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16:34:59
导语: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结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关键词:环保意识 海洋环境 海难救助
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
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
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
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
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
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着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
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
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
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危害人类社会;防止环境污染
引言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渐渐成为变成全世界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增长问题的日益加剧,人类更加清醒地意识到白色垃圾、大气污染、资源匮乏、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沙尘暴等生态危机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和生存。目前我国各方面都在快速发展,这种单纯片面的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发展战略,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环境急剧恶化。随着消耗增大,资源都在渐渐减少,导致人们的实际福利水平不断下降,使的发展最终因难以持续而陷入困境。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其结果必然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或者崩溃,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最终必然会使得经济发展因失去健全的生态基础而难以持续。
1.环境污染的原因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对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环境污染的产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目前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使用,是有用的资源变为废物进入环境而造成的危害。当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进入大气、水、土壤环境,如果其数量、浓度和持续时间超过了环境的自净力,以至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时,称为环境污染。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自然原因和人文原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1.1自然原因导致的污染
自然破坏主要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多指自然现象对环境和人类的破坏和危害。火山爆发会造成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火山爆发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自然污染源。火山爆发后,大量极为细小的微粒,将会长年地在高空中飘荡,对大气圈的最底层,即对对流层造成污染。这些尘埃微粒还会向大气圈的第二层,即向平流层扩散,污染50-55千米高度的高空平流层。当大气平流层中含有大量的尘埃时,地球就好像被盖上了一层纱幕。这层“纱幕”对地面气温的影响是双重性的。一方面,由于尘埃能吸收经过大气射向地面的一部分阳光辐射,产生暖效应。另一方面,尘埃又能将一部分阳光辐射挡住,使返回太空,又产生了相反的降温效果。
1.2人为原因导致的污染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很多工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机遇。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工业的生产、工厂企业等的蓬勃发展,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也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如果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可见,保护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特别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是保护工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条件[1]。
2.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是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下降,比如:沙漠化、森林破坏,这些破坏影响了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巨大的,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侵袭性强,且难以治理。目前,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将产生的危害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下面具体介绍一下环境污染对水资源、大气以及土壤的危害。
2.1对水资源的污染
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引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为“世界头号杀手”[2]。水污染会造成水体中漂浮物与溶解物的增加,不仅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也会使海洋受到同样严重的污染。污染的江河会继续污染海洋,海洋受到污染后由于海水过于营养化,某些浮游生物在水中暴发性繁殖,所产生的一种灾害性海洋现象就是赤潮。赤潮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海洋渔业和海洋养殖业也不能幸免,甚至会威胁到对人类的生命健康。主要是因为部分赤潮生物会分泌毒素,这些毒素会被某些生物食用,如果这些生物被人类食用,就会形成富集现象,严重时会导致中毒以及死亡。
2.2对大气的污染
大气污染主要是指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其化学性污染物的种类很多,对人类危害严重的多达几十种。大气污染程度与有害物质的浓度有关,取决于排放总量,还同排放源高度,气象条件和地形因素有关。大气污染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的身体健康,伦敦烟雾事件,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对动植物造成危害,对建筑物产生腐蚀作用,如:酸雨,并对气候产生影响,如我国冬季北方城市常出现的沙尘暴。
郑丙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流域水环境管理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负责编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全国湖泊水库富营养化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专项,负责“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环境状况调查”和“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等环境保护部专项项目(课题)。
他认为,从本质上看,人类应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石油资源的开采、加工和使用量,这样既节约了资源,又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在海域进行石油开采应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和地质等各方面的影响。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石油泄漏污染频发的原因
航运、开采过程、自然因素等造成石油泄漏污染频发
石油污染海洋的重大事件在以前也曾发生过,那么,造成海上石油泄漏污染事件频发的原因是什么?通常如何处置?这次墨西哥湾重大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又有哪些不同?
郑丙辉:目前,海上石油开采活动日益频繁,海上石油运输也日趋活跃,世界上曾多次发生石油泄漏污染海洋的事件,对地区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海上石油泄漏污染事件频发的原因有多种:
一是海上航运因素导致海上石油泄漏。主要是船舶与石油设施相互撞击,包括船与海洋石油设施相撞,或油轮与海洋其他船舶、海洋设施相撞所造成的海上溢油。如1989年3月24且在美国阿拉斯加州附近海域触礁的油轮“埃克森・瓦尔迪茨”号,造成3.4万吨原油流入威廉王子湾。我国渤海海域2005年发生了两起石油泄漏事故。2005年底发生的长岛溢油事故,是“大庆91”号油轮运载珠江口番禺油田石油至锦州途中因舱裂导致溢油,溢油主要影响到长岛及秦皇岛附近海域。
二是海上石油开采过程中钻塔或者油井因爆炸或其他原因沉入海底,造成大量石油泄漏。如1977年挪威北海油田突发爆炸,导致油井保险设施沉入海底,而此次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爆炸事故也属于此类事件。
三是自然因素造成的海上石油溢油事故。如1974年密西西比河口附近的两座石油钻塔颠覆造成的石油溢油事故,起因是由于飓风导致海底滑坡,进而导致钻塔颠覆,石油外溢。
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导致的是有泄漏污染。如2005年发生的渤海埕岛溢油事故是中石化埕岛油田因盗窃分子打孔盗油导致输油管道溢油。
海上发生石油泄漏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污染防治。首先,各部门应紧密配合,及时响应,快速、及时地对泄漏点进行堵漏处理,防止石油继续泄漏。针对泄漏的石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治理措施:一是使用石油扩散剂使石油迅速向海水扩散,减少石油的聚集;二是利用吸油物质和设施吸收泄漏的石油;三是利用围栏将污染区域与其他海区隔离,防止污染带继续扩大;四是当海面上石油层较厚时,采用引燃的方式将海面石油燃烧去除,但由于燃烧石油会造成大气污染,许多专家不建议用此办法。针对此次墨西哥湾的石油泄漏事件,一些专家也指出,通过在墨西哥湾水域打一口减压井也是能够遏制原油泄漏的一项可行措施,但这将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实现。
此次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石油平台的爆炸泄漏情况现在还未得到完全遏制,原油泄漏的速度远远超过美国政府最初的预期,造成的灾情比当初预计的要严重得多。目前此次石油泄漏事件已经演变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石油污染大灾难。
首先是漏油点接连出现,大量石油从裂缝处涌出,堵漏工作难度加大。当局称要想顺利彻底封堵石油泄漏点,需要3~4周的时间。其次是石油泄漏点靠近海岸,距离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威尼斯东南仅约82公里,沿岸生态破坏严重。泄漏的石油污染了墨西哥湾内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目前已出现大量的海洋生物死亡,现场惨不忍睹。第三,石油泄漏速度非常快。如果漏油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几周内泄漏的石油将超过美国油轮“埃克森・瓦尔迪茨”号事件的泄漏量。如果能够在短期内堵住泄漏点,彻底清理也需要数年才能完成,造成的经济、生态损失难以计数。因此,此次事件已成为美国海洋污染的巨大灾难。
如何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加大监督力度、落实安全生产、做好应急预案
此次泄油事件仍在继续恶化,以致美国渔业部门担心海洋生物会因污染大面积死亡,渔民生计可能毁于一旦;商务和交通部门担心,石油泄漏事件可能会影响商业交通;旅游部门担心,旅游者不会光顾受到石油污染的海滩;环境保护组织则担心,石油泄漏可能影响墨西哥湾地区数目众多的鸟类、珊瑚和哺乳动物等。美国总统奥巴马说:“我们面临巨大并可能是前所未有的环境灾害。”由此可见,此次污染事件可能带来巨大的环境和经济损失。您认为,应该如何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郑丙辉:要减少石油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首先,加大海洋石油开发的主管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对石油开采公司的监督力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能够严格落实到位,消除能够诱发突发污染灾害事件的隐患。
其次,石油开采公司应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通过自检、自查,减少正常生产造成的石油泄漏,排除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石油泄漏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做好污染事故应对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全面演练。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及时应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防石油泄漏污染区域扩大,消除污染海域的石油污染,将突发石油泄漏污染事件对海洋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
此次事件带给石油企业的警示
石油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生产的环节上敲响警钟
英国石油公司将承担全部污染带来的损失费用。据分析,总共至少要花费140亿美元。对于BP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损失。这次事件将带给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石油企业怎样的警示?
郑丙辉:大家知道,石油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石油开发和石油加工行业更是高环境风险的行业。
因此,全世界的石油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生产的环节上敲响警钟,尤其是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更是居高不下,更应该在生产的各环节杜绝危险情况发生,防患于未然,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政府更应该引以为戒,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石油
企业的安全运行。各单位、各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更应该及时、迅速做出响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治,把石油泄漏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
海域开采石油应该考虑的环境因素
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地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这一事故让美国一些重要人士重新思考环保与能源的平衡关系。5月3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施瓦辛格就突然改变其政治立场,他表示英国石油公司的漏油事故让他转向反对扩张在加州沿岸开采石油的计划。白宫方面也已经承认这个事故可能会迫使奥巴马总统重新考虑是否要开放更多海域开采石油的计划。海域开采石油应该考虑哪些环境因素?
郑丙辉:从本质上看,人类应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石油资源开采、加工和使用量,实现既节约资源,又保护环境的目标。
如果必须在海域进行石油开采,则应考虑开采活动对海洋生物、海洋水体、大气、地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从管理政策上进一步完善海上油气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强污染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
正常的石油开采业也会造成部分石油及油气泄漏,会对开采平台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泄漏的油气还会污染石油平台周围的大气环境。如果石油平台处于洋流区,泄漏的石油还会随着海流漂移到其他海域。因此,海域石油开采应该综合权衡各种环境因素,确保安全生产,严防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减轻对石油平台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将海上石油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从管理政策上,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高海域油气开采的环境管理能力,对于正常生产排放的油气也应该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管理。
政府和企业应当担负怎样的责任
政府和企业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由于此次漏油事件发生早期,美国联邦政府同意让英国石油公司着手处理漏油问题,坐视其自行善后,导致舆论对美国政府的这种监督方式产生质疑。对于突发的海洋污染事件,政府和企业应当担负怎样的责任?
郑丙辉:美国墨西哥湾发生如此严重的石油泄漏事件,而且至今不能有效地遏制石油的泄漏和浮油的扩散,更加表明美国政府对此类行业缺乏有效监控及其治理措施的不足。另外,美国政府迟迟未参与石油泄漏事件的防治,直至爆炸发生一周后才全面介入,也表现出政府在此次重大突发海洋污染事件中反应的滞后。
对于此类突发的海洋污染事件,政府和企业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应对此类污染事件。对于发生海洋污染事件的企业,应该迅速调查海洋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通报事件进展,给其他协同防治单位提供救援所需的一切资料和信息,确保迅速、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防治工作。对于政府当局,制订防治此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本着先救灾、后追责的原则,一旦发生,迅速响应,及时制订防治方案,调动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抢险救灾,确保将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而不能先追究责任,后开展救灾工作,本末倒羞,不但耽误了抢险救灾的最佳时机,而且也加重了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许多环境突发事故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
应将环境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广东
1 概述
我国管辖的海域基本属于半封闭性还去,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而且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但随着城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尤其是临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近海海域受到的污染更为严重,赤潮频繁发生,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家具,生物的多样性也在逐渐降低。因此,建立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海洋生态环境、濒危生物物种以及海底独特地质地貌的保护和修复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以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为例,就当前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简要赘述。
2 存在的问题
2.1 骨干保护区数量较少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类型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名录(2004年-2015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15年,我省将规划建设166个海洋与渔业型自然保护区。其中,起骨干支撑作用的国家级保护区5个,省级保护区为8个,其他均为市级或县级保护区,这一类的保护区占到了总量的92.2%。在这些保护区建设规划中,还有一些生态脆弱区、众多珍稀濒危和重要经济品种的“三场一通道”等等没有被纳入保护。
2.2 经费投入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对于自然保护区建设一直存有“重开发、轻保护”、“重陆地、轻海洋”意识,导致了许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费、管理费用等等没有被纳入财政预算中来,虽然近年来这种局面有所改善,但历史欠账较多,还需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投入力度,尤其是加大保护区的基础设施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相关软硬件建设。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的实施遵守的是下位法遵从上位法原则。但当前,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海洋局出台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等法规和条例,除此之外,广东省结合省情现状陆续出台了《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规定》、《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等等,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还没有完全跟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
3 对策
3.1 做好规划
对全省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做好先期摸底调研工作,应对每一个拟建的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的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以及规划范围等进行科学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努力建设成一个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骨干、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市县两级自然保护区为通道,完全覆盖全省内陆水域、海洋的种类齐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协助全省21个市做好新一轮的《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重点抓好全省近岸海洋生态系统以及珍稀物种的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尤其是做好一批保护区晋升更高一级别的工作,壮大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区的数量和规模。
3.2 加大投入
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建设和管理是属于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既要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投入,更要发动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走市场化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此外,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出台扶持政策,拉动区边渔民的多元发展,鼓励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减少保护区周边人为行为对于保护区的环境影响和破坏。
3.3 加强管理
积极推动国家级、省级保护的“一区一法”工作,除了上级相关部门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之外,我省人大也要结合本省现状,加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此外,要加大自然保护区的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保护区建设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树立起海洋环保意识,为此,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加大自然保护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也需要通过整合海洋执法队伍,使保护区执法队伍与地方渔政做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使用;常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航运事业也随之蓬勃发展,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船舶运输成为沟通世界贸易发展的重要媒介,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船舶运输事业大力发展的同时,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容忽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加强对船舶运输的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国际海洋组织所提出的政策和制度,以尽可能的避免船舶运输对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船舶压载水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生物入侵现象,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为此,则必须提高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水平,及时发现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一、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相关内容
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内容,所有可使用的压载水处理设备均通过IMO的认证和评估。现阶段所安装的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有三种系统,一种由德国开发出的Cleanballast 系统,一种是瑞典研究出的Pureballast 系统,另一种则是Venturi oxygen 系统,是美国所设计出的系统。这三种系统都是符合压载水公约标准的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运用了先进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和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的排水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应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难以满足世界各国的需求,因而必须不断地创新和开发出新的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完善处理系统,以降低船舶运输对海洋所造成的危害。
二、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安装
在安装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确定好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安装位置。若是在机械区域安装船舶压载水设备,则一定要留有一定的空间,以方便日后的维护工作。如果所选用的设备含有一些化学成分,那么就应当根据压载水公约中的要求来合理使用化学剂,运用正确的方法来储存化学剂。需要强调的是,所使用的储藏容器一定要符合标准,注意换气工作和热源管理问题;若是将船舶压载水设备安装于泵室中,则一定要确保所选择的压载水处理设备具有防爆作用,以保障安全;若是在露天甲班上安装船舶压载水设备,则应当关注到船舶的吨位,考虑到一些安全因素,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一定要能够防爆。
第二,要满足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管系要求。首先,在设计压载管、取样管和化学剂注入管等内容的时候,要以IMO认证标准为依据,制定科学而有效的设计方案。另外,所设计的管系一定要便于清洗,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做好保养工作,以确保压载水处理设备的顺利运行。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海水进入到管系中,影响淡水系统的运行效果。当所制定的压力过大,超过了1.5兆帕的话,则必须规范管系材料的选用,提高钢船测量的准确性。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油轮或是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船舶来说,在安装压载水设备的时候,要避免其受到污染,确保其安全性。通常来说,在此种船舶上安装压载水处理设备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安全压载水,另一种则是危险压载水。
第三,要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在安装电气设备的时候,一定要以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安装位置为基准,来选择恰当的安装位置,以为电气设备的运行提供安全的环境。而且要根据所需要电力的要求来选择相对应的容量。
三、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中常见的问题
在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其问题主要有:首先,在一些油轮上安装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时候,要如何保持其安全性,避免出现危险。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可以将压载管设置于舵机室的气密入孔处。而且在此处要悬挂警告标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打开气孔;其次,在安装和使用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过程中,要对压载水中所含有的氯气浓度进行测量,如何避免危险,将危险状况引入于船舶的机械室中则需要进行研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转危为安,则应当在距离舱壁比较近的地方设置测量装备,然后对其气密门实施密封工作。舱壁中的开孔内部直径应当小于或者等于十二毫米,所采用的材料则应当具有耐腐性。而且在设置管道的时候,一定要在其两侧实施焊接技术,要避免测量管过长;最后,在安装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时候,应当思考如何解决封闭区域内压载水处理设备的防火结构分类问题。而且可以实施压载泵的优先跳闸,以确保处理设备的高效运作,提高压载水的功效。
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船舶运输事业的发展迅速,全球的远洋船舶数量也逐渐增加,相关部门也根据各方的要求制定了压载水公约,对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在安装和使用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时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执行,所选择的设备质量要达标,在安装的过程中一定要以安装守则为标准,以确保所安装的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具有较好的功能性,能够有效的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在使用经验上也愈发丰富,实践技能比较强,能够有效的解决压载水设备中存在的问题。总而言之,加强对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汪亭玉,周国华,魏勇等.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安装使用及常见问题[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30(8):41-43.
[2]黄宏,余华峰,刘光明等.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及应用技术研究进展[J].水处理技术,2012,38(3):12-15.
关键词: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对策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它是随着我们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而诞生的,更具体而言,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之前,首先我们要明确研究对象,这是我们做研究的前提,也是保障我们研究工作正确进行的方向性问题。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学理论支撑不足
我国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具有起步晚、发展慢的特点。任一理论的研究都需要有研究对象的存在,环境公益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对象就是环境问题,而我国环境问题的出现,或者说引起人们的重视是相对较晚的,特别是环境污染问题与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反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当环境问题引起人们的重视时,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利益的保护,对环境问题多采取隐瞒的方式,以尽可能减小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即便是暴露出来的一些环境问题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也很少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这就为理论研究对象无形中做出了种种的限制。就是到今天为止,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些问题仍没有得出一致,或令人信服的结论。
(二)自然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虽然有以自然人名义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受法律之困惑的,或者说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并不是任何人随意可以启动,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启动诉讼程序。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启动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特征是“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公益”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也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三)传统公益文化薄弱,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意识
环境资源除了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之外,更潜在巨大的环境价值。这种环境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环境更好的为人类提供生活条件,从而使环境和人社会和谐相处,共同不断的发展。美国1969年针对国家环境政策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在这一法律的首要开篇中,就明确 “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人类的生存无法离开环境,人类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环境的一部分,二者互相影响。人类的发展是建立在环境的基础之上的,保护环境的种种工作归于一点就是处理好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让二者都能互相接受。在人类不断的从环境中索取生存所需要的东西时,环境也需要人类的善待,不然它也会发“脾气”,以它特有的方式来惩罚人类。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建议
(一)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分析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虽然内容很少,但是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难以确定的难题。这是一个指引性规定,即它将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指引向其他法律规定,而并不是在这一条文中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一新的修改,在公益诉讼中,提讼时不再受一般诉讼条件即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项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这是一种立法上的突破。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能够与其配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者、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提起赔偿《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将自然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在实践中仍然难免出现无人的情况。给予对环境受损有切身感受的自然人公益诉讼权利,则能更大程度的发挥社会公众力量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路径选择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只不过是确定一个方向,更为具休的路径设计还是一个更巨大的工程。笔者认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更为具体的路径设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添特殊程序,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定的特殊性进行专门规定。二是修改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律。对其他单行法律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原告资格的限制问题做出修改,以保持与新的《民事诉讼法》一致,做好法律规定的衔接,二是在各个单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中,针对每个单行法律的特殊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问题做出专业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这一环境要素的特殊性上。
综上,可以说,现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研究工作已经进入一个快车道,进一步建立全面、完善的相应制度,条件与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了。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2]曹明德著.《生态法原理》[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关键词:溢油分散剂 产品质量 生产管理 现状 建议
溢油不仅污染海洋环境,也造成了海洋生物资源的锐减,直接或间接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在应急处置中,向溢油海面喷洒溢油分散剂是不可替代的主要处理手段,其主要目的是及时有效清除油污,阻止溢油侵入海岸线,最大程度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取得净环境效益的最大化。溢油分散剂的产品质量对其使用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对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及管理现状认识较不足,相关的研究工作非常薄弱。
溢油分散剂生产管理现状
1、管理部门和依据
我国为保护海洋环境制定了溢油分散剂认可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和准则。我国分散剂检验、认可和使用最初有平行的两套制度,主管机关分别为海事局和海洋局(见表1)。
2管理手段
2.1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手段
2.1.1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自愿性认证,其中强制认证又分为CCC认证和官方认证。
CCC认证。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CQC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电器、电子产品、纺织品、建材等500多种产品。
官方认证。目前各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经营人经过其认证、认可方可进入市场的管理手段均可视为官方认证。目前,中国海事局对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可视为官方认证的一种。
2.1.2监督检查
我国对于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①抽查。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国家监督抽查,这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季度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公告。二是地方抽查,这是指地方质检部门根据市场质量状况和消费者及其团体对产品质量进行举报,选择抽点厂商的重点产品。②产品质量统一检查。这是指质量监督部门每年选取若干产品,在统一的时期内采用统一的检验方法,对于统一的产品进行检查。③日常监督检查。这个主要是由地方一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产品进行经常性的质量监管。
2.2对溢油分散剂研发和生产的管理手段
对于溢油分散剂产品而言,目前中国海事局对其使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
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要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其认证流程大致如下:厂家申请溢油分散剂认证----上报到当地海事局----厂家溢油分散剂产品抽样----送至交通运输部环保中心---根据G18188标准开展产品检测---上报部海事局---认证证书/公布名单。
抽查。海事局对出厂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取消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3、溢油分散剂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溢油分散剂产品管理在研发阶段存在的问题
目前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家研发能力弱,研发动力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国家溢油分散剂检测技术中不含低温、环保、生物型溢油分散剂的检测指标,无法满足实际技术的检测需求,打击了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的研发动力。
溢油分散剂作为一种特殊的清污产品,使用溢油分散剂的目的就是降低减少溢油污染对环境的破坏,但是溢油分散剂产品是人工制造的,其使用无形当中给自然环境带来额外的环境负担,因此国外发达国家针对溢油污染环境的不同,提出不同的溢油分散剂使用条件,美国ASTM标准更是明确规定溢油分散剂在使用之前需要开展净环境效益分析,同时针对使用区域的不同、环境的不同,提出不同的溢油分散剂使用要求相关的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根据使用海洋、内河、湖泊等不同的使用环境,也没有根据冬季南方、北方不同的水温条件以及区域内敏感资源的不同提出对溢油分散剂不同的使用需求。在实际的溢油分散剂招投标中都没有提出各种技术要求,由于缺少使用需求,无法刺激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开展新型溢油分散剂的研发,使得溢油分散剂产品市场一直处于保持现状的水平。
目前国家溢油分散剂检测技术中不含溢油分散剂低温、环保、生物降解型检测指标,相应的检测技术、方法以及标准都是缺少的,因此无法对这几类溢油分散剂进行产品认证,由此可以看出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如果研发出新型的溢油分散剂产品,由于目前《溢油分散剂 技术条件(GB18188.1-2000)》中的检测指标单一,无法对其特殊指标进行科学化、标准化的检测,该项指标就无法得到国家的认可,该项研发技术只能止步于此,由于国家检测标准无法满足实际技术的检测需求,严重打击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的研发动力,因此目前溢油分散剂产品质量水平一直保持最初的现状,产品发展滞后于国外发达国家水平。
3.2 溢油分散剂产品管理在生产与销售阶段存在的问题
为保障溢油分散剂产品具有有效地清除能力,海事局和海洋局对溢油分散剂产品均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交通部海事局和海洋局提出的两项管理办法均提出对于生产出来的溢油分散剂产品开展相应的产品检测,只有通过检测的溢油分散剂才允许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和使用。这些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完全执行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产品入市的检测标准有待更新
由于分散剂在溢油处理过程中会产生二次环境污染问题,尽管目前生产的分散剂属无毒或低毒产品,但各国仍十分重视分散剂产品的认可管理工作。美国国家环保局需要对溢油分散剂所有产品进行毒理测试并将认可的产品列在国家应急计划应急资源清单中。目前ISO、IMO等国际组织目前尚未制定一个国际上统一的溢油分散剂检测方法,大部分国家制定了本国分散剂必须满足的技术指标和与这些技术指标对应的检测方法。
近几年来,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多次收到国外公司生产的分散剂产品,要求进行性能检测。某些产品已通过了本国实验室检测,并被列入国家溢油产品名录,但按照我国有关分散剂检测的国家标准,其检测结果往往不能满足国标规定的技术指标,由于我国现行的检测标准与国际上先进的标准和手段不一致,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研发的新成果拒之于门外。
3.2.2配方未提交,管理部门无法掌握溢油分散剂的技术水平
《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溢油分散剂产品需要检验的生产厂家必须向当地海事主管部门提交产品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规程介绍。可是在实际管理中,该项要求并没有完全执行,生产厂商并没有将溢油分散剂配方按照要求提交给海事局,使得海事局无法从根本上掌握溢油分散剂成分构成,对其使用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无法了解。
3.2.3抽检和复检等监管手段未落实,无法保障产品质量
在目前我国对溢油分散剂产品质量监管模式下,可能会存在一些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为了取得管理部门发放的资格认证,通过国家溢油分散剂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获取生产、销售产品的许可证,对送检产品的质量要求特别高,一旦通过检测、生产、销售认可证书后,便放松了质量管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平时的生产中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如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的溢油分散剂,不仅起不到消除油污的作用,在溢油应急使用过程中还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而在溢油分散剂管理办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对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取消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禁止其生产销售溢油分散剂。尽管溢油分散剂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部门需要开展溢油分散剂的不定期抽验,可是在实际当中该项要求没有得以实施,没有按照要求实现对溢油分散剂产品的年度抽检和复检,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部门缺少足够的人力、财力,无法满足对溢油分散剂开展现场检查以及复检的要求,使得溢油分散剂日常监管处于空白。
4、对溢油分散剂研发和生产管理的建议
4.1完善溢油分散剂产品指标体系,开展自愿性环保产品认证
由于我国水域种类多,环境敏感度不同,对使用的溢油分散剂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可借鉴美国ASTM的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水域环境、温度条件、生物敏感性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环境下的溢油分散剂使用要求,通过对溢油分散剂产品性能的需求来要求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商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以满足市场的需要。
随着溢油分散剂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针对不同的需求指标,应开展相应的认证方法研究,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溢油分散剂产品认证指标体系,通过溢油分散剂产品认证体系的建立,能够提出对提升溢油分散剂环境效益的一些关键指标,例如适用的油品粘度、适用的环境温度、毒性等级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认证,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溢油分散剂自愿性环保产品认证。生产厂家可以通过认证提高溢油分散剂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对于溢油分散剂的购买方和使用者,通过认证能够为其提供丰富的产品信息,指导采购和使用,从而保护使用者的利益。通过开展溢油分散剂的非强制认证,推广环境有利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推动居住环境及自然环境的改善,力促达到自然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2完善溢油分散剂检测技术,修改现行溢油分散剂产品技术条件标准,完善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外溢油分散剂产品进入到中国市场,由于各国之间溢油分散剂产品的检测方法不同,其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应加大对溢油分散剂效能实验方法的研究工作。开展各国不同检测方法之间的对比实验,掌握我国国标方法与国际上通用方法在检测结果上的差异,同时开展分散剂作用机理的研究,将影响分散效果的因素充分体现在检测方法和实验设计中,以提高利用实验室检测结果预测溢油现场应用效果的准确性。
目前我国现行溢油分散剂标准为《溢油分散剂 技术条件》(GB18188.1-2000)颁布至今已有14年的历史了,该项标准为溢油分散剂生产、检测建立了一道门槛,有效地保障了我国溢油分散剂产品的质量,但是随着科技不断地发展,新型产品不断的出现,再加上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敏感度不断提高,应对溢油分散剂国标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指标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提高溢油分散剂产品检测精度的同时开展对国内各种原油的粘度――温度变化曲线、温度对乳化率的影响、适用于海上各种原油的最佳溢油分散剂的筛选、低温溢油分散剂检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最终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溢油分散剂指标体系,更好地指导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生产和检测,通过标准的修订,以提高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环境效益。
4.3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
溢油分散剂管理工作科学性极强,所涉及的学科包括海洋化学、物理、生物、地质、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等诸学科内容,而且需要各学科协同研究才行。因此需要对管理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关于溢油分散剂产品的构成、毒性、使用条件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培训,能够对溢油分散剂产品危害性和管理必要性有着更加深刻的了解。
严格落实《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申请建立消油剂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溢油分散剂质量的抽检和复检工作;加强对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家的违法违规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建立畅通的检举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溢油分散剂产品采取非例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公开上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一经查处弄虚作假,吊销其产品形式认可证书,并列入溢油分散剂生产厂家“黑名单”,不得进行溢油分散剂产品的销售。增加违规投诉的渠道,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媒体作用,使其达到对溢油分散剂行业违规违法的有效监管,有利于溢油分散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
我国对溢油分散剂的开发始于20 世纪70 年代。目前的分散剂主要用于近岸和浅海油田的溢油处理,但性能指标与国外产品仍有一定的差距。为了使溢油分散剂在溢油应急时发挥作用且又不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对溢油分散剂产品的发展提出两点建议:一方面,今后我国亟需加强高质量环保溢油分散剂产品的研发, 实现使用后的净环境效益最大化,以消除人们对使用溢油分散剂时的疑虑。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溢油分散剂产品指标体系,完善检测技术,加强溢油分散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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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环境意识可持续发展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为国家输送技术型人才的重任,而中专卫校主要是培养医护人才的摇篮,从这里走出的医护人员在今后面对各种药剂的使用医用废弃物的处理等问题时,同样应该具备良好的环境意识和必要的环保知识,才能适应医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本次调查为焦作卫校、新乡市卫校、郑州卫校、焦作职工医学院等四所学校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为在上述学校的部分领导、专职教师、教务工作人员、护理专业一年级的学生。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20份,其中教师及教务人员120份,学生300份,收回有效问卷402份,其中教师及教务人员116份,学生286份,回收率为95.7%。其中260份试卷主要是在焦作卫校教师及05级护理专业四个班进行,其中教师问卷60份,学生问卷200份。160份分别在新乡卫校、郑州卫校、焦作职工医学院教师及05级护理专业的学生进行,其中教师问卷60份,学生问卷100份。用Excel软件对调查数据整理分析。
一、对师生环境科学素养
1.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师生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
我们选择了对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师生调查问卷的方式,从调查问卷中看出大部分师生对环境问题持关心态度(很关心和比较关心),对重要的环境污染问题,如“森林砍伐和大量垦荒造成土地沙漠化及水土流失,”问题,有76.8%的教师和62.9%的学生表示很关心,这也许是和土地沙漠化及水土流失问题日益明显,气候日益恶化,水资源日益短缺,人们对此深有体会的关系。尤其是“秸秆、垃圾焚烧”问题,有90.6%的教师和85.2%的学生表示很关心,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河南地处中原是农业大省并且是交通枢纽,焚烧秸秆、垃圾时,随着烈焰升起的滚滚浓烟不但有碍视线,大刹风景,影响交通特别是航空业,而且熏眼刺鼻,污染环境,特别是前几年人们深受其害并直接影响人体健康有很大关系。对于生活在中原地区的师生而言,对于“野生动物种类减少”“石油、煤等燃料的使用使空气中的CO2增加从而使气候变化”“酸雨导致森林死亡及湖水变质”关注程度不及其它环境污染问题,这应该是值得注意的。
在调查问卷中还发现他们对“医源污染”“白色污染”的关注程度竟是所调查问题中最不受重视的,师生对白色污染的了解显然是不够的,而一次性医用塑料用品已成为各医院的必需品,其用量有增无减,这些医用塑料是白色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废塑料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和环境的污染问题目前是世界性难题,这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环境教育在内容上存在的缺陷。
2.师生对环境知识答案正确率
同样,我们对环境知识答案的正确性也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师生具备一定的环境知识,但内容显然偏少,准确率也低,世界环境日师生答对率只有52.4%左右,世界地球日教师与学生答对正确率的只有32.6%与29.2%。具备重要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知识,是关心这个问题的前提,通过调查显示,教师和学生的对比统计来看,教师的环境意识略高于学生;在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实施环境教育时,应该关注当地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添加相关教育内容,如近几年发生的沙尘暴、水灾、秸秆、垃圾焚烧、医源性污染问题等。
3.学生环境知识来源
在问卷中这项有意设置成的单项选择题中,学生均把主要环境知识来源归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报刊杂志及影视媒体,对学生环境知识的增加具有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传统与现代媒体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它的时效性强,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尤其是结合典型事例进行集中报道,创造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对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效果极佳。而作为学校教育的主要阵地课堂渗透、第二课堂退到了后面,在卫生学校能够很好渗透环境教育的课程如生物化学、病原微生物、化学、传染病及卫生保健等课程中,环境教育显然被忽视了。家庭的作用比较薄弱,学生从父母处获得的环境知识是课外各渠道中最薄弱的环节,出现了学校、社会、家庭三者教育的不平衡。
4.师生对环保政策和法规的了解程度
从问卷和沟通、交流中看出教师对环保政策和法规的了解程度略高于学生,但是,统计结果表明,对于我国《刑法》中是否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保护监督渎职罪”,教师中持肯定回答的只有25.8%和28.6%,学生中则只有17.6%和11.7%,显示出师生对环保法制认识的缺乏。
从对师生环保法规的认知程度调查分析来看,情况稍好一些,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有一定的认识,教师和学生知道的比例达到56.2%/46.2%和36.2%/28.6%,而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知晓比例则都不足20%,显示出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开设环境法制教育的迫切性。
二、学生对环境的态度
1.学生环境态度的认识
表1可以表明:(1)学生行为的倾向性。环境意识要落实到环境行为上,而这种行为在调查问卷中只能是预期行为,是通过一些情景或对一些实际问题,考察学生的行为倾向,考察主体对客体的参与和行动。
调查表明,大多数的学生表示约束自己有害于环境的行为倾向。63.4%的学生选择“虽然觉得很不好但也不好意思出来劝阻”,12.2%选择“当场出来劝阻”,说明多数学生能选择正确的行为,但却没有勇气站出来劝阻错误行为,与学生交谈,才知道遇到这种情况,他们一方面不知道该到哪里去报告,另一方面他们又受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自扫门前雪”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不敢勇敢地站出来主持正义。同时也反映了学校环境教育过于注重知识的教育,忽视了具体环境问题的技能教育,如平时我们对有关公众参与监督及环保部门的技能范围和反映渠道的介绍较为欠缺等。91.5%的学生在购买东西时从不考虑环保因素,同时也反映出了一个实质性问题,每个人都对他人的环保行为缺乏信心,结果每个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环境,而且心安理得,没有负疚感。要想改变现状,一方面应充分强调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法制教育,加大环境教育的力度,优化社会环境,从而控制、减少日常生活中这种破坏环境的公众行为。
(2)学生对环境保护紧迫度的认识。调查表明,87%学生认为环境保护是一件很紧迫的事,必须从自己、从现在从每一个人做起,不难看出学生环境态度上是积极的。
(3)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和分析结果来看,学生是否同意垃圾分类的态度“每天从各个家庭生产出大量的垃圾,分类收集日常垃圾中的纸、玻璃、金属,是否愿意”这一具体问题回答中愿意做72.3%不愿意做的27.7%,也可证实学生环境态度是正确的判断。
2.学生对环境的观察与评价状况
表2学生对环境的观察与评价调查表明,对于“近几年家庭周围地区的生存环境的变化”,存在差异。对“居住的地方最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回答,认为最严重的前三位是: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认为“我国环境状况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差水平的”占38.2%,学生认为我国的环境状
况不容乐观,这也说明学生有环境意识。对全球性最重要的环境问题的回答上,学生选择“人口膨胀、住房拥挤、交通堵塞”的比例很大41.7%,是第一位。出现这种情况,与他们的亲身感受有很大关系,交通堵塞有目共睹,人口膨胀所造成的住房拥挤更是大多数学生所亲身感受的,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的认识。而公认的三大全球性环境问题毕竟离学生还是遥远的,而且没有什么亲身感受,社会宣传及教育也不够。这类问题似乎离人们的日常生活较远,但却带有全球性,从根本上威胁到了整个人类的生存。治理环境问题,最终需要治理这类本质性问题。同样,学生关心环境问题,也应当由浅入深,认识问题的全貌和本质。可以认为,中专卫校的学生对环境危害程度的认识是由近及远的,亲身感受是重要的因素。从前面学生对周围环境状况评价及我国环境状况的认识上,也可以说明上述看法。由此可知,中专卫校的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日常生活环境的高度关注,而对远离日常生活的生态环境却知之不多。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你赞成的观点”有43.6%的学生持正确观点,有26.6%的学生认为“人应征服自然来谋求幸福”,显然,几十年来关于“人定胜天”的宣传对公众自然观的形成有深远的影响。对环境的观察和评价及预期行为可以体现学生的环境态度,也反映出学生对环境的观察与评价态度,是环境意识中处于较高层次的部分。
3.环境教育方式的认知倾向
表3表明(1)学校开设环境知识课,学生愿意学的有66.1%,也是35.2%的学生最乐意学习的方式,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充实教学内容;说明学生想了解环境知识;遗憾的是调查统计无一所学校开设环境教育选修课进行环境教育,这个结果和国际教育界提出的学校环境教育应该通过整个学校进行的趋势相差甚远,也与时代对环境教育的呼唤不相称。(2)中专卫校开展环境教育方式的调查,普遍认为课堂渗透与学校内课外活动和是目前学校主要开展环境教育的方式,分别是29.8%和49.6%,而课堂渗透教学占20.6%,这个结果和前面统计的环境教育知识来源相吻合。
4.学生参与环境教育宣传活动的态度及开展的活动
表4学生参与环境教育宣传活动的态度上调查的结果值得欣慰,从学校开展环保宣传活动的统计中,积极参加和愿意参加的分别是69.2%和12.4%,这说明环保意识在逐步增强。学生愿意参加的环境活动是课外的垃圾处理过程和社区环境保护行动分别有41.5%与30.4%。这可能与学生的好奇心有关,说明学生愿意参加校内校外的环境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正规的环境教育,环境教育的内容除了传授环境知识以外,还要重视环境教育的形式,并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
从表5统计结果不难看出,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偶尔进行环境教育讲座与未举办的是50%。偶尔开展环保宣传活动75%缺乏经常性,学校从未对教师进行环境教育占85%,说明学校对环境教育重视不够,同时也与学生愿意学并积极参加环境教育活动相违背,应加强环境教育方面的宣传及教育。
5.环境教育课程设置
从几所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的调查统计结果及笔者与调查单位的部分领导与职工交谈看,学校领导对环境教育是不够重视的,在交谈中只有少数职工(35.3%)认为应该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参与本次调查的学校中,没有一所学校将环境教育设为学校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同时也没有一所学校的领导愿意将环境教育设为学校的必修课或选修课。没有一所学校经常举办环境教育的讲座,没有一所学校组织过对教师的环境教育培训。这种结果在环境教育持续发展的今天,是值得令人思考的,同时也说明中等卫生职业学校环境教育发展滞后的表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