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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

时间:2023-11-06 10:10:46

导语:在城市规划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城市规划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繁荣、城市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城市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科学的城市规划设计为原则,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各项政策和城市管理法规为依据,对城市的经济、文化、交通、环境、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审批和管理,它是规划科学和政府权利的结合与统一。尤其是在科学高度发展,人们的一切活动逐步由小生产的方式向完全社会化过渡的现代,任何一个城市,如果没有规划和管理,人们就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城市也不会有机地健康发展。确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和市情、立足现实又着眼长远的城市规划,这是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机制的前提,这就要为城市进行功能定位。

1.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

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尚在探索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建管分开、建管平行、管理实体”以及“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比较合理,它的内涵是,在坚持集中统一的前提下,通过理顺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关系,合理调整市区分块,理顺条块关系,强化城区的属地管理等功能,朝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权责一致”的方向迈进,从部门行业管理转向综合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与此相适应的是,市政管理部门(如环卫、园林、物业等)逐步向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转变。它有利于实现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使得城市的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并重,形成建设与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重建轻管”等问题,同时也理顺条块关系,加强了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功能,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

2.城市规划管理模式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管理上是一种“经济主导型”管理模式,忽视对城市公共社会环境和城市文明的建设与管理。现在,我们应建立“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它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城市管理模式,除了重视侧重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要加强环境改造与保护、科技文化与教育,以及社会治安、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发展和管理。这种现代城市管理模式建立在系统观念的基础上。实现城市管理模式从“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的转变,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必须改革和完善评价、考核城市的政府政绩的方法及其指标体系。除包括必要的经济增长指标之外,应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环境绿化、美化的程度,科技文化、教育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达程度,以及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等为重要指标,来评价、考核政府的政绩,引导和制约政府的行为。

3.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加快城市发展

城市建设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是任何一个城市发展都不可能回避的问题。应该认真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市场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

近年来,不少城市认真探索筹措城市建设和管理资金的路子:

以法治城是我国城市管理手段和方法转换的关键环节,也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用它来调整、理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

4.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思考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并在管理方法和方式上创新,有效地制止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现代化城市规划创新管理体系具体思路如下:

4.1 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察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4.2 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4.2.1 规划设计对于城市建设与未来发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下,是否优化,如何优化规划设计等处决与城市规划设计者本身的专业水准,因此,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优化设计方案,对于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及设计者对本城市的规划发展规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2.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4.2.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4.3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4.3.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4.3.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4.3.3 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3.4 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4.3.5 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第2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影响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的城市规划设计存在一些弊病,使城市的总体建设受到很大影响,为了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城市管理者要充分发挥出管理职能,对城市规划设计进行管控,提升设计质量,为城市居民提供优质的生活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设计人员则要服从管理,力求出具合理的规划方案,服务好城市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及意义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相关管理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将城市内部的可用资源整合起来,对城市规划需要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统一管理,使城市规划呈现出崭新面貌的活动。在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城市规划者对本地各类建设活动有基本的了解,并且管理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前瞻性,以城市的长远发展为目标制定城市规划的大方向。

城市规划管理的意义

城市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管理的实行能够使城市资源被充分利用起来,并确保城市内的空间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为城市居民打造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城市规划管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管理,首先是用地管理,即对本地的可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用地管理是开展其他各类管理的前提,在使用土地前需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城市用地管理能够使城市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其次是建设管理,即对城市内的各类建筑活动进行管理,管理涉及基础设计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扩建等。通过建筑管理能够使建筑的布局安排更加合理,更能展现城市风貌。

城市规划设计的概念

城市规划设计工作需要在规划前期进行,相关设计人员要考虑到城市建设的基本情况,在遵守与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设定城市规划方向,并制定出具体的设计方案。从规划设计的周期来进行划分,城市规划设计可分为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以规划范围为依据进行划分,则可分为区域规划和全局规划。在开展各类规划设计时,设计者都要充分考虑时间、地域、管理等各项因素,力求规划设计满足城市发展需求,设计方案更为系统科学,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

影响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及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需要从大局出发,既要把握城市的总体发展,也要关注城市建设的各个细节。城市规划管理者要利用好自身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权力与优势,要求各类建设都要服从总体规划安排,对城市资源进行整合,将现有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并努力挖掘城市在各个方面的潜力。另外城市规划管理的落实必须要符合时展,将时代潮流中产生的优秀元素引入到管理当中,保证城市建设与长远发展协调进行。鉴于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发展的重大影响,城市规划设计必须服从管理,从管理的大局出发来开展相应的设计工作。由此可以推知,城市规划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与方向,并且管理者要对规划设计的方案进行考量,假如设计方案与规划管理的要求相悖,那么方案就需要重新调整,确保可行性。例如,城市规划管理顺应环保需求,要提升城市的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环境,那么城市规划设计就应选择恰当的位置,按照要求进行设计规划,将绿地合理分配到城市各处。由此可以体现出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目标及方案的影响。

决定城市规划设计需遵循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开展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往往是由城市规划管理决定的。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城市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存在着较大差别,因而城市规划管理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也大为不同,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开展也将提出不同的要求。这就需要城市规划设计遵循符合时代、地域发展的要求,在设计时按照管理要求进行规划,建筑间的空间安排也应具有时代感,并且要从城市实际情况出发来检验建筑的布局是否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城市规划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城市中心的管控,城市中心的规划水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城市的总体设计水平。城市规划管理者对城市中心的关注决定了规划设计要遵循突出中心的原则,设计者必须对城市中心的空间布局进行科学设计,使其既符合审美需求,有具备中心功能,成为展示城市风貌的重点区域。另外,城市规划管理理论融入了社会学、地理学、生态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正在逐渐走向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理论的完善决定了城市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设计原则,保证出具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符合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大众心理等各方需求。

影响城市建筑与园林的规划设计

现代城市的一大特征就是高楼林立,建筑众多,城市居民身在其中难免感到压抑。近年来,很多城市越来越注重发展城市园林,用造型各异、色彩丰富的花草树木来装点城市,减少城市建筑的刚性,使城市更具人文气息。伴随着这种城市规划潮流的出现,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顺势而动,将园林建设纳入到城市管理当中。城市规划管理的这一改变势必影响到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开展,需要规划设计者对城市总体建筑布局进行分析,在恰当的地方融入园林小景,力求使城市建筑与园林建设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空间,提升城市的美观度。规划设计者在进行设计时,要与园林设计师、城市建筑师进行沟通,综合各方的专业意见,共同制定设计方案,使方案更具科学性,更加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

指明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

城市规划设计并非一成不变,设计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进行调整。城市规划管理能够始终把握时代脉搏,将最新近的城市发展要求带入到城市管理当中,这样一来,就能避免城市规划设计的盲目性,为规划设计指明方向。设计者应意识到只有不断实行新的设计方案,才能使城市始终展现全新的面貌,因而设计方案必须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出发来制定完成。比如,当前的城市规划管理涉及工程控制、计算机遥感等方面的知识,那么城市规划设计的开展就应将系统工程学、遥感技术等运用起来,使城市设计向着高新方向发展,努力提升设计工作的质量。再如,城市规划管理要对城市工业污染进行全面管控,那么设计者在规划设计时就应将污染严重的企业迁至郊外,或者禁止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进入城市,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城市在演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类问题,对城市规划管理造成困扰,影响管理效率。在这种情况下,规划设计者就应利用设计经验,辅助规划管理者解决问题,使城市规划管理尽快克服困难,走上正轨。

结束语:

城市的发展进步离不开规划管理与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者应发挥出管理职能,为规划设计提供方向与指导,规划设计者在开展工作时也应始终秉持遵守法律、符合管理的原则,力求制定的规划方案能够促进城市的长远发展,使城市更具影响力,也让城市居民尽享城市生活的愉悦。

参考文献:

[1] 黄光宇,陈勇.论城市生态化与生态城市[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10(06).

[2] 杨培峰,蔡云楠.我国城市规划理论的生态化革新分析[J].城市发展研究,2011(02).

第3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 言

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科技技术不断进步,人民社会生产和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个领域也取得了不错的成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几步,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适应新的发展进步,要进行一系列的改进调整,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城市建设。下文中笔者将从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对该问题进行浅析。

1、城市规划管理

所谓城市规划管理,就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则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充分了解城市建设的基本情况,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从城市发展的长远角度分析城市规划的方向。

1.1城市规划的意义

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在于能够通过对各种资源的调配,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营造良好的城市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下面笔者将从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管理内容,分析城市规划的管理活动的意义:

1)用地管理:用地管理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国家调整 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用地管理就是通过对城市内的可利用的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来实现对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城市用地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其他管理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来说,城市规划中的用地管理都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

2)建设管理:所谓建设管理,就是对城市规划过程中的各种城市建筑活动的管理,不仅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还包括各种原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建设管理对于城市规划的作用的实现也是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的。

1.2城市规划的发展

就目前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速度和趋势来看,我国城市规划已经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政府实现市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整合城市资源和实现城市居民利益的有效途径,更是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的体系和实现方式也会不断完善。

1.3城市规划管理的五个实现:

1、首先,实现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和统一管理。

2、其次,实现城市规划和资源管理的统一,并通过资源的有效利用来促进城市规划的落实和实现。

3、再次,实现城市规划的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各种新项目的开发的投资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4、最后,实现城市规划的方式的转变,即从传统的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功能的转变。

5、此外,还要实现城市规划的领域的拓展,提高城市规划的科技含量。

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所有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来进行规划管理。

第一,依法管理规划区的土地。

第二,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三,参与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严惩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五,实行市民监督。

2、城市规划设计

所谓城市规划设计,就是在城市规划前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基本情况,对城市规划的方向和具体措施进行计划。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规划的范围和实践的不同,将其分为长远规划和短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全局规划几种形式。在对不同的规划方案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其历史因素、时间因素以及管理因素,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符合城市实际的、科学、系统的设计方案。

3、管理设计具体的影响

3.1城市规划对设计的影响

城市规划涉及城市发展的多个方面,不仅要实现对城市资源的合理整合和利用,还要顺应时展潮流,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城市规划对于城市设计的主要影响在于宏观目标的制定以及具体方案的可行性上。

3.2设计要遵循的原则

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对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建设要求不同,因此城市规划设计的研究重点都是随时代的发展而改变。

城市规根据详细规划中有关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进行规划;修建规划中明确各类建设工程的空间关系,检验建筑布局是否合理。

城区中心规划:为了突出了为城市核心地区健康发展确定科学的空间布局和空间管制措施,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编制都是围绕管理展开。

参与地理学、社会经济学、环境工程学、生态学、行为心理学、历史考古学等城市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极大地丰富了城市规划理论。这个是开拓城市问题的研究领域的趋势。

3.3未来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趋势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不断的调整方案、修正行为,认识到只有实行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法,才能顺应城市发展趋势。

现在越来越多的系统工程学、工程控制、电子计算机遥感等新技术,已在墟市规划领域中的应用在逐步推广,预测评价方面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质量。城市设计发展、城市研究任务很多很多,说明它丰富的活力。城市在不断的发展,城市问题也就跟着出现,人类也必须以广泛的知识与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建设科学的管理。

结 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作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管理活动,对于其他市政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上文中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从从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设计具体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城市规划管理同城市规划设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浅析,希望以此为推动我国城市发展尽绵薄之力,诸多不足,还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黄光宇,陈勇.论城市生态化与生态城市[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1999(06)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1.0

大于、等于2,小于4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第五十四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五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条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

大于12.00

第5篇

由于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近年来,长沙中心城区、新城区各个区域的城市建设容量均寻求突破控规中规定的容积率,尤其是中心城区,新开发项目不断突破原有容积率与建筑高度,导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而带来各种城市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缘于城市规划建设面临各类不确定因素,既有城市土地经济价值增长引领容量增长的内在因素,又有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实施、农民安置和国企改制引发的社会稳定等各种政策因素,更有现行控规编制技术不成熟、控制指标的确定缺乏科学性的技术因素。如何在未来纷繁芜杂的不确定因素中寻求相对适度的框架减少不确定因素对规划造成的冲击与影响,规划管理单元的概念应运而生,其核心目的是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出的影响评价范围,在适度的范围内调控城市建设容量的增长,应对相对迅速、同时又呈现相对分散的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不断寻求突破规定容量的诉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合理的研究范围。

1.1基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

为了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越来越多的规划编制完成,但是对于某一地块而言,可能在不同的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这些不同的控制要求,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而对于具体的规划管理经办人员来说,缺乏一个明确清晰的管理依据。因此,一方面,为了实现高效的规划管理,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将各类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对需要进行控制的内容一一明确,以便规划管理有据可依。

第二方面,划定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有利于规范规划调整行为,以管理单元的控制要素为规划管理的执行依据,确保城市各类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承载力在正常范围之内,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城市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1.2基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角度

基于城市规划编制角度的指导意义,在于可以为详细规划提供较为详细和系统的控制要求。在以往的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区域”控制的指导,导致各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缺乏衔接,区域范围内控制失调。而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划定,则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2国内外相关概念解析

2.1国内外相关概念介绍(表1)

2.2借鉴与启示(表2)

由上可见,国外以及国内各地的正在研究或已经实施的单元概念主要是体现了规划单元作为城市管理基本单位的方面,再结合各地的现实情况,形成适合于当地的规划管理体系。在单元的划定方面大多结合当地的情况,根据一定的界线划定原则(如:行政界线、行政街道、上层次规划指导、自然界线、控规单元界线等),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基本单元,再针对各个不同的单元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以对下一层次的规划作为指导并便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

综上所述,将城市划分为规模适度、界限明确的单元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的重要经验。

3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解读

3.1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概念界定

为了便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在长沙市行政区范围内,以已编控规界限为基础,划分若干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规模适度,主导功能相对突出,具有稳定可延续的边界,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用地范围――以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对应管理。

3.2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划分

3.2.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的确定方法

(1)具有主导发展方向,同时具有合适的辐射范围;

(2)主导功能相对突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

(3)地价相对接近,土地开发相对均质;

(4)被城市快速交通系统或主要干道围合;

(5)被山体、河流等自然界线围合;

(6)区、镇、乡、街道办等行政界线;

(7)学区、交通小区、停车、公共绿地等其他界线。

3.2.2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划分的影响因素

(1)与已有规划及新编规划的衔接。已有的上层次规划中的相关规划要求是基于更为宏观层面的全局考虑,为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的合理性,应对其相关的规划要求予以落实。

(2)行政界线。行政界线是划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的可行性,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界线一般不跨越行政界线。

(3)学区界线。学区是教育设施布点的专项划分界线,是落实与评价教育设施配套体系的依据,也是本次研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界线之一,尤其是居住用地调整频繁的情况下,教育设施影响评价范围是制定规划管理单元的主要依据之一。

(4)街道办、居委会界线。社区与街道办界线具有历史遗留多种问题,许多界线依据原有自然界线进行划分,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界线很难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社区规划将是未来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5)交通小区界线。交通小区界线是针对交通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界线,交通小区划分也相对较小,相对控规分规而言,交通小区界线难以与控规、分规界线吻合,但作为完整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应处于多个交通小区覆盖范围中,不应出现管理单元跨越交通小区的现象,也就是说,同一交通小区只能出现在一个规划管理单元当中。

(6)地价分区界线。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其目的之一是为规划编制与调整提供论证范围,地价同类区具有大致相同的土地价值潜力,对于密度分区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次规划管理单元分界线应与地价分区界线相吻合。

(7)主导功能属性的考虑。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划定应考虑主导功能属性的独立性和相对完整性,将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城市区域,如武广高铁客运站及其周边地区、大学城地区划分为独立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并应考虑其主导功能未来的发展态势,将其周边一定的区域也纳入其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范围内,保证其主导功能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4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的作用及意义

4.1规范规划调整,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贯彻实施

对规划调整中调整较多的内容进行强制性控制,例如容积率、绿地等,避免因为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区域范围内的功能失调。

4.2提高编制成果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法定功能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管理单元内将以后在总体规划指导下陆续编制的各类规划进行整合,服务规划管理。

4.3实现城市规划的动态维护,为规划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规划动态评估的基础平台,定期对管理单元内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情况进行总结,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规划政策的出台提供科学依据。

4.4成为上层次规划与控规间的有效衔接,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4.5建立稳定延续性的边界范围,作为控规编制的工作框架,避免出现各个片区的疏漏和重叠。

5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具体内容

5.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的划定

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具体范围为03版总规确定的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加上已纳入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的宁乡县部分,总面积约为1621km2。综合各项因素,共将其划分为39个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根据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各自相对主导的功能,分别将其确定为:商业商务区、综合发展区、综合居住区、文教发展区、传媒娱乐产业区、对外交通发展区、工业发展区、生态协调区、综合产业发展区、创意产业与科技研发区、城市功能拓展区等几种主导属性;规模从10.6km2到133.8km2不等。

5.2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控制要素

5.2.1控制内容选取的基本原则

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产生是基于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下的一系列城市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选取要素的出发点即是缓解这些城市问题,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1)城市建设用地总体平衡原则。

主要体现在控制城市各类用地性质的调整方面――具体通过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来实现――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实际上控制了城市居住用地的规模,防止大量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而使片区实际功能未能按规划意图实现,属强制性指标。

(2)确保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的有效落实原则。

主要是通过对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的控制来实现――主导属性是对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主导性质的概况与描述。具体指:综合发展区、商业商务区、综合居住区、传媒娱乐产业区、文教发展区、工业发展区、生态协调区、对外交通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创意产业与科技研发区等,属强制性内容。

(3)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力的基本原则。

主要是通过对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内居住建筑总面积和对一般容积率的控制来达到。

居住建筑总面积――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内居住用地的建筑开发总量,属强制性指标。严格控制居住总建筑面积,实际上控制了综合容积率。规划管理单元内部分居住地块适当提高容积率是可行的,但其他居住地块必须相应降低容积率,这是一个综合协调的过程,最终保证总建筑面积不突破强制性指标。

一般容积率――本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前提下,划定密度分区,给定各密度分区内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一般容积率,属指导性指标。给定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容积率,其目的是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强度,规范控规调整行为。单个地块容积率在给定的一般容积率范围内进行的调整属于正常行为,可使局部地块的土地价值得到充分利用。

(4)对现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保护原则

主要针对城市中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开放空间的公共绿地而言――公共绿地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属强制性指标,公共绿地的位置属指导性指标。严格控制公共绿地的数量与规模,实际上有效保证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这些公共绿地在城市建设中最容易被侵占,但又是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政府部门有责任予以保障的。

5.2.2具体控制内容

控制要素包括主导属性、用地规模、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面积控制上下限、单元内人口容量、单元内居住建筑容量、一般容积率控制、密度分区、绿地控制等九个控制内容。

以长沙市密度分区一区为例。(表3)

6结语

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提出是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宏观经济背景中提出来的一种新的技术手段,目的是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执行依据,但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一方面规划管理单元本身的信息以及数据需要进行动态的维护,另一方面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本身的各项控制内容及标准也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顾翠红,魏清泉.香港的用地分类与规划控制,经济地理,2007.1.

[2]姚存卓,周建军.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制约析上海市编制单元规划的改进方向,规划师,2007.

[3]王朝晖、师雁、孙翔.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图则研究,城市规划,2003.12.

[4]陈伟.城市规划对地价空间分布规律的研究,上海城市规划,2005.3.

[5]唐自来,付磊.城市密度分区研究--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城市规划汇刊,2003.4.

[6]田莉.美国区划的尴尬,城市规划汇刊,2004.4.

第6篇

关键词: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规划编制; 长沙市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6-0160-03

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单元产生的背景

由于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近年来,长沙中心城区、新城区各个区域的城市建设容量均寻求突破控规中规定的容积率,尤其是中心城区,新开发项目不断突破原有容积率与建筑高度,导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而带来各种城市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缘于城市规划建设面临各类不确定因素,既有城市土地经济价值增长引领容量增长的内在因素,又有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实施、农民安置和国企改制引发的社会稳定等各种政策因素,更有现行控规编制技术不成熟、控制指标的确定缺乏科学性的技术因素。如何在未来纷繁芜杂的不确定因素中寻求相对适度的框架减少不确定因素对规划造成的冲击与影响,规划管理单元的概念应运而生,其核心目的是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出的影响评价范围,在适度的范围内调控城市建设容量的增长,应对相对迅速、同时又呈现相对分散的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不断寻求突破规定容量的诉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合理的研究范围。

1.1基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

为了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越来越多的规划编制完成,但是对于某一地块而言,可能在不同的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这些不同的控制要求,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而对于具体的规划管理经办人员来说,缺乏一个明确清晰的管理依据。因此,一方面,为了实现高效的规划管理,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将各类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对需要进行控制的内容一一明确,以便规划管理有据可依。

第二方面,划定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有利于规范规划调整行为,以管理单元的控制要素为规划管理的执行依据,确保城市各类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承载力在正常范围之内,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城市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1.2 基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角度

基于城市规划编制角度的指导意义,在于可以为详细规划提供较为详细和系统的控制要求。在以往的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区域”控制的指导,导致各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缺乏衔接,区域范围内控制失调。而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划定,则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2国内外相关概念解析

2.1国内外相关概念介绍(表1)

2.2 借鉴与启示(表2)

由上可见,国外以及国内各地的正在研究或已经实施的单元概念主要是体现了规划单元作为城市管理基本单位的方面,再结合各地的现实情况,形成适合于当地的规划管理体系。在单元的划定方面大多结合当地的情况,根据一定的界线划定原则(如:行政界线、行政街道、上层次规划指导、自然界线、控规单元界线等),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基本单元,再针对各个不同的单元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以对下一层次的规划作为指导并便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

综上所述,将城市划分为规模适度、界限明确的单元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的重要经验。

3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解读

3.1 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概念界定

为了便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在长沙市行政区范围内,以已编控规界限为基础,划分若干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规模适度,主导功能相对突出,具有稳定可延续的边界,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用地范围以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对应管理。

3.2 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划分

3.2.1 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的确定方法

(1)具有主导发展方向,同时具有合适的辐射范围;

(2)主导功能相对突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

(3)地价相对接近,土地开发相对均质;

(4)被城市快速交通系统或主要干道围合;

(5)被山体、河流等自然界线围合;

(6)区、镇、乡、街道办等行政界线;

(7)学区、交通小区、停车、公共绿地等其他界线。

3.2.2 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划分的影响因素

(1)与已有规划及新编规划的衔接。已有的上层次规划中的相关规划要求是基于更为宏观层面的全局考虑,为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的合理性,应对其相关的规划要求予以落实。

(2)行政界线。行政界线是划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的可行性,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界线一般不跨越行政界线。

(3)学区界线。学区是教育设施布点的专项划分界线,是落实与评价教育设施配套体系的依据,也是本次研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界线之一,尤其是居住用地调整频繁的情况下,教育设施影响评价范围是制定规划管理单元的主要依据之一。

(4)街道办、居委会界线。社区与街道办界线具有历史遗留多种问题,许多界线依据原有自然界线进行划分,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界线很难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社区规划将是未来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5)交通小区界线。交通小区界线是针对交通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界线,交通小区划分也相对较小,相对控规分规而言,交通小区界线难以与控规、分规界线吻合,但作为完整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应处于多个交通小区覆盖范围中,不应出现管理单元跨越交通小区的现象,也就是说,同一交通小区只能出现在一个规划管理单元当中。

(6)地价分区界线。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其目的之一是为规划编制与调整提供论证范围,地价同类区具有大致相同的土地价值潜力,对于密度分区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次规划管理单元分界线应与地价分区界线相吻合。

(7)主导功能属性的考虑。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划定应考虑主导功能属性的独立性和相对完整性,将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城市区域,如武广高铁客运站及其周边地区、大学城地区划分为独立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并应考虑其主导功能未来的发展态势,将其周边一定的区域也纳入其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范围内,保证其主导功能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4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的作用及意义

4.1 规范规划调整,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贯彻实施

对规划调整中调整较多的内容进行强制性控制,例如容积率、绿地等,避免因为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区域范围内的功能失调。

4.2 提高编制成果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法定功能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管理单元内将以后在总体规划指导下陆续编制的各类规划进行整合,服务规划管理。

4.3 实现城市规划的动态维护,为规划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规划动态评估的基础平台,定期对管理单元内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情况进行总结,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规划政策的出台提供科学依据。

4.4 成为上层次规划与控规间的有效衔接,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4.5 建立稳定延续性的边界范围,作为控规编制的工作框架,避免出现各个片区的疏漏和重叠。

5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具体内容

5.1 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的划定

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具体范围为03版总规确定的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加上已纳入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的宁乡县部分,总面积约为1621km2。综合各项因素,共将其划分为39个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根据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各自相对主导的功能,分别将其确定为:商业商务区、综合发展区、综合居住区、文教发展区、传媒娱乐产业区、对外交通发展区、工业发展区、生态协调区、综合产业发展区、创意产业与科技研发区、城市功能拓展区等几种主导属性;规模从10.6km2到133.8km2不等。

5.2 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控制要素

5.2.1 控制内容选取的基本原则

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产生是基于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下的一系列城市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选取要素的出发点即是缓解这些城市问题,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1)城市建设用地总体平衡原则。

主要体现在控制城市各类用地性质的调整方面具体通过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来实现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实际上控制了城市居住用地的规模,防止大量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而使片区实际功能未能按规划意图实现,属强制性指标。

(2)确保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的有效落实原则。

主要是通过对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的控制来实现主导属性是对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主导性质的概况与描述。具体指:综合发展区、商业商务区、综合居住区、传媒娱乐产业区、文教发展区、工业发展区、生态协调区、对外交通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创意产业与科技研发区等,属强制性内容。

(3)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力的基本原则。

主要是通过对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内居住建筑总面积和对一般容积率的控制来达到。

居住建筑总面积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内居住用地的建筑开发总量,属强制性指标。严格控制居住总建筑面积,实际上控制了综合容积率。规划管理单元内部分居住地块适当提高容积率是可行的,但其他居住地块必须相应降低容积率,这是一个综合协调的过程,最终保证总建筑面积不突破强制性指标。

一般容积率本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前提下,划定密度分区,给定各密度分区内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一般容积率,属指导性指标。给定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容积率,其目的是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强度,规范控规调整行为。单个地块容积率在给定的一般容积率范围内进行的调整属于正常行为,可使局部地块的土地价值得到充分利用。

(4)对现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保护原则

主要针对城市中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开放空间的公共绿地而言公共绿地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属强制性指标,公共绿地的位置属指导性指标。严格控制公共绿地的数量与规模,实际上有效保证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这些公共绿地在城市建设中最容易被侵占,但又是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政府部门有责任予以保障的。

5.2.2 具体控制内容

控制要素包括主导属性、用地规模、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面积控制上下限、单元内人口容量、单元内居住建筑容量、一般容积率控制、密度分区、绿地控制等九个控制内容。

以长沙市密度分区一区为例。(表3)

6结语

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提出是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宏观经济背景中提出来的一种新的技术手段,目的是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执行依据,但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一方面规划管理单元本身的信息以及数据需要进行动态的维护,另一方面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本身的各项控制内容及标准也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顾翠红,魏清泉.香港的用地分类与规划控制,经济地理,2007.1.

[2] 姚存卓,周建军.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制约析上海市编制单元规划的改进方向,规划师,2007.

[3] 王朝晖、师雁、孙翔.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图则研究,城市规划,2003.12.

[4] 陈伟.城市规划对地价空间分布规律的研究,上海城市规划,2005.3.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中小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时期,当前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面对经济体制转变、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传统城市规划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尤其是中小城市受到的影响将会更为空前。这就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把握好规划原则性,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成为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城市管理规划管理工作总的来说问题和成绩并存,而且是一个长远的不断改进的工作过程。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寻求解决对策是我们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事业不断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1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城市规划管理应解释为,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据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种类型。从实践的角度看。城市管理应该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社会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以发挥城市经济、社会、环境整体效益为特征的综合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等。城市规划管理具体是指城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它包括城市用地的管理及各项建设的管理等。它实质上是对城市中各项建设项目的组织、指导和控制、协调的过程。

2 城市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结合地方特色建设一个城市住形象上别具一格,就必须在规划和设计上下工夫,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来确定城市发展的性质;有很多城市不重视街景设计或建设,不按设计建设,甚至硬性规定,使建筑像围墙一样整齐的立于街道两旁,几乎所有的建筑都是压道路红线建设,没有虚实进退,没有高低错落,体现不了规划、建设与自然景观的完善结合,这类城市终究没有生命力。

2.2 避免重复建设,重视实际效能

为追求政绩,有些城市不从实际出发。仅凭主观意愿,盲目追风,片面搞一些效率低下的重复建设,造成严重浪费,偏离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的轨道。有些城市建设从在片面理解,简单的认为搞城市建设,就是建几个大企业、搞几个园区,把城市建设理解为简单凭凑,却忽视了最关键的效益问题。

2.3 注重长期规划。合理计划短期行为

城市建设必须要做长远规划考虑。一些城市不按规划办事,乱改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一个电话或一张纸条就可以改变规划的执行,不能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个法,建设一盘棋。不少城市越权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片面追其短期效益,任意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项目来者不拒,急功近利,见缝插针,建设杂乱无章互相干扰,限制了长远发展,影响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在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编制项目规划。做到长期有目标,短期有行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既考虑现实基础,又不失长远规划。

2.4 重视城市生态建设发展

用生态观念指导城市建设,就是不仅要考虑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考虑市民居住环境的舒适和实用,考虑人、建筑及环境的有机的统一,寻求一种动态平衡,以达到一种人工和生态的良性循环。在城市规划中首先确定城市的规模,不能一味的追求大,在用地布局上。要从宏观上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和组织。

(1)控制工业用地所在的趣味,

人均用地适合标准,绿地必须有一定比例,使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符合生态要求。

(2)强化城市的绿化建设,做好绿化规划,注意绿化的生态系统。保证规划所缺定的绿地不被占用。使城市建设和环境协调发展。

2.5 注重道路交通建设

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建设的合理、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从城市交通系统的内在机制及其与外部环境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来进行合理的交通规划。具体而言,应从城市结构与土地利用、城市交通结构、城市交通网络的完善与充分利用三个层次,从供给和需求量方面解决问题。因此,道路交通建设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重要的环节,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也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城市整体管理与文明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

城市与城市之间便捷的道路交通,有利于增强城市之间的交流,从而强化城市优美环境对市民的感化作用。因此,不断改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公路条件,始终是加强城市基础建设设施建设和推进城市发展的重要途径。

3 科学发展制定小城镇的总体规划

3.1 合理确定城镇性质和发展规模

小城镇建设,不仅是一项部门性的业务工作.而且是一项关系全局的经济、社会工程。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小城镇建设一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着眼长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状况、人口分布等条件,认真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通过规划,确定不同的城镇化模式和熏点,围绕特色产业,以点带面,长期坚持。特别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科学布局的原则.对用地范同进行全面规划,努力把握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脉搏,给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第8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对城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是进一步研究城市的发展、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对于城市建设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 、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就是要保证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有秩序的、协调的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有效举措。

二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盲目无序。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盲目跟随主流,掀起了一股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热潮,导致了城市规划建设盲目无序。很多城市的规划时间相对大大地缩短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调控作用已经不是那么明显了。而且城乡规划相互脱离,城乡结合部、郊区建设管理比较混乱。一些城市以旧城改造等为借口,严重地破坏了城市的风貌与历史遗留建筑。甚至由于规划建设与管理不够完善,导致了很多城市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加上城市规划管理监督制约机构不够健全完善,导致了违法违章建筑屡禁不止。

2.2 管理落后。目前,我国很多城市规划管理的执法主体管理职能和分工不够明确,城乡规划管理的模式尚不够健全完善,必然导致了统一、协调、有效的城乡规划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更为重要的是城市规划管理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使得城市规划管理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开展起工作来必然力不从心。一些城市规划管理人员队伍力量明显不足,素质比较低下,与西形势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不相适应。

2.3 公众参与不高。城市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是一种人们对城市资源进行再分配的管理活动之一,也是一种公共协商的体制机制。所以,在这种城市规划管理的大趋势面前,就必须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一切智慧。从我国很多城市规划管理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城市规划管理往往还是政府单方面在操作,公众参与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这就导致了城市规划管理中必然会出现了一些的问题与不足。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缺乏公众参与的机制与程序。因此,急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4 指导协调缺位。按现行的管理体制, 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对下级进行的有效监督有限, 对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详细规划缺乏前置性审查,难以实施调控和有效监督, 这就使规划工作常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处境之中。

三、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策略研究

3.1 坚持科学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方针。对城市要进行科学的定位、定性、定向。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要科学,要符合当地实际。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使城市规划具有战略性、广域性、前瞻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立足实际,高点定位,在城市规划理念上力求做到“宽思路、大手笔、高起点、现代化、创一流”,在规划内容上,处理好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发展与维护、城市功能与城市形象五种关系,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切不能将先天规划不足的原因成为后天建设的制约因素,导致重复建设,投资浪费。同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力求彰显地方特色。

3.2 坚持规划的持续性。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在开展规划管理与建设过程中,浪费现象比较严重能源消耗量比较多。因此,我们在开展城市规划管理与建设时,必须要坚持树立节约资源的原则,处理好城市规划与城市生态平衡的关系,追求生态城市。在搞好生态平衡的思想指导下,节约资源,大力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环境治理,加大节能减排,摒弃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性经济模式。严格执行区域能耗总量控制和新上项目节能总量前置审批的制度,大力探索高碳经济低碳发展的路径,培育低碳产业,推广低碳生产,构建“节能型城市”,努力达到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最佳效益。城市规划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要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原则。城市规划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此市、县政府应该按照上级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城市规划不应该因为领导变化而变化,应该一届政府接着一届干,保持城市规划的连续性。

3.3 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在推进城市规划管理进程中,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参与程序,不断构筑起不同群体都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充分参与的体制机制,进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与可行。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就有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度,城市规划的内容和结果直接体现公众的利益。首先,城市规划必须满足公众的物质、精神生活需求,必须是大多数人的价值观体现。其次,城市规划必须对一些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如果没有城市居民的参与,以政府意志为代表的规划可能会有不公平的个人观念存在,很容易导致片面和短期行为,而分配的不公也会引起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最后,城市的未来发展中,公众是最有发言权的。因为,他们在城市中生活的时间很长,有的甚至世代居住在那里,对整个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足迹有详细的了解,知道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为城市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好的建议,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有赖于公众的监督。

3.4 完善法制建设。需要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套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体系,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与保障。这样,不仅为政府开展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方便,也为生活在城市的社会公众提供了健全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逐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与有效。

3.5 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规划是城市管理的第一要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城市规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发挥规划在城市管理中的龙头作用。有城市规划修编任务的地方要组成专门班子,提供必要的支持,拿出高水平的工作成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城市规划修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划搞好衔接。

四 、结束语

城市规划的根本就是促进城市发展,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依据,是城市合理的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也是实现现代化社会、新型城市的主要手段。我们应从自身职责出发,努力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成庆. 浅论城市规划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8).

第9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管理;问题;创新思想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现代化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管理工作现有主要问题分析

原有经济体制影响下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由于受到各项机能的滞后性影响,使其在现代化的城市建设发展上很难适应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 城市规划缺位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城市规划自身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城市规划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某些建设单位钻法律的空子,违章乱建、扩建各种类型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范化发展。我国大多数城市规划受政府和规划部双重领导,负责规划管理的部门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直接影响到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此外,各个行政部门不能充分协调配合,规划局在“规范审批权”的行使上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保障,而只能按照政府的要求制定规划原则,某种意义上可能会忽视对城市的整体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规划管理的实施手段相对缺乏 许多城市的规范执法主体的管理职能易被忽视,城市一体化规划管理模式尚未形成,导致城市规划协调统一难以落实。城市规划依法审批管理工作不到位,其施工工作也无法正常启动完成,加之城市规划管理经费投入不足,使得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工作比较麻烦。 (三)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 大部分城市的规划决策权集中在相关部门的领导者手上,这也就导致了其缺乏公众监督的作用,对城市规划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评价,缺乏客观性。仅仅是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少数人决策,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决策缺乏公众监督。同时,也可能会使公众利益被群体利益替代,忽视城市规划管理在整个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某些领导者会利用职权对规划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综上所述,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原有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不仅很难适应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需要,更容易成为城市快速发展阶段上的一项制约点。

2.我国现代城市规划管理创新思想

2.1现代化城市规划模式的转变机制

城市管理模式由传统模式转向“社会主导型”,在原有工作管理只能上更加强调对于现代化管理机制的引入,深化内部改革工作,并逐步完善工作业绩考核、民主评议与监督工作,创建良性的固话工作开展的内部环境与社会环境。对于其考核指标参照标准除原有的经济增长指标以外,还需要加上城市建设规划的科学性、生态环境建设情况、教育、科研、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程度、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完善程度以及市民的满意度等重要评议参考指标,从而正确的引导城市规划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具体如何将市场经济体制的积极影响带入到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中,从而有效的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

(1)大力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从而提升地方财政税收的增长值,更多的投入到城市基础建设上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创建良好的资金引入氛围,共同为城市基础建设服务。

(2)运用多种资金筹措渠道,灵活调控资金筹集方式。城市建设资金筹集主要包括:集中收集城市建设配套基金、适当调整政府贷款额度、拓展外资引入渠道、强化融资环境、盘活国有资产使用率、加强对市政建设有偿费用的收取管理以及合理调控各项资金的建设使用分配情况等,以有效的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从而极大的增强城市建设规划的活力。此外,明确城市管理方式转变的还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制体系,“依法治城”是现代化城市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未来发展的必经阶段,以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城市规划与管理中的各方面因素影响。

2.2现代化城市建设中规划与管理工作的创新性要求

2.2.1严把城市建设的规划选址环节

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基础工作之一,“一书两证”中的选址意见书的发放在整体规划管理中最具有决定性价值,因此,必须严格加强对其的监管工作。首先,针对建设单位所提交的建设选址申请中内容,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整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政府未来发展战略决策的标准要求进行逐一审核;其次,实地调研所申请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对选址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性考虑与分析,并结合其选址规划的未来实现价值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该项目的选址情况作出最后的决定性意见。

2.2.2严格控制规划设计管理工作

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把握

(1)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性环节,规划设计在城市建设的未来发展走向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优秀的、科学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与设计人员本身的职业综合素质高低有着直接的关联,因此需要设计单位对设计从业人员的资质审定进行严格把控,以促进设计方案的优化提升。

(2)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项积极因素,逐步放大对市场的开发力度,完善市场的正常、有序竞争,以促进设计单位品质与等级的不断提高。

(3)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核与确定机制。对于一般的规划设计方案而言,主要审核点在于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与建筑方案设计图两方面,为保障规划格局的科学性以及整体的协调性,任何与城市主干道景观项目相关的细微之处都应严格把关。

2.2.3严格规范与落实规划建设的后续跟踪工作

从方案的确定到建设完工,在这段时间里为保证规划方案中的各项内容都能在实际中全面的加以认真的落实,就必须严格规范规范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1)严把规划放线和材料关。作为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定桩放线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实际施工效果与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因此必须严格监管规划放线关。此外,为更好的体现出规划整体效果,突出最佳的景观视觉感受力,还需要对建设项目所用材料的选用进行严格的把关。

(2)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实施严格的正副本制度。为防止少数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后内容,保证建设施工完全遵照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可采用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前期工程建设使用副本,待工程竣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在实行正本的发放。

(3)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4)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3.结语

总之,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法利用及开发经营活动协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规划管理手段才能建设出适应现代化经济需求的城市区域。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要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保护城市生态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客观的态度规划城市,以人性化的措施管理城市,营造一个生态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城市经济发展与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