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9 10:43:26
导语:在经济法的知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市场经济条件;经济法;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建立的独立法律部门,通过它干预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经济,并致力于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实现对经济社会总体效益和效率的保护为其根本价值。价值取向是指当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最终的价值的选择方向。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经济法本身具有的、充分体现经济法核心并符合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要求的最基本的属性。它是经济法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它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范围,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定位于保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社会经济利益包括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理想的经济法致力于推进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谐一致发展,实现两者的融合互动。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每个经济主体都在追求各自的社会利益,而这一过程则构成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则在于促进这一过程良性平衡发展。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产物,经济法制约和约束社会经济发展,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经济法体现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规律,因而一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价值取向必须反映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运行规律及内在要求,与社会经济的核心精神及运行目标保持一致,并适应其所规范和调整的经济生活的价值取向。随着时代的发展,一成不变的经济法价值观已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一个动态发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因而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确定一方面必须体现当前社会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自身特性。另一方面必须体现当前社会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和追求,从而对社会经济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只有形成一个完全符合社会经济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最大化的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类福祉。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特征
1.市场经济多主体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如在所有制结构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多种经济制度和分配方式并存,形成了市场经济主体百花争鸣的局面。这种市场经济多主体大大解放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被束缚的生产力,一方面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主体和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等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使得自由竞争、优胜劣汰、追求效率成为经济发展口号和市场基本规律。多种市场经济主体共存,更好地促进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利用外资、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经验借鉴。从市场经济的运行上来看,其大力推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追求公平,崇尚个性
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目标都发生了重大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受到了挑战。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实施统包统销,分配上强调平均主义,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追求公平,讲究竞争。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及激烈的竞争体制,利益的分配不再以平均分配为目标,主体成员与其创造价值直接挂钩,每个利益主体不可避免的要求分配公正和机会、竞争均等的要求,市场经济以尊重每一利益主体的独立、平等为前提,在价值分配中寻求公正合理性的利益分配。
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活动主要由国家统一配置,强调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打击了经济主体个性的发挥和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和资源位置的一种方式,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显著的优势和较高的效率。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制模式,人们开始崇尚个性、开始追求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发展环境。
三、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价值观体系
1.公平为主,效率兼顾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应注重解决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然而公平和效益作为事物的两个方面,既有相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一致的关系,寻求两者协调一致关系,是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须解决课题之一。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发展经济过程中收入差别的存在,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因而在实施分配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强调公平为主,效率兼顾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同时注重社会效益提高,促进经济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目标。
2.兼顾个体、集体、国家利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经济主体竞争激烈,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但有竞争力便有利益冲突。过去的计划经济实施平均主义,过于强调集体、国家利益而忽略个体利益,严重地打击了个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热情降低,必然致使社会平均效率降低,从而损害集体和国家利益,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因而,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形成机制。市场经济需要鼓励个人、企业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培养爱国情操,形成良好社会道德。经济主体应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保证其行为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有序的合法关系。国家司法部门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严格执法,打击一切不法行为。理性把握经济与经济秩序间的平衡协调,保障社会经济活动合理有序进行,实现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和谐统一。集体和国家充分重视个人利益,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而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和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则需提倡自我牺牲和奉献精神,国家利益至上,充分发挥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协调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保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并推进社会经济活动健康发展。
3.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实践,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此同时,经济法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其价值取向需正本清源,真正确立“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并把这种价值取向贯彻到有关经济法理论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之中。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价值目标。人在经济活动中占主体地位,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公平、效益、社会整体利益等,但这些价值目标一旦离开了人的存在则毫无意义,只有当这些价值目标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时才有其存在意义。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必须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一切经济法则、价值目标及经济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全面自由发展时才有价值及意义。因而,经济法的设立与存在不应当只是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在另一种层次上,其应为促进人全面自由发展而存在。
参考文献
[1]林晓芳.试论经济法的价值[J].财经政法资讯, 2005(6).
[2]张英.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新论[J].学术交流,2008(6).
[3]邓彦,余三乡.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价值取向的几点思考[J].求实,2005(10).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7-0183-02
针对高职院校开设的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需要教学工作者首先认清楚经济法在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课程中的基础作用,进而展开相应的教学组织工作,以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提高相应的经济法授课质量。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在教学工作中,运用案例教学法,首先符合新课改对教学工作创新进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的进一步探索,有利于优化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工作,从而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在高职院校中的教学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现状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课堂中的开设,有利于完善经济法的理论基础知识体系,是完善经济法教学工作的有利措施,也是从根本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的有利措施[1]。因此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至关重要,但是又存在一些问题:教学内容不够丰富和教学方法过于落后等。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不够丰富
随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在高职院校专业课程中的逐步深入,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内容不够丰富的特点越来越凸显出来[2]。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属于高职院校经管专业的必修课程,但是面对经济法课程科目繁多和重难点不同等特点,高职院校在进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基于学校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教育实际需要等问题,教学中心和侧重点存在很大偏差,如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基于对证券法的认识,在进行经济法教学工作中往往会侧重于证券法的介绍和重难点分析。经济法是一门包含经济法理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证券法等多种经济法律学科的综合知识学科,因此在高职院校的经济法教学工作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理论知识讲解,由于教学工作者对经济法认识的片面性,对教学工作内容存在相应的盲区。
(二)教学方法过于落后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课程在高职院校专业课程中的逐步展开,由于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对经济法认识的局限性和了解程度,教学工作采用落后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得经济法理论知识授课枯燥,教学质量不够理想。高职院校教学工作者在组织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采用听讲结合的教学方式,过多的理论理论讲解,忽视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收能力,产生经济法理论基础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对经济法理论掌握不够深刻,严重影响学生对相应的经济法的认识[3]。同时,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对经济法的认识不足,也是造成经济法理论基础授课不理想的客观因素。教学工作者在进行经济法理论基础知识授课时,对经济法如果停留在了解层面,缺少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知识的深入了解,使得在教学过程中仅局限于理论基础知识讲解,缺少有效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和活跃教学课堂,也是影响经济法理论基础知识授课的原因,从而造成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在教学工作中教学质量不理想和学习效果不明显的局面。
二、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利用商业管理中的相关事件为背景,合理展开教学工作而提出的新型教学方式[4]。案例教学法的概念,是指教学工作者为达到丰富教学内容和活跃教学氛围的双重目的,针对教学方法采用教学内容和实际案例结合的教学方式展开教学的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工作中的运用,符合新课改对教育工作的创新要求,教学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是老师的身份,而且更多地担当设计教育和指导学习方法的多重角色,从而实现引导学生的学习、提高教学质量和丰富教学内容的多重目的。在案例教学的教学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能力,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应用
1.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有利于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水平。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应用,首先要求教学工作者针对教学过程中需要的相关案例和社会事件进行整体规范和教学备课工作,以满足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客观上对教学工作者组织课堂和施教能力都有严格的要求,从而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水平。其次,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对学生来说,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学习效果。学生在案例教学法的学习中,针对相关理论与社会事件的有效结合,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理论基础知识的了解,也有利于学生在案例法的教学过程中,在教学工作者的引导下,增加对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最后,有利于活跃教学氛围。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运用理论知识和社会事件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讲解,这种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生动的社会事件,变抽象为具体的新型教学组织方法,更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考能力[5]。
2.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应用中受限因素
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作用发挥不明显,存在的受限因素:案例和知识没有有效结合和教学能力有限等。案例教学法在实际的运用中,需要教学工作者针对实际的教学内容,进行相关的社会事件搜索进而利用,合理进行备课工作,才能确保社会事件的运用在理论讲解的过程中起到补充完善作用,如果社会事件引用不当或者与理论基础知识结合不够密切,容易造成分歧或者给学生思考造成误区的引导。这是案例法在实际的经济法授课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需要教学工作者注意。针对教学工作者教学组织能力对案例法造成的直接影响,主要是指教学工作者由于自身教学组织能力和教学水平有限,不能对案例法在实际的教学组织工作中充分利用,对教学质量起着反作用,这点是教学工作者需要注意提高自身能力的根本原因,也是保证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工作中起积极作用的前提。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改进措施
(一)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组织能力
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应首先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组织能力,提高教学组织能力包括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学过程中的组织学习能力等[6]。教学工作者的能力直接决定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发挥作用程度,因此提高教学工作者的教学组织能力是确保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教学工作者应不断加强教学理论体系学习,通过听讲专家授课和与优秀教学工作者的交流,提高教学理念,进而针对实际的教学需要,进行有效的结合。其次教学工作者也可以通过社会实践和参观调研中的学习,进行具体运用到教学工作中,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二)完善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不仅得益于建立教学法先进的教学法,最基本的是案例教学法是对教学理论的补充和完善,针对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起到辅助和完善作用。因此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应用,教学工作者对案例教学法应有全面系统的认识,便于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合理利用案例教学法,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和活跃教学课堂氛围的效果。高职院校应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在其他专业课程中进行相关应用,不仅局限于经济法教学工作中,以便教学工作者对案例教学法都有系统的认识,便于在教学经验交流中有效沟通教学心得,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营造教学氛围。其次,教学工作者应对案例教学法有全面的认识,认识到对基础理论的补充突完善作用,针对实际的教学工作要适当引用案例教学法,不能过度依赖案例教学法,针对案例教学法的利用应进行合理安排。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丰富教学内容
针对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济专业教学工作中的应用,教学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利用相关案例,严禁错用或者滥用案例。同时针对经济法内容,应有效结合教学资源加以利用,如新媒体形象的画面展示和多媒体教学优点,应加大对多媒体的利用,注重对案例教学法的形象补充,进而达到丰富教学形式的效果。教学工作者通过多种方法丰富教学内容,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活跃教学氛围,也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四、结束语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中的运用,是新课改要求下对教育工作的创新改革,对教学工作产生积极影响。针对案例教学法在教学课堂中的运用,教学工作者应首先增加经济法理论基础的全面认识,进行教育工作的备课工作,其次运用理论知识和社会事件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教学工作,在教学组织过程中,通过理论引导,社会事件的客观阐述,进行与学生的理论基础知识交流,并采用分组讨论的学习方法进行理论思考,促进学生与老师及学生与理论的有效结合。案例教学法是将客观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社会事件影响,从而提高对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丰富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工作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言雅娟.高职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析[J].学周刊,2014,(10):8-9.
[2]严明婕.案例教学法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商场现代化,2010,(10):89-91.
【关键词】经济法 教学方法改革 “案例-互动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代尔提出,最早应用于法学教育中,后被广泛应用于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我国20世纪80年代引入案例教学法,之后被广泛应用到教学法律教学、企业管理、中医教学、经济数学、导游专业等学科和专业。[1][2]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的经济管理专业开始注重案例教学,因为一些来自企业经济管理的真实案例和情境能激发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课堂的教学效果可以得到相应的提高。
互动式教学法源于上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布列克里局等人在对师生互动模式研究作出概括,认为课堂教学中的互动过程主要是师生之间重新界定情景定义、修改策略、进行磋商的过程循环往返的过程。因而师生之间的互动便不再完全是由一方控制的,在更多的课堂教学情景中,师生之间的互动是需要经过“策略”和“磋商”这中介得以实现的。[3]国内一些学者认为互动式教学法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借助沟通、交流、合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课堂教学营造一个愉悦、真诚、和谐的多元互动环境,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和全身心投入课堂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拓展学生学习思维方式,从而达到相互促动、有效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方法。[4]
与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相比,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与会计学科的一些特点,可以更多地利用一些企业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能够吸引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热情。所以,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可以结合案例教学法和互动教学法的长处和优点,并对二者进行有效的结合,形成“案例-互动式教学法”。
一、“案例-互动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互动教学法”是以课程相关模块的知识为线索,由老师或学生找案例,要求老师和学生共同参与,采取案例讨论、案例表演、模拟法庭的形式工,进行老师和学生互动,学生与学生互动,形成教学成果,并对教学成果进行有效评价的教学方法。“案例-互动教学法”倡导的是一种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和创新式的教学,并通过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影响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实现课堂的全方位教学。
二、“案例-互动教学法”的实施
(一)课前准备
“案例-互动教学法”需要老师和学生在课前做更多的准备,除了传统的预习课程,了解这堂课的知识点,选择合适的案例,确定合适的表现形式。
1.学生分组。在学习课程之前,以班为单位将学生按3~4人一组进行分组,确定每组一个小组长,负责组织学习过程中的分工和总结;学生分组的原则要把握好每个小组的学生的学习成绩最好能有优、中、差的学生,按学习能力的高低进行优化组合,可以让善于学习的带动怠于学习的,起到以先带后的。让善于学习的学生分析案例,让关于表达的学生辩论案例,让文字表达能力强的同学总结案例,调动大部分同学积极性的作用。
2.案例的选择。《经济法》课程包括的法律种类很多,在对案例的选择上,一是要尽可能地往会计、经济方向靠,尽可能地彰显《经济法》课程的会计和经济特性,这样也能让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明确自己的专业,形成更多的专业意识;二是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这样的案例能形成有效的情景模式,能更多的训练学生的思维,促使学生发生问题、解决问题,调动学习的学习积极性;三是案例的选择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性,即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是和一定的法律原理相关的,这样才能让课堂教学引导案例分析,让案例分析反哺课堂教学。
(二)课堂组织
1.找案例。《经济法》课程里的法律包括《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等与会计专业息息相关的各种法律条款,具有浓郁的会计特色。在课前准备打案例的环节,老师和学生通过网络、课本等各种途径寻找案例的过程中,应更多地注意所找的案例应该更具有会计的特性,这样学生才能在找案例的过程中将《经济法》课程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结合起来。
2.做案例。对案例进行有效的分析是“案例-互动教学法”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做案例可以是老师与学生一起就某个案例进行分析,也可以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自主分析,在小组成员进行激烈的诉讼后,由小组长将案例分析详细的记录下来并总结,这样能起到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和总结能力的作用。
3.演案例。对于一些工作工经常发生的案例或者说具有典型特点的案例,可以要求学生表演出来。比如说《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制度,这些知识点学生毕业工作后都有可能经历,而且相对于别的法律制度来说,更容易理解。这样的形式可以更多地激发学生的表演欲,活跃课堂,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让枯燥的《经济法》课程瞬间活起来。
4.判案例。模拟法庭是法律专业课堂中经济用到的教学方法,《经济法》的课程中也可以借用。挑选合适的案例,由一个小组的成员扮演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各种陈述,再辩论,再由法官宣判,这样的过程可以更好地让学生巩固知识,扩展知识。
三、“案例-互动教学法”的教学过程
(一)以案例做为引入,老师进行课堂讲授
对案例的分析首先应该对相应的知识点进行讲解,而且每个知识点应该是具体的、立体的,以便W生能直接将知识点用于案例分析。在讲解相关的知识的过程中,老师可以穿插的举例,将与引入的案例做相关的互动,让知识点活起来,帮助学生记住知识点。
(二)以案例为素材,鼓励学生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
在老师讲解完知识点后,布置学生进行必要的文献检索,查阅法律、案例、图书资料甚至相关的视频,这个步骤也可以安排在课前,总之是让学生先进行资料收集,再进行深入讨论。
(三)以案例为支撑点,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辩论
让学生对案例进行整体剖析后,对案例进行必要的引申,让学生在对学过的知识点进行巩固后,对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做必要的延伸,激发学生的分析能力,从而引导学生努力思考再得到答案。
(四)以案例为情景,鼓励学生将案例的情景再现
这个环节可以是学生早就准备好的视频,或者由学生自己模拟演示出来,对于有不同立场的学生由老师将不同意见和想法进行总结,再逐条进行分析,以巩固课堂讲解过的知识点。
四、“案例-互动教学法”的教学评价
(一)提高学生的总评成绩
在传统的教学中,我们对《经济法》课程的评价按照40%的平时成绩,60%的期末成绩来确定,在这样的教学评价中,学生更在完成相关练习后学生的重心放在准备期末考试。但在“案例-互动教学法”下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我们把教学评价的按60%的平时成绩和40%的期末成绩来确定。平时成绩由课堂参与情况、案例完成情况和案例的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来确定,并且,以小组为单位来确定小组的平时成绩和个人平时成绩,在平时成绩的考核中强化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是以老师教学生听,老师、学生、教材都是课堂的有效组成部分,但却没有让课堂活起来。所以,很多学生反映法律的课程很无趣。但是“案例-互动教学法”下的《经济法》课堂,老师和学生都是课堂的主体,教材是学生查阅的众多资料的一部分,老师鼓励学生在课前和课堂上利用新媒体查阅资料,促进了学生资料整合和组织的能力,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中心,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参与度。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由自主地改变了之前被动参与的学习状态,提高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表达的能力。
五、结论
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探索,在高职院校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中运用“案例-互动教学法”是科学可行的,教学效果也是显著的。对于学生而言,由学生自己组织的案例分析的活动,不管是讨论案例还是辩论案例,不管是表演案例还是复述案例,都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对新的案例的发掘能刺激他们的好奇心,让他们去发现教材上没有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满足他们的求知欲;在快乐地学习过程中,积极地参与还能提高期末总评成绩。对于老师而言,把枯燥的课堂变成生动活泼的课堂知识的传授兼顾严肃性和趣味性;对知识的传授不再是死板地灌输,而是轻松地引导,引导学生自由地表达和交流,引导学生积极的探索与思考。总之,“案例-互动教学法”的关键在于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互动教学的关系,组织好学生课外的资料收集和课内的案例讨论与表演,确定科学的课程考核标准与方式是保证“案例-互动教学法”取得预期教学效果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2]李淑贤.社会学视野下的有效教学交往研究[D].2010.4.第5页.
一、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经济法教材编写缺乏实践性,选用不具适用性
当前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较多,但内容不一,良莠不齐,这些教材在编写内容上,理论内容较多,实践性不强。有些教材虽加了案例、课后练习题甚至案例分析,但很多案例挑选比较随意,缺乏综合性。同时在教材的选用上,有的版本过旧,或者难度过大,不考虑授课对象。这些都要求经济法课程教学要有一个合适的教材。
2、国内大多数高职《经济法》课程编排不能围绕着一个学习任务作为目标,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进行学习
教学环节多理论,少实践,不利学生认知能力发展,学生学习兴趣不大。教学实践环节缺失,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工作岗位能力差。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必须对《经济法》教学进行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方法。
3、形式主义严重
对经济法课程即便有实践教学,但对策分析停留在形式层面上,空洞的口号较多,但建设性的意见还不多见,特别是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层次的学生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建设思路更是十分少见,再加上高职学生基础相对较弱,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高职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实践技能的掌握,《经济法》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4、考核方式单一
多数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考核方式单一,集中在纯理论方面。本课题组成员走访了陕西六所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考核都采用的是闭卷考试,题型基本上还是传统的题型:名词解释、填空、简答、论述,有的甚至让学生默写法律条文,好点的还出几道案例分析。这样的考核方式没有创新,不能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的需要,对高职生来说缺乏针对性,确实需要改革。
二、探索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意义
1、理论意义
《经济法》是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仅影响学生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而且对学生的就业实践产生极大的影响。《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理论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为其它学科提供从法律方面着手研究客观事物的方法和理论依据。它的使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是各学科领域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必备知识。通过经济法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律法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技能,使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普及和应用,进而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让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打下坚实的理论依据。
2、实践意义
近年来,我国高考生源数逐年下降,高职院校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再加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复杂,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727万人,比2013年多出28万人,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765万人,超越2015年的749万,再次创下历史新高。这对高职院校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高职院校要想在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遵循高职院校的办学宗旨,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人才培养要从课程教学入手,突出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实践技能,拓展就?I范围,增强综合就业能力,经济法这门学科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运用“诊所式”教育模式,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让学生参与其中,参加法律实务锻炼,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事例能够深入剖析、准确判断、恰当适用法律。本课题的研究也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深化内涵建设,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具有现实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路
1、完善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评价内容和方法
实践教学评价的内容应该多元化,除了考核学生对经济法律条文理解、运用,还要看他们法律内化的程度,经济法课程成绩评价的方法应该多样化,可以采用正方反方辩论、模拟表演、社会调查、单位参观实习、处理实例等方式。笔试取消名词解释、填空、简答、论述传统题型,一律考案例分析题。
2、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经济法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2014年我们课题组成员完成了经济法课程院级优质课程的工作,并放在学院网站上,经济法代课老师就可以充分的运用这个平台,首先通过网络向所带课程班级群任务,要求学生进入平台了解本次课的学习目标和任务安排,并在课余时间搜集大量的案例,然后老师在上课时利用电视法制财经频道栏目如《公司与行业》、《环球第一财经》《今日说法》、《法制与社会》。可以使教学的材料和内容能更清晰、直观、生动,还可以节约理论的讲授时间。总之,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能使学生真正地动起来,能充分调动他们学习的兴趣,同时也激发了老师的创造力。
3、采用合理的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
本课题组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反复的使用,结合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在经济法教学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案例互动体验式实践教学。经济法课程实施案例互动体验式实践教学,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选好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首要条件和前提基础,而且要有代表性。案例数量要精而少,质量较高而实用性强,既有代表性又有针对性。我们课题组在教学中选择了特别有说服力的真实案例,能让学生很快理解法律原理。比如劳动合同法,杨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宝鸡某物流公司工作已达12年,已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7月8日开始,杨某因病就医、休息而未上班,并办理了请假手续。9月20日,杨某病假到期,但未再到公司续假,也未上班。人事部电话联系杨某,得知其已回老家,杨某表示会尽快补办手续或回单位上班。此后,人事部又曾两次致电杨某,但没有联系成功。10月下旬,物流公司中断了杨某的社会保险。11月,杨某以物流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中断医疗保险后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病假期间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共计8万余元。
(2)项目实践教学法。本课题组通过对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600名学生未来职业工作任务和经济法课程知识和能力目标的考察,我们在以下范围内选定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教学项目。
[关键词] 财产权 劳动能力权 添附
一、添附制度的存废――我国物权立法中一个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我国财产权的基本制度,该法规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核心问题,不由得立法者不慎之又慎。因此我国的物权立法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部分存在争议的制度被废弃,添附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添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意义在于当添附而形成新物时,确认新物的所有权归属。自罗马法以降,添附制度在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中基本上均有体现。但基于添附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自古便存在争议,至今未有定论。现代民法中添附分为附合、混合与加工,附合与混合的情形下,所有权归属尚易明确,毕竟二者虽有区别,但皆属物与物之结合,只在于原物是否仍可识别。各国法律对附合与混合的所有权归属意见大致相同:从主物所有权或按原物价值比例共有,丧失权利的一方可以要求所有者赔偿。而加工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如何?这成了个难题。上千年来,各国民法中对此问题意见相左:一方主张“材料主义”,即加工后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属原材料所有者;一方主张“加工主义”,即加工后所有权发生变化,由加工者享有新物的所有权。双方势均力敌,各执一词。
至于添附制度的具体规则,论著颇丰,本文不欲展开。转为更深层次地思考:同为添附,为何加工的所有权归属难以确定?显然,加工区别于附合或混合之处就在于掺入了人的劳动。劳动与物存在本质区别,易言之,劳动是人力,如何受“物”权法调整?此即我国《物权法》舍弃添附制度的根源所在。事实上,《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缺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中财产权制度的困境,如何妥善解决劳动与财产的关系,这不仅仅是《物权法》遇到的难题。要解决这个难题,须先回答一个基本的问题――财产从哪里来?
二、财富的来源――传统法律中财产权制度的沿革
关于财富的来源,英国启蒙经济学者洛克早在三百多年前即提出,“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这种观点被称为“财产权劳动学说”。其后,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总结前辈的观点,得出相似的结论。马克思对他们的理论进行了批判地继承,提出了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并最终完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在如此多先哲的言之凿凿下,虽仍有学者提出反驳,但对于财富的来源,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劳动是创造财富不可或缺的。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使它们成为民法上的“物”。然而令人费解的是,既然劳动已被发现是财富的来源,至今在财产权制度中却鲜有提及。也只有在前文所述的加工情形下,才偶有法律认可掺杂在他人之物中的劳动可享所有权。是立法者没有意识到,还是刻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找出答案。
1.传统财产权制度对劳动的漠视
古代社会劳动与财产(主要是土地)实际上是相分离的。易言之,有产者不劳而获,劳动者一无所有。奴隶制社会,劳动者――奴隶本身只是一种财产,不具备人的能力,更不存在财产权利。封建社会劳动者虽人身独立,但农民耕种土地,却无法享有这块土地,它已归地主所有。可见,古代社会统治者不可能立法保护劳动取得所有权,因为他们就是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获得财产。
近代资本主义发展以后,社会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此时劳动创造了国民财富的绝大部分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占人口比例绝大部分的工人辛勤劳动创造了绝大部分的国民财富,却被极少数的资本家霸占,工人所获得的只是(相对其创造的财富而言)微薄的工资,无法享有与其劳动创造相等的财产。
既然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决定性,却为何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体现呢?是立法者太过愚钝,还是太过狡猾?答案显然是后者。事实上,从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开始,资产阶级立法者就已经开始意识到保护劳动能力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发展至今,已能从可以想到的各个方面保护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证劳动能力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但再完善的劳动法,也不可能规定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立法者只是在打“球”――我保护好你们的劳动能力,你们就能生产出更多的财富给我享用。当然,劳动法使工人的生活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立法者仍回避了核心的问题――劳动创造的财产权。这也是为何众多经济学家很早即已将劳动力视为财产,而法律制度却对此 “退避三舍”。
2.现代财产权制度对劳动财产权的认可
直到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提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虽然他当时只是用人力资本来论证加大教育和研究经费的投入,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但人力资本这一概念得到重视,并逐渐在立法上体现。比较典型的就是此后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可以为公司提供劳务的形式换取股权,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本入股。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应,是凝结在人体内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能力和体力的总和。人力资本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人的劳动能力。近百年来科技迅猛发展,新增加的财富绝大多数是由人力资本投资所提供的,只有少数来自物质形态。英美公司法中人力资本入股的规定,就是新兴集团与传统集团在法律上的利益博弈。但在资本主义法律中,对劳动财产权问题只是极小范围的妥协,毕竟能以劳动力出资的群体仍是少数“精英”。普通民众要想获得劳动财产权,恐怕还需要长期的斗争。
三、以人为本――我国法律中财产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1.现行财产权制度的审视
近年来,我国重要的政策性文件中均已明确要求提高全民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可见,国家政策也已经意识到劳动创造财富的重要性,但是还需要从法制层面具体保障人民创造财富的劳动能力权。基于前文对添附制度的剖析,如要类似《物权法》的传统民法去保护这种权利,显然只是强人所难。民法不调整财产的分配关系,而是财产分配完成后的归属、流转关系。因此民法所称物或财产,局限于人体以外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将劳动力强加进去,必将造成民法体系的紊乱。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财产权制度,是以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的一套周而复始的完备体系为基础,辅以少量的公法规范。上千年的历史经验证明,作为商品经济的保护神,民法的地位不可动摇,也无须动摇。但在坚持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同时,也须用发展的眼光看世界。近百年来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中新型财产关系不断涌现,仅仅依靠传统民法的调整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新形势。虽有学者提出民法的“现代化”,但民法毕竟不是万能的,面对本文提出的问题就只能选择回避。
2.新型财产权制度的构想
因此要突破困境,就必须在现行财产权制度的基础之上,平行搭建一套新型的财产权制度作为补充。这就是由经济法调整劳动能力创造关系劳动能力竞争关系劳动能力发展关系的一整套法律体系。
调整劳动能力创造关系的是企业法。这里的企业法,不同于现行的《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而应该是调整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因分工协作劳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护每个人获得与自己付出劳动相当的财产权,不让他们因分配不公而减损利益。
调整劳动能力竞争关系的是竞争法。现代经济的竞争是劳动能力的竞争,而非物质资本的竞争,当今企业的竞争力核心体现在技术、管理和品牌上,这些本质上都是人劳动能力的体现。竞争法要保护的就是每个企业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取财富,不让他们因违法竞争而减损利益。
企业法和竞争法是调整第一次财产分配的法律。
调整劳动能力发展关系的是宏观调控法,如财税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第二次财产分配的法律。因为人的劳动能力存在差异,能力较低的劳动者可能在生产和竞争中被淘汰,这是市场规律的必然。但是法律应该保护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不让他们因此丧失劳动能力。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劳动能力得到代际的持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财税法也不同于目前的税收征管法――那是典型的行政法――而是通过国家层面制定财税政策,间接调控经济运行的法律。
如此民法保护既得财产(存量利益)不受侵害,是市场繁荣的基础;经济法保障创造财富(增量利益)公平分配,是经济发展的关键。两种财产权制度相互配合,并行不悖。才是我国经济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制胜之道。‘
参考文献:
一、非指导性教学模式概述
在非指导性教学模式中,教师不是直接地教学生,而是促进学生学习。把学生放在核心的位置上,在学生自我实现的同时,教师要尽量营造和谐、平等的课堂气氛,进而增强学生实现自我的信心。
非指导性教学模式源于罗杰斯的“指导性”咨询理论。具体操作程序如下:首先是创设情境,引导并暗示学生确定自己个性的、不同的教学内容;其次,在学生本位思想的指导下,确定不同小组、不同学生的学习目标;再次,非指导性教学模式要求课堂气氛一定和谐、平等;最后,通过具体学习过程的完成,交流并评价学习成果。
二、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问题
经济法在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活动中是具有基础性的指导作用的。正所谓三分法律,七分经济,它紧密地体现出经济法教学的这种复杂的跨学科性。目前,社会急需“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即具备经济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教学实践中,学生学习积极性不足、个体个性遭受忽视等问题屡屡出现,导致经管类专业向社会输送的人才“法商结合”实践能力不足。
(一)对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忽视
经济法的教学通常都是以法条学习和解释作为基本活动的,比较枯燥和机械。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对法学知识比较陌生,法学基础薄弱,致使对学习经济法课程兴趣冷淡,教师卖力教学,学生兴致不高,教学效果不佳。
(二)对学生个体个性的忽视
学生专业背景不同,导致不同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个性差异。有同样专业背景的学生,亦会因为个人个体个性的不同,导致对经济法不同章节的学习深入程度上的差别。个别教师忽视学生个体上的种种个性,导致个别学生想学没学透、个别学生不想学却被迫学的状况出现。
(三)对学习氛围创设的忽视
经验丰富的老教师会发现,良好的学习氛围会促进学生的学习热情,而很差的学习氛围则会阻碍学生对相应课程的学习。在经济法实践教学中,由于忽视良好学习氛围的创设,从而阻碍了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四)对学生学习评判能力的忽视
教学评价在教学活动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它能够总结一段时期学生学习的效果与能力,并给予下一阶段的学习以启示。大多数教师似乎已经习惯了教师这种“权威式”的评价模式,忽视了这会造成对学生评价的单一性、片面性。
三、非指导性教学思想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通过对经济法教学中“教学核心内容的确定—个性化教学目标的制定—和谐的课堂氛围的创立—具体程序的操作—学习成果的交流与评价”五步骤的应用,非指导性教学思想在经济法教学中以具体案例表现出来。
(一)教学核心内容的确定
“教育并不是一件‘告诉’和被告知的事情,而是一个主动的和建设性的过程。”比如,针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部分教学时,教师要首先确认一个关注各种不同市场主体的大环境,可以让学生自主选择感兴趣的市场主体,也可以依据自己未来的创业兴趣查找相关市场主体的设立条件,就此可以划分公司法小组、合伙企业法小组等,根据自己的兴趣确定出来的教学核心内容,往往符合大多数人的爱好,学生在活动中热情极高。
(二)个性化教学目标的制定
非指导性教学强调在教学目标的制定过程中,应本着人本位的价值取向,针对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设置不同的教学目标。如在经济管理类众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中,金融专业学生大多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兴趣浓厚,针对此部分学生需要个性化地制定深入学习此部分的教学目标;营销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对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兴趣浓厚,此专业学生就需要针对以上学习内容认真推敲;针对各个经管专业的学生,大多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感兴趣,因而在设计合同法教学目标时则可以大体方向一致。
(三)和谐课堂氛围的营造
和谐课堂氛围的营造,对于增进师生学习的热情与勇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课堂的氛围可分为负偏型、一般型和标准型。负偏型课堂氛围中,教师多用指责性语言,师生关系对立;一般型课堂氛围中,教师以讲解为主,师生关系一般化;而标准型课堂氛围中,教师批评学生少,表扬学生多,注意倾听学生发言,学生踊跃发言,注意力集中,笑声朗朗,师生关系融洽。
(四)具体程序的操作
1.暗示手段提出教学内容。非指导性教学要求教师有能力通过创设自然的外部环境及运用各种暗示的手段,激发学生主动将教学核心内容推断出来。以经济法教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暗示手段的基本操作程序:教师描绘当下年轻学生经常运用的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电子商务形式—学生情绪高昂、积极发言—教师顺势描绘自己成功与失败的网购经历—学生产生共鸣、相互交流、个别学生主动提及退货问题—教师表扬提出问题同学并追问是否知消费者退货的法律依据—对新消法中“后悔权”有了解的同学注意力集中,踊跃发言。
2.体验方式融入教学过程 。非指导性教学是“学生中心”的教学理论,应将体验方式融入教学之中。以经济法中的公司法为例,学生一组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另一组作为公司的申请人员,通过实践,反复推敲,最终符合公司法中不同公司类型的基本注册条件要求,注册成功后,能够递交体验报告。将体验的方式融汇到经济法教学之中,对于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的个性、发掘学生内在潜能起到重要作用。3.契约精神贯穿教学始终。契约,可被理解为合同、协议或合约。
契约精神被广泛应用到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它规制了契约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前提下,互享权利,互担义务。非指导性教学模式倡导教师与学生的和谐与平等,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契约精神,将学生的学习与教师的教学联结起来,提醒学生时刻牢记自己的学习目标与任务,加强学生学习的责任感。
(五)学习成果的交流与评价
通过非指导性教学模式的体验,学生收获的学习成果不仅体现在报告、论文、课件等形式上,而且也可以体现在学生们经验得到积累、眼界得到开阔、能力得到提升等非直接形式上。从人的发展角度看,学生们后面的隐性成果的取得比显性成果重要得多。
在经管专业学生的经济法科目教学评价中,不仅要考虑学生最后的标准化考试中的成绩,更要关注不同个体的学生在整个一学期教学过程中的学习状态。用“成长记录袋”是很好的一种方法,学生在选择、确定并完成自己的每一次教学内容之后,不仅要在反思中明确老师对他们的评价,还要在反思中明确学生对自己的评价。将每一次成长记录卡汇总到成长记录袋中,便是某学生一学期平时状况的真实反映。
关键词:高职院校; 一体化; 《经济法》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1
一、引言
《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覆盖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知识点众多,且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又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逻辑概括能力和问题分析能力,对尚未投身社会的学生而言,学习难度是较大的。目前《经济法》程设置多以课堂讲授为中心,教师在上课时以法律基础理论为重点,很多时候学生的反应是学得茫然,而老师是教得孤独。因此,在高职院校“校企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下,《经济法》课程教学亟需改革,其改革的关键点是以“行动”作为教学进程的导向,理论知识围绕行动展开。
二、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现实困境
(一)从教师方面看,经济法的教授过程仍是理论研究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师囿于传统教学模式、学校教学条件及现行评价教育机制、课时量等多方面的束缚,教师的教学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教学手段多以黑板、粉笔加PPT的单一方式,教学效果不佳。在教学内容上,以填鸭式满堂灌教学忽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缺乏实践练习。教学与实践脱离,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从学生方面看,高职院校学生学习基础较差,对《经济法》缺乏学习兴趣。经济法是一门较为抽象的学科,理论性、技术性较强,大部分法律规定在学生看来职能理解字面内容,无法真正掌握法律运用技术。这对于本身学习基础较差且不善于抽象理论学习的高职学生来说,无疑是枯燥无味的。因此,出现学生混课、睡课的现象,形成了学生听不懂、学不会、不愿听的恶性循环。要解决学生对学习没兴趣,就必须从根本上对现行教学方法和教学要素进行改革。
(三)从教学质量评价方面看,传统教育评价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人才培养的方式。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以闭卷书面考试为主,主要考核学生的理论知识,很少考学生的应用能力。考卷的设置还停留在传统的名词解释题、填空题、简答题概念考核上,学生应对这样的考核就是“背多分”。这种考核方式,并不能达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即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法律责任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分析判断并解决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问题。
(四)缺少实训内容,未能体现高职院校“一体化”教学要求。高职院校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是其主要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根据课程特点,将实训内容融入课堂中,通过一体化教学模式,切实提高学生的实务应用能力。然而,对于理论性较强的《经济法》课程,教师们在教学过程中过多地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加之教师指导学生校内实习实训的经验不足,使得在校冉行实习实训难度较大,导致任课教师对《经济法》课程的实习实训重视不够,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低下。
三、《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路径
传统“填鸭”模式的理论讲授是导致目前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只能学不会用的寰常即学生产生对法律知识“用”即“职业性”的困惑。要解决就应创设适合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模式,即引入一体化教学模式,开辟一条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职业型、实务型、技能型的人才培养路径。
(一)理论教学融入技能培养。高职教育要求知识传授须使学生形成某种能力,但这并不意味放弃理论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因为法律概念、原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是法律运用能力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教师应重视理论讲授与能力培养的有机融合,如在课程设置中囊括了经济法律纠纷解决方式的专题,能够让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技能,而不是追求实践的表面形式而忽视了法律知识学习的本质规律。
(二)根据职业需求选择恰当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不可或缺的实践素材,运用案例能够让学生对枯燥的理论知识产生兴趣,促进学生主动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进而查阅相关的法律知识,达到培养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对案例的选取时,要注意到高职学生的基础薄弱,选取的案例不宜选择难度过大案情复杂的案件。需从简单的案例引入问题,引发学生的兴趣,并思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发言,结合基本法律概念和原理进行讲解答疑,从而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其次,还需要注意经管类学生的专业特性,在案例的引用不能照搬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的案例,应结合其经管专业引入案例。
(三)加强校内仿真模拟实训。有人认为高职院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只适合工科类的课程,其实是一种误解。不管是的工科类的课程还是文科类的课程,不管是基础理论课还是专业课,课程的教学目标都应是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最终达到不断提高实务能力,学以致用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也应贯穿“一体化”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仿真模拟实训以真实案例为教学素材,要求学生根据课堂教学所学到的法律操作技能,独立的完成相关法律工作任务。如让学生以“工作服购销”为素材,进行分组讨论,每组分别代表企业和服装厂,拟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训,较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达到了融教、学、做为一体,有效提高学生岗位实务能力的预期教学目的。
(四)与实务部门搭建一体化教学平台。加强与商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区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通过参观调研、顶岗实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见习活动,增强学生对课程知识的理解以及对实务能力的提高,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同时,可以聘请实习基地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实训指导教师,为学生实习实训进行指导,组织学生进行各种讨论交流,从而不得巩固双方合作基础,促进资源优势互补、
四、结语
[关键词]企业;循环经济;因子分析;问卷调查
引言
新疆地处祖国边陲,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其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依靠资源型和原材料工业支撑。随着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越来越严峻,发展循环经济俨然已经成为了一项国家政策。作为新疆的首府城市,乌鲁木齐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把循环经济落到实处,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在“十二五”期间累计投资454亿元,实施了工业企业搬迁治理等126个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批复了多个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园区。2015年,相关部门将重点放在了企业中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上,针对27个重点污染源项目,实行了以奖代补的治理方式,推行一些高效的节能措施,从源头治理污染,对480家小型、转型无望且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关停。这一系列措施的执行使得乌鲁木齐市在“十二五”期间超额完成了4项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减少了1500万吨煤燃消耗,2014年万元GDP能耗较2010年下降了34.25%,提前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循环经济工作开展后的效果明显,使得乌鲁木齐市在环境改善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乌鲁木齐环境问题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2015年冬季,乌鲁木齐市数次出现严重雾霾天气,影响市民的出行和健康。因此,环境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更大力度地去实现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做到污染低排放,摒弃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研究对象通常是省、市,很少有研究以问卷的形式涉及到企业,并对问卷进行统计检验。企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在企业中实施循环经济,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意图和资源保护战略需要[1]。本文以新疆乌鲁木齐地区的企业为调查对象,对乌鲁木齐的多家企业进行抽样调查,运用统计软件SPSS21.0对问卷进行科学的检验和分析,运用因子分子方法找出影响乌鲁木齐企业员工对循环经济的认知程度以及企业中实施循环生产力度的主要因子,在此基础上得出乌鲁木齐市企业循环经济认知和实施的最终得分,并针对研究结果给出适合其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问卷设计及基本分析
1.1问卷设计
初试问卷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问卷的主体,即企业循环经济的认知与实施指标;第三部分专门对调查对象所在企业的行为进行调查,备选答案采用5级李克特量表法进行设计,目的用于弥补前两部分问卷的不足之处,以便于问卷的修改。初试问卷先通过预调查的方式进行了小范围的测试,根据调查结果进一步完善并形成正式问卷,正式问卷分为实施循环经济企业和未实施循环经济企业两个版本,实施循环经济企业版本含有43个问题,309个选项,未实施循环经济企业版本含有22个问题,116个选项。为了确保问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将问卷通过实地调查、E~mail发放、人物访谈等方式,发放给乌鲁木齐69家企业员工,总共回收问卷51份,回收率为73.91%,最终确定有效问卷49份,有效率为96.08%,有效问卷数置信度为95%。
1.2信度和效度检验
1.2.1问卷信度检验本文用Cronbach's信度系数法来评价调查问卷的内在一致性。在实际应用中,Cronbach's至少要大于0.5[2]。根据SPSS21.0软件进行问卷的信度分析,将不合理的观察指标删除后,测量结果Cronbach's系数高达0.722,说明调查问卷的内部一致性较好,有较强的可信度。1.2.2问卷效度检验Kaiser(1974)指出当KMO值大于0.5时问卷结构效度较好,KMO值大于0.9时,则问卷结构效度非常好[3]。经检验,KMO检验统计量达到0.776,Bartletps球形检验水平为0.000,拒绝零假设。说明相关系数矩阵与单位矩阵存在显著差异,建构效度良好。根据KMO度量标准可知,本文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2因子分析
2.1结果分析
问卷的第三部分通过对文献回顾、资料查询、企业访谈、问卷分析等,详细调查了企业中进行的具体工作以及企业员工对循环经济的认知程度,测评指标采用5级李克特量表法分别对企业行为程度“0%,25%,50%,75%,100%”和个人认知程度“不认可,不太认可,一般认可,比较认可,很认可”赋予“1,2,3,4,5”的值。尝试性地提出将资源综合利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等17个问题作为变量(见表1),运用SPSS21.0,提炼因子进行分析。根据表1中的均值统计可以看出,清洁生产、节约能源工作,资源、工业用水、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减少毒害物质的排放在企业行为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次是开展新技术、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而学习法律法规、宣传循环经济知识和提供信息等公益性节能服务占比很小。企业员工对实施循环经济的认同度较高,认为循环经济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企业的减排目标并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对开展循环经济会降低企业利润的认同度较低。可见,企业中循环产生的开展不但没有降低企业利润还为企业节能减排的实现带来了契机,对于这种新的生产理念,企业员工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如表2所示,采用因子分析法,分别对初始因子解的方差、提取因子解的方差和旋转因子解的方差解释进行分析。按照特征根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考虑到特征根小于1的因子解释力度不如直接引入原变量大,并且过多的因子不利于后续分析[4],因此列出了初始因子解中大于1的5个公因子,其累计方差贡献率为71.968%。通过对这5个因子的提取和旋转,令旋转后的因子重新分配各个因子解释原始变量的方差,使得每个公因子上的载荷分配更清晰,更容易解释各因子的意义。分析可知,问卷中的第一个公因子主要代表:积极宣传循环经济知识、完善再生产资源回收体系、提供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业、学习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第二个公因子主要代表:工业用水循环运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第三个公因子主要代表:实现了企业的减排目标、企业利润降低、实施循环经济第一目的是保护环境;第四个公因子主要代表:减少毒害物质排放、进行节约能源工作、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第五个公因子主要代表: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生产、消费观念。
2.2因子解释
通过上述统计方法研究,结合理论描述,我们把5个公因子分别命名为:政策实施因子、资源节约因子、利益相关因子、节能减排因子、公众认知因子。下面具体对5个因子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解释。2.2.1政策实施因子政策实施因子的方差贡献率是6个公共因子中最大的,解释了样本中所有变量的25.832。一般情况下,循环经济形成于一些特定因素的推动,而政策手段通过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推动着循环经济的发展。通常而言,国家性政策的颁布能够促进企业对循环经济的实施,企业的规模越大,涉及的行业越多(尤其是高耗能的工业及制造行业),实施循环经济的意愿越强烈,其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5]。此外,法律的强制性和法规的约束性是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对现阶段大多数企业而言(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就没有主动参与意识。2.2.2资源节约因子资源节约在循环经济实施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方差贡献率仅次于政策实施因子。我国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问题通常产生于资源消耗增长过快、资源利用效率过低、资源再生化率不高。而循环经济的技术模式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节约资源,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大资源的再生化率,强化废弃物的循环再生利用,做到在不增加甚至减少原始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6]。企业中循环经济的实施一定要把资源的节约放在首位,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2.2.3利益相关因子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遵从“利益”原则,企业收益的多少直接程度上决定了其实施循环经济的力度,对企业后期的决策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企业实施循环经济,企业股东或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实施循环经济后期的收益有多大,能够为企业带来哪些直接好处,其投入的成本是否高于企业后期获得的利润。如果不计成本、不考虑代价的发展循环经济,其结果可能消耗更多其他资源,并且产生二次污染,违背发展循环经济的初衷。对于企业来说,循环经济能否实现的关键是经济效益问题,如果循环经济的开展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就会失去动力。2.2.4节能减排因子节能减排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10.445,包括减少毒害物质排放、进行节约能源工作、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三个变量,是决定循环经济实施良好程度的重要因子。现代循环经济的基本目标是从源头上减少能源的消耗和废弃物排放以控制环境污染。在企业中发展循环经济,不仅带来经济效益,还能够改善企业内部及周围的环境。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现代经济发展模式,把资源消耗减量化作为基本前提,涉及能源消耗减量化、能量的回收和综合利用[6]。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是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2.2.5公众认知因子公众认知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与节能减排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不相上下,为10.415。循环型社会不仅体现在企业生产环节中,而且体现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近年来,公众意见的社会影响力越发强烈,公众认知因子对循环经济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企业和政府循环经济工作的监督和促进。环境污染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直接参与循环经济的决策、监督和治理,是弥补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不充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力量。
2.3因子回归分析
通过因子分析得出并解释影响企业循环经济实施的5类因素后,本文将进一步描述因子载荷值的回归情况,以探索各因子之间的联系。为了准确的衡量每个因子的得分,并进一步分析五大因子的内在关系以及对企业选择实施循环经济的解释力度,本文针对以上5个因子,采用回归法做综合评价,建立如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研究:(1)其中,Y是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综合因子,ix为影响企业选择实施循环经济的五个因子。由因子得分矩阵将5个因子表示为17个指标的线性形式,将每个因子的方差作为原有信息的贡献率来确定其综合指标的权重,结合公共因子的得分,对每个样本求出加权平均综合得分,形成的因子得分函数为:其中,F为原始变量综合得分值,iF为公共因子,以上5个因子分别从不同方面分析了影响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因素,但是并没有衡量每个被调查对象的综合得分,然而运用以上6个方程可以计算出每一个因子的相应得分以及原始变量的综合得分。通过分析综合得分排在最前和最后的十位企业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情况(如表3所示),不难发现:从性别上看,前十名调查对象中女性有6名,后十名调查对象中女性仅有2名;从年龄上看,前十名调查对象中有6位年龄低于30岁,后十名调查对象中年龄低于30岁的有3位;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前十名中仅有1位非大学文化水平,后十名中有4位非大学文化水平;从职务来看,前十名中有4位中层管理人员,后十名中仅有1位为中层管理人员;从收入范围来看,前十名中有7位收入高于4000元,后十名收入高于4000元的有4位。由调查结果可知,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收入范围等均对企业循环经济的认知与实施有一定影响。总体来说,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对循环经济的认知度更高;此外,年龄越小、受教育程度越高、职位越高、工作年限越长的调查对象对循环经济的认知度越高,反之亦然。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乌鲁木齐市企业员工对循环经济的认知度和企业内部循环经济的实施度的总体得分并不高,仅有4人达到60分以上,占总调查人数的8%。
3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影响乌鲁木齐市企业员工对循环经济认知度和企业内部循环经济实施度的因素按照贡献率大小排名分别为:政策实施因子、资源节约因子、利益相关因子、节能减排因子、公众认知因子。其中,调查者认为政策实施因子对循环经济的实施影响最为重要;资源节约因子、利益相关因子和节能减排因子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起到次重要的地位;而公众认知因子的影响力相对而言被认为并不是那么重要。总体而言,乌鲁木齐市企业员工对循环经济的认知度和企业内部循环经济的实施度还有待提高。为了进一步推动乌鲁木齐市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本文针对每个因子的变量给出如下几点建议:(1)多途径加大企业内部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循环经济在乌鲁木齐市开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公众对于其了解度还有待提高。企业作为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内部员工的循环经济意识必须加强。可以在企业内定时开展循环经济专题讲座或课程,不断地在员工中普及循环经济理念,让循环经济思想一步步地深入到员工的生产、生活中[7]。(2)全方位提高企业内部循环经济的技术投入。很多实践告诉我们,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同样,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技术水平作为其重要支撑。企业内部进行清洁生产的同时,必须改造、替换原有老旧、落后且高耗能、高污染的设备,乌鲁木齐市企业不仅可以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工艺,还可以加大技术投资,自主创新。(3)多角度加强企业内部循环经济的措施保障。首先,要优化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以产业升级来带动循环经济的实施,对乌鲁木齐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园区进行规划的同时,重视非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工作建设,在企业内外形成良好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其次,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财政与税收支持,对于发展现状和前景良好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技术扶持;最后,要加强乌鲁木齐市政府和企业对循环经济的监管力度,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4)多渠道注重企业内部循环经济的人才培养。人才是企业内发展循环经济坚实的智力保障,乌鲁木齐人才的匮乏是其发展相对落后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内应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引进相关人才,对于企业已有的人才,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最新的循环经济知识和方法,给予必要的创新奖励,以避免人才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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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和平.基于生态效率的江西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研究[J].生态学报,2015(9):2894-2902.
1.促进技术进步
经济的发展是通过技术的创新推动的,而人力资源开发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以及科学技术水平。人力资源的开发不仅提高了人才的技术能力,而且能使人才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提高他们对知识的渴望与研究,使他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进行技术的创新,创造新的价值,以此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人才竞争是企业竞争的核心,人力资源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通道,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人才的综合能力素质,促进技术的发展。
2.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运优化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等各部门的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地优化升级,这就要求人力资源的开发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以便适应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人力资源的优化升级,使企业的人才分配更加完善、合理。人才能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的发展,使经济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中。所以,人力资源的优化升级能够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知识经济背景下人力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力资源开发取得了一定的进度,但是纵观全球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源的现状,我国与之还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教育培训体系落后
与西方发到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相比我国的人力资源开发还有很多的不足,首先我国在对人才的教育与培训方面投入力度不够,致使教育培训体系比较落后,跟不经济发展的步伐。我国政府用于教育的经费虽然在逐年增加,但是教育投入占国家GDP的比例却呈下降的趋势。另外我国的教育培训体系不够完善,很难适应高科技时代对具有创造能力与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需求。此外人力资源的投入分布不均匀,致使不同地区人力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有很大的差别。人力资源的质量影响着经济发展的高低,所以各个地区的发展差异主要是因为劳动者的素质有差异,特别是教育的差异直接影响着人才的素质。
2.人才创造力不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文化生活需求在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比较落后,高素质人才不多。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主要提倡“以知识创新为源泉,以服务业为载体,以创造经济价值为目标”,大力发展创意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培养的人才大多创造能力低下,可替代性很高,对人才的培养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没有合理的对人才进行统筹规划。
三、知识经济时代下如何使人力资源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1.加大教育投入
人力资源的发展离不开教育、培训,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提高人口受教育水平,提高人才的质量。只有人力资源的质量提高,才能促进经济发展的。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源质量的重要手段,更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增加教育投入要注意均匀的原则。另外,我国中、西部地区教育基础比较薄弱,更应该加大投入,以便促进其协调发展。
2.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
我国的人力资源基数比较大,但是人才质量低下,所以我们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基础上,提高人口的质量。人力资源的来发要注重培养人才的创造力,提高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开发手段,使人们树立人力资源开发中深化的概念。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发展在职培训、远距离教学、考察学习、人才沙龙等模式,提倡终身教育与自主学习,从而全面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水平,是人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下对科技创新技术的要求。
3.合理规划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