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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道德与法治法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字]法律职业道德;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一、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1)民国时期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就是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判断是与非、善与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其首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掌握基本的有关职业道德的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是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它属于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实现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的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与错、好与坏的标准;知道职业意义上的“善”为何物,它的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层面上的争议时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得出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
二、目前面临的问题
步入21世纪之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问题,和对司法改革的质疑声交织在一起,成为生活中的一大重要话题。伴随一系列的律师参与腐败案以及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案件,如“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等案件触动了官方以及民间对于司法改革的方向的正确性及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等方面的反思。对此,法学界内部总是习惯于从政治体制,特别是从规定、权力分配等常规途径,带有批判性地论调来思考并研究这些现象。但这样的思路用来解决现存的问题是十分不够的。
就拿李庄来说,辩护人杨学林律师等调查发现,李庄在一起收费五万元的异地案件中,调取了四十多份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你问问全中国的律师,有哪一个律师会为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搜集那么多证据?这样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的律师,怎么能不说是一个好律师?
然而,这样的律师却身陷囹圄,不禁让人想问,这世道是怎么了?说真话的李庄进去了、扶老人的彭宇官司输了、被指杀妻的佘祥林的妻子回来了。
在这样的环境下,职业法律人该如何做?
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所处地方偏远,财政紧缺,法官的日子相当难熬。有些法官年底还有四个月的工资没发,有一名法官的妻子有病不能工作,为了供孩子上大学,他每天下班后去蹬三轮车,领导还批评他,说他败坏了法官的形象。他问,我们拿不到工资,也不能用当事人的钱,自己靠劳动挣钱还不行吗?(2)
在生存与形象之间,圣神的法律人应该怎么做?在现在老师收家长礼物,医生收患者红包已经成习俗的环境下,在中国这样注重人情的社会中,我们法律人要如何做才能融入社会又保持公平正义的光辉形象呢?
三、如何解决
在所有教育女性的理论上都告诉广大女性,要自强自立,如何做到?就是要做到经济独立,唯有经济独立,才不用依附他人,这样说话才硬气。同理,要司法独立,就是要做到司法的财政独立,唯有做到这样,才能理直气壮的对所有人说,我所做出的判决都是秉承公平正义而做出的。而不是像现在唯唯诺诺的说我们根据某某指示、某某决定、某某文件而做出了这样有些荒唐的判决。像马玉娇案的法官能做出那样的判决真是神一般的存在!轰动一时的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章国锡案,为什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为什么鄞州法院负责章国锡案一审的审判长,被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高度评价为:“这是第一起在判决书中把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分别独立作出评判的案例。本案的法官对程序问题的重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公诉人拒绝证人、侦查员出庭作证,拒绝提交全部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仍然对程序问题进行调查,最终为确定非法侦查行为的存在、把非法口供排除于法庭之外奠定了事实基础”的好法官却被调往宁波市鄞州区下属一个镇的法庭当副庭长。能回答这类问题的答案就是,我们不独立,我们依附着他人,一旦想挣脱,那就是下场。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我国并没有规定法官独立,但毋容置疑,法官不能独立,法院独立就只是一句空话。这就需要法律在体制上为法官的独立创造出条件。法官司法,经常会受到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人民团体的干涉,但如果在体制上进行改革,真正实行法官独立办案,则公正司法,最终实现社会正义绝非难事。但法官常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这种压力,会使法官道德的天平产生倾斜,法官的职业道德与现代司法理念会出现冲突,并且这种矛盾,非常棘手。法官个人虽然独立,但他不可能完全生活在真空之中,社会各界的压力法官都会感受到,不管这种压力倾向于何方,都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司法。这样,法官不自觉的将天平的筹码倾向于社会舆论这一边,认为这样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的标准。但这恰恰与司法独立和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不相容,此种情况下,放下个人的情感因素,抛开以道德来思考案件的思维,居中裁判才会真正得到落实。
注释:
>> 治理校园欺凌的法律视域分析 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校园欺凌的罪与罚 论法律教学的道德与价值引导作用 校园欺凌与“善良教育” 自恋与网络欺凌:道德推脱的中介作用 校园欺凌与暴力的特点、成因及防范 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的道德准则与法律规制 校园军训还须法律规制 中国民间资本引导的法律规制初探 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 日本将通过道德课堂防止校园欺凌 消弭校园欺凌关键在于培养学生道德情感 校园欺凌及其预防与干预策略 行政垄断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广告的伦理缺失与法律规制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与促进 处置校园欺凌事件的课程视角 提高校园欺凌的成本 “校园欺凌”现象的应对策略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6]林斌.台英校园霸凌防制政策之比较分析:教育法之观点[J].教育经营与管理研究集刊,2014(10):1-26.
[7]林斌.日本校园霸凌防制政策:教育法之观点[J].教育研究月刊,2015(6):94-113.
[8]许育典.学校法制与学校行政[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 2014:315-316.
[9]台湾“教育部”.校园霸凌防制准则[EB/OL].[2017-06-13].http://csrc.edu.tw/bully/bullying.asp.
[10]宋雁慧.中学校园暴力及其防治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7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职业学校的学生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来获取知识、感受生活,但是网络上出现的各种新闻舆论、论坛、微博等,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极易引起职校学生思想波动,网络舆情对于职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而言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着消极因素,教师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尚且不稳定的在校学生开展相关教育时,不但要以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为基础,而且还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网络舆情,运用网络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活动。
关键词:职业道德与法律;网络舆情;人生观;世界观
一、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影响分析
网络舆情对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是网络舆情表达了民众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观点、看法,体现着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等,教师在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上可以借助网络舆情事件与学生展开讨论,通过课程目标的正确引导,让学生能够运用正确的辩证法来分析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正能量”得到延伸。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情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舆情中出现的一些较为偏激和片面的观点、意见、态度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初学生的思想认识,如果教师不能有效的加以正确引导,极有可能对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影响学生职业素养的提升。
二、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新路径
(一)充分发挥多元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就要让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对社会上一些职业道德和法律问题能够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而不是死记硬背书本上的道德理论和法律条文,因此有机的借助网络舆情展开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调动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教师要紧紧把握正确的思想引导,特别是在职业道德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们通过网络舆情事件进行深入讨论,在发表自己看法的同时,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如: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积极运用好网络信息资源,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影响作用,让学生的思想认识能够始终保持正确的、积极的和向上的,让网络资源能够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教学服务。
(二)积极营造健康网络舆情的教育环境
网络舆情具有发展迅速的特点,因此教师要注意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变化,不断营造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对运用网络舆情发展变化有机的实施职业道德与法律做到有备无患,这样在网络舆情发展过程中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方向性才能够得到保证。网络舆情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展开相应的分析和讨论,教师要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与正面性进行合理的把控,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舆情教育环境,如:网络职业炒作家就是通过网络炒作、欺骗等手段骗取大众目光,以此满足自己的商业目的。而面对这种现状和目前还无法纠正的无奈,我们要双面引导学生,一方面要学生做正能量的实践与宣传者,另一方面也要客观的分析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正视这些问题,从而使学生更加坚定依法治国的正确思想认识。在2014年网络热词中“法”字在7000多条网友推荐词中脱颖而出,这也为职校学生对建设法制中国的认识构建了一个健康的网络认知环境。给予学生这样一个健康的网络舆情发展教育环境,合理把控网络舆情发展与学生思想健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使职校学生在正确认识网络事件发展本质的同时,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觉悟认识。
(三)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发展的舆论问题
在网络舆情背景下,有效开展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就不能脱离教育主体而言他,首先是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网络舆情,使这些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网络新闻、网络事件成为有效开展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工作的武器。如:2014年五四青年节与北大师生座谈中发表的重要讲话,不但在网络上引起了全国广大师生的讨论学习,而且也成为青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人生方向的最好的思想政治教育良方。特别是提出的“修德”要求,结合职校学生的思想道德与知识基础,使学生懂得“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的道理,其中职业道德就是其中的一种.因此网络舆情下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要注重关注与学生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使网络舆情始终释放出“正能量”。
(四)积极开展职业生活常识的专题活动
一、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提高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新教育途径,实现职业道德的提高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教学过程中,应对所选案例进行及时的更换。因为有的案例会在时间的发展下出现新的情况,或者由于法律的重新修订,使案例之前所具备的示范作用失效,严重的还会出现误导情况。对案例进行更新的主要目的是让案例时刻体现出现实感及新颖感。所以,教育者们应时刻观看新闻联播、道德观察等类型的节目,并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搜集社会上一些焦点话题。此外,我们还应在网上下载、复制有关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教学的案例,把各类新颖的新闻事件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方面的知识点综合起来。总之,要把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变成常讲常新的学科,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生良好的互动,转变角色,和学生做好朋友。
二、案例的教学方法及其运用
(一)采用讲授法凡是学生不够了解,具有较强理论性的内容,教育者应扮演好主导者角色,运用各类形象生动的案例,详细阐述基本理论,强化学生的理解,让他们产生深刻的印象。比如,讲授《避免误入犯罪歧途》中,在讲到何为犯罪时,教育者向学生们讲述了19岁的小佳偷偷的拿走了残疾人鑫鑫看病用的900块钱,致使鑫鑫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期,最后不得不将双腿截掉。小佳这种行为已触犯到刑法,故以盗窃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1000元。教育者告诉学生,若单单按照小佳的盗窃金额,还构不成犯罪,但其所盗窃的对象是残疾人,并且,最后造成残疾人双腿截肢的重大后果,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达到了犯罪标准。所以,犯罪能够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只要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让学生清楚的知道犯罪之事不可干,这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更是对整个社会负责。
(二)利用案例指导教学,创设良好环境,调动学生兴趣课前,应先通过典型的案例设置相应的问题,让学生深入的思考,进而引出新知识。比如,讲授《依照程序维权》时,导入新课:2010年,李某在自己舅舅的织布厂上班。9月末,李某向自己的舅舅讨要3000元工资多次,舅舅置之不理,没有给。为了能够要到工资,李某把舅舅的小儿子给绑架了,并打电话告诉自己的舅舅,要想要儿子,就必须发放自己应得的工资。当李某看到舅舅及其妻子赶到,立即把其儿子举得老高,并恐吓他们要把孩子狠狠摔在地上。之后李某被制服,法院最终以非法拘禁罪拘役李某五个月。提出问题:李某怎么会被判刑?若你在外上班老板拖欠你的工资,你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同学们通过互相讨论、积极发言,总结归纳,将本节课中的首要内容引出,即不用打官司也照样可以维权。
(三)通过案例讨论,强化学生能力将案例融入课堂教学中,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还使得学生有机联系社会生活,提高学生对新问题有效处理的能力。学生在案例分析或者找寻处理问题的方式手段时,要先对案例中的内容予以细致的筛选,从而获取有利于探究活动的信息。在反复的练习下,能够增强学生对信息的整合、筛选、运用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
三、结语
一、新旧教材的对比的新尝试
新教材全面贯彻了素质教育思想,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需要的实际出发,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纵观新旧两本教材,可以发现新教材无论在理论体系,组织结构和阐述方法等方面均作了一些新尝试。
第一,从理论体系来说,新教材摆脱了旧教材的大而空,不实用的理论体系,立足于学生,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将整本书分成两大块。第一部分为道德的内容,从悦纳自己、注重礼仪讲起,由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讲到有关道德的一般知识,再讲职业道德这一重点内容。对职业学校学生来说极具针对性;第二部分为法律的内容,在第一部分教会学生一些职业道德规范之后,从道德(人们心中的法律)很自然地过渡到法律(外在强制的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做守规矩的人、做具有法治精神的人、做维护宪法权威的人、做会用程序维权的人、做善于同违法犯罪斗争的人、做依法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人。将知识融于实际,这样的理论体系还是较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的,在授课之间,稍微一点拔,学生便有了对本书的大致了解。
第二,从阐述方法来看,新教材也是形式各一,处于中职这一年龄段的学生,正是从青少年向成人转变的关键时刻,让他们通篇阅读文字,听大道理,容易引发反叛思想,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新教材一反过去的模式,设置了很多切合学生实际、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形成议一议,想一想的局面,自己讨论分析得出答案。
总之,新教材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以上几点改变让师生真正达到了交流,真正地实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
二、新教材的瑕疵及其矫正方法
⒈关于自然人的涵义。
新教材(121页)对自然人下了一个定义为:民法通则称之为“公民”,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笔者认为有所不妥。我们知道,对一个名词所下的定义,越是详细具体,它所涵盖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而自然人,在法律上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所包含的范围很广:无论是早产婴儿,剖腹产婴儿,人工授精婴儿还是植物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等等都在自然人的范围内,不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的不同而被排除于自然人之外,从而被剥夺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受过去的教育模式影响,凡新出现一个名词,必给其一个名份,给它下一“科学”定义,殊不知,不仅不科学,还给学生及老师带来困惑和不解。
分析原因,我们找到解决办法:大可不必一定给它下一个结论,只要给学生了解到一个事实,即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民事主体,但它与我们平常讲的公民不完全一样,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它属于政治范畴,而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它比公民范围要广就行了。
⒉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教材(120页)在讲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一句话带过说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笔者在授课时学生常常会提出很多问题。
对于出生,通说理解为“独立呼吸说”的出生就行了,对于胎儿的继承这一例外,给学生讲清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额就行了,但止于死亡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教材理应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阐述。我们知道,在法律上,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即在医学上认定呼吸,心跳,脉博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由于死亡多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不仅发生死亡人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发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人寿保险合同的条件成就等。而同样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宣告死亡:如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及刚刚发生的3.11日本9.0级大地震,两起突发事件中,前者发生于人类自身的行为,后者来源于自然灾害,但结果都是很多自然人无法找寻到尸体,不能认定是自然死亡,法律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早就立下了规定,当自然人在意外事故及战争情况下下落不明满2年,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同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这里的死亡要讲清楚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⒊关于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国家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2-0214-01
道德与法律均属于法理学的范畴,且都为上层建筑,这两者对于发展与巩固社会主义具有重要作用[1];面对道德与法律的难题,深入理解法学家与哲学家关于此二者的探讨,对于正确把握法治与法制的涵义,有效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共同点
(一)道德与法律是同源的
道德与法律在产生之初,均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行为的一种氏族习惯或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之间并无太大区别,因为氏族习惯有着宗教、法律及道德等多方面的属性[2]。后来,阶级与国家的出现,义务与权力开始分离,道德与法律才开始成立各自独立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均具有公共性与阶级性
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道德与法律都有着较强的阶级性。处于统治地位及主流的道德观均为统治阶级所提倡与制定的道德观;而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文化、经济及政治方面的意志,法律及道德均为统治阶级用以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3]。此外,法律具有客观属性,不因个人主观意志而发生变化,且具备执行公共事务方面的功能,因此,法律不仅具备阶级性,也具备公共性;当然,在阶级社会当中,人们被要求遵守统一的道德,所以道德也对公共事务具有调节作用,具备公共性。
(三)道德与法律都具有重复适用性、普遍性、可预测性及规范性
法律及道德都可用于调控社会与治理社会,二者均为概括性的规范,具有一般性,不具体针对特别的人与事,并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两者都是可预测的、抽象的,并不需要对个别的人与事做出针对性的指引,而只需要安排统一的规范就能指引同一类行为或行为主体。
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不同点
(一)两者形成的阶段不同
人类社会及历史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国家才开始形成,法律也才开始产生。法律的形成方式为国家制定及认可,总的来说是“人定”。道德的形成时间早于法律,当人类社会开始形成的时候,道德便同步产生,因此,道德是一种早期文明;道德原则与道德观念是人类在社会生活当中自觉形成的,所以是“自然”的。
(二)两者的内容与结构不同
从两者的内容来看,法律会对人的行为作出直接的调整,在实施的过程中,多从行为所具有的动机及效果两方面来进行考虑,而对应于行为合法但内心不接受法的人,并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4]。从规范结构来看,法律在逻辑方面的结构较为严密,不仅对主体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也规定了主体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但法律的本位是权利。道德将义务作为本位,对动机的恶与善进行追究,并要求内在动机与外部行为应保持一致性,甚至更为重视内在动机,此外,道德在逻辑方面的结构也缺少严密性。
(三)两者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法律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国家意志,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作用的文件,包括各类法律、法规及条例等。而道德的表现形式多为社会意志,包括社会舆论、道德规范及社会公约等,多以抽象的形式存在,信条比具体规范更多,一般不具备类似于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及确定性。
(四)两者具有不同的实施方式与范围
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在实施道德控制方面,虽然也有强制性,可是国家并不会强制实施道德,道德的实施主要靠内心信念及社会舆论等方面的保障。法律主要是对一些破坏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关系及行为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当事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是在调控思想的基础上调控行为,对于行为发生与否与后果如何并不过多关注
三、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作用
(一)法律的正常运行需要以道德作为基础
在价值取向方面,道德对法律具有指导意义。从古至今,道德一直作为判断恶法与良法的一种价值标准,社会只会接受与道德取向相一致的法,从而使这些法得以顺利实施。相反,法与道德要求不符,就会丧失存在的正当理由与合理依据,也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更不可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能促进传播社会中的主流道德
法律能起到促进主流道德传播的作用,这一点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使社会主流的道德原则得以弘扬。当今社会,大部分的法律本身就是道德的最低及基本要求,法律也具体化了道德的原则,将一些道德基本规范确认成为法律义务,由此,国家便可以直接监督公民道德。因此,法律与道德是一种相互协调及共同发展的关系[5]。其二,法律对旧道德进行批判,对新道德进行传扬。新道德可用于改造社会及改造人,与法律的约束作用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促进传播社会中的主流道德,同时排斥社会中非主流的道德。又因为法律具备普遍性、肯定性及明确性的特征,社会成员可从法律的规定中得知国家提倡、反对及禁止的道德行为,从而得到道德方面的教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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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彭凯云,梁秋花.道德的法律化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9,12(11):812-813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中图分类号:G4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2-0196-02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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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早上当地时间六点,我们到了 德国法兰克福机场,德国与北京时差六小时,此时正好北京时间中午12点。昨夜从浦东十一点起飞,到法兰克福已经坐了十几个小时了,由于长时间坐飞机,脚都肿了,穿皮鞋时使劲穿才穿了进去。早上法兰克福气温十一度,我穿着西装还感到有点冷意,而在国内已是烈日炎炎了,真有冰火两重天的感觉。
虽说 在法兰克福只是转机过境,但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我们必须先进海关,然后再又过边检,安检,再登机,这一进一出,竟折腾了一个多小时。德国人办事确实有些严谨而顽固,边检窗口都排起长队了,还不增加窗口,还是按老样子慢慢地检查,这倒不如国内,边检时如果碰到排长队,便迅速增加边检窗口,减少旅客的排队时间。
我们参展团其他人员的行李安检时比较顺利,均一次性通过,只是我的行李在安检时碰到了意外。检查我行李的安检员是个高大的日耳曼人,态度挺不错,一直笑嘻嘻的,只是对着我的行李总是迟疑不定,最后,他用手势告诉我,让我带上行李跟他走。我只好拉起行李箱,跟在他后面走,心里有些忐忑,因为言语不通,不知道怎么回答他,行李倒没什么,本来就没什么违禁品。
不一会,他带着我来到检查室,让我把行李箱打开,我打开行李箱,他简单地看了看,然后从口袋里掏出一本小纸条,撕下一张,用小纸条在我的行李箱上先用顺时针方向晃了几圈,再看了一下小纸条,然后又按逆时针方向晃几圈,又看了看小纸条,嘴里还在嘟哢什么。我一看便乐了,几乎差点笑出了声,心想:这家伙莫不是“变戏法”的吧?
我心里正乐着,那家伙对我笑了笑,用手势叫我关上行李箱,大概没问题了。
我问他:"ok?"
他笑道:"ok!”
这家伙真逗,我以为他变个“戏法”给我看呢!一出检查室,我终于憋不住,笑出了声,不禁回头想再看一下他那憨样,谁知他也正走出检查室,正在我后面,刚好与他打了个照面。我赶紧闭嘴,连忙对他说:"哈啰 !"
他似乎一下子没反应过来,怔了一怔,然后笑着对我说:"哈啰,哈啰!"
我赶紧追赶队伍去,说不定陈霄正焦急着呢。没多久,我找到团队了,大家见我到了,都松了一口气,有人问我怎么一回事?我笑道:"其实也没什么,那家伙以前在北京天桥学过变戏法的,见到中国参展团便很高兴,他认为团里我最有内涵,便一定要我看一下变变戏法的手艺,我夸了他一下Very good! 那家伙便乐得屁颠屁颠把我送回来了。"
大家听了便都嘻嘻一笑,看看离登机的时间还早,领队徐悦便让我们在候机厅休息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