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专利资产证券化

时间:2023-11-27 16:09:42

导语:在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专利资产证券化

第1篇

关键词:文化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两级立法模式;信息披露;风险隔离

中图分类号:F832.48;DF4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12)04—0010—07

一、引言

文化产业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如何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发展壮大我国文化产业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资产证券化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国家早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相关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包括从破产法的角度探讨实质合并规则对SPV风险隔离作用的影响(陈霞,2010;陈依依,2003;迟君辉,2010;Lahny IV,2001)、详细探讨税法、信托法、银行资本监管法规对资产池构成的影响(Frankel,1991),以及针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设计等研究(Aleknaite,2007)。但专门针对文化资产的研究并不多,有部分学者关注到知识产权上设立的证券性权利的登记与信息披露问题(Widen,2004)。而国内学者在研究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时,普遍将关注点放在银行不良资产、基础设施收费项目、住房抵押贷款等资产类别上,很少有对文化类资产的关注(潘晓明等,2010;陈依依,2003)。实务界却先行一步,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创新尝试提供了一个发展资产证券化和文化产权交易可能的契合点,但由于制度和监管的不足使其发展受阻。笔者认为:文化资产证券化应当纳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框架,同时兼顾文化行业的特殊性,国外经验可以适度借鉴,但更应当结合本国特色来进行具体制度构建。

二、文化产权交易制度创新一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与我国的实践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产品,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迟君辉,2010)。但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学者并不统一。比较狭义的定义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由其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融资制度”(顾权,2010)。而被称为“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博齐教授则认为,“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周乐伟,2007)。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使非流动性资产变得具有证券流通性与可及时变现性,至于是否采用统一的程序和方法,并不具有根本性意义,故本文采用较为广义的定义。

实际上,至今我国尚无一部法律中明确出现“资产证券化”这个词,但现实中类似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已经先行,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出台之前,珠海 —广州—深圳高速、上海—杭州—宁波高速就采取收费权证券化的模式进行融资运作,而1997年《公路法》出台后才正式认可“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银行资产证券化领域也是如此。早在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开始了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但直到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可见,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呈现出一个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特点。

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大多还处于空白和试行状态,但实践中金融创新的需求却极为高涨。由于我国经济蕴藏的巨大潜力与金融体系改革的迫切需求,理论和实务界都相当看好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2.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创新尝试

2010年7月3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正式推出中国第一个基于权益拆分模式的艺术品资产包——画家杨培江的12件画作整体打包后成为首个资产包,初始作价200万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所有权份额“拆分”为1000份,每份面值为2000元,挂牌认购,持续流通,投资人将通过艺术品资产包的增值获得投资回报。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创新性的“权益拆分”,其实质是将一件实物的所有权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收益进行拆分。投资人可以通过认购拆分的份数,来获得投资标的物的部分所有权及相关收益,从而也获得基于这些权益所带来的远期或当期的收益(马丽,2010)。

艺术品“权益拆分”交易模式具有降低艺术品投资门槛、增加资产流动性与促进融资等多重效果,推出之后也很受投资者青睐,但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投资者恐怕并不清楚。深圳文交所将其称为“所有权份额”,其基本运作模式是由画家杨培江的独家授权经纪人张宏作为发行人,由天禄琳琅公司作为发行商和挂牌保荐人,其1000份份额由发行人和商保留400份,其余600份在深圳文交所公开发行流通。

可见,这种“权益拆分”既不同于一般的共有,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发行,其实质应属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即以艺术品这类特定资产的现实价值与将来的升值收益为保障,发行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证券持有者可以按照份额来分享这部分资产当期和远期的价值。这种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一经推出后,天津、成都、郑州等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纷纷跟进,投资者也是热情高涨。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这一模式的确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3.文化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与发展前景

从根本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具有一个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池(Asset P001),证券化的制度构建核心是资产转让和破产隔离(即与该资产或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而这个资产池的构成除了一般认可的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项目等种类外,还可以包括许多具有价值与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类型,如前述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已经尝试的艺术品、专利、商标等。实际上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外早有发展,“1997年,美国Pull—man Group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随后,一系列知识产权证券化相继进行”(陈霞,2010)。

可见,资产证券化在文化产权交易中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性,只要能满足“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三个基本要件,艺术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乃至广播电视频道播出权(比如黄金时段广告招标所得收益)等有形和无形文化资产都可以通过这一新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和融资。这样一来,文化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成为我国开展金融创新的一个突破口,而且对于促进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文化资产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人文化市场;可以降低投资门槛,鼓励民间文化投资;可以盘活企业非流动资产,解决缺乏可抵押资产的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而且,相比其他类型的资产,文化资产的价值稳定性、收益可靠性、从业人员素质等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具有更高的市场认可度。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不尽如人意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政策制度与市场需求未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王元璋等,2011)。立法者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但投资者对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水平、不良资产的管理水平等不够信任,实践中市场反应并不热烈。而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的选择是决定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前提,“发行人通过资产打包,对基础资产重新分配确定新的发行收益与比例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投资人的偏好。……只有发行人与投资者选择发行优质资产的比例相同时,市场才会出清,两者收益达到最大”(李冬花等,2010)。影视、创意、动漫、艺术品收藏等文化行业的创造力和发展潜力对投资者具有很大吸引力,而文化产业发展也需要有更有效的途径来吸引社会资金,两相契合,文化与资本的联姻通过文化资产证券化或许能够更好地达成。

三、目前文化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不足与潜在风险

虽然文化资产证券化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然而当前法律的缺失始终是艺术品份额交易不可回避的障碍。2011年,国务院连续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业界称“3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业界称“49号令”),尤其是后者明确规定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大部分文交所已经在进行此类业务的停止和善后工作,2011年8月15日,因承诺的上市交易迟迟不能兑现,湖南文交所开始受理退款申请;陕西文交所也在“38号令”后不久暂停所有新品发售,并为中签者办理全额退款;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在此项业务暂停近一年后,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则由深圳市委宣传部的《关于文交所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善后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通知》,公布了其艺术品权益拆分业务的善后责任分工,并督促其份额产品的初始发行人及交易商回购产品。

监管层之所以紧急叫停文化产品份额交易,源于在短暂的时间内,这类交易已经体现出相当程度的混乱状况,究其根源,在法律制度支撑不足的情况下,此类交易中的风险不容忽视。

1.法律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实践中的试点更多带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配套制度支持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是目前发展文化资产证券化的最大瓶颈。首先,文化资产证券化其实是针对公众进行的融资,如果缺乏有效的发行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很容易造成投资者难以挽回的损失;其次,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地方,如通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按照现行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融资属于权利质押,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才能成立质权,并对质权设立后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规定了限制,而针对公众发行的、需要通过转让和许可交易进行资产增值的证券化资产显然不能满足这样的法律要求;最后,文化资产投资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中介机构的评级、担保和咨询服务非常重要,而目前这方面的中介服务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资产价值变动风险

大多数文化资产本身的价值存在变动性,比如在专利资产池构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替代技术、专利技术淘汰与更新、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可重复利用、专利技术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靳晓东,2011b),对其资产价值的评估存在着很大难度,这也是文化资产在一般的抵押贷款模式下难以得到银行融资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达到业界普遍认可的科学准确的评估方式和标准之前,文化资产的证券化仍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靳晓东,2011a),笔者建议在进行评估标准设计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至少包括:商品更新周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时限与未来预期变化、产品市场地位与份额变化趋势、可能的侵权风险等。

3.金融风险

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受到了更多的质疑,我国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更是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设计是为了转移和分散风险,但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监管缺失、市场投机过度就很容易激化乃至放大金融风险。此外,文化资产证券化将使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业的风险会对文化产业造成更大冲击,需要发展相应的风险防御机制。

但应当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是次贷危机的原因,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运作模式的异化是导致次贷危机的原因”(明晓磊,2011),也有学者认为这场危机是“在监管缺失情况下贷款机构错误甚至恶意利用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结果”(沈炳熙,2007),学界基本上都认可金融监管的不足才是次贷危机的根源,不可因此否定整个金融创新,但在今后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和执法中应当更为谨慎。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任何时候都会存在,但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更会被放大。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担保机构、承销商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则,难以给投资者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此外,在文化资产增值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水平至关重要,除了艺术品可能随着时间自然增值外,知识产权、文化设施、行政特许权等文化资产都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如果资产管理人不能做到忠实和勤勉,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四、法律保障措施建议

目前对全国各地文交所的清理整顿只是将文化资产证券化纳入规范发展轨道的第一步,对文化资产证券化这一新事物不必因噎废食,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更好对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制度建设:

1.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两级立法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最先出现在美国,美国的判例法传统使得法院可以通过“法官造法”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成文法国家要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统一立法应先行,否则司法机构在审理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案件过程中会面临困境(顾权,2010)。

我国可以参考韩国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上可以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的规定,由国务院出台《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证券化的类型、基本原则、发行条件、交易规则、交易所管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交易行为与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在第二个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针对职权范围内的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和操作指引。

2.加强协作,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在我国,受分业监管体制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被人为地割裂为金融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两大块,在不同的市场流通(Schwarcz,2004),接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管理,适用不同的规则。这样的监管体制容易产生监管盲点和扩大风险,比如文化类资产的证券化,就可能涉及到文化、文物、版权、专利、商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繁琐的审批程序会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实现,而多家监管的局面又可能造成实际执法中的冲突或责任推诿,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从近期来看,当务之急是需要多部门联合,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从长远来看,金融混业经营改革势在必行,统一监管、权责明晰方能保障资本市场的规范与稳定。

此外,尽快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也是非常关键的,比如在美国,担保性的融资中债权人通常要求专利或商标管理机构反映出自己的证券化权利,即使在美国判例法中,这一登记并不是对抗破产管理人的要件(Widen,2004)。而我国目前一方面立法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登记要求,另一方面文化资产还存在着多头登记的弊端,建议在《物权法》中增加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登记条款,以及设立了担保物权后的财产转让限制的例外条款。

3.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资产证券化要长期稳健运行,银行、保险、风险投资、评估、担保、法律服务、信用评级等机构的协作都是不可或缺,但是目前敢于在这一领域试水的中介还为数不多,与此有关的配套制度很多也还处于空白状态,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国际上的地位更不能与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相比。但次贷危机前声誉良好的三大评级机构未能提前警示风险、危机发生后又快速调低信用评级导致市场恐慌的表现也使公众大为失望,在评级机构向被评级企业收取费用以维持经营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评级机构的公正性也是各国研究者质疑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仅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前提,也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等新兴中介机构树立信誉、争取国际认可的良好契机。尤其在信用评级机构建设上,我国可以考虑以文化资产证券化为试点和突破口,依托政府资金和文化产权交易所共同建设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使信用评级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交易所对每笔交易收取的中介和服务费用,减少对被评级人的资金依赖,增加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不管是从金融创新还是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信息披露都是非常关键的,有学者指出次贷危机的根源就在于金融信息披露失范,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尽快建立信息监管制度是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最优选择(许多奇,2011)。不可否认,有的金融产品设计得结构复杂,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增大信息隐蔽程度,误导投资者,逃避金融监管。在资产证券化操作程序中,SPE(SpecialPurpose Entity,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模糊了证券购买者与资产发行人之间的信息联系,延长了信息传递过程,事实上使得风险转移到了原资产所有人的债权人身上(Janger,2004),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是对基础资产状况的全面披露,尤其是文化类资产,更需要对基础资产的真实价值作出完整披露,这一要求应当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作出明确而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美国在次贷危机后作出的重要立法调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Act),其核心内容并非是对现有的多元监管体制做实质性的调整,而是促进各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与协调。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完善,2005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但这一规则法律层级不高、条文过于简略、适用范围过窄,尤其是法律责任部分几乎缺失,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建议参考美国的做法,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中明确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主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尤其要加强披露不实信息法律责任的追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5.采取信托方式,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是使资产收益与发起人、出售者和SPE的母公司破产风险相隔离”(Plank,2004),根据SPE的类型不同,风险隔离的原理和程度也有所差异,如果是采取特殊目的公司(SPC)形式,需要强调真实销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自愿破产申请权的放弃、增加独立董事等方式隔离发起人和发行人破产风险。但SPV中设立的公司很难满足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经营场所和范围、发行债券、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等规则要求,存在较大的法律障碍。

在当前制度背景下,采取信托方式(SPT)设立文化资产的证券化是更为现实的选择,银监会于2005年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也都将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形式规定为信托型。这种模式比起SPC的优点是即使管理者破产,投资者也不会受到影响,而且税负更轻,监管重点是要严格确保证券化资产与管理者资产的隔离,达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

此外,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来看,实际上是隐蔽地把资产自身的风险从发起人转移给了SPT和投资者,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保险险种,抵御可能的自然灾害、大规模侵权等带来的资产损害。

6.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文化领域的投资本身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而金融产品发展得越来越复杂,为了减少人为的复杂化,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规定一项证券化投资品种只能由同一种类的资产构成资产池,且只能指定一个发行人和保荐人,避免法律关系复杂化。

同时,在统一资产证券化立法中强制要求发行人和商的风险提示义务,对基础资产的性质、市场前景、投资回报、可能风险等进行真实详尽说明,如有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投资者还可以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高度依赖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资产,建议法律规定发行人或资产管理人必须持有一定的资产份额,并且在职期间不得转让,由此实现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的捆绑,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最后,建议明确规定投资者的监督权,持有证券一定比例份额的投资者对资产管理人定期公告的资产经营管理状况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询并查阅相关原始资料,如果发现资产管理人存在侵害证券化资产的行为还可以提讼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普通投资者可能缺乏足够的动力与能力进行对资产管理人的监督,建议各地政府在文化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采取激励政策促进机构投资者进入文化资产投资市场,鼓励和支持机构投资者发挥自身的规模优势,加强对资产管理者的监督与约束。

五、结语

文化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对接的一次大胆尝试,原本应当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制度支撑和法律监管的不足,在实践中反而演变成为一场潜在的危机。在监管部门“急刹车”式的禁令后,还应当通过统一立法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机制、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健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立法和文化产业的相关配套制度,使文化资产证券化真正成为助推文化产业发展的利器。本文提出这些法律保障措施构建方面的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为我国金融创新与文化产业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陈霞.2010.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障碍浅析[J].法制与社会(1)下:114.

陈依依.2003.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选择[J].宁波经济丛刊(5):31.

迟君辉.2010.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现状与风险防范分析[J].国际商务研究(3):43.

顾权.2010.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J].中国审判(47):90.

靳晓东.2011a.基于实物期权的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单一专利价值评估[J].统计与决策(4):50.

靳晓东.2011b.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池构建的技术风险及其防范[J].全国商情(7):43.

洪艳蓉.2004.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5—6.

李冬花,尚成新.2010.基于博弈论视角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J].黑龙江对外经贸(1):125.

明晓磊.2011.后危机时代资产证券化发展方向[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68.

潘晓明,吴勇.2010.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切入点分析[J].现代金融(1):16.

沈炳熙.2007.次贷危机与证券化[J].中国货币市场(11):14.

许多奇.2011.信息监管: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之最优选择[J].法学家(1).47.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0-0032-03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外的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在Pullman Group的策划下,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Bowie Bonds的成功发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极大地拓宽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视野。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为3.8亿美元,2000年已达到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在近20年中大约从20%上升到70%左右,知识资产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根据Pullman 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以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的加强,全球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将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这就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上是类似的,可用图1表示:

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图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功效

(一)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些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了资金的支持和丰厚收益的激励,企业就有动力在原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新的发明创造,使技术创造活动走向一种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另外,与转让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来获得资金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企业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

同样是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中,知识产权的贷款与价值比一般低于65%,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能达到其价值的75%。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更多的资金。

(三)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廉价的直接融资途径。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技术和以知识产权这种优质资产作为ABS本息的偿还基础,使ABS能获得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风险相应降低。SPV就不必采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方式招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ABS的利率比发起人发行类似证券的利率低得多。第二,发行ABS虽然需要支付多项费用,但当基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很低。国外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0.5个百分点,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最后,发起人还可以利用该资金偿还原有的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为今后的低成本负债融资奠定良好的资信基础。

(四)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使现在预期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甚至变得一文不值。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面临着丧失未来许可使用费收入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且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不用长时间地等待许可使用费慢慢地实现。

另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在为企业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企业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保护企业创办人的利益。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年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已近387万件。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年申请量已居世界第一,其中90%以上为国内申请。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正逐渐形成,如红塔山(价值46.866亿元)、五粮液(价值44.337亿元)、联想(价值43.531亿元)、海尔(价值39.523亿元)。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等,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而且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二)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呼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终于从理论探索走向了实践操作。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育市场和投资者,提高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这就为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扫除了一定的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John S.Hillery.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ecent Trends from the United States[J].Published by Washington CORE,March 2004.19

[2]Elliot Douglas.From Ideas to Asset: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M].Editor.Bruce Berman.New York:John Wiley & Sons.Inc,2001.605

[3]张祖国.应重视知识产权证券化[EB/OL].,2006-02-07

[4]James Brandman,IP Securitization:And the bond played on[J].Global Finance,1999,13(11):66-67

第3篇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融资 金融工具

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稳定收入的资产或资产集合,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重组后,将其转换为可自由流通证券的过程。美国投资银行家刘易斯・瑞尼尔在1977年一次与《华尔街》杂志社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过手证券时首次使用了“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一词,从此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灵活多变的金融工具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1997年英国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以自己所出版的25张唱片的版权收益为基础资产,由美国Pullman Group发行了10年期利率为7.9%的证券,共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第一单。如今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已经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联的行业,以及时装品牌、医药专利、半导体芯片等众多领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

作为最早进行资产证券化实践的美国,在国内已经形成了基础广泛的可证券化资产,形成了快速增长的局面。统计数据显示,在发行“鲍伊证券”的1997年,美国的知识产权化证券的交易量就达到了3.8亿美元,到了本世纪初更是超过了11亿美元,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成为美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从涉及的行业来看,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音乐虽然是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电影业却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中呈现出后来居上的态势,目前,电影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发行总量中已经达到了42%的比例。这种情况的形成可能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制作成本的不断攀升,电影的制作费用越来越高昂,制片方不愿意单独承担投资风险,资产证券为制片方提供了一条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的有效途径;二是美国的电影业发展较为成熟,从剧本的创作到影片的制作、周边产品的开发、DVD的发行等都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工业链条,从而电影所产生现金流的估算较为准确、风险较小,容易得到投资人的青睐。

具体来说,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从属清晰且商业化途径多元的资产适宜作为基础资产

音乐虽然是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电影业却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中呈现出后来居上的态势,上文提到电影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发行总量中已经达到了42%的比例。主要原因便在于相对于电影,音乐作品版权产生的现金流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如与电影相比音乐作品的版权往往从属于多个所有者,从而使音乐作品版权证券化的操作产生了一定难度,同时也增加了以音乐作品为基础资产证券的风险。此外,相对于电影作品来说音乐作品产生收益的渠道相对单一,并且比起电影作品来说其盗版成本也相对较低,这些因素也限制了以音乐作品为基础资产的证券的发展。

(二)多重资产组合有效分散风险

2000年7月耶鲁大学通过转让药品专利许可费,成功融资超过1亿美元,然而到2002年11月底因为连续三个会计报告季度,该证券进入提前偿还阶段,这笔以抗艾新药Zerit的专利特许费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案例宣告失败。分析本次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是对比随后同样由Royalty Pharma以13种药品专利特许收益为基础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由此不难看出基础资产过度单一导致风险集中是造成Zerit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原因之一。

(三)适宜SPV模式和有效的信用增级手段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关键

SPV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机制,发起人通过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在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具体说来,SPV的作用有三:一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二是通过不能破产或破产风险较低的SPV持有基础资产来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三是避免因发起人的信用问题影响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近期美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时间中多使用特殊目的信托(SPT),主要是因为信托在美国社会的广泛应用以及其对风险的有效隔离。

信用增级主要是通过保险、划分证券结构等方式增加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降低融资成本,信用增级不仅能够使证券在资产质量、时间头寸等方面与投资者的需求相匹配,同时也能够满足发起人在融资数额、融资成本等方面的需要。上文提到的Zerit案例中就使用了划分优先/次级证券的方式进行了内部增级。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需要

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初的发展来自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尽快收回研发成本和实现研究收益的需求。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 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009年9月中央发表《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到国家的战略产业高度。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和人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过去依靠价格和资源进行竞争的方式难以为继,我国迫切需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文化产业中的大量企业属于创新型企业,固定资产较少,无形资产往往占到50%以上,仅仅依靠内源融资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上市融资门槛较高,也难以达到银行的借贷要求,知识产权证券化无疑是解决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

(二)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

教育部编写的《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10)》中指出1985年至2010年,作为我国主要科研力量的高校累计专利授权总量150029件,而其中能够得到转化的专利不足5%,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产业化所需要的资金是研发所需资金的10倍,2010年我国拥有科技研发的投入为7062.6亿元,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所需资金将超过万亿。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仅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还能够降低知识产权转化的后续资金需求,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

(三)可以有效降低创新型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一方面能够使知识产权所有者即创新型企业在获得资金、享有资金的时间价值的同时将风险转化出去,即通过证券化将创新型企业的风险分散给了购买证券的广大投资者;另一方面,又通过成立SPV、信用增级等方式降低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

(四)对创新型企业的影响较小

向银行借贷或者发行企业债券都会提高创新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其企业形象、信用记录产生影响,而发行股票会对企业的资本结构、控制结构产生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将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通过“真实出售”给SPV来发行证券,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不会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控制结构,同时还能够使企业保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以说在现有的融资方式中对创新型企业产生的影响是相对较小的一种。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模式选择

(一)以专利作为主要的基础资产

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中资产的选择往往决定了证券化的成败,因此在选择的过程中需要特别的谨慎。从资产的权利状况来看,首先必须是合法和有效地证券化知识产权;其次,如果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剩余年限必须不少于证券的存续期限;第三,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需要有清楚的权利归属;最后,权利存在瑕疵的知识产权会增加现金流的不稳定性,应不予考虑。

科学技术部计划司2010年7月28日的《2009年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成交的技术合同为0.91%,成交额突破3000亿元,达到了3039亿元,同比增长14%。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得到了迅速发展,交易量、交易额也有较高的年增长率,这些都为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提供了良好基础。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专利技术及其授权有比较成熟的运行机制,中介机构在专利使用权价值评估和风险测量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验。

(二)信托是适合我国现实的SPV设立形式

发起人通过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实现自身与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因此SPV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虽然并不承担实际的管理工作,却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来看,SPV主要采取了这样几种形式:

1.公司制SPV。公司制SPV被称作特殊目的公司(SPC),一般只是发起人设立的空壳公司,属于特别法上的公司,即专门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公司,其在设立程序、业务规范、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不同于普通公司。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制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都有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和盈利门槛,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加了创新型企业融资的成本,甚至将大量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特殊目的公司并不是适宜我国现实的SPV模式。

2.信托式SPV。信托式SPV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于信托制度能够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有效分离并且较好的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够更好的起到其破产隔离“防火墙”,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是使用较多的一种SPV形式。200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为SPT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SPT的设立提供了制度基础。

3.有限合伙制SPV。在英美等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还出现过有限合伙制的SPV。有限合伙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根据出资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属于摸索阶段,发展尚不完善,风险较大,因此该种方式应不在设立SPV形式的考虑之列。

(三)以外部增级为主要的增级方式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增级方式有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增级主要是通过将发行的证券划分不同偿付等级。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第三方为知识产权化证券提供金融担保,增加证券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主要方式包括信用证、担保和保险。

考虑到我国社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在内部增级之外,聘请国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和保险是更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四)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律、税收制度、中介机构都还有待建立和完善,因此在起始阶段我国适宜采用政府主导型的模式,而不急于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交由市场力量主导。

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我国升级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税收制度、资本市场等都存在诸多阻碍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因素,我国文化产业的长足发展还需要长时间的改革和努力。

参考文献:

1.Brue Berman, From Ideas to Assets: 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

2.安德鲁・戴维森.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苑泽明,姚王信.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研究评述.会计之友,2011(3)

第4篇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通俗地讲,就是将一组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组合,使其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以达到分散转移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的目的。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基础资产)不同,常常把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两大类。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与MBS相比,ABS的种类更加繁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2)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3)贸易应收款证券化;(4)设备租赁费证券化;(5)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6)保费收入证券化;(7)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等等。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本概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在政府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场从无到有,并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我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时年代,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作为发行人以丹州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集资2亿元开发地产。在此以后的1996—2002年,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2005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200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真正拉开资产证券化的帷幕,同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小组正式成立;2005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7年,浦发、工行、兴业、浙商银行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成为第二批试点,发行了基于对公信贷资产、小企业信贷资产及汽车贷款等资产池的证券化产品。

经过2006年资本市场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171.34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471.51亿元,增幅达到了175.20%,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均实现了较大突破。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也增加了金融产品的种类,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2008年下半年,受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所带来的“蝴蝶效应”影响,以及信贷规模因拉动内需方案而放松,国内资产证券化发行环境不利,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热情也有所消减。2008年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302亿元,同比增长69%。次贷危机的出现显然阻断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步伐,2009年全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几乎完全停滞。

三、新形势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

作为一项创新金融资产,资产证券化能给参与各方主体带来收益。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化,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打下了基础。我国从2005年开始资产证券化试点至今,已经有11家金融机构累计发行17单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668亿元。可以说,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处于零星个案、小规模试点为主的阶段,发展还是比较滞后,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影响。资产证券化要从量变到质变,必须扩大规模,推出更多的产品,形成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资产证券化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各方制度亟待进一步的完善,证券化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

(一)吸引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丰富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资产证券化的最大特点就是对未来经济利益的交易,也即以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为基础,将其提前变现为股票或分期偿付的证券,实现风险隔离与风险转移,提高资产流动性。而在我国5年之久的试行过程里,银行一直是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投资者,使得风险不能有效分散化。目前我国非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资本已经具备了足够实力,在充分加强市场建设的前提下,应适时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参与者范围,今后保险资金、共有基金、企业年金、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或将得到更广泛的参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急需打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实现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可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拓宽基础资产选择范围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不具规模。目前已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除了期限较长、较利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住房贷款资产之外,汽车信贷、信用卡贷款、不良资产等或将成为证券化的主要对象。包括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而且数量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逐渐形成了一批颇具价值的驰名商标品牌,如红塔山、五粮液、海尔等,价值都达到几十亿;我国还拥有许多优秀的电影、音乐、图书作品,市场认知度较高,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

第5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1.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存量资产如应收帐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或项目进行剥离,出售给SPV。

2.SPV将从不同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开包”,组合成资产地。这些资产地内的资产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原始权益人处购入,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破产隔离,即它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

3.SPV将资产地内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4.进行证券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多种方式:(l)破产隔离。由于实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的影响。(2)卖方信用增级。一是直接追索权,即SPV对资产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二是资产储备,即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化资产之外的足以偿付SPV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三是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即由原始权益人向SPV提供一笔保证金。(3)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进行发行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进行发行评级,并对外。投资者据此对投资风险进行判断。在信用增级之前,SPV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过初步评级。

6.进行证券销售。SPV发行的证券可采用包销或委托销售的方式由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由于ABS进行了信用增级,已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条件售出。

7.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向聘用机构付费。

8.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原始权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为服务人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存入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的SPV收款专户,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SPV向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用。

9.还本付息。到了规定期限,由托管机构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由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种类

从理论上讲,大多数流动性较差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特别组合后都能证券化。从美、日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

1.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贷给购房者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应收款项,期限较长,流动性很差,但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都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

2.应收帐款。应收帐款一般没有利息收入,期限很短,是否能产生现金流量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所以对单个应收帐款而言,其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但对一组应收帐款而言,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因此应收帐款可以证券化,并成为信用中下的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3.汽车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

4.高速公路收费、版权专利费等项目。这些项目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以此为偿债担保发行的债券,也是ABS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在美国已有了广泛实践。在我国,1995年铁道部门利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作为偿债担保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就类似于这种类型。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特点

l.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因为原始权益人对被证券化的资产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出让给SPV,因此,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的规定,只确认现金的增加、被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相关损益,而不确认负债。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负债比率,有利于维持原有的财务杠杆比,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如多种资产支撑一种证券或一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或多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有多个当事人参与。这样有利于提高ABS的安全性,以吸引投资者,提高ABS发行的成功率。

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由于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使ABS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较低。

4.资产证券化使筹资者匿名融资成为可能。由于ABS的到期清偿只与被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关,从而只需向投资者提供该资产的相关信息,而不必提供企业其他方面的信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财务秘密和商业秘密,尤其为资信等级较低的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6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1.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存量资产如应收帐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或项目进行剥离,出售给SPV。

2.SPV将从不同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开包”,组合成资产地。这些资产地内的资产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原始权益人处购入,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破产隔离,即它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

3.SPV将资产地内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4.进行证券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多种方式:(l)破产隔离。由于实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的影响。(2)卖方信用增级。一是直接追索权,即SPV对资产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二是资产储备,即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化资产之外的足以偿付SPV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三是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即由原始权益人向SPV提供一笔保证金。(3)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进行发行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进行发行评级,并对外。投资者据此对投资风险进行判断。在信用增级之前,SPV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过初步评级。

6.进行证券销售。SPV发行的证券可采用包销或委托销售的方式由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由于ABS进行了信用增级,已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条件售出。

7.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向聘用机构付费。

8.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原始权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为服务人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存入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的SPV收款专户,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SPV向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用。

9.还本付息。到了规定期限,由托管机构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由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种类

从理论上讲,大多数流动性较差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特别组合后都能证券化。从美、日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

1.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贷给购房者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应收款项,期限较长,流动性很差,但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都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

2.应收帐款。应收帐款一般没有利息收入,期限很短,是否能产生现金流量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所以对单个应收帐款而言,其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但对一组应收帐款而言,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因此应收帐款可以证券化,并成为信用中下的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3.汽车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

4.高速公路收费、版权专利费等项目。这些项目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以此为偿债担保发行的债券,也是ABS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在美国已有了广泛实践。在我国,1995年铁道部门利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作为偿债担保发行的铁路建设债券就类似于这种类型。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特点

l.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因为原始权益人对被证券化的资产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出让给SPV,因此,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的规定,只确认现金的增加、被证券化资产的减少和相关损益,而不确认负债。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负债比率,有利于维持原有的财务杠杆比,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如多种资产支撑一种证券或一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或多种资产支撑多种证券,有多个当事人参与。这样有利于提高ABS的安全性,以吸引投资者,提高ABS发行的成功率。

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由于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使ABS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较低。

4.资产证券化使筹资者匿名融资成为可能。由于ABS的到期清偿只与被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有关,从而只需向投资者提供该资产的相关信息,而不必提供企业其他方面的信息,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财务秘密和商业秘密,尤其为资信等级较低的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7篇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backed securitizat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financial innovation, but also is significa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economy. But intangibility and timelin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uses instability of cash flow and legal risks. As long as there is prope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reasonable combination pool of underlying asset, efficient management systems and risk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ntellectual property-backed securitization risks can be reasonably controlled.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基础资产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ecuritization;risk;underlying assets

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6-0154-03

0 引言

在以知识的创造、占有、配置和运用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逐渐显示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它已成为社会发展和国家综合实力提升的一种战略资源,从而被各国积极主动地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知识产权发展大国,积极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成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的创新,知识资产证券化则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全球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资产证券化向纵深发展的一种创新探索,自其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后倍受各界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形容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一方面作为金融资本和知识产权有效结合的融资方式创新,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融资途径,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与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作为知识产权开发运营模式的创新,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进而激励全社会自主创新的目的,带动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及其制度的完善。因此,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重点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存在的各种风险,期望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有所裨益。

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类型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以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益为担保来融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并不能当然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事实上,许多知识产权被权利人闲置,没有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收入。没有利用,无法产生稳定现金流,就不能成为基础资产,当然无法证券化。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必须依赖有效的利用先转换为债权资产,再以衍生出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实现证券化。实践中,知识产权主要被权利人之外的他人利用,通过他们之间的权利转换,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就会转换为许可使用费和质押贷款形式的债权资产,而这两种债权资产均可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此,本文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限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许可授权等交易而取得的债权资产,简而言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权,而非所有权。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类型分为两种:

①知识产权应收款证券化,它是指以知识产权许可授权所产生的应收许可费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该机构发行可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金融操作过程;

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证券化,指以知识产权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再以此类质押贷款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

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从交易结构和运作流程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类似,但由于其基础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核心的无形资产衍生出来的债权资产,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将面临更多的风险。

2.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风险 也就是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共同风险,主要体现在:

2.1.1 交易风险 证券化基本交易结构由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协议,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基础资产的转移(即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V)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资产转移交易协议不合法,导致证券化无法继续运作。

2.1.2 第三方风险 在证券化交易中,SPV是一个接受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的特定机构,其很多功能依赖于第三方来完成。例如在SPV和投资者之间,第三方充当信托和的角色,他们对各自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基础资产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如果受托管理人无力管理现金流或违反约定而未对现金流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导致现金流的支付障碍。

2.1.3 信用风险 证券化交易合约义务人的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合约义务,导致资产证券化无法继续进行。例如应付帐款的义务人未及时足额支付款额,借款人到期不能支付本金利息,直接导致基础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

2.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有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风险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而导致的现金流不稳定风险和法律风险。

2.2.1 现金收益不稳定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依赖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否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来支付证券本息。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未来现金收益不可控的风险因素有:

2.2.1.1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较难预测 知识产权因其客体的非物质性,生产的独特性,使其未来的收益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

①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需要过去几年的历史数据,而知识产权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用以精确评估其未来的现金流;

②侵权、诉讼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准确评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

③大多数知识产权许可费都由预付费和被许可人销售金额提成两部分构成,使准确量化知识资产未来现金流和确定现金流变动状况更加困难。

2.2.1.2 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收益不稳定 一方面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知识产权具有共享性和重复利用性,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具有可重复授权的重要特性,给证券化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无法对其进行物理上的管理和控制。

2.2.1.3 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波动性 知识产权价值是预测未来现金流的基础依据,但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并随着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动,呈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甚至不断衰减。技术进步加快了知识产权无形折损速度,新的替代技术的出现更可能使证券化的产权价值化为乌有。流行趋势和大众喜好的改变都可能影响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价值,原来受欢迎的品牌、艺术家都可能因市场或大众喜好的改变而变得不再流行或不具知名度,这将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减少或消失。

2.2.2 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更加复杂,比如专利可能存在共同发明人;版权存在个人作品、职务作品问题乃至继承人继承权问题;电影放映权则涉及剧本作者、主题音乐作者等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问题。和传统证券化资产单一、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将化面临独特的法律风险。权利状态的不稳定性、授权合同的待履约性和授权的可分割性成为法律风险的主要风险来源。

2.2.2.1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状态不稳定

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其法律存续状态有时间上的期限,空间上的范围。在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权利,但是一项已明确了权利归属的知识产权在存续期间有被他人提出异议,甚至导致撤销而无效的可能;

②权利的维持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或进行续展,否则会丧失权利;

③从地域方面来看,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有一定区别。受上述因素影响,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处于随时改变的动态过程中。知识产权一旦因为某种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那么知识产权就毫无价值,无疑加大了证券化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2.2.2.2 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 证券化的发起人,也就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授权方往往承担若干合同约定的实质义务,如授权方在合同期间内向被授权方继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升级、提供协助争议解决等义务,如果他没有按合同履行,被授权方可以拒绝支付部分授权金,如此一来,SPV便无法取得原先预期的现金流,也就无法依照约定向证券投资人发放本息。

2.2.2.3 知识产权授权的可分割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知识产权的授权具有可分割性的特点。知识产权授权的可分割性可能会产生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个知识产品分享利益,且各主体间的地位彼此独立,权力互不干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清晰。这种权属不明确隐含着权属纠纷的可能性。

3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控制策略

3.1 严格基础资产的选择,组建合理的资产池 基础资产的品质决定了资产证券化中现金流量的状况,是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因而必须严格选择适合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

①进行尽职调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会计师和法律专家对初选的基础资产进行权利状态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是权利有效性,通过主管机关授权登记,权利效力法律分析等,确保知识产权本身及其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二是权力范围和保护期,通过调查以确保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在其权力范围和保护期内。三是权利归属,调查目的在于将产权归属复杂、混乱且存在争议的知识产权剔除在外,规避证券化的风险。

②组建证券化的资产池。由于单个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分散因资产无形性带来的风险,只有通过扩大知识产权的数量,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才能达到稳定现金流和分散风险的目的。所以,在组建资产池时,应尽可能选择独特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在现有条件下容易评估其市场价值现金流的优质知识产权。同时,对资产池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搭配、组合。首先,应将具有不同保护期和处于不同特定时期的知识产权进行长短、新老的搭配,保证在证券化的每一时期都有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其次,组建资产池的知识产权在种类上,应尽量多样化,将资金、地点等分散的包括专利使用收益、商标使用收益和版权使用收益在内的知识产权组合成规模足够大的资产组合;第三,被许可人所在行业与地域应分散,从而能以某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收益补偿其他行业或地区的经济衰退所带来的损失,增加证券化产品的抗风险性。

3.2 明确发起的担保义务 证券化过程中,其他参与人可以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规定发起人应承担相关担保义务。

①权利瑕疵的担保,就是在基础资产因其权利瑕疵而被抽离资产池时,发起人应以相应的其他知识产权资产予以替代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②限制多重授权,即在进行证券化时,可以通过协议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发起人)进行直接竞争关系的多重授权。

③替代资产的约定。证券化交易各方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在证券发行后,在产权被许可人经营能力下降或破产时,发起人应安排替代的授权许可合同,以确保新现金流的稳定,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风险。

3.3 建立产权授权合同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制度设计上,要求发起人必须将授权合同的类型、授权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履行计划和手段,向SPV、投资人等相关利益人披露,并且披露义务必须在证券化过程中持续进行。

3.4 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补偿机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补偿机制是指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当证券发行后,因主要的产权被许可方经营能力下降或破产造成证券本息支付困难时,由专项基金给与投资人的款项补偿。该专项基金可以由很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联合设立,实行会员制,对成员给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补偿担保,也可以由政府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共同出资设立。

此外。对于难以通过制度内调整或合同安排完全消除的证券化风险,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险转移给证券化交易结构之外的第三方,并由保险公司对证券化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适当比例的赔付。

总之,只要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合理的资产组合,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到位的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就可以得到合理控制。

参考文献:

[1]黄光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形成机理与化解途径[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02).

[2]孙西汀.论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发起人应承担的义务[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02).

第8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区块链技术

一、引言

在国家大力推动下,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完善发展,诸多企业开始利用各类融资方式谋取发展资金,加快自身发展步伐。但是,受诸多因素影响,国内企业在开展外部融资时大多以债权融资方式为主,对企业发展造成一定压力,同时也导致企业内部杠杆升高、外部地方债增多等问题。在全球统一市场建立完善及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企业发展难度不断上升,寻求有效的外部融资方式开始成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受此影响,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方式不断增多。为有效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化配置及经济结构合理调整,国家开始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行业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资金脱虚向实,同时国家在2018年实施了资管新规,这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助力。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部分辅助业务或现金流资产能够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但其流动性相对较低,对企业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让渡特定资产所有权获取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开始受到诸多企业的追捧。受此影响,部分企业开始积极寻求新技术的支持,而区块链技术以其诸多优势成为企业的主要选择,并逐渐应用于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文通过对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情况进行探析,明确区块链技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所发挥的效用,以期能够为其他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有效应用区块链技术提供一定的指导及借鉴。

二、区块链技术对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分析

(一)有效控制交易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支出。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开展需要多个环节,且近年来开展相关融资活动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这就导致相关业务数量快速增长,而由于金融机构并未有效开展项目支出管控,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时的成本相对较高。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及时与其他合作部门进行账目核对、项目审核及资金结算等,业务的不断增多加重了机构人员的工作量,这就需要各方投入大量资源,在导致自身成本费用支出增加、各环节衔接难度上升的同时,也使得客户的成本上升。管同伟[1]通过研究发现,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存在数据传递链过长、产品交易结构繁杂等诸多问题,衔接过程中的管不住、看不清等困难导致企业所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活动难以获取低成本资金,这也必然会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在从事相关业务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长且所提供服务差别不大的情况下,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时就需要合理控制成本支出。区块链技术能够利用职能合约功能及去中心化特性合理控制人工费用,同时对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进行管控。同时,区块链能够进行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并开展点对点传输,且所有的交易信息全程留痕、不可篡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活动时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各方共同参加的同盟链,保证各方能够获取更为准确的数据,同时信息传递有效性也将得到提升。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金融机构的人工成本支出将得到控制,清结算工作也将得到快速实施,同时资金流安全性也将得到保障。(二)强化监督监察,提升流程实施公正性。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企业所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交易活动都将全面记载于共享账本和数据库中,且数据不会被篡改,交易各方均能够对真实信息进行查询。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够对其他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够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实现对底层资产的实时把控。金融机构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功能对项目实施、合约订立及违约管理等行为进行控制,并对资金、时间等阈值进行设定,实现资金的到期偿还,在提升流程透明度及公正性的同时,全面且有效的保障外部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利益侵害情况的发生。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增多,其中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为保证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活动的有效开展,国家部门及各行业所属部门应积极引入区块链技术,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业全面参与的三位一体联盟链,提升信息透明度,保障业务开展公正性。区块链所存储的数据公开透明且能够有效追溯,各参与主体可追索查询相关交易信息,有效增强了各交易流程的透明度,能够提升流程实施公正性,并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效保障。(三)增强各方互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区块链技术应用之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时,受托金融机构首先需要对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原所有者开展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该资产是否能够进行发行设立,同时,后续流程的开展也会涉及到该考察结果,且金融机构也会安排人员对各项工作开展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考察结果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且复核工作是否尽职也无法得到保障。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实施,各项数据将被保存在各区块之中,且无法被篡改,整个交易链条均能够对数据进行访问。在这种情况下,互信效应将会在整个交易链条中传递,从而增强交易各方对彼此的信任程度。杨望和周钰筠[2]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开展时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增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加快信任基础建立,增强流程可靠性,从而有效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快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受托金融机构能够接收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并合理设置资产池,及时对其进行发行设立及流转,而在这一过程中,所有数据均可追溯,从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区块链技术能够对具体环节流程进行优化,消除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资产证券化效率,实现对交易成本的有效管控。(四)增强信息沟通,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分布式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区块链利用密码学、数学等专业知识将一定时间内的所有交易信息存储于区块中,各区块之间通过随机散列实现链接,从而实现信息在整个链条的传递。在去中心化作用支持下,各区块节点进行分布式核算及存储,能够对数据进行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交易各方均能够获取链条上的信息,这将有助于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此外,区块链所存储数据不可伪造,所有交易全程留痕,其有效保障了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防止信息孤岛问题的发生,增强各方之间的互信程度,缓解传统方式下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姚前等[3]通过研究发现,中小企业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交易数据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整个项目的运作效率将得到显著提升,成本支出可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地位及话语权加强。

三、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区块链技术应用分析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以通信整机及新型电子元器件为主导产品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现属国家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国家520家重点企业之一。公司现有全资、控股企业15家,主要分布于贵州及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公司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掌握诸多实用发明专利,有效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1997年,振华科技登陆深交所,股票代码:000733。(一)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动因分析。振华科技拥有多家下属企业,开工及所需投资的项目相对较多,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大增,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获取充裕的发展资金。此外,企业整体所持有的应收账款数额巨大,仅2015年一年内到期应收账款总额即达到9.2亿元左右,这为企业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活动提供了基础。本文对振华科技2013—2015年流动资产情况进行了汇总,具体如表1所示。通过查看表1中具体数值可知,振华科技近年来流动资产总额快速增长,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不断上升,但是应收账款在其中占有较大比例,导致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振华科技组织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首先,能够保障控制权稳定性,降低自身偿债压力。若开展股权融资,振华科技虽然无需还本付息,但是控股权会被稀释。若企业开展债务融资,则会加重企业的偿债压力,加之振华科技当前的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度较高,偿债压力的上升会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既不会稀释股权,也不会增加自身债务,因此更为符合企业融资要求。其次,降低融资门槛,控制融资成本。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涉及企业所有权的出让,所以资产证券化应归类于债务融资。但是相比于传统模式,资产证券化并未对累计债权余额进行限制,且发行主体并不会对项目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振华科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时所面对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的利率相对较低,这有助于振华科技控制融资成本。最后,提升资产流动性,增强现金流稳定性。振华科技所持有的巨额应收账款并不能在企业产生资金需求时立即变现,这将会导致振华科技资金链断裂风险上升,同时其各项投资活动也需要大量资金。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能够快速将应收账款变现为流动资金,在增加自身现金流量的同时,可有效提升资产的流动性。(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区块链技术应用。(1)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情况简述。为保证现金流稳定性,振华科技于2015年以下属五家控股公司为初始权益人组织实施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首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然后由其作为原始权益人通过受托金融机构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振华科技此次转让给中国电子的应收账款总额为1.898亿元,然后由中国电子申请发起“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管”)作为受托机构(SPV)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光大银行作为托管人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资金进行管理。投资者在购买相应资产支持证券后,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具体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2)区块链技术应用情况。为降低融资成本,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振华科技在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同时也有效增强了各方之间的联系,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振华科技联系中国电子、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利用区块链即服务开放平台先一步搭建各自区块,然后四方互联构成同盟链条,并根据实际明确具体智能合约,建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区块链平台,然后逐步将各参与主体引入平台之中。振华科技需将详细的应收账款资产数据信息进行上传,从而建立明确的基础资产底层构架,其他各主体可通过访问相应区块了解基础资产状况。光大银行需要将资产托管信息传输至平台区块,而东证资管也需将专项计划管理数据进行传输。在这种情况下,各方能够对不同区块中的数据进行访问,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及透明度。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数据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此时,振华科技及中国电子能够通过访问相关信息确定计划实施情况,光大银行可对专项计划的资金动向进行监督,而东证资管也可对专项计划进行有效管理。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参与各方应用区块链技术情况如图2所示。具体而言,在联合中国电子、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起同盟链条后,振华科技首先将转让给中国电子的应收账款具体信息传输至区块链中,并作为独立区块进行存储;通过访问区块链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实施进度。中国电子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情况、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数据及具体转让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对专项计划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种类、发行及交易情况进行了解。东证资管则将基础资产购买、资产池设立、专项计划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种类确定及发行、收益分配等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通过区块链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情况进行关注。光大银行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流转数据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同时通过访问其他区块判断资金流转是否合规。中电投资将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变动数据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并通过区块链相应数据分析变动趋势等,以便更好地开展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管理。东证资管将证券交易登记、存管与结算数据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而上交所则将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交易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作为外部投资者,证券持有人将证券购买、登记及交易等相关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通过区块链查询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可靠性及其他参与方管理的有效性。(三)区块链技术应用效果。振华科技此次开展的融资活动充分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在有效保障活动顺利开展、提升资产利用效率的同时,也增强了信息透明度及真实性,对于企业后续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此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推动力。(1)缓解流动资金占用,提升资产利用效率。振华科技存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导致企业流动资产占比相对较高,且由于应收账款无法迅速转化为企业流动资金,致使自身流动资金占用情况较为严重。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后,振华科技及时将应收账款转变为企业所需发展资金,在满足发展需求的同时,也有效缓解了流动资金占用问题。振华科技此次将下属五家企业的1.898亿元,在当年度共收到1.843亿元的转让资金,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同时,随着项目的顺利实施,振华科技流动资产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得到提升,本文对振华科技2013—2015年资产利用效率相关指标数据进行了汇总,具体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振华科技资产利用效率三项指标2015年数据均优于2013—2014年度,可见振华科技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于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有学者对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时发现,单纯开展资产证券化而不应用区块链技术时,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并未发生较大变化,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更大。(2)增强沟通交流,提升数据处理效率。近年来,诸多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是受多重因素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在对项目开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也限制了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振华科技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等参与方将相应数据上传存储于同盟链条中,所有数据公开透明且不可伪造,有效提升了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所有参与主体均可通过访问区块链查询所需信息,增强了振华科技、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等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需要通过某一中心获取所需信息,但是信息真实性及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受此影响,信息流转处理的效率将会下降。而在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应用,振华科技与其他参与主体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完整的数据并迅速开展分析处理,从而制定有效方案措施,有效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3)消除中心影响,有效控制融资成本。在未利用区块链技术时,企业所开展的资产证券化活动会存在一个中心,其主要担负着数据汇总及项目管理等职责。中心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项目参与各方的信息需求,但是由于数据真实性及全面性无法保障,导致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从而引发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导致融资成本的上升。在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振华科技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与东证资管、光大银行及中电投资等参与方开展点对点的交易活动,这消除了传统中心的影响,实现了交易流程的优化及项目运作效率的提升,有效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了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4)提升监管质量,推动证券市场发展。当前,传统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信息收集整理难度较大,这也导致外部投资者及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有效监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所有数据信息全部被存储于区块链中,投资者可通过访问各区块获取所需信息,确定基础资产质量及项目开展情况,从而对专项计划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外部监管部门也可通过与同盟链相连接而获取相应信息,有效审核专项计划实施合规性,合理监管资金流向,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随着内外部监管的不断加强及信息不对称的有效缓解,投资者的积极性将得到显著提升,助推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实现交易量的增长,同时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交易过程得到优化,交易效率也可得到显著提升。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证券市场的快发展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障经营现金流稳定性提供了重要助力,诸多企业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然而,受信息不对称、管理完善程度不足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所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并未能完全实现期初目标。本文以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具体研究案例,探析其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发现:区块链具有集体维护、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及不能伪造等特性,因此能够帮助企业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时降低信息不对称,控制融资成本并推动企业资产利用效率提升,同时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次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区块链技术运用理论,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是国内企业今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大趋势,各行业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区块链的理解及探索,为相应技术的应用奠定坚实基础。(二)建议。振华科技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得到有效实施,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是,由于技术本身尚不完善且在具体运用时存在部分不足,致使项目实施存在一定风险性,需要企业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后,所有的数据将会存储于各区块之中,这必然会对区块链存储空间提出较大的要求。振华科技此次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对较小,因此并未发生存储空间不足情况,而若项目较大,所发生的交易较多,则极易发生区块链存储空间不足情况,这必然会对项目顺利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研发企业应加快开发相应技术,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从而有效提升数据存储空间,同时其他企业应提升对区块链技术的重视程度,积极引入区块链技术并及时开展系统的维护升级,保证其积极作用的全面发挥。交易频率低是区块链技术当前所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受到共识机制及容量的限制,而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交易,这必然会对技术的应用产生不利影响,也会限制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同时,不可伪造特性为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提供了支撑,但是若参与方所上传的资料存在错误,则此项信息将无法修改,这必然会对后续交易产生影响,导致风险的上升。因此,企业需要对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健全完善,设立自检系统,加强对各区块数据的审查,同时设置错误信息屏蔽系统,及时对上传的错误信息进行屏蔽处理,保证系统所存储的所有数据真实、准确。当前,我国企业外部融资方式相对较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企业的青睐度较高,这也导致难度大、成本高等已成为大多数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对企业未来长远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完善相应法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同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参与企业建设,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审核体系,健全股权市场运行标准,有限度的提升企业直接股权融资比例,拓宽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管同伟.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中的应用研究[J].新金融,2018(1):27-33.

[2]杨望,周钰筠.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J].中国金融,2018(21):67-69.

第9篇

关键词: 企业债券;品种创新;新兴产业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003-03

0 引言

最近几年,债券融资已成为我国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企业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据统计,2012年发行公司信用类债3.7万亿元,比上一年增加1.4万亿元。虽然企业直接融资金额在快速增长,但企业对银行的融资依赖程度依然较高,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债在发行和流通环节上还存在流动性不佳等问题。这和制度上的约束,以及企业债券市场产品品种单一等原因不无关系。本文正是着眼于此,通过发现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研究相应的对策,从债券品种创新和制度完善的角度,为促进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提出建议。

另一方面,企业发行债券的相关政策将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引导作用。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如果能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将社会资金吸引到国家扶持的新兴产业中去,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将大大加快。本文针对新兴产业的企业高风险、知识密集等特点,从债券品种创新的角度为其直接融资提出建议,这正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

1 文献回顾

债券品种的创新是学术界最近几年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不少专家学者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就债券品种的创新提出了意见。范飞龙的《企业债券品种设计创新方法体系研究》(2005)从还本、付息、债券分割及债权位阶、结构性债券等五个基本层面系统介绍了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的方法体系,为债券品种创新方向提供了理论依据。

吴迪在《美国债券市场发展对我国的有益启示》(2006)一文中通过总结美国的债券市场发展历程,分析我国债券市场的现状,提出发展本息可拆离债券和债券衍生产品可以达到风险的重新配置,活跃债券交易的目的。此外,还可以推出本金和利息偿付随某一经济指标(如CPI等)变化而变化的指数化债券,既可以减轻发行者的债务成本,也能吸引部分重视购买力风险的投资者,实现投融资双方共赢。

纪敏的《我国需要发展高收益债券》通过分析我国发展高风险债券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障碍和潜在的风险,就法律法规和防范风险等层面对我国发展高风险债券提出政策建议。

邹小芃《国外专利权证券化案例解析》以耶鲁大学的Zerit专利证券化和日本首例专利证券化为例,阐述了专利证券化的过程,并总结了外国的先进经验。

2 我国企业债券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企业债券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券占比偏低 从期限结构上看,市面上的企业债券多为短期融资债和中期债券,少有10年以上的长期债券。根据上交所的数据,2005年~2010年,企业主要以短期融资券和中期债券市场为主,长期债券的发行比重日趋降低,2010年7月达到最低,仅为3%,短期债券和中期债券分别占72%与25%。这一方面导致企业无法通过发行债券满足对长期资本的需求,进而求助于银行,从银行获取中长期限贷款,使银行信贷资金的期限结构长期化,对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形成了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新兴产业的企业由于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大多对资金量有较大需求,而其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并不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也有限。

2.2 我国债券品种单一,难以满足投资融资双方的需要 从债券品种上看,我国发行的债券品种比较单一,大多是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传统债券,由于投资者对风险、收益等偏好不同,对流动性和未来的现金流等也有不同要求,我国单一的债券品种难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对一些投资者的吸引力也不强。

此外,我国债券市场上绝大部分企业债券评级都在AA以上,缺乏包括垃圾债券在内的高收益债券。2011年,美国高收益债券发行规模达3248亿美元,占比当年债券发行总规模的1/5。与美国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等高收益债券,不足200亿元的年发行规模小的可怜。高风险企业债难觅踪迹,原因之一就是管理层对企业债券利率上限有着严格的规定,即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在收益率有限而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信用评级相对较低的中小企业债券难以吸引投资者。而且监管部门对于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也限制了其债券的发行规模。高收益债券品种的缺失导致众多的中小型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有些企业为了资金周转的需要,不惜以极高的利率从地下钱庄融资,从而加大了经营风险。

2.3 我国企业债券交易不活跃 企业债券流动性很差,在交易所挂牌的债券品种很多一天只有一两笔成交,有的甚至连续几天无成交。据2012年中国证券期货年鉴统计,2011年,我国企业债券平均余额为40564.30亿元,而全年企业债券总成交额只有8257.15亿元。流动性不佳一方面使得不少投资者放弃债券投资,尤其是长期债券的投资,进而又加大了债券发行与流通的难度,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使得债券的价格容易纵,不利于市场发挥其价格发现功能。

当然,中国的企业债券还存在其他问题,同样制约着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制约着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一一列举。本文的重点在于针对这些问题从债券品种创新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

3 企业债券品种创新及政策建议

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本文认为,债券品种单一是造成以上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对发展企业债券有一定推动作用。针对企业债券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兴产业风险大,企业需要大量长期资本且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较少等特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3.1 发展高收益债券,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高收益债券是指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信用级别低于投资等级的债券。虽然高收益债券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但由于比起一般信用等级的债券,它有着更高的收益率。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如果能够进行较好的组合,就可以把风险控制在相对较低的范围内并获取更高的收益,这正是高收益债券吸引投资者的地方。另一方面,高收益债券也拓宽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间的并购提供了资本支持。发展高收益债券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小企业对地下钱庄的依赖,有利于稳定金融秩序。此外,发展高收益债券,也是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要求。同时,通过对高风险债券的政策引导,支持新兴产业的企业发行高风险债券,并通过提供利息收入税收减免等政策优惠吸引投资者把资金投资于国家扶持的产业,从而推动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

虽然发展高风险债券无论对于投融资双方还是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目前在我国还是存在一些障碍,除了前面提到过的法规上的约束外,我国的信用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的缺乏以及风险定价机制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者对高收益债券的投资热情。另外,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不强以及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因此,尽快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风险隔离机制,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是当务之急,如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抵押,发展信用违约互换CDS等信用衍生产品,设立偿债基金等,以吸引银行、保险公司等较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同时,培养一批专业的独立的风险评级机构,实现合理的风险定价。由于评级机构的收入不能与被评级者的评级相挂钩,因此可以考虑由投资者支付评级费用。例如,可以采取相关费用由发债人垫付,并从投资者每年的利息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进行支付的方式来实现评级机构与被评级企业的制衡。有关方面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行业规则使评级机构能客观地评估债券的风险,强化其责任感和公信力,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评级机构诚信体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2 发展本息可拆离债券,增强债券流动性,缓解长期债券发行困难的问题 本息可拆离债券是指持有者有权将持有的附息债券的每笔利息支付和本金偿付拆分成若干只可独立持有的零息债券。投资者可按照自己的流动性偏好,对未来现金流的要求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选择不同到期期限的零息债券,也可以通过拆分-复原进行套利交易,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债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限债券的发行,从而改善现有的债券期限结构,实现企业短期融资靠银行,中长期融资靠债券的良好局面。

从我国的债券市场上看,虽然目前企业很少发行这种债券,但本息可拆离债券在我国并非没有。从2002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就发行过本息可拆离金融债券。但由于银行间柜台交易市场只能通过适合大宗交易的询价谈判交易,且拆分后的债券不能复原,只能单向套利,拆分后的债券金额又比较小导致大宗交易谈判时间过长,成本过高,导致流动性受到限制,交易没有预期中活跃。因此,在发展本息可拆离债券同时,也应该尽早建立场内场外交易市场,引进做市商制度,既让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购参与其中,让拆分后的小额零息债券也能有较好的流动性,降低机构大宗交易的成本,从而活跃整个企业债券市场的交易。

3.3 发展可转债和可分离的附认股权证企业债 由于附认股权证的债券在未来权证行权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收益,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所以投资者会适当降低对利息报酬的要求。通过发行可转债,发行方能减少利息支出,从而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同时,又存在着未来将长期债务资本转换为永久性权益资本的可能。投资者也可能获得着潜在的股权投资收益。因此,这类债券能实现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双赢。

可分离的附认股权证企业债是可转债的一种创新。由于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分开交易,分别持有,对于一些风险厌恶的投资者来说,可以将认股权证在市场上卖出来弥补低利率带来的损失,提前锁定一部分收益。因此相比起普通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的附认股权证企业债不但能同样吸引风险爱好者,也能吸引一部分风险厌恶的投资者,更有利于其发行和流通。

3.4 推进专利证券化 专利权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通过向被授权方收取年金或转让可以在未来一段时间获得现金流。发起人将这种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专利(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由该机构以专利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就是专利证券化。专利证券化能为知识密集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能较好地解决因信用评级低带来的融资困难的问题,其信用增级作用还能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将专利证券化,企业加快了技术创新投入成本的回收和技术创新的步伐,并规避了专利收入不确定性的风险,这也有利于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而通过中介机构SPV,投资者得以间接投资于新兴产业企业,在争取高收益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

虽然专利证券化有着诸多优点,但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专利证券化的难度比传统基础资产支持证券大。首先是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使得专利证券化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其次,专利面临着法律风险,如专利可能在证券化过程中被宣布失效等。第三,随着科技的进步,专利即基础资产可能贬值。第四,难以对专利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较为精确的评估,这就为其定价增加了难度。

从开展专利证券化的条件来看,由于我国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开展专利证券化还有很多前期工作要做。而相比起其他资产证券化产品,专利证券化无论是从技术难度还是风险来说都比较大,客观上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必要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另一方面,只有依靠政府强大的资金实力,才能够建立一个庞大的资产池以降低投资风险。此外,政府通过扶持专利证券化融资,又能更好地贯彻我国的产业政策,推进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因此,在我国发展专利证券化,可以由政府出资成立专利证券化公司,并适当吸收社会资金,通过收购专利并对同类专利进行基础资产组合后转移给有资质的信托公司,再由信托投资公司以这个专利池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基础发行信托凭证,向分散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从而实现投资者对企业的间接投资。

4 结论

新兴产业是充满活力的产业,肩负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使命。面对资本支持力度不够的现状,我国可以尝试让新兴产业的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并可通过专利证券化作为其债券偿付的保证,也可通过本息拆离或附加认股权证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上述方法不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组合使用。而政府在这中间将起到关键作用,只有在制度上减少对企业债券发行的阻碍,在监管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才能有效推动企业债券的发展,推动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二者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吴迪.美国债券市场发展对我国的有益启示[J].亚太经济,2006(2):50-52.

[2]范飞龙.企业债券品种设计创新方法体系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3):30-33.

[3]刘金林.我国企业债券创新对策研究[J].宏观经济管理,2011(8):53-54.

[4]解学成,周敏.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

[5]纪敏,袁鹰.我国需要发展高收益债券[J].中国金融,2011(1):55-57.

[6]邹小芃,王肖文,.国外专利权证券化案例解析[J].知识产权,2009(1):91-95.