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3 11:39:20
导语:在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 业主 监理 承包商 行为 规范 探讨
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
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行为关系的现状及根源现状。目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其具体做法是:一、业主成立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执行办),下设监理管理管理办公室(监管办)、总工办、工程技术部、合同计划部、设计代表、协调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监管办下设总监代表处,业主指定人员或者自己担任总监,代表处以下设总监代表、相关监理职能部门和各标段驻地办。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总监代表以下才由社会监理担任,社会监理只承担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和费用管理(包括监理费用)直接由指挥部控制,这就造成了代表处以下包括驻地监理在内的各部门服从业主派出的监理管理机构的人员的管理,从实质上看,仍然是业主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社会监理成为业主的雇员,也就失去了监理方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费用管理成为工程建设中的首要矛盾集中点。承包商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工作内容、工程量和费用申报要经过各个项目监理、驻地办、代表处合同部、总监代表、监管办、总监、指挥部合同部、业主代表等相关部门层层审批,手序烦琐、苦不堪言。同时,引起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立项后,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 (3)因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指挥部合同处作为负责业主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 A、指挥部合同处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 B、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C、因指挥部合同处是核算、控制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深入施工现场的机会少,对经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审核、批准过的计量和变更、索赔等既不能轻易肯定,又不能轻易否定,有心到现场核实,却又被审核计量等工作困在办公室中,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更有甚者,承包商怕自己下一步的工作使得变更、索赔工程成为隐蔽工程或改变工程现场状况,使产生变更、索赔的原因发生改变甚至灭失,引起认定工作难度加大、认定时间延长,甚至所申报的变更、索赔项目被否认。尽管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部门都已经签认,但承包商在指挥部合同处认可之前仍不敢进行下一道工序,直接影响工程进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在业务上有心科学、规范的行使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却又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 (4)指挥部合同处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容易产生“反正你要审核,我审不审都无所谓”的思想,对相关进度、造价和工程计量的审核、控制工作就会放松,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5)因社会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引起承包商的消极对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6)社会监理成为“传话筒”,将业主的命令、要求下达给承包商,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而对于承包商的申报只是简单的上传给业主,具体如何执行办理完全听命于业主,起不到公平公正的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 (7)对于因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的变更或索赔的项目,监理没有审批权,不能下变更指令,而承包商因审批手序烦琐,又要因等待批复而停工,也不愿申报,只按图施工,不能保证质量。 (8)承包商。由于资金拨付大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作为业主雇佣的监理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却并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承包商始终成为三者之间的弱式群体: (9)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大都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有些原来仅仅是一般行政人员,往往因业务素质和个人素质不能严格执行合同和规范,尤其是工程款拨付方面,承包商苦不堪言。 (10)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社会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特别在变更项目上政令不一,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11)个别监理业务水平不高,现场不敢表态,或个人品行低劣,对承包商吃拿卡要,百般刁难,造成工作周期延长,承包商因此额外付出增加。 二、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习惯于一竿子插到底,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间难以改变,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的; (1)作为出资方的业主,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的,因而认为监理和承包商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2) 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为了立项,又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社会监理制”。一旦实行“社会监理制”,却又怀疑监理工程师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投资意图和目标,必须加以管理、加强监督,只有自己直接参加现场管理才放心。(3) 监理费用牢牢的控制在业主的手中,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业主同意的事情可以做,错了也执行,业主没同意的事情不能做,正确也不做,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目前的监理模式,使得监理不用承担过多责任,却又有利可图,往往三五个人成立一个监理公司,然后挂靠在“权威”机构中承揽监理业务,从社会上招聘一些人(通常是刚刚毕业的学生,工资要求低)从事一线施工监理任务。他们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格的合同意识,综合水平、信誉相对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不能令业主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 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工作,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也不能保证工程量、特别是变更、索赔数量的准确。 三、对策,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FIDIC条款的要求靠拢。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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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和投标书上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任务。 相关部门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时,应选择资质高、信誉好、专业知识掌握全面、施工经验丰富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给与监理充分的权力,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其他的一些建议。 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仅是承包商单方面地向业主保证履约,而是三方相互保证履约,可以更有效的保证三方共同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监督使用,严禁挪用。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人数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188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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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
(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六条 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十条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十四)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地下室、基础工程等)。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章 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接监理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接楼层25层以下、跨度30米以下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200米以下的高耸构筑工程以及国家建设部规定的二等其他类、二等以下其他类建筑安装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丙类监理单位可以承接楼层16层以下、跨度24米以下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高度100米以下的高耸构筑工程以及国家建设部规定的三等其他类建筑安装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外地监理单位进入本市从事监理业务,应当报经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在开业前,应将本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名单、专业资格证书、简历及监理工程师证书报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由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监理上岗证。
监理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证上岗。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第四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监理业务,特殊工程可采取合作监理形式。
第二十条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该阶段监理业务的相应资格。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监理的全权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内向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向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也应向上述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凡属监理范围内的事项,业主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对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指令,不得直接对设计、施工单位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认为业主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业主,业主对此有异议的,可报告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书和停、复工通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经办银行不予结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由于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的或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第三十一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业主不得干扰和阻挠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及时核定、支付监理酬金。
监理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监理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监理费项目支付。
第三十五条 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其工程竣工质量等级应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五章 涉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独立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境外监理机构承担监理时,应当聘请境内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境内监理单位能够承担监理的,应当委托境内监理单位。境内监理单位不能单独承担监理业务的,经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批准,由境内监理单位与境外监理机构合作监理。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由境内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贷款方要求境外监理机构参加监理的,境外监理机构应当与境内监理单位合作监理。
第三十七条 境外监理机构与境内监理单位从事合作监理,应由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担保,经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境外监理机构在本市从事合作监理,应当向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册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注册证明书;
(二)所在国(地区)出具的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专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监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近期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拟派遣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和姓名、国籍、简历、技术职称;
(七)担保银行的名称、地址和同意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
上列材料采用外国文字书写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作监理双方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合作监理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对象和内容;
(二)监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监理费的分配;
(五)风险的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监理在我市承担监理业务,应当采用我国的技术规范,特殊情况下确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应当报经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对应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故意损害国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外地监理单位未经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由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the causes were analyzed, and mad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main problem.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 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它的巨大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中国自成立第一家监理单位以来,监理单位有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监理人员急骤增多,监理覆盖面越来越大,不少监理企业开拓了外省市场。但是无论从我国引进建设监理的目的,还是与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接轨,当前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存在的许多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并且形势不容乐观。
一、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监理市场中的许多监理行为不规范,影响建设水平的提高,严重影响和阻碍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当前监理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概况如下:
1.1监理单位过度膨胀,恶性竞争较为普遍
随着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正式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全面推行,建设监理队伍迅速扩大,特别是上述行业和地方分割,保护主义因素的普遍存在,使得有些地方监理单位一哄而上,迅速膨胀。(笔者所在的地级市区,就有十几家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过多,造成了部分地区“僧多粥少”,监理业务难以承接的现象,致使有些监理单位竞相压价,有的甚至采取给回扣、给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有的搞补充协议、阴阳合同,以低于合同价的取费承担业务。虽然大多数地区都由主管部门监理协会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但缺乏监督和管理,使自律公约流于形式。监理单位之间不合理的甚至恶性压价,导致最终监理取费远远低于标准取费,有的甚至仅为标准的20%,严重干扰了建设监理市场的秩序。
1.2监理单位经营缺乏有效的管理
我国将监理单位分为综合、甲、乙、丙四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营业范围,通常情况下监理单位不能越级承揽监理任务。由于监理单位近年在一些地区发展过快,出现了暂时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致使一些监理公司任务严重不足,也出现了资质等级普遍偏低,经营范围不广的现象,必然出现违反《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等违法违规的现象。如低质高挂,一些有“能耐”的监理公司越级承揽到监理任务后以“合作监理”的名义挂靠在等级符合要求的监理公司名下;挂牌监理,有些自带项目的非专职人员挂牌在某些监理公司名下开展工作,监理人员从中收取管理费等等。从实质上讲都是出卖资质,非法转包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工程建设监理的社会声誉。
1.3行业和地方割据,市场竞争欠规范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大多数建设监理任务没有推向市场,而是由一些依附政府部门的开发企业的监理单位所垄断。此外,条块分割,行业和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将本行业本地区的工程项目委托给所属单位,形成“同体监理”。有的名曰指标,但实行“内部操作”,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完全具备监理能力和监理资质的单位从事监理业务,也不利于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使这些监理企业缺乏竞争力。同时也使得独立于建设监理市场的社会监理单位难以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不利于监理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业主行为不规范,没有真正实行“全面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应该是全方位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决定从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监理制,“全面推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不仅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控制,还应对工程进度、投资效益进行控制,另一方面是指从施工阶段向建设的其它阶段拓展(如设计阶段)这样才能使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实用性、可靠性以及整体功能达到最优,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但目前普遍情况多数工程监理只局限于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这一范围,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监理制度的理解,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为减少费用,不把进度、投资的控制权给予监理单位。此外,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只能在开始施工时才能实施,开工前的勘察设计预算等必要的监理工作范围就更不能监理了。
3、监理单位的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3.1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不高
监理是新兴行业,我国虽然已建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培养了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但数量还远不能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由于监理工程师报酬普遍较低,多数仅是挂靠在监理企业,事实上并不到岗。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院校对监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真正一线监理人员主要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下岗单位的人员构成,他们文化层次高低差别大,文化水平低的占大多数,且未进行一段时间专业培训就匆匆上岗,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的作用,难以取得很好的监理成效。
3.2监理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普遍不高
监理单位存在不同的经营模式,其内部管理水平高低不一。有的监理单位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充分发挥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大部分的监理单位由于起步较晚,缺乏一整套管理措施,缺乏对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科学管理,监理人员的考核、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没有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分配上未能体现贡献与报酬相协调,造成人浮于事,得过且过现象,不能发挥监理人员应有的潜能。
3.3监理工作不到位,未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监理单位由于工程项目监理费用普遍较低,为了保证经营利润,在项目上配备监理人员数量偏少,专业不配套,难以保证配备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这些造成监理工作不规范,不能有效地进行“三大”控制,不能确保工程质量;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仅凭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的个人想法来开展工作。也没有制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制,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未能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二、对策
为改变当前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发展壮大监理企业,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上的作用,使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从而高效益、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笔者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完善立法,加大监理宣传广度和深度
当前建设监理制度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制力”不大,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和健全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确保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后,要广泛加以宣传,使各界对国家推行“全面”监理的目的有一定的理解,认清工程建设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从而使工程建设监理真正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同时要抓好早期监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各专业院校增设有关建设监理知识的课程,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监理专业,从而为今后的监理行业储备专业人才。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市场的管理,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推进“全面监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应有的作用
2.1严格监理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对“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对某些监理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方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
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遏制监理企业过多,素质较低的现象。另外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应尽快理顺政出多门的现状。
2.2规范业主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推进全面监理
当前业主行为的不规范,严重制约着监理单位的发展,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大部分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政府主管部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第一、逃避监理;第二:恶意压价,签订阴阳合同;第三:减小监理工作范围;第四干预监理的工作。只有通过对业主行为的规范,监理单位自身才能取得长足进展,才能在项目管理中充分发挥监控作用,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3、加强监理单位自身的能力建设,使之真正成为高智能、科技型企业
3.1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
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是监理人才队伍的培养。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监理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①监理协会应组织实力较强的师资队伍,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②监理单位也可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不定期的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扬长避短,共同提高③除了继续搞好当前的监理上岗前系统培训外,还要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优化知识结构,造就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带动监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④加强监理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增强责任心,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3.2创新监理企业机制,提升自我发展
①制度创新: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一套科学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机制。从总监到一般监理人员明确责任,各负其责,使各个岗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实行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竞聘上岗,工资待遇和收入分配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贡献和效益与岗位挂钩,只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科学管理办法才能激励和约束企业每个部门和人员。②管理创新:要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效应,取得竞争优势③技术创新:采用现代的管理技术、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检测手段,坚持用新的 ,新的技术、新的管理和新的装备,提高传统的监理效率,建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④发展思路要创新,监理企业应注重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不断开拓市场对工程咨询业的相关要求,不断提高和完善企业的社会服务功能,形成监理企业服务产品的多样化、多元化⑤文化要创新,要建立积极进取,有社会责任感和不断创新精神的企业文化,对加强监理企业的凝聚力及提高企业的社会竞争力,获得社会的认同感和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3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多种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要及时下达监理指令,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
4.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总监是空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空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奖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关键词:建设监理;体制;问题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建设监理从1988年7月起开始试行,90年代中后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节约投资和保障安全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建设监理得以较好的发展,当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只有通过对问题不断地改进,才能促进监理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建设监理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所谓的工程建设监理,就是指监理单位受到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各种监理培训中,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是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它是社会机构,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的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建设监理与理论之间有较大的差距。监理本指全过程的管理,但实际中监理常常主要是工程质理的监督,更主要是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对于个体业主来讲,请不请监理,是他自己的事情。在我国,对于单位业主来说,其项目的管理常常是单位自行来决定如何监管。而在国外,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管理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从项目立项开始就要进行可行性监管,然后在项目实施、运行管理过程中更要求工程建设监理以业主的身份进行有效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师是一个懂得项目的业主,就仿佛是打官司的人请的律师一样,工程监理就是人。
二、建设监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缺陷
当前社会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承揽方式主要表现在:监理业务的转包、对监理人员的乱雇私招、监理证照挂靠以及系统内搞连体(或同体)监理等,这些不规范的监理方式造成了监理在很多工程建设上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行业性、区域性的保护政策限制了监理工作的发展空间,影响了监理市场的和谐有序的发展,这些行业性、区域性的保护政策,造成了垄断经营、市场封锁。有些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利用权职,设置门槛抵制打压外来企业,这虽然保护了当地的监理企业,却扰乱了市场的本身的开放性和竞争性,长远看来,这是极不利的。
(二)监理制度的局限性
1.监理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保险制度已实施,已作为强制性的要求,开工前必须购买。但至今未有监理行业责任保险制度,这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壮大造成很大的制约。我国监理单位注册的最少资金为 50 万,可以说监理单位的经济实力及现金流是有着很大的局限性,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也是重大的,监理服务费普遍低下,而现场环境错综复杂,质量、安全事故也难以预测,这就导致监理单位的管理风险较大,监理责任保险的推行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
2.监理的服务阶段范围范围不广
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建设都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只对国家建设工程或使用我国政府资金、外国金融机构的资金,关系到范围比较广的小区商品房和一些特殊工程等工程项目要求必须实行监理制度,规定范围之外的不作强制性的要求,但我国现阶段大众的安全、质量意识仍未达到一定的高度,事实上除法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的工程外,其它工程基本未主动聘请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管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流程是宽广、复杂的,每个阶段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前个阶段未完将影响下个阶段工作的开展,如一般房地产开发都经历拿地、办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办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验收、备案、办房产证、运行、维修等过程,而现阶段监理单位绝大部分都只限于服务施工阶段,对前期开发和后期的维修缺乏监督权限,这难于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如对前期办证情况不了解难于判断工程具体开工时间,对维修监理的缺失难于从后期维修中发现由于前期施工阶段施工质量的问题,难于在下个项目管理中加以改正。
三、加强建设监理体制建设的措施
(一)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1.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对监理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化建设。要想监理有序的建立市场秩序,就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的、有序的环境,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况,甚至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杜绝,将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的落实到位。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要重视监理事业的,对监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且监理单位自身要加强业务水平的建设,从自身做起,促进工程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监理人员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
1.首先是要对监理公司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同时还要注意管理与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对于公司中缺乏的人才,尽快的引进,从人才结构上进行调整,从而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并且对于工作人员的安排,要结合自身的能力,从而安排相应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监理人员按规定不仅要求其精通一门专业技术,而且要求其要对相关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同时要掌握经济、法律、管理方面的知识和具有一定的工程管理实践能力。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建设监理的市场
建设监理在今天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其市场发展前景越来越好。但这一市场到底有多大,这要取决于许多种因素。影响建设监理市场大小的主要因素有市场化程度、业主水平、价格机制、投资机制、承包模式、发包模式等,这其中承包模式、发包模式又与监理的需求有很大的关系。所以现行的监理体制和运作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的需求,曾经提出的“大监理、小业主”的思路也应该重新思考。监理企业间在市场中的恶意竞争虽然使得其暂时取得了市场份额,但无疑是竭泽而渔。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必然会导致工程项目的监理服务水平降低使得企业声誉受损,同时不能满足本企业的持续发展。而且如果整个行业都陷人无序的恶意竞争,必然导致整个行业的倒退,甚至是消亡。
结束语
国民经济持续向上的发展势头意味着建设市场将会有一个长期增长的趋势。这无疑会为建设监理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为广大的市场空间。所以说建设监理业的发展空间足够大,需要的是如何把握住这个机遇令建设监理业出现腾飞,通过不断地强化监理工作的方式,对监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从提升人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入手,然后与国际监理制度相接轨,促使我国的建立制度秉承诚信、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从而使得监理市场不断的规范,扩大监理业务的范围,促进我国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磊.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国招标,2013,27:33-35.
Abstract: Since 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has been playing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however, we should also see th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t requires further standardizing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a good order of the commissioner of the sector, and also requires supervision companies improving thEir quality and professional level, to make China’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healthily developed and play a greater role in the social infrastructure.
关键词:监理行业;发展方向;问题;改进建议
0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引进、推行工程监理制以来,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监理行业在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96年末,建设部了《建设工程监理规定》,该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国情,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0年,建设部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使工程建设监理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1]。目前,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都实行了监理制,可是中国的监理市场与国际《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2]中的工程建设监理模式相比却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亟待进一步规范。本文将从多方面提出监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1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1 监理实施阶段仅限于施工阶段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实施阶段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等。在我国现行监理模式下,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意图并未熟悉和深入掌握,对工程项目周边环境、施工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也缺乏了解和熟悉,只能边工作边熟悉工程实际情况,也就谈不上从全局角度进行宏观控制。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高,工期长、施工面广,影响因素多,更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理的技术优势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现行的监理模式也使监理工作由多专业复合型工作局限为仅从事“三控制”工作,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制约了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
1.2 业主方工程管理部门庞大业主设置庞大的工程管理部门,并派出人员直接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使得监理机构完全从属于业主。这种情况使得监理工作已脱离了工程监理的本质与内涵,已不具备国际工程监理模式所规定的应具有的独立性、公正性,并且使现场工作出现权力分散、职责不清的情况。在这种模式中,监理工程师主要或只能承担质量控制工作,而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等由业主方或主要由业主方直接管理,破坏了业主、监理、施工三大主体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职能重置,浪费人力资源,同时也制约了监理单位的权力和管理水平的发挥和提高。
1.3 监理工作实施受限于设计工作[3]施工进行的过程中,经常会有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或工程变更跟不上建设需要的情况发生,往往会影响和制约监理进度控制工作。现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理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协作关系,并未实施设计监理,这就导致施工监理在发现施工图纸上存在的的差、错、漏等问题时,或是发现设计不切合实际、施工工艺复杂,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时,当提出设计修改后,一些设计单位会为减少己方工作、责任等,采取推托、搪塞等手段,达到拒绝、回避监理提出的设计修改等目的,这就可能会影响到监理的正常工作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工程总体进度、质量和投资。
1.4 监理企业自身问题伴随着监理行业市场的快速发展,出现了监理企业过多但是发展规模较小的情况。由于监理企业过多、过小,资质较低,管理不到位,达不到规模化经营,企业经营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意识不强,不能形成竞争优势,更谈不上创立监理品牌。而且监理专业范围较窄,不能形成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咨询与监理工作,造成工作的单一性缺乏综合性,人员结构中也缺乏相关的咨询、设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人才。同时,企业过多也使监理市场竞争激烈,一些监理企业为了承揽监理业务,不是靠优良的监理服务,而是靠互相压价、拉关系、给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承接业务,使得监理市场恶性发展。目前监理制度及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大,监督体系尚不健全,一些监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监理效果,很难达到“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监理效果可想而知。
1.5 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监理人员是指那些专职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并且取得监理上岗资格证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规定不仅要求其精通一门专业技术,而且要求其要对相关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同时要掌握经济、法律、管理方面的知识和具有一定的工程管理实践能力。但由于我国监理制发展较晚,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远不能满足监理市场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监理队伍中就出现了既有兼职的也有专职的;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的,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单位下岗编外人员,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的。从而使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监理的控制目标很难得到保证,从而失去了实行工程监理的实际意义降低了监理在社会上的地位与信誉。
2监理行业发展建议
2.1 扩大建设监理业务范围目前,建设监理工作主要限于施工阶段管理,要想充分的发挥监理的职能,应使监理工作逐步涉及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等阶段,进行多方位、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在现阶段条件下,由于相关规定,很难实施全过程监理,但可以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按业主要求逐步涉及除施工过程外其他过程或方面的工作,加强建设监理的专业化发展,在扩大业务范围的同时细化建设监理的职能分工,逐步开展设计监理、招标监理以及更细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监理等。全面的业务范围有利于国内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明确监理的权利和职责,培养专业的监理队伍,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控制能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降低工作成本,促进监理行业良性发展。
2.2 监理企业多样化发展在全面扩大监理业务范围的条件下,为满足业主多方面需求和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监理企业应主动寻求与设计单位或其他企业合作,形成合伙制监理企业或通过合并结成股份制监理企业,拥有多方面监理能力,逐步开展全过程综合监理,全面提高国内监理行业水平。在国际合作项目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还应该开展监理企业与国外监理机构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提高国内监理企业自身施工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习国外流行的项目总承包开发模式,提升中国监理业国际竞争力,为中国工程监理走向世界打下坚实基础。
2.3 逐步提升监理从业人员层次[4]国内监理行业从业人员层次驳杂,基本都是非监理类专业毕业人员,知识结构层次远不能满足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尤其是监理企业开展国际合作项目时。在我国,高校设置监理专业的寥寥无几,相对国内监理教育方面的发展,国外很多高校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均设置了监理专业,为监理行业提供专业的从业人员,这也从侧面反应了我国国内监理行业专业化发展相对繁荣的监理市场发展的滞后。改变现状需提供政策法规支持并大力发展监理行业,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行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入其中。此外,提高监理从业人员层次,打造专业化的监理队伍,也是监理行业得到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2.4 完善监督体制监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监理市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制,防止恶性竞争,给予监理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杜绝地方保护,落实公平、公正原则。全社会也应给予监理行业关注,重视监理企业在社会基础建设中所起到的作用,同时也要监督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以促进监理单位不断搞高自身业务水平,使我国的工程监理市场真正得到健康发展,造福社会。
3结论
本文针对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从理论角度给予了相关的改进建议。在现阶段国家投资四万亿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监理行业应抓住机遇,强化管理意识,规范管理方式,加强行业内部学习,提高自身从业人员的素质,努力做到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监理行业能够在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下顺利的进行。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不断完善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扩大监理业务范围,规范监理市场,力争使建设监理行业取得更大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工程建服务。
参考文献
[1]郭宏,陈意玲,陈义武.工程监理市场的发展和规范[J].长江科学院院报,2003,(12).
[2]GB/50319-2000.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
关键词: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
中图分类号: U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的含义
对铁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这也算是引进国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这在国际工程管理中早已应用,在工业发达国家已成为惯例。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和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是具有不同内涵的两个方面。工程建设监理是大范围的决策性的监理,诸如资金投向、项目决策、勘测设计、投标招标、工程实施等。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是小范围的实施性监理,诸如设计质量、概算质量、工程检查、监督迸度、验工计价、协调关系等。这里必须对“监理”二字作一点说明,所谓“监理,就是监督管理。”“监督”就是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各种现行法规,如《铁路法》、《铁路技规》等。“管理”又有两层意思,“管”是有效控制,“理”是理顺关系。“管”也是对时间、空间的控制,就是要使设计、施工符合经济法规、技术标准、承发包合同。什么时候交付设计文件,什么时候开工,什么时候竣工、验收、投入运营以及设计规模,方案布局、施工进度等都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都要进行有效控制。“理”就是理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关系,理顺铁路同地方的关系,理顺施工进度与结算支付的关系,理顺安全、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并且达成协议,建立文本。所以,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可以概括为这样几句话,就是对决策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使之达到预期的目的和经济效果。
二、当前铁路监理工作的误区
1、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 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铁路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 尤其是铁路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 战线较长, 影响因素很多, 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 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 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 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 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 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
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 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 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 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4、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 监理首当其冲, 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三、目前铁路工程监理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铁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 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 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 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 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 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 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 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 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 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 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四、改进铁路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对策与建议
1、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 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
2、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 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只有这样, 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铁路监理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 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 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 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3、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 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 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 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 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 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
4、把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落实到位, 认真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总监空挂名的问题; 其次是要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与将罚制度,以杜绝监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虚作假。同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 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5、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
低收费, 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也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 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因此,适当提高监理价格是完全必要的。“优质优价、低价质差”这是市场规律的一个法则。
五、应用现代管理科学,搞好质量监理
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目前应用最多、最广、最普遍的有经济责任制、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和全面劳动人事管理等。将这些方法灵活用到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上,无疑是会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和建设资金的降低。
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归纳起来,主要有网络技术、决策技术、预测技术、线性规划、优选法等。将这些技术应用于方案选定、规模程度、施工组织、土方调配、材料运输等方面,对于缩短工期、节约投资不无益处。
现代化的管理手段,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管理手段也越来越先进,当今世界已进入电子计算机时代,信息管理的时代。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已为科研、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了广阔前景。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亦为施工进程和施工质量积累了数据。
现代化的管理组织,应用现代化管理科学来管理工程质量,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它不仅强调用数据说明问题,而且在管理上必须克服主观臆断、凭经验办事和用行政手段代替科学管理的不良作风。同时,铁路工程施工要求众多部门、行业密切协作、通力配合,才能顺利达到一个总目标——在规定工期内完成任务。
结束语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显著,对我国的铁路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以你在进行铁路建设的时候推行一套合理的管理方法,采用现代管理科学,对于提高铁路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唐勇军.浅议铁路隧道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建设监理》2005年第04期
[2] 王占刚. 工程建设监理之现状与思考[J]. 交通世界(运输·车辆). 2010(09)
关键词:建设监理 项目管理
近些年来,建设工程领域正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而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也越来越为大家所熟悉。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正因为二者之间的区别,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或服务,而监理企业是一种有偿的技术技能服务。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要有监理,即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只有质量管理交给监理公司来进行。
一、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 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 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变成了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时候大大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2. 工程监理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完成。业主方往往是出资方,因而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对于大型的项目,有时业主还要自行组织一套人马来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极为不良的后果。
3. 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
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许多监理费的收取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 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
由于工程监理基本上是属于施工队伍的“三控、二管、一协调”,与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有很大差距,它们并未进入前期的科研和采购范围。因此它们也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经济、管理、商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人才。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了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建设任务的急剧增加,而合格的监理人员又严重不足,使各监理企业和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来充当监理人员。因此使得监理人员的结构不合理,职责宽泛,素质不高,加之监理单位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使得整个监理行业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二、工程项目管理的意义
目前从理论上讲,业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务,但是从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业主的能力是与专业机构的能力无法对比的。对投资方的业主而言要配建各专业齐全的基建班子,是人力、物力所不允许的,而且是十分困难的事情。正因为这样,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则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
1. 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项目管理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开始了,历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试运行和项目后评估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对人才的要求,特别是高智能、高素质人才要求十分苛刻。监理企业要过渡和转型成为项目管理公司就要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上下大功夫。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引进急需的人才去实现专业功能配套,功能补全。除此之外,还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各种培训,如对员工的项目管理基本知识培训和着重实务实用的专题性培训以及实用外语能力培训等,提高员工的能力。
2. 建立标准和工作规范
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项目管理唯一标准和工作规范。项目管理不同于工程监理。它除了自身完成相应的专业服务外,还要担当起项目策划及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负起组织协调等主导作用,应建立起有自己特色并且更为严谨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应该和企业自身的内部基本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体现自己企业的文化和精神设计,并制成企业员工的业务手册,成为保证企业正常运作的另一重要资源。
3. 努力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