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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互联网金融风险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述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的发展,具体体现在用户数量和资金规模上。央行数据显示,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较快,移动支付业务保持高位增长;2013年移动支付业务16.74亿笔,金额9.6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2.86%和317.56%。新华网的报道显示,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发展已经超出人们的想象,例如互联网理财领域的“余额宝”,截止到2014年2月,其客户数已超过6 000万人,资金规模已超过2 500亿元。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和管理弱等特点,并在国家支持互联网创新的背景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的互联网精神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进而形成以点对点,网格化共享互联,信息交互,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金融体系。虽然成熟可靠的互联网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体系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相比,在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将会产生诸多不确定的金融风险,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繁荣稳定。要控制金融风险,需有完善的金融预警机制作为保障。所谓金融预警机制主要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警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且以经济金融统计资料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结合收集的历史数据,结合数学指标、统计模型、数据挖掘等模型、算法判断和识别金融风险,是当今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中的研究热点。传统的金融风险预警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景气指数法、指标体系评分法和模型法。景气指数法,通过综合许多经济因素为一个或一组景气指数来经济动态走向;指标体系评分法,通过筛选指标、编制指标体系、给与指标赋分来给出金融安全状态的较为完整的评价;模型法,通过将与金融危机发生的相关因素纳入统计模型进行检验来预测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爆炸式增长的客户数据是一个亟待开发的资源,数据中所蕴藏的无限信息金矿若以先进的分析技术加以利用,将之转换为极其有价值的洞察力,能够帮助金融企业执行实时风险管理,成为金融企业的强大保护盾,保证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营。数据是下一个“Intel Inside”,未来属于将数据转换成产品的公司和人们。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的建立,应根植于互联网中的大数据,结合传统的金融风险分析方法,利用统计、计算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手段,从数据的海洋中甄别、判断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并且还能通过数据掌握客户动态,企业经营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
二、 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及特点
1. 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与互联网电子商务一样,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信息化的形式,离不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客户,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或产品。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互联网金融活动更容易收集、整理、存储用户信息、用户交易数据、服务或产品信息,甚至还能存储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对互联网平台的使用情况、操作行为,以及沟通、留言等信息。从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构成形式来看,主要包括: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用户操作及行为数据、金融服务或产品供给情况,以及文本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以及留言等)。
(1)用户数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用户的参与。为保障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保证日常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金融企业针对用户信息的管理工作是十分严格的。通常情况下,用户的基本信息会被收录和存储到企业信息系统之中。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用户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用户规模直接反映了企业的规模,还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发展前景。
(2)交易数据。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向电子信息化方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活动离不开用户交易。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用户交易提供了互联网平台媒介及相关金融服务。为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便于回溯和取证,系统会记录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的过程。长期积累的交易数据不仅可以用来分析用户的交易偏好,也可用来侦测用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为防止交易风险提供依据。
(3)用户操作行为数据。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是互联网交易的媒介,也承载着传递信息,宣传金融服务的作用。与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感知客户的感受,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因此,为了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服务质量,了解客户的操作行为习惯,通常会记录客户的操作行为。
(4)文本数据。作为信息传递的平台,互联网中存在大量的评价,留言,沟通交流信息,这些信息体现了民众的舆论动向。金融运行的基础为信用与预期,这种特征使其更容易受社会信用与预期舆情的影响。金融舆情能够通过一定的作用机理对互联网金融运行产生现实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关注和应对小的金融舆情,则有可能酿成大的金融危机事件。
(5)其他数据。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外部因素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例如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进出口、行业发展状况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影响。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应该全面,细致的整理和收集相关的数据。
2. 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特点。与大数据一样,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等三大特点。三大特点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新局面。
(1)规模性。所谓规模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无法通过当前主流的分析工具来及时处理。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规模体现在用户规模增大、交易规模增大两方面。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门槛较低,效率较高,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更具有广泛性、规模性,更加平民化导致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较大。另一方面,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加之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用户、以及大数据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交易规模很容易迅速提升。
(2)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数据类型,除了有结构化的数据以外,还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例如文本数据。此外,还体现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多样性,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在线支付、还贷借贷、理财、保险等服务,丰富了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包括:B2B电商金融、B2C电商金融、网销基金(网络理财)、网销保险、银行电商、P2P网贷、网络支付、众筹融资、虚拟货币等。
(3)高速性。所谓高速性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到达与处理必须及时高效,不允许较长的延迟,不及时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宣传,互联网用户的响应速度提高,加之用户规模较大,数据的增长速度呈指数增加。
可见,要从大数据中识别、发现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需要有处理大数据规模性、多样性、高速性的能力。要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目前大数据主要的处理模式可以分为流处理和批处理两种,其中批处理是先存储后处理,而流处理则是直接处理。不论以哪种方式处理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都要从数据出发,识别、发现、预警、监控、预测互联网金融中潜在的风险。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1. 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
(1)系统性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测、预警的系统,是一个大的体系,必须涵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必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每个参与者,包括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中介机构、用户,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等;还须考虑各种交易行为,甚至民众舆论动向。同时,还需兼顾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情况等。
(2)时效性原则。由于互联网金融数据具有高速、变化的特点,说明实时处理分析的重要性,目的就是实时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及时识别、判断金融风险,及时对风险进行预测和响应,在时间上要连续,在内容上要连贯和可比。
(3)可操作性原则。在数据的收集、管理时,要有利于风险的识别、判断、预测;在系统的构建时,要结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简单、可靠、易行;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选取的指标、统计方法、相关判别准则要易于分析、有利于操作,不仅能快速的识别、判断、预测风险,做出预警,还能辨别风险的源头。
(4)科学性。设计过程中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系统地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金融风险。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弹性原则。系统的设计应兼容既有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系统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保证系统中功能、模块应能独立运行,功能各异,相互补充,避免冗余。
2. 以数据为中心的系统的层级。
(1)数据管理层。数据作为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企业在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预警系统过程中,必须健全为企业服务的数据管理机制,建立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的职责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提供方便、可靠的数据操纵接口,以便其他层级用户的使用。数据中心管理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安全性;并兼顾可靠性,保证数据中心正常运营,为风险的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平台。
(2)数据整合层。要从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海洋中实现金融风险的预警,必须对金融风险有透彻的定义和认识。从金融风险的定义出发,确定分析需求,对数据进行重新整合,提取与之对应的分析数据。数据整合是保证分析结果可靠性、准确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说数据是预警体系的基础,那么需求则是预警体系的灵魂。数据提取层的任务包括:风险的定义、分析需求的确定、数据的整合与提取。
(3)数据分析层。数据分析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的实施手段。全面的数据分析系统,应包括现行的指标体系、统计模型,及人工智能方法;同时兼顾与企业相适应的相关指标体系、统计模型等方法。数据分析层的功能应包括:风险识别、判断,风险预警,风险监控,自动上报、信号系统,风险预测,风险评级等功能。
(4)数据解释层。来自数据分析层中的每一次预警、每一个报告,都须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企业外部经济运行环境,行业背景来进行解读。目的是更系统的评估风险,评价风险的可靠性,风险的危害程度,产生的根源,可采取的控制手段,弥补数据分析层的不足,为企业决策管理者提供更完整的决策依据,从而减少企业为规避风险所产生的损益。数据解释层应健全风险响应机制,建立风险应急小组,为及时处理风险提供依据。
结合以“数据”为中心的体系设计原则,从系统性、时效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和弹性来看,预警体系涵盖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的各个环节,即数据的收集、数据提取、数据分析和数据解释;各层级紧紧相扣,又相互独立,为企业风险控制管理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数据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提供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因企业管理缺陷导致的内部风险;统筹兼顾、持续改进,降低企业管理经验成本。
四、 结论与机制实施建议
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的目的是,预防或降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本文介绍了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入手,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及特点,说明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和系统层级。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和减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也能帮助企业提高、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基于大数据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作为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的工具,在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的时代背景下,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在系统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数据作为风险预警机制的核心,一旦离开操作数据的“人”,将毫无用处。因此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体系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系统顺利实施。考核机制应从数据的角度出发,以建立全面、可靠、弹性、实时、安全的数据体系为目标,对参与者在体系建设中的效能进行评估,量化参与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奖励为体系建设做出贡献的参与者。
(2)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由易到难,逐步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不是简单地借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或者新系统的重新开发,而是在传统金融风险系统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建立与大数据为中心的风险预警系统,本质是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转变。实施的过程中,企业要做系统的评估,从简到繁,从易到难,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稳步建设以数据为中心的金融风险体系。同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践,有条件的创新,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3)制定科学规范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施、操作程序。为保证系统实施、操作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在预警系统实施的过程中,应以数据为中心,制定明确的系统实施计划,包括确定系统实施的进度、参与者、目标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同时要制定系统使用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参与者的权责、业务范围、数据权限等;制定风险分析、上报、反馈和监测机制,保证及时发现风险,且得到及时响应。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以及投资者,参与者的监督。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财产安全;加快相关政策的出台,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建立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奖励金融创新,加大金融投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水平,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加强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弥补政府监管不足。企业应公开披露相关数据,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参与者的外部监管作用,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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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基于高维联合模型的重复测量与生存时间资料联合评价的扩展研究”(项目号:13XNH190)。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高等金融教育;SWOT;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10-0008-03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崛起并深刻影响着金融学子的学习生活、社会实践和思维观念。一系列互联网金融的新概念进入高等金融教育的视线:“大数据”、“云计算”、“社会征信”、“共享经济”、“数字货币”、“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让金融专业的师生既兴奋又备感压力。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的思维观念已经改变,经济和金融明显可分的界限被打破。当前,互联网“经济”、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下的“大数据”高度融合,浑然一体,不可分割。一切资金支付活动均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几乎不需要现实货币参与,点对点的资金流动使得“金融脱媒”趋势来得异常凛冽,基于大数据的分析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受此影响,复合型人才和跨界发展不再是空洞的口号,传统金融教育的专才培养模式不再可行。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其实践远远走在了当前高等金融教育的前面,对传统高等金融教育产生强烈冲击,但也带来了变革和发展的机遇。因此,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教育的研究,通过互联网金融思维重塑和再造高等金融教育势在必行。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特点
(一)大数据优势
互联网金融首先是从“草根金融”兴起的,在民间金融“野蛮生长”和“乱象丛生”的时代中逐渐走向成熟,对传统正规金融形成强大压力。实际上,历史上非正规金融发展缓慢的根源在于一系列困境的桎梏:信息不对称导致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社会征信缺失、无足值抵押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较好克服了这些顽疾,信息不对称可以依靠大数据技术有效缓解,移动终端的广泛使用结合人工智能使社会征信和债务催收都不再成为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催生了众筹、共享经济等变革创业方式、生活方式的全新业态。
(二)人工智能优势
与传统金融相比,人工智能效率高,错误率低,模型不断进行自主训练和优化,大大提高了适应性,在量化投资、决策咨询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逐步取得优势。人工智能的核心是机器学习,互联网金融下每日新增的海量用戶数据,以及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使得感知机、决策树、随机森林、支持向量机、Logistic回归、BP神经网络等一系列机器学习的核心算法和模型不断“学习成长”,在实践中取代了传统基于人工授信、核查和对客户分类的工作模式。在不远的将来,这种开放、大维度、多渠道的人工智能下的“智能”金融,必然取得对银行依赖中央银行建立的封闭客户数据系统的优势。
(三)“互联网+”的后发优势
“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智能化、去中心化、脱媒化、信息化以及便捷快速的推广模式催生了各类体量巨大的新兴业态,作为这些业态的基础和共同体,互联网金融拥有显著的后发优势,领先于传统产业成为近年创新创业的最大落脚点。
(四)规模优势
2008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模迅速扩大,经营上的规模优势日益明显,各项交易成本明显下降。与传统金融业态不同,互联网金融由一系列的产业链构成:征信、借贷、催收和服务等环节可分散于不同的公司,在业务模式上可以灵活分散也可有效整合,每一环节聚焦其优势业务,可将规模优势带来的低成本优势发挥到极致。
(五)双创优势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低,可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效率高等的优势愈发明显,不断与其他行业形成跨界融合发展,催生创新,推动创业,极具双创优势。一是依托互联网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不仅远程支付场景不断完善,近场支付也在爆发;二是支付产业链的受理端及其延伸的综合金融增值服务——海量支付数据以及数据驱动的增值服务,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三是区块链技术的融合运用引爆了“跨境支付”的探索热潮;四是在P2P等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上,从以往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模式创新发展出了引导P2P平台与担保机构合作、整合线上与线下服务以及增加债权转让等服务的新型模式;五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帮助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客户的理财或量化投资业务;六是基于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体验和观念。
二、当前高校金融教育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SWOT分析
表1是高校金融教育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SWOT分析矩阵,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为当前高校金融教育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提供了分析思路和依据。
(一)优势
首先,传统金融教育具有雄厚的人才基础和优势。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高等金融教育事业以来,到目前为止高等金融教育已取得质的突破,金融专业的品牌认可、高考招分、学生素质、国际化程度、毕业后的薪资水平、社会评价等各项指标均处于各行业的前列。同时,国内金融领域在国际一流期刊发表的论文数量也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其次,当前高校金融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一般采取模块化搭建的思路,从公共基础、学科基础、专业培养、素质教育和实践实习等方面进行模块化管理,具有良好的可拓展性,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课程可根据不同专业需要,进行优化组合,体现功能性。第三,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给高校师生带来了良好体验和观感,高校师生有充分的积极性迎接新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劣势
传统金融教育是单一化的金融专才培养模式,一般分为货币经济、金融市场、投资、金融工程、银行经营与管理、公司金融、家庭金融等方向,注重对货币、投资、资产定价、股票、债券和财务等“纯金融”知识的讲授,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涉及计算机与统计学习等跨领域的知识鲜有涉及。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到来之后,我们发现业界需要复合型的跨界人才,单一聚焦金融领域的教学思维和模式开始变得落后和陈旧,金融教育需要“混业发展”。另一方面,教材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比较缺乏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教材:一是自编教材的质量令人担忧;二是优秀的互联网金融的国外教材引用较少;三是互联网金融跟风开设课程的现象比较突出,没有因地适宜,教学内容和难度都过犹不及,影响了教学效果。 (三)机遇
互联网金融是朝阳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才极度缺乏,不得不采取“挖墙脚”的无奈之举,导致银行业人才流失严重。限于人才奇缺,互联网金融目前的进入门槛较低,人员素质和水平良莠不齐,原因在于高校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处于摸索阶段,传统金融教育毕业的学生青睐于在正规金融行业就业,对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心存疑虑甚至偏见,人才供给严重不足。显然,传统金融教育向互联网金融教育转型发展的机遇巨大。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还在科研立项、论文选题、学生的实习实践、就业创业、高校金融教育的学科点申报、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等方面开拓了广阔空间,前景可期。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而言,互联网金融是典型的跨界金融,从一开始就在进行业务模式的细分和产品之间进行内部整合。互联网金融也正在逐步通过用户、大数据和场景的互动来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资产管理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强有力的整合运作。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整合实现了不同行业功能的有机结合,推动了我国区域经济在空间和深度上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需要既懂得信息技术又懂得金融业务、营销和管理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这就对高等金融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高等金融教育实践来看,金融、计算机及营销和管理类专业的教育还是各自为政,独立培养,忽略了跨界知识的构建,导致学生难以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四)挑战
首先,传统金融教育“分业培养”的理念和当前互联网金融“混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严重冲突,需要解决“并轨”发展问题。其次,传统高等金融教育的课程设置和培养体系相对成熟,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远远走到了学校教育的前面。再次,互联网金融教育强调“长尾性”。与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正好相反,互聯网金融的优势在于服务80%的小微客户,推广的是普惠金融的理念。但在传统金融教育中关于普惠金融、微型金融的相关课程几乎从不开设。消除“教育偏见”达到在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教育平衡,更加注重“长尾性”仍然任重道远。
三、结语
高等金融教育承担着为金融行业输送急需人才的重任,也是社会和家长的关切所在。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行业的制高点,需要高校金融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要求他们具备金融学知识,理解金融业务的原理,掌握信息化技术并能对大数据进行分析,还要具有一定的营销和管理能力。因此,主要的启示有如下几点:(1)注重学科交叉,优化课程设置,培养复合型人才。(2)加强师资建设,促进传统金融教育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发展。(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产学研”的合作,树立“干中学”的务实求真精神。对此,高校金融教育是有优势的,要秉持开放理念加强彼此合作,使研究向应用转化。(4)加强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关注,引入相关课程。此外,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高发的背景下,高等金融教育也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适时向社会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推广和普及,提高民众规避风险的能力,达到普及金融教育的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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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现代化金融模式分析
互联网下的现代化金融属于金融行业中一种新的运行体系,其运行模式与传统银行及融资模式有所不同,在此模式下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将不对等的市场信息降至最低,这样就不再依托于传统信息的中介。我国目前的网络金融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网络支付与线上融资,前者属于网络金融最早应用的一个模式,后置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商信用基础上的,这样的一种新型融资方法据别操作便捷、投资低等特点,对于短期小额信贷的发放特别适用,所以该种金融运行模式特别适合一些小型企业。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处理应用为网络金融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里的信息处理属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范畴,该技术使得供需双方可以互相获取各自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这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核心,亦是后续风险管理控制及资源配置操作的前提。通过互联网,运用云计算、搜索引擎以及社交网络技术等等,能够保障双方金融交易信息不被窃取。而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平台则能够准确分析信息流、资金流以及物流等,从而为个人或者微小型企业服务。
二、金融风险管理中现存问题
(一)风险意识薄弱及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市场环境下,金融业快速扩张的同时,出现越来越多风险问题,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形成的传统金融观念普遍存在,金融风险意识薄弱,对金融风险管理了解程度较差,甚至还会认为经济市场上的收益或亏损不会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出现诸如企业躲避银行债务,向银行转嫁经营风险,盲目扩张业务,热衷于违规账外经营等现象,存在大量不良债权,导致金融秩序严重混乱,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这些都充分显示我国目前金融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康持久稳定运转得益于完善的金融管理体制,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从经过改革开放发展至今已取得明显的改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体制尚未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有效率较低。
(二)金融避险工具及产品业务较少
在全球经济金融市场下,有存款、贷款、期货交易、理财业务、混合经营、全球化运作等金融业务,但我国金融市场现有的产品与业务中,仍以存款和贷款为主,企业能够进行风险管理和防范的套期保值工具较少。金融避险工具较少,产品业务形式单一,未能适应全球经济金融市场发展,各行各业的投资者对优质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优惠的政策和条款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投资和金融机构的涌入,在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的同时,我国金融机构的生存危机也大量出现,造成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不协调。
四、加强银行内控及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银行领导认识
为实现银行风险控制和防范,需重视会计人员思想引导。管理者需要全面认识会计风险管理重要性,同时针对会计风险的管理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以便农商行的会计功能可以正常进行。银行还要充分发挥领导的作用,引导银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会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中,同时还要进行宣传与教育,以便银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会计风险,进而实现会计风险控制和防范。
相关银行应引进国外先进思想与制度,以银行现有规章制度为基础,加强财会信息公示,同时制定完善财务会计信息公示的标准,对最低标准进行统一,保证财会工作的信息公示可以正常进行。银行还要实时公示与核查流动资金的拥有率、资本占比与风险控制方式等,按照不同地区农商行情况,构建信息公示的标准。
(二)完善会计风险监督系统
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在完善的法律体制基础上,加大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合理金融信誉等级和财税制度,从宏观经济上对微观金融进行合理有效的把控,从多方面开展防控金融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部门经营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但在制定考核标准时,需要重视经营稳态与营利双重的考量,将经营责任划分到每一个部分,甚至具体到每个人。例如:可应用周期性的会议总结方式,组织银行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析数据,建立科学信息反馈的渠道,以便财务工作者发现实际工作问题,然后及时上报与解决;对工作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如果没有达标,需要进行相应惩罚,一些表现较好的要予以奖励。
(三)培养优秀的高素质金融人才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资质老金融人员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传统金融管理观念和方法已无法满足现代金融市场需要,所以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优秀的金融人员。学校是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基地,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势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教学中对金融课程体系逐步完善,学习金融专业知识,为金融行业培养综合素质高的金融人才。
(四)明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
银行需要借助自具备的一些优势不断克服发展中的不足,同时不断对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相关机制、体系进行完善,向现代化金融机构成功转型。同时也要认清自身资金实力、政策资源以及用户资源、金融结算等各个方面具备的优势与不足。与此同时,国有的银行在激烈的现代化金融市场竞争中,也要对自身风险控制体制进行创新,特别是对于线上信用的评级体制务必给予完善,使其与传统金融的信用评价充分结合后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公开违约信息的效果。另外,国有的商业银也要对现代化金融带来的挑战与机遇进行预估,发掘更多的金融用户,争取扩大自身的取信息获取渠道和提升数据分析与整合,使得自身金融运行更加透明全面,为用户提供更好地服务。
(五)在金融市场中定位自身发展方向
积极做好风险控制十分关键。银行需要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认识用户实际需求,向满足用户个性需求的目标迈进,积极推出更多与用户相适应的业务产品,向用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另外,银行要对自身风险实施分层或者集合的管理方式,通过极强的用户信息处理能力扩大自身用户群。此外,传统的银行需要充分扮演着全能理财管家之角色,充分结合自身的灵活性与可靠性,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用户,均为其提供一种人性化的金融服务。
关键词:互联网+ 工业4.0 中小企业融资难 供应链金融 信用风险
一、引言
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企业为中心,将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的支撑点,把资金注入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使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成为一个整体,以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和内在价值。供应链金融不仅能够解决由全球性外包活动导致的供应链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以及供应链节点资金流的瓶颈问题,还能够缓解后金融危机背景下日益凸显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国外关于供应链金融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概念厘清、理论分析方面。霍夫曼(Hofmann)首先梳理了供应链金融的要素、参与者以及功能。福尔等人(Pfohletal)运用数学模型解释了如何通过降低融资成本率来降低资本成本。马西斯等人(Mathisetal)指出以合理的成本满足客户需要从而实现长期利润的最大化才是正确选择,因此需要在供应链各个环节给予融资支持。塞弗特等人(Seifertetal)认为核心企业应该在挤压供应商产生对手风险以及获得的运营资金占用成本削减之间做出一个权衡取舍,并提出反向保理是一种较佳的方案。
国内关于供应链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探讨供应链金融。夏泰凤指出供应链金融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并分析了供应链金融仍存在的问题。熊熊等人分析了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修正并完善了现有信用评价体系。二是从业务的角度归纳分析供应链金融的各种模式。
目前国内还鲜有论文分析在“互联网+工业4.0”的背景下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鉴于此,本文列举了国内外一些商业银行的相关产品创新,与传统供应链金融对比,发现当前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法。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的相关产品创新
(一)国内(见表1)
(二)国外
以渣打银行为例,渣打银行建立在合作伙伴关系之上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
1.供应商融资合作伙伴。渣打银行与当地经合组织银行紧密合作,共同了解并评估融资客户的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策略,并对客户供应链中的供应商进行评估,为它们提供融资。当客户的关键供应商收到订单或信用证时,渣打银行根据其采购订单的价值为其提供发货前的融资,供应商发货之后,将票据交予银行,发货前融资自动转为发货后融资;对于非关键的供应商,一般只提供发货后融资。
2.进口保理合作伙伴(见图1)。
3.暗保理担保(见图2)。
三、供应链金融发展创新之处
(见表2)
四、新背景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变化
(一)基于第三方B2B 平台的线上供应链金融
与互联网结合构建线上供应链金融,导致了信用风险的变化,如仓单/存货质押融资电子仓单融资。电子仓单融资采用线上授信,将“电子信用”作为“金融信用”的补充,双重授信有利于降低授信风险;线上企业地域分散度高,给银行的实地走访带来很大障碍。相比线下企业,线上融资企业规模小,融资频率高、额度小,供应链稳定性程度低,违约风险有所增加。
(二)与物流公司的合作
“工业4.0”的核心是“智能+网络化”,建立物联网。在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与物流企业的关系仅限于合作伙伴,在传统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提供过程中,需要通过物流企业对货物等进行运输、仓储监管。由于商业银行与物流企业大部分为合作关系,结合程度较低,难免在上述环节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个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回收。结合互联网技术的供应链金融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仓储管理、信息共享、物流跟踪、资金流向等方面充分掌握信息流向,与物流企业紧密结合,掌握各项数据。利用互联网技术,深入物流的各个环节,整合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储存、分析、挖掘,建立自动化的预警平台,及时与物流企业进行互动、信息反馈,降低信用风险。
(三)与电商平台合作
传统供应链金融没有与互联网结合,之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逐步建立了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平台。而现今基于B2B 电商平台、基于B2C 电商平台、基于支付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也逐步开始建立,供应链金融业务竞争愈加激烈。银行与电商企业的合作,实际上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国际上,UPS等大型物流企业已经靠物流金融业务取得了新的利润增长。一方面,对小型经销商来说,流动资金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而存货占了流动资金相当大的一部分,这些企业急需利用存货融资。另一方面,银行已经有了相对规范的不动产抵押的贷款体系,对于动产抵押,银行必须寻找第三方企业来协助开展业务,以求对质押物的规格、质量、不断变化的价值等的深入了解,以便在贷后对质押物进行管理。同时物流行业也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更多地关注物流提升附加值。一方面电商拥有丰富的信息,可以帮助银行降低信用风险,但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信息安全问题也亟待解决。
(四)质押物范围
在银行的传统的贷款中,信用贷款依托于自身的资信情况,保证贷款依托于第三方的良好信用,这两种模式都不需要以自己的资产作为担保,抵押贷款也仅仅利用了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部分作为担保。但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他们请第三方作为担保的成本非常高,自身的发展情况又不足以申请信用贷款,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特别是房地资产非常有限,因此传统的贷款业务自然将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
在“N+1+M”网络中,信用是可以鞯嫉摹R环矫妫银行可以从供应链的经营中预警到违约风险,提前采取措施,另一方面,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为了避免自己的信用受到牵连,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在信用链中,必然会有大量的信息交互和共享,银行可以对整个供应链进行授信,将重点转向供应链上下游的真实贸易情况,开展集群的融资业务,将供应链中的各个企业的信用进行捆绑,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也通过核心企业及整个供应链的整体实力获得提升。但随着质押物范围的扩大,对银行的资产审查和风险控制的要求会更高。
五、对策和建议
(一)与核心企业合作
与核心企业合作,可以降低融资风险。与核心企业合作,可以将风险管理的重点从资信水平较低的中小企业转移到资信水平较高的核心企业,是否与核心企业有贸易关系,这也成为对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的一种方式。并且,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自偿性的特点,与核心企业合作还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每笔供应链融资的贸易背景和结算信息,更加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和现金流,同样降低了风险。通过一揽子解决方案,使供应链中的参与者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从原来静态、单个企业的风险控制转为动态、系统的风险控制,实现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统一。
(二)通过物流企业沟通上下游
可以建立专业物流金融公司或者成立物流银行部门,由物流企业和银行共同管理,负责沟通供应链中的上下游环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大银行的业务量,提升物流企业的利润。
(三)建设信息化平台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将供应链中的各主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提交订单并做出反应、发出业务请求等都可以在信息化的平台上完成。通过该平台,银行可以全面地掌握各个企业的交易信息。在提高各企业的交易效率的同时,大大缩短授信过程,并且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技术不但在建设方便、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而且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与资源配置效率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四)扩大质押物范围
可以通过合理的模式设计,将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加入担保范围进行融资,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成为银行间差异化的关键点。将动产质押和不动产质押结合起来,还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五)建立统一信用评级指标
将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统一起来。引入债项评级,就是要对供应链的运营的情况、交易资产的特征以及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评级,因为中小企业在与核心企业的交易中,这些业务比较稳定,这样,银行就可以剥离中小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透明,针对业务授信。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中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和发展前景。从这个评级指标可以看出,在传统信贷业务中,银行主要考察企业的财务指标,如果按照这个信用风险评级指标,中小企业因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是很难获得融资的。银行在推行供应链金融时,需针对业务特点,建立供应链金融的信用评级体系。
(六)完善信用保体系
扩大担保机构的总体规模,提高其实力;加强银保的合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银行业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挑战,倒逼银行业改革创新,供应链金融就成为了银行业突围手段之一的小微信贷的重要技术。工业4.0要求建立完善的物联网,随着物流和科技的发展,供应链金融也在不断的创新,只有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物流企业合作,才能使供应链金融发挥最大的效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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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监管
随着网上购物的不断普及,电子支付的不断增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了。人们所熟知的Paypal、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都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它们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生活更方便、更轻松。可以说,第三方支付解决了电子支付的基础性问题:支付的信用的安全问题,使电子支付向前走了一大步。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也显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问题。我们知道,我们在进行网上支付时是需要将自身的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上,由其将资金划拨给另一方,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出现资金的沉淀。个人的资金沉淀或许不算什么,但是如今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如此之大,以支付宝为例,其日交易量12亿元,沉淀资金最低84亿元,而每月的资金沉积量则高达千亿。如此大的沉淀资金量,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这些钱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手中是否安全,是否有法律来监管其行为,本文既是对其的研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
1.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交易支持的平台。第三方支付作为独立的中介平台,在网上交易的商家和用户之间做一个信用的中转,通过改造支付流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网上购物的可信度。
2.模式
第三方支付按照支付其支付流程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账户型支付模式、网关型支付模式和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
账户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凭借其实力和信誉承担买卖双方中间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网关型支付模式是没有内部交易功能,只是银行网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模式;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是指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利用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提供支付平台的模式。
以下为三种模式的区别:
由于只有账户型支付模式才会产生沉淀资金,所以下文讨论的第三方支付均为账户型支付模式。
3.现状
根据2013年6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快速增长,业务量初具规模,处理第三方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处于蓄力发展阶段,处理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21.13亿笔,金额1811.94亿元。预计到201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将接近14万亿人民币。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又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方支付在客户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延迟支付与清算的行为,从而导致支付平台上存在着大量不参与流动的资金,即为第三方支付沉积资金。第三方支付沉积资金的产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客户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但并没有使用资金,只是为了下次的交易便利;另一种则是发生在实际的交易之中。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随着第三方支付而产生,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资金存放,有其特殊性,会有资金分散、定位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
(三)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安全分析
1.法律风险
(1)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法律关系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付款、收款人法律关系是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但这个问题法学界尚且存在争议。现在主流的观点主要有委托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债权转让说、服务合同关系说,其中最为主流的是委托说。委托说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用户的人。当付款人发出支付指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付款人的名义履行支付义务,待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付款人付款确认通知时,通知银行划拨款项,银行将资金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完成,付款人的支付义务也得以履行完毕。
(2)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不明确
但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按照委托说的说法,用户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沉淀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归属将产生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货币属于特殊的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这看似用户将自身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后其资金的所有权也转移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说法,笔者认为用户的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并没有发生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笔者将在下文阐述自己的观点。
由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使得这一问题只能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约定解决。但是,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前毕竟是弱势群体,应该怎样保护用户的利益,这是法律工作者所要研究的问题。
(3)监管法律不健全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立法时间不足,再加上我国还没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因此对监管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明显不足。截止2013年底,我国只有四个边缘性的法律法规和一个专门的办法。
第三方支付有关沉淀资金的法律经过这几年的不断补充,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现存的法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现存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多为规章级别,不及法律的效力高,执行力与威慑力不足,容易被忽视甚至是违反;第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不足,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而且是去年才刚刚设立的规章,在规范与内容上还有很多的缺失,需要不断的改进。
2.事实风险
(1)监管可操作性差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加入,使得原来就较为困难的金融资金监管变得更为困难。第三方支付由于技术等一系列的原因更难对资金安全、流动性的监管,使得金融犯罪、赌博、诈骗、信通卡套现等更容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发生,这同样给用户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带来风险。
(2)沉淀资金运用不充分
央行等机构出于对用户资金的保护,规定第三方支付要将用户的沉淀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的专用账户上,并不允许用作他用。这本身是出于对用户资金的保护,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的原因,用户存在银行的沉淀资金实质上是在贬值的。如果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金融投资、金融创新,合理使用用户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为用户的资金增值,将更有利于用户的资金安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理发展。
二、国内外有关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国外现状
美国、欧盟的法律较为健全、第三方支付发展较早和较为迅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经验较为丰富,因此以美国与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为例说明国外的现状。
1.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中,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次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专门法律条例,只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相关的监管依据,或针对已有法律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机构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要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机构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开展的业务作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需放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帐户的保险上限为十万美元。
还有,依据美国在9.11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2.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
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该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包括2001年《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第一个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后两个指引是要求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与金融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国内现状
由于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并不多,这里笔者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为例说明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现状。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主要内容
(1)提出备付金银行及其相关概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在其总则中提出了备付金银行的新概念,提出备付金银行是"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将其区分为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
(2)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无论是存管银行还是合作银行,只要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有关,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是比较严格的法定条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备付金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如果是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这样就可以排除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够充裕、实力不足的中小银行,使得用户的沉淀资金更加安全。当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还有其他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
(3)对账户与存款的规定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备付金银行账户分为三个部分:存管账户、收付账户、汇缴账户,其中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进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其本身就是对这个领域法律的一种创新与发展。整部规章均围绕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这一基本的问题展开,围绕着这个点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其实用性大大提高了。
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进行了法律上的首次定义,将其定义为备付金,并对其进行了解释。其次,首次提出备付金银行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了存管银行与合作银行,并对备付金的账户进行了划分,使得沉淀资金在实际领域有了具体的法律操作方法,改变了以前只见规定而没有具体做法的模式。
最后,《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对客户的留存资金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这是一种全新的说法,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是金融机构,按照原有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风险准备金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特殊服务,为了用户的资金安全和金融风险的控制,理应与金融机构一样缴纳风险准备金,这是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可谓是开创了我国法律的一个先河。
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不足
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我国之前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管理来说,其实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中也有不少的缺陷需要改进。
首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只是一部规章,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律,从法律效力来说就有所不足。虽说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较新的问题,先设立一部规章进行尝试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有关金融安全与用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其有很强的紧迫性,因尽快设立一部具有成文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较好。
然后,《办法》中沿用征求意见稿中的"备付金"的说法,似乎与沉淀资金的性质有所不符,建议沿用大众的"沉淀资金"的说法。
最后,《办法》中删去沉淀资金利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说法,转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自行协商解决。删去这个说法的初衷是好的,这样使得用户资金的合法利息至少没有受到损害。笔者同样不赞成将全部沉淀资金利息归用户的说法,毕竟第三方支付机构帮用户保障了其的、资金安全,同时提供了快捷的支付业务,有权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自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因其强大的实力使得用户的合理收益受损。笔者在这里建议立法者能制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利息分配方案,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都能获得合理的利益。
三、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监管的建议
(一)理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正如上文所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债权转让说、服务合同关系说等法律学说。笔者较为赞同委托说的观点。但是,第三方支付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普通的委托关系,它实质上包括了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
1.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其实较好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在账户上的沉淀资金,当且仅当用户发出指令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对用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用户所设定的操作。在此过程中,用户就是委托人,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受托人,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用户的指令为用户办事,最后结果归责于用户。这种关系无论是否约定报酬都是存在的。
2.保管关系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在用户使用之前,都是保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里。根据理解,用户的资金只是暂时保管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征得用户同意之前不得动用用户的资金,在用户需要时就得全额返还资金。
根据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参考以上定义可知,在用户与第三方机构之间是存在着保管合同的关系的。
3.担保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代为收付款、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以外,还存在着用自身信用提供信用担保的服务,而且应该说,这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最有价值的服务。以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为例,买家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并确认付款后,卖家虽然没有直接收到买方的资金,但由于有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担保,卖方依然有信心将货物发出,待买方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将资金划入买方的账户上。
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实现的就是对买方付款行为的信用担保,同时也是对卖方正常发货并保证货物质量的担保。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都能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得到补偿。
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一共存在着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明晰了第三方支付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后,我们就可以分辨出第三方支付与用户各自所要承担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也为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其他问题打好基础。
(二)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利息的归属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第三方支付对沉淀资金是如何操作的。首先,上文已经确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三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由于委托、担保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利息的归属关系不大,这里主要是以保管合同的关系来论述这个问题。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的沉淀资金是要在符合资格的银行设立专门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来存取用户的资金。并且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动用用户的沉淀资金。这样,我们就可以排除《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因为第387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保管人将托管人的资金与自身资金混淆,为了方便保管人更好的保管资金而设立的规定。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沉淀资金保管关系中,法律已经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先设定专门的存管账户来保管资金,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身资金与用户资金混淆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沉淀资金保管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的资金仅仅是暂时代为保管,并不存在着占有关系,其所有权依然属于用户所有。
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归属后,对于其利息的归属就比较容易解释了。从法律上来说,利息是用户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根据民法的规定,孳息应属于资金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利息应属于用户所有。同时,《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也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这一观点。
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要将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到每一个用户,其难度是很大的。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用户的资金不像活期存款那样直接产生利息,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的资金进行运作,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如果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动用用户的资金进行投资,一旦用户的资金亏损,将难以分清各自的责任。其次,如果将用户的资金存入银行并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就会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夺存款的现象,这又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地位不符。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种观点作为参考:
1.建立沉淀资金保险体系
这一模式主要参考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体系,即将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为用户的资金购买一定额度的保险,以防止用户的资金有遭受风险的可能。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由于利息并没有直接到达用户的手中,这样避免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说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抢存款,也符合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个非金融机构的地位。第二,用户资金的利息最终用于对用户有利的事情上,也符合了"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的原则。
2.自负盈亏的用户资金增值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是参考了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即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但需要用户的同意,并需要用户自负盈亏。
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资金的投资必须是经过用户同意,并需要告知用户需要自负盈亏。法律可以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告知用户协议书中用黑体字标明这一点,并像购买基金一样对用户的风险意识进行评估,对风险意识低的用户进行提示甚至限制其购买的份额。
其次,用户的资金需分为可投资资金与不可投资资金,两者分开结算,只有可投资资金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投资,而份额则由用户来自行决定。用户可以自由转换两者资金的比例,但可投资资金需预留一部分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每日的结算前不允许转换,以避免用户为了逃避亏损而将资金全部转出第三方支付账户。
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投资必须是安全且低风险的,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养老金的投资策略。美国的养老金广泛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房地产等领域,但很少出现亏损情况。究其原因,是美国的养老金投资有着严格的评级,对所有将要投资的计划都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级,只有达到严格标准的投资计划才能获得通过并进行投资。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资金的投资计划也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核准才能通过,并需要进行备案和每天的结算。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这几年间在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不断发展,对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便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完善。幸好,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实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问题有了一个法律的开始,它填补了专门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性质,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储银行的准入条件,加强了对沉淀资金的管理,为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我国在线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这还只是一个开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所规范的内容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它没有规定沉淀资金利息的分配问题,比如它并没有确立沉淀资金的核对校验机制,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我国的立法应不断完善对沉淀资金的理论研究,参考国外对沉淀资金监管的经验,发展出一套更完善的监管体系,以促进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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