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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调动申请书

时间:2022-12-18 0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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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调动申请书

第1篇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四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第七十六条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第七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呼和浩特地区国库支付制度在呼和浩特市市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历程:

2001年5月8日呼和浩特市会计核算中心正式成立并投入运行,这是全国少数民族地区首府城市成立的首家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的成立基本上实现了财政部门对财政库款的有效调控,缓解了库款不足的矛盾,实行集中核算,取消了支出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将这些资金统一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分户核算,财政资金统一调度,杜绝了各用款单位滞留财政资金的现象。

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在改革的初期由于实行了会计的集中核算,保证了会计核算的及时、准确、完整,积极引导和规范了预算单位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范围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入发展,会计核算也越来越显现出诸多弊端,不适应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大胆进行改革,将原有的会计核算职能交还预算单位,审核职能予以保留,预算单位支出时仍然需要经过中心审核并办理结算,同时将会计核算中心改名为“呼和浩特市审核支付中心”。审核支付中心是根据财政部的总体要求,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化等做法”而选取的一种由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一种形式。但是究竟采取哪些措施,选择哪种转轨模式,才能积极稳妥地实现会计核算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平稳转轨,已成为已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地区在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程中一个不可逾越和必须认真解决好的难点和焦点问题。

笔者认为,具体改革的模式应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扬弃,不能简单地肯定一个,否定一个,应将会计核算的职能交回单位,但保留会计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会计集中核算的改革成果,最大限度地节约改革管理成本,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库支付制度的要求并根据呼和浩特地区的具体实际建立起一套满足支付、监督、审核三位一体的国库支付制度管理体系,具体模式如下:

(一)中心以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为主要工作职责,具体会计核算工作交由预算单位承担

在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应与时俱进,在改革的思路上有大的突破,工作重点要有大的转移。转轨后,预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属各预算单位,各项经费支出仍由各预算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预算单位应完成包括预算编制、凭证编制、支出报账、备查簿登记、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备用金的保管、支票领用保管和用款计划编报等在内-的各项具体的会计核算工作。中心主要对各预算单位经费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对符合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支付,对不适合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采取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恢复会计、出纳岗位。其主要职责:一是完成编制会计凭证等具体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完整的财务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二是办理支付的收支事项相关手续;三是进行预算编报;四是履行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并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等。

(二)将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的资金,全部足额纳入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应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除政府各职能部门外,还应包括人大、政协机关,派、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即包括财政拨款的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包括政府采购资金、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支出等)、及专项经费(包括中央、省部门直拨的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等。

(三)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国库集中支付奠定坚实基础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应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结构同财政部要求的体系机构一致,即开设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收入专户、特设专户。

(四)分别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确保转轨稳步推进

1.直接支付方式

为保证平稳转轨,应对目前已纳入会计集中核算范围的资金全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预算单位用款时提出申请,并填制支付申请书,同时填写好必要的会计要素,将申请书连同原始单据一同交中心审核,中心根据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及相关开支标准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后退回原预算单位,同时向人民银行国库或行开具支付令,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在进一步确认会计要素准确性的前提下,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相关账表。

2.授权支付方式

对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可采取授权支付方式。预算单位进行授权支付时,由预算单位填制授权支付申请书,填写好必要的会计要素,将申请书连同原始单据一同交中心审核,中心根据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及相关规定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审核专用章,由预算单位向银行开具支付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营业终了时由银行与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进行清算。

(五)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支撑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

信息系统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撑,应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行、试点单位之间铺设专线网络,把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各子系统纳入到一个总体框架中,突出系统的实用性、通用性、灵活性和可扩展性,真正实现财政、银行、预算单位的“三方对账和双渠道监控”,并按照宏观经济分析及管理、预算执行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不同需求生成相关基础信息。运行中对预算单位每一笔资金的支付对象、支付数量、付款科目、付款用途、付款账户、收款人、收款账户、交易时间、付款人账户余额等要素都应进行实时监测。就实际而言,与人民银行的联网由于受金融系统保密性条件的制约,在目前暂时还不能与之联网,所以联网后的主要目标应注重以下几点:

1.建立财政内部的局域网

财政内部的局域网主要侧重于财政内部国库业务的自动化流转,即通过系统软件实现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功能的网上共享,实现各部门互相制约、互相协作的关系,为国库支付在财政内部、预算单位与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之间运转提供良好的业务基础。

2.实现财政、银行、预算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网

实现财政、银行、预算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网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必然要求。财政通过内部局域网将分月用款计划下

达到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心根据财政下达的额度对预算单位通过网络下达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支付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网络下达资金拨付通知书,再通过银行把资金直接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这样就可以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3.从功能上实现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管理现代化,满足预算资金全部运动过程的控制

该信息系统应建立在现有的会计集中核算的网络系统之上,即对现有财务系统的拓展与升级,并同预算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联网,所有的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等都可在网上实现。同时将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软件统一,并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和会计核算制度,由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网上监督,检查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准确性、合规性。

二、模式所具有的特点

相比较财政部要求的国库支付制度要求,即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零余额账户,由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在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支付,笔者认为本地区所用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集中管理账户加大了财政监督力度

1.现行国库支付制度规定由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虽然方便了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但与此种模式相比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足:a、银行对财政预算不熟悉给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b、银行的商业行为将影响监督力度;c、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信息由银行反馈给财政部门是在事后;d、预算单位支款时要同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银行的支款凭证,手续较为繁杂。此种模式采取集中账户的办法,预算单位资金支付只需要填《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公大厅银行代办处即可将款项划转到收款人账户,既简化了支付手续,又使预算单位的每一笔资金支付都在财政的监控之下进行,实现了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2.取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预算单位所有经济活动都是公开、透明的,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调控能力,也有利于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

(二)网络化办公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也使预算单位会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保证

1.会计集中核算规范了会计工作,强化了会计监督,实现了会计电算化,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但是会计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型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就是,由于各预算单位技术条件、会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差距,容易导致原会计集中核算下,已实现的会计电算化退回到落后的手工记账。此种模式的实施首先考虑解决这一矛盾,保留会计核算已形成的先进东西,实行与单位联网办公,单位会计工作通过财政财务系统完成,不仅普及了会计电算化,还提高了单位会计素质和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集中核算下财政部门为单位审核原始凭证、办理资金支付、登记账簿,由于对单位经济业务情况不完全了解,在账务处理时也存在处理不恰当、科目使用不正确等问题;另外从单位来说由于有财政部门记账,预算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理财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降低,使会计主体地位弱化。在结合会计核算特点后的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管理模式后,预算单位按规定设置了会计和出纳,财政部门只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规范性指导,不再承担预算单位的会计工作,所有的会计工作由单位自己完成,降低了单位对财政的依赖,调动了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积极性。

(三)国库支付系统的建立,使财政和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起了严密的制约机制

1.规范了财政资金拨付的操作流程,使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按工作职责设置工作权限,实行流水作业,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预算单位一目了然,财政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预算单位的监督,促进了财政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

第3篇

《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市政办发〔2017〕11号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工作规范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新生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XX〕46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将原件退还。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审核申请人学历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审核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审核用人单位资质文件、劳动合同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7.户籍民警除审核上述所需材料外,还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学历身份信息系统,对申请人学历身份进行认证核查;对于中专、技校等学历的人员,各公安分局将此类人员名单(省内学校)整理成册,定期请同级教育和人社等部门进行认证核查。

(四)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开具入户介绍信后,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落户;

3.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就近向就业创业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4.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主管所长审批同意后,户籍民警上传人员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取准迁证;

5.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人才引进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本市市区的用人单位,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可申请迁入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并填写《西安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表》;

2.审核有关人才身份的证书、证件或证明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审核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审核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审核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其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审核其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审核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6)未申办社保登记证,以其他方式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要出具证明,将申请人的社保缴纳情况阐述清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民警核查。

4.申请人系本市市区党政工群等机关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招录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或辅助等类人员,要审核上述有关批准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此类人员申请入户时,不再审核单位资质文件;

5.审核申请人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技能人才身份的,还要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7.技能人才身份的,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还要审核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8.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无需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9.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未婚子女提供本人未婚声明书(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户口簿载明婚姻状况的不提供),并亲笔签名;未婚子女为离异人员的,审核离婚证;

以上材料要由用人单位先行审核后,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及审核人名章并整理成册。

10.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窗口提交申请;

2.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导审批,并由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若申请入户人员合法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地址在同一治安管辖区域内,可直接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若申请入户人员合法固定住所与用人单位地址跨治安管辖区域的,可先行落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再由申请人按市内迁移程序自行办理;

4.高级人才的引进工作,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既可以用人单位名义引进落户,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请落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可以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生活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若本人直接申请的,只需要审核符合“高级人才”身份的证明、证件以及户籍证件。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投资纳税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1.国有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中层以上管理骨干,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具有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回国人员的职工,在本企业连续任职、就业3年以上,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在最近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若出资比例最低的股东也达到上述纳税标准,可申请一名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由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企业骨干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3.个体工商户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款累计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国有企业投资纳税落户所需材料:

(1)审核国有企业出具的入户申请报告及入户人员花名册;

(2)审核国有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公章。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3)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4)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5)审核申请人任职文件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

(6)审核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7)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8)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9)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投资纳税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2)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留下联系方式;

(3)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4)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最近连续3个(或5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5)审核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

(6)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7)审核申请人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8)审核入户人员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9)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10)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3.个体工商户申请投资纳税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审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3)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个体工商户最近1个(或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4)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5)审核入户人员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6)审核申请人在本市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7)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8)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国有企业投资纳税落户办理流程:

(1)由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申请;

(2)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导审批;

(3)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报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

(4)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再持迁移证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落社区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集体户口卡。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资纳税落户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申请(若企业股东及业务骨干的合法固定住所不在一个治安辖区的,可分别申请);

(2)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导审批;

(3)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报市公安局审批后,由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核发准迁证;

(4)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设立单位集体户口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的用人单位,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设立单位书面申请;

2.审核设立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审核设立单位依法注册证照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注册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审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审核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审核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审核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调查审核后,由主管所长审批设立。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买房入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7〕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2017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的,要当场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3.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一年(自申请人申请办理落户事宜之日为止,累计缴纳满一年);

4.审核申请人的《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5.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市房管局是买房入户办理事项的第一受理单位,申请人首先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出具《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并加盖印章,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和沣东新城)的查询证明由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园、城南、城北房产交易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蓝田、周至县的查询证明由当地房产部门在各自的办事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

3.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4.主管所长审批同意后,户籍民警上传人员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领取准迁证;

5.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工作规范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本市市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在有效期内。

3.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员工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执行。

4.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在35周岁(含35周岁)之前开始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的,首次缴纳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

6.随迁人员: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且所有入户人员信息均须在网上对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要重点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在身份证人像面复印件上加盖“个人身份信息已与网上核对”核验章及审核人名章;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的,要当场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的,当场退还原件。

1.审核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留下联系方式;

2.审核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审核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审核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其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审核其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审核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6)未申办社保登记证,以其他方式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出具证明,将申请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阐述清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民警核查;

(7)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达到缴纳年限要求,与不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只需审核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资质文件。

4.申请人系本市市区党政工群等机关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招录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或辅助等类人员,要审核上述有关批准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此类情况,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资质文件;

5.申请人系本市市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审核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两证整合的,提供两证整合后的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6.申请人系灵活就业人员的,审核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第5页就业登记情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栏目”须注明“灵活就业”),核原件,留复印件;

7.审核申请人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产权人、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审核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8.审核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实际缴费要累计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

9.审核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要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10.审核随迁人员情况:

审核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审核子女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审核在校在读证明;

11.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报主管所长审批,主管所长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2.公安分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后,核发准迁证;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一)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对涉事单位及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处理,将其列入办理假户口黑名单,同时在社会征信系统里作不良征信记录。对于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民警向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宣传,要珍惜自己的信誉名誉,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我市户籍准入政策中,凡涉及随迁子女的,其普通高中学生高考招生报名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照高考当年省招办有关文件执行。目前的政策是:

1.截止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截止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应满3年。

2.考生户籍未转入者,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具体情况,请咨询各级教育部门。

(三)为了让群众少跑路,各公安分局可以参照目前身份证办理中,在群众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以邮政速递等方式将准迁证等户口证件寄给群众。

第4篇

关键词:财政评审;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133-02

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其中的项目支出预算更是反映了政府在未来一段时期的活动选择和成本估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质量的高低,决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质量的高低。本文在2010年对某市本级预算单位201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实施评审的基础上,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及对策探讨,以供更好的研究和规范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工作。

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实施

此次评审选择了包括公安、国土、教育等30个被评审部门,共计197个预算单位,涉及行政政法、社会保障、教科文、农业、企业及综合法规等七个业务支出处室对口管理的单位。评审预算单位的面达到66.78%,评审部门项目支出额占全市所有部门项目支出总额的61.97%。

各预算单位“一上”后,业务支出处室对“一上”项目筛查过滤一遍,将根本不成立或财力不可能的项目挡在评审范围之外,筛查通过的项目才进入下一阶段即我中心实质性评审环节。

具体评审操作中,先审阅资料,后深入到各预算单位,补充收集证据(包括法律法规、文件、合同、会议纪要、市级领导批件等)。设备物资以市场价格或报价单价格为依据进行审核;外购服务项目以双方过去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参照国家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活动类、调研类、宣传类、特殊事务类等无严格标准的项目,以被评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为基础,评审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把握适当调整;相同项目的上年度预算数也是本次评审的重要对比指标。

二、评审结果

30个部门计197个预算单位2011年“一上”申报1 349个专项,经业务支出处室筛查后剩下1 205个项目后进入财政评审实质性评审,经评审整合成为1 007个项目。审定总金额与“一上”数同口径对比核减率49.45%;与业务支出处室筛查后的“一上”数同口径对比,核减率38.81%。

三、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专属性不强,许多项目与基本支出的内容重复混淆,或者说不构成专项。这种现象,几乎所有预算单位都存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1)项目支出分解为支出明细要素后,评审人员发现项目没有主题核心,支出明细组成与项目内容缺乏相关性。例如某系统,所有相关工作及职责无一例外均以项目名义申请专项经费,项目围绕着“经费”设置。(2)因为部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组成内容中能体现项目核心用途的项目直接费很少,大量的交通费、招待费、工作会议费、办公费等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一般性的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等费用,并非部门(单位)专项工作必需、合理的费用,有的甚至为了压减当年的“四费”,项目上年故意不列支出,结转到下年列支。

2.“零基预算”没有落实到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去。依照往年惯例设置专项的“味儿”很厚重,部门项目预算并未真正做到完全以专项工作为中心。预算单位老是在打要钱的报告,支出处室总有写不完的签报,原因大致可归结于此。依照惯例预算项目支出,客观上不能调动预算单位编好编细部门项目预算的积极性,因为他(她)们清楚如果老项目增加金额以及新报项目,几乎都会被“枪毙”掉。依照惯例安排预算的做法,可能已经影响到了财政资金的效益。

3.政策制度的某些不合理性,导致资金分配失衡,支出差距较大。一是临聘人员待遇差距大:有收入来源的比没有收入来源,例如,(1)临聘人员数量与薪酬标准,一些预算单位依照相关文件制定的工资水平太低,请不到专业人员,同时反映编制及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临聘人员数量无法满足预算单位业务发展需要,临聘人员经费不够怎么办,情急之下,预算单位只得凑报项目来弥补,甚至将专项中的商品与服务费指标改换为临聘人员经费。资金的现实供给与单位真实需求这一矛盾无端增添了预算单位的工作量和烦恼。(2)学校这一块,一般财力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另加每生每年150元~180元拨付公用经费,学费收入则全部原路返还到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这一政策规定,使得学校之间经费投入差别很大,强者愈强弱者更弱,一般职业教育比义务教育好,纯高中比有义务教育的高中好,名校比普通学校好,教育资源投入不均衡,民众不能享受教育公平。(3)某考试院,事业单位参公务员管理,财政按每人1.5万元拨公用经费,该院组织各类考试年收入3 000多万元,除上缴省院1 000多万元,其余2 000多万元化为“项目”以考养考,也是现有政策的某些规定导致财政不能统筹调整。

4.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报、评审的技术手段落后。目前的做法是,预算单位每年制成电子文档表格(项目申请书,项目明细表),每年复印大量立项依据及测算依据的材料,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修改调整后“二上”又报一次,年年这样报周而复始。进入评审程序,再次补充完善依据材料。半手工化操作,不仅效率低,还消耗大量纸张与电脑辅材。

四、对提高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工作的建议

1.财政部门可尝试进一步完善公用经费标准,还原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专项属性,力戒项目专款被一般公用费用化。该市目前公用经费按在编人数每人每年1.2、1.5、2、2.5、3.5等五个档次标准控制,虽简便易行,但预算单位普遍认为控制标准远少于实际需要,只得以“项目”来“折腾”。对比外省某市的控制标准,由二块组成,一部分按在编人数每人每年1.9、2.1、2.5、3万元计,另一部分按实有车辆数每辆每年3.15、3.7万元计。该市已尝试在农口单位(水务、农业、畜牧)2011年的项目支出中不列交通费,改在公用经费中按在编车辆数再给予每台车每年1万元~2万元的交通费预算,成功地迈出了完善公用经费标准的第一步。还应根据各预算单位的职责、业务特点、有独立办公院址还是集中在政府机关大院等不同情形,制订出更为详细可行的公用经费标准来,不再发生要用专项经费去弥补一般公用经费的现象,项目就是实实在在的专项工作,专项经费就是项目实实在在需要的费用。

2.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引入支出结构模型。无论是部门项目还是公共项目,任何项目费用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项目直接费,它是项目总支出中的直接部分,单位不同,项目性质不一样,甲项目与乙项目的直接费完全不可比;二是项目其他费用,它是指承担专项工作或任务,一般会导致预算单位在限额公用经费之外增加耗费,专项越多耗费越多,是项目总支出中的间接部分。项目其他费用与项目直接费形成一定的数值比例关系(例如1.5%~6%),如同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设工程第一二类费用总和的1.5%计取一样。项目支出结构如此定量化以后,安排到预算单位的项目其他费用完全取决其承担专项(包括公共项目)的多少,不须再常年性设置“系统业务费”等专项。

3.在预算单位中,实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权等级制。例如,信息网络化运行建设及维护类项目实行一级单位和市信息中心联合申报制;一级单位才有位宣传调研会议活动类项目的申报资格,基层单位则不能申报;物业管理类项目及房屋和设备大中型维修改造类项目,均集中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其他预算单位则无权申报该类专项。

4.不同情形的预算指标结余,应有不同的处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收付制度,而有的预算单位当年竟然还在使用数年前的预算结存指标。项目年度预算,经历了“二上”“二下”后,国库集中支付环节按已明确的支出细项控制支付,防止项目之间调剂使用,项目内支出细项不应“窜”用尤其不能窜为“四费”。对经常性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指标结余,年终全部“清零”;对一次性跨年限的基本建设类项目预算指标结余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5.改造“E财”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为每个预算单位设置档案盒长久保存立项依据和测算依据。借助改造后的“E财”,网络报送网络审核,预算单位不再报送纸文本,下年度只需补充新的立项依据和测算依据即可,甚至只需传送扫描图件。预算单位“一上”申报,业务处室筛查,中心实质性评审,预算处复核汇总,四个层次独立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提高效率且节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成本。

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其中的项目支出预算更是反映了政府在未来一段时期的活动选择和成本估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质量的高低,决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质量的高低。本文在2010年对某市本级预算单位201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实施评审的基础上,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及对策探讨,以供更好的研究和规范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工作。

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实施

此次评审选择了包括公安、国土、教育等30个被评审部门,共计197个预算单位,涉及行政政法、社会保障、教科文、农业、企业及综合法规等七个业务支出处室对口管理的单位。评审预算单位的面达到66.78%,评审部门项目支出额占全市所有部门项目支出总额的61.97%。

各预算单位“一上”后,业务支出处室对“一上”项目筛查过滤一遍,将根本不成立或财力不可能的项目挡在评审范围之外,筛查通过的项目才进入下一阶段即我中心实质性评审环节。

具体评审操作中,先审阅资料,后深入到各预算单位,补充收集证据(包括法律法规、文件、合同、会议纪要、市级领导批件等)。设备物资以市场价格或报价单价格为依据进行审核;外购服务项目以双方过去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参照国家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活动类、调研类、宣传类、特殊事务类等无严格标准的项目,以被评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为基础,评审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把握适当调整;相同项目的上年度预算数也是本次评审的重要对比指标。

二、评审结果

30个部门计197个预算单位2011年“一上”申报1 349个专项,经业务支出处室筛查后剩下1 205个项目后进入财政评审实质性评审,经评审整合成为1 007个项目。审定总金额与“一上”数同口径对比核减率49.45%;与业务支出处室筛查后的“一上”数同口径对比,核减率38.81%。

三、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专属性不强,许多项目与基本支出的内容重复混淆,或者说不构成专项。这种现象,几乎所有预算单位都存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1)项目支出分解为支出明细要素后,评审人员发现项目没有主题核心,支出明细组成与项目内容缺乏相关性。例如某系统,所有相关工作及职责无一例外均以项目名义申请专项经费,项目围绕着“经费”设置。(2)因为部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组成内容中能体现项目核心用途的项目直接费很少,大量的交通费、招待费、工作会议费、办公费等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一般性的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等费用,并非部门(单位)专项工作必需、合理的费用,有的甚至为了压减当年的“四费”,项目上年故意不列支出,结转到下年列支。

2.“零基预算”没有落实到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去。依照往年惯例设置专项的“味儿”很厚重,部门项目预算并未真正做到完全以专项工作为中心。预算单位老是在打要钱的报告,支出处室总有写不完的签报,原因大致可归结于此。依照惯例预算项目支出,客观上不能调动预算单位编好编细部门项目预算的积极性,因为他(她)们清楚如果老项目增加金额以及新报项目,几乎都会被“枪毙”掉。依照惯例安排预算的做法,可能已经影响到了财政资金的效益。

3.政策制度的某些不合理性,导致资金分配失衡,支出差距较大。一是临聘人员待遇差距大:有收入来源的比没有收入来源,例如,(1)临聘人员数量与薪酬标准,一些预算单位依照相关文件制定的工资水平太低,请不到专业人员,同时反映编制及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临聘人员数量无法满足预算单位业务发展需要,临聘人员经费不够怎么办,情急之下,预算单位只得凑报项目来弥补,甚至将专项中的商品与服务费指标改换为临聘人员经费。资金的现实供给与单位真实需求这一矛盾无端增添了预算单位的工作量和烦恼。(2)学校这一块,一般财力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另加每生每年150元~180元拨付公用经费,学费收入则全部原路返还到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这一政策规定,使得学校之间经费投入差别很大,强者愈强弱者更弱,一般职业教育比义务教育好,纯高中比有义务教育的高中好,名校比普通学校好,教育资源投入不均衡,民众不能享受教育公平。(3)某考试院,事业单位参公务员管理,财政按每人1.5万元拨公用经费,该院组织各类考试年收入3 000多万元,除上缴省院1 000多万元,其余2 000多万元化为“项目”以考养考,也是现有政策的某些规定导致财政不能统筹调整。

4.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报、评审的技术手段落后。目前的做法是,预算单位每年制成电子文档表格(项目申请书,项目明细表),每年复印大量立项依据及测算依据的材料,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修改调整后“二上”又报一次,年年这样报周而复始。进入评审程序,再次补充完善依据材料。半手工化操作,不仅效率低,还消耗大量纸张与电脑辅材。

四、对提高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工作的建议

1.财政部门可尝试进一步完善公用经费标准,还原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专项属性,力戒项目专款被一般公用费用化。该市目前公用经费按在编人数每人每年1.2、1.5、2、2.5、3.5等五个档次标准控制,虽简便易行,但预算单位普遍认为控制标准远少于实际需要,只得以“项目”来“折腾”。对比外省某市的控制标准,由二块组成,一部分按在编人数每人每年1.9、2.1、2.5、3万元计,另一部分按实有车辆数每辆每年3.15、3.7万元计。该市已尝试在农口单位(水务、农业、畜牧)2011年的项目支出中不列交通费,改在公用经费中按在编车辆数再给予每台车每年1万元~2万元的交通费预算,成功地迈出了完善公用经费标准的第一步。还应根据各预算单位的职责、业务特点、有独立办公院址还是集中在政府机关大院等不同情形,制订出更为详细可行的公用经费标准来,不再发生要用专项经费去弥补一般公用经费的现象,项目就是实实在在的专项工作,专项经费就是项目实实在在需要的费用。

2.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引入支出结构模型。无论是部门项目还是公共项目,任何项目费用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项目直接费,它是项目总支出中的直接部分,单位不同,项目性质不一样,甲项目与乙项目的直接费完全不可比;二是项目其他费用,它是指承担专项工作或任务,一般会导致预算单位在限额公用经费之外增加耗费,专项越多耗费越多,是项目总支出中的间接部分。项目其他费用与项目直接费形成一定的数值比例关系(例如1.5%~6%),如同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设工程第一二类费用总和的1.5%计取一样。项目支出结构如此定量化以后,安排到预算单位的项目其他费用完全取决其承担专项(包括公共项目)的多少,不须再常年性设置“系统业务费”等专项。

3.在预算单位中,实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权等级制。例如,信息网络化运行建设及维护类项目实行一级单位和市信息中心联合申报制;一级单位才有位宣传调研会议活动类项目的申报资格,基层单位则不能申报;物业管理类项目及房屋和设备大中型维修改造类项目,均集中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其他预算单位则无权申报该类专项。

4.不同情形的预算指标结余,应有不同的处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收付制度,而有的预算单位当年竟然还在使用数年前的预算结存指标。项目年度预算,经历了“二上”“二下”后,国库集中支付环节按已明确的支出细项控制支付,防止项目之间调剂使用,项目内支出细项不应“窜”用尤其不能窜为“四费”。对经常性行政事业类项目预算指标结余,年终全部“清零”;对一次性跨年限的基本建设类项目预算指标结余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5.改造“E财”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为每个预算单位设置档案盒长久保存立项依据和测算依据。借助改造后的“E财”,网络报送网络审核,预算单位不再报送纸文本,下年度只需补充新的立项依据和测算依据即可,甚至只需传送扫描图件。预算单位“一上”申报,业务处室筛查,中心实质性评审,预算处复核汇总,四个层次独立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提高效率且节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成本。 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其中的项目支出预算更是反映了政府在未来一段时期的活动选择和成本估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质量的高低,决定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质量的高低。本文在2010年对某市本级预算单位2011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实施评审的基础上,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及对策探讨,以供更好的研究和规范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工作。

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审工作组织实施

此次评审选择了包括公安、国土、教育等30个被评审部门,共计197个预算单位,涉及行政政法、社会保障、教科文、农业、企业及综合法规等七个业务支出处室对口管理的单位。评审预算单位的面达到66.78%,评审部门项目支出额占全市所有部门项目支出总额的61.97%。

各预算单位“一上”后,业务支出处室对“一上”项目筛查过滤一遍,将根本不成立或财力不可能的项目挡在评审范围之外,筛查通过的项目才进入下一阶段即我中心实质性评审环节。

具体评审操作中,先审阅资料,后深入到各预算单位,补充收集证据(包括法律法规、文件、合同、会议纪要、市级领导批件等)。设备物资以市场价格或报价单价格为依据进行审核;外购服务项目以双方过去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参照国家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活动类、调研类、宣传类、特殊事务类等无严格标准的项目,以被评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为基础,评审时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把握适当调整;相同项目的上年度预算数也是本次评审的重要对比指标。

二、评审结果

30个部门计197个预算单位2011年“一上”申报1 349个专项,经业务支出处室筛查后剩下1 205个项目后进入财政评审实质性评审,经评审整合成为1 007个项目。审定总金额与“一上”数同口径对比核减率49.45%;与业务支出处室筛查后的“一上”数同口径对比,核减率38.81%。

三、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专属性不强,许多项目与基本支出的内容重复混淆,或者说不构成专项。这种现象,几乎所有预算单位都存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1)项目支出分解为支出明细要素后,评审人员发现项目没有主题核心,支出明细组成与项目内容缺乏相关性。例如某系统,所有相关工作及职责无一例外均以项目名义申请专项经费,项目围绕着“经费”设置。(2)因为部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组成内容中能体现项目核心用途的项目直接费很少,大量的交通费、招待费、工作会议费、办公费等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一般性的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等费用,并非部门(单位)专项工作必需、合理的费用,有的甚至为了压减当年的“四费”,项目上年故意不列支出,结转到下年列支。

2.“零基预算”没有落实到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去。依照往年惯例设置专项的“味儿”很厚重,部门项目预算并未真正做到完全以专项工作为中心。预算单位老是在打要钱的报告,支出处室总有写不完的签报,原因大致可归结于此。依照惯例预算项目支出,客观上不能调动预算单位编好编细部门项目预算的积极性,因为他(她)们清楚如果老项目增加金额以及新报项目,几乎都会被“枪毙”掉。依照惯例安排预算的做法,可能已经影响到了财政资金的效益。

3.政策制度的某些不合理性,导致资金分配失衡,支出差距较大。一是临聘人员待遇差距大:有收入来源的比没有收入来源,例如,(1)临聘人员数量与薪酬标准,一些预算单位依照相关文件制定的工资水平太低,请不到专业人员,同时反映编制及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临聘人员数量无法满足预算单位业务发展需要,临聘人员经费不够怎么办,情急之下,预算单位只得凑报项目来弥补,甚至将专项中的商品与服务费指标改换为临聘人员经费。资金的现实供给与单位真实需求这一矛盾无端增添了预算单位的工作量和烦恼。(2)学校这一块,一般财力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另加每生每年150元~180元拨付公用经费,学费收入则全部原路返还到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这一政策规定,使得学校之间经费投入差别很大,强者愈强弱者更弱,一般职业教育比义务教育好,纯高中比有义务教育的高中好,名校比普通学校好,教育资源投入不均衡,民众不能享受教育公平。(3)某考试院,事业单位参公务员管理,财政按每人1.5万元拨公用经费,该院组织各类考试年收入3 000多万元,除上缴省院1 000多万元,其余2 000多万元化为“项目”以考养考,也是现有政策的某些规定导致财政不能统筹调整。

4.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报、评审的技术手段落后。目前的做法是,预算单位每年制成电子文档表格(项目申请书,项目明细表),每年复印大量立项依据及测算依据的材料,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修改调整后“二上”又报一次,年年这样报周而复始。进入评审程序,再次补充完善依据材料。半手工化操作,不仅效率低,还消耗大量纸张与电脑辅材。

四、对提高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编制工作的建议

1.财政部门可尝试进一步完善公用经费标准,还原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专项属性,力戒项目专款被一般公用费用化。该市目前公用经费按在编人数每人每年1.2、1.5、2、2.5、3.5等五个档次标准控制,虽简便易行,但预算单位普遍认为控制标准远少于实际需要,只得以“项目”来“折腾”。对比外省某市的控制标准,由二块组成,一部分按在编人数每人每年1.9、2.1、2.5、3万元计,另一部分按实有车辆数每辆每年3.15、3.7万元计。该市已尝试在农口单位(水务、农业、畜牧)2011年的项目支出中不列交通费,改在公用经费中按在编车辆数再给予每台车每年1万元~2万元的交通费预算,成功地迈出了完善公用经费标准的第一步。还应根据各预算单位的职责、业务特点、有独立办公院址还是集中在政府机关大院等不同情形,制订出更为详细可行的公用经费标准来,不再发生要用专项经费去弥补一般公用经费的现象,项目就是实实在在的专项工作,专项经费就是项目实实在在需要的费用。

2.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引入支出结构模型。无论是部门项目还是公共项目,任何项目费用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项目直接费,它是项目总支出中的直接部分,单位不同,项目性质不一样,甲项目与乙项目的直接费完全不可比;二是项目其他费用,它是指承担专项工作或任务,一般会导致预算单位在限额公用经费之外增加耗费,专项越多耗费越多,是项目总支出中的间接部分。项目其他费用与项目直接费形成一定的数值比例关系(例如1.5%~6%),如同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设工程第一二类费用总和的1.5%计取一样。项目支出结构如此定量化以后,安排到预算单位的项目其他费用完全取决其承担专项(包括公共项目)的多少,不须再常年性设置“系统业务费”等专项。

3.在预算单位中,实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权等级制。例如,信息网络化运行建设及维护类项目实行一级单位和市信息中心联合申报制;一级单位才有位宣传调研会议活动类项目的申报资格,基层单位则不能申报;物业管理类项目及房屋和设备大中型维修改造类项目,均集中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其他预算单位则无权申报该类专项。

第5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应用文写作 特色 创新

2002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基于这一要求,高职院校的应用文写作课应重点考虑学生专业特点,以实用为准绳,有重点、有目标地进行教学。

概括地说,当前高职院校《应用写作》课程的基本目标是:根据不断变化的职业需求,向学生传授未来求职应聘和解决实际问题必需的写作理论,培养和训练其岗位职业必备的实用文体写作技术。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学习《应用文写作》更重要的是,利用相关理论顺利完成自己的写作实践,切实提高自己在特定领域的写作水平。所以在高职院校的《应用文写作》教学中,教师光是遵循教学的普遍规律,把握写作的实用性、模式化、规范化,还远远不够,还要围绕不同专业的特色,创新教学设计,尤其应该在教学内容上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的需要,增加专业领域的特色要求,增强《应用文写作》课程的吸引力。笔者根据近几年的教学尝试,在探索《应用文写作》与不同专业教学相融合的教学实践中,融合专业特色,不断创新教学设计,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对于文秘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写作,决不仅仅是作为基础工具,而具有明显的专业性质。许多用人单位直言不讳地说,我们需要的文秘人员,首先要会写各类文章,其次要处事干练、谋事办事能力强。基于这种要求,在讲述“行政公文”一章时,要准备好办公资料和文具纸张。讲公文程序时,首先确定发文程序中拟稿、审核、复核、发文、注册、用印、发文登记、分发等程序必须由文秘文员处理。收文程序中,登记、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也是必须由文秘文员处理。再将学生分成两组,分角色训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熟悉工作流程中熟悉公文写作,从而真正提高公文写作办理能力。在讲述“事务文书”时,即阐明制定与实施计划、总结、简报中的注意事项,让文秘学生准确把握办公办事的效率。对文秘专业的学生而言,现代应用文是新时代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产物,是社会上使用频率很高的文体。主体内容的经济化,使用范围的国际化,语言表达的双语化,操作手段的现代化,已成为它与传统应用文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强调网络在写作中的地位,让学生掌握办公自动化的基本常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用计算机书写、修改、处理、储存实用文书。除此之外,还要掌握多功能全自动复印机、图文传真机的操作与使用技术,更好地为文秘实用文书写作服务。

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者越来越需要有文化内涵的表达流畅见闻广博的导游。针对这一需求,高职院校《应用文写作》课程,在旅游专业的教学中增加“导游词与风景名胜联”两个文种就很有必要了。导游词是旅游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文种,其构思形式灵活多样,内容包罗万象,尤其需要广博的见闻与丰厚的文化底蕴,更需要流畅的口语表达能力。教师在课堂上可设置不同的景点和学生一起构思,当堂评点不同的导游词,帮助学生认识写作和表达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口语表达水平和现场写作导游词的水平。在增加的对联文种内,可重点介绍各地的“风景名胜联”,增长学生见识,提高顾客兴趣。如寺庙联可介绍湖南浏阳关公庙的 “我若有灵,也不至灰土处处堆,筋骨块块落;汝休妄想,须知道勤俭般般有,懒惰件件无。”福州鼓山涌泉寺则是“手上只一金元,你也求,他也求,未知给谁是好;心中无半点事,朝来拜,夕来拜,究竟为何理由。”武汉的归元寺则是“见了便做做了便放下了了有何不了,慧生于觉觉生于自在生生还是无生。”在名人对联中可介绍山西霍县韩信祠联“生死一知己,存亡两妇人”,浙江杭州岳飞墓后联“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四川成都武侯祠联“兴亡天定三分局,今古人思五丈原”。通过对仗工整、节奏鲜明、寓意深远的对联文化,唤起学生深远的民族自豪感,为导游词的组织增加生动形象的素材,让导游活动更加引人入胜。

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务活动十分频繁,商务文书种类越来越繁多。现有的普通高职类《应用文写作》无法满足商务贸易专业的需求。必须增加“询价函、催款函、索赔函、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书、建议书、个人劳动合同”等等常见商务文种,凸现商务文书特色。在经济文书的“合同、协议书”一章的学习中让学生分别充当“甲方、乙方”,从不同的角度完善合同内容,再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立场分析得失,解决商务经济文书的难点:逻辑严密、思维缜密。搜集廊坊市开发区近千家企事业单位近年的重要写作实例,让学生进行现场写作,熟悉企业工作的常规流程与变数,提高情境写作能力,缩短“学习与就业”的距离。比如笔者在讲授如何撰写调查报告时,先讲概念特点,写作要点及例文评析,再教会学生如何设计调查问卷,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精心设计问卷,限范围、有目的地发放问卷,根据统计的有效答卷结果进行分析,并且还让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实地勘察市场的经营情况,把调查结果写成书面报告。学生经过仔细观察、测量、访问,发现诸多问题,如市场规划缺乏整体感,市场内交通不畅通,经营者整体素质不高……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绝大多数同学写得有理有据,分析到位,出色地完成了本次作业。而对其他各门各类专业的学生还可一并介绍“演讲词、祝酒词、个人履历”等通用文种的写作,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和学院社会的公益活动,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实施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写作的作用,经常锻炼,不断提高。

只要围绕着不同专业的特色,不断进行创新教学设计,高职院校的《应用文写作》课程的开发就会有广阔的前景。著名作家、老教育家叶圣陶先生就曾提出“高等学校的写作课不能强求一律,教学内容必须符合不同学科的要求,教材必须分系至少分科来写。”可在目前,在高职院校中《应用文写作》要分系、分科编写教材确实有很大的难度,所以只能要求任课老师在备课时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围绕专业特色,不断创新内容,根据专业需要,对学生进行切实有效的写作技能训练,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写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刘成亮.写作类课程开发的前景及实践.保定师专学报,2006,(05).

第6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问题 对策

我国自2001年开始在中央的几个部门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在2003年进行全面的推广。经历了7年的推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已经实行全面推广,但是现阶段国库集中支付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对于经济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其中真正意义上建立一套单一账户体系的现代国库集中支付制,是我国国家财政的一项重大工程,虽然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但是作为今后我国财政支出的一项核心内容,它的意义也是深远的。就现阶段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完善国库支付的建议,希望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人重视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性,投身到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中去。

一、 我国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的问题

(1)财务管理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国的单位财务人员对国库的集中支付政策理解不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这就使得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推进受到了阻力。并且由于我国一些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知识老化跟不上财务变革的步伐,只习惯于传统的核算模式,从情绪上抵制国库集中收付的实行。

(2)集中支付的效率不高

目前我国国库集中支付还刚刚起步,进行资金预付核算的单位还不多,而且由于财政支付的资金量很大,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协调体系,没有进行系统的管理。财政请拨手续繁琐,没有建立相关财政单位与银行的自动对接系统,使得单位申请拨付的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种种不利因素影响了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的推广。另一方面,对于单位的留余账户还不能及时进行清零设置。另外一个就是人为的因素,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影响了单位的利益使得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在推广过程中受到排挤。一些单位通过虚列支出转出预算外资金专户来管理往来资金代管,这不利于财政资金的节约使用和合理预算开支。

(3) 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结算方式不规范且支付手续繁琐

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在审计中发现,预算单位大部分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请拨单为支出依据,上级拨人、单位之间往来和财政直接支付等相关依据不齐全或未及时转给单位做账,如财政直接支付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时代扣的公积金等款项,仅以业务股室出具的扣款通知给单位人账,而无支付中心付出款项的正式依据。预算单位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业务股室审核后,由国库股根据资金情况提出支付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批复到预算单位,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提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申请书,经业务股室审核后由支付中心支付,整个过程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如果单位业务多,资金量大,必须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但仍然存在工作进度与资金供应之间的矛盾,因此单位往往一次性地提取大额现金备用,容易导致公款私存的现象。这部分私存的公款往往是导致贪污的源头。

二、 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

(1) 国库集中支付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和运行效率,加快资金的融通

现行的财政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账户进行的,资金层层拔付,环节多,滞留严重,效率低下。这样的财政政策很难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体系后,财政资金全部统一在一个账户里,通过预算资金的集中拨付来管理国家财政资金。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支出是由国库的单一账户直接支付给要支付的企业或者个人。由于是由国库直接支付的,少了从上而下的多级拨付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了资金的循环使用,这样的集中拨付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多的流通量,从资金层面上活跃了经济的发展。

(2)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在规范收费行为,对财政资金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上意义重大

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收付制度存在滥收费、乱收费的现象。一些地方部门为了小集团的利益,争抢着收费、罚款,像前段事件上海出的“钓鱼门”事件,就是为谋私利二进行的罚款。现在的我国的行政管理思想存在很大误区,认为“管理就是收费,监管就是罚款”,甚至有些单位还出现了罚款任务的事件。这样极大地损坏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形象,更加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形象。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所有单位资金一致纳入国库集中管理,由国库来统一管理,单位账户实现零留存。由政府对每一笔资金的收付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资金的支付对象、资金的用途、付款人、付款时间、收款人等等信息。政府应该转变现在的查账手段变为监督,实现政府资金的透明管理,实现资金的阳光拨付,不但保证了资金场面上的高效率,更加是在防止腐败滋生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3)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提高了单位资金的预算水平

由于现行的资金管理方式下,资金的自用率很高一般的单位都有资金的小金库,单位对预算的重视程度不够。并且预算资料不准确。有的项目经费被人为地挤占,没有达到国家拨付款项的使用目的。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单位的收入统一入库,从源头上杜绝了小金库现象。单位的支出由国库统一直接支付,这样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和随意的支出现象受到了制约。这就使得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年度预,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好单位的年度正常经费和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从而有利于单位提高财务管理和预算编制水平。

(4) 国库集中支付,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合理对资源的配置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国家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一目了然。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有利于国家做出正确的宏观调控政策。可以对国库资金进行合理配置,另外由于国库的集中度,使得国家可以随时调用更多的资源,增强了国家对于风险的控制,为建立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财政体系打下了基础。国库的集中支付相当于国家掌握了经济的脉搏,一旦我国经济出现危机,国家可以随时发现,并且通过信息集成分析知道出错的原因所在,随时做出调整,做到对症下药,可以降低我国经济运行的风险,保证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地发展。

三、 完善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对策

(1) 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加大对国家《预算法》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

从意识层面上加强核算意识。在单位内部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单位内部的财务支出,支持财政改革,创造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国家针对财务支付的审计部门应该加大对单位小金库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稽查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2) 科学编制预算,让单位主动提高单位增收节支

财政集中支付的最终目标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调控作用。通过编制财政预算,加强单位的财政管理制度。对于单位增收的财政资金统一由国库收讫,对于超额完成部分进行一定程度的返还,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单位对增收的主动性。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核算。

(3) 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其使用效益

对于单位资金的拨付应该由预算和额外申请组成。对于单位日常的资金使用,由国家授权的支付中心统一拨付。年度开始时,针对单位全年的预算指标,单位财政相关部门核定用款限定额后授权支付中心按月支付。另一部分额外追加的专项费用应该在做好专项资金审核的情况下,进行重点监督管理。财政专户应该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分别设置账户,做到资金的专项专用。同时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及时对单位账户进行审查对账,防止收入串户。

(4) 加强服务,提高监管力度

对于统一的支付中心,应该重视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意识。要提高支付中心的服务质量,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按规定应该支付的财政资金应该及时进行处理,减少资金的在途时间,提高支付单位的服务质量。对于每月常规的经费由支付中心直接按预算进行核拨,不再要上报有关部门核准,这样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单位资金的及时到账。与企业股室、银行以及单位及时进行对账,做出支出细账的严格分类审核,及时提供准确的资金支付、清算信息。

(5) 完善支付后续监督管理机制,预防潜在的资金风险

作为国家集中支付方式的三个主要方:财政部门、银行、预算单位,三者应该严格建立内部监管制度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的操作程序,保护资金的安全运行。财政各业务部门和支付中心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预算单位的审核做到真实、合理、合法。特别是对重点项目,在资金拨付后还要进行定期的检查,以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四、结语:

国库集中支付的核心是财政预算分配和预算执行的分开。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有利于对财政的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全面的控制。是一种主动的监控制度,能够切实提高我国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力.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思考.现代审计,2008;2

第7篇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健全了四级调解网络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人抓、有人管,更好地落到实处,我们从抓组织建设入手,编织了以“武宁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龙头的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县里成立了由县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为正副组长的“人民调解干作领导小组”;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均按要求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县村级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在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邻地区设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和楼院设有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在全县织牢了一张人民调解网络,从组织上保证了调解工作层层有人管,级级有人抓,做到矛盾纠纷发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生在哪里就调处化解在哪里。在硬件建设上做到了五有:有名称招牌、有办公场所、有工作人员、有办公经费、有工作报酬;在软件建设上做到了三有:有工作纪律和制度、有工作程序和流程、有工作计划和安排。具体操作中做到“二图”、“三簿”、“四制度”张贴(挂)上墙,使当事人一目了然,接受群众监督。“二图”就是调解区域图、工作一览图;“三簿”就是民间纠纷排查登记簿、纠纷受理调处登记簿、纠纷回访登记簿;“四制度”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会议制度,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审核制度和回访制度,民间纠纷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全县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新格局。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

组织健全加上制度规范才能把工作落到实处。为此我们狠抓了四项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1、健全矛盾纠纷信息月报制度。县乡村组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信息网,做到正常工作月月报,突发事件及时报。落实责任人,形成逐级上报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制订预案,未雨绸缪,从宏观和微观上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2、建立了纠纷调处工作督办机制。县综治委和司法局及时分析研究全县矛盾纠纷状况,确定调处重点,落实责任制, 限期调处,对比较重大的矛盾纠纷实行挂帐督办。如去年,在全县统一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中,查出了7件山林土地权属,环保等方面跨乡镇难度较大的纠纷,这些纠纷仅靠各乡镇调委会是无法解决的,县司法局将情况汇总后向县委政法委作了汇报,政法委牵头组织了国土、林业、环保、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集中解决。3、建立了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机制。一是每年在全县调解组织中开展创“十佳调解主任”评比活动,在全县政法工作会上,对全县“十佳调解主任”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是对提供有价值信息,及时化解群体纠纷的人员给予重奖。4、建立了纠纷激化责任追究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列入年终综治考评内容;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纠纷激化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予以一票否决。

三、从规范管理入手,突出了四个重点

如果说组织建设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障,那么强化管理就是使调解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调解工作真正出成效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规范化管理我们主要是突出对人的管理,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是选配好合格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败。同样一起纠纷,经验丰富、素质高的人去调解就能成功,否则就调解不成。我们对全县235个村(社区、企业)调委会成员进行了重新配制和合理调整,几年来,更换了126名年龄偏大、素质较低的调解员,选聘了189名初中以上文化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并坚持每年调整一次。

二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完善考核评比。经常组织调解主任;调解员集中培训、现场参观,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每年都由县司法局进行培训;村级调解主任和调解员一般由各乡镇进行培训,县司法局重点调训,如今年8月10—12日县司法局就对全县110多名司法助理员、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

三是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县委办、县政府办就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专门发文,提出明确要求。去年在南市乡开展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中,把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和持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证上岗制作为重要内容。通过考核,把该乡的118名调解员分为首席、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由县司法局统一制发上岗证。今年对澧溪、船滩、石门楼、罗坪、鲁溪、泉口、石渡、新宁等八个乡镇的调解员由县司法局核实统一制发了上岗证。全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我们计划在三年内完成。目前全县已发上岗证的首席调解员有29人,一级调解员136人,二级调解员245人,三级调解员488人。同时县司法局还对全县21个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的司法助理员统一制发了工作证,方便他们开展工作。

四是落实好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全县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都解决了村(社区)调解主任的工资和调解员的报酬。有的乡镇还结合实际为工作满20年的调解主任买了1份养老保险。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得到了落实,有效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我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保证。

四、从规范程序入手,抓好了四个环节

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到及时、合法、公正,就必须从规范工作程序入手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了矛盾纠纷的预测排查环节,分析、掌握矛盾纠纷隐患。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每季开展一次纠纷隐患排查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民间纠纷发生的苗头和隐患动态,消除不安定因素,并向县委政法委和司法局报告。同时,县政法委和司法局每年都联合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纠纷隐患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目的是对一些跨地区、跨乡镇和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进行排查和解决。如今年7月至8月在全县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百日行动”中,共查出各类纠纷隐患88件,当地调解组织调处了76件,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9件,有3件是由政法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解决的。

二是抓好纠纷调处环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2000年县综治委出台了《武宁县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就纠纷受理、调解程序、调解笔录、协议书制作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向各级调解组织统一印发了调解申请书、调解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纠纷移送单等文书表格。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持证上岗,切实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做好各种笔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自愿达成协议。对发生在村民小组内的小纠纷由组里的调解员调解,进行登记,但一般不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发生在行政村范围内的纠纷,由村调委会进行调解,并有一名一级调解员参加,进行登记,调查取证,除当时就能履行的以外,都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发给各方当事人;对跨村的民间纠纷,或者影响较大,或者调处难度大的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联合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调委会单独调解,但必须有一名首席调解员参加,每件纠纷调解后都制发了调解协议书。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强迫调解。今年1—6月,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632件,调成6ll件,成功率达96%以上。甫田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所长黄修辞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结合农村调解工作实际撰写了《如何做好疑难纠纷调解的记录工作》,并在司法部《人民调解》上发表。

第8篇

随着医学模式由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医学模式即生物— 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与此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已向四个方面扩大,即从单纯治疗扩大到预防保健,从生理扩大到心理,从医院服务扩大到家庭和社区,从单纯的医疗技术措施扩大到综合的社会服务。这就要求医学生不仅具有专业知识技能, 而且还要具备深厚的人文素质底蕴。本文选取社会实践视角,以右江民族医学院为例,分析近三年来社会实践对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

一、社会实践活动设计上注重三个结合

大学生社会实践从狭义上来界定,主要指高校学生走出校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走入社会、认识社会、服务社 会,使学生在接触社会环境过程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一系列物质和精神活动的总称。[1]在社会实践活动的设计上,右江民族医学院 强调“三个结合”即与医学教育目的结合,与专业技能相结合,与社会需求相结合。

1、与医学教育目的相结合

医学教育最终目的并不仅仅是让医学生掌握具体医学知识或习得一两种临床技能,而是使医学生得到全面有效的发展。这与马克思所提出:教育是促进“个人的独创的自由发展”是一致的。一个全面发展的人,他绝不只是技术精良的专家。他不仅有完备的知识、见识和谋生的技能,更重要的是有高尚的情操、健全的人格、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远大的世界眼光。本校在社会实践设计上,一是让学生通过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在亲眼目睹国家伟大成就,山乡巨变中感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崇高职业道德思想和医学使命;二是让学生通过调研,了解国家医疗卫生改革和基层卫生状况,树立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立志成为人间大医的责任感使命感;三是在实践中更深刻理解本校“大医精诚”校训和人才培养目标,做一个“精医术、懂人文、有理想、能创新”和“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有作为”高级应用型医学人才。

2、与专业技能相结合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在校时学生主要是学习专业理论,少有机会用于实践。在社会实践设计中与专业知识相结合,这类实践活动会更容易提起同学们的参与热情,社会效果也特别好。比如:护理学院的学生结合《老年护理学》到敬老院做义工;预防医学专业同学下农村、进工地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临床专业急救方向同学进社区演示急救方法和包扎小技能;口腔系同学跟小学生结合爱牙日开展“大手拉小手”爱牙宣传活动。在学校社会实践类型中,专业实践类以及社会服务类中的医疗服务占整个社会实践活动类型的85%以上。

3、与社会需求相结合

大学功能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服务社会发展。在社会实践设计上我们针对百色地区周边不同县域需求情况,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实践。如:对凌云县白豪茶产业,深入茶厂进行关于茶饮料、老茶叶效用调研,促进学校与企业联合科技攻关。在老师指导下,对百色芒果、荔枝、青蒿提取物进行成分分析,研究抗炎止咳、抗氧化作用。对本土壮族、瑶族支系进行人类学研究。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城乡清洁活动,同学们到农村开展灭四害活动。结合广西地中海贫血防控计划成立大学生志愿服务队,三年来深入8个县(区)10个乡镇开展宣讲活动。总之,根据社会需求所设计的专项调研、急救技能演示、民族医技法推广、义诊、专题讲座、问卷调查都受到社会欢迎。三年来,在暑假大学生三下乡活动中,共有118支服务团下到覆盖百色十二个县(区)等基层单位开展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活动。

二、医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成效

1、医学人文素养得到提高

在社会实践中,医学生们无形中还增长了包括政治、历史、经济、法律、伦理等方面的人文知识。通过进村入户、访贫问苦、义诊等活动,同学们学会以人为本,尊重人,在沟通交流中树立人文精神。这有利于帮助改进90后被认为“以自我为中心”,以及大学生“知识傲慢”和“技术傲慢”的社会偏见。通过体验,学生们在社会这所大学,在人民群众这个老师面前学会人文关怀,学会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理解生命价值和尊重人格的平等。在2013年5月第四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总决赛上,学校代表队李涛、雷裕玲、马瑞莺、陆江玉4名同学凭着扎实的基本功、娴熟的临床技能和过硬的心理素质,夺得本次大赛三等奖。在总结会上,四位同学都表示除了技能之外,人文素质帮助他们获得更强大力量,成为制胜的另一个法宝。

2、综合能力得到锻炼

一是社会工作能力得到锻炼。社会实践中医学生要尝试去跟政府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跟中小企业、跟乡镇村部联系, 要同形形的百姓打交道。老百姓由于各自不同的生活经历和文化层次,其思想观念、处世态度大相径庭。因此如何提高社会工作能力,通过积极的人际交往,获取理解、支持和信任,以消除各方面的阻力,完成实践活动任务,需要医学生不断摸索、磨炼和提高。二是沟通和表达能力得到锻炼。做群众工作,需要较强的表达和沟通才能。其中说话技巧、问话和听话技巧、礼仪等知识,都要在实践中演练。基本的活动内容如发放宣传手册和讲解基本常识,如果能抓住不同个体的特征,掌握适当的问话技巧,就能解除他们的心理防备,得到他们的配合。三是心理耐受挫折能力增强。同学们在活动方案文书中,活动内容和程序设计妥当完整。而实际上要顺利完成预计活动,学生们都经历过各种各样的挫折。今年我们在做关于艾滋病问卷调查时,由于人们对艾滋病的不理解,常常不愿意填写调查问卷。有一组同学就碰到遭到居民怀疑、误会、拒之门外的情况,不得不电话求助,最后由带队老师和驻村干部协同解决。遇到这些问题,就是对学生心理的一种考验。学生们要克服挫折感和自尊心“伤不起”的考验,积极面对,沉着应对,走出困境并取得成功。这种挫折教育, 锻炼了他们的受挫力、培养他们的恒心和毅力。学生们的心理素质就在这一次次的磨练中得到了提高。[2]

3、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医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切身接触社会,了解群众疾苦,不仅在医学方面增长见识,更是亲身体验到基层医疗卫生现状,感受到群众对科技、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的需求,从而进一步端正医学专业思想,树立忧患意识。通过社会实践这个第二课堂,坚定和内化“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的医学生誓言,自觉树立献身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本校医学生在毕业后60%回到基层工作,为改善基层医疗卫生贡献力量。

三、对医学院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建议

1、多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实践环境

社会实践现实性、体验性和践行性的特点,让大学生置身在一个真实、开放、充满着冲突、矛盾和挑战的环境里,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接触了形形的人和事,拓展了大学生人生体验的广度和深度,让他们在与社会的互动中感悟时代的使命和自己肩负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医学高等院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还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经验和方法尚待探索和总结,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少问题:如形式单一,程序模式化;个别学生自信心不足,认识程度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比如本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女生比例远远高于男生,个别团队男生人数只占10%,非常不利于活动的组织实施;有的学生自主能力不强, 对组织和带队老师依赖过多等。因此, 医学院校的社会实践活动主管部门、学生机构以及社会三方面应该积极配合,总结经验,加强对医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引导和支持,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内外条件,使这一素质工程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起来。[3]

2、建立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建立稳定、有效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是开展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有力保障。要发动多方的力量,建立稳定、多功能、多类型的实践基地。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通过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共建等建立多形式的校外实践基地。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社会实践基地的支持。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学校的科技优势、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推进“课题型”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9篇

也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校企合作办学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山东省全面启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计划”为此,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山东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对山东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做出规范。这是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同时对全国其他省市推进职业教育大发展无疑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目标:让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

【关键词】契约式

——所有高等职业学院和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都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与企业建立契约式的紧密合作,和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按照企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对口培养人才,共同解决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定位、教学改革、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实习指导教师不足等问题;其他职业学校也要确定一批联合办学企业,与之建立合作办学关系,解决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问题。培养高级技工和技师层次的院校以及承担“金蓝领”培训任务的院校,必须有合作办学的企业作为实训教学基地。

——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举办自己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或根据自己的意愿及合作情况至少与1所职业院校建立紧密的合作办学关系,并根据本企业实际和人才发展需求,参与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以致用”、“适销对路”地解决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和企业员工培训问题。其他技术水平含量高、安全生产要求高的企业也都必须与相关职业院校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关系。

——摘自山东省《关于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

解读张志勇

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把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作为推进校企合作的重点。这部分企业利税基本都在亿元以上。有能力参与职业教育;企业发展快,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迫切;企业员工数量多,对职业培训的需求量大;企业相对稳定,3-5年内能够保障校企合作契约得到有效落实。

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发达国家在举办职业教育方面。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说,确立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指企业对职业教育有内在需求;企业是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企业有支持职业教育、为职业教育提供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等等。

山东省249户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中,让企业尽快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目前。已有92户企业与237所各类院校开展了合作办学,合作办学的专业达到210个,合作办学面达到36%以上。但是仍然有64%企业没有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这说明,一方面,一些企业对加强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另一方面,不少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与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差距还比较大,与我省“七大产业链”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山东省全面启动校企合作计划的目的就是要推动企业全面参与职业教育。

保障校企合作健康发展。目前,建立“契约式”合作关系。相当一部分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往往都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对双方均无约束力。省借鉴学校开展“订单式”培养的经验,提出了建立“契约式”校企合作办学的要求。契约式”校企合作就是校企双方通过签订契约,建立一种紧密型的校企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通过签订“契约”以确保校企双方:合作目标具有稳定性,着眼于双方的长远利益;合作内容具有确定性,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合作形式等方面明确无误;合作权益具有保障性,双方均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信守做出的承诺。这就避免了校企合作的随意性,保障了校企合作的稳定性。

2.途径:把车间建在学校,把学校建在车间

关键词“双元制”

——组建校企合作型职业教育集团。省教育厅、省经贸委将根据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的需要,首先挂牌组建汽车工程、数控技术、电子信息、建筑工程等类专业性职业教育集团。

——推行“双元制”的办学模式。在全省25个“双元制”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用2至3年在全省建立100个“双元制”试点县(市、区),同时每个试点县(市、区)建立1所“双元制”试点职业院校。

——校企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职业院校要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每年安排专业教师必须至少有1个月的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合作企业要认真予以配合,合理安排。

——校企联合培训企业员工。职业院校要努力帮助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派遣教师授课,并提供教学场所。合作企业要与职业院校共同结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定职业教育培训规划与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员工的全员培训和全过程培训,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

——校企联合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一是由合作企业设计建设方案,并向职业院校提供仪器、设备和技术支持,建立校内“教学型”实习、实训基地。二是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在厂区车间内设立“生产与教学合一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鼓励企业参股、入股举办职业院校。公办职业院校要不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积极吸纳境内外企业资本和资金,参股、入股职业院校,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根据国家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精神,支持企业独资兴建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摘自山东省《关于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

解读张志勇

省教育厅拟在大力推动股份制办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调动企业参股、入股举办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研究制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产、教育资源入股及培养培训成果收益折算细则;制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风险评估方案;制定股份制办学有关规定等,使股份制办学有章可循、有序发展。

大力倡导“把车间建在学校,校企合作的关键是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的相互渗透、共同办学。把学校建在车间”积极推进“双元制”办学模式,大力支持企业参股或单独举办职业教育。

青岛市平度职教中心与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合作举办中德“双元制”职业教育项目。山东省现有25个“双元制”试点县(市、区)这些地方均有1-2所职业学校能与当地企业开展合作,校企合作办学的核心是推行“双元制”办学模式。从1990年开始。联合培养学生。

必须对校企双方在职业教育方面的义务和权利作出明确规定。2学校与企业要建立长期的战略型合作关系,山东省推广“双元制”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1学校要与企业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培训模式,实施产教结合。3从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建设,理论教学、技能教学、实训实习以及教师培养培训,企业要全面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4职业院校要与企业共同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并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5加强专业的产业化建设,实现培训功效的五合一”即车间、教室合一,学生、学徒合一,教师、师傅合一,作品、产品合一,育人、创收合一)强化示范辐射带动功能,促进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经济社会的发展。

无偿提供给企业建车间,校企合作办学的关键是积极鼓励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一是积极倡导企业把车间建在学校。如滨州职业学院专门划出校区的一部分。既找到合作办学伙伴,又解决了学生实训、实习条件不足的问题。二是鼓励企业参股、入股举办职业院校。公办职业院校要积极吸纳境内外企业资本和资金,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参与办学,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与企业一体化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三是支持企业独资兴建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各级教育、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同等情况下优先发展、优先审批、优先扶持。

3.措施:建立组织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先培训后就业

——劳动保障部门和经贸部门要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应首先从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接受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安排高水平的技师和工程师进行“传、帮、带”,由此造成的消耗性支出从本企业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教育、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职业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改革教学体制,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法,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企业员工和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

——为校企合作培养的“双师型”

教师开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渠道。通过到企业的实践锻炼,职业院校中实践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职务,实现“双职称”。

——联合举办东西部联合办学洽谈会。

——劳动保障部门、经贸部门和行业组织要认真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组织和指导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摘自山东省《关于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

解读张志勇

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是校企合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障。围绕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山东省将着力从“加强组织保障、实施两项制度、建立一个平台”等三个方面,全力推进校企合作。

“加强组织保障”,就是要强化政府在推进校企合作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在现阶段,推进校企合作仅仅依靠学校与企业双方的自愿联姻是不够的。山东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加强合作,联合启动山东省职业教育集团、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培养及职业教育重点工程建设。劳动保障部门、经贸部门和行业组织将认真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组织和指导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同时,参与制订校企合作办学规划,参与制订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资质标准、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标准,参与对校企合作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通过“三个参与”,切实保障校企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两项制度”,就是要大力实施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制度。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贸部门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应首先从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重点企业技术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于违反国家就业准人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实施职业分类,研究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山东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确定了164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和45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为首批“双证互通”试点学校。这些学校经审批的主体专业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还可获得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时,也可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

“建立一个平台”,就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经贸委将加强合作,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共同组织好一年一度集联合办学、招生、就业于一体的企业与学校共同参与的“山东省东西部联合办学洽谈会”。

经验材料

高等技术学院是上海大学和中华造船集团采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实施运作的上海大学的二级学院,去年月开始招生。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校区建设方面收到显著效果。

领导班子配备有力机构设置高效合理

上海大学和中华造船集团领导全力支持的建设,抽调精兵强将组建了学院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各自派出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同志到任职。高等技术学院设三部一办行政机构,即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实训部和院办。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精干,岗位复合,有一支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队伍。另外还配备了一支具有较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能力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重视师资水平和课程建设

高等技术学院非常重视教学质量,既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大学高校师资队伍,又有一支中华集团数量相当、经验丰富的双师型队伍。

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教学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与总院、东校区和中华集团协调聘任主讲教师。对部分师资紧缺课程,从校外考核聘任主讲教师。结合实际情况,向总院申报电工电子等级工实训模块教学课程建设项目,已被总院高职教学和发展委员会列入本学年重点课程建设。高等技术学院还将继续抓好课程建设工作,在年内,力争建设至门具有专业特色、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点课程。

实行专业主任制加强教学管理

为保证对高等技术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保证教学质量,高等技术学院实行专业主任制。在各专业以及英语和公共基础类课程,分别聘任一位熟悉本专业的业务培养要求,了解、掌握本专业最新发展动向和前沿学科知识的专业主任作为学科带头人。专业主任负责该专业教学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本专业各课程任课教师人选的提出和教材选用,联系本专业学生的实训、就业工作等。

目前,高等技术学院共聘有位专业主任,分别来自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有着较高的理论教学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体现出高校和企业密切合作的办学特色。高等技术学院今年下半年将增设电气技术、船舶技术两个新专业。船舶技术将成为特色专业,聘请长期从事船舶技术教育的专家、原镇江船舶学院院长丁育钟教授为船舶技术专业的专业主任。为编写该专业所用教材,高等技术学院同时聘请了两位客座教授。在几位专家和资深顾问的通力合作下,船舶技术专业的教材编写工作正顺利进展。

教学设施硬件过硬

年是高等技术学院首届招生,上海大学和中华造船集团双方领导都非常重视,集团按举办高等教育的要求进行了经费投入,学院有相对独立的理论教学区、实习基地和生活园区,一切设施按高标准进行配置;理论教学区有满足名以上学生同时上课的标准教室,配有计算机房个(电脑多台),语音室两个(共座),多媒体教室(座)个,电子阅览室、图书馆、形体操训练房和室外运动场。实习基地拥有先进齐全的实训设备,有数控加工中心、电子电气实验室和市教委重点装备的电工实训基地;学院生活园区设施齐备,不仅有人一间(m的标准装备宿舍,还有相对独立的浴区和食堂,电话、电视终端全部入户,为住宿学生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以学生为本推进素质教育

高等技术学院建立了以班主任为学生工作管理骨干的模式,形成了学生管理工作的鲜明特色。同时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放手让学生实现自主管理。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高等技术学院注重校园文化建设,组建了电子乐队、铜管乐队等文艺社团。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中,学生干部的管理能力、自身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学生干部发挥表率作用,全体学生的思想道德、政治素质普遍提高,已有百余名学生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学生工作受到总院的充分肯定。

高等技术学院经过一年的运行,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并做到稳定中求发展。人正在为把学院办成一所具有企业背景、行业特色的一流的高职院校,培养更多的适合新型工业化所需的技术人才而努力。

办学理念:成人成才成功

培养目标:培养就业有优势、创业有能力、升学有机会、适合新型工业化需要的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