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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损失评估

时间:2023-10-29 09:52:29

导语:在渔业养殖损失评估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

第1篇

9月8日,姜大明省长签署省政府第号令,公布了《*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在我省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坚持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提高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原则

在传统渔业经济中,主要以自然资源的捕捞为主。随着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渔业自然资源日趋减少,渔业养殖与增殖在现代渔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已经成为我省渔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渔业苗种管理无序、水产品质量检测与投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增殖行为不规范、渔业防疫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威胁到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渔业发展的新形势,省海洋与渔业厅早在*年开始即着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年初完成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年,波及全国的“多宝鱼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水产品质量“抓源头、保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为此,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快了《办法》的起草步伐。*年初,为确保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办法》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深入到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以及捕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和基层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根据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及时调整了起草思路,经反复酝酿、讨论,我们最终确立了《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渔业养殖和渔业增殖行为为主线,加强疫病控制和监督检查为辅助,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疫情应急制度、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实际操作或者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部分,根据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和完善。

起草这个《办法》,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一致性原则。《办法》作为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必须维护上位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与上位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二是协调性原则。《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准确体现了上位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了渔业养殖与增殖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渔业养殖与增殖、水产品生产经营、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协调。三是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办法》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查找、梳理我省渔业养殖与增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着力解决工作中最突出、群众最关心的焦点问题。内容设置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律不再重复;同时又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在起草和审查《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突出了制度创新的特点,设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这也是《办法》的亮点所在。对这些制度,我们要吃透其精神,领悟其实质。

(一)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水域、滩涂的初级生产力是有限的,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并作为发放养殖证的依据之一,是科学、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养殖容量评估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养殖者是否提出养殖申请提供科学依据,避免养殖密度过大,给养殖者造成损失,从而使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与资源量实现平衡。

(二)渔用投入品安全制度。渔用投入品主要包括,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目前,由于水产品养殖规模越来越大,而水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还不健全,渔用投入品管理无序,致使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日益增大,养殖产品药残超标时有发生。为此,《办法》规定,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三)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为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办法》确立了水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明确规定,渔业养殖单位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四)增殖项目管理制度。多年来,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日渐加大;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我省渔业资源日趋减少和严重衰退。要保持自然状态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殖渔业资源是很好的途径。从*年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有效地增加了渔业资源。为了将增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办法》专设一章,从增殖规划、增殖专项资金、增殖苗种、增殖技术规范、增殖保护区以及生态安全评估等方面,对渔业增殖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

(五)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水生动物的防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水生动物疫病也能引起人类感染。因此,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管理,对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动物防疫法对水生动物防疫作出了规定,但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目前,我省还没有法规、规章对水生动物防疫管理作出规范。为此,《办法》从渔业防疫监督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疫责任、疫情应急预案、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疫情报告、疫情预防与控制措施等方面,对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建设法治国家,前提是有法可依,然后是法律能得到良好的遵守。《办法》的出台,已经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就是法的遵守问题了。法的遵守是一个不断认知的过程,需要人们逐渐地认识它、了解它,进而去遵守它。为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执法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人人都能了解它,人人都能遵守它,人人都能将它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有力武器。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抓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掌握《办法》的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的重要途径,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宣传和培训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即: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要扩大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对象,既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又要加强对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渔民的宣传培训。要注重学习、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认识《办法》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推进现代渔业发展。

二是完善与《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办法》规定的许多制度还比较原则,如渔业养殖规划、养殖调查评估、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生产记录、占用滩涂水域补偿、增殖项目管理、增殖保护区设立、疫情应急制度、投入品监管、违法行为记录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在《办法》的贯彻实施中,需要将这些制度进一步加以细化。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同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把《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2篇

关键词:气候变暖;淡水养殖;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S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067

1 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下,广东气候变暖现象未能例外

2013年9月27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5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2013:自然物理基础》及决策者摘要,根据报告,“气候系统暖化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相对于1961―1990年,1880―2012年全球地表平均温度约上升了0.85℃。”。我国的《第三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显示,从1909―2011年的一百多年历史来看,中国陆地区域平均增温0.9~1.5℃。《报告》预测,到本世纪末,中国仍将持续增温、降水变多、海平面上升的趋势。《广东省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近50a来广东省平均气温震荡上升,与全球平均水平相当,其中珠三角地区的气温增速达到每10a0.3℃。

2 气候变暖对广东淡水养殖的影响

广东省水库池塘众多,淡水养殖业面积和产量持续增加, 2015年广东省淡水产品395.74万t,增长2.6%。淡水养殖已成为广东大农业的主导产业。伴随着广东气候的变暖,通过大气环流、降水分配、水温等的改变而影响到渔业生产的稳定、渔业病害等许多方面。

2.1 气候变暖导致极端天气频发,淡水养殖业损失惨重

世界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曾经指出,气候变暖将导致极端气候事件增多,气象灾害更加频繁发生。陈新光等分析了近10a在气候变暖的背景下, 广州市出现了极端性的高温热害、低温冷害、秋冬干旱、严重“龙舟水”、灰霾等气候事件[1]。由于近些年来气候变暖,广东这个地处亚热带的省份大面积养殖了一些暖水性鱼类,同时多年的暖冬,让众多水产养殖户缺失防冻害的意识。一般暖水性鱼类生长的水温在10~12℃以上,罗非鱼在水温8℃以下就会被冻死,大多数鱼类在10℃以下就会被冻死。遇到极端寒冷天气,就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2008年一场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天气让广东成为重灾区,罗非鱼、鲮鱼、淡水白鲳、南美白对虾等暖水性鱼类受到了惨重的打击。广东省受灾面积11.79万hm2,损失水产品产量23.9万t,渔业经济损失达21.8亿元。

2.2 气候变暖导致水温升高,水产频繁发生病害

随着气候变暖,淡水温度升高,有利于原本生活于较高环境温度中的水生动物和病原的入侵。鱼类免疫反应等生理机能直接受环境温度的影响。温度小范围变化可改变鱼的代谢和生理机能,水温高于或低于生理适宜水温都会造成鱼类应激,免疫力降低,容易感染发病。受暖冬影响,水塘中的一些病菌和寄生物等会在冬季存活下来,细菌、真菌的繁殖时间相对缩短,病原的种群数量增加,造成水塘严重污染而不利于水产养殖[2]。病菌的生命力是非常强的,往往在高温环境下也能够生存,甚至一些病菌在气温的持续偏高的环境下,还会促使其繁殖的速度加快,加之冬季的水环境温度升高,在捕捞的时候,使得养殖物挣扎而使得体表的鳞片脱落而导致其受伤,如果水体环境已经遭到了污染,这些受过伤的养殖物就容易被污染物所感染而患病,并在水环境中传播、扩散。

3 气候持续变暖情形下淡水养殖的对策措施

3.1 对淡水养殖环境加以改善

宏观的角度而言,面对气候持续变暖的环境现象,要避免受到负面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淡水养殖的经济损失严重,就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养殖环境。而改善淡水养殖环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要做好规划工作,包括渔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要标准高,而且更多地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淡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将水产养殖示范区建立起来是非常必要的[3]。通过建设示范区而不断积累经验,将成功的经验向周边环境扩散,以发挥辐射效应,起到带动作用。具体而言,可以启动“三改”措施,将浅水塘改为深水塘;小水塘改为大水塘;死水塘改为活水塘。注意做好水塘的日常管理工作,不仅要及时将水塘中的污泥清除,而且还要做好护坡固岸工作,以避免水塘中的水渗漏,还可以防止水塘外的水流入到水塘中。要求水塘周围的水系要保持畅通,以使得水塘中所养殖的各种生物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

微观的角度而言,水塘养殖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就要使其发挥生态效益。水塘养殖要做好清塘工作,并对水塘环境进行消毒处理。日常的水塘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漂白粉或者生石灰对水塘进行消毒处理,对放养的生物,也要做好消毒工作,以避免由于外源性病菌而引发污染。如果在水塘中所养殖的是虾、鳖或者是螃蟹,就要在水塘中养殖一些水藻等等,放养一些螺蛳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起到为水塘遮蔽阳光并降低水塘温度的作用,而且这些水藻和螺蛳还可以作为养植物的食物,同时起到了水体净化的作用。

3.2 采取科学有效的水体病菌的预防措施

处于持续高温环境下,各种病菌会大量繁殖,特别是寄生虫会寄生在养殖物的体表或者是身体内而引发病症。为了避免类似的状况发生,就要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当处于高温环境中,水体就出现严重的分层现象,即水体的上层与下层不在对流,而使得下层的水体处于严重缺氧状态,使得各种有害物质被分解出来,包括二氧化氮、硫化氢、氨气等,导致水体的下层长期处于缺氧状态[4]。此时,可以采用底质改良剂将水体的下层的环境进行改善,同时增氧剂投入,或者使用增氧机对水体的下层增氧。处于夏季的高温环境下,还可以向水塘中泼洒一些化学药物,在高温环境下药效会增加,可以避免水塘的水体发生变化而使得水体的缺氧状态严重,同时还可以预防病菌大量繁殖。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淡水养殖业是环境温度持续升高的现象,具有较高的敏感度,特别是由于负面影响而导致淡水养殖在经济上受损。这就需要对气候持续变暖对淡水养殖的影响以充分认识,并从区域发展的角度出发提出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陈新光,潘蔚娟,张江勇,罗晓玲.气候显著变暖使广州极端气候事件增多[J].2007,29(2):24-25.

[2]中国环保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135-141.

第3篇

关键词: 渔业养殖 预防污染 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响,渔业水体污染情况十分突出,内陆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制约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弱势产业,维护水环境的生态稳定,加快渔民增收致富的步伐,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渔政机构要加大对排污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努力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加强渔民维权能力和自我防范的意识,充分体现“依法治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宗旨。为预防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管理对策。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第4篇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1、开展投入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监管工作

为保障我区渔业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秩序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上半年,我站多层次、多方位的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印发法律法规、养殖投入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等宣传资料3000余份,强化水产品生产经营户安全生产要求,提高养殖户对投入品质量安全判的别与防范能力。同时,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的使用。督促各渔药经营单位建立经营台帐,完善产品溯源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渔药流通领域的监管。把渔业投入品市场纳入到有序管理的轨道上来,严防禁药、假、劣兽药等流入市场,坑农、害农。并与投入品经营等单位100%签订了诚信经营承诺书。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氛围。同时根据苏州市农林局《关于加快推进渔药gsp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展开渔药gsp工作的前期准备。为渔药gsp工作的后期实施提供保障。上半年,我站出动执法车12台次,执法人员46人次对辖区内所有渔药经营单位实施例行、突击检查17次,对少数不符合经营规范的单位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抽检渔药1批4个品种;抽检水产品3批4个品种;抽检产品全部符合相关标准。有效的促进了我区渔业生产有序、健康发展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

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对重要渔业生产基地和渔药经营单位的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和水产品进行清查,严厉查处绿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用药和非法添加剂,累计出动执法车5台次,执法人员24人次,检查渔药经营单位和养殖场33家,没有发现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剂的行为,抽检水产品10批次;抽检产品全部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要求水产养殖户建立健全健康养殖档案,准确登记渔药(饲料)购买、使用及水产品购销往来情况,做到有据可查,规范渔药、饲料的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此,开展了对水产养殖场的执法检查,检查了新南渔场等5家养殖生产单位的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检查没有发现使用禁用药物和违规使用添加剂等不法行为的现象,但少数单位养殖档案不健全。为此,我们现场要求并督促水产品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健康养殖档案,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用药行为。

2、开展病害测报、防治服务

目前,已在区内重点水产养殖区域设立了6个水产病害测报点。并选择工作能力强、专业技术硬的技术人员,作为病害测报员加以重点培训与培养,采取定期上报、扎口管理等方式,形成了覆盖全区,监测品种齐全的监测网络,为全面掌握区内水产养殖品种的发病情况及流行趋势提供了硬件保障。上半年,通过分析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系统收集的基础信息。水产养殖病害测报、预报一期,分析了当月发生的病害情况及流行趋势,及时提出科学的预防措施,并预测了下月可能发生的病害情况,反馈到养殖户手中,以做到无病早防、防治结合,降低养殖风险。保障全区无重大疾(疫)病流行,有效控制水生动物疾病漫延,减少因病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并针对上半年气候多变、气温不稳定,水质清瘦,水草长势不好,清泥苔疯长、河蟹脱壳困难等的特点,及时组织水产技术人员深入一线,下到乡、镇、村及鱼塘边,指导渔民调节水质,对症用药,尽量使渔民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现代渔业示范区建设

为了适应东太湖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打造新形势、新机遇下沿太湖规模化、现代化、生态化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使农业真正成为农民持续致富的源泉、农村改革发展的动力和社会文明和谐的保障。__区人民政府投资5000万元建设了__区现代渔业示范区,20__年年底已完成了主体工程的施工,20__年开始我站积极协调后续配套设施的建设。

到目前,已在采莲路示范区入口,中心路东入口设置形象展示牌楼二座,在示范区管理中心科教培训室外广场处设置渔业科普长廊一处,在示范区管理中心北门建设传达室用房60平方米,示范区管理中心装修工程基本竣工,完成了示范区内景观绿化工程,水质在线监测已进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今年以来共接待中外渔业考察团、各级领导参观考察31次720人。

4、实施省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和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

今年是我区第四年承担江苏省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作为示范工程的主要实施部门,我站在总结前三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将河蟹作为本年度主推品种。同时,围绕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将池塘水质生态调控技术、优质大规格河蟹健康养殖技术和河蟹养殖病害综合防治技术作为主推技术。从建立完善的渔业科技入户服务体系和专业、负责的渔业科技入户工作队伍,优化优势产品,打造生态、健康、可持续的渔业主导产业着手,确保今年的科技入户工作在产量效益上取得新成效、入户机制上取得新突破、促进增收上取得新成果。

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区20个技术指导员、420户河蟹养殖示范户的遴选和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确定了在东山镇潦里村、临湖镇湖桥村、临湖镇采莲村3个渔业村实现区域性整村推进,确定示范面积9240亩。其中:潦里村--示范户226户,指导员11名,入户指导面积4385亩;湖桥村--示范户106户,指导员5名,示范面积1662亩;采莲村--示范户88户,指导员4名,示范面积3193亩。其中,2

5户为河蟹良种养殖户,面积259亩。同时,辐射我区及周边地区6000户河蟹养殖户,辐射面积90000亩。组建了由一名研究员、两名高级工程师、两名工程师组成的科技入户专家组,已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入户信息10条。

制定并落实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已邀请水科院淡水所、市推广站等的资深水产专家、学者,在全区组织举办塘水质生态调控技术、优质大规格河蟹健康养殖技术、河蟹养殖病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微生态制剂的使用技术等实用技术培训18期,受训渔民4000多人次。组织编写发放实用技术资料6种,举办技术指导员培训1期,组织赴高淳、新建参观学习一次,补贴发放急需生产资料优质河蟹环保饲料2吨、生物调水王(复合芽孢杆菌粉剂)等微生物制剂2吨,折合人民币80000元。赠送各种专业宣传资料、《科学养鱼》、《水产养殖》期刊120__余份。深入塘边生产一线现场接受咨询指导近20__人次。同时向社会公布两部技术咨询电话,全天候为广大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确保技术服务无盲点,截至目前,累计解答电话咨询100余人次。

5、强化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

加强全站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制度,保证学习质量,同时注重加强专业技术、法律知识及办公自动化知识学习,选送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将业务学习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更好地开展工作,进行技术服务。

6、其它工作

撰写渔牧简讯9篇,及时相关信息。

结合__区第九届科普宣传周活动开展渔业科普宣传活动。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实验室建设,目前实验室已建成,正组织实施内部装修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下半年我站将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大渔业法规宣传力度,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渔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努力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确保消费者能吃上放心的水产品。

2、继续做好水产养殖病害测报服务。在做好养殖病害预测报工作、相关信息的同时,针对发病情况,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巡回服务,为基层解决病害防治技术难题,服务渔业生产。

3、继续做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在生产关健时节,积极深入养殖一线,做好各类病害的检测、预防及治疗工作。

4、抓好现代渔业示范区建设,狠抓配套措施落实,加快现代渔业示范区建设工作,同时做好示范区的新品种、新技术的服务工作,把示范区打造成__区渔业特色示范区。

5、继续抓好省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切实作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集中推广,重点抓好技术培训、入户指导、中期检查、测产评估和统计汇总等工作,确保本年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6、继续扎实有效地开展水产养殖技术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对池塘水质生态调控技术、优质大规格河蟹健康养殖技术和河蟹养殖病害综合防治技术的培训。积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提高渔民养殖技术水平。

第5篇

【英文摘要】Section 2,Article 90 of China’s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rovides for the legal remedy for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But due to the too simple provision of this clause, many issues arising in practice. Thos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on the oil pollution damage by ships don’t cover the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Meanwhile, some domestic courts of some countries have had relevant judicial practice. So, it is urgent to establish a set of new rules on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in China, specifying the exact claimants, the scope for compensation and the measure of indemnity, with the aim to provide an effective legal remedy for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关键词】海洋生态损害;法律救济

【英文关键词】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legal remedy

【正文】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水上交通、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渔业等生产活动日益繁忙,船舶突发事故引发的重大溢油风险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石油消耗量的急速上升,我国已经成为石油进口大国。庞大的进口石油主要通过海上船舶运输进入我国境内,因而在我国海域发生溢油事故的概率大幅上升。国家环境部公布的2006年和2007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显示,2006年全国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24起,总溢油量1216吨,其中50吨以上的石油和化学品污染事故5起。2007年全国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07起,其中发生0.1吨以上溢油事故38起,总溢油量748~898吨,50吨以上重大溢油事故5起。频发的船舶溢油事故使我国海域本就令人堪忧的生态环境状况雪上加霜。

一、海洋生态损害的涵义

客观地说,目前学界尚没有对“生态损害”这一术语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国外有许多学者试图为生态损害下一个学理定义。如拉恩施泰因(Lahnstein)博士认为,“生态损害指对自然的物质性损伤,具体而言,即为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活于其中的动植物和他们间相互作用的损害。也就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人为的显著损伤。”[1]

从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学者们所使用的措辞来看,“生态损害”(ecological damage) 、“纯生态损害”(pure ecological damage) 、“环境本身的损害”(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per se) 、“环境损害”(environmental damage) 、“纯环境损害”(pure environmental damage) 、“环境损伤”(impairment of the environment) 及“自然资源损害”(natural resource damage , NRD) 是经常被混合使用的术语。

其中“生态损害”是欧洲学者所经常使用的,而“自然资源损害”是美国法上和美国学者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如美国1990 年的《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 简称OPA)第2702 条b 款第2项所使用的“自然资源损害”,指“对自然资源的侵害、破坏、丧失或者丧失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包括对损害评估的合理费用”。

而“纯生态损害”、“纯环境损害”和“环境损伤”通常被用来指代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其侵害行为的对象一般指那些无主的生态环境要素。冠以“纯”字以后,它们都特指那些不以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为条件而产生的损害。[2]

海洋环境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第1款,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笔者认为,其中的“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及“减损环境质量”这些有害影响就是海洋生态损害的具体表现。

二、立法过于原则带来实践中的困惑

对海洋生态损害的救济问题我国法律已有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依照该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该款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和无奈。

例如,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装载8万吨原油在渤海湾与中国籍“顺凯1号”轮相撞,约200吨原油泄漏,造成我国渤海海域的大面积严重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历时两年,涉及十个案件1500余个原告、涉案标的达1.7亿元人民币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此案是我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也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首例涉外海洋生态侵权损害民事索赔的案件,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因此此案当时引起全国媒体的普遍关注。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事发两年后,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的10个案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轮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近千万元(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共计995.81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 1490名渔民和养殖户1700余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赔偿金额共计 4209万余元。[3]但由于涉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两个案件,即以天津市海洋局和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为原告的两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时至今日,目前仍在审理当中,未有最终判决。

又如阿提哥号案。2005年4月3日,一艘满载原油的葡萄牙籍油轮阿提哥号,在进入大连新港时意外触礁,导致大量原油泄漏,海域受污染,附近114家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户提请索赔诉讼,起诉标的额一度高达近10亿元。经过历时3年多的审理,到2009年5月已经陆续有104家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户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由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目前仍在大连海事法院等待判决。[4]

当前,在中国海域发生的吨级以上溢油污染事件越来越频繁,但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而这些屈指可数的起诉案件却往往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讼,久拖不决,悬而未决。这充分暴露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海洋生态价值的评估问题,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问题,其实从更深层次说明了目前我国该诉讼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包括实体法的欠缺, 比如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赔偿标准尚不完备等问题。而这导致的后果是因为海洋生态损害的无人买单而使我国本已恶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更加脆弱不堪。因此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救济制度迫在眉睫。

三、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多 年的实践和发展中,就溢油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而言,公约的条款规定经历了:从未明确考量该问题,到原则上排除环境本身的损害,仅赔偿“合理”的清除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的发展。[5]对此,曾有著名的国际环境法学者评论道:“无论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目的是预防,还是减轻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但多数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目的并不是建立对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而是对通过环境损害(这个媒介)导致的人类、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经济状况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在那些被搁置于图书馆的公约中,对环境本身的损害通常仅通过‘清除危险物质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的赔偿等术语予以反映,这固然可以成为可能;但当无法清除和恢复时,对环境本身损害的赔偿却成为不可能。”。[6]

笔者认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设立的目的是为油污而造成的船舶之外的损失和损害提供救济,这种损失和损害仅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这种民事责任所奉行的是补偿性和责任限制原则。由于受其设计初衷所限,这些公约并没有考虑对生态损害(或环境损害)的救济问题,其规定也不适用于对生态损害提供法律救济。例如,生态损害赔偿不适用责任限制原则。这一点在2008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有体现。[7]可以说,目前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方面尚没有可以有效适用的国际公约。欲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提供有效救济,只能转而寻求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已有一些国家的法院有过相关的司法实践,如意大利1985年的Patmos案、1991年的Haven案和澳大利亚1995 年的ok Tedico案。这些国内法院都承认:海洋环境损害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可赔偿项目;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既包括可计量性的,也包括不可计量性的因素等。

在Patmos案中,意大利政府(海商部)基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提起了上诉请求,1989年意大利Messina地区上诉法院支持了该项上诉请求,援引了于1987年作出的第641号判决,就上诉人意大利政府作为国家遗产的受托人所提出的合理的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忍受了丧失享受的乐趣的痛苦”予以了确认。该判决中还援引了国内法——意大利1982年第979号法案第21条和1986年第349号法案第18条的规定。[8]

又如 “塔斯曼海”案中,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索赔的环境容量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不存在,不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认可的污染损害;即使此次漏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原告索赔的环境修复费用在该议定书下也不能得到赔偿;原告主张的海洋生物恢复费用和评估费用不成立。

天津海事法院驳回了被告要求适用《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手册》和《CMI油污损害指南》的要求,主要适用中国国内法进行审理。法院认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 条规定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且按照“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和《中国海洋二十一世纪议程》的规定,被告造成的溢油海域属于执行该项制度的重点海域。本案涉及到的轻质原油入海, 不管是否造成多大面积的污染超标, 都使渤海湾中增加了轻质原油, 占用了渤海排污的控制指标, 客观上造成了渤海湾的环境容量损失,因此天津市海洋局关于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的诉求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9]

由此可见,在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我国要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进行有效规制,就必须健全和完善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为基础的相关国内法规定,以使其法律救济有法可依。

四、索赔主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律对污染海洋环境造成损害和破坏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分两款分别做了规定,说明二者之间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其中污染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指的是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属于民事侵权法上的环境侵权责任,索赔主体是其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而规定在该法第90 条第2款的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如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的海洋生态环境要素,它归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这就决定了海洋生态侵权者所承担的责任有别于传统民事侵权法上的责任,不以特定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为条件。任何私人都无权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诉求,而只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才有权提出此类诉求。

根据该第90 条第2款,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要求。而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部门、国家海事部门、国家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但是由于有上述多个管理部门对海洋环境都负有监管权,特别是在某些事项上几个部门存在监管权的重叠;此外,当生态损害波及相邻的多个区域时,是由源发地有管辖权的机关还是这几个不同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机关分别起诉,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实践中让人无所适从。

由于规定不明确,学者们对谁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也有不同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在普通商用油船发生漏油事件时,有权代表国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格主体通常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部门。[10]

这就为在具体的海洋生态损害案件中究竟哪一个或哪一些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诉讼带来了不确定性,也会造成国家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的落空。笔者认为,各不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时其原告地位的确定应以各不同部门的职能划分为基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指导,同时结合《渔业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监管权方面的分配来确定由哪个部门来担当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原告代表国家进行诉讼。

当然最终的解决方法应当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将海洋生态损害加以类型化,明确规定各个管理部门针对哪些类型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索赔。例如借鉴“塔斯曼海”案的一审判决,明确规定海洋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针对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为确定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污染程度、污染面积支出的调查、勘验、评估费用,为研究修复被污染的海洋环境发生的合理费用而提出索赔。

而索赔主体如果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重复索赔问题的争议。如“塔斯曼海”案中,面对原告的巨额索赔,两被告认为众原告的索赔请求相重复。天津海事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明确表示,天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河北省滦南县和天津市汉沽、北塘、大沽渔民请求的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捞停产损失、网具损失和滩涂贝类养殖损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因此各方当事人索赔的范围和内容界定明确,彼此独立,不存在重复索赔的问题。[11]

此外,笔者认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为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在诉讼中行使权利等方面与私人参加诉讼应当有所区别。例如,依民事诉讼法的权利处分原则,对是否提起诉讼,权利人有决定的权利,而对负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来说,生态损害索赔权既是其权利,更是其职责,是其必须作为的,不能放弃,此时便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权利处分原则。又如,提起此类诉讼的管理部门本身不是财产所有人,其能否在生态损害赔偿上代表国家与污染责任人达成和解,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其与污染责任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要经过其他权力部门的批准等,法律上都应有明确规定。

五、索赔范围和赔偿标准

在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范围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尚付阙如。在这方面,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资借鉴。

美国没有加入任何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其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见于1990 年的《油污法》。该法中规定的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清除费用;第二是损害。其中可以索赔的油污损害包括了六个方面:自然资源损坏,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坏,自然资源生活用途方面的损失而遭受的损害,税、费、收益,利润和赢利能力,公共服务费用。这些方面几乎囊括了可以想象到的全部损失,包括所有为了恢复、复原、替代及因自然资源遭到破坏而需还原的费用,在未能还原恢复期间的自然资源的贬值损失,对该损害进行评估、计算、量化的合理费用等。可见对生态损害的赔偿自然被考虑在内。

1989年美国EXXON石油公司的超级油船“EXXONVALDEZ”(21.5万载重吨)在阿拉斯加的威廉太子湾触礁搁浅,3.6万吨原油泄漏,此次事故致使1609km海岸、7770km2海域被污染,美国法院根据《油污法》判决:EXXON石油公司为该起事故支付罚款、清污费、赔偿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其他费用约合80亿美元。

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标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没有涉及,但这是一个实际纠纷案件中无法回避而且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规定可资引用的只有农业部1996 年颁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如根据该规定第2条,天然渔业资源损失额(属于海洋生态损害的范畴,笔者注)的计算,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而定,但不应低于直接损失水产品的3倍。

在“塔斯曼海”案中,对于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作为原告所诉求的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如何计算和是否赔偿的问题,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天津海事法院根据黄渤海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得出的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按照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所确认损失的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465.42万元,调查评估费 48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当然,由于该案目前还未有最终判决生效,一审法院依据这种简单的赔偿标准所作出的这一判决是否正确还未有定论。

2007年4月9日,我国参考美国的油污损害机制所制定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由国家海洋局正式,有望为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顺利处理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结语:

由于海洋生态损害有别于传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目前尚未有可直接适用的关于赔偿责任方面的国际公约。而坐视海洋生态损害于不顾,无人为海洋生态损害的后果买单,只会令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更加不堪,令国家的海洋权益遭受严重践踏。已经有一些国家的司法判例根据其国内法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给予支持。为此,我国急需在现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别于普通的环境侵权制度的新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海洋生态损害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注释】

[1] Lahnstein Christian ,“A Market - Based Analysis of Financial Insurance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Taking Special Account of Germany , Austria , Italy and Spain”, in Faure Michael ed. , Deterrence , Insurability , and Compensation i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 Future Developmen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 New York : Springer – Verlag/Wien , 2003 , p. 307.

[2] 参见竺效:《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法学》2007年第3期。

[3] 《“塔斯曼海”案一审宣判》,《中国海洋报》2004年12月31日第一版。

[4] 《油轮触礁漏了油,海事索赔第一案3年没打完》,hilizi.com/2009-05/14/content_313031.htm,2009年7月1日查。

[5] 参见竺效:《论在“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6] De La Fayette Louise,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i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Regimes in Environmental Damage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New York,2002,p.156.

[7]如该规定第9条规定,因起浮、清除、拆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及船上货物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8]参见竺效:《论在“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9] 参见天津海事法院(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10]赵劲松、赵鹿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问题》,《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5卷,2005年。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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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2011年6月,康菲中国与中国海油合作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致使河北、山东、天津等沿渤海地区水产养殖户遭受严重损失。图为2011年9月1日,河北唐山乐亭县养虾人崔德友一早就到他的虾池捞虾。

立案三年后,康菲渤海溢油索赔案终于迈出实质的一步。

12月9日及10日上午,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此案中,河北唐山市乐亭县21个海参养殖户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国海油),向其索赔溢油造成的渔业损失1.41亿余元和鉴定费703万元。

该案的立案时间为2011年12月,之所以延宕至今方才开庭,天津海事法院作出解释:法院在立案后即向两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因康菲中国的注册地利比里亚时局动荡,致使该公司于2013年4月才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此后,法院又先后两次召集原、被告交换证据,并就21名原告的养殖权利和养殖面积进行调查。在此期间,原告方还曾数次变更诉讼请求并补充证据,最后提交证据的时间是2014年7月6日。因此,法院最终确认诉讼请求的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

2011年6月,康菲中国与中国海油合作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后经国家联合调查组认定,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受污,其中870平方公里被严重污染。

事故发生后,河北、山东、天津等沿渤海地区水产养殖户因受损严重,分别通过司法途径向肇事方提起索赔诉讼。但迄今为止,在中国国内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仅有上述的河北乐亭21名养殖户。

此案所涉养殖户中大部分来自辽宁大连,他们自2007年起陆续在河北乐亭县海域承包养殖海参,其索赔金额从178万元到近3000万元不等。

首例索赔案开庭,让一直苦于诉讼无门的各地养殖户重获信心。12月11日下午,即天津庭审结束的次日,山东多地养殖户代表前往山东省高级法院交涉,“希望能推进在青岛海事法院申诉的索赔案件,同时我们也加快推进在国外的诉讼进度”。 激辩索赔依据

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会长张福秋是21个养殖户的人,他在庭审现场诉称,21个原告共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5727平方米,由于渤海溢油事故未及时向社会告知,致使原告误将混有油污的海水引入海参养殖区,造成大量海参死亡并绝收,被告应予以经济赔偿。

在庭审中,双方就多个焦点展开激辩: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溢油事故是否造成原告养殖区的污染;污染事故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具体数额认定的真实客观性;中国海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同一事故中其他养殖户索赔案的多位律师看来,上述庭审五个争议焦点,也将是所有索赔案件在未来遭遇的共性问题。

其中,最核心的焦点在于事故与海产品死亡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原告索赔1.4亿余元损失的主要依据,是由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张福秋表示,他于2011年7月17日接到养殖户反馈的海参死亡通知后,即安排乐亭县水产局工程师赵连怀、尹向辉现场查看并现场取样。后将采集的部分原油颗粒样品送检至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化验结果显示与油田溢油油指纹一致。此后,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结果表明,海参、虾样本体内的石油烃含量超标,不能食用。

庭审中,被告的律师对原告送检样品的采样、保存、检验的规范性,及评估公司的评估资质提出了质疑,认为不符专业性、规范性要求,不能证明原告养殖区真实状况,而且康菲中国和中国海油方面在采样、检验过程中未在现场,因此对相关的检测结果表示质疑。 渤海溢油事故后,遭受损失的渔民纷纷提讼,试图索取赔偿,但大多未被法院受理。图为2011年12月20日,渔民代表到天津海事法院询问索赔诉讼受理情况。

张福秋则表示,原告采样时已按既有的专业操作规程,“否则,也根本化验不出来油指纹一致的结果”。而取证过程中,张福秋自称接到养殖户通知后,先向县水产局、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逐级汇报,在得到分管副县长指示后才安排技术人员调查取证。“我们共向两被告发了三次书面函并打了多次电话邀请共同采样,对方一直口头说派人配合,但始终不到场。我们郑重告知对方,再不来,证据就要灭失了,他们还是不到场。所以我们才自行采样送检。”张福秋说。

在中国海油是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上,双方也展开辩论。原告认为,中国海油与康菲中国此前已分别出资对事故进行补偿,已表明中国海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虽然该公司在事故过程中不是生产者、主要责任者,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海油律师则表示,中国海油出资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偿、对保护渤海环境承担社会责任,并不代表就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受质疑

第7篇

【关键词】渔业养殖与开发的管理;预防污染;对策

前言:

渔业资源管理的措施,大致有规定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禁用渔具、渔法,限制网目尺寸,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限制捕捞力量,限制渔获量等6项。其中前4项主要是保护幼体和亲体,以利繁殖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定性的初级管理手段;后2项在于控制捕捞死亡量,是定量性的高级管理手段。但是随着水域的污染,预防污染也成为了维护渔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取得最佳持续渔获量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之一。

渔业资源开发

已开发利用的渔业资源中,70%直接供应人们食用,如鲜品、冻品、罐藏以及盐渍、干制等加工品;30%加工成饲料鱼粉、工业鱼油、药用鱼肝油等综合利用产品。

在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上可分为:①利用枯竭。即在相当长时期内资源量难以恢复到正常水平。②过度利用。即资源已衰退,但只要采取保护措施,尚能恢复。③充分利用。即能适应资源自然更新能力,保持最佳持续产量。④未充分利用。即资源利用尚有潜力。中国东南濒临大海,海域辽阔,海岸线长,内陆水域网络纵横,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已知海、淡水鱼3000多种,常见经济种类有150多种。渔业资源管理措施

规定禁渔区、禁渔期

根据渔获对象的各个生活阶段及产卵场、越冬场和幼鱼发育的具体情况规定禁渔区、禁渔期或保护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亲鱼的正常繁殖和稚鱼、幼鱼的索饵成长,保护鱼类顺利越冬。由于大部分海洋鱼类都有长距离洄游的习性,每年活动的海域范围很大,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在规定的禁渔区范围,所以规定禁渔区的措施不能有效地把可捕体长控制到第一次性成熟的年龄,但作为整个海域的渔业资源初级管理,则是非常必要的。规定禁渔期是限制捕捞力量和保护幼鱼的措施。通常在产卵季节实行,可对处于衰退状态的渔业起到保护鱼种的作用。在产卵季节进行禁渔的缺点是在这个渔获率通常较高的时期实行禁渔,实际上将使捕捞开支增大,这对捕捞力量也有限制作用。

规定禁用渔具和渔法

凡严重损害鱼卵、幼鱼或会引起渔获群体大量死亡的渔具渔法,都会破坏渔业资源。因此,中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为害渔业资源较轻的渔具和渔法,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进,对严重为害资源者应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应适当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

限制网目尺寸

一般来说,网具的网目越大,则小鱼逃脱率就越高。使用网目大小适当的渔具时,渔获物中成鱼的比例高、杂鱼少,渔获物受损失也少,经济效益也随之上升。放大网目比调整渔捞力量有大得多的潜力,有可能大幅度提高世代产量。中国对各类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都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个拥有众多鱼种的渔场中,各鱼种在不同时间内所占数量比重有差异,各种鱼体形状和大小也相差很大,故网目尺寸的确定比捕捞单一鱼种时要困难得多。

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控制

是控制被捕捞群体再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规定捕捞长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将达性成熟的个体,保障生殖群体有必要的补充量,保障被捕捞的群体逐年提高和稳定其产量。鱼类的最小体长是根据不同鱼类的生物学特性和捕捞经济效益确定的。如中日渔业协定规定,拖网捕捞每航次的渔获量中幼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同种渔获量的20%,小黄鱼体长19厘米以下、带鱼肛长23厘米以下为幼鱼。控制最小体长的措施在渔港进行比较有效,多与网目限制的措施相结合。

限制渔捞力量

对渔业投入量的限制措施。包括对许可船数、吨位、马力、渔具数量和捕捞力量的限制等。由于某些渔业的捕捞参数几乎是变化无常而难于精确测定,用控制船、网、工具数量的方法来控制捕捞死亡就非常困难。虽然如此,这仍不失为一种常用的管理措施,特别在国际间的渔业协定中普遍采用,表示捕捞力量的有:渔场滞在天数、作业天数、拖网次数和时间等。

限制渔获量

对渔业产出量的限制措施。国际渔业条约往往以最大持续产量为标准规定总允许渔获量,然后对有关国家进行配额。随着沿海国渔业管理权的扩大,对所有渔业资源都将开始实行渔获量的限制。这种措施可直接控制捕捞死亡量,是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对资源量变动大或资源量评估准确程度低的鱼类,可能导致配额不均和生产的低效能。

预防污染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响,渔业水体污染情况十分突出,渔政机构要加大对排污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为预防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管理对策。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为了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

渔业资源增殖

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增加水域生物种群的数量或移入新的种群,以提高水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措施。广义的也包括某些间接增加水域种群资源量的措施。常用的渔业资源增殖的方法有:①人工放流。即将一定规格和数量的用人工繁殖培育的苗种,选择在环境条件适宜、敌害少和饵料丰富的水域放流,以补充和增加水域的自然资源量。②移植驯化。即将新的水产资源生物种群移入一定水域,使其适应新的环境自然定居繁殖,形成新的有捕捞价值的种群。③改善水域环境。包括为鱼类产卵提供条件,兴建过鱼设施,以维持洄游性鱼类的洄游通路等。

第8篇

存在的难点问题

1水产养殖抵御风险能力弱,易造成较大损失水产养殖业受自然条件、气候和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大,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洪涝灾害、冰冻灾害、干旱、病害、污染及人为因素的破坏等,其中自然灾害对水产养殖的影响具有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内集中发生的特点,易造成严重损失。由于高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经营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险公司平均赔付率超过100%,远远高于70%的盈利临界点。故水产养殖一旦出现灾害,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普遍不愿涉足水产养殖保险领域。

2水产养殖影响因素复杂,定损难度较大水产养殖保险标的即水生动物,因为水生动物在水体中,具有看不见、摸不着的不确定性,导致其数量、生长情况等不易观察计数,在发生部分死亡或流失的情况下,很难直观准确地核定损失程度。同时,保险责任的鉴别也存在难度,意外事故如缺氧、泛塘、中毒、污染、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与疾病死亡有时同时发生、相互关联、不易区分,这给出险后的勘查评估、核定损失等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导致理赔难度较大。

3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主要是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损失的“质”或“量”加大,比如故意损毁养殖设施,或任鱼病扩散;逆向选择行为表现为投保人趋向于具有较高赔款预期的渔民等[3]。水产养殖业是照料性产业,保险标的生长状况和最终产出结果与被保险人生产管理的精心程度关系很大,这就使得其中可能含有的道德风险因素难以分辨,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的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影响保险公司对水产养殖保险产品的提供。

4养殖户保费支付能力有限由于水产养殖户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一般难以支付较高的保险费用;而收成较高的养殖户因收入稳定,且正常年份较少有意外情况发生,也不愿意投保。根据相关报道,以政策性水稻保险为参照,水产养殖户普遍能承受的费率水平为1%左右,但是保证水产养殖保险正常运行的费率则高出很多,如上海安信保险公司淡水养鱼保险,仅承保台风、暴雨、雷电等自然灾害所致泛塘和溃塘及漫塘损失,费率为2%,附加恶劣气候泛塘、水质污染中毒、他人投毒损失责任的费率为10%[4]。

5国内无再保险公司分保一旦有较大灾害发生,理赔的金额是目前的保费所不能承担的,而相当多的保险公司不具备承受水产养殖巨灾风险的实力,因此要设法让一部分风险分散出去,但是这种分保机构在国内基本上没有,国内保险公司对水产养殖业保险没有信心,再保市场基本封闭,只能向国外公司寻找合作,因此经营成本较高。

可行性分析

上述列举的问题在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畜牧业保险中都有一定程度的显现,并不全是水产养殖业所独有的,因此只要充分发挥南京市已有的农业保险工作经验,紧密结合南京市水产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原则和路径,南京市的水产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1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已有一定积累一是组织结构完善,目前已经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发改、农林、财政、气象、人保公司等部门为成员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成立了相应的农险机构,涉农街镇、行政村参与到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的建设中;二是实行联办共保,市场化运作模式,将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等相关方联结成一个共赢体系,实现风险分散,有效降低政府和保险公司风险的目的;三是初步建成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对试点模式、财政补贴、保险品种、保险费率、管理费用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四是通过具体理赔事件,积累了实战经验,发挥出维护农民利益、服务农业生产的作用;五是在南京市各涉农街镇建设了50个农业保险服务站,各行政村建设了675个农业保险服务点,实现了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全覆盖;六是开展有效宣传,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为后续农业保险品种的出台积累了群众基础。以上成果完全可以应用于水产养殖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既保证了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连贯性,从而进一步扩大服务受益面;又可以避免从零构建,从而节约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2南京市水产产业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一是南京市主打特色水产经济,其中全市河蟹产业经济总量超15亿元,淡水虾类产值突破5亿元,加州鲈、鳜鱼、淡水白鲳等特色鱼类产值超过5亿元,可以围绕南京市主打水产品品种确定保险标的物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避免水产养殖保险品种过多的问题;二是养殖生产有标可依,南京市已先后编制了河蟹、青虾、加州鲈、罗非鱼、淡水白鲳等主要养殖品种的18个地方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使健康养殖有了规范化标准依据,为保险责任的鉴别提供了基本准则,也避免了一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三是基础性资料有保证,目前全市拥有667hm2以上连片规模基地13个,66.7hm2以上渔场43个,通过无公害认证、认定的养殖基地29个,建成4个国家级、3个省级、6个市级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各类渔业经济合作组织117个,建有较为完善的生产台账、养殖日志等基础性材料,一旦发生灾、病害事故,在定损时可以有据可查;四是走高效渔业发展之路,提升渔民致富能力强,如高淳县河蟹养殖的平均效益达到55490.3元/hm2,青虾良种的应用推广使南京市青虾养殖的平均效益达到51274元/hm2。较高的收益预期可以充分调动养殖户的投保参保意愿,并且在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的保费补贴之下,有一定经济能力承担余下保费的支出。

3南京市已具有一定的渔业生产风险控制能力一是在国家日益重视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背景之下,南京市加强了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减灾工作机制,正是有了这套工作机制,南京市通过充分动员和发动,依靠群众力量,实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在2011年的抗旱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尤其是在水产战线上。2011年高淳县养蟹面积15000hm2,产量突破1.3万t,较2010年增产800t,大旱之年仍获丰收。二是具有较为完善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可以有效防范来自水生动物疫病的风险:(1)加强了南京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实验室建设,并且依托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水生甲壳动物病害重点实验室”,连续3年开展了南京市水生动物重大疫病的监测工作;(2)南京市建立了市、区(县)、乡(镇)三级疫病预测、预报防治体系,形成了高效快速准确的测报体系,能够及时预防和控制水产养殖病害的发生;(3)在全市主要的水产产业基地建成标准化基地鱼病医院16家,并配套远程辅助诊断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了水生动物疫病的诊疗水平和效率。

开展试点工作的初步设想

1加强组织领导水产养殖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工作涉及面广、时效性高,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建议在南京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已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组织体系内增设水产养殖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小组,设计水产养殖保险品种,制订相关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保险的认定、理赔方案的核定。

2以保本为主水产养殖生产成本真实存在,可以作为水产养殖保险的对象。以高淳县的河蟹养殖为例,其养殖成本由苗种、饲料、水电、药品、塘租等组成,平均每666.7m2为4033元,与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中1头奶牛的保额相当,故参考相关参数计算如下:保险费率6%,为241.98元;设定各级财政补贴80%,养殖户需要缴纳725.58元/hm2;赔付金额实行动态化测算,即灾、病害造成的实际成本损失,上限为60468元/hm2;同时设定造成25%以下损失免赔,如此可以在发生损失后,通过保险理赔为养殖户提供基本的灾害补偿,让受灾户及时恢复再生产,同时可规避道德风险,易于操作,能够为拓展水产养殖保险长期发展空间奠定基础。

3试点模式参照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模式,采取“联办共保”,即:收取的保费在扣除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后,由市政府和保险公司按8∶2的比例分配管理;发生灾、病害损失时,市政府和保险公司按8∶2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共同进行理赔。

4试点险种和范围结合南京市水产产业发展实际,本着“先起步、后推广”的原则,可以选取河蟹、青虾为试点品种,初期选择2~3个667hm2以上连片的水产产业基地作为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至全市。

5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重大暴发性病害(螺原体性颤抖病、桃拉病毒病、细菌性腐壳烂肢病、烂鳃病、纤毛虫病、蟹奴病、蜕壳不遂病、红体病及其他暴发性流行病等)、自然灾害(暴雨、洪水、风灾、冰雹、雷击、地震、旱灾、冻灾)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导致的水生动物直接死亡。

6建立理赔机制水产养殖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的处理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农村经管站或保险公司受理灾害损失报案。一般案件由保险公司会同相关水产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并制定理赔方案,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由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农业保险理赔案的处理由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保险公司和农林、水产等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9篇

关键词:绿色核算;水产养殖;模型;亚热带海湾;罗源湾

亚热带海湾是一种宝贵的稀缺性天然海洋资源,但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仅对生产成本和生产产出进行核算,忽略了对资源环境价值的核算,对其开发利用十分不利。我国海洋资源资产化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无偿索取观念、贪利行为和掠夺性开发导致了对亚热带海湾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浪费、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等现象十分严重。为达到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开发利用净效益最大化,本文在边际机会成本和国民经济评价理论基础上,构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绿色核算模型。

罗源湾属典型口小腹大的亚热带海湾,拥有丰富的鱼类资源,水产养殖是其最为普遍和重要的开发利用方式,是福建省重要的水产养殖基地。近几年来罗源湾水产养殖业发展迅猛,但养殖业的过度发展,也给罗源湾海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致使其外部不经济明显。同时由于海洋资源具有多样性和多宜性的特点,海湾兼有养殖、捕捞、港口、围垦、滨海旅游、盐业等多种开发功能,故而机会成本显著。因此本研究选择罗源湾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绿色核算借鉴的两种核心思维

传统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核算方法单纯从经济角度出发,不考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及资源和环境成本,存在着偏颇和不足。针对于此,笔者选择边际机会成本理论和国民经济评价理论作为此次绿色核算的主要理论基础。

(一)边际机会成本理论

理论上合理的资源价格应该是能真实地反映其社会总成本、资源稀缺性、资源价值的价格。边际机会成本即是根据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观点,从经济学角度对资源开采使用后果或从社会学角度对经济活动后果的一种抽象与度量,它反映了由社会负担的自然资源耗竭代价。从理论上资源使用者所付的资源价格也应等于边际机会成本,低于边际机会成本的价格会刺激过度开发利用资源,而高于边际机会成本的价格则会抑制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当前该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资源的绿色定价体系。

(二)国民经济评价理论

国民经济评价最初是作为国外评价公共事业部门投资的一种方法而发展起来的。该方法试图以社会效益来代替一般的财务收益,以社会成本来代替财务成本。其主要特点是将拟建项目对社会的全部影响进行分析,包括那些间接的、无形的和难以计量的影响。在各方案全部费用和效益加以比较的基础上,从中选择出净效益最大的方案。

二、水产养殖绿色核算模型的构建

(一)模型建立的技术路线

亚热带海湾水产养殖绿色核算模型建立的技术路线是建立在边际机会成本理论和国民经济评价理论的基本框架之上的。其主要思想是将水产养殖的边际机会成本(MOC)视为总成本(C),同时分解成边际生产成本(MPC)、边际使用者成本(MUC)和边际外部成本(MEC)三个部分,并分别对其进行货币化计算,再将三者相加所得即为C;与之相对应的是,把水产养殖国民经济总效益分成直接效益(DI)和间接效益(IDI),对其所涉及的各方面都尽可能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计算和描述,二者相加得出国民经济评价的总效益(I)。最后将所得总效益值(I)扣除总成本(C),所得年纯收益(NI)即为亚热带海湾水产养殖绿色核算的结果(如图1)。

(二)绿色核算模型公式

根据上述技术路线,我们可知亚热带海湾水产养殖开发的绿色核算模型公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NI=I-C①

I=DI+IDI②

C=MPC+MEC+MUC③

MPC=∑(PC1,PC2,……,PCn)④

MEC=海域生态损害值*海域使用面积⑤

MUC=Max(NI’1, NI’2……NI’n)⑥

DI=∑(各水产品影子价格*各水产品年产量)⑦

IDI=f(X1,X2,……Xn,t)⑧

式中:NI――水产养殖年纯收益;

I――水产养殖总效益;

C――水产养殖总成本;

DI――水产养殖直接效益;

IDI――水产养殖间接效益;

MPC――水产养殖边际生产成本;

MEC――水产养殖边际外部成本;

MUC――水产养殖边际使用者成本;

PCi――水产养殖各项生产成本;

NI’i――亚热带海湾用于其他功能可能产生的最大纯收益;

Xi――水产养殖间接效益函数变量;

t――时间。

从前面分析可知,若NI≥0,表明社会所得大于所失,在该区域布局水产养殖项目或方案在总体效益上是可取的;若NI<0,说明该区域不宜布置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开发利用方式或者暂时不进行开发利用保存原有的生态环境更为妥当。

三、罗源湾水产养殖绿色核算实证研究

(一)罗源湾概况

罗源湾位于福建省东北部,是一个典型口小腹大的半封闭海湾,四面环山,仅一个狭长的可门水道与外海相通,湾内的水体交换主要靠潮流来完成。水域面积20620hm2,现已开发利用10628hm2,占总面积的49.80%。其中浅海面积8870hm2,已开发利用3816hm2,占浅海面积的43.02%;滩涂面积11750hm2,已开发利用6452hm2,占滩涂面积的54.91%。主要养殖的品种有:海带、紫菜、大黄鱼、真鲷、鱼、美国红鱼、牡蛎、贻贝、花蛤、缢蛏、泥蚶、鲍鱼、对虾、锯缘青蟹、梭子蟹、大弹涂鱼等几十个品种。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统计2004年罗源湾各种水产品产量达230187吨,产值逾15亿元。湾内海水养殖产量占全市海水养殖产量的25%,是福州市海水养殖业的重要基地。

(二)水产养殖绿色核算基础数据选择

根据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养殖容量课题组依据罗源湾营养盐、初级生产力等有关资料对湾内水产养殖容量进行科学计算后得出的结果:湾内贝类产量应控制在85000吨,理论上年可产藻类560000吨。然而,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罗源湾的贝类养殖产量已超过170000吨,藻类总产量却只有35700吨,显而易见罗源湾目前的养殖现状已严重偏离可持续发展方向。若依此进行核算,核算出的结果将不再具有预见性和代表性。与之相对,罗源湾2001年海水养殖规划为罗源湾目前最新的养殖规划,它是以罗源湾总体功能区划、水产养殖品种生产技术标准、浅海滩涂养殖容量调查项目的科研成果为依据制定的,其目标是通过对罗源湾海水养殖区域的规划调整,初步解决湾内海水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品种搭配不协调以及网箱养鱼与贝类养殖生产中普遍存在单位体积养殖密度过大的不良状况,使罗源湾各类海水养殖生物容量趋于合理。显然,选择罗源湾2001年海水养殖规划方案作为罗源湾水产养殖合理性评价的核算基础要比罗源湾水产养殖现状更具科学性和代表性,因此笔者选择该规划方案中水产养殖的空间布局、养殖面积、类别和数量等基本数据为该研究的基础。

(三)罗源湾水产养殖规划方案概要

罗源湾2001年海水养殖规划方案共分10个区(如图2),各区具体养殖规划如表1。

(四)水产养殖绿色核算成本效益分析

1、水产养殖总成本分析。依据边际机会成本理论,一种资源产品的合理价格应包含资源开发的生产成本、资源开发产生的外部成本和资源使用者成本。(1)边际生产成本。水产养殖年边际生产成本指水产养殖每年必须投入的各项生产成本,具体可分为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经问卷调查及统计资料所得,当地年原材料成本网箱养殖约为3450元/箱、贝类养殖16000元/hm2、藻类养殖18975元/hm2、池塘综合养殖26150元/hm2。将上述各养殖成本乘以规划区各养殖类别面积,相加得到罗源湾水产养殖年原材料成本为65755.12万元。据问卷调查,闲时一个成年劳动力平均可照看网箱25个、贝类养殖0.3hm2、藻类养殖0.4hm2、池塘综合养殖1.7hm2,则共需劳动力17339人。以当地劳动力人均年收入7409元计,闲时年劳动力成本为12846.5万元。另在分苗收成时节一般需雇工,以年雇工费用平均6500元/hm2计算,忙时需另投入年劳动力成本4466.99万元。罗源湾水产养殖年边际生产成本为年原材料成本加上年劳动力成本,总计83068.61万元。(2)边际外部成本。边际外部成本是指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或者说是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损害。水产养殖边际外部成本表现为水产养殖所造成的用海海域生态损害,可用海域生态损害补偿值乘以海域使用面积来计算,而海域生态损害补偿值可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乘以损害系数来计算。不同的海域由于其区域性特点,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是不同的。根据彭本荣、Costanza等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结果,2004年厦门市海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6.49元/m2.a。参照厦门市海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应用特尔斐法估算全省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平均价值折算系数,进而计算出全省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平均价值为2.11元/m2.a(如表2)。不同的用海类型会对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不同的损害,如填海用海,改变海域属性,资源全部掩埋,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全丧失;相对应的,旅游/浴场用海则对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就小得多。各类用海损害的海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估算值见表3。经计算得出罗源湾水产养殖年外部成本为2580.88万元。(3)边际使用者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主要指海洋资源用于水产养殖功能时所放弃的用于其他功能可能产生的最大纯收益。罗源湾水产养殖规划区域若不用于养殖,绝大部分可发展捕捞业,故可将捕捞业产值作为边际使用者成本。计算方法为首先运用Tait模式估算出研究区的渔业资源年自然生产量(为可捕捞量),然后根据当前市场近海捕捞水产品价格计算其产值。Tait研究结果表明:沿岸海域初级生产力转化为第三级生物(渔业资源)的效率为0.015。罗源湾初级生产力多年平均值为134.25mg/(m2.d),则年渔业资源产碳量为125.555吨。据厦门大学测试中心研究结果,1吨有机碳换算渔获物鲜重为8.1037吨,估算出罗源湾水产年产量如下1017.46吨。据市场调查,以捕捞水产品平均价格40元/千克计算,水产品价值估算为4069.84万元。因此罗源湾水产养殖年边际使用者成本为4069.84万元。

2、罗源湾水产养殖的总效益分析。按照国民经济评价理论的思想,水产养殖项目产生的年总效益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两部分。直接效益就是水产养殖获得的各类水产品总产值,间接效益是指由水产养殖项目产生的外部效益和无形效果。(1)直接效益。据问卷和市场调查分析,罗源湾网箱养殖年均毛收益9200元/箱、贝类养殖31500元/hm2、藻类养殖63000元/hm2、池塘综合养殖135000元/hm2。根据以上数值分别乘以各类别的养殖面积,共计195399.5万元,此为罗源湾水产养殖的直接效益。Ⅰ区至Ⅹ区年直接效益依次分别如下:16310.25万元,27086万元,34758.35万元,1283.4万元,10297.55万元,36679.05万元,14404.5万元,13329.9万元,778.05万元,43236.45万元。(2)间接效益水产养殖的间接效益,其变量大致有以下几项:IDI=f(Xw,Xs,Xe,Xht),t表示时间。就业保障方面(Xw):罗源湾有几万劳动力直接从事水产养殖行业,在保障劳动力就业的同时,也使许多以水产养殖为生的家庭能够幼有所依、老有所养,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社会经济方面(Xs,Xe):除水产品养殖、出售对社会经济作出的直接贡献之外,另还有依靠水产品为原材料进行二次加工或多次加工的产业即水产养殖产业链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这些效益对当地社会经济各方面所起到的促进推动作用。居民健康方面(Xh):水产品蛋白属于优质蛋白,罗源湾出产大量优质廉价的水产品,这有利于提高当地居民的身体素质,对当地居民健康水平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限于所得的材料,以及时间、精力和水平,无法将罗源湾水产养殖项目所带来的间接效益货币化,实为遗憾。

(五)罗源湾水产养殖绿色核算成果

1、罗源湾水产养殖总成本核算。根据边际机会成本的计算公式,即C=MOC=MPC+MEC+MUC,计算得出罗源湾水产养殖Ⅰ区至Ⅹ区年总成本依次为:6102.04万元、10914.84万元、15570.27万元、661.97万元、4224.28万元、15780.09万元、5505.96万元、10723.38万元、623.75万元、19612.75万元,累加得出罗源湾水产养殖年总成本为89719.33万元。

2、罗源湾水产养殖年纯收益核算。年纯收益就是将亚热带海湾水产养殖的总收益减去其总成本所得的值。当所得值为正时,说明水产养殖在该海域所产生的总效益大于其生产、资源损耗以及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三者相加形成的总成本,在此布置水产养殖项目是合理可行的,对其应该进行提倡或保留;当值为负时,结论相反。由于无法将罗源湾水产养殖的间接效益货币化,因而此处的核算只能将直接效益作为总效益来扣除总成本,各区年纯收益分别如下:10208.21万元、16171.16万元、19188.08万元、621.43万元、6073.27万元、20898.96万元、8898.54万元、2606.52万元、154.3万元、23623.7万元,累加得到罗源湾水产养殖年纯收益为105680.17万元。

3、罗源湾水产养殖效益费用比。利用国民经济评价理论中的效益费用比来进行分析,将各区总效益除以各区总成本,所得为其效益费用比a=I/C。经计算,区至区的效益费用比分别如下:2.67、2.48、2.23、1.94、2.44、2.32、2.62、1.24、1.25、2.2;整体费效比为2.18。

4、罗源湾水产养殖绿色核算成果分析。(1)从前面外部成本的计算过程可看出,罗源湾围垦养殖的成本明显要高于海水开放性养殖,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开放性海水养殖的总体效益要明显高于围垦养殖。(2)从养殖品种的平均效益来看,网箱养殖>池塘综合养殖>藻类养殖>贝类养殖。值得注意的本次核算是建立在罗源湾海域合理生态容量基础上的,因而外部成本十分低廉。但事实上位于围垦区内封闭式池塘综合养殖污染是非常严重的,饵料的大量投放使其底质严重恶化,底栖生物破坏殆尽,环境价值损失巨大;同时由于水体的严重污染而又交换周期长,致使其防治病害的成本非常高,本文所计算出池塘综合养殖的平均效益只适合于养殖初期,对于长期从事池塘综合养殖的垦区而言则有相当虚高的部分,因此从长远来看,笔者还是认为不宜在罗源湾内提倡围垦养殖。(3)规划各区的产值在扣除其生产成本、环境成本和使用者成本之后,各区纯收益也均为正值,效益费用比超过1,说明规划各区总效益大于总成本,该规划方案设计比较合理,有利于罗源湾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4)从核算的最终结果来看,纯收益>0,即在上述规划方案被合理实施的情况下,罗源湾水产养殖整体效益为正值,说明罗源湾总体上适宜进行水产养殖项目的布局,社会整体所得大于所失,同时整体费效比较高,产出效益较好。但应该注意的是此次核算的总成本较低,原因有二:没有将资金成本计入边际生产成本;由于此次核算是建立在罗源湾合理海域生态容量基础上的,其外部成本十分低廉,所以总体效益会较高。(5)从以上收益的绝对数额看,Ⅹ区最大,Ⅸ区最小。究其原因,Ⅹ区为此次规划最大的浅海养殖区,规划养殖绝对面积大、养殖数量多,且网箱养殖收益明显高于其他养殖类别;Ⅸ区规划养殖绝对面积小,养殖数量少,无网箱养殖。(6)从各区的效益费用比看,Ⅰ区最高,Ⅷ区最低。其中Ⅷ区为传统的贝类、藻类养殖区,也是罗源湾最大的滩涂养殖区(垦区除外),其近年来贝类养殖数量过多,致使外部成本加大,经济效益不佳,故其效益费用比值较低。

四、罗源湾水产养殖的对策与建议

基于罗源湾水产养殖绿色核算成果,同时针对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开放性海水养殖的总体效益要明显高于围垦养殖,罗源湾内不宜提倡围垦养殖,不过可考虑在湾外风浪较大的海域进行适当围垦。

第二,针对现状,应遵循规划对罗源湾内海水养殖实行总量的控制,不盲目追求养殖面积,在海域合理生态容量上提倡效益多元化,如藻类养殖,可在原有海带养殖基础上套种江蓠,每年仅多出江蓠苗种的成本,效益可翻一倍;另池塘综合养殖视情况可套养少部分弹涂鱼、青蟹或桡足类,若套养弹涂鱼、青蟹,每年每公顷可多产出9000元,若套养桡足类,每年每公顷可多产出约4500-7500元。

第三,网箱养殖的效益最高,罗源湾浅海地区在保证海域合理生态容量的基础上提倡网箱养殖,但应注意防止水体富营养化;藻类养殖的平均效益要高于普通贝类养殖,建议在适宜海区退出部分贝类养殖,改为效益更高的藻类养殖,但藻类养殖特别是海带养殖前期投入较大,政府应重点扶持。

第四,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科学合理征收海域使用金、完善审批制度。可将水产养殖的使用者成本和外部成本内化在湾内资源的利用过程中,即由政府根据资源总量、生产和市场情况向水产养殖者征收一定的资源使用税(费)和环境税(费)等,以此抑制资源使用的外部性,同时各类水产品价格应包括边际生产成本、资源使用税(费)和环境补偿费(税),才能确保资源的最优生产水平及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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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志敏.关于投资项目中的国民经济评价[J].基建优化,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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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福建海区虾类资源探捕调查及捕捞技术研究报告集[R].福建水产研究所等,1986.

*本文为基金项目:福建省科技厅重点项目(2005I008)――海洋资源价值绿色评估及其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