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4 11:23:21
导语:在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论文摘要摘要: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强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将中介融资同直接融资有机融合贯通,形成了最优金融结构体制;资产证券化使得融资由依据整体资信变为依据部分优质资产,从而革新了融资评审通过机制。这两条具有革命性意义。即便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发展迅猛,按揭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余额现已超过美国国债成为第一大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和日韩、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较大的发展。它是二十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而在我国则是方兴未艾,首单规范化的实践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开发行的建元一期和开元一期项目。
资产证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经诞生就获得了如此迅猛的发展?而在我国为什么发展不快?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如何?这是需要深入探索的新问题。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着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进而探索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为论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为例进行讨论,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资产支持证券。
一、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贷款一级市场尤其是长期贷款市场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级市场。对于银行来说,“存短贷长”是其经营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这种限制,使得银行不得不经常放弃一些盈利性好的长期贷款项目,否则就易出现流动性新问题。
解决这个新问题的策略之一,也是早期的策略,就是将其贷款出售给其他银行。但这样受让银行将贷款再出售也将是困难的。银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贷长”的流动性新问题,这样转让解决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新问题。
第二种策略,就是表内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自己发行其按揭资产支撑的债券,将贷款债权及时收回。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随时可将购买的债券转让出去,因此投资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第三种策略就是SPV(SpecialPurposeVehicle,非凡目的载体)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也是银行通过证券化而及时收回贷款债权,MBS的投资者也同样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可见这两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保证银行的流动性方面以及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这两种证券化模式在平安性方面的功能却有非常大的区别的,这就意味着平安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应当是各种模式的证券化都共同具备的功能。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银行的,和投资者的)。再考虑到历史上资产证券化起源时的本来动机就是解决“存短贷长”的矛盾,所以应当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义就是解决流动性新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长期开展不起来,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按揭贷款开始时间尚不长和规模有限。根据国际经验,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达到30%左右时,可能给银行带来流动性威胁,商业银行就会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而根据去年央行探究报告,2005年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1.9万亿元,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0%。预计到2007年余额将达到5万亿元,到2012年将会达到40万亿元。①目前上述流动性新问题尚不严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它的这种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资产证券化时银行要借助于证券市场,那么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而要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由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融资呢?(进一步说,银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银行是否会像有人认为的那样迟早成为被淘汰的恐龙?)
银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资信审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过证券市场筹资。没有银行的话投资者就得在数以万计的证券中一一进行资信调查,其投资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个人筹资自不必说,而企业若全都自己发行证券,那么大多数企业由于其资信有限,就很难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投资者青睐。因此银行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摘要:银行作为中介了投资者对于筹资者进行资信调查,从而解决了融资时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不对称新问题。
但是银行中介同时也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作为中介必然有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协调新问题,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说的“存短贷长”。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相当彻底地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同时又能继续发挥银行的资信中介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司其职,前后合理分工,这样,资产证券化正好将银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资者流动性高”“融资期限长”等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中介信用同证券市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优良的金融结构。笔者认为这种金融结构是现在所能设想的最优的金融结构。而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体制和以证券市场为主的美国式金融体制都是不够完善的。
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革命性意义之一。
我国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直接融资发展不足,这是我们的金融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过分依靠银行系统也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持续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认为现在我们应当加紧发展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正好为此提供了一个好机会,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自然就促进了证券市场。“一步到位”地形成将银行中介信用和证券信用有机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结构。所以,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比起金融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更具有意义。
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打破金融资源的分割格局。我国银行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政,割地为据的情况,银行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也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随着非存款金融机构发展,正逐步出现商行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分割金融资源局面。而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融资和直接融资融为一体,这样原本分割的银行融资的资金便通过证券化而进入了全国统一的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和的金融市场,从而促进了资金在社会上的流动。
因此,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虽然微观主体(银行等)由于流动性新问题尚不严重因而资产证券化动力不很足,但只要条件许可,政府就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这才是我们应有的基本态度。
三、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二
资金供给者在选择资金投放对象时一般将眼光投在资信等级较高的公司和证券上,而资本需求者或许拥有某些高质量的资产,但可能因整体资信不佳而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本。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资产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池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池的偿付能力和发起人的资信能力以“破产隔离”的方式比较彻底地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MBS时,主要关注资产池本身质量状况、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而将资产发起人自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相对次要位置。
这意味着融资机制的一种革命性变革。它变整体风险为风险“结构化”。银行的风险原本就是由一项一项的资产的风险构成的,资产证券化的精巧技术使得发起银行获得融资的凭借是其局部优质资产,而不是鱼龙混杂的整体资产,这样使得社会整体融资效益大大增强。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银行、中小企业和资信有限但有局部优质资产的组织的融资困难这个老大难新问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途径。
关键词: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7-0052-03
一、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拓展企业集团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一般规模较大,主要分布在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电力、资源、钢铁、汽车、军工、制造等重要行业、并且大多数都是国有重点企业,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融资能力对这些企业的经营影响很大。它们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权筹资方式、债务筹资方式、外资筹资方式以及其他筹资方式。财务公司作为大型企业集团重要的融资窗口,熟悉这些大型企业集团的情况,对成员单位的资金支持更为准确和迅速,随着我国企业集团融资需求的增大,财务公司传统业务逐渐满足不了企业集团融资要求,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开辟新的融资途径,提高财务公司贷款投放能力。建立适应财务公司业务发展的多元化融资体系,增强对成员单位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展企业集团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集团发展。
(二)改善财务公司经营环境,提升财务公司管理水平
目前,财务公司中长期存款少,而贷款以中长期贷款为主,普遍存在着期限结构错配问题,提高了其流动性风险敞口,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通过证券化技术的应用,财务公司可以将不同风险类别的信贷资产整合,转换为资产支持证券,回笼现金,既改善自身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减少公司因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敞口:又可以改善财务公司流动性管理,降低财务公司的运营压力,降低财务公司经营风险。
另外,财务公司客户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其信贷市场相比商业银行来说,市场化程度较低,信贷业务透明度不高,竞争也不充分,因此,财务公司行业信贷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检验和提高。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引入相关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贷款发放及管理制度作全面审视,对拟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作充分的尽职调查。同时,应证券化的要求,财务公司在贷后管理方面需要遵循相关交易文件的约束并按规定披露信息。这些都有助于财务公司规范和提高信贷业务的发放和管理水平,增强信贷业务透明度,提升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三)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顺应了形势需要
1、完善的法律框架为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奠定了制度基础。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公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能够对集团系统单位提供信贷服务,是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发起人。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试点监管管理办法》颁布后,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公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等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后续制定的法律文件形成了完整的配套措施体系,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规范,从而使交易各方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稳定、优质的资产为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可靠保障。
财务公司所依托的企业集团大多数都是在相应行业中具有很强竞争力、业绩优良,或者是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的国有大型企业,并且主要集中在能源、制造、交通运输等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提供源源不断的、优质的可以证券化的资产。这些资产具有非常高的同质性、安全性和十分可靠的预期现金流,这些资产没有商业银行房贷类资产普遍存在的提前还贷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既存在着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二、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成本与风险分析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收益
1、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影响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来增加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价值。
资产证券化的表外融资性使企业的实际资产负债比率发生改变,从而可以改变企业价值。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信用水平,常常采取资产证券化这样的表外融资手段来压缩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变相地提高自有资产的比率。从而规避企业融资时因自己的负债比率高而造成的信用等级低的现状。同时,资产证券化通过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证券而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本身获得了现金,不仅增加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产的流动性,而且由于现金或者银行准备金的风险权数是为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自身资本充足率,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扩大它的负债业务而仍然满足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企业还降低了发起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直接融资成本。
在一般情况下,信用级别越高,利率就越低,融资成本也就越低。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被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之后,所发行的证券可以达到投资级水平,高于被证券化资产原始资产的信用等级,发行利率一般较低,因此,发起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节约直接融资成本。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获得的现金流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灵活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将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获得的现金流投资于净现值为正的新项目,也可以选择部分归还债务、部分进行投资,从而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效扩大财务杠杆可选择范围,提高公司财务管理的灵活性。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
为了使证券化资产能够顺利销售出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被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将增加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该根据信贷资产的资产质量、证券市场的销售情况、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目的等具体情况来决定如何在资产证券化成本与收益之间保持平衡。
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成本,包括支付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费用、发起人有关会计师、律师等费用,这些费用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中比重不是很高。
(三)集团财务公司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时应注意的主要风险
1、出表风险。
把相关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目的之一。出表可以提高资产流动性,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但如果存在集团财务公司未来有信贷资产回购安排等原因,监管机构可能会认定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收益没有转移,从而影响出表。因此,集团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妥善设计,规避过多的风险自留和关联交易。
2、声誉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环节很多,并最终要以证券的形式公开发行。如果集团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发行等环节出现重大差错甚至业务失败,将会对集团财务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3、利率风险。
由于贷款利率将随法定利率变动而相应调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基准与基础资产不一致,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购买次级证券来进行信用增级时,财务公司所购买的这部分证券化产品将面临着利率风险。
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业务所收回的现金资产,如果市场利率提高或者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会存在着再投资风险。
4、发行风险。
由于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控制、集团对借款人的控制或参股,借款人之间存在相互参股、担保关系,财务公司发放贷款的对象几乎都是同行业公司,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信贷资产很难在行业方面分散风险,同时,由于目前证券化产品投资者范围较窄,投资者接受度较低,资产证券化项目可能会遇到发行风险。对此,可以引入业务经验丰富、承销能力出众的主承销商参与资产证券化项目操作,加强宣传推介,妥善选择发行时机,最大程度减少发行风险。
5、会计上对资产转移确认的不确定性风险。
我国会计上对资产的确认原则采取的仍然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而不是偏向于将资产转让视为出售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以风险和报酬作为判断资产出售与否增加了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被证券化资产转移确认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对被证券化资产出表判断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发展障碍。
三、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路径
企业集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安全顺利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应制定严格的基础资产选择标准:
1、资产标准应有助于信托合法设立。
2、资产标准应尽量减少受托人行使权利的不确定性或困难。如资产应当不包括银团贷款和最高额保证贷款等。
3、信贷资产中包含的各笔债权全部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向相关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所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债权,也不包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其他银行共同组成银团发放银团贷款所形成的债权。
【关键字】铁路,融资,资产证券化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不但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更是一种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一种由储蓄衍生为投资的机制。作为非典型的公共产品,铁路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有着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同时成就了具有双重性质投融资发展的铁路产业。一方面,铁路建设需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市场融资机制需要被引进。按照投资的财务效益、投资周期和社会效益铁路建设项目可分为公益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三大类。依靠政府提供资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经济效益差、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是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场调节比较灵敏,投资效益比较高,具有一般性竞争力的项目是竞争性建设项目。这类项目由于盈利能力较强、财务效益好而适合私人参与资本投资,因此,市场化融资仍需大力推动。介于两者之间,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追求经济效益的铁路旧线改造和新线建设是基础性项目,能够同时吸引社会私人资本并取得政府支持,实现社会投资与政府投资并存。
铁路资产具有信用强、质量好的特点,在我国是国家特许的公共收费行业。对于已建成的、现有的铁路,现金流的资料历史记录收入完备,对于未来现金流可进行预测,未来的铁路的收入,特别是繁忙路线的客货收入,不存在损失率和违约率,是最稳定的现金流,最理想的证券化资产。在我国客运任务较为繁忙、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进行客运专线建设,其众多的客户需求和稳定增长的现金流,更加适宜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
二、资产证券化应用在铁路建设融资中的必要性
1.从比较优势分析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建设融资中的应用。探索创新模式、解决资金缺口是我国铁路建设的必然趋势。在我国铁路建设是一项特大的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精的特点,并且带有些许的军事战略意义,所以,能够拿来为铁路建设服务的创新融资模式并不是很多。得到普遍应用的在我国有BOT 、融资租赁以及资产证券化。而针对这三种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铁路建设中有着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首先,运作失败时资产证券化操作风险较低,即当证券发行商融资失败时,发起人资产池内的资产可快速收回,参与者结构设置简单,相对于BOT 的复杂结构要占有优势。所以,相比其他的融资创新方式资产证券化操作风险相对较低。其次,控制权便于国家掌握。为了隔离风险,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中掌管证券化资产的决策经营权,并移交给一个由国家另行控制和组建的特设机构独立运转。换句话说,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资产证券化后由国家绝对控制。所以,从保证国家对铁路绝对控制的角度分析,相比其他融资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有着独特的优势。最后,在整个运作过程中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较低,发起人只需向证券发行商、托管行以及特设机构等支付很小比例的手续费和操作费;并且通过信用增级和风险隔离等手段,能够使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获得较高等级,降低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相对于其他方式资金成本和运作成本都比较低。
2.从项目的特点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铁路建设中的应用。作为非典型的公共产品,铁路产业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同时要求铁路建设需要市场融资机制和政府资金的共同配合。自然垄断性和准公共物品性的特点为铁路经营期间提供了稳定的现金流。而项目未来产生的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应用的重要前提。所以,符合铁路网建设是资产证券化的自身特点。再者,较差流动性的固定资本资产证券化可将其盘活为现金,为我国铁路建设部分资产盘活开辟了新的途径,为铁路建设提高了收益资本和运作效率。
三、为实现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建设融资中的应用提出有益思路
1.为实现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建设融资中的应用需提升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为降低发行成本和吸引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想要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提高就必须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分为外部和内部两种增级方式,一方面,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可采取直接追索、铁路建设设立专门的风险储备金、划分次级、优先资产收益结构等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另一方面,铁道部可采用提供信用担保、购买违约保险等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实现信用增级,满足铁路资产证券化实现需要的现金流入。信用增级后,资产的信用风险为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评估内容,资产的信用风险与铁路客运专线公司是否相分离,通过对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将充分的保护和实现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也将得到融资额度最大限度的释放。
2.为实现资产证券化在铁路建设融资中的应用需形成资产池,成立原始权益人。目前铁路运营、建设管理和投资主体是铁道部,但是作为发起铁路资产证券化、形成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它并不合适。国有独资的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由铁道部投资成立可作为原始权益人,负责筹建和运营铁路线路建设项目。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在资金短缺的状况下可以选定部分路段进行修葺,确保稳定现金流入能在未来的产生,同时作为其风险储备,将已建成路段的收入由铁道部划给铁路客运专线公司进行管理,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实现资产池的形成。
3.分期分段建设条件下,实现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铁路建设融资中的应用。铁路建设由于资金巨大,所以建设步骤采取分段分期的方式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方式下,我国铁路建设应用资产证券化的典型代表是滚动融资。后一期的项目建设资金通过证券化将前一期资产进行回笼,待到运营稳定后,对后一期的资产原始权益人再进行证券化,作为还款源,其产生的现金流,滚动循环,直到最后完成项目。在分期分段条件建设下,证券化融资所得项目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应用于建设新线项目。同理,需要支付的线路证券化产品的本息,需以未来的一部分营业现金流量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支撑。拥有的线路越多,铁路局该证券化线路的比重占总资产越低,占铁路局固定资产的比重也将会更低。若保本经营,该铁路局则也可以用动车组、其余线路资产等房屋、移动设备等的折旧额作为线路证券化本息支付的额外保障。所以,滚动融资作为线路证券化的一种方式尤其适合线路资产庞大的、即拥有多条线路的铁路局。
四、结束语
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大众化交通工具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铁路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近年来,随着高速发展增长的中国国民经济,对铁路运输的需求各行业也在逐年增加。一方面,铁道部立足长远,铁路网展开大规模建设;另一方面,在短期内展开内部挖潜,铁路系统扩大再生产,进一步扩充铁路的运输能力,提高铁路建设装备技术的现代化水平。拥有庞大的存量资产的我国铁路,在形成铁路资本的过程中,部分存量资产被各级决策部门通过资本运营千方百计的将其活化起来,为铁路经营和建设获取增量资本。作为盘活铁路存量资产的有效方式,资产证券化融资成为一种我国铁路融资基础建设的重要选择方式。虽然,我国对于目前在铁路建设融资项目领域是否进行引入资产证券化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但随着技术风险的降低、改革的推进、铁路建设步伐的加快,作为一种具有独特优势的新型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应用空间必然发展广阔。
参考文献:
[1]余孟.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在广西铁路建设上的运用[J].中国市场. 2015(28)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结构性融资 监管 信用评级 金融改革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发展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起源的地方,资产证券化业务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累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2支,筹资总额达775.60亿元。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截至目前,中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支,筹资总额达325.05亿元。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结构性融资模式,其融资方式也具有灵活、创新的特点,具体的融资特点为:
一是融资的方式具有结构性的特点。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对拟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以下称“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分解,按照基础资产的资产结构和回报利息率的特点,对基础资产进行一定的拆拼和组合,再根据重新搭配好的资产进行定价,确认新的风险和收益;其次,国有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也可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得到分解和组合,从而将单一的贷款回收风险转化成为多家中机构共担风险和获取回报的活动。
二是融资的方式具有收入导向性的特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收益高低是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规模的先决条件,其次,当资产证券化业务面向投资和发行时,投资和也会对基础资产的稳健性、预期现金流量的规模及资产的优良性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购买。
三是融资方式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资产证券业务的融资利率一般低于其他债券类融资业务。首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必须经过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并适当的采用担保方式进行增级,增强了债券的发行条件;其次,通过设定优先级及劣后级分级的产品结构方式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业务很少折价发行,且债券发行支付的佣金费用较发行其他债券类产品低。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阶段
1998年起,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就开始讨论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为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SPV)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空间。
2005年3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获得第一批批试点资格,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幕徐徐拉开。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发行,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开始。
2007年4月,国务院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六家银行进入试点范围;9月以后,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先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志第二批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正式启动。
2008年,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出现,各金融管理部门态度谨慎。
2009年至2011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暂缓,期间未有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面市。
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暂缓了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总规模500亿元,2012年9月7日,国开行发行重启后首单产品。
(二)项目发行情况
截至2012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合计约872亿元,其中2005年至2008年发行规模约668亿元,2012年重启后发行规模约205亿元。
三、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阶段回顾
1.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第一批试点。2005年8月,“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设立,第一单专项计划业务正式诞生。截至2006年8月末,专项计划模式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共推出9单,募集资金总额达到260多亿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试点总结与研讨。2006年9月以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专项计划新项目的申报审批,进入总结阶段;2009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专门的研究团队研究和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3.2009年5月至2012年,第二批试点。2009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重新启动。2011年8月5日,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发行,成为第二批试点中的第一单项目,总规模12.79亿元。
4.2013年3月至今,试点转规模化。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资产类型、交易业务的结构、交易业务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设计和定义,进一步延伸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范畴。
(二)已发行项目主要情况
1.项目发行规模。自2005年8月至今,共有13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顺利发行,累计融资超过300亿元,其中7个专项计划在深交所协议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2.项目发行特点。行业分布方面,截至2011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范围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网络租赁、设备租赁、电力销售、BT项目、污水处理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挂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收益权),共涉及电信、交通、租赁、电力、市政设施等5个行业。其中,电信行业发行额占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额的71%,电力、市政设施、租赁以及交通行业占比分别为10%、10%、7%和2%。
在期限结构、交易方面,现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存续期由60天到64个月不等。
四、未来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相关建议
最近十年,中国的实体经济和虚拟金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已经为进行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从大的角度观察,中国的市场经济日趋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建立,资本的流动达到了较高水平;从小的角度看,中国的大中小企业及银行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条件。另一方面,自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内的金融市场不断进行改革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实现了对接,这也为中国的资产证券业务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但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晚,发展缓慢,各项业务的发展仍处于试点阶段,资产证券胡业务的发展还面临着国内政策的各项约束,未来的资产证券业务的道路仍然很长。为了保证未来资本证券化业务的蓬勃发展,政策制定者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者仍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大做强
当下的中国仍处在城镇化的过渡阶段,政府仍在加大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而基础建设需要大量的长期资本金的投入,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如果单一依靠政府税收投入难以保障和满足;通过将基础建设的资产的未来收益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有效的缓解政府融资难的问题,降低银行的坏账风险,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适当放松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案例,若一国的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较少,则一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良好,例如资产证券化业务全球排名第一美国。反之,若一国对资本市场监管较严,则会阻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例如日本。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日本层实行严厉的监管政策,严重阻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较为严格,在过去,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降低了中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风险,所以中国一直未有大型的金融危机爆发。但现在,在中国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情况下,严格金融监管制度反而限制了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因此,中国需要进行适当的金融改革,放松对资产证券业业务的监管,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三)不断优化资本市场的同时,进一步丰富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
在国际市场上,任何与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而在国内,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种类的品种仅仅集中于基建资产及应收类账款等,没有充分发掘出更好的投资品种。政府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大力拓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种类,实现资产证券业务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杨农.中国企业债券融资:创新方案与实用手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9.
1.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必要性
1.1不良贷款对商业银行的沉重负担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广义上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银行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资产。狭义上是指处于处于非良好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以及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三类。中国银监会的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较上季末增加881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7%,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连续10个季度上升,由于关注类贷款和逾期类贷款增长较快,不良贷款后续仍面临较大压力,信用风险管控压力加大。受不良贷款的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盈利能力下降,资产利用率降低。
1.2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经过结构重组形成资产池,利用信用增级技术以利用这些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指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并根据组合现金流的特点发行流通证券。作用如下:第一,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一般来说,证券化过程需要参与者充分竞争,通过竞争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可以运用市场力量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二,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通过证券化实现资产变现与其他处置方式相比,交易成本较低,同时变现速度较快。第三,促进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能够彻底改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在提高银行经营业绩的同时,降低银行由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带来的各种风险。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与风险分析
2.1信用评级及信用风险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很关键的一步,分为内部评级与发行评级,其结果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信息不对称,许多投资者对资产本身情况不甚了解,对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格外看重。因此信用评级的公正,客观性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混乱,业务狭窄。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作会阻碍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容易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2.2法律问题
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联系了多个监管部门如担保,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涉及多方的利用。目前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与约束。难以保证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规范运作。
2.3资金池构造与定价风险。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警惕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发起人可能将资产以次充好出售,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名义利润率曲线,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损失,甚至引起金融危机。金融产品在初期的定价偏低,存在所谓价格差。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而积累经验的成本,因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从而可能引起未来的亏损,该阶段持续积累可能引发风险。
3.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经验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美国大量银行破产,导致了全美储蓄贷款协会危机爆发。于是美国成立了清算信托公司(RTC)。RTC的原则是在不充斥市场的条件下尽可能早的出售不良资产。因而不良资产处置的快速性成为他们的评价指标。他们采用的办法大宗销售依约偿债资产,大宗销售逾期偿债资产"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RTC最先成功的实施了资产证券化国会甚至专门就这一问题通过了对1933年 《证券法》的特殊修正案经过六年零四个月的运作,RTC共处理了747家储贷协会,从而储贷协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营。美国RTC模式的成功,为我国在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提供了极大的借鉴意义。
4.不良资产证券化策略与建议
4.1基础资产的构建
基础资产组合结构的严谨,有效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前提。因此正确选择证券化资产显得至关重要。在银行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中对不良贷款的评定应按照规范统一的标准,如银行的五级分类方法,损失类贷款应排除在证券化之外。基础资产在次级和可疑中选择。
4.2特设目的载体的设立
SPV是实现基础资产到证券转化的独立媒介。根据我国情况,SPV应该有第三方独立设立,如果银行发生破产,资产池不能纳入清算范围。为了减少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政府可以给予税收减免。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银行分散信用风险的最基础的工具。美国于1969年末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30多年的时间里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我国首批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12月由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开始,随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也成功发行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可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提前回收流动性。资产证券化的推出,会给商业银行利用其专业化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扩大收益来源提供可能。始于美国2007年4月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以下简称“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由单一市场波及多个市场,由一个国家迅速蔓延至全球。此次次贷危机发端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大规模违约,由此引发以其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收益大幅下降,价格急剧下滑,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然而,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运行、能否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取决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资产证券化市场能否健康、繁荣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重新思考和审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关键。本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次贷危机为背景,尝试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影响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利益的主要因素
(一)资产的品质
所谓资产的品质,是指证券化的资产到期能够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可靠程度。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资产的品质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基础。对于投资者而言,关注资产的品质更胜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因此如何提升资产的品质、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吸引投资者的关键。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贷款机构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向信用程度较差、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当利息上升、房产市场降温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债务人违约和贷款机构的破产,归根结底,问题在于贷款的品质。
(二)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
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包括与发起人资产的独立、与发起人以外的其他机构的独立。确保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的“破产隔离”。首先,在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中,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设立了一种特殊的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根据SPV设立方式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肯定了信托型SPV,没有涉及公司型SPV。在我国,如何构造SPV并且在法制框架下运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为了确保资产池中的资产的独立性,阻断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联系,应遵循“真实出售”的做法,在会计上、法律上确定“真实出售”的标准也成为影响投资者的因素之一。
(三)信息披露程度
资产证券化的环节复杂、参与者众多,证券化资产的信息与原始债务人、发起人、SPV、资产的管理人、中介机构密切相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信息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平的重要机制。在美国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次级贷款申请人的真实偿付能力,也就无法准确了解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妨碍了投资者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
(四)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机制及救济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规定投资者的权利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权利行使机制,当投资者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后,还应有完善的救济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我国台湾在信托型SPV的构造方面设置了受益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投资者通过受益人会议行使决策权、监督权等,信托监察人则从外部进行监督。
(五)监督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机制,即证券发行人内部的监督机制;二是外部监督机制,即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政府监管的缺位,也进一步证实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策略
(一)整合现行的法律规范且提高立法的效力层次
由于缺乏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我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采取了边试点边立法的思路,大部分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从2005年试点至今,共有十余部规范文件出台,的主体包括央行、银监会、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本文认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整合、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制定一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法律,内容包括证券化的资产的范围,投资者的范围,资产转移,风险隔离,抵押权变更登记,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等,立法层次可提升为行政规章,待理论及实践均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二)SPV的法律构造
资产证券化架构的核心是风险隔离机制,SPV则是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SPV是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的桥梁,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托、公司、合伙等是SPV采用的常见的组织形态,且以信托和公司最为常见。完善SPV的法律构建,减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应该关注的重要方面。
1.理顺资产证券化与信托法的关系,完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信托的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然而,在法理上,以信托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交易结构依然面临着一些似乎无法逾越的障碍。”信托的基本结构为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管理办法》构建的信托结构可以简化为委托人(即发起人)—受托人(信托SPV)—受益人(投资者),问题在于,此信托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由于发起人与投资者不可能是同一主体,因此可排除自益信托,如果是他益信托,则按照信托理论,发起人应无偿地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机构,显然,这与“真实出售”相违背。有学者提出可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理解为“双信托”,即存在两个自益信托,那么,这两个信托间是何种关系?如果相互割裂,则如何体现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完整性?况且,在发起人为委托人的自益信托结构中,发起人的受益权在《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两组信托的存在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陷入困境,以上的种种障碍,影响到信托资产证券化的有序进行。因此,改变两组信托并存的局面,转为以其中一种信托为主,比如保留发起人为委托人的信托关系,则发起人可以委托SPV转让信托受益权;或者保留投资者为委托人的信托关系,则发起人与SPV间仅为资产的转让者与受让者的关系,上述的障碍将不复存在。中国-.构建SPV与自身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在实践中,SPV多以“空壳”公司的形式出现,为了避免SPV自身破产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构建SPV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在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约中严格限制SPV的经营范围,禁止其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经营和投资活动,避免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债务和提供担保;其次,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会走向腐败,为了防止发起人与SPV串通或控制SPV进行有损投资者的行为,SPV应设置监督机制。可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或引用公益信托中信托监察人的设置,在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中设置信托监察人,赋予其监督权和提讼权。
(三)完善真实出售制度
为了实现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真实出售”是重要环节。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真实出售”实质是合同债权的转让,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即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虽然可因不当得利请求原债权人返还,但无疑会使操作更加复杂,也增加了运行成本。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在法律上可确认公告通知的效力,同时,由发起人充当资产管理者的角色也可简化其中的繁杂。
(四)强化信用增级制度且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信用增级一方面可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者,通常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前者如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后者主要由发起人以外的第三人对SPV证券提供担保。在我国,由于市场发展不成熟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建立信用较高的专门的担保机构,在试点操作中,主要采用内部信用增级的手段。在美国、韩国等国家,均组建了专门的担保机构,甚至由政府出面,如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本文认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成立由政府参股的专门担保机构以增加资产的信用等级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推动力。信用增级后的环节是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不高,独立性较差,有必要建立一套信用评级的基本准则,确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提高其质量。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切关于资产投资价值的信息均属应披露的范畴,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美国次贷危机一个重要警示即强化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第16号公告要求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等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并规定了受托机构详尽披露基础资产池的标准。这一举措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建立资产信息共享机制、信息传递不及时、责任缺失等,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的责任主体及内容不明确,投资者的救济权得不到实现。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完善责任体系。
(六)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证券发行人的内部监督。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投资者均面临“内部人控制”的状况,通常,SPV是发起人建立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机构也由发起人担任,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间或者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存在角色重合的现象,因此,对发行人内部不同利益主体间权力的分配、不同部门间权力的制衡进行制度安排,引入独立董事或信托监察人,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次,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应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应加强监管,平衡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体系有必要从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卜壮志.从美国次贷危机看我国商业银行房贷风险管理[J].经济纵横,2007,10
1文献综述
1.1国外相关文献综述ChengM等研究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确切的说是对于银行的影响,在选取一些银行为样本的基础上,具体考察资产证券化后风险的转移给银行带来的信息的不确定性,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市场的参与者预期风险转移困难时,银行将会面临着较大的信息的不确定性[1]。Stone和Zis-su则研究的是资产证券化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在对资产担保证券和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供求情况的深入研究后指出,一个运作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经济而言是必不可少的。Barth等研究的则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情况,主要信用风险的来源,同时还研究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和债券市场是否会有不同的评估风险,研究结果表明,债券市场不区分保留和非保留的证券化的资产部分在评估中的信用风险证券化效应[2]。GuoG和WuHM研究的则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金融风险的防范,在具体的方法上,他们提出了自留监管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必须要保留一定比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另外,他们还主张要使用动态的模型对发行人披露的某些信息进行测算,以此进一步降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3]。
1.2国内相关文献综述杨洁涵研究的重点是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具体来说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于商业银行在融资和信用风险转移方面的影响,以此提出要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4]。那铭洋则研究了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理论,并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并通过构建实证模型定量分析了这一关系,最终得出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并不是造成金融危机根源的结论,加强证券化过程中的整体监管才是重中之重[5]。郑彩琴则主要研究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对于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缺陷,在她看来,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最大不足是法律监管方面的不健全,应该加快建设更加完善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6]。张利则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国内外比较上,通过系统研究美国资产证券的发展过程,包括起源、产品演变、资产架构、运作机制和特点以及监管制度等方面的介绍,从立法及监管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建议[7]。
2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欧美国家青睐的一种金融创新,2012年美国的债券余额为38.16万亿美元,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总额1/4以上。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大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及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2.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融资范围很有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善,融资渠道与方式有所扩大,但资金主要还是通过向银行借贷或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则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因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丰富了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让企业不用办理复杂的程序就可以得到资金,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范围,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2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以银行体系为垄断核心的中介组织在服务的质和量上都不能满足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作为金融市场运行基础的各类市场设施还不健全,债券市场起步晚,金融市场上各种产品的定价机制不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将有力地改变这一现状,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促进金融产业的结构化进程,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2.3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风险抵御能力的大小是判断金融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标准,资产证券的实质就是把各类金融风险分散到投资者身上,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并可以形成一个稳定、合理的金融资产结构,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资产证券化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表现在改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上,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类新的风险较小的金融产品,与股票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小,与债券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4加快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大大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和必要性的日益显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也成为大势所趋,但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水平还很低。在借鉴其他国家资产证券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调下,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将会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步伐。
3资产证券化的金融风险及原因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推动金融体系、市场结构完善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金融风险,正确认识这些金融风险是推动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3.1基础资产的复杂性带来的金融风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被用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多种形式的,一般有住房抵押贷款、汽车信贷等,还有一些如高速公路收费等应收款、不动产租金、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设备租赁款、特许权使用费、政府财政收入、版权等,这些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用来证券化后再出售。但由于这些不同种类的基础资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要采用不同的模式来评估这些资产在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信用风险、金融管理风险。尽管国内外很多学者都通过各种模型对这些风险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模型分析大都基于很多的假设条件,而现实经济并不总是满足这些假设条件,且模型进行的实证分析都是基于历史数据,现实经济发展趋势往往是变化莫测的,所以得出的评估结论是不准确的。再加上资产池一般是由很多种基础资产组成,对由多种基础资产组成的资产池进行价值评估的难度就会增加,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3.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涉及发起人、特别目的载体、金融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和受托人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每个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不对等,其获得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具有的委托—机制势必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各相关利益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是各类的评级机构,其对资产的评估对其他利益主体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投资者。但评级机构有时会受利益的诱使,对基础资产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评估,这就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也会使得整个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存在着风险隐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有技术成本方面的原因,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复杂性使得信息披露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有时即使所有相关的信息都披露了,但是投资人分析解读信息也需要巨大的成本,鉴于花费的成本比较大,在对风险的披露和分析上都存在着滞后性和忽略性。
3.3交易运作方式复杂性带来的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交易方式的复杂性增加了市场预期的难度,也增加了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池内基础资产的种类越来越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也会越来越复杂,复杂结构背后隐含的是无法预计的交易后果。比如在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中,尽管形成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都是多样化的资产,然而在这些基础资产具有内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基础资产产生的本利现金流在不同类别投资人之间分配的不平等性,使得基础资产池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不同类别投资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冲突。比如:如果基础资产在初期出现违约,这时如果对基础资产进行再重组就可以对整个的相关利益主体有利,但是再重组需要花费成本,这种成本在短期里对评级机构或发行者来说是不利的,尽管长远视角有利于所有人,但在这种情况下,该基础资产是不会再次被重组的,只会坐等违约风险累积、放大,最终危及市场稳定。
3.4资产证券化关联性带来的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把能在未来产生固定收益或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重组方式形成资产支持证券,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出售,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金融市场中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个人,其间有着复杂的关联性。金融市场传染能够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市场恐慌,在由一层市场传向另一层市场的过程中,其程度一般会逐渐加大。在基础资产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和复杂程序的证券化过程中,由单一层面产生的市场恐慌势必会不断延续和增大,从而产生金融风险,也降低了金融市场抵御市场传染的能力。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就是由关联性引发市场恐慌,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典型代表。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CDOs、ABS-CDOs等产品,这些产品结构复杂,都是基础资产形成资产支持证券,然后再以这些新形成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基础资产形成新的资产支持证券,这样复杂的证券化过程和结构往往比一般的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多,关联性也更强,当部分“投资级证券”出现损失时,投资人很容易出现恐慌,担心其它高评级证券也会出现类似损失,这样就使得单一的、微小的风险经过金融市场传染被放大,金融系统中的风险不断积累,最终形成大范围的、灾难性的危机。
4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启示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存在正的相关性,因此,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范金融市场系统危机成了金融危机后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首要任务,应该在结合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有效地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完善。
4.1慎重选择基础资产类型在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应慎重选择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类型。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一方面应严格限定基础资产的质量,选择那些风险低、有稳定收益和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来组建资产池。另一方面,要着重发展那些程序简单的资产证券化类型,可以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步推出一些其他衍生产品,从而推进资产证券化品种的不断完善。不定期的对发起人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严格监视其基础资产未来收益及现金流的稳定性,防止源头风险的产生。制定切实可行、具有通用性的关于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用定性和定量的指标对基础资产的种类进行限定,为组建低风险的资产池建立量化、可遵循的标准。
4.2规范信息披露信息的不对称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风险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为防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应加强信息的披露,严格遵循监管层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充分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组成资产池资的基础资产质量以及各参与人资信状况的综合反映,实际上承担着对发起人、信用增级机构、服务机构等的监督职责。
4.3改进交易机制和平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形式,专业性强,应该加强专业性技术人员队伍和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现代科技的发展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了运作墓础或平台,借助于现代计算机网络,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资料都可以建立专门的数据库,通过设定特定的程序,还可以保证系统及时升级,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独立性风险隔离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至今没有立法机构在法律法规中正式确定下来,学者们对什么是资产证券化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许多学者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却相去甚远。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美国学者ThomasAlbrecht认为,资产证券化即为由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进行汇集和分离并将其现金流重新包装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使其能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出售和转让的过程。
美国学者Shenker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变现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期收益的金钱债权,作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转移给专为实现证券化目的而设立的特设目的机构,即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SPV将取得的单项或多笔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和信用升级后,再以此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该基础资产的收益作为保证支付证券的本息。
另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处置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将其证券化,由投资者来购买,并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一个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笔者赞同以下观点,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具体指发起人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SPV,SPV凭借信用增级(Credithancement),以该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此获得的现金支付发起人,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我国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肇始于美国以来,很快风靡全球,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广为流传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通过巧妙的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债券,促进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金融经营风险,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许多优质的项目由于资金短缺的原因而无法顺利开展,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僵化,银行肩负了太多的政府职能,负担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把资产出售给特定机构SPV,然后由SPV以资产作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各类可以流通的证券,从而迅速收回资产占用的本金,从而也就达到了化解不良资产效用,同时也降低了发起人破产的风险。此外,根据破产隔离理论,发起人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资产,发起人与SPV保持独立和SPV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发起人在破产时发起人及其债权人对证券化的资产不具有追索权,实现了消除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在SPV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中,对投资者的本息都不会受到发起人破产的影响,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因此,从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亟待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当前资产市场的众多问题,也有利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长远发展。
SPV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机制
设立资产证券化主要环节在于风险隔离,而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目的机构即SPV处于核心地位。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特设目的机构是极其重要的。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仍将按证券化交易契约的规定支付,从而保护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SPV的构建必须具有独立性。在发起人破产的特定情况下,当SPV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资格,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发起人的资产列入破产财产,这时就要求SPV的构建必须完全独立。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自己的董事会和章程,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不受这些主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并避免其关联性操纵。SPV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为业务的独立主体,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成为一个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中介。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限定业务范围,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的业务,从而消除SPV破产的风险。
(一)SPV的设立方式与风险隔离
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发起人设立方式以及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方式。在实践中,按照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的SPV往往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转移的真实性易受置疑,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就会重新确认资产的归属性。在英美国家,法院可能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否认SPV人格,否认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将资产纳入破产程序之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因此也归于失败。我国法律也已认可这种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的方式,那么经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就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SPV的风险隔离目的亦归于失败。相对而言,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由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显然不会面临这种情况。在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法院无法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极大的提高了风险隔离度,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
(二)资产转移方式与风险隔离
传统企业证券化中,企业以整体信用为担保,资产证券化则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剥离”出来,以实现和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所以,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如何实现资产的特定化以及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在实践中,关于资产转移主要存在信托方式和“真实出售”两种方式。
1.信托方式。在英美国家的信托方式下,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二者之间成立信托关系。受托人SPV持有、经营和管理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债权。转移的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此特定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
但是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下,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关于信托的规定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受托人并不对受托财产拥有法定所有权。在资产转移之后,如果发起人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证券化的资产仍可以成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并没有实现风险隔离,同时投资人的利益因此会受到破产风险的不良影响。这种不能实现风险隔离的资产转移方式显然是一种失败的资产转移方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作为信托标的的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由于债权权利最终的实现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和消极性(如债权人违约、逾期行使权利受到债务人的抗辩等),所以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似乎不符合信托财产的要求。因此,目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中如采用信托方式转移资产,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冲突,存在着法律缺失。同时SPV也难以发挥风险隔离的作用,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是不成功的资产证券化。
2.“真实出售”方式。美国倾向于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欧洲国家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通常采用从属参与模式,现在也越来越多的采用“真实出售”模式。一种法律制度是否行之有效,要考察它的法律环境。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之下,应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资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即为通过“真实出售”构建风险隔离机制。通过“真实出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完全的法律上的所有权,避免了实践中发起人破产之后法院对证券化资产归属的重新确认。
从发起人的角度看,在“真实出售”的方式下,SPV与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SPV通过资产的证券化获得的价款支付给发起人,从而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发起人在取得价款之后丧失了资产的所有权。资产不由发起人占有和管理,发起人可以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该资产不进入破产程序,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真实出售”方式将证券化的资产置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外,保证了证券化的资产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从而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会影响到自身利益,这对投资者至关重要。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就是要实现特定财产的隔离,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如果非“真实出售”,达不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目的,其效用与企业自身发行证券的效果相似了。从属参与方式下的破产效果在破产法制环境下比“真实出售”要差,达不到应有的风险隔离的效果。
针对有学者认为现实中存在的创始人出售之后仍然占有或管理,如果创始人破产就可能涉及对该财产性质的认定观点。笔者认为,确定“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经过了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出售”,实现了资产所有权的真正转移,就不存在对该财产性质认定的问题。创始人与SPV的其他一切关系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由其他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来调整,此处不做进一步论述。
资产证券化源于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证券,随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抵押债权以外的非抵押债权资产,并于80年代在欧美市场获得蓬勃发展。90年代起,资产证券化开始出现在亚洲市场上,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在一些亚洲国家得到迅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目前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例如房地产基础设施的建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资产证券化尤其使房地产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当充分把握这一机会,在拓宽溶资渠道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同时,建立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和投资环境。2003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21号文件”,以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其中的核心内容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这好比把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紧箍咒转嫁给了房地产开发商,使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的窘境雪上加霜。加快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以激活资本投资市场势在必行,启动相关的专项研究和政策法律的研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性质和特征
(一)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和性质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房地产证券化(RealEstateSecuritization),是指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投资人与房地产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化为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和债权。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即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
因为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而且目前也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权威法律定义,所以理论界对房地产证券化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的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成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从而使一般房地产企业与证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形式进入房地产业,从而使上市公司与房地产业结合,发行股票或债券。这种观点意味着房地产证券化,既可以解决开发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可分散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风险。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的证券化,即以某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对象,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资金的活动。
实际上,房地产证券化产生的背景及实践表明,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投资由原来的物权转变为有价证券的股权或债券,是指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而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筹资活动,也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不同投资者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分配,其具体形式可以是股票、债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与收益凭证等。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殊性,其原有的融资方式单一,房地产证券化是投资者将对物权的占有和收益权转化为债权或股权。其实质上是物权的债权性扩张。房地产证券化体现的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资产本身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水平被彻底割裂开来。
与其他资产证券化相比,房地产证券化的范围更广,远远超出了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范围。贷款证券化的对象为贷款本身,投资人获得的只是贷款净利息,然而,房地产投资的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如股权式、抵押式等等,其证券化的方式也因此丰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贷款形式参与的房地产投资证券化的做法才与贷款证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对象均不是贷款本身,而是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是指以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
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又称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是指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基础,将房地产直接投资转化为有价证券,使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变为拥有有价证券的债权关系。
房地产证券化的两种形式一方面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债权分割成小单位面值的有价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即出售给广大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以再发放房地产贷款;另一方面是从非金融机构出发,房地产投资经营机构将房地产价值由固定资本形态转化为具有流动的证券商品,通过发售这种证券商品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总之,房地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为核心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泛指通过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等证券化金融工具融通房地产市场资金的投融资过程,包括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其宗旨是将巨额价值的房地产动产化、细分化,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实现房地产资本大众化、经营专业化及投资风险分散化,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推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快速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创新,更是全球性经济民主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特征
1、基础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权利。无论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还是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都被法律化为一种合同权利。
2、参与者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从基础资产的选定到证券的偿付,有众多的法律主体以不同的身份参与进来,相互之间产生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网,其涉及面之广是其他资产证券化所不能及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SPV(特设机构)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让关系,SPV和证券承销商的承销关系,还有众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产生服务合同关系等等,一个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牵涉国家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忽视都将影响证券化的实施效果。
3、独特的融资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融资结构的设计上。房地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通过这个交易结构来实现融资目的。另一方面体现在负债结构上。利用证券化技术进行融资不会增加发起人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剥离改组后,构造成市场化的投资工具,这样可以提高发起人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发起人的负债率。
4、安全系数高。在由其他机构专业化经营的同时,投资者的风险由于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设计,只取决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入自身,非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为担保,并且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和SPV(特设机构)的破产风险隔离,SPV或者是为证券化特设一个项目一个SPV,或者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行专项管理,SPV的经营范围不能有害于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入委托专门的金融机构专款专户。这种独特的设计降低了原有的风险,提高安全系数。另外,证券化的信用级别也不受发起人影响,除了取决于自身的资产状况以外,还可以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手段提高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降低风险,提高安全性。而且,房地产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流通,提早收回投资,避免风险的发生。
5、证券品种多样化,适合于投资。房地产证券本身就根据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喜好设计了品种多样:性质各异的证券,有过手证券,有转付证券,有债券,有收益凭证,等等。
6、政策性强。房地产证券化之所以起源于美国,是和美国政府的推动作用分不开的。众所周知,美国是崇尚市场机制的国家,但与其它经济金融部门相比,房地产市场是美国政府干预较深的一个领域。一方面通过为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和发起设立三大政府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贷款协会参与到证券化业务中来,直接开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并通过它们的市场活动来影响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则通过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发展:美国政府调整了法律、税务、会计上的规定和准则,包括通过《税收改革法案》;以FAS125规则替代FAS77规则,重新确定了“真实销售”的会计标准;通过了FASIT立法提案等等。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市场受政府政策导向影响大。
三、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
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从体例上看,可以分为分散立法型和统一立法型,这两种体例跟各自的国情是紧密联系的。
(一)分散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美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最早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立法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应当说,《投资公司法》与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除之会计处理》。两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变过去对“真实销售”只“重形式轻实质”的缺陷,该法还对房地产证券化中的会计报表及其报表合并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地产投资信托方面,正式开创了REIT.2、英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英国自1987年开始发行按揭支撑证券,在抵押贷款市场,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建立出借机构。例如国家房屋贷款有限公司、私人抵押有限公司。英国的抵押支撑证券通过建筑保险、人寿保险和抵押赔偿单进行组合。银行、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是英国证券化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在法律方面,英国1986年《建筑团体法》中“适宜抵押公司”指导建筑团体发行抵押支撑证券;1991年《流动资产咨询注解》鼓励建筑团体在抵押支撑证券市场的投资;1989年2月《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由英格兰银行颁布,起到了宏观调控与监督的作用;此外《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6年财政支付法》、《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1989年公司法》、《披露草案42》和《披露草案49》,在众法之间既有鼓励房地产证券化也有约束的作用。
3.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还有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
(二)统一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日本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当时在法律上还存在着诸多限制,致使该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广泛开展,直到1997年金融风暴后,日本金融市场受到重击,在残酷的现实环境催迫下,1998年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为《资产流动化法》,至此,才为日本证券化市场的全面开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此外,在日本推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同时,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以下法律在证券化中的作用:《抵押证券法》、《抵押证券业规制法》、《信托法》、《信托业法》、《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这些法相较《资产流动化法》来说,虽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补充适用的价值。
2、韩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主要出现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之前基本未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而仅允许离岸资产的跨国界证券化。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的金融业暴露出许多问题,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下,韩国的金融机构都在尽力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来改善它们的安全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随着金融改革和调整的深化,韩国政府希望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清除不良贷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整个社会的冲击。于是在1998年7月就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该法从立法预告到法案生效,历时仅2个多月。
3、采取统一立法型的国家和地区还有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四、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证券化是当代经济、金融证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直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的银行业面临着挑战,而证券化却在竞争中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三大主要趋势之一。在金融证券化浪潮中,房地产证券化成了金融银行业实践结构变化和新的国际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证券化还处于研讨和摸索阶段。
1、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证券化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角度看,表现为金融机构出于单纯的融资目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债权分割成小单位的有价证券面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资金流通市场,称之为房地产二级抵押市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尚为一片空白。主要表现为:(1)抵押贷款的规模很小。拿中国建设银行来讲,该行房地产信贷部所经办的抵押贷款业务仅占到房贷部贷款总额的10.7%,占总行贷款总额的比例还不到1%。由于没有相当规模的抵押贷款积累,抵押债权的证券化便难以推行;(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只有一级市场还不存在二级市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结构单一,仍处在放贷一还款的简单循环阶段,由此决定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流动性差,抵押贷款市场尚需进一步发展。
2、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形成和发育,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成为我国当前房地产证券化发展的主体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房地产股票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几乎80%左右的企业,其从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来的资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产业。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办理一定的手续上市外,还可以在NET和STAQ两个场外交易所系统上市。这都为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2)房地产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上,为房地产开发而发行的债券已有两种:第一种是房地产投资券。第二种是受益债券。如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1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托投资收益证券”,总额达1000万人民币,期限为10年。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和工商业等项目。
(二)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释放金融风险。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比较长,而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以短期为主,因而产生了由于“短存长贷”引发的流动性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不到4%,资金也比较宽松,流动性没问题。但是,由于业务发展的不平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最快的建行,其余额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重已超过9%,参照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逐渐显现出来。房地产证券化有利于释放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
(2)有利于拓展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构建良好的房地产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商品房空置量已超过7000万平方米,积压其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已超过2000亿,再加上新建的商品房,要想全面启动房市,约需要3500亿元的巨额资金。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仅靠我国现有的住宅金融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直接向社会融资并且融资的规模可以不受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制约,有助于迅速筹集资金、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
(3)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扩大投资渠道。房地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给资本市场带来的重大变化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将大大丰富我国金融投资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的可选择性,房地产证券化可使筹资者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资而无须向银行贷款或透支,同时其较低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2、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良好经济环境。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而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房地产的证券化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大环境。
(2)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雏形。众所周知,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容易进行证券化的优质资产之一,其原始债务人信用较高,资金流动性稳定,安全性高,各国的资产证券化无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经初步形成规模。据统计,1998年底,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只有514亿元,到2000年,这一数字已迅速增长到3306亿元,两年中增长了5倍多。
(3)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和证券市场体系初具规模。首先,国家金融政策的适当调整和完善,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发展成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住房金融、保险等多方位、功能齐全的市场体系;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证券管理、证券交易条件日趋完善,也积累了一些的发展证券市场的经验,为实行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市场基础。
五。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探讨
众所周知,金本位体制崩溃以后的金融体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因而完全可以这样断言,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整个金融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对于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也是重要关键的。
我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十分少见,新华信托推出的住房贷款项目的资金信托,颇有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相结合的特点。2003年国内第一支住宅产业基金,“精瑞”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启动无疑又是一大开拓。从目前的趋势以及必要性考虑,房地产证券化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因此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先行。在立法体例方面,是将房地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集中起来统一立法还是将各个环节提出来分散立法?目前学界还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仔细考察国际上两种立法体例后面的深层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最早从事房地产证券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银行住房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它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只能通过“摸石头过河”的方式,出现一个问题就出台或修改一个规则,最终通过不同的法律形成了对房地产证券化的规制,因此不存在统一立法。而且美国是一个崇尚金融创新的国家,统一立法可能会给房地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设置太多条条框框,分散立法以及美国的衡平法传统更注重的是事后评价,因此可以给金融创新创造条件。英国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所以它们更多地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单个成文法对房地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的立法传统受英国的影响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个表现。至于德国、法国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证券市场并不十分发达,特别是德国,银行属于“全能银行”,银行流动性问题并不是很严重,因此没有进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的动力;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由于大陆法系没有信托的传统,对信托缺乏具体规定,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基本空白。可以说,房地产证券化在这两个国家只是一个配角地位,统一立法的成本要大于效益。
采用统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处于亚洲,立法的时间都发生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尽管在这之前,一些国家也曾从事过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但真正促使这些国家下定决定统一立法的,还是由于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为了巩固国家的金融安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势在必然,而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案,对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操作和规范运行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统一立法型。理由在于:
1.我国有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客观要求。我国金融机构的处境并不乐观,一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应当说,我国没有出现类似于亚洲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但随着市场化运作的日益深入,如果银行的处境再没改观的话,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而进行统一立法我们就不会碰到法、德存在的立法尴尬。
2.统一立法有利于参与者更好地操作。房地产证券化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参与者的水平参差不齐,采取统一立法,可以使房地产证券化的过程一目了然,便利于实践中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