,发现隐蔽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隐患。因此,作为监理人员,受雇于建设单位,具有一定的服务性和独立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原则,利用自己的知识,采用科学的手段,公正的监理态度。为建筑工程把关,避免出现质量安全隐患。比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钢筋的隐蔽这一工序,在钢筋绑扎好后,施工单位要报监理机构进行钢筋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合模,监理人员对于这一道工序一定要坚持原则,以免对建筑工程造成安全质量隐患。要做好做到坚持原则,监理人员首先要确保自身的素养,要严于律己,做到不吃、不拿、不卡、不要; 处理问题有理、有据,有节、公正无私。只有这样,协调起来才会有说服力。监理人员只有做到公正、无私、有理、有据、有节、坚持原则,才能使得工程监理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得以体现; 才能使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建筑施工中发挥出来。

2、监理协调工作要把握工作的灵活性。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监理也不断规范化和制度化,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意识都比较强,基本上都能按照规范要求去做。但偶尔会碰到个别的不正规的施工队伍或素质较差不懂工程的业主,经常出现协调比较困难的问题。比如会出现以下问题: a. 主体还没验收,就想抹灰; 业主也默许。b. 竣工验收,不按程序进行,未经监理同意,业主就通知上级质检部门验收等等。c. 工程桩的检测结果还没有,为赶工期,业主和施工单位都认为可以开始下一道工序。在协调这些问题时,要开动脑筋、灵活处理,避免把问题搞的僵化。遇上类似棘手的问题,首先是预防,这是解决这类问题最好的方法。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讲述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

3、要做好监理工作,就要心中有数,避免出现盲目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来说,在工作之前一定要对其设计理念以及施工的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能够真正的读懂设计者的心理。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才会更好的顺着设计者思维方式走。作为一面监理人员,一定要摆明自己的态度,做到公平公正,严格的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也是对我们监理人员的考验,一定要摆正心态,仍以客观的心态处理问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能做到这些,我相信你一定是一名十分出色监理人员。

三、结语

由于历史的特殊时期,时代赋予了我们在建设行业的使命,作为一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者应该十分的骄傲与自豪。从自身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自身的价值,正是因为这样,我更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作者,不断地提升自己,避免被这个高速发展的经济的时代所淘汰。在监理企业这方面来说,不断地加大相关方的投入,比如员工的专业方面的培训、先进设备使用原理以及条件等,对于员工要不断的调动积极性以便更好的为我们这个企业服务。两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够把我们监理工作越做越好,把我们的企业越做越强,与此同时外界对我们的认可也越来越具有依赖性,这是我们想看到的。各项事业在今天都在不断的发展着,我们的监理工作在于时代同行,我相信明天的发展是十分值得期待的。

参考文献:

[1]冯海萍. 浅谈监理部如何同参建各方沟通协作[J]. 山西建筑,2010

[2]监理规范[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第2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 协调; 方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工作已进一步提升为“三控、三管、一协调”的工作。组织协调就是通过外力使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系统中分散的各个要素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并且使之配合适当。也就是说,力求把系统中原来分散的各要素的力量组合起来,协调一致、齐心协力,实现共同的目标。

一、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内部关系协调

内部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始终以法律法规、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准绳,始终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执业准则,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的要求,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做到“执行标准不手软,杜绝违规不畏难,维护业主不动摇”,同时也注意维护施工方的合法利益。在施工过程控制中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开工有报告、施工有措施,技术有交底,定位有复查,材料备有试验报验,检验批有验收有签字,隐蔽工程有检查有签字,关键部位有旁站。严把材料、设备、半成品进场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已经进场的限期清理出场或按规定降级使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转序。

(二)、“旁站”是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旁站监理如果缺乏监督检查和督促,不能做到跟班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就容易出现过程失控的情况,且一旦出现问题时,后果极为严重。监理工作仅仅依赖于试验数据和测量信息是远远不够的,施工中必须重视并加强质量控制的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按施工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旁站监理不仅要具备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相应素质,加强合同意识,避免相当然的人为因素,而且需吃透合同规定,避免出现问题措手不及,要及时果断地处理质量和工期的矛盾。

(三)、建筑工程从起步就是一项飞砂走石的“粗活”,安全问题伴随着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理应被人们所重视。人皆知“天体运转会影响人的情绪”,殊不知文明施工在工程建设中有其独特的间接效应。工程的实施、机械的使用均掌握在人的主观能动性之下,现场文明会影响到人的情绪,人的情绪控制着人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力度和质量。习惯的改变基于督导,监理在工程中的督导作用势必有相当的分量,所以加强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也是工程施工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施工作业范围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使安全、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考试大&尽可能地多一些突击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决不手软,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决不放过,使施工作业人员有一个正确的质量意识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养成规范施工的习惯和监理人员在或不在一个样的工作作风。

二、积极组织或协助业主搞好外层关系的协调

(一)、与有关政府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建设管理、规划管理、环保管理、卫生防疫、市容、消防、公安保卫等部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包括供电、供排水、供热、电讯等部门。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主要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这是项目监理机构唯一有联系的远外层关系单位。监理单位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地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地,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反映情况,接受其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应和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单位的威慑作用,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与保证工作。

三、组织协调工作的常用方法

(一)、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是最常用的方法,凡涉及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聚集一起开会共同研讨协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得共识,使问题得到解决。

(二)、加强协商。在监理机构内部协调会中,要开展项目监理人员之间的协商讨论,以统一意见,作好统一部署。在监理例会和专项、专题会议召开之前,总监理工程师要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作好协商、协调工作,以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无效的争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参加有关的会议,对于重大问题的协商与决策,也可召开由建设、承包、监理单位领导层参加的高一级协商会。

(三)、沟通信息。信息沟通工作通过各单位不同层次人员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如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之间,与设计工程师之间,与承包单位各专业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之间,与设计单位项目总负责人之间,与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信息沟通还可以通过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还可以将所属监理单位的有关业绩的信息传达给有关单位和部门,让他们对所属监理单位有更深刻的了解,以提高监理单位的声誉,增强信任。

四、结束语

总之,做好协调工作,要顾全大局,讲原则、讲公正、注意方式、方法。使业主和承包商都认可监理,协调才算达到目的。协调工作在工程监理工作已提升为“三控、三管、一协调”的今天,监理人的职责与权限亦愈来愈大和愈来愈分明,协调工作亦显得为尤为重要。因此,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水表户外计量;工程监理

近年来,本地房地产项目严格按照《住宅给水水表户外计量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大部分工程采用变频恒压设备供水,由设置在管道井内给水立管分区分段枝状供水至各层,再由埋地管道供水至各户,这种供水方式既保证了住户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又方便了物业抄表管理,并为推行阶梯式水价提供有力保障,但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前的供水模式,涉及设计、施工、材料多个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笔者通过了多年的工程实践,提出自己的见解。

1 高度重视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由于通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可以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难点,发现和解决图纸中的错、漏、碰、缺等,解决给水排水专业本身及与各专业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因此监理应仔细查看给水排水、建筑、结构等专业图纸,发现问题及时汇总交设计答复。例如:核查公共部分埋地管道走向部位的建筑做法必须设计有5―6cm垫层,确保埋地给水管道的敷设;审核管道井内的尺寸在布管后的通道净宽是否大于0.6米,以便物业维修人员维修操作;埋地管道隐蔽前的实验压力应为多少?从安全运行考虑立管是否需要设置波纹补偿器?长度应为多少?埋地管道设计标注是否正确,如聚丙烯应按管系列、外径、壁厚来标注等等。

2 严把材料进场关,确保进场材料满足要求。

根据这几年的工程实践,房地产项目12层及其以上给水立管选用衬塑镀锌钢管,12层及其以下给水立管选用铝合金衬塑管,埋地敷设给水管材选用三型聚丙烯管道(以下称PPR管道)或者耐热聚乙烯(以下称PE-RT管道)。但现在市场上管材品种繁多,良莠不齐,价格悬殊较大,特别是PPR管道原材有欧美料、韩国料、国内代替料等,如何在市场上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来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因此,监理要丰富材料知识,实行材料、设备进场准入制,保证材料、设备质量。首先,给水管材卫生性能必须满足《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09―1998)的评价要求,产品有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用水器材确认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其次,对于立管所选管材要求进场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正规的质检证明文件,内衬为PE或PPR材料,管件和管材同厂同批量出品;而对于埋地管材必须进行供应商考查,查看生产厂家及经销商的资质,了解原料的来源,实地到经销库房抽查产品的质量,如:查看管材上有无条码,管系列数S及壁厚、管件是否与管件配套(同厂家同原料同批量生产)等,并进行现场取样封样,货比三家,择优选用;材料进场时实行施工方、监理、供应商、建设方联合验收,查看产品合格证和质检证明文件,对照封样产品查验进场管材质量,特别是管件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准许进场。

3 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1 认真做好给水立管的安装工作。

要做好管道支架的制作安装工作。由于部分管道井墙面从下到上逐渐缩窄,立管管径从下到上逐渐变小,因此管道支架长度不能按一个尺寸制作,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段制作、每层安装一个支架,确保立管垂直度满足规范GB50242―2002要求;

对于衬塑垫镀锌钢管采用DN≤100mm丝扣连接、DN>100mm卡箍连接,铝合金衬塑管采用热溶连接,注意热熔温度、时间,确保连接质量,并应按设计考虑管道的线性补长和预留支管甩口位置;

立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衬塑热镀锌钢管试验压力为设计数值或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强度试验时间为10min,压力下降小于0.02MPa为合格,严密性试验为工作压力的1.5倍、持续时间为30min不渗不漏为合格;铝合金衬塑管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小时后进行,强度试验压力为管道试验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1MPa,升压时间不得小于10min,稳压一小时,测试压力降不得超过0.06MPa,在30min内允许两次补压,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小时,测试压力下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个连接处不得渗漏。

3.2 特别注重埋地给水管道的施工质量。由于埋地给水管道辅设在垫层内,设计施工寿命比较长,一般到30―50年,发生渗漏后必须破坏户内地面,对住户造成很大的维修成本,因此埋地管道的质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管道尽可能选用盘管,减少接头,避免不必要的渗漏;

管道铺设应按设计图纸沿墙铺设不得斜穿客厅和卧室,宜利用管道字身的可弯曲性能直接弯曲,直接弯曲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6dn,以免影响管道使用寿命;不同材料的管道、不同厂家产品、不同压力等级和系列的管材不得混装;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管道连接不得有除热熔、电熔以外的其他接头,进出厨卫间尽可能从门口通过,避免穿墙敷设,埋地给水管道应间距60cm用管卡固定,厨卫间管道应用砂灰固定,不得用管卡固定,以免破坏防水层,在厨卫间铺设时应考虑给水管、采暖管、电器等电位管的交叉,尽可能在厨卫外交叉,以避免因管道交叉高度超过垫层厚度为以后的洁具安装埋下隐患,间断施工时须将管口临时封堵;

做好用水点甩口工作。由于埋地管道均为热熔连接,因此管道出地面后应在各用水点按设计高度进行甩口,并注意各甩口点须预留厂家提供的钢塑转换过渡管件,便于住户装修;

严格按照垫层浇注时埋地管道带压隐蔽,且每户必须做到旁站监理,合格后签署水压试验报告。PPE管道试验压力为0.9MPa,PE-RT管道试验压力应为管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后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多连接处,不得渗漏。

总之,水表户外计量条件下的高层建筑给水工程是一个涉及材料、设计、施工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各方面都必须考虑周到,认真负责,并配合必要的平行检查、巡查、旁站监理才能达到预期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件:

[1]《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25―2001

[2]《建筑给水铝合金衬塑管道(热熔连接)工程技术规程》DBJ/CT505-2007

第4篇

关键词:组织协调 监理机构

1、前言

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适度协调可以使各种意见统一,使各方矛盾向有利的方向转化,从而使监理项目的实施、运行顺利,是监理工作成败的关键。

2、监理项目组织协调的内容和目的

2.1监理项目组织协调的内容:监理项目的组织协调,主要是协调参建各方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或人员的人际关系,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供求关系、协作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的关系。需要协调的关系涉及面广,层次多,关系繁杂;协调起来最棘手,困难多,扯皮多,不确定因素多,而且在监理运行过程中,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表现,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协调来解决。

2.2监理项目组织协调的目的: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采用相应的组织形式、手段和方法,对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进行疏导,对产生的干扰和障碍予以排除,以便理顺各种关系,使监理的全过程处于良好、顺畅的运行状态,其目的是排除障碍,解决矛盾,处理争端,实现所监理的项目质量好、投资省、工期短,确保监理总目标的实现。

3、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

3.1总监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总监是监理项目的带头人,总监真心诚意的与监理人员交朋友,尊重他们,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对于全体监理人员就有号召力;总监的实干精神,敬业精神,团结精神,奉献精神,为大家作出了榜样,就会影响监理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总监技术全面,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以人格魅力把大家团结在你的身边,跟你一道工作。大家感到跟你干,能学到东西,能干好工作,有信心,有奔头。

3.2监理机构的内部人际关系协调

3.2.l人员的安排要量才用人。对每位监理人员,要根据专长进行安排,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才要合理匹配,扬长避短,做到能力互补、性格互补,充分发挥所有人员的积极性。

3.2.2工作委任上要职责分明。每个监理岗位,都应明确责任、目标和岗位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职责不重不漏。

3.2.3工作的绩效评价上,要实事求是。评价每位监理人员的绩效要实事求是,工作成绩的取得,不仅需要主观努力,而且需要同志们的相互配合,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谁都希望自已做出成绩,受到组织的肯定,评价恰当以免无功自傲和有功受屈。

3.3监理机构内部协调要做到巧分工、细安排、制度严

3.3.l巧分工。监理项目的总监,要根据工作的特点,根据每位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监理素质,性格特点,工作特点,进行巧分工。巡视、旁站、计量、检验和资料管理等工作,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大中型监理项目的总监,主要是对各监理组(部)的合理组合,做到扬长避短,能力互补,性格互补,使每个监理组(部)都能志同道合,思想统一,彼此间都有合作的愿望和诚意,充分发挥组织中每个监理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潜能,就可以创造出难以想象的惊人奇迹。

3.3.2细安排。要明确各监理组(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监理过程中,有许多工作不是一个人或一个监理组(部)可以完成的,监理工作的完成,要靠分工合作,其中有主办、有牵头、有协作、有配合之分。总监要根据监理规划和各专业组(部)的专业特点,事先约定各个组(部)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致出现误事、脱节等耽误工作。

3.3.3制度严。监理项目机构除了贯彻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外,总监还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本监理机构的组织和人员情况,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做到不偏不倚、始终如一,不手软,不留情。避免工作中扯皮,越级和指令冲突;避免工作无序和混乱,树立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和纪律,保证监理工作的规范化。

4、协调好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

4.1勘察设计单位的协调,主要是地基处理、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修改设计、工程概算、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上要密切配合。如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要解决在施工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结构工程、专业工程、竣工验收要请设计单位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要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监理应及时的报告业主,要求设计单位修改,以免造成大的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要主动向业主推荐,支持设计单位技术创新。

4.2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协调,要充分依靠供应合同,运用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搞好协作配合,还要充分发挥企业法人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4.3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关系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作往来频繁,对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是常有的事。双方除了共同履行好合同责任外,还应加强协作,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时的提供项目管理规划、生产计划、技术措施、统计资料、工程事故报告等。建设单位除了抓资金的落实外,应按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地质资料、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施工单位解决问题,排除障碍。监理应鼓励施工单位,将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遇到困难及时向监理反映,以寻找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干扰。双方联系的越紧,了解的越深,监理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对招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变化,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协凋处理好各种矛盾。

5、组织协调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1公平、公正是协调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是指协调过程中要坚持中立,中立能增加协调工作的成功率。

5.2知情是做好协调的基础。知情,要了解和熟悉与监理有关各主要管理人员的性格、爱好、工作方式、方法等。知情,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做到心中有数,头脑清醒。

5.3正确的工作方法,是搞好协调的重要手段。组织协调的方法很多,如协调、对话、谈判、发文、督促、监督、召开会议、指示、修改计划、进行咨询、提出建议、交流信息等。协调要注意原则性、灵活性、针对性、群众性。原则性是指监理人员的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办事公平、公正、讲求科学、坚持原则、严格监理;坚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检查、验收,对于各方的违规行为不姑息,不迁就,一抓到底。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参建各方

    工程建设涉及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等,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流程的有效执行外,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灵活处理各方关系的应变能力。协调,从其的内涵来看,含有和谐、团结、一致、统一、平衡、同步、配合、适当等意思,协调的本质,就是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解决各方面的矛盾,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整个组织和谐一致,使每一个部门、单位和组织成员的工作同既定的组织目标一致,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对于监理工作来说就是要通过组织协调,使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有力配合,使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一、监理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要做好监理的协调工作,首先要清楚监理和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履行监理职责。

    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4.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

    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正确理解、灵活掌握,公正、公平地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使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搞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共同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

    二、组织协调的作用

    组织协调的主要对象首先是人,各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始至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当中。首先,协调工作就是要化解人际关系的矛盾,包括监理组织内部的分工和配合矛盾、监理组织和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矛盾等,做好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为后续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协调解决参建各方的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等问题,使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同时要协调解决工程参建单位各方的配合关系,为建设工程的同一目标服务。

    组织协调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质量和安全工作

    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监理工作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协调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纠偏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安全隐患采取的预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进度控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对与计划已发生差异的实际进度,要通过事后及时的协调工作,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供应计划等,在新的条件下协调工期的偏离。对进度计划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工作是保证实现项目工期总进度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

    3.投资控制

    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所以,监理的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处理好工程变更,协调好各方关系,才能将因变更产生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4.平衡的手段

    一项工程往往有不同专业施工队伍同时在场施工,既有总包又有分包,加上设计、材料供应等,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所有这些都要监理工程师去协调平衡,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三、组织协调的方法

    组织协调方法属于管理艺术和技巧的范畴,监理人员如果能够了解并掌握这些方法,合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能使许多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主要的监理协调方法有:

    1.交谈协调法

    又称口头协调法。监理人员对于一般的问题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提出口头指令,并可通过交谈了解协调的效果和各方的反应,方便及时,但不够正式。如果发现未达到效果,就要考虑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确认和推进。

    2.书面协调法

    当交谈不方便又不需要召集会议时,可通过书面方式准确地反应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如通过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告、信件和其他书面指令形式组织协调。这种方法能准确体现当时情况,并能存档保留以备将来查询。

    3.会议协调法

    利用会议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中最常见的协调方法,如监理例会、专题现场会等。这种方法需要对会议决议形成书面纪要,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分发到各方落实执行。该方法的优点是各方参加、共同决定,效率高,解决问题彻底。

    四、监理需协调好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1.监理需处理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监理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监理单位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予的,监理合同的目标体现了建设单位的意志,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要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要提供积极热情地服务,围绕监理合同的目标努力工作,尊重建设单位的合理意见,真实有效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2.监理需处理好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设计图纸作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理人员首先需要熟悉设计文件,才能将设计意图很好地反馈到工程实体中;施工监理中,对于设计图纸中的问题,要尊重设计意见,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得任意改动设计图纸;对于建设、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均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执行。

    3.监理需处理好与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承包人,两者关系正常和谐是实现合同目标的重要因素。监理工程师要依法办事维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或过于压低工程造价等个别行为,要敢说敢管;和承包人要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处事的良好的合作氛围;时刻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公正廉洁、杜绝卡压。

    4.监理需处理好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

第6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 工程施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很多建筑物,就其各专业本身,如建筑的外形、使用功能、结构型式、安全合理性等,不论在设计,还是在施工方面的质量,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证。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经常处理得不尽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这些问题,往往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消费,影响工期,有的还会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带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可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作为业主(甲方)或者项目经理,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以及施工过程中,应该如何更进一步做好这项管理工作呢?

一、出现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牵涉到从设计、施工到项目经理、甲方,多专业技术工种,多单位部门的方方面面,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

1、技术质量方面现代建筑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专业越来越多,安装的质量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每一个专业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间、技术要求,同时又必须满足其他专业施工的时间顺序和空间位置的合理需求。如果在技术上未能充分全面考虑,特别是一些交叉部位的细节考虑不周,则极易产生问题。

再者,由于现代建筑的个性化,每一栋建筑都是一件特有的产品,每一条管线、设备都有特定的要求,少有类同,这也增加了技术工作难度,增加了各专业之间出现矛盾和问题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应用,施工人员未能及时掌握,也会带来问题。

2、管理方面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施工单位的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单位在工作范围的界定上很难做到十分明确。主观上各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总希望相关单位承担更多的工作。往往造成工序上的遗漏,人为地带来一些问题,增加了协调管理的复杂性。

此外,施工组织管理不健全,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水平素质参差不齐,会给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工作带来困难与不便,也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做好协调工作的方法

1、充分认识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工程的建设者、管理者,从设计、监理到施工的各单位首先要从对业主、用户负责的角度认识问题,要从履行合同中自己的责任义务的角度,认真对待协调问题。

同时,从提高行业标准,施工和管理水平上讲,做好各专业的协调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协调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2、加强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加强管理,是指在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品质的一些关键问题,从技术、人事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每一个施工人员的目标责任。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3、加强协调管理的措施

1)技术协调:

提高设计图纸的质量,减少因技术错误带来的协调问题。图纸会签关系到各专业的协调,设计人员对自己设计的部分一般都较为严密和完整,但与其他人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够一致。这就需要在图纸会签时找出问题,并认真落实,从图纸上加以解决。

同时,图纸会审与交底也是技术协调的重要环节。图纸的会审应将各专业的交叉与协调工作列为重点。进一步找出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从图纸上解决问题。而技术交底是让施工队、班组充分理解设计意图,了解施工的各个环节,从而减少交叉协调问题。

2)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

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3)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甲方、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

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论是会签、会审还是隐蔽验收,所有制定的制度决不能是一个形式,而应是实实在在,或者说所有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签名应承担相关责任。这些只有在统一的领导基础下,并设立相关的奖罚措施,才有可能一级一级落到实处。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为技术管理人员,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施工中协调部分的常见问题包括:电气部分与土建的协调;给排水与建筑结构的协调;建筑的外表、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各种预制件、预埋件、装饰与结构的关系、施工的特点、要求;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协调等。

第7篇

关键词:工程变更;工程造价;控制;影响;源头;过程

工程变更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设计、承包商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技术、合同约定施工条件、工程量改变的统称。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必要条件。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多种多样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因设计调整,因施工条件,因工程内容,主要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进度计划,有关材料的规格、标准等的变化都会引起工程变更,无论哪方提出的或何种原因引起的,工程一旦发生变更,对工程的投资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这个时候控制好工程造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合理而恰当的工程变更对项目建设各方是有利的,这将使建筑物或构筑物更能满足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降低成本和美化外观等,但是相对随意的、不合时机和无序的变更将增加项目成本,极大的影响工程质量、进度。

(一)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过多的工程变更,特别在工程后期和结构部位的工程变更,会给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影响结构强度和耐久性,另外,会给后期的正常使用带来不便,甚至影响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二)致使项目成本增加

由于工程变更,不得不将已完工程的拆除、设备退货、工程的二次重建、承包方的停工待料等,同时,由于工期的延误常采取赶工措施,导致发生不必要的赶工措施费,总之,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增加了工程索赔的可能,导致工程项目投资成本的增加。

(三)降低施工进度

施工阶段频繁的工程变更将打乱承包方有序的进度计划安排,造成工用设备、材料、劳动力等准备的匆忙和混乱,这会引起现场工作面的停工和半停工状态,并且降低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操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导致情绪低落、效率下降,最后影响到施工进度的延缓。

(四)增加安全隐患

频繁的工程变更一方面会给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影响结构强度和耐久性,另一方面,由于操作人员情绪低落,给安全施工造成极大的威胁,安全施工隐患增加。

(五)竣工决算困难

施工阶段过多的工程变更必然造成工程费用索赔,如果由于工期紧张、工程变更资料不完整或其他原因,给工程竣工决算增加了很多困难,特别当时间跨度较大时,竣工决算就更困难了。

因此,做好工程变更条件下的造价控制十分重要,而且迫在眉睫。

二、做好工程变更条件下的造价控制

工程变更是影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关键因素,针对工程变更的普遍性以及它对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的重要性,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变更条件下的工程造价控制:

(一)严格把关工程变更的原因

第一,必须严格把关工程变更的原因。在实施工程变更前必须弄清工程变更的根源在哪里,若是非变更不可,考虑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等。工程变更的提出分为两种,第一种为有必要且一定要变更的,如政策影响或者业主要求的建筑设计功能的改变或工程内容的增减。另一种为可变可不变的,如建设材料、非强制性的工期变更等。在面临变更的问题上应多方面听取设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于必须变更的,一定要坚持变更;而对于有必要变更的一定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征集专家意见。对于可变可不变的,在考虑成本和工期的基础上一般应坚持不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切忌随意性变更以致带来工程损失。

(二)做好工程变更的源头控制

为了控制工程变更的人为因素的主要源头,应该从设计阶段把握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设计阶段是影响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它对降低工程造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对缩短建设项目工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设计阶段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加强对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局管理和成本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设计单位的最终产品是施工图设计,所以需要加强对此环节的重视,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和投资额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限额设计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控制上,控制工程量采用审定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控制工程量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作为项目计划和施工图的基础策划者,应该在项目初期对设计进行重点监控。对于设计提供的图纸,应该仔细核对,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因为甲方原因提出的变更。

(三)加强工程变更实施过程管理

工程建设任意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准。建设方要派出懂技术、负责任的监理,加强对工程的造价管理。对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修改要进行综合的科学分析,对施工方擅自做出的工程变更、设计修改要及时地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明确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责任方负责。工程变更从提出、审查到各方共同签署,要经过建设方、监理方、设计和施工方等多方共同协商、考察后确定。工程变更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发生设计变更,要尽早通知承包商。工程变更文件所列的内容,不但会涉及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还会涉及到建设管理的检查和审计。因此,工程变更文件不论变更的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其内容必须符合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这是工程变更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为了分清职责,明确索赔对象的重要依据;

(2)清楚工程变更执行的技术标准。对于施工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技术标准,要说明执行合同要求,对于施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技术标准的新增项目,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技术标准;

(3)工程变更的范围、部位和内容必须明确,必要时要以图说明,且必须表达准确,图示清晰;

(4)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在工程变更文件中还应逐项列出变更工程内容的工程量,计算规范,施工合同中有规定的要执行合同,没有规定的应附特别说明。

(四)强化工程参与方和工程造价师在工程变更中的作用

首先,业主应从设计、编标开始按系统的要求建立数据库档案,设计中应按系统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并记录工程量。

其次,作为工程变更的重要控制人员,建设监理和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核查工程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在施工中经常会碰到由于设计工作不细致,或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变更的控制就是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关键。造价工程师应从使用功能、经济、美观的角度协助业主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在保证变更目的地情况下,多做相关咨询和调查,尽量用物美价廉的材料代替价格昂贵的材料。造价工程师必须依据工程变更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检查各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按照承包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

(五)加强对变更项目的监督检查

由于工程变更会影响到项目建设管理,影响工程的造价,同时涉及建设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主管、质监部门应严格加强管理,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严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项目建设各方也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其变更设计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1]谈如何确定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的造价[J].新疆有色金属,2003.

第8篇

在过去的定额中,调试费用单独作为一项费用,以安装人工费为基础计取,在造价方面体现了安装调试的重要性。不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调试是一种不为非专业人员觉察但却是严重的偷工减料行为。

本文就通风与舒适性空调工程调试的监理方法及要点作简要概述。

通风与空调工程调试的监理方式

通风与空调工程调试的工作方式宜为巡视、抽检和旁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

在单机调试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的方式,检查设备的接线及各组装部件的组合状态是否符合设备安装说明文件要求。

在系统调整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巡视的方式,检查的内容主要是:1.调试的人员是否具备资格。2.测试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3.调试的记录是否完整。4.调试过程是否按方案进行。5.调试工作的进度是否符合进度计划。

在施工单位调试结束,持报验单报验后,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抽检。检查的内容: 1.设备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备技术说明书的要求。2.末端设备的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室内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控制机构的动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监理要点

1.认真审查施工图在空气调节工程中,应重点审查:⑴室内、外设计参数是否选取正确。⑵每个房间新风口的新风量是否标注,能否满足该室内人员的要求。⑶每个房间的末端设备的风量是否满足换气次数的要求,冷量满足房间负荷的要求。⑷系统总风量和新风量是否标注,能否满足整个系统的要求。⑸制冷设备、制热设备、冷却塔、风机的设备参数是否满足系统的要求。⑹各种调节阀门设置是否合理。⑺自控设备是否科学适用。⑻安全和减振设备是否齐全。

在通风系统中,应重点审查:⑴系统总风量是否标注,能否满足稀释污染源换气次数的需要。⑵风机的设备参数是否满足系统的要求。⑶阀门的设置是否满足调整的要求。

在排烟系统中,应重点审查:⑴排烟量是否标注,能否满足排烟分区排烟量的要求。⑵排烟口的设置是否合理。⑶防火阀的设置是否合理。⑷排烟风机的选择是否和系统需要匹配。

在正压送风系统中应重点审查:⑴送风总量是否标注,其选择是否满足要求。⑵保持的正压范围是否标注,能否满足要求。⑶正压送风口的设置是否合理,每个风口的风量是多少。⑷风口的开启顺序是否合理。⑸排烟风机的选择是否和系统需要匹配。⑹超压排气设备是否考虑。

2.调试单位和人员资格的审查调试工作由安装单位或安装单位委托的有资质的调试单位进行。普通的安装工人一般不能胜任调试工作,应由具有经验的本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人员数量要满足调试工作的要求。

3.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调试方案》按照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写调试方案。监理单位要对《调试方案》进行审查。在审查方案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⑴调试的程序是否正确。调试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单机试运转及调试。②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③系统连动调试。对于常见的民用建筑只这三步的调试工作即可。对于生产工艺系统,还要进行带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的测定与调整。

⑵调试方法是否正确。单机调试时,小型的设备由安装单位进行,而大型的设备如:大型制冷机组和锅炉一般由厂家调试。调试前,应重新对照接线及安装说明书检查设备的接线、各部分的组装情况,进而试启动,确认无异常声响后,连续运行规范规定的运行时间,在此期间,调整设备的运行参数。

在单机试运转合格后,进行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空调系统测定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空调系统风量(包括系统总风量与每个末端风口风量)的测定与调整。系统在安装时应在主干管部位装设测量孔,总风量测定与调整时,在此部位测定风机总风量,再按照规范附录A测定漏风量,系统总风量=风机总风量-漏风量。系统风量的测定与调整可采用“基准风口法”,为此方案中应制作“风口风量计算表”,将每一次的测量结果记录在表,以备调整时使用。②空气处理设备(新风机及风机盘管等)测定与调整。空气处理设备的测试与调整应在设计室外条件下进行,一般安装完工未必正好处在室外设计条件季节,因此这部分工作必须等待条件具备方能进行。③空调房间空气状态参数(温度、湿度)、气流组织的测定与调整。当系统运行基本稳定后,即可在室内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点测定室内温度和湿度。测定应在工作时间内每隔0.5~1.0小时测定一次。为了稳定空调房间的空气参数,应使房间保持不大于50N/m2的正压。④系统消声效果的测定与调整。如房间内有噪声时,还要用声级计测定噪声,确保控制在设计要求范围内。⑤冷冻水和冷却水系统的测定与调整。该部分的调整应和风系统一起在设计室外条件下进行,应测定调整系统总水量和各空气处理设备的水量。

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内容包括:①排烟口动作的调整。各排烟口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启闭。②排风量的测定与调整。

正压送风系统的调试内容包括:①送风口动作的调整。各送风口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启闭。②送风量的测定与调整。③正压的测定与调整。调节超压排气设备和系统阀门,使室内正压满足消防和设计的有关规定。

⑶审查调试仪器和工具是否满足调试的要求。调试的仪器要齐全,性能要满足测试要求,根据需要制作或购买调试需要的调试工具。调试的仪器和工具主要有:①干、湿球温度计。②风速仪。③微差压力计。④孔板流量计。⑤整流栅。⑥声级计。

⑷时间的安排是否符合进度计划的要求和调试程序的要求。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对调试人员数量的安排和工序的安排进行认真审查,避免虎头蛇尾。

4.调试过程的监理

⑴编写《调试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写监理细则,让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清楚监理的控制程序和手段以及报验环节和报验资料。

⑵监督和督促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调试工作的效率高低和顺利与否对技术交底起着重要作用。

⑶对单机试运转和系统总风量和总水量的测试进行旁站。这些测试比较重要,工作量相对较少,监理工程师应选择旁站的方式。

⑷对于系统风量的调整,可以采用巡视的方式,检查调试的工作是否按方案进行,调试人员是否方案中确定的人员,测试仪器是否符合要求,测试结果的记录是否认真、详实。

⑸施工单位调试完毕书面报验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未采取旁站的项目按照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抽检,确保所有项目满足设计要求。

⑹在确认调试结果后,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有的已调好的阀门位置作好标记并固定。

第9篇

【关键词】共同过失正犯;成立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案例简介

1994 年 4 月,在重庆市九龙区,在某旅游区的一家招待所内,雷某与孔某相约在阳台上共用一只 JW-20 式半自动运动步枪比赛枪法,两人轮流用步枪射击距离阳台不足十米的树干上的废瓷瓶。两人各发射子弹三发,均未命中目标,其中一发枪弹飞向距离阳台 133 米的人行道,击中行人龙某左肩,致龙某死亡。虽然在此案件中击中被害人的子弹为何人所发还没有查明,但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两被告人构成过失犯罪,于是对两被告分别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案例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雷某、孔某两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过失行为假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么行为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而这个案件引起争议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谁击中了龙某根本无法查清。那么在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就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二行为人均不承担责任。而此案的判决结果虽没有明确指出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却适用了“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责任原则对二行为人给予了处罚,也就是说,该判决将这个案件中两人的主观心态认定为共同过失,实际上以过失的共同正犯对二行为人进行了处罚。很明显,这一判决结果不符合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两被告人雷某与孔某比赛枪法这个行为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因为像枪支这种危险物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两被告使用枪支这种先行行为使得二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二人在使用枪支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他们二人可能对自己的枪法很自信又或是因为在比赛中有求胜的心理,但不管是哪一种心理,他们都是因为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且在客观上,两人都实施了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实行行为,虽然不能查明子弹是由谁射出的,但是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视为两人的行为共同促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两人的行为明显是共同过失行为,如果共同过失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那么二行为人就不应当定罪量刑,可这种行为的出现不给予处罚难免违背大众的心理预期。

二、共同过失正犯成立的理论依据

(一)肯定说

肯定说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行为共同说和目的行为论都提出了有力的论证。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有自然行为的共同意思,同时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就成立共同正犯。因此,行为人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同时,目的行为论者认为,过失行为是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该学说否定以往以“故意”作为责任条件的思想,故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所以肯定说的理论支持主要来自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

(二)否定说

否定说不承认共同过失正犯,其理论支撑主要是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不同,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是二个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意思联络对共犯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共同过失正犯中行为人之间是不存在这种意思联络的,所以只成立共同故意犯罪而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此种学说与肯定说是相对的。

(三)限定的肯定说

根据这一理论,两人以上的过失,通常不被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并且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得另当别论了。日本学者大V仁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共同注意义务的产生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某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时会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从社会观念上看,各行为人不仅要自己注意防止结果的发生,而且也具有防止其他行为人的行为发生结果的注意义务。二是各行为人必须处于同一的法律地位”。也就说,要成立共同过失正犯不仅要有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行为,还必须要有共同注意义务。

综合上述三种学说,笔者认为肯定说肯定所有共同过失的情形都构成犯罪,但是未免范围过宽;而否定说则是只肯定共同故意犯罪,这当然也是与我国现行刑法相适应的;限定的肯定说将肯定说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这也是学说发展的一个体现,呈现出不断完善的过程。

三、共同过失正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一)共同过失正犯的概念

在了解了共同过失正犯的相关原则之后,有必要对其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有学者认为“过失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笔者认为,对于概念的界定应该穷尽其所有的特征,所以在对共同过失正犯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应包含共同主体、共同行为、共同注意义务、过失心理互动、危害结果这些必备的要素。只要具备了这些要素,就能成立共同过失正犯。

(二)共同过失正犯的成立条件

1.共同主体。在主体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共犯,要求具有两人以上,且每个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主体要件不单单是人数上的限制,还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主体局限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职务、职业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笔者认为,这种限制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依据就是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而这种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多半是由于法律的规定等,关于这一点会在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具体的谈到,所以没有必要在主体要件上重复限制。

2.主观方面。根据共犯理论,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意”。那么对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就要求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失”。这种共同的过失与单独犯罪相同,不仅要求各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还要求各行为人之间的过失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此部分主要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和互补性三个方面来谈。

首先,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这里讲的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主要是指认识因素,因为行为人都是抱着过失的心理态度的,而这种心理态度是共同过失正犯成立的前提。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预测是一种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也很低。根据我们所学的知识,我们知道过失犯罪的可责性在于认识因素而不是意志因素。正是因为其应当认识到而没有认识或者是亲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使得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了可责性,对于共同过失正犯而言,也是不例外的。

其次,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有相同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是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态度是希望、放任、排斥还是不希望、无所谓,这些都决定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行为人所持的心理态度都是不希望和排斥的心理。但共同过失本身包含发生危害社会的可能,这样的行为才能谈得上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这种预见也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没有限制的。所以行为人所注意的都是合乎常理的义务,超出常人所能注意到的范围的事情不能强加给行为人。

最后,各行为人之间的共同心态具有互补性。这种行为人之间的过失心态的互补性与共同故意犯罪中的意思联络是不一样的,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排斥的态度,行为人不可能像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为了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就组织共同犯罪人、制定犯罪计划等问题进行磋商,所以,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故意的犯意联络。但是我们如何来理解互补性呢?这主要体现为一种过失心理互动,即一方的过失为他方所认知,且促进了他方过失的发生,而他方过失的发生又反过来为行为人所认识,并作用与行为人,使得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得到加强。也就是说,各行为人都在不加重视的共同心态下懈怠了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互相补充的心理。

3.客观方面。

(1)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共同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对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一般多基于生产作业或者职务业务活动的协作性、互而发生,但也不仅限于此。一些学者认为,共同注意义务是指各行为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和他人是行为有机共同体中的一部分,每个人都不可分离,都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都即各行为人不仅有责任防止自己的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还有责任督促其他与自己的活动有关且负有相同注意义务的其他人注意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如何认定“共同注意义务”中的“共同”?笔者认为,共同注意义务的存在,不依赖于行为人法律地位上是否平等,而是取决于共同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认定各行为人的共同注意义务时,最主要的还是共同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是否平等可以决定共同注意义务的程度大小而不能决定共同注意义务的有无。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本质,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情况依据常理和习惯来确定。

(2)共同过失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共同过失行为与共同过失的罪过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为,各个行为人在违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实施了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结果的发生。而且就单个过失行为看,这些过失行为都是由于行为人对共同注意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在行为人之间都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各个行为人不仅仅有防止自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还具有防止、监督他人违同注意义务的义务。

没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谈不上确定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在客观上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有必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责任归属。那么对于共同过失也是相同的,其成立的客观基础是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同一个危害结果。同一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是由每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的。共同过失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是相互联系的行为,而不是各个行为的简单机械相加,所以各行为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有分工,作用是否有大小,都造成了一个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危害结果。

(3)因果关系。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就是各共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采刑法最普遍的做法去认定因果关系,首先,危害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其次,要查明危害行为实施的具体条件;最后,危害行为和规律地产生危害结果。当然,会有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形,这个时候情况会更加复杂。只要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我们就认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共同过失正犯作为结果犯,可以援用刑法总论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其中有一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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