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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幼儿视力的案例

时间:2023-11-19 16:09:14

导语:在保护幼儿视力的案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保护幼儿视力的案例

第1篇

当前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广大家长对于校园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其中幼儿园的安全问题更为突出。孩子在幼儿期,安全概念模糊,安全意识淡薄;加上幼儿园安全设施配备不全,幼儿教师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都可能造成儿童在幼儿园学习生活中出现安全隐患。

如何减少儿童在幼儿园安全风险的发生,需要幼师、家长和幼儿园的共同努力。儿童自身安全意识和预防风险能力的提高,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幼儿园要加强幼师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园内各类安全设施的检查。

二、当前学前教育中儿童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被动”式安全教育

传统的儿童安全教育,往往是划定“安全区”。老师和家长会对孩子规定,什么东西不能碰,什么区域要远离,不能和小朋友追逐打闹等。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拿减少儿童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需要家长幼师的寸步不离。但是,幼儿园孩子很多,幼师精力有限,不可能对每个孩子都特别关注。有的时候关注不到的孩子,就有可能出现安全风险。

(二)幼师安全意识水平参差不齐

随着幼儿园配置和入园儿童数量的增加,幼儿教师也在扩招。虽然都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但是她们的安全业务素质不近相同。有的幼师格外注重对儿童文化能力的培养,忽视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薄。

(三)家长对儿童的教育方式欠妥

现在幼儿园儿童的家长多数为80后,他们陪伴孩子的时间较少,上幼儿园之前多数交给老人代管。而老人对孩子的教导多数按照老套的方式进行,为了安全考虑,老人都不会让孩子接触危险的事物,而不是教育孩子如何了解危险的情况;孩子父母下班后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够,一些家庭处在父母玩手机,孩子玩平板的状态,游戏上的追逐和打杀情节,对于孩子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十分不利的。

三、当前如何做好学前教育中儿童安全教育工作

(一)强化幼师安全意识,提高幼儿园安全硬件水平

幼师是儿童在幼儿园的直接陪伴者,老师的安全意识高低直接决定着所带孩子的安全状况。幼儿园要利用例会等形式,开展在园教师的安全教育。利用网络和多媒体等形式,结合当今发生的校园安全案例,总结出儿童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开展“一人一案例”形式,由每位幼师设计安全隐患案例,编制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多媒体模拟,已达到倘若真的发生相关安全隐患,能有的放矢处理解决的效果。

幼儿园要加强自身安全设施的检查力度。对于电源,电线等危险设置,要派专人定期巡查,遇到问题及时换新整改;对于儿童午休床位床板,要逐一检查,确保牢靠;午休时要随时巡回检查,注意幼儿午睡状态;定期检查幼儿园内灭火器配备和有效情况,确保都在有效期内且性能良好;特别注意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确保所有采购都按照程序规范进行,保证儿童饮食安全。

(二)创新安全教育方法,由“被动”变“主动”

被动的保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儿童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在日常的安全教育中,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开展形象生动的安全教育课堂,让孩子知道插座不能碰,热水不能摸,红灯停,绿灯行等常识。同时通过设置安全情景课堂,对于儿童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比如摔倒后伤口如何处置,自己独自在家不给陌生人开门等情景,让孩子不仅知道要时刻注意安全,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明白遇到危险情况如何处置。

通过定期开展亲子课堂,让家长和孩子一起进行安全教育,对儿童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提高危险处置能力是很有帮助的。例如开展交通安全亲子课,在教室里摆放各种交通安全标示,幼儿园老师讲解各个标示的含义并设置相关交通安全情景,由家长带领孩子如何安全的行走和过马路。在老师放置红灯时,家长要和孩子一起停在斑马线外,并告诉孩子为什么要停下;绿灯的时候带领孩子快速通过斑马线。

(三)开展实地安全教育课堂,让孩子理解真正的安全

幼儿园孩子理解能力有限,幼师要开展形象生动的课堂形式给孩子们讲安全。要组织孩子参观各类安全设施,告诉他们设备的样子和使用方法;开展应急火灾演练,地震演练等方式,带领孩子正确处置遇到的火灾和地震等危险情形。每周开展儿童安全应急演练,让孩子担任演练中的各项角色,让他们真正领会安全隐患的正确处理方法,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正确引导孩子使用电子产品,督促家长以身作则

告知家长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对于孩子视力和自身安全的影响因素,督促家长下班时间放下手机,多陪陪孩子;多带领孩子到实地体验各类安全设置和案例。因为家长对于孩子安全教育的效果,是幼儿园老师和幼儿园都无法达到的。

第2篇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纲要》精神,加强对《纲要》中各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师幼互动环境,树立“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的教育思想,依据各领域目标合理地制定教育教学计划,让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提高。

  二、情况分析

    我班现有幼儿40人,男孩19人,女孩21人。经过一年多的学习和生活,孩子们在自己原有基础上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我们注重每个幼儿生活能力的培养,如:系鞋带、扣扣子、拉拉练、整理床铺、掖衣服等。加强幼儿自我服务的同时并能简单的为他人服务逐渐形成了较好的班级发展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缺点:

(一)优势表现:

    1、活跃、好动,喜爱参与体育活动。我班幼儿精力充沛,喜欢参加赛跑、攀登等户外游戏等,大部分幼儿身体动作较协调、灵活。幼儿总体体质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2、好奇心强,乐于表现。在科学活动中,孩子们常常兴趣浓厚、发言踊跃。

    3、班级常规进一步完善。进入中班,我班幼儿的规则意识进一步增强,大部分幼儿能较好的听取老师的意见,控制自己的行为,遵守班级常规。

(二)弱势因素分析:

   1、我班有部分幼儿,他们在集体活动中注意力保持时间短、自我控制能力弱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教师针对他们的实际请况给予引导和教育。

   2、我班幼儿大多进步很大,但部分幼儿在家性格较开朗、活泼、幼儿园表现不乐群,不能主动与人交往,我们将继续鼓励,让幼儿用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情感。

三 、措施:  1.  按计划开展本园所安排的学习内容,在做好基础教学的同时突出特色教学,美术方面积极配合美术老师组织好美术教学工作,平时对所学知识技能多进行复习与巩固,在自身方面也做一定的绘画水平提高及运用,只有自身运用自如了才能更好的带动幼儿。在其他各科教学方面,老师将与年级组长共同探讨学习,使自身的教学水平得到提高些,认真地备好每节课,在掌握好原理知识的基础上敢于创新,再本班幼儿的现发展水平上将对不同层次的幼儿设立不同层次的要求与计划,主要是让每一个幼儿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进步,得到成长,主题方面,加强对开展主题活动前的准备工作及与家长配合收集资料的工作,在设计活动中考到科学因素及抓住幼儿兴趣点,延续激发幼儿探索求知的欲望,

2.  在具体教学活动中关注每位幼儿的学习状态,掌握好每一个幼儿的学习态度,做好个体差异教育,争取班级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突破. 采取”着重教学”方式,提高幼儿语言表达能力。

3. 加强幼儿礼仪礼貌行为的培养, 开展迎奥运,做好文明小天使活动。提高他们的主动性,在这方面将从细小的事情开始着手,潜移默化的影响幼儿,也常提醒幼儿同时也监督提醒老师时刻注意对幼儿行为礼貌的影响及培养. 细心关注幼儿的行为习惯,引导幼儿争执行为,继续设立“三好学生”奖来督促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品质,

4.  丰富幼儿生活,多样化地开展艺术节、科技节活动,抓好50年庆典活动,组织孩子参加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

5. 培养幼儿良好学习习惯,如坐姿、书写姿势等;定期调换幼儿座位,保护幼儿视力;

6、紧守职责,明确分工,相互协作,相互探讨,相互监督促进,出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让我们的工作环境更和睦愉快。

7、  配合生活老师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让所有幼儿都在老师的视线范围之内,随时留意观察幼儿的身体状况,发现状况及时处理并上报保健室。

四、每月常规工作安排:

     四.月工作重点。

  二、三月份:

  主题教育:过节真热闹       亲亲热热一家人     品德教育:情感教育

  工作中心:

  一、开学准备工作

  1   根据园务计划,完成各项计划。

1、 调整班级墙饰和活动区域,符合季节特点和主题网络

  3、  观察了解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各种习惯、假期生活,有针对性的预防

  4、  编排操节

  5、召开家委会、更新家园之窗的内容,发放小手报。

 6、充实自然角。

 7、 做好各类兴趣班开学编班。

 8、开展百日安全活动,3月18日开始百日安全活动,

  四月份:

  主题教育:我是贺幼小主人         品德教育:情感教育

  中心工作:

1、 家长学校上课、

  2、做好春季疾病的防治。

  3、开展亲子活动和春游。

  4、安全教育,紧急预案。

  5、做好园庆准备活动和常规教育教学活动

    五月份:

  主题教育:我身边的科学       保护环境     品德教育:热爱科学

【1】

  工作中心:

  1、园庆庆典活动。

  2、  制定全园第十一届科技节活动方案,

  3、 招生工作的宣传。

  4、 做好课题结题准备工作

  5、 参加区六一文艺活动

  六、七月份:

  主题教育:快乐的节日  你快乐,我快乐   品德教育:向往小学的教育

  工作中心:

  1、  做好大班毕业工作,

  2、 迎接市课题组结题验收。

  3、 各类论文、案例、方案评比。

  4、  做好幼儿发展评优,填写汇报单展示幼儿个人发展档案。

  5、  核对物品,完成各项总结。

第3篇

全国各地抽检结果不合格数量惊人。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的上半年产品质量和进口服装质量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共查获进口服装不合格案例12305例,金额4766.75万美元,其中396例涉及质量安全不合格,快时尚品牌FOREVER 21、ZARA、H&M和MANGO等品牌厂商,不合格数量达107例,占所有不合格的27.02%。

据了解,纺织服装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pH值、色牢度和甲醛含量。而近日,央视新闻报道了工商对儿童服装抽检结果,发现H&M、优衣库等大牌企业安全技术标准为B类、C类的服装较多,而按照相关规定,只有A类产品可供婴幼儿穿着。专家称:长期穿用B类或者C类服装,短时间婴幼儿眼睛会不舒服会流眼泪、刺痛、喉咙痛,对皮肤会引起过敏,如果长时间暴露在这种超标甲醛的环境下,会引起记忆力减退和视力下降以及免疫功能低下。

衣服具有保暖、装扮和保护我们的功能,一波波“质量门”出现后,使得业内人心惶惶,现在衣服都对健康危害如此之大,企业可要反省反省。

记者把服装企业生产质量水平不高的原因总结为以下两点:

1.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烈,质量控制不够。因为服装加工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而且部分企业质量意识薄弱,生产体系不健全。

第4篇

(一)有关概念 

3~6岁幼儿生长发育处于旺盛时期,摄入的营养除了满足一日所需的营养外,更要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因此合理调配膳食与营养对幼儿生长发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调配膳食与营养,其实就是如何让幼儿的一日饮食的营养需求与膳食供给之间,达到平衡状态。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平衡膳食,而平衡膳食是幼儿摄取均衡营养的唯一途径。一个人每天需要摄入四十多种食物,才能满足人体所需的七大营养素,但没有任何一种天然食物能包含所有营养素,所以幼儿的饮食要多样化,更要色彩斑斓,这样才能刺激幼儿的食欲,让幼儿在愉快的环境中进餐,摄取均衡的营养,从而促进幼儿健康发展。 

(二)研究背景: 

在幼儿园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 

1.家长接孩子时,往往最关心的是:今天吃什么了?吃饱了吗? 

2.进餐时经常看到:有的孩子对着食物皱眉头不愿意吃;有的把不愿意吃的食物放到其他小朋友碗里;有的甚至把不喜欢吃的食物扔到桌子下…… 

3.爸爸妈妈来接时经常带着各种各样的小食品,孩子一出门就吃起了小食品。 

4.有的孩子看见喜欢吃的食物就使劲儿吃,不喜欢吃的就一口不吃。 

5.幼儿体检时,发现有些孩子视力不好、体重偏重、血红蛋白低、牙齿蛀牙等等,甚至有的孩子严重龋齿,治疗时痛苦不堪…… 

每当看到这些情景时,我都会想很多:作为一名教师又是营养师,我能为他们做点什么?如何能帮他们解决这些问题呢……这些成为我申报课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许合理调配膳食能帮他们解决一部分问题,但从现状上看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幼儿园膳食管理现状如何?它的原因是什么?膳食管理的策略又如何呢?因此我们要从幼儿的一日生活饮食做起,找到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育方法,制定合理的膳食,从而促进幼儿健康发展。 

(三)研究意义: 

平衡膳食是幼儿健康成长的第一需要。早在二千多年前,《黄帝内经》就提出了“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的膳食方针,可见我们的祖先一直都遵循这一平衡膳食的方针,而今由于现在多数孩子是独生子女,一大堆大人围着一个小孩,想法设法让孩子吃他们认为最好的食物,如价格昂贵的猪、牛、羊等红肉,而五谷杂粮等略便宜的食物就少给他们吃,殊不知红肉虽然蛋白质高,但脂肪、胆固醇的含量也不低,过量摄入导致脂肪沉积引发肥胖,许多家长都知道营养不良会阻碍幼儿生长发育,但他们不知道营养过剩所带来的危害更大,如儿童高血压、儿童糖尿病等等,可见孩子过于肥胖或瘦弱都与摄入的营养不均衡有关,因此幼儿园合理调配膳食与营养势在必行,对家长营养观念的宣传更是刻不容缓。另外幼儿园合理调配膳食与营养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日摄入的蛋白质要动物蛋白与植物蛋白相结合2:1为好。 

2.每日以5种颜色的蔬菜和水果相搭配,以满足幼儿对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需求. 

3.每日保证幼儿充足的饮水量。除了喝白开水以外,午餐和晚餐制作各种蔬菜汤以满足幼儿的需求,因为汤更利于幼儿吸收利用。 

4.每日蔬菜中要有胡萝卜、木耳、蘑菇或海带,以保护幼儿的视力及防止幼儿便秘。 

5.每年五月份和十月份是孩子钙质需求量比较大的季节,如果钙质摄入不足,幼儿会引发‘生长痛’和牙齿方面的疾病。 

二、课题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一)研究目标: 

让幼儿对食物产生广泛的爱好,通过活动了解食物与人类健康的关系,懂得如何去选择食物,达到良好的平衡膳食,形成符合营养健康标准的习惯。不在于掌握多少营养知识,而是通过活动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饮食观念,营造健康文明的进餐环境,以利于幼儿健康发展。无论教师还是保育教师,人人都要懂点营养学知识。 

(二)研究内容: 

1.帮助幼儿树立健康的营养观念,不是为了喜欢吃而吃,而是为了身体的健康而吃,从而改掉偏食、挑食的坏习惯。 

2.知道人体所需的七大营养素与人体的关系。 

3.如何营造健康的进餐环境。 

三、课题研究的主要方法: 

1.文献法:通过书刊、报纸等查阅各种资料,搜集国内外有关幼儿营养的信息。 

2.观察法:由课题组人员设计观察表,通过观察和记录,了解幼儿的进餐状况。 

3.比较法:通过比较前后测幼儿的进餐状况,从理论角度分析,如何更好地合理调配膳食与营养,为营养教育的实践奠定基础。, 

4.行动研究法:以实践作为研究的起点,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采用实践到反思到再实践的行动研究,从而不断探究出如何合理调配膳食与营养的研究策略。 

5.调查反思法:通过实践营养教育过程的回顾、反思及总结相关的经验,将方法、措施和效果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研究。 

6.多媒体教学法:自行设计多媒体课件,让幼儿从直观上感知人体所需营养素及十大垃圾食品对人体的危害。 

四、课题研究的实施步骤 

本课题的研究由园长、食堂管理员、保健医及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为主要成员的课题组。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根据幼儿园现有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方案,选择研究内容,开展研究活动,开发活动案例,分工组织研究,积累研究成果,形成总结性报告。 

第一阶段:2011年7月——2011年9月进行课题研究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9月——2012年8月课题实施,尝试与幼儿园主题活动相结合,对幼儿进行健康知识的教育,初步了解食物的营养成分,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搜集有关资料进行理论架构,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积累并随时改进。 

第三阶段:2012年9月——2013年7月课题研究展示,整理优秀的健康教育课例,撰写经验论文和研究报告。

       五、研究课题的可行性分析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关第三幼儿园成立于1983年,为我省首批示范性幼儿园,建筑面积12000平,设有14个教学班,400多名幼儿,50多名教师,食堂和后勤人员近30名。幼儿园多年来一直坚持走“科研兴园”之路,以科研为先导,严格教科研制度,规范教科研方法,以“培养健康儿童、快乐儿童、自信儿童”为培养目标,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养成教育为支柱,健康全面发展为主线,教育科研为依托,促进幼儿多元发展”的教育特色,以幼儿、家长、员工为本,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科研活动,并获得“吉林省教育科学实验研究基地”、“中国创新教育科研基地”、“中国多元智能教育协会实验基地”等称号。本课题组成员先后承担了国家、省、市级重点科研课题:《幼儿素质实验教育》、《幼儿合作学习理论与实践研究》、《幼儿安全教育模式研究》等,并在研究中取得丰硕成果,获得结题证书及科研先进个人等称号,实验报告及论文在各级刊物上分别发表。本课题研究由褚红娣老师负责,小学高级职称,学前教育本科毕业,东北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生进修,具有26年学前教育教学经验,先后参加省市区幼儿教师技能技巧比赛并获奖项,多年来一直承担科研课题研究,对幼儿营养专门进修,获得吉林省第一批营养师资格,组员薛伟业副园长、食堂管理员鲁东平,保健医刘晓彬,骨干教师魏中华均多次参加幼儿健康类科研研究,有着丰富的经验,幼儿园还设有幼儿活动室、更衣室、微机室、多功能厅、感统训练室等,为幼儿的动手能力、创造能力、体格锻炼等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幼儿园还设有教育理论书籍资料室等等,为幼儿均衡营养的研究提供了保障条件。 

六、预期研究成果: 

1.帮助幼儿从小树立正确的饮食观念,了解人类健康的四大基石是积极乐观的心态、适量的运动、生活作息时间要有规律、营养的均衡等。 

2.知道人体所需的七大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水及膳食纤维)了解营养素与身体的关系,改掉挑食、暴食的坏习惯,不能只为了喜欢吃而吃,应该为身体的需要而吃各种颜色的食物。 

3.均衡膳食营养,制作带量食谱。 

4.创设健康文明的进餐环境,激发幼儿食欲,提高进餐质量。 

5.让幼儿了解均衡营养是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 

6.制作幼儿营养多媒体课件,让幼儿直观感受十大垃圾食品有哪些?加深他们的印象,从而改掉吃零食的坏习惯。 

七、课题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用科学发展观的态度指导课题研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进行调查研究,合理运用比较法、行动研究法、调查反思法等进行研究。 

2.及时搜集实验资料,注意搜集点滴体会,以保证课题研究取得良好效果。 

3.幼儿膳食调配应注意季节变化,以应季食品为主。 

第5篇

工作计划是我们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制订工作计划不光是为了很好地完成工作,其实经常制订工作计划可以更快地提高个人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幼儿园家长2021工作计划”,欢迎阅读与借鉴!

幼儿园家长工作计划1家长工作一直是我们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幼儿素质,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单靠幼儿园的教育是不够的,因为对幼儿的教育是一项多层面、多元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幼儿园与社会相互配合方能奏效。现代教育观强调:只有社会、家庭、幼儿园紧密结合,才能形成现代幼教立体模式中必不可少的三维构造,才能使每个孩子都得到全方位的健康和谐发展。

一、指导思想

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它赋予了家长工作全新的内涵家园共育。家园共育则强调幼儿园与家庭的双向互动,幼儿园既要帮助家长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同时也要求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与管理,成为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资源。

这一学年,我园家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的家长工作精神,以我园的《园务计划》为指导,以新观念、新视角、新举措实现家园共育,提高家教质量,促进幼儿发展。

二、工作目标

倡导家园合作实现家园共育促进幼儿素质的提高,强调幼儿园与家庭的双向互动,家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达成共识,实现家园同步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的发展。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教师自身的教育素养,提高家长工作的艺术性

(1)结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学习,使合作意识深入人心。进一步确立为孩子服务、为家长服务的新观念,在家园交流中,把握好教师与家长互为支持者、合作者的角色关系。

(2)组织家长工作经验交流或家长工作案例研讨会,通过交流、研讨、共同分享家长工作的好经验、好方法,感受做好家长工作的乐趣和成效,促进每位保教人员不断提高家长工作的水平。

2、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沟通,以灵活多样的方式,使沟通既根据实际需要有重点突出,从而共商教育策略,协同进行教育。

(1)举办多形式有针对性的家教讲座。

(2)做好家访工作。入园前对每个新生进行家访,入园后进行不定期家访。

(3)组织并改进家长开放日活动,把家长开放日作为家园共育好时机,让家长了解孩子在幼儿园的生活学习,调动家长把所观、所思、所想反馈出来,互相交流,共同研究家园如何进行教育。使开放活动更深入,更有价值。

(4)充分发挥家委会在家园沟通中的作用,通过家委会帮全体家长了解幼儿园的教育计划与要求,沟通、协调家园关系。

(5)通过电话、班级QQ以及接送孩子时的交谈等,与家长间架起情感的桥梁,取得家园沟通与合作。

3、注重家长的参与,使幼儿教育更添色彩,为幼儿园工作注入一份坚实的力量,增强教育合力。

(1)发挥家委会的作用,使家委会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在幼儿园管理、教育、家长工作、后勤等方面的目标、措施等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2)发放家长调查表,请家长对幼儿园各项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开展内容丰富的亲子活动,使家长与幼儿同乐,使家园关系更为密切。

4、注重幼儿园与家庭的互动,形成畅通的家园双通道。

(1)利用家教园地向家长介绍幼儿卫生保健、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宣传家庭教育的经验与信息;报道幼儿园活动动态及成果;而且可组织家长开展一些专题讨论,从而增进家长与教师的有效互动。

(2)丰富《家长园地》的形式、内容,一方面向家长宣传科学育而知识,另一方面注重与家长互动,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3)把家长会改为参与对话式的家园交流会,家长、老师互抛育儿问题和经验,阐发自己的意见,相互碰撞,共讨科学育儿的实施策略。

(4)开展书香校园阅读活动,营造家园浓厚的文化氛围。

(5)进一步发挥家园联系册的功能,使家园联系册成为家园互相交流信息的一种有效渠道。

四、具体工作安排

九月份:

1、家访,接待新生及家长来园熟悉环境

2、制订家长工作计划

3、召开期初家长会

4、签订家长安全责任书

十月份:

1、举行小班年段自理能力比赛。

2、建立幼儿园各班qq群,使家园沟通速度更快、效率更高。

十一月份:

1、家园读书活动

2、家长开放日活动

十二月份--元月份:

1、迎新家园同乐亲子活动。

2、幼儿寒假生活指导告家长书。

3、撰写家长工作总结。

幼儿园家长工作计划2新学期开始了,幼儿卫生保健工作是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天气的逐渐转凉,气候的变化使人类机体也在发生着奥妙的变化,但对于免疫系统发育还不够成熟的幼儿来说,一些细菌、病毒便会趁虚而入,幼儿园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学期气候及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结合本人的工作,特制定了本学期的工作计划:

一、严格把好本学期新生入园幼儿的体检及定期健康检查关

对于新入园的幼儿,每个幼儿必须持有体检表及预防接种卡,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入园;做好接种、漏种登记,做好在园幼儿的年度体检,对体弱儿建立管理档案。

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1、认真做好晨检,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深入各班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体弱儿的管理及患病儿童的全日观察工作并且有次序地做好记录。

2、定期消毒医疗器械和晨检卡。

3、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配合园主任做好保育管理。

明确各自的职责,调动保育员"服务育人"的积极性。

4、做好儿童的体格发育测量及评价工作。

5、定期检查园内环境卫生及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

6、配合防疫部门进行幼儿的预防接种工作。

7、努力做好幼儿卫生保健软件的全方位的输入工作,虚心请教,积极向有经验的姐妹园学习,勇于革新,力争使我们的软件达到卫生保健合格园。

三、做好儿童营养保健工作

1、管理好儿童膳食,每周制订带量食谱,食物品种多样,注意营养成分的搭配,保证按量供给。

每月一次营养计算并分析,要求炊事人员做好饮食卫生及餐具消毒。

2、制定合理的进餐时间与次数,幼儿进餐提倡定时定点定量,各餐合理热能,供给分配,以保证幼儿生长发育需要。

3、随时为幼儿提供饮水机会,水温符合要求。

4、遵守开饭时间,不宜提早或推迟,做好餐前准备,餐后管理工作,分餐时要洗手,分发干菜、干点不直接用手接触。

5、食堂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按食品卫生法烹饪,食物煮熟煮透,生熟分开,操作时保持食品营养素,制作食品色、香、味具全。

四、做好幼儿卫生习惯、消毒工作

1、为幼儿准备清洁卫生,安全符合幼儿特点的盥洗室和入厕设备,进食和入厕后必须用肥皂洗手。

特别是小班幼儿,教师要及时教会幼儿洗手的方法,以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将幼儿每天所需餐巾摆放在固定的地方,方便幼儿取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

3、各班加强餐前擦桌子的消毒工作,正确使用消毒液。

4、培养幼儿洗完手后要做双手合起来的动作,保持双手干净的好习惯,加强午餐习惯培养,教育幼儿不能挑食,确保营养的合理吸收。

5、组织好幼儿午餐,就餐秩序好、安静,在规定的时间内吃完。

6、饭后组织幼儿散步,遵守幼儿午睡作息时间。

7、掌握好幼儿看电视的时间,组织幼儿看电视注意坐姿与距离。

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1、实行一人一杯、一巾专用制度,各班做好标记。

2、消毒柜、紫外线灯专人负责,定时消毒及时记录。

3、定期利用空气和日光中的紫外线消毒一些不宜清洗的`玩具、图书、被褥等。

4、加强晨检力度,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对有患病的幼儿协助当班老师全面细心的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做好流行病的预防工作,对体弱儿加强检疫,防止水痘、流感等流行病的蔓延,对有病患儿所在班级的玩具、物品要彻底消毒、暴晒。

6、及时换洗被褥、枕套(每月清洗一次),晾晒(每周一次)。

六、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加强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各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制定规则,杜绝缝针、骨折、烫伤、走失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当班和接送幼儿的老师要仔细观察,对可疑者来园接幼儿要仔细询问并登记。

3、坚持不定期的午餐、午睡、卫生安全工作检查。

4、期初、期末组织各班测幼儿身高、体重,中大班测视力,并做好记载与评价。

5、做好体弱儿与肥胖儿的管理工作。

幼儿园家长工作计划3家长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家长工作是提高办园水平和促进幼儿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本学期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树立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观念,遵循“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

一、注重入园和离园两大环节

家长送孩子早入园时总是匆匆地离去,但有时也有家长逗留在幼儿园门口。这给了我们一个讯号:有事要交代老师。碰到类似情况时,我们会主动迎上前询问,让家长感到老师的一种主动负责和关怀,也会拉进我们之间的距离。孩子进教室以后,我们可以亲亲孩子的脸,主动地向他问早,那么孩子一天的心情会因为我们的一声问候而快乐一天。然后放一些优美的音乐,教师主动地招呼孩子做做值日生、参与自然角的管理、整理物品。在劳动的过程中,与幼儿交谈,启发孩子之间交往,使幼儿的精神始终处于愉快之中,体验与教师、同伴共同劳动的快乐。总之,教师的精神风貌、言谈举止影响着幼儿的情感和一天的精神,反射出教师对工作的态度和责任心和对孩子的爱。

如果说入园、晨间活动的是幼儿在园一天活动的良好开端,那么离园是幼儿在园内一天活动的延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离园前,我们为幼儿整理好服饰;送孩子到指定的接送点,我们微笑着迎接每一位家长,主动、热情地和他们打招呼,向家长反馈孩子一天的学习、游戏情况,和家长探讨他们感兴趣的问题。并主动和家长孩子再见。另外组织好晚离园幼儿的活动,使幼儿在高高兴兴的度过一天,在离园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树立安全意识。

二、家长工作目标

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增进家园之间的了解和配合,在相互合作,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与家长建立适当的、有效的合作配合与指导工作的关系,深入开展家长工作,使家长的教育水平和家园合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提高。本学期重点围绕家园工作的深入合作而展开。

1、继续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观念,选择适当的教养方式。

2、指导家长注意为幼儿创设一个良好的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和谐的家庭氛围。

3、促进幼儿园与家庭的双向交流,增进家长对幼儿园活动的了解。

三、完成目标措施

完成目标1的措施:

1、多渠道帮助家长树立培养幼儿全面发展的教育观念,纠正改变重智轻德,重知识轻能力培养的思想。

2、通过随访、电话访问等方式了解家长们现有的教育方式,指导家长学习观察孩子的行为表现,并善于在各种情境中妥善处理问题,提高家长了解子女合理孩子的能力。

3、指导家长理智的爱孩子,善于分析孩子过失的原因,坚持说理教育。

4、能运用说服教育,因势利导,用表扬和批评的手段教育孩子。

完成目标2的措施:

1、家庭环境美观整洁,留有供子女活动的空间,为孩子添置玩具,图书等物品,并让孩子有自己整理的机会。

2、家庭关系融洽,生活作息时间有规律,能抽出一定时间和孩子游戏,郊游。

3、家长以身作则,按社会规范塑造孩子,言行起表率作用。

4、和孩子开展有益身心的活动,摒弃不良习惯

完成目标3的措施:

1、每周一期家园之窗,每月做好幼儿家长随访,不定期地与个别家长交流与沟通,向家长宣传正确的幼儿保教知识,

2、通过家长讲座,增进家长对学前教育的了解,知道幼儿教育是重过程,轻结果的教育。

3、通过家长开放日活动,让家长更好地了解幼儿园的教育,真正做到家园配合一致。

幼儿园家长工作计划4一、指导思想:

以园计划为指导,认真学习保健保育知识,严格执行各项保健制度,逐步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提升我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科学合理制订幼儿的食谱,形式多样,力求每周食谱不重样。

三、具体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日常工作:

1、做好新生入园体检工作,严格持合格体检表方可入园的原则,协助区妇幼保健站做好"六一"幼儿体检工作。

2、严把晨检关,摸摸有无发烧,看看精神状态,面色、皮肤有无皮疹,可疑者及时隔离;

问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后及时处理。

3、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妥善保管理医疗器具和日常药品,防止用错药。

4、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责任到班,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抽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并纳入期末考核。

5、重视食堂餐具的清洗、消毒及保洁工作,保证餐具细菌检测件件达标。

(二)特殊儿童管理:

1、体弱肥胖儿:

进餐时,保教人员要熟悉肥胖儿日常饮食情况,大部分肥胖儿进餐速度都较快,老师还没有给最后一个小朋友盛完饭,他的饭已经吃完了,这样就要及时调整盛饭顺序,让肥胖儿后洗手、后吃,先喝一点汤,再吃饭菜,老师还要经常提醒他们进餐要细嚼慢咽,改善进餐频率,分散对食物的注意力;另外还要鼓励肥胖儿多运动,在户外活动中,从时间、强度、方式上加以管理,保证肥胖儿在园时间,增加活动量,班内保教人员利用上午、下午各增加一段时间让肥胖儿童进行体育活动,如爬楼梯、跳绳、跑步等,每次活动持续活动10分钟以上,活动量达中等强度,并注意观察幼儿面色、精神状态等。同时我们还要向家长提出运动方法、饮食要求,做到家园合一,共同管理。

2、过敏体质幼儿:对过敏体质的孩子,在每次分发食物时都要非常注意。

及时调整菜肴,确保幼儿的健康发展。

(三)营养膳食:

1、针对幼儿饮食的喜好,根据实际在各方面进行改进,定期向家长公布伙食使用情况。

2、科学合理制订幼儿的食谱,并与每周五下午将食谱张贴在宣传橱窗,力求形式多样,保证按量供给。

幼儿的胃容量小,消化液量较少,单调的食物容易产生厌食和偏食。同时,幼儿好奇心大,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食谱制订和食物制作时,就要注意食物的色、香、味以及食物的外观形象,并充分考虑到幼儿消化功能以及对食物的可接受性,以适应幼儿的消化能力和进食心理,避免食物过酸、过咸、油腻。在烹调和制作过程中,尽量减少营养素的损失,多采用清蒸、红烧、高温急炒等烹调方法,较少制定油炸的食物,使幼儿能从定量的食物中获取尽可能多的营养素。在食物搭配时,尽量做到米面搭配、粗细搭配、动物性食物与植物性食物搭配、干稀搭配、咸甜搭配。

(四)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

1、继续培养幼儿饭前便后用肥皂流水洗手的好习惯,加强幼儿午睡的管理。

2、注意幼儿的五官保健,定期调换幼儿位置,正确指导幼儿看书、画图画、写字等的良好习惯,保护幼儿视力培养幼儿良好用眼习惯及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

3、加强餐前餐后的管理,特别是餐后要组织幼儿散步,遵守幼儿午睡作息时间。

幼儿园家长工作计划5《规程》明确指出: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了解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幼儿家长全面了解幼儿园的工作,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因此,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家长与社区的资源,争取家长在物质材料上的支持、知识经验的帮助以及教育经验上的分享。要达到这些要求,幼儿园家长工作就要做好家长委员会工作、家长学校工作、班级家长工作等。现制定如下计划:

一、家长委员会工作

1、成立新一届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各班家长民主选举出两名家长代表组成全园家长委员会。

2、每学期展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幼儿园与家长学校在各个阶段所要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以及家长委员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任务。

3、管理好家长学校,一起商讨家长学校授课内容,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咨询并参与幼儿园的管理。

4、每学年参与审议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各项活动计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商讨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为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出谋献策。

6、负责组织家长了解检查幼儿生活、点心开支情况和保健工作状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7、积极调节家庭与幼儿园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家长与教师之间的人际关系。

8、20__年11月份和20__年4月份各班对家长实行开放日,密切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和支持。

二、家长工学校工作

1、家长学校学员按年段编班统一登记造册,定期授课,及时点名,统计参加人数。

及时反馈教学效果。

2、办好家教专栏,及时向家长宣传幼教改革信息,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每学年出专刊六期。

3、结合“六一”、“元旦”等节日,邀请家长来园与孩子、教师共同联欢,增进相互间的感情。

4、本学年家长学校授课主要内容:

(1)家长应如何为孩子入学做准备。

(2)与新生家长的一次交流。

(3)在家庭教育中享受快乐。

(4)新时期如何做家长

(5)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

三、班级家长工作

1、各班教师通过家访,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状况,有目的地向家长宣传保教知识。

2、每月做好幼儿评估手册,及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各方面情况,并做好反馈记录。

3、办好班级家教专栏,每月出一期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小专栏,向家长宣传幼教信息、保教知识。

4、每学期召开两次班级家长会,互相交流,了解情况,沟通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

第6篇

1护士资料

1.1现状 全科在岗护士66人,其中6名护士长。

1.2职称,副主任护师2人,主管护师4人,护师26人,护士34人。

1.3年龄 最大年龄46岁,最小年龄20岁,平均年龄28.5岁。

1.4学历 专科学历35人,占53%,本科学历25人,占37.9%,硕士在读2人;

1.5护士执业证 有护士执业证64人,占97%,无护士执业证2人,占3%。

1.6护龄 2年以下12人,占18%,2-5年17人,占26%,5-10年18人,占27%,10年以上15人,占23%。

2培训方法

2.1全体护士整体培训内容

2.1.1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 主要培养大家的爱伤观念,奉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专业职责;培养对患者一视同仁,尊重患者,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严谨的工作态度;结合我国国情和现有教育体系,培训眼科护士的整体医疗护理观。

2.1.2职业礼仪培训 护士礼仪是护士素质、修养、行为、气质的综合反映,礼仪服务还可以给对方一个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创造一个友善、亲切、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护理人员的形象更高了,同时也塑造了整体单位的良好形象;它包括护士仪表、使用语言的艺术,人际沟通与沟通技巧及护士行为规范。仪表着装要求工作服、鞋帽整洁,无耳环、手链、戒指,内衣领低于工作服,佩戴头花、挂胸牌,化淡妆不留长指甲;专业礼仪培训,遇迎检查房主动起身问候,接待患者主动询问,对待病人和蔼可亲;言谈举止:首问负责制、态度诚恳,工作中讲普通话,语言文明,无高声喧哗,举止端庄、正确的站姿、坐姿、行走时自然得体不勾肩搭背;电话礼仪,接听电话及时准确,按规定用语礼貌接听。

2.1.3情感教育 情感教育对护理教育而言,是指护士的职业情感领域的教育,其任务是使护士的职业情感领域发生积极的变化,从而产生积极的职业情感和品质[2]。科室80后人员较多,针对80后人员基本上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居多,多于沟通、交流、引导,培养她们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团队协作精神和怎样构建和谐科室氛围。

2.1.4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 护士长每周参加医院组织的每周一法培训,利用业务学习时间传达到每一位护士;每年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法规法规培训,开展法律讲座、案例分析,有针对性地邀请专业人员对科室进行培训、座谈等等活动,作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2根据护龄和职称高低进行分层次分阶段培训

2.2.11年以下护士培训(适应期) 基础理论和基础技能的学习;熟悉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护理核心制度;熟悉专业人员职责和职业规范;掌握科室各项工作流程;掌握常见眼病的护理常规。具体方法是系统学习眼科本科教材,参加每年训练队秋季教学的眼科本科教学,教员由我科具有主治医师、讲师职称以上人员组成,主要从眼的组织解剖、眼的生理生化及代谢、眼科检查及眼科各种疾病的学习;基础护理技能的培训,由科室符合条件的骨干做培养老师,每人指定帮带2-3人,护士长监督。

2.2.22-3年护士培训(维持期)基础理论和专科技能的巩固;能运用护理程序的思维方法对眼科患者进行正确的常规性护理评估和处置;具有一定的临床观察、分析判断、处置能力;专科技能培训,由专科主管护师负责,对眼科常见操作进行示教,要求掌握常见的眼科操作如术前剪眼睫毛、结膜囊冲洗方法、泪道冲洗、非接触眼压测量、角膜曲率的测定等、掌握眼科常规检查的目的、适应证及注意事项, 了解有关治疗;护士轮转门诊,使护士掌握分诊就诊程序及常规视力检查,进一步巩固巩固专科技能。

2.2.33-5年护士培训(发展期) 教育与培训能力的锻炼;沟通能力的培养;护理文书的培训,邀请护理质控科的老师讲解,如体温单的绘制、医嘱的转抄、危重护理单的记录等;军字1号护士办公系统培训,使该阶段护士掌握病人出入院的办理、医嘱处理和费用的收取;轮转儿科学习,主要学习小儿护理以及小儿静脉穿刺,以提高我科的一针穿刺成功率和掌握眼科婴幼儿病人的护理;护士轮转高血压内分泌科,了解高血压、糖尿病对眼部的损害及相关知识,护士轮转手术室,使护士了解手术过程和手术新进展,利于术后的病情观察,同时对手术室护理工作有所认识,利于人力资源的调配。

2.2.45-10年护师培训(精进期)培养符合型人才,能胜任各种岗位工作,能完成技术难度大的护理工作;能组织参与护理查房和病例讨论,能协助科室管理。轮转眼科各种检查室如A超、B超、视野、视觉电生理学、检眼镜检查、眼底血管造影等,使护士了解常规检查流程掌握相关注意事项,会识别简单的诊断报告,以利于在临床工作中的健康教育和做好病人的疑问解答;轮转眼科治疗室,通过实践掌握眼科较难操作,如结膜下注射、角膜异物剔除、斜视牵拉实验、散粒肿手术等;参加各种学习班以提高该阶段护士的整体管理能力。

2.2.510年以上主管护师培训(专精期) 向临床护理专家方向培养,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科理论知识及专科实践经验;轮转ICU,掌握呼吸机、微量泵等仪器的使用以及危重病人的抢救护理;通过参加科室每周一次医生的业务学习、各种管理学习班及学术研讨会的学习,了解眼科发展的前沿,能积极组织开展新业务新技术;解决护理疑难问题。

2. 3 时间安排 理论学习时间为40学时;轮转门诊及检查室学习时间为1月, 轮转眼科治疗室、手术室、儿科、ICU时间为2周。

2. 4 考核 所有考核与奖金挂钩

2.4.1理论考核 全体护士每年参加科室专科理论考核2次,包括5位护士长,由科室总护士长负责;参加医院组织考试1次,要求80分及格;护士长每周2次通过晨间提问,了解护士理论掌握情况。

2.4.2操作考核 2年内护士科室每月制定计划,对15项基础护理操作逐项练习考试,再参加医院岗位练兵考核,考核要求85分及格;要求掌握的专科技能操作进行科室考核,如非接触眼压、角膜曲率的测定,白内障手术前常规检查报告的判断等;对微量泵、呼吸机的考核由总护士长负责。

2.4.3满意度调查 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技术水平、言语和行为、帮助解决患者问题的能力、健康教育能力、管理能力。患者在院调查与出院调查相结合。

3效果与体会

3.1专业知识水平技能提高 经过系统的眼科本科教材学习,使大家对整个眼科学理论上有了整体的提高 ,通过对儿科的轮转学习,我科的婴幼儿护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小到2、3个月的婴幼儿静脉抽血及静脉留置针都是我科自己完成,减少了往返抱到儿科穿刺的工作量;对病人提出的疑问能从容解释;

3.2护理质量的提高 护士能主动观察病情,对术后的观察内容做到了心中有数,如青光眼病人诉头痛,以往护士总是先报告医师,医师指示测眼压,经过培训,护士会主动思考,是否是眼压高引起的,会马上先测眼压后汇报医师,缩短了医师诊断的时间,增强了医师对护士的满意度;由于护士的密切配合,我院很多手术都能在门诊进行,门诊手术每年达1万余只眼,节约了资源。

3. 3 提高了病人的满意率 通过各部门的学习,丰富了护士理论知识,提高了护士的操作技能;对手术室的轮转学习,护士了解了手术的过程,以前护士健康教育总是泛泛而谈,现在术前健康教育时能预见性的讲解手术大概经过,以及病人术中怎样很好的配合医生,以利于手术的顺利进行;主动服务意识的加强,使病人更信耐于护士,加之优化了病人的就医流程,提高了病人的满意度,近1年来,我科住院病人调查的满意率大于98%。我科出院回访办对所有病人回访,96%以上病人对住院期间医护人员表示满意。

3. 4 满足了人力资源的调配 我科病人存在季节性,如寒暑假是高峰,而各部门护士均缺编,在此情况下,培训后的护士可以全科调配,那个岗位最缺人适当强化培训就能上岗,保证了医疗工作的顺利进。

4小结

我国的专科护士培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培训模式和认证方法,还需管理者、护理教育者及研究者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我科的整体培训结合分层次分阶段培训模式虽有一些成效,但由于培训时间短,内容肤浅等仍存在诸多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应不断总结、积极探索。参考文献

第7篇

1 纠纷的原因

1.1 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护理服务达不到病人的期望值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上普遍开展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活动,使病人牢固树立了“病人是上帝”的原则,在医疗活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一些不理解的行为,都希望有个说法,以求心理平衡。耳鼻喉科病人虽然病情比较轻,但是这类患者在情绪方面都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比如得了鼻炎的患者,很多会因鼻塞而出现头痛、头昏,情绪低落,睡眠差,甚至抑郁烦躁!此时,任何一个小事儿都有可能导致矛盾发生。再比如中耳炎患者,此类病人的听力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障碍,护士和患者沟通起来则需要极大的耐心,倘若医生正处于忙碌的时间段,则很可能会忽略一些细节问题,这样就很容易导致患者的不满情绪,继而导致矛盾的出现。

1.2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 护理服务具有不可逆性的特殊性,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护理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而少数护士工作责任心不强,上班心不在焉,情绪不稳定,受一些家庭琐事影响很容易发生差错事故。病人到医院就诊,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必然会产生不满的情绪,在各种医疗护理纠纷中,真正因为技术原因而引起的所占比例并不高,频繁发生且难以解决的往往是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造成的。耳鼻喉科患者病情较轻,医生和护士常年工作,司空见惯,不能立即给予积极的治疗和护理,不能满足一些轻型病人立刻得到诊治的要求。

1.3护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 耳鼻喉科患者年龄跨度大。婴幼儿因发育不完善,对周围环境存在的危险缺乏认识,且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很容易接触危险因素和模仿一些危险动作【1】,很容易发生跌倒、坠床、烫伤、锐器切割伤、针刺伤等意外伤害的发生。而老年病人由于视力、听力等退化,动作不灵活,很多患者还伴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性疾病,大手术后或鼻出血时间长、出血量多的患者在起床时极易发生头晕、跌倒等意外发生。由于护士临床经验缺乏,专科知识有限,在病情观察时缺乏预见性。对各种意外伤害预防措施不得力,发生意外时处理不恰当,就易引起护患纠纷【2】。

1.4科室护理人员配置不足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国家政策的优惠,越来越多的人都有医疗保险,这就造成了科室普遍加床的现象,加重了护理工作的任务。如笔者所在耳鼻喉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25张,但是常常加床在40张左右,最多的时候加床在50张,但是护理人员按照实际床护比都不到0.4,加床情况下护理人员将严重不足,以致出现了病人床位不能得到解决,病房环境较差,病人的呼叫护士未及时到位,对病人的需求不能及时给于解决,从而引起患者不满意引发纠纷。

1.5护患沟通不到位 护士缺乏沟通技巧,工作缺乏热情,说话不分场合,不分轻重,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能给与及时的解决,没有做到真正的以病人为中心,以致引起患者及家属的不满,引起纠纷。

1.6护士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 大多数护士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自我保护,不懂得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患方权益,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有事。缺乏风险意识,对潜在的护理风险评估不到位,对一些危重病人不够重视,从而引发护理风险发生,引起纠纷。

1.7管理因素 重点环节管理和制度执行不到位。护士长对重点时段、重点员工、重点病人,监管不到位,工作制度流程流于形式,只停留在纸上,没有具体的落实,护理人员不遵循制度办事,从而存在护理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纠纷。

2 防范措施

2.1加强护士主动服务意识,改变传统的护患关系模式,发扬我院“厚德精医,仁爱创新”的院训,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的服务宗旨,要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病人的地位和文化生活也相继在提高,他们对护理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希望得到尊重,要求有舒适的住院环境,能够得到尽快治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要改变工作忙,压力大,护理工作不好干的不正确认识,要变病人要我服务为我要为病人服务的服务理念,尽量为病人提供方便,满足病人的需求。同时护士要经常学习,学会处理一些复杂的人际关系,要提高处理护患矛盾的能力,只有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护患矛盾。

2.2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护理行为 护士着装清洁整齐,仪表大方得体,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是减少护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为患者服务中,应使用文明语言,做到说话语气平和,态度诚恳亲切,同时要积极听取病人及家属的倾诉,细心的讲解疾病的相关知识,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给与患者心里疏导,减轻病人心理压力。一切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与其争执,以提高患者及家属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及信任,才能有效的避免护患纠纷。

2.3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耳鼻喉科急诊病人多,住院时间短,病情变化快,如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将影响生命,所以要求护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娴熟的操作技能。在平时的工作和训练中,注意提高护理人员的心理适应能力,时刻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把紧张的抢救变得得心应手的工作,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护理人员要沉着、冷静、反应敏捷,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只有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提高技术水平,保障护理安全,防治差错事故的发生【3】。

2.4加强和完善医院的管理制度,适当调整人力和物力,科学合理排班,使科室管理做到有条不紊忙而不乱,避免护士超负荷工作引发的护理差错,利用有限的人力和物力,为病人提供最大化的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2.5培养护士的沟通技巧 护理是一项护患双方共同参与的活动,护理活动的开展有赖于患者的密切配合及支持【4】。成功学大师戴尔卡耐基说过:与人相处的学问,在人类所有的学问中应该是排在前面的,沟通能够带来其他知识不能带来的力量,它是成就一个人的顺风船。沟通是成就护理事业的顺风船。良好的护患关系,信息交流和人际沟通是护理过程中一个重要部分,有效的沟通能增进护患间的相互理解,提高信任度,减少护患矛盾。在患者入院时应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护士应以微笑面对患者及陪护,言表端庄、举止文雅、以亲切的话语介绍住院环境;治疗期要以实际行动来帮助病人;护士在执行各项操作前后要告知患者操作的目的和注意事项,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才可进行。尊重患者权利,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要善于同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性格、不同心理状态的患者进行沟通,通过语言交流,取得患者理解和信任。特别是对病情危重、病情变化快的患者,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尽可能向患者和家属说明护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注意事项及处理方法,使患者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主动承担风险义务,这样才能减少护患矛盾【5】。

2.6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利用护理安全教育日组织护士学习有关医疗护理的法律法规,提高护士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运用典型案例对护士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使护理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自觉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处理好患者从住院到出院治疗护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消除各种不安全的医疗护理行为倾向和隐患,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确保护患安全。

2.7加强护理质量管理,保持护理质量持续改进,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护理核心制度,护理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科室针对重点环节,结合本病房工作特点,建立QC质量管理小组,落实具体的护理管理措施以保证病人安全。护士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重点时段的交接班管理和人员管理,根据护士的能力和经验,有针对性的安排重点病人的护理工作,加强对重点病人的交接,查对和病情观察并且要有记录,及时检查和评价护理效果,确保患者安全,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红瑾.儿科护理风险原因及防范措施[J].中国实用医药,2011,6(12):252-253

第8篇

在笔者对木雕、竹编、麦秆画、芦苇画等企业的走访中了解到,企业普遍感到越来越难招聘到合适的技术人才,一些掌握了技能的人才要么跳槽,要么自己创业,一些年轻人急于求成,不能吃苦,不能静下心来学习,在工厂没待多久便离开。据统计,东阳木雕行业的用工缺口还有一万多人,但据笔者了解,目前东阳木雕工的日工资平均为300左右,有些技术好的人员日薪可达500元,如此高的工资水平仍然存在招不到人才的现象。东阳竹编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从事竹编的技工,年龄大部分在50岁以上,很少有年轻人愿意投身竹编行业,东阳竹编行业面临青黄不接的尴尬,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此现象在传统工艺行业普遍存在,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是学习周期长使年轻人望而却步,虽然木雕工的待遇高,但刚入行的一两年比较苦,每月也就一两千元,木雕至少需要两三年才能做工,年轻人急于求成,不愿花大量时间潜心学习;其次是本地人较少学习传统工艺,浙江经济发达,家长希望自己孩子上大学,不愿意他们从事传统工艺行业,所以导致本地人学习较少,来学习的主要是外省人,他们学会后许多便自己回家创业,人才流失严重;最后是传统工艺行业认可度不高,传统工艺艺人的社会地位不高,让他们感觉不到人生价值,因此难以形成行业吸引力。

据笔者了解,传统工艺行业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如麦秆画、芦苇画需要视力好的年轻人,员工大都40岁以下,技术工人绝大多数为初高中的学历,而一些年龄较大的艺人的文化水平则更低,木雕行业学徒文化水平也较低。文化素质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年轻学徒为了掌握一门手艺谋生,九年义务教育完成便拜师学艺,很少考虑提升自己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十分注重技能水平,认为文化水平对公司的发展并无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注重技能培训,而很少对员工进行一些文化素质培训。文化水平对产品的创作是潜移默化,技能熟练职能是技工,却无法成为大师。更为现实的问题是传统工艺人员在评工艺美术系列职称时,文凭条件一般要求中专、职业高中或相当高中学历,低文化水平将会限制行业人才的自我成长。在对一家芦苇画生产企业了解到,该企业有员工40人,年销量500多万,且呈增长趋势,公司经营人认为目前企业的产品比较缺乏创新,一些几十元的作品还是以模仿网络或杂志的画为主,只有一些参加工艺美术大赛的得奖作品是业主自己所创作。企业里只有四人掌握芦苇画的全部工序,其他学徒只会一到两个工序,他们的任务主要是完成自己的分工环节,很少有人自己创作作品,主要是模仿师傅的样品,学徒无创新思维,该厂曾接到日本的订单,但是创意还是由对方提供,工厂只负责按样板生产,这种方式无疑会降低产品的附加值,难以塑造企业的形象。同样,在东阳市的木雕城调查发现,木雕产品在创作题材和内容上基本上都沿袭了传统东阳木雕的形式,缺乏创新思维,一定程度上脱离市场需求,竹编产品亦是如此,仍是一些古老的样式和题材,缺乏现代人的审美意识和需求,缺乏时尚,缺乏创意,这将限制了行业的发展壮大。

目前,社会对传统工艺人才的培养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师徒传承占主要地位,家族传承日渐稀少,社会化教育方式有所偏差。

传统工艺行业的人才培养依旧是以师傅传承为主,有些是徒弟交学费学习师傅全部手艺,学会后便自己创业,有些是跟随师傅学习后在师傅工厂工作,这些人一般只掌握部分技能,也有一些徒弟在学习期间不发工资,只给生活费。具体的学习形式多样,然而,这种人才培养方式依旧存在弊端:首先是培养范围有限,一个师傅所能带的徒弟人数有限,一般为10人以内;其次,徒弟和师傅所学习的更多是技能,在创新上缺乏学习氛围。在当今产业化发展背景下,此人才培养方式依旧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家族传承这种古老的培养方式,不但保证了技艺的完整传承,同时也使得人才培养可以低成本进行。但此种方式传承人数有限,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子女可以选择的就业机会很多,子孙若不愿学习技艺,将导致技艺失传。在手工艺传授方式中,家传的方式变得越来越少见,家族传承断档的情况最为严重。在笔者对芦苇画胡师傅的采访中了解到,他的儿子目前在上高中,对儿子以后是否继承父业,主要取决于儿子自己。

工艺美术院校曾经是工艺人才培养摇篮,但是,随着上世纪90年代初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全国97%以上公有制工艺美术企业相继倒闭或改制,相关大专院校或被本科院校兼并或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调整,这些院校的教学定位,不再注重对传统工艺美术的教授。以我国成立的第一所艺术设计高等职业院校———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近几年的招生专业主要为广告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类、服装设计类、数字技术类、装饰艺术设计类专业,这些专业皆为市场需求旺盛的专业,唯有陶艺设计专业与传统工艺有些相关,但课程主要还是以基础理论和设计及理论为主,主要培养从事陶瓷艺术设计的人才。长期以来,清华美院一直是全国各大本科院校培养工艺美术人才的龙头,以清华美院和四川美院为例,近几年的招生专业分为艺术设计类、造型艺术类、理论类三大块,人才培养的目标主要是能胜任美术设计工作和研究工作,能在企业、工艺美术研究所、各院校从事设计或教学工作。因此,教学上主要以理论为主,实践环节较为薄弱。这种教学方法能提高设计和创作能力,但若作为传统工艺人才的培养还远远不够。

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界定,传统工艺美术属性中包含两个重要内容:文化属性即(文化艺术性)和品质属性(技艺精湛),这客观上要求传统工艺人才应该具有综合的能力和素质。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工艺人才应该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即技能、文化和创新。技能是指必须要彻底掌握并领悟传统工艺的技法,正如黄小明所说“:技能是艺术的基础,作为东阳木雕传承人,必须娴熟地掌握东阳木雕各种技法,并对各类表现手法与形式了然于胸。”[2]文化是指必须要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包括广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正确的世界观、独到的审美意识等多个方面。创新是指必须要具备创造能力,包括敏锐的感知力、丰富的想象力。新形势下,传统工艺人才的培养并非靠师傅、企业等单一力量便能完成,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传统方式,更离不开社会教育,同时也离不开政府等各种因素,只有完整的培养体系才能满足传统工艺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需求。

随着传统工艺产业化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剧增,仅仅靠师傅教授或者家族传承、企业培养已远远满足需求,因此有必要采用批量化的培养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高职院校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己任,理应承担发展区域文化的历史使命,发挥文化传承、文化创新的职能。与本科院校不同,高职院校在办学上基本采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模式,教学上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这与传统工艺的人才基本素质要求正好契合。此外,传统工艺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传统工艺发展良好的当地进行人才培养,将有利于产、学、研的有效结合。东阳木雕是全国四大木雕之一,在全国木雕行业里的规模最大。目前,东阳市内真正搞雕刻的企业大概有600多家,再加上雕刻家具的企业在内大概有1000多家。由于东阳木雕的应用面广,需求量很大,现在东阳的从业人员大概有4万多人[3]。随着东阳木雕产业的快速发展,木雕人才十分稀缺,于是,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广厦学院)依托中国木雕之都、工艺美术之乡的区域优势,开设了全国首个木雕设计与制作专业,至今已招收了200余名全日制学生。2011年,首届木雕班学生毕业,未到毕业就被一抢而空,有一位毕业生的作品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木雕艺术展”中获银奖。广厦学院自开设木雕专业以来,把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单一技能培养模式变为科学系统的知识和技能综合培养模式,为行业输送有较高文化修养、艺术修养的木雕行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在具体的人才培养实践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建立“工厂化”硬件设施为了实现校内实训基地工厂化、仿真化,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职业环境下,按照未来就业的职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产学合作、校企合作的方式,不断改善实训基地条件,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目前已建成木雕技能操作中心、木雕艺术展示中心、木雕装配机器操作室、数控精雕实训室等生产性实训基地,满足了教学的要求。(2)建设专业师资队伍优秀的师资力量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保障,目前该专业共有教师10名,其中高级工艺美术师1名,讲师4名,工艺美术师5名;兼职教师4名,其中亚太地区手工艺大师1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2名,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1名;技师职称的实训指导教师5名;特聘教授3名,分别是陆光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阳木雕传承人)、冯文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阳木雕传承人)、卢光华三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其中陆光正大师为专业带头人。(3)采用特色教学模式木雕专业不同于高职院校的其他专业,在教学上必须根据专业特色,构建适应岗位需求的教学模式。学院在教学上主要注重以下几点:第一,采用“边学边做”的教学模式,学生从入学就开始实行上午理论学习,下午到实训馆实训的教学模式;第二,专业课程实行“2个一致性”的教学方式,即课内实践项目与企业项目一致性,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与企业考核方式一致性,真正做到职业教育与岗位“零接触”,让学生提前体验岗位职责;第三,实行“手把手”、“一对一”的指导,木雕专业课程中,由三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实训指导教师和教学指导教师共同作为现场指导教师,实行“手把手”“、一对一”的指导,积极开展现场教学,使“教、学、做”融为一体;第四,开展校企合作,以来料加工的方式,为东阳木雕企业生产木雕产品,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学生实训的材料,更为学生提供了真实的实践场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起到推动作用;第五,执行工艺美术大师带特长生的制度,由陆光正、徐土龙等工艺美术大师指导培养特长生,提高学生的技能,也为东阳木雕培养大师后备力量。

在传统工艺行业中,大多数是以中小型企业或家庭作坊形式存在,同时这些企业也有意识培养学徒。尽管师徒传承具有带徒数量有限、周期长等缺点,但手把手的教学方式却能保证学到真技艺。因此,在社会各种培训班、提高班追求速成的情况下,在急于求成的当代社会“,言传身教”的师徒制依然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历史上,师徒传承是手工制造业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解放前江浙一带的学徒制就是典型的代表。在过去,学徒与师父之间要不有血缘、要不有地域联系,师徒如父子,确立师徒关系是相当隆重的事情,学艺期间一切听命与师傅,有的甚至几年不回家。不过在现代社会,师傅徒弟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新时代的师徒关系大多建立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之上。按照现代石雕行业的规矩,学徒时间一般为三年,师父提供吃住,但不付工资,三年满师后根据个人的技术条件,留在作坊里继续雕刻,按月薪付给工资报酬,如个人技术条件好,也可自立门户继续招收徒弟。在大中型的企业中,为了保证师徒传承的高质量,高效率,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将培养徒弟的成绩纳入师傅的工作考核体系,对带徒成绩出色的师傅进行奖励,促进师徒利益一体化;从不同角度对徒弟进行专业能力的培养,可通过交叉拜师的方式培养徒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截至2010年底,浙江省有亚太地区手工艺大师1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33名,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200名,高级工艺美术师282名。随着传统工艺市场化的发展,这些数量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大师的需求,再加上这些大师大都年龄较高,需要有下一代大师后备力量来传承技艺。因此,为了培养新一代大师,就需要当代的大师广收徒弟,传承绝技,其实这也是大师传承文化的责任。在政策上可以借鉴福州市有关做法:对获得国家、省级的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要求每人传帮带一定数量的学生,每月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引导文化水平相对较高、有美学基础的人员拜师学艺。大师带徒实践案例很多,如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冯文土在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阳木雕传承人后,在东阳开设了创作室,带了一批徒弟,其中一些徒弟已是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此外,每年都有广厦学院木雕专业的学生到大师工作室实习,优秀的学生会被留下来继续工作和深造。在大师带徒的政策上,广东省走在全国前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1日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其中就规定了工艺美术大师的工作任务为:传承绝技,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抢救、传承和保护传统工艺;创作精品,大师与继承人(传人)分别或共同设计、制作工艺美术精品佳作;培养人才,通过技艺传承、制作精品、资料整理、理论研究,培养能够继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能的继承人(传人)[4]。此举从政策上鼓励和引导工艺美术大师传承绝技、创作精品、培养人才,属全国首创,对其他省市具有借鉴意义。

在笔者调研中了解到,传统工艺行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年龄多为40岁以上,他们经验丰富,技能熟练,但是严重缺乏理论知识和创新意识,行业的产品同质性尤为严重,这必然会限制传统工艺行业产业化的良性发展。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的中坚力量,因对他们进行再教育,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可设立行业再教育基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或举办各种形式的进修班、高级研修班。如:东阳市2011年承办了中国工艺美术国家级培训东阳木雕高级研修班,来自浙江的204名木雕艺人参加了培训,同时举办了全市中高级木雕技工培训班,参训人数132人,效果甚好;地处东阳的广厦学院在2012年初开设全国首届木雕成高班,首次面向社会招收木雕专业人才,开办了全国首届木雕成高班,这一举措,为培养高素质木雕工艺大师,振兴东阳木雕传统文化和提高木雕行业人才的学历层次、技术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9篇

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

警示义务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

警示义务,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

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

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关键词】药品警示;缺陷;处方药;医师;药师

【中图分类号】d913;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3—0195—11

on liability for drugs’inadequate warnings.zhao xi-ju.shandong university of tcm ,shandong,jinan,250014

【abstract】drug manufacturers should bear the no—fault liability for drugs’warning defects.while the manufacturer’s

liability for a dru g’s warning defect is a strict one,we should explore whether the drug manufacturer has exercised a duty of care

that is adequate,continuous and immediate.w hen a drug manufacturer has a sufficient knowledge about a drug’s danger and

fails to warn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compensate the co nsumers for their damage.as far as prescription dru gs are concern ed,

a drug manufacturer should warn the physicians to the drug’s dangers because the physicians are in a position of balancing bene—

fits and risks and of reducing the risks of damage.w hen the drug manufacturers’drug promotions make the physicians’evalu—

ating and deciding role less important or useless,the dru g manufacturers should warn the consumers directly of the dangers.

generally,it is the manufacturers who should exercise the duty to walti.the pharm acists are not necessary to warn the con—

sumers of the drugs’dangers,unless there exist additional factors that pharm acist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and exercise higher

duty of care.

【key words】warning;defects;prescription drugs;physicians;pharm acists

、药品、警示缺陷与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法是以产品(product)和产品缺陷(defect)

为基础构建起来的规范群体,它是一种新型的特殊侵权

法,该法的主题是通过设置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来

调整由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强弱势失衡而实际造成

的不平等,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一个

产品责任的构成,一般需要3个因素:产品缺陷、损害及

其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被公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

able danger)。我国产品质量法(20__年)第46条规定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欧共体产品责任

指令认为,某一件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性,

该产品则是缺陷产品。一般认为,产品缺陷包括4类:

(1)制造缺陷/生产缺陷,(2)设计缺陷,(3)警示/指示缺

陷,(4)发展缺陷。其中,发展缺陷属于免责事由,而前

3种缺陷可导致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警示缺陷(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的缺陷),“是指

产品可预见的致害危险能够通过销售商、其他经营者,

或其在商业经营过程中的任一前手,采用合理的说明或

警示条款而减少或避免,且不采纳该说明或警示并不能

使产品得到合理的安全”。②在美国suter v.san angelo

· 注:本文中的美国案例资料来源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医学和公共健康法网上的原始法院案例,可参见http://biotech.1aw.1su.edu/in

dex.htm

② 杨立新,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侵权行为(新类型侵权行为系列之三),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__年第1期),原载《法律服务

时报》(京)(20__.11.14)

· 196 ·

foundrv& mach.co.案(!)中,法院认为,“一个产品会

由于指示不充分而成为不安全产品”。“制造者对其所

销售的产品负有一些说明的义务。只有一件产品附带

有适当的能够使得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时具有合理的

安全性的信息‘软件’,才能认为该产品是‘合理’安全

(或非‘缺陷’)的。”② 没有提供适当的警示与说明,某

一产品可能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判断警示与说明适当

与否的基本标准是:如果产品是为大众所消费、使用的,

警示与说明应为社会上不具专门知识的一般人所能引

起注意、知晓、理解;如果产品是为特定人所消费、使用

的,警示与说明应为具备专门知识的特定人所能引起注

意、知晓、理解。标志与文字之内容应当是正确无误不

会引起误解、歧义的;标志与文字之形式,应当是醒目

的、易于辨认的。

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形成、发展

和确立,从社会思潮上讲,深受消费者权利运动和消费

者权利思想的影响;从司法实践上讲,则要归功于美国

法院的创造与演绎。从美国早期的“无契约即无责任”

的理论,到疏忽(negligence)责任理论,再到严格责任理

论,美国法不仅扩大了产品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

而且否定了过错(过失或疏忽)在产品责任成立上的必

要性。至于为什么在产品责任中导入这样一个归责原

则,美国traynor法官在历史性的、革命性的escola案④

中指出,这源自于:(1)生产者处于减少风险的最佳位

置,(2)受害人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而生产者是可以通

过转移分散的方式确保这种损失的有效补偿的,(3)消

费者往往缺乏调查产品质量的手段和技能,而消费者的

警觉往往会被生产者的广告和市场手段(比如商标)所

迷惑。④美国通过判例法培植起来并有成文法依托的严

格责任归责原则,很快风靡全球。我国产品质量法

(20__年)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

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该规定也只确定了产品缺陷与产品责任的对位和

相关关系,而未建立生产者过错与产品责任的联结,从

而将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从责任要件中剔除出去,确

立了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20__年)第102条的定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l卷(第3期)

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

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

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在药品生

产过程及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都必须确保药品的有效性

和安全性。药品生产商会因药品的缺陷而承担药品侵

权责任。药品的生产者应确保其投放到市场的药品无

缺陷,否则它会因此缺陷对当事人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药品责任同样是一种严格责任。药品责任

是产品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导致生产商药品责任的药品缺陷同样有3种:

(1)制造缺陷,(2)设计缺陷,和(3)警示/指示缺陷。上

述3种缺陷在适用归责原则上是有差别的。1997年美

国法学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第三次侵权法

重述》产品责任部分(the rest.3d of torts:products

liability)将产品缺陷分为(1)生产/制造缺陷(manufac—

turing flaws);(2)设计缺陷(design defects);(3)指示缺

陷(指示或警示不充分)(inadequat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s)。在这里,严格责任只无条件适用于生产缺

陷,尽管生产者已尽了注意义务。对于设计和指示缺

陷,生产者只对“可以预见的损害风险”(“foreseeable

risks of harm”)负责,而这种风险是本可以通过采取“合

理的其他设计”(“reasonable alternative design”)或“合理

的指示”(“reasonabl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s”)来避免

的。⑤

对于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

任原则这样的归责原则是毫无疑问的。在严格责任原

则下,生产商应对产品因缺陷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负赔

偿责任,而不管该生产商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潜在

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以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严格责

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

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准。在严格责任下,当事

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严格责任

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均不要求原告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

被告不得以无过错为抗辩理由。严格责任原则的侧重

点在于产品的安全性,而不是生产商行为的合理性。它

是一个以产品为指向的责任原则。对于制造缺陷可无

① suter v.san angelo foundry& mach.co.,81 n j.150,176(1979)。

② w .pagekeeton等:《产品责任与安全》,thefoundation press1988年英文版(第2版),第315页。转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www.eivillaw corn.cn)

民法讲义:张新宝,侵权行为法。

③ escola v.coca co la bottling co.of fresno(ca1.1944)。

④ [美]杰瑞·j·菲利普斯(jerry j phillips)著产品责任法(products liability)(美国法精要影印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48。

⑤ [美]杰瑞j菲利普斯(jerry j.phillips)著产品责任法(products liability)(美国法精要影印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p.29。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设计和警示缺陷领域,在适用严格责任原

则时,被告行为是否合理是一个在决定责任时需考量的

一个因素。①在因设计或警示不当而引发的严格责任纠

纷中,需要追究的一个问题是,假定生产商已知道产品

的某一危险,它是否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和提供警示的过

程中以一个合理谨慎之人的方式行事。

对于药品警示缺陷,应肯定的是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在因药品警示缺陷所引起的药品责任中,

责任的严格性首先表现在被告被假定知晓的知识是应

合理知晓的知识,包括实际知识或积极知识。其次,责

任的严格性还表现在,被告应承担有关信息并不是可合

理得到的(reasonably available or obtainable),从而被告

对缺陷缺乏实际或积极知识的举证负担。这种严格性

的适用道理很简单:被告在了解特定领域的科技材料或

数据方面处于优势位置,被告是药品专家,是被告为了

经济收益将产品投入市场的。但是,一旦确定被告知晓

产品的危险,对严格责任的分析开始演变为针对被告的

行为之合理性的分析,即在疏忽(过失)理论(a negli—

gence theory)和过失责任下的分析。过失责任或疏忽

理论与严格责任原则不同。过失与注意义务相关,以合

理的注意为参照。疏忽/过失理论是以被告的行为为中

心,考察被告是否以一位合理谨慎之人(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的标准而行事。过失的可归责性在于,

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未能预见

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

是未加必要程度的注意,而致使其行为在客观上有损他

人权益。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被告被假定为知道产品的

危险,而在疏忽理论下,原告需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危险。② 一般来讲,在分析行为的合理性(reason—

ableness of conduct)时,设计缺陷案件中的现有技术

(state of the art)④ 和警示缺陷中的现有知识是考虑因

素。现有技术不仅是指某工业的普遍做法和标准,而且

还看在产品投放市场时在现有实际和技术限制下是否

存在其他可选择的设计方案。对于警示,被告行为的合

· 197 ·

理与否的判断,要根据可得的科学技术和其他信息来

看,生产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

道危险,即其对该危险是否具有实际知识(actual knowl—

edge)或积极知识健设性知识(constructive knowl—

edge)。积极知识是指根据可合理得到的信息应当知道

的知识或应引起一合理谨慎之人警觉的知识。对生产

商行为的合理性的测试与严格责任原则下被告被假定

知道产品的危险性并不矛盾。在警示案件中,疏忽理论

与严格责任在功能上属于等同物。④

二、药品生产商的警示义务及其例外

缺乏合理警示的药品会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在此种场合,即使药品的制造并无过失,如果生产商未

尽合理的警示义务,它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

任。为了避免药品警示缺陷所带来的赔偿责任,药品生

产商,作为药品专家,应对药品的副作用和危险(包括与

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尽充分的、及时的、持续的警示义

务,哪怕药品的不良反应实属罕见或是在不通常的易感

人群(unusually susceptible)中出现,除非药品生产商能

证明他对药品的该种危险不具有充分知识。

药品生产商的警示缺陷责任通常基于以下事实而

产生:(1)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某一危险具有充分知识,

(2)对于此种危险,药品生产商未尽充分的、及时的警示

义务,(3)患者/n费者在不知药品此种危险的情况下使

用了该药品,(4)患者/消费者若知悉药品的该种危险将

不会使用该药品(警示缺陷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5)该药品的使用对患者/消费者产生了损害。其中,药

品生产商是否在已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的情况下

对消费者/患者尽了充分的、及时的、持续的警示义务是

其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关键。生产商对未尽警示义务

承担责任的一个前提是生产商对药品的风险有充分知

识(sufficient knowledge)。⑨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危险

不具有充分知识也成为生产商对抗药品警示缺陷责任

的一个事由。因警示缺陷而引起的产品严格责任中,对

生产商的警示义务的考察,适用的是生产商所处领域的

① torsiel1o v.whitehall laboratories,165 n.j.super.311,320 n 2(app.div),certif.denied,81 n j.50(1979).

② cepeda v.cumberland eng’g co.,76 n.j.152,172(1978)。

③ 现有技术/奉牛技发展水平(the state of art)是各国产品责任法公认的法定免责条件。其基本含义是:如果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即使其后由于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认识到产品存在缺陷,制造者也不对该已投人流通的产品致人损害承担产品责任法上

的赔偿责任。衡量有关科学技术水平,应以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为标准时间。衡量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能否发现缺陷之存在,应考虑的因素包

括:(1)一个产品的制造者应当被认为同时也是处在该领域科学技术前沿者;(2)有无同类替代产品以及科学文献(著作及学术刊物的文章)通常

被用来认定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见:张新宝,民法讲义——侵权行为法。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tom.cn)。

④ sterling drug,inc.v.yarrow,408 f.2d 978,992(8thcir.1969);chambers v.g.d.searle& co .,441 f.supp.377,380(d.md.1975),aff’

d per curiam,567 f.2d 269(4th cir.1977);incollingo v.ewing,444 pa.263,285 n.8,282 a.2d 206,220 n.8(1971)。

⑤ 在skill v.martinez,91 f.r.d.498,514(d.n.j.1981),677 f.2d 368(3d cir.1982)案中,在某领域的两名领先研究人员对吸烟时服用避孕药

的潜在危险所做的初步发现的论文构成了应使药品生产商尽适当警示义务的“充足知识”。

· 198 ·

专家标准(standard of an expert)。①药品的生产商有义

务根据合理获得的知识(reasonably obtainable or avail—

able knowledge)向当事人警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药

品危险。④

首先,药品生产商的警示义务应是充分的。在美国

sterling drug inc.v.yarrow。408 f.2d 978(8th cir.

1969)案中,被上诉人—— 一位家庭主妇和拥有4个孩

子的母亲—— 诉称其视力因服用上诉人sterling药业

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处方药而得到永久性损害。在初审

中,被上诉人得到了180 000美元的赔偿。被上诉人提

出的赔偿理由是被告在测试、生产和销售aralen药品

上存在过失并且被告未能向公众、被上诉人、医生和药

品零售商警示使用该药品对眼睛视力的潜在危险,而这

种危险生产商是知道或如果合理注意是应当知道的。

初审法院认为,被告sterling公司未能向原告的处方医

师警示危险存在过失,从而做出了有利于原告(被上诉

人)的判决。被告提出上诉。在本上诉案件中,美国第

八巡回上诉法院的becker地区首席法官发现了如下事

实。

(1)被告对危险有充分知识。根据1957—1963年

的相关研究 报告,被告在原告1964年10月19日停止

用药之前知道或若行使合理注意应当知道chloroquine

phosphate药对人眼的副作用。有证据表明,从1957年

开始,已有一些医学出版物开始揭示chloroquine药与

眼睛视网膜变化之间的关联,它们二者的关联在1959

— 1962年间逐渐明显化,1961年已有研究报告称该药

引起的视网膜变化是不可逆转的。

(2)被告未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被告通常通过以

下方式向医师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a)受过专门训练

的区域营销代表(detail men),(b)年年更新的产品广告

手册—— 医师手册(physicians’desk reference),(c)产

品卡(product cards),(d)专门信件。但与医师保持经常

个人联系的营销代表并没有在相关时间内使医师和用

户注意到所报告的患者因长期服药而带来的视网膜不

可逆转损害之危险。被告所做的副作用警示仅限于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品卡、医师手册和1963年2月所发出的致医师的一封

信(未用挂号信)。法院认为,被告在上述媒介中所作的

警示在受影响患者的比例、视网膜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

药物的毒性诸方面并不能充分反映所报告的医学知识

的状态。

(3)案中olson医师在1964年10月19日前并没

有意识到长期服用药物对视网膜的不可逆转的损害。

医师每天收到那么多的药品资料,让医师阅读收到的每

一份资料已不可能。医师通常是通过零售代表、医学会

议、医学刊物和与其他医师的交流来获得有关药品的信

息。仅仅文献上的变化和信件传递并不足以向医师提

供新的信息。定期造访医师的零售代表本应该向医师

做出有效的警示。因此,法院认为,药品公司对药品对

眼部的危险并未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其应对警示义务

的违反承担赔偿责任。 .

其次,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的警示义务应是及时

的。生产商的警示义务要求药品生产商通过科学研究、

报告、科学文献和其他方法获得并保持新的信息。⑧ 药

品生产商对药品的潜在的危险和风险一旦获得了充分

知识,他应向相关人做出及时的警示,而不管产品的使

用与出现的损害之间在警示时是否最终存在因果关

系。④ 美国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当一可能

的健康危险有重要的医学证据时,此危险应做警示,而

不能等待最终的研究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为有时这

种因果关系的求证是不可能的或会需要经过很长时

间。⑤ 这种警示义务的对象包括被告已经提供了产品

的人。⑥

在美国feldman v.lederle laboratories案⑦ 中,原

告carol ann feldman因服用一种四环素药declomycin

而使牙齿变灰。被告lederle laboratories为生产和向

市场投放该药之人。原告之所以提起此侵权诉讼并不

是因为该抗生素药的效果,不是因为药品的制造缺陷和

设计不当,实际上declomycin作为一种抗生素还有许

多优势,而是因为被告未能向原告的医生警示该药对婴

幼儿的可能副作用—— 牙齿变色。被告的抗辩理由有

① karjala v.johns—manville prods.corp.,523 f.2d 155,159(8th cir.1975);see garst v.general motors corp.,207 kan.2,20,484 p.2d 47,

61(1971);micallef v.miehle co.,39 n.y.2d 376,386,348 n.e.2d 571,578,384 n.y.s.2d 115,121(1976).

② 根据当时的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的评论j[关于指示或警示(directions orwarning)],为了防止产品成为不合理危险产品,销售者应在包装上做

出有关使用的指示或警示。如果一产品成分含有一般不被人知晓的危险或者消费者不合理期望在该产品中发现的危险,销售者,如果知道,或根

据合理的、发展的人类技能和远见(reasonable,developed human skill and foresight)应当知道,该成分和危险,那么其对此危险应做出警示。

③ mckee v.moore,648 p.2d 21,24(okla.1982)。

④ hamilton v.hardy,37 colo.app.375,385,549 p.2d 1099,1108(1976)。

⑤ 39 fed.reg.33,230—31(1974)。

⑥ scheneheck v.sterling drug,inc.,423 f.2d 919,922(8th cir.1970)。

⑦ 479 a.2d 374(n.j.1984)。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两个:一是原告不能证明其所服用的为declomycin,而

不是其他四环素类药;二是其警示文献是遵循了现有技

术(the state of the art)的,它之所以没有警示可能的牙

齿变色这一危险,是因为在警示文献散发时,这一副作

用的可能性并不知晓。

在该案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schreiber法官认为,

被告对药品的危险是有充分知识的,有证据表明至少从

1962年11月中旬起被告对declomycin对婴幼儿牙齿

的副作用已有了充分知识,此时它应向医师警示此危

险。当feldman开始服用declomycin时,被告应意识到

该药的副作用。法院注意到,原告和被告的专家证人均

承认1960年已有科学文献提到四环素导致的牙齿染色

现象。o 但法院发现药品的生产商并未尽到及时的警

示义务。被告于1959年开始将declomycin投放市场。

在1965或1966年前的医师手册(pdr)上,药品生产商

并未提及牙齿变色是该药的一副作用。只是到了1965

或1966年以后,医师手册开始提到婴儿或小孩在恒牙

的生长阶段用药会导致永久性牙齿变色。因此,法院认

为,本案中的生产商未能在关于药品安全性、适用性的

实际知识或积极知识(actual or constructive knowledge)

的范围内向医生或消费者及时地警示风险。另外,被告

的抗辩理由—— 没有fda 的同意它不能合法地改变警

示内容(在本案中,被告于1963年才获得这种同

意)—— 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发现,fda的规

定② 并不阻止药品的生产商在认为有必要时添加产品

的风险警示。

再次,药品生产商的警示义务还应是一个持续的义

务。生产商必须密切关注科学进步。生产商应尽可能

· 199 ·

地向处方医师提供新的警示。虽然一个生产商对一危

险不具有实际知识和积极知识,这一事实可免除其对此

危险的警示义务,但随后获取的知识,不管是实际知识

和积极知识,都会使生产商产生对新发现的危险采取合

理步骤向购买者和消费者告知的义务。一个合理谨慎

的生产商应该知道其工业领域可一般或合理得到(gen—

erally available or reasonably obtainable)的可靠信息。如

果有相当数量的医生或消费者对产品的某一不利效果

向生产商做了投诉,这些投诉便构成了应做适当警示的

足够/充分信息(sufficient information)。④

药品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之分。与非处方药相比,

处方药 或者为刚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副作用还要进

一步观察;或者为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或者药物

本身毒性较大。处方药的上述特性是否可使生产商免

予产品严格责任(strict products liability)的适用是美国

feldman v.lederle laboratories案④ 所争论的焦点之

。在严格责任是否适用于处方药的生产商这一问题

上,此案中的被告辩称,侵权法重述(第二版)(1965年)

402a条评论k所言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应使药品

生产商免于处方药副作用所带来的责任,因为该评论认

为,严格责任不能适用于“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un—

avoidably unsafe products)”。⑤

但法院并不认为,评论k能给所有的处方药提供豁

免屏障,反而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应适用于处方药生产

商。法院承认,基于公共政策,一些场合不宜适用严格

责任原则。比如,(1)当交易的性质为服务而非产品,就

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而言,不适用严格责任会更有利于公

共福祉;⑥ (2)产品的提供者为一非赢利机构,其产品

① 原告的专家证人dr.bonda认为,当1956年有文章报道四环素在老鼠的生长骨骼和牙齿中堆积时,被告就应调查所有形式的四环素类药对牙齿

的可能影响。被告的专家证人dr.guggenheimer却认为,在1962年前,关于牙齿变色的文献仅针对大量服用四环素药患有纤维性囊肿病的病

人。

② fda regulation,21 c.f.r.§130.9(1964)。

③ hoffman v.sterling drug,lnc.,485 f.2d 132,146(3d cir.1973)。

④ feldman v.lederle laboratories,479 a.2d 374(n.j.1984)。

⑤ 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是指即使产品经过合理制造和充分警示也不能安全的产品。有些产品,根据现有的人类知识,不可能做到安全。比如,狂

犬病巴斯德治疗法中所使用的疫苗。注射此疫苗将会产生严重的损害性后果,但由于狂犬病的致死性,该种疫苗的投放市场和使用是有充分的

合理根据的,尽管该疫苗具有不可避免的高度风险。对于该类产品,只要生产商合理制作并有合理的警示,其对其中的合理风险是不负责任的。

⑥ magrine v.krasnica,94 n.j.super 228(cty ct 1967)案。在此案中,法院认为,皮下针头在患者颌骨断裂,牙医对此不负严格责任。法院认为,

牙医并不属于将商品投放商业领域,牙医并未有制造缺陷,并不处于控制或发现针头潜在缺陷的位置上。在法院看来,产品的商业营销与牙医服

务的提供是有本质区别的。法院认为,“一位牙医或医生所提供的并因此而获酬的是其专业服务和技能(professional services and skil1)。这是医

生与患者关系的本质。”这一判决思路同样体现在newmark v.gimbel’s lnc.,54 n.j.585(1969)案中。在该案中,原告因在被告美容院接受永

久性卷发而遭受接触性皮炎。在该案中,法院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法院将美容师俚发师提供的服务与牙医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做了区分。法院

认为,医生和牙医所提供的服务与公共健康和福祉有如此必需和亲密的关系以至于他们的责任应建立在是否对患者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之上,

他们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用益与许多人的健康和生命有关,对公共健康如此重要,在政策权衡上,应压倒在侵权法中对他们适用严格责任的必

要。

· 200 ·

对公共健康至关重要时。① 在这些场合,基于公共福祉

的一重要公共政策,② 可仅追究生产商基于缺乏合理

注意(疏忽/过失)的责任而不是基于缺陷产品的责任

(严格责任)。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药品生产商,向消

费者提供的不是涉及判断和诊断技能的专业服务,也不

是非赢利或慈善机构,它们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投放者,

是商业性的赢利组织,因此它们不能基于公共政策而游

离于严格责任之外。

在处方药是否为“不可避免不安全产品”这一问题

上,法院也表达了与被告不同的看法。法院认为,并不

是所有的处方药均为不可避免不安全产品,没有合法根

据对所有的处方药进行一体化的豁免。药品,同其他产

品一样,也会存在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即

使一处方药为不可避免不安全产品,它不可能被免除因

未能提供合理警示(warning)所应承担的严格责任。知

道或应当知道药品危险或副作用的生产商不能免除其

警示义务。只有伴有适当警示的不可避免不安全产品

才能被认为属于无缺陷产品。③

三、药品生产商的警示对象:患者与医师之选择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的生产商直接接触消费者/患

者的场合,产品生产商应向消费者或用户直接尽警示义

务。但在药品领域,则有一个例外,即药品的生产商可

以不直接向消费者尽警示义务,而是向一“习得居间人

(1earned intermediary)”—— 可能包括开处方药的医师、

指导患者用药的护士,或配方的药剂师,通常的习得居

间人为处方医师—— 尽此种义务,再由此居间人向患者

本人尽告知义务。即除了非处方药(over—the—counter

drugs),对于其他药品,在药品的生产者与最终用户之

间存在一个“习得居间人”。习得居间人原则成了生产

商直接向患者尽危险警示义务的一种例外。

“习得居间人”的概念首次出现在美国sterling

drug。inc.v.cornish案④中。根据“习得居间人”的规

则,“一药品的生产商一般通过向医师提供关于药品危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险性的信息来尽向处方药的最终用户的警示义务。”⑤

一般认为“习得居间人”原则是药品生产者向用户

尽警示义务的例外。根据该原则,处方药的制造商(生

产者)有义务向处方医师充分警示药品的危险。医师,

根据其医学知识、经验和对个体患者的认知,选择处方

药的类型和剂量。⑥ 药品生产商的销售和信息提供行

为面向医师,因为“医生知道的最多最好(doctor knows

best)”。⑦ 医师要承担向患者警示某特定的处方药之

风险的义务,即由医师在生产者与患者之间扮演“习得

居间人”的角色。⑧ 适用“习得居间人”原则的理论根据

和前提在于:(1)法院不愿侵入医师患者关系,(2)医师

在向患者传送有意义信息(确保知情同意)方面具有优

势地位,(3)药品生产商在与患者直接交流方面缺乏有

效的手段,(4)处方药风险信息具有复杂性。

但随着对患者自我决定权和自的尊重,对处方

药的宣传仅局限于医师的做法会改变。面向消费者

者层面的药品宣传有利于加强他们对药品的知识和了

解。只有患者更好地了解了处方药的品性,患者才能在

药品和治疗方法的选择上更好地实现其自。比如,

在过去的 美国,生产商并不将产品的广告对象指向患

者。正因为如此,在此领域,法律在传统的生产者应直

接向消费者警示产品风险的义务上设了例外,只要求生

产商向医疗服务的提供者警示这些风险即可。但情况

在变化。现在在美国,药品可在超市买到,药品生产商

直接通过收音机、电视、网络、杂志等途径向消费者做广

告。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广告、向消费者施加影响成为所

有药品生产商营销策略的一部分。那么,在药品生产商

直接向消费者做产品广告宣传的场合,习得居间人原则

是否仍然遵守,即生产商是否应向消费者警示风险,是

一个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1997)6d

条的规定[section 6d of the restatement(third)of

torts:products liability(1997)(restatement)j,“如果

① 在baptista v.saint bamabas medical center,109 n.j.super.217(app.div.)案中,法院将豁免严格责任的对象扩展到了一些非赢利的健康服务

机构,它们提供的产品对公共健康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本案中,医院提供了血型不合(incompatible)而不是有缺陷(defective)的输血血液,法院

认为,对此医院不应承担严格责任。法院认为,将严格责任原则扩展到此类情形中没有合法化根据。

② 即使医院所提供的血液属于有缺陷血液的场合,法院也不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在brody v.overlook hosp.,66 n.j.448(1975)案中,医院用

于输血的血液被感染了病毒性肝炎。血液银行(blood bank)(供应血液的非赢利机构)和医院都没有发现肝炎病毒的存在。法院之所以决定不适

用严格责任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③ needham v.white laboratories,639 f.2d 394,402(7th cir.),cert.denied,454 u.s.927,102 s.ct.427,70 l.ed.2d 237(1981);singer

v.sterling drug。inc.,461 f.2d 288,290(7th cir),cert.denied,409 u.s.878,93 s.ct.131,34 l.ed.2d 132(1972).

④ sterling drug。inc.v.cornish,370 f.2d 82,85(8th cir.1966)

⑤ niemiera by niemiera v.schneider,__ n.j.550,559(1989)。

⑥ rolen v.burroughs wellcome co.。856 s.w.2d 607,609(tex.app.一waco 1993)。

⑦ logan v.greenwich hosp.ass’n,465 a.2d 294。299(conn.1983)。

⑧ reyes v.wyeth lab.,498 f 2d 1264,1276(5th cir.1974)o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有关可预见的损害风险(foreseeable risks of harm)的合

理指示或警示未向下列人员提供,一处方药或医疗器械

将因指示或警示不充分而被认为是不合理安全(not

reasonably safe)之物:(1)处方医疗人员和其他医疗服务

提供者,当他们处于根据指示或警示减少损害风险(re—

duee the risks of harm)的位置时;或(2)患者,当生产商

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处于依据指示或

警示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时。”根据对第6条的评论

(§6(d)comment a),6(d)(1)规定了传统的“习得居

间人”原则,即只有当生产商未能向健康照护的提供者

警示产品的风险,它才对未尽产品风险警示义务负责。

根据该评论,6(d)(2)对该传统规则设置了有限的例

外,要求生产商在特定情况下向患者尽警示义务。至于

“习得居间人”的规则是否适用于药品的直接市场营销

(direct marketing)场合,重述则无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perez v.wyeth laboratories

inc.案(1999)① 要面临和回答这一问题。案中所涉及

的norplant为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同意的有

效期可达5年以上的可逆转的避孕药具。norplant是

一种具有医疗器械和药品特点的混合处方型医疗器具。

该药具使用了6个细小的富有弹性的含有合成激素的

囊。这些囊由医师植入妇女的上臂皮肤内。据原告诉

称,被告wyeth于1991年开始在电视和妇女杂志上面

向妇女而不是医生进行norplant的广告宣传。这些广

告除了赞许产品的简单和方便之处外没有向人警示其

隐含的危险。广告没有向人警示移取植入物时所带来

的疼痛和永久性疤痕。原告认为被告的药具存在风险

和副作用。原告引用了一些研究成果来印证自己的观

点。据原告称,一项研究成果发现,33%的妇女存在植

入物移取困难,40% 的妇女在移取时存在疼痛;另一项

研究成果表明,52%的医师报告在移取时存在并发症;

医学刊物建议有必要让技术更高的医学技术人员而不

是一般的医生来做植入物的移取工作。原告还认为,该

药具的副作用有:体重增加、头痛、眩晕、恶心、腹泻、痤

疮、呕吐、疲乏、四肢麻木、月经不调、掉发、腿部痉挛、焦

虑、神经紧张、视力问题、贫血、情绪摇摆和消沉、高血

压、移取时出现的并发症等。因此原告向法院,诉

称在美国营销norplant的wyeth机构未能尽到充分警

示此种避孕药风险和副作用的义务。

在此种场合是否适用“习得居间人”原则(即生产商

可免于直接向消费者尽警示义务)这一问题上,该纠纷

· 201 ·

的初审法院认为“习得居间人”原则应得到适用,因为,

即使在生产商直接向公众为广告行为、妇女受该广告影

响的场合,“医生并没有简单沦落到只根据妇女意愿开

处药方的程度。”② 医生仍有义务在为患者开处合适的

药方时权衡药品的益处和风险。同时,初审法院认为,

根据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如果生产商的警示已得到

fda的同意,该警示被法律假定为充分的,原告未能提

供证据来这种假定,未能证明生产商对医师的警示

不够充分,也未能证明对植入物移取困难的警示会使医

疗服务提供者改变植入norplant的决定。因此法院认

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和被告未尽警示

义务,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对此判定,原告上诉。上

诉法院同样肯定了“习得居间人”原则在本案的适用,同

意初审法院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即决判决。上诉法院认

为,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1 997)6d

条的规定,只有当医疗服务提供者“作为评估者和决定

者的角色减弱时”,药品生产商才改而有义务向患者直

接做出警示。

但新泽西州最高法院o’hern法官却不同意本案的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观点。最高法院认为,直接面向

消费者的药品广告改变了“习得居间人”原则的变量。

适用“习得居间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前提在向消费者

的直接广告中几乎不存在。在生产商的市场营销旨在

影响患者对药品的选择时,直接向消费者做药效承诺的

药品生产商不应不受限制地免除其对产品的危险和副

作用提供适当警示的义务。如果直接消费者营销产品

的处方药品生产商的产品广告未能对产品的危险做充

分的警示,该生产商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法院认

为,在此种场合,医师选择决定处方药的角色已经变化,

由于生产商面向消费者的直接广告(direct—to—con—

sumer(dtc)advertising)的攻势以及其提供的信息的

影响,患者对治疗方法的事先期望增强,有时医师不得

不屈从于患者的选择压力和意志。

另外,从美国的司法实践看,在其他一些场合(如医

师这一居间人缺位时),生产商也没有被免除其对消费

者的警示义务(relieved of a duty to warn)。如在davis

v.wyeth laboratories,inc.案④ 中,脊髓灰质炎疫苗的

生产商被法院判定应对消费者负单独的警示义务,因为

在原告接受疫苗的集体免疫诊所,“现场没有医师来对

每位患者就药物治疗的风险和益处做出权衡。”同样,在

① perez v.wyeth laboratories inc.,161 n.j.1,734 a.2d 1245(n.j aug 09,1999)。

② perez v.wyeth labs.,inc.,313 n.j super 658.(law div.1997)。

③ 399 f.2d 121(9th cir.1968)。

· 202 ·

samuels v.american cyanamid co.案 中,法院判定,

当药业公司知道疫苗通常是没有知情中间人(informed

intermediary)做有效的风险和收益平衡时接受时,它应

该向疫苗的接受者尽警示义务。

总之,药品生产商的警示义务一般应面向直接接触

的消费者。对于处方药,作为一种例外,药品生产商可

以面向处方医师尽药品的危险警示义务,因为在此种场

合,处方医师处于根据患者的个人状况决定权衡风险和

益处从而选择药物并减少损害风险的地位。对于处方

药,面向医师警示成为一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也有

例外。当医师这一居间人缺位时,面向消费者的警示是

必要的。同时,在药品生产商面向?肖费者的促销和营销

活动对消费者的药品选择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以至于

处方医师作为风险评估和药物使用决定者的角色减弱

或丧失殆尽时,药品生产商对消费者直接尽药品的危险

警示义务则成为一种必需。因为此时,为了使消费者更

好地实现其自主性较强的选择权,必须让消费者知晓药

品的风险和益处。

四、药品缺陷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商与药师

药品缺陷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为药品的生产者或

制造者。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简称他人财产)

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42条规定,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

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

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43条规定了产品责

任追究程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

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

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

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在我国的产

品质量法中,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为承担产品

责任的主体,受害人可选择其中之一或者二者作为被告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请求赔偿。至于销售者、生产者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及

追偿,不影响受害人选择被告。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产品

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规定为责任主体,而对生产者的确

认义务属于销售者,这就为受害人提供了较为有力的保

护,即使在受害人不能确认具体的生产者的情形,也可

向销售者主张赔偿。

对于药品的警示义务,通常出现的是二道风景.风

景的主角是药品的生产商:一是药品生产商直接向消费

者尽警示义务;二是,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向医师尽

警示义务,然后由医师在知情同意原则下向患者本人告

知药品的风险。除了药品公司和医师以外,在药品到达

消费者的链条上,还有一群重要的职业人员—— 药剂

师。药师往往服务于药品流通企业,提供的是药品的终

端服务。药师的一个传统职责是调配处方。② 在配方

时,药剂师应尽一位非常谨慎之人在相同或相似情境下

应尽的高度注意。⑧ 药剂师应对配方错误④ 所带来的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药剂师的职能已

由简单的配药而走向多元化。药剂师已不满足于调配

处方这一角色。药剂师的角色正从一个仅是药物配发

人到一个值得信赖的职业人转换。问题是,药师是否负

有向患者警示危险的义务从而成为药品缺陷责任链条

上的一环呢?药师的职责转换和增加⑤ 是否意味着义

务的产生和附加呢?角色的转换和变化是否改变了药

师在药品警示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在美国一新近的morgan v.wal—mart stores,

inc.案⑩ 中,我们将会看到法院对上述问题的立场。该

案的案情是:原告morgan之子cameron 12岁时,由医

师处方,开始服用deipramine来治疗其注意力缺乏多动

症(adhd)。原告在wal—mart处按处方拿药。服药

2年后,孩子死于hypereosin0philic综合征,该综合征被

认为是因服用desipramine药而导致。原告以被告未尽

到警示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初审法院做出

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wal—mart提出上诉,认为在法

律上药剂师没有警示desipramine潜在危险的义务,该

义务应由处方医师来承担。本案件的焦点是药剂师是

① 495 n.y.s.2d 1006(n.y.sup,ct.1985)。

② 我国台湾地区的药师法第15条规定,药师业务范围包括:(1)药品贩卖或管理;(2)药品调剂;(3)药品的鉴定;(4)药品制造之监制;(5)药品储

藏、供应与分装之监督;(6)依法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

③ burke v.bean.363 s.w.2d 366.368(tex.civ.app.一beaumont 1962)。

④ burke.363 s.w 2d at 367—68(药师未按处方给患者oxacholin药片,而是配发成了o xsoralen胶囊);peavy v.hardin,288 s.w .588,588~

589(tex.civ.app.一el paso 1926,nowrit)(药师将处方上的coco奎宁配成了coco奎尼丁);dunlap,288 s.w .at 236—38(药师将医师开处

的seilers抗菌药片配发成了diamond抗菌药片,而后者是一种剧毒物质)。

⑤ 根据英国和美国执业药师法的规定,药师的业务范围包括:(1)解释和配制处方;(2)对处方和处方调配中所用药物的评价;(3)有关临时配制处方

中所涉及的调配和计算技术;(4)回答病人和其他专业医务人员的咨询;(5)监护药物治疗。

⑥ morgan v.wal—mart stores,lnc.,no.03—99—00700一cv (tex.app.dist.3 08/10/20__)。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3期)

否在得克萨斯法律下有义务警示处方药的潜在负作用。

得克萨斯第三区上诉法院jan p.patterson法官首

先将该案的诉因定位为过失(negligence)诉讼。在普通

法中,过失诉因有3个要素:(1)一个人对他人承担法定

义务(a legal duty),(2)该法定义务的违反,(3)由该种

义务违反导致损害。① 在本案中,要回答wal—mart是

否要承担过失责任,弄清它在警示原告药品使用风险这

一问题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是关键。法院认为,除了正

确配方之外,药剂师没有就处方药的风险或副作用向客

户做出警示的义务,这源于对“习得居间人”原则的尊

重。因为给药剂师赋加一般的警示义务将会不必要地

干预到医师与患者的关系。另外,药剂师的诸多警示将

会使患者决定不再按处方用药,从而起到干扰作用。药

师与医师相比较,医师能更好地触及并知晓患者的病史

和现状。因此对药师赋加过重的义务不具有建设性。

法院的上述立场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是有相当市场

的。在如何看待“习得居间人”原则和药剂师过失这一

问题上,mckee v.american home products corp.案②

是另一个有阅读价值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原告mc—

kee因食欲不振而服用plegine这一处方药。该药的医

师手册警示说该药是一种能潜在地使人上瘾的苯丙胺,

服用几周后应停用,以防上瘾。但是原告的医生却允许

原告服药10年,两位药剂师在配方也未向患者警示药

的副作用。因此原告向药品的生产商、处方医生和药剂

师提讼,要求其赔偿因药物依赖所遭受的损害。审

理本案的华盛顿最高法院认为,适用于医师、患者和生

产商之间关系的“习得居间人”原则同样适用于医师、患

者和药师之间的关系。在这两种场合,在决定药品的品

性是否适合患者的个人特质这一问题上,医师处于最佳

位置,无法合理期望药品生产商或药师知道个体患者的

医疗史和状况。③ 相同的判决意见还有:(1)pysz v.

henry’s drug store案。④ 原告认为,药师未警示药物依

赖性的行为构成过失行为。佛罗里达上诉法院认为,尽

管在一些情况下药师在药品的副作用上比医师拥有更

多的知识,但是“应该是医师有义务知悉其所开处方药

· 203 ·

的情况并适当关注患者。”(2)stebbins v.concord

wrigley drugs,inc.案。⑤ 在本案中,一服用了一种抗

抑郁药的人发生了撞车事件。处方医生和药师被诉称

未能向患者警示该tofranil药的负作用(包括呵睡),因

而有过失,但密执根上诉法院却认为,“在所开处方表面

上适当、医师和生产商均未要求其向患者作警示的场

合,一位药师无义务向患者警示处方药的可能副作用。”

同时,法院认为,上述原则不适用于药师知悉具体患者

的独特医疗问题的场合。(3)jones v.irvin案。⑥ 原告

诉称其因过量服用placidyl和其他处方药而受到伤害。

伊利诺伊地区法院认为,被告k—mart无义务向客户

告知过量用药这一情况,因为警示处方药的负面影响的

义务在于处方医师。法院认为,“如果警示的义务让药

师来承担将会迫使药师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对医师所开

的每一处方进行再次判断。”

尽管药师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警示药品副作用和风

险的义务,但在一些特殊的场合,药师的义务也不是绝

对地简单按医生处方配药。比如,(1)当存在药物的禁

忌因素时,药师应主动做出警示。在hand v.krakows.

ki案⑦ 中,一位医师为一酗酒患者开处了影响精神状

态的药物,酗酒为该药物的禁忌证。尽管该患者的记录

显示该患者为一酗酒者,药店在长达6年的配发药物过

程中未向患者警示这一危险。后来患者死于胰腺炎(伴

有严重肝硬化)。纽约上诉法院了有利于被告的即

决判决。法院认为,由于药剂师知道患者为一酗酒者并

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方药与酒精有禁忌,因此药剂师

是否有义务向患者警示危险是一个事实问题。④ (2)当

处方上药物属明显超剂量时,药师应尽更大的注意义务

(包括警示义务)。在riff v.morgan pharmacy案⑨

中,一医师为riff开处了一cafergot栓剂以治疗她的偏

头疼。处方指示她头痛时每4小时使用1次。但在法

庭上有证据证明在医学文献中所公认的该药的最大剂

量为每次头痛用2次,1周内使用不得超过5次。药剂

师在配方时没有做任何警示。在随后的4个月,riff经

① prasel v.johnson。967 s.w.2d 391,394(tex.1998)。

② mckee v.american home products corp.,782 p.2d 1045(wash.1989)。

③ leesley v.west,5l8 n.e.2d 758,762—63(i11.app.ct 1988)。

④ 457 so.2d 561(fla.dist.ct.app.1984)。

⑤ 416 n.w .2d 381(mich.ct.app.1987)。

⑥ 602 f.supp.399(s.d.il1.1985)。

⑦ 453 n.y.s.2d 121(n.y.app.div.1982)。

⑧ 同样,在lasley v.shrake’s country club pharmacy。ine.。880 p.2d 1129,1132—34(ariz.ct.app.1994)案中,法院认为,药剂师未能向患者警

示药物的相互作用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是一个应由陪审团来决定的事实问题。在dooley v.everett,805 s.w 2d 380,383—86(tenn.ct.

app.1990)案中,法院拒绝适用“习得居间人”原则,认为药剂师是否有义务向用户警示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是一个拒绝即决判决的事实问题。

⑨ 508 a.2d 1247(pa.super.ct.1986)。

· 204 ·

历了3次严重的偏头痛,她在医师和药师的指示下用

药。第一次头痛,她在至多12个小时内使用了3次或

4次栓剂;第二次头痛,她在3天或4天内使用了15至

17次栓剂;第三次头痛,riff在两天内使用了5到6次

栓剂。随后不久,r 右脚感到不适,医生发现这源于

cafergot剂量过大之毒性所导致的血液循环减缓。宾

夕法尼亚上诉法院认为,药店存在过失,因为它没有将

处方表面上出现的明显不足警示患者。法院驳回了被

告所认为的药店的义务仅限于正确配方的抗辩。此外,

在hook super x,in c.v.mclaughlin,642 n.e.2d

514,517—20(ind.1994)案中,法院认为,如果药剂师

个人发现用户用药比处方的要快,药剂师应终止配药。

总之,药品危险警示义务和药品缺陷责任的主体为

药品生产商。除非存在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剂

师警觉的额外因素,如禁忌证、处方上的明显错误、超剂

量、有配伍禁忌的处方(incompatible prescriptions)① 或

生产商向药剂师提供了向患者警示潜在负面作用的特

别指示,② 药剂师对患者没有一般的警示义务。应对

具体案件中药剂师是否尽了注意义务进行评判,从而决

定其是否存在过失。

五、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兼结束语

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并未给予足够

的关注。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20__年)第41条规定,产品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同

时规定,生产者若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

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

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则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

任。我国对产品缺陷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并指出

了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

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产品的不安全性不仅来自于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

而且还来自于因警示不充分而导致的缺陷。我国法律

不应将缺陷的认定时间锁定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特别是

对于警示缺陷。生产者应在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产品的

可能存在的危险尽持续的警示义务。

我国法律已注意到药品生产者应尽的警示义务。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

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

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3期)

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法第28条

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我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我国药品管理法

(20__年)第54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

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

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

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品、精神

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

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药品标识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

件”(第86条)。该法第93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药品管理法第l9条

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

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对于药品的不良反应,药

品管理法规定的更多是行政上的义务。该法第71条规

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

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

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

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内组

织鉴定,自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做出行政

处理决定。”我们认识到,在对药品生产商的药品警示缺

陷适用严格责任的同时,在考察生产商是否尽了警示义

务这一问题上,应注意查证生产商是否对药品的某一危

险具备了充分知识(包括实际知识和积极知识),生产商

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如果(1)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某

一危险具有充分知识,(2)对于此种危险,药品生产商未

① dooley,805 s.w .2d at 386。

② pittman v.upjohn corp.,890 s.w.2d 425,435(tenn.1994)。

③ 如在我国的一起注射疫苗过敏案件中,原告提出了“警示不充分”,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却未论及。参见:顾加栋等,关于药品侵权的几点思考——

一起注射疫苗过敏案件评析,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0卷(第2期),第94-96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3期)

尽充分的、及时的警示义务,(3)患者/消费者在不知药

品此种危险的情况下使用了该药品,(4)患者/消费者若

知悉药品的该种危险将不会使用该药品,(5)该药品的

使用对患者/消费者产生了损害,药品的生产商应对药

品的警示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法第37条)。我国遵循的是处方药应由处方

医师开处、处方医师的处方通常受尊重的原则。我国药

品管理法第19条和第27条分别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和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

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

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

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这一规则在我国台湾的药师

法中也有体现。台湾药师法第12条规定,“药师执行药

局业务,非确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处方之调剂”,第17

条规定,“药师调剂,应按照处方,不得错误,如药品未备

或缺乏时,应通知原处方医师,请其更换,不得任意省略

或代以他药”。医师、药师在处方、配方上的分工为在我

国借鉴美国法上的“习得居间人”原则奠定了基础。对

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处方医师尽充分的危险警

示,以便医师在处方时做出权衡和决策,此时生产商不

必直接对患者尽警示义务。但是对于不必有医师介入

的非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尽充分的、持续的、

及时的危险警示义务。我国药品管理法第61条规定,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

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

利用国家 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

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但该法第60条规

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

· 205 ·

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

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由于我国目前对处方药直

接面向消费者公众的广告持一种否定态度,该种广告行

为对“习得居间人”规则的干扰和影响不存在,处方医师

在处方药的知识获取上基本上处于一种特权和垄断地

位。在我国,至少在目前,药品生产商对其处方药的危

险向处方医师而不是向直接消费者尽充分的、持续的、

及时的警示义务应成为一般原则。但是随着医患关系

的模式从父权主义型向合作协商型的转变,随着对患者

医疗选择权和决定权的日益尊重,医学界所推崇的处方

药只允许向医师展开宣传攻势的景象将会改变。如果

药品生产商对处方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营销策略成为

可能,药品生产商的警示义务将会赋加到消费者这一层

面上。如果药品生产商面向消费者的广告宣传达到了

足以影响消费者药物选择的程度,以至于处方医师作为

风险评估和医疗决策者的角色减弱或丧失时,药品生产

商应对消费者尽药品的危险警示义务。

药品警示缺陷责任的主体一般为药品生产商。一

般情况下,药师对患者没有法定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

药师的主要职能是调配处方。在处理处方时,药师应尽

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对其过失承担责任。我国台

湾药师法第16条规定,“药师受理处方,应注意处方上

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用法、医师

署名或盖章等项;如有可疑之点,应指明原处方医师确

认后方得调剂。”除了配方以外,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

合理的谨慎的药剂师警觉的额外因素,如禁忌证、处方

上的明显错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或生产商向药剂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