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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影响
我国引进外资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新税法的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统一企业所得税将直接关系到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利益,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调整对外资企业的影响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税负的影响
两税合并的新税法的实施是大势所趋,对税率下调而言,企业所得税改革会导致外资企业税负的减轻,从税负角度分析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扩大居民企业的范围
新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界定范畴,对现行税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对待,纳税对象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采用“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相结合的标准,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位于我国境内,也属于我国居民企业,其在我国的纳税范围从原来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变为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二)实际税负水平的提高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新税法的实施名义上税率降低,实际上提高了税负水平,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0%,新税法实施后,将税率统一为25%,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而言,税率有所提高,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会有所升高,外资的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但是从长期来看,外商来中国投资,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新税法的实施由此带来的广大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
(三)增加税前扣除的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调整。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有所降低,对税前扣除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可能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外资企业广告费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其中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了一些调整,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其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调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减少了外资的优惠。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新旧税法优惠过渡政策就可以看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对外商投资的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很大的优惠。
二、新税法实施对吸引外商投资的影响
吸引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税法的实施为了给各类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环境,不会减少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相反,还将提高外资进入中国的质量。其主要影响如下:
(一)有利于优化引资的结构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通过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引导外资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投资,其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其中调整了鼓励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节能节水、保护环境、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资源配置的结构,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总体策略在整体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的投资,新税法的实施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对外资总税负影响不大
新税法两税合一调整的是行业和地区的局部税负结构,总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新的税制实行的是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如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业等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大;有的企业税负减少,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小。
(三)对引资的质量有所提高
新税法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提高引资的质量。由于我国有广阔的投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在短期内,可能引起外资投资的数量下降,但是,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为增加。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较多的是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随着中国软硬件条件日趋完善和提高,现在我国利用外资必须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更加看重引进外资的质量,高新技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将获得快速发展的契机。
(四)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有限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弱化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影响作用是有限的,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影响是不一样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在短期内会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这对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长期来说,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尽管新税法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率,但在国际上仍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两税合一调整的是行业和地区的局部税负结构,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税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对外资企业的总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从长远来看,两税合一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 进而引导外资企业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产业升级,提高外资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对我国外资流入总量影响不大
首先,税率的变动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虽然改革后25%的税率比以前15%的优惠税率高出10个百分点,但仍然比中国周边地区的所得税率要低(见表2-1),相对周边国家而言,25%的所得税率对外资仍然有吸引力。其次,税收优惠对于一个国家在提升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只是一个次要性影响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
2.提高了我国外资流入的质量
两税合并后,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我国外资流入的质量。新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农林牧渔产业和公共基础产业已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也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尽可能多地吸引外资转向更加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新税法通过调整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二、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带来新的挑战
1.新税法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两税合并后,新税法较旧税法更具有了其严格性,因此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只有认真学习及时做出合理的判断,才能应对这次税制的改革,为企业以后良好的发展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
2.超国民待遇时代结束
两税合并后,在税收优惠体系方面,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打破了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优惠体系,因此,对于设在原来优惠地区的外资企业来说,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旧的税法下,由于为了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在地区上有特殊的优惠,例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新税法下,这些优惠将被取消,不再对这些企业有特殊的照顾,因此对于这些外资企业来说,税收的负担一夜之间变得沉重起来.然而为了帮助这些外资企业度过这个难关,新税法对此作出优惠规定:对于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性照顾,按旧的税制规定享受15%和24%的低税率老外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虽然新税法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有过渡性优惠政策,但税负还是逐步加大,只是增长的幅度不大。因此,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两税合并后,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时代得到了终结,在以后的发展中,要面临新的环境及挑战。首先,一些税收优惠的丧失,直接导致其财务成本的增加。其次,外资企业以后在考虑产品竞争时,不但要考虑同行业的外资企业,而且还要考虑同行业的内资企业。
三、结论
关键词:内外资 企业 税收 政策 变动 外资 影响
一、引言
自2008年1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四个统一”、“两税合并”为我国的内外资企业的发展,建立了公平、规范、统一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的市场经济更加迎合国际通行的市场运作规则,使得外资企业在我国的优惠待遇终结,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统一瓜分市场份额。而新税法对于外资企业的冲击作用,更为明显,文章从正反两方面论述这一次的税法调整对于外资企业的影响。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后,对于外资企业发展的消极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出台之后,除去部分规定之外,内外资都将统一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了外国企业在华境内获得收入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对于其在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取消,如此一来,外资企业在我国将不再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不啻为一大打击。
(一)新税法使得外资企业在华竞争力降低
内外资企业统一税法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了8,从表面看,整体税负有所降低,但实际情况是,新税法取消了对于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所降低的税率,与其所减少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是不对等的,难以抵消税收优惠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因而,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税负是增加的。
在新税法出台之前,旧税法是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相比所独具的竞争优势以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原因之所在,而新税法规定,除了在过渡期之外,内资企业将和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竞争优势下降。
(二)新税法使得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两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并且要面临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受限等一系列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必然面临在中国的业务要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的现实压力。
(三)新税法使得外资企业的避税难度加大
新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在外国法律条件下适用的企业,其实际的管控操作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会依照新法,将其列入到居民企业征税范围。新税法对于管理机构进行了重新的界定,指出企业的财产、生产经营、账务、人员等的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机构,都划归到了实际的企业管理机构范围内,从而有效的弥补了注册离岸公司的逃税漏洞。并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转让定价监督机制,以进一步加大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之后,对于外资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统一税率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的预期投资回报,将会由于其所采用的税率不同,得到不同的投资回报率,25的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税率,对于外国投资企业以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一个积极的作用。
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让外商投资企业意识到中国市场具有强大的利润空间,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为了降低时间成本,而加入到并购项目成熟的中国企业行列中,但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行为是通过外商企业直接并购内资企业,则不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新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将不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交易没有太大的影响,反而会有利于外资对于内资的并购,促进企业间的并购交易。因为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的出台,使得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利润预期等,都得到增加。因而,它对于企业并购,尤其是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是有巨大吸引力的。
(二)定价转让产生出的积极影响
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定价转让给出了特别的规定,它授予税务机关以一定的权利,在其认定合同价格不存在合理商业基础时,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而,外资企业在集团内部或者与在中国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之间作定价安排时,按照新税法,可以在不产生任何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转移其所得利润,而不被认为逃脱行为,避免招致法律麻烦。
(三)新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变动之后,为了确保新企业所得税的稳步推进,维持外资企业在华业务的稳定,会为曾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提供一个五年的税收过渡期,过渡期从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这个过渡期内,外资企业将会享受到比税收优惠更为有利的税收待遇,因而,这五年过渡期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机遇期。
四、结束语
总之,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变动,对于外资企业发展而言,既有消极影响,同时也有积极影响,它既降低了外资企业在华的竞争力、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了外资企业在华的避税难度,同时又会让外资企业在过渡期内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实施操作定价转让行为、有助于外资企业实施集团并购行为等,因而,两税合并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是机会与挑战共存的,外资企业要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以适应这一税法变动。
参考文献:
[1]金人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实录)[R].2007.
1企业设立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1.1注册地和设立地点的选择
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概念,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判断标准采用了国际惯例的“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需就来源于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交税,这使得原本国外注册“返程投资”变成外资企业获得优惠的做法失去意义。其仅仅满足了注册地的标准,却未满足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这里的管理机构地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组织机构所在地,而非企业的生产场所所在地,一般指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地。由此企业若想成为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交税,还可以通过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开会场所设立在国外的做法而实现。
新税法仍然保留了“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或新设分支机构可以考虑设立在这些地区或民族自治地区,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2设立方式的选择
1.2.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都非新税法的法定纳税人,只需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而如选择设立公司,不仅公司作为法定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还需要就税后分配的红利或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亦即选择公司即选择了双重纳税,如在不考虑公司债务风险承担的情况下或预计公司经营风险不高,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新设企业应选择合伙形式。
1.2.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新税法以公司法人为独立纳税单位,其中包括子公司,而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其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如预计新设企业微利或较高利润从节税角度考虑应设立子公司,因为分公司在盈利情况下不具有与总公司及其他分之机构相互抵亏的优势,而子公司独立纳税从而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或区域性税收优惠。如预计新设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应选择设立分公司,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
1.3组织形式及规模的选择
新税法中税率优惠最典型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税率优惠,对于新设企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降低税负。
2企业投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新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出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应慎重考虑对投资方向的选择。可重点考虑投资在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从而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当企业有闲置资金需要对外投资时,可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国债及对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新税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一抵扣优惠政策无疑是国家鼓励企业踊跃将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企业上,企业在投资时可作采用。
3企业筹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有内部资金融资、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方式。在忽略风险与收益因素的情况下,债务融资由于具有财务杠杆效应其支出的利息具有抵税作用。为此许多企业利用向关联企业举债代替本应该进行的权益性融资。企业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应注意有关规定。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4.1收入的筹划
影响企业税收的直接因素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收入。收入筹划在实际中被许多企业广泛应用,主要是推迟收入的实现。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合理的实现税款递延。
4.2工资薪金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来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对工资扣除标准的放宽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筹划空间。但企业在扣除工资支出时需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明显超出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此外,新税法对于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企业100%加计扣除,且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残疾或下岗失业人员,既节税又安民。
4.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先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宽了成本费用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前者允许扣除的比例是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准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也有相应的比例。企业应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相应的起到节税作用。
4.4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允许按150%摊销,一项无形资产自行研制相对于外购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比外购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通常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实施自身研发,既能享受税收优惠,新技术又会增强竞争力。
一、探讨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区别
1.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做了更加细化的划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采取与国际接轨的纳税人划分方法,将企业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承担在我国境内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双重标准来判断纳税主体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
2.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旧放宽了企业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具体内容为:实行与外资企业相同的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制度,保持税收内外的一致性,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负,更具合理性。因为对职工个人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薪金没有扣除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就重复征收了。为鼓励教育,新税法还规定对不超过薪金总额25%的部分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调整了原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超额累退限额扣除的方法,新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总额不得超出当年营业收入的0.5%。统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改变原来的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列限制扣除方法,统一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部分扣除,超出不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 对税收税率的降低。新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征收。较以前33%的征收度有所降低。同时对特殊区域外资企业实行24%、15%,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挡照顾税率。改变的以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率差别大的情况。
4. 其他重要的区别。增加了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间接抵免政策。对西部有关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投资股息收入,红利收入的免税政策。对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纳入不征税收入。对非盈利性组织的盈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原来按税收比率减少“四残人员”安置企业的税收政策。现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支出的2倍的成本加计扣除法。
二、新税法环境下,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些具体策略
1. 企业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⑴会计政策的选择,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降低纳税额。对于存货的核算方法,需要考虑企业外部环境的物价水平。企业存活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如果是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背景下,企业应当采取后进先出法对存活进行核算,这样就能够降低企业当期的营业收入,减小企业所得税税基。⑵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的筹划。对于销售收入时间筹划的原则就是保证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晚地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有分期收款销售、预收货款销售、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等方式。这几种方式在确认收入上有不同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子企业可以根据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合理筹划,以达到推迟确认收入,延迟纳税的目的。⑶充分扣除成本费用,做到不遗漏。在合法的原则下为了减少当期纳税额的目的,应该将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尽可能多地列出来。但是税法上有限额的招待费,广告费等不要超出限额。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要选择合理的期限,做最优的筹划。
2. 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筹划。企业以自有的闲余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在投资项目的形式选择上,投资地区的选择上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都有文章可作。首先,在地区的选择上,由于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各地区在税收政策上仍存在着差异,可以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企业在设立集团企业时应该考虑将总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区。其次,在项目选择上,可以考虑新税法的优惠行业进行投资,进行纳税筹划。最后,在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上。对于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我国企业税法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互相弥补亏损,这样企业由于扩大生产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是,可以先设立分公司,当分公司运营顺利并且盈利后再改为子公司。在条件允许下,企业还可以将子公司分割成多个符合微型公司条件的企业,享受微型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同时由于合伙方式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的选择方式之一。
3. 基于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企业出于战略发展考虑,可以兼并那些对企业未来发展有利但是现时亏损的企业,这样不但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大好了基础同时也可以通过盈亏相抵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企业可以考虑兼并拥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高新科技企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等,通过这些企业到达减小税率的目的。同时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也是纳税筹划的选择。对于企业内部含有农林牧渔、环保节能等项目的下属企业,可以对这些优惠部门进行剥离的筹划,使这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总税收支出。
参考文献:
[1]翟继光.巾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法[.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清楚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筹划性
纳税筹划的筹划性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少纳税。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的最小,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具有超前性。
(三)风险性
税收筹划存在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极易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四)实效性
纳税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要求税收政策必须进行适时的调整,由此,纳税筹划的相关方案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的所得税筹划
1.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双重纳税的义务,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2.注册地选择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而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
(二)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
1.计税工资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凡是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工资支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3.广告费用
旧所得税法下广告费用的扣除有规定的比例,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会计核算的所得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的不断转化,存货在一段时期内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两种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假设税率不变,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3.收入确认方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因此企业在收入确认时不能将款项已收到但不属本期收入的项目计入本期收入中,这样企业会提前纳税,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企业也不能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的收入因为款项没有收到而不予确认,否则就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导致损失。对一般企业来说,销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销售协议来延迟纳税,协议中必须写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尽管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是否采用这种方式纳税筹划,企业应在权衡收益和损失的基础上来决定。
五、结论与展望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与国际经济逐步接轨,纳税筹划在我国将势必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企业纳税系统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和水平,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打下基础,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欣,战略性企业纳税筹划,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期
[2]兰凤梅,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冶金财会,2008年第1期
关键词:新税法 企业 会计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最早是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它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不影响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对企业的投资、筹资以及经营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的一种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用合理的手段来降低企业的税赋支出,使企业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它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合法性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税收策划的研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它过于考虑短期的利益,忽略了企业长远利益的战略发展,企业应该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它关系着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我国目前企业会计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的筹划意识且纳税观念过于陈旧
近些年来虽然人们对于纳税的观念已经逐渐熟知,但在企业中相关的财会人员对于偷税漏说以及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却难以界定,而且对其概念也认识不清,大多数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对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的内容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纳税会计业务也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依旧采用着以往旧的税务筹划方案措施,这样一来就很难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且旧的税务筹划方案并不符合国家税收相关精神与当前的市场环境,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此外,在偷税、漏税、避税以及税务筹划上要认清它们在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也就是企业隐瞒真实的内部情况,采取不公开和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避税是企业为了解除税负或者减轻税负从而利用税法上的一些漏洞而做出的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漏税指的是在企业中会由于相关的财会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企业对于税法相关的规定不太熟悉而造成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大多数并非主观意愿的。偷税、漏税、避税这三种行为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而税务会计筹划则是需要在合理且合法的情况,并且符合国家相关的税务精神和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相关财会管理人员的税务筹划能力不强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水平,而企业中的税务筹划工作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企业中相关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对税务策划的重视,且全面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很难满足新税法的要求,税务策划方面的能力整体都比较低,这样一来企业的税务负担就不能减轻,经济效益也难以得到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想有效的开展,就要求相关的财会人员在精通税法、会计方面的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了解并熟知投资、金融、物流、贸易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税法和会计知识都没有完全精通,且会计和税法相关的知识和观念较为陈旧,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此外部分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主动去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税收负担,致使企业内部的财会部门不能够制定出合理细致的规划,不能使各部门之间达到很好的配合,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大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没有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和相关的管理机制
企业要实现税务筹划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就是完善和健全一套合理有效的筹划体系和管理机制,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税务策划的目的不够明确,在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下去。首先,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是一个整体性和目的性很强的工作,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成本效益的分析,致使税务筹划的目的本末倒置。其次,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来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详细的计划,从而保障税务筹划在时间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现实中的一些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在结束了各项经济行为之后才开展了税务筹划工作,这样不仅使税务筹划工作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而且很难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最后,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会管理人员专业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欠缺,再加上其税务筹划经验的不足,导致了企业税务策划方式的单一和缺乏创新,很难与新税法的相关要求适应。此外,部分的企业忽略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从而使征管的流程变得复杂,这样不利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五统一主要的变化
首先,五个方面的统一分别为:一是新税法不再把外资和内资企业区分开来,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二是新税法将之前原税法中对内资企业规定的税率降低,并把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率统一为25%。三是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的一些标准和政策,使企业的税负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四是新税法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调整和统一,并且将特惠制取代普惠制。五是新税法统一规范了税收的征管要求。除了五个方面的统一之外,新税法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这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为相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进一步实现了节约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简化处理了所得税的税率,它把基本的税率定位25%,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于不管发展进步还是缓慢的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最低的水平和标准,大大地减少了企业的税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使企业能够在财务方面增加一些经济实力和效益,进而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最后,企业所得税五统一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税前的一些扣除项目,如工薪资金和附加项目的扣除。具体表现为其一是对企业的相关工薪、福利、经费等的发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二是对企业在业务方面的宣传费用和招待费用以及一些公益性的捐赠费用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具体的规定进行税前的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五统一后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
(一)培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有一个明确的筹划目的和筹划方案,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不仅需要有税法和会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全面的筹划能力以及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企业应该培养一支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极强的税务筹划人才,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能够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很好地把控和掌握,并对企业中的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详细的了解,并通过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和计划。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思维型和规则性极强的工作,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人才,不断地扩大人才建设的队伍,且在工作中定期地开展培训,培养税务筹划人员的创新意识和策划能力,使其能够不断地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的调整税务筹划的方案,使其能够与企业的利益相契合。
(二)完善税务筹划的管理体系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尊重税收筹划的时间性、目的性和实践性,建设一个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首先是要用岗位责任制来确定在税务筹划的时间,必须要确保在其他各项经济活动之前进行筹划,从而设定一个合理的财务格局。其次是要明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以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并且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进一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后是要结合着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新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实践,使企业与税法能够充分的融合起来。总之,企业要根据税务筹划的具体特点,结合着企业自身的状况,建立并健全税收筹划的管理体系,进一步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制定不同的筹划方案和措施,但一切的方案和政策都要在遵守相关的税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通过才能够实行。因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顺畅的沟通,及时的咨询并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如果相关的筹划方案没有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那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是无效的,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到国家的法律,从而影响企业的合法运营,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及时的沟通,然后根据相关的政策制定出不同的策划方案,这样一来不仅避免了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能够使税收筹划的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结束语
就目前现代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对企业会计税务进行有效合理的筹划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新税法相对于旧的税法来说在纳税的内容、税收的优惠以及纳税人主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变,它对于企业在税务的筹划工作上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在今后的发展中,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不断地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新税法的环境下开展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进而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和资金时间价值,不断地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和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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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节.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分析[J].消费导刊,2014,(10):225-225.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环境 优惠政策 筹划
一、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
新税法相比于原税法最大的改变在于实行两税合并,税率是新税法的核心内容。 两税合并之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照顾性税率,税率为20%。通过计算,在新税法实行后,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外资企业所得税负平均约为12%,而内资企业平均所得税负约为25%。而电力企业因为电网企业不对外开放,所有的电网企业都是内资企业,除少数的发电企业是外资企业外,基本上整个电力行业都是内资企业,而内资企业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平均所得税负这么高,因此新税法的实施必然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二、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资产税务处理方面进行避税筹划
1、坏账损失处理;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对于尚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如果出现坏账损失,应以当期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进行扣除。采取备抵法能够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当期扣除项目。在两种方法应交纳所得税一致的情况下,被抵法可以将纳税款之后,这样企业的流动资金将有所增加。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净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由是由资产计价与折旧决定,但是资产计价缺乏弹性,即纳税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资产计价上进行避税筹划,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在进行避税筹划时应该重视的。固定资产折旧当中最为关键的内容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了折旧年限,同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一个纳入了很多主观因素在内的经验值,这使得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成为了可能。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缩短将加速企业成本的收回,这样企业的后期成本费用将前移使得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当税率稳定时,企业通过所得税递延缴纳,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本,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或者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作为技术密集型的电力行业,设备技术发展的非常快,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二)运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工资的支出,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研发费用、捐赠等费用的规定变得较为宽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当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的税额时扣除。电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提高员工工资、增加员工伙食补贴、建立职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为上述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与此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还明确的规定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在支付给残疾人员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作为肩负着重要社会责任的电力企业,可以安排残疾人在那些对身体条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岗位工作,这样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与此同时还能产生非常好的社会效应。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规定,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当中对电力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电力,应纳税所得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业所产生的预热生产电力所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电力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在修建新的电厂时,优先考虑工业企业密集的区域,依附于各工业企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发电原材料,又可以减少纳税额。
2、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唯一保留的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收取15%的所得税率。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电力企业,怎样积极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是其应该重视的问题。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项目开始实施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税减半。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电力设施,可以更好的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电力企业应该重视新能源的利用、高效节能技术的应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作为公用事业性质的电力,其服务功能十分的突出。这种突出的突出的服务功能决定了其应该首先考虑满足社会效益目标,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新的税法的实行改变了电力企业纳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我们不应该为了节税导致企业正常发展受损,这就要求电力企业严格的遵循新税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税务筹划,确保企业更好的发展。本文阐述了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同时探讨了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在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关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税务筹划,使其良好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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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税法;意义;影响;筹划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据统计,我国企业中有99.8%是中小企业。可是,一直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却背负着沉重的税费负担。2008年元旦起实施的新所得税税法大大地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给予了它们更大的生存空间。本文将就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方面加以探讨。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1.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推进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了经济秩序,使企业之间的竞争环境日益公平。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际步骤,也是建立符合世贸组织涉税规则和公平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的调动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
4.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纳税行为,使国家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止资本弱化、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带给中小企业的影响
1.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会不断提高,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统一,在以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和国内资金充足为基础的条件下,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式与结构调整的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所得税制度,对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整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增强了我国税法的稳定性、透明度与灵活性,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中小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长并走向成熟的机会,使中小企业在现在经济环境下能够顺利发展,并可以迎接来自国内与国际的更为激烈的竞争。
2.企业的税负有了明显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也大大放宽,在总体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新税法定的25%的税率,在目前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提高了企业国际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我国进行投资,也提高了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加速发展。
3.营造了和谐的征纳关系,更好的保护了企业的权益。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我国的税务机关对办事程序开始注重起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在以前,一些地区为了吸纳税源,特别注重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其放松了执法政策,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对这些大企业的服务意识较强;但并不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曾一度造成大企业作弊违规没人管,小企业作弊违规被查处的现象,不利于中小企业与其他大型企业开展竞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新法施行后,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意识到税法发生了变化,了解了自己所应该享受的权益,并利用新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新税出台之后,税务局对中小企业的罚款也比以前慎重多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三、中小企业要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更好的发展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的特点非常明显,比如说照顾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视研究创新等等。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船小好调头”的特点,选择一些国家扶持的产业进行经营,如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等。
2.中小企业可以留意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特别是原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左右的企业,估计测算一下自己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享受20%低税率的优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
3.中小企业还可以尽量选择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比如在购置设备时,可考虑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因该类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实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应充分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空间,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好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陈奇志: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J]现代商贸工业,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