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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失业保险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999年11月1日,《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时光过去了1年有余,对这个《规定》了解的人有多少?了解的程度有多深?近几日,记者对几个企业的职工做了一次暗访,他们对有关问题谈了自己的“见解’。
职工A:“我没有听说这个《规定》,因为领导没有给我们传达。”他表示,知不知道这些无所谓,最起码自己不会轻易失业,顶多下岗,所以有关失业的话题他不关心。
职工B:“我知道原来有个规定,厂里一直在扣我们的钱(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所以我知道一旦失业了,我会每月领到一笔钱(指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大概是3百来块,只是这点钱很可怜。”他认为,既然自己缴纳了失业保险费,那么即使失业了,国家“总不能让我没饭吃”。
职工C:“我父亲是另一家企业的人事干部,我是从他那里知道了这个新《规定》。他说这个《规定》对职工有好处,虽然我没看到《规定》,但我相信父亲的话。不过,这个《规定》也许对我无所谓。”他说自己不会失业,如果单位不要他了,父亲会托关系马上给他找份工作。
职工D:“我现在是个下岗职工,对国家的政策很关心。这个《称定》虽然比原来更切实际,但一旦失业,这些规定救不了我。”她并且说,知道一些未来的政策,那便是不久以后将没有“下岗”之说,她这样的“下岗职工”最终也将成为“失业人员”。对于下岗,她表示并不可怕,因为她每月都从单位拿到一些钱,生活勉强过得去,而且还可以报销医药费等。对于失业,她表示害怕,因为失业意味着完全失去靠山(指单位),而可能领取的那点失业保险金将难以维持生计。
可以看出,持“失业与我无关”的人不少,他们大概是觉得自己不会失业或者不怕失业;而有了失业危机感的人中,持“失业保险与我无关”的人也不少,他们大概是觉得自己享受不了多少失业保险的“待遇”,最起码对“失业保险”持怀疑态度,或者说它“可有可无”。
并非事不关己
失业与失业保险果真与有些人无关吗?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失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没有人能够回避的。即使多数人永远也不经历失业,但并不能说明他们不存在失业的危机,而且在他们的亲友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有了失业(包括正在失业或曾经失业)的成员。
据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今年初全市城镇失业人员已达到近8万人,这个数字目前不仅有增无减,而且并未包括大量的下岗职工。有关数字表明,今年全市劳动力市场可提供的岗位只有20万个,而需要安排的劳动力有44万人之众,超出可供岗位的1倍多。这44万人中,除去失业人员,还包括城镇新生劳动力19.6万人(主要是大中专毕业生及农转非人员)和下岗职116.5万人。他们与失业人员一同“抢”有限的“饭碗””,加上今后中央和北京市机关干部精简分流,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要和现有的富余劳动力争“饭碗”,这些必将使失业大军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居高不下。有关权威专家指出,就全国来讲,这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持续3年左右,据初步预测,“九五”期间,我国劳动力供给总量为21751万人,而近3年的劳动力需求为3446万人,2000年我国人口中依然有18304万(即近两亿)劳动力处于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状态。
一方面是失业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又是“失业与我无关”或“失业保险与我无关”的观念并存。一位学者这样分析说:持“失业与我无关”观点的人员,他们肯定认为:失业与己仍旧遥远,“8万人”对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来说并不是“大数字”,只要不出现全民失业,那么失业者就永远不具代表性。而持“失业保险与我无夫’的人员,他们肯定认为:失业保险与己的“想像”不成比例,对于不怕失业的人来说,能领到的微薄的“失业保险金”太不值钱了,因为很多人在失业后找到的工作,挣的钱比能领到的“失业保险金”多得多;而对于怕失业的人,他们也不可能用能够领到的“失业保险金”维持一生的生活,因为他们担心两年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两年),再找不着工作怎么办?
看来“事不关已”是假,关键是他们的心态矛盾重重。
矛盾心理缘自何处
笔者对持有“失业(或失业保险)与我无关”观点的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他们表示,很清楚自己面临的危机——他们多数人又承认:失业无法回避,而且害怕失业。这些人对由于国家的改革而使得职工下岗已经可以理解了,但对于“失业”却依旧觉得“陌生”。有的人甚至认为,国家只对下岗职工负责,如政策面宽,提供条件支持他们再就业,而失业将意味着国家不管了。有信息表明,针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程”将取消,这意味着下岗职工也将与失业者划等号。于是,人们即使能够接受“失业”这个现实,但依旧对“失业保险”持怀疑态度。
对这种“矛盾”心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人士说:看来他们不了解(或不理解)国家的政策。他进一步解释说,北京市政府1994年就出台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政府历来重视失业问题,一部分人员对政府采取的措施不明确甚至不知道,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层单位贯彻不利,加上媒体宣传不够,另外,也与一些人员不关心政策、不注重学习有关。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让人们(尤其是现在在职的职工)充分了解并理解国家和市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这位人士特别强调:并不是企业职工不关心国家的规定,而是他们缺少途径去了解,如果企业领导把上面的精神都锁进抽屉里,甚至搞“愚民政策”,那么职工们与其说是不关心,倒不如说是关心不了。
失业保险离你越来越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失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有直接关系的“失业保险”应该成为民众的“必修课”。
失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由社会集中筹集资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之一。
北京市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建立起来的,1994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市政府实施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有22494个,职工人数达285万人,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支持了企业改革,维护了社会稳定。
十余年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累计接受就业转失业人员26.83余万人,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7.03万名失业人员发放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1997年以来,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20.1万名下岗职工拨付了基本生活保障金。为了保障困难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共为1434户次停工半停工企业、破产企业的28.5万名下岗职工,借支了基本生活费。10余年来,劳动保障部门发挥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作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进行免费培训
、提供就
业信息与职业介绍服务,以及建立生产自救基地、贷款贴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予以补助、给自谋职业的人员予以补助等各种措施,共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14.8万人,使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1-2]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4]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5]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7]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8]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著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9]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11]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12]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著。[13]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15]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17]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18]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19]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21]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22]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著。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24]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28]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基于失业保险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对劳动者消费起平滑作用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将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之前的工资收系起来,成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层次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这一比率不能过低,否则它保障不了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福利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也吸引不了劳动者参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率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比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扭曲微观个体劳动供给的行为。同时,这一比率的计算还需要配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失业特点,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享受资格等具体内容。
其次,鉴于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能够发挥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以及降低失业率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解雇经历和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有个体等级差别的费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税率,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保证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劳动力需求产生的不利影响,约束失业风险高的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固定费率制度向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的转变,能够帮助劳动者特别是低工资和低技能劳动者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频繁失业的现象。
注释:
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0-1996年的统计,失业保险支出在各国GDP所占比例大约在1%~3%之间。
②在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等等。失业保险金多少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衡量。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是指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是指具备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并不能永久性的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构成。
③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普遍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55%,法国和德国为60%左右,丹麦、瑞士等国甚至达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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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2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
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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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三、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再就业
【正文】
一
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和失业率通常被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们也是政府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确定适宜经济发展政策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失业问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现为城镇新增劳动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业”问题;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流动,特别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一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以及关、停、并、转,“下岗”和失业逐渐成为新的特点。根据近年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6%,1994年为2.8%,到1997年则增长到3.1%左右。而实际失业率则远远超过这些数据。据估计,1997年,我国的实际失业率已达到6.9%。降低失业率已成为今后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再次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重要课题。
自从1905年失业保险制度在法国首创以来,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是从1986年正式开始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机构普遍建立,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级的基本法规,又有地方一级的补充法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健全劳动力服务市场体系,促进企业的经营机制特别是用人机制转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其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制度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险能力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大多数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却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之内。据统计,1995年末,全国有9500万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约占全国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总数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业职工中,有相当多的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社会上既存在“有险无保”的问题,同时又存在“有保无险”的现象。从失业保险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救助方面看,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国被救济的330.79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418.8元,而当年全国职工人均工资为6210元,被救济人员平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6.74%,远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的50%),这在当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8.8%的情况下,连失业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准也难以维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规律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呈正比,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是由市县统筹,而从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范围过窄,导致地区之间的调剂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如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失业保险费征集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又很难调剂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往往也都比较困难,没有能力对匮乏的救济金予以补足,致使一些地区不能按期支付失业人员的救济金。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不足,管理不善。社会保险的普遍性要求覆盖面要大,还要求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是企业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实际上,仅仅只企业是按低于职工工资1%的比例交纳失业保险费,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救济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据劳动部门统计,1986~1990年,全国享受失业救济保险金的职工只有20万人,年均不过5万人;到1994年和1995年虽达到170万人和250万人,而实际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缴的失业救济金仅用于救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只能救济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过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将现在由企业承担的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全部推向社会,纳入失业救济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善。据有关部门调查,许多地区提取的管理费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的标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也比较严重。4.再就业难以落实。一些地方的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相互脱节,给再就业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在不少失业人员中还存在着“三不就(非国有不就、非机关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择业观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偏低,从而出现有业不就、有业不能就的情况,这给再就业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使再就业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业保险的难度。
以上所述仅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更多的企业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将被纳入失业救济的范围,对我国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总体上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立足国情,提高我国失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二是要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经验。为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的约定,失业救济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企业的职工。目前从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看,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雇员、事业单位中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救济金。这既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必须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打破覆盖壁垒。从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来看,存在两个壁垒: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乡界限。目前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选择了乡镇企业为就业主渠道,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达到1.13亿,要将这么大一块劳动力排除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业保险必须跨越这些界限。
(2)享受失业保障的资格条件。失业者必须是劳动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包括就业期和受保期;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愿望。
2.扩大个人承担份额,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基金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一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相关政策,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以及承受能力,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对失业保险金的筹集采用多种不同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大家的经验,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作为承受失业主体,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较为适宜。扩大失业保险中个人承担的份额,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尝试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社的资金由员工和企业或雇主根据行业风险的大小缴纳,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以基金制运作。
3.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具有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出这个功能,同时结合我国在不同地区失业的不平衡,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统筹的层次,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4.强化失业者的再就业。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要从根本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和再就业工程密切结合起来。因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更快的重新就业。失业保险的立足点就是再就业。在构建失业保险的同时,必须致力于创造再就业机会,包括就业咨询、指导,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提供便利,举办各种专业、技能、上岗培训,举办各种以工代赈工程和“受庇护工程”,以收容长期失业、技艺差、低能或残疾人。为了使失业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当实行递减制。因为失业保险支付水平过高,不仅带来资金的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失业者的依赖行为,递减制可以激励失业者更加努力地寻找新工作。
5.完善有关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配套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以系统工程的观念和方法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统筹设计,努力为其创造一个有效的运行条件。
(1)体制上的衔接。在宏观上必须建立和健全对失业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在微观上要加大深化企业改革的力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就业岗位,以控制失业队伍的扩大,推动和促进再就业。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着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着。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着。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一)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尤指落后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为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通过不平衡推进和超常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过程。
(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
发展经济学对跨越式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不平衡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
1.不平衡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过程是不平衡的,经济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关联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选择优先发展部门的主要依据,应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本,优先发展少数主导部门,尤其是直接生产性活动部门。凡有关联效应的产业,不管是前向联系还是后向联系,都能通过该产业的扩张和优先增长,逐步扩大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带动后向联系部门、前向联系部门和整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经济增长。关联效应指各个产业部门中客观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度,并可用该产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来度量。
2.后发优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认为,工业化进程的后来者具有先行者所不具有的后发优势:一是后发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从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后发者可以吸收和引进先行者的科技成果,实现跳跃式技术进步,由于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三是后发者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吸引先行者的资本和技术移人,有利于克服要素瓶颈;四是后发者对摆脱经济落后和寻求工业化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寻求发展的努力和创造力。这些后发优势最终可以促成后起国家工业化的成功。
3.经济起飞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某个社会、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的突进式发展,从而推动其经济社会迅速进步。
4.新经济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罗默认为,落后国家能否追上先进国家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储蓄率的高低,储蓄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就快;二是经济开放度的大小,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加快落后国家的追赶步伐;三是技术扩散的快慢,技术领先国和技术引进国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新技术引进和被模仿的产业项目的收益率就越高,技术引进国的经济规模越大,所引进的项目的收益或外溢效应也就越大。
(三)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保险业跨越发展是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整体跃升,表现为一系列保险业发展指标的迅速提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对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进行了概括:一是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包括保费、资产、投资收益等指标的快速增加;二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积极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三是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提高,不断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保险业发展的“S”型特征
瑞土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中心资料表明,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S”型特征,当人均GDP突破某一临界值后,经济将进入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服务业快速增长的阶段。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呈现显著的“S”型发展特征,即当一国或地区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以下较低水平时,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保险业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
(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经验
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已经积累了众多的国际经验,1998年-2005年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保费增速超过GDP增速1倍以上,其中寿险保费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3倍;同时也明显地超过工业化国家的保费增长,大致是工业化国家保费增长的2倍以上。2005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4270亿美元,增长率为7%,而2005年工业化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只有1.9%,远低于同期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分析
跨越式发展理论研究表明:跨越式发展可以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亦可出现在一个行业,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地区的某个行业,同时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下面结合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
保险需求受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影响,保险意识决定了保险消费的动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将大量公众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需求,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前提。国际经验表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具备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即人均GDP至少达到2000美元以上,当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时,保费收入会比经济的增长速度快1-2倍。加人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景气周期,GDP增长率由8.3%升至10.2%,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四,人均GDP亦超过1900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的中级阶段,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近3000美元,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高级阶段。深圳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完全具备了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经济水平。
(二)政策环境的长期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家一系列重大政策陆续出台,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2006年3月份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2006年6月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政策问题;2006年9月份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各类资本的积极进入
保险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量国家、民间和国际资本等金融资本的进入,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必要条件。国家资本主要以公共资本的形式集中于公共经济领域,是行业的主导力量;民间资本作为行业的新生力量,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国际资本的进入,引进了新的保险理念、保险方法和保险资本运作模式,带动保险需求的上升。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进入获得了后发优势,使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加快,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造了契机,为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概括为四个趋势: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中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随着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监管更注重以风险为核心、公司治理为主、偿付能力为目标的动态监管模式。为适应实现中国保险业跨越式的发展,要依据各区域的差别性和保险市场化的程度,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五)发达地区率先突破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了保险业发展区域性特点和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与之相应,保险业发展也呈现出显著的东部、中部、西部梯次递减,城镇与农村差异巨大的特征。2006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3493.5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1.93%;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212.54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1.49%;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918.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16.29%。不平衡发展理论要求部分地区率先发展,因此要选择东部地区进行跨越式的发展。
[摘要]根据经济跨越式发展理论特别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理论,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在局部有条件地区或行业首先突破。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站在政治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实施建设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国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实践证明,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政策环境长期稳定,各类资本积极进入,实施区域差异化保险监管,发达地区率先突破等相应条件。必须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以资金运用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关键词]跨越式发展;保险创新试验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资金运用创新
一、跨越式发展理论
(一)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尤指落后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为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通过不平衡推进和超常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过程。
(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
发展经济学对跨越式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不平衡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
1.不平衡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过程是不平衡的,经济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关联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选择优先发展部门的主要依据,应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本,优先发展少数主导部门,尤其是直接生产性活动部门。凡有关联效应的产业,不管是前向联系还是后向联系,都能通过该产业的扩张和优先增长,逐步扩大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带动后向联系部门、前向联系部门和整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经济增长。关联效应指各个产业部门中客观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度,并可用该产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来度量。
2.后发优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认为,工业化进程的后来者具有先行者所不具有的后发优势:一是后发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从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后发者可以吸收和引进先行者的科技成果,实现跳跃式技术进步,由于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三是后发者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吸引先行者的资本和技术移人,有利于克服要素瓶颈;四是后发者对摆脱经济落后和寻求工业化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寻求发展的努力和创造力。这些后发优势最终可以促成后起国家工业化的成功。
3.经济起飞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某个社会、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的突进式发展,从而推动其经济社会迅速进步。
4.新经济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罗默认为,落后国家能否追上先进国家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储蓄率的高低,储蓄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就快;二是经济开放度的大小,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加快落后国家的追赶步伐;三是技术扩散的快慢,技术领先国和技术引进国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新技术引进和被模仿的产业项目的收益率就越高,技术引进国的经济规模越大,所引进的项目的收益或外溢效应也就越大。
(三)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保险业跨越发展是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整体跃升,表现为一系列保险业发展指标的迅速提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对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进行了概括:一是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包括保费、资产、投资收益等指标的快速增加;二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积极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三是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提高,不断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保险业发展的“S”型特征
瑞土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中心资料表明,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S”型特征,当人均GDP突破某一临界值后,经济将进入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服务业快速增长的阶段。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呈现显著的“S”型发展特征,即当一国或地区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以下较低水平时,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保险业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
(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经验
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已经积累了众多的国际经验,1998年-2005年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保费增速超过GDP增速1倍以上,其中寿险保费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3倍;同时也明显地超过工业化国家的保费增长,大致是工业化国家保费增长的2倍以上。2005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4270亿美元,增长率为7%,而2005年工业化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只有1.9%,远低于同期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分析
跨越式发展理论研究表明:跨越式发展可以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亦可出现在一个行业,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地区的某个行业,同时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下面结合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
保险需求受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影响,保险意识决定了保险消费的动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将大量公众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需求,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前提。国际经验表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具备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即人均GDP至少达到2000美元以上,当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时,保费收入会比经济的增长速度快1-2倍。加人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景气周期,GDP增长率由8.3%升至10.2%,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四,人均GDP亦超过1900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的中级阶段,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近3000美元,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高级阶段。深圳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完全具备了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经济水平。
(二)政策环境的长期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家一系列重大政策陆续出台,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2006年3月份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2006年6月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政策问题;2006年9月份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各类资本的积极进入
保险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量国家、民间和国际资本等金融资本的进入,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必要条件。国家资本主要以公共资本的形式集中于公共经济领域,是行业的主导力量;民间资本作为行业的新生力量,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国际资本的进入,引进了新的保险理念、保险方法和保险资本运作模式,带动保险需求的上升。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进入获得了后发优势,使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加快,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造了契机,为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概括为四个趋势: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中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随着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监管更注重以风险为核心、公司治理为主、偿付能力为目标的动态监管模式。为适应实现中国保险业跨越式的发展,要依据各区域的差别性和保险市场化的程度,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五)发达地区率先突破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了保险业发展区域性特点和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与之相应,保险业发展也呈现出显著的东部、中部、西部梯次递减,城镇与农村差异巨大的特征。2006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3493.5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1.93%;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212.54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1.49%;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918.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16.29%。不平衡发展理论要求部分地区率先发展,因此要选择东部地区进行跨越式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
(一)影响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本文以深圳地区为例,以Eviews3.1为工具对影响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计算过程略。
1.GDP、人均GDP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市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深圳市经济实力有较强的正相关。其中,人均GDP每增长1%,保费收入会有1.5%的增长;CDP每增长1%,保费收入会有0.94%的增长,保费收入增长可以实现人均GDP增长速度1.5倍的超速增长。
2.贷款余额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保险业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发展正相关,金融业每增长1%,深圳保险业只能增长0.75%,深圳保险业的发展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深圳金融业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并不很强。
3.人口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保险业的发展与户籍人口呈正相关,户籍人口每增长1%,保费收入增长3%,即户籍人口对深圳保险业有3倍的拉动作用。暂住人口则表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呈负相关,而且负相关很弱。
(二)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与实施步骤
借鉴国际经验,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分阶段组织实施。
1.近期阶段(2006年—2007年,建立五个平台)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近期的主要任务:完成试验区发展规划、出台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鼓励保险企业开展创新,尽快使深圳成为全国保险改革、发展的创新基地和示范基地。完成组织平台建设、宣传平台建设、法制平台建设、创新平台建设、深港合作平台建设。
2.中期阶段(2008年—2010年,建设六个中心)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中期的主要任务:初步实现深圳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初步成为具有较强可持续创新能力的全国保险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完成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有特色的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中介市场辐射中心建设。
3.远期阶段(2010年—2015年,实现一个看齐和一个接近)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远期的主要任务:在全国保险业领先,向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看齐,成为区域性国际保险中心城市,各项指标接近国际成熟市场的平均水平。
(三)跨越式发展的具体措施
利用良好的环境条件,不断进行重点方面的创新,推动三大功能的实现。
1.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产品创新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应围绕国家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的变化、经济结构、人口结构与消费特点,大力开展产品创新,体现产品的个性化与针对性,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和社会危机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灾害和意外事故防范水平,增强社会应对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促进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不同组织机构分工配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社会运转的效率。近年来,保险业推出的公众火灾安全责任险、律师责任险、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险以及针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的保险产品等,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今后要继续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贴近市场贴近消费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产品创新,发展重点的险种,例如,通过发展责任保险,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降低社会诉讼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通过在高危行业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分担部分政府责任。
2.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服务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对保险业的必然要求。近3年来,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近3000亿元,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推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双赢互惠关系。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应该是个性化的、针对客户需求提供的,这就需要制定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的业务流程。目前,理赔服务中介化的模式,有效解决了以往理赔效率低,理赔标准随意、公正性差等突出问题,提高了保险业专业化经营水平。今后要继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高品质服务,推动服务标准化进程,努力提高差异化服务和高附加值水平;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引进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加快开发和技术升级;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承保、理赔综合客户服务平台,实现客户服务工作的自动化,提供承保后续服务和报案后的跟踪服务。
3.以资金运用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运用创新是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跨越式发展的新途径。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运用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和投保人的利益,从而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别在业务经营成本较高、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更为明显。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有利于优化金融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渗透度和贡献度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保险资金在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逐步提高,稳步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目前,保险资金主动参与上市银行IPO的配售和申购,积极支持商业银行的改革和重组。保险公司投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A股合计188.9亿元,H股125.1亿港元,分别占中国银行A股和H股的23.2%和5.8%,占工商银行A股和H股的30.5%和6.8%。中国人寿成功完成入股中行、工行、中信证券、广发银行、南方电网等一系列涉及几百亿元的资本运作,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总市值已突破6000亿港元。平安保险参股了国内10家银行,继通过旗下平安信托收购福建亚洲银行的控股股权(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后,完成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
总之,保险业要把跨越式发展与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有机融合,充分利用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改革创新的有利政策,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魄力、更大的力度、更大的胆识,不断探索新路子,积累新经验,使保险业成为最为活跃的创新型行业。健全保险业市场准人机制,鼓励信誉和经营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业;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商业银行改革及上市重组;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3.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
[论文摘要]本文从中国寿险公司面临的新情况,提出现在寿险的营销模式需要创新,并提出了,媒体营销,电话营销、方案营销等几种创新的营销模式,可供寿险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中国寿险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传统的营销模式已被打破,新的模式正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如何选择适当的寿险营销模式已成为推动中国寿险业营销策略步向个性化、多元化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和推动中国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寿险营销模式的涵义
从营销学的观点出发,寿险营销就是指通过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沟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这种商品,并从中得到最大满足的过程。具体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研究,新险种的开发,费率的厘定,寿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产品的推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二、我国现有寿险营销模式与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寿险营销模式
所谓“模式”按字面理解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具体到寿险营销模式应该是指较为成型的、大家都可运用的销售方式。决定寿险营销模式的因素很多,如法律因素,历史因素,市场需求因素及企业的产品、战略因素和渠道的选择及其组织等,但我们认为,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渠道因素,因此本文将主要从渠道方面探讨我国寿险营销模式。
在美国友邦进入上海之前,我国的寿险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营销,也没有个人寿险的概念,业务以团险为主,销售方式主要是公司的业务员和行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这一时期寿险的销售还带有大量的行政命令手段,并至今还在产生影响。1992年友邦进入上海,将个人人这一行销方式引入国内,随着平安及中国人寿和太保在全国推行个人人制度,这一销售方式发展迅猛,并成为国内寿险营销的主要渠道。总体看,目前的寿险营销已经形成个人业务以个人人为主导,团险业务以业务员直销和兼业为主导的营销模式,各公司没有明确的市场区隔目标,以圈地为主;产品没有本质区别;营销以产品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
(二)现有寿险营销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渠道单一。个人与团险业务员在行业中占居绝对主导地位,而经纪、直销等渠道所占份额微不足道,既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又不能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2.以产品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现有销售模式下不同的渠道有不同的产品,出现同一客户拥有同一公司不同销售渠道的多张保单,同一公司多头服务的现象,不仅浪费企业成本,而且影响保险企业在客户中的品牌形象,也不利于建立和培养长期忠诚客户群。不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模式还造成保险企业间的经营方式雷同,各保险企业间没有明确的市场细分目标,产品大同小异,以同一产品应对各个层次的客户,体现不了个性化的营销特征。3.中介严重不发达、不规范。由于体制及观念的原因,中介特别是经纪人在我国一直处于空白,近年虽然开始发展,但举步维艰。与国外相比,不仅数量少,而且由于成立时间短,经验少、规模不大,专业人士缺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部分处于求生存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垄断因素等原因,中介的发展出现不规范的现象,如兼业的强制保险、乱收手续费,经纪人缺乏合理的佣金标准等,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发展。在现有营销方式下,保险公司地级市以下的分支机构主要行使展业职能,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能重合,形成的是一种竞争,而不是合作关系。
4.个人人定位不明确。从法律定位讲,个人人与保险公司属委托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个人人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个人人的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类似员工的管理形式,如培训和考勤等,有的公司为了留住特别优秀的个人人,还采取了代为办理养老保险的措施。这使得社会上对个人人的定位产生误解,加大了保险企业对个人人的管理难度。5.人海战术,经营粗放。由于个人人队伍的增长能迅速带来保费的增长,而目前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跑马圈地的策略。令人担忧的是,在保费快速增长的压力下,个险盲目增员的方式也开始波及到团险队伍的发展管理,对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寿险营销模式创新的思路
(一)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
现在中国保监会已经放开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使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当地业务情况,决定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还是采取组合各种销售渠道的方式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靠层层设机构、铺摊子、上人员来开展业务,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尤其是新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拓展业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将核心竞争力转到产品设计和服务创新上来。进一步开放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将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走集约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同时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大大地减轻了保险公司在营销管理方面的压力。显然保监会决心要改变目前保险中介弱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过多的局面,这个政策从客观上给了保险中介机会,而对一些老牌公司的老网点有较大冲击。(二)发展网络营销
与传统保险营销模式相比,保险网络营销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1.经营成本低。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保单,可以省却目前花费在分支机构网点及营销员上的费用。保险险种、公司评介等方面在信息电子化后可以节省印刷费、保管费。通过降低保险总成本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更好地吸引客户。2.信息量大,且具有互动性。网络就如同一位保险专家,不仅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所需的资料,而且简洁、迅速、准确,大大地克服了传统营销方式的缺陷。客户有什么要求和问题,可以在网上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借助互联网,顾客足不出户就可以方便、快捷地访问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系统,获得诸如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费率的详细情况,顾客可以随意访问多家保险公司的系统,比较其产品的价格。从中选择最合适的险种。3.节省营销时间,加速新产品的推出和销售。新产品设计出来后,几乎无需其他环节就可以立即进网,供顾客选择。由于网络的存在,投保人也用不着等待销售代表回复电话,可以自行查询信息,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而且保险网络营销还具有24小时随时调用的优势,减少了市场壁垒,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三)大力拓展其他营销渠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兴的营销模式正试图重整游戏规则,如“媒体营销”、“电话营销”、“方案营销”等全新的营销模式将被中国寿险界首次引入。
1.媒体营销。所谓媒体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大众传媒等工具传递公司和产品信息的一种营销方式。这种方式一改寿险业过去几乎不做广告的传统,通过高密集度的广告投放吸引目标客户。2.电话营销。这种方式将完全抛弃现在银行保险、个人和团险营销模式,而引用“电话营销”手段。保险公司拥有庞大的电话营销队伍,营销人员将致电客户、介绍保险并询问是否有投保意愿。3.方案营销。传统的销售是以产品为导向。而方案则创造了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全新模式,即从卖产品到卖方案。客户需要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什么的险种最适合你的家庭,公司提供这样一个解决的方案给你。这就是所谓的“方案营销”。
虽然个人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位居寿险营销主流地位,但国际寿险界现有的各种营销方式却将在中国陆续出现。多层次营销方式并存,借助科技手段营销模式创新将成为寿险界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高校图书馆流通业务外包的可行性
流通业务外包是图书馆继编目业务外包后的又一个业务外包项目。流通业务外包可以降低图书馆的用工成本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改善图书馆人员队伍结构,提高读者服务水平。下面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为例论证流通业务外包的可行性。
1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的用工成本
本馆流通服务部编制34人,占全馆总编制的39%,其中合同工(本馆称“非编人员”)13人、事业编制工人9人。以2010年为例,工作人员上架的图书总量大约为80万册。书库工作人员24人,除去寒暑假和周末,按1年180个工作日计算,每天书库每位工作人员的图书上架量为185册。据了解,北京一些高校图书馆将流通业务外包后,外包商给员工核定的工作量是每人每天上架图书800册,如果未达到800册的上架量,则需要整理书架。即使按照每人每天上架图书600册计算,外包商员工的图书上架量也是本馆工作人员的3倍有余。如果我馆将书库工作外包给外包商,就可以减少2/3的用工,而且,外包商付给员工的薪酬明显要低于学校付给本馆工作人员的薪酬,我馆参照其薪酬标准外包,这样就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用工成本。
2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
由于高校图书馆存在事业编制人员和非编人员,非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个人发展空间都远不如事业编制人员。但近年非编人员的学历不断提高,大都在本科以上,他们中的很多人往往工作几年后就会离开图书馆,辞职现象比较普遍,如本馆每年都有2~3名非编人员辞职。由于人员招聘的繁琐性,工作人员的辞职会给图书馆的人员安排和管理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流通业务外包既可以减少非编人员的聘用,减少劳务纠纷,也可以简化人员和岗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可以优化人力资源的结构
信息时代,高校图书馆将更多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学科化服务将成为高校图书馆未来工作的重点。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目前许多高校图书馆都提高了新进人员的标准,引进了一批学历层次高、知识结构多样化的人员。所以,在图书馆处于新老人员交替的时期,把好图书馆的人力资源关,对图书馆人力资源结构进行优化,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本馆2013~2014年就有8名同事退休,如果在这个时候引进一批高学历的工作人员,把书库的上架整架工作进行业务外包,可以让高学历人员集中精力开展学科化、个性化读者服务,同时实现对我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
高校图书馆流通业务外包的运行管理
1建立定期的沟通制度
实行流通业务外包工作后,图书馆内部管理层之间、员工之间、管理层和员工之间要经常沟通。通过沟通,以随时了解外包服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同时也要经常与外包商进行沟通,建立定期的沟通制度。如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与外包商建立了日常沟通机制,外包商每月向该大学图书馆领导汇报一次情况,把双方需要协调的工作提出来,经馆领导决定后,再进行安排、实施。如果遇到突况或者问题,双方则随时沟通。另外该馆还本着谨慎与诚信的原则与外包商就读者投诉、整体形象塑造等建立可靠的协商机制。
2加强对外包服务的监控
业务外包的最重要一环就是对业务外包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图书馆需要建立一套合理详细的业务外包质量监控制度和标准。如北京的一些高校图书馆就规定每个星期要检查一次书库,检查组成员由图书馆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任、外包商负责人组成。要对图书的上架率、错置率进行检查。对于上架率、错置率要制定出量化(如优良、达标、整改等)标准。如本馆实施的每月书库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整体架面是否整洁、图书是否及时上架、错架情况等。错架情况又细分大类错、跨层复本错、同层复本错等,并给出不同的分值。另外,图书馆还可以组织馆内资深高级职称人员对各书库上架率、错置率进行检查,这样可以促使工作人员在业务上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监控还包括外包商对自身员工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图书馆对外包商工作的监督。如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的外包商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外包商项目经理每周对在图书馆工作的员工进行2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员工的工作面貌、仪容仪表,书库图书是否有序、整齐,并进库抽查错架率,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其次,外包商给每位员工划分责任区,每月按组长日检查、项目经理周检查,对责任人进行奖惩评定。最后,外包商员工每月必须写工作总结,每月回公司述职一次。外包商根据员工述职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奖励。因此,加强监控是业务外包工作顺利开展和保证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3建立读者评价体系
除了图书馆和外包商要有一套日常的监控措施和标准外,还要建立起一套良好的读者评价体系,从读者的角度和感受对流通服务工作给予评价。比如可以在网上设立一些评价指标,读者只需在相应按键上(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按一下即可。读者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起到随时监督的作用。但因为网上评价结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它只能起到一种参考作用。因此成立由读者组成的检查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流通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打分,将他们对图书馆的反馈意见作为图书流通服务工作的标准。
高校图书馆流通业务外包中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在进行流通业务外包工作之前,图书馆一方面要与学校领导和人事处沟通,把业务外包的优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阐述清楚,让学校对业务外包的利弊有充分了解。如果学校认为是利大于弊,决定进行业务外包后,图书馆要把外包的方案尽可能地做详细,尽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到。另一方面要使图书馆内部的工作人员明白业务外包能够给图书馆发展带来机遇,消除工作人员对岗位调整的担忧。
2选择信誉好的外包商
图书馆业务外包涉及到学校、图书馆、外包商三方利益。业务外包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三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的基础之上,如果损害其中任何一方利益都会对其他一方或两方的利益造成影响,最终也会使图书馆业务外包的可持续性和外包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外包商的选择是业务外包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如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在选择外包商时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外包商的信誉与行业背景,包括其是否具有较高的诚信度,是否有过成功案例。二是外包商的能力架构,包括外包商的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员工素质及其是否具备可调整的灵活条件和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等。三是企业文化的相容性,即外包商是否具有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是否认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四是所需的外包费用。在同等条件下,选择能提供价廉物美服务的外包商。外包商的信誉和行业背景以及是否有相关业务的外包经验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外包服务质量。外包价格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绝不能作为决定的因素,决定因素应为质量、效率、管理服务。好的业务外包服务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是能够达到共赢效果的。因此,图书馆在写招标书的时候一定要把外包商的资质等综合考虑清楚,并尽量详细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3制定详细周密的合同
合同是图书馆与外包商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双方利益的有效凭证。所以制定详细周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十分重要。在合同中要明确外包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于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安排、突发事件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等等都需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如北京工业大学图书馆的流通业务外包的合同里就有一条:在不增加总工作量的前提下,服从图书馆因工作需要的临时性调整。
4加强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