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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时间:2023-11-18 1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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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第1篇

关键词 创业投资管理 企业绩效表现 影响

从目前情况分析,创业投资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然而创投机构的介入存在不利因素,并且对企业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根据相关专家学者的观点指出,创投机构在对企业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根据自身业绩情况,将会对企业进行“拔苗助长”,让其在资金没有完全稳定的前提下就上市,这势必会威胁到企业的长期利益,对其未来均衡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创业投资管理的意义及价值

从目前情况分析,创业投资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并且在企业绩效表现层面还缺乏有效的研究。从以往的研究可以看出,创业投资管理的意义及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创投支持企业上市时的时间、上市的规模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优势,特别相较于非创投支持企业。在以上两方面均小于后者,而对于前者来说,其在上市首日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首日的抑价成本。其次,在锁定期内,以上两者在以下两个方面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分别是经验业绩、市场表现,然而针对前者来说,解禁之后业绩呈现出明显下滑趋势,情况明显高于后者,并且股票投资并没有获得极高的收益。最后,企业抑价水平、绩效下滑幅度,以上两者c创投机构在创业从业年限方面呈明显的负相关。除此之外,对于国有创投机构,其支持企业抑价水平,还有绩效“变脸”幅度,在某种情况下低于非创投机构的企业。从上述研究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创投机构在整体上呈现出不足,其中较为明显的标志是急功近利倾向较为严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何对创投行业进行有效管理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以及怎样在锁定期内对企业进行上市监管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二、理论分析和假设分析

针对创业投资体系来说,主要涉及的参与者有投资、创投机构、创业企业。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是从资金供应者(投资者)那里获取,然后针对资金运作人员,基本上是指创投机构,经过创投结构筛选、决策,再将资金流向资金使用人员,也就是创业企业。从某种层面来说,创投机构起到的是中介作用,主要连接投资者、创业企业,其对企业投资者而言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除此之外,还会起到提供管理知识经验的作用,促进被投资企业发展,在创业资本价值实现增值之后,借助上述形式退出,最终回馈投资者收益。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创业投资运作模式的应用对投资企业而言能够起到一定的资金完善作用,并且形成双重委托关系,主要有投资者、创投机构,还有创投机构、创业企业。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只是单纯提供资金,对于创投机构投资运作及管理决策并没有参与其中。资本所有权、经营权,两者的分离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投资者、创投机构之间形成委托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逆向选择,投资者、创投机构之间信息并不明确,从而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后者的真实情况;第二,道德风险,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创投机构进行企业选择时,并没有考虑到投资人的利益,在某种层面上极易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第三,投资之后,创投机构在企业管理中也可能表现出不好的一面,如谋取私利、降低企业增值。

三、应对创投机构投资风险的具体措施

在上文提到的创投管理存在的弊端,需要采取相对有效的措施去解决,从而优化创投效果,继而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投资风险的出现。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是相应的奖励措施,由此减少自身的损失,其中合伙基金制度是比较有利的措施。针对所有基金存续期而言,它们的期限基本上都在10年左右,在前3~5年的时间中,目的是为了寻找投资企业;在之后的几年中,这些基金能够促使企业成长及增值,当存续期满时,必须进行清盘,然后将本金及赢利分给投资者。对于一个基金来说,在最初成立的几年,就需要完成所有投资,创设机构为了更好地完善经营,就必须施以相应滚动式融资,也就是在3~5年之内,需要进行重新筹资,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投资者与创投机构反复博弈的关系。之后的每次融资行为,在进行实际投资之前,投资者需要对创投机构进行整体的预估,包括管理水平、能力,他们需要对创投机构能力指标进行考核,这是对后续融资难易度进行掌控,尤其是起步阶段,很多投资者对创投机构并不是非常了解,特别是对其质量的整体情况并不是很清楚,所以之前融资的表现对于创投结构来说是是否参与融资的重要依据。

创投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逐名”动机对其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尤其针对被投资企业来说,极易产生负面的影响,这主要从短期绩效和长期绩效体现出来。抑价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新股发行,其相较于上市首日收盘价会低很多。很多国外学者对其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并且对多个国家的股票市场进行了整体分析,并且对其存在的想象给予多层解释,其中较为明显的标志是不对称理论。针对投资企业来说,越早上市就越会出现不对称问题,抑价水平也越高。抑价针对创投机构而言属于成本,由于股价低估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逐名”动机对创投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是其愿意承担成本的主要因素。

四、结语

创业投资管理对企业绩效表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不完善创投管理,势必会给被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其上市结果。本文中分析了创业投资管理对企业绩效表现的具体影响,并对其风险因素进行评估,继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作者单位为中国重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贾宁,李丹.创业投资管理对企业绩效表现的影响[J].南开管理评论,2011(01).

[2] 谈毅,杨晔.创业投资对企业长期绩效的影响――基于我国中小企业板的实证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1(05).

[3] 韩瑾,党兴华,石琳.不同管理风格下创业投资参与程度对创业企业绩效的影响

[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03).

第2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创业者;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0.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18-02

一、目前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投资前风险规避不足

由于缺乏风险投资的操作经验,中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项目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项目尽职调查阶段对很多风险估计不足,对企业市场现状调查、产品预测、竞争力分析和市场风险分析把握不准确,一般较少使用相关的定量分析方法,而且对估计到的风险处理和控制办法并不得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投资前对风险的规避不力。另外,由于经验不足,在投资协议的拟定中,往往没有充分考虑到控制投资风险的需要,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一票否决制”、“股权逐步释放”等条款,有些早期的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中就没有设置,结果造成投资后碰到此类问题,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甚至束手无策。

(二)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

中国风险投资还面临一个严重问题,就是风险投资方和风险企业存在着比较大的信息不对称。按理论来说,由于风险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了风险企业的管理,使风险投资相比其他投资方式而言?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但由于中国特殊的环境,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是非常严重的。一个原因是由于中国公司普遍存在着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不仅缺乏完善的制度,更严重的是创业者对治理结构的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例如很多创业人员认为自己是老板?熏不愿意向风险投资股东公布相关信息。因此,风险投资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障碍。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中国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相对较高,加重了信息不对称,影响了对投资风险的控制。

二、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的分布特点

中国风险投资发展到现在,很多风险投资公司已经投资了很多项目,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风险投资实践经验。在项目运作的实践过程中,发现投资项目的风险存在着突出的共性问题。

(一)资金不足严重影响风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风险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风险企业资金不足,陷入财务危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原因是与中国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有关。中国风险投资初期不太注重联合投资,通常是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一家企业。在投资时,风险投资比较重视进入价格和所占股份,对项目发展所需资金往往缺乏细致分析,造成投入资金不足,或者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实际情况与预测发生较大偏离,使投入资金难以支持项目达到投资时所期望的经营目标。按照风险投资理论,风险投资应该是接力棒式的投资,但在目前中国,风险投资较少愿意接下其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因此造成创业企业第二轮融资困难。这样出现了很多风险投资公司所投项目缺资金,但该风险投资公司由于担心继续投入资金后,投资风险变大,因此不敢继续投资。而其他投资公司又觉得你都不愿意增资,肯定是项目不好,所以也不愿意接手和投资于该类型的风险企业。使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既退不出去,又不敢追加投资,陷入两难境地。

(二)产品结构单一造成风险企业市场适应能力差

中国很多高风险项目的产品结构及业务单一,市场适应能力差,当相关市场变化或者竞争激烈时,收入就受很大影响。还有一些项目由于产品定位超前,原来定位的市场成长缓慢,而企业没有其他替代产品和收入来源,只能空等相关市场的发展,导致财务状况恶化,形成风险。产品结构单一、企业缺乏长远规划能力是目前中国风险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之一。

(三)公司治理落后,管理能力低下

中国多数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制度不规范,造成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成本得不到控制,影响盈利。投资企业缺乏为股东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致使投资企业常常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信息屏蔽,加大信息不对称,也加大了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

(四)财务风险影响盈利

风险企业财务方面的特征也有比较多的共性,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企业的应收帐款比例高,影响了企业的盈利。

三、提高风险管理的方式与应对策略

一是采取更严格的法律约束,在投资协议中增加对风险投资的特别保护条款。对于在投资前投资协议中相关约束条款缺乏的项目,在投资项目增资或者其他事件发生时,应当利用此契机,作为谈判的条件,加入新的约束条件,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控力度,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发生。由于创业企业一般急需第二轮的融资?熏所以风险投资公司如果愿意给该项目继续投资,在与创业者做增资谈判时,由于在谈判时处于有利地位,可以把加入的相关条款作为继续投资的前提,从而加强投资协议中的监管条款的效力。

二是推进投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化。风险投资公司必须有意识地推动风险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培育风险企业对规范化管理的意识。要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责权利,以制度的设立与完善制约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行为。要用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以先进的管理手段与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三是以提供增值服务切入监管。根据中国创业者的文化习惯,中国风险投资方应该对投资企业的风险管理采用灵活的策略。要与被投资企业建立比较好的关系?熏多提供管理咨询,帮助引进客户、合作伙伴等增值服务。用服务来换取投资企业的配合,从而有利于对被投资企业信息的及时掌握,做好对其风险管理和监控。

四是对于资金不足的创业企业,或前景基本不看好的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其财务状况,对已经或即将支持不下去的企业,建议风险投资公司及时采取休眠、合并、清算等方式止损;对尚存在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其财务情况,防止创业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市场开拓方面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为其寻找技术、市场、资本方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对于发展前景较好但缺乏资金的项目,应积极帮助联系贷款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也可追加投资。

五是对于产品结构单一的企业,建议尽量拓展产品线,或者适当改变经营策略,开辟新的赢利点。对尚在产品开发阶段的企业,应对其产品潜在市场进行深入了解,建议在其开发过程中,增加产品宽度和市场适应能力,并随着市场变化适当调整产品方向和经营模式。

六是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弱的企业,应加强与管理层的协调沟通,尽可能地输出增值服务和管理,帮助企业的管理者改善经营管理,或推荐职业经理人直接参与管理,并督促被投资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帮助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戴维•格拉德斯通, 《风险投资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2]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研究所,《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06》,经济管理出版社。

第3篇

关键词:中国;创业投资;合约激励;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095-02

一、国内外关于创业投资研究现状总结

在国外,对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企业)之间的合约研究,主要集中在阶段性投资、控制权配置、证券设计及资本退出等方面。Sahlman(1990)发现:阶段性投资是创业投资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Admati等(1994)设计了一个带有多阶段决策的投资决策模型;Gompers(1999)的实证研究显示:在充满道德风险的高风险企业投资活动中,阶段投资允许创业资本家收集信息、监控项目进展、退出期权。Wang susheng and Zhou(2004)考察了创业者面临不完美市场,投资者面临道德风险和不确定性环境下阶段投资问题时发现:阶段投资具有控制风险和减轻道德风险的作用。ChanY S等(1990)在委托框架下从理论上分析了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之间控制权安排的特点。Kaplan等(2003)在研究200例创业投资活动中,159例采用可转换优先股,72例采用参与型可转换优先股,16例采用可转换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合约安排;Hellmann(2000)为可转换优先股在创业资本中的使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可转换证券最基本的特征是为购并提供不同的现金流权,从而为创业资本家配置现金流的需求与有效退出之间提供了最优平衡;Schmidt(2003)为创业资本家使用可转换证券提供了一个现金流分配的解释;Ozerturk(2001)在委托框架下,建立了一个不确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模型。Berglof(1994)的研究结论是:企业情况好,给创业者控制权;企业情况坏;投资者收回控制权;Helmann(1998)研究了创业者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愿意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

在对创业者的监管方面,不同的组织和监管机制对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产生不同的影响,Toru Yoshikawa(2004)以日本创业投资公司为研究对象,建立了委托模型,研究认为:或有报酬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自我控制的激励机制,与业绩挂钩的报酬和管理所有权都会导致选择积极的监控方法来控制风险。Henry(2003)研究了施乐公司的35家衍生公司的组合结构发现:如果创业公司安排内部人员作为CEO将会表现出较差的财务业绩,如果创业公司在董事会中创业资本家的比例较高,则表现较高的业绩。

在国内,郭晨鸣(2009)对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进行了初步地分析;刘荷琼(2009)对中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进行了探讨;张新立(2008)应用博弈理论和理论部分地解决了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合约机理;邓谷亮(2007)对发展中国风险投资提出了一些自己看法;陈婷(2005)对中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评述;李金龙(2006)对风险投资中控制权、私人利益、剩余以及现金流权利等进行了探讨;赵洪江(2006)对新兴技术创业融资与创业金融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王建安(2004)对风险投资家的委托人职能:选项、签约和监管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谈毅等(2003)对中国风险资本市场的行为团体及其特征进行了分析;胡海峰(2002)对创业资本投资过程中的契约安排进行了研究;刘泽亮(2002)应用实物期权对风险投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安实等(2002)对风险企业控制权分配的博弈过程进行了分析;张东生(2000)对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二、对国内外创业投资研究方面的总结与述评

从以上总结可以看出,国外关于创业投资激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投资者与创业资本家的合约和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合约研究,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比较深入,如阶段性投资和可转换优先股的研究。由于美国创业投资发达,成功案例多,多为实证研究。但对创业投资激励研究都集中在具体问题的层面,且是分别研究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的激励,而缺乏把投资者、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联系在一起,将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的激励作为一个整体机制来进行研究。著名学者Sahlman对美国已有的合伙制创业基金用一般的理论分析了激励问题,并作了描述解释,但没有使用更为确切的数理方法。国内对于关于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合约,以及对创业者的监管方面的研究目前大多属于定性描述,缺乏一定的深度、广度和系统性。

因此,有必要在综合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应用委托理论、博弈论方法等,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创业投资的报酬激励合约模型及创业企业控制权的分配模型,在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中引入声誉模型,建立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多阶段投资的动态博弈模型;建立健全的创业监管体系,并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

三、目前中国创业投资中要解决的问题

1.在激励方面,需要从中国现行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开始,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创业投资激励机制与监管思路。在报酬激励设计研究方面,需要建立创业投资激励机制的报酬激励合约模型,从报酬激励与风险承担的角度分析创业资本家在不同组织形式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控制权机制的研究方面,需要建立创业企业控制权分配模型,将控制权与股权结构结合起来,如何来分析创业企业内部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之间控制权分配的问题,揭示最优的投资工具选择,控制权时机与收回控制权的条件及补偿等等。在信誉机制的研究方面,可在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之间的博弈中引入声誉模型,比较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分析创业基金的信誉机制对创业资本家的激励与约束,建立创业资本家和创业者多阶段投资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信誉对创业资本家与创业者的激励,并需要就创业投资的信誉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的条件与中国如何建立创业投资的信誉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第4篇

清晰界定创投概念

在界定创投方面,《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企业成熟前的过渡期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能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清晰地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是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这使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凸显九条特别保护措施

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方面,《办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九条特别法律保护措施。这九个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是:

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

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

依据《贷款通则》中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多项规定扶持创投企业

为了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办法》中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政策。一是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二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三是对创投企业进行税收扶持。

同时,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方面,采取备案管理的方式而不是行政许可的方式。《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5篇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6篇

据了解,目前获批的仅为原则性文件,实施细则正由财政部牵头制定中。

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政策出台一年有余,包括发改委在内的多部门均呼吁豁免国有创投所持首次上市公司股份转持社保基金,最终获批,可谓一波三折。

为充实社保基金,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该规定一出,创投业界一片哗然。

按照该规定,国有创投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也将履行划转,因创投一般只持有企业少数股权,转持很可能导致其多年的耕耘颗粒无收,创投业界甚至惊呼“国有创投将死”。

据天津科委一负责创业投资业务的官员透露,因豁免转持政策不明确,不少国有创投企业在所投资企业IPO之前出售所持股份,“以规避国有身份,否则上市之后转持了一分钱都没有”,这加大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一旦国有创投股不能豁免转持,尤其是进行早期投资、进行科技型扶持性投资的国有创投企业,可能将“没有存在的可能”。

鉴于对国有创投的诸多不利,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发改委、科技部等多部委呼吁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

“虽然上面原则上支持豁免,但具体怎么个豁免法,各方意见不一。”上述科技部负责创投的人士在年初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豁免转持事宜主要由财政部主导,其他各部委配合,因此各部门均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在处理细节上很难达成一致,主要分歧在于豁免的范围。

科技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应该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转持,并提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证服务;而发改委则有人表示应该扩大豁免范围,只要是创业投资,都应该豁免;证监会方面有意见认为,券商直投的企业是不是也应该豁免。

社保基金是转持政策的受益方,有消息称先期未达成一致的部分原因是社保基金对豁免存有异议。转持主要目的即为充实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本身即存有较大资金缺口,如果豁免,对充实社保基金的目标显然有影响。

但有测算数据显示,在转持政策出台之后的首批名单中,需要转持的国有创投股总量并不大,仅有数百亿元,与社保近万亿元的规模相比,影响有限。

最终,国务院从扶持创业投资和支持创新创业角度考虑,同意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予以豁免。

发改委有关人士对此评论说,国务院批复的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范围还是比较适当的。

国有创投企业获得豁免转持,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一、必须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企业,一般性股权投资企业不在豁免之内;二、必须是在发改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未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也不在豁免之内;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所形成的国有股方可豁免,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大型企业所形成的那部分国有股并不能豁免。

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是按照投资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规模测算,具体标准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已经确定。投资过后,中小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的,当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仍可享受豁免。

此外,已经完成股份划转的创业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均可追溯回拨。

第7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年11月15日《办法》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8篇

为规范创业投资行业评优表彰行为,树立行业标杆,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自律,中国创投委正式启动2012年度中国创业投资行业评优表彰活动。根据评优表彰评选程序,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提名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平均分为提名项目评审得分。提名项目同时通过中国创投委网站“中国创业投资行业评优表彰投票系统”进行网上投票,并按“一票一分”标准计算提名项目网上投票得分。提名项目的专家评审得分加网上投票得分为提名项目的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高低最终产生年度中国创业投资行业评优表彰获奖榜单。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一、优秀创业投资机构评选标准

1、接受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5分);

2、参加中国创投委活动积极程度(5分);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具有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5分);

4、企业管理团队和制度建设情况(15分);

5、上一年投资项目总数(15分);

6、上一年投资中小企业项目数量(15分);

7、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15分);

8、所投资企业上一年快速成长为行业领先企业数量(15分);

9、上一年成功退出企业数量(10分)。

二、优秀创业投资家评选标准

1、参加中国创投委活动积极程度(10分);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声誉(10分);

3、上一年主持投资项目总数(15分);

4、上一年主持投资中小企业项目数量(15分);

5、主持投资企业上一年快速成长为行业领先企业数量(20分);

6、为主持投资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20分);

7、主持投资项目上一年成功退出企业数(10分)。

三、优秀创业投资项目评选标准

1、首轮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成立年限(15分);

2、首轮投资的投资金额(15分);

3、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优势或独特的市场营销模式(20分);

4、创投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及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20分);

5、接受投资后快速成长为行业领先企业(20分);

6、平均回报率(折年率)(10分)。

四、优秀创业投资中介机构评选标准

1、参加中国创投委活动积极程度(10分);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声誉(20分);

3、上一年服务中国创投机构数量(30分);

4、通过所提供的服务,有效地支持了创投机构规范运作与发展(40分)。

奖项设置

一、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卓越成就奖、杰出成就奖、突出成就奖;

二、优秀创业投资家:卓越成就奖、杰出成就奖、突出成就奖;

第9篇

创业投资体系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募或私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然后经过项目筛选将资金投入到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中去,创业企业高速发展后,创业投资企业退出创业企业,将其持有的股份变现后偿还给投资者。在国外,很多创业投资企业在向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投入时选择了联合投资方式,即几家创业投资企业联合对一家创业企业投资,每家机构只投入很少一部分资金,累积效应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企业占有了相对多数的股权,而每一家承担的投资风险却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国外许多的创业投资基金都对创业企业有最高投资限额、最高控股比例以及最低项目个数的风险控制制度。一般规定,对一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能超过某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总额的20%,若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大于创业投资企业所能供给的额度时,那么领头的创业投资企业会联合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向某一创业企业投资,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资本需求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增强创业投资运行效率。联合投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区域分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联合投资、中外联合投资、国外联合投资。

2从亚信看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意义

留美博士田溯林等于1994年在美国达拉斯创建“亚信”公司,1995年公司总部迁往北京,经过几年的经营扩张,公司在Internet网络系统集成、网络管理领域、大型网络应用软件开发等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到1996年,作为国内快速增长的高科技企业,开始被一些创业投资企业所青睐。美国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华平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创业投资基金三家具有优势互补性的投资公司达成协义于1997年向该公司联合投资1800万美元创业资本。获得投资后,亚信很快便在美国成功上市。

从上可以看出,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具有特殊的意义:

(1)中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弥补了各自在企业增值服务上的不足,实现了优势互补与实力整合。凭借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联合投资后,亚信改组了董事会、明确了公司目标、规范了公司决策过程、建立了财务监控机制、调整了激励政策,培育了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忠诚集团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著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忠诚集团)附属的创业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了如指掌,为亚信上市融资提供了必备条件;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非常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与信息产业发展政策,与政府的关系也非常融洽,为亚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由于IT产业丰富的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方面的优势,华平创业投资基金为亚信提供内在的技术支持。

(2)弥补了单个投资在创业资本规模上的不足、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首先,各个创业投资基金的专业化程度和资本实力不一,确定各自合理的投资规模便产生了差异。因此,对一个具有高增长潜力与高风险的亚信来说所需资本很有可能超出了某一创业投资基金所能承担的上限额度,各个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自主决策,以达到自身最佳的投资规模。其次是实现了投资规模经济化,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联合投资形成了数量规模,降低了每个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保持了创业资本的流动性和快速变现能力,而且规模效应的实现导致管理成本与成本都大大减少。

(3)更好地主动控制风险,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担。首先,通过三个创业投资基金对亚信的共同的审查、股权安排、分阶段投资与监控等,弥补了单个创业投资企业在风险鉴别能力上的局限性,减少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其次,可以加强对被投资创业企业的控制。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是不倾向于控股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单个创业投资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与股权比例局限下所导致的决策权不足,联合投资可能使得利益一致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有更多的发言权。3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外联合投资模式探讨

由于我国创业投资还处于初期,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额有限、管理经验不足、创业投资机构人员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再加上行政色彩的干预、利益集团的安置、专业人才的匮乏,根本上无法满足创业资本的高效率的运行,如果采取国内联合投资的话,起不到强强联合的作用,反而会由于各自利益而相互扯皮。而对于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首先由于创业投资发展时期较长,具有多年的经验积累,建立起了一套独特的投资理念和哲学,具备了相对有较完整的项目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手段。其次往往具有比较完整的决策程序与流程,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安排、价值评估到合同签订、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健全的机制与规范化的管理。最后就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善于调动外部专家的智慧,如与技术、财务、法律、政府等部门建立战略关系。所以,采用中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投资对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尤其重要。下面通过案例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外联合投资模式的必要性。

3.1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联合投资的模式研究

随着中国创业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井水不犯河水”的状况正在逐渐改变,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境内外创投企业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摸索阶段,他们之间的相应合作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强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所以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宽松,研究境内外创投之间联合投资模式具有重要作用。这里通过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分析我国现实模式选择。

案例一: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台湾和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2002年8月,广东风险投资集团和和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广州冠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分别募集两个基金。双方联合采取了一种更为灵活的思维模式:项目评估整合,投资决策分开。但这个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只负责项目的评估、推荐和投资后的管理,真正的决策权还是由各自的基金掌握。在一方决定向一创业企业融入创业资本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投。所以冠通公司并不是这两个基金严格意义上的管理者,它也不负责这两个基金的短期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双方通过这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但同时又保留了个体决策的空间。缺点:境外创业投资企业一般缺乏大陆投资经验和投资关系网络,而且我国产业升级的政策目的和外资纯粹的商业目的之间往往是不相容的,这些都制约着联合投资的发展。

案例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和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投资模式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与软库发展有限公司的联合采取的是美元与人民币基金模式双方各出资100万美元注册成立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集团募集1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并将其放在境内,软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与1亿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基金放在境外。这两个基金交给创新软库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人民币背景,就用境内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在境内退出;如果投资的项目需要海外控股的背景,则用境外的基金进行投资,将来通过海外上市或并购实现退出,投资后所得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为外资涉足境内人民币项目提供了机会。双方共同进行项目评估、投资决策,本质上来说就是重新组织了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其优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外方得以广泛地参与中国境内人民币项目的投资,而中方除了借鉴外方的管理经验外,还获得了海外退出的途径。但是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表现出良好的意愿,但在使双方效用协调一致时,尤其是在境内和境外基金投资收益有差别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地安排利益分配,是这种合作模式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的两种模式,由于政策法律的限制,直接的联合投资模式还行不通,双方通过以上两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联合有可能实现某种程度的双赢,以上两种模式很多程度上的设计实际上是局限于法律政策而做出的权宜之计,是我国联合投资模式的一个现实选择,对我国创业投资中外联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