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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管理制度和谐理念和谐行为和谐绩效
和谐社会是一个理想社会,而我国正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这样一个社会潜在危机风险较大的时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种种矛盾相互交织激荡,特别是利益格局的重构使社会处于一个较长时期的动态均衡之中,社会和谐显然面临着挑战。如何使社会的各种不和谐因素不致演变为社会冲突?最关键的是建设一套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来避免社会潜在风险的外在化。如何建设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
第一,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所以,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其最主要的体现是社会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即法律法规本身的和谐性。怎样做到法律法规的和谐?最根本的是要突破法律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样一种传统思维定势,真正站在公共的立场上,以和谐的理念公正地设计作为公共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现行的公共管理制度制定过程存在着明显的部门、行业、领域、阶层或利益集团垄断的现象,这导致了一些公共制度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造成了制度本身的不和谐。譬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然后由立法机构或政府批准,故许多法律法规在设定之初就深深地打上了某些部门或利益主体的印记。国土地法中关于土地征用的条款就是典型的社会群体利益失衡的体现。在这一制度中,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伤害,近年来已造成了4000多万的失地而穷困的农民,而以极低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人或地方政府却将数倍于原有土地价格的土地增值利润攫为已有。面对失衡的制度,近年来已有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为维护土地权益而采取拼斗自杀等过激的抗争表达方式。由此可见,制度设计理念的不和谐埋下了社会不同群体产生矛盾冲突的隐患。
如何以和谐的理念设计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者要具有社会角色的超脱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人一定要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即制度的制定者要超脱于部门、行业、领域、阶层和社会利益群体之外,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设计制度。二是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原点要具有充分的理性。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应当是社会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阶层、群体、利益集团或一部分人(哪怕这一部分人代表了社会的相当多数)。当然,全体人民也不是指国家中的每一个人,而是指国家中的公民整体,这个整体代表了社会公正、正义的公民意志或公民理性,这种公民理性就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原点的充分理性。三是公共管理制度设计程序的公正性。即制度的制定应当有一套公正科学的过程和次序。这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程序法。我国也应当有程序法。制度设计的理念和原点正义需要制度论证程序的公正加以保证,否则,制度设计的结果可能与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投票悖论已经证明了程序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我国许多公共管理制度的设计出发点用心良苦,但由于未能遵循公正的程序,结果损害了社会相当部分人群的利益,造成了制度路径依赖的强大后遗症。譬如,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区域封闭的多元户籍制度剥夺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结果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巨大的浪费和区域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且如今仍然难以废除这个制度。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程序不公的一个沉痛教训。因为如此一个事关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制度,竟然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政府命令形式颁布的。可以说,这个制度的出发点也是良好的,它是为了控制过度膨胀的人口,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就目前的公共管理制度而言,类似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各种国家、地方性的不和谐制度仍然大量存在。
第二,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公共管理机构,即国家和政府。这表明,国家和政府不是暴力统治的工具,而应当是社会公民意志的体现,是国民授权的结果。因此,基于公民意志的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也该当是一个和谐的过程。但是,我国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在许多方面却很难体现这种和谐,官本民末的思想仍然主导着公共管理者的施政行为,从而致使许多制度的执行过程充满着官民对立。这种对立不仅仅表现在各种个案上,如湖南嘉禾折迁事件、广东的孙志刚事件等等。而且表现在普通百姓对政府行为的各种逆反心理。如近几年国企改革中所发生的多起就是例证。各种迹象表明,我国这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行为还不是和谐的,这些不和谐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效率,而且从根本上制约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如何以和谐的行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呢?一是以和谐的行为动机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人的社会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同样也是受动机的驱使。传统的专制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自身的政权地位和对人民的统治,所以,它必须基于强权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专制社会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其制度也服务于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和谐地施行制度显然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社会,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动机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所以,它必须基于和谐来达到这一目的。因为,民主社会是公民选出公务人员进行社会的自我管理,其制度也是服务于公民自身。正是如此,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者就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动机来确立和谐的行为方式,而不是依据人民授予的权力去压榨百姓。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官员有一个普遍感受,即随着公民法律制度意识的增强,政府的行政行为难度越来越大,政府的权威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譬如,湖南嘉禾的拆迁事件最终就是以地方官员的过错而终结的。对此,我们的学术界和上级党委政府将这种情况归结为公务人员的执政能力不强问题。其实,问题的原因不是执政能力不强,而是执政动机不正确。如果我们的官员抱着为民服务的行为动机,就不会将公民抛向对立面。二是以和谐的行为需要实施公共管理制度。从心理学角度看,人的行为受动机的支配,动机的背后,则是人的需要;同样,受行为动机驱使的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也是人的行为需要在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公共管理制度的实施行为之所以要基于公务人员的为人民服务的动机,其原因就是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即人们对社会公共品的需要。如果我们把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看着是社会公共品的生产过程的话,那么,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即政府则是公共品的经销商或送达者,公民就是公共品的消费者。一种高质量的产品生产出来了,如果不能通过优质的服务送到消费者手中,其满足人们欲求的功能同样难以实施。好的公共管理制度如果不能保质保量地满足公民的需要,它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在我国,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行为的走样已是一个常态,所谓政策执行效果的边际递减效应就是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缺乏制度执行的需要行为意识,他们总是站在上级或领导者的位置去实施制度行为,而不是站在一个制度供货商或制度产品送达者的位置去满足公民的需求;他们不懂得公民对公共制度的需求就是自己的行为使命。所以,公共管理制度实施者应当以和谐的行为需要作为施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和谐的公共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是否和谐,最终得以制度实施后的绩效加以衡量和检验,和谐的制度必然产生和谐的绩效。当然,绩效的衡量指标有多个方面,可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设计。我国是一个物质财富缺乏的社会,人们在衡量人类活动绩效的过程中总是将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放在首要位置。近年来GTP的大小已经成了各级政府追求的最重要的政绩目标,结果GDP增加了,而带来的是经济活动对自然和社会因子的过度消费。在这一过程中,相应的公共管理制度也是随之配合的。譬如,越来越多的“矿难”看起来是一个安全生产和矿业的管理制度问题,但安全和管理的背后却是国家公共管理制度的失衡使然。因为现在从事矿业一线生产的工人基本上是农民工,而农民工的生命价值在我国矿业矿难中的赔偿标准只有国有矿业中正式职工的二十分之一甚至更低。极低的生命赔偿价值使矿业企业只要支付极低的成本就可以渡过矿难,企业主当然就没有积极性和责任心去花费大量的钱财去维护矿井的安全,这是经济人计算成本收益结果的必然选择。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公共管理制度中都有体现。譬如,我国的公务员违规的惩诫制度,金融领域、公有单位的信贷优先制度,垄断领域的特殊人占有制度等等,它们都无不打上了物质与精神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公有单位与民有单位之间,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公务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城市居民与乡村农民之间等等不和谐的烙印。表面看起来,这些不和谐制度似乎没有影响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增加的绩效,但从深层次观察,特别是站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上看,它们已经透支了未来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潜力,若不对其改革,势必造成重大的社会潜在危机。所以,以和谐的绩效检验公共管理制度已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系列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施工系列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当一起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系列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十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三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三)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各市(行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合同备案意见书”),责令其改正。
(一)施工合同
1.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5.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或数额)、支付时限和抵扣方式(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预付金额(开工前预付不低于总额的50%)、支付办法、抵扣方式等;
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工程价款的60~90%)和时限;
8.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9.采用固定价格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价款不应超过200万元,并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的情况;
11.采用定额计价的,各项费率、各专业费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修缮等)是否约定清楚,并符合相关规定;
12.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时限应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约定;
14.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保险、担保事项;
15.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以及各种可调因素;
16.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
17.合同中对工期、质量的约定是否明确、合理;
18.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19.附件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数额、返还时限的约定应符合规定;
20.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1.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是否招标;
22.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3.是否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4合同实质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潜在争议的条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
1、参照施工合同;
2.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同意(书面同意材料)
(三)劳务分包合同
1.劳务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2.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应当提示合同双方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因素,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合同中对涉及合同价款的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工程因故暂停施工或重新开工的,合同双方应当向合同备案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备案的合同,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备案的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应当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合同,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备案意见和备案时间,盖备案机关公章,加盖骑缝印。
第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施工系列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系列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不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未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
2.未按规定时限将施工系列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系列合同,订立的书面协议未备案;
4.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纠正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款;
第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第十四条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第二十四条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第二十七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进度控制成本控制
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体现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做好施工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能够保证工程在计划内按时完工或提前完工,以减少企业的成本,实现企业的发展。本文将着重分析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进度控制的措施,探讨如何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的成本控制,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 加强水利工程进度控制措施
1 做好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
首先,施工企业要做好工作,全力保障生产和施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要选择配套合理的施工机械,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和维修工作。与此同时,要做好后勤服务工作,确保各项物资和设备齐全,能够及时地供应。
其次,要合理地控制工期的工序,利用网络技术,认真研究关键的线路。优先安排施工重点,增加对施工重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确保每道工序能够按期完成。同时,还可以安排几道工序同时展开施工,合理地安排作业的层次,加快施工的进度。
在施工期间,还要做好科学的组织工作,加强各业务科室之间的协作。由于施工的情况总是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要根据控制工期的关键线路,合理地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等,使施工的进度赶上计划或赶超计划,减少工序与工序之间的停顿时间。其次,还要处理好上下关系、各业务科室关系,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能够及时反映和解决。
资金的投入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水利施工过程中,要首先保证有充分的资金投入,然后管理好这些资金,保证这些资金被充分的利用。
最后,做好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好包括优化施工组织的设计方案,根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优化组织方案,然后再科学地组织施工。此外,在施工中还要处理好与业主、监理和地方的工作关系,确保工期顺利实现。
2 做好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
首先,要认真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运用系统工程和网络技术等等,再结合工程的特点和现场的实际进行实际可行的施工组织施工设计,再从中选择最佳的施工方案。在施工工程中,做到轻重分明、点线明确、资源配置合理。
其次,要做好组织措施,建设一支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做好思想指导的工作,在施工的过程中要充分地带动群众,进行工期交底和任务动员工作,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最后,要快速展开工程,在施工时做到施工队伍和施工机械进场快、施工准备快和开工快,使工程得以顺利开工。
3 施工进度监控方法
做好施工进度监控是指要加强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指标监控、形象进度监控、单项进度指标监控和关键线路的监控。做好成本监控要求根据工程总成本计划比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的每月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距,分析差距产生的原因和控制的办法。施工形象监控是指根据施工的分项和分部编制每一个月、每一个季度和每年的施工形象进度计划,然后再跟实际的施工形象进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二 加强水利工程成本控制措施
成本控制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在水利工程项目中,成本的控制包括对施工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施工成本占整个成本的七成,是整个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然而,因为水利工程具有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等特点,所以给成本控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施工过程中,对成本的控制要以不影响施工的质量为前提,具体的可以从以下程序做好施工成本控制。
1 做好施工成本控制步骤
首先要对施工的过程做好记录,在仔细观察施工的基础上,详细而完整地做好记录的内容工作,做好人员、施工机械、施工工艺、材料、场地布置、施工准备、现场管理等的记录,同时还要做好机械的工作时间、闲置时间、设备保养费用、维修费用等记录。
其次,要对记录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归纳分析,通过各种科学方法加工和处理记录内容,使记录内容条理化、系统化,在于原始资料进行分析和比较,总结出施工团队的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撰写施工成本的统计分析报告。
最后,要落实报告中的措施,对对于报告中的成功经验,要予以广泛的推广,对报告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地予以纠正和调整。
2 做好施工成本控制标准工作
首先,要做好合同施工的成本控制标准工作。合同施工的成本控制标准是指把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成本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以合同中的施工成本作为施工成本控制标准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合同价通常在实际操作的时候通常被分为很多小块,按工序的不同进行分解。使用这种成本控制方法能够迫使核算的主体尽量地降低单位施工成本。
其次,要做好预算定额控制标准工作。预算定额控制标准是指将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主观部门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统一预算定额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定额控制标准能够反映行业的平均水平,即使施工企业稍微调整投标和项目管理中的预算定额,也无法反映具体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一般来讲,目前的水利工程市场竞争价要远远低于预算的定额编制价,所以施工企业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再自行调整,以调整后的预算作为控制的标准。
再次,要做好实物消耗控制标准工作。实物的消耗控制标准是指以施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编制的实物量消耗定额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企业在取得中标后,可以根据企业的实物量定额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标准价进行适当的调整。
最后,要做好控制费用和施工成本之间的费用。施工成本控制的措施越多,需要投入的费用也就越高。前面讲到的三种成本控制措施,每一种措施都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在同一控制程度和同一施工措施下,制定预算定额标准所需要的费用是最低的,企业的实物消耗量的定额是最高的。在施工成本控制中,要做到合理地掌握施工成本的控制度,使成本尽量接近收支平衡点,也就是说工程总成本的最低点。
总结:
为了增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尽量降低企业的施工成本,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对企业的进度控制和施工成本控制,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施工企业的成本,实现施工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青. 论项目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J]. 科技创新导报, 2007,(32).
[2] 曾林荣. 论项目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J]. 广东建材 2006(05).
[3] 刘冉. 水利工程施工成本控制浅析[J]. 河北水利, 2010(01)
关键词:土木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has become a pillar industry of civil engineering, want to make civil engineering get the maximum economic benefit, and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ords with a requirement, achieve the lowest cost, so the key is in civil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the progress and control.
Keywords: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gress;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现今建筑行业的范围在扩大,对项目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时间不一样,其管理要求也不一样。要想有效进入建筑市场,那么就必须使施工质量合格并确保进度,在这个基础上,施工管理标准也进行了一定的变革,所以,只有确保施工进度,使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以及规范质量管理,才能在建筑市场上稳固自己的市场地位。
1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影响原因及管理措施
1.1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
土木工程一般都很复杂,这不仅体现在范围广以及工作量大上,而且体现在施工期限长上,所以它属于一个大型工程,这是由于这样,在对土木工程进行施工的时候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状况,具体包括: (1)客观原因。具体有使用比预算好的材料以及资金要多,修改计划书以及工程款的拖欠等,不管是那种问题的出现,度会对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严重的话就不能按时完工。(2)人为引起的问题。具体指的是实际场地和计划要求有一定的距离,没有进行科学的工种分配,错误操作以及计划模糊不清等;(3)意外事故。主要指技术方面的失误,包括没有合理科学的选取施工方式,设计失误导致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
1.2施工进度的控制措施
1.2.1对施工进度负有管理职责:(1)规划进度:在制定进度计划的过程中,要以预算情况,实际施工条件以及方案为依据,力求使计划与实际情况一致,该计划必须要有这些内容:工种,施工之前需要做哪些准备,设备需求以及施工措施和手段。(2)对计划的实际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当进度计划获得审批后,要根据进度计划书的具体程序贯彻实施,并对其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人财物等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以及计划顺利开展。要是在施工的时候因为一些事情而停止,要尽早探析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果探析原因以及解决问题太久的话,可以修改部分计划书,使项目按时完成。(3)对施工企业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协调以及监管:土木工程往往很复杂,不仅范围大,工作量大,而且施工期限长,因此在进行施工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很多状况,不管是客观事件还是发生意外,都对施工进度非常不利,进而使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期限与计划要求的期限往往不一致,为了使项目按时结束,对于施工企业一定要给予严格的监管,清楚实际进展,只要出现对进度进展不利的因素,就要及时进行协调,要是必要的话,还要修改部分计划书甚至会重新规划。
1.2.2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方式:对施工进度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以施工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施工进行划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先要制定施工计划,接着是彻实施计划,再次就是对施工结果的验收,最后环节是对计划书进行一定的修改,要根据这个程序严格进行,协调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使施工顺利开展下去。下面这些措施在形式上各不相同:(2)技术措施:前期阶段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设计进行的修改,施工方法,与设计图纸的核对,施工中遇到的状况,施工以及技术方面的规定。(3)合同措施:为处理业主与与之相关的商人的纠纷问题,为防止这些纠纷严重影响施工,进而导致无法按时完工情况的出现。(1)组织措施:对施工以及管理人员科学分配工作,并对不同时期的工作进行科学规划。
2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与管理措施
2.1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
2.1.1施工企业存在不足:土木工程施工企业目前在施工质量管理方面缺乏力度。例如,无法严格执行具体流程规定,无法准确理解施工、把握偏差现象,给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埋下安全隐患。当前在土木工程发展建设进程中基于施工方在选择施工材料层面没有严格依据具体规定标准实施采购,令工程事故频繁发生。
2.1.2 外部环境不良:对施工质量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就是对地质进行的勘察工作,在勘察地质的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是否真实而且准确,有没有完整的真实的表现处施工的实际情况,这些都会对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作用。此外工程建设周期会由于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出现一定的改变,尤其是需要在露天施工的工程,要是在施工的时候出现暴雨以及雷电天气的话,由于环境太过于湿润会严重影响最终的施工质量。
2.2土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管理措施
2.2.1进一步规范施工质量管理:(1)项目在开始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工种进行的调配,施工的主要种类以及设计方案等,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尽可能符合质量指标的要求。(2)积极引进国际上一些科学的技术手段用于施工方面,在使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促进施工效率的进一步提升。(3)要对质量管理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根据图纸标准进行施工,作为施工人员,不管是对方法以及工序还是对整个过程一定要清楚的掌握,并认真贯彻实施。(4)关于质量管理必须严格实施,在开展施工的过程中要大力宣传公司文化,制定专门针对施工质量的奖惩制度,促使施工质量管理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5)不管是管理者还是施工操作人员,举办经常性的培训活动都是必要的,这有利于促进员工树立质量意识,对每个员工都分配相应的质量管理职能,以使其对质量管理有较强的责任意识。(6)对设备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关于设备操作人员,要对其举行经常性的培训活动,对设备的实际运行进行每日记录,还要经常保养以及维护设备设施。(7)进一步改进工程建设环境。基于土木工程特征对其质量影响的外部条件环境应实施合理优化控制,改善施工现场脏乱差状况,确保材料的规范、整齐、有序堆放,进而提升施工现场的畅通便利性。对于土工程每个分包工程应开展定期验收检查,对施工环境与管理相对混乱的工程分包商应施以必要的警告并作出停工整顿处罚。
2.2.2施工质量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1)对那些关键的部分的质量一定要给予特殊的重视以及管理,可以让专家来管理这些部分的质量,在所有工作实施前,一定要记住先做规划,也可以是方案并把其交由工程师,有了结果以后再开始施工。(2)在开展施工的时候总会碰到隐蔽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范对这些部分进行检查,还要认真检查每个施工环节的最终效果,接着再实施一次部分抽查,以确保质量合格。(3)不管是新技术还是材料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测,并让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材料进行鉴别,只有鉴别合格才能在生产中使用。(4)工程在前期阶段的准备工作,先要给有关机构上交施工技术计划书等待审批,获得审批以后才可以开展施工。(5)在开展施工的时候,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解决,积极分析原因,检验施工程序有没有违背规范,是否和计划书一致,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3结语
简而言之,关于对土木工程进行的施工,对其质量以及施工进度进行有效管理是非常关键的,针对其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合理组织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使其尽量科学规范,只有如此才能使土木工程的整体质量以及进度管理水平得到最大程度的提升,进而实现最大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黄晓峰.关于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J].科技信息,2010,(6).
[2]付彬.浅谈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成本控制与管理要点[J].科技风.2010,(4).
1、公司目前的娱乐设施有:台球(两张)、乒乓球(一张)。
2、娱乐区开放时间为:每天18:00-22:30。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
3、开放对象为:嘉荣全体员工。(入场者须带好工牌,否则不许进入)
4、由人事部负责相关管理事项,娱乐器材的保管、日常维护,培训室大门的开关,娱乐器材的领用登记等。
5、有需使用娱乐器材的人员,须先到人事部办理登记手续(领用时间、领用人姓名、工号、预计使用时间、人事部经办人签名),并领用相关器材。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爱护娱乐器材,使用完后归还人事部,并作好登记(归还时间、归还器材完好情况、使用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6、使用人员需爱护娱乐区场内公物,不得肆意捣乱或损坏场内公共财物(桌、椅、乒乓台、台球台等)。否则将视情况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对捣乱场内设施者,将视情况作扣分处理,并须整理好现场设施。
7、使用人需保持场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在场内吸烟。否则将酌情作扣分处理。
8、领用人对领用器材和场内公物有维护的责任,并对其他入场人员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对破坏场内环境卫生、肆意捣乱,甚至损坏公物的行为有予以劝阻或制止的权利和义务。对故意损坏或拒不服从劝阻者,可以记录下其姓名、工号报至人事部,人事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处理及要求其赔偿所损坏物品。
制定:嘉荣崇焕店人事部审批:
2005-8-30
关键词: 建设项目;进度管理;施工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 quality, cost, safety management is the four contents for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the project. Where quality is the basis, the cost is the key line, security is safeguard, and the progress is the core, while the core of the progress management is progress control. This paper start from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factors affect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 introduced the main task of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 management and proposed control measures from the four perspectives of the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 schedule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进度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建设项目管理有多种类型,代表不同利益方的项目管理都有进度管理与控制的要求,施工方是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的参与方,施工项目进度管理与控制不仅关系到施工进度目标能否实现,而且还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成本。因此,施工进度管理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分析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进度目标顺利实现。
1 影响施工进度的主要因素
基于现代工程项目规模庞大、工程结构与工艺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相关利益方多的特点,施工进度将受到许多方面的影响,要想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进度,就必须对影响进度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预测。这样既可以预防不利因素对进度的影响,也可以及时采取措施缩小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实现对工程项目进度的主动控制和动态控制。
1.1 业主、勘察、设计因素
在实际施工中可能会遇到例如业主不能按项目承包的合同规定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付款;因业主使用要求改变而进行的设计变更;业主应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不能及时提供或所提供的场地不能满足工程正常需要;业主改变原施工进度计划,致使施工速度放慢或停工等因素;业主不能及时向材料供应商付款,导致材料供应出现断裂;也可能出现勘察资料不准确;地质资料遗漏以及设计不完善、缺陷、错误等情况,上述这些都会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
1.2 自然环境或者社会环境因素
在项目施工中可能遇地下断层、地下水等不利的地质环境以及天气水文不明的气象条件,以及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环境对进度的影响。同时,在施工中还会遇到现场临时停水、停电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施工进度。
1.3 施工技术因素
主要包括:对施工技术难度估计不足,施工工艺采用不适当,施工方案不合理,没有或者采用不当的施工安全措施,缺乏新技术、新材料及新结构的使用经验,盲目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技术事故,从而拖延施工进度。
1.4 组织管理因素
例如在合同签订时遗漏条款、表达失当;计划安排不周密,组织协调不力,导致停工待料、相关作业脱节;领导不力,指挥失当,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各个专业、各个施工过程之间交接、配合上发生矛盾等。
2 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的主要工作环节
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施工任务委托合同对施工进度的要求控制施工工作进度。施工进度控制是一个动态实施过程,是衡量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进度控制人员按照动态控制原理,编制进度计划,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实际进度和计划安排进行对比,分析产生的偏差,最后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持原计划的正常实施。如果采取措施后不能维持原计划,则需要对原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正,再按新的进度计划实施。
2.1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资源需求计划的编制
进度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项目的特点和施工进度控制的需要,编制不同深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与此同时,还应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物资需求计划以及资金需求计划等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2.2 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是指按进度计划的要求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施工的过程。
(1)收集实际进度数据
对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是计划执行信息的主要来源,是进度分析和调整的依据,也是进度控制的关键步骤。动态跟踪的主要工作是及时收集反映工程实际进度的有关数据,收集的数据应当全面、真实、可靠,不完整或不正确的进度数据将导致判断不准确或决策失误。
(2)加工处理进度数据
对收集到的实际进度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目的是为了与计划进度作比较,形成与计划进度具有可比性的数据。
(3)比较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
将实际进度数据与计划进度数据进行比较,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设工程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目标之间是否产生了偏差,再通过采用赢得值法等工具得出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超前、滞后还是一致的结论。
2.3 施工进度计划的纠偏
(1)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
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发现进度偏差时,为了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必须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产生进度偏差的原因。
(2)研究是否对后续工作和总工期造成影响
在明确进度偏差原因后,要研究进度偏差是否会对后续工作和总工期造成影响,以及是否应采取调整的措施。
(3)确定后续工作和总工期的限制条件
当出现的进度偏差影响到后续工作或总工期而需要采取进度调整措施时,可以从与合同相关的因素如:关键工作、工期允许变化、工序所对应资源最小等方面入手详细分析后进行。
2.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在采取进度调整措施时,应以后续工作和总工期的限制条件为依据,以确保要求的进度目标得到实现。在新的计划产生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执行并对执行的情况继续进行监测。
3 施工进度管理与控制的措施
实施施工进度管理控制的主要是为了有效地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避免各利益相关方无端的干扰,促进质量和成本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
3.1 组织措施
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要实现项目进度目标,首先应重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在该体系中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符合进度控制资格的专人进行项目进度管理控制工作。另外,进度控制工作包含了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可以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有关进度控制的组织设计。
3.2 管理措施
科学严谨的态度、管理的思想、管理的方法、管理的手段、承发包模式、合同及风险管理等都是进度管理控制管理措施所需要的。承发包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为了实现进度目标应选择合理的合同结构;工程网络计划图也是目前常用的进度控制工具之一。通过网络计划图,关键工作和关键路线一目了然,使进度控制更趋向于科学化;随着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技术运用到进度控制管理当中不仅提高了进度信息的透明度,而且促进了进度信息的交流和项目各利益方的协同工作。
3.3 经济措施
为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应编制与进度计划相适应的资源需求计划。通过对资源需求的分析,发现进度计划是否可行。在实际工程预算中应考虑加快工程进度所需要的资金,以及进度目标提前实现的经济奖励。
3.4技术措施
工程项目设计理念、设计技术路线和方案的不同会对工程进度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设计方案工作的前期,应对设计技术和施工工程进度两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在进度滞后的情况下,考虑是否存在设计技术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结束语
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度管理与控制穿于项目实施的决策期、实施期和生产运营期等项目全生命周期,它与质量、成本、安全有着密切的关联。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结合组织、管理、经济、技术四项措施,持续地进行计划、实施、检查分析、调整的动态循环,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项目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234-238.
[2]宋敏生.工程管理中施工进度管理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2,(06):140-141.
[关键词]中小建筑;施工企业;制度建设;内控;系统管理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由于建筑业对宏观经济的依赖,在宏观经济环境下发展速度非常缓慢,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和中型的项目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在中小型建设项目中将避免多层次的重复建设,中小企业面临着萎缩被淘汰的危险,加入WTO后,行业壁垒在降低,国内市场国际化促进国内和国外市场的全面融合,外国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优于国内市场,因此,中小企业面临的外部到内部的攻击。
1中小建筑企业质量控制
中小企业利润低,经历了很多投资规模的扩建,建设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数量明显增加,但在增加的良好形势下,施工企业在工业仍处于不良地位,据统计,近年来,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增长缓慢,资本积累慢,没有竞争力,目前建筑业表面上呈现出明显的矛盾胶着的状态,市场的整体状况对中小建筑施工企业不利,要尽量扩大市场份额,大部分建筑企业明显增加;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利润下降,竞争混乱,承担着更大的风险。
2家庭管理模式的缺点
中小建筑施工企业占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90%以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很容易出现统一的产权关系以血缘关系相结合的现象,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需要早期的创业企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但企业规模中家庭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家庭、企业和股东的干扰严重影响企业管理系统的建立,功能部门需要执行有关的管理。
3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制度建设
法治统治下,应该建立规则和条例,应遵循一定的制度,中小企业建筑施工在现代化企业建设中要遵循现代企业理论,提高建筑企业的特点,进行建筑行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支持管理系统,在中小企业中,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制度。
3.1建立人员岗位规范
建筑工地领域中的信息流、物流的良好联通能够保证作业的标准,保证领域的秩序,严格执行岗位制度,岗位作业标准的对象是施工生产员工,在企业中要提高技术标准,确保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施工操作程序,包括工作条件、人员岗位等,因此,提高操作权限,满足岗位作业技术质量要求,标准化内控管理体系的实施是提高效率和改善产品质量的保证。对施工现场的过程以及下一个过程负责,过程与程序的质量需要得到保证,建筑公司的每一个设计都要通过相互控制质量,管理人员需要检查和检测,帮助积极推进新的科学的审计质量。
3.2技术培训
建筑工地上的工人,特别是对于承担主要施工的人员需要进行技术培训、辅导,请专家进行施工的讲解,通过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示范传授技术经验。
4中小建筑企业的内控管理体系
4.1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企业对人事管理的制度建设,包括生产管理、采购,存储管理,金融管理,管理的基本框架重在提高一系列的系统管理方法,尤其要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保证建材质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统一技术标准,中国建筑业的技术标准修订成为整个行业的国家标准,包括城市规划、建筑等;不同行业、地区进行技术标准的建立形成了完善的技术评估的管理系统,需要细化和完善相关内容,保证工程的质量是确保安全的核心。该方法基于质量控制方法制定内控管理体系,条件影响活动的质量,根据统计对整个过程判断质量的稳定性,判断不同的方法对施工活动的影响,使用质量检测方法要及时掌握质量动态,是质量控制的主要部分,通过设置的一个工序内控措施,提高质量,以便良好的进行状态的控制。
4.2材料质量管理体系
从材料的采购到施工阶段都需要对材料进行控制,根据材料的质量验收制度提高质量保证,质量保证需要对原材料进行妥善的处理,提高管理系统的作用,系统控制保障质量,对质量验收进行控制,即控制产品质量,其中包括隐蔽工程,对接收部分的验收以及分部工程验收,对整个中小建设施工企业的进行质量控制验收工作。
4.3质量信息反馈系统
信息质量反馈与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质量信息反馈系统的建立有关,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创建质量信息反馈系统,质量管理需要一个强大的内部信息反馈,根据质量指令,使信息流得意控制,还能够准确及时地获取质量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上级部门,建立施工现场质量体系是保证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5结语
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意味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使用的系统是有区别的,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适应企业自身长期的实践经验,有效地促进中小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根据企业的性质,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避免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企业管理机构应该进行相应地稳定性和动态性能的调整,以提高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监督管理主体模式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高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节.维护公众和国家利益至关重要。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透彻,才能保证在科学理论基础上,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
1.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的五大责任主体。其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负责,称为直接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间接负责,称为间接主体。
1.2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3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
现阶段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社会监督控制主体除前面提到的监理单位外,还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合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自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办理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存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理。目前,在我们管理的项目上就存在总监脱岗,代班制度执行不严,资料代签等问题,这务必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形成漏洞,带来一系列的质量安全隐患,所以,建立长效良好的监理机制是当务之急。
(4)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对各科的监督工作进行月量化考核, 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考核内容包括党风廉政、质量投诉、日常监督、监督到位、监督频率、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及领导抽查情况等。比如质量投诉方面,主要是受理登记,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督促整改,按时回访。
(6)建立质量监督工作内部通报制度:每周将各监督科发现并解决的问题,监督督察科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停、复工情况等,用“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内部通报。所通报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跟踪督办。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建设体制的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如图一,这一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政府监督管理体系,这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内容涵盖建设工程所有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间接主体及中介机构对直接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监督控制,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起辅助作用。其中社会监督控制体系受到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制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4.1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4.2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网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5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完善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6结语
我国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 主体、 竣工三步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积淀了诸多影响发展的矛盾与问题, 因此, 本文的研究对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l】张钜.监督模式转变后如何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00l.
【2】柯凌.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J】.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